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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歧視資料】男女本就有別 說真話就歧視 女性主義霸道(轉貼)女人變壞會有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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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xer
呵呵呵
早早安(顏俊家)

「女人變壞會有錢」 伍錦霖脫口挨轟

立法院昨天審查考試院副院長被提名人伍錦霖資格,伍引用中國大陸順口溜「女人變壞會有錢」,意外成為詢問焦點。

因為考試院長被提名人張俊彥退出審查,昨天的全院委員會只剩伍錦霖接受審查。伍錦霖口頭報告時表示,權與錢是人性弱點,若要推動廉能,除培養公務員正確價值觀外,公務員薪資也要能養廉。

伍錦霖脫稿表示「飢寒起盜心,飽暖思淫慾」,還說中國大陸有一句順口溜很值得玩味:「男人有錢會變壞、女人變壞會有錢」,如果把錢換成權,變成「男人有權會變壞、女人變壞會有權」,權與錢是人性弱點。

民進黨立委管碧玲、陳亭妃與翁金珠質疑伍錦霖的用語「歧視女性」。管碧玲質疑引用順口溜就是相信,並指這句話聽起來「很不舒服」。伍錦霖則說,「若有不舒服,我為這句話表示歉意。」但他也聲明,絕對沒有歧視女性的意思。

民進黨立委李俊毅、邱議瑩昨天也舉出十名「十八趴大戶」,質疑國民黨榮譽主席連戰等人領取十八趴優利「社會觀感非常惡劣」,詢問伍錦霖:「十八趴該不該改?」

伍錦霖答覆表示,他若擔任考試院副院長,將調整十八趴中太離譜的部分,如公務員退休後領取的月退俸比在職時薪水還多、即替代率過高的情形。他強調,處理十八趴問題有兩項原則,一是不能被汙名化,二是須通盤檢討,朝法制化及合理化方向努力。

李俊毅質疑,伍錦霖也月領十一萬餘元,不僅對不起人民,更是「禍國殃民、不公不義」。他詢問伍錦霖要不要放棄?

伍錦霖表示,這是官制官規,全國皆一體適用。邱議瑩馬上借用伍錦霖引自大陸的順口溜「男人有錢會變壞」,詢問他到底是「有錢的男人」或「壞男人」?伍錦霖也不甘示弱回稱:「一個月有十一萬元算有錢的男人嗎?」李俊毅聽了驚呼,「這就是我們要行使同意權的副院長被提名人!」

【2008/07/08 聯合報】



名  稱: 性別工作平等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 修正)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本法中華民國 97.01.16 公布之第 16 條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 之。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
等之精神,爰制定本法。
第 2 條
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但第三十三條、第三
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之規定,不在此限。
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
令之規定。
第 3 條
本法用辭定義如下:
一、受僱者: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者。
二、求職者:謂向雇主應徵工作之人。
三、雇主:謂僱用受僱者之人、公私立機構或機關。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
之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視同雇主。
四、薪資:謂受僱者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薪資、薪金及按計時、計
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
義之經常性給與。
第 4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辦理。
第 5 條
為審議、諮詢及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事項,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工作平等
會。
前項性別工作平等會應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任期兩年,由具備勞工事務
、性別問題之相關學識經驗或法律專業人士擔任之,其中經勞工團體、女
性團體推薦之委員各二人,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前項性別工作平等會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各級主管機關另定之

地方主管機關如設有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亦得由該委員會處理相關事宜
。該會之組成應符合第二項之規定。
第 6 條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為婦女就業之需要應編列經費,辦理各類職業
訓練、就業服務及再就業訓練,並於該期間提供或設置托兒、托老及相關
福利設施,以促進性別工作平等。
中央主管機關對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前項職業訓練、就業服務
及再就業訓練,並於該期間提供或設置托兒、托老及相關福利措施,得給
予經費補助。
第 6- 1 條
主管機關應就本法所訂之性別、性傾向歧視之禁止、性騷擾之防治及促進
工作平等措施納入勞動檢查項目。
第 二 章 性別歧視之禁止
第 7 條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
,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
在此限。
第 8 條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不得因性別或性傾
向而有差別待遇。
第 9 條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
遇。
第 10 條
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
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
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雇主不得以降低其他受僱者薪資之方式,規避前項之規定。
第 11 條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
待遇。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
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
由。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第 三 章 性騷擾之防治
第 1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
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
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
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第 13 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
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第 四 章 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第 14 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
併入病假計算。
生理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
第 15 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
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
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
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三日。
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第 16 條
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
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
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7 條
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
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
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第 18 條
子女未滿一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
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第 19 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
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第 20 條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
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
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第 21 條
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
其他不利之處分。
第 22 條
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
由者,不在此限。
第 23 條
僱用受僱者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
施。
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
有關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
關機關定之。
第 24 條
主管機關為協助因結婚、懷孕、分娩、育兒或照顧家庭而離職之受僱者獲
得再就業之機會,應採取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其他必要之措施。
第 25 條
雇主僱用因結婚、懷孕、分娩、育兒或照顧家庭而離職之受僱者成效卓著
者,主管機關得給予適當之獎勵。
第 五 章 救濟及申訴程序
第 26 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
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第 27 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
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
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雇
主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雇主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雇主賠償損害時,對於為性騷擾之行為人,有求償權。
第 28 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之義務,受有損害者,雇主應
負賠償責任。
第 29 條
前三條情形,受僱者或求職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
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第 30 條
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
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性騷擾行為或違反各該規定之行
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第 31 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
性傾向因素,或該受僱者或求職者所從事工作之特定性別因素,負舉證責
任。
第 32 條
雇主為處理受僱者之申訴,得建立申訴制度協調處理。
第 33 條
受僱者發現雇主違反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
訴。
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訴案件,或發現有上
開違反情事之日起七日內,移送地方主管機關。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訴後七日內展開調查,並得依職權對雙方當事人
進行協調。
前項申訴處理辦法,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第 34 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
或第三十六條規定時,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後,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
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於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
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中央主管
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提
起訴願及進行行政訴訟。
前項申訴審議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5 條
法院及主管機關對差別待遇事實之認定,應審酌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調
查報告、評議或處分。
第 36 條
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本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
其他不利之處分。
第 37 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本法之規定,而向法院提出訴訟時,主管機關
應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
前項法律扶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受僱者或求職者為第一項訴訟而聲請保全處分時,法院得減少或免除供擔
保之金額。
第 六 章 罰則
第 38 條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者,處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38- 1 條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者,處新臺幣十萬元
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七 章 附則
第 39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40 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第十六條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
院定之。

名  稱: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 (民國 97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
第 1 條
本細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五條所稱差別待遇,指雇主
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而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直接或間接不利之對待。
第 3 條
本法第七條但書所稱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指非由特定性別之求職
者或受僱者從事,不能完成或難以完成之工作。
第 4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
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第 5 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
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僱用人數之計算,包括分支機構及附屬單位之僱用人
數。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之僱用人數,依受
僱者申請或請求當月第一個工作日雇主僱用之總人數計算。
第 6 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產假期間之計算,應依曆連續計算。
第 7 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三日陪產假,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
前後二日之五日期間內,擇其中之三日請假。
前項期間如遇例假、紀念節日及依其他法令規定應放假之日,均包括在內
,不另給假。
第 8 條
受僱者於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分娩或
流產,於復職後仍在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產假期間時,雇主仍應依
本法規定給予產假。但得扣除自分娩或流產之日起至復職前之日數。
第 9 條
受僱者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不包括參加
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保險,並應於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
第 10 條
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者,其投保手續、投
保金額、保險費繳納及保險給付等事項,依各該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1 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親自哺乳,包括女性受僱者以容器貯存母乳備供
育兒之情形。
第 12 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所稱子女,指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及養子女。
第 13 條
受僱者依本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規定為申請或請求者,必要時雇主得要
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第 14 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
包括與其他雇主聯合辦理或委託托兒機構、幼稚園辦理者。
第 15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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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女性不用當兵?-檢討釋字四九○號中提及的兩性差異操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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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不用當兵?-檢討釋字四九○號中提及的兩性差異操作標準(一)
文 / 楊智傑【台灣法律網】

(憲政時代第28卷第1期,第46-65頁,2002年7月)

壹、前言
貳、理由一:體力上無法負荷 
一、女性體力差? 
二、體力是合理的目的嗎? 
三、女性可以選擇自願當兵 
四、女性的生理期
五、以美國Rostker v. Goldberg案為借鏡
(一)Rostker v. Goldberg簡介
(二)對該案評論與其對我國的參考價值
參、理由二:女性要生育,男性不必
一、兩性分工的觀念變遷
二、女性生育與男性當兵等值
(一)女人不一定要生小孩,男人一定要當兵 
(二)女人可以決定什麼時候生小孩 
(三)女人生育在職場上的不利,法律已經盡可能補償這些不利 
三、小結 
肆、「男女生理上的差異…」的表面與實質-社會觀念變遷與司法違憲審查運作
一、大法官從釋字三六五、釋字四五二所透露出的價值觀 
二、評論釋字第四九○號-「男女生理上的差異」是障眼法 
三、社會觀念與大法官的價值觀影響司法審查的運作的超然性 
伍、結論

 

「當然女人應服兵役,如果我們在面對戰爭的危險時,不管有沒有平權,也不管最高法院說什麼。如果女人卻面對作戰和軍事命令的權力,她們一定會以珍視人命的使命來面對。作戰是為求生存,不是為大丈夫氣概,更不是為殺人以求取光榮。」     
Betty Frieden,《第二階段》(The Second Stage)

壹、前言

當兵對一個人的人生規劃影響很大,它不只是讓國家最具生產力的青年役男,浪費兩年光陰,實際的影響甚至多過在軍中的兩年。很多人都認為「當兵兩年頭會變笨」,不只是損失兩年的競爭優勢,甚至兩年中原本在大學學得的技能都會荒廢。就拿我們法律系為例,所有的人都知道,男同學考研究所未必真是為了想進修,而是為了怕當兵,深怕當兵兩年所背的法條全部忘光,將來當完兵後,可能得花兩三年才能回復當初剛畢業的水準,這不只損失兩年的提早進入律師市場的優勢,還損失當完兵後的兩三年。

以往兵役制度中對於體能較差或是有特殊疾病的役男,可以免服兵役的制度,讓許多身體健康的役男感到忿忿不平。因為那些不用當兵的役男雖然身體有病,但卻能在社會的各行各業中服務,而沒有障礙,他們省卻了兩年的兵役,使他們能夠更早投入社會工作,更早取得競爭優勢。例如前一陣子所謂的駙馬爺事件,陳水扁總統的女兒陳幸妤,他的未婚夫趙建銘,身為醫科生,可以輕鬆的找到免服兵役的理由,所以沒服兵役,卻能夠毫無障礙的在大醫院職業,這便引來許多人的非議,認為既然能在醫院職業,為何不能在軍中當軍醫,這讓許多役男都覺得不公平,當然筆者也是其中之一。

這一兩年由於兵役制度中增加替代役此一制度,使許多原本因體能較差或有其他疾病而免服兵役的男性,都必須服替代役,這個改變使許多身體健康的役男,心態稍微平衡了一點,這表示大家都是站在同一個起跑點,再也沒有人可以偷跑,而提早取得進入市場的優勢。不過接著引發的問題卻是,既然體力已經不能作為拒絕服兵役的理由,那麼女性為何不用當兵?最近筆者瀏覽作為大學生意見交流中心的bbs電子佈告欄,發現不管是在各校的「法律版」或是「女性主義版」,都充滿了討論女性為何可以不當兵的言論,顯示出這個議題的確具有爭議性,且是個困難、或許是無解的問題。

大法官解釋第四九○號:「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於兵役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係為實踐國家目的及憲法上人民之基本義務而為之規定,原屬立法政策之考量,非為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而設,且無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之效果。」原本應該是處理宗教信仰與國家義務衝突的問題,卻自己扯到女生不當兵是合憲的 [1],對這個具爭議性的問題做了定論,筆者因而非常不服氣,故為此文。

大法官所謂「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究竟是哪種生理上之差異,而產生哪種社會生活功能角色的不同,大法官只是打高空,完全沒有說明。根據bbs上的討論與筆者的私下訪談,所謂的生理上之差異,主要可以歸類為兩個理由,一個是女性的體力較男性差,做不來苦差事;另一個則是女性負責生育的工作,懷胎十月造成工作上的暫停與生產的痛苦,與男性當兵一年多所付出的代價相當。

基於此,本文以下分別就這兩個理由為分析,希望提出各種堅強的論據,來推翻這兩個理由。接著,筆者將繼續分析,我國有關兩性平等的大法官解釋所透露出來的價值體系,以及批判司法審查於此處的運作。最後則為結論與展望。

在方法上,本文除了使用憲法上的平等權操作模式與討論保護女性的相關法律外,會使用較多的女性主義的學術作品與其觀點。由於筆者是男性,在運用女性主義的觀點時,往往是選擇性的運用,可能會對女性主義造成部分扭曲。女性主義的流派甚多,本文若無特別說明,所指乃自由主義女性主義(Liberal Feminism)及馬克思主義女性主義(Marxist Feminism)的主張,而國內的主流婦運團體,也是這派的實踐者 [2]。另外,本文會輔以大量統計資料,以證明本文的論點。綜之,本文並非單純的條文分析式文章,而可能是政策決策的分析文章,希望讀者能夠接受。 

---------------------
 [1] 黃昭元,信上帝者下地獄-從司法院釋字第四九○號解釋論宗教自由與兵役義務的衝突,台灣本土法學第八期,第三四至三五頁。
 [2] 有關女性主義流派的介紹與觀點,可參考顧燕翎主編,女性主義理論與流派,女書文化,八十五年九月二十日初版。

女性不用當兵?-檢討釋字四九○號中提及的兩性差異操作標準(二)
文 / 楊智傑【台灣法律網】

貳、理由一:體力上無法負荷

第一個女性不用當兵的理由是,女性體力較男性差,無法負荷兵役的勞動要求,所以不用當兵。這個理由在替代役出來後,已經不成為理由,因為許多身體患有特殊疾病或是體力較差的男性,一樣也要去服替代役。不過,筆者不僅是拿替代役這個理由來主張女性也該服替代役,而是主張女性應該也要服軍事役。

一、女性體力差?

