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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陳水扁謝任再起訴也是夜長夢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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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嘈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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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推薦人 (2)

邵爺
山居的隱士

     

      吐嘈王好事不料,料壞事倒是烏鴉嘴,早說過,特支費會給馬英九惹麻煩珠寶會給第一家庭惹麻煩陳水扁尋求安全退場機制,其實不是吐嘈王料壞事如神,而是吐嘈王也是小(人)官,但和大官一樣,一肚子壞水(吐嘈王的專長也是水電工,修理壞水)。現在吐嘈王再預料,如陳水扁任期屆滿卸任總統(當然他很可能在有特赦保障下提前選「中止」職務),那時檢查官起訴陳水扁,如我是陳水扁,我會怎麼辦

           民進党立委有人引用大法官第338號解釋文,認為陳瑞仁詢問總統有關國務機要費事,是違返憲第五十二條:「總統除犯內亂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之規定。意思是總統犯一般刑事案不能訴究,包括調查訊問也不行。如果這種說法成立只好等2008年卸任陳水扁還沒逃亡,才能開始調查「國務機要費」?未必!聽吐嘈王的烏鴉嘴: 

 

民國84年時(執政的是國民黨),有立委顧慮:如果現任總統依規定競選連任,以現行憲法本文第五十二條為「護身符」,排除任何選罷法及刑法的刑事處罰,不但易引起政治紛爭,同時對其他候選必須遵守選罷法規定而言,其競選條件相較之下相當不公平,在競選的地位上形成不平等。所以在民國84年由當時立委「呂秀蓮」等提出釋憲。那時是國民黨的李登輝當總統,而且他勢必競選連任。 當時大法官338號釋憲文:「現職總統競選連任時,其競選活動固應受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有關規定之規範,惟其總統身分並未因參選而變更,自仍有憲法第五十二條之適用。」(詳內容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printpage.asp?expno=388)也就是說,競選連任的總統,雖要受「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規範,但更受憲法第五十二條之保障。顯然這是對當時得執政黨(國民黨)有利!(歷來大法官釋憲,好像都是對執政有利)。 

不知道是一些立委不用功還是以為:「老百信無知,不騙白不騙」!把詢問檢察官陳水扁和該解釋揪在一起,混淆視聽,兩者根本「風、馬、牛不相干」,一起牽拖是「雞尾毛炒豆芽菜,亂成一團」。 退一步說好了,就算扯在一起,338號釋憲文也還是沒說清楚,這不是「法理」的「大道理」,而是「中文程度」的「小問題」,簡單的告訴老百姓:「什麼是憲法第五十二條所謂的『訴究』?『訴究』包括不包括『調查』?」。這個問題交給小學老師就好,不要勞駕大法官,他們只會「剪不斷,理還亂」。 

吐嘈王早就解釋『訴究』不包括『調查』,『訴究』是控訴犯行、追究刑責,陳瑞仁『訊問』只是「查明真相」,沒有「控訴犯行、追究刑責」(這是法院的事)的動作,所以陳瑞仁檢察官何來「違憲」?

再退一步,現任大法官,如敢做出作出這樣的解釋文:「憲法第五十二條所謂的「不得訴究」範圍包括「不得調查」,也就是「總統如犯了內亂外患罪外,不但不能起訴,連調查也不能 。」請問能杜幽幽之眾口? 此地此時,他們敢嗎? 

現在吐嘈王耽心的不是這個,而是另一個沒人注意的大漏洞:第五十二條:「總統除犯內亂外患罪外,非經罷免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中華民國憲法是「成文」的「鋼性」憲法,也就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罰」。「罷免」、「解職」在法律上是專有名詞,就算沒有明文解釋,也是有「慣例」解釋;「罷免」指的是「立法院半數通過罷免案」經全體選民投票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決定之。「解職」呢?如菲律賓馬可仕總統逃亡海外,叫解職,伊拉克海刪總統「被捕」,其總統職位被取消叫「解職」,在本國,「憲法訴訟法」第五十七條也有解職的規定 
「彈劾有理由者,憲法法庭應以判決諭知被彈劾人解除職務。被彈劾人自判決生效時起,應即解除職務。」 

以陳水扁的律師個性,任期屆滿,他屁股換了位子,也會換一個比較清醒的腦袋,他一定辯解:「總統任期屆滿,是『卸任總統』,絕對不是憲法五十二條所謂的『罷免』、『解職』的總統,所以,我還是不受刑事上之訴究」,陳瑞仁「一廂情願」(因為法有灰色地帶,又無案例,所以陳瑞仁或現在一般人的解釋,吐嘈王以為是「一廂情願」)等陳水扁任期屆滿,再起訴的作法,真還夜長夢多呢!與其到時候被耍賴,國民黨不如未雨籌謀,現在就做一點功課搞清楚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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