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在14日三讀通過所謂「王貴芬條款」的《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醫療暴力事件改為公訴罪;但對此有資深刑案律師表示,「這根本就是典型的象徵性修法,有修跟沒有修一樣,徒具形式沒有任何實益。」
對於立法院三讀通過的《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對於在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式,妨礙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等行為,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施以強暴、脅迫致醫事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師陳宏彬認為,整個修正案除了將醫療暴力行為由告訴乃論改為公訴罪外,所有刑責根本和現行《刑法》沒有兩樣;他分析指出,現行《刑法》第277條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此反觀立法院通過的修正案,除了罰金提高,其他根本一樣,完全沒有任何修正實益。
而除了相關刑責和原法律規範沒有差異外,律師陳宏彬也進一步指出,對於這個修通過的《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恐怕還會有適法性爭議;他表示,該特別法所保護的對象是「在執行醫療業務」的醫事人員,但如果醫療人員下班或休息時,是否還有該法適用和保護呢?況且許多傷害案件都是在事後才因不爽而「堵人」行凶,如此荒謬修法,根本無法提升醫護人員的保障,降低醫療暴力事件,明顯只是因應輿論壓力的象徵性修法,不具任何實益。
王貴芬條款 醫護大讚:從此不怕醫院息事、警方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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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摑事件 王貴芬赴長庚道歉
蘆竹鄉代王貴芬掌摑護理師的2巴掌,打出「王貴芬條款」,立法院院會三讀修正通過醫療法部分條文,明定對執勤中醫事人員施暴,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醫勞盟今(15)天表示,新法未將急診室暴力列為公訴、公共危險罪,不算一百分,但至少不再怕醫院息事寧人、警方吃案;長庚也堅持對王貴芬提告要公道。
桃園縣蘆竹鄉代王貴芬掌摑長庚護理師2巴掌,打出社會公憤,也讓立法院快馬加鞭通過「王貴芬條款」,不過醫界強力要求的急診室暴力改列公訴罪仍落空。
新法規定,任何人若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式,妨礙醫療業務執行,導致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制止,並可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行政罰鍰;此外,警方在處理時如果認為前述行為涉及刑事責任,應移送檢察官偵辦。
修法同時新增罰則,對於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設備,導致危及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醫勞盟理事長、新光醫院急診醫師張志華表示,這次修法並非100分,但至少不是原地不動,總算有進步,對急診室、重症加護病房等醫護人員的保障,還算滿意,也應該會有一定的遏阻作用。
張志華認為,新法規定檢警應主動介入急診室暴力,上路後,不管對方是有背景的暴徒,或有權勢的民代,受暴的醫護,可不必擔心醫院因此「搓圓仔湯」息事寧人,也不怕對方恐嚇,一律報警處理,警方更吃不了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