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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論特別費{非國務機要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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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嘈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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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推薦人 (2)

邵爺
吐嘈王

 

以色列與回教民族的戰爭,南北韓的對立,台海兩岸的矛盾,這才是歷史的共業 !官員集體貪污叫歷史共業 ?蘇真娼,你「律師性格」比陳水扁還狠

總統府、行政院、各級政府、檢查署、立法院、甚至記者,都沒有把「特支費」說清楚,因為不敢說清楚,吐嘈王就不客氣了!

 吐嘈王先公佈兩項官方文件,請大家注意紅字及被框的字:

(一)、「中央政府第一及至第三級用途別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規定,凡各機關、學校之首長、副首長等人員因公務所需,並經核定有案之特別費,依實際需要按規定標準計列,於業務費(第一級科目,其餘第一級科目為人事費、設備及投資、獎補助費、債務費、預備金)項下編列特別費(第二級科目,其餘業務費項下之第二級科目為水電費、租金、稅捐、委辦費、物品、養護費、旅費、運費等)。並規定各機關編列之特別費,於預算執行時,應切實依行政院頒標準及支用規定覈實辦理,不得超支

(二)、「依據行政院(93年4月22日院授主忠字第0930002556A號)函規定,特別費報支手續,仍以檢具原始憑證列報為原則一部份費用確實無法取得原始憑證時,得依首長、副首長領據列報,但最高以特別費半數為限。」(據吐嘈王軍、公近30年經驗,此規定早行之有年,並非93年才有,行政院93年的函應是重申或解釋函件)

             以上是有關「特別費」的二項行政規定,從這二份官方件,我們可知到「特別費」有二個特性,但不論政府、媒體、民意代表、檢調單位都不敢正視,到現在為止,對百姓,還有隱瞞,這二個特性,就是:

(一)從第一份文件,我們知道,特別費不是「雜物費」,愛怎麼花就怎麼花,紅色字就是規定其用途。(什麼馬小九醫療費、好像就不符,買禮卷、上館子,就更離普,其實買什麼東西的發票或憑據不是問題,問題是這些東西跑到那裡?這些酒宴是誰吃的?)。

(二)從第二份文件,清清楚楚寫的:仍以檢具原始憑證列報為原則,不得已才得依首長、副首長領據列報,且不得超過頇算的二分之一,什麼“一半要發票列報,一半不要發票列報”根本是鑽法律漏洞,從寬解釋,便宜行事的說法,為什麼連辦案的檢察官到現在還吱吱唔唔,不敢糾正此不當,百姓不清楚,你們搞法的包括馬英九會不清楚?

(三)陳水扁最清楚不過,否則他就不會成功的利用此一陳痼,表面打馬,實救自己。

各位看倌,如吐嘈王是檢查官,吐嘈王也要含淚起訴馬英九,法律考慮的是犯行,馬英九是否有犯意「是情理考慮」,7500個首長監獄人滿為患,那是政治攷量是政客的事,最起碼也推給「法院」去傷腦筋,他們勢必不會定馬英九的罪,檢查官不宜代法官,草率放人。至於2008總統候選的問題,那不是檢查官的問題。面對上述白紙黑字的行政法令,不起訴馬英九,除非檢查官要有說服人的理由,否則會像起訴sogo案,的檢查官一樣,被人指著罵。

             吐嘈王基本上是「泛憂鬱blue」派,不是懷疑馬英九操守,但要提醒馬英九及愛護馬英九的人;

(一)、馬英九當公務員非一天,當法務部長時,就應知悉「特別費」的文化,雖然「特別費」的行政命令是陷阱,但馬英九是法律人,怎麼會掉入這陷阱?何況馬英九以清廉形象自居,就算不願斷人財路,也該獨善其身,儘量用憑據列報,不得已,才由自已立領據,逐筆記錄日期、用途,如有餘款,就繳回,以防日後追查或被陷害,「哈佛法學博士」豈浪得虛名?。

(二)、把二分之一「特別費」先入帳戶,又報所得,繳稅,「清廉誠實」是焉非焉?當然「剪不斷,理還亂」。「歷任市長都這樣」,這不是陳律師的語言嗎?(至於有人把所謂的二分之一領現金或支票,更可議,其實如何支領這筆錢不是問題,問題是這筆錢到那裡去?)

