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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問題】(轉貼)十一悲劇…誰讓顯影劑變險影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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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oxo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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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悲劇…誰讓顯影劑變險影劑

昨日聯合報頭版報導,健保局將開放高危險群病患接受電腦斷層時,可使用較安全的非離子性顯影劑。讓爭議十多年,顯影劑變「險」影劑的老問題,再次浮上檯面。

醫改會曾接過這樣案例,八十歲且腎功能不佳的老人照斷層時,被要求自費用非離子顯影劑;家中經濟困難,只好選擇傳統顯影劑,最後過敏猝逝,事後向健保局詢問,才被告知其實符合健保條件、毋須自費,然而卻已太遲…。家屬最深沉與無助的質問:「如果健保已有給付非離子性顯影劑給高風險病人,為什麼醫院沒有告訴我們,反而要求病患自費呢?」

國際研究指出,離子性顯影劑的過敏率為百分之四至十二,遠高於非離子性顯影劑的百分之一至三;國內藥害救濟統計,至九十七年度為止已有十一件因使用離子性顯影劑,導致嚴重疾病或死亡的悲劇。

這樣的傷害更容易發生在高風險的重症病人,健保局雖已將這類患者納入給付資格,可免費使用較安全的顯影劑,但卻在實務給付上設立門檻,要求各醫院不得申報超過該院每月檢查人次的百分之十,導致許多符合資格的病患排不到,甚至有醫院直接要病人都自費。

百分之十的齊頭式給付門檻,未考量各醫院間差異,對收治重症為主的醫學中心也不公平,不但造成醫事人員執業困境,更損及病患的權益並造成不必要的醫療糾紛。

問題的根源,在於健保給付決策不以品質為核心,與醫界協商妥協,更勝於科學實證與病安考量。總額預算實施後,醫界更不願意答應提供高品質的服務,以免稀釋了大家既有的「健保點值」。醫改會曾數度與健保局溝通,發現該議題雖在健保相關會議中討論,卻因出席成員多是醫界或醫院經營者代表,紀錄也不透明,民眾需求與專業意見常遭漠視。

健保制度攸關全民福祉,顯影劑給付爭議提醒我們,對於現行健保協商機制整體檢討的迫切性。希望這次報導能促使健保給付協商機制與過程透明化,並讓醫療給付回歸到最基本的品質與病人安全的考量,避免不合理自費與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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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01 聯合報】


【家國主義 家主政治 中華家國】健保免費連線《梅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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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健保「保大不保小」 醫界不同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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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科健保給付 明年多40億元

  • 2012-07-22 00:56
  •  
  • 中國時報
  •  
  • 【邱俐穎/台北報導】

     工時長、風險高、醫療糾紛多,內外婦兒及急診五大科醫師嚴重流失,為留住五大科人力,中央健保局擬提高五大科支付標準,未來將依醫師勞心勞力程度(RBRVS),調整健保支付,讓醫師不再「同工卻不同酬」。

     衛生署昨召開「守護台灣醫療高峰會」,提出增加五大科住院醫師津貼、充實五大科醫療補助人力、強化畢業後五大科訓練等十二項策略,重振五大科,醫界大老也齊聚一堂,共同為現行醫療困境提出己見。

     監察委員黃煌雄致詞表示,醫界從「四大皆空」到「五大皆空」,健保支付制度及醫療糾紛是五大科的兩大「緊箍咒」;長庚醫療體系最高顧問吳德朗則感慨,卅年前上百名醫學生擠破頭要進內科,但今年長庚招內科住院醫師報名卻不到十人,「我們真的面臨很大問題!」

     前台北榮總院長李良雄則批評,過往醫學生較有使命感,願意投入難度較高科別,但現在醫學生欠缺堅定價值觀、榮譽感,顯示醫學教育待加強。

     為提高五大科執業意願,健保局擬提高五大科支付標準。健保局醫務管理組長蔡淑鈴表示,去年健保局已啟動醫院成本分析作業,預計今年八、九月就會成立專家委員會,訂出提高支付的科別、項目及優先順序,以手術處置及麻醉項目優先考量,預估明年將支出四十億元。

     不過,健保局提高給付,錢是否真能分到醫師手上,而不會進了醫院口袋,部分與會醫師也提出質疑。蔡淑鈴無奈表示,依現行法規,健保局只能道德勸說,希望醫院在重新分配過程中,讓醫師薪資所得能真正提升,留住人力。

健保「保大不保小」 醫界不同調

  • 2012-07-22 00:56
  •  
  • 中國時報
  •  
  • 【邱俐穎/台北報導】

     健保「保大病不保小病」呼聲,昨再成醫界討論話題。和信醫院副院長謝炎堯認為,健保「保大不保小」是應該思考的方向,甚至應開放公民投票,由民眾自決;但也有學者認為,大病、小病難以認定,一旦保大不保小,恐賠上弱勢民眾就醫權益。

     行政院長陳冲日前重提健保應「保大不保小」,來解決醫療資源浪費,衛生署昨舉辦「守護台灣醫療高峰會議」,「保大不保小」成討論話題。

     謝炎堯說,很多國家其實門診都不納入健保給付,社會應開始認真思考是否要保大不保小,讓真正生病時有好的照顧。他說,健保給付再高,都不可能滿足醫界希望,現行制度讓醫師門診動不動看上百位病人,再調高門診診察費只是再造成浪費。

     台灣醫院協會監事會主席朱益宏則有不同意見。他說,並非所有醫師都愛衝高門診量,現行問題是醫師不願意留在健保給付科別,紛紛轉向醫美等自費科別,環境再不改,醫師不僅不願從事內外婦兒科,更恐出走他國,最終受影響的還是民眾。他認為,若要保大不保小,弱勢族群醫療費用應以社會福利支應。

     台大健康政策與管理研究所教授江東亮反問,大病、小病要如何認定?他說,國內近十年健保支出逐年增加,但最貧窮的五分之一家庭醫療費用卻持平,顯示在健保制度下,經濟弱勢家庭看病意願已不高,未來保大不保小,可能根本不會去看病。

     台灣女人連線理事長黃淑英也說,未來看感冒要自掏腰包,不只是弱勢族群,月薪四萬元以下族群就會受影響,很多人可能為省錢不去看病。此外,小病收費成了自由市場,更難保不會漫天開價。

掌聲留給堅守崗位的台灣醫生   

誰來救台大醫院〉
改革!更重要的是有一群醫生堅持不放棄
 
雖然醫生出走,護士嚴重不足,還有愈來愈頻繁的醫療糾紛,但台大醫院仍有一批人「知其不可為而為之」,守護百年金字招牌,也牢牢守護台灣人的健康。
 
走過117年歷史的台大醫院,近年似乎狀況不少,總醫師洪浩雲出走,僅是其一。
 
2011年8月,台大醫院移植手術因搞錯捐贈者體檢報告,使愛滋病患者的器官,被移植至其他五名病患身上。但仍有一批醫師堅持不放棄。早上7點多,現年40多歲,戴著眼鏡的台大醫院外科主治醫師蔡孟昆右肩背著托特包,一如往常抵達他在東址院區研究大樓911辦公室,開始忙碌工作。
 
他,正是去年愛滋病移植事件中,負責腎臟移植的醫師。當時,在一面倒批評聲音中,他背負龐大壓力,有苦說不出。按照規定,他無法得知捐贈者病歷,結果協調師和勸募師溝通錯誤,才釀成悲劇。一向笑口常開的他,事發後變得心情沈重,很久沒有笑容,甚至因為整個醫療大環境惡劣,一度動過離開的念頭。
 
但事情發展,出乎他的意料。「Dr.蔡,My favorite Dr.,Wish U everything B going fine,」有天,蔡孟昆突然收到一位過去病患寄來的卡片,他的心瞬間溫暖起來。之後,類似卡片一張一張傳到他手中,約有60多張;甚至,被移植到愛滋病器官的受贈者,也寄來加油卡片,鼓勵他繼續奮鬥下去。  
 
大環境令人沮喪  但堅守崗位醫生其實更多 
 
「如果沒有他們的鼓勵,我很難撐到現在,」蔡孟昆感性地說,即使大環境持續惡化,但他始終記得,每次腎臟移植手術後,病人恢復生龍活虎的樣子。如今,這五位愛滋病器官受贈者也沒被檢查出HIV病毒。儘管醫療環境令許多醫護人員沮喪而出走,但像蔡孟昆這樣堅持下來的醫師其實更多。
 
1995年陳水扁擔任台北市長,嚴格清查公務員是否有雙重國籍,而當時台大醫院住院醫生,現為小兒部兒童胸腔與加護醫學科主任呂立,因為在美國出生,擁有美國籍,也受波及。在當時氛圍下,公家單位全都進行調查,呂立也面臨抉擇。如果選擇美國籍,就得放棄台大醫院工作;最終,他決定留在醫院,放棄美國籍。 
 
多年前,國內一間大型財團法人醫院重金挖角呂立,薪水是台大的兩、三倍,他同樣不為所動。「留在台大醫院,我能發揮的空間及貢獻,比在美國高,」他不後悔,現在除了醫療工作,他也加入台大醫院品管小組,推動病人安全方面改革。
 
在台大醫院,類似蔡孟昆、呂立的人不在少數。台大醫院創傷醫學部主任柯文哲求學時期,聽老師說,每天生活只有「兩點之間」,一點是家裡,一點是醫院,早上一睡醒,穿好衣服就往台大醫院走,因此在醫院的時間遠遠比在家裡多。當時,他心想,怎麼可能?沒想到,30多年後,他也和老師們一個樣。每天一起床,就不自覺騎著自行車來到東址院區二樓辦公室,一待到晚上。有時,其實沒事,他還是不自覺往醫院跑,到了醫院才發現,幹嘛到醫院? 
 
「台大醫院最可貴的地方就是有一批瘋子,盡力守住『貞節牌坊』,知其不可為而為之,」柯文哲自嘲地說。
 
2008年開刀房火災  成為台大百年來首度體檢的轉機 
 
因為百年來的最高殿堂榮譽感,讓許多台大醫事人員願意守護這塊金字招牌,以因應惡劣的醫療大環境。2008年底,台大開刀房大火後,醫院在當時才剛上任半年多的院長陳明豐帶領下,進行一連串檢討。心臟內科出身,現年62歲的陳明豐是台大醫院歷任院長之中,唯一取得EMBA學位。跨業學習的經驗,讓他比較能跳脫醫療思惟來看醫療,他仔細思考發現,當時已經113歲的台大醫院,從沒自己做過「健康檢查」,才導致這場大火。 
 
火災發生的這間開刀房,建成20多年,幾乎每天24小時都有人使用,在自然耗損下,才使得天花板上的老舊電線走火。「即使最短時間重建完工,也僅是回復到火災前的原狀而已,」開刀房重建工程負責人、台大醫院副院長暨心血管中心主任王明鉅分析。「意外,是改革的契機,」因此陳明豐決定引進美國JCI(Joint Commission International)國際醫院評鑑,從中學習成長,進行全身「健康檢查」。 
 
「JCI最大特色是,一種以病人為中心的教學式評鑑,」陳明豐分析,對方會和你溝通討論,然後制定符合自己醫院的SOP(標準作業流程),而非著重文書作業。儘管不少人認同醫院需要總體檢,但因評鑑過程會增加醫護人員工作量,陳明豐也因JCI被罵的很慘。許多台大醫院資深醫師批評,為什麼要引進一個國外的評鑑?台大醫院沒有能力評鑑自己嗎?甚至,不少醫師更私底下用台語稱呼JCI為「吃屎?」。
 
過去只鑽研醫術,忽略硬體設計與醫療流程不良 
 
但持平而論,「台大醫院確實沒有能力自評,」現年40多歲,一位台大中生代主治醫師分析,台大醫師過去只是拚命鑽研讓醫術進步,但卻從未想過醫院硬體設計不良,或醫療流程不好,再好的醫術也會大打折扣。以開刀房為例,各個手術室間的天花板,過去並沒有隔開,所以大火馬上透過天花板燒到隔壁手術室,造成四間半毀;同時,因為台大醫院過去也沒有第二套發電系統,使得大火時,病患因此來不及救出而死亡。 
 
現在,台大醫院已將這些致命缺點改善。不僅每間手術室,從地板到天花板全都隔開及防火,也有兩套供電系統,以防類似事故再發生。JCI也帶進國外最新作法。過去醫護人員開完手術後,必須拿刷子刷洗雙手;但現在,國外發現這會讓手臂毛細孔破裂,反而容易感染,因此改為用洗手乳清洗即可。
 
但沒想到的是,台大在2010年通過JCI後,隔年卻發生愛滋病器官移植事件,更讓許多批評JCI的人猛烈抨擊,「JCI有什麼用,通過了還是發生問題?」仔細分析,愛滋病器官移植問題出在,協調師與勸募師間溝通出錯,加上當時制度設計是為了保護捐贈者病歷隱私,醫師無法得知。
 
為了避免再類似事情發生,台大醫院進行改革。一位台大醫院行政人員更透露,今年JCI還在追蹤這起事件的後續發展;但國內其他單位,卻已無人再追問。  
 
推動百年老店改革  陳明豐堅持「以病人為中心」 
 
「如果受人喜歡、被人尊敬,兩者不可兼得,我寧願選擇被人尊敬,」陳明豐對於通過JCI一事,異常低調,只當成提昇醫院品質、安全的標準。無論醫院門口、公共空間、甚至網站上,都看不到任何宣傳。唯一看到的地方是,院長會客室內。這和陳明豐的個性有關。他和台北榮總院長林芳郁、新光醫院院長侯勝茂是同班同學,但不同於林芳郁、侯勝茂的外放個性,個頭中等、頭髮灰白的陳明豐顯得拘謹細心。 
 
他不喝酒、每天量體重、控制飲食;他謹守分寸,每天早上7點上班,晚上10點下班;假日探望宜蘭頭城父母,也是自己開車,不動用公家資源。有人因此批評,他在關鍵時刻,例如愛滋病移植、洪浩雲出走,都沒在最快時間,出面說明立場,把院長位置做小了。但陳明豐認為,在院長職務上,做該做的事情最重要。在重大事件上所做的應變,往往待事件平復後,思考當時處置,才能評斷。 
 
事實上,台大醫院近年在他帶領下,已有許多變革,讓人看到醫界龍頭的創新、進步。走進今年3月落成、台大醫院東址院區五樓的心血管中心,將近4800坪的空間裡,整合了心臟內科、心臟外科。「這裡提供全方位解決(total solution)」及一站式(one stop)的整合性醫療服務,」台大醫院心血管中心主任王明鉅解釋,病人從內科診斷、外科動手術、到住院,全在同一樓層。 
 
甚至,這裡也有專用電梯直接和急診部相通,大幅減少病人運送時間以及風險。更貼心的是,即使病患正在進行手術,或心導管,或住在加護病房,家屬也可以在一旁特別設置的專屬休息空間等候,甚至淋浴盥洗。病房內,病人如果呼叫護士,只要一按鈴,負責護士的手機就會有反應,方便病人直接和護士溝通,省去等待時間。  
 
改善流程、培育人才、加強研發 多管齊下全面提升品質 
 
「醫療流程,至今持續不斷改善,」台大醫院副院長、品質管理中心執行長洪冠予舉例,現在門診、取藥、以及電腦斷層掃瞄時,都會再核對病患名字,以及身分證號碼。這些更被延伸到連臨床試驗,也落實做到病人保護的工作。例如,試驗中安排電腦斷層掃瞄觀察療效,會考量安全性對病人影響;在審查計畫時,會考量斷層掃瞄不能太過密集,否則病患照射太多放射線,可能不利健康。 
 
資訊系統也助一臂之力。門診醫師開藥後,臨床藥師也會利用資訊系統,檢核藥品適當性、有無藥物間交互作用等。重視醫療流程改善、病人安全外,做為國內醫界龍頭,台大醫院同樣注重人才培育、研究發展。「台大醫院,不是只有醫療而己,」陳明豐點出。例如對於台大醫院臨床技能中心,投資並不手軟。陳明豐分析,傳統醫學教育著重師徒式傳授,但缺點是,必須以實際病患擔任教學素材,但在重視病患安全與權益的現在,必須有所改變。因此,改為透過相關模擬演練,例如人體模型,待技術熟練後,才實際用於病人身上。 
 
研發也是另個重點。台大醫院現在特別著重和異業結盟,例如通訊產業、工研院、科技業等。國際大藥廠也將臨床研發中心設在台大醫院。去年1月,葛蘭素史克(GSK)藥廠就再度和台大醫院合作,合作重點包括癌症治療新藥、及預防癌症復發疫苗的臨床研發。其實台大醫院在亞太區的研發能力名列前茅。從腫瘤、心血管、糖尿病、腎臟病用藥、到疫苗,全都是重點。  
 
祝福要離開的人 掌聲留給堅守崗位的人 
 
創新醫療材料、醫療技術也是台大強項。台大醫院骨科部主任江清泉研發的「關節軟硬骨修復技術」,就是個重大突破,為關節軟骨損傷病患帶來創新、安全、有效的新治療方法。 陳明豐說明,通常醫師會留在台大醫院,絕對不是只為了錢;也為了可以研究、可以教學,這些非金錢帶來的成就感,是留在台大醫院最大動力。 儘管有醫師爆出走潮,許多台大醫師仍然堅守崗位,做著自己該做的事。 
 
「醫師存在的目的是什麼?心態,決定一切,」現年52歲,台大醫學院內科教授、心導管權威黃瑞仁分享:「我很熱愛醫師工作,因為這是一份救人、助人的志業,又可以研究、又可以教學生、又有收入進來,天底下哪有那麼好的事,」圓圓臉的他笑著說。晚上8點多,呂立忙完一天行政及醫療工作後,繼續留在辦公室修改他的博士論文。45歲的他,「終於」今年即將畢業。「很累啊,但行政工作還是要有人做才行,」他說。
 
 「祝福要離開的人,但是掌聲應該留給那些明知大環境艱困,卻仍堅持崗位的同仁,」陳明豐感性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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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專論/健保「保大不保小」之觀點評析/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助理研究員 鄭百惠

http://www.cdnews.com.tw 2012-07-15 07:30:33
 我國自民國八十四年實施全民健保至今已逾十七年,民眾滿意度始終維持在七成以上,健保對國人的健康保障的貢獻,屢屢獲得國際學者與媒體的讚揚及肯定。然而,由於健保保費收入年成長率低於醫療支出年成長率,健保財務首度於民國八十七年出現赤字,隔年赤字達到210億。自此,各界急呼我國的健保需要進行大刀闊斧的變革,以追求永續經營。這幾年健保局不斷開源節流的結果,在面對整體大環境的不景氣,以及受到人口老化與重大傷病人數增加的影響,依舊無法實質改善健保的財務困境。 

 日前,行政院長陳冲提出「小病健保不予涵蓋」的「保大不保小」概念,希望藉此解決健保醫療資源浪費問題。此話一出,立刻招來各界批評聲浪。有人認為「小病不保」可能變成「小命不保」;另外則是有人擔憂關鍵的「大病」、「小病」如何區隔;或是認為「由奢入儉難」,資源易放難收,回不去了。無論是哪一種批評,終究是站在某些立場去進行評斷,但是健保的財務問題複雜,牽涉的層面很廣,這樣的評斷是否公正客觀,尚有許多討論的空間。 

 以下內容將對「保大不保小」的一些概念進行釐清與討論,供各界參考。 

 一、能否解決健保醫療資源浪費的問題? 

 「保大不保小」確實能有效率的節制健保支出,然而對國家整體「醫療費用支出」是否能有效抑制,則是各方說法不一,原因在於「有治療必要」的小病,如果沒有獲得謹慎的處理,在沒有自費就醫的情況下,延誤病情成為重症,最後反而花大錢才治癒;此外,部分醫師為了減輕病患的財務負擔,原本屬於可簡易處置的輕微小病,最後卻選擇健保給付的大病處置方式。故在抑制逛醫院的醫療浪費與增加大病處置機率的消長之間,是否能有效解決醫療浪費,或是衍生更巨大的醫療浪費,仍有待事實證明。 

 二、「小病不保」變成「小命不保」? 

 部分民間團體認為「小病不保」可能導致「小命不保」的後果,乍看之下,似有幾分道理。對經濟弱勢的民眾來說,小病的醫療支出,對其財務狀況可能是一筆非常大的負擔,因而影響就醫權益。然而台灣已朝向福利國家制度,如果能建立相對應的配套措施,針對經濟弱勢族群(特別是中低收入戶)進行就醫補助,以降低就醫門檻,就不至於發生「小命不保」的情況。此外,亦應維持急難救助的機制,對於特殊境遇的個案,健保有責任以愛心基金的方式,協助其獲得適切的醫療保健服務,以度過難關。只要建立良好的配套措施,「保大不保小」制度亦可朝正面的方向去發展。 

 三、由奢入儉難,回都回不去了? 

 全球財政吃緊,政府被迫開源節流,許多人開始回到節制、克制、不全部依賴社會資源的行為模式,這樣的陣痛期,許多國家正在經歷。如果政府能借鏡他國經驗,以堅定不媚俗的立場改變制度,並透過良性的溝通機制,讓全民瞭解制度改變的原因,以及新制度的運作機制,只要有一套完整透明的政策陳述,全民一定願意共體時艱,並配合政府的既定政策,拋下過去「有病治病沒病強身」的惰性,學習對自己健康負責的態度,進而配合政策,達到行為改變的效果。 

 四、「大病」、「小病」難以界定? 

 界定「大病」、「小病」確實是一門學問。然而自健保開辦以來,各政黨都有人主張推動「保大不保小」制度。對於「大病」與「小病」的界定,其實各黨都有所主張,其中不乏有許多醫療背景的立委,已產生界定雛形,例如,有委員主張「大病」是有住院、急診、需長期治療之慢性病的需求,至於「小病」則是日常去看門診的一般性的疾病。當然,相關範疇是否真正可行,還是要透過健全的機制來討論,並為特殊狀況建立相關的配套機制,如此,才能真正保障民眾的就醫權益。 

 面對醫師出走潮、民眾就醫環境越來越惡劣的情況下,如何在資源有限的前提下,讓醫療資做最大的利用,是否落實「保大不保小」的新制度,在在考驗執政團隊的魄力與智慧。 
   
【中央網路報】
保大不保小,不如論人計酬保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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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涂醒哲

行政院長陳冲日前提出健保「保大不保小」概念,其實節省醫療支出,且讓民眾健康得到最大保障最好的方法是「論人計酬制」。

在總額預算支出制度下,由於第三者付費與論量計酬所導致的醫療浪費,以及醫療傷害刑事化導致的過多診斷與過多治療,使得醫療行為的點值從總額實施以來,只剩○.八五左右。釜底抽薪的方法,就是我在健保法第四十四條所提的「……家庭責任醫師制……,以論人計酬方式給付之…。」

在此論人計酬制度下,家庭醫師成為健康守護神,不管大病小病甚至無病均可找家庭醫師,沒有病人自己決定什麼才是大小病的困境,且在經過家庭醫師判斷後,採取最適切的醫療(包括必要時的快速、正確地轉診)。而以論人計酬之方式,把照顧民眾(家庭)健康的責任賦予家庭責任醫師負責,省下來的支出就成為家庭責任醫師的收入(福利)。

我們台灣永續全人醫療健康照護協會現在正在配合健保局努力推動此「論人計酬」的試辦計畫,希望此計畫的成功,能讓台灣的疾病保險轉型成真正的健康保險。

(作者為前衛生署長、台灣永續全人醫療健康照護協會理事長;完整版請見http://blog.udn.com/DrTuforCongress/6617946

2012-7-15 字型:  ∣看推薦發言列印轉寄分享:推文到facebook推文到twitter推文到plurk
回應「調高部分負擔勝於年度自負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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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志倫

劉瑩醫師對拙作的寶貴意見,提出幾點說明:

一、精算健保費率時,年度自負額對費率的影響可達二十%,但部分負擔只有二%。前者對醫療使用有遏阻效果(deterrent effect),後者卻無。因為投保人在健保局給付前,需先掏腰包付完自負額,才享有保險福利,浪費可減少。部分負擔十年前(二○○二年)大幅調漲過,迄今每人平均門診十四次,可有成效?

二、健保本來就是老弱婦孺、重大疾病殘障者、有醫療需求的用掉八十%資源,青壯健康者少使用(不使用),制度才能永續。住院大病、高科技診療、新藥給付等費用昂貴,年度自負額亦可一體適用,以杜絕浪費。若能如此,不只青壯人,全體投保人都可降保費。

三、精算師估計數值只用平均值,不取極小或極大的以免偏頗。五千自負額,五次削減數,只是代表控制浪費的概念。健保目前的困境,在於制度設計的不良,最大的原因是主其事的主管(官),不是醫師,就是公衛專家,沒有健保實務經驗,以至於「保險收費,福利支出」,淪落成今日的景象。(作者為美國藍十字藍盾健保前總經理,資深健保精算師)

醫療體系崩盤 錢不是關鍵!

  • 2012-07-15 00:48
  •  
  • 中國時報
  •  
  • 【陳家如/新北市(執業醫師)】

     貴報社論〈醫療體系瀕臨崩盤的警訊〉,提到「護士大量超時工作,卻沒有合理的加班報酬。」以及「衛生署終於同意大幅加碼護士加班費廿億,風波暫歇」。

     其實護士患寡、醫師患不均,主要原因不是因為報酬過低的問題。護理人員上街頭其實是訴求「我要命、我要假、不要錢!」「我要休假、我要約會!」也曾有醫院開出四十萬高薪,徵不到急診醫師!曾經調查醫師族群,不走五大科最大的原因,第一位是高風險、易被告,第二位是工時過長,生活品質差。

     不是錢不夠多!而是不友善的法律與高訴訟率,造成醫師連基本執業的安全感與受尊重感都沒有了!但衛生署解決方法卻是說「五大科的住院醫師,每年可多領十二萬元!」此做法誠如台大外科出走的洪浩雲醫師說:「因為根本不會對症下藥啊!病人肚子痛你給他擦香港腳藥膏…」

     請政府不要只用「加錢」去解決,只有醫學與法律良性的溝通、與過勞制度的改善,才能讓失了血的醫療現況,漸漸輸血回溫!

中國時報社論----醫療體系瀕臨崩盤的警訊

http://www.cdnews.com.tw 2012-07-14 08:11:16
中國時報十四日社論「醫療體系瀕臨崩盤的警訊」內容如下: 

 「出走潮」、「從根爛起」、「崩盤」…這些極度負面的名稱,最近頻頻出現在媒體,令人注意而心驚的是,它們所指涉的領域,竟然是和你我人人相關的醫療體系與健保制度。發出警語的人,從護士、醫生到醫療界大老,幾乎是整個醫界如炸鍋般,開口就批,頻頻示警。國內醫療生態真的已經走到了懸崖邊嗎?是誰的責任?政府、醫界、民眾要如何面對,承擔什麼責任?  

 這波醫療危機始自「血淚護士」的控訴,由於護士大量超時工作,卻沒有合理的加班報酬,能撐下去的,健康嚴重受損,曝光畫面甚至包括吊著點滴瓶還在護理站工作。撐不下去的,則紛紛離職,造成醫院人力嚴重不足,影響病人照護品質。經過幾波討論攻防,衛生署終於同意大幅加碼護士加班費廿億,風波暫歇。  

 但醫療問題的引爆並未停止,層級還向上延伸,有台大醫院苦心培育的外科醫生決定放棄本科,改走當紅的醫療美容領域。台大醫院是龍頭醫院,醫生都頂著無形的光環;外科是重要科別,醫美則是相對輕鬆但賺錢快的行業,這個換跑道行動令社會矚目,也招來「救命不如救醜」的討論。  

 醫院、醫生、護士專責治病救人,但目前醫界自己的問題也到了百孔千瘡、離病入膏肓幾乎只有一步之遙。內科、外科、兒科、婦產科是醫療需求的大宗,但因工作量大、風險高、醫療糾紛多,人力早就開始流失,形成所謂「四大皆空」。近來醫療空洞化之說又漫延到急診,目前國內急診人力至少不夠一半以上,「四大皆空」變成「五大皆空」。前衛生署長、台北榮總院長林芳郁甚至說,國內醫療環境惡劣已達臨界點,醫療體系再不思重建,五到十年內會崩盤!這樣的警語出自醫界重量級人士,令人心驚。  

 歸納國內醫療體系崩壞的原因,不外醫療投資不足、健保給付不公平;醫療院所過度營利化、商品化;醫學倫理退位,商業掛帥;以及不少民眾濫用醫療資源。  

 目前台灣的醫療費用投資僅占GDP的六%,和OECD中的廿個國家比較,台灣的醫療費用投資占比是第二低,已經無法應付國內民眾日益龐大的醫療需求。然而,如果要政府要增加醫療投資,社會第一個疑慮就是,納稅人的錢真的能用在人民身上嗎?還是進入醫院的口袋?  

 健保實施後,地方診所和小型醫院生存困難是事實,但財團式、大型醫院反而分院一家家開,和口頭叫窮的現象完全相反。當護士們淪為血汗勞工,逼得衛生署加碼加班費補貼時,人民應該問:為什麼護士的加班費要國庫出錢,她們的雇主─醫院才是該付薪水的人啊!政府已經決定,醫療投資要從GDP的六%提升到七.五%,這是不小的數目,有助紓解醫事人員工作負荷與待遇不成比例的問題。但衛生署也必須監督醫院,拿了國家的錢,就要提供相對應的醫療服務品質。  

 再者,健保給付不公的問題,已經吵了多年,平頭式、論件計酬式的給付,只問看了多少病人,卻不問疾病的種類與醫療成本,耳鼻喉科病人可以一眼診斷,腫瘤科則要多方檢驗,給付標準竟然一樣;而健保包山包海、大病小病一起保的方式,醫界自己都批判多年,也未見改革。事實上,民國九十五年,中央研究院院士會議已就種種醫療問題進行討論,並建議政府改善。但六年來,醫療政策單位只有小改小動,未就健保給付進行根本的、制度式的改革,致令問題一步一步惡化到今天危機重重的地步。  

 台灣的健保舉世稱頌,但國外看不到的是背後的財務壓力與黑洞;民眾大病小病一窩蜂的往醫院跑,吃完這家的藥、下次再換一家吃的「逛醫院」心態與行為沒有被有效節制,也在蠶食健保的根基。  

 「七年之病,求三年之艾」當然藥到病不除,台灣的健保已經開辦十五年,累積的病灶不少,政府要盡速對症下藥,不要拖到小病不除,大病要命的時候,則全民受苦。 


【中央網路報】
2012-7-21 字型:  ∣看推薦發言列印轉寄分享:推文到facebook推文到twitter推文到plurk
急診當快速門診 重症病患「陪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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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診室裡一些好菜(病情單純者),被收去樓上病房的速度還算快,有些爛菜(病情複雜、家屬態度惡劣難纏者)就會被留在急診,最近有個病人就在急診躺了快一個月。」北部某醫學中心護理師說,該院最近正式病房關了不少,沒有床,病人只能繼續在急診坐輪椅打點滴,很難轉上去。

輕症掛急診 愛擠醫學中心

護理師C小姐表示,輕症掛急診現象,在三年前H1N1新型流感大流行後出現變本加厲趨勢。一些發燒、感冒、腸胃炎的病人不去診所,愛到醫學中心擠急診。更離譜的是,有些病人在區域醫院已插管,有加護病房不住,家屬堅持送到已塞爆的醫學中心,寧可在急診擠,不顧病人有感染風險。

台灣急診醫學會榮譽理事陳維恭分析,過去各醫院長期用過少人力承載超量醫療服務,但過勞與醫療糾紛多,已達醫護人員忍耐臨界,民眾也要負相當責任。例如,被便宜醫療養大了胃口,加上就醫觀念有偏差,以致有門診不看,不分輕重症大量湧入急診;更因迷信醫學中心,寧可掛急診,也不願改去中小型醫院。

匿名的高雄榮總急診醫師指出,至少三分之一患者是不需掛急診,卻寧可多花點錢,把急診當成快速門診濫用,即使醫師判定不需住院,仍要求打點滴補充體力,醫護人員疲於奔命,更使真正需要急救的重症患者沒床救喪失生機,成為急診醫師口中的新「陪葬」現象,且每天都在發生。

小病勸返家 醫遭嗆出事你負責?

