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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聯合聲明(中日聯合聲明)(197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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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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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津



























 








1972年9月27日,毛澤東主席在中南海
會見來訪的日本首相田中角榮(中)、
外務大臣大平正芳

    日本國內閣總理大臣田中角榮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周恩來的邀請,于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至九月三十日訪問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陪同田中角榮總理大臣的有大平正芳外務大臣、二階堂進內閣官房長官以及其他政府官員。 
    毛澤東主席于九月二十七日會見了田中角榮總理大臣。雙方進行了認真、友好的談話。
周恩來總理、姬鵬飛外交部長和田中角榮總理大臣、大平正芳外務大臣,始終在友好氣氛中,以中日兩國邦交正常化問題為中心,就兩國間的各項問題,以及雙方關心的其他問題,認真、坦率地交換了意見,同意發表兩國政府的下述聯合聲明:

    中日兩國是一衣帶水的鄰邦,有著悠久的傳統友好的歷史。兩國人民切望結束迄今存在於兩國間的不正常狀態。戰爭狀態的結束,中日邦交的正常化,兩國人民這種願望的實現,將揭開兩國關係史上新的一頁。

    日本方面痛感日本國過去由於戰爭給中國人民造成的重大損害的責任,表示深刻的反省。日本方面重申站在充分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提出的“復交三原則”的立場上,謀求實現日中邦交正化這一見解。中國方面對此表示歡迎。

    中日兩國儘管社會制度不同,應該而且可以建立和平友好關係。兩國邦交正常化,發展兩國的睦鄰友好關係,是符合兩國人民利益的,也是對緩和亞洲緊張局勢和維護世界和平的貢獻。

    (一)自本聲明公佈之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之間迄今為止的不正常狀態宣告結束。

    (二)日本國政府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重申: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國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並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決定自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建立外交關係。兩國政府決定,按照國際法和國際慣例,在各自的首都為對方大使館的建立和履行職務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並儘快互換大使。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宣佈:為了中日兩國人民的友好,放棄對日本國的戰爭賠償要求。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各項原則的基礎上,建立兩國間持久的和平友好關係。
根據上述原則和聯合國憲章的原則,兩國政府確認,在相互關係中,用和平手段解決一切爭端,而不訴諸武力和武力威脅。

    (七)中日邦交正常化,不是針對第三國的。兩國任何一方都不應在亞洲和太平洋地區謀求霸權,每一方都反對任何其他國家或集團建立這種霸權的努力。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為了鞏固和發展兩國間的和平友好關係,同意進行以締結和平友好條約為目的的談判。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為進一步發展兩國間的關係和擴大人員往來,根據需要並考慮到已有的民間協定,同意進行以締結貿易、航海、航空、漁業等協定為目的的談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             
日本國內閣總理大臣
                 周恩來(簽字)            
        田中角榮(簽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長
             日本國外務大臣
                 姬鵬飛
(簽字)                    大平正芳(簽字)

                                     
        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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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關於建立致力於和平與發展的友好合作夥伴關係的聯合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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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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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關於建立致力於和平與發展的友好合作夥伴關係的聯合宣言
(中日聯合宣言)(1998年11月26日)
   應日本國政府邀請,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于1998年11月25日至30日對日本進行國事訪問。這是中
國國家主席首次訪問日本,具有重要歷史意義。江澤民主席會見了日本天皇明仁,並同小淵惠三內閣總理大臣就國際形勢、地區問題和中日關係深入交換了意見,達
成廣泛共識。訪問取得了圓滿成功,雙方發表聯合宣言如下:


    雙方認為,冷戰結束後,世界朝著建立國際新秩序正經歷著重大變化。經濟進一步全球
化,相互依存關係加深。安全對話與合作不斷取得進展。和平與發展仍是人類社會面臨的首要課題。建立公正與合理的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謀求21世紀有一個更
加鞏固的國際和平環境,已成為國際社會的共同願望。

    雙方確認,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以及《聯合國憲章》的準則是處理國與國之間關係的基本準則。

    雙方積極評價聯合國在維護世界和平及促進世界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面所作的努力,認為它應為建立和維護國際新秩序發揮重要作用。雙方贊成對聯合國包括安理會進行改革,以使聯合國工作及其決策過程更好地體現全體成員國的共同願望和集體意志。

    雙方主張,徹底銷毀核武器,反對任何形式的核武器擴散。呼籲有關國家停止一切核子試驗和核軍備競賽,以利於亞洲地區和世界的和平與穩定。

    雙方認為,中日兩國作為亞洲和世界有影響的國家,在維護和平,促進發展方面負有重要責任。雙方將在國際政治、經濟及全球性問題等領域加強協調與合作,為世界和平與發展及人類的進步事業作出積極貢獻。


    雙方認為,冷戰後,亞洲地區形勢繼續走向穩定,域內合作不斷深入。確信亞洲地區在世界政治、經濟和安全事務中的影響進一步增強,在未來世紀將起重要作用。

    雙方重申,維護地區和平、促進地區發展是兩國堅定不移的基本方針,雙方不在本地區謀求霸權,不行使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主張以和平手段解決一切糾紛。

    雙方對目前東亞金融危機及其給亞洲造成的困難表示極大關注。同時認識到本地區經濟
基礎穩固,確信通過總結經驗,進行合理調整與改革,加強域內及國際協調與合作,亞洲經濟一定能夠克服困難,繼續向前發展。雙方一致認為,應以積極姿態,迎
接面臨的各種挑戰,為促進本地區經濟的發展作出各自應有的努力。

