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葉金川】
最近衛生署提出構想,要將菸品健康捐從現在的20元提高為40元,調高之後的費用如何運用並未說明。我認為調高的收益,應該用於補助中低收入戶健保費及弱勢團體的醫療照護。
菸捐逐年調高
菸捐最先是在2000年開徵,原本只有5元,當時70%補助健保,30%用在菸害防制、公共衛生、社會福利,2005年調整到10元,由於當時健保相當缺錢,所以菸捐補助健保從70%提高到90%,其餘菸害、公衛與社福方面就只剩10%可運用。
2009年6月1日,菸捐再調高為20元,這時健保的補助款從90%又降回70%,其餘30%除菸害、公衛與社福外,大部份改為補助一些弱勢團體,諸如中低收入戶健保費、原住民和偏遠地區的醫療、早期療育、罕見疾病醫療等等,這是一個很大的改變。
直接補助弱勢
菸捐再調高20元,估計會有300億的收入,其中70%,也就是210億經費會納入健保,這不是一筆小數目。但如果納入整體健保的5000億中,約占4.2 %,這代表全民都受益(包括馬英九、郭台銘、林志玲等)。但我認為,真正需要幫助的人卻始終孤立無援,這筆收入應該直接補助健保中的最弱勢族群,也就是「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已經全額政府補助)。
這些在經濟上的弱勢,對一般老百姓沒有差別的一點小錢,對中低收入戶來說卻是莫大的幫助,才能實現真正的社會公平正義。
廢除免稅菸品
有些人會說,提高菸捐會變相地鼓勵走私菸品,這必須倚靠政府執法單位的強力把關。另外在「免稅菸品」方面,近年來免稅菸品的比率越來越高,已經占了將近5%,估計免稅菸品制度每年讓國家損失了40億以上的稅收,這是相當大的漏洞。我認為應該修法,將菸品列為非免稅品,國家減少稅損,也保障國人健康!
受刑人健保權益
最後,講到是否要用全民納稅人的金錢來幫「受刑人」投保全民健保?我個人是主張政府有義務要幫受刑人繳保費,仔細想想看,受刑人在監獄內,被剝奪自由,也沒辦法工作,怎麼有錢交保費呢?
如果依照受刑人自己要交健保費的邏輯來看,那是否受刑人也要繳住宿費、伙食費、管理費,槍斃時也要酌收子彈費呢!那不如修刑法充公貪汙受賄受刑人家產,或是規定親戚朋友有義務代繳費用。
醫療是基本的人權,台灣要自許成為民主自由的人權國家,就必須為受刑人提供「基本」的醫療服務,監所內可以提供的醫療(包括重症監)應該就是基本醫療,保外及戒護就醫是否基本醫療倒是可以討論。不是每個受刑人都有財產、都有家屬可以代繳。
另有人認為,可用受刑人在監獄裡的作業金來繳費,但這是剝削受刑人的制度,也不適宜。歐美等先進國家,就我所知,也是由政府負責受刑人的基本醫療費用!
實收實付制度
另外,我認為受刑人的健保費不應該依照第四類的收費標準,因為在監獄裡的受刑人沒辦法自由就醫,如此受限制的醫療權利,使用率會較低,所以保費不應該那麼貴,我建議可以採「實支實付」的方式,應該會比較省錢而且合理,不會高到健保局估計的14億那麼多。
總而言之,全民健保應該讓全民受惠,讓社會上的每一個弱勢得到基本的人權照顧,這是一個進步社會、國家的一項基本責任。
(本文作者葉金川為衛生署前署長、慈濟大學教授)
【聯合報╱朱澤民】
民眾的負擔能力須以個人(或家庭)總所得,或總資產減掉負債後的淨財富為衡量依據。
此乃近代工業革命後,因分工使職業多元化;公司組織興起,公司之所有權已證券化,證券又再大眾化,民眾的投資、儲蓄管道及個人所得來源項目增加,單一項目來源的所得或財富,並不適於做為個人經濟負擔能力的指標,故廿世紀中葉後,各國紛紛放棄原有之分類所得,改以綜合所得做為經濟負擔能力依據之緣由。
若以總所得做為計徵保費依據,必須將一定期間(一年)內之所有所得合併結算,而求得該年度內應徵保費總額。
實務上,可就其每次受領一定金額(譬如1萬元)以上之各類所得,按其受領金額,依固定費率(譬如2%)就源扣繳之;至年底結算時,再依總所得(包括每次未達就源扣繳部分),與固定費率及每年應繳保險費上、下限範圍內,多退少補之。
依上述方法計算保費時,不應就所得別不同,而選擇性的對某些所得課費,而對另些所得卻不課費的差別待遇處理。譬如僅對個人租給公司行號的房屋租金收入計徵保費,而對租給個人的房屋租金收入免課;或對18歲以下與18歲以上之打工薪資,採取差異處理;甚或對超過月投保金額4倍以上之獎金,始課徵保險費的繁瑣規定。
個人保費 應依實際所得計收
任何人繳納之保費皆應依實際所得計收,庶幾才不會發生諸如:有較高月投保金額及高額獎金之主管的保險費實際負擔比率,反較月投保金額及獎金少之部屬為低的不合理現象。
亦不致在我國近四兆餘綜合所得中,花費諸多稽徵成本及人力,去掌握了96%的個人所得,但卻僅能以其中10%,約4千億元為費基計收補充保費,以致每年僅收到80餘億元保費,尚不敷健保醫療支出一星期所需之情事。
論者或謂所得之認定及金額的確定,以及年底結算工作甚為繁複,非健保局能力所及,健保局須增加數千人力及稽徵成本,才能竟其功的誇大之詞!
比對國稅資料 現行人力可勝任
事實上,只要健保局對所得之認定與國稅局採相同標準,則給付各類所得之公司行號,即可依所得稅法之所得認定標準,一方面扣繳所得稅款繳交國稅局。
另方面依同樣之基準及健保費率,扣繳保險費款繳交健保局。健保費扣繳、結算工作,不必委託國稅局代勞或代徵,健保局現行人力即可勝任,徵納雙方不須花費高稽徵成本及納稅成本。由於所得之認定標準相同,健保局只須對有疑義者,比對國稅資料即可。
目前新健保法之補充保費規定,在立法時對某些稅法上已有明確定義之所得,增加了畫蛇添足的規定,反使徵、納成本增加,及無所適從,甚或造成規避行為,以致衛生署及健保局陷入「左支右絀」、「顧此失彼」的父子騎驢窘境。
隨著經濟成長,勞動所得占總所得比重下降,而資本所得比重反增加現象,面對一年5千餘億元之保險支出,若其財源仍依經常薪資為主要計費基礎而徵收,不但加深以薪資所得為主要收入者之負擔,更使保費收入之成長彈性偏低,以致在未來10年中,保險支出每年約有250億元之成長,但保費收入每年卻僅有100億元左右之增加。
若未來5、6年內未有積極措施,保險費率即會超過法定6%上限,而須限縮給付(如藥品自付、小病自付等),並使弱勢增加負擔。收支一旦短絀,3、4年內累積赤字即可達千餘億元!凡此皆顯示現行保費稽徵制度既不公平,又缺乏成長彈性,而須大幅、盡速修訂。
(作者為健保局前總經理、景文科技大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