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回本城市首頁 家國主義 家主政治 中華家國
市長:梅峰健保免費公投  副市長: 早早安(顏俊家)子鳴Abr尉左
加入本城市推薦本城市加入我的最愛訂閱最新文章
udn城市政治社會政治時事【家國主義 家主政治 中華家國】城市/討論區/
討論區家國主義陰陽資料 字體:
看回應文章  上一個討論主題 回文章列表 下一個討論主題
【性別平等歧視資料】男女本就有別 說真話就歧視 女性主義霸道(轉貼)女人變壞會有錢
 瀏覽32,407|回應91推薦3

梅峰健保免費公投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文章推薦人 (3)

boxer
呵呵呵
早早安(顏俊家)

「女人變壞會有錢」 伍錦霖脫口挨轟

立法院昨天審查考試院副院長被提名人伍錦霖資格,伍引用中國大陸順口溜「女人變壞會有錢」,意外成為詢問焦點。

因為考試院長被提名人張俊彥退出審查,昨天的全院委員會只剩伍錦霖接受審查。伍錦霖口頭報告時表示,權與錢是人性弱點,若要推動廉能,除培養公務員正確價值觀外,公務員薪資也要能養廉。

伍錦霖脫稿表示「飢寒起盜心,飽暖思淫慾」,還說中國大陸有一句順口溜很值得玩味:「男人有錢會變壞、女人變壞會有錢」,如果把錢換成權,變成「男人有權會變壞、女人變壞會有權」,權與錢是人性弱點。

民進黨立委管碧玲、陳亭妃與翁金珠質疑伍錦霖的用語「歧視女性」。管碧玲質疑引用順口溜就是相信,並指這句話聽起來「很不舒服」。伍錦霖則說,「若有不舒服,我為這句話表示歉意。」但他也聲明,絕對沒有歧視女性的意思。

民進黨立委李俊毅、邱議瑩昨天也舉出十名「十八趴大戶」,質疑國民黨榮譽主席連戰等人領取十八趴優利「社會觀感非常惡劣」,詢問伍錦霖:「十八趴該不該改?」

伍錦霖答覆表示,他若擔任考試院副院長,將調整十八趴中太離譜的部分,如公務員退休後領取的月退俸比在職時薪水還多、即替代率過高的情形。他強調,處理十八趴問題有兩項原則,一是不能被汙名化,二是須通盤檢討,朝法制化及合理化方向努力。

李俊毅質疑,伍錦霖也月領十一萬餘元,不僅對不起人民,更是「禍國殃民、不公不義」。他詢問伍錦霖要不要放棄?

伍錦霖表示,這是官制官規,全國皆一體適用。邱議瑩馬上借用伍錦霖引自大陸的順口溜「男人有錢會變壞」,詢問他到底是「有錢的男人」或「壞男人」?伍錦霖也不甘示弱回稱:「一個月有十一萬元算有錢的男人嗎?」李俊毅聽了驚呼,「這就是我們要行使同意權的副院長被提名人!」

【2008/07/08 聯合報】



名  稱: 性別工作平等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 修正)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本法中華民國 97.01.16 公布之第 16 條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 之。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
等之精神,爰制定本法。
第 2 條
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但第三十三條、第三
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之規定,不在此限。
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
令之規定。
第 3 條
本法用辭定義如下:
一、受僱者: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者。
二、求職者:謂向雇主應徵工作之人。
三、雇主:謂僱用受僱者之人、公私立機構或機關。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
之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視同雇主。
四、薪資:謂受僱者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薪資、薪金及按計時、計
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
義之經常性給與。
第 4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辦理。
第 5 條
為審議、諮詢及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事項,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工作平等
會。
前項性別工作平等會應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任期兩年,由具備勞工事務
、性別問題之相關學識經驗或法律專業人士擔任之,其中經勞工團體、女
性團體推薦之委員各二人,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前項性別工作平等會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各級主管機關另定之

