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要求立法改善謢士和病人不合理比例的問題。我曾在台灣和在美國從事護理工作,我認為,美、台制度不同,只拿照護的人數來做比較,卻不看工作內容,有失公平。
在美國是total care,護理人員不但要給病人藥,還要三餐餵食;大小便、任何事全由護理人員來處理。病人家屬探病的時間有限制,不像台灣家屬是廿四小時在旁邊協助的,相對之下護理人員要負責的就是病人從頭到腳全身的問題,包括和各科的醫生和其他各部門的連繫。
美國醫院多半只收急症病人,一但病人的病況穩定下來,馬上請出院或轉入護理之家或復健中心。多半的病人在出院後,往往還得在家休養一段時間才能回到工作崗位上。像美國的病人開全膝關節置換,最多只留病人三到四天在醫院裏,就請病人出院,然後轉診到復健醫院定期復健。可是同樣的全膝關節置換病人在台灣往往住院一、兩個星期以上,甚至有到廿天的。
另一個例子是生產。美國的自然產後第二天一定叫妳走人,台灣卻是觀察三到四天才出院。剖腹生產是三天出院,台灣則是住院住一個星期。醫院運作方式差距如此之大,怎麼拿台灣跟美國比?所以我在台灣和美國或是在日本和美國做過護理的朋友,沒有一個覺得在美國照顧五個病人,會比在台灣照顧十個病人或日本七個病人來得輕鬆。
我並不反對檢討台灣的護士和病人比例。但在檢討比例的同時,醫療體制、謢理內容和國人的需求與文化也應該一併納入考量。一味追求降低護士和病人的比例,並無法解決長期以來醫療文化造成的照謢現象,也不是解決護理品質不佳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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