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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四公投促進會」違反人民團體法,請主管機關向法院請求宣告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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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清 悟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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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四公投促進會」違反人民團體法,請主管機關向法院請求宣告解散。


查「核四公投促進會」位於台北市民權東路三段106巷3弄11號3樓,

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登錄,請請主管機關通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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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作主運動 訴求兩岸政策交付公投
 
【中央社╱台北15日電】 2009.10.15 03:55 pm
 
 
核四公投促進會今天發表「人民作主運動」聲明,要求
總統馬英九依據公投法第17條,就兩岸簽定經濟合作或
其他協議一案舉行公投,並以投票結果做為兩岸會談與
協商的原則。

核四公投促進會上午發表的聲明,提出「1呼籲、2要求」
,呼籲人民當家作主,要求馬總統遵守「台灣前途應由
2300萬人民決定」的競選承諾,依據公民投票法第17
條所賦予的職權舉行公投,並以投票結果作為兩岸會談
與協商的原則。

聲明並要求行政院補正現行公投法不合理的條文,落實
主權在民的精神。

「人民作主運動」發言人鄭麗君表示,兩岸所簽署的任
何協定,若涉及台灣主權定位,應交付公投由台灣人民
決定,是不容爭議之事。

她說,馬政府積極推動的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
,以及其他相關經濟議題,影響巨大,即便認定與主權
無關,也應簽訂後交付公投認可。

核四公投促進會執行長葉博文表示,「人民作主運動」
於11月8日從台北出發,展開全國苦行49天,預計12月
26日結束,1天走30公里,將走完1000公里。10月18日
的暖身,將從龍山寺出發走到台北市228和平公園,發
送傳單,呼籲人民踴躍參與。

總統馬英九17日將接任國民黨主席,葉博文表示,「人
民作主運動」總部將安排拜會馬英九、民進黨主席蔡英
文,說明這項運動訴求。

鄭麗君表示,民進黨前主席林義雄認同兩岸重要政策應
交付人民公投的訴求,10月18日的行動,將現身參與。

【2009/10/15 中央社】@ http://udn.com/


http://www.udn.com/2009/10/15/NEWS/MAINLAND/BREAKINGNEWS4/519602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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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9日 星期六
[個案] 核四公投促進會個案分析
本文感謝黃若淇、謝采吟兩位同學提供

壹、前言
  在整個社會結構運作之中,必須有各種組織。在經濟方面,
有中小企業、銀行和有限公司等。在政治方面,有中央政府、地
方政府及政黨等。在社會方面,有社團法人、財團法人與自行運
作之團體。其實經濟、政治和社會三者是密不可分的。而我們此
次探討的偏向社會運作方面,


是未經內政部成立的組織-《核四公投促進會》。<======


促進會的宗旨在於推動公投立法(合法與公平化),並非著重於核
四上面。且在於核四議題上,促進會是提供擁核者與反核者一個
溝通的平台。然而政府通過核四的興建,因此擁核者的想法已被
實踐,便不需要與反核者進行任何溝通。於是,才會使外界以為
核四公投促進會即是反核組織。其實並不全然!

貳、組織簡介
  空間簡介

核四公投促進會位於台北市民權東路三段106巷3弄11號3樓,<======


從外觀看上去不過是棟普通的公寓,很不起眼。到了三樓門口亦
沒有任何招牌存在,進入後裡面不大,但擺設整齊且乾淨。副執
行長後來有跟我們說,這是房東因為認同他們理念而免費提供他
們使用的空間,因此他們很感謝,並不會認為空間不足。

http://hueiwang.blogspot.com/2008/07/blog-post.html  

========================================
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回覆信件編號 : 20091015010

2009/10/16(五) 上午8:59

寄件者: "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 <returnXXXX@minister.moi.gov.tw>

收件者: "panXXXX@yahoo.com.tw" <panXXXX@yahoo.com.tw>

副本: "moiXXXX@moi.gov.tw" <moiXXXX@moi.gov.tw>

X葉X先生您好:
您於98年10月15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意見,茲答復如下:
經查本部核准立案並予登錄之全國性社會團體,
未有「核四公投促進會」,
請再確認團體名稱,俾便本部查詢辦理。

本案聯絡人員:X麗X
聯絡電話:02-2356XXXX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 敬啟

來信摘要 : 核四公投促進會違反人民團體法,請主管機關向法院請求宣告解散。
來信內容 :
核四公投促進會違反人民團體法,請主管機關向法院請求宣告解散。


名  稱: 人民團體法 (民國 98 年 05 月 27 日 修正)
第 一 章 通則
第 4  條 人民團體分為左列三種:
  一  職業團體。
.
  二  社會團體。
.
  三  政治團體。
.
第七章職業團體
.
第35條職業團體係以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促進
社會經濟建設為目的,由同一行業之單位,團體或同一職
業之從業人員組成之團體。
.
第八章社會團體
.
第39條社會團體係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
.
、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由
.
個人或團體組成之團體。
.
第九章政治團體
第44條政治團體係以共同民主政治理念,協助形成國民政
治意志,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為目的,由中華民國國民組成
之團體。