地方主管機關如設有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亦得由該委員會處理相關事宜
。該會之組成應符合第二項之規定。
第 6 條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為婦女就業之需要應編列經費,辦理各類職業
訓練、就業服務及再就業訓練,並於該期間提供或設置托兒、托老及相關
福利設施,以促進性別工作平等。
中央主管機關對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前項職業訓練、就業服務
及再就業訓練,並於該期間提供或設置托兒、托老及相關福利措施,得給
予經費補助。
第 6- 1 條
主管機關應就本法所訂之性別、性傾向歧視之禁止、性騷擾之防治及促進
工作平等措施納入勞動檢查項目。
第 二 章 性別歧視之禁止
第 7 條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
,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
在此限。
第 8 條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不得因性別或性傾
向而有差別待遇。
第 9 條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
遇。
第 10 條
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
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
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雇主不得以降低其他受僱者薪資之方式,規避前項之規定。
第 11 條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
待遇。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
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
由。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第 三 章 性騷擾之防治
第 1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
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
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
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第 13 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
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第 四 章 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第 14 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
併入病假計算。
生理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
第 15 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
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
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
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三日。
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第 16 條
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
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
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7 條
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
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
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第 18 條
子女未滿一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
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第 19 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
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第 20 條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
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
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第 21 條
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
其他不利之處分。
第 22 條
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
由者,不在此限。
第 23 條
僱用受僱者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
施。
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
有關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
關機關定之。
第 24 條
主管機關為協助因結婚、懷孕、分娩、育兒或照顧家庭而離職之受僱者獲
得再就業之機會,應採取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其他必要之措施。
第 25 條
雇主僱用因結婚、懷孕、分娩、育兒或照顧家庭而離職之受僱者成效卓著
者,主管機關得給予適當之獎勵。
第 五 章 救濟及申訴程序
第 26 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
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第 27 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
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
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雇
主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雇主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雇主賠償損害時,對於為性騷擾之行為人,有求償權。
第 28 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之義務,受有損害者,雇主應
負賠償責任。
第 29 條
前三條情形,受僱者或求職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
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第 30 條
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
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性騷擾行為或違反各該規定之行
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第 31 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
性傾向因素,或該受僱者或求職者所從事工作之特定性別因素,負舉證責
任。
第 32 條
雇主為處理受僱者之申訴,得建立申訴制度協調處理。
第 33 條
受僱者發現雇主違反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
訴。
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訴案件,或發現有上
開違反情事之日起七日內,移送地方主管機關。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訴後七日內展開調查,並得依職權對雙方當事人
進行協調。
前項申訴處理辦法,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第 34 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
或第三十六條規定時,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後,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
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於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
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中央主管
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提
起訴願及進行行政訴訟。
前項申訴審議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5 條
法院及主管機關對差別待遇事實之認定,應審酌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調
查報告、評議或處分。
第 36 條
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本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
其他不利之處分。
第 37 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本法之規定,而向法院提出訴訟時,主管機關
應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
前項法律扶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受僱者或求職者為第一項訴訟而聲請保全處分時,法院得減少或免除供擔
保之金額。
第 六 章 罰則
第 38 條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者,處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38- 1 條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者,處新臺幣十萬元
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七 章 附則
第 39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40 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第十六條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
院定之。

名  稱: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 (民國 97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
第 1 條
本細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五條所稱差別待遇,指雇主
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而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直接或間接不利之對待。
第 3 條
本法第七條但書所稱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指非由特定性別之求職
者或受僱者從事,不能完成或難以完成之工作。
第 4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
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第 5 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
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僱用人數之計算,包括分支機構及附屬單位之僱用人
數。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之僱用人數,依受
僱者申請或請求當月第一個工作日雇主僱用之總人數計算。
第 6 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產假期間之計算,應依曆連續計算。
第 7 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三日陪產假,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
前後二日之五日期間內,擇其中之三日請假。
前項期間如遇例假、紀念節日及依其他法令規定應放假之日,均包括在內
,不另給假。
第 8 條
受僱者於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分娩或
流產,於復職後仍在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產假期間時,雇主仍應依
本法規定給予產假。但得扣除自分娩或流產之日起至復職前之日數。
第 9 條
受僱者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不包括參加
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保險,並應於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
第 10 條
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者,其投保手續、投
保金額、保險費繳納及保險給付等事項,依各該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1 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親自哺乳,包括女性受僱者以容器貯存母乳備供
育兒之情形。
第 12 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所稱子女,指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及養子女。
第 13 條
受僱者依本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規定為申請或請求者,必要時雇主得要
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第 14 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
包括與其他雇主聯合辦理或委託托兒機構、幼稚園辦理者。
第 15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家國主義 家主政治 中華家國】健保免費連線《梅峰》


本文於 修改第 5 次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0415&aid=2937899
 回應文章 頁/共10頁 回應文章第一頁 回應文章上一頁 回應文章下一頁 回應文章最後一頁
馬腦豬頭 昏庸無知 有此腦殘 可悲百姓(轉貼)馬英九:政院將設性別平等處
推薦0


梅峰健保免費公投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Caroline Chih-Ling Hsieh 事隔十年了吧,我真的已經想不起來這位老師的名字,找了半天也沒找到當時的通訊錄,搬了好幾次家,東西都不見了...。說不定她也已經不做華文老師這一行了...。(其實很想看看她是不是剛好有上facebook!)她說北歐真的是十分注重兩性平等的地方,而且實際生活上,男性與女性的角色,也不若一般的刻板印象。這一點,法國還有得學習呢!法國人理論上可以說得很有條理,法律可以制定得非常兼顧兩性平等,問題是實際生活和教育上完全不是那麼回事! 住了十幾年後,也愈來愈對法國人辦事效率及難搞的個性,感到十分不耐... (雖然可以逃開一些台灣的傳統束縛!)
巴黎十三區,其實不但不「台灣」,也不「中國」,餐廳大部分都是中南半島混合了泰國、寮國、柬埔寨、越南菜的假中國菜。好笑的是,現在巴黎的日本餐廳又都是中國移民開的假日本餐館。不過最近幾年,也有一些台灣人在這裡開了珍珠奶茶店或餐廳,都是小規模的啦。真的想吃什麼,還是得自己動手做!
其中最有規模的一家是Zen-Zoo:
http://www.zen-zoo.com/

