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回本城市首頁 吐嘈王凸槌走廊
市長:吐嘈王  副市長:
加入本城市推薦本城市加入我的最愛訂閱最新文章
udn城市政治社會公共議題【吐嘈王凸槌走廊】城市/討論區/
討論區不分版 字體:
看回應文章  上一個討論主題 回文章列表 下一個討論主題
林瑞仁檢查官為德不卒啊
 瀏覽1,279|回應2推薦3

吐嘈王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文章推薦人 (3)

邵爺
山居的隱士
Robin ~

林瑞仁檢查官的國務機要費起訴書,公告後,街頭巷尾,舉國稱幸,吐嘈王仍感有美中不足的遺憾。

林瑞仁對幾個幫助陳水扁,吳淑珍犯罪的幾個重要人物,李碧君、林德訓、蘇鎮慧、曾天賜等人皆判定有罪,但因配合調查,給予緩起訴處分!(比起 SOGO 案判黃芳彥無罪是高明多了)吐嘈王,期期以為不可:

一、 法院組織法第 60 條及行事訴訟法第 155 條 ,其精神就是,檢查官積極角色是偵察犯罪,是否冤枉?如何懲罰?才是法官的責任。當然明顯的微罪,檢查官可逕裁緩起訴,但上述等人,不但不忠誠告訴總統此行為已觸貪瀆之法,偵察期間,該人等又不是污點証人,甚至做偽証(起訴書如是說)其罪非同小可,豈該當微罪緩起訴?即使檢查官認為公務員,沒有勇氣,面對權勢壓力,惜有可原,也該起訴,但可以不俱體求刑,而且可以請求法院法官從輕量刑。而不是輕率放人。因為即使法院法官認為該等人,應科刑責,但檢查官緩起訴(或不起訴)等於替法院宣判緩刑(或無罪),法院法官只好傻眼。

二、刑罰的積極義意是教育,使未觸法的人,引以為鑑,消極義意是懲罰犯人,以維正義公平。陳瑞仁的緩起訴,會給其他公務員反教育;服從長官,拍長官的馬屁,即使違法,是可原諒的。上述一干人等,奉承上意,難到沒有貪圖其他緋份利益?沒有道德勇氣之人,即使不應重罰,也不該鼓勵。

所以舉國歡騰之際,吐嘈王仍有唏噓!林瑞仁真是為德不卒啊!因為失去一個糾正馬屁文化的機會!


吐嘈王的個人網站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0463&aid=1927814
 回應文章
謝謝更正
    回應給: 湯普金夢遊記(REACH) 推薦1


吐嘈王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文章推薦人 (1)

山居的隱士

陳瑞仁誤為林瑞仁,謝謝指教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0463&aid=1928639
姓“陳”,是陳瑞仁
    回應給: 吐嘈王(100858027) 推薦1


亞瑟士
等級:7
留言加入好友

 
文章推薦人 (1)

山居的隱士

你是說同一個人嗎?

快用修改程式改,然後把我這篇刪掉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