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體性事件”劇增的背後,是處於相對弱勢地位的民衆對社會不公、官員腐敗等惡劣現象的不滿,要減少“群體性事件”的發生,避免其所帶來的巨大傷害,必須建立弱勢群體的利益訴求通道和司法保障機制。
7月7日,中共組織部第一次亮相國務院新聞辦新聞發佈會,受到全世界媒體矚目。
中組部副部長李景田在新聞發佈會上坦言,當前中國改革和現代化建設進入了關鍵時期,有些矛盾集中顯現,並因此發生了一些“群體性事件”。李景田特別糾正了國外記者所謂“騷亂”這一說法,而代之以“群體性事件”。
■“群體性事件”劇增
最近一起“群體性事件”發生在2005年6月26日,當天下午14時30分左右,在安徽省池州市區翠百路菜市場門口,22歲的當地學生劉亮與吳軍興駕駛的汽車相撞,隨後遭到吳軍興和兩名保鏢的當衆毆打。這一野蠻行徑激起了公憤,三名行兇者被在場摩的司機們圍住。
一樁備受社會矚目的“群體性事件”由此發端。隨著“打人者放言‘打死了也就30萬’”、“學生被打死”、“警察庇護打人者”、“某超市老闆站在打人者一邊”等傳言的流行,4個小時過後,已有上萬人參與其中,局面完全失控。
儘管當地政府調動了近千名警力,但聚集起來的群衆的不滿情緒已經無法壓制,他們不僅燒毀了吳軍興的轎車,連處理此事的當地派出所都遭到圍攻,警車被砸,一家據傳老闆牽連入此事的超市也遭哄搶。
突發“群體性事件”數量迅速增長,已成爲影響當前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而池州事件只是披露出來的衆多“群體性事件”中的一起。
搜索有關媒體的公開報道,就會發現,“群體性事件”的發生地點遍及大江南北。2005年發表的《社會藍皮書》表明,從1993年到2003年間,中國“群體性事件”數量已由1萬起增加到6萬起,參與人數也由約73萬增加到約307萬。
爆炸性數位的背後是社會問題和矛盾的日趨突出。在很多人眼裏,中組部新聞發佈會是“群體性事件”這一辭彙的首度公開亮相。但一位元不願透露姓名的專家告訴記者,這一辭彙並非新近産生,“黨內文件中歷來都是這麽說”,而且“高層對此特別重視”。據他介紹,在去年,國務院就委託專家完成了“中國轉型期群體性突發事件對策研究”的報告。
■社會矛盾凸現
“目前中國處在急劇的轉型期,更注重發展效率和激勵機制,不注重公平和公正。分配不公導致了‘群體性事件’容易産生。”北京大學公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如是說。
中國正處在經濟高速發展的時期。2003年,中國人均GDP突破1000美元,按照國際經驗,發展到這一階段正是社會矛盾的凸顯期。中組部副部長李景田也表示,“由於改革的不斷深入,由於發展,有些矛盾可能會集中地顯現”。
有關研究表明,“群體性事件”往往直接起源於群衆利益被侵害。一份公開材料顯示,在過去的土地徵用中,一些地方政府佔有土地利益分配的20%~30%,開發商占40%~50%,而農民作爲土地使用權的主體,僅占5%~10%。政府對轉讓土地樂此不疲,而農民顯然難以接受如此低的補償。
中國人民大學毛壽龍教授據此認爲,“群體性事件”凸顯出來,是因爲“中國這一階段也是産權、利益關係不明確的階段”。在他看來,隨著社會的發展,包括土地等在內的財産“越來越值錢”,但財産的産權、利益關係不明確的局面未能得到根本性的改變,侵害群衆利益的事情時有發生。
公安部2004年統計顯示,勞資關係、農村征地、城市拆遷、企業改制重組、移民安置補償等問題,是釀成“群體性事件”的直接原因。
李景田副部長表示,基層幹部有的可能水平不高,有的化解矛盾能力不強,也成爲引發“群體性事件”的重要原因。
公安部長周永康說,深入分析這些事件,基本上是屬於人民內部矛盾,具有非對抗性,基本上屬於經濟利益訴求問題,沒有明顯的政治目的。如果有關地方部門高度重視,妥善處理,絕大多數是可以預防和處理好的,但是如果久拖不決,往往就使歷史遺留下的矛盾問題與改革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新矛盾新問題交織在一起,釀成大禍。