陳維恭表示,急診醫師有時會勸病患返家觀察或別做不必要的檢查,往往會遭回嗆:「如果我出事,你要負責嗎?」常令醫師感到尊嚴掃地。

(記者王昶閔、洪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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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廣場

談英國公醫制度中基層醫療之改革

黃曉令 陳冰虹*


前 言

英國的公醫制度 (National Health Service, NHS) 自 1948 年開始實施至今已超過半個世紀。隨著醫療環境的日新月異及消費者意識的抬頭,NHS 不斷在其方向及內容有所改變。嚴格而論,英國是由四個小國所組成的聯合王國:英格蘭、蘇格蘭、威爾斯及北愛爾蘭。本文是以英格蘭地區的 NHS 為分析重點,利用文獻資料分析法,就 NHS 之財務及組織進行背景陳述,並針對 1980 年代後 NHS 的基層醫療政策進行分析,最後從政策分析的角度提出對台灣醫療體系的啟示。

NHS 組織背景分析

NHS 是由勞工黨政府在 1948 年建立,是英國重要的社會福利制度之一。只要有收入的英國公民都必須參加社會保險,而保費是利用統一的標準繳納。就中央層次而言,NHS 是由衛生署負責執行,其執行的工作內容包括:1. 與財政部就 NHS 的財務預算進行協商,2. 分配預算至基層醫療系統,3. 制定 NHS 的政策優先順序,4. 監督 NHS 制度優先順序之確實執行,5. 協助衛生官員在國會中報告 NHS 執行成效。衛生署具有監督醫療及社政體系之責任。在衛生署的資深官員通常在 NHS 的推行上也扮演重要角色。NHS 是一種分級的醫療制度:第一級為基層醫療,是 NHS 的主體,由基層診所和社區診所等組成,NHS 資金的 75% 是使用在基層醫療,另外 25% 才是屬於第二級的醫院,提供重病和手術治療的支出。

NHS 在推行之初,因為徹底改善人民的健康狀況而受到社會大眾的歡迎。但是隨著「預算不足」以及「效率低落」兩大問題的浮現,政府面臨改革 NHS 的壓力。另外一個存在許久的問題是,中央及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在 NHS 的權責劃分上無法明確。據英國衛生政策專家 Ham 教授(1)指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有一段時間釋放衛生政策制定的掌控權給地方衛生機關,但過些時日後又會將此掌控權收回中央,就在這一收一放中最常改變的是醫療費用預算的計算方式以及種種醫療服務效率的改善方案,不變的是醫師在提供醫療服務時保有的專業自主權。雖說醫師應享有臨床診斷的獨立自主權,然而,此一自主權的背後隱藏品質問題,換言之,由於尊重醫師的醫療自主權,NHS 醫療品質的監督機制一直無法建立。近年來,病人對醫療品質的要求與日俱增,NHS 也開始思索如何提高醫療服務的品質。

NHS 基層醫療改革的推動因素

由於英國的醫療制度是以基層醫療為主,醫院治療為輔的政府高度介入的系統,加上由於病人產生醫療需求時,最先接觸的是基層醫療團隊,包括基層醫師、護士及治療師,因此,如何提供適切及適時的基層醫療服務便成為英國 NHS 制定者一直重視的議題。就政府的立場而言,推動基層醫療改革的促成因素可歸納為二:

1. 政府對於基層醫療的內容及角色的重視

有別於其他國家的醫療制度,英國的醫療制度對於基層醫療相當重視。由於政府對基層醫療的強力介入而確保病人對醫療服務的可近性,但也使得基層醫療費用支出成長率在過去二十年間都高於醫院及社區醫療,前者為 3.7%,後者則為 2.9%。政府在 1996 及 1997 年分別提出的兩份白皮書:選擇與機會:基層醫療的未來 (choice and opportunity. Primary care: the future) 及基層醫療:未來藍圖 (primary care: delivering the future) 都不斷宣示政府希望在控制醫療費用支出的同時,基層醫療能夠持續在 NHS 扮演重要角色(2,3)

2. 政府提高基層醫療專業人員對二級醫療的介入

當政府要控制 NHS 日益增加的醫療支出時,他們從基層醫療照護系統進行評估,同時賦予基層醫師更多在臨床上的醫療服務權限,包括監督二級/三級醫療服務內容及水準。1991 年 NHS 所推出的 GP fundholding (GPFH) 制度,讓基層醫師擁有對二級/三級醫療服務的購買權利,使得病人可以透過基層醫師的規劃,接受適合的醫院醫療服務,病人的治療過程具完整及持續性。此一衛生政策的規劃立意雖好,然而對醫療服務加強的重點僅止於效率,對於醫療品質的維護及其他效果指標,例如公平性及可近性都無法確立。迄今,GPFH 制度是否成功很難蓋棺論定,研究結果發現此一政策有其成功處但也存在缺失。最大的成功處在於降低處方成本、縮短病人等候醫院提供非緊急性醫療服務的時間、降低轉診率及住院率以及增進醫療團隊之間的合作機制(4-7)。由研究學者所提出的缺失則包括:病人滿意度的降低、行政成本的增加、病人就醫可近性的不平等及醫院組織改革及服務輸送的改善意願(8)。衛生署(9)自行檢討 GPFH 制度後也發現其詬病之處包括:

(1) GPFH 制度中基層醫師所能掌控的預算少,造成非常小的誘因去檢視所使用的預算是否合理或適切。

(2) 針對基層醫師的臨床治療行為的同儕審查制度不健全,無法確實掌握基層醫師使用預算是否合理。

(3) 能夠讓基層醫師取代醫院醫師進行的治療項目有限,即使基層醫師提供原本是由醫院醫師所提供的診療項目後,並沒有在 NHS 支付制度上有非常顯著的增加,導致基層醫師並沒有誘因特別提供額外醫療服務項目。

(4) 就醫院的角度觀之,藉由 GPFH 制度的實施讓基層醫師在臨床診治及財務預算上有更大的自主空間,然而就醫院的角度並沒有特別的誘因支持此一制度的推動,導致醫院對 GPFH 制度的配合意願低。

當勞工黨上任後,NHS 保留 GPFH 的基本精神—使基層醫師保有財務自主權,但是在 1999 年將其更名為基層醫療群 (primay care groups, PCGs)(10)。PCGs 隸屬於地方衛生機關 (health authority),組成成員包括基層醫師、護士、社工人員及地方人士。隨著 PCGs 的健全發展,最終是希望將 PCGs 升級到基層醫療信託 (primary care trusts, PCTs)。PCTs 主要的工作在於增進地區民眾的健康、發展基層醫療服務及轉介二級醫療服務。平均而言,PCTs 的照顧人口約 160,000,它們同時是醫療服務的提供者及購買者。PCTs 所提供的醫療服務包括:基層醫療及護理服務。同時,它們也有監督社區醫師及其他醫療團隊例如治療師及諮商師等的服務品質。身為醫療服務的購買者,PCTs 將來自衛生署的預算依據病人的醫療需求,支付基層醫療及二級/三級醫療的提供者。衛生署同時在英格蘭地區設置 28 個策略型衛生機關 (Strategic Health Authorities, SHA) 協助 PCTs 推行醫療及保健服務。表1 為目前英格蘭 NHS 的組織架構。

NHS 基層醫療改革方向

在政府扮演重要的推動角色下,基層醫療改革的方案上,可從「預算」及「效率暨品質」進行分析。醫療費用預算不足一直是 NHS 的問題,但自從 1997 年勞工黨上任以來,NHS 的預算不斷增加,而預計增幅將持續到 2007 年或 2008 年。雖然藉由政治力量促使國會通過醫療費用預算增加,然而,研究人員認為醫療費用預算不足的最主要原因是來自財務籌措的方式(11)。利用一般稅收作為財源籌措的方式,將使病人與醫師之間沒有直接的財務關係,病人的醫療費用由第三者支付的情況下,加上醫療科技的進步、新藥上市及人口老化所帶來醫療費用的成長日益增加。英國的醫療費用支出佔 GDP 的比重約 6%,低於其他歐洲國家,例如德國 (11.1%) 及法國 (10.1%),然而由於基層醫師與政府之間所定之醫療服務內容 (general medical service, GMS) 的支付制度並沒有設定現金上限 (cash-limited),因此,基層醫療支出遠較醫院的支出增加快速,再多的預算編列都將面臨短缺的窘境。有鑑於此,除了「開源」以外,「節流」觀念下如何提升醫療服務的效率及品質成為英國 NHS 的改革重點方向。

從 2002 年起,英國政府試圖藉由兩種改革方案加強提升醫療服務的效率。首先是政府改善目前醫療費用支付制度的結構。過去 NHS 在支付醫療供給者時是採取直接撥款一定額度的預算。近年來。NHS 開始採取醫療費用貼緊病人的措施,根據病人的治療過程及結果決定醫療供給者可獲得的支付金額。如此一來,服務效率及品質不佳者將面臨支付金額縮減的情形,但也會給醫療品質表現良好者保持其醫療水準的督促力量,以便維持醫療供給者的財務平衡。其次是NHS開始與私立醫療機構合作,藉由競爭機制加強醫療供給者在提供醫療服務的效率及品質。在民眾產生過多的醫療需求下,越來越多人面臨無法在需要看病時立即獲得醫療服務的情形。有鑑於此,英國政府於 2003 年所提出的「Building on the Best: Choice, Responsiveness and Equity in the NHS」宣言中開始討論研擬私部門介入 NHS 提供病人醫療服務的可能性,以便紓解公立診所不斷湧進的醫療需求(12)。民眾前往私人診所看病就不再享有全程免費的待遇,而必須負擔部份的醫療服務。英國衛生署也預計至 2008 年,10% 的選擇性醫療服務將來自私立的醫療機構,紓解英國 NHS 由來已久的等候時間。如此的設計雖然解決公立診所中基層醫師的工作負荷,然而有學者指出此一政策的實施將造就醫療不平等,換言之,經濟情況好的病人能夠快速獲得看病的權利,此舉有違英國當初實施 NHS 時所強調的醫療公平性原則。

除改善基層醫療服務的效率外,政府對於 NHS 的醫療品質改革也不遺餘力。最重要的政策宣示是在 1997 年所提出的「新 NHS 制度白皮書-現代化與信賴」(The New NHS Modern, Dependable)(13)。白皮書內容主要是針對臨床醫療服務品質的提升,例如成立臨床卓越研究院 (National Institute for Clinical Excellence, NICE) 進行醫療科技評估及設置國家病人安全機構 (National Patient Safety Agency, NPSA) 以及 NHS 組織重整。政府在 1999 年設置 NICE,而後加入 NHS 另一個組織—衛生發展局後於 2005 年全名改為 National Institute for Health and Clinical Excellence,仍簡稱為 NICE(14)。此研究院致力於訂定公共衛生服務的範疇及標準、醫療用藥物及療程的標準以及臨床醫療服務的規範,增進醫療及衛生專業人員對醫療服務品質的概念並加強對服務品質的自我要求,建立有效的醫療及衛生服務品質監測系統。不僅僅是在醫療及衛生服務尚未產生前執行醫療品質管理外,英國政府也在 2001 年設置 NPSA,針對已經發生的醫療疏失或糾紛案件,從科學分析的角度,探討改善醫療服務輸送方案,以防止類似案件的再次發生。最終目的是希望在 NHS 中接受醫療服務的病人獲得良好的醫療品質。

結 語

從回顧英國 NHS 近二十年來基層醫療改革之路,不管是在解決醫療費用節節上升的議題,或是提升醫療服務的效率及品質上,英國政府皆能適時及有效的提出政策宣言,明白揭示醫療專業人員及社會大眾衛生政策改革的原因及目的,並明定專責機構訂定施行辦法。此專責機構通常都是屬於衛生署下的直屬機關,由於此些機構層級高,也使得許多政策就如政令般較易執行。例如:前述的 NICE 及 NPSA 皆為層級相當高的衛生組織,這使得機構所制定的方針及策略有利推行。英國在政策推行過程中藉由高階專責機構的建立,跨部會及跨領域的專家長期性的規劃,使其醫療改革大抵能夠順利推行。

提昇醫療服務的效率及品質是目前英國醫療政策制定者關注的焦點。從英國 NHS 的發展歷程中不難發現,NHS 不斷提出改善醫療品質的政策。NHS 的策略是先建立醫療品質改革的專責機構,例如前述的 NICE 及 NPSA,進行醫療品質相關資料的收集及研擬品質指標及評估標準,在執行層面上,力求提供適度的經濟誘因提高醫療供給者提升醫療品質的意願。由此可見的是,英國在衛生政策推行過程中排除政治力量的推動外,大抵是先由專責機構本身或委由學術機構針對所要推行的衛生政策進行實證研究,據此研究結果研擬政策的目的及實施細則,以利新的衛生政策之推動。英國政府從衛生政策研擬到執行的過程中能夠以較具系統的方式進行,實為促成基層醫療改革順利推行,老字號的 NHS 能夠永續經營之關鍵原因。

參考文獻

1. Ham, C: The Reforms of National Health Service in the United Kingdom. Presented in the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Toward an Equitable, Efficient, and High Quality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Taipei, Taiwan, 2005 年 3 月 18~19 日.
2.  Secretary of State for Health, Primary Care: The Future. Choice and Opportunity, London: HMSO, 1996.
3. Department of Health. Primary care: delivering the future. The Stationery Office, London 1997a.
4. Baines D, Tolley K, Whynes D: Prescribing, budgets and fundholding in general practice. Office of Health Economics. London 1997.
5. Dusheiko M, Gravelle H, Jacobs R, et al: The effects of budgets on doctor behaviour: evidence from a natural experiment: Discussion Paper, York. Department of Economics. University of York. 2003.
6. Dusheiko M, Gravelle H, Jacobs R: The effect of practice budgets on patient waiting times : allowing for selection bias. Health Economics, 2004a; 13:941-958.
7. Smith J, Mays N, Dixon J: A review of the effectiveness of primary care-led commissioning and its place in the UK NHS. The Health Foundation, London, 2004.
8. Dusheiko M, Gravelle H, Yu H: The impact of budgets for gatekeeping physicians on patient satisfaction: evidence from fundholding. Technical Paper no. 30. Centre for Health Economics: University of York, 2004b.
9. NHS Executive, Developing NHS purchasing and GP fundholding. Leeds: NHS Executive, 1994.
10. Arora S, Gillam S: Mapping Primary Care Groups in London. King's Fund Publishing, London 1999.
11. Mannion R: Practice Based Budgeting in the NHS: lessons from the past; prospects for the future, report prepared for the Department of Health, Centre for Health Economics, University of York, 2005.
12. Secretary of State for Health, Building on the Best: Choice, Responsiveness and Equity in the NHS. London: Stationery Office, 2003.
13. Department of Health. The new NHS. Stationery Office, London 1997b.
14. National Health Service. A guide to NICE. National Institute of Health and Clinical Excellence, 2005.

全盤“公醫”是個夢(1)

作者:周其仁   出版社:北大-博雅光華  和訊讀書

  其實,由政府包辦醫療衛生,借國家政權之強力改造傳統中國積貧積弱的狀況,是近代不少誌士仁人由來已久的理想。反映到制度層面,就是“公醫制”的設計和推廣。從這點看,最近有關引進“英國模式”——政府用稅收包辦全民醫療——的醫改主張,不過是歷史上一再湧動的思潮的又一波回聲而已。

  楊念群的著作引了王子玕的闡釋:“公醫制度,是由政府計劃全國的衛生事業。舉凡國內一切衛生的設施,均由政府完全籌設。所有醫師及護士等工作人員,亦均由政府訓練供養,使醫事人員,負保護人民生命安全的責任,與使警察負保護地方人民安寧的責任,有同等的意義。”楊念群:《再造“病人”——中西醫衝突下的空間政治(1832—1985)》,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97頁。

  這段“公醫宣言”,發表在“國立中正醫學院籌備處印行”的一篇文章裏。可是文章的出處沒有給出發表日期,不知是什麽年代的言論。不過我查到“國立中正醫學院”創建於1936年。就是說,至少到30年代中期,中國就有人公開主張“公醫制”——比英國1942年提出由政府統包醫療的“貝弗利奇報告”,還要早上了六年。

  王子玕的公醫理念,來自他那個時代的思想傳承。說起來,王先生是20世紀第一個十年的中國留洋學生,先後到日本、美國、德國學醫,其中兩度在美求學,最後獲聖路易斯大學醫學博士。他1922年回國後到湖南湘雅醫院工作,並於1929年出任湘雅醫學院第二任院長。這所湘雅醫學院,在中國近代醫學史上大有名堂,其第一任校長顏福慶,是1909年耶魯大學醫學博士,1910年回國,協助美國人愛德華-休姆(EdwardHume)在湘雅醫院的前身(雅禮醫院)工作,並於1914年創辦了中國第一所中外合辦的現代醫學院——湘雅醫學院。

  顏福慶就一貫主張“公醫制”。1935年,他在《中華醫學雜誌》發表文章,提到中國“人民經濟落後”、“可用之醫師的數目離公認標準尚遠”,大聲疾呼“公醫制豈非唯一合理之解除困難方法乎?”這位後來主持過協和醫學院、創辦了第四中山大學醫學院(今上海醫學院前身),也擔任過武漢國民政府衛生署署長的公共衛生事業家,“反對私人開業”,而“在他的影響下……很多教師都放棄(私人)開業”,身體力行“公醫”主張。朱裕庭:《耶魯大學第一位獲得醫學博士學位的亞洲人——顏福慶》,載《光明日報》,2005年6月13日。

  王子玕和顏福慶,用今天的話講都是“海歸”。這可能不是一個偶然的事件。因為在20世紀之前,中國本土醫療服務的基本形式就是私醫開業,而行醫向來不是“公務”。即便貴如禦醫,也不過是皇家在眾多民間醫生裏面擇優而取的私人服務而已。軍旅的醫務人員呢?充其量也就是現在所謂“政府購買的私人服務”。所以楊念群說得對,“與醫療相關的行事無外乎是百行之中的一項生計而已,只要不觸犯刑律明典,就屬於相當自由的職業”。楊念群:《再造“病人”——中西醫衝突下的空間政治(1832—1985)》,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97頁。這樣的歷史土壤,難以自發萌生“公醫制”的思想。

  反觀西洋,早就創建了“公醫制”。據說在奧地利的維也納,1785年就有公醫制度,不過那時的服務範圍限於預防流行疾病和頒布衛生法規和禁令,由警察負責,並無醫師和衛生官執行。見慕景強:《民國時期“公醫制”思想及其現代啟示》,載《西北醫學教育》2007年15卷5期,第763—765頁。這讓我想起在UCLA修過的一門課,是劍橋大學一位教授教的,其中講到英國城市化進程很早,但人口積聚城鎮以後,因為沒有下水道等設施,公共衛生一塌糊塗,所以很長時間內,城鎮人口的壽命短、死亡率高。當時的印象,現代的“衛生”概念及其技術和制度,差不多都起源於城市生活。

  應該是留洋的中國同學,接觸了西方“公醫”的經驗和思想,才把它帶回自己的祖國的。比如上文提到王子玕的“公醫宣言”,就是把“政府負責人民的衛生安全”與“警察負責人民的安寧”相提並論。今天的讀者對這樣的聯想未免不太適應,不過在民國時代,最早的現代衛生事務,的確設在警察局內並由“衛生警察”負責。那時,還沒有衛生部、衛生局,更沒有國立醫院或其他公醫組織。有興趣的讀者,不妨閱讀楊念群著作裏有關近代“警”和“醫”之間分分合合的精彩論述。

公私不分? 監委調查報告出書爆爭議

監察委員被指「公私不分」的案例又一樁!監委黃煌雄、沈美真、劉興善去年完成一份四十萬字的「我國全民健保總體檢」調查報告,黃煌雄卻請台北醫學大學贊助,交由民間業者出版並公開販售,引發爭議。

「我國全民健保總體檢」報告從二○○九年七月起,花費一年多時間完成。撰稿者除了三位監委,還包括監院五位調查官員,共訪查兩百多家醫院診所,受訪者超過三千人。報告於去年一月十八日公布,可在監院網頁公開下載。

但今年一月,該報告卻化身「全民健保總體檢」,由五南圖書出版公司出版,版權頁上的共同出版者為台北醫學大學與五南,並標註「版權所有,欲利用本書內容者,必須徵求本公司同意」。每本訂價八百五十元,一月出版後,二月就已再刷。

比對監院報告與五南新書,後者除刪去一些公文程序,如「調查緣起」、「案由」、「調查對象」、「處理辦法」,以及編排略作調整外,篇章標題與內容文字幾乎一樣。

外界質疑監委是否「出書賺錢」?黃煌雄在二月的新書發表會上解釋,本書屬於監委「職務著作」,監院無版權、版稅,他也完全沒拿版稅;北醫站在社會公益立場,以學校名義出版,「這是美事一件,讓健保永續,人人有責」。

不過,民進黨立委吳宜臻於三月在司法法制委員會質詢監察院秘書長陳豐義,質疑由監委撰寫的調查報告,卻變成出版社的「版權所有」,一本賣八百五十元,「公開資料可以這樣用嗎?」陳豐義回答,這是首度出現的狀況,因為由監院出版成本太高,因此監委與北醫訂約出版。

吳宜臻當時要求監院,三個月內訂定版權歸屬的相關規範。監院近日回覆表示,監委授權給出版社屬於個人行為,就像立院秘書處無法約束立委行為,所以沒有訂定規範的必要性。對此,吳宜臻表示將持續追查版稅收入等資訊。

另位不願具名的立委則說,監委將調查報告交給業者出版,即使用意良善,仍有「濫用公家資源」之嫌。畢竟調查過程動用大量公務資源,報告也屬官方文書,監委本人是否有版權,恐怕大有問題;就算要出版,也應以類似「國防白皮書」循政府出版品通路對外販售。

立委也表示,監委職掌官箴風紀,應特別注意公私分際,對所撰報告的版權或出國行程的禮遇等爭議,監院應該訂定更明確的標準。

【2012/07/22 聯合報】



全文網址: 公私不分? 監委調查報告出書爆爭議 | 政治 | 國內要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1/7241187.shtml#ixzz21IR28S6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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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監委出健保書 北醫:沒拿半毛錢

監察委員黃煌雄、沈美真與劉興善出版的「全民健保總體檢」一書,由於內容與監院調查報告雷同,引發公器私用爭議;該書合作出版的台北醫學大學表示,出版此書完全基於社會責任,學校沒拿半毛錢。

該書總編輯,同時也是北醫公衛暨營養學院院長邱弘毅說,三位監委授權北醫出版,是基於公益性質;五南圖書公司出版這本書所衍生費用,北醫也照價購買自行吸收。

據瞭解,北醫向五南買回一千五百本書,全數當作公關書贈送。

邱弘毅說,除北醫圖書館、系所各自留下幾套外,其餘書籍贈給各大院校圖書館及醫院。

本書主編、北醫出版中心組長陳瑞玲說,出版這本書是基於社會責任,北醫與監委根本沒拿半毛錢。

「監委與北醫拿到的只有書,沒有錢。」陳瑞玲說,當初黃煌雄監委有出書念頭,但苦尋不著管道,才找上北醫與五南;初版印刷兩千本,除北醫買回外,其餘五百本營利所得,全歸出版公司所有。

聽到書籍爆發爭議,陳瑞玲說,出版這本書原不在預訂計畫內,「黃煌雄監委是熱情的人,我們是基於社會責任,才花四個月時間協助出版。」

【2012/07/22 聯合報】



全文網址: 幫監委出健保書 北醫:沒拿半毛錢 | 政治 | 國內要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1/7241186.shtml#ixzz21IRq3K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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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保 公醫制度 相互矛盾 全未指出(轉貼)司法院釋字第四七二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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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四七二號解釋
中華民國88年1月29日
院台大二字第02654號

解釋文

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及第一百五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復為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五項所明定。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九日公布、八十四年三月一日施行之全民健康保險法即為實現上開憲法規定而制定。該法第十一條之一、第六十九條之一及第八十七條有關強制納保、繳納保費,係基於社會互助、危險分攤及公共利益之考量,符合憲法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之意旨;同法第三十條有關加徵滯納金之規定,則係促使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履行其繳納保費義務之必要手段。全民健康保險法上開條文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亦無牴觸。惟對於無力繳納保費者,國家應給予適當之救助,不得逕行拒絕給付,以符憲法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保障老弱殘廢、無力生活人民之旨趣。

已依法參加公、勞、農保之人員亦須強制其加入全民健康保險,係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難謂有違信賴保護原則。惟有關機關仍應本於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時,該法第八十五條限期提出改制方案之考量,依本解釋意旨,並就保險之營運(包括承保機構之多元化)、保險對象之類別、投保金額、保險費率、醫療給付、撙節開支及暫行拒絕保險給付之當否等,適時通盤檢討改進,併此指明。

解釋理由書

法律之制定與修正,為立法院之職權,行政院依憲法規定, 僅得對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九條規定:「本法實施滿二年後,行政院應於半年內修正本法,逾期本法失效」,係指行政院應於本法實施二年後,重新檢討本法實施所面臨問題,並向立法院提出修正案而言。行政院已依同條規定於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向立法院提出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草案,尚不發生本法效力存否之問題,合先敘明。

「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現社會保險制度」、「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及「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既為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七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五項明定之基本國策,立法機關自得制定符合上開憲法意旨之相關法律。至全民健康保險制度應如何設計,則屬立法裁量之範圍。八十三年八月九日公布、八十四年三月一日施行之全民健康保險法即為實現上開憲法規定而制定。該法第十一條之一、第六十九條之一及第八十七條關於強制全民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規定,係國家為達成全民納入健康保險,以履行對全體國民提供健康照護之責任所必要,符合憲法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之意旨。同法第三十條有關加徵滯納金之規定,係為促使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之義務,與前述強制納保均係實現全民健康保險之合理手段,應無逾越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必要程度。惟對於無力繳納保費者,國家應給予適當之救助,不得逕行拒絕給付,以符憲法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保障老弱殘廢、無力生活人民之旨趣。

公務人員、勞工、農民已依公務人員保險法、勞工保險條例及農民健康保險條例規定分別參加公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農民保險,復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須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係基於整合公勞農保之醫療給付,建立全國單一、公平之健康保險體系之目的,具有促使醫療資源合理分配,發揮社會保險之功能。此種強制性之社會保險,其保險之條件係由法律規定,一體實施,與依個人意願參加之保險契約有間,立法機關盱衡社會發展之需要,制定或修改法律,變更各項社會保險之規定,建立符合憲法意旨之社會安全制度,不生違背信賴保護利益之問題。惟有關機關仍應本於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時,該法第八十五條限期提出改制方案之考量,依本解釋意旨,並就保險之營運(包括承保機構之多元化)、保險對象之類別、投保金額、保險費率、醫療給付、撙節開支及暫行拒絕保險給付之當否等,適時通盤檢討改進。又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於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後,關於其醫療保險部分,係以行政院函釋為權宜措施之依據,有欠允當,有關機關尤應注意及之,併此指明。

大法官會議主席 施啟揚
大法官 翁岳生 劉鐵錚 吳 庚 王和雄 王澤鑑 林永謀 施文森 孫森焱 陳計男 曾華松 董翔飛 楊慧英 戴東雄 蘇俊雄

協同意見書

大法官 吳庚

本件聲請意旨對全民健康保險法發生違憲疑義者,主要在於:㈠強制全民納保係在憲法明定人民有納稅、服兵役及受國民教育之三項義務外,增加憲法所無之義務,故有違憲之嫌;㈡對原已參加勞保、公保、農保等社會保險之人民而言,實施全民健保後或保費負擔加重或給付水準降低,有違信賴保護原則。本席贊同多數通過之不違憲結論,但形成結論之理由認為有補充之必要,爰分述如下:

一、按憲法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一條所規定之三種義務,在性質上屬於人民之基本義務,係制憲者參酌各國憲政常軌及制憲當時之社會環境所作之例示性規定,上述三個條文對人民之義務並無列舉窮盡(numerus clausus)之意,若謂人民之義務僅止於上述三種,則社會秩序勢必無法維繫,甚至有面臨解構之危險。因為社會成員遵守行為規範乃社會存續之前提,在國家生活之中,法律為最重要之行為規範,人民均有遵守法律之義務,縱然納稅、服兵役及受國民教育三者,亦應由法律明確訂定,人民始有義務服從。是以遵守法律乃人民之政治義務(political obligation),無待憲法之規定,至於法律不得牴觸憲法,侵害人民之基本權利,自不待言。故法律對人民所課予之義務,合憲與否不在於義務本身是否出自憲法規定,而係該項法律是否依憲法所定之程序產生?義務內容是否合理?與憲法之意旨是否相符?本件聲請意旨對義務之認知,顯有誤會。

二、如所周知,我國憲法乃不同政治理念妥協之產物,在保障人民權利方面,原則上以源自個人主義及自由主義理念之權利清單為其內容;另一方面在基本國策之章節中,則明顯以帶有強烈社會主義色彩之綱領性規定,作為內涵,若以對私有財產及個人經濟自主的影響,從嚴重到輕微作為區分,其手段有:部分生產工具公有化(憲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平均地權及節制資本(憲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實施社會保險制度(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社會扶助及救濟(同上條)等。憲法經過民國八十一年以後之逐次增修,憲法本文之相關規定雖未凍結,但「社會化」之措施已從急進的限制私產、改變社會財產結構轉向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兼籌並顧、保障弱勢族群等溫和手段(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二項、第九項、第十項等),唯一仍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者,厥為「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五項),此乃本件憲法解釋時應有之「先在理解」。按憲法課予國家機關某種事項之作為義務時,一般稱為憲法委託(Verfassungsauftrag),而憲法委託又有明示委託與默示委託之分,憲法第二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屬於前者,推行全民健保可謂後者。立法者履行憲法委託之義務而制定相關法律,涉及對個人自由權利之限制,與立法者單純依據憲法第二十三條基於公共利益等因素考量之比例原則,具有更高之正當性,若非如此解釋則早年開始實施之「三七五減租」、「耕者有其田」等措施,均可能因過度侵害人民既得之財產權而違憲矣!三、憲法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之本旨,在使全體國民均納入健保體系,至於強制納保之方式憲法增修條文本身並未規定,立法及行政機關自有裁量之空間,並對其決策成敗負政治責任,尚非釋憲機關所能置喙。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不採於現有勞保、公保、農保以外,將尚未納保之國民另行建立獨立之保險體系的設計,而統一規劃為全民健保,利弊得失,固有仁智之見,但並不發生牴觸憲法之問題。至於聲請意旨所指因全民健保之實施,增加原來參加勞保、公保、農保等被保險人之保費負擔,而醫療給付之品質則反而下降,遂認全民健保已違反信賴保護原則而構成違憲。第按信賴保護固屬具有憲法位階之公法上基本原則,國家之立法、行政及司法等部門,均應受其拘束,但此一原則之適用,並非毫無條件。主張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者,除應具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外,必須審酌符合信賴保護之利益的性質以及衡量公益與私益之保障何者具有較高價值。倘形成信賴利益之事實關係為過去存在之事實,制定法規溯及既往的使相對人遭受不利之結果,原則上不得為之;倘制定法規係針對將來發生之事實關係而適用,且公益因此而獲致益處顯然大於相對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私益者,即非法所不許(參照德國憲法法院判決BVerfG 39, 128; 43, 286; 62, 163; auch Mayer/Kopp,Allgemeines Verwaltungsrecht, 5. Aufl., S.300f.)。指摘違憲者諒係以社會保險與社會救助(或社會救濟)不同,並非公權力主體單方面照顧相對人之行為,而係基於保費與保險給付利益間之對價關係,故不得片面更改,使被保險人之信賴利益受損。實則以制定新的法律,變更各項保險條件,被保險人縱受不利影響,衡諸上開說明與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並無違背之處。何況吾國過去舉辦之各項社會保險,並非真正之對價關係,其中以公保為例,自民國四十七年開辦以來,全賴國庫之補貼,其累積虧損之金額以數十億計,可謂獨占資源分配之有利地位,豈是憲法建立社會安全體制有意設計之優先順序?實施全民健保使數百萬原本不在社會保險體系內之國民同霑利益,獲得平等的醫療照顧,本席認為與制憲者在基本國策中所欲實現之分配正義(Justitia distributiva)理念正相符合。

協同意見書

大法官 孫森焱

國家舉辦社會保險制度,對於國民發生老年、殘障、疾病、傷害或死亡事故時,給與照顧,以確保其生活,是為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所定實施社會福利政策的一環。全民健康保險的推行復為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五項所揭示國家的基本國策。是在我國實施全民健康保險原即不發生違憲問題。立法機關本此意旨,制定全民健康保險法,乃基於公共政策之考量所作醫療資源分配而課予人民權益變動之義務,其中使全民納入健康保險所訂強制納保條款,符合憲法設定基本國策及修憲者所為價值判斷之意旨。 按社會保險以社會連帶、強制參加為基礎,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給與被保險人填補損害為標的。因此,強制參加、繳納保險費為社會保險之主要特徵,是為憲法容許國家在納稅、服兵役與受國民教育之外,為推行全民健康保險而課人民之義務。至採何制度將全民納入健康保險,則委由立法機關以法律規劃之。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公務人員保險法及勞工保險條例各相關規定即明定停止適用,係為建立全國單一、普遍而公平之健康保險體系之目的,具有促使醫療資源合理分配,發揮社會保險之功能,本件解釋理由書已闡述甚明。惟其制度之設計,仍應符合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不待贅言。

社會保險乃以追求社會福利為目的,與商業保險係基於個人意願參加者有間。其特徵乃在危險分攤社會化,故有資力者,固應強制其參與,對於有保護需要而無充分資力者,尤應多加照顧。辦理社會保險所需費用,除以保險費挹注外,國家應經由資源分配之政策,為必要之補助。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依不同類別之被保險人就其應繳保險費分別規定國家或地方政府補助之比例,多者全額,少者百分之十、三十、六十不等,或由被保險人自付全部金額,均應依比例原則,精算核計後決定。惟依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照顧「無力生活」之國民,乃國家基於「社會安全」之基本國策應負之責任。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八條第二項關於保險人得暫行拒絕給付之規定,對於低收入所得者,或經濟狀況一時陷於困境之人,毋乃過苛,與實施全民健康保險之意旨不符。又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從而立法機關制定勞工保險條例及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分別規定政府補助保險費之比例,符合憲法上開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意旨。惟自全民健康保險實施後,此項補助與公務人員保險法第九條規定公務人員之保險費由政府補助百分之六十五,兩相比較,是否相當,涉及有無違背平等原則之問題,均待隨時檢討。

