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瑞仁檢查官的國務機要費起訴書,公告後,街頭巷尾,舉國稱幸,吐嘈王仍感有美中不足的遺憾。
林瑞仁對幾個幫助陳水扁,吳淑珍犯罪的幾個重要人物,李碧君、林德訓、蘇鎮慧、曾天賜等人皆判定有罪,但因配合調查,給予緩起訴處分!(比起 SOGO 案判黃芳彥無罪是高明多了)吐嘈王,期期以為不可:
一、 法院組織法第 60 條及行事訴訟法第 155 條 ,其精神就是,檢查官積極角色是偵察犯罪,是否冤枉?如何懲罰?才是法官的責任。當然明顯的微罪,檢查官可逕裁緩起訴,但上述等人,不但不忠誠告訴總統此行為已觸貪瀆之法,偵察期間,該人等又不是污點証人,甚至做偽証(起訴書如是說)其罪非同小可,豈該當微罪緩起訴?即使檢查官認為公務員,沒有勇氣,面對權勢壓力,惜有可原,也該起訴,但可以不俱體求刑,而且可以請求法院法官從輕量刑。而不是輕率放人。因為即使法院法官認為該等人,應科刑責,但檢查官緩起訴(或不起訴)等於替法院宣判緩刑(或無罪),法院法官只好傻眼。
二、刑罰的積極義意是教育,使未觸法的人,引以為鑑,消極義意是懲罰犯人,以維正義公平。陳瑞仁的緩起訴,會給其他公務員反教育;服從長官,拍長官的馬屁,即使違法,是可原諒的。上述一干人等,奉承上意,難到沒有貪圖其他緋份利益?沒有道德勇氣之人,即使不應重罰,也不該鼓勵。
所以舉國歡騰之際,吐嘈王仍有唏噓!林瑞仁真是為德不卒啊!因為失去一個糾正馬屁文化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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