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中國雖分裂,但無論台灣民眾、大陸民眾、外蒙古民眾仍都是中國人,所以不能將大陸民眾和外蒙古民眾當作「外國人」,可是大陸民眾和外蒙古民眾又都不是中華民國政府有效管轄下的民眾,雖都是中國人,卻不能與一般中國人一樣看待,是以既不能當作普通的中國人又不能當作外國人,那該如何看待這些中華民國政府有效管轄之外的中國人呢? 且先談一個常態國家與一個分裂國家的不同,今日美國是常態國家,韓國是分裂國家,就以此二國為例來作比較﹔美國全國祇有一個政權,就是美國聯邦政府,美國全國也是一個政治陣營,全美領土也是一個政治領域,一個美國人的政治註籍就是美國國籍﹔而今韓國國內同時存在兩個政權,即首爾政權與平壤政權,韓國就不是一個政治陣營,而是分成南韓與北韓兩個政治陣營,韓國領土也不是一個政治領域,而是分裂成南朝鮮半島與北朝鮮半島兩個政治領域,一個韓國人的政治註籍則或為南韓政治註籍或為北韓政治註籍﹔而無論南韓政治註籍或北韓政治註籍都是韓國國籍,因為住在南朝鮮半島的韓國人與住在北朝鮮半島的韓國人都是韓國人。上面所提到的政治陣營、政治領域、政治註籍等,且分別簡稱為政營、政域、政籍,以供下面的敘述使用。 今日中國也是分裂國家,同時出現中華民國政府、北京政權和烏蘭巴托政權三個政權,形成我方、共營和蒙營三個政營,國土也分裂成台灣、大陸和外蒙古三個政域,連中國國籍都有我方政籍、共營政籍和蒙營政籍三種中國國籍﹔烏蘭巴托政權稱其蒙營政籍為「蒙古國國籍」,但蒙營政籍也是中國國籍,並不是什麼「蒙古國國籍」﹔台灣民眾的中國國籍為我方政籍,我方政籍即中華民國政府所註記的中國國籍,所以台灣民眾都是普通中國人﹔大陸民眾和外蒙古民眾都是異籍中國人,他們與台灣民眾雖同國但不同籍﹔大陸民眾的中國國籍為共營政籍,是註記於北京政權的中國國籍﹔外蒙古民眾的中國國籍為蒙營政籍,是註記於烏蘭巴托政權的中國國籍,烏蘭巴托政權將此中國國籍稱為「蒙古國國籍」。 台灣民眾都是中華民國政府有效管轄下的中國人,都是普通中國人,也就是正常的我國國民,毫無疑問當然都是本國人﹔大陸民眾與外蒙古民眾皆和台灣的普通中國人不同籍,但不是不同國籍,祇是不同政籍,所以稱他們為異籍中國人﹔然無論普通中國人或異籍中國人,大家仍都是中國人,彼此仍都是同胞﹔像美國是常態國家,對國籍的認定祇有美國人與外國人兩種,而今日中國是分裂國家,對國籍的認定還須分成普通中國人、異籍中國人和外國人三種﹔既然如此,那就須制定政籍法,因為我方境內的異籍中國人不是外國僑民,不可當外國僑民一般看待,在大陸和外蒙古的普通中國人也不是海外華僑,他們祇是住在不同政域,不是住在不同國家,雖在我方境外但還是在中國國內,當然不是華僑﹔因此如何管理我方境內的異籍中國人和如何規範大陸、外蒙古兩地的普通中國人,就須另訂政籍法管理規範之﹔且一個中國人可否同時擁有我方、共營和蒙營雙重政籍或三重政籍,這雙重政籍或三重政籍不是雙重國籍或三重國籍,同時擁有雙重政籍或三重政籍的中國人,仍然祇有一個國籍,就是中國國籍,所以雙重政籍與三重政籍者不受雙重國籍和多重國籍法律管束。 然而,今日分裂中國,我方、共營和蒙營三個政營彼此關係形勢可能隨時變化,因此若制定政籍法,須賦予政府充份的因形勢改變而迅速及時調整其管理措施的權力﹔像過去兩岸敵對時代,就不可能容許任何人同時擁有我方政籍與共營政籍之雙重政籍,因為必須防諜﹔倘若有一天,兩岸和平破壞,該如何對待我方境內的大陸民眾,大陸上的我方民眾又該如何?這些都是制定政籍法時必須考慮的。盼政府早日制定政籍法,以合理解決如何對待大陸民眾和外蒙古民眾等異籍中國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