全民健康保險實施後,對於全民建立單一、普遍而公平的健康保險制度,乃為促使醫療資源的合理分配。因此,對於公務人員、勞工及農民採取職業別而實施之社會保險所提供不同程度的保險給付,自有重新調整的必要。立法機關為整合公、勞、農之醫療給付,制定法律或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保險給付之內容,致實施全民健康保險之前後給付有所變更,應係出於合理分配醫療資源之故。即以保險病房之設置標準言,如果公務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而仍維持公務人員保險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二等病房」之等級,致與一般人民所受給付有異,其因此增加之成本轉由全體國民負擔,顯違平等原則。強制投保,限制個人自由權的措施所追求的公益目的,無非為促進社會互助、危險分攤,使中低收入所得者亦能同獲保障。倘若特別優厚部分人群之保險給付,以致全體被保險人負擔之保險費增加,適與實施社會保險之上開意旨背道而馳。本解釋意旨謂「立法機關盱衡社會發展之需要,制定或修改法律,變更各項社會保險之規定,建立符合憲法意旨之社會安全制度,不生違背信賴保護利益之問題」,自堪贊同,爰提出協同意見書如上。

同意見書

大法官 蘇俊雄

本號解釋係針對-⑴全民健康保險法採取強制納保制度以及⑵其就既有保險制度醫療給付部分所為的整合是否影響人民信賴利益-這兩項爭議問題所為的法律違憲審查。多數通過的解釋文及解釋理由就此所持之結論,原則上固為本席所贊同;惟鑑於全民健康保險制度的建立,對於我國邁向「社會法治國」發展的深遠影響,對於其間所涉及、引發的合憲性爭議問題,本席以為大法官恐應做更深入而審慎的檢討分析,才能夠化解論者對於此項制度合憲性的疑慮、穩固吾人建構社會法治國的基本共識。針對全民健康保險法採取強制納保制度的合憲性問題,在此爰提出協同意見書,說明本席已獲致的確信與未決的疑慮。

按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五項規定,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在此項「憲法委託」之下,立法者固然具有規劃建構全民健康保險制度的正當性以及積極作為的義務,並且對於此項「國家目標」(Staatsziel)的實現方法擁有廣泛的政策形成空間;但是其就此所做的規制,仍然必須合乎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與平等權的規範要求,不得逾越憲法就其規範形成自由所設定的框架界限。本號解釋之聲請人對於強制納保規定的合憲性所為之主要質疑,雖然恐係出於對我國憲法上所定人民義務條款之規範意旨的誤解,惟大法官就此除應做憲法解釋上的澄清外,仍然應該顧及與此項制度確切相關的憲法規範要求;多數通過的解釋文及解釋理由進而援引憲法第二十三條所蘊含之比例原則,審查系爭強制納保規定的合憲性,因此值得吾人贊同。惟鑑於本號解釋未能明確釐清憲法上人民義務條款的解釋疑義,且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亦非系爭問題的唯一審查基準,而多數通過的解釋文與解釋理由就此所為的論證審查復嫌簡略,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採取強制納保規定的合憲性問題,因此另有補充申論之必要。

一、憲法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所定人民義務條款,並不必然否定、排除立法者另外創設其他法定義務(例如強制加入全民健康保險)的憲法容許性。

人民對國家的公法上作為義務,是否受到憲法上開義務條款的限制,從而立法者不得以法律創設其他的公法上作為義務?就此問題,由於制憲者並沒有明確表達其態度,因此,此項問題的解答相當程度取決於進一步的憲法解釋。從歷史的解釋方法可能認為,義務條款已經限定了人民對國家所負之公法上義務。這是因為從人權譜系之發展而言,人民居於「被動地位」的義務條款,係最早「入憲」的部分,其積極之意義在於以憲法來確定人民對國家的義務範圍,排除封建時代對人民的若干不合理要求(如服勞役)。因此,若取向於義務條款的歷史發展脈絡及其人權保障作用,而將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解釋為是列舉的、限制性的規定,則全民健康保險法中的強制納保條款自不免被視為是違憲的。但是,不容否認的,近代以來的國家觀,對國家任務之要求已經發生變化,從而也使得傳統國家與社會的界限發生位移 。 在 「 社會福利國家的憲政原則 」 (Sozialstaatsprinzip)下,不僅國家大幅地介入規制市民社會,而且也常需要人民的積極合作,才能建立合乎社會正義的憲政秩序。從而,以法律保留原則的方式,創設人民之其他公法作為義務,往往具有正當性與必要性。換言之,在這種國家為處理社會問題之情形下所課予人民之作為義務,並不同於傳統上人民對國家所負的公法義務,而具有強烈的「社會義務性」,其因而並非傳統憲法義務條款所要限定或排除的對象。從結果取向的憲法解釋觀點而言,這種解釋亦可以避免諸多在勞工法、環境法所創設之義務規定,在一夕之間被否定,而有助於社會生活之可能。因此我們無法單純從對憲法義務條款之解釋否定全民健康保險法之強制納保規定的合憲性。

在我國憲法肯認社會福利國家原則,且制憲者亦未明示憲法義務條款之性質的情形下,憲法解釋上應該肯認人民之公法義務並未受憲法所定義務條款的限定;但因這些義務要求往往涉及人民基本權利,故須以法律保留之方式為之。蓋社會福利國家原則,雖然對基本權利的解釋以及基本權利限制界限的判斷等課題具有積極的意義,但是此項憲法原則的實現,不能直接排除民主政治原則的適用。故追求社會正義的國家任務的實踐,仍必須委由立法機關本其政策與規範的形成權限,在不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或其他相關規定的合憲性範圍內,透過法律來加以實現(註一)。

二、強制納保規定將會對人民的人格發展自由(自我決定權)以及財產權構成限制,其就此必須合於憲法第二十三條及其所蘊含之比例原則的規範要求。

㈠被限制的基本權:在強制納保的條款之下,人民的人格發展自由與財產權將受到限制;至於聲請人所指「以強制納保的方式,將原為『契約自由』精神的健康保險關係,轉化成全體人民應盡之義務」,則恐非此際所涉之基本權課題,因其誤解了全民健康保險法係屬公法或社會法的屬性(在此領域自無私法自治原則之適用)。

㈡審查標準:綜合審酌此際所涉基本權的重要性以及全民健康保險法此種社會立法的政策考量複雜性與其對國家社會之資源配置的深遠影響,大法官在援引比例原則審查系爭強制納保規定的合憲性時,至少應該根據「可支持性審查」的標準,檢討政治部門所做的評價判斷,是否具有合乎事理可得予以支持之理由(註二)。

㈢比例原則的論證審查:多數意見肯認系爭強制納保規定之適當性與必要性的理論,原則上固為本席所贊同;惟對於其間所涉及的「立法事實」問題(尤其是比較法上是否有其他「相同有效」而「侵害較小」的規範模式可供選擇參考的問題),大法官恐應做更為周延的調查與論證。

三、憲法第十五條所定的生存權保障,亦為本案所未明示的審查基準。

誠如解釋文所言,對於無力繳納保費者,國家應給予適當之救助,不得逕行拒絕給付。這是因為由全民健康保險所整合與提供的醫療給付,有部分已屬維持人民基本生活條件所必要;國家若以人民未繳納保費為由而拒絕提供此種基本給付,將違反憲法保障生存權所含「禁止不足給付原則」的要求。

四、與強制納保規定密切相關,但是聲請人並未指摘,而本號解釋亦未便審查的是-有關繳交保險費之義務人範圍以及保險費率差異規定的合憲性問題(主要是相關規定是否合乎平等原則的問題)。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就此所為的差別待遇規定是否合理-特別有無構成對婚姻與家庭制度的不當歧視、是否有違「代際正義」等問題,因此仍非常有斟酌檢討的餘地。惟限於釋憲機關「不告不理」的功能法限制,本席在此
未便表示意見。

註一: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判決 BVerfGE 59, 231.

註二:許宗力,憲法與政治,收於現代國家與憲法-李鴻禧教授 六秩華誕祝賀論文集,一九九八,頁八十八以下。

部分不同意見書

大法官 施文森

本件聲請人所聲請解釋者計有二點:一為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簡稱健保法)之強制全國人民參加健保是否在對人民課以參加健保之法律義務?另一為健保法之強行將公、勞、農保中醫療保險部分納入健保是否侵害原已參加公、勞、農保者之既得利益,因而構成違憲?對於第一點,宜從健保之性質加以分析。按工業革命以後,國家工業化與資本主義化之結果,並未為人民帶來預期之幸福,反而於社會上形成鉅富與赤貧、強勢群體與弱勢群體之對立,如何防範此種對立所可能引發之社會動亂,以及如何消除貝佛里奇報告(The Beveridge Report)所指出之貧困、愚昧、骯髒、懶惰與疾病等五害,成為社會共同之責任,而由國家為之承擔。西方國家於初期所採之社會福利措施,均係經由預算之編列,對貧病、老弱、殘廢或無力謀生、及遭受非常災害者,予以救濟或扶助。此種經費直接來自全國稅收之「垂直式社會安全制度」,若行之於一時固無不可,若持之於久遠,必使受助者更形懶惰,成為社會之永久依賴人口而不知自拔,故而西方國家於二十世紀初葉以降,對於社會福利政策之推行乃採用保險原理,經由立法強制人民投保,一方面使個人、團體乃至政府成為一危險共同體;另一方面要求保險參加人必須依法交付保險費始得將其生活上可能遭遇之危險轉嫁予承保機關。此種形式之社會福利制度已由國家單向給與,轉變為被保險人與承保機關間互為對待給付,學者稱此為「水平式社會安全制度」。我國憲法即本此社會安全制度發展趨勢,於第一百五十五條揭示社會保險、社會扶助、及社會救濟為三大社會福利措施,兼採並行,於平等之基礎上造福全體人民;又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五項規定,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而健保法即為貫徹此等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之意旨而制定,使人民得經由參加及給付一定對價,於生育及傷病事故發生時獲取醫療給付。全民健康保險既為社會保險之一種,其強制性乃制度設計之本質使然,健保法之將具有該法第十條規定資格之人民一律納保,即係出於國家資源共享與所得重分配之理念及前開憲法基本國策而施加於人民之福利,非如多數意見所謂基於危險分攤之考量,與一般由人民單向付出之法律義務不能相提並論。惟健保法中確存有部分規定,諸如︰①被保險人分類之是否妥當(第八條)、②作為保險費計算基礎之投保金額除薪資外,應否兼及被保險人之其他實際所得(第二十二條)、③保險費之全額補助以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戶長為限之規定是否過嚴,應否及於其他各類一時不能或無力謀生之被保險人、④滯納金之加課固為促使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按時交付保險費所必要,然第三十三條第三項、第六十九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以未繳清保險費、滯納金及未繳付同法第三十三條與第三十五條規定之自行負擔費用,作為拒絕給付之理由,其所使用之手段是否過當,以致違反比例原則、⑤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五條所設定之自行負擔比率是否過高,致逾一般中低收入者所能承擔之程度、及⑥第八十二條所規定之代位請求權應否及於其他一切加害人等,似多不符前開意旨之處,其從速檢討修訂,使健保更形公平合理,確有必要。

對於第二點,應取決於︰①社會保險是否即為社會救助、②原公保就疾病、傷害及生育所提供之醫療保障在制度之設計上與健保是否相同、③公、勞、農保之醫療保障經納入健保後,其對於公保被保險人之權益有何影響、以及④人民於社會保險下所取得之權利應否受憲法財產權之保障等四者,茲析述如下:

㈠社會保險非社會救助:社會保險雖為社會安全之一環,但其在性質上並不等同社會扶助或社會救濟,亦不因政府對社會保險被保險人在保險費上為補助而得視之為社會福利。社會保險之被保險人與推行社會保險之國家間,係處於公法契約關係,雙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其給付之範圍應悉依該公法契約成立當時之法律之所定,不若社會扶助或社會救濟,純由國家單向為給付,其給付之多寡,國家得視其當時之財力或國民經濟狀況而為調整。大法官於早期解釋中有將社會保險視為社會福利者,於釋字第二四六號因而認為變更公務人員保險中之養老給付計算基礎之法令為合憲,但釋字第三一六號則確認公務人員保險為社會保險之一種,使社會保險與社會救助有了較明顯之區隔。

㈡原公保中之醫療保障在制度之設計上與健保不同:公保、勞保與農保係同屬綜合保險類型,其提供之給付可分為醫療費用補償及定額現金給付二大類。惟公保之制度設計既與勞、農保不同,亦與健保有別。公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十二條規定:「被保險人於繳付保險費滿三十年後,得免繳保險費」,基於「危險不可分」、「保費不可分」之保險原理,公保就生育、疾病及傷害所提供之醫療費用補償係與就殘廢、養老、死亡及眷屬喪葬所提供之定額現金給付構成整體保障之一部分,應同有該條之適用。公保被保險人縱使於健保施行後始繳付保險費屆滿三十年,亦不應被剝奪此項免繳保險費之權利。銓敘部曾於同年三月十四日邀集財政部等有關機關開會研商,與會機關代表均認為︰「基於政府誠信原則,對已依公務人員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加保滿三十年之現職在保人員,其本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自付之保險費,擬由各級政府或要保機關予以補助,以維護是類人員之權益」(八十四年四月十三日(八四)台中特一字第一一二0九六一號函)。健保法於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一日付諸施行後,既已將公保中有關醫療給付部分強行納入,健保遂與公保各自獨立,互不相屬,成為單一類型保險,而前開銓敘部之函釋,對該日及其後始參加公保之被保險人自不應一律有其適用,否則不僅有違健保須交付保險費始得享有保障之制度設計,亦將使此類公保被保險人自繳付公保保費滿三十年起,由健保第一類被保險人轉變為第五類被保險人,於以平等及所得重分配為基礎而實施之健康保險制度下,豈容此種不合理現象之存在。

㈢健保損及公保被保險人原應享有之權益:社會保險制度為法律所創設,自得由法律為之變更,但此項變更,除非對變更前已參加社會保險之被保險人有利,不得使之溯及既往。健保法於八十四年三月一日付諸實施後,若竟對施行日前已參加公、勞、農保之被保險人一律強行適用,必然使此類被保險人遭受如下之不利益:

1.保險費負擔增加:公保保險費於八十四年三月一日以前,其保險費按被保險人每月保險俸給百分之九計算,其中百分之三十五由被保險人負擔,於健保實施後,公保保險費率降為百分之四.七五,健保為百分之四.二五,二者合計雖仍為百分之九,但對健保保險費部分,被保險人須自付百分之四十,以每月保險俸給一八三00元為例,被保險人每月須多繳三十九元。至八十四年十月一日,公保保險費率調增至百分之六.四,如仍以每月保險俸給一八三00元為例,又須多付三0二元,其與健保保險費率合計,遠超過公務人員保險法第八條所設百分之九之上限。勞保費率於健保施行前為百分之七,於健保施行後降為百分之六.七,但與健保費率合計則高達百分之十.七五,對健保保險費部分,勞保被保險人自付之比例,由勞保之百分之二十,增至百分之三十。

2.自負額提高:公保被保險人僅須負擔掛號費,勞、農保被保險人雖經法律規定須自行負擔門診費百分之十,住院費用百分之五,但此等規定從未付諸實施,故亦僅自行負擔掛號費。健保之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門診或急診費用百分之二十至五十(健保法第三十三條),及住院費用百分之五至三十(健保法第三十五條)。

3.給付範圍縮減:公、勞、農保對於住院伙食費三十日內以給付半數,三十日以上給付全額;對於病房,規定為二等;對於醫師指示用藥,未設限制。健保將住院伙食費列入不給付之範圍,將病房由二等降為三等,對於公、勞保被保險人之醫師指示用藥則設有較嚴之限制。

4.不保事故增加:公、勞、農保僅將戰爭及犯罪行為所致之事故不保在內,而健保法第四十條則規定:「因戰爭變亂,或經行政院認定並由政府專款補助之重大疫情及嚴重之地震、風災、水災、火災等天災所致之保險事故,不適用本保險。」

㈣基於社會保險而取得之權益應受憲法財產權保障:社會保險為公法關係,基於社會保險而生之權益,屬公法上財產請求權,而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又可分為單向施惠式與雙向對待給付式二類,其性質不同,受憲法保障之程度亦因而有別。社會保險權益屬於後者,其應受憲法財產權保障已無容置疑。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即在此種理念下,認定社會保險法上之某些定期金或定期金期待權為財產權,列入受憲法財產權保障之範圍(見蘇永欽,財產權的保障與司法審查,國家科學研究會研究彙刊,卷6,期1,頁53-54)。大法官於釋字第三一六號亦指出限制「植物人」請領殘廢給付之法令,係「增加法律所無之條件,與憲法實施社會保險照顧殘廢者生活,以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尚有不符,應不再援用。」於釋字第四三四號,大法官更明確釋示:「公務人員保險法於第十六條第一項關於養老給付僅規定依法退休人員有請領之權,對於其他離職人員則未規定,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不符,應即檢討修正」。

據上分析,健保法對於其實施前業已有效存在之各種社會保險中有關醫療給付部分,究應如何為適當之銜接與調和,多有設想欠周之處,其制度設計之粗糙,已屬顯而易見。健保關及全國人民權益,健保法規定之當否確需自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憲法保障財產權意旨等層面及角度從嚴加以檢驗,惜多數意見就健保強制納保所牽涉之問題,尤其對於公、勞、農保之被保險人,應否按健保施行日之前或之後為區隔,未詳為釐清,僅以「已依法參加公、勞、農保之人員亦須強制其加入全民健康保險,係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難謂有違信賴保護原則」,籠統地作出合憲之宣告,跳脫釋字第三一六號及釋字第四三四號所形成之原則,重回釋字第二四六號之理念,將健保置於社會福利同一基礎上為檢驗,使八十四年三月一日之前已參加公保之被保險人,其權利因而受到侵害。此一結果,要非本席所樂見,爰陳不同意見如上。

抄立法委員周伯倫等五十二人聲請書

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

立法委員周伯倫等五十二人聲請大法官解釋:全民健康保險 法之強制全體國民納保及繳費之規定有否違憲。

爭議之性質與經過及涉及之憲法條文

行政院於今年三月一日所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法,係以「強制納保」的方式,將原為契約自由精神的健康保險關係,轉化成全體人民應盡之義務。該法中第十一條之一、第六十九條之一及第八十七條明文要求所有國民必須強制納保及相關罰則規定,顯已將全民健保視為一種「國民應盡義務」。根據現行憲法規定,國家與人民間之義務關係有三:「人民有依法律納稅、服兵役、受國民教育等義務」(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現行憲法並未明文規定「人民有依法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義務」。因此,全民健康保險法逾越憲法規定,強制要求全體國民「投保繳費」的作法,顯有牴觸憲法及適用憲法上之爭議。

聲請解釋憲法之理由

一、全民健康保險法強制全體國民投保,使之變相成為一種強制納保、強制繳費之國民應盡之「義務」。政府為圖施政之便利,以法律要求人民盡憲法規定外「第四種義務」的作法,已造成國家與人民義務關係的嚴重爭議。

二、「保險」係契約之一種,健康保險應為國家與人民間之一種契約行為。依契約自由之精神,需經雙方同意為之。但全民健康保險法卻反其道而行,以片面立法並藉國家力量強制全體人民「應納保、繳費」。如此之作法,除已嚴重違反「契約自由」之基本精神外,並已造成全體人民日常生活的負擔及恐慌。

三、根據現行憲法規定,國家與人民間之義務關係有三:「人民有依法律納稅、服兵役、受國民教育等義務」(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

即使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提及「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就該條文之意旨及精神,係屬課予「國家」之義務而非課予人民之義務。因此,政府不宜為圖執政上之便利,而將憲法上明文規定之國家與人民間的義務關係範圍,擅自予以擴張或混淆。綜上所述,全民健康保險法強制全體人民投保的作法,已明顯逾越憲法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應予解釋為違憲之法律。

四、檢附全民健保法第十一條之一、第六十九條之一及第八十七條等條文影本及憲法有關人民義務之相關條文影本各乙份,請 查照。

聲請提案人:周伯倫

聲請連署人:陳昭南 劉文慶 蘇嘉全 葉菊蘭 李慶雄 江鵬堅 彭百顯 邱連輝 廖永來 戴振耀 許國泰 許添財 顏錦福 柯建銘 翁金珠 謝聰敏 姚嘉文 陳婉真 張俊宏 方來進魏耀乾 盧修一 林光華 朱星羽 沈富雄 李進勇 陳光復 趙綉娃 廖大林 葉耀鵬 尤 宏 余玲雅 黃昭輝 呂秀蓮 蔡同榮 黃煌雄 張俊雄 蘇煥智 邱垂貞 謝長廷林濁水 林瑞卿 洪奇昌 陳定南 施明德 張旭成 賴英芳 林正杰 黃信介 翁大銘 葉憲修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本件聲請書附件略)

抄立法院聲請書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六日

受文者:司法院 (84)台院議1597號

主旨:為全民健康保險法強制全民參與健康保險,並溯及既往侵害原已參加公、勞、農保之既得權益及其對原有法律之信賴利益,是否構成違憲疑義一案,請查照惠予解釋見復。

說明:

一、本院委員吳德美等十六人就前開事項所提之提案,經提 本院第二屆第五會期第二十次會議討論決議:「函請司 法院解釋」。

二、檢附前述議案關係文書乙份。

院長 劉松藩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印發

案由:本院委員吳德美等十六人,本院通過實施全民健康保險法強制全民參與健康保險,並溯及既往侵害原已參加公、勞、農保之既得權益及其對原有法律的信賴利益,是否構成違憲?擬由本院聲請大法官解釋,俾作為本院日後修訂本法的依據。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本院通過全民健康保險法強制全國人民參加健保,照憲法規定國民納稅、服兵役及受國民教育義務以外,再課以參加全民健保之法律義務,顯然違背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規定。況自從政府開辦健保以來,各方反映認為保費、費率提高了,手續費用都增加了。巧立名目額外費用負擔加重,手續變繁雜了,可是醫療品質卻反而變差。所以勞工反映健保是「劫貧濟富」,被罵為「賤保」 (貧賤的賤),越保越差,不保也罷,而公務員則認為 「劫富濟貧」,被說成「倦保」(疲倦的倦),越保越 累,不保最好,這就難怪健保開辦才二個月,就罵聲四 起,怨聲載道,舉國嘩然,決策者的「良法」變「惡法 」,執行者的「美意」變「惡意」,「德政」變成「苛 政」,政府必須虛心檢討,勇於面對事實立即做出有效 的斷然處置,否則如演變成集體拒交保費的局面,那就更難收拾殘局了。

二、「健保法」經本席認真把脈仔細診斷結果,主要的毛病應該出在於本法不適合也不應該溯及既往而適用於原已參加公、勞、農保的人員,並使他們原享有的權益遭受到重大損失。本席在此要鄭重指出,依據美國憲法明文規定:「嚴格禁止國會制定及通過溯及既往的法律」,因為法律溯及既往,侵害人民的「既得權益」及法律的「信賴利益」,是公認的一種嚴重違憲行為。另外,本席也要特別提醒各位先進注意,依照我國行政法院民國四十九年判字第一四0號判例早已明白指明:「一般所謂強行法規本質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顯屬擴張解釋,其見解殊無可採」。

三、因此,本席在此提出建議,先聲請大法官解釋,通過實施本法,溯及既往而侵害到原已參加公、勞、農保之既得權益及其對原有法律的信賴利益,是否構成違憲並須在一定期間內修正否則本法失效?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從立法的政策面來講,本院應該必須根據大法官的解釋,將本法予以修訂為只適用於原未參加保險的人員而不溯及原已參加公、勞、農保之人員,並回復實施原公、勞、農保的舊制。反之,如果不是這樣的話,那本院只需從立法規定的技術面,予以改進修正就可以了。

提案人:吳德美

連署人:施台生 鄭逢時 高育仁 洪性榮 林明義 廖福本 葉憲修 陳傑儒 李友吉 陳朝容 劉光華 羅傳進 嚴啟昌 葛雨琴 尤宏

釋憲聲請書

主旨:「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簡稱「健保法」)強制全民參加健康保險,並溯及既往侵害原已參加公、勞、農保 之既得權益及其對原有法律之信賴利益,是否牴觸憲法 第十五條規定?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 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大法官解釋。

說明:

壹、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

「健保法」追溯既往適用於原已參加公、勞、農保人員,並已對上開人員造成重大損失,嚴重侵害其「既得權利」及其對法律之「信賴利益」,是否違背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有關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其他權利之規定?事涉法律牴觸憲法疑義並攸關全民重大權益,特聲請解疑。

貳、疑義之性質與經過

一、「健保法」溯及既往適用於原已參加公、勞、農保 人員,對其所造成的損失與不利結果,舉其犖犖大者如下:

1.費用增加:除掛號費外,另需繳納門診費自付額。

2.手續繁雜:需不斷換卡填表格。

3.費率提高:勞保費率六‧二五%加上健保四‧二五%合計十‧五%。

4.保費提高:除勞工本人外,外加負擔五口保費。

5.負擔加重:健保醫院巧立名目,收取額外費用,諸如病床附加費、指定醫師費、用藥差額費;需同時繳納健保與公、勞、農保兩筆費用。

6.醫療品質降低:公保人員不能再到清一色的公保門診中心就醫,而需至擁塞雜亂的院所就醫;公保人 員再也無法享受到主治醫師常駐公保門診中心門 診之醫療品質;公保人員再也無法住二等房及享受
住院伙食免費之待遇等。

7.公保證、勞保證、農保證再也無法享受到「一證全 國通用」、「一證終身用到底,不必換證、卡」的便利等。

二、基上事實,勞工反映健保是「劫貧濟富」,被罵為「賤保」,咸認越保越差;而公務員則認為「劫富濟貧」,被說成「倦保」,大都不想保、懶得保,此從政府開辦健保不到數月就罵聲四起,怨聲載道,舉國嘩然,因而驚動層峰,除乃諭令政務委員與民座談,探求民怨之所在外,另有監察御史大人主動出巡,瞭解違失痛癢之處,連帶使本院審慎重新檢討制定本法,追溯既往原已參加公、勞、農保之人員,致使其權益蒙受重大損失,是否構成違憲之疑義。

參、聲請解釋憲法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

一、依據我國行政法院四十九年判字第一四0號判例闡釋:「一般所謂強行法規本質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顯屬擴張解釋,其見解殊無可採。」按美國憲法明文規定:「嚴格禁止國會制定及通過溯及既往的法律。」蓋法律溯及既往,顯然侵害人民的既得權(財產權)及其對原法律規定的信賴利益,已被現代憲法學者及行政法學者公認為一種嚴重的「違憲行為」,故實無理由再繼續自我囿限於所謂:「法律不溯及既往係法律適用原則而非立法原則」之陳舊過時及不切實際之迂腐理論。

二、本案「健保法」頒施之後,而追溯既往及原參加公、勞、農保人員之既得權益。質言之,「健保法」由於「制度設計」錯誤,為了要實施「中央集權」的保險模式,乃不惜違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全盤打破並澈底摧毀原實施已久的公、勞、農(漁)、自僱者等「地方自治」的保險模式,致嚴重侵損該等人員的原有權益,殊有違背我國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嫌,爰請釋憲,俾法治而重民益。

肆、關係文件及件數

一、立法院第二屆第五會期第二十次會議臨時提案全文 影本乙份。

二、立法院八十四年五月十五日(84)台處議字第一七 0號函影本乙份。

三、「全民健康保險法」影本乙份。

(本件聲請書附件略)

抄紐0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黃0鈞)聲請書

受文者:司法院

主旨:為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對聲請人所為八十六年度中保險

簡字第八號、八十六年度保險簡上字第二號民事確定判決,所適用之全民健康保險法部分條文之規定,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致影響聲請人之權益事,請惠予解釋。

說明:

壹、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

一、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稱健保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符合第十條規定之保險對象,除第十一條所定情形外,應一律參加本保險」之強制入保規定,是否牴觸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四項「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及憲法第十五條對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聲請人以為上開憲法及增修條文之規定,旨在課予政府推行社會福利,並無強制人民非接受不可,且現代與傳統醫藥並非限於健保局依健保法規劃醫療給付中之中、西醫醫療方式,且如人民不願接受健保之醫療給付方式而強令其負擔健保費用,是否侵犯憲法第十五條所示生存權、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均 有疑義。

二、再查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逾寬限期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納費額百分之零點五滯納金⋯⋯」,依此規定,如遲延兩百天,則將遭加徵原需繳納健保費用之一倍,揆諸所有行政罰法,對於滯納金之課徵,尚無如此苛刻者,另同條文第二項「保險人對前項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經通知其應繳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得依法訴求」,如前所述,全民健保推行之目的,在於照顧民眾之健康,則滯納金之課處,是否侵犯人民憲法上所保障的財產權?聲請人認此應有違憲之虞。

貳、爭議之事實與經過

聲請人為紐0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本公司雖前曾參加勞保,然全民健康保險推行以來,從無意願參加該保險,而當初全民健康保險局(以下簡稱健保局)僅寄發全民健康保險投保單位成立申報表至本公司,從未告知本公司是否可不加入,本公司員工不明其義,誤以為行政機關所需之填報資料,而將公司員工之資料填寫寄發,嗣本公司因顧及員工之權益,對於員工部分之健保費,乃同意繳納,對於公司法定代理人及其眷屬部分並未同意加入健保合約,是故兩方並未達成意思表示合致之情形,則可否僅依單方要求,即課予一方作為義務,不無疑義。另按健保局對於聲請人所提出願意如何負擔給付之請求除未置應外,仍執意需依健保法之規定,向本公司請求給付健保費及滯納金,經查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為八十六年度中保險簡字第八號民事判決,容有未審酌實情,逕依有違憲之虞的健保法,核認本公司應給付系爭健保費用及滯納金,對此部分為聲請人所不服,爰依法提起上訴,而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嗣又以八十六年度保險簡上字第二號民事判決駁回聲請人之上訴而告確定,上揭判決僅依現行健保法之規定為判斷,均未就聲請人所提之違憲理由,如聲請人對健保局新年度未發放健保卡,卻要求聲請人公司給付健保費,每個人應對自己的生命、生活、健康負責,有權選擇如何讓自己回復健康的途徑等及所提之存證信函終止健保合約一事為說明,聲請人認為現行健保法之部分條文規定,嚴重侵害聲請人之權益,而有違憲之虞,為此提出本件釋憲。

參、聲請解釋憲法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

一、查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明揭其旨。現行之健保法為憲法第一百七十條所稱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如其與憲法牴觸時,自應受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範,此合先敘明。

二、第按健保法之法源,乃依據為八十三年八月一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四項而來,由該條文之規定「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化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可知,係課予政府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之義務,並無強制人民接受之義務,此揆諸中華民國憲法之精神暨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僅有依法律納稅、服兵役及受國民教育之義務,且除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列之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惟查「全民健康保險」之立法目的係屬於一種社會福利措施,且係課予政府應盡之義務,並無前揭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列之情形,從而該法第十一條之一中強制人民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即有違憲之情形。況且,「全民健保」顧名思義,為全體國民均納入保險的一種健康保險制度,健保法於第十一條設除外規定時,即已體現全民健保並無強制性,則人民自有權利選擇加入、退出或不納保。

三、再按全民健康保險與一般保險之相同性,在於保險為一種射倖性契約,為學者所共同之意見,既屬契約,不管為公法上之行政契約,或私法上之民事契約,要皆離不開需有兩造意思表示合致為必要條件,如人民不願接受全民健康保險契約,則斷無強迫符合健保法第十條規定而無第十一條所列情形之人,非一律參加不可,此種立法規定不僅與憲法保障人權、自由之精神有違,且與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四項推行健保照顧人民之目的,為一種福利措施之精神相牴觸,同時也完全違背該條所宣示「促進現代化和傳統醫藥之發展」的規定,按目前全民健保所實施之醫療僅為中、西醫療方式,完全忽視其他傳統醫療,相對也扼殺了傳統醫藥研究之空間,令人民完全沒有接受其他醫療管道的機會。按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乃課以政府應行之作為,且本身為一種社會福利措施,則人民自然有選擇權,不容政府單位片面強制百姓參加,加重民眾為不必要之負擔,聲請人對於根據違憲之法律所課予聲請人不必要負擔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前揭之判決,認有聲請解釋之必要。

四、就社會公平正義性而言,「健保」美其名為照顧百姓,然其已變相鼓勵浪費醫療資源,養成民眾對自己健康不負責任的態度,以充斥於現今社會病態現象而言,不少人以出賣身體賺取不正當利益為工作,將病害傳播於社會,或以殘害身體為樂,此種對自己健康、生命不負責的態度,卻要全體民眾為此種不良的示範,負擔其醫療,不僅鼓勵負面之行徑,且難期全民有健康之理念,邁向健康之路。

五、復依健保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逾寬限期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納費額百分之零點五滯納金。⋯⋯」第二項「保險人對前項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經通知其應繳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得依法訴求。」亦屬違憲。蓋:

