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民眾對於檢察官打擊犯罪、維護正義的期待未曾停歇,但對於檢察官權責的賦予,卻又總是充滿了矛盾與疑懼,這種「既期待又怕受傷害」的心情,對於致力司法改革者,是一種警訊,也是一種鞭策。在最近的幾個案例,民眾對檢察官打擊犯罪的角色,看的很清楚:「柿子挑軟的吃」!
法治國家,為了保障「人權」,對於「犯罪認定」,非常謹慎;「警察」、「調查局」是第一道把關,「檢察機關」是第二道把關,「法院」是第三道把關,法院審判又分「三級」(又有三道把關)。層層把關,就怕誤抓、誤判。理論上「無罪推斷」、「人權至上」是所有「司法機關」(警察機關、調查局、檢察機關、法院)的最高指導原則。但實務上,三道關口,三種篩檢,各有重點,第一道把關,重點在抓人。是第二道把關,重點在判定「在押的人」是否購成「嫌疑犯」(而非判定罪行事否成立,這個觀念很重要)。是第三道把關,才是「嫌疑犯」「是否有罪」的「攻防」戰。檢察官是負責起訴犯罪,而法官是負責審判犯罪。兩者的先後關係,有司法的分工作用。這不是吐嘈王的主張或論點:
「法院組織法第60條檢察官的職責」:
一 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 揮刑事裁判之執行。(吐嘈王註:就是偵查犯罪)
二 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刑事訴法,第155條」: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自由判斷。(吐嘈王註:證據是否採信由法官自由判斷而非由檢察官自由判斷)。
從上述法條我們知道:法官與檢察官雖都是「司法人員」,但扮演的角色不同,法官才是針對檢察官起訴的案件就證據進行審查量刑判罪。檢察官任務是指揮警、調偵辦犯罪,抓拿犯人.蒐集證物。律師是幫助被告提出有利證據幫當事人脫罪、 減罪、 或證明無罪。
綜上,「檢察官」比「法官」更直接影響民眾權益,因為糾舉犯罪是由「檢察官」執行,這個程序稱為「偵查」,因為「是否構成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真正面對「法律裁判」?是由「檢察官」認定,如「檢察官」認定「是肯定的」,才由「法官」受理,經律師與檢察官的攻防,由「法官」裁判是否犯罪?刑責如何?如「檢察官」認定「是否定的」,「法官」不能拿法律處裡「經檢察官簽結或不起訴的人」。換句話說,如果檢察官認定「需要」起訴的人,是個「錯誤」,後面還有「法院三審」的把關,但檢察官認定「不需要」起訴的人,是個「錯誤」,則就「縱虎歸山」了!所以「檢察官」不該是「法官」,「檢察官」的積極做為是「捉曹操」,而非「放曹操」,所以對「除奸」而言,「檢察官」比「法官」更直接影響民眾權益。如「檢察官」反其道而行,積極做為是「放曹操」」,而非「捉曹操」,那就「為虎作倀」了!
「無罪推定」、「人權至上」理論上是檢察官辦案最高指導原則,實務上,「大膽假設,小心求證」才是檢察官辦案最高藝術。無論如何,檢察官的處理態度必須「一貫」,老百姓才會「習慣」!
除現行犯、警、調才可以直接抓人,至於「非現行犯」(證人、關係人、嫌疑人),是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0條」規定,警、調是在檢察官指揮下偵辦犯罪,抓拿犯人.蒐集證物。換句話說,檢察官的積極作為是指揮警、調「抓拿犯人.蒐集證物」,就是要主動的、依據經驗、事實、傳聞去蒐集證物,就是辦到那裡,證據找到那,也就是「大膽假設,小心求證」。而不是「等證據到那裡,才辦到那理」。其實這種實務,檢察官那會不懂。檢察官偵辦一般民眾的犯罪,都是根據「大膽假設,小心求證」,而不是「等證據到那裡,才辦到那理」,當然也有「辦錯」人的機率,但這是打擊犯罪「必要之惡」。「法院組織法第60條」說乾脆點:「檢察官的積極作為是『捉曹操』,消極作為才是『放曹操』。」
