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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是民主社會的恥辱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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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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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看到《自由時報》﹝第二版﹞關於北投戴忠先生的「中共台省工委會」遭限期解散的報導,覺得該向戴忠先生道歉。因為前幾天本人曾說過戴先生應該去看心理醫生,現在看來應該去看心理醫生是制定「人民團體法」的大人們和執行的官員。
「人民團體法」第二條:「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這是民主社會的恥辱之法。
分裂國土是叛國罪,神人共憤,世界各國普遍禁止,無可厚非。問題是建國黨、台聯黨、民進黨都主張台灣獨立,實際上就是在分裂中華民國的國土,為何不見政府官員出來阻止、限令解散?
不得主張共產主義,實已違背人權。不僅違背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也違背中華民國憲法,違背國父的立國精神和遺願。這只是在延續蔣中正“清黨”的專制政策。民進黨以反專制、求民主為主要訴求,為何執政四年多了還在沿用老蔣的專制政策?
一人的專制政策大於一國的憲法,而且視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為無物!這樣的「人民團體法」,已把台灣釘在民主社會的恥辱柱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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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該改名叫民退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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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bkch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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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推薦人 (2)

badminton
安津

連人民的信仰自由也要剝奪
這跟老毛的文化大革命以及老蔣的白色恐怖有差別嘛
然怪會有人說民進黨在搞綠色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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