㈠違反契約之公平性,強制人民過度負擔,查該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規定「逾寬限期未繳納」,係屬遲延給付健保費,其至多僅為私法上之責任,此與一般之行政罰鍰科以違規之處罰不同,健保法藉「滯納金」之名義,使本為福利之措施,致人民權利嚴重受剝奪,且負擔不必要之損失,而依民事之遲延利息如未約定,至多以法定利息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健保法第三十條片面強制人民繳交滯納金且達遲延二百日,即有受加倍科收之虞,對於人民之權益嚴重影響,且違反憲法之規定。

㈡如前所述,滯納金之科處,應屬違憲,故健保局台中分局據以起訴請求之依據即有動搖,此外在健保法第三十條之規定「保險人於起訴之日起,在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未繳清保險費及滯納金前,暫行拒絕給付。」與實際運作亦有出入,對於未繳健保費之人民,健保局不僅拒發健保卡,且片面要求並起訴人民繳交健保費及滯納金。以一般保險為例,一方未為給付保險費時,他方得終止合約而不為給付。然查健保法強制要求人民負擔健保費,又不准人民解約,又因無健保卡而不能取得健保醫療資源,又要人民負擔健保費的內部行政命令規定,不僅與法律相牴觸,且已侵害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人民之財產權。

六、綜前所述,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三十條之規定,與憲法第十五條、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四項相牴觸,而有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之情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據有違憲之健保法部分條文以為八十六年度中保險簡字第八號、八十六年度保險簡上字第二號之民事確定判決之依據,難以釋聲請人之疑,謹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解釋,並期宣告上揭條文與憲法之精神
相牴觸,以維憲法之尊嚴,並保障基本人權。

肆、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附件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中保險簡字第八 號民事判決影本乙份。
附件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保險簡上字第二 號民事判決影本乙份。

聲請人:紐0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黃0鈞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六日

(附件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保險簡上字第二號
上 訴 人 紐0企業有限公司 (設略)
法定代理人 黃 0 鈞 (住略)
被上訴人
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區分局 (設略)
法定代理人 林華貞 (住略)
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 律師
複代理人 吳雪如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五日本院簡易庭(八十六年度中保險簡字第八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

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㈢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二、陳述:除與原審判決書所載者相同茲予引用外,補稱:

㈠全民健康保險為私法契約,政府與人民均處同等之地 位,並無強制性。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規定符合該條之保險對象者,「得」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所謂「得」者意謂非強制性,上訴人已於民國八十五年元月份退出全民健康保險,自無須給付任何費用,然同法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九條之一規定保險對象不依本法規定參加本保險者,除處以罰鍰外,並於罰鍰未繳清前,暫不予保險給付,此等規定不僅有矛盾處,且與制定該法之目的有違。

㈡查一般民事遲延給付,僅能請求遲延利息,而全民健康保險為保險契約,竟於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滯納金,每逾一日加徵應納費額百分之零點五滯納金,若延遲兩百日即達一倍,顯不合理,應屬苛政。

㈢依據憲法第一百五十七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之意旨認政府有義務推動照顧人民之福利措施,人民有權選擇是否接受,豈能強令人民負擔無必要之支出,況政府強令人民給付保險費,卻未能提供相當之醫療資源及照顧,是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之強制保險,使上訴人必須投保而繳付保險金,顯有違背憲法之精神。㈣從臺北市、臺灣省醫師公會就「醫藥分業」乙事進行抗爭,及報載高雄市政府積欠中央健保局之補助費達新臺幣四十億元等事實,足見全民健康保險法不夠完備。

三、證據:提出報紙及存證信函影本各一件為證,餘援用原 審之證據方法。

乙、被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除與原審判決書所載者相同茲予引用外,補稱:按符合第十條規定之保險對象,除第十一條所定情形外 ,應一律參加本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甚明,是爰依健保法之規定請求給付保險金及滯納金。

三、證據:援用原審之證據方法。

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全民健康保險為私法契約,政府與人民均處同等之地位,並無強制性,而上訴人已於八十五年元月份退出健保,況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之強制保險、罰鍰及滯納金等事項,均與制定該法之目的及憲法之精神有違,上訴人自無須給付任何費用。被上訴人則以凡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之保險對象,應一律參加本保險,爰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保險金及滯納金等語,資為抗辯。

二、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且符合第十條規定之保險對象,除第十一條所定情形外,應一律參加本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甚明。經查:本件被告固主張全民健康保險為任意保險其可不用投保云云,惟自認其符合全民健康保險對象資格之事實,既然上開條文明定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保險,除有同法第十一條之例外規定外,應一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不得任意退保,況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係規定保險對象,並未如上訴人所言「得」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等文字,上訴人既無同法第十一條之規定之例外情事,且為符合第十條規定之保險對象,自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受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範,是上訴人主張顯屬無據。

三、次按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未依前條規定期限繳納保險費者,得寬限十日;逾寬限期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納費額百分之零點五滯納金。但加徵之滯納金額,以至應納費額之一倍為限。保險人對前項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經通知其應繳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得依法訴求。保險人於起訴之日起,在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未繳清保險費及滯納金前,暫行拒絕給付。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條定有明文。上訴人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既如前述,況上訴人於原審審理中對被上訴人所提出保費計算表之說明亦不加爭執,揆諸前揭說明,請求上訴人給付之保險費及滯納金,即屬正當。是原審為被上訴人之勝訴判決,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二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核與本案之結論,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贅述,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六十三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本件聲請書附件一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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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大不保小,不如論人計酬保健康
2012/07/11

行政院長陳沖提出「小病健保不予涵蓋」的「保大不保小」概念,健保(財務)問題能讓目前焦頭爛額的行政院長關心,顯然也是病入膏肓,不出奇招急救不行。

說到「保大不保小」,最早是由台灣醫界聯盟提出的。在健保開辦之前,我擔任台灣醫界聯盟副秘書長,負責召集當時學有專精的學者、立委及專業人士,成立健保規劃小組,開了十幾次會,寫成醫界聯盟版的全民健保法,其中除了簡化投保對象成「一民」外,最主要的訴求就是「保大不保小」。所謂大小其實很簡單,只要是需住院、急診及長期治療的慢性病均是大病,民眾日常去看門診的一般急性病均是小病。也就是經濟負擔大的病就是大病,經濟負擔小的病就是小病。其道理是為了保障疾病治療不要受制於財務,但同時也考量行政成本,因為所花費的行政經費,在住院等大病上,只佔醫療費用的千分之幾(例如住院一次30,000元,行政費用100元,佔0.3%),但門診小病的行政費用比率則相對高很多(例如門診300元,行政費用50元,佔16.7%)。而台灣每年門診量超過3億次,保大不保小的行政支出可節省很多,較現行的方式高明。

當年立法委員沈富雄便把此理念在立法院提成法案,他用的例子是一般保險只對傷亡、火災…等「少見但嚴重」的事情,沒有人會對理頭髮保險的。但可惜不論民眾或醫界都不能清楚了解其提案的精義,把他罵到臭頭,結果不了了之。

健保財務入不敷出是可預見的,不只是年齡老化、醫學進步,在所得增加後,國人對生命健康的重視增加,以及未作健保前的醫療需求抑制,在健保實施後,均會因而增加使用量。各先進國家的經驗均是醫療健康支出的增加率超過國民所得的增加率。有錢就會要求更健康,這是人性,也是健保財務的宿命。

醫療要求多,但健保費要低的基本矛盾,在有的國家如美國奧勒岡州(Oregon)的健保局,就用一種更理性的方法解決,可以稱為量入為出、量力而為法。他們有一個11人組成的醫療專家(包括醫師、護士…等)團體,聽取所有醫療科別提出的治療效益及需求,然後按醫療作為所能產生的好處排序,能救、可救、救了有效的排在前面,至於要給付到哪一些項目,則由出錢單位的立法院決定,依每年政府能籌到、可用在健康保險的錢有多少,來決定給付到累積支出的項目群,專業歸專業、財務歸財務,這種論力而為、論效益而切的方式,是較理性無爭議的量入為出法,比較不會落入保大不保小的誤解。

其實節省醫療支出,且讓民眾健康得到最大保障的方法,不是保大不保小,因為保大不保小有一個先天的缺陷,就是誰來決定大小?如果是由病人自己決定,民眾一定會擔心若判斷錯誤,把大病的初期當成小病,那不是會延誤就醫、小病拖成大病?當然受過專業醫學訓練的醫師會說沒有這種小病拖就會成大病的理論,但問題是民眾並未受過專業訓練,當然會焦慮。而愈窮或愈節省的民眾愈可能「小病」不去看醫師,因此保大不保小會讓各界有欺負窮人的誤解而不容易過關。最近媒體上的批評,雖然有的不是很專業,但絕對是部分民眾的心聲。

我曾提出一種類似新加坡「健康帳戶」概念的財務方案,並提案要求退輔會用在榮民身上。方法是把部分的健保費釋回給民眾(例如每人每年5,000元),小病部分(定義如上)由民眾自己決定要在藥局取藥或看醫師,每年用剩下的錢則是民眾的健康福利。當然大病(定義如上)還是不必擔心,因健保局完全負擔。此法的優點是錢在民眾手上,民眾浪費的情形會大為減少,而一般門診平均次數只要少1次,健保支出就可省下100多億。由美國人平均一年看5-6次,台灣人平均一年看15次,此法若能減少看小病的門診次數,的確可以減少健保的財務負擔,其好處是民眾為了少看醫師以省錢,可能會自己重視養生等預防醫學,讓自己健康少生病。但同樣的,此法的缺點也是由病人決定大病或小病、看醫師或不看醫師(自行解決),又落入保大不保小的爭議。

因此,最好的方法是「論人計酬制」。在總額預算支出制度下,由於第三者付費與論量計酬所導致的醫療浪費,以及醫療傷害刑事化導致的過多診斷與過多治療,使得醫療行為的點值從總額實施以來,只剩0.85左右,釜底抽薪的方法,就是我在健保法第44條所提的「……家庭責任醫師……,論人計酬方式給付之…。」其要旨就是要讓台灣每個家庭都有一個責任醫師,好像「家家有個醫師兒」,由此責任醫師主動負起促進該家庭成員的健康以減少生病,或在有病時及早發現治療減少重症支出,在有需住院診療時由家庭醫師負責轉介。在此論人計酬制度下,家庭醫師成為健康守護神,不管大病小病甚至無病均可找家庭醫師,沒有病人自己決定什麼才是大小病的困境,經家庭醫師(守門員)判斷後,採取最適切的醫療(包括必要時的快速、正確地轉診)。而以論人計酬之方式,把照顧民眾(家庭)健康的責任付與家庭責任醫師負責,而省下來的支出就成為家庭責任醫師的收入(福利),家庭醫師可以把這些福利適度地分給其照顧的民眾,鼓勵大家一齊來拼健康。我們台灣永續全人醫療健康照護協會現在正在配合健保局努力推動此「論人計酬」的試辦計畫,希望此計畫的成功,能讓台灣的疾病保險轉型成真正的健康保險,讓醫師、民眾均樂於主動從事預防醫學,讓健保體系再度成為台灣的奇蹟,讓我們一起迎向台灣的預防醫學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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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法律案例解讀系列19

公醫制度與二代健保

文/李志宏 施肇榮*

台北市雙合耳鼻喉科診所 德容聯合診所*

前言

「媒體今天以『醫師指定費不能與紅包劃上等號』為題的社論指出,行政院衛生署長楊志良是『左派論』維護者,楊志良下午表示,關於全民的事,本應以中間偏左方向來處理。」「傍晚楊志良接受媒體訪問時也表示,全民健保是全民的,所謂右派就是隨人顧性命,但關於全民的事,就應該以中間偏左的方向去處理 (1)。」其實該篇社論指出的重點是「在理論上,若社會容許病患指定醫師,就也一定要容許醫院額外收費。這筆額外超收的費用絕不能與紅包劃上等號,而是『以價制量』所必須,更是有效運用社會整體醫療資源的必要設計 (2)。」也就是說社論所論述的是現行醫療制度上問題,楊署長卻以「自我的理想」回應,筆者深感楊署長應捨棄任政務官,改行當革命家,加入「醫療改革」革命陣營,或許才能實現其理想。筆者尊重楊署長在「衛生教育」及「公共衛生」的專長,但衛生教育、公共衛生只是醫療的一部份,並非全部;又全民之事並非只有醫療(健保)一事,若以「中間偏左」一語帶過,似有偏跛。參閱衛生署網站資料,楊署長在醫療機構的經歷只有民國81年至85年台大醫院資訊室主任一職,當年健保剛實施,醫學中心也只有13家;今日健保實施15年,醫學中心成長至23家,所以台灣的醫療制度已是「今非昔比」。筆者嘗試以歷史的比較,加上今日醫療上的現況,來個「醫療中間偏左」論述,供「全民」公評及衛生署參考。

我國憲法中的生存權、健康權

民國36年1月1日公布的中華民國憲法定有對人民「生存權」之保障 (3),又有「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的規定 (4) ,憲法第157條甚至明定:「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我國憲法所稱「社會保險制度」、「公醫制度」究竟是平行制度,亦或是先後制度?當年制定此部憲法的先知似乎亦未留下「立憲理由」供後人參考。惟民國80年5月1日制定公布憲法增修條文十條,其中第10條第五項:「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及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可能有將憲法保障國民生存權、健康權定位為「社會保險制度」之意;也可能只是為修憲三年後將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暖身;甚至為將中醫納入健保制度解套亦無不可能。倒是在全民健保實施前,也曾出現學者們建請國民大會廢除憲法公醫制條文的聲音 (5)。其實經過健保15年,醫療制度在以公衛為前提的健保制度「調整」下,社會保險轉向公醫制度是可以預期的事,醫界必須儘快學習如何緊守醫療最後一道防線,並與政府(尤其是公衛主導的醫療)劃清界線。

英國公醫制度的成立與運作

要學公醫制度,當然要拜此制度前輩―英國公醫制度為師,其經驗已是英國與世界重要之資產。英國國民今日皆能享受「免費醫療」,醫師一職視為服公職,服務期滿後,亦有退休及退休金制度(6)(筆者註:有退休及退休金制度,似乎是醫界天堂)。如果不去學習英國已經實施超過一甲子的制度,甚至避而不談,想在台灣實施公醫制度的理想,註定失敗!英國工黨在1945年選舉中大勝,工黨衛生部長Aneurin Bevan(1897-1960)許諾1860年成立之「英國醫學會」(British Medical Association,BMA)具有與衛生部門有關全國醫師服務項目與工作條件(national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service)獨立之「協商權」(negotiating rights),以合作推動「公醫制度法」(National Health Service Act 1946),保費由「稅金徵收」支付,1948年7月5日英國全民免費醫療之公醫制度(National Health Service,NHS)時代於焉降臨,開辦初期提供「基層醫療」(primarycare)、「住院醫療」(hospital services)與「社區服務」(community services)三種基本醫療服務。所以NHS基本上是一種分級的醫療制度:第一級為基層醫療,是NHS的主體,由基層診所和社區診所等組成,NHS資金的75%是使用在基層醫療,另外25%才是屬於第二級的醫院,提供重病和手術治療的支出(7)。基層醫療:醫療專業人員包括醫師、牙醫師、驗光師、藥師等提供基層醫療之門診服務,「執行委員會」(executive councils)負責行政監督、合約簽署與執行、處理病患之申訴等。住院醫療:14個「區域醫院理事會」(regional hospital boards)處理住院醫療之事務,下轄400個「醫院管理委員會」(hospital management committees)處理各轄區之住院醫療業務,教學醫院之住院醫療則另由「首長理事會」(boards of governors)負責。社區服務:包括親子福利(maternity and childwelfare clinics)、訪客衛生(health visitors)、接生婦(midwives)、衛生教育(health education)、疫苗接種(vaccination &immunisation) 、救護服務(ambulance services) 、環境衛生服務(environmental health services)等(8)。在英國就醫必須先選擇「家庭醫師」。每一個英國公民與來英國居住者,最重要的一件事就是到住處的醫療中心登記,尋找一位公醫,完成醫療註冊程序,生病時才有醫生替你看病。英國的公醫,概念上有點像台灣推動的「家庭醫師整合照護(厝邊好醫師)」計畫;不同的是,英國是一項強制執行程序,台灣則是任意為之,甚 至病人不知自己已經被選定「家庭醫師」。公醫是英國公共醫療體系最基本的元素,病患通常是透過自己的公醫推薦才到醫院就醫檢查。除了急診可以直接進醫院外,公醫是每個人最直接的健康守門者 (9)。至於家庭醫師、診所及地址名單可由:學校宿舍管理員、當地保健局(local FamilyPractitioner Committee)、當地社區保健委員會(localCommunity Health Council)、市民諮詢局(CitizensAdvice Bureau)、藥房(如Boots)、郵局及公立圖書館等處取得;至於該如何選擇註冊診所?可以向鄰居、友人探詢,若不成,可就近找一處診所先註冊,因為往後可以在無任何特殊理由下要求更換醫師,註冊時應攜帶必要的證明文件以證明身份。註冊時,診所的接待員會要求填寫相關表格,接著由護士來做健康檢查,基於防治需要,有時護士會建議相關疫苗的注射等;如果同意,就需填寫另一張表格,再持此表單至排定的醫院注射。一但完成前述這些手續,兩週內就會收到NHS醫療卡(NHS medical card),醫療卡上會有個人的醫療號碼、當地家庭醫療服務局(localFamily Health Services Authority, FHSA)的名稱與地址,醫療卡的背後也會有一些重要的參考資訊(10)。

英國公醫制度面臨的困境

英國NHS創建的理想,是以「需求」而非支付能力為基準,來照顧全體公民的健康。因為經費來自於稅收,並由英國衛生部負責經營管理及政策制定,所以在官僚體系的運作下,逐漸顯現百病叢生,疲憊不堪之狀,成為政治上最燙手的山芋。醫療費用預算不足一直是NHS的問題,但自從1997年工黨上任以來,NHS的預算不斷增加,而增幅一直持續到2007、2008年。實際上,英國在2004年到2005年的NHS預算已高達697億英鎊,是1997年工黨上任的兩倍,創成立以來新高,可是依然不敷使用。(筆者註:英國工黨於1948年實施NHS,半世紀後,由同黨後代收拾難堪的局面。)更令人擔憂的是:隨著英國國力的衰退,免費的公醫制度所提供的醫療水準也大不如前;加上大牌醫生紛紛出走,專心於接受自費病人,使得英國的公醫體系特別是基層醫療體系呈現出嚴重的醫事人員短缺。主要的原因也在於NHS付給醫生、護士的薪水偏低。為彌補醫事人員的空洞,英國便大量地從前殖民地如印度、巴基斯坦和非洲國家如奈及利亞、辛巴威等第三世界國家引進從昔日英國人設立的醫學院畢業的醫師前來英國執業。這批醫師良莠不齊,比正牌英國醫生水準差了很多,甚至遠不及台灣的醫師水準。尤其不可思議的是:英國衛生大臣伯恩罕2006年9月4日宣布,包括糖尿病、心臟病、性病等慢性病患即將可到經過認證的藥局,由藥師為他們進行追蹤、治療。未來英國的藥局裡面應會有較多個別治療室,進行治療和隱密性的諮詢。時任衛生署醫事處處長薛瑞元指出:英國本身有相當完備的家庭醫師系統,平均每2000人便擁有一名家庭醫師,在家醫系統完備的情況下,英國政府還進一步開放藥師也能幫慢性病患診療,足見其「公醫成本」壓力之大 (11)。筆者認為,問題在公醫制度的效率不彰,當年東德醫師人數始終不足,等到東西德統一後,東德醫師居然過剩,這種「質變成量變」的演變值得政策制定者參考。因為利用一般稅收作為財源籌措的方式,將使病人與醫師之間沒有直接的財務關係,在病人的醫療費用由第三者支付的情況下,加上醫療科技的進步、新藥上市及人口老化所帶來醫療費用的日益增加,更加重財務負擔。但病人真正各取所需嗎?缺失自我管理與節制,再多的預算編列都將面臨短缺的窘境。

日治時代的台灣公醫規則及公醫候補生規則(12)

後藤新平就任台灣總督府的行政長官前,就提出公醫構想,作為公共衛生第一線的工作人員。這些公醫先以日本招募為主,使不同地區享有不同待遇:一等地月俸為50圓,二等地70圓,三等地為100圓,至於邊區則享有更優沃待遇。依據時任日本內務省衛生局長後藤新平前述的建議,並配合臺灣鴉片制度之施行而制定「台灣公醫規則」,臺灣總督府並於1896年6月以府令第8號發布,明定公醫在轄區執行各項公共衛生及醫療工作,包括改良上、下水道,傳染病、流行病及地方病等檢疫與預防,普及種痘,防治梅毒,救療貧民,驗屍,留意公園、學校、街道、飲食等衛生,治療鴉片煙癮與中毒之事,制定衛生與醫事統計,及從事相關衛生觀察和研究等。(筆者註:好像無所不能。)後藤新平就任台灣總督後(1898年),於1899年1月再次公布「臺灣公醫規則」,內容要點與先前規定類似,其作用在整頓衛生制度。

因為公醫規則的發布,1896年總督府開始招聘日本醫師來台擔任公醫。1897年全台共派駐96名公醫。1898年7月總督府制定「公醫候補生規則」,規定凡欲擔任公醫的醫師必先採用候補生,為期六個月, 研習有關台灣語言、醫事衛生、風土病、顯微鏡學、臨床實驗等課程,然後待有空缺補充之。同時,指定由府立醫院院長監督地方公醫。1899年民政長官指示各地組織「公醫會」,進而組成全台公醫會。1904年,制定「臨時臺灣公醫講習規程」,每年舉辦在職訓練。至1911年,臺灣醫師人數增加,「公醫候補生規則」才廢止。由此可見,日治時代因實際需要,在接收台灣次年就依據法令、借助公醫制度進行「人性化」的公衛醫療改革,並在15年後廢止公醫候補制度,不僅可有「組織」,而且必須「在職訓練」,算是很有「彈性」的政策,此與英國用於醫療制度的公醫制度是「大相逕庭」!

台灣光復後的醫療照護

台灣脫離日本統治初期,拜美援之賜,政府大力設置衛生所,1960年時,全國各鄉鎮幾乎都設有衛生所,為婦幼衛生、兒童預防注射以及家庭計劃等預防保健工作的推動奠定良好基礎。至於醫療設施部份,將日據時期的府立醫院更名為省立醫院,病床數在1949年時已有2,323床,是 當時民營醫院病床數的10倍。然而1970年以前,多著重於公立醫療機構的擴張與管理,未對私人醫療設施的興建與擴張進行登錄與管理;直至1971年,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衛生署成立,才開始加強各醫療機構的管理。另外,1950年開辦勞工保險,初期僅有現金給付,無醫療給付;直至1956與1970年才分別提供住診與門診醫療給付。接著於1958年開辦公務人員保險(初期即含門、住診醫療給付)。而農民部份,則遲至 1985年才被納入社會保險體系。公勞保的被保險人總和,在1971年時僅占全國總人口數的 8.85%,至1981年亦未突破20%。1991年時,還有50%的國人未享有社會保險;終至1995年健保開辦之初,全國94%的人口才納入社會保險體系(13)。

檢視從民國34年到民國84年健保開辦的半世紀期間,國家級衛生政策,除了早年因公共衛生需要所建立的衛生所體系外,未見有如同日治時期後藤新平行政長官的大力作為,甚至最高主管機關仍是「署」,而非「部」。但健保開辦後,由於「龐大預算」之故,台灣醫療照護體系,或有心、或無意地受到各方不同機關團體的重視,是全體國民之福、或禍,但憑各自解讀?不過,截至民國99年8月為止,超過99%的投保率,加上100%西醫院、94%中醫院、90%中西醫診所、97%牙醫診所的特約率及每年超過5,000億的預算來看,全民健康保險偃然成為我們生活的一部分,但真正瞭解此制度者幾何?尤其是「二代健保」!

二代健保、二度徵稅

此句口號非筆者自創,首見於民國95年5月22日聯合報社論。當年因二代健保法草案於5月5日送至立法院審查,該草案主要的變動是保險費的繳交方式,由「個人薪資所得制」轉為「家戶總所得制」,且保費費率採取年年調整方式。當時的衛生署認為新制將更公平、財務將更穩健;但朝野立委都表示,新制剝削薪資階級,且健保弊端未除,反對實施新制,因此在列案時就被封殺。

該草案之所以備受批評,除了受薪階級的家戶所得最透明、最易稽核外;其實所得稅申報根本課不到有錢人的稅,健保費合併計算也一樣無法反映有錢人的真實家戶總所得。更有甚者,所得稅的課徵是以扣除各類減免後的淨額為基礎,健保費則以家戶總額為基礎;故而,保費費率縱然比稅率低,但因基礎不同的計算結果,保費與所繳之稅相去不遠。這豈不形同繳交兩筆所得稅?所以名為「保險費」,實為「保險稅」!

今年衛生署以「新瓶裝舊酒」方式,將4年前的二代健保法草案送至立法院審查前,此說法亦被另一平面媒體 (14)以「二代健保報到、繳費像繳稅」為題,藉系列報導方式解剖二代健保。該報導中,衛生署長楊志良說:「全民健保是社會保險,北歐國家是用稅收來辦社會保險,有錢人的所得稅率可達40%以上;台灣不是社會主義國家,但是二代健保費『連皮帶骨就像是一個稅』,高所得的人多繳稅,也要多繳健保費。」前衛生署長葉金川近一步指出「二代健保是從所得高低來計算保費,就說它是『健保稅』,也沒啥好羞恥的。既然全民健保本質是社會保險,二代健保本來就是『半稅的性質』,只是政府講到税就很敏感,民眾一想到加稅就反彈。」離譜的是,衛生署只想「借殼上市」,將健保費的收取「寄生」在所得稅制上,不論宿主(所得稅制)同意與否,甚至健康狀況(不公平稅制)也不管,因為那是「財政部」(他家)的事。行政權霸道至此,舉世罕見!

即使專業平面媒體亦以「『健保費』應更像『健保稅』」 為社論題目(15)。文中指出真正令 遺憾的是,二代健保的收取方式雖接近所得稅,但仍遠遠劣於所得稅;因而問題不在於它是不是健保稅,而是為什麼在更優越的所得稅行之多年下,硬要以遠比所得稅更不公平的「健保稅」做為健保的主要財源。該社論亦大膽指出:「全民健保實施以來,每有虧損發生,各界即大罵失色,認為虧損必須由全體納稅人填補,乃是天大的禍事。其實,正好相反!不僅虧損的缺口,如果全部健保經費都由所得稅支付,反而是全民的福音。」此一說,正好呼應前後任衛生署長的觀點:社會保險的費用可由「稅收」來支應。但是,聽起來還是怪怪的?

台灣實施公醫制度的條件

以民國98年底的衛生資料統計,登記有案的514家醫院中,公立醫院佔80家,即15.6%;所有醫院執業醫師共23,918人,公立醫院佔8,314人,即34.8%;所有醫院執業醫事人員共137,855人,公立醫院佔41,950人,即30.4%(16)。若暫不計醫院規模,公立醫院執業醫事人員的「密度」,似乎比非公立醫院高;又何況公立醫院接受龐大的公務預算補助(尤其是人員薪資及設備費用),非公立醫院在相同的健保支付條件下,拿什麼與公立醫院競爭?若暫時把公立醫院比照「公醫制度」,不難看出在台灣實施公醫制度的高難度。惟二代健保法保險費的收取方式,對現任衛生署長而言「連皮帶骨就像是一個稅」,筆者不禁要問:以稅收當「健保執業醫事人員」的所得,難道不是廣義的「公務人員」嗎?如不是公務人員,如何能以稅收當其所得?如是公務人員,台灣就變成是「公醫制度」了嗎?台灣的「全民」(健保)之事,就順利中間偏左了嗎?

我們再把前述英國的公醫制度與日治時代的公醫制度拿來比較,台灣的衛生主管機關究竟想實施哪一種?是「資金的75%是使用在基層醫療,另外25%才是屬於第二級的醫院」英國的NHS公醫制度;抑是「不同地區享有不同待遇」後藤新平的公醫制度。現在的全民健保制度,已有學者認為特約醫師服務機構及其醫事人員都是健保局的「履行輔助人」,代替政府執行「醫療給付」任務。這種解釋方法是將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的醫療行為,單純視為是履行健保醫療給付的事實行為,則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在提供醫療給付的醫療行為也都應是健保局本身的決定,在有醫療過失的情形時,健保局也必須將之當作自己責任來承擔。此時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在全民健保關係中的地位則變成保險人的「行政助手 (17)」。所以未來無論想走哪一種公醫制度,所有受雇執業醫事人員的唯一老闆就是「政府」,如遇醫療爭議事件,政府不僅不能置身事外,甚至有國家賠償的問題!

二代健保法通過之時,或許就是台灣公醫制度之始?全體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其執業醫事人員及衛生主管機關,都準備好了嗎?(筆者註:非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因為所得並非來自稅收,當然與此無關!)

結 語

民國99年11月5日筆者經過立法院旁之青島東路,發現有一半車道被佔用,並由警察人員協助活動進行,椅子很多,參與人卻不多。事後從非常小版面的媒體報導 (18)得知,是號稱「健保免費聯盟」者,集合十多名成員在立法院外舉辦的記者會,該聯盟所標榜者為促成政府實施「以稅收為基礎的公醫制度」,似乎正呼應二代健保法與署長,可惜沒得到其他人的回應,顯得十分孤單。

當英國政府為其公醫制度搞得焦頭爛耳之際,台灣卻因為二代健保法的進行而漸漸走向公醫制度;衛生主管機關不思解救健保制度15年來,受到嚴重摧殘的醫療體系,卻一昧地希望藉由二代健保來挽救「財務危機」?這種本末倒置的行徑,最後受傷害的仍是繳稅的國民。

11月1日藉政大陳敦源教授為其健保局委託「民眾及民間團體對健保醫療品質、醫界形象、差額負擔、自費醫療以及保險費付費意願之調查研究」計畫,拜訪全聯會之際,提及超過七成民眾認為醫療是「商業行為」。10日後某電子報社論亦提及「過去民眾信任醫師,但是應付『商業化和廣告化的現代醫療產業』,還真要服膺蘇格拉底的話:『一切智慧都由懷疑開始 (19)』。」當外界用懷疑的智慧看待醫療時,我們用甚麼看待自己?

