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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十年政綱】十八、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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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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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趨勢與挑戰

從威權走向民主,司法所扮演的角色是重要的檢驗指標。在威權時代,法令及執法者非但無法保護人民,反而經常成為統治者威嚇或控制人民的工具;因此司法改革是國家民主化過程中,無可迴避的歷史課題。



然而台灣人民受到戒嚴時期的影響,普遍視司法與政治為畏途,對基礎法治觀念及司法制度的陌生,讓司法改革政策的形成及具體方案的推動,缺乏人民的參與和對話。1999年由審、檢、辯、學界人士參與的全國司法改革會議,雖就司法改革的推動方向達成多項共識,但十多年來並未能完全落實。司改的牛步化,除肇因於人民對法治的疏離,也來自於司法體系殘留的威權性格及菁英本位,長期抗拒與社會對話;致使人民仍苦於司法正義的難求,對國家司法環境無法信賴,對司法的評價更難提升。



檢視過去十多年的司法制度變革,較強調訴訟程序的改革,但尚未竟其功。人民的訴訟權及辯護權未能落實,法治教育亦未能根本提升,人民難以了解司法的價值、法律或制度變更的目的及救濟管道,以致司法與人民的距離依舊遙遠。



另一方面,體現司法正義所依賴的法官、檢察官及警調系統,其素質與操守仍舊為人詬病。法律程序應維護的基本人權與人性尊嚴的諸多原則,如偵查不公開及無罪推定等,未被確實遵循,司法人員的人權素養與公正、獨立性亦備受質疑。此外,法官的專業能力與判決品質,也讓人民難以信服,部分個案冗長纏訟多年無法定讞,裁判內容時而脫離社會現實或因特定人而異,屢遭指責。更嚴重的是司法人員對遴選、評鑑及淘汰制度改革的拖延與抗拒,成為司法進步的絆腳石。



在未來十年,唯有改變司法體系內在的保守、本位思維,回歸人民的利益與需求,持續推動司法改革政策及方案的對話與執行,藉由「人」及「組織制度」的檢討與改革,虛心面對人民對司改的期待,內外兼顧、相輔相成,才能建立司法捍衛人權、體現正義的公信力。




貳、核心理念


建立「人民的司法」,以人權保障及人民利益為核心,擴大人民對司法的參與及監督,朝向「民主化」、「專業化」、「透明化」的方向,提昇司法品質及可親性,落實司法為民、司法公正、獨立的理念。



民主化國家,司法本應盡褪威權控制或威嚇的角色,獨立於政治與媒體之外,回歸「人民的司法」,以人權保障及人民利益為核心,擴大人民對司法的參與及監督,強化司法的專業及評鑑。在人民有冤或受害時,提供具可親性的管道及法律扶助,適時伸張正義,保護人民權益;當人民涉及違法時,得以透過健全的法律及專業的執法人員(審、檢、警、調等)的運用,遵守程序正義與人權保障原則,發現真實、適當懲治違法。


參、政策主張


一、由總統親自領導司法改革:

司法是實踐憲政、正義與人權保障的重要場域,司法改革牽涉層面至廣,改革事項經緯萬端,涉及五院職掌及人民,更影響民主法治的成效,需提升決策位階,由總統適時召集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增加人民團體代表的參與,整合司法改革政策及各項議題的意見並規劃具體改革措施及時程。


二、建立人民參與審判機制:

在特定類型案件,採行參審或陪審制及其配套,讓人民得以參與司法運作,透過司法透明化,避免法官獨攬大權,濫用「自由心證」,致使法律裁判嚴重脫離社會經驗,以提升裁判的信賴度。


三、全面檢討違反「刑事人權保障」之制度及運作:

1.  充實司法人員憲法素養及兩公約,尤其「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揭櫫之人權保障及公平審判精神,全面檢討違反刑事人權保障之相關制度,並研擬轉型正義機制,追查枉法裁判的真相及責任,淘汰破壞人權的法官、檢察官及檢警調人員。