(三)、公佈捐款給慈善團體8960萬,和「不當列報」特別費沒有必然關係,這和陳水扁說:我薪水減半了,還會「A國務機要費嗎」?一樣多此一舉(如為安慰馬迷,另當別論) 。我的意思是,馬英九應該說清處:某年某月從台北市政府市長特別費支多少錢,捐某公義團體。這筆款由公義團體立領據或馬英九立都不是問題。但馬英九並沒有把他所捐公義團體之款,來自市長特別費,這點說清楚。

(四)、犯意上馬英九無犯罪意圖,犯行上馬英九比陳水扁輕多了,但法律以行為是否完成為衡量,無犯意或犯行輕並不等同「無罪」。

             

               陳瑞仁把「國務機要費」當「特別費」「料理」,吐嘈王警告:「有違行政中立」之嫌,陳水扁當過「市長」,他從「前朝」接過大印,很清楚「特支費」是怎麼回事,這種「惡習」民進黨是可以從此改革的,可惜他「把惡習當好康」,「因循下去」。馬英久和陳水扁一樣,當然不是神,也會「因循」。陳水扁當了總統,突然發現,總統怎麼沒「特支費」可「A」?(很嘔才說出『總統沒特支費』連鄉長都不如的「乳酸話」),就自作主張,「規定馮京是馬涼」把「國務機要費」視同「特支費」,行了多年,也相安無事,夜路走多了,終於碰到鬼!現在被「國務機要費」淹了「半條命」!只好「死馬當活馬醫」,緊咬「馬」不放。 現在喊話「特別費既使血流成河也該辦到底」,是何居心?

這個惡質文化,幾十年,檢調全知道,但就裝聾做啞為什麼?很簡單,他們知到自己的局長、自己的署長、自己的部長,自己的院長都一樣,都受不了這法律漏個的誘惑,怎麼辦?只好不用辦?這就是打開始,執法的「小官」,就沒有勇氣糾正自己的首長有錯,當然執法者「以身作則」才會誤導其他「首長」跟進。吐嘈王30年前服務軍旅,軍中首長,到處搜括發票,習以為常,那是新聞?這就是現在報導7500大小首長(這只是現任的公教,加上軍人,加上退休還沒死的,至少2萬人)幾乎無一幸免被關的原因。

 主計處、審計部查核支用的官員、和檢調一樣,對年度預算結算審查,有關「特別費」,問都不問,總統「把國務機要費當特別費料理」,審計部本來也是睜一眼閉一眼,不是被媒體盯上,審計長也不會說實話。至於問馬英九的「特別費」有否違法?皆說:「沒有」。連恨馬英九入骨的李登輝都說英九的「特別費」沒問題。當然「沒有」,如果馬英九有問題,他們自已也有問題。

               看倌會問:「監督政府的立法院、監察院」為何不管?哈!您問的對一半!另一半您有所不知!因為所有立法委員,監察委員,包括院長,也有相當「特別費」的「業務費」,也是有類似一半要憑據列支,一半不要憑據列支的糢糊規定,這是當年很有趣的平衡,所以幾十年,該兩院也不聞不問「特別費」,大家相安無事,只有老百姓被矇在鼓裏。

 李遠哲曾對記者說:「今天社會這個樣子,大家都有責任」。渾元法師出訪越南,有關「第一家庭」的事,在桃園機場對記者說:「這是台灣所有人的共同業障!」。蘇貞昌對「特別費」這樣說:「這是歷史的共業」。這三個知識界、宗教界、法律界的巨人,不敢說實話」也就算了,怎麼還「含血噴人」拖善良百姓下水,而且全國人,一網打盡,無一幸免?!錯就錯在我們誠實繳稅,否則國庫空空你們如何「覬覦」?

  大官之貪(不是特別愛貪而是有機會貪),甚於百姓 (也不是不貪而是沒得貪) 以上是吐嘈王的名言。最後我用台湾底層人物代表-阿卿嫂的一句話:「個人業障個人擔」,回敬李遠哲、渾元法師、蘇貞昌!你們的人生哲學 ,怎麼還不如一個小人物,令人感動?       

            原文http://www.chinesefreewebs.com/wangwang/d/146/146.htm


吐嘈王的個人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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