之所以認為女性應該也要服軍事役的理由,是因為我認為女性的體力雖然比男性差,但沒有差到無法服軍事役的程度。舉個最簡單的例子,最近為我國在國際舞台上爭光的國片《臥虎藏龍》中,兩位女主角玉嬌龍和俞秀蓮的功夫,比大部分的男配角都強,或許她倆沒有男主角李慕白厲害,但是經過訓練後,他們的戰鬥力不會比其他的男性差。你可以說這是小說、是電影,是不真實的,但這部片反映了一個真理,那就是:最強的女性雖然比最強的男性差,但最強的女性可能比許多男性來的強。這其實也可從運動會中的成績看出來,大部分的男性都沒有女十項鐵人運動員的體力。假設女性之中前百分之十體力較好的,會比男性之中後百分之五十體力較差的來的好,筆者的疑問是,如果我們後百分之五十的男性都要服兵役,那麼前百分之十的女性為何不用?

如果認為體力是女性不用當兵的理由,那我們就應該直接以體力作為區分標準,而非以男女為區分標準。憲法上平等權的操作,必須區別的標準能達到區別的目的,否則就必須宣告其違憲 [3],如今光以男女為區別標準根本不能達到篩選體力的目的,應該違憲。事實上所有役男還是得去做體格檢查,以區別體位 [4],所以體位的區別才是真正達到體力篩選的目的,而非直接把全部的女性判為沒有體力的一方。

或有認為,大部分的女性體力較弱,即使把男性和女性都抓去做體格檢查,最後符合甲、乙體位比較多的一定是男性,女性一定不多,所以國家為了減少體格檢查的成本,故直接以男女作為區分的標準,這個標準雖然不精準,會讓少部分符合標準的女性成為漏網之魚,但是很接近國家想要篩選體力的目的,可以省下很多體格檢查的成本。這個說法看似有理,但是實際上替所有役女體格檢查所要花費的成本,根本沒有想像中的高,就算只有百分之十的女性可以達到甲、乙體位,多出來的這些女兵源可以輕易地填補國家所投入的檢查成本。

因此,若體力是做為要不要當兵的標準,以性別作為分類絕對不合理,也無法通過憲法平等權的檢驗。
 
二、體力是合理的目的嗎?

事實上,以體力作為區別是否要服兵役,真是個合理的目的嗎?令人懷疑。從中國歷史上的名女將、巾幗英雄,到民國初年參加北伐而寫《女兵日記》的謝冰瑩,到來台之後成立的女青年隊 [5],在在都顯示,女性的確可以擔任軍中任務,而不以具有男性的體力為必要。 
更重要的是,現在戰爭型態的改變 [6],拿刀拿槍上陣殺敵已經成為次要,而科技戰爭才是最主要的戰爭型態。一位女性她雖然不能肩扛一挺火箭桶或是一挺機關槍,但是她若能操作坦克車、發射飛彈、駕駛戰鬥機、操作雷達,我們有必要要求她的體力到達如何的程度嗎?事實上,拿一個天天拖地板做家事的媽媽,跟一個剛大學畢業手無縛雞之力的文弱書生相比,你覺得誰比較拿得動AK47?一把五公斤重的步槍,生過小孩抱過嬰兒的媽媽都可以輕鬆的舉起 [7]。

筆者想強調的是,我們軍中對於體力的要求,在現代戰爭型態中,是不是已經不再重要?如果它已經不再是如此重要,我們是不是可以降低對體力的訓練,降低這個標準,到一個合理的程度。而筆者相信,大部分的女性,其實都可以達到這個標準。美國的軍隊中,自一九七二年以降,三百八十八項軍中職務,僅有十六項女性還未擔任 [8],美國一九九九年的軍事電影《將軍的女兒》中,片尾也打出,美國參謀首長聯誼會議主席說:「女性已經能勝任美國軍中的任何職務。」甚至在美國軍事電影《魔鬼女大兵》中,女少校也勝過其他許多半途受不了痛苦折磨的男學員,通過了美國軍中類似我國海軍陸戰對特種蛙人部隊最艱難的訓練。當然,你還是可以說它只是電影。
 
《魔鬼女大兵》這部電影,一方面印證了前一段所說明的,優秀的女性可能比許多男性還強,另一方面也顯示,男性總是以自己的觀點認為女性沒辦法如何如何,而事實證明,女性可以做到。不過,更重要的是,這部片一如我國許多軍教片一般,都顯示出一個問題,就是強人所難的訓練,往往對實際任務沒有幫助。這就好像是要社會組的考生去學物理化學一般,將來他一輩子都不會用到這些知識。目前新兵中心所設定的各種訓練,到底對於實際到下部隊後有何種實用性,令人懷疑。美國西點軍校的女學生雖然拉單槓做不到男人所設定的次數,但事實證明這對她們的軍旅生涯一點影響都沒有,她們一樣能勝任她們的工作 [9]。

在現代戰爭型態的工作中,女性絕對能夠勝任大部分的軍事工作,女性體力差這個理由,根本是個未經檢證的理由,而我們也根本不需要女藍波。國內婦運團體在爭取工作上平等時,也主張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一條、工廠法第七條規定女性員工不得從事繁重的工作,是不合理且具有性別歧視的,應該加以檢討修正 [10]。為何她們不主張女性也有體力當兵呢?

三、女性可以選擇自願當兵

目前在台灣,女性可以選擇自願當兵 [11],甚至可以自願上成功嶺。根據國防部的資料,目前軍中女性已有八千五百人,其職務已經延伸至戰鬥服勤與技術勤務基層單位,甚至已經產生「水中爆破大隊」之特戰女性士官 [12],而這個工作大部分男性卻無法勝任。

四、女性的生理期

女性的生理期,也是一些人主張女性不用當兵的理由。由於女性有生理期,每個月大概來一個禮拜,來時會造成生理上與心理上的困擾,將造成其在服體力勞役時的負擔,甚至可能影響工作,無法達成任務,為了避免其拖累軍事任務的完成,所以其不用服兵役。
筆者認為,這也不是個好理由。如果因為女性的生理期會影響其職務,造成任務無法達成,那麼我國就根本不該讓女性可以自願當兵,而應該全面禁止才對。女性生理期對工作的影響,應該不至於大到不需要當兵的地步。

五、以美國Rostker v. Goldberg案為借鏡

Rostker v. Goldberg, 453 U.S. 57 (1981),這個案子所涉及的議題是,兵役登記只限於男性而不包括女性是否違憲?或許可以作為我國討論時的參考,故於本段介紹分析。

(一)Rostker v. Goldberg簡介 

美國的Military Selective Service Act(MSSA),規定只有男性有登記或被徵兵的義務,並授權給美國總統視情形而作出相關決定。美國自1975年即停止了兵役登記,但在1980年,蘇聯入侵阿富汗,卡特(Cater)總統決定重新開始兵役登記。卡特總統向國會提案,除了要求增加相關財源外,也要求國會修正MSSA使女性也要登記或被徵兵。國會雖然同意重新兵役登記,並通過了相關財源的提案,但卻拒絕了女性服役的修法提案。而早在1971年,賓夕法尼亞州就曾有數名役男主張MSSA違憲 [13],後來懸而未決,而於這次事件重新炒作起來,該州地方法院一度判決MSSA違憲,最後到了聯邦最高法院的手上 [14]。

地方法院判決MSSA違憲的主要理由有二。一是軍方根據深入研究後的證言,女性兵役登記可以增加軍事彈性而不會妨礙之( the availability of women registrants would materially increase flexibility, not hamper it)。二是國會自己矛盾的政策,一面拒絕女性登記,另一面卻增加招募她們的經費與擴大她們在軍中服役的機會(Congress' "inconsistent positions" in declining to register women yet spending funds to recruit them and expand their opportunities in the military) [15]。 
聯邦最高法院最後宣告MSSA是合憲的,主要的理由是認為在國防與軍事上面,憲法賦予國會有極大的裁量權,可以說這方面的權利是屬於國會的,法院不該介入替代國會判斷。另外,法院於國防事務上也不夠專業,不適合判斷此一議題。事實上,國會對此議題並非草率的決定,而是舉行過多次的聽證會的,表示國會對此議題已是深思熟慮,那麼法院更不該介入。兵役登記制度的目的,是為了將來的戰爭徵召軍隊之用,所以國會在考慮女性是否應該納入登記範圍時,也該以戰鬥這個目的為考量,在目前(當時)的法令上,女性不能從事海軍與空軍的戰鬥職務。花國家的錢登記女性,將來她們卻無法或只有少數人能從事戰鬥職務,這是不合成本的 [16]。

(二)對該案評論與其對我國的參考價值
    
該案的爭議雖然不是徵兵問題,只是兵役登記,但實際上兵役登記的目的,就是為了將來徵兵而用,這點也為聯邦最高法院所肯定,所以如果兵役登記只限於男性而不包括女性,將來的徵兵也一定只限於男性。所以該案法院雖然名目上上是在審查兵役登記的憲法上男女平等的問題,實際上已經處理了徵兵制僅限於男性的合憲性問題,故可以作為本文討論兵役制度的參考。
    
判決文中雖然花了很大的篇幅在說明,於國防與軍事事務上,法院應尊重國會的判斷,與我國釋字四九○所謂的「立法政策選擇」一樣,看起來都是說要尊重國會,但實際上是在審查了之後贊同國會的選擇,才會這麼說。而該案實質上的理由在於,女性不適合從事戰鬥性的軍事工作,在當時的法令也禁止女性從事戰鬥性的工作,所以基於成本的考量下,免除女性登記的義務。這個理由在今天的美國已經不再能成為理由。美國自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軍隊漸漸為女性敞開大門,一九六七年,女性士兵2﹪的限制及一些晉升的限制被取消,一九七六年,首批女性進入各均種軍官學校,到一九九一年,大批女性軍人在波斯灣戰爭中隨軍隊開負前線參加戰鬥任務。一九九四年,廢止「危險法則」,開放更多直接戰鬥任務給女兵擔任 [17]。「女性不適合從事戰鬥任務」的迷思不但已經消退,且法令的限制也已經取消,如果這個案子是在今天發生,除非聯邦最高法院找的到其他實質上的理由,要不然光靠「尊重國會權力」這個理由,是很薄弱的。 
    
實際上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也隨著社會的變遷在改變。在八零年代初期最高法院的法官和社會上大多數人的觀念一樣:女性無法從事戰鬥型軍事任務,但在一九九六年的美國情勢已變,聯邦最高法院在United States v. Virginia, 518 U.S. 515 (1996)案中,判決維吉尼亞軍事學校拒收女生是違憲的 [18]。維吉尼亞州主張該校特有的「逆境訓練手段 [19]」(adversative method),是女性無法接受的教育方式,但法院認為,這根本是未經檢證的說法。有女性可以通過這種訓練,也有男性無法通過這種訓練,所以不該以男女為區分標準,而該以個人能力為區分標準 [20]。
    
拿在本案中聯邦最高法院的見解,回去看Rostker v. Goldberg案,當初法官們義正辭嚴地寫了長篇大論的判決文說明女性不適合戰鬥性軍事工作,不也是未經檢證的偏見嗎?