第十章 監督與處罰<=======
第61條未經依法申請許可或備案而成立人民團體,經該管
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解散而屆期不解散,仍以該團體名義從
事活動經該管主管機關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處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廢止許可或解散並通知限期解散而屆
期不解散,仍以該團體名義從事活動,經該管主管機關制
止而不遵從,首謀者,亦同。
 


.
「社團」是「法人」
.
民法第36條
.
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
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
.
告解散。


===========================================


居家百家姓

出外皆姓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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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稱「核四公投促進會」已妨害社會秩序,請主管機關通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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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清 悟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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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稱「核四公投促進會」已妨害社會秩序,請主管機關通知解散。


中華民國憲法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11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010-98031560]

2009/10/27(二) 下午4:15

寄件者: "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 <returnecss@minister.moi.gov.tw>

收件者: panxxxx@yahoo.com.tw

副本: eypo@eyemail.gio.gov.tw

處理情形 :

先生/女士您好:

您於98年10月23日寄給行政院院長的電子郵件,

經院長信箱處理小組轉交本部處理,茲答復如下:

本案所詢「核四公投促進會」,依您所述資料顯示,

應尚非屬一般人民團體,另外又基於人民之言論自由

受憲法明文保障,有關自稱「核四公投促進會」的言

論,自當予以適度的尊重。

本案聯絡人員:x麗x

聯絡電話:02-2356xxxx

===================================


居家百家姓

出外皆姓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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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回覆「核四公投促進會」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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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清 悟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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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長信箱案件回覆Mayor's Mailbox Enquiries Response Email(MA200910190123)
2009/10/26(一) 上午11:13
寄件者: "臺北市政府市長信箱" <mayor@mail.taipei.gov.tw>
收件者: "panxxxx" <panxxxx@yahoo.com.tw>
受理機關:
(Handled by) 社會局
回覆機關:
(Response from) 社會局
回覆日期:
(Response Date) 2009/10/26
發文字號:
(Issued Number) 98.10.26 北市社團字第09843707500號
處理情形:
(Case Status)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
親愛的市民您好:
您於98年10月19日敘函郝市長有關「核四公投促進會」違反人民團體法,
請主管機關宣告解散1案,市長非常重視,並將您的來信交請本局〈社會局〉處理。
茲答復如下:
經查本局核准立案並予登錄之社會團體,未有「核四公投促進會」,因該會所辦理之
業務及推動之活動,事涉全國性,本局將另函請內政部依法辦理,敬請 諒察。
若有其他疑問或建議,歡迎逕洽本案承辦人:連月霞小姐,連絡電話:1999
〈外縣市02-2720-8889〉轉分機6956-6958‧
謹此,敬祝
身體健康
萬事如意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局長 師豫玲 敬上
居家百家姓

出外皆姓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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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部長---->假言論自由真瀆職無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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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清 悟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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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言論自由真瀆職無能

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回覆信件編號 : 20091017005

2009/10/21(三) 下午6:03

寄件者: "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 <returnxxxx@minister.moi.gov.tw>

收件者: panxxxx@yahoo.com.tw


處理情形 :

x葉x先生您好:

您於98年10月17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意見,茲答復如下:

本案經進一步了解,台端所詢「核四公投促進會」,依您所述資料顯示,

應尚非為人民團體,另外又基於人民之言論自由受憲法明文保障,有關自

稱「核四公投促進會」的言論,自當予以適度的尊重。謝謝您的來函。

本案聯絡人員:x麗x

聯絡電話:02-2356xxxx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 敬啟


居家百家姓

出外皆姓潘

本文於 修改第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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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98031560] -- 「核四公投促進會」違反人民團體法,請主管機關通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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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清 悟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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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98031560] -- 「核四公投促進會」違反人民團體法,請主管機關通知解散。

2009/10/23(五) 上午11:09

寄件者: "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 <eyexxxx@eyemail.gio.gov.tw>

將寄件者加入至通訊錄

收件者: panxxxx@yahoo.com.tw

您好:

您的電子信函我們已經收到了,關於您向院長反映的問題及建議,我們已經交付

權責單位妥慎處理,並將儘快回覆給您。因為來信甚多,若時效稍有延遲,

希望您能夠諒解。

院長非常重視大家反映的意見和心得,衷心歡迎您常利用這個信箱,表達您的

看法或建議。

祝 平安健康

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小組 敬上


居家百家姓

出外皆姓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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