“群體性事件”反映出了社會對基層政府的不信任。姜明安教授表示,對基層政府腐敗、官僚作風的民憤,是産生“群體性事件”的深層次原因。
■利益訴求渠道缺失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表示,群體性事件多發的一大原因,就在於一些地方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時,對弱勢群體考慮不周。有研究人士指出,目前中國弱勢群體的規模已達1.4億~1.8億人左右,約占全國總人口的11%~14%。
中國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所于建嶸研究員對轉型期間工人、農民的維權行爲有深入研究。他認爲,中國已經進入了這兩大弱勢群體維權抗爭的社會衝突多發期。
但弱勢群體在社會和政治層面處於弱勢地位的現狀,決定了他們很難表達出自己的利益訴求。“在涉及他們的利益的時候,往往要靠政府和大衆媒體來爲他們說話,他們自己的聲音是很微弱的。”中央黨校社會發展研究所馮書泉教授如是說。
與“群體性事件”增多相隨的是上訪的大量增加。漫漫上訪路的背後,顯示出群衆維護自己利益的艱難。
“群體性事件”往往事發突然,演變迅速。當弱勢群體訴求壓抑已久,在極端情況下不滿情緒被引發時,在資訊不公開的情況下,流言推波助瀾,進一步促成群衆與基層政府的對抗,最終失控,産生巨大的社會危害。重慶萬州、安徽池州等地“群體性事件”都起因於此。
“在利益被侵害後,個人無法找到協商機制和利益維護機制,這是‘群體性事件’發生的根本性原因。”毛壽龍教授說。
毛壽龍因而建議,政府應當確立群衆利益問題解決機制,“把矛盾局限在群衆個人的利益範圍之內,以司法制度來解決。”
清華大學社會學系孫立平教授表示,在利益主體已經多元化的今天,利益表達的問題,特別是弱勢群體的利益表達問題,已經是一個無法回避的問題。建立起相應的利益表達機制,是建構和諧社會的重要環節。
■政府改革與之適應
在中央黨校周爲民教授看來,建立這種利益訴求和維護機制,與政府正在進行的改革本身密切相關。“政府職能革命就是要把一部分功能移交給社會,發展社會的自我協調、自我管理能力。”
在他看來,和諧社會的政治理念提出,預示著政府將進一步還權與民,“對於民衆的權利和利益,最有效的維護手段是創造一種機制,讓民衆能自主表達、自主維護、自主實現”。
國務院研究室社會司司長張大平日前也公開表示,在當前社會總體和諧的情況下,也存在一些不和諧的因素,其中突出表現在由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的“群體性事件”。“群衆和群衆之間的矛盾好處理,重要的就是政府和群衆之間的矛盾,因此必須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規範政府行爲,切實維護群衆利益”。
全國政協常委翟泰豐則認爲,在當前經濟和社會矛盾的凸顯期,許多群體性事件的發生都具有全局性,涉及諸多方面的體制、機制的改革和完善。“中國現行處理社會矛盾的體制、機制,不能適應當前形勢發展的要求。”翟泰豐建議,建立國家、省、市三級社會矛盾預測、評估、化解機制,將“群體性事件”消弭於未萌期。
來自公安部的消息稱,針對“群體性事件”的研究和長效機制建設已經開始。參與國務院“中國轉型期群體性突發事件對策研究”課題的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管理學教研室主任魏永忠表示,首先要做的是立法工作,要建立處理突發群體性事件的法律法規體系。
作爲維護社會公正的最後的底線,司法體制成爲專家矚目的另一焦點。專家普遍認爲,只有健全而獨立的法制,才能維護弱勢群體的利益。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治安系主任郭太生對此表示,要真正解決“群體性事件”,需要在堅持法治原則內,真正做到以人爲本,尤其要關注弱勢群體的冷暖。
(記者陳利華)來源:《環球》雜誌
稿件來源: 新華每日電訊5版 2005-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