附註

1. 「楊志良:全民的事本應中間偏左」,記者陳麗婷/台北報導,中央社新聞,民國99年10月6日。

2. 「醫師指定費 不能與紅包劃上等號」,社論,中國時報,民國99年10月6日。

3. 中華民國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4. 中華民國憲法第155條:「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

5. 吳凱勳、石發基、陳琇惠等: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現況分析及整合問題。研考Ⅱ-1240。台北市,行政院研考會,民國92年。

6. Montgomery J. Health care law, 2nd ed, Oxford, OxfordUniversity press. 2003:4-20。參考葛謹,「英國醫療糾紛判例之啟示」,台灣醫界雜誌,第51卷第8期,民國97年8月。

7. 黃曉令、陳冰虹 「談英國公醫制度中基層醫療之改革」,台灣醫界雜誌,第49卷第5期,民國95年5月。

8. 葛謹,「英國醫療糾紛處理制度:對改進我國制度之啟示」,台灣醫界雜誌,第51卷第2期,民國97年2月。

9. 「英人就醫等三周 住院排隊八個月」,江靜玲報導,中國時報,民國94年7月27日。

10 .李光申醫師修訂,「認識英國醫療服務及求醫需知」,最後上網時間:民國99年11月12日,網址:http://www.cduk.dial.pipex.com/cpage/ukstudy/uk/newc-04.htm。

11. 「英衛生部宣布 藥師也可看病」,錢基蓮編譯,民生報,民國95年9月6日。

12. 取材自范燕秋撰,臺灣省通志稿,政事志衛生篇(一),民國42年;台灣醫學人文史論,第五講:醫療治國單元:後藤新平(1857-1929)的衛生治台事業,網址:http://web2.tmu.edu.tw/kungjang/course/0331.doc。

13. 范國棟,「絕緣的公醫制度:一個政治經濟學的分析」,台灣醫界雜誌,第46卷第10期,民國92年10月。

14. 二代健保報到專題報導(一) 「二代健保報到 繳費像繳,稅」,陳清芳報導,中央社,民國99年4月10日。

15. 「『健保費』應更像『健保稅』 ,經濟日報社論,民國99年」10月29日。

16. 2009年衛生統計系列(二)表5 4醫院醫事人員數-按權屬別分,行政院衛生署統計資料欄,網址:http://www.doh.gov.tw/CHT2006/DM/DM2_2.aspx?now_fod_list_no=11171&class_no=440&level_no=4。

17. 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三民書局,民國90年8月增訂七版新刷,頁176。行政助手〈行政輔助人〉係在行政機關指示下,協助該機關處理行政事務〈包括公權力之行使〉,性質上為機關之輔助人力,並非獨立之官署或具有自主之地位,輔助者亦非公務員法上之公務人員,常見者為協助警察執行勤務之義勇警察或消防人員。

18. 「倡健保免費 社團剪卡明志」,記者陳麗婷報導,中央社,民國99年11月5日。

19. 「模糊焦點的醫療左右派」,社論,台灣新生報,民國9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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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除罪化 法官嗆醫「不擇手段」

台北地方法院庭長李英豪曾因膽囊被切除而控告台大醫師,他強烈反對醫療行為除罪化。
記者陳志曲/攝影
針對醫界強力要求對醫療行為除罪化,醫界、法界及民眾在法務部昨天舉行的公聽會上激辯。有民眾高舉布條抗議「醫醫相護」,被切除膽囊而控告醫師的法官李英豪,更嗆醫界為了免責「不擇手段」。

國內的內、外、婦、兒、急診等醫療科別人才流失嚴重,醫界指稱這些科別常有醫療糾紛,讓醫師求去;日前中研院院士會議還首度提案,促請總統府出面協調,修法讓醫療行為除罪化。

昨天公聽會上,醫界一再聲稱,外國都不會對醫療行為處以刑事責任。但法務部提出德、法、日、美、韓等相關法律規定、統計數字及具體案例,強調國外對於醫療過失行為同樣都有刑事責任;德國一年就有三千件醫療疏失案件。

醫界代表指出,醫師面臨動輒被訴追的風險下,不可避免會產生「防禦性」醫療行為,對病患權益並非好事;如對醫師採不責難制,才能鼓勵醫師充分揭露資訊。

還有醫師代表指出,若不修法限縮醫事人員刑事責任,將出現「醫師跑法院、律師跑醫院、病患在醫院法院間奔走」。

不過,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批評,目前醫界「四大皆空」現象與刑事責任無關,不應以此恫嚇政府部門修法限縮醫師人員責任。還有學者呼籲,醫師應避免專業的傲慢,才能正本清源減少醫療糾紛。

醫界常說,台灣醫師被判罪比率遠超過其他國家。法務部則提出具體數據顯示,這幾年醫師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並未見增加,起訴率也只有一成左右。

台北地院醫事專股法官姚念慈說,醫界覺得自身易入罪,其實是受扭曲的資訊影響;實務上醫糾被起訴、判刑的比率很低。她說,「被判刑都是沒醫好又有明顯疏失者,不是沒醫好就會被判刑」。

【2012/07/07 聯合報】



全文網址: 醫療除罪化 法官嗆醫「不擇手段」 | 醫師除罪化爭議 | 健康醫藥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HEALTH/HEA15/7209273.shtml#ixzz20N9mkv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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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健保 55%美國選民認為是徵稅

昆尼別克大學12日公布最新民調顯示,多數選民認為,健保法規定個人必須參加健保就是徵稅,認為強制健保是徵稅的選民占55%,認為不是的占36%。

今日美國報報導,48%的人贊成最高法院上月維持健保法的裁決,45%不贊同。49%的人支持共和黨廢除健保法,43%不支持。

最高法院6月28日裁決時,維持了個人參加健保的強制規定,幾乎所有美國人都必須購買健保,否則將面臨罰款。裁決導致共和黨人批評歐巴馬總統,是企圖通過健保法徵稅。

但歐巴馬和助手說,強制健保不是徵稅而是罰款,而且羅穆尼在麻州州長的任上,也簽署過強制性健保計畫。

昆尼別克大學民調研究所副所長布朗說:「歐巴馬極力避免『徵稅』字眼,但多數美國人認為,健保法實質上就是加稅。」

布朗說:「最大的疑問是,共和黨人最終能否讓選民相信,歐巴馬的健保法違反了自己的諾言,決不向年收入25萬元以下的人加稅。正是涉及到加稅,所以選民才認為事關重大。」

民調中55%的選民說,總統在健保上的立場對他們11月投票「極為重要或非常重要」。59%的人說,最高法院的裁決不會影響到他們的投票。27%的人說,裁決將使他們較不可能投票支持歐巴馬,但12%的人說會使他們更支持歐巴馬。27%的獨立選民說,裁決將使他們較不支持歐巴馬,但9%的人會更支持。

在是否必須購買健保上,持不同看法的選民分別是48%和47%。共和黨中的反對者和支持者分別是76%和19%,獨立選民分別為51%和43%。在民主黨中,支持者和反對者分別是79%和16%。男性選民較反對強制買健保,女性選民較支持。

【2012/07/13 世界日報】



全文網址: 強制健保 55%美國選民認為是徵稅 | 美國新聞 | 全球觀察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WORLD/WOR6/7222941.shtml#ixzz20akUSsR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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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公醫制,不是保險制度,與全民健保根本兩碼子事。

撐起全民健康服務系統NHS的眾組織,法律上為行政法人,經費來自政府稅收。所謂公醫,「健康是基本人權」為政策宗旨,明確定義國家機器對人民有醫療照護義務,並非一般基層執業醫師GP的稱謂。健保,則是保險人的互助組織,國家並不承擔照護人民健康的義務。NHS,人民有需要,政府就得丟錢出來;健保的營運,從健保的行政體到醫院與醫師,利潤為前提。

台灣醫界,以英國的困境,反對總額支付制度與醫藥分業;輿論,以NHS的驚人預算談如何預防台灣健保破產;留學生,以在英就醫的不便,評論其服務品質與效率。這些談法,對公醫制度誤解或扭曲,只讓既得利益者如醫院經營者多了些可以掰弄的謊言。例如:英人就醫(GP)平均等三周、住院等八個月等,數字根本錯誤。


健保立法時,李登輝政權很清楚,兩年就會有財務危機。健保要生存,重點在國家要貼多少錢。說白點,如何藉土地增值與(股票)資本利得,從富人手中搞出錢。寄望健保自給自足,是迷思。從國民黨到民進黨,財稅政策向富人嚴重傾斜,健保財政問題,便指責小百姓逛醫院、猛拿藥、過多不必要的檢查與開刀。所謂健保浪費,其實是利潤為前提的醫病關係下的產物。醫師靠業績賺錢,一天可看百個,藥開一堆,這就是公醫制度所沒有的效率。病人又不是開醫院賺錢者,卻大談效率,(期待開刀看診快似宰豬?)拿自己身體作踐。

NHS若有可借鏡處,英國醫師不藉業績賺錢、不靠藥賺錢;醫師是技術雇員而非推銷員。這是台灣醫界不少大老刻意遮掩、忌諱比較的地方。

2005.08.22  中時晚報
英國公醫制度
施威全

參考:必讀文章:戳破「戳破健保的謊言」的謊言/By 林文源Http://Blog.Yam.Com/Hsiaomiao/Archives/96644.Html#Trackback

刊於中晚的本文,針對江靜玲等人於中國時報談英國與加拿大『健保』制度,而寫。
江文原文:Http://Www.Ptcf.Org.Tw/Ptcf3/Modules/News/Print.Php?Storyid=117

江文刊出後,致文中時國際版。大要如下:
英國的NHS不是健保。

每個人寫文章各有其觀點與
立場是一回事,重點是:
一,基本事實不能搞錯;二對該議題有基本的瞭解與一定程度地『面』的涉獵,不
能只是刻板印象來想像全貌。三,推論要有一定程度。
關於江靜玲談英國NHS,從文章第一段就錯誤百出。

例如:『許多人並對歐美完善的福利醫療制度嘖嘖稱羨』
美國和歐洲恰好是完全不同的兩回事,哪時美國有完善的福利醫療制度了?怎麼可
以歐美並提?可見得只是用猜想在評論。

例如,原文:『一九八○年時期,許多台灣人對英國的全民健保(NHS)莫不感
到新奇與欣喜。因為看病免費,藥費便宜。最重要的是在公醫(GP)制度下,公
醫大都不拒絕協助上門的患者。』
這段牽涉到英國制度最根本的事實與概念:NHS根本不是一種保險,怎可以稱之為
全民健保?公醫,是一種制度,也可以說是醫師與國家機器間的關係,但公醫指涉
的不只是一般執業醫師(GP)。把GP翻成公醫,把NHS當成健保,那真的是對整個
英國制度最基本的ABC都搞錯了。

連一加一等於多少都搞錯,然後整篇文章就在這錯誤的基礎上展開。這有點糟糕。


第四章 保健篇認識英國醫療服務及求醫需知

◎葉偉強 原作

◎李光申 修訂

英國的國民健保制度 (National Health Service,簡稱 NHS) 為具有社會福利性質的公醫制度。自二次世界大戰後,五○年代便開始實施,迄今已有半個世紀之久。由英國政府所設立且資助的國民健保制度,包括兩個層級的醫療體系,即是以社區為主的第一線醫療網(Community-based primary health care),通常為於社區駐診提供醫療保健的一般家庭醫師(General Practitioner, GP)及護士,第二層則為NHS的醫院服務(Hospital-based specialist services),由各科的專科醫師負責並接手由GP所轉介(refer)的病人,或處理一些重大的意外事故及急診者。由於台灣不是英國所謂「醫療互惠國」(with reciprocal health agreements),因此受到一項限制即是:對於來自非英國所謂的「醫療互惠國」的人民,NHS醫療服務適用對象只限在英修習課程六個月以上的學生及其眷屬;至於居住不滿六個月者,則須自費就醫或購買醫療保險,但在緊急情況下須看急診時,則為免費。目前由NHS負擔的費用大約包括:家庭醫師的診療費、住院醫療費(但部份住院費用與項目仍需自費)、產前檢查與生產醫護費用等。由於英國施行醫藥分業,在就診後,可持醫師所開處方簽至藥局買藥,除了16歲以下兒童、19歲以下全時學生、老人、殘障人士或孕(產)婦已獲醫藥免費證明外,須自行負擔藥價。

    至於私人的醫療服務方面,由於英國的看診方式通常以預約(appointment)方式進行(假如非急需就診),可能被排在NHS醫院的冗長的等待就診名單內,因此為獲得較快、較佳的醫療服務,有人會考慮自費接受私人提供的醫療,有些民眾也以購買私人的醫療保險來負擔此部份的可能相當高額的開支,至於應買那一家的醫療保險,可能需花些時間蒐集資料作比較,或請教有經驗的人,但以價格合理及有良好服務聲譽為原則。

    以下介紹如何選擇家庭醫師(GP)、註冊手續、看診方式、急診和轉介,以及牙醫服務,以供參考:

一、選擇家庭醫師(GP)、註冊手續、看診方式、急診、轉介:

1. 如何取得家庭醫師的名單:假如學校已設有健康醫療服務中心,可直接在學校註冊,但若因住宿地方較遠,或學校無保健中心,則可在居家附近診所註冊,至於從何處獲得診所名單及地址?下列處所可以一試:宿舍管理員、當地保健局(local Family Practitioner Committee)、當地社區保健委員會(local Community Health Council)、市民諮詢局(Citizens Advice Bureau)、藥房(Boots)、郵局及公立圖書館等,而這些單位的電話可於電話簿找到,或到您住處歸屬的市政局(City Council)查詢;至於該如何選擇註冊診所?可以向鄰居、友人探詢,若不成,可就近找一處診所先註冊,因為您可以在無任何特殊理由下要求更換醫師。

2. 若選定適當的診所(surgery),宜及早前往註冊。應攜帶的文件包括您的護照和入學許可,以證明您的身份,診所的接待員(receptionist)會請您填寫相關表格。接著會安排由護士來替您做健康檢查,基於防治的觀念,有時護士會建議相關疫苗的注射等,如果同意,就會替您填寫另一張表格,屆時可持此表至排定的醫院注射;在完成這些手續後,會在兩週內收到NHS醫療卡(NHS medical card),卡上會有您的醫療號碼、當地家庭醫療服務局(local Family Health Services Authority, FHSA)的名稱與地址,卡的背後有一些重要的資訊可供參考,例如一旦無法找到醫師可註冊時,您的FHSA將有義務提供協助。

3.        至診所(surgery)看診或請求出診(home visits):平常看GP前,您可以電話預約,但若遇緊急情況時,亦可於當日打電話至診所櫃檯表示情況特殊等理由要求看診,有些診所的政策會留一時段以供無法預約卻又急需看診者;GP看診時通常會問及有何問題、症狀何時開始、變化情形及過去有無類似情形等,所以前往GP時,先理出與病情可能有關的訊息,以供GP參考,GP會視情形開立處方簽(prescription)或建議,並提醒您若症狀未獲改善的話於多少日內回診。一旦因病情無法至診所看診時,您可要求您的GP出診,但最好於早上十點以前(緊急情況則除外)通知醫師並告知症狀細節;但若非診療時間,有些診所會有值班人員及GP,可能就您的病情提出適當的建議;一旦是非常緊急時且需立即處理者,則可至醫院看急診。

4.        要注意的是,隨著戰後殖民地的紛紛獨立導致歲入減少,加上英國本身國力的衰退,免費的公醫制度所提供的醫療水準也大不如前,加上大牌醫生紛紛出走, 專心於接受私費病人,使得英國的公醫體系特別是基層醫療體系呈現出嚴重的醫事人員短缺,主要的原因也在於NHS付給醫生、護士的薪水偏低。為彌補醫事人員的空洞,英國便大量地從前殖民地如印度、巴基斯坦和非洲國家如奈及利亞、辛巴威等第三世界國家引進從昔日英國人設立的醫學院畢業的醫師前來英國執業。這批醫師良莠不齊,總的來講,要比正牌英國醫生水準差了很多,甚至遠不及台灣的醫師水準,故台灣同學到英國來求學,雖然享受免費的醫療服務,但需有心理準備,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您的家庭醫師的水準可能不及台灣的家醫科專科醫師。加上語言的隔閡,急病或重病被GP延誤的情形並不是沒有可能發生,因此筆者建議,有需要時不妨聽聽second opinion,問問在英國進修的台灣醫師朋友,甚至打電話回台灣問問醫師都是值得的。

5.        急診情況:遇有重大傷害或立即威脅生命的狀況時,請速撥999叫救護車(Ambulance Please)並報上姓名、電話及住址;若當事人仍可自行前往醫院的急診處(Casualty Department或叫Accident and Emergency Department, 簡稱A&E Department),即可至急診服務處(Casualty Reception)掛號,而急診先後處理順序是依病情嚴重性分類,但由於服務需求量大,不少人有候診數小時的經驗。按照NHS的規定英國醫院的的急診處不得拒收病人,而且完全免費,連藥費都不必付。其實可以善加利用。建議同學一旦住處決定後,最好能知道住處附近至少一家有急診處的醫院及其交通路線。若是在大城市如倫敦或愛丁堡,有一家以上的醫院可供選擇時,最好選擇前往大學附設醫院急診處就診,而不要去地區醫院 (District General Hospital, 簡稱DGH) 。一般而言大學醫院設備較好,醫師也較高明。

6.        轉介至專科醫師(Specialist):由於GP是第一線醫師,任何的轉介均須從GP開始,若GP認為患者情況超出其診治範圍時,會將患者轉介至相關的醫院及應轉介至那一科,待一切手續排定後,醫院會寄給您一張通知單、相關的細節及預約時間;另一種情形可能您認為有必要進一步檢驗,但GP卻不如此認為時,而您仍認為有轉介與專科醫師的必要時,可以試著去說服GP。然而要有心理準備,從家庭醫師轉診到專科醫師,等候的時間(Waiting list) 可以長至十二到十八個月。

7.        口譯者(Interpreter)的需求:若就診時,遇上語言溝通有困難且確需人協助翻譯,可向GP或專科醫師提出此需求,該位口譯者的一切費用會由NHS支付,由於英國是一個多元民族與文化的國家,因此在一些NHS的地區健康醫療機構,也招募並訓練這些口譯員,而他們有替任何的求診者保密的義務。

二、牙醫:

由於NHS提供的牙醫診療費及材料費的成本較低於該科之成本,因此英國的牙科已趨向私人診所。由NHS給付的項目在一定金額內是免費的,而19歲以下,一旦醫師認為有做牙齒矯正需要時,此項醫療亦為免費。但並非每一個人持有NHS醫療卡,就可享有NHS免費(或部份付費)牙醫服務,您仍必須向NHS另外申請證明(Certificate),申請表(HC1)可在郵局、診所或部份的眼鏡公司取得。由於申請表內容相當繁瑣,可請教有經驗者。此項證明提供一些醫療福利,不妨一試;不過至NHS的牙醫診所,您可能要有排長龍的心理準備。英國的牙醫在牙醫系畢業後,不需要住院醫師訓練,只要兩年工作經驗,即可自行開業,因此,有些牙醫師的技術並不十分高明。所以,筆者建議同學們在出發前就把牙齒 '整理好,該補的補,該拔的拔,假牙都在台灣做好。

雖然在英國就醫可以有NHS的保障,但與國人的就醫習慣與方式,仍難免有所不同,因此一旦遇有困難時,不妨多請教朋友、同學或老師;然而「預防重於治療」,別忽略身心的保健,均衡的飲食、適度的運動,以及適當的情緒與壓力舒解的方式,均對身體及心理健康有所幫助。也謹在此預祝各位同學學業順利,早日學成歸國。