本案有趣的地方,是相關的討論,都限於女性的能力是否適合擔任戰鬥型軍事工作,卻沒有討論到女性要生育這個面向。這或許是因為美國徵兵制只是在戰爭時期實施,而非常態地一直實施的緣故。若平時也採徵兵制,我們可以說因生育抵兩年固定的役期,且無生命危險,兩者算是等值的,但在戰爭期間,面臨國家生死存亡的關頭,士兵付出的是生命,那麼女性當然不能僅以生育作為理由而拒絕付出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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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這是德國學者在分析平等權的操作時的模型,因為德國在操作平等權時,運用類似比例原則的操作方式。李惠宗,憲法要義,敦煌書局,第二版二刷,八十七年八月,第一○二頁以下。
 [4] 兵役法第三十四條,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5] 有關女青年隊的歷史,可參考華文第,木蘭風雲五十年,智庫,八十九年五月初版。
 [6] Betty Friedan(貝蒂‧傅瑞丹),第二階段:追求兩性真平等,謝瑤玲譯,月旦,八十四年九月一版,第一三四頁。學者陳新民也以同樣的理由,認為女性體力差不能再作為免除兵役義務的理由,見,陳新民,中華民國憲法釋論,作者自刊,八十六年九月修訂二版,第一八六至一八八頁。不過,陳新民認為,如果男性兵源已足,女性不當兵無妨。
 [7]一九五八年一位英國女記者採訪以色列的女兵,形容她們個個都手拿來福槍,四十七年六月五日工商時報,全文載於兵役法要義(下冊),台灣省訓練團編印,五十三年五月,第四三七至四三九頁。
 [8] Betty Friedan(貝蒂‧傅瑞丹),第二階段:追求兩性真平等,謝瑤玲譯,月旦,八十四年九月一版,第一七八頁。
 [9]標準是六下。Betty Friedan(貝蒂‧傅瑞丹),第二階段:追求兩性真平等,謝瑤玲譯,月旦,八十四年九月一版,第一八二至一八三頁。
 [10]男女工作平等法催生說帖,婦女新知基金會網站首頁>女人玩法,http://www.awakening.org.tw/
 [11] 兵役法第五十條。
 [12]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國防報告書,國防部,八十九年八月出版,第一五五至一五九頁。
 [13] Rowland v. Tarr, 341 F.Supp. 339 (1972).
 [14] Rostker v. Goldberg, 453 U.S. 57 (1981).
 [15] Id.
 [16] Id.
 [17] Margaret C. Harrell and Laura L. Miller, 女性軍人的新契機-對戰備、團結、士氣的影響,楊連仲譯,國防部史政翻譯局,八十八年八月出版,第一至六頁。
 [18] 該案的中文簡介,可參考,商千儀、高忠義,司法極簡主義,商周,九十年六月出版,第二五四只二五七頁。
 [19] 此為商千儀、高忠義的譯語,見,司法極簡主義,商周,九十年六月出版,第二五五頁。
 [20] United States v. Virginia, 518 U.S. 515 (1996).

女性不用當兵?-檢討釋字四九○號中提及的兩性差異操作標準(三)
文 / 楊智傑【台灣法律網】

參、理由二:女性要生育,男性不必

由上面的分析可知,若以體力為由而主張女性不用當兵,不但不合理,也通不過憲法上平等權的檢驗,姑且認為大法官的所謂「生理上的差異」不是指體力,那麼剩下的,應該就是女性生理上與男性最不同之處,「女性要生育,而男性不用」這個理由。

一、兩性分工的觀念變遷

一般的女性主義論述都會提到,基於男女生理上的不同,加上社會型態的改變,造成所謂的「兩性分工」,男主外、女主內,男人負責保家衛國,女人負責生育小孩、教育小孩、做家事。在兩性分工的架構下,女人的活動場域就是在家庭,站在男人的立場,當然不會想讓女人上戰場。

但是,時代在改變,在女性主義、女權運動的發展下,女人已經從家庭走到職場。女權運動爭取了許多原本女性沒有的權利,包括受平等教育的權利、投票的權利、與工作上的諸多權利。女性主義認為,女性想要造脫離男人的宰制,就必須經濟自主,不必再看男性的臉色,所以鼓勵女性走出家庭,擁有自己的工作與薪水,在家庭裡與社會上的地位就會與男性相等。在外部分工上,兩性都有賺錢養家的義務,而在內部分工上,女性也可以要求配偶分擔家事。雖然實際上女性可能變成被雙重剝削,白天要上班,晚上家事也是一個人做,不過這仍是傳統觀念的影響,至少法律上已經提供了女性與配偶談判的籌碼 [21]。

二、女性生育與男性當兵等值

不過,即使是廢除了傳統的兩性分工觀念,女人要生小孩而男人不用,這個天生生理上的分工卻是無法更改。或許便是基於這樣的生理上的因素,所以大法官說出了所謂的「生理上的差異及因此種差異造成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因此只有男性要當兵,而女性可以用生小孩來報答國家,抵免為國家服兵役的義務。甚至有人說,既然男性不能生育,當然就該去當兵 [22]。或許大法官的意思不是如此,但是至少大部分的女性及男性,都是以女性要生育這點,來與男性當兵作比較,因此主張女性不用當兵,也就是認為「男性當兵與女性生育等值」。請見圖一。

圖一(略)                                                 
  
解說:女性要生育相對於男性天生上為弱勢,為了何平衡這個落差,要男性去當兵,即可大略使兩性的競爭地位相等
 

不過,不論「男性當兵」是一種平衡工具或是對女性的補償,筆者都認為有問題,理由有下三點。

(一)女人不一定要生小孩,男人一定要當兵

以前男性或許身體上有問題,可以免服兵役,但是現在有替代役,所有的男性都要當兵。但是女性未必要生小孩。人類發展出許多對婦女生育的控制工具,例如避孕藥、保險套、RU486、墮胎手術等,都可以讓女性拒絕生育。且因為這並不會造成種族的滅絕,反而能用更多的資源於更少的後代上,後代能夠更優秀,所以國家也不反對這些措施。因此,女性有豐富的工具可以輔助她們拒絕生育,她們雖然仍被性欲驅使,會追求性愛,但是她們可以決定免卻生育的痛苦,而一樣可以透過收養小孩的方式,滿足其喜愛小孩的慾望。結果變成,女性可以不生小孩,但是她們也不用當兵。對男性來說,他卻沒辦法選擇不當兵。

美國由於宗教對於人民價值觀的影響,關於女性是否擁有生育自由權(墮胎權),引起較多的爭議,我國則很開明地接受了這個觀念 [23]。在美國討論女性是否有生育自由權時,反對者提出,因為男性要當兵,女性則必須生育,以作為等值的義務,所以認為女性沒有生育自由權。而美國女性主義法學者Judith Baer卻提出,並非所有的男性都要當兵,且美國為募兵制,故男性有選擇不當兵的權利,所以女性當然有選擇不生育的自由 [24]。我們把她所提出的理由,反過來用在我國上,好像可以變成:既然女性不一定要生育,男性就擁有拒絕服兵役的權利。不過,筆者在此不是主張男性因此而不用當兵,而是既然我們認為男性當兵與女性生育為對國家等值的義務,那麼女性既然可以選擇不生育,就沒有理由拒絕服兵役。

(二)女人可以決定什麼時候生小孩

同樣地,透過上述的工具,女性可以決定什麼時候生小孩。她可以依自己的人生規劃,決定先等事業穩定後,才來生小孩。男人則沒得選擇,他不能先等事業穩定,例如先考上國家考試,才去當兵。如果他不繼續唸書,他就會收到兵單。現在大部分的女性從學校畢業後都會打算先工作五年,等一切穩定後,才來決定生小孩,這樣就不會影響到她的事業。這對男性來說,會造成其競爭上的劣勢,相對來說,女性較為優勢。
例如以法律系最熟悉的律師考試為例,近年來女性的率取綠與男性不相上下,一九九九年的男女率取比是51.6:48.4 [25],可是隱藏在這個平等假象後的事實是:應屆畢業的女大學生率取率,比應屆畢業的男大學生率取率高很多。同樣是一九九九年,全台灣法律系中最優秀的台大法律系的法學組,應屆畢業生考上了二十九人,而其中只有一位是男性,其他二十八位都是女性。都是大學文組的第一志願,為何女性可以考上二十八個,而男性只能考上一個?主要是因為女性不用當兵,而男性卻會受到兵役的拖累 [26]。當兵不但會使他們無法準備律師考試,更會讓他們之前四年的學習付諸東流。法律系教授常說一個例子,一位一帆豐順的女性,她在二十四歲時就可以坐上審判台當法官,拿來警惕我們做法官要小心做。從這個例子中,你看不到二十四歲的男法官,因為他要服兩年兵役,且當兵會使他忘了大學學的東西,他必須多花個一兩年才能考上法官。

再舉一個與法律事業相關的例子。台大法律系九八年新進的兩位助理教授,都是女性,而當年共同申請教職的,共有三位,全部都是女性。三位中,有兩位是九○年才從台大法研所畢業。這很清楚的顯示,女性因為不用服兵役,他們能夠較早進入社會,取得先機,因為市場是有限的,越晚進入市場的,競爭地位越不利。試想,同樣是九○年從台大法研所畢業的男性,他們可能因為卡著兵役問題,所以多花了五年(兩年兵役加上因中斷學業而必須多花的三年),才拿到外國學位回國尋求教職,而多了這五年,可能大部分的公立學校可能都已經沒有缺額了,他們只好淪落到私立的學院當講師。當年的這三位女性學者,她們可以安排她們的人生規劃,決定先出國唸書,先找到工作,等安定下來後再結婚生子,這樣她們生小孩的事情一點都不會影響到她們,至少不像兵役問題影響男性來的那麼嚴重。

(三)女人生育在職場上的不利,法律已經盡可能補償這些不利

女性以往會因為生育,造成其競爭地位的不利,她有可能因此而被炒魷魚,被迫中止工作,或是因為懷孕而拿不到薪水。在婦運團體的爭取下,台灣的勞基法已對女性這些因為懷孕會造成的競爭上的不利益,給予彌補,以確保女性不會因為天生生理上會生育這件事,造成她們在與男性競爭中的劣勢。例如,勞基法第五十條對於女性生產,有給予產假,而第五十二條,產後也給予在上班時間的哺乳期間,而這些期間法律都要求雇主仍然要發給女性員工薪水 [27]。又,兩性工作平等法雖然在立法院擺了很多年,但最近似乎有要通過的可能 [28],草案(整合版)中,也更明確地給予女性產假、育嬰假 [29]。從這些條文看來,女性因為生小孩而生的天生上的競爭地位弱勢,法律已經盡量予以彌補,然而男性當兵所造成的相對於女性競爭上的弱勢,法律卻無動於衷。

基於此,女人生理上所導致在職場競爭的不利,其實沒有想像中的大。當然,目前社會現狀還是男人就業率高、薪水多(不過要注意的是,以失業率來看,男性的失業率一直都高於女性),但法律的影響已經漸漸縮小 [30],而是有其他因素。例如女人本身不一定希望改變傳統男女之間的分工,她寧願給男人養,在家做家事帶小孩 [31];且社會觀念並沒有隨著法律更改,因而造成男女「職業隔離」(occupational segregation)現象,女性的工作的類別薪水較少 [32];又或者男女平等的法律是近十年來才完成的,效果還沒有馬上反應於社會,要等到下一個世代才會有明顯的績效 [33];又或者如女性主義者所強調,女性雖然爭取進入職場,但是家庭中的負擔卻沒有減少,因此在雙重剝削下,寧願放棄職場上的工作。縱然有上述其他理由,筆者所強調的是,至少就法律面而言,女人的劣勢國家已經儘量用法律補償了,但是國家卻沒有彌補男性要當兵的劣勢。

就男性要當兵造成學業的中斷或者事業的中斷,而產生競爭上的劣勢這一點,其實是眾所週知。國家於此僅稍作補償,補償的地方是:退伍士兵大學聯考或者大學插班考試的分數加百分之八,以填補這兩年所荒廢的課業。這表示國家的確知道當兵對男性的競爭力會減弱,但是國家給予的補償卻補在無關痛養之處。例如我們法律系的男同學,當完兵後頭一年是絕對考不上律師,為何國家不在這邊補償男性因當兵所喪失的競爭力?對於要進入市場就業的男性,國家更是想補償都沒得補償。如果國家在法令上優惠這些退伍的男性,例如讓業主可以優先選用這些男性,那麼女性可能也會跳出來指摘這對女性不平等。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曾有個案例,是關於公家機關優先任用退伍軍人的問題,由於美國是募兵制,男女都可自願當兵,所以最高法院認為這個法律是中性的,而非特別針對男性而設 [34]。我國對於志願役的退伍軍人在法令上也有種種優惠,由於也是志願役,並沒有引發爭議 [35]。但是,如果有法令優惠義務兵役的男兵,因為只有男性要服義務兵役,可能就無法主張這樣的法令是中性的,女性也很可能會批評這是另一個男女不平等。

我國勞基法禁止雇主以員工懷孕為由解雇員工,不但不行解雇,還要給懷孕的女性員工產假,而且薪水要照付。但是役男如果被徵召入伍,他就當然的喪失了這份工作,無法選擇「留職停薪」 [36]。職場上針對女性所設的「單身條款」、「禁婚條款」、「生育解雇」等歧視,不但婦運團體認為不公平,法律學者也有為文替其解套者 [37],但是幾乎所有的徵人廣告,都要求男性必須服完兵役,而被視為理所當然 [38]。