謝謝建議,我會去坐船的! 應該也可以游泳吧?
歡迎北歐的朋友來法國旅遊呢!
8月6日 5:26 ·

馬英九:政院將設性別平等處

【聯合晚報╱記者唐孝民/台北報導】
2010.09.24 03:07 pm

馬英九總統上午應邀出席亞太婦女協會50周年年會,向來自世界各國婦女代表說明,政府兩年來致力推動提升台灣婦女在政治與經濟領域方面影響力的成果,並強調未來將在行政院下新設「性別平等處」,有固定預算與正式編制人員,更有利於落實政策推動。

馬總統致辭時表示,在行政院組織法修正案中,目前的「婦女權益促進會」,將調整為「行政院性別平等促進會」,由行政院長擔任召集人,負責性別平等政策規畫、諮詢督導及資源整合。

他強調,未來會比照上任後所簽署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模式,將於1981年生效的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施行法的方式變成國內法,讓台灣婦女保障更加完整。

他強調,自從2008年5月上任以來,就致力落實台灣婦女政策,提升台灣婦女在政治、經濟的自主性與影響力。目前現有國會議員人數112位,其中女性33人,比率約為30%。另外在高階公務人員方面,2009年女性政務人員佔16.2%,簡任人員為24.1%,分別比1999年成長10.3及7.7個百分點,未來目標是兩者均調高至不少於1/4,以落實台灣婦女參與行政決策的影響力。

【2010/09/24 聯合晚報】

本文於 修改第 1 次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0415&aid=4189503
(轉貼)女性主義起點站
推薦0


梅峰健保免費公投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未婚陳瑩 遭海巡官員虧:可惜我結婚了…

【中央社╱台北1日電】
2010.09.01 04:31 pm

民進黨立委陳瑩今天赴監察院陳情,檢舉海巡署組長黃鴻輝發表歧視原住民言論;她並透露,海巡署國會聯絡人竟對她說出「可惜我太早結婚,不然我現在就可以追委員」。

陳瑩日前揭露,海巡署組長黃鴻輝在公開場合發表歧視原住民言論,海巡署今天宣布給予記小過2次、調整職務的懲處,黃鴻輝也公開致歉。

陳瑩下午赴監察院陳情,提出書面資料及光碟,希望監察院盡快處理。她說,前新聞局駐外人員郭冠英發表台灣人是台巴子的歧視言論,被記兩大過免職,為什麼黃鴻輝歧視原住民的言論,卻可以輕輕帶過,應該比照辦理,彈劾且免職。

另外,陳瑩接受媒體訪問時指出,昨天海巡署國會聯絡人馮延福打電話與她協調更改今天記者會時間,希望先帶黃鴻輝來道歉,她不肯答應,對方拜託的過程中,竟然裝熟到說出「可惜我太早結婚,不然我現在就可以追委員」,她當下制止「你講話小心一點」。

陳瑩說,這樣的話很不恰當,已經構成騷擾的程度,「怎麼長官講話這樣,下屬講話也這樣,上樑不正,下樑歪」,海巡署有必要全面檢討。

馮延福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不記得自己講出這樣的話,但如果陳瑩因此感到不舒服,他願意跟陳瑩道歉。陳瑩說,馮延福的回答很有玄機,他不敢否認但相信他也不敢承認,而她的電話應該有很多人在監聽,監聽到的人如果手邊有證據,麻煩提供給大家。

【2010/09/01 中央社】

解雇戴眼鏡女員工 罰飯店

【聯合報╱記者黃驛淵/台北報導】
2010.06.19 02:46 am

女員工上班不能戴眼鏡?四十七歲蘇姓單親媽媽在台北市四季飯店服務近四年,因戴老花眼鏡上班,主管竟以員工手冊「女性不能戴眼鏡」的規定資遣她,北市府勞工局認定業者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昨開罰十萬元。

「我什麼都不要,只是要替女性出一口氣!」蘇媽媽昨受訪說,男女就業本就該平等,她感謝勞工局明理開罰;今年四月她也已找到工作,同樣在飯店服務,「現在的老闆還向我保證上班絕對可以戴眼鏡,不會被歧視!」她感到相當窩心。

勞工局表示,該飯店員工手冊註明「男性員工上班時間可配戴眼鏡,女性員工不行」違反性平法「性別歧視」,決議開罰。

勞工局表示,雇主受訪更稱「男性戴眼鏡會給人一種專業的感覺,女性則不會」,明顯有性別歧視。

【2010/06/19 聯合報】

2010-04-09

問題豈在少子?

顧燕翎 刪節版刊於2010/4/8聯合報民意論壇

  「少子化」似乎成了台灣社會最新的夢魘,各級政府的鼓勵生育政策:免費產檢、減少生產的醫療支出、陪產假、育嬰假、安胎假以及發放生育津貼、育嬰津貼、保母津貼仍未見成效,近日再加碼,一方面考慮加發幼兒津貼,另方面提高單身及無子女者健保費,強迫「做功德」。


台灣人口密度世界第一
  其實百餘年來台灣人口成長的腳步始終沒停下來,至今台灣的人口密度已高達每平方公里640人,僅次於孟加拉,居全球第二,遠高於南韓(487)、印度(333)和日本(337),大量人口堆擠在狹小的平原和盆地上,人口密度實質上已超過平原地的孟加拉。台灣長期缺水和近來接二連三的旱澇早已為大地不堪承載過多人口發出了警訊,還忍心增加這塊土地的負擔嗎?

