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學在畢業典禮上唱完國歌後,移走國旗及國父遺相,以配合大陸人士進場,政府官員,嚴格批評,謂:矮化國格。沒錯!這種行為已經觸犯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第六條,政府真的維護國家的國旗,豈能口頭叫叫?像個貳佰伍!芬蘭國際技能競賽,選手維護國旗,中華民國的國旗能在“鳥不生蛋以外國家”(芬蘭)亮相,陳水扁也辦不到,行政院豈可只口頭嘉惠一番了事?像個白疵!
元旦升旗典禮,呂副總統金口就是不開, 93 年國慶大典完畢,參加人士隨手把國旗一丟,旗屍哀鴻遍野,政府好像沒看見。陳水扁當選立委那年,背對國旗及國父相宣示,大家記憶猶新。日人金美齡說過類似的話:看到青天白日旗就噁心,政府氣也沒吭一聲、、、、、。許多人以污辱國旗表示向本土化輸誠的赤心,這不也是台面這些人物教的嗎?
這廂怎麼又把國旗當神祖牌,敬愛有加了?怎麼會事兒?國旗何時是神聖的?何時是醜陋的?請立個法,叫老百姓遵行。否則愛與不愛,吐嘈王好生為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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