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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長睜眼說瞎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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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嘈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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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推薦人 (5)

老詼訝
ian≈ 這就是我們的生活 ≈
吐嘈王
邵爺
山居的隱士

1016日立法院程序委員會質詢法務部長:「陳水扁拿別人使用的發票充數,冒領國務機要費,是否構成『偽造文書』罪?」。

施茂林回答:「如果發票是真的就不購成『偽造文書』!」

立委又追問:「違不違法?」

施茂林回答:「要看是不是造成損失!」,言下之義,如沒有造成損失,就沒有違法問題。

這位仁兄是幹什麼出生的?這種貨色也能騙吃騙喝騙薪俸!其睜眼說瞎話狡辯功夫之差,與其恩人陳水扁沒兩樣。

 

吐嘈王証明施茂林在說瞎話:

一、    施茂林說:「如果發票是真的就不購成『偽造文書』」,是狡辯:

(一)  比如君悅飯店開給李慧芬在君悅飯店住宿費用的發票,當然是真的,這發票在李慧芬手上作任何用圖,還是真的,如果這發票李慧芬送給第一夫人對獎,不論是否中獎,這張發票,也還是真的。以上所述無『偽造文書』問題,全國笨蛋都知道,用不著白疵施茂林說。

(二)  但是有公務員將此發票拿到總統府的單據黏貼表上,冒充是總統所住飯店花費,據以結報領款,這個人就是犯了刑法第213條:「公務員明知為 不實之事項,而登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之徒刑。」

(三)  如非公務員,比如吳淑珍將此發票拿給總統府的承辦人,叫他結報領款,除了承辦人犯了刑法第213條罪外,吳淑珍也犯了刑法第214條罪:「明知為 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之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四)  刑法第216條,寫的清清楚楚:「行使210條至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二、    咬文嚼字就算不是犯了「偽造文書」,也是犯了變造文書、登載不實罪,還需要研究有無造成損失嗎?

三、    施茂林!全國笨蛋老百姓都知道,就是你白疵不知道:總統府副祕書長卓榮泰在記者會面前,拿著貼在總統府的單據黏貼表上的發票,在記者會上邊抖邊訓人,漏了餡:許多發票買受人是總統府用自己刻的「總統府」象皮章蓋的。這不算偽造、變造文書?是否違法還要喬?如果陳瑞仁檢察官結案的起訴書,對這一點,不說清楚講明白,那台灣司法最後藍波也變綠波無疑了。

四、    施茂林!就算「國務機要費案」,不用「偽造變造文書」論陳水扁的罪,陳水扁冒領「國務機要費」人證物證俱全,有無造成「損失」?難不成還要大法官「喬一喬」?就算千萬元入「袋」,與國庫金額不成比例,國庫損失幾乎是零,就可無罪?凡是不法行為,最終沒有造成「損失」就可以「無違法」論斷嗎?那刑罰第25條、第26條、第27條,對「未遂犯」的定義及罰則是「唬人的」?

 

在法務部長嘴裡那有國法?法務部長心中只有王法(國王之法)。「法律不外乎人情」,一個行為、是否犯罪?是否敗俗?是否傷德?一般百姓不一定百分之百精準判斷,但用常情去判斷,也八九不離十。法務部長對「國務機要費案」的解釋,根本是睜眼說瞎話,如果他真中立,我們也不敢逼他主持正義,但最起馬也是要「全案陳瑞仁檢察官偵辦中,我不便表示意見」,不是嗎?怎麼可以暗示,陳瑞仁檢察官:別起訴陳水扁(其實憲法不允許陳水扁被起訴)或論陳水扁及吳淑珍的罪。

 

如吐嘈王是檢察官,把那些辦領錢作業「狗腿」,全部起訴。吳淑珍也起訴,(別緊張,總統有特赦權),最後「陳水扁犯刑法××條之罪,依據憲法第52條規定,不予起訴。」就這麼簡單、乾脆、利落!少廢話!(有罪說成無最才需廢話連篇,結果廢話還是廢話。)

18th Oct.2006


吐嘈王的個人網站



本文於 修改第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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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作施茂林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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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嘈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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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13,214,216條,總統府一竿人等一個都跑不掉(雖有人緩起訴)!吐嘈王可以當施茂林老師,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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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嘈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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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情緒性字眼,刪除後,所有法律問題,已e到法務部部長信箱(註明姓名及身份證號碼)請求法務部部長回應,吐嘈王也希望吐嘈王觀點是錯誤的,可求一點新知,如果法務部沒有回應,表示吐嘈王的問題問對了!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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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人性的問題
    回應給: ian≈ 這就是我們的生活 ≈(iann54) 推薦0


吐嘈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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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制政體、民主政體沒有矛盾。社會主義、資本主義沒有矛盾。白人、黑人沒有矛盾。東方、西方沒有矛盾,天主教、回教沒有矛盾。大陸、台灣沒有矛盾。本省人、外省人沒有矛盾。藍、綠沒有矛盾。矛盾只有兩個:富與貧有矛盾,有權無權有矛盾,其實它們是雙包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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