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回本城市首頁 家國主義 家主政治 中華家國
市長:梅峰健保免費公投  副市長: 早早安(顏俊家)子鳴Abr尉左
加入本城市推薦本城市加入我的最愛訂閱最新文章
udn城市政治社會政治時事【家國主義 家主政治 中華家國】城市/討論區/
討論區尚未分版 字體:
上一個討論主題 回文章列表 下一個討論主題
桃園大溪慈湖、頭寮陵寢,請修法核定為國葬墓園!
 瀏覽802|回應0推薦0

安清 悟榮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桃園大溪慈湖、頭寮陵寢,請修法核定為國葬墓園!

總統府網站民意信箱-信件確認成功通知
2012/4/5(四) 下午4:07
寄件者: "public_web@oop.gov.tw" <public_web@oop.gov.tw>

   親愛的網友:您好!
  您的信件確認已完成!感謝您的來信,我們將會儘快為您處理。謝謝您!
您的來信內容如下:

   
驗證碼:ZC92MTT

E-mail:
姓  名: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信件編號:20121017927
發信對象:陳情或意見反映
標  題:桃園大溪慈湖、頭寮陵寢,請修法核定為國葬墓園!
內  容:
桃園大溪慈湖、頭寮陵寢,請修法核定為國葬墓園!

國葬法

第 1 條 中華民國國民有特殊勳勞或偉大貢獻,足以增進國家地位民族光榮或人類
福利者,身故後得依本法之規定,舉行國葬。

第 2 條 國葬,應經行政院會議以全體委員無記名投票過半數以上同意議決舉行,
由總統以命令公布之。

第 3 條 國葬費用經行政院核定,由國庫支給之。

第 4 條 辦理國葬時,應設立國葬典禮辦事處,其組織通則由內政部擬訂,呈請行
政院核定之。

第 5 條 國葬儀式,由總統以命令行之。

第 6 條 國葬舉行之日,由總統派員致祭,全國下半旗誌哀。

第 7 條 內政部應會同首都所在地市政府,於首都擇定地點,設置國葬墓園,呈請
行政院核定之。

第 8 條 國葬墓園內應立祭堂,於每年民族掃墓節日由總統派員致祭。

第 9 條 前條墓園及祭堂之設計、建築、墓位及碑碣之式樣,由內政部會同首都所
在地市政府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 10 條 國葬墓園之管理警衛等事宜,授權首都所在地市政府辦理之。

第 11 條 凡國葬均應葬於國葬墓園,如願擇地另葬者,應經行政院核准,由受國葬
者之家屬領費自行安葬,但仍應於國葬墓園內建立碑記。

第 12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補充

陵寢
古代帝王的墳墓。
唐˙杜甫˙重經昭陵詩:「陵寢盤空曲,熊羆守翠微。」
三國演義˙第六回:「又差呂布發掘先皇及后妃陵寢,取其金寶。」
今尊稱國家領袖的墓地。
http://dict.revised.moe.edu.tw/cgi-bin/newDict/dict.sh?idx=dict.idx&cond=%B3%AE%B9%EC&pieceLen=50&fld=1&cat=&imgFont=1

發信日期:101-4-5
驗證日期:101-4-5


居家百家姓

出外皆姓潘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0415&aid=4809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