在女性保護立法的潮流下,美國可以說是個領航者,我國許多觀念與法律制度都是習自美國。由於美國不採徵兵制,所以對女性的保護立法,目標是想要趨近於沒有兵役義務的男性。可是我國當初為了與女性要生育這點平衡,已經讓男性去當兵,現在若以美國的標準來提升女性的權益,反而會創造出一個新的差距,女性的競爭地位高於男性。請見下頁圖二及圖三。
  
圖二(略)    
  
  
解說:男性不用生育天生上比女性優勢,美國的立法目的,是想把透過法律把女性的競爭地位拉到跟沒有兵役義務的男性一般

圖三(略)   
  
  
解說:我國男性去當兵是為了平衡女性要生育的相對弱勢,但是現在各種針對女性生育而立的保護性法規,原本的目的是要使女性的地位與沒有兵役義務的男性相等,最後卻創造出另一個失衡狀態

三、小結

經過以上三點的分析之後,我們還有必要用「男人要當兵女人不用」這麼強烈的手段來作為平衡男女之間不太嚴重的不平等嗎?這值得令人三思。本段以一個最顯著的例子作結。在台灣,公務人員的保障是最好的,人稱「鐵飯碗」,尤其在經濟長期不景氣的當下,許多人都以其為職志。根據考試院的統計資料,一九九九年的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男性與女性的比例為100:108,女多於男 [39];同年的公務人員普通考試,男性及格386人,女性793人,女性為男性之2.05倍 [40]。公務員相關法令對於女性職員的保障,相較於勞基法,絕對是有過之而無不及,加上公務員的其他數不盡的福利,即使是女性公務員,大概鮮有會因為生育而選擇離職者。剛從學校畢業的女性,考上公務員後,將來不會因為生育問題而造成工作競爭地位的劣勢,但是男性卻因為要當兵,遲誤了兩年以上的時間才能進到公家機關。他們的競爭地位不會優於女性,而年資卻差了兩年以上。釋字四五五號解釋雖然擴張將義務役軍人的兩年年資加入其後公務員的退休年資計算,但在一般的晉用、薪資方面,當完兵後當公務員,薪水仍不可能以「有兩年年資」計算。雖然統計資料上顯示,在公務員階層裡,男性比女性位居高位 [41],但這是男性威權體系的影響與歷史的遺毒,暫時不易調整,但這不是法律的問題。事實上,從一九八六年到一九九九年,我國全體公務員的女性比例都在升高,例如簡任人員女性從3.88﹪升到11.90﹪,薦任人員女性從16.27﹪升到33.25﹪ [42],在在顯示女性處於一個與男性平等的法律環境、或是優於男性的法律環境下,有朝一日女性公務員的比例將與男性相等,甚或超過男性。回歸到本段的論點,女性因生育而造成的競爭上地位的劣勢,法律已經漸漸予以彌補,但男性因當兵而造成的劣勢,卻無人問津,使兩性競爭變成一個傾斜的翹翹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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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未來如果通過的兩性工作平等法,有許多條文,應該可以賦予女性更多的談判籌碼。請參見,男女工作平等法催生說帖,婦女新知基金會網站首頁>女人玩法,http://www.awakening.org.tw/
 [22]兵役法要義(上冊),台灣省訓練團編印,五十三年五月出版,第五二頁。
 [23] 七十三年制定優生保健法,允許合法墮胎(人工流產)的理由很廣泛,尤其是該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的條件:「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生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使墮胎在我國成為一項風潮,例如九月墮胎潮,據說一年墮胎手術有五十萬件。
 [24] Judith Baer(朱蒂思.貝爾),法律之前的女性-建構女性主義法理學,官曉薇、高培垣譯,商周,八九年十二月一日初版,第二八六頁。
 [25] 資料來源:八十八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人員性別及其比例,中華民國考選統計,考選部編印,八十九年六月出版,第二三四頁,表46。
 [26] 拿最近被炒作的新聞來印證:今年陳水扁之子陳致中考上二梯軍法預官,有人質疑,一方面突然提高軍法官的錄取名額,一方面將只有十名的軍法預官分成兩梯,陳致中被分到第二梯,然後今年的律師考試又提早到十月份考,這一切的「巧合」,都是為了讓陳致中能夠在入伍前參加律師司法官考試,以免當兵後又要多花一兩年的光陰來準備國家考試。
 [27] 不過勞基法的缺點在於,適用勞基法的行業有限制,且罰金太低,雇主不受影響。
 [28]這是因為九十年四月的月旦法學雜誌第七十一期,就以「兩性平等工作法治的建構」為企劃專題,所得到的推論。而該期的數篇文章,都說這個會期可能通過該法。不過很可惜的,立法院還是擺了大家一道,九十年六月六日本屆會期結束,該法沒有通過。
 [29] 兩性工作平等法草案(整合版),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30] 根據統計,就業婦女曾因結婚而遭解僱或被迫辭職者占1.8﹪、因懷孕者占1.6﹪、因分娩者占0.9﹪、因育兒者占0.8﹪。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台灣地區婦女勞動狀況調查報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編印,八十七年十二月出版,第十一頁及表十三。這表示在法律的保障下,女性因生育所受到的壓迫已經降低。
 [31] 根據主計處八十九年五月的統計,有勞動能力而沒有就業的女性,其「無就業意願」高達96.29﹪,而其之所以無就業意願的原因,1.44﹪是因為結婚或分娩,49.20﹪是因為需要照顧家人,15.07﹪是家中經濟負擔的起,但這三個原因其實都可以當作家中經濟負擔的起,共65.71﹪。中國民國台灣地區人力運用調查報告,行政院主計處編印,八十九年十二月,第二五二頁表91、二九○頁表99。
 [32] 不過根據經濟學家的研究,即使撇開職業類別等因素,還是有三成的差距無法說明,這只能歸罪於社會觀念還沒改變。張晉芬,綿綿此恨,可有絕期?-女性工作困境之剖析,臺灣婦女處境白皮書:一九九五年,時報,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初版二刷,第一四七頁以下。
 [33] 我國目前女性就業率雖然徘徊在45﹪左右,但若以年齡區分,三十四歲以前的女性就業率都超過65﹪,且每年都在提高。中華民國台灣地區人力資源統計月報,第三三○期,行政院主計處編印,九十年五月出版,第十四頁表5。
 [34]Personnel Administrator of Mass. v. Feeney, 422 U.S. 256(1979)。簡單的中文介紹,可參考Judith Baer(朱蒂思.貝爾),法律之前的女性-建構女性主義法理學,官曉薇、高培垣譯,商周,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初版,第二四二至二四四頁。
 [35] 不過在釋字四五五號中,志願役與義務役間的差別待遇遭到大法官予以違憲宣告的命運。
 [36] 兩性工作平等法草案中,將規定女性員工可以請一年的育嬰休假,休假期間留職停薪。
 [37] 郭玲惠,男女工作平等-法理與判決之研究,五南,八十九年一月初版,第四九至一三三頁。王澤鑑,勞動契約上隻單身條款、基本人權與公序良俗,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七),第三六至五五頁。
 [38]兩性工作平等法草案中,將對招募廣告的歧視予以處罰,所以將來雇主不可以在廣告上寫「女須單身」、「女須未婚」,但似乎仍可以寫「男須役畢」。
 [39]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考試院統計提要,考試院編印,八十九年八月出版,第八、九頁。
 [40] 同上,第十、十一頁。
 [41] 同上,第二○頁。
 [42] 同上。
 [43] 陳新民,中華民國憲法釋論,作者自刊,八十六年九月修訂二版,第一八七至一八八頁;謝瑞智,憲法新論,正中,八十九年二月增訂版,第四七八頁。

女性不用當兵?-檢討釋字四九○號中提及的兩性差異操作標準(四)
文 / 楊智傑【台灣法律網】

肆、「男女生理上的差異…」的表面與實質-社會觀念變遷與司法違憲審查運作

我國學者說明女性為何不用當兵的理由,讓人失望。其多認為:如果有充足的兵源,就可以不徵召女性,但如果有需要要徵召也可以 [43]。既然女性也可以被徵召,且如本文所分析:女性也有能力服役,他們並沒有說明為何是男性比較倒楣,為何不是一半男一半女?也有學者認為,憲法第一五六條:「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故女性不該上戰場,否則將有可能被「滅種」 [44]。這個憂慮似乎未雨綢繆地太遠,不是個好理由。那麼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款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呢?難就難在,要怎樣才算實質平等?大法官提出「男女生理上的差異…」作為判斷男女實質平等的尺,但卻就此打住,未再深入討論。在釋字四九○之前,大法官處理過兩件有關男女平等的釋憲案,一是釋字第三六五號,有關子女親權的行使,另一是釋字第四五二號,是關於夫妻住所的設定。兩號解釋大法官都修正了民法親屬篇所保留的傳統社會觀,而四九○呢?以下深入分析男女生理上的差異在判斷實質平等的操作。

一、大法官從釋字三六五、釋字四五二所透露出的價值觀
    
民國十九年所制定的民法親屬篇,是照著當時的社會觀與實際生活方式所制定,它所透露出來的價值,還是「男主外、女主內」的想法。如果只是基於「男女生理上的差異所造成的社會功能角色的不同」,「男主外、女主內」還不算太過分。但不只如此,它根本保留了傳統中國的固有思想:太太沒有自己的人格,她是丈夫的財產。就釋字三六五所處理的親權行使來說,兩性分工下,生育、養育、教育的工作應該是落在太太身上,那麼親權的行使照理應該是給太太,根本不該給丈夫。民法第一○八九條會將親權交給丈夫行使,代表著由男性所制定的這部民法,還是把女性當作自己傳宗接代的工具(「從父姓」是最明顯的證明),是自己的附屬品,整個社會仍由男性霸權所掌握,這根本逸出了兩性分工的範疇。

大法官第一次使用釋字四九○的名句「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是在釋字三六五號的解釋理由書中,但在該號解釋中,大法官並沒有意識到其中的弔詭。在解釋理由說中,大法官說:「…就業情況改變,婦女從事各種行業之機會,與男性幾乎軒輊…」,所以女性在家中應該可以與男性平起平坐。實際狀況是,女性雖然在外工作機會與男性趨於平等,但是生、養小孩的工作,男性根本懶的插手(前述的「雙重剝削」),那麼因為女性會生育這個「生理上的差異」,導致女性比較關心小孩的養育工作 [45],算是「因此所產生的社會功能角色的不同」,太太應該比丈夫有更多的親權才對,而不該是與丈夫相等。如果要用大法官所說的這個標準,那麼除非大法官能提出「因為女性從家庭走入職場,而男性回家後也開始願意分擔家務」,否則夫妻平分親權根本是不對的,親權太太應該比較多才對,大法官這號解釋還是在維護男性的地位。

至於住所設定的問題,民法原本就認為太太的活動場域限於家庭,丈夫才是外出工作而為全家經濟來源的人,為了配合丈夫的工作,住所的設定當然要看丈夫,這可以算在兩性分工的概念裡,較沒有「太太是丈夫財產」的意涵。在釋字第四五二號解釋理由書中,大法官重複了釋字三六五號的話:「…就業情況改變,男女從事各種行業之機會幾無軒輊,…」所以認為既然太太也要出去工作,那麼在住所設定上夫妻該有相同的地位。這號解釋值得贊同。

二、評論釋字第四九○號-「男女生理上的差異」是障眼法

轉回釋字四九○號上。由於該號解釋原本不是在處理男女平等的議題,可能是大法官自己「心虛」或「辭窮」,才扯出這句話 [46]。因此,在解釋理由書中,大法官並沒有詳細論述,目前男女所扮演的社會功能角色究竟哪裡不同,導致女性不用當兵,反而說這是立法者的合理裁量,一筆帶過。但其實大法官並非認為,兵役問題屬於立法者的「裁量空間」,不受司法審查,而是認為立法者這樣的裁量是合理的,大法官支持立法者。但是,我們無法明確得知立法者的理由,也無法檢驗立法者是否有依循大法官所立下的標準:「男女生理上的差異…」,更無法知道大法官為何支持。

所謂「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似是而非,筆者認為是大法官的障眼法。若從釋字第三六五號與第四五二號解釋理由書中的那句:「…就業情況改變,婦女從事各種行業之機會,與男性幾乎軒輊…」,才可以真正看出,大法官在討論兩性議題實際操作的方法,其實是注重當下的現狀,順應社會的潮流。例如在釋字第三六五號與釋字第四五二號的解釋理由書中,大法官似乎認為,由於民國初期社會觀念不同,所以民法會有如此規定,情有可原(言下之意是說不違憲),但現在時代不同,所以民法應該有不同的規定。問題是民國初年的男女與現代的男女,在身體構造上根本沒有改變,為何結果會不相同?

