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產品理應可以拆成一個個的元件,彼此之間靠著透明開放的 通訊協定 溝通。 A 銀行的提款卡可以用在 B 銀行的提款機,因為卡片的大小,磁條 (或晶片) 的位置,上面傳送的訊號,都是公開的資訊,不屬於任何單一公司所有,任何公司製造的卡片或提款機,只要照著規格打造,彼此都可以溝通。就像英語不屬於任何公司或國家所有,任何人都可以透過英語與其他人溝通一樣。
至於資訊是否加密,是否牽涉金錢交易,身份認證等等,是另外的問題。 這些與開放透明的通訊協定並無抵觸。就像提款卡,這些關於身份,金錢,隱私等等的問題,由密碼來控制。 私密,為單一公司所專屬的通訊協定,並不比開放透明的通訊協定要安全。事實上資訊安全界有一句話:「倚賴私密 (協定) 的安全,並不安全」 (" security through obscurity is no security")。
所以我們對 ETC 的具體建議呢? 請交通部要求遠通電信公佈其收費器與 OBU 之間的完整通訊協定。 如此一來 (至少技術上沒有問題; 法律與政治是另外的問題) 任何公司都可以參與收費站收費器建制的競標; 至於每部車上的 OBU 則可以由許多家公司同時生產競爭出售。讓整個機制恢復到自由市場競爭,不論判決結果如何,民眾與交通部的損失都最少,已經安裝的民眾也不必退裝,一樣可以使用。這同時也將解決安裝點過少,安裝人力不足的問題。 民眾購買一個 OBU,就像購買一套音響或一部電腦一樣,應該有權自由換車使用,不應該有什麼三人一機的問題。所有其他正常的商品,都允許消費者易時,易地使用,這是 消費者基本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