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務主管機關不統一,請行政院修法!
總統府網站民意信箱-信件回覆
2012/4/7(六) 上午9:14
寄件者: "public_web@oop.gov.tw"
收件者:
OO :您好!
您所反映的事項,我們非常關心與重視,
所以已將來信移請權責機關 行政院 處理,並
由該機關直接回覆給您,敬請靜待處理結果。
感謝您的來信,祝福您
平安如意
總統府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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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編號:20121018138
發信對象:陳情或意見反映
標 題:保險業務主管機關不統一,請修法!
內 容:
保險業務主管機關不統一,請修法!
保險法
第 1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4 條 本保險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
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 4 條 本保險之主管機關為銓敘部。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3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就業保險法
第 2 條 就業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
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 2 條 簡易人壽保險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 經營者,屬交通部主管,業務並
受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
其他保險業者經營簡易人壽保險業務,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主管,並適用第四條、第六條至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發信日期:101-4-6
驗證日期:101-4-6
居家百家姓
出外皆姓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