所以根本不是「生理上的差異造成社會功能角色不同」,而是「時代潮流造成社會觀念不同」,現代社會觀念男女平等,且「…就業情況改變,婦女從事各種行業之機會,與男性幾乎軒輊…」所以大法官認為在民法上男女也該平等。而也就是因為現在社會觀念還是認為女子不適合當兵,「且為大多數國家之法律所明定」 [47],所以大法官才會認為女性不當兵是合憲的,並用「生理上的差異造成社會功能角色不同」加以掩飾。筆者前段所述的釋字第三六五號,也是個好例子,如果真要以「生理上的差異造成社會功能角色不同」為由,那麼親權根本應該給太太,或者至少比丈夫多一點。

三、社會觀念與大法官的價值觀影響司法審查的運作的超然性

在目前只有男性要服兵役的情況下,台灣軍隊是沙文主義的溫床,透過這樣的國家機器,一再地把台灣的男性複製成實質的沙文主義者。軍隊中的用語、訓練方式、思想傳輸,培養出台灣男性喝酒、暴力、嫖妓等父權文化,使當過兵的男性成長為一個「大男人」,且會對自家的男孩說:「沒當過兵的不是男人﹗」這樣的結構鞏固了只有男人「有能力」當兵的社會觀念,並認為自己是個「保護者」,女性只是「被保護者」,這可從三年前大專女兵上成功嶺的男性激烈反應中得到印證 [48]。相對於男性的父權心態作祟,大部分的女性仍沉浸在自己需要強壯的男人來保護的溫馨畫面中,且女性性好和平,認為軍隊屬於男性,戰爭也是男性挑起的遊戲 [49],故女性不太可能自己主張要當兵。而女性主義者則充滿了矛盾,雖然若貫徹其主張,理應跳出來高喊:「女性地位與男性一致,包括權利和義務。」但是她們沒有這麼做,可能還是跳脫不了既得利益者的思考,甚至在變形的女性主義流派中尋求不當兵的理論根據 [50]。至於權益被犧牲的年輕男性,他們的聲音遭到社會上各個管道的封殺,在還沒有投票權以前就已經被逼去當兵,當完兵後也成為前述的大男人,也比較不在乎還沒當過兵的人的權益。以上種種,使傳統社會觀念的男女分際無法改變,不但立法者沒有誘因去修改兵役法,也使大法官認為自己解釋得很對,反正社會觀念是如此,解釋不給理由也不是那麼重要的事情,就算要有理由,反正都已經有了答案,只要打出「男女生理上的差異…」應付即可。

據蘇永欽教授分析,我國違憲審查運作其實並非一般宣稱的是「趨勢的領導者」 [51],而實際上是社會觀念變遷的「跟從者」。雖然在社會觀念較無法反映的法治國原則的建立上,大法官看似領導法學理論演進,但其實也是跟從著公法學者引介的外國的學術理論前進,一樣只是跟從者 [52]。

大法官除了「順應社會潮流」,本身的價值觀,也是這號解釋的背景。很明顯地,作出這號解釋的十五位大法官中,有十四位是男性,而且是平均年齡高於六十歲的男性 [53]。他們雖然感受到外在社會的改變,但是他們在家仍然是一家之主,也是家裡的主要經濟來源,他們的妻子更是溫馴的中國傳統婦女。況且,他們一樣是前述經過軍隊父權文化洗禮後被複製出來的潛在的沙文主義者,只是沒有明顯的表達出來。雖然在釋字第三六五號與釋字四五二號中,大法官們做出了對女性有利的決定,但如前所述,這是因為社會觀念變遷,使高唱保障人權的大法官們不願落於人後,反正系爭議題也只是無關痛養之處,大法官們無須反對,但是兵役問題牽涉過廣,並觸及了男性沙文主義的最後一座堡壘,大法官不論是有意無意,都無法避免自己本身價值觀的影響。綜之,種種因素使他們不可能作出「將自己的女兒(甚至孫女)推入軍中」的決定 [54]。

反對司法違憲審查制度者指出,從第一個制憲國家美國的憲政發展史來看,聯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在做憲法判決時,根本就是受了自己的價值觀、政治立場、意識形態、宗教信仰等背景所左右,而其在判決所適用或發展的憲法原則,都是選擇性的適用或是有意圖性的發展 [55]。「有了答案之後才找理由」,因而筆者無法被「類靈媒」 [56]或是「托夢者」的釋憲者所說服,也是筆者之所以對這個制度持疑的理由。觀察我國司法違憲審查運作史,也可觀察出這種運作模式 [57],而在釋字四九○號解釋上,更是清楚的看到了這個跡象。大法官雖然口口聲聲說兵役問題屬立法裁量,但其實是同意立法者的選擇,才會如此說 [58],倘若不同意,則將會另外找理由。倒底何者屬立法裁量何者不屬,至今仍無明確標準,成為大法官好用的遁詞 [59]。「兩性生理上之差異」則是另一個遁辭,一樣經不起細緻的檢驗。

伍、結論 

目前社會高喊「知識經濟」,誰有知識,誰就能賺錢。女性主義者為女性爭取到平等受教育的權利後,女性已經具備與男性相同的賺錢能力。甚至在現在的統計數據上顯示,女性因生理上的優勢,普遍比男性會唸書 [60],因而女性賺錢的機會比男性多(不過男性較有創造力與事業心)。而後,女性主義為女性爭取到了職場上保護的法律,女性真正的與男性處於相同的地位。具有經濟能力的女性,有了與男性談判的籌碼,在家事與養育小孩的分工上,可以與男性協商,而不再是一面倒的情形。然而,在女性爭取到了這麼多的權利之後,獨屬男性的兵役義務,反倒成為男性的絆腳石,發生男女不公平的現象。

然而,即使女性須否當兵這個議題被嚴肅地挑起,決策者(立法委員或大法官)還是可能深陷泥沼。雖然就美國經驗得知,「女性有能力當兵」是可以被澄清的,但是在「女性生育v.s男性當兵」這個天秤上,實在難以拿捏。當初因為女性要生育而男性不用,所以讓男性去當兵(或者說讓女性不用當兵),作為平衡的工具,可是當女性這邊的法碼一直加(各種保護性立法),反倒讓男性處於一個相對弱勢的地位。我們該如何讓天秤重回水平呢?是不是要向女性加稅 [61]?還是將女性這些保護性立法拿掉,回到她們天生上的競爭弱勢(畢竟這是原本讓她們不用當兵的原因)?還是說讓她們保有這些保護性立法,但是必須跟男性一樣服役?但這樣的手段會不會太過激烈,而矯枉過正呢?

有人擔心軍隊男女混處會有惡果發生(諸如可能發生的性侵害、因身體構造不同而硬體設備須調整等問題),這需要更詳細的經濟分析與實證研究,但若單純以養女兵不符成本這個未經檢證的說辭來抗拒改革,可輕鬆推翻。中國傳統故事「花木蘭」,印證了女性的特質在軍事作戰中不容忽視,雖然女性從軍可能會減損軍隊「雄壯威武」的表面功夫,卻可能實質地增加我國的軍事戰力,甚至女性在經過合理的訓練後,能普遍的增加自己的防衛能力,進而減少性侵害與家庭暴力的發生率。只是這可能會改變女人「弱不禁風」的病態美形象,而為男人所不樂見。
一方面,筆者質疑司法審查會真如其宣稱的如此超然,另一方面,面對整個社會結構及其所複製出來的價值觀念,筆者不期待立法者膽敢違反選民的意向,而修正兵役法。筆者為文的目的,不奢望立法者或大法官看後能立即有所檢討,扭轉現狀的不平等,僅欲在被大法官澆熄的戰火上,再興一絲火花,讓此議題的討論不要就此結束,而能開啟一場理性的辯論,讓眾多關心男女議題的人重新思索,建構出一個真正兩性平等的社會。

-----------------
 [44] 法治斌與董保成的中華民國憲法,雖然沒有說的很清楚,但有這個味道。國立空中大學,八十八年十一月,修訂再版,第一八二至一八三頁。
 [45] 從我國的離婚訴訟判決親權歸屬時,可明顯地發現,小孩都跟媽媽比較親,法官也多願意將小孩判給媽媽,除非爸爸比較有錢。
 [46] 這可能逾越了大法官受理釋憲的範圍,只是傍論,我們或許可以說有關男女不平等這一部分的解釋,是沒有拘束力的,然而究竟大法官解釋哪一部分有拘束力,由於我國釋憲制度是採抽象解釋,解釋主文與解釋理由書究竟哪部分有拘束力與哪部分沒有,曾經在釋字五二○號引發學者討論,仍待大法官自己出來說明。
 [47] 釋字第四九○號解釋理由書。
 [48]關於這個論點,精采的分析與強烈的批判可參考,秦光輝,”當兵”現形記:從台灣男性兵役經驗看軍隊父權體制再生產的性別邏輯,清大社會人類學研究所所碩士論文,八十五年。另外,透過貝蒂‧傅瑞丹的觀察,美國軍隊一樣有這種情形,美國西點軍校中的男性,是社會上最保守的男性,認為自己能的女性不能,高女性一等,反之,西點軍校中的女性,是社會上最激進的女性,認為自己不輸給男性,見Betty Friedan(貝蒂‧傅瑞丹),第二階段:追求兩性真平等,謝瑤玲譯,月旦,八十四年九月一版,第一二八頁。
 [49] 羅嘉薇,女性主義對當代國家安全的反思,台大政研所碩士論文,八十五年七月,第三二至三四頁。石之瑜,女性主義的政治批判-誰的知識?誰的國家?,正中,八十三年,第四二九至四三一頁。
 [50]石之瑜,女性主義的政治批判-誰的知識?誰的國家?,正中,八十三年,第三三三至三三八頁。
 [51] 例如葉俊榮教授就僅以表面法令被宣告違憲的比率而認為大法官已成為社會發展的「促進者」,見氏著,從國家發展與憲法變遷論大法官的釋憲機能,台大法學論叢第二十八卷第二期,第一至六三頁。
 [52] 蘇永欽,大法官解釋與台灣的社會變遷,合憲性控制的理論與實際,第三○四至三○六頁。
 [53] 本屆(第六屆)大法官於八十三年就任時,平均年齡為57.2歲,現平均年齡早已超過60歲,甚至將近65歲。見,陳俊榮,大法官,揚智文化,八十八年六月,第一九六至二○○頁,及第一九七頁,表4-1。
 [54] 或許這可算是蘇永欽教授所謂的「結果取向的憲法解釋」,亦即大法官在做審查時,會考量到釋憲結果對社會的衝擊,當然包括對自身利益的衝擊,而用學理作偽裝。見蘇永欽,結果取向的憲法解釋,合憲性控制的理論與實際,第二五一頁以下。
 [55]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操作違憲審查時,有三個標準,往往某位大法官想宣告其違憲,就主張該用嚴格審查標準,反之,想宣告合憲,就主張用中度或輕度審查標準。
 [56] 黃昭元,掮客與靈媒的本尊之爭-釋字四九九號解釋評析,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十二期,八十九年七月,第四四頁。
 [57]蘇永欽,結果取向的憲法解釋,合憲性控制的理論與實際,第二六六至二六九頁。
 [58]蘇永欽教授將大法官解釋中所提及的立法裁量作歸類,這應屬於其所提到的最廣義,「是司法者就審查結果不違憲所做的別無深意的表示」,見氏著,立法裁量與司法審查,憲政時代,第二十六卷第二期,第一二七頁。
 [59]關於大法官解釋中立法裁量運用的檢討批評,可見「立法裁量與司法審查關係之探討-以憲法為中心」研討會,會議資料載於憲政時代,第二十六卷第二、三期。
 [60] Christina Hoff Sommers, The War Against Boys : How Misguided Feminism Is Harming Our Young Men, 2001。在我國,根據統計資料顯示,男女在各級學校的比例都接近一半一半,唯有在碩士、博士階段,男女有明顯的差距,碩士女性僅佔全體的27.9﹪,博士則佔16.6﹪(一九九四年《中華民國教育統計》,第六五頁,轉引自謝小岑,教育:從父權的複製到女性的解放,收於,臺灣婦女處境白皮書:一九九五年,時報,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初版二刷,第一八六頁)。但這不意味著男性比較會讀書,最主要的因素還是本文所探討的:因為男性要當兵而女性不用,故造成男性的生涯規劃較為變態。唸研究所的人多,但不是個個都想做研究,連帶地也造成台灣社會對文憑的變態愛好。美國也曾在二次大戰採徵兵制時,男性唸研究所的比率大幅提升。女性比較會唸書的證據,看我國各級考試的成績,就可以明瞭。當然,如果台灣的男性碩博士比女性碩博士多,自然社會頂層將由佔多數的男性所掌控,這或許也是另一個男性當家的因素。
 [61] 蘇銘翔,讓男女平等落實於兵役法,台大法學院言論廣場大字報。

(全文完)

作者簡介
台大法律系學士(2001)
中央產業經濟所法律組碩士(2003)
台灣大學國家發展所博士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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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頭政策 如何落實(轉貼)政院落實男女平權 訂「喝花酒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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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落實男女平權 訂「喝花酒條款」

  • 2009-02-12
  •  
  • 中國時報
  •  
  • 【江慧真、顏瓊玉/台北報導】

     政府高喊男女平等,但機關各委員會仍明顯「陽盛陰衰」。據悉,不少「男性主流」部會如工程會、經建會、內政部營建署等長期清一色男官當道,不但未達性別平等原則,更讓利益遊說者有「可趁之機」!行政院婦權會昨天第二度檢討此案並建議,應具體達到「單一性別委員比例須達三分之ㄧ以上」,以落實兩性平權。