☆本章原作:葉偉強醫師,中華民國精神科專科醫師,曾於倫敦Tavistock Clinic進修家族與婚姻治療。

☆本章修訂:李光申醫師,中華民國外科、骨科專科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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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SCCID (南方社區文化互動式資料庫) 看板:sccid-kaoMPA 日期:Sun Aug 20 07:16:00 1995 標題:全民健保座談會會議記錄 全民健保座談會會議記錄 1995年4月30日下午二時至四時 司儀:韓明榮醫師 主持:陳順勝醫師 感謝各位會員、來賓參與本次的全民健保座談會,先將座談會議程做時間調 整。分為二階段,第一階段為沈富雄立委報告,第二階段為座談會時間。 沈富雄立委: 大家午安,大家好,全民健保的問題很大,所以將我的心得與大家參考。連戰派六位政務委員下鄉就好像古代欽差大臣下鄉,將問題蒐集裝在一起,都可列舉百件以上,就好像民進黨所提出的全民健保苦情一百件,但我覺得這是沒有什麼意義,應該是將大家抱怨的主要地方到底在那裡,其relative weight有的說健保卡很麻煩;但在中國時報的民意測驗報導裡抱怨健保卡的民眾才2.2%,抱怨匆忙上車所謂資訊不足的人才1.5%,所以看起來好像是媒體炒作好像很嚴重,其實不重要,抱怨健保保費很貴還要加上部份分攤的人有51% ,關鍵在這裡。所以民怨分析歸納起來大概只有兩種:一是不合算;二、不方便;但在不方便的部分張博雅都已在修改;像經轉診要上大醫院的其實是不合算加不方便,因為你跳級就是不方便,但是不跳級又是必須加錢,這又不合算,這也是被抱怨的地方;但是如純粹是不方便,我相信可以改,但是在改的過程,我相信不能改的很徹底,因為要改的部分都有可能遇到那一部分是實行細則或那一部分行政命令、那一部分是法律,就像張博雅將自付額四級改剩下兩級,這是違法。因為我在國是論壇有說過要將210元降至100元欲減低民怨,有它的效果,但這是不對,但是張博雅說是根據全民健保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而第一項就是轉診越級要付30%、40%、50% ,這就是所謂的關中條款,但在通過後衛生署不敢實行,因為他實行下去的話,國民黨就已經下台了,起碼的聰明張博雅還有,如果到台大看病3200元要付1600元,會被打死了,所以馬上由定率變成定額50、80、150、210,但是這樣應該也是違法,但是它根據三十三條的第二項,即是根據前項的比例乘以前一年的各級醫療院所的平均醫療費用,就可換成定額。但是全民健保尚未實施,怎會有前一年的平均,原來即是公、勞保的前一年平均,所以換定額改成 50、100。但是兩級轉級,這樣也是違法的行為,他說沒有,說是第三項;第三項是轉診之比例及實施時間於中央主管機關另以法律定之,但轉診之比例與百分之比沒有關係,所以擴充解釋第三項這是違法,所以署長為了方便擴充解釋能夠把第三十三條完全推翻,那麼其他醫療院所也可以推翻他們所不喜歡的條款,民眾也可以不納保,那麼整個版本的精神、整個法律的尊嚴都沒有了。我在立法院祇說了一句210元改成100這是違法的,在電視上播出後,服務處的電話也響不停,打進來罵我。所以從這個例子來看,這是無法兩全其美的辦法,不方便的地方應盡量更改,只要在法律的範圍內均可,雖然無法改到讓大家滿意。但是讓我覺得更嚴重得地方是保費的問題,我看了韓醫師所寫的幾點缺失,一點是醫療給付不合理、一是保費太高,但是基本上這兩條是衝突的,因為醫療給付要合理就要保費更高,所以唯一的辦法是政府負擔要更多或企業主負擔更多,這兩條如果不能夠實行,所列舉的兩條基本上是相衝的。 大家認為保費太高的原因,因為是與過去勞保比較,過去是投保薪資×7%×40% 等於兩百多,即可有健康保險、退休金給付等,感覺很好;但是現在將健康保險抽出後,還有現金需給付,就好像勞工團體所講的一條牛剝兩層皮,再加上自付額,即是剝三層皮。勞保變成大家所懷念的對象,所以有一些委員提出要把全民健保停掉,即是回到以前的勞保,二百多元每一項都有,但為何以前可以現在不行﹖是因為政府累績四千多億的負債,但須考慮百姓的思考模式是非常的簡單、非常的直接,如說是間接要由全體納稅人來負擔,這樣百姓又聽不進去。 每年住院者有6%,常去門診的有20%,但這裡面又重疊,所以大概80%的人醫療的使用是很低的,所以決大部份的人算一算,如照全民健保局的規劃,每人是一年一萬元,如有老闆負擔是三千元或是公務員只須負擔四千元,實在說起來是相當便宜,但這樣又不能講,否則會被百姓罵死。因為絕大部份的人,他家裡的人,都不會生病,舉個例我參加里民大會,約有三百多人參加,我問他們在場去年有住院的人請舉手,在場只有五個人舉手,如照百分之六應有十八人舉手才對。所以就問他們如果保費部份較富有的人付多一點,較窮一點的人付少一點,這樣 好不好,大家都說好啊!好啊!又從另一方面來問說:如果以投保薪資來繳費,假如你家都很健康,不會生病,但付錢給隔璧的老人家生病較嚴重的,你被他們佔便宜,這樣好不好﹖大家都出現苦笑的臉,這就是台灣人的天性。80% 沒生病的人替20% 較會生病的人出錢,台灣人算起來不划算,且台灣人沒有這種高尚的情操。 另外,台灣人為什麼會願意賭生病的危險而不交保費,因為台灣每一次住院一天的平均的費用大概是台幣三萬元,應該也不算多,約一個月薪資左右,但是相對與日本醫療相比是我們的二倍,如果再乘以living cost 共是四倍,所以日本的醫療制度是很壞的制度。如果今天入院一次是四倍十二萬元或是美國的八倍 二十四萬,我想大家都沒有話說,都願意加入全民健保。就是因為台灣住院費用便宜,一般人民負擔得起,台灣人願意賭它,這才是抱怨的來源,所以如果沒有從根本去解決,是沒有辦法,但是怎麼解決呢﹖大家都要好,又不願出錢,這個產業界又要裁員、轉嫁,所以連工人團體也很聰明,現在也都不會推給老闆,因 為他知道如果推給老闆也不行,所以工人團體也提出全國財產總歸戶,要累進稅率課得非常厲害,全部由稅收來負擔,而工人團體以很低價錢或者是免費,工人團體現在已經講到社會主義的所得再分配,但是今天所得再分配有沒有道理呢﹖我覺得很懷疑,但又不敢講沒有道理,人家會說我頑固。但是為什麼看病要所得再分配,其實如果是有錢人要開盲腸和窮人要開盲腸都是相同的費用,為什麼要繳費繳貴一點,當然是我們有這種富有人幫忙窮人的這種美麗的情操,所以我覺得吃飯比看病更可以用所得再分配來的重要,如果到海霸王吃飯那窮人是三千元 ,一般人是八千元,王永慶則應該是四萬元;另外是不是在台北買一個肉粽是三十五元,王永慶則是三百五十元呢﹖所以這個所得再分配的理論基礎我一直很懷疑,但是我一直不敢講出口。所以我的版本,雖然不是十全十美但是逃掉很多很大的紛爭,今天所發生過的事情,我在前年就已經想到過了。甚至連費用的問題 中央、省和縣的平均分擔,我都反對,因為無聊嗎!現在最窮的縣譬如說是彰化、雲林,愈窮的縣農民愈多,農民愈多縣的負擔愈大,縣的負擔愈大就必須向省要錢,省又向中央要錢,中央再撥款下來,再付給中央健保局,這樣循環很無聊,所以當初我在反對時,王正一次長就反對我的想法,而當時並不知道省長是誰 ,在宋楚瑜當選後,就拒絕編列298億元的費用,所以要解決費用的困境其實沒有什麼好方法。 整個過程,我們知道在高雄市有百分之七十的基層醫療單位,尤其是基層醫療單位在過去是相當努力的也相當dynamic 和militant,但是現在檢討起來,在過程中有幾個瑕疵,我認為在過程中不但沒有達到目地,卻讓醫界掉入空前的低潮,第一項是採用成本的計算方式,因為過去都是給醫界120 元,我們不曾計較,所以我們將就一下連醫生太太都拉下來做,能省則省,所以120 元也可以渡日。因為過去醫界忍氣吞聲接受不合理的待遇,而不曉得尋求合理的管道,這樣逆來順受而且過的不錯,既然120 元過的不錯,而根據成本分析要五百多,變成四倍,這樣怎麼講得通呢﹖算來算去就變成220 元,然而這樣大家也都接受了,再根據三月的統計平均每個診所可申請40~50萬元,然後葉金川在對百姓公佈這些數字,讓百姓說醫師吃的是牛肉麵,而不是陽春麵,既然現在過的不錯,當初為何提出要五百多元呢﹖因為過去護士及設備都不是很好,星期六下午及星期天早 上都在看門診,所以過去醫師過的是非人的生活,但是以前都沒有在計較,所以要求五百多是正常的生活,而且也較合理,但是葉金川也不會答應,因為這樣成本就不是二千四百億元,而是接近日本的成本,大家摸良心看看,如果今天給的是五百多,是不是大家晚上就不看病了,而門診量從八十四人減至三十四人,我 想是不會的,因為大家還是照賺不誤,所以這是一個死結,到底是應該先表現的好再給錢,還是先給錢再表現的好呢﹖所以成本的計算分析是注定一開始就失敗。 第二項是拒簽,但是卻被葉金川看穿而個個擊破,反而被看笑話,而在拒簽的過程中醫師的公關做的不好,所以在拒簽的堅持上也賠上了醫師的形象。 第三項是轉診,就是基層醫療單位根據外國大病看大醫院、小病看小醫院要轉診時,不滿意原來衛生署所提出的10%、15%、20%、25%,把它修改為30%、40%、50% 的版本,基層醫療單位並沒有這個份版本拿給我,也沒有拿給民進黨,我 想基層醫療單位大概曉得我也不會接受,因為我知道這是不可能的,這是個定時炸彈,所以就去找關中,當天晚上投票時,民進黨也是贊成,雖然沒有交由民進黨來提,民進黨也是有憂慮,但既然已提出了民進黨也是贊成,而那時贊成的原因是,並沒有想到社會的確實情況、及病人的負擔,只想到這條與原來10%、15%、20% 比較,這是大醫院與小診所的拔河比賽,而民進黨天生就較支持弱勢,若與長庚比較,基層醫療單位當然是弱勢,當然必需支持你們,若是被長庚贏了,這樣就不對了。但是民進黨付出很大的代價,與很大的成本,現在我參加call in 的節目,就有很多民眾打進來罵「為什麼民進黨贊成這條」,而老百姓根本不曉得有關中條款、全民健保法第三十四條,那是後面有別具用心的人在陰謀鼓動,為今年年底的選舉。 我問民進黨立院的同事,三十四條關中條款你有舉手你知道嗎﹖他說什麼是關中條款,沒有人知道,也不曉得當初為什麼。因為在一煞那之間,我們的黨鞭下令舉手,大家就都舉手了,現在卻被大家罵死了。而30%、40%、50% 通過時,現場所有基層醫療單位代表都額首稱慶,從此就是桃花源,從此就是人間天堂,也感謝關中感謝的要命。但是並沒有實現,因為張博雅有起碼的聰明,張博雅並不敢動,因為她知道動下去會造成台灣社會的動蕩不安。而今天台灣沒有轉診制度是因為過去的制度不合理讓大家120 元看得忍氣吞聲,而且改變practice的behavior,所以有些病人並不需要常常看,大家也都照看不誤,因為你是要連小錢也要賺,所以造成現在skrew的behavior的改不過來,所以現在連小錢也賺的結果,所以今天要學美國的轉診制度,就必需先從基本作起,從個個醫院建全,才會自動轉診,而現在我們所的方法是用錢來處罰,那我請問大家210元跟50元的差距160元,是否有可能達到處罰的目的,在台北市是不可能的,我相信在中南部也是不可能的,因為現在用轉診的只有1%,大家認為用轉診時需多繳一次掛號費、計程車費用,算一算不合理,而向在台北大家用黃牛一天八百、九百的在佔位子掛號,只為讓名醫看個病,所以用錢來處罰民眾,是不可能的,有一位現 場Call in 的民眾就說:那些差額的錢都不夠買一天的檳榔,我付的起,但我就是不爽、不願付。 但是你看,我們根據很多學理、很多原則、根據外國的方法,搞到現在的30%、40%、50%、就覺得很得意,但是跟社會的主要脈動、跟社會的主要市場有違背的時候,也是徒勞無功,還是拿不到,而且會被罵的很慘。所以在立法的過程中,不單是學理、學問而已,這是普通的常識,比什麼都重要。 這次改成50 、100時,有記者問陳團景醫師的看法,而陳醫師說:放棄了,反正多少都是無效。另外有關小孩子和慢性病的部份,我主張小孩子包人,慢性病包病,這有點像美國的HMO,大家商量出一個合理的價格共同來遵循,會省下很多麻煩和困擾。唯一的壞處是媽媽稍為失去選擇醫師的權利,她的自由就受 到限制了,但是台灣並不是如此,大家都有選擇的權利,要怎麼花都無所謂了,但是今天如果capitation的話,媽媽會抱怨六個月太長了,也許可以縮成三個月,也可以縮成一個月,而這總是會有個平衡點,如果每個禮拜都可以換醫生,就又和現在一樣亂了,如果是六個月也許會覺得有些不方便。大家座下來好好思考 一下,總是會有個平衡點,若是真的支持不了六個月要換醫生,而這些費用就必需自己負擔。如果是國家幫你出,是免費的,稍為接受一些不方便應該是可以接受。這是我想的capitation、老人家慢性病包病,至於病床,我是覺得全民健保床,葉金川向醫院屈服,因為醫院可以光明正大的理由,就是當初要蓋醫院時並 未說明需要多少床是保險床。本來是要求起碼要有50% ,所以現在全國的健保床是低於百分之五十,但是低於50%是不對的,其實低於50%全民健保還沒有開跑就已經是失敗的,若住院時因為沒有健保床就必需用差額負擔,而差額負擔付起來是2000、3000、4000元,從2000來講就好,住十天是兩萬元,每天交的掛號費、部份負擔、又交保費,然後出院時又交住院時非健保床的差額負擔,這樣民眾當然會罵死了。 那我們要處理這樣的問題呢﹖我是覺得健保床的百分比應該要比現在還要高,但是conversion,例如氧氣管都是很麻煩的,但是這是一個藉口,我覺得要改過來,但是改的成本由國家負擔,這些花不了多少錢,但我覺得健保床的百分比全國應該要不一樣,像台北市和雲林縣應該不一樣,台北市和屏東縣應該不一樣,而台北市和澎湖縣更應該不一樣,因為台北市民是很富有的,要強迫他住健保床當然不願意,就像大家共用一個廁所,更加不願意,因為他有錢可以負擔。所以台北市非健保床的需求一定比雲林來的高,一定比澎湖來的高,我相信澎湖縣需要有百分之九十的健保床,所以這是因當地的生活水準的不同,但是如果要讓這些醫院不會做怪,說要非份的需求是差額負擔,我是覺得健保床的給付要提高,因為不能給他七百八十元,如果只給七百八十元,活不下去,當然就會胡來。就像長庚說是1200元,而給780元,如果較合理的應是1000元,這個地方如果合理的話,就不會胡亂想辦法了,然後其它的地方也可以計算出合理的,如果健保床一張是1000元,這樣一個房間擺四張床,就有4000元了,擺二張床就有2000元了,但是不能給2000元,因為如果病人少的話,就會從最有賺頭的抽血、檢驗下手,所以可以改成4000元除以2在乘以1點多少,這都可negociate,再設個上限, 就不會漫天要價,至於基本結構是怎樣,我還是覺得原先的講法是比較合理,所以今天我拋磚引玉,讓大家想看看,今天我們不能用站在這個行業的立場一頭鑽進牛角尖裡,鑽進死巷,說我們需要的是什麼東西,其實就算是要到,也拿不到,因為沒有人敢做,所以我是覺得大家要有比較宏觀、比較公平的想法,就是說 這套方法如果做出來的之後,大家覺得可以、大家不會抱怨,可以長久接受這樣才是辦法。以上就這幾點,請各位多多指較。 王欽程醫師: 這轉診制度不能將責任歸納給基層醫師,因為這有很大的問題,而轉診制度 另外一個迷失在於民眾的迷信,民眾認為大醫院才醫得好,而媒體的報導是始作 俑者也需負責,因為有時媒體記者不經求證就發表,有一知半解就發表,結果造 成很多人的誤解,甚至連大醫院為了自己的生存也批評基層醫師不會做事,所以 整個轉診制度的實施應該要好好思考,不是誰對媒體發表比較大聲就是誰贏﹖ 陳順勝醫師: 王欽程醫師是中華民國基層醫師協會的理事。 沈立委: 剛才王醫師所談的我都認同,沒有意見,現在有個問題就是轉診原來 210元 改成 100元的差額,就應由政府來負擔;但是規劃小組財政召集人羅紀瓊教授說 :不見得不好。但是我覺得是大錯特錯,因為今天用轉診制度而省費用 110元的 人才約1%,但是不曉得有少病人因而少付 110元,所以是很明顯虧本的現象,羅 教授說也許「反而會更好」。 第二點牙科的代表有個構想,提供大家參考。現在牙科要求每年要一百五十 億元,就很滿意,所以牙科非常樂意接受總額預算,牙科團體會自律,會審核一 些不良的醫師。如果今天一個公會能自律到這種程度,這樣也就會較簡單。也許 是牙科比較簡單,因為牙科都有圖為證,所以要捉弊案也較簡單。 彭明照醫師(台南奇美醫院) 我是任職台南奇美醫院的神經內科,也曾在高雄醫學院是醫學中心;也去過 邱綜合醫院是地區醫院,我首先要表明一點的是台灣的醫療形態比任何人都不一 樣。今天假設台灣的人民與政府官員都是按照步驟來做,我覺得在制度上就沒有 太大的問題,就是因為台灣人民畸形、國民黨畸形,所以才由一些很難實行的制 度去做出像樣的制度,就像我們所講的怎的選民就選出怎樣的民意代表,同樣的 道理當然有什麼樣的病人就會有什麼樣的醫生,例如在鄉下遇到的病人就每次都 要打點滴,為什麼隔壁的醫生可以,你為什麼不行呢﹖這樣有些醫生就無法生存 下去,這是最基本的考慮。 第二基本的考慮是國民黨,因為國民黨就要垮了,每次做任何事情不是政治 考量,就是政商勾結,又是利益考慮,怎麼期盼這樣的團體會有些作為呢﹖這是 不可能的。連戰本來講一月一日就已經跳票了,所以三月一日不辦不行。所以上 帝都講過一個人要毀滅以前就瘋狂,現在大家都看著它瘋狂。有很多的制度些看 報導就知道某些方面這樣做會更好,但是國民黨就是做不出來,所以基本上這兩 點的考量之下,難怪大家會花那麼多的時間開座談會、協調會、宣導會,所以我 認為要從教育上著手。第二是讓大家自由競爭,如果醫生好病人就會跟著過去。 而大醫院和小醫院在稽查上就必須加強,因為實際上大家都在搞鬼,就好像奇美 醫院或者是醫學中心都一樣,病人並不在乎差額一百多元,所以基本上這個制度 累積了很多的問題,尤其有很多的財團法人的醫院,更會討好病人,而從健保局 拿錢,大家應該要有良心。所以不管制度上要怎樣改,基本上應該從教育著手改 善,第二是慢慢讓國民黨垮台。看台灣人、政府的水準是否會提高,那我們醫生 的思考要重新思考,就好像上次有位長庚的醫師所談,正常上下班,其它的時間 也可投資任何事業。或者是用聯合門診方式,因為台灣人喜歡看名醫、看大醫院 是無法更改的,是不是社會形態要改變一下。這是我個人意見。 沈立委富雄: 我有二個問題要請教你,第一點我要問的是就如你剛才所講的台灣的財團法 人所經營的醫院都是想賺錢,而在外國財團法人所經營的醫院都是虧本,如照法 律規定財團法人的所賺的錢只能用在醫療方面,但是在台灣的醫院就是有特殊的 管道能把利潤跑掉。就如長庚將賺來的錢用來蓋更多醫院、或擴充設備,這樣就 沒有辦法,但這是惡性循環,也可說是良性循環。要請問的第一點,為什麼奇美 醫院賺錢的動機這麼的強烈,第二點是最近張博雅署長對外說奇美醫院的院長, 已送了一份書面報告,非常贊美至目前的制度,因為奇美做的非常的好,所以張 署長用此抗拒所有的問題。另外長庚也賺的很多,長庚率先對低收入戶、殘障等 也都都免收掛號費,但這樣會對不起醫界,因為這樣做會照成社會上有種不好的 訊息,就會讓人覺得很好賺。而這些應該是在醫界協商好後在實施。這二個問題 請你簡單回答一下,第一為什麼這些財團法人這麼想賺錢,第二是到底奇美醫院  為什麼要讚美這種制度。 彭明照醫師: 我澄清一下我並不是贊成奇美或長庚醫院,我的意思是在畸形的制度下,還 是有些醫院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還是有辦法去賺很多的錢,當然對動機我就不 知道,而且都不是違法的,像奇美反而並沒有因為轉診制度、全民健保而病人減 少,反而增加,但是三月一日以後掛號費也沒有增加,轉診差額負擔也沒有增加 。而且醫師診察費提高,和有些檢查像MRA 以前不能做,現在全民健保已後,只 要醫師認為有需要就可以做。除非像勞保一樣打個折扣,不然理論上不會減少。 陳順勝醫師: 因為幹部的意見大部分都有書面,書面資料都是平常就寫好的,而把它收集 起來,不是刻意為這個座談會所寫的。, 另外補充一下沈立委提到的長庚宣佈的傷殘免費,那些掛號免費或者醫療免 費、自付額免額的部份,那本來衛生署就免費,如按照衛生署的重大傷病的規定 ,只要中度以上的殘障,就可以是免費的。 汪慶仁醫師(牙科醫師): 日前高雄市有所牙科診所產生出了問題,我是不曉得門診給付是否有上限, 像今天報紙報導牙科給付是 901元,一個每格健保卡又可領二百多元,像那家診 所是較好心,原本是該要病人來三次,蓋三個章,但是他一次做好,就一次蓋三  個章,這樣應該是算技術犯規,而現在葉金川卻要將這位醫師已詐欺罪送法辦。 如果患者來三次和蓋三張章所申請的費用是一樣的,我想問沈立委這樣是不是也 算詐欺呢﹖ 陳順勝醫師: 關於這個問題原本有邀請高屏分局的經理,但因為他剛好有個會議要開無法 參加,要我代為轉達:「全民健保局及各分局的審件不會像勞保一樣,一直削或 整個打折,全民健保會根據實際需要應該給的就給。」 沈立委:  超日蓋章是技術犯規就是詐欺罪,因為法律上並沒有超日蓋章罪,只有詐欺 罪。這也凸顯出制度不合理。 來賓: 全民健保在討論版本時,我們都認為沈富雄版是最理想,當初行政院版會通 過是因為現在還是國民黨在執政,所以版本再好也沒有用。全民健保於三月實施 之後問題很多,當葉金川三月二十九日下來文化中心開座談會時,我就曾向他反 應該考慮採用沈富雄版本,讓基層較自由,因為葉金川無論制度怎麼改還是無法 使用,張博雅曾說過要往「保大病不保小病」的方向來修改。 我在門診看病時,覺得大家最大的問題還是保費太高,所以沈立委的版本能 把一般的百姓的保費轉由雇主與政府來負擔,提高門診費用是不錯的辦法,但是 應要繼續宣導。 沈立委: 修法的方向是什麼,我都講的很簡單,像早產兒協會、智障兒協會、小兒心 臟病協會、小兒癌症協會,這些人都是很感謝的,因為這些人都是重病住院患者 ,雖然百分比不多,所以我們修法的方向是要讓這些感謝的人繼續感謝,但是要 使這些埋怨的人儘量不埋怨,但是我有一點疑慮藉這機會請問大家,如果那五百 億的小病部份(肚子痛、喉嚨痛),這些如果把它解放,把這些保費不收放在各位 的口袋裡頭,讓你們與患者之間的醫病關係重新建立。我要請問大家一句話,你 們會不會趁機敲竹槓,如果你們趁機敲竹槓,病人開始反彈,那我就完蛋了!你 們代表醫界講話,第一點會不會敲竹槓,第二點會不會漏稅,就這兩點請問大家 。 陳其邁醫師: 我有二個問題要請教,第一是台灣的醫療資源較不平衡,基層的醫師看的較 少,一般百姓都跑到大醫院去,這種現像是愈都市化的地區愈明顯,我們都知道 醫療的照顧是comprehensive care,當然慢性病應該都是由小診所看起,但是沈 立委的版本設計是針對台灣過去的醫療資源不公平的地方有個保護作用,煩請沈 立委解說一下。第二的問題是國家財政問題,過去台灣的醫療GNP才5.6% , 美國是14%,所以醫界都用數字對病患說台灣的醫生是最努力的,對病人的照顧 也是很好,但是沈富雄版本是否有對整個醫療支出,醫療費用佔多少﹖包括沈立 委所說的包病、包人這兩點。但是這個制度的設計裡整個醫療費用的總數到底是 多少﹖萬一有一天這些數字超出總額時,醫療費用要怎麼節省呢﹖另外是住院部 份和重大傷病等這些醫療費用的支出增加,要怎麼設計讓醫療費用合理呢﹖以上 這二個問題請沈立委回答。 沈立委: 第一個問題回答,譬如說部份分擔是綜合所得稅稅率再加上定率,大家都說這 樣不公平,因為有很多人會逃漏稅;我是覺得全民健保不應該負擔很大的責任, 來修改稅基以達到公平正義,我想全民健保是沒有辦法做到,所以要設計到讓基 層醫療單位起死回生,應部份負擔責任,但是不應該一肩挑。所以我剛才講的包 病或者是包人,如果是同樣的價錢,譬如說高血壓給的價錢,如長庚和基層醫療 單位的價錢是一樣的,我想基層醫療單位應該就會很高興,所以應該在錢方面給 他鼓勵,但是並不是在處罰病人。所以我覺得六十八種慢性病和十八種重大傷病 如果用包人、包病的制度,然後其他自由化,我想基層醫療單位要發揮他的空間 ,用經營得手段來吸引他的病人,我想這樣會較自然。 另外一個問題是說現在是4.5%至5.5%國民所得的醫療,雖然是很便宜沒有錯 ,但是便宜在台灣的醫生很努力的結果。你剛才的問題是要把4.5%恢復到比較正 常7%或8%,還是要控制醫療費用不會超出預算。因為剛才的問題裡兩個意思都有 ,那這兩個的意思又很矛盾。要如何使它不失控,但是醫界是在失控以前要把它 調整到合理,就要把以前省下來的錢,全部支付出去,但是這樣又必須漲價,調 整到高品質的服務,但是台灣的老百姓是無法一夜之間接受合理、高尚、有氣質 的醫療。這就是困難的地方,至於講到將來醫療透支,我有講過了將來要影響這 個一千四百億的成本,只有兩個因素:一是醫療科技的通貨澎漲指數,醫療的是 會比一般通貨澎漲指數高,如果物價是4%,醫療也許會是7%;第二是人口老化因 素,如果人口慢慢老化時,這慢性病、重大傷病住院都會增加,所以這個指數會 是直線。而且會比一般物價的上升來的陡,但是不會陡成漸進線。那我的辦法是 這條線其實還是直線,而且是可預見的直線,如果這條直線現在是佔總開銷的7% ,也許政府將來可以接受到10% 。但是如果大家有個共識,醫療不能超過政府總 預算的百分之十,並已此為上限。現在由百分之七開始上升至百分之十時,我的 看法是要在部份負擔削減,但是老百姓基本要的部分政府都負責,如果超過的時 候,部份負擔、住院的部分還是要增加,而且可能項目再減少。就是政府只能負 擔這樣而已,不能再增加。    但是現在或許十年後還可以負擔,但是二十年、三十年後是否還要留給子孫 去想,但是起碼應該要有個安全感。現在行政院版講的是總額負擔,而總額預算 是不可能的,便會像外國一樣,會變得無法負擔。我的構想不只為目前著想,而 且還為以後的子孫著想。因為我的版本負擔的部份都是大病,我也很怕我們的醫 界,連高血壓也會騙,這樣無論我的版本設計的再好,也是沒有用。甚至連我一 生的英名也栽了! 鍾金源醫師: 剛才我聽到提出一個方案,為什麼全民健保實施以後,簽約的醫療院所全部 都是賺錢,這是因為所提報的醫療給付都比以前多,但並不是項目漲價,而是所 報項目漲價,所有病人的診察費,不管有沒有做還是照開,那麼長庚醫院應該也 是會賺錢,這是個變相。所以短期的話醫療費用會賺,但是以前勞保都有一定的 刪的額度,所以短期會漲,可是長期以後健保局沒有錢還是會虧了。 為什麼財團法人的醫院還是會經營下去,因為這些真正有決策的人,賺的不 是病人的醫療費用,例如長庚醫院要擴充醫院時,便可利用台塑企業的產品;同 樣的奇美醫院也可請裡面的董事去包工程,即使虧錢也可以利用貸款,繼續經營 下去,這就是我認為財團法人的醫院能繼續經營下去的理由。 整個全民健保實施以來,我是覺得整個版本裡沒有合乎人性化的需求,我是 簡單用兩句話來講,實施以後對人民有變相加稅的情形,因為保費增加了,而且 是對納稅人雙層剝皮的效果,我以前收入較多就稅納的多,反而現在全民健保還 是要繳的多,但是過去逃漏稅的人還是繳的少,變成雙層剝皮的情形。 譬如說:我已經高收得了,同樣生個病,醫療服務並沒有比別人好,為什麼 要繳比別人多的保費呢﹖所以其實是真正繳稅的並不是高所得的人。 沈立委:  這個我已經講過了,這就是整個國家納稅結構不建全,這並不是我們的責任 ,這是整個國家的責任。 鍾金源醫師: 為什麼全民會反對這個政策呢﹖但是對醫師來講這種全民健保是人民公社化 了。我是比較贊成沈立委的版本,讓人民在門診的部份自行負擔,而重病和慢性 病再由國家來負擔。 沈立委: 我請問你醫師會不會趁機加重負擔﹖ 鍾金源醫師: 有可能會,這是個自由市場,如果說今天的醫療市場,醫師用自費的方式, 因為這個病人有資訊的獲得,而且醫師跟病人接洽過幾次以後,也可以慢慢選擇 病人,也可以淘汰。 沈立委: 我請問你,台北有位耳鼻喉科醫師,他拒絕簽約,他看一次病只要一百五十 元,每日至少有二百人看診;但是他這樣的行為是扭曲醫療行為,你覺得他這樣 的醫療行為,治療一位本來不需要治療的人,我們怎麼辦﹖ 鍾金源醫師: 這個是降價的行為,現在全民健保實施後用保單去看病,也有可能變相鼓勵 不需要看病的人去看病,我想這是一種自由市場,會慢慢選擇、會淘汰掉。 沈立委: 公共衛生學者的理論是說,病人的判斷和資訊永遠不及醫生,所以醫生和病 人鬥法,病人永遠被騙而不曉得。 鍾金源醫師: 這個可以利用資訊的發展來溝通,可以慢慢的接近。我現在要呼籲的是,醫 界應該聯合起來支持沈立委的版本,再來跟健保局談,而不要分民進黨、國民黨 的版本。 沈立委: 我是建議大家應該和消費者、工人團體、老百姓談,如果醫生及一般的被保 險人也贊成那可以,如果他們還是覺得不對也不行,不是醫生們贊成就可以。 那天周伯倫在記者會上就強調他的是平民版、自由版,相對於醫生版,而醫 生版是指我的版本,所以我今天是醫生先天上就吃很大的虧,其實不是為各位的 利益考量而寫出來的版,但是還是被抹黑了說是醫生版,如果醫生支持我,而其 它的組群不支持我的話,就馬上被抹黑是醫生版。我的版本被抹黑是醫生版,那 我就完了! 鍾金源醫師: 我想補充一下,民眾的醫事教育是從醫師來教育起。 陳順勝醫師: 我想醫界聯盟的思考是從人民權益的方向來考量。現在請王欽程醫師做第二 次發言。 王欽程醫師: 關於要與人民團體或其他團體溝通,我們基層醫師早就有做過,而且也上過 call in 的節目很多次,也跟勞工陣線、勞工立法委員會面對面溝通,所以我們 認為這樣的溝通是有必要的,甚至認為也應該跟藥師團體、其他團體,在轉檢方 面也跟醫檢師公會做過溝通,醫師如果要做出一個東西,事實上這類的溝通是在 進行的。 至於剛才沈立委所問的:醫師會不會敲竹槓,可以從幾個觀點來講,如果是 自由市場的話,有錢人看病可能會貴一點,但是貧窮的人看病會收少一點,因為 台灣過去就有這個傳統,所以會被敲竹槓的應該是較有錢的人,這點我不否認。 再來是,醫師是不是真的有敲竹槓的現像,從台灣的醫療收費十年前、二十 年前,看到現在醫師收費的上漲比例,是絕對比不上物價的上漲,也絕對比不上 公務員調薪的比例,所以我想醫師敲竹槓並不是正確的看法。醫師和病人之間的 資訊不平等,這是那一個是專業對什麼的資訊不平等。就像律師對當事人,建築 公司對購屋人間的資訊也是決不會平等。除非所有人都變成醫師才會有資訊平等 ,所以我想資訊不平等也是一種污蔑醫師的方法。我們也都感到很奇怪,這幾年 台灣經濟起飛,國民所得年年在提高,為什麼醫師的收入年年下降呢﹖那醫師是 強勢團體嗎﹖這我不認為,現在醫師年年畢業一千多人,人數愈來愈多反而醫師 變成弱勢團體,所以我不認為醫師現在是強勢指導,醫師反而應該在這時代,應 是屬於較高道德的人,而那只是一小部份的人,不能一竿子打翻所有的醫師。 全民健保規劃不合理的地方,很簡單例如是去買一雙皮鞋,一進去不管是皮 的好壞或是大雙、小雙、手工好不好,通通都是220 元,這樣的制度是好還是壞 呢﹖ 沈立委: 剛才有提到曉明醫院,曉明最後是怎麼處理呢﹖ 王欽程醫師: 處罰醫院院長一個月不能看病。 #1. 沈立委: 這樣的處罰是不是很輕。你知道衛生署怎麼處理嗎﹖衛生署最後命高雄縣衛 生局來做決定,而這裡頭為什麼會做這麼輕的決定,背後的細節我們是不曉得, 可是我請問你一句,你知道曉明是不對的,那為什麼當時高雄縣醫師公會沒有自 律。 王欽程醫師: 我們就是要成立一個自律團體,但是問題並不是在高雄市醫師公會,不要把 責任推給高雄市醫師公會。 沈立委: 今天台灣的政治生態,我不曉得曉明是如何做的,但是最後的處理方式,衛 生署是根據高雄縣衛生局的報告,高雄縣衛生局怎麼決定,則是高縣衛生局和曉 明醫院之間的關係。   吳樹民副會長: 根本沒有機會教育患者,而是讓患者覺得感激的地方,不是讓患者來看看病 又走了,不知道醫生做了什麼事,而醫生只拿個藥要患者拿回去吃,所以我覺得 醫生的善意是盡到了,所以現在讓我們的醫生很孤單。而現在連沈立委也不敢讓 各位背書,這是很可悲的事情,所以我覺得現在醫生應該比較美國的醫生一樣, 花個十分鐘、二十分鐘和病人交談,讓病人了解他的病情,它的功能就是在教育 ,但是現在我們沒有這樣做,所以我們現在和各單位在請願或協調,我們講的很 辛苦,我想原因就是在這裡。因為過去醫師公會長期都是國民黨在統治的情形下 ,醫師公會根本不是替醫生講出心聲的地方,而另外第二是醫生自從戒嚴後,都 變的很自私,都只想賺錢,而且一天看十二小時、十四小時也好,而這段時間, 很認真的賺錢,沒有在關心社會,沒有盡到對社會的責任,所以在這種情形下, 今天在全民健保的時候,沒有人站出來替醫生講話,這是所有先進國家所無法了 解的事情。而今天醫生被黑道的人恐嚇是社會上從來沒有的事,因為醫生是所有 白道、黑道的人都照顧的,所以沒有白道、黑道的人來恐嚇醫生的道理,但是今 天所有的事卻都發生在醫生的身上,這是醫生本身應該要自省的,所以剛才在討 論的中間發生很多類似的事情,原因就是過去醫生都沒有在關心這個社會,也沒 有盡到醫生的責任,所以今天要用這種情形和用錢的訴求,去向健保局訴求,對 我們沒有任何好處,反而會影響醫生本身的形像和地位,所以我覺得在要求的過 程中,可能是台灣社會畸形的情形,所以醫生本身應該開始思考這樣的問題。當 然全民健保給了醫生什麼機會﹖我覺得今天以私人醫院或開業醫,在過去只看病 人,並沒有做實驗研究,而實驗也是收入的一部份,也可從住院的病人收入一些 費用,這些收入醫生們都沒有考慮。所以我覺得這是醫生可以轉變的過程,也可 使生活品質會較好,另外收入也不會受損。再下去的問題,什麼是醫生最理想的 、最合理的收入,這些在國外都有些統計,普通是一般企業家的經理人的三倍 ,原因就是都受過長期的訓練,第一就是在照顧病人的時候,所花的精神負擔都 比別人重;第二法律的問題。不同的負擔就有不同的收入,這是一般進步的社會 都可以接受的問題,但是今天醫生們都沒有這樣的表現,這是人民無法認同的問 題,今天再講都已經太遲了。所以我覺得要談的是醫生對社會的付出、對社會的 責任承擔,慢慢的改變民眾對醫生的觀感。 現在我剛從美國回來時,有很多醫生出去不敢對外說他是醫生,他感覺醫生 在社會被認定是很低的職業,這是很可悲的事情。在美國過去的二十年裡,根據 社會上民意的調查,醫生都是第一或第二,而律師是最低的;反觀,台灣律師的 地位卻是比醫生還好,主要原因都是過去法律界的律師們都有投入台灣的社會, 都有為台灣的民主運動在努力。所以醫界聯盟的產生,是對台灣醫界有很大的改 變,醫生開始關心社會、投入社會,有些醫生可以對外承認說「我是醫生」,讓 人覺得今天醫生會被社會所肯定。但是今天在講的問題,都已經太遲了,這些應 當都是十、二十年前就該開始累積的,到今天才要做,都已經太遲了。所以我覺 得現在醫界聯盟要做的方向就是替社會承擔一些社會責任,替社會做些貢獻的事 。當然今天對全民健保的問題,既然已經立法,而在立法前就已經盡力、盡心去 做了,但是立法後,又能做什麼呢﹖是要重組新的,或要怎麼做,我想我們沒有 什麼立場去做抗爭,所以我的態度就是讓它做看看,有什麼結果,我們再從客觀 的角度來評估、來看醫療的品質是否有問題,用這樣的數字來向醫療單位爭取醫 生的權利,這樣的方式比用錢來爭取要好的多。我覺得這是在抗爭的時候,沒有 用這樣的訴求來爭取醫生的成本,這是很大的策略錯誤。所以醫生應該思考今天 該如何推動對社會的責任。 據我的了解,我每次和沈立委在一起時,都會覺得我很傻,因為沈立委的頭 腦很好,反應很快,而且在他後面演講是會很吃虧,伊是名嘴!我相信對我來說是 很好的機會,可以學到很多東西。當然所有的人都會有盲點,而沈立委的盲點是 在每次到那裡都與人鬥嘴,就會失去客觀的方向,但是不管如何沈立委是很聰明 的人,常常與他在一起就會學到很多東西,不過我覺得這是他的天性,他可以用 他的道德標準去批評人,我希望大家都能接受。因為這是很現實的事情,他問的 很清楚,如果這樣的東西拿出來全部的開業醫會不會作弊﹖我想我們應該要好好的 討論這樣的問題,而要拿出像樣的東西出來以前,我想醫生就必須要先自律,如 果沒有自律再談什麼都沒有用﹖醫師公會根本沒有這樣的功能,所以我希望醫界 聯盟可能能做這的工作,而這是一件吃力不討好的工作,但是我相信還是須要有 人出來做,可能會有些改變,讓他不會太刺激,但是可以漸漸改變民眾對醫生的 觀感。所以醫界聯盟在全省應該漸漸參與這樣的問題,而現在我們的想法就是, 可能會和小兒科學會、神經學會一起討論怎麼做自律的工作,自律的工作如果能 夠做的好,才能對外說我們能夠做這樣的工作。    昨天我們開會就在討論兩歲以下的病人要怎樣照顧,是不是用capitation方式 ,也想邀請小兒科學會一起討論細節,再向建議衛生署,而醫師公會是僵硬的做 法。所以我期待醫界聯盟能為社會做這樣的承擔,敢挑戰目前的體制。但是我希 望醫界聯盟雖然人少,行動雖然人少,但如人們所說:「辣椒雖小,但仍很辣」 。我覺得醫界聯盟將來的方向,可能應該也是如此,當然也希望這不是一個人或 二個人的參與,而是所有醫生都應該站出來做這些事情,大聲的說,賺錢不是壞 事情,但賺的心安理得,謝謝各位! 陳會長: 謝謝吳副會長,現在開放,讓大家還有什麼要追加的問題﹖ 王欽程醫師: 剛才沈立委所講的醫界自律問題,我覺得現在所有醫界都已在檢討自律的問 題。像我參加內科醫學會與李研德教授討論時,李教授說希望余政經醫師能負起 責任,在高雄邀請一些學者來研究自律的問題,甚至如果自律的話,還可以要求 差額負擔,就是自由經濟的意思,怎樣讓人覺得差額負擔或自由經濟醫生不會亂 來,研究出一套來做,而這一方面內科醫學會都願意負擔這些費用,關於這一方 面醫界是有在做,不是祇有醫界聯盟在做而已,其他的醫學會也都有在做,只是  做的速度較慢;再來是高雄市醫師公會最近理事長改選,也提出自律來做為他 的政見,也要求醫師入審查委員會時,對這些申報不實的醫師,提出嚴格取締, 甚至不需通知就將給付減低。所以大家都有這樣的共識,但是我們無法保證的是 少數人不法的行為,所以不要誤解醫師不可能自律,只是小部份的人不敢為他們 背書,這樣是沒有錯的,只是這也需要時間來改善,不可能一下子就要求做到, 這是不可能的事;所以我想沈立委或許誤解大家的想法,認為大家都想這樣繼續 下去,所以當時爭取的是合理的制度,不希望來做假的,結果造成這個制度的不 合理,台灣話說:「一粒飯團丟死四隻黑狗公」,黑狗本來就很勇猛,但是一粒 飯團就可以打死四隻黑狗,這意思就是要打死醫學中心、地區醫院、區域醫院、 基層診所,要四個去爭,因為預算根本就不夠,結果卻要大家去爭。而結果卻只 有醫界被誤解,所以我想這個問題的始作甬者是設計者的不平衡心態問題,設計 者有仇恨醫師的心理,應該要改變;既然醫界願意配合,設計者的心態也必 需改變,互相來研究合理的方法。如果不合理時,最吃虧的是,大魚吃小魚,小 魚吃蝦米,蝦米則要吃什麼呢﹖基層醫師要如何生存呢﹖批評基層醫師要做假, 為何要這樣批評呢﹖這就是有個很大的認知差距問題,台北市、高雄市有認知 的差距,甚至醫學中心對基層也有認知的差距,這是個dissociation,所以甚至 媒體與醫界之間也有dissociation,所以這整個問題是醫界應該要反省,但也不 能太過份抹黑醫界,醫界已經在反省了,不需要在自作賤,我覺得很奇怪。 吳副會長: 如果自己做錯事,不敢承認錯誤才是真正的自作賤,做錯了就承認,我想認 錯並不是壞事,我覺得這必須要認清楚,我想這是做人最基本的道理。所以今天 在談自律的問題,如果只說不做沒有用,應該必須拿出成績來,如說需要時間, 需要多少時間呢﹖今天告訴媒體說只有少部份的人,而少部分的人是多少呢﹖可 能是幾百個。所以我想要真正拿出個東西來,例如自律已經談很久了,卻不知道 何時可以提出來,卻只說沒有作為,我今天要講的是,如果今天要做就是有個時 間表,四月或五月有個自律的方案提出來,讓人聽起來覺得可以接受,但是如果 都只用說的是沒有用的,媒體也不可接受這樣的東西。 所以我覺得,現在全民健保以後會劣幣驅良幣,好的人就想說,算了不做就 好了;但是壞的人卻愈來愈壞,這樣的話對台灣並沒有好處。所以我覺得醫界要 反省的地方實在很多;講實在話,台灣醫界逃漏稅的問題,雖然這是全台灣人民 的問題,不只有醫生的問題,這是很清楚的。這個問題會根本發生在任何地方, 我相信任何人都會要錢,但是美國人並不是真正的逃漏稅,他們是在節稅,他是 在灰色地帶節稅,但是台灣並不是這樣,台灣是繳十元報一百元,這樣就是在逃 稅。如果人民認同這塊土地的時候,會覺得繳40%是應該的才對,且應當很高興才是, 我覺得是國家認同的問題還不是很清楚,到今天是民主國家的情形下,對國家還無法認 同,還是無法瞭解,而要求所有人來認同這個國家,這是不可能的,所以我想不 只有醫界要反省,就連所有台灣人都要反省,但是問題不是在這,問題是在本身 小小的框框,剛才說醫生有道德水準,但在我看來沒有啊!就連小病不保的情形下 ,都沒有把握自律,這樣有什麼道德水準呢﹖所以今天真正要拿出個步驟來,就 是什麼時候要拿出自律的方式。但就如醫師公會、內科學會在做自律,但並沒有 個時間表,這樣到明年還是在做,就像國民黨一樣,只會用嘴說不會做,沒有實 際的意義,這樣就和國民黨有什麼不一樣呢﹖而醫師團體都是一個墮落的團體, 所以我覺得應該以此為方向,去思考該如何改變整個社會對醫界的觀感。這是應 該大家思考的方向。 陳會長: 謝謝各位會員,謝謝吳副會長的   ,民主本身就應該學習接受別人的批 評,要怎樣去批評別人,這是民主最主要的一部份;另外一部份,要有自我批評 的能力,跟接受別人意見的能力。高雄醫界聯盟將來會繼續配合總會規劃,來改 善醫界開始做,自我實施,然後提高台灣人民生活的品質與水準,所以再未來的 三年裡,為達到宗旨會利用寫文章、利用演講、辦活動,利用會員的活動力,來 充實這個問題,我相信全民健保的問題,在座各位所聽到的和一般新聞媒體報導 的不同,然後我們的層次與所觀察的面與討論的面不同,這就是醫界聯盟本身的 理想與理念和所要做得事情。所以今天非常感謝大家在禮拜天抽空來參加這個座 談會。謝謝大家!! -- 如果您捐給 SCCID 1000 元,就代表高雄的社區運動 人士,對 SCCID 的贊助,可以減少 1000 元。 請劃撥: 41830863 陳豐偉帳號,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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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保實施後劇變的台灣醫療生態
               
                       郭明裕 醫師

1865年宣教士馬雅各醫師引入西洋醫療,改善了台灣人民健康、提升了本土醫療水準、創造了醫師在人民心目中普遍尊敬的地位。百年來歷經日據與國民政府兩個時代,這一層生態依然屹立不搖。1950年後「公勞保」納入健保,產生公費、自費雙軌制,醫生就開始與日益壯大的財團型醫院競爭,但因設計偏差,獨厚大型醫院的不轉診與可領取一大包根本吃不完的藥,最終造成巨額虧損而改制為「全民健保」體系。1995年改制後的「全民健保」體系,仍然沒有改善前述弊病,而所設計的財務結構仍停留在GDP4,5%,而不是日本的GDP7.0%美國的GDPl4%,故一開始醫界即警覺這個餅太小的財務結構,卻要大小通吃去實踐醫療全面福利的理想一定有困難,故有「保大病、不保小病」的新構想以及「全民健保」將很快的在3年後出現赤字,步「公勞保」後塵宣告破產的憂慮。

這些問題3年內一一出現,而醫界生態也產生劇變,今提出一些重要現象探討之:

(一)健保餅太小,即將虧損:
       以GDP4.5:所設計的全民健保(台灣550美元:日本1,300美元:美國3,000美元)在1998年將出現56億虧損。但由多位立委口中得知,立法院根本很少立委敢提議由GDP4.5提升至6.25的法案,因為選舉在即,政客多於政治家

(二)轉診制度在財團壓力下取消:
       當初學者設計的轉診制度,一開始的用意是要改善公、勞保時代的低劣醫療品質,但執行時卻屈服於財團利益,另外又散播基層醫師醫療水準低劣的不道德陰謀。如此在不轉診的助威下,我們看到了大型醫院大看門診賺大錢,卻加重了醫師負擔、降低醫療品質,浪費了一大堆不該做的檢查,貶損了醫師的道德觀,更沒時間教學與研究,這是醫學大倒退的不幸。

(三)給付不公平,損害外科系醫師生存:
      
由於小診所平均每個病人給付只給319元,而大型醫院平均每個病人卻給1,432元,的小診所的4至5倍左右,這是大醫院給予過多天數的藥以及過多不必要的檢查所造成的。另外外科系給付過於壓低,造成外科系報酬率過低且辛苦,無形中趕跑了新一代醫生朝外科系學習的熱情。這一現象在美國民營化醫療體制下,也是屢見不鮮,故外科系醫師的夢魘仍然還沒有消失,他們的明天仍然是暗淡的。

(四)醫藥分業,民眾領藥造成不便:
      