  少子化的論述不是來自人口數目太少,而是結構不對,戰後大量出生的嬰兒潮年已過百,新生兒遞補不及,加上平均壽命延長,使得人口結構從金字塔型變成了葫蘆型,年輕人口相對減少,滋生了養兒不足防老的憂慮,卻又因為排外心態,不考慮接受移民,於是政府無視於台灣的自然條件和財政赤字,用盡方法獎勵生育,包括百萬元求口號,同時懲罰無後者。

人口不等於勞動力
  然而人口並不直接等同於勞動力,養兒可能成為老年的資產,卻也可能成為啃老族,變成負擔。我國十五歲以上人口近一千九百萬,就業人數僅一千零三十七萬,非就業人口中除了六十三萬多失業人口之外,還有想工作隨時可工作卻未積極找工作的十七萬多人,以及百萬以上藏身於研究所、大學、補習班的潛在失業人口和提早退休人士。我國的勞動參與率多年來持續下降,特別是20-24歲的青年,因求學而延後就業,以及55-59歲資深者提前退休,勞參率都不到50%,遠低於其他先進國家,而令人心驚的是,年輕世代(20-24歲)的勞參率更低於年長世代(55-59)。若工作是個人生計的主要資源,沒有工作就成為依賴人口,以當下國人的平均壽命已近80,則大多數人一生中有一半以上的歲月都是依賴人口。政府鼓勵生育是為了儲備未來的勞動力和納稅人,但若任憑現在活生生的勞動人口投閒置散或者拚命加班,為找不到工作或無法保有工作而失去安全感;眼看著地層下陷、氷山溶化、土石流不斷,而無能為力,誰敢生育新生命?什麼樣的人會為了津貼而生?誰又能許這些新生命以希望?

定政策不能只靠統計圖
  人口不只是數字、統計曲線,而是有感覺、會選擇的一個又一個生命。要解決當下的人口問題,政府應通盤衡量環境、社會、教育、經濟政策,重新思考和規劃就業、生活、學習、發展模式,甚至家庭、照顧型態,讓已經生活在這塊土地上的人感覺到安全、尊嚴和希望。若缺乏政策整合和創新的行動力,只著眼於統計數字,非但不能解決眼前的問題,還會製造未來的禍患。
沃爾瑪歧視女性 恐賠天價

美國聯邦上訴法院裁定,控告沃爾瑪公司歧視女性員工的集體訴訟案可進入審理程序,沃爾瑪恐面對數十億美元賠償。
(美聯社)
美國聯邦上訴法院26日裁定,控告全球最大零售商沃爾瑪公司(Wal-Mart)歧視女性員工的集體訴訟案可進入審理程序,成為美國史上規模最大的性別歧視官司,沃爾瑪可能面對數十億美元賠償。

舊金山第九巡迴上訴法院11位法官以六票對五票,維持之前聯邦法官將本案列為集體訴訟的判決,多達150萬名婦女可能納入原告。這項裁定使沃爾瑪承受更大壓力,若不就男女同工不同酬的告訴達成庭外和解,就須承擔敗訴的風險。

這項集體訴訟案最初由沃爾瑪六位領時薪的離職及現任女性員工在2001年6月提出,她們指控沃爾瑪給女性員工的薪水低於做相同工作的男性、女員工獲得晉升的機會少於男性、且等待升遷的時間也較久。

沃爾瑪在全球擁有8,000家連鎖店和210萬名員工。該公司指出,集體訴訟的傳統規則不應適用於沃爾瑪,因公司旗下的每家連鎖店都獨立運作。由於不存在公司全面性的歧視政策,沃爾瑪認為提出性別歧視指控的女員工,應針對個別連鎖店提起訴訟。

這項裁定對身為美國最大雇主的沃爾瑪是一大打擊,因為若上訴法院拒絕給原告集體訴訟地位,會迫使女性員工個別提告,如此一來,提告的人數可能銳減,因訴訟費用高昂。

沃爾瑪的辯護律師說,沃爾瑪打算上訴到最高法院。沃爾瑪在聲明中說:「六票對五票的投票結果顯示法官的立場嚴重分歧,無法令人心服,我們正考慮所有選項。」

喬治城大學法學院教授伍夫曼說:「中小型訴訟常不了了之,集體訴訟是對付資源龐大的大型公司的唯一途徑。」

今年3月,沃爾瑪宣布已就性別歧視訴訟案與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EEOC)達成和解。沃爾瑪同意支付約1,200萬美元達成和解,並同意改善聘雇程序及培訓計畫。

