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11月13日下午,陳伯達聘請的律師——北京大學法律系副教授甘雨霈和北京市律師協會秘書長傅志人,來到復興醫院會見被告人陳伯達。他因病離開秦城監獄在這裏治療,住在醫院主樓東北不遠的三層小樓裏。
陳伯達(左)
陳伯達時年76歲,身高1.60米左右,體態較胖,鬢髮灰白,一副黑框眼鏡遮住一對小眼睛,目光遲滯;一口純粹的福建方言,與律師交談需配有翻譯。
談話前陳伯達要了幾張紙,作記錄。然後謙卑地說:“我有一個請求:我說得不對的,應當取消的,應當推翻的,應當加以充實的,可以給我提出來。”
這話給人好感,使人感到他的認罪態度很好,很願意交待問題,很願意接受指教,很願意配合審判。實際上並非如此。
兩位律師都是法律專家,在法律研究及司法實踐中都積累了豐富的經驗,針對陳伯達的態度,在說明來意時,做了相應的工作。甘雨霈律師說:“今天我們會見你,目的有兩個。一是看你有沒有法律問題需要諮詢和幫助。二是想就起訴書所列的罪行,聽聽你的意見。哪些是事實,哪些不是事實,不實問題的真相又是什麼,都應由你本人一一說清,而不是像你方才所‘請求’的,讓我們給你‘提出來’。因為認罪態度是法庭對你量刑的酌定情節之一,不能由別人替代。律師可以為你辯護,但不能取代你的自我表現。對此律師條例也有規定:律師的辯護必須從獨立的辯護人的立場出發,從法律和事實兩方面進行。今天聽取你對起訴書的意見,就是從事實方面核對你與公訴機關認識的異同,對照證據,搜集辯護材料。當然律師對你的認罪態度和自我辯護方面也並不是不能給予幫助。但這個幫助只能是原則性的,指導性的。譬如說,對所犯罪行的認識,要實事求是;不是你的罪行,你不要承認;是你的所作所為,要如實認罪。否則如控方當庭拿出證據,而你卻無言以對時,就會作為認罪態度不好,而影響法庭對你的量刑。今天在咱們的談話中,你也應該實事求是。否則,如果你的說法與證據相左,我們不僅不能按你的意思為你辯護,反而給我們從認罪態度方面為你爭取輕判帶來困難。我說得比較多,你都聽明白了嗎?”
“明白。”陳伯達說。
“有什麼法律問題要諮詢嗎?”律師問。
“沒有。”陳伯達說。
“那好,就談談你對起訴書所指控罪行的看法。先說決定批鬥劉少奇問題。”律師說。
“關於決定批鬥劉少奇的問題,”陳伯達開始說:“檢察院起訴書說是我與江青、康生決定的,我不記得參加過這個決定……我再聲明一下,我想過很多天,我不記得參加過這個決定……江青他們要搞他,我並不知道。”
接著陳伯達說:“如果說這事,我完全沒有參加,那不是的。但參與這事的不止我們三人……說通過我了,我也馬馬虎虎通過了,但參加‘決定’,這事我毫不知情。”
接下來陳伯達又說:“我對這事,不想擺脫責任,因為你參加了這個會,就算你參加了決定,當然也是可以的。”
這些話給人的印象是陳伯達從不認罪到認罪的轉變過程。其實他始終沒認罪。
陳伯達談的第二項罪行,是由他一手炮製的冀東冤案。開始階段,他對此矢口否認,說:“我沒有說過關于冀東的那些話。”然後又改口說:“起訴書說我說過冀東黨組織可能是國共合作的黨,實際上可能是國民黨在這裏起作用,叛徒在這裏起作用。這些話是從我口裏說出來的,當然要負責,搞了這個大的慘案,我要負責。”接著又提出懷疑:“所謂在‘陳伯達的煽動下’,我講兩句話就算煽動?問題是那麼嚴重的後果,我怎麼就不知道……我的眼睛不行了,看見有人證明我在冀東造成幾千幾萬人死傷,請……法庭考慮要不要他們的證明。”
這些話表面上看是矛盾的,語無倫次的,給人似是而非的模糊印象。但實質只有一個,就是拒不認罪。
此外,陳伯達對起訴書所指控的誣陷迫害時任國務院副總理陸定一等党和國家領導人的罪行,也均持同一態度:以不記得為名,拒不認罪。
陳伯達對起訴書中所列罪行的認識,只有一項例外,就是以炮製《人民日報》社論《橫掃一切牛鬼蛇神》為代表的反革命宣傳煽動罪。
看來,要讓陳伯達認罪,非有過硬的證據不可。
為什麼陳伯達持這種態度呢?
