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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楊案是319案的照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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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買秦楊,為人助選,在投票前夕,被人追打,負傷逃到其支持者的競選總部求救,事後又坐輪椅造勢。其支持之候選人高票當選是事實,但是否與上述被毆事件有關,無法科學邏輯驗證,依『無罪推斷法則』,其支持之當選人當選當然有效。後來傳出,該事件有『自導自演之嫌』,但其他落選之候選人,始終無人提出不服之告訴。警方近日才主動偵辦,約談蓁楊及相關醫生,到案說明。
蓁楊是否『自導自演苦肉計』?吐嘈王沒有預設立場,因為這是可以抽絲剝繭求證的,但使吐嘈王不解的:警方為何『主動』?
當然,主動打擊不法或揭穿違背善良風氣,是好事!可是吐嘈王納悶,『319案』,比『蓁楊』在影響層面,大多了!檢警不但在案發後,受到總統府指示:停止偵辦,交由最國安局辦理。監查院也只『主動一下子』,向國安局調閱相關案卷,國安局以違反『保密法』,拒絕。『動一下』後來也就『不動』了!國安局是總統的『局』,調查個『焗』!
兩『案』如是『民事』:『319』已有『控方』,法院已『被動』被要求介入偵辦,但法院駁回『控方』的理由都是:『控方』提不出『俱體事證,可茲證明(319係自導自演、319影響選舉結果)』。俱體事證是要告訴人100%舉證?那民事法官吐嘈王也會當,人家把答案都攤給你,還不會作答!?『蓁楊』案,沒有受害人指控,不告不理,理警方為何主動?不但約蓁楊,還約談兩位醫生!很顯然,『企圖影響選舉結果』是違反『選罷法第92條』之規定,已是『公訴罪』,警方當然要主動積極偵辦,即使證據不足,警方也要抽絲剝繭,約談相關人,儘可能搜集證據。但『319』為何不『主動』,至少不見警方約談相關當事人及負責安全的特勤人員?其徵結是檢警辨案『有預設立場』,讓吐嘈王說分明:
檢警辨案『沒有預設立場』那只是台面話,說給外行人聽的,能夠『大膽』假設,『小心』証,已是善盡職責。所謂『假設』就是『有預設立場』嘛!求証結果與『假設』不符,就得另起爐灶。所以檢警辨案最高技術在『大膽假設』,也就是所謂『偵辨方向』。『319』案那個檢警敢『大膽』假設『陳水扁自導自演』?(案放第一時間,地方檢查官到奇美醫院要了解現況,被拒門外,這就叫司法『獨立』?)既不敢如此假設,偵辨也不會朝此方向,結果就是『事出有因,查無實據』。至於『蓁案』當然假設『秦楊自導自演』,但沒受害者告發,外界又繪聲繪影,『企圖影響使人當選或不當選』的選罷法第92條,又是公訴罪,不管都不行。但地方檢警主動偵辨的動作,正好成了『319』案高層司法玩法的照門,吐嘈王說的有無道理?
同樣是無法檢驗的『企圖影響選舉結果』、但可以用科學邏輯判斷的『苦肉計』『自導自演』的兩個案件,國家司法機器的運轉,有如此大的天嚷之別?如我是秦楊,到地檢署後,我使用『緘默權』,什麼都不說,俱體事證是要控方100%舉證,檢警拿出科學舉證,我拂手認罪,否則我反告警方『擾民』,至於『真相』,讓全國國民『你猜!你猜!你猜猜!』。這是本土的『司法』文化?我不願說『司法死了!』但我本著良知說:『司法沒有因綠色執政而活了!』
我對付『警方擾民』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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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林嘉龍的說法"抵抗權"是行政機關對付民意機關的監督權,小百姓什麼都不是,政治問題政治解決,包括革命,如果一切法律解決,民進黨沒有今天,如果我們還迷信法律,民進黨還有明天,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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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更正錯誤;
1."演買"為"演員"之筆誤.
2.拂手認罪之拂手,應加引號,否則成語是:伏首認罪.
入他鍋,如果一般百姓,警方傳訊三次不到,警方就會"擸狼",到了警局,不主動配合,入他鍋,他就拿"作賊心虛"大帽子扣你."
北投三分局被本人服務機關誤導"偵辦方向",我主動配合,戳破他們陰謀後,他們對"破案"沒興趣.您說的對,一般善良百姓,沒有也不會行使"抵抗權",只有知法玩法的"惡棍",才會什麼"抵抗權",入他鍋,而檢警對"牠們"沒輒.
我與北投三分局刑事組鬥法經過,這就是沒有抵抗權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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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在台南....阿扁的故鄉
同一批檢調
同樣選前「被人傷害」
面對總統跟演員......調查的態度兩極
秦揚沒有「抵抗權」
怪不得秦楊那麼....
查319有一半認真,案子早就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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