【2010/04/28 經濟日報】

沃爾瑪歧視女性 庭外和解可能性大

沃爾瑪被控歧視女性員工案,已經法院裁定進入集體訴訟的審理程序,雖然沃爾瑪聲稱要上訴,但未來仍可能走向和解之途,因為原告律師已表達樂意討論庭外和解的可能性。

法律專家說,集體訴訟案的原告和被告,都有誘因在案件進入審判程序前達成和解,因為兩造對於陪審團的判決難以預料,有時原告可獲鉅額賠償,有時連一毛錢都拿不到。

原告律師團成員、提供法律扶助的影響力基金(Impact Fund )執行長塞里格曼不願意透露,目前是否正與沃爾瑪協商和解。

此案關鍵在於懲罰性賠償,沃爾瑪可能被迫支付超過真實損害的賠償金。法院將這個問題留給承審法官決定,被告能否在集體訴訟的基礎上尋求懲罰性賠償,或必須個別求償。

未參與此案的華盛頓特區律師婁爾伯說,如果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的裁定確立,沃爾瑪將面臨可觀的訴訟支出。婁爾伯指出:「沃爾瑪可能必須提供與聘雇決定相關的數十萬封電子郵件或資料。」(取材自華爾街日報)

【2010/04/28 經濟日報】



本文於 修改第 3 次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0415&aid=3933136
(轉貼)女將官樣板 不能保障兩性平權
推薦0


梅峰健保免費公投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女將官樣板 不能保障兩性平權

  • 2010-03-15
  •  
  • 新聞速報
  •  
  • 【中時電子報/綜合報導】

    男女平權所有執政者都說要貫徹,不過從安胎假乃至於柴惠珍少將逼退事件,皆凸顯出上位者口惠實不惠的怠惰,未來只有公職女性敢提出的安胎假,乃至於刻意製造樣板的晉升女將軍,事後皆證明是兩性平等的傷害而已。

    民國九十五年二月間,當時呂秀蓮副總統曾經邀約多名女軍官茶敘,當時台灣「珍珠女少將」柴惠珍及潘愛珠也在列,現場女性軍職人員大吐苦水,抱怨「精進案是女軍官的痛」、也有人「怕資歷中斷,不敢生孩子」等等。當時呂秀蓮雖然有交代國防部要改善女性軍職人員的工作環境,不過連總統都換人做做看了,從柴惠珍少將事件依舊看得出來國防部還是原地踏步。

    不過扁政府時代刻意樹立女將官樣板的作法,很多男性軍人並不服氣,他們認為以兩性平等做幌子,反而在軍中又創造出性別特權。前一陣子的女士官兵是否享有日常勤務上的優待,就備受各界議論。而柴惠珍少將由陳水扁一手拔擢,這次逼退事件是否隱含著秋後算帳的意味?還是軍中對於性別特權的反撲。

    所謂兩權平等的真諦就是女人可以跟男人一樣優秀,甚至做的更好,以美軍為例,長久以來皆為女性禁地的潛艦也要開始接納女性官兵,這不是女權運動的勝利,而是女性軍職人員憑自身表現爭取而來。在部隊這種特殊環境中,我們要消弭的應該是體制上對於女性軍職人員的歧視,軍營生活設施要考慮女性的隱私與安全。

    這些基本功夫不理,硬要製造出女性將官樣板,或是將女性軍職人員安插能夠上下班的優差裡,都只會治絲益棼,反而更加傷害女性在軍中的地位。

「沒想到妳的小嘴巴講起話來這麼可愛」 遭逼退女將軍柴惠珍:男同僚很不尊重女性

  • 2010-03-15
  •  
  • 中國時報
  •  
  • 【吳明杰/專訪】
 身為國軍首位兵科女將軍,曾在以男性為主體的軍中世界意氣風發的柴惠珍(本報資料照片/鄭履中攝)

 身為國軍首位兵科女將軍,曾在以男性為主體的軍中世界意氣風發的柴惠珍(本報資料照片/鄭履中攝)

影音》逼退女將軍?高華柱:軍中很尊重女性

影音》逼退女將軍?高華柱:軍中很尊重女性

     身為國軍首位兵科女將軍,曾在以男性為主體的軍中世界意氣風發的柴惠珍(見右圖,本報資料照片/鄭履中攝),去年過年前突被告知需卸下專長的通資職務、轉調待退的陸軍委員,一度心情低落到病臥床榻整個月。柴惠珍坦承,剛開始她確實無法接受辛苦奉獻的軍旅生涯就此告終,但現在她已經重新找到定位,只是跟國防部有關的事她都不想再碰。

     談到軍中兩性問題,柴惠珍直言說,軍中很多男性真的不懂如何和女性相處和互動,這是軍中兩性問題的最大關鍵,即使她都已晉升到少將,仍有軍中男性對她講話不尊重。

     她透露說,自己在軍中都盡量不穿裙子,無論是工作上或外表上都讓自己看起來像個男人,沒想到還是曾有軍中男性同僚跟她說,「我以為你很像男人,沒想到妳的小嘴巴講起話來這麼可愛!」讓她感覺很不被尊重。

     她也舉例說,有些男長官以為讓她少做事,就是尊重女性,所以刻意不派重要任務給她參與,而如此也會有男性官兵認為,這樣男女同酬不同工,也難怪會出現問題。

     至於國防部否認逼她退伍的傳言,柴惠珍說,她是在去年二月一日過年前,突然被告知要從通資次長室的處長職務,調往待退的陸軍委員一職,當時軍方告訴她,原因是她「久任一職」,事前她根本沒有被告知,也沒有選擇,只能在過年期間匆忙打包離開。