     公共工程委員會主委范良銹表示,行政院婦權會一直推動行政院各部會所屬委員會女性達到三分之一,源頭當然是要工程會的資料庫先達到,但事實上,學工程的還是男性居多,在這方面,工程會會努力增加女性委員。

     儘管婦女政策綱領中明白規範「各委員會單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ㄧ」以保障人權,但推廣多年以來根本「說是一套,做是一套!」

     官員私下透露,中央政府凡是業務執掌和交通運輸、公共建設等有關者,幾乎都是「男人天下」,例如工程會、交通部、經建會、營建署等,這些單位旗下委員會或評審機關,往往涉及政府採購,主導的案子幾乎都是百億以上高達「天數」,全部都是男性官員的結果,各方利益團體容易透過宴客酒局進行遊說,地方政府更是頻傳「喝花酒事件」,成為難以直接監督的「灰色地帶」。

     行政院長劉兆玄昨天召開婦權會,會中針對「公共工程領域適用的性別影響評估、指標訂定運用、建築法規準則,有沒有確實達到性別友善?」做出討論,劉揆指示中央地方都應加強落實,有任期制委員會下次遴選時應將性別列入改選考量,因此有官員私下將此喻為「喝花酒條款」。

男的頻出包 工程會徵女評審

  • 2009-02-12
  •  
  • 中國時報
  •  
  • 【蔡偉祺、陳俊雄/北縣報導】

     政府採購弊案連環爆,出事評審幾乎清一色是男性,女性微乎其微。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最近發函要求各單位推薦女性評審,引發外界聯想,是否女評審「道德操守」較高,比較能抗拒誘惑,工程會想要從評審性別下手,減少弊案發生的機率。資深檢察官表示,以往辦過不少男評審涉貪,但女評審涉案「從來沒聽過」。

     北縣採購處長邱奕恭表示,工程會是因行政院性別平等委員會要求才發文,請各單位推薦,絕非因為女性評審的「道德操守」比男評審好。但邱奕恭也承認,目前工程會四千零八名專家名單中,女性名額僅佔不到一成五,尤其公共工程領域的專家名單,女性評審更是鳳毛麟角。

     工務局長李四川則表示,女性評審專家比例過低,主要還是過去女性投入工程領域的人太少,而且要進入工程會評審名單,起碼都要累積一定的資歷。

     部分檢察官也不諱言,男性和女性的生活模式原本就有差異,類似上酒店、接受不當邀宴甚至性招待以獲得標案的慣見行賄方式,似乎在女性評選委員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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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以國店主遵守猶太教規範 男女客須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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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國店主遵守猶太教規範 男女客須隔離

為符合猶太教的餐飲規範,位於耶路撒冷一家販賣乾果的商店宣布,將實施男女分從不同出入口購物、結帳的性別隔離消費政策。

9日是以色列植樹節(Tu B'Shvat),希伯來語意指「樹木的新年」,傳統習俗為互贈並享用乾果禮盒,以致販賣乾果的商家總是人潮絡繹不絕。

但男男女女在商店摩肩接踵難免引起紛爭,一家位於耶路撒冷城附近的乾果商店宣布,植樹節假期間,他們將實施性別隔離消費政策。

據以色列媒體報導,店主表示,因為他們接受猶太教潔食規範指導者的建議,決定假期間凡入店消費的男客、女客,須由不同出入口進出。

店主說,採行性別隔離的方法,也可避免人潮擁擠時,男客女客無意之間的肢體碰觸,產生不必要的誤會。

不過報導表示,得知店東的作法,多數民眾的反應是太誇張了,也有人認為太偏執了。

但也有民眾認為,店主的作法可保護女性,避免被男客騷擾或碰撞。

正統猶太教派人士則對於店東的處置紛表讚揚,他們說,店東在潔食的規矩方面,遵守並符合猶太教義的行為,值得肯定。

正統猶太教人士並相信,應該會有其他的店家也起而效法,使猶太教規有關潔食的規定可徹底落實於民眾生活中。

【2009/02/06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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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大小姐 想當男人 何不變性(轉貼)每個進步女人都曾經想過當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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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性侵案失言 義總理貝魯斯柯尼惹非議

義大利總理貝魯斯柯尼再惹非議。鑑於羅馬性侵案件頻傳,他承諾動員三萬軍隊打擊犯罪,但卻失言說因為義大利女人太漂亮了,除非「軍人和漂亮女孩一樣多」,才能保護女人不被強暴。

【2009/01/27 經濟日報】

性別越界 梅蘭芳勾動人心

每一個進步的女人都曾經想過當男人,與之平起平坐,有同等的權力和機會;而每一個迷人的男人心底,都暗藏一個惹人憐愛的小女人,偶有脆弱時刻想要傾訴。梅蘭芳那勾人的無限魅力,就在於「她」的性別越界演出,釋放了現世男女在社會制式角色壓制下,內心深處那來回流竄的扮演慾。

性別角色,本就是一套套制式劇本,通過社會規訓和教育,迫使世間男女在人生舞台上肉身演出。有了豐富又複雜的民初歷史舞台為背景,梅蘭芳的表演更有貼近日常的戲劇感,她超越了許多人在生命中難以跨越的障礙,一解性別越界的激情。

京劇作為民初的「菁英娛樂」,本是王宮貴族的後花園文化,在二三十年代中國急欲進入西方現代化之際面臨了前所未有的挑戰。既要「中學為體,西學為用」,想積極向洋人社會做文化輸出,京劇就得被迫開放為平民娛樂。正值如此開放文化交流的契機,使得「京劇」得以走出條條框框的傳統包袱,擁有許多改造和重組空間。「梅派」便是這樣被「改裝」出來的。

用現當代的話來說,這是京劇的「文化產業化」,也是菁英娛樂文化邁向「平民化」和「市場化」過程,更是「梅蘭芳」得以從「貴族新寵」轉為「大眾明星」的時代背景。三十年代「華洋雜處的大眾文化」在中國加入全球尺度的「現代化過程」中達到顛峰,坊間小報媒體傾出,也是大眾小說家張愛玲出名而大眾文化雛形初具的歷史時刻。

有趣的是,當年大部分「公共領域」還不許「女性」擁有這樣「拋頭露面」的機會,孟小冬能唱「老生」,真是罕見奇耙一朵。旦角「梅蘭芳」最後由「男性」演出,一點兒都不奇怪。早期在白種人至上的西方戲劇演出裡,戲劇中的「黑人」和「女人」常常要由白種人「抹黑」或「喬裝」之後才能上場。即便後來黑人能登台了,他們還是不能「演自己」,硬是得「塗成白臉」才准出場。著名的蝴蝶夫人歌劇,閩南黃梅調和台灣民間歌仔戲,都有這類跨性別演出的歷史。

嚴格來講,戲劇中規定「角色」的人種、階級、族群和性別等禁忌,一直要等到「文化屬於大眾」之後才被鬆綁。衝破禁忌後的公共性別,仍有許多難過的關卡。關鍵在於人們對「男」「女」公眾人物的「角色期待」和「道德標準」還是傳統,且極度不公。張愛玲常感「人言可畏」,指的多半也是坊間八卦對「公共女人」不平之嘆。這正是阻礙更多優秀女性參與公領域或加入特定專業時最大的文化障礙。

本來是舊時代裡特定的性別分工和特定專業中的禁忌所造成的男女交錯角色扮裝,卻意外造成特殊舞台效果和戲劇性的場景,讓觀眾得以從現實壓抑中逃逸和釋放情慾。性別越界,豈不快哉?

性別角色不只是被動接受,常常更是自我慾望的投射。通過戲子的一顰一笑,女人觀眾得以投射她的雄性野心,男人則寄情他們不被允許的陰柔脆弱。在極其誇張化又戲劇性的唱腔之間,乾脆讓「同性愛」如戀人絮語般肆無忌憚地釋放奔流。

撲蝴蝶、拍紙球、打鞦韆,機靈而有現代感的新京戲就要粉墨登場了。假音拔高處挑眉,瞪眼,踱步,蓮指,轉身,舉手投足之間,莫不絲絲勾動人心。梅蘭芳的性別麻煩,既挑逗又鬼魅,一般人總要躲得遠遠的,我可偏不。

【2009/01/02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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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買不到情趣用品 男人抗議︰性別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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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不到情趣用品 男人抗議︰性別歧視

〔編譯胡立宗/綜合報導〕「兩性平權法案」一般認為對女性比較有利,但到了北歐國家瑞典,「佔便宜」的可不只是女人而已。不但商店只賣女性用性愛玩具會被抗議,連乘車、剪髮、酒吧的女性優惠措施一律取消,徹底落實平權精神。

瑞典藥妝店遭男顧客投訴

瑞典的性別平權監察官最近就收到一起申訴案件,兩名男子抗議藥妝連鎖店Apoteket歧視男性,原因是商店只買女性用的按摩器具,忽視男性的需求。他們說,Apoteket誤導了兩性平權的真實意思,結果女性買按摩棒是「自由、強勢、獨立」,男性買性愛玩具就是「低級、變態」。

而Apoteket的說明也很勁爆:零售部門的負責人芬瓦爾說,公司不賣男性用品,單純只是因為市面上的產品品質都不夠好,「如果真的有那麼好的產品,公司搶著賣都來不及了」。

另一案例則是監獄工作人員。男性員工向監察官申訴,指獄方規定犯人放風期間,至少必須要有一個男性員工在場。申訴者認為,這種差別待遇讓男性排假困難,女性卻愛怎麼休就怎麼休。

自從原本的「兩性平權法案」實施以後,瑞典國內就有一股聲浪,認為法案只是讓女人越來越佔便宜,其結果是法案在二○○五年修正通過,讓兩性都能享有平等權利義務。

兩性平權過火? 爭議不斷

雖然還是有類似電信大廠易利信必須幫部份女性員工加薪,讓她們薪資與男性同儕平起平坐的案例出現,但多數時間,女性的待遇幾乎都跟男性一樣:舉例來說,女性剪髮跟搭計程車都不能再有優待價;酒吧也不能為了吸引滿場美眉以招徠男性顧客,而刻意降低女性的入場年齡門檻。連婚友社也不例外,對男性跟女性的收費標準必須一致。

而最誇張的案例則莫過於一起女同性戀的人工生殖爭議。兩名女同性戀伴侶前往診所進行人工生殖手術,在其中一人做了三次都無法懷孕後,兩人向院方要求換人受孕,結果院方斷然拒絕,原因是異性戀夫婦只有老婆可以懷孕,女同性戀沒道理比異性戀享有「多一個備胎」的特權。兩造最後鬧上法院,目前還在審理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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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繼續平等 國家必定滅亡(轉貼)畢恆達:性別平等 國小教科書落實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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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恆達:性別平等 國小教科書落實了嗎
畢恆達

「媽媽起得早,媽媽早起忙打掃;爸爸起得早,爸爸早起看書報」,這則二十年前的國語課文,因為婦女新知基金會的性別檢視而聲名大噪。隨後,國立編譯館自知其中的性別偏見,因此將「媽媽早起忙打掃」改成「媽媽早起做早操」。

如今,台灣歷經性別平等教育法通過施行,學校每學期都要有性別平等教育的課程與活動,當前的國小教科書是否可以脫離性別歧視的意識形態呢?

最近我到國立編譯館翻閱刻正使用的國小國語、英語、社會、健康與體育課本,很興奮的看到社會科寫道:「不論男生或女生,只要有興趣和能力,都應該給他們公平的發展機會。」插圖則會展現女飛行員、女醫師、家庭主夫、男美髮師的形象。介紹作家的時候,則有男有女,有漢人有原住民。而關於家庭的描寫,除了核心家庭、三代同堂之外,通常還會提到單親家庭、隔代教養、育幼院、外籍配偶、離婚等議題。健康與體育課本中,示範體育動作的,一定是有男有女;打掃也一定是全家或全班男女總動員。心想性別平等果真在國小教科書中落實了嗎?

