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國參議院在一月二十八日三讀通過菲國群島基線法,該基線法編號是Senate Bill 2699,它將爭議的卡拉揚群島(菲國將靠近巴拉望島的南沙群島改名為卡拉揚群島)和黃岩島排除在菲律賓群島基線外,另依「群島制度」單獨處理。參院外交委員會主席聖蒂牙哥說,此作法主要目的是在避免周鄰爭端國的憤怒和報復。將卡拉揚群島和黃岩島納入群島制度,菲國仍可據此對這兩處島礁提出主張。「群島制度」內每個島礁仍享有其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礁層權利。
菲國參議院所以在此時提出群島基線法,乃緣起於眾議院在二○○七年十二月也曾二讀通過菲國群島基線法,該法將卡拉揚群島和黃岩島納入菲國群島基線內,因事涉敏感及中國的抗議,艾洛育總統致函眾議院,將該案擱置。隨後由參議員聖蒂牙哥在去年五月籌組國會兩院國家領土委員會,進行研究,以研擬菲國群島基線法。因此,目前參議院二讀通過的群島基線法,應是該一研究案的結果。
菲國參議院的群島基線法有兩處引起爭議,第一,該法仍將繼續對南沙群島和黃岩島提出主權主張,而該主張勢將持續與周邊聲索國發生衝突。事實上,菲國主張南沙群島或黃岩島,並不符合其歷史領土。誠如菲國參加聯合國海洋法會議的代表lawyer Estelito Mendoza去年在參議院有關菲國群島基線法聽證會上表示:「菲國不會將卡拉揚群島納入其群島基線內,其理由是菲國沒有足夠的海軍和空軍保護該一有爭端的群島,而且將之納入菲國基線內之作法亦有違反國際法之危險。最大的困難是數世紀以來,菲律賓從未將卡拉揚群島視為菲律賓群島之一部分。」
第二,該群島基線法將北緯二十度以北巴丹群島納入其領土,且予以法律化,違反一八九八年美西巴黎條約第三條規定,至為明顯。依據巴黎條約第三條規定,西班牙將北緯二十度以南的地區割讓給美國。而巴丹群島位在北緯二十度以北,故不在割讓之列。菲國在一九六一年公布基線法,將其疆界北擴到巴丹群島最北邊的雅米島。依據西班牙和日本在一八九五年八月七日簽訂的兩國疆界共同宣言以及美、西巴黎條約談判內容,我國對於巴丹群島之主權仍有爭取之空間。
此外,菲國該一群島基線法將同時確定菲國為一群島國,其直接影響我國船隻通行菲國群島海域的權利以及漁民在呂宋海峽附近海域的傳統捕魚權益。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規定,群島國必須尊重鄰國在其群島海域的傳統捕魚權以及公開讓外國船隻通航其群島海域之航道。過去菲國對於其群島海域之定位不明,強調繼續實施一八九八年的「條約疆界」,以致外國船舶無法通行其群島海域,我國漁民亦喪失在呂宋海峽海域的傳統捕魚權利。若菲國繼續執行「條約疆界」,我國應表示抗議。(作者為淡江大學東南亞研究所教授兼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