     柴惠珍說,其實軍中久任一職的人還很多,為何突然調她,當下令人無法接受,但她後來想想,確實是有長官對她不滿,也許跟她是女性無關,反而可能是因為她無意間阻擋一些軍中採購案,導致當時軍中掌權的人要她離開通訊綜合處長職務。

     她表示,其實她轉調職務與買官案並沒有任何關係,被監委調查已是後來的事,她猜測自己遭到檢舉,可能是因為晉升時是民進黨執政,因此被冠上親綠色彩,加上自己也阻礙了一些人晉升,但實際上她和綠營根本毫無淵源,自己被提拔晉升少將也是經國防部審核的。

     柴惠珍說,離開軍中後,他去年四月生了一場大病,每天躺在病床上想,自己該重新找到方向,後來轉調陸軍委員後,她就幫忙做翻譯工作,雖然和通資專長無關,但也覺得很愉快。

     雖然擁有留美博士學歷,但因女兒到日本留學,柴惠珍也跟一般學生一樣去補習班報名學習日語,前後學了半年。她表示,自己早已走出心情受到打擊的日子,今年元月退伍後轉任資策會做研究,也還是可以從事與資訊有關的工作,雖然資策會也有轉包國防部的研究案,不過柴惠珍說,「跟國防部有關的事我都不想再碰了!」

續查買官柴疑軍方要她別多話

  • 2010-03-15
  •  
  • 中國時報
  •  
  • 【吳明杰/台北報導】

     監委查案,國防部信不過?國軍首位兵科女將軍柴惠珍因遭檢舉買官被監委調查,但查無實據,監委余騰芳等人已還當事人清白。未料日前柴惠珍遭軍方逼退的消息曝光後,柴旋即卻又被軍方「提醒」,軍法單位還將繼續針對她晉升少將的「人事小瑕疵」深入調查。

     軍方這項舉動讓柴惠珍不解,為何監委都說她是清白的,國防部還不相信,她懷疑軍方可能有意藉此要她少說話。

     對於為何在監委已完成調查後,軍檢又突然對柴惠珍展開調查,國防部軍法高層澄清說,軍檢從未被高層交待要特別查柴惠珍的晉升案,柴被檢控買官案,是去年軍中肅貪行動後,就連同其他在晉升過程有違常的一百五十二名將領,由國防部廉政小組送交軍檢調查,她原本就是其中之一,並非最近才刻意去查她。

     至於為何監委調查都已結案,柴惠珍在軍檢的案子卻還在查,該名軍法高層說,監委查案和國防部沒關連,監委是針對行政部分,軍檢則針對刑事部分,軍檢不清楚監委查了哪些內容,因為監委的資料也不會給軍方,加上監委是接獲別的檢舉,因此就算監委查完也不代表她沒問題,同樣軍檢繼續查也不代表柴惠珍就有問題。

     軍法官員說,既然國防部已把柴惠珍的案子送交軍檢調查,軍法部門就必須把整個程序走完,會拖這麼久還沒結案的原因,可能是因為軍事檢察官還要調閱銀行帳戶資料,或是約詢證人,但據他所知,柴惠珍的案子目前也沒發現買官的新事證。

     對此,柴惠珍表示,監委也曾質疑為何她晉升少將的時間比較短,後來經解釋說明,監委也能理解她所屬通資專長的兵科,因人少所以晉升比較快,調查結果說她的晉升在人事上只是「小瑕疵」,但並無涉及買官案。柴說她無法理解,既然監委都說是小瑕疵,為何軍檢突然還要調查她,讓她相當困擾。

     柴惠珍指出,先前傳出軍中買官少將行情是一百萬,那她很慶幸自己省下這一百萬,她也不怕軍方查,只是「感覺很不好」;因為去年國防部毫無理由的突然要她退伍,自己後來也學習過新的人生,現在日子調適得很愉快,實在不希望再被這些無端指控影響。



本文於 修改第 1 次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0415&aid=3905336
(轉貼)咱的社會-兩性平權 軍校該總檢討
推薦0


梅峰健保免費公投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首位兵科女將軍 傳遭逼退

  • 2010-03-08
  •  
  • 中國時報
  •  
  • 【吳明杰/台北報導】
 ▲國軍首位兵科女將軍柴惠珍,不久前才傳出因被檢舉買官遭調查而遭逼退,後來監院還其清白,不過柴惠珍卻已在今年元月黯然退伍。(本報資料照片/鄭履中攝)

 ▲國軍首位兵科女將軍柴惠珍,不久前才傳出因被檢舉買官遭調查而遭逼退,後來監院還其清白,不過柴惠珍卻已在今年元月黯然退伍。(本報資料照片/鄭履中攝)

影音》首位兵科女將軍 傳遭男性長官逼退

影音》首位兵科女將軍 傳遭男性長官逼退

     馬英九總統要國防部藉由改軍歌落實軍中兩性平權。諷刺的是,國軍首位兵科女將軍柴惠珍,不久前才傳出因被檢舉指控買官遭調查而遭逼退,雖然後來查無實證,監院也還其清白,不過柴惠珍卻已在今年元月黯然退伍。軍中傳聞直指,柴惠珍是被軍中男性長官打壓甚至逼退。

