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
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 (U.N. Peace-keeping Activities) 是指在聯合國安理會授權下使用非武力方式幫助衝突各方維持和平、恢復和平並最終實現和平的一種行動。
維和行動主要有兩種形式:軍事觀察團和維持和平部隊。聯合國目前共有18項維和行動(2006年7月),參加者包括來自108個國家的7.2萬名軍人、員警及1.5萬名文職人員。2004年聯合國的維和行動預算為40多億美元。在15項維和行動中,執行時間最長的是1948年成立的中東停戰監督組織,這也是聯合國第一項維和行動。時間最短的是2000年7月設立的聯合國埃塞俄比亞-厄立特里亞特派團。在15項維和行動中,有4項在非洲(剛果民主共和國特派團、埃-厄特派團、塞拉里昂特派團、西撒哈拉特派團),2項在亞洲(東帝汶過渡行政當局、印度-巴基斯坦觀察組),5項在歐洲(波黑特派團、駐賽普勒斯部隊、格魯吉亞觀察團、科索沃特派團、普雷維拉卡觀察團),4項在中東(駐敘利亞戈蘭高地觀察員部隊、伊拉克-科威特觀察團、駐黎巴嫩部隊、中東停戰監督組織)。
維和是聯合國的重要職能之一。聯合國維和行動是聯合國根據安理會或聯大通過的決議,向衝突地區派遣軍事人員以恢復或維護和平的一種行動。它的目的是防止局部地區衝突的擴大或再起,從而為實現政治解決創造條件。維和行動的任務包括監督停火、停戰、撤軍;使衝突雙方脫離接觸;觀察、報告局勢;幫助執行和平協定;防止非法越界或滲透以及維持衝突地區的治安等。近年來,隨著國際形勢的變化,聯合國維和行動的任務範圍也有所擴大,涉及監督選舉、全民公決、保護和分發人道主義援助,以及幫助掃雷和難民重返家園等許多非傳統性的工作。參與維和隊伍的人員除了軍事人員以外,還有民事員警和文職人員。
維和行動的建立一般由安理會決定,在歷史上聯合國大會偶爾也做出過決定。它的具體實施由聯合國秘書長商安理會決定。維和行動主要有兩種形式:軍事觀察團和維持和平部隊。前者一般由非武裝的軍人組成,後者由武裝的軍事分遣隊組成。因為維和行動屬非強制性行動,所以軍事觀察員不得攜帶武器;維和部隊雖配有武器,但不得擅自使用武力,除非迫不得已進行自衛。聯合國維和行動屬於臨時性措施,一般均有一定的期限,可由安理會視具體情況,根據聯合國秘書長的建議決定延期。維和行動的最基本要求是絕對不能干涉一國的內政。
根據聯合國憲章,聯合國可以通過下列兩種方式制止國際衝突:一是純外交方式,即通過斡旋、調解來解決爭端;二是強制方式,通過封鎖、禁運、經濟制裁乃至派聯合國軍等強制措施阻止衝突。維和行動就是在聯合國調解和解決地區衝突的實踐中出現的,介於外交方式和強制方式之間的所謂“第三種方式”。
維和行動主要分為兩類:由秘書長直接領導的聯合國維和行動(有軍事觀察團和維和部隊兩種形式)和由安理會批准、秘書長授權、由地區組織或大國參與指揮的維和行動(有多國部隊和“人道主義干預部隊”兩種形式)。
聯合國維和行動有三大特徵:國際性:由聯合國組織、成員來自各會員國、由聯合國秘書長指揮、只對聯合國負責;非強制性:維和部隊必須征得當事國同意又有會員國自願參加才能建立,它在維和時無權採取強制措施,只有在自衛的情況下才能使用武力;中立性:維和行動必須做到公正、不偏不倚、不干涉內部事務。
聯合國秘書處下設維和部,具體負責維和行動。但每次具體維和行動都要設一個專門的機構,每個維和機構一般由軍職人員和文職人員兩部分組成,都有一套完善系統的組織。通常軍職人員承擔維和的執勤任務,文職人員負責行政和後勤工作。
參加維和行動執勤的人員主要由三部分構成:一是裝備輕武器用於自衛的維和部隊;二是不帶任何武器的軍事觀察員;三是工兵、醫療、運輸等後勤分隊。維和部隊和軍事觀察員依然是其本國軍隊的成員,受派遣國軍事法規、條令、條例的約束。在維和行動中受聯合國的指揮。維和官兵身著本國軍服。為了表明他們的維和人員身份,一律頭戴藍色貝雷帽或頭盔,佩戴聯合國徽章。
聯合國維和特派團的士兵不向聯合國效忠。自願派遣軍事人員和民警的政府保留對在聯合國旗幟下服務的各自部隊的最終權力。聯合國按照每個士兵每月大約一千美元的統一費率償還那些自願派遣人員參加維和的國家,聯合國還償還各國的設備費用。
傳統的維和行動基本可分為兩類:一是由非武裝的軍事觀察員組成的觀察團監督停火、撤軍或有關協定的執行;二是派出裝備用於自衛的輕型武器的維和部隊,以確保停火,緩和局勢,為解決爭端創造條件。20世紀80年代末以來,聯合國維和行動的數量和規模大大增加。同時,其任務除繼續承擔傳統的監督停火等職責外,急劇擴展至包括組織和監督選舉、維護法律秩序、安置難民、為人道主義救援行動創造安全環境、解除各派武裝、清除地雷、重建國家等。
