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鄭百文民事賠償案出一審判決,提起訴訟的三名投資者被判獲得全額賠償。令人關注的是,其他因鄭百文虛假陳述
而受損的投資者是否也能適用這一判決結果,獲得全額賠償呢?對此,法律專家給出了否定的回答。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稱,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其
他受損投資者因沒有直接起訴不能獲得賠償。 因此,建議儘快修改《民事訴訟法》,建立集團訴訟制度,進一步保護投資者利益。
鄭百文的虛假陳述行為在證券市場曾引起極大轟動,而因其欺詐行為受損的投資者也不
在少數。然而,受訴訟時效、資訊獲取、訴訟費用、管轄許可權等因素的綜合影響,最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鄭百文承擔賠償責任的投資者僅僅三位。根據我國目前
的法律規定,有望獲得全額賠償的投資者也僅限於上訴三位起訴的投資者,其餘未參與訴訟的投資者將無權獲賠。而在海外成熟證券市場上,類似案件只要有一人起
訴,同樣情況的其他投資者均有權獲得賠償,這就是集團訴訟制度。
宋一欣律師稱,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群體訴訟形式僅有共同訴
訟,並沒有規定集團訴訟形式。而國內有關證券賠償的訴訟中,原告人數多達數百人、上千人,加之侵權行為往往是由多個主體(如上市公司、券商、會計師及其個
人)實施。在此情況下,採用可方便眾多主體同時行使權利的訴訟形式就顯得十分重要。集團訴訟既能補償證券欺詐案中的受害者,又能遏制公司經理層的未來不法
行為,因此,應儘快引入該項制度。
宋律師表示,集團訴訟一方面可以使代理人從繁雜的事務中解脫出來,無需在公告
期內對權利人逐一進行資格審核與造冊登記。這種訴訟方式效率高,成本低,更方便可行。另一方面,這有利於更廣泛的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避免贏了官司不贏錢
的現象發生。在國內股市,有的中小投資者即便曠日持久地打贏官司,但所賠償的金額很可能連路費都不夠。此外,採用集團訴訟,還能防止漏掉權利人,同時,法
院也可以從整體上把握全局,避免對同一糾紛作出相互矛盾的判決。因此,在目前《公司法》、《證券法》已經修訂完畢的條件下,建議儘快在《民事訴訟法》中引
入集團訴訟制度,推動證券市場民事賠償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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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集團訴訟,是指訴訟標的同一種類的一方當事人人數眾多,且在起訴時尚未確定,
而由其代表人代為起訴或應訴,法院所作的判決對所有集團成員均有約束力的一種訴訟制度。根據目前法律條文解釋,適用集團訴訟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當事人
一方人數眾多且在起訴時尚未確定。2、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3、集團的代表人提出的請求或答辯與集團內所有成員的請求或答辯屬於同一種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