     對於柴惠珍是否遭逼退,國防部高層官員澄清說,柴惠珍退伍原因和被黑函檢舉無關,與監院調查也無關,純粹是因為柴惠珍擔任通資次長室處長職務已長達四年多,因為久任一職不符軍中慣例,也會影響後期人事晉升,所以才會協調柴惠珍辦理退伍。

     柴惠珍是國軍首位兵科女少將,擁有美國雪城大學資訊工程博士學位,原本是北一女、台大園藝系畢業,後來因為投考國防醫學院生化研究所,才轉而從軍,但也卻因為並非三軍官校體系出身,因此在晉升過程一再遭到質疑。

     柴惠珍在民國九十五年元月晉升少將後,即帶領軍中通資部門建立首支國軍網軍戰力,也就是外稱的「老虎小組」,因為擁有資工專長,因此有別於過去被視為官校正統出身的女將軍。

     但據了解,除了先前曾提拔她的前任通資次長林勤經之外,後任長官與柴惠珍在資電作戰上的理念卻出現不合,早想把柴惠珍調離職務,不過因為柴惠珍缺乏部隊歷練,無法回陸軍任職,因此才會導致柴惠珍只能久任一職,最後因無缺可佔被迫退伍。

     據了解,柴惠珍原希望繼續在自己專長的通資室任職,去年十一月被調任閒差的陸軍委員職務後,即形同待退,還等不到一年待退時間,柴惠珍就自己打報告退伍,顯示對軍中近乎「逼退」的作法相當不滿。

     對於傳聞柴惠珍遭男性長官打壓而離開軍中一事,有將領直言,雖然柴惠珍擁有博士學位和資工專業,不過因柴未經過軍種歷練,原本在升遷上就屬特例,如果不是因為女性,恐怕還不見得有機會晉升將軍,而當年為了晉升柴惠珍出任少將,與她同期的一堆優秀同學反倒升遷無望,如果軍中有打壓她,怎會讓她成為女將軍?

     至於柴惠珍因被檢控而遭調查,將領說,另一位曾任軍事發言人的女將軍池玉蘭(現總政戰局文教處長)也遭查,但也沒聽說被逼退,在馬總統下令肅貪後,國軍將領人人都被查,豈不所有將領都遭到打壓。

     不過也有將領認為,柴惠珍因為是女將軍,縱然有資格和專業,然軍中不少人還是認為她是因為女性才晉升將軍,不僅無法認同她的專業,還用放大鏡檢視她的學經歷,讓柴惠珍一直承受很大壓力。

改編軍歌豈能落實兩性平權

  • 2010-03-08
  •  
  • 中國時報
  •  
  • 【吳明杰/特稿】

     把大男人主義的軍歌改一改,就能落實軍中兩性平權?這種形式主義和當年阿扁把「大中至正」換成「自由廣場」以圖去蔣化有何不同?軍中男女平權爭議在於人事升遷、工作任務派遣等結構性問題,改編軍歌並無助於落實兩性平權的大局。

     世界各國的軍隊都面臨軍中兩性平權的問題,國軍近年來陸續增加女性官兵的招募和培訓,不僅出現女飛官、女艦長,現在連女蛙人、女憲兵都有,過去也陸續晉升了四位女將軍;但這些和男性競爭的優秀女性官兵,卻面臨極大壓力,而壓力來自於軍中瀰漫男性官兵的不尊重心態與制度的無形歧視。

     男女在先天身心上的差異,原本就讓女性在從軍時更加辛苦和弱勢,確實需要相對保障,但軍方屢屢大肆宣揚國軍又出現女軍官、女蛙人,甚至還大肆宣傳「正妹士官」,顯見還把女性官兵當成樣板宣傳,此作法與三軍統帥要改編軍歌一樣,仍停留在形式主義。

     其實,軍方應該做的是,如何在人事考核和任務派遣上,讓女性官兵有更客觀和合理的公平待遇。換言之,讓女性的升遷與職務的適任與否,是靠其真才實料,而不是男性官兵普遍存在「因為她是女性,所以才…」的異樣眼光。

美國海軍一女艦長因粗暴對待下屬遭革職

  • 2010-03-08
  •  
  • 新聞速報
  •  
  • 【中廣新聞/陶泰山】

    美國媒體披露,美國海軍(考彭斯號)飛彈巡防艦女艦長(霍莉·葛拉夫)因濫用職權、粗暴對待下屬遭到解職。

    海軍督察長辦公室收到3件匿名投訴後於去年6月對葛拉夫展開調查。這些投訴說她粗暴對待下屬且以權謀私。

    厚達50頁的調查報告顯示,在接受問詢的36名(考彭斯號)官兵中,有29人說曾受到葛拉夫言語侮辱,抱怨艦長對他們惡言相向,當著眾人的面管他們叫白癡、蠢貨。一名軍官投訴時說,艦長曾像對待小孩一樣命令他長時間罰站。

    最近,曾飽受葛拉夫羞辱的軍官在網上發起對她的討伐,他們給葛拉夫起了個外號叫(可怕的霍利)。調查人員認定葛拉夫粗暴對待下屬,而且還認定她讓部屬幫她遛狗,並讓一名會彈鋼琴的軍官到她家中為耶誕派對助興。官兵們還投訴她指揮考彭斯號去年2月在日本沖繩海域與一艘美國驅逐艦展開飆船,危及軍艦及艦上人員安全