醫藥分業於2年前立法通過,只因為某些利益財團物流中心的幕後推波助瀾,完全無視於台灣的醫療生態。以鄰國日本為例,實施了40年也只有20%的成效而已,如果要徹底實施如美國模式,則相關配套工作還多如牛毛。以北高兩市與中部四縣市實施情況即可發現,只有5%以下的民眾真正願意配合醫藥分業政策。實施至今受傷害最大的是藥師與小藥局,仍在為提升素質與大量存貨大傷腦筋 。

這三年來發生在就醫中的特殊現象以及嚴重扭曲醫界醫療資源上可數的就有下列各項:
(1) 病人更集中大醫院看病。
(2) 大型醫院急診室暴滿。
(3) 重症病人賴在lCU即不願意出院。
(4) 大型醫院醫師降低底薪,完全以量計酬的商業化醫療。
(5) 中小型醫療院所萎縮。
(6) 大型醫院擴建老人安養中心、洗腎中心。
(7) 外科系醫師嚴重流失。
(8) 不必要且浪費的大包藥與過量檢查。
(9) 醫師過度畸型服務,缺乏醫學研究與教學。
(10)不轉診與家庭醫師制幻滅。
(11)醫療網瓦解。
(12)基層醫師作業手續繁雜。
(13)基層門診數獨受限。
(14)醫師所得稅負增高,而財團醫院的法人基金卻把利潤拿去炒股票避稅。
(15)醫療糾紛責任自負,連無過失仍要依消保法賠償的世界笑話。
(16)製造了醫藥界對立,圖利了財團。

今天政府因為財務發生危機,就把應改革的(1)提高GDP4.5%至6.25%以及(2)實施轉診制度抑制浪費(3)提高醫療品質的工作不做,而要強行推動「全民健保,民營化、多元化,理由很簡單只想圖利財團,因為衛生署長不就是從財團醫院管理者中選出來的嗎?民營化如果實施,則台灣醫界將步美國後塵且會更慘,至少美國還有較佳的轉診制度設計。首先出現的現象即是
(1) 大型財團醫院聯盟更壯大。
(2) 財團可自組保險公司或在幕後操控。
(3) 財團可自組藥品物流公司,操控基層藥品價位。

在這種急速擴大的托拉斯式醫療制度下,醫療生態將有下列已經發生在美國的各種現象如
(1)  政府逃脫社會福利責任。
(2)  財團掌控健保大餅。
(3)  保費將提高,如不提高即壓縮醫師、病人權益。
(4)  中型醫院倒地或收編。
(5)  基層診所被收編(如7-eleven加盟店)。
(6)  醫療品質更下降,重病無人要。
(7)  只能選擇其中一系統就醫,病人就醫更不方便。
(8)  由於外科系醫師更流失,醫學教育與研究更倒退。
(9)  醫師的醫療風險保費大增。
(10)醫師失業終於出現,甚至因適應不良而自殺的。

全民健保實施時醫界的憂慮與呼籲都被視為在爭自身利益,但倒頭來,真正破壞台灣醫療生態的卻是這些具有財團代言人背景的政府黑官、接受財團供養的立法委員、以及沒有定心的所謂御用專家學者的共犯集團。我們這群百年來代表台灣政治、社會良心的醫界才是真正被出賣的一群,而最可憐的要算是完全弱勢的病人與勞工朋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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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高部份負擔勝實施年度自負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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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瑩

健保精算師唐志倫先生投書「年度自負額勝過保大不保小」,提到美國避免醫療浪費有兩個重要的機制─年度自負額和部份負擔。唐先生認為杜絕浪費之道在「門診濫用次數要砍掉」,建議實施前者。

其實,以台灣的國情,採用後者,調整比美國低很多的部份負擔到合理水準,可能還比較溫和有效。以唐先生建議的每年自負五千元來說,大部分青少壯年不太可能會超過,若無保費調降配合,這群人反彈應該會很大。

台灣跟美國制度差異很大,第一,台灣民眾的醫療浪費並不止於小病,大病一樣浪費,尤其各種高貴檢查及慢性病藥物。因為台灣民眾可以逕赴大醫院看病,而大病的自負額比率又很低。

第二,美國的門診醫師診療費很高,台灣很少,就算削減每人每年五次門診量,少看的也多會是最便宜的一般門診,能節省的錢大約只有一千多元,不可能是五千元。一千多元,大約只夠另一個「大病」病人多開一張慢性病處方箋,或是作五分之一次電腦斷層。能結餘的錢也不是一千多億,可能只有三、四百億,這用提高百分之五、六的健保部份負擔就可以達成,且不用賣力去推一個新制。

無論實施年度自負額或調高部份負擔,甚或陳揆提到的「保大不保小」,建議政府針對各級醫師做個民調,找出成本最低的方案。(作者為醫師,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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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台灣人的健康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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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減少看診,醫師個別看診時間增加,將提升醫療品質。 資料照片

筆者日前在「經濟人語」的專欄文章「台灣人的醫療保健未受到適當照顧」登載之後,當日即接獲著名的前立法委員沈富雄先生來電,交換不同意見。沈委員對筆者前面幾段的分析沒有意見,但針對末段對台灣人民未獲得適當醫療照顧的陳述則表達了不同的意見。對於沈委員關心國人醫療品質的用心,筆者感到欽佩。然而,這些問題都是台灣醫療環境良窳的關鍵,有必要進一步集思廣益,以追求更好的醫療環境。 

「保大病不保小病」

沈委員的意見如下:一、目前台灣人民在健康醫療方面的支出6.2%,依台灣人民的所得看來的確是偏低,有成長的空間。二、台灣的醫師數目的確也是偏低,可以增加供給。三、醫師看診的人數確實偏高,可以刪減一半,不必那麼辛苦。四、醫師的平均收入在社會上是偏高,可以酌情減少1/3(如平均月薪18萬元減到12萬元);但若減到平均月薪不到12萬元,將影響到學生報考醫學院的意願,降低醫師和醫療品質。五、民眾看診的次數也應減少一半,以減少醫師負擔。六、若民眾看病次數減少一半,要維持醫師收入不要下降超過1/3,只有提高健保費用,而這是政治上難以達成的目標。七、健保應該是「醫療保險」,不應該成為「社會保險」,以免成為財務黑洞。
首先,台灣民眾的健康醫療支出是否應該提高,來獲得更好的醫療照顧?台灣的健康醫療支出占國民生產6.2%,低於高所得國家平均的11.2%,但是否就應該提高,似乎仍有討論空間。其實,健康醫療支出最高的是美國,達15.2%;歐盟國家只有9.6%、芬蘭為7.4%、韓國為5.6%,新加坡更低到4.5%,如果減少醫療的浪費,也許不必提高健康醫療支出也可以提高醫療品質。我國官員到新加坡「考察」的有如過江之鯽,似乎應該深入瞭解他們如何能夠如此「節儉」,而醫療成效卻又令人滿意。
其次,如果醫療支出不變,而民眾以健保看診的次數減少一半,醫師和醫療院所的收入其實不會減半。因為可以減少以健保看診的疾病應該多屬小病,其平均支出可能只有1/3或更少,其結果很可能只讓醫師平均收入減少1/3或更少,符合沈委員所說的可容忍範圍。而只要民眾減少一半看診,醫師對每位病患個別看診的時間即可增加,總看診量也可減少,醫師稍微輕鬆些,看診心情變好,都可以提升醫療品質。因此,沈委員當初「保大病,不保小病」的政策建議,值得衛生署重新考慮,以便一勞永逸地解決健保財務和醫療品質的問題! 

偏遠地區醫師不足

最後,增加醫師的供給有其必要,因為許多偏遠地區的醫師嚴重不足,提高供給可以經由市場機制,讓醫師發揮「大愛」精神,深入亟需醫療的地區。另外,「非營利」的醫院老是往大都會擠,是很奇怪的。政府應該進行政策思考,只有在都會以外的非營利醫院可以免稅。否則,一方面鄉村地區醫療不足,都會區又充斥著「獲利」極佳、待遇奇高的「非營利」醫院,寧非怪事? 

作者為台灣大學國發所副教授、美國約翰霍浦金斯大學經濟學博士

醫療改革 人人有責

■莊錦豪

從健康排行榜全球第二的光環,到今天被釘得滿頭包的窘境;從烏托邦的雲端,重重地摔到人人都有話說的現實世界,台灣健保「簡單上路」不過九年光景,就已步履蹣跚,像美人遲暮般,是否真應驗了沈富雄立委當年所言:「依台灣人看病的習性,必須走只保大病,不保小病,否則死路一條。」

沈立委的高見,也許有其長年在美國行醫的經驗所培養出來的洞察力和遠見。翻開美國的醫療史,可以發現美國在一九六六年七月實施Medicare及Medicaid給老人窮人保險的時候,也是「論件計酬」,而且它給醫師的申報費用比照國防部,不僅錢給得大方,而且醫療需要的設備及經常開銷也很容易請到。在這種優厚條件誘惑之下,當時就有人預測,美國政府的健保支出在兩年內會翻一番。果然,醫療費用之上漲,不僅如預期,兩年內成長一倍,而且此後年年呈現兩位數成長。亂做檢查、亂開刀、胡亂申報、吃保險的步數,一如公勞保時期或健保初期的台灣,層出不窮,逼得一九七一年尼克森總統不得不正視預付制、以論人頭計酬的HMO(Health Maintenance Organization之簡稱,中譯健康維護組織)在美國施行的可能,並在一九七三年經國會通過試行。雖然HMO實施初期,確有醫院為省錢而提早趕病人出院,或該做的檢查不做而損及病人,但在醫療品質漸受重視,稽核制度也更完善的九○年代,HMO的省錢又實惠,確成許多美國大企業給員工投保的首選。但直到二○○二年,全美國仍有十五.二%的人沒有保險,有保險的人也為高昂的保險費用笑不起來。這是長期醫療使用擴張的後果。

「論件計酬,開銷必愁」,似乎中外皆然,有做就有錢,迅速落入過度使用(overuse)的泥淖中。如何讓健保脫離泥淖,走向康莊大道?

一、分級轉診不是重點,齊一醫療品質才是當務之急。無論美國或加拿大,比起台灣,都是地廣人稀,其醫療分級,有其不得不然之時空背景。美國人在檢討其醫療問題時,鮮少觸及轉診,而是整體醫界做一考量。筆者有一親身經驗可以告訴大家,大女兒四年前在美國唸書時,一天早上,打電話回來,說她喉嚨被魚刺刺到,痛了一個晚上,我問她為什麼不掛急診看病?她說校醫第二天會幫她處理,急診須另付很貴,結果第二天校醫沒看到魚刺,又再轉介給耳鼻喉科,再隔一天才取出,痛苦三天,總算沒發生重大併發症。相同情形,若發生在台灣,會拖到第三天嗎?

台灣曾有規模不大的三商百貨,二十年前遍佈全台各地,風光一時。不出幾年,被貨色較多而齊全的大百貨公司取代。相反的,一度不被看好的便利商店,卻應運而生,到處都是。它給我們醫界的啟示是什麼?是齊一的品質,幾乎是日夜不間斷的服務,中小醫院如果可以做到那樣,一定是醫學中心可敬的對手;也只有站在品質齊一的立足點上,談轉診才有意義,否則很可能造成民怨。最近醫策會打算改變現有醫療評鑑制度,從地區醫院到醫學中心,都放在同一品質下考量,顯然務實多了。

二、大小醫院同工就要同酬。今天地區醫院與健保局爭執的一點,是執行同樣的檢查或治療,得到的給付不一樣。對身在醫學中心的醫師,就像拿機關槍對上中小醫院醫師的步槍,就算打贏了也是勝之不武。像台灣區域或地區醫院規模的美國社區醫院(community hospital),只要醫師夠格,一樣可以執行台灣限定在醫學中心才可以做的器官移植,也沒有和大學醫院給付不同的困擾。

三、健保是全國人民集資投保醫療風險,不應被少數人濫用。有貪小便宜習性的人,以為保了不用可惜,全國只要有十分之一的人有這樣的做法,健保透支就很驚人。為鼓勵大眾節約醫療支出,應比照國外私人醫療保險,不用或少用者,隔年保費可酌減,不當或過度使用者酌增,貧窮或重症者,由政府另行補助。只有讓大眾感到痛癢並事關己身,資源才不會被浪費。

醫療改革永無止境,人人有責。今天的滿意,不保證不會造成明天的痛苦。和信醫院的宋瑞樓教授,在其傳記「醫者之路」中,提到「正確的醫療最省錢」。黃達夫院長在「用心,在對的地方」一書中,也提到「正確的醫療是最經濟的醫療」。什麼是正確又省錢的醫療,相信你、我、健保局被人當箭靶的張鴻仁副署長,都急於知道,以解健保的困境。(作者莊錦豪╱高雄長庚醫院外科部部主任)

紅衫隨筆

  人權.醫療.健保 - 陳耀昌主席

許多朋友在第一次聽到我擔任人權諮詢委員時都露出一副不可思議的表情。在大多數人觀念中,人權涉及司法、政治、性別、勞工或職業、兒童、族群……,但很少想到醫學方面。其實除了法醫學是司法人權捍衛者外,近年來生物學研究許多奪天地造化的新技術,也產生了許多複雜的新人權問題。國民所接受的醫療層次,就是該一國家人民基本人權之一﹁健康權﹂或﹁就醫權﹂︵Right to Health Care︶的指標,﹁國家﹂存在的意義,就是必須能保衛其國民的生命、財富,以及有能力提供足以維持國民健康的機制及醫療體系等;一個能提供國民充分﹁健康人權﹂,讓國民能免於﹁罹病危機﹂之恐懼的政府,就是一個成功的政府。

一九八○年前後,我初擔任台大醫院血液科醫師。那時,如果一個計程車司機先生的妻子︵不可能有公、勞保︶不幸得了血癌,且不談化學治療,單單至少每星期一次的血小板輸注,就需要花新台幣八千元;而七八年,我的月薪是台幣九千五百元左右。於是可憐的司機先生只好先把小孩寄放到親戚家,然後第一個月花光積蓄多年的金子,第二個月賣掉賴以謀生的車子,第三個月出售家徒四壁的房子,第四個月或第五個月,痛失終身伴侶的妻子,只剩下相依為命的孩子和前途茫茫的日子。這樣的人間悲劇,在醫院一再上演。那時,我是全民健保的大力宣揚者、社會主義的信徒,只因為我以為社會主義國家才能做到全民健保。

二十年後,我看到,同樣是司機先生罹患血癌的妻子,在政府所提供的﹁健康人權﹂保護傘下,可以接受最先進的化學治療與骨髓移植。其實更可貴的是,對家人而言,即使病人治療失敗,司機和孩子也可以保有金子、車子與房子;在痛失親人之餘,可以免除因家人罹病而傾家蕩產的恐懼—不花自己付不起的錢治病,有愧病人;花了自己花不起的錢治病,傷害自己。這樣的兩難與掙扎,在健保實施之後,不再有了。

全民健保最大的意義,不在於人民少付多少醫藥費,而是使罹患重病的國民有﹁健康權﹂的保障,能得到充分的醫療;家屬也得到保障,免於心理上的掙扎及突然全家經濟崩潰的危機。全民健保其實值得大書特書,只可惜匆匆上路,至今未滿十年,光環已不再。問題在目標正確,但手段有偏差,這是執行者的問題。最近健保政策讓全台灣人民普遍享有﹁健康人權﹂,因此,目前健保的危機與爭議,包括保險與福利之爭、醫學中心與地區醫院之爭,提高保率與維持保率之爭,﹁卓越﹂與﹁總額﹂之備受批評項目,甚至包括許多醫療糾紛的議題,如果也可以盡量由﹁人權﹂的角度來思考,就比較容易得到最大公約數了。

以人權的角度來說,健保的決策者有責任盡量做到讓全國的醫療資源平均化,以減少城鄉差距。台灣醫療資源分配不均的問題,其實是相當值得正視的。舉例來說,台灣原住民比非原住民,平均壽命少十四歲之多;以城鄉差距而言,台東縣居民比台北市民,平均壽命也少了十年。近五、六年來,台灣原住民的平均壽命增加了大約四歲左右,優於非原住民平均壽命的延長︵約二年左右︶,這是很難能可貴的,健保自然功不可沒,表示健保使這些偏遠弱勢族群的醫療照護大為提升。我真希望也有﹁居住於人口十萬以上都會區﹂VS.﹁人口十萬以下偏遠地區﹂居民的平均壽命延長的比較數據,是否也有類似現象。這些進步除了政府的健保政策居首功外,要感謝肯服務窮鄉僻壤的醫院經營者及醫療工作者。健保局不但必須執行﹁大小醫院同工,就要同酬﹂,而且對下鄉執業的地區醫院及區域醫院要提高給付,以示獎勵︵像日本政府對遠赴﹁無醫村﹂去服務的醫療工作者就是如此︶。肯到地廣人稀的地方做第一線的醫療,這就是﹁醫德﹂的表現。相反的,對群集於都會中心的醫學中心,給付可以少一些,因為他們本來就市場廣大,是強力病患吸收器。這樣可以減少醫學中心紛紛在都會區設立,以避免醫療資源城鄉差距之擴大。

再說,以台東縣民為例,雖然他們每年平均住院天數與都會區居民類似,好像沒有城鄉差距,但台東縣居民住的大多是地區醫院,頂多是區域醫院,而都會區居民住的大都是區域醫院或醫學中心,就住院花費而言,還是有相當差距的;但在保費繳納方面,卻適用同一標準。

十月中旬地區醫院抗議期間,我個人相當佩服擔任台灣地區醫院協會理事長的謝文輝醫師,他幾乎每天一篇控訴,最令我感動的是下面這一段文字︵十月十五日自由時報︶:﹁……官僚體系在執行面竟然劫貧濟富,漠視鄉鎮社區醫療照護,把該給社區醫療的微薄資源,還要切一塊去給醫學中心大醫院。我們控訴的是現有資源分配的不公平,要求的是城鄉的公平對待。﹂更可貴的是,我在今年三月本欄提出唯有大幅提高健保預算才能救健保,謝醫師卻說﹁我們不忍心向夠苦的鄉鎮社區民眾要求調高費率,請不要誤導和模糊我們的訴求。衛生署不要拋出提高費率的議題,轉移最該被譴責的執行面失職這個焦點。﹂

我一向有個偏見,認為必須兼有臨床經驗和公共衛生的醫師,才能成為好的健保局首長;缺少臨床實務背景的,無論如何博學雄辯,均屬紙上談兵,往往會製造出一些似是而非、過度簡化的政策,例如不同性質與任務的大、小醫院竟然要維持相同的門診與住院比例即為一例;又如不同科、不同層級醫師則不同工卻同酬,亦為一例。

健保局對大小醫院同工不同酬,造成小醫院關門危機,過去三年來,地區醫院已經少了近二百家或三分之一以上,這對醫療本已弱勢的偏遠地區居民的﹁健康權﹂或﹁就醫權﹂,其實已造成威脅。如果地區醫院崩盤︵不要以為不可能︶,以前只有在外島才有的直升機運送急性盲腸炎病患緊急送醫的鏡頭,將來可能會在台灣島上出現。如果台灣有二十分之一的人口基本﹁就醫權﹂出了問題,醫學中心辦得再好也沒有用。當然我們希望小醫院也能全力提升醫療品質,讓病患有信心。有實力說話才大聲。

再以﹁保險﹂與﹁福利﹂之爭來說,健保要優先考慮的,既然是維護國民的健康權,那麼,如果有十億元,應該用在癌症的化學治療藥物,還是用在安眠藥,其理甚明。可是健保怕﹁濫用﹂治癌藥物,其實治癌藥不比抗生素,是最不可能被濫用的,更不用說去與其他味素藥相比。但是在過去幾年,許多治癌藥物的使用都要經過審查,而長期開具安眠藥卻不需要審查。因此健保對每年十一億安眠藥的花費不痛不癢,對花費更龐大的感冒藥或胃藥︵藥房買得到︶也認為理所當然,但真正病人急如星火的救命抗癌藥物,卻斤斤計較,讓病人與家屬憂心如焚等待至少一週,還不一定可以通過,有時要自掏腰包。對病人來說,他可以拿到不太需要的許多藥物,卻拿不到一些生命攸關的特定藥物;給了病人可有可無的福利,但無法給病人﹁最好的治療﹂︵right to optimal treatment︶。

現在健保局雖然在﹁卓越計畫﹂下把責任推給醫院,但健保已經造成民眾根深柢固的錯誤觀念,醫學中心如何去拒絕民眾要求醫師開感冒藥、開胃藥、開安眠藥?所以健保一定要回歸到﹁只保大病,不保小病﹂的保險主軸,才符合﹁維護國民健康權﹂的最高指導原則。真正貧窮的人,政府由社會福利方面來另行補助;或是年收入較低的二○至二五%人口及失業者,可以﹁大小兼保﹂,讓真正弱勢者不至於遭受連小病都看不起而變成大病的困境。

國民有﹁健康權﹂、﹁就醫權﹂;而國民一旦成為病患,也有其病患基本權利,此已早為世界各國所認同。一九八一年召開第三十四屆世界醫學會時,通過病患有六項權利:一、病人有自由選擇醫師的權利;二、病人有接受醫師於不受干擾下,執行臨床及醫療資訊上有關判斷的權利;三、病人有於了解正確資訊後,接受或拒絕醫療的權利;四、病人有要求醫師尊重其醫療及個人資料之保密性的權利;五、病人在面臨死亡時,有要求尊嚴的權利;六、病人有接受或拒絕宗教協助等精神慰藉的權利。

保障國民健康權與病患人權都是國際潮流趨勢、具普世價值,希望我們的健保局、醫院、醫療人員在做政策思考時、執行業務時,把國民之就醫權、病患之基本權利奉為圭臬,則台灣的醫療品質、醫病關係,自可改善。

(本文發表於二○○四年十一月份「財訊決策專欄」)

病危中的台灣健保 
(瀏覽數:4381)
.....作者:文 劉德宜

生活在國外的人,都很羨慕台灣人有全民健保,台灣人想看醫生就看得到,不必像在外國連牙疼預約都要等一個月。
但這是付出醫療資源被扭曲、政府財務失衡、雇主負擔增加、勞工薪水原地踏步等代價換來的,健保實施十五年,支出已遠大於保費收入成長幅度,眼看藥價黑洞擴大、民眾浪費逛醫院、不肖醫療院所A健保、徵收保費不公平等弊端不解決,未來人口不斷老化、新藥及新醫療科技等因素繼續拉高醫療費用。
若以四.五五%保費費率計算,到年底健保累計短絀將超過千億元,二○一五年將達四千八百四十一億元,正式超過當年保費總收入;因此,衛生署長楊志良賭上烏紗帽,換得四月起保費調漲到五.一七%,但政府還得再補貼一百二十一億元、雇主多負擔一百九十三億元的沉重壓力下,也只換得多兩年的財務平衡。
財務壓力未解,健保弊端一一浮現, 包括醫師怨聲載道,忙碌而壓力沉重的外科、婦產科、小兒科都徵不到新血;大醫院急診室人滿為患,看病「三長兩短」(掛號排隊、等候看診及領藥檢查時間長、看病問診及解釋病情時間短),但中小型醫院萎縮,甚至出現醫療人球現象;另一方面,醫院拚命找財源,自費項目和自費藥都愈來愈多。
可以預料,漲了保費之後,健保醫療品質不會就此改善,楊志良積極推動「二代健保」,希望修法成功,讓健保健康地存活下去,但包括他自己在內,都對台灣的政治環境不表信心。
本期〈封面故事——誰殺了健保〉深入探討健保變錢坑的六大漏洞,也告訴您白色巨塔裡有哪些不能說的祕密;健保在沉重財務負擔下,可預見「保障愈來愈少,自費愈來愈多」,甚至可能朝「保大病不保小病」方向發展,我們過去引以為傲的全民健保有可能「名存實亡」,你我又該如何自保?
此外,美國總統歐巴馬花了一年多遊說朝野,三月二十二日終於通過《健保改革法案》,中國也正在拚醫改,衍生數十兆商機,哪些台灣生技股將受惠? 也都是我們探討的重點。



全文網址: 非凡新聞週刊 - 非凡媒體網 http://www.ustv.com.tw/UstvMedia/magdetail/index/mag-emag-bigmark_id-2984.html#ixzz20ISuCpW8 
非凡媒體網 

葉金川觀點/健保3650天後的當務之急

2005-03 文/陳質采、李碧姿 採訪/楊育浩 攝影/許文星

全民健保自1995年3月1日開辦以來,已陪我們走過3650天,
「破產」的警訊與醫療品質的爭議,讓它的下一步不知該何去何從?
如果健保倒了,我們的醫療品質會更好嗎?


3650天,足以讓一個嬰幼兒成熟長大為少年;3650天,足以讓一棵樹苗茂密成蔭;3650天,足以讓人們兩鬢變白;而3650天的全民健保,面臨怎樣的困境?為此,我們專訪了親手接生全民健保的第一任健保局總經理、現任台北市政府副市長葉金川,談談他對現行全民健保的看法與觀點,期待政府當局、醫界或民眾,對全民健保這些日子以來甚囂塵上的「破產」警訊與爭議,可以冷靜地回歸到專業的考量。

保險只是手段 全民平等就醫是目的

10年前,在那個醫療保險還不普及的年代,為了民眾生病時能得到妥善的醫療照顧,避免因病而貧或因貧而無法就醫,葉金川表示:「當初開辦健保單純的目的是保障每個人享有基本醫療人權」。而就目前對於全民健保是「福利」或是「保險」的爭議,他認為,就目的而言,一樣都是「人生而有就醫權利」,不同的是義務上的差別,福利是社會國家責任,而保險的設計是以互助概念出發,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

葉金川說明,當初開辦的理念從「全民健康保險」六個字略可窺知一二,強調的是全民就醫平等,也就是說,原始目的是「全民就醫權利平等」,改善醫療品質只是的附帶價值,而保險只是一種手段。

至於大家關心的健保財政困境,葉金川強調,怎樣水準的人民就享有怎樣的權利,因為權利與義務是相對的。因此,只要有共識,保險項目要涵蓋哪些範圍不是最大問題。他指出,「大部分人以為排除預防醫學或保大病不保小病,減少保險項目就能夠平衡財務,這樣的概念是錯誤的,也不符公平互助原則。」整體來看,若不包括這些保險項目,民眾將付出更多。

或許有人會質疑,預防保健是國家政策應該做的,為何要涵蓋在健保中?他認為,這的確是見仁見智的看法,以政府行政預算編列有時更大費周章;如果沒有健保,每分錢從民眾口袋拿出絕對是最有效率,但同時也失去了公平性。

既然知道有全民健保一定比沒有更浪費,政府十年前為何大動干戈辦健保?他強調,還是要回到健保的核心價值,也就是希望「民眾生而具有免於醫療匱乏的公平權」。

健保是民眾用多了 還是額度不足?

回到健保本身,每年只要沒有選舉就開始喊漲,但一遇到選舉又回到原點。事實上,健保財政嚴重透支眾所週知,這樣的狀況是民眾對保險概念不夠,還是決策單位沒有辦法說服民眾?葉金川認為,兩者都有,這牽涉到支出的合理性問題。他舉了一個非常貼切的例子:小孩唸大學,每個月10000元生活費到底合不合理?若其他同學都花12000元,給他10000元,太少了;若其他同學只花8000元,則是他要多了。依此邏輯,我們不禁得平心靜氣思考,健保到底是民眾用多了,還是額度不足?

葉金川分析,「根據客觀的標準,與其他同樣水準的國家相較,我國的醫療給付並不高,不過,比較爭議的是,民眾認為健保局該用的沒用,不該花的卻花了。譬如:小孩拿8000元去做不必要的消費,沒有好好地吃飯、買書,反而跟女朋友看電影、打電動,所以給他8000元實在是太多了。相對地,小孩認為,所有同學每個月都有12000元的生活費,父母錢給的這麼少,當然不夠花,所以寧可少吃一點,拿來打電動,但出錢的老爸可不這樣認為。」

他帶點無奈地說,「使用全民健保的民眾就好比出錢的老爸,要求在每一分錢都不浪費或沒有任何不正當用途的情況下,才願意增加費用;就像是老爸要孩子保證不再亂花錢,才答應增加2000元生活費,這就是現在民眾質疑健保的關鍵與困境所在。」

調漲與要求應該並進

健保一旦走入死胡同,有誰可以把脈解套?葉金川認為「健保其實有客觀標準及核心的價值,很多政策的施行並非缺乏正當性,可惜的是執行者往往未花時間與心思向民眾說明,結果健保像落水狗般有理說不清,如此惡性循環只會造成兩敗(政府與人民)俱傷的悲劇。」

他解釋,開源與節流可以同時進行,並不衝突,沒有誰先誰後的問題。這就和住戶質疑大樓管理品質不彰,要求管理員限期改善,否則不願調漲管理費用,結果沒有管理員,住戶被偷損失更多的道理一樣,最後受傷的還是自己,所以「調漲與要求應該同時並進,才是顧全大局的做法。」

同樣地,他指出國內所有公共政策,包括電費、水費的調整也都陷入這樣的迷思。譬如:台灣的水費很便宜,水公司沒有經費做水土保持,只要颱風一來水庫就無法運作,結果大家只能喝髒水。

葉金川認為,「全民的素養決定公共事務水準,一個優秀的制度,必須奠基在民眾的基本素養。所以,當前要解決的可能不只是健保制度,健保成敗與否決定在民眾的民主素養。」

其實,調漲保費與要求節流是兩回事,可以同時進行,但大部分人視為同一回事,堅持一定要先要求節約,再來談調漲,否則免談。葉金川感慨地說,「所有公共政策都會陷入這死胡同,這就是最典型不成熟的民主造成的困境。」

堅持互助公平的價值

走過健保的坎坷路,葉金川的看法是,「任何政策與制度的實施,先要取得多數民眾的共識與支持」。他回憶道,「當初開辦健保其實是蠻勉強,不是全民有共識,而是政府決定非辦不可,然後再去說服民眾接受」。

他認為,開辦之初大部分民眾被說服,主要在於利用簡單清楚的概念,傳達了健保的核心價值,就是希望人人都能獲得基本醫療人權,而當時有800、900萬人沒有保險。

然而,行政人員的通病就是,總把問題往後推托,認為「頭過身就過」。現今最大的困難點在於,說服民眾的理由已經慢慢被瓦解,健保整個形象幾乎已被扭曲定位成浪費、沒有效率的機關,甚至連健保局的績效獎金及福利金的制度性問題,也被混為一談。

因此,健保局在無力為自己的政策辯護情況下,只好訴諸民意召開健保公民共識會議。葉金川認為,「全民健保是複雜且多面向的議題,公民會議只適合單一主題,公民會議如果將重點簡化成是否調漲保費,容易顧此失彼,最後不僅沒有達到目的,可能也讓健保的政策主軸失焦。」

他建議,主事者應該秉持健保最原始的核心價值,堅持互助與公平的理念,如此才能理直氣壯地把政策說清楚講明白,才能得到民眾的理解與支持。

政府應擔任管理者 而非醫療資源分配者

基本上,健保的架構從未改變,既然政策方向是對的,執行力才是可質疑的。葉金川堅信,健保還是可行,目前的問題只是不具說服力,這是執行力不夠使然。

面對卓越計畫的總額預算制度,葉金川認為,「健保的目標是正確的,但總額預算的操作是值得商榷的。」他比喻,「總額預算沒有策略的操作,就像打仗一般,沒有戰略只有戰術。更簡單來說,太迷信總額預算,相信在總額之下,醫院可以自主管理。」他舉例說,學生每個月花10000元,你如果相信只要每個月給8000元他就會好好用錢,結果可能反而變本加厲,該用的不用,而電影照看、舞照跳、飯不吃、書不買。

葉金川認為,總額預算制度,一開始就是從錯誤的觀點出發。理論上,「管理比分配重要,」政府應該擔任管理者重於分配者角色,結果健保局在總額預算中選擇當分配者。其實,「民眾投資多少在醫療是一種選擇,沒有絕對答案,只有錢用到哪裡去才有爭議,政府要做的就是訂定遵循的準則,而不是說應該花多少錢才合理。」

他強調,總額預算制度的基本管理不能放棄,健保局認為醫院會自主管理,把浪費部分節省下來,用在民眾期望的地方,這只是一廂情願的作法。他的另一個看法是,「可以調整費率,但不要增加部分負擔,」調整費率也可以把薪資上限提高,有錢人多繳一些,讓健保更公平。公平是指「負擔(contribution)和使用(Utilization)的公平。」葉金川自信地說,「我國醫療使用的公平性比大部分國家來得好,例如:一個沒有健保的街友送醫,和一般被送醫的患者,得到的待遇幾乎沒有差別,至少都會享有基本上的醫療照顧。」

健保局的下一步 重拾民眾的信賴

葉金川認為,「二代健保若以所得為基礎,在學理上是有爭議的,因為這必須使醫療升格為與食衣住行相同的生活最必要項目,所有收入都需要課稅。一般而言,醫療是食衣住行外,第二層次的需要。未來若以所得為基礎收取醫療保險費率,勢必承認醫療同屬食衣住行的最基本生活需求。」

他進一步分析,若以所得為基準會使費率下降,因為所得是指所有收入,只要是收入都得收取醫療保險費,等於把非薪資所得(譬如股票、利息、租賃所得等)全部納入,其實薪資大概只佔六成,所以多出相當多的稅基,可能使費率從4.55%下降到3%左右。事實上,這是一種稅制改革,端視民眾接受度而定,沒有對錯與合理不合理的問題,接受與合不合理是兩回事。