性別的偏見 不自覺展露

不過,仔細地全盤閱讀後,興奮之情又變成了憂心忡忡。每當作者以為撰寫內容與性別無關的時候,其性別偏見就會不自覺地展露。最常見的是教科書中出現的老師幾乎是女老師,而醫師是男的、護士是女的(直接就叫做護士阿姨了)。儘管社會科有介紹多元家庭,但是其他課本中只要有家庭的插圖,幾乎都是爸媽加上一對兒女的典型家庭。此外,運動仍然是男生的天下,同一個畫面中經常出現男生運動,而女生在一旁讀書聊天,甚至女生穿著短裙手拿彩球在一旁加油擔任啦啦隊的助興角色。

同樣地,做飯的是媽媽、開車的是爸爸;調皮搗蛋、不守規矩、做危險動作的幾乎是男生,可是真的受傷(如跌倒、割手、燙傷)的卻幾乎是女生。課文如果以擬人化的方法來描述,經常一方面曲解了自然,例如殘花敗柳其實是雄花與公柳,卻用來描寫女人。另一方面則讓自然也有了社會的性別,例如白雲姊姊是溫柔的,風小弟則是頑皮的。

除此之外,課本對於社會既存的語言(例如傳達男主女從的嫁娶字眼、以男性為規準的巾幗不讓鬚眉)、民俗(如飯吃不乾淨,碗裡有剩飯粒,長大會娶麻子臉的妻子)、制度(如以男性為繼承中心的族譜),也常直接陳述,而未加以反省與討論。

巨人的花園 刪部分情節

小學課本對於同性戀與跨性別議題幾乎隻字不提。難得國語有一課選讀男同志作家王爾德的「巨人的花園」,只是不知作者有意或無意,只強調巨人的自私,卻把原童話故事中巨人與一個小男孩的深刻感情與互動刪除了。

很多老師以為數學、生活科技等科目與性別無關,其實數學可以使用性別統計來進行教學,例如計算男女的薪資差異,討論生育率、結婚與離婚率的關係;地理可以教導台灣人口性別分佈的地圖;生活科技可以介紹發明修正液、電腦程式語言、汽車雨刷的女性。唯有在教科書的撰寫、編審與選用過程中邀請具有性別研究的專業者加入,在施行教材的源頭先行把關,才能使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精神於日常生活的課程與教學中具體實踐。

(本文作者為台大建築與城鄉研究所副教授)

【2008/11/13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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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主義 破壞人倫(轉貼)為何只有兒子和嫡長孫等男性可以擔任奉祀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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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暴力 性別歧視

◎ 呂木蘭

婦女團體痛批蘋果日報充斥性暴力,以及孔子第七十七代嫡孫辭世由誰來接奉祀官的兩則新聞,前則新聞告訴我們:惡質的新聞媒體,總是利用「鉅細靡遺報導受害女性身體」的不擇手段,以達吸引眾人購買之營利目的;後則新聞則是透露:即便在講求性別平等的現代社會,傳統祭孔的儀式文化,仍然規定只有兒子和嫡長孫等男性可以擔任奉祀官。我彷彿看到最殘忍的性別暴力,以及最隱晦的性別歧視,交相呼應、集體地物化並且貶抑女性。

身為教育最前線的人員,我要大聲響應拒絕這種消費女體的報紙。因為這類媒體新聞,常假客觀報導之名,實則誤導社會大眾:窺伺別人的受暴傷口,好像是一件理所當然的事。其實看多這類報導,它會一步步腐蝕我們人類的道德心與正義感,而且讓未成熟的心靈,漸漸變得冷默、嗜血與疏離。

再者,追求性別平等的行動,不應只由民間團體發起批判與拒絕惡質媒體,我們的政府其實可以有更積極的作為。以祭孔大典奉祀官之繼承問題為例,過世的孔德成育有兩男兩女,為什麼主管機關內政部在考量奉祀官人選時,只考慮兒子和男孫,而不考慮孔家的女兒呢?難道孔家的女兒不是孔家的後代嗎?她們終究是潑出去的水嗎?為什麼在傳統的祭祀文化裏,「男尊女卑」「重男輕女」的偏見總是牢不可破呢?想想看有多少女性為家族犧牲奉獻她們的一生,或者在事業上有很傑出的表現,卻因為性別,所以被阻擋在祭祀大典的祠堂外嗎?這樣合乎情理、符合人性嗎?

二○○七年彰化社頭祀奉蕭姓祖先的斗山祠之祭祀大典,出現了百年來第一位女性主祭官,她是蕭姓家族第一位拿到博士學位,現任教於花蓮師範教育大學的蕭昭君教授。這位女性主祭官的傑出表現,不僅彰顯蕭姓歷代祖先庇蔭子孫後代是不分男女性別,也榮耀了蕭姓家族,更贏得社會各界的肯定與尊重。蕭姓斗山祠傳統的百年大祭,已經開啟了性別平等的祭祀文化,那麼由政府官方主導的祭孔大典呢?(作者為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常務理事、高中老師)

性别歧视一般是指基于他人的性别差异而不是根据他人优缺点所造成的歧視,但也可用來指稱任何因為性別所造成的差別待遇。对于性别歧视,普遍存在三种态度和看法:

  • 相信某一种性别比其他种更优秀。
  • 相信男性女性非常不同,而且這種相信强烈地表现在社交、语言、追求的权利和法律中。
  • 也可用來指稱单纯地憎恨女性(女性貶抑)或憎恨男性(男性貶抑)。

对性别差异的看法因人而异。有些人认为妇女应该能够和男性一样拥有相同的就业权利,除了少数和宗教相关的职位。有些人认为虽然妇女在某些方面要胜过男性,但是男性在大多数方面强于女性。

性别歧視者相信本質主義,他们坚持这样的一个观点,即可以根据个体所在的群体特征来理解(有时甚至是判断)个体—在此处,指的就是性別群体﹝男性或女性﹞。他们认为所有的个人都可以清楚地被劃分成「男性」或「女性」。

針對女人的性别歧視經常被稱為沙文主義,雖然沙文主義事實上是個涵義更廣泛的詞,包括任何極端和對自己所屬的群體不合理的盲目黨派性,特別是當這個黨派性包含對競爭對手的敵意與仇恨。

雖說認為女性比男性更優秀的觀點也算是性別歧視,公共論述一直到最近幾年才注意到這個「反向性別歧視」。

某些特定形式的性別歧視在許多國家是違法的,但是幾乎所有的國家都有些法律針對某一性別,給予特別的權力、特權、或者責任。

语言


性别歧视与同性恋


性别歧视与色情刊物


有些人認為色情刊物是種性別歧視,因為一般來說,在色情刊物中,女人所扮演的角色被限制在只是男性讀者的「歡娛物品」。德國女性主義者 Alice Schwarzer 是持有這類觀點的代表者。她在1970年代一次又一次的提到這個議題,特別是再女性主義雜誌,"Emma" 。

另一方面,有些出名的色情演員,如Teresa OrlowskiTimea Vagvoelgyi則公開宣稱他們並不覺得自己是男人性別歧視下的受害者。

相關題目


性学 | 女性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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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超級母親的時代已經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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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職場5年最大退步:女高管減少 性別歧視仍在
中國網 china.com.cn  時間: 2008-09-05  發表評論>>

●難以兼顧事業與孩子

●性別歧視仍根深蒂固

●僱主為升遷設置障礙

一個監督男女平等的組織4日發佈報告表示,今年英國女性在晉陞之路上再度遭遇性別歧視的壁壘,擔任要職的女性人數顯著減少。

5年來職場最大退步

這份由平等及人權委員會撰寫的最新報告顯示,今年以來,擔任議員、警長和高級法官等職務的女性人數都比一年前要少。這也是該委員會自5年前開始發佈同類報告以來首次出現擔任要職的女性人數減少的現象,有英國媒體將之稱為5年來職場男女平等的最大退步。

據報道,在伊拉克和阿富汗,女性政治家的人數都要比目前的英國多。報告指出,如果按照目前的發展趨勢,200年以後英國議會才能達到真正的男女平等。

英國平等及人權委員會表示,收集到的數據顯示,雖然女性現在能夠接受更高的教育、具有更強的事業心,但是仍有許多人認為女性發揮作用的地方是在家裏,而男性則更應該坐在領導職位上。報告批評稱,不少僱主都給女性擔任高管職務設置了障礙,甚至讓職業女性無法做到事業與家庭兩不誤。

該委員會每年公佈的性別和權力報告上顯示,目前英國職場上男女人數大約各佔一半,有1430萬女性員工和1690萬男性員工。但是在高管職位和一些專業崗位上,女員工的人數遠低於男員工。這份報告顯示有85%的女員工在生育之前從事的是全職工作,但是家中有未上學的孩子的女性只有34%從事全職工作。

英國政府採取了一些對“媽媽員工”的優惠政策,例如將帶薪產假延長至9個月或者讓已有孩子的父母擁有更為彈性的工作時間。但是英國平等及人權委員會卻表示,性別歧視仍然存在。

據悉,英國現在只有一名女性上議院高級法官——黑爾女士;目前職務最高的女政治家是內務大臣雅克·史密斯,她是英國內務部歷史上首位女內務大臣。

為家庭被迫中斷事業

有一些僱主表示,擔任高管的女性人數少,是因為她們經常中斷事業生涯以照顧家庭,與此同時她們的丈夫卻得到了充分的時間發展事業。

英國小企業聯合會的一名發言人說:“企業的確需要員工工作有連貫性,無論什麼情況下出現的事業中斷都會影響個人履歷。這的確是職業女性的劣勢。但是對於企業來說,提拔工作具有持續性的人也是正常現象。”

數周以前的一項研究成果顯示,“超級母親”的時代已經結束,越來越多人認為一名母親根本不可能做到兼顧事業與孩子。

今年早些時候,英國版《學徒》電視節目的主持人、著名企業家艾倫·休格爵士公開對媒體表示,產假對員工來說過於慷慨,現在僱主們都認為把重要職務交給女性是“危險的”,因為僱主不被允許詢問這些女員工的生育計劃。

文章來源: 廣州日報責任編輯: 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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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雖不妥 實質卻對(轉貼)立委:幫邱議瑩找個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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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S內衣 21世紀貞操帶?

(法新社)

女性內衣也日趨科技化!巴西一家內衣廠商推出附衛星導航系統(GPS)的內衣。女性主義者斥之為21世紀的貞操帶,公司發言人則表示,女性可自主決定是否要開啟GPS,所以是自我保護產品,不是貞操帶。

此款內衣組包括,蕾絲馬甲上衣、比基尼式內褲及人造珍珠頸飾,GPS則安裝在馬甲貼近腰際的透明部分。

推出此內衣的巴西Iorio公司表示,這對男人是種挑戰,因為即使女性願告訴男性GPS的密碼,卻還保有隨時關掉GPS系統的權利。Iorio也表示,對於治安較差國家如巴西,GPS還可說是一種自我保護用具。

內衣售價依GPS精密程度而定,從800美元(2萬6362元台幣)到1100美元(3萬6247元台幣)不等。

【2008/11/01 聯合報】

2007年8月27日 星期一

又是性別歧視?

歧視女性?殘障電梯標誌引爭議
【聯合晚報╱記者劉開元/台北報導】2007.08.27 03:12 pm


捷運站內標有殘障識別標誌的電梯。
記者林承樺/攝影

女權意識高漲,最近有女性乘客對捷運殘障電梯未加註女性可搭乘的標誌,認為有歧視女性之嫌,而大表不滿,不過台北捷運公司認為目前的捷運殘障電梯的標示,已相當清楚,不需要改變。

捷運各站的殘障電梯使用的標誌,是在一個框框中繪有一個藍色的人形及一座輪椅。這個標誌表示殘障電梯除可供行不便者的輪椅族使用外,也可供一些老弱婦孺搭乘,這個標誌與世界各國捷運殘障電梯只標示輪椅的做法不同,算是捷運局的「創舉」。

最近有老婦向捷運公司陳情表示對該標誌的不滿,老婦人說,她走路很慢,每次想搭乘捷運殘障電梯時,看到標誌只有藍色人形標誌,以為只能男生搭乘。害得她只得搭電扶梯隨著人群轉來轉去,電扶梯速度快、人潮又多,每次都讓她心驚膽跳又走的很喘。後來才知道殘障電梯也可供女性使用,使她認為以前「都白走了」,因此建議在殘障電梯上加註粉紅色的女性人形,以使更多婦孺可以利用。

由於捷運公司認為現行捷運殘障電梯並無歧視女性之意,因此決定不擬更改,但意外成為話題。捷運公司只好強調,不分男女,都可搭殘障電梯啦。


看到這則新聞,我只能說:『老婦人,除了廁所之外,人形就是人形,顏色跟性別無關的啊~』
如果顏色代表性別,紅燈不就只有女性需要停,綠燈只有男性可以走,不可能吧?

話說上次我在台北搭捷運,因為剛下飛機,拖著二十多公斤的行李,不得已跑去等殘障電梯。
結果在我拖著沈重的行李走到之前,一堆大嬸小姐全都以光速閃到我面前,理所當然的站在那邊等電梯。

我因為沒坐過殘障電梯,剛進去還以為電梯壞了,怎麼門一直關不上,正想拖著行李走出去時,一位大嬸告訴我:『這是因為輪椅進來比較慢,所以故意把門設計成關得很慢的。』
正想跟她道謝,旁邊的大嬸又補了一句:『我們每次搭都這樣啦,有夠慢的。』

我當下的震驚是筆墨難以形容的,不過跟這則新聞連想在一起,我實在滿懷疑這位老婦人怎麼會想搭那麼多年,卻一直不敢搭。難道她以為那些排隊在藍色標制前的女性同胞們,都是要排隊等著上男廁嗎?還是說是有人用一個便當加一頂帽子慫恿她來上報?