    按照英國(泰晤士報)報導,葛拉夫身為美國海軍飛彈巡防艦首位女艦長,也是美國海軍最有名的海軍軍官之一,原本有望擢升為海軍少將。

    美國海軍今年來已將包括葛拉夫在內的6名指揮官解職。

咱的社會-兩性平權 軍校該總檢討

  • 2010-03-08
  •  
  • 中國時報
  •  
  • 【林之丞/高雄市(自由業)】

     馬英九總統出席內政部慶祝國際婦女節百周年記者會,和日前通過海軍陸戰隊「天堂路」考驗的女下士徐郁婷合唱海軍陸戰隊隊歌,他認為陽剛有力的歌詞「男兒壯志最豪雄」隱藏兩性不平等,建議修改歌詞。馬總統的「提示」十分有理,陸戰隊確應「從善如流」,其他軍種也應比照辦理。

     過去,台灣軍中幾乎都是男性的天下,無論是義務役、志願役,從軍者九成以上都是男人,也因而軍歌歌詞也都以表現男人英勇、雄壯、威武的氣概為主;然而,近年投入軍中服務的女性日多,甚至有的已當上將軍,但昔日「男人本位」的軍中風氣,似乎還跟不上時代的腳步,對於倡導男女平權的時代趨勢,非但落後甚多,甚至背道而馳,對於在軍中任職的「姐妹」,實是不夠尊重。

     馬總統在歌唱陸戰隊隊歌時,發現歌詞中存在兩性不平等的問題,固然說明了馬總統對兩性平權的重視,但何嘗不是暴露了軍方依舊充滿大男人沙文主義,否則不待總統說話,早該主動修正歌詞乃至其他有違兩性平權的措施了。

女將軍遭逼退?國防部:非事實

  • 2010-03-08
  •  
  • 新聞速報
  •  
  • 【中央社】

     國防部今天表示,將軍柴惠珍去年2月1日調任陸軍司令部,是正常職務調整,因個人生涯規劃,今年1月1日辦理退伍,媒體報導「首位兵科女將軍,傳遭逼退」並非事實。

     中國時報報導,國軍首位兵科女將軍柴惠珍,不久前才傳出因被檢舉涉買官遭調查而遭逼退,雖然後來查無實據,監察院也還她清白,但柴惠珍卻在今年元月黯然退伍。軍中傳聞直指,柴惠珍是被軍中男性長官打壓甚至逼退。

     對此,國防部下午發布新聞稿表示,國軍軍職職務調整,都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及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秉持「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原則,未因性別有所不同。

     國防部說,柴惠珍在2003年3月16日調任通次室通資安全處長,到去年2月1日調任陸軍司令部,在通次室任職5年多,屬一般正常職務調整,無特殊或異常。990308



本文於 修改第 1 次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0415&aid=3896493
郝龍斌嚎哮!男女會平等?(轉貼)郝龍斌:一直優先考量女性員工的升遷!
推薦0


梅峰健保免費公投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北市女主管升遷歧視?郝龍斌:男女平等

 婦女節百周年 議員批北市府男主管佔大多數 / 陳珮琦

今天是婦女節,台北市議員李文英公布一項數據,質疑市府部分局處明顯阻撓女性升遷,有嚴重性別歧視。台北市長郝龍斌回應,就任以來一直優先考量女性員工拔擢。

民進黨籍市議員李文英、王孝維舉行記者會指出,包括環保局、捷運局等16個局處的女性員工比例都超過4成,以主管人事任免的人事處為例,女性員工超過7成,但7名1級主管中,女性只佔1人,已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

李文英指出,過去由於刻板印象,女性多從事一些行政工作,但事實證明許出女性在主管職務都能有比男性更傑出的表現。例如現任大同警分局分局長湯明珠的表現,就勝過前幾任男性分局長表現。

郝龍斌隨後回應表示,就任台北市長以來,一直優先考量女性員工的升遷。他也一向認為,男性、女性的能力是相同的,如何爭取女性在職場上升遷的機會、工作環境的改善,也是上任以來的重點政策。

郝龍斌利用婦女節機會,贈送玫瑰花束給市府大樓女性清潔人員,感謝她們平日早晚維護市府大樓整潔的辛勞,並透過府內廣播系統,祝福市府女性員工及洽公民眾婦女節快樂。

郝龍斌表示,女性是現代和家庭中最重要的力量,許多女性同仁身兼數職,白天要上班,下班後還要照顧家庭和孩子,身為台北市長,他要特別謝謝女性同仁一直以來為工作、為家庭的奉獻和努力。

郝龍斌提醒男性同仁,要多多照顧、呵護女性同事,也祝福所有女性同仁更健康、更美麗、更快樂。

【2010/03/08 中央社】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0415&aid=3896435
馬桶!最可惡的蛋頭(轉貼)陸戰隊歌好 MAN 馬建議改歌詞
推薦0


梅峰健保免費公投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去「男兒」化 半數軍歌得挨刀

目前國軍軍歌當中,「男兒」一詞使