    雙方認為,亞太地區主要國家之間的穩定關係對本地區的和平與穩定十分重要,雙方將積極參與東盟地區論壇等地區內各種多邊活動並開展協調與合作,支援一切有利於增進了解,加強信任的措施。


    雙方滿意地回顧了中日邦交正常化以來兩國關係在政治、經濟、文化、人員往來等各個
領域取得的長足發展。一致認為,在當前形勢下,兩國合作的重要性進一步增加,不斷鞏固和發展中日友好合作符合兩國人民的根本利益,也將對亞太地區和世界的
和平與發展做出積極貢獻。雙方確認中日關係對兩國均為最重要的雙邊關係之一,並深刻認識到兩國在和平與發展方面的作用與責任,宣佈面向21世紀,建立致力
於和平與發展的友好合作夥伴關係。

    雙方重申恪守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發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聯合聲明》和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二日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和平友好條約》所闡述的各項原則,確認上述文件今後仍將是兩國關係最為重要的基礎。

    雙方一致認為,中日兩國有著兩千多年的友好交往歷史和共同的文化背景,弘揚友好傳統,進一步發展互利合作是兩國人民的共同願望。

    雙方認為,正視過去以及正確認識歷史,是發展中日關係的重要基礎。日方表示,遵守
1972年的中日聯合聲明和1995年8月15日內閣總理大臣的談話,痛感由於過去對中國的侵略給中國人民帶來巨大災難和損害的責任,對此表示深刻反省。
中方希望日本汲取歷史教訓,堅持和平發展道路。在此基礎上,兩國發展長久友好關係。

    雙方一致認為,加強兩國之間的人員往來,對增進相互理解,加強相互信任十分重要。

    雙方確認,兩國領導人每年交替互訪;在北京和東京建立中日政府間熱線電話;加強兩國各個層次和級別特別是肩負兩國未來發展重任的青少年之間的交流。

    雙方認為,在平等互利基礎上,建立長期穩定的經貿合作關係,進一步拓展在高新科
技、資訊、環保、農業、基礎設施等領域的合作。日方表示,穩定、開放、發展的中國對亞太地區及世界的和平與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將繼續向中國的經濟建設提供
合作與支援。中方對日方迄今向中國提供的經濟合作表示感謝。日方重申繼續支援中國為早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所作的努力。

    雙方積極評價兩國安全對話為增進相互了解發揮的有益作用,一致認為應進一步加強這一對話機制。

    日方繼續遵守日本在中日聯合聲明中表明的關於台灣問題的立場,重申中國只有一個。日本將繼續只同台灣維持民間和地區性往來。

    雙方一致同意根據中日聯合聲明及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的各項原則,本著求同存異的精神,最大限度地擴大共同利益,縮小分歧,通過友好協商,妥善處理兩國間現存的和今後可能出現的問題、分歧和爭議,避免因此干擾和阻礙兩國友好關係的發展。

    雙方認為,中日建立致力於和平與發展的友好合作夥伴關係,將使兩國關係進入新的發
展階段。這不僅需要兩國政府,而且需要兩國人民的廣泛參與和不懈努力。雙方堅信,兩國人民攜起手來,共同貫徹和發揚本宣言的精神,不僅有助於兩國人民實現
世代友好,而且將對亞太地區和世界和平與發展作出重要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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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和平友好條約(中日和平友好條約)(1978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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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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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滿意地回顧了自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在北京發表聯合聲明
以來,兩國政府和兩國人民之間的友好關係在新的基礎上獲得很大的發展;確認上述聯合聲明是兩國間和平友好關係的基礎,聯合聲明所表明的各項原則應予嚴格遵
守;確認聯合國憲章的原則應予充分尊重;希望對亞洲和世界的和平與安定作出貢獻;為了鞏固和發展兩國間的和平友好關係;決定締結和平友好條約,為此各自委
派全權代表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委派外交部長黃華;
日本國委派外務大臣園田直。
雙方全權代表互相校閱全權證書,認為妥善後,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

    一、締約雙方應在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各項原則的基礎上,發展兩國間持久的和平友好關係。

    二、根據上述各項原則和聯合國憲章的原則,締約雙方確認,在相互關係中,用和平手段解決一切爭端,而不訴諸武力和武力威脅。

    第二條
締約雙方表明:任何一方都不應在亞洲和太平洋地區或其他任何地區謀求霸權,並反對任何其他國家或國家集團建立這種霸權的努力。

    第三條
締約雙方將本著睦鄰友好的精神,按照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內政的原則,為進一步發展兩國之間的經濟關係和文化關係,促進兩國人民的往來而努力。

    第四條 本條約不影響締約各方同第三國關係的立場。

    第五條

    一、本條約須經批准,自在東京交換批准書之日起生效。本條約有效期為十年。十年以後,在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宣佈終止以前,將繼續有效。

    二、締約任何一方在最初十年期滿時或在其後的任何時候,可以在一年以前,以書面預先通知締約另一方,終止本條約。
雙方全權代表在本條約上簽字蓋章,以昭信守。 本條約于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二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日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權代表                            日本國全權代表
 
        黃 華(簽字)                               
園田直(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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