費率下降,大部分人繳費減少,尤其是中低收入戶,但有錢人相對增加許多,蠻具有煽動性。不過,他特別提醒,這只解決收入問題而已,並沒有解決民眾最原始抱怨的亂花錢問題。他舉了一個讓人會心一笑的例子,「這好像民眾說我上身很冷,你說褲子多穿一條,也就是說民眾的感覺是健保局亂用錢,結果健保局的回應卻是快破產了要多收一點錢,解決方式與民眾期望相差甚遠。」

葉金川提到,除開源之外,同時要清楚告訴民眾問題根源所在,才具說服力,也就是說,一定要清楚說明,為何還需要增加費率或改變稅基。現在健保的難題變成以公民會議決定,結果一年內不准調漲費率,只能增收菸品健康捐等來彌補健保財政缺口。其實,健保的開源與節流應該同時進行才是上策,不一定非得先節流,才能開源。

他說,現在的癥結在於「健保局的公信力和執行能力已經被慢慢磨光」,看來健保局得努力扭轉形象,才能重拾民眾對健保的信心。
全民健保的目的與基本政策沒有錯,是全民最珍貴的資產,需要更多人來關心、瞭解。葉金川呼籲,健保的永續經營,是沒有選擇餘地的。做得好就是全民的福氣,做不好,是全民的悲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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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全民健康保險
部分負擔制度之成效探討

授課教授:陳敦源
世新大學行政管理學系 助理教授

方國仲
張自雯

世新大學行政管理學系 三年乙班

朱冠穎 李俊毅
張唯倫 陳信樺

李珍桂
顏頌偉

§目錄 §
摘 要………………………………………………………………..2
壹、 研究主題­­­­………………………………………………………..3
2、 文獻回顧………………………………………………………..4
3、 部分負擔制度…………………………………………………..7
4、 研究方法與限制………………………………………………17
5、 研究結果………………………………………………………18
6、 結論……………………………………………………………25
7、 參考資料………………………………………………………28
附 件………………………………………………………………31

我國全民健康保險1
部分負擔制度之成效探討

方國仲 朱冠穎 李俊毅 李珍桂2
張自雯 張唯倫 陳信樺 顏頌偉

摘要

本研究的主要目的即在於評估現行部分負擔(民國88年8月1日實施)的成

效,探討影響其成效的可能因素,以作為未來政策修訂時的參考。本組資料蒐

集方法為現有統計資料分析,主要是經由平均每人門診費用、平均用藥費用及

就診次數之增減趨勢三種指標的分析來探討部分負擔制度之成效。本研究經執

行後所得結果如下:在門診醫療次數、藥費支出有顯著的改變。在每人次藥費

支出反而提高;在加收高診次部分負擔措施中,對降低民眾就診次數有相當程

度的影響;而在目前三級的的醫療收費層級下,民眾對於較高等級且非急症的

醫療需求彈性較小,因而此措施並未對醫療分級帶來正面的影響。

關鍵詞:全民健康保險、部分負擔、就診人次、藥費支出、醫療分級

1、 研究主題

1

本研究感謝蕭乃沂老師、陳敦源老師及郭昱瑩老師的不吝指導,使本研究得以順利完成。
本文作者為世新大學行政管理學系三年級學生,姓名依筆劃順序排列。

2

3

一、研究背景

自民國84年全民健康保險制度實施以來,其實施的成效一直是各界不斷討

論的話題,而此制度各方面的評估也隨之而來,牽涉的範圍也十分廣泛。全民

健康保險福利制度,可以使人人都享有醫療資源,其主要目的在於減輕民眾生

病就醫時的財務負擔,使全國人民都能獲得基本的醫療保障。但健保實施以

來,整個醫療費用急遽上升,政府有必要對不適當的醫療服務加以抑制。如果

不加以抑制,勢必將造成健保財務的危機,未來不是民眾的保費增加就是稅賦

負擔加重,而抑制醫療費用部分負擔制度的浪費即是主要對策之一;因此,健

保局於民國88年8月1日起,在部份負擔制度上又加以調整,以求更有效的抑制

醫療資源的不當使用!我們從全民健保「部分負擔」制度來做探討。部分負擔

(cost-sharing)原意為成本的共同負擔即被保險人(病人)在接受健康照顧的服務

後,必須自己負擔部分的成本,而不是全部由第三者(政府或其他保險人)支付

(黃慧君,1995)。

二、研究動機

全民健康保險自民國84年開辦以來,健保局每年對於健保制度都有些微的調

整,尤其是在部分負擔制度上更於民國88年8月1日增加了藥品、高利用率及復

健的部分負擔,而部份負擔制定的原意即在抑制醫療資源的濫用,本組欲探究

民國88年的新制是否真有達到預期的效果。

三、研究目的

本研究的主要目的即在於評估現行部分負擔(民國88年8月1日實施)的成效,

探討影響其成效的可能因素,以作為未來政策修訂時的參考。在評估現行健保

部分負擔制度的成效時,是針對是否能有效控制醫療的需求作為衡量的指標。

醫療需求的衡量不外乎是比較醫療費用的支出以及就醫頻率(包括次數及天數)

,而醫療支出會受到物價、經濟成長、醫療科技等影響,較難判斷需求的增減

4

(周添城,1997),因此本研究主要是以「就醫頻率」來分析民眾的就醫需求,

藉此評估部分負擔的成效。進一步探討有什麼因素影響使得部分負擔的效果不

彰,有何改善方法?並作為往後政策建議。

貳、文獻回顧

在研究部分負擔制度對醫療資源利用之影響的文章不勝枚舉,有些研究從

理論角度來分析,有些利用實證資料分析。在文獻回顧方面,我們列出一些相

關的實證研究文獻,同時討論其研究方法及成果,以作為本研究的重要參考。

我們將參考文獻分為五類:

第一類為探討醫療保險如何影響民眾醫療需求的相關研究。藍忠孚(1980)

發現具公保身分之被保險人,每年平均門診就診次數的9.2次,大於無保險者為

7.8次。其他相關的文獻,皆是利用具某種社會保險的人與未具保險身分者,相

互比較其醫療使用量的差異,而研究結果都印證了具有保險者似乎都比未具保

險者使用較多的醫療資源。石曜堂和陳麗美(1980)。

第二類則為全民健保實施前,所從事的一些調查分析,探討健保實施部分負

擔的民眾意願,及可能接受的負擔額度為何,相關研究有郎慧珠(1989)、楊志

良(1989)及林芸芸(1992)。另外,有些研究則注重於預測未來部分負擔的實施對

醫療資源使用的影響,代表性文章為李竹芬(1994)利用「八十年家庭收支記帳

調查」所得到的資料來預測全民健保採行部分負擔制,是否會影響門診及住院

服務的使用量。根據研究的結果顯示,在門診方面,門診價格對門診服務使用

量呈顯著性負相關。至於住院服務方面,住院價格對其影響呈正相關,此結果

出乎預期。充分顯示門診採行部分負擔制,一定可以達到抑制門診醫療資源的

不當使用。

第三類則為研究全民健保實施後,部分負擔是否真正發揮其預期功能,減

少醫療資源濫用的情形。此類研究相關文獻,楊長興(1996)於全民健保實施初

期,進行醫療利用率的評估,且探討健保實施後,哪些因素會影響民眾醫療的

利用率。其結果發現,住院明顯地受到是否得部分負擔所影響,呈顯著性負相

5

關,亦即需部分負擔者住院意願下降。然而在門診方面所得到的結果,卻非預

期中,結果顯示需部分負擔者門診的部分負擔利用率比免部分負擔者高,不過

在統計上未達顯著水準。還有周添城(1997)對於全民健保推行自負額可行性研

究,以及紀駿輝(2001)全民健保醫療費用成長趨勢及其影響因素之分析。

第四類為全民健保實施後,影響門診病患選擇就醫層級的因素探討。此類

研究的相關文獻,吳佩璟(2000)以北市小兒科就診的門診病患為例,來說明除

了少部份民眾因重病需要轉診到大醫院就醫外,大部份病患是可在基層醫療院

所接受醫療處理,然而大型醫院平均每件單價是基層醫療院所的三至四倍,由

此可知不少醫療資源浪費在非必要的昂貴醫療器材和藥品濫用上。健保實施後

企圖利用分級部分負擔來達到分級醫療的目的,但過去研究發現效果不彰,故

除了價格因素外,還必須去找出影響病患在各層級醫療院所的醫療行為模式。

第五類為全民健保新制3部分負擔的研究,相關文獻有洪明皇(2001)新制部

分負擔對不同社會群體影響之探討;辛炳隆(2000)對部分負擔新制的評估,在

實施新制後對民眾就醫能力與醫療使用的影響,其研究結果發現,此制度對醫

療使用者影響較小,相對於醫療的提供者影響較大。

參、部分負擔制度

一、部分負擔制度之意義與目的

部分負擔制度實施的主要目的是在抑制不當的醫療資源浪費以及為了分級

醫療的目的。在此制度下消費者必須自行負擔部分的成本而非完全由第三者支

付,如此一來可抑制被保險人過度的需求,特別是由健康保險所誘發的道德危

機(moral hazard)4,減少醫療資源的濫用。簡而言之,即藉由「以價制量」的措

施來提昇消費者的成本意識促使其珍惜醫療資源(洪明皇,民90)。

新制─此制度是指1999年8月所實施的全民健保部分負擔制度;此制度特別針對高就診次數部
分負擔、藥品部份負擔及復健科之部分負擔做修正。
4道德危機(moral hazard)─消費者會藉由購買保險來分散發生疾病時可能造成的財物損失。保險
介入醫療市場,使得消費者在享受醫療照護時並不直接付費給醫療提供者,而是由提供保險的
第三者來支付醫療服務的費用,在健康保險的情況下,消費者就醫所面對的貨幣價格降低,因
而消費者的醫療需求增加,容易增加不必要的醫療需求量,產生了道德危險的問題。
6

3

2、 部分負擔制度的類型

部分負擔制度可細分為許多不同類型的成本分攤制度,一般常見的有定率部

分負擔(病患負擔醫療服務成本的一定比率)、定額部分負擔(自付固定金額)、自

負額(超過一定金額的部分才由保險給付)。以下是對部分負擔制度的類型,作

一概括性的介紹:

(一)定率負擔制(percentage charge;又稱co‑insurance)

被保險人於每次就診時依其實際的醫療費用總額,負擔一定比率的醫療費

用(如圖1)。







0



【圖1】 定率部分負擔(Chou,1993) 作者自繪

【圖例】

患者完全自費

定率部分負擔

醫療費用

其優點有:1.被保險人負擔的費用與實際醫療費用成正比所以能激發其成

本意識。2.收繳費用的行政作業尚稱簡便(Chou,1993;李竹芬,1994)。其缺點

有:1.被保險人無法事先預估負擔的金額。2.低收入戶,若因預期費用較高,將

成為就醫的障礙。3.適當的部分負擔費率難以決定,如定的太低,被保險人不

易感覺到部分負擔的壓力,失去節制濫用資源的功能;反之,如定的太高,則

喪失健康保險減輕就醫者財務障礙的功能,而降低求醫的意願。

(二)定額部分負擔(flat rate charges,又稱copayment)

被保險人於每次利用醫療服務後,不論其實際醫療費用多寡,均自行負擔固

7

定金額的醫療費用(圖2),如我國全民健保門診部分負擔即採此制。









【圖例】

患者完全自費

定額部分負擔

醫療費用

【圖2】定額部分負擔(Chou,1993)

作者自繪

其優點有:1.被保險人可以事先估計負擔金額,減少負擔的不確定性心理

上較有安全感。2.被保險人負擔金額固定,若因小病就醫,該金額可能高過實

際醫療費,故對無病或小病的抑制效果較佳。3.每位被保險人負擔額度相同,

行政作業簡便。缺點有:1.合理的定額費用不易訂定,如定得太高,則喪失保

險的功能;如定得太低,會喪失抑制醫療濫用的功能。2.定額費用須隨醫療費

用成長而適時調整,將造成作業不便。3.不論所得高低均負擔相同的費用,將

使所得分配造成逆進效果。4.負擔的金額與醫療成本無絕對的關係。

(三)自負額制(deductible system)

自負額制度是在一定的數額內,必須由消費者自費,費用超過此額度時,保

險才會開始給付。此制度又分為兩類型:1.被保險人每次或某段期間內的就醫

費用,在未超過規定的金額內,由本人自行負擔全部費用,而超出之部分,則

由保險人來承擔(圖3)。2.超過規定金額的部分,被保險人仍須承擔部分金額(圖

4)。



8





【圖例】

患者完全自費

自負額制(方式一)

醫療費用

【圖3】自負額制方式一(Chou,1993) 作者自繪









【圖例】

患者完全自費

自負額制(方式二)

醫療費用

【圖4】自負額制方式二(Chou,1993) 作者自繪

自負額制的優點有:1.其「保大不保小」的特點,可減少許多浮濫的醫療

使用。2.其除了可以減輕被保險人保費的負擔之外,在面臨巨額醫療費用時,

亦可以受到某種程度的保障。其缺點有:1.其「保大不保小」的特點,可能對

低收入戶造成就醫障礙。2.收費工作複雜且行政成本較高。

自負額與上述定率和定額最大的不同在於後二者的制度下,保險從醫療費

用第一元起就起作用,但自負額則得等到超過額度後才開始作用。因此費用低

的小病皆由民眾自費,一方面可以抑制不必要的醫療需求,另一方面又可省去

不少保險申請、給付的處理,降低行政費用。但是對弱勢團體衝擊較大,因為

負擔將加重不少。此外,自負額也可以和定率或定額負擔合併施行,以避免消

費者在實際支付的醫療費用超過額度時,遽降為零,又造成道德危機的產生。

我國的健保制度雖在健保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實施自負額制度的條件,但迄今尚

未採用此制。

9

3、 影響部分負擔制度成效的因素

若只就「就醫頻率」來衡量部分負擔制度的成效是較為籠統些,因為還有

以下所列的因素也會影響制度之成效(周添城,1998)。

(一)醫療服務的需求沒有彈性

例如洗腎、血友病等重大疾病的患者,對醫療服務的需求很固定,價格上升

對他們影響力有限,他們的需求是固定沒有彈性的,因此部分負擔對這些消費

者效用不大,反而會使其負擔加重不少,因為這些病的醫療費用都相當龐大。

因此健保對這些需要長期治療且必須使用醫療資源的疾病,也訂有免除部分負

擔的規定。由於部份負擔的目的是在於減少不必要的醫療資源浪費,因此對這

些必要的醫療需求,縱使成本很高,免除其部分負擔也是適切的。

(二)部分負擔過低

過去的公保體系,要求一部份的被保險人得負擔10%的藥劑費,由於實際支

付的金額可能是二、三十元,費用偏低,因此發揮不了抑制浪費的功效,所

以部份負擔的金額不能太低,但也不能太高,否則會增加民眾的財務風險及負

擔。目前我國所採的部分負擔率大約在20%左右,與現有資料分析比較起來,

應屬中庸。

(三)醫療供給者誘發的需求

由於醫療資訊不對稱,消費者對醫療供給者的專業知識了解有限,在就醫時

易於接受供給者建議來對醫療服務產生需求,如果面對醫療供給者強烈的誘發

下,例如誇張病情的嚴重性,從事不必要的檢驗、治療以及複診頻繁,則部分

負擔制度的效果也就大打折扣,抵不過誘發需求的結果,自然醫療費用還是會

大幅的上升,若單是從需求面想以部分負擔來抑制醫療需求,恐怕事半功倍,

必須同時在供給面也有政策能避免誘發需求的產生,在如此雙管齊下的政策

下,才能達到減少醫療資源浪費的最終目標。

10

(四)我國全民健保部分負擔制度之沿革

我國自民國83年底,所通過的全民健保法中,即有部分負擔的規定,而部分

負擔的設計是為了達到兩個目的:一是抑制醫療資源的浪費,一是分級醫療的

目的。

健保實施後,會使就醫價格偏低,民眾因負擔較輕,可能會造成不必要的

利用而產生醫療資源的浪費,而分級醫療原意在區分各層級醫療院所之特定功

能,即是小病在診所就診大病在醫院就診,以矯正民眾的就醫型態。故健保法

將醫療機構分成四個層級5,被保險人就醫,門診須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的20%,

不經轉診就醫者,加重30%到50%不等的部分負擔。我國法定的部分負擔採定

率制,但是因考量行政作業的方便,又設計採定額制的部分負擔;健保開辦不

久後,對差別式的部份負擔及轉診制度無法適應,還有許多民眾不清楚醫院的

層級,並且有些民眾以為一定得經過層層轉診,才能至醫學中心就診。甚至有

些醫療院所趁機調漲掛號費,造成民眾產生未蒙其利先受其害的錯覺,導致爭

議聲四起。

經檢討後,於民國84年5月1日簡化為基層診所及地區醫院之門診負擔一律

50元,區域醫院及醫學中心之門診部分負擔一律100元。為加強照顧山地離島居

民的醫療服務,亦實施山地離島之醫院診所就醫者免部分負擔。

民國86年5月1日為避免造成病患就診兩級化就診型態,故又將醫學中心的

部分負擔提高到150元。

行政院衛生署88年6月9日公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的門診

費用,自88年8月1日起,加收門診藥品、復健(含中醫傷科)及高利用者三部份

的部分負擔費用:

1.「門診高利用者加收部分負擔」具體措施(見表1)

民國88年8月1日起12月31日止,保險對象持健保卡就醫,卡別若為H卡(即

為第49次開始)至Z卡,除收取原門診部分負擔金額外,需另外加收50元部分負

5即基層診所、地區醫院、區域醫院與醫學中心

11

擔;卡別若為AA卡(即第157次開始),另加收100元部分負擔。民國89年1月1日

起,卡別若為E卡(即第25次開始)至Z卡,另需加收50元部分負擔;卡別如為

AA卡(即第157次開始),另需加收100元部分負擔,即民國89年起,從E卡使用

開始加收門診高診次部分負擔。

【表1】門診部分負擔表

88.8.1~88.12.31

89.1.1起



1-48次



150

49-156次

156次以上

1-24次

25-156次 156以上



醫學中心



區域醫院

200

250

150

200

250

100

150

200

100

150

200

地區醫院

&基層診所

資料來源:健保局

50

100

150

50

100

150

2.「門診藥品部分負擔」具體措施(見表2)

特約醫療院所不分層級,除收取原門診部分負擔金額外,採分段定額的部分

負擔方式加收,門診藥費100元以下不加收,超過100元者區分為五個階段,最

高上限為100元。

12

【表2】門診藥品部分負擔表

處方藥品費用

藥品部分負擔金額

100元以下

0元

101元~200元

201元~300元

20元

40元

301元~400元

401元~500元

60元

80元

501元以上

100元

資料來源:健保局

3.「復健(含中醫傷科)同一療程,再次就診加收部分負擔」具體措施

復健物理治療及中醫傷科以6次以內之治療,視為同一療程,第一次仍依原

有部分負擔規定;同一療程在第二次以後就診不分層級,一律於每次就診加收

50元。

【表3】門診復健(含中醫傷科)部分負擔表

同一療程 第一次

同一療程 第二至第六次

醫學中心

150元

50元

區域醫院

100元

50元

地區醫院&基層院所

50元

50元

13

資料來源:健保局

肆、研究方法與限制

一、研究方法

本組資料蒐集方法為現有統計資料分析,主要是經由指標的分析來探討部

分負擔制度是否有其成效,玆說明如下:

透過由中央健康保險局出版的「全民健康保險統計」,以民國八十七、八十

八年度及八十九年度出版的統計資料來進行分析。由於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一日

起實施門診部分負擔三級制,而又在88年8月1日增加門診藥品、高診次、復健

部分負擔的規定,於是以88年8月1日為基準日期,研究前後各16個月中,平均

每人門診費用、平均用藥費用、就診次數的增減趨勢,來衡量自88年8月1日修

改的部分負擔新制,其前後時期的改變。

二、研究限制

本研究主要是以現有資料分析及二手資料分析為研究方法,在這兩個研究

方法中,所遇到的研究限制分為三項:

(一)資料蒐集不易

由於病人的病歷是屬於醫療機密及牽涉到個人隱私,無法確實知道醫療使

用者用藥情況是否屬於「醫療浪費」的情形。且人何時生病與有多少人看病是

無法預測的,某一時期的用藥量的多與少是否屬於浪費或節省也無法評估,因

此只能靠獲得的平均用藥費用的指標來衡量是否浪費醫療資源。且統計報表

中,資料數據的真實性不高,即使參考核付數據,也不能反映真實情況,因此

評估結果預估會出現誤差。

再者,現有統計資料中,因九十年度的「全民健康保險統計」尚未出版,

所以在本組研究期間,無法更完整的觀察部分負擔新制實施後所有影響期間的

指標變化。

(二)現有統計資料間指標不一貫

14

本研究中主要觀察的現有資料為八十八年及八十九年度的健保局統計年

報,這兩年度統計資料中,個個統計指標並不一致,所以無法取得較多固定變

項的指標做兩時期間的資料比較。

伍、研究結果

一、藥費支出及門診人數的趨勢

由【圖五、六、七】來看,88年是一個重要的轉折點,從88年實施新的部分

負擔措施後,就診次數有明顯下降的趨勢,從原本的正成長轉為負成長,此一

明顯的改變即證明此次實施的新措施對降低民眾就醫次數有相當程度的影響。

而健保局給付的藥品費用的成長率只有趨緩而沒有下降【圖六】,從【圖七】

可以看出,88年的每人次平均費用卻反而升高,原因可能有許多種:新藥發明

使藥費增加、經濟的波動、醫生和病人的資訊不對稱、醫生的用藥習慣和醫院

的用藥政策﹝高價差者用﹞。種種的外在因素,使我們從現有的數據中無法確知影

響平均每人次的費用上漲的最主要原因,是因88年所實施的新措施而造成的!

門診人次/件數

門診人次/件數



2750
2700
2650
2600
2550
2500
2450
2400
2350




2,685

2,626

2,553

2,472

86

87

年 度

【圖五】

88

89

15

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由【圖五】可看出從民國86年起,就診人次保持大約百分之3的成長率,一

直到民國88年成漲率反而變為負成長,從數字來看,88年的門診人次約為260萬

人次,是民國86、87、88、89年四年來最高峰;在89年的門診就醫人次方面卻

有顯著的下降,這使我們推斷這是在民國88年8月1號,全民健保部份負擔制度

中,所實施的加收高診次部分負擔政策所帶來的影響,使得民眾就醫需求有一

定程度的改變。因此我們可以感受到加收高診次部份負擔的政策,對於民眾的

就醫行為造成相當程度的影響。

費 用﹝元﹞

費 用﹝元﹞



170

費 165
用 160



155



150



145

164.8918226

165.570136

158.7924667

153.6744582

86

87

年 度

88

89

【圖六】

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從【圖六】健保保費的支出來看,從民國86年起到民國88年的健保保費支

出皆穩定成長,跟每年健保門診人次的成長率相類似,大約是3.3%~3.8%的成

長率,然而與健保門診人次成長趨勢較為不同的是,在88年之後,89年的健保

藥費支出成長率(0.4%)趨於平緩,這兩者相差近十倍的成長率。我們再與【圖

七】每人次費用比較來看,在每人每次的費用於民國88年降到最低,而89年卻

16

有相當大程度的改變,從88年的每人每次看診所需花費的醫療費用六百一十四

元,大幅上升至民國89年的六百三十一元,這當中雖然只相差十七元,但乘上

88年和89年兩年平均看診的人次約2650萬次所代表的是超過四億五千萬的醫療

資源的使用,在不論經濟上的問題,如通貨膨脹或是藥價的浮動,這當中的差

異還是相當顯著,但由於健保門診人次的大幅降低,使得健保藥費總支出並未

如先前幾年穩定成長;造成這種趨勢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包括醫生的醫療行為

(包括醫生的給藥習慣:愛用進口藥品等)、藥價的變動、民眾選擇的醫療層級

等因素,在這整個變化的時間點上,民國88年8月所實施的新制中,除了可能降

低民眾看診次數外,醫生或醫院對於逐漸降低的就診人次亦有可能造成其轉向

對藥品的使用,偏向使用藥價價差較高的進口藥品,以向健保局申請更多的保

費給付。

每人次費用

每人次費用

635

費 630
用 625



元 615



631

622

623

620

610

605

614

86

87

年 度

88

89

【圖七】

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二、平均用藥費用

從用藥支出的角度而言,三個醫療層級:地區及基層診所、區域醫院、醫

學中心分別所使用的醫療支出,在民國88年8月之前都有顯著上升的趨勢,尤

17

以88年七月為最高峰【圖八、九、十、十一】,而以區域、基層及地區醫院為

最,以此推斷,在88年6月初公佈,8月1號實施的新制,在民眾的預期不確定心

理下,有提前就醫、拿藥囤積的行為,因而在88年8月之後,各醫療層級的藥品

總支出用量有減緩的趨勢【圖十二】。

87-88年醫學中心藥品費用支出

87年醫學中心藥品費用支出

88年醫學中心藥品費用支出



25




20

15



10



5



0

19.31141626
15.98096718

20.25130002
17.02936204

19.88185213

16.50602769

19.48396825
17.11608143

6月

7月

8月

9月

月 份

【圖八】

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由【圖八】可看出,從87年88年6、7、8、9月醫學中心的總藥品支出的情

形來看,每月的使用量都是相當的平穩,而在88年8月所實施的新制中,從這一

圖表來看,並未發現顯著的影響,可能的原因在於民眾的就醫需求,在較高的

醫療層級中需求彈性較低。

18

87-88年區域醫院藥品費用支出

千萬

145

140


135


130



125



120



115

110

87年區域醫院

88年區域醫院

143.0308843

139.1148022

137.4284927

125.4173271

135.3099625

125.6916889

123.8023455

122.2766116

6月

7月

8月

9月

月 份

【圖九】

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由【圖九】顯示,在區域醫院方面,隨著層級的降低,醫療需求的彈性也

逐漸較為顯著,受到外在因素的影響也比較容易反映健保藥費的需求曲線,從

87及88年的七月來看因著農曆七月將近(國曆8月),民眾較避諱在鬼月就醫,使

得在這兩個年度7、8月的保費需求曲線有相類似的波動,但在88年的七月,較

87年的需求較為放大,其原因我們認為是在88年8月所公佈實施的新制中,基於

民眾的預期心理,認為新制皆對於民眾的荷包有較為不利的限制,所以對於一

些非急症的醫療需求行為會有較大的影響。

87-88年地區醫院藥品支出

87年地區醫院

千萬

56

54




52

50



48



46

44



42

88年地區醫院

54.1557475

54.7633356

50.7682985

51.2716104
49.3150052

49.854172
49.2449921

46.7747972

6月

7月

8月

9月

月 份

19

【圖十】

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由【圖十】,從民國88年的曲線來看,在過了7月的高峰期後,健保藥品費

用支出持續的下降,較去年同期回升的趨勢有顯著的差異,由此可以看出在民

國88年8月所實施的新制中,對於民眾的影響有持續的效果。

87-88年基層醫院藥品支出

千萬

180
175
170
165
160
155
150
145










87年基層醫院

174.4775871
171.8775024

88年基層醫院

175.0858762

168.8002325

171.7714445

163.9855319

159.5608106

156.040771

6月

7月

8月

9月

月 份

【圖十一】

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由【圖十一】可看出在最普遍的基層診所中所反映出的需求曲線波動最為

顯著,對於最多的選擇,民眾的需求彈性最為活潑,但是與其他層級來做比

較,有著相類似的波動曲線,在預期心理的影響,最高峰還是出現在政策新制

公佈後,實施前的那一段時間,而在88年7月最高的需求量出現後,跟其他的醫

療層級也有著相同的現象,如此更加強了88年8月新制在對於民眾醫療行為有顯

著的影響。

6

結論

一、研究結論:

在民國88年8月所公佈實行的新措施中,我們可以很清楚的看到在門診醫療

20

次數、健保局藥費支出有想當顯著的改變。而在每人次藥費支出方面反而提

高,我們認為:

(一)在就診次數方面:88年8月之後民眾的看診次數明顯降低,這表示

88年8月之後所實行的加收高診次部分負擔措施中,對降低民眾就診次數有

相當程度的影響。

(二)每人次費用(藥品費用):從數字上來看,每個人所使用的藥品費用

提高,這與88年八月所施行的措施似乎有背道而馳的結果,但因著人次的

降低,以致總藥費的支出不至於繼續攀升,然而在我們的研究中發現,影

響藥品費藥的因素實在太多,包含經濟面、醫藥科技、以及醫院或是醫生

依著人次減少而改變用藥的習慣,故無法斷定個人藥品費用的提高是否為

民眾持續的濫用醫療藥品資源。

(三)而在於將醫療機構分級的功能上,由於在目前三級的的醫療收費層

級下,民眾對於較高等級非急症的醫療需求彈性較小,越往基層可供選擇

的彈性就越大,因而在88年8月所實施的措施中並未能針對此一特點來加強

各醫療院所之功能分級。

二、政策建議:

(一)在藥品部分負擔方面:我們認為目前的負擔分級級距差異太小,在

目前的經濟水準下並不能有效達到以價制量的效果,對此我們建議:將藥品部

分負擔的級距加以拉大,並以累退費率隨著藥品費用的增加降低負擔的費率,

並加設負擔上限有維護健保之精神。

(二)在於醫療分級的部分:從圖表上來看,以費用來驅使民眾分級看

診,並不能達到分級的效果,唯有落實轉診制度,並培養民眾正確的就醫觀

念,才是真正能達到醫療分級及專業分工的目標。

(三)在控制健保藥費支出的部分:除了已降低的門診人次外,每人次的

支出也會造成總支出的擴大,而每人次的藥費使用取決於醫事者用藥的選擇,

對此我們可以利用總額預算制接控制藥費的支出,從消極的角度來看,透過固

21

定的藥費預算,使醫事提供者選擇較為選擇最有效益的醫事服務,從積極面而

言,從原本的醫療轉為保健,讓民眾更為健康。

三、未來研究方向:

在針對民眾的需求面上:

(一)如何透過部分負擔制度的措施,來導正、教育民眾正確的就醫習慣

(二)對於醫事提供者而言,目前的制度是否會造成對醫療院所產生擴大

醫療需求的誘因以賺取更多的利潤?抑或是造成每人平均用藥費用上升的

主因?

在醫療供給面上:如何克服醫事提供者的道德危機讓有限的醫療資源能夠

作最有效率的運用?

最後透過本研究之成果對於全民健康保險制度盡微薄之力使全民健康保險

制度能回歸到自助、互助、他助的最根本的精神!

22

柒、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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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88

全民健康保險統計,台北:中央健康保險局

中央健康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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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doh.gov.tw/ 民國91年1月

Selbstbeteiligung bei Arzneimitteln aus ordnungspolitischer

25

【附件一】

86.8
9
10
11
12

87.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87

88.1
88.2
88.3
88.4
88.5
88.6
88.7
88.8
88.9
88.10
88.11
88.12
88
89.1

26

門診人次/件數
23,161,195
24,543,303
24,741,105
24,269,603
26,897,216
123,612,422
24,722,484
26,493,023
25,190,479
28,217,742
25,582,882
25,122,691
25,352,847
24,395,325
23,661,477
25,179,463
24,934,152
25,550,510
26,694,013
306,374,604
25,531,217

28,512,658
24,957,907
29,253,084
27,619,724
27,225,069
25,224,858
26,113,138
25,599,842
24,361,174
25,962,853
27,104,139
30,289,168
322,223,614
28,312,434

86年8月~89年平均每人次費用

費 用﹝元﹞
每人次費用
14,666,156,424
633.2210589
15,119,511,955
616.0341155
15,462,870,129
624.987046
15,005,939,831
618.3018252
16,582,750,760
616.5229427
76,837,229,099
3,109
15,367,445,820
622
14,731,546,721
556.053823
14,893,068,709
591.2181626
16,509,641,425
585.0801749
15,670,806,361
612.5504687
14,731,546,721
586.3841067
15,866,414,379
625.8237735
16,242,486,542
665.8032448
15,795,527,161
667.563025
16,253,378,005
645.5013757
16,228,350,487
650.8483018
16,518,505,752
646.5039544
17,109,687,768
640.9559989
190,550,960,031
7,474
15,879,246,669
623

16,751,428,462
14,379,865,517
17,777,313,991
16,944,998,580
16,860,377,518
16,299,765,111
17,086,881,587
16,073,346,148
15,316,201,629
16,156,704,732
16,484,206,511
17,739,097,366
197,870,187,152
16,654,312,692

588
576
608
614
619
646
654
628
629
622
608
586

614.0772388
588

89.2
89.3
89.4
89.5
89.6
89.7
89.8
89.9
89.10
89.11
89.12
89

製表:民國91年4月1日

23,178,154
29,247,219
26,411,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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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063,303

14,189,354,182
17,808,061,344
16,236,981,060
17,738,377,715
16,020,059,625
16,434,968,297
16,836,782,940
16,574,896,551
16,518,718,125
16,470,113,515
17,201,537,192

198,684,163,238

612
609
615
631
660
663
663
639
647
641
610
630.6166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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