2.  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嚴守程序正義,避免輿論未審先判,造成審判不公,傷害當事人的名譽及信用。

3.  貫徹無罪推定及證據法則,推動「起訴狀一本主義」,確認檢察官定位,落實檢察一體、檢察獨立原則。

4.  確立對檢察官草率起訴或不起訴、濫行併案、上訴及法官任意發回重審或更審的監督及適當的責任追究機制。

5.    強化辯護權,建立警訊偵查階段之強制辯護要求。

6.  充實檢、警、調之偵查器材及鑑識設備,建立證據蒐集及鑑識作業標準,提升科學辦案能力;並落實偵查、審判過程錄音或錄影及筆錄製作的正確性。


四、加強司法人員的專業能力:

1.  加強法官、檢察官、警調等執法人員的人權、法治觀念,並檢討修正其倫理規範及職務規則。

2.  在兼顧司法資源公平運用的原則下,設立勞工法庭等專業法院或專業法庭,以因應社會紛爭的多樣化,並建立專業法庭或專業法院法官、檢察官專業證照制度,以提升司法品質。

3.   檢討「法官評議」制度及「不同意見」之公開機制。

4.   建立對最高法院判例、判決、決議見解歧異之救濟機制。


五、適時檢討司法人員任用及監督淘汰機制:

1.   檢討現行考試的進場機制,建立公正的遴選標準,避免法官欠缺社會歷練與釐清真相能力,做出悖離社會正義與人民情感的裁判。

2.   持續檢討法官法有關內部人事考核、調動規則、評鑑標準、申請評鑑及職務法庭等淘汰機制的運作成果,並適時修正,以確實達到監督防腐及淘汰不適任的法官與檢察官的目標。


六、建立友善人民的司法環境:

1.建立便於人民使用司法資源的管道、免於二度傷害、重複訊問的辦案規則,並建立與其他社會資源連結或合作機制。

2.建立特定類型紛爭(如家事案件)之統合解決機制。

3.貫徹被害人保護,完善冤錯案賠償、補償法制及措施。

4.增加司法裁判及司法運作的透明度,如建立司法品質評量指標、法定法官原則、公告分案規則、辦案時程等。


七、健全違憲審查機制及其配套:

憲法為人民基本人權保障的根本大法,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令之權責機關及法令是否違憲、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審理,悠關憲法人權得否落實,應建立合乎憲政本旨之違憲審查機制及其相關配套。


八、普及法治教育及司改政策理念:

1.    改進法學教育,強化法律專業、人權觀念養成及對社會生活的觀察力,從根本拉近人民與司法的距離。

2.    加強法律扶助及宣導教育,讓人民了解法律及法庭運作、救濟管道與資源,使法律、法院組織制度及司改政策不再是冰冷、艱澀的文字,而是生活價值及正義的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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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應為當政者所操持才能彰顯其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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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y021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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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威權時代的司法也有保護人民的功能  說其無保護功能  是偏見 也是謬論

2.司法的民主化往往使得司法的正義與政府的行政正義相左  打擊行政威信 有害於統 治   且反政府勢力易藉民主化之名滲透司法 使司法成為反政府勢力滋生的溫床 故司法的民主化不可取

3.司法應遵守其為行政權力的統治工具角色才是對統治有利的  人民的司法是一種反對勢力欲反對政府的煙霧彈  只有政府的司法才是正確的  政府就是代表人民自我統治的組織  說其不能代表人民  也就是反對當權者的說法 更是奪權的陰謀手段 當權者絕不能讓步給反對者有反對的空間

4.在司法為統治工具時  總統當然有權對其進行改革  司法既是統治工具  就不應准許人民參審  這樣必然造成分權現象  妨礙司法秩序  法官如不好  政府可建立淘汰機制來因應之  不必分權給人民  分權往往造成亂權及亂政  政歸於一才是安定的可靠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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