就個案而言,「勿枉勿縱」是理想;沒有經驗的檢察官面對「上流(社會犯罪)」人物,會突然變的「謹慎」。甚至違反常識的「保守」。以趙建銘被爆料的各種傳聞為例,「調查單位」(本案為北機組)根據傳聞,收集證據齊了,才會送「檢查單位」,檢查官通常會重新審理蒐集補強證物、證據,再「起訴嫌犯」,除非「調查單位」的證據、證物,明顯錯誤,檢查官一一交待清才能「簽結」或「不起訴處份」。但趙案詭譎的是,檢查官好像扮演起「法官」的腳色,趙建銘被移送地檢署的罪證有:賣官、收賄、介入台開經營權、內線交易等;檢察官只「『嚴厲指控』『內線交易』一項罪名,其他全部簽結,而且沒有要求延續羈押」(嚴厲指控給人的感覺是「心虛」所以有「色厲內荏」的「行為語言」),也就是扮演起「法官」,提前宣判:「對趙建銘賣官、收賄、介入台開經營權等指控」判以無罪。但沒有把外界所知的「所謂證據」,提出合理的解釋或反駁。
再舉「319」案,檢察官不但對「偵查犯罪」(捉曹操)行為消極,甚至「同意一個司法警察代替檢查官大膽假設,毫無求證就把案子結了:「犯人陳義雄死亡,全案簽結」,對於另一個最大受利者之嫌疑,「陳水扁」,不敢大膽假設,小心求證,更令人疑逗的是,甚至對立法院成立的「特偵組」,檢、警、調、國安局、還積極阻礙,真是「不可理喻」(積極協助放曹操)。全案看不出檢察官的「偵查作為」,讓一個司法警察,就把案子簽結,這個警察果然「破格升官」,他叫「侯友宜」。
再拿李雙全「搞軌」案為例,檢方頃全部人力、物力 、全方位、全天候釘人,最後甚至「先抓」了李泰安「起訴」再說,「法院」合議庭,也十分配合(只是在管轄法庭有異議,第一次撥回檢察官的起訴),李泰安「羈押」之後,檢察官還需繼續蒐集證物,這是公開眾所周知的事,笑檢警團隊,鬥智鬥不過李家父子的大有人在,但批評檢警「違反人權」的人不多!因為大家都知道:「真相與人權兩權相害取其輕」。如果李泰安是社會「上流」人物,吐嘈王質疑,檢察官敢這樣欺侮人?辦理一般民眾,檢察官怎麼忘了「無罪推定論」及「人權至上」?這就是檢察官的處理態度前後不「一貫」,老百姓才會「不習慣」。
吐嘈王親身經驗:無罪的人,被冤,唯一反應是配合「偵辦」,相信「司法」會查出真相,因為洗刷嫌疑比「尊嚴」重要(吐嘈王碰到的警察-北投分局刑事組,配合權勢破壞人權有餘,還無辜人清白無能)。只有「有罪的人,才會應用「無罪論定」及「人權至上」來阻礙檢察官偵辦!這是心理學尚的正常反應,相信沒有人會反對。
第一家庭堅持的理念就是「無罪論定」「人權至上」!「法律的無罪」對他們有利;他們就「製造」最低的法律標準,他們不管「政治上的責任」,也不管「道德上的標準」,而「法律的無罪」( 319案、賣官、收賄、介入台開經營權、sogo……),不是由司法警察簽結,就是由檢察官簽結(效率結果等於宣判無罪),而不是由律師與檢察官攻防,由法官裁判的無罪!
唯一起訴的「內線交易」是最難定罪的案件,檢察官以後還要與律師「攻防」,難到檢察官「智障」?給自己以後「攻防」留個大麻煩?吐嘈王大膽假設:「內線交易案,開辯論庭時,檢察官一定會錯誤百出,相反被告律師,一定咄咄逼人,法官終於會宣判:『內線交易案,趙建銘無罪,當庭釋放』。」
陳哲男如不是「一張照片」,「檢察官才證據到那裡,辦倒那裡」嗎?馬永成大家都知到是佘莫貨色,但就缺少「一張照片」不是嗎?因為檢察官不主動「找他犯罪的證據」,其結果就等於法官宣判:馬永成無罪一樣,不是嗎?
Sogo案,如換成一般民眾,吳淑珍(普通公務員之妻)、黃芳彥、李恆龍、章家父子,早就雷不及迅耳,通通抓起來,還讓你們自由逍遙在外「慢慢喬」?確定「喬好了」,才開始約談一干人等,「演演戲」,檢察官積極扮演「放曹操」,其效果等於法官宣判「一干人等」無罪。吐嘈王說的對不對?等著瞧!
檢察官起訴趙建銘案,什麼嚴辭指控駙馬內線交易、什麼向高院抗告應該羈押趙建民、、其實是「假抗告真作球」、、、,吐嘈王看來都是在演戲,而且此戲還會繼續演,重點移倒地院、高院、最高法院三級三審,一齣齣演,演到大家忘記有這檔事為止!記此為證!
總之,刑事案件,一遇「一品大官」或與第一家庭有關,一定不用著勞駕法院法官開庭審判,因為在檢察署檢查官就會忘了「法院組織法第60條: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代替法官,把人給放了!所以法院法官永遠只能判到「底層小民」的犯罪。久而久之,「上惡之流」就變的「上流」而無罪可及了!
27th .jul.2006
吐嘈王的個人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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