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四公投促進會」違反人民團體法,請主管機關向法院請求宣告解散。
查「核四公投促進會」位於台北市民權東路三段106巷3弄11號3樓,
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登錄,請請主管機關通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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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作主運動 訴求兩岸政策交付公投
【中央社╱台北15日電】 2009.10.15 03:55 pm
核四公投促進會今天發表「人民作主運動」聲明,要求
總統馬英九依據公投法第17條,就兩岸簽定經濟合作或
其他協議一案舉行公投,並以投票結果做為兩岸會談與
協商的原則。
核四公投促進會上午發表的聲明,提出「1呼籲、2要求」
,呼籲人民當家作主,要求馬總統遵守「台灣前途應由
2300萬人民決定」的競選承諾,依據公民投票法第17
條所賦予的職權舉行公投,並以投票結果作為兩岸會談
與協商的原則。
聲明並要求行政院補正現行公投法不合理的條文,落實
主權在民的精神。
「人民作主運動」發言人鄭麗君表示,兩岸所簽署的任
何協定,若涉及台灣主權定位,應交付公投由台灣人民
決定,是不容爭議之事。
她說,馬政府積極推動的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
,以及其他相關經濟議題,影響巨大,即便認定與主權
無關,也應簽訂後交付公投認可。
核四公投促進會執行長葉博文表示,「人民作主運動」
於11月8日從台北出發,展開全國苦行49天,預計12月
26日結束,1天走30公里,將走完1000公里。10月18日
的暖身,將從龍山寺出發走到台北市228和平公園,發
送傳單,呼籲人民踴躍參與。
總統馬英九17日將接任國民黨主席,葉博文表示,「人
民作主運動」總部將安排拜會馬英九、民進黨主席蔡英
文,說明這項運動訴求。
鄭麗君表示,民進黨前主席林義雄認同兩岸重要政策應
交付人民公投的訴求,10月18日的行動,將現身參與。
【2009/10/15 中央社】@ http://udn.com/
http://www.udn.com/2009/10/15/NEWS/MAINLAND/BREAKINGNEWS4/519602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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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9日 星期六
[個案] 核四公投促進會個案分析
本文感謝黃若淇、謝采吟兩位同學提供
壹、前言
在整個社會結構運作之中,必須有各種組織。在經濟方面,
有中小企業、銀行和有限公司等。在政治方面,有中央政府、地
方政府及政黨等。在社會方面,有社團法人、財團法人與自行運
作之團體。其實經濟、政治和社會三者是密不可分的。而我們此
次探討的偏向社會運作方面,
是未經內政部成立的組織-《核四公投促進會》。<======
促進會的宗旨在於推動公投立法(合法與公平化),並非著重於核
四上面。且在於核四議題上,促進會是提供擁核者與反核者一個
溝通的平台。然而政府通過核四的興建,因此擁核者的想法已被
實踐,便不需要與反核者進行任何溝通。於是,才會使外界以為
核四公投促進會即是反核組織。其實並不全然!
貳、組織簡介
空間簡介
核四公投促進會位於台北市民權東路三段106巷3弄11號3樓,<======
從外觀看上去不過是棟普通的公寓,很不起眼。到了三樓門口亦
沒有任何招牌存在,進入後裡面不大,但擺設整齊且乾淨。副執
行長後來有跟我們說,這是房東因為認同他們理念而免費提供他
們使用的空間,因此他們很感謝,並不會認為空間不足。
http://hueiwang.blogspot.com/2008/07/blog-pos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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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回覆信件編號 : 20091015010
2009/10/16(五) 上午8:59
寄件者: "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 <returnXXXX@minister.moi.gov.tw>
收件者: "panXXXX@yahoo.com.tw" <panXXXX@yahoo.com.tw>
副本: "moiXXXX@moi.gov.tw" <moiXXXX@moi.gov.tw>
X葉X先生您好:
您於98年10月15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意見,茲答復如下:
經查本部核准立案並予登錄之全國性社會團體,
未有「核四公投促進會」,
請再確認團體名稱,俾便本部查詢辦理。
本案聯絡人員:X麗X
聯絡電話:02-2356XXXX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 敬啟
來信摘要 : 核四公投促進會違反人民團體法,請主管機關向法院請求宣告解散。
來信內容 :
核四公投促進會違反人民團體法,請主管機關向法院請求宣告解散。
名 稱: 人民團體法 (民國 98 年 05 月 27 日 修正)
第 一 章 通則
第 4 條 人民團體分為左列三種:
一 職業團體。
.
二 社會團體。
.
三 政治團體。
.
第七章職業團體
.
第35條職業團體係以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促進
社會經濟建設為目的,由同一行業之單位,團體或同一職
業之從業人員組成之團體。
.
第八章社會團體
.
第39條社會團體係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
.
、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由
.
個人或團體組成之團體。
.
第九章政治團體
第44條政治團體係以共同民主政治理念,協助形成國民政
治意志,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為目的,由中華民國國民組成
之團體。
第十章 監督與處罰<=======
第61條未經依法申請許可或備案而成立人民團體,經該管
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解散而屆期不解散,仍以該團體名義從
事活動經該管主管機關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處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廢止許可或解散並通知限期解散而屆
期不解散,仍以該團體名義從事活動,經該管主管機關制
止而不遵從,首謀者,亦同。
.
「社團」是「法人」
.
民法第36條
.
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
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
.
告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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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百家姓
出外皆姓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