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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分裂國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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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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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強運

《反分裂國家法》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臺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臺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臺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解決臺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臺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國家和平統一後,臺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臺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瞭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臺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國家依法保護臺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臺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臺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臺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臺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扞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臺灣平民和在臺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臺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

《反分裂國家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2005年3月14日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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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實”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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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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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強運

對照已通過的《反分裂國家法》,除反台獨的內容外,其改善兩岸關係的條文與扁宋會的十點共識是相呼應的。﹝其實其反台獨的內容也是在扁宋會十點共識裏的堅持中華民國的這個基礎上﹞。從某一層面上講,老宋捨一生清名為阿扁的“誠實”背書;而老共的《反分裂國家法》是在為扁宋會背書!
台灣要如何反《反分裂國家法》?阿扁需要上街頭抗爭嗎?如果阿扁3.26真的上街頭,就是把自己的“誠實”踩在腳下!也是宣告扁宋會和解破局!而共產黨祭出非和平手段也就順理成章。
在沒有台灣的政黨和民選代表參與的情況下,大陸制定並通過了有關台灣的法律,的確讓人忿忿不平。這已不是第一次了,美國的《台灣關係法》不也是在這種情況下產生嗎?
退一步海闊天高,阿扁需要“誠實”以對的不是上街頭抗爭,而是要爭取兩岸政治上的平等與經濟上的互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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