陳伯達膽小怯懦,貪生怕死,與其說他是在與法庭對抗,不如說他要保命。按常理想要保命,就應該主動坦白交待,爭取從寬處理,而不應該採取對抗的態度。陳伯達之所以採取了有悖常理的做法,是因為他有一個認識誤區,更是當初他們“搞專案”,執行政策時的實踐經驗的總結,他以己度人,認為法庭也像他們一樣,把黨的政策當作騙人的幌子,於是便硬著頭皮採取對抗的態度。
1970年9月6日,廬山會議結束時,中央宣佈對陳伯達隔離審查。從此,這位昔日排名第五位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文革小組組長,便從他政治生涯的顛峰一落千丈。但有著多年黨內鬥爭經驗的陳伯達,雖有失落感,卻無恐懼感。因為按黨內鬥爭的慣例,是不會把黨內問題轉化為司法問題處理的。這樣,只要他人還在,隨著政治風雲的變幻,或許還有東山再起的時日。但是,當他收到特別檢察庭的起訴書副本後,陳伯達的病房裏便一改往日之平靜。他煩躁不安,坐臥不寧,精神恍惚,時而自言自語嘟囔些什麼,時而說:“完了,完了”;“壞了,壞了”。半夜還傳出陳伯達的哭聲。尤其是在11月17日,當他收到法警送達的開庭傳票時,他感到好像末日來臨,精神處於崩潰的邊緣,惶惶不可終日。當晚寫材料時,精神狀態十分異常。說電燈不亮,要添加蠟燭,點了一支,不行;又點了一支,還嫌不亮,又要煤油燈。當晚服了三次安眠藥也未能入睡,血壓持高不下。第二天一大早就要求馬上見律師。
11月18日上午10時律師甘雨霈、傅志人趕到復興醫院。先由負責監管的霍同志把陳伯達的現狀作了介紹。然後,兩位律師對陳伯達目前的心理狀態,作了分析:一方面是他的畏罪情緒嚴重,思想壓力過大。另一方面又不相信黨的政策,不敢坦白交待罪行,而採取對抗的手段。越是對抗,思想壓力越大。這樣惡性循環的結果,不僅會使陳伯達與法庭對抗到底,而且一旦精神崩潰,他是否能堅持正常出庭接受審判,都存在疑問。如果萬一因他不能出庭或者在庭審中出現意外變故,使審判無法進行,不僅使法庭、檢察廳及律師的大量準備工作付諸東流,而且也會給這個歷史性的審判帶來缺憾,在國內外造成負面影響。因此兩位律師決定給他釋壓,讓他放下包袱,正確認識所犯罪行,正確對待審判。
會見開始,陳伯達先澄清了上次談話中,關於對誣陷迫害劉少奇罪行的認識。這次不兜圈子了,十分明確地拒不認罪,說:“關於劉少奇的問題我昨天寫了一下,……江青、陳伯達擅自決定批鬥劉少奇,這事我完全忘了。如果我真正參加過這決定,是不會忘記的。我認為我沒有參加這個決定。”然後又作了一些補充,說他曾幫助周總理解過圍,對圍攻總理的一些不三不四的人說:“周總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總理,你們不聽他的話,聽誰的話。”還說劉少奇在天安門上對他說,要找他談一次話。又說:“江青與我結仇,她要把我送進監獄……”聽他這些話,好像他是“劉少奇的人”,是“保護”周恩來的人,又是受“四人幫”“迫害”的人。
針對陳伯達剛才的話,律師開門見山地說:“我們應該負責任地告訴你,方才你講了那麼多,對減輕你的罪責毫無作用。不僅不能從輕處理,還有可能從重處罰。不知道你是怎麼想的,是不是想破罐破摔了。”律師給他敲起警鐘。
“當然不是……”陳伯達低著頭,小聲嘟囔著。
“那好,只要你和我們好好配合,經過我們努力為你辯護,還是可能爭取到法庭對你的輕判。”律師給他點燃希望。
“可能?真的?”陳伯達倏然睜圓了小眼睛,望著律師,目光中掠過一道久違的光芒,是希望?還是興奮?然而馬上又被那慣常的呆滯目光所取代,說:“那怎麼可能呢?”陳伯達疑竇難解。
“可能不可能,要看你配合不配合了,”律師給他作耐心解釋,“對你們10個被告人,法庭會區別對待的。這個區別又是依據什麼呢?‘以事實為依據’,就從連續犯罪時間來看,你是最短的,自1970年被隔離以後,你就再也沒有犯罪。再有,林彪、‘四人幫’的幾個重大罪行,如陰謀殺害毛主席、策動上海武裝叛亂等你均未參與。所以按事實,你本應輕判。但如果你不配合,拒不認罪,我們又拿什麼去和其他被告人的罪行相比較,從而得出你的罪行最輕呢?即使我們費了九牛二虎之力為你辯護,得出你罪行最輕,應該輕判的結論,但是你一句不認罪的話,我們就前功盡棄了。如果你從現在開始認清形勢,懸崖勒馬,改變態度,還來得及。只要在認罪態度上有好的表現,加上我們據理力爭的辯護,法庭一定會給你一個公正的、從輕的判決。”
“謝謝你們,謝謝你們,我一定,一定……”說到這兒,陳伯達哽咽無語,潸然淚下。(馬克昌 摘自《特別辯護》,中國長安出版社2007年4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