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下午數通以「國家級警報」為題之簡訊,在中央公職人員選舉前夕搞到台灣社會虛驚一場,更讓國防部飽受責難,更讓各方指責此乃政治操作選舉動員賤招。
但筆者必須在此非常坦誠指出,當天正在午睡,當接獲第一封簡訊時,當看到「國家級警報」先是眉頭一皺,想來想去從來沒聽過此項名詞,心中直覺就認為這恐怕是電信詐騙簡訊。隨後再看到「防空警報」四字,再加上耳中並未聽到任何防空警報音響信號,馬上更是認為絕對就是電信詐騙簡訊,於是決定不予理會,隨手將手機放在沙發旁邊,繼續維持午睡。
沒有想到隨後又來第二封簡訊,實在是吵人清夢,再看簡訊開頭又是「國家級警報」與「防空警報」,而此時仍未聽到任何防空音響號角警報,因此更是決定繼續補眠。等到數十分鐘後,起身閱讀簡訊文字,其中語辭不通錯誤百出,心中真是覺得發送此種詐騙信文真是丟人現眼,連寫個詐騙簡訊都沒有辦法打動人心引人上鉤。
結果隨手上網看到台灣社會已經為此烏龍警報搞到人心惶惶,各方經過查證後,更是痛斥整個作業荒唐失序,結果國防部變成眾矢之的,搞到三番五次對外說明與致歉,但其實台灣鄉親到現在面對此次烏龍事件,並未思考為何有些人會將其認定為電信詐騙簡訊不予理會,但為何又有民眾會信以為真隨之起舞,若是思考為何差距會如此之大,吾人實在有必要思考可從此次烏龍事件學到何等教訓!
首先,吾人必須注意,假若仔細思考為何整個發放防空警報作業過程,會與多年來所實施之萬安演習狀況落差如此之大?或許最重要盲點卻是在眾多人士指責國防部失職擾民過程中,是否有人注意到,運用簡訊通報「防空警報」,到底是否具有法源,相關民防法規與行政規範中,到底是否存在標準作業程序。而「國家級警報」是否存在法律定義,其實都是盲點所在!
其實到目前為止,社會輿論都將矛頭對準國防部,誠然若要發放防空警報其啟動源頭確實是空軍作戰指揮部,但負責發放防空警報之權責機關,卻是隸屬於內政部所轄體系,假若要問防空警報通報簡訊內容荒腔走板,究竟擬稿權責是在於國防部,抑或是接獲空襲威脅通報後,負責發放防空警報之內政部民防單位。
今天若是要問罪斬首,總還是冤有頭債有主,不能隨便就將這筆帳全都算在國防部頭上吧?特別是當民防單位都接獲簡訊後,為何未曾詢問國軍空防單位,是否要遵循正常作業規範發放防空警報,就這點來說亦有失職之處,但為何台灣社會僅將矛頭指向國防部,但卻對真正負責發放防空警報之內政部民防單位不聞不問,確實是啟人疑竇,顯然面對問題檢討作業疏失時,未能真正找到作業漏失環節,彌補此項作業盲點。
且讓筆者在此再嚴肅提醒一次,到底使用簡訊發放防空警報有無法源?國防部與內政部總是要搞清楚這個盲點,若無法條清楚規範,就必須盡速推動法制作業,彌補此項漏洞,將來運作才會依循章法,不會搞到只傳送簡訊,但卻未發放音響信號,最後被人認為是電信詐騙簡訊。
至於國防部不斷對外喊冤,宣稱絕對沒有意圖介入選舉配合政治操作;筆者面對袍澤對社會如此責難感到十分氣憤,在此亦必須非常誠懇提醒,在面對中央公職人員選戰最緊要關頭,就算是並非有意,但確實是跳到黃河也洗不清。
話說我不殺伯仁,伯仁卻因我而死;就算國防部並非有意配合,但在決定啟動發放防空警報,本身沒有想清楚所可能產生意外後果,最後造成非預期或是非有意造成後果,其實亦有法律責任。因為怠忽職守產生意外後果,在法律上稱為專業疏失(professional negligence),這都可以成為受到損害者索賠理由。
所以國防部與其用訴諸感情手法去回擊社會負面評議,毋寧多花點時間去釐清在發放防空警報上,究竟要如何與內政部民防單位劃清責任歸屬。不從法條規範上去思考解決問題,下次透過簡訊發放防空警報,卻未配套發送正規防空警報音響信號,還是會被民眾認為是電信詐騙簡訊!
國家級警報電信詐騙國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