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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程序走不下去?是真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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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嘈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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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嘈王

 

法律程序走不下去,是真的嗎?^.^~

地方法院傳被告,被告請假,傳證人,證人不到,要證據,證據要帶入棺材,要病歷,怕侵犯隱私權,不敢為難醫院,司法程序走不下去!真的是這樣嗎?

一年多以前,sogo案與國務機要費案沸沸揚揚之際,陳水扁大聲急呼,「大家要相信司法」,吐嘈王為文「憑什麼叫我們相信司法?」。台灣司法服務政府,冰凍三尺。吐嘈王到現在,對司法還是沒有信心。

後來趙建銘說:「檢調算什麼東西?」,趙建銘嗅出檢調系統對第一家庭的不友善,才出言不遜。這表示總統對檢調系統已失控,(新檢查總長剛被立院通過,政府黑手是否重新掌控,有待觀查)。

其實檢調起訴第一家庭國務機要費及趙氏父子內線交易,已經是「手下留情」了,內線交易一審宣判有罪(是否玩真的也待觀查)。已經是「跳樓拍賣了!」如判無罪,其不是「廁所裡撐竿跳,過糞!」?

       趙氏父子被判有罪,第一家庭嗅出法院系統對第一家庭也不友善,於是「國務機要費」在法院攻防時,總統府和地方法院翻臉(是否演雙簧,還有待觀查),法院系統失控,總統的最後防線就是「大法官釋憲」。吐嘈王對這防線,不寄厚望;大法官不會明講「是」或「非」,一定說些「有點對,又不是太對」「似非而是」之類的話,讓陳水扁脫身。

     吐嘈王說句外行話,大家來批評:檢察官陳瑞仁默許「國務機要費的二分之一,比照特支費免核銷」以及法院法官要求總統府交出『國家機密文號』,是有計劃放水行為,要不然檢察官、法官的邏輯素養太差:

檢察官陳瑞仁,犯了一個大錯,嚴格說應該是「瀆職」;陳瑞仁調查後起訴陳水扁及吳叔珍貪污的只是總統公開「國務機要費」的二分之一,而且握有假發票的物證及李慧珍的人證,另二分之一,可說是完全落入第一家庭口袋,陳瑞仁檢察官就不聞不問,當成「特支費」處理。依法當時就應該依國務機要費的核消規定,查另外二分之一款項流向,什麼『國家機密』,更本不必辯其真偽,「國務機要費充當總統個人機密費用」更本無法可據,直接判定「詭辯」,雖不能起訴陳水扁,也該將調查事實據實記載備將來審理依據,同時起訴吳叔珍,澈底割斷「國務機要費」與「國家機密」、「特支費」掛鉤。怎麼可以,「辜且比照特支費」處理(二分之一可不需單據,【包括統一發票及收據】核銷)。對『國家機密』也不否定其捏造(等於默認),以致今日法院也掉進「國家機密」、「特支費」的泥沼,而給陳水扁有搭「違憲」及「馬英九特支費」順風車的機會。

法院行文要求總統府交出『國家機密文號』,此動作已是訴究行為據以斷定吳叔珍和他本人是否有罪,不論動機是否合情,合理,不論陳水扁是否真握有該等機密文件,但陳水扁『硬抝違憲52條』確是依法有據的。現陳水扁要求釋憲,如大法官,依法論法,死咬法律條文,宣告法院違憲,那法院豈不「自暴其短」?(註:如檢查官要求總統府交出『國家機密文號』,這是調查行為(決定是否起訴),而非『訴究』,就不違背憲法52條,這和法官要求交出『國家機密文號』不一樣。)其實法院不該追查陳水扁『國家機密』是否為真,根本不必行文要求總統府交出『國家機密文號』,就可直接叛吳叔珍有罪,因陳瑞仁起訴吳叔珍貪污,是指公開要憑據核消的部份,其中發現陳水扁用吳叔珍蒐集的發票,領錢入袋,詭辯稱『國家機密』花用。法官和陳瑞仁一樣,走入邏輯錯誤的死胡同。拼命查『國家機密是否為真,輿論說法官要求總統府提出『國家機密文號』,是破總統府的「功」!吐嘈王持懷疑態度:

刑事訴訟法第155條: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自由判斷。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顯與事理有違,或與認定事實不符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依據此條規定,法官可以依據檢查官所提之人證、物證,判斷吳叔珍是否有罪,向總統府要『國家機密文號』及傳相關人等作證是作球給總統府解套的機會,如『國家機密文號』要不到,相關人等拒絕做證,就審不下去?如果本案審的是一般人,法官只要審查檢查官的證據是否合情、合理、合法,就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155條,自由判斷。至於被告的證詞、證物、證人,被告自己放棄或採不合作主義,刑事訴訟法第155條寫的清清楚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自由判斷。被告既不願提出「自己無罪之證明」,檢方人證、物證又無瑕疵。熟是熟非,法院還需斟酌再三才能判斷?那吐嘈王懷疑法院還有刑事訴訟法第155條所謂的「由法院自由判斷」的能力。

至於吳叔珍屢請病假不到庭,法院本想請醫院提就診病歷,以為可造成台大醫院開「診斷證明」的壓力結果台大又說「提供病歷有『侵犯隱私權』虞」結果又作罷!真的沒輒了嗎除非承審法官專業素養有問題,否則何為缺席審判」:

刑事訴送法第281條 :「審判期日除有規定者外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叛許被告用代理人之案件,得由代理人到庭

刑事訴送法第294條 :「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恢復以前,停止審判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前二項被告顯有應崳知無罪或免型判決之情形者,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許被告用代理人之案件委任有代理人者,不適用前三項之規定

國務機要費案,被告吳叔珍前所未有的大律師團,就是吳叔珍委任代理人,不是嗎那麼依據刑事訴送法第281294條雖然叔珍永遠請病,只要律師團不要全部病倒或死光光,只需有一個律師到庭,就可審判判決法律程序怎麼走不下去這一點專業素養都沒有白疵都可以當台灣的司法官。

只要被告不出庭,證人拒絕做證,醫院拒絕提供病歷,被告說謊不必證明「我沒撒謊」,法律程序就走不下去?真的是這樣嗎?如事,過去所有被判有罪而服刑的人,比白疵還不如!!因白疵都可以當台灣的司法官呢

               24th Jan,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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