據聯合國維和部門統計,自1948年5月29日向巴勒斯坦派遣停戰監督組織以來的幾十年中,聯合國已先後在各衝突地區開展了50多項維和行動,維和開支超過190億美元,參與維和行動的軍事、員警和文職人員共計80多萬人,在維和行動中殉職者約有1800人,僅2005年,就有來自46個國家的124名維和人員以身殉職。維和行動已成為聯合國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聯合國維和部隊曾榮獲1988年度諾貝爾和平獎。2002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將每年的5月29日定為“國際維和人員日”。
中國參加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
中國作為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一貫重視並支持聯合國在《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指導下,為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發揮積極作用。隨著聯合國維和行動作用的變化,中國從20世紀80年代後期開始採取區別對待、積極支持的態度。
中國參與聯合國維和行動堅持聯合國公認的三項原則:同意原則,維和行動只有征得有關各方的一致贊同才能實施;中立原則,維和行動是《聯合國憲章》中規定的臨時辦法,並不妨礙有關當事國之權利、要求或立場;非武力原則,維和部隊只有在自衛時方可使用武力。
1988年中國成為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特委會成員,是我國參加聯合國維和行動的開端。1988年9月,中國正式申請加入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特別委員會。1989年,中國首次派人參加了聯合國納米比亞過渡時期協助團,幫助納米比亞實現從南非獨立的進程。1990年,中國軍隊首次向中東地區派遣軍事觀察員。
1992年4月,正式組建維和部隊,中國第一支“藍盔”部隊——軍事工程大隊赴柬埔寨執行維和任務。1997年5月,中國表示原則同意參加聯合國“維和待命安排”。1999年,中國政府正式宣佈派遣維和員警參與聯合國維和行動。2000年1月,中國首次派遣15名民事員警到東帝汶執行聯合國維和任務。2001年12月,中國正式成立國防部維和事務辦公室,統一協調和管理中國軍隊參與聯合國維和行動的工作。2002年1月,中國正式參加聯合國維和行動第一級待命安排機制(一級待命機制規定所派遣人員和裝備必須90天內部署完畢;二級為60天;三級為30天),並準備在適當時候向聯合國維和行動提供工程、醫療、運輸等後勤保障分隊,可提供1個聯合國標準工程營、1個聯合國標準醫療分隊、2個聯合國標準運輸連。2003年4月,中國首次派遣一支由175人的工兵連和43人的醫療分隊組成的維和部隊赴剛果(金)參加聯合國維和行動,並于同年12月順利組織了第一次輪換。第二批維和部隊官兵在為期8個月的維和行動中,圓滿完成了聯合國賦予的各項任務。依照聯合國有關維和行動的規定,中國決定派遣第三批赴剛果(金)的維和部隊,將第二批官兵輪換回國。2003年底,向利比理亞派遣一個包括運輸連、工兵連和醫療分隊在內的共558人的維和部隊,分三批前往任務地區,這是迄今為止中國參與聯合國維和行動規模最大、人數最多的一次。2006年,首次向中東地區派出一個維和工兵營,這是我國首次派出營規模維和部隊。截至2006年,我國已先後派出維和人員5000多人次,仍有1489名維和軍事人員在聯合國9個任務區執行維和任務。2004年9月,聯合國授予中國赴利比理亞維和部隊全體官兵“和平榮譽勳章”。2004年10月17日淩晨,中國維和員警防暴隊95人乘聯合國專機,前往海地執行聯合國維和任務。這是中國第一支赴國外執行維和任務的防暴隊伍。2006年7月25日,以色列轟炸了聯合國駐黎巴嫩維和部隊位於黎巴嫩南部的一處觀察站,造成包括中國軍事觀察員杜照宇在內的4名聯合國觀察員不幸身亡。8月6日,一枚火箭彈擊中了聯合國駐黎巴嫩南部維和部隊中國工兵營駐地,3名官兵受輕傷。
4名駐東帝汶中國維和民警榮獲聯合國勳章 19名中國駐科索沃維和員警獲聯合國維和勳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