也許只是我想太多了吧。

還有,我在想:『台北捷運公司是不是經費太多花不完,才會畫蛇添足做出比別人大三倍的標誌啊?』

提到性別歧視,台灣能不能把讓座給『老弱』的標語改掉改掉?
公然宣揚『女性是弱者』的觀念,這不是歧視女性是甚麼?
連大陸都是說讓座給『老弱病殘孕』,顯然比我們先進很多。

至少我怎麼都看不出,讓座給婦孺,會比讓座給病殘孕重要。
而且就已經涵蓋到了,『老弱』,實在是狗屁不通的標語。
被批沙文發言 盧嘉辰始終沒道歉 

記者:廖芳潔      攝影:陳其銳    台北     報導 


立委邱議瑩今天在立法院砲轟行政院秘書長薛香川,還引發別的爭議,原因是,國民黨立委盧嘉辰在為薛香川抱屈的時候說了,薛香川這麼辛苦還有立委不滿意?那乾脆幫不滿意的立委找個老公,就一切都解決了,在座還沒結婚的女立委就只有邱議瑩一人,綠營認為,這句話充滿歧視,要求盧嘉辰道歉。

邱議瑩轟內閣不遺餘力砲火猛烈,但居然被男立委拿性別開玩笑。國民黨立委盧嘉辰:「就像我們這位委員,要怎麼讓她高興,當然啦,有時候你幫她找個老公,她就高興了,這才是重點。」

盧嘉辰明顯失言,卻渾然不覺自己有沙文主義歧視未婚女性,氣得邱議瑩皺眉臭臉,當場抗議。民進黨立委邱議瑩:「主席,這我可以抗議吧,這個我可以抗議吧,說找個老公,這裡沒老公的除了我還有誰,有水準一點,還停留在鄉鎮水準,我沒有結婚沒有犯法啊,為什麼要這樣講。」

委員會主席吳育昇忙緩頰,但盧嘉辰卻一副好像發生的事情都跟他無關,一點歉意也沒有。邱議瑩:「我未婚沒有妨礙任何人,什麼叫幫我找個男人就好了,這什麼話啊!」國民黨立委吳育昇:「好啦,沒事,那就盡量尊重,避免暗示。」

也難怪邱議瑩這麼生氣,因為主席吳育昇10分鐘前可沒這麼客氣。邱議瑩:「這些人全部都是來幫你護航的,全部都是來幫你擦屁股的。」吳育昇:「你不要對國民黨籍的,內政委員會的委員做出任何的,說擦屁股拍馬屁講這種話,因為這樣的話不尊重委員。」邱議瑩:「好,那這句話我道歉。」

同樣發言不當,一個得當庭道歉,一個輕輕放下,主席執事看來有魄力,卻顯然親疏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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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銷台北內容物化女性 北市坦承疏失檢討

  • 2008-10-29
  •  
  • 中央社

北市議員黃向群等人今天指出,台北市政府在中國大陸台商壹周刊 」刊物行銷台北意象,內容出現「妹一定是辣的」、「 露半球」等物化女性字眼,形成台北負面形象,市府有 失職之嫌;市府觀光傳播局坦承內容審核疏失,內容是 由承包商邀當地記者撰寫,未來將會檢討。

台北市議員黃向群、許淑華及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 會秘書長簡舒培上午在市議會召開記者會。黃向群指出 ,市府今年編列新台幣七百五十萬元對海外行銷台北城 市意象。

其中,今年三月間起連續五週,在中國大陸發 行的「台商週刊」刊物行銷台北,出版品共發行八萬 份,內容明顯物化女性,給予外界台北負面印象。

黃向群舉例,市府刊登的「夜生活篇」,內容出現 「濃妝艷抹」、「妹一定是辣的」、「女生都是露半球 、穿短裙」等字眼,有物化女性之嫌;「KTV篇」還出 現「很多酒鬼都是在某KTV外被逮獲」,難道在酒吧或 KTV小酌都是酒鬼?

簡舒培指出,台北市政府是全台首個設有婦女權益 委員會政府機構,卻做出傷害女性行為;許淑華則質疑 ,市府這份行銷台北的內容,是以父權主義物化女性, 議員們質疑,北市府沒有針對內容審稿,有失職之嫌。

觀傳局科長蕭君杰表示,市府於「台商壹周刊」刊 登的內容委由承包商「中視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委由當 地記者撰文,事後市府業務單位審核疏失,沒有清楚審 核內容,未來將會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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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為性別平等 乃爭專重家權(轉貼)不甩禁令 祖魯族堅守驗處女習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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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S裁員14人惹官司 兩記者指控年齡歧視

http://news.sina.com 2008年10月17日 01:31 星島日報

  ( 本報三藩市訊 )

  兩名灣區資深電視台記者,昨日入稟法院,控告三藩市哥倫比亞廣播公司(CBS5-KPIX),稱在今年較早時的電視台裁員風潮中,他們是年齡及性別歧視的受害人。

  根據?珔三藩市紀事報?珝消息,今年3月31日,電視台以節省成本為理由,辭退14名新聞部僱員,66歲的施切拿(Bill Schechner)和48歲的路柏提尼(John Lobertini)是其中兩人。這次裁員潮中被解僱的其他知名記者,包括56歲的拉莫斯(Manny Ramos)、57歲的盧素曼努(Tony Russomanno)和51歲的關力奇(譯音:Rick Quan)。

  在向三藩市高級法院提交的入稟書中,施切拿及路柏提尼表示,哥倫比亞電視第五台在設計裁員過程中,是要去掉那些較年長的僱員,並針對「出鏡的男性僱員」。

  原告人的律師麥桂尼(John McGuinn)說沒有女性的主播被裁掉。

  施切拿和路柏提尼分別在電視台工作了20年及9年,他們仍未找到新工作。

  「我一直在這里,我知道怎樣做這類工作,我希望能繼續做下去,」施切拿接受紀事報訪問時說。他又補充:「我不是惱怒第五台。這些年來,當我犯錯時,就算是在同一次廣播中,我也會說「我犯了一個錯誤,我想補救,」,他們也應該這樣做,他們應該承認和說他們會補救。」

  施切拿、路柏提尼、拉莫斯、盧素曼努和關力奇總共得過18次艾美獎,拉莫斯稱電視台方面告訴他們裁員「完全是商業決定」。

  施切拿及路柏提尼的訴訟要求賠償損失了的收入,以及情感上和精神上的困擾。

  哥倫比亞第五台是哥倫比亞廣播公司在灣區的聯營機構,于1948年開始廣播。

楊約翰涉性騷擾案 庭外和解


亞裔製片人楊約翰(右一)涉嫌性侵犯,最終以賠款庭外和解。
(Imdb網站提供)

\0\0
記著馬雲

綜合報導

Oak電影公司「乞丐王子」(The Prince and the Pauper)劇組女職員波特(Mary Beth Porter)去年以性騷擾、性別歧視、精神傷害和不合理解雇等罪名,狀告她的工作伙伴楊約翰(John Yang,音譯),該案3日意外達成庭外和解。

洛杉磯高等法院2日裁決,波特被她的前工作伙伴楊約翰騷擾,而她當時工作的電影公司也沒有盡到保護之責,應獲得4000元的賠償。

法庭2日開了另一個庭訊,討論楊約翰應對波特付多少懲罰性賠償,證人作證完畢後,陪審團原本計畫3日舉行辯論,但法官得知雙方達成庭外和解後,解散了陪審團。

對於3日庭外和解結果,楊約翰的律師Brett M. Rubin表示,「那不是很大一筆和解金」。他表示,陪審團告訴他,他們只準備給波特非常少的懲罰性賠償金。

波特的律師Keith A. Fink表示,對於陪審團來說,懲罰性賠償需要更高的標準,但楊約翰應該很清楚地聽到2日裁決所傳達的信息。

波特作證時指出,自從2006年8月被錄用後,助理製片人楊約翰一直對她有輕浮舉動,不時提及帶有性侵犯色彩的話題,包括有關她私人部位的話題。2006年底,當楊約翰和雇用及炒她魷魚的夏農(Steele Shannon)知道波特到處抱怨後,便將她解雇,並只給她20分鐘時間收拾行李。在審判過程中有公司其他女職員出庭作證,同樣反映楊約翰和夏農平時對女職員的不尊重。

不過,楊約翰的律師反駁說,波特是在得知自己因不聽上司話會被炒魷魚後提出訴訟的。

楊約翰在「乞丐王子」中擔任製片人,影片只出DVD,在今年4月發行。

2008-10-04

好市多」大賣場被控歧視同性戀 下月開審

http://news.sina.com 2008年10月03日 05:57 中國日報

  (洛杉磯訊)洛杉磯最高法院一位法官2日駁回“好市多”(Costco)連鎖大賣場的動議,不同意將一名同性戀員工提出的性別歧視的訴訟撤除。

  洛杉磯最高法院法官莫琳‧杜菲‧路易士於2日上午聽取“朱恩‧伊薩克‧華利拉案”的結辯之後,於下午作出裁決。

  原告朱恩‧伊薩克‧華利拉(Juan Isaac Valera)的律師特里爾說,他的客戶對於法官這項判決,十分滿意,對於“好市多”以錄影方式歧視,法官伸張了公道。

  “好市多”律師在辯論中表示,控方一直不能拿出具體證據,證明店方採取不同的性傾向對待,但法官顯然不取信辯方的說詞。

  華利拉於2006年10月提出訴訟,法院將於11月3日進行正式審判程序。

  華利拉在訴狀中稱,他在“好市多”服務達20年之久,自1999年在英格伍德“好市多”店,擔任照片部門經理;但新經理約翰‧維華於2005年到任後,經常以輕蔑言詞批評同性戀者,包括“德州沒有什麼特別的東西,只有『閹牛』(steers)和『男同性戀者』(queers)。”

  華利拉說,他因壓力太大請病假,當他返回工作時,請求副總經理保護他,免續受歧視言詞抨擊;但是,一天之後,他的工作加倍,薪資減少。

  根據法庭文件,華利拉感染HIV病毒,最後竟被解雇。

  2006年,接替他擔任照片部門經理的伊蓮妮‧邦西,在工作時,對華利拉戲謔稱他為“朱恩阿姨”。其他同仁更大肆渲染,指他將會變性,再三稱他“朱恩阿姨”。

夜店搞歧視 律師:無聊

美國紐約曼哈頓Pub業者推出「淑女之夜」,就是以免費或折扣入場、招待飲料招徠女性消費者,這項優惠行之有年,但一名男子竟控告夜店業者性別歧視。

原告霍蘭德爾試圖以州政府發給夜店銷售酒精飲料執照,將夜店折扣行為與州政府扯上關係。聯邦法官瑟達邦上月二十九日駁回這項訟案。她表示,夜店決定的措施並不代表紐約州公部門,因此可以隨意訂產品價格。

霍蘭德爾說案子遭到駁回,與許多美國制度隱含歧視的現象一致。他認為法官是女性主義者。夜店的委託律師對接下這個案子有些啼笑皆非,他說,霍蘭德爾的案子有夠無聊。

不甩禁令 祖魯族堅守驗處女習俗

  • 2008-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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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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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潘勛/綜合報導】

     南非最大種族祖魯族向來有替女孩驗明處女之身的習俗,少女們先來到部落長老的家,再一起到偏遠的山丘,女孩仰躺在毛毯,由長老檢視處女膜;如果女孩仍是完壁,便可以得到證件,並引以為榮。

     但南非國會二○○七年立法禁止處女驗身行為。性別及人權倡議人士長久以來一直指斥該項習俗。然而,南非東岸祖魯族勢力龐大的鄉下地區根本不甩政府法律,依然擁抱驗處習俗。

     九月中旬底,數千名祖魯族少女來到儂歌瑪山谷,坦裸酥胸,戴著項練,腰繫傳統滾珠裙,跳一年一度的蘆葦舞,向祖魯族酋長古威爾.茲利希尼致敬。只有驗明完壁之身的少女,才有跳蘆葦舞的資格。

     茲利希尼表示,人生中總有變化及發展,但那並不意味必須改變自己的文化。

     《華盛頓郵報》報導,南非有部全世界最開明進步的憲法,謳歌多元化,但也規定,傳統文化習俗不得侵犯個人權利。雖然法律禁止十六歲以下少女檢驗處女身,但祖魯族的這項習俗在南非依然爭論不休。

     處女檢驗是由老婦人檢查少女陰部,察看處女膜有無破裂,經常當著少女的父母前進行。南非「性別平等委員會」支持禁令,認為少女們是受到壓迫才接受檢查;眾目睽睽下進行檢查,實在貶低少女自尊,而且沒能「過關」者心靈會受到傷害。

     委員會甚至表示,「過關」的少女有遭強暴之虞,原因是南非文化中,有些男人相信,與處女性交可以治癒愛滋病。

     但祖魯族支持驗處者大不以為然。他們表示,南非愛滋病肆虐為全球之最,處女驗身不啻文化上的節制行為,可以避免染上性病、意外懷孕甚至強姦案件。

     他們還認為,認出女童已非處女,可以揪出性侵小孩的變態狂。但批評人士指出,處女膜破裂的方式有很多種跟性交無關。

     在南非,很少人認為,警方會掃盪進行處女驗身的村落。但「性別平等委員會」主席賈沙表示,少女若堅決不願遵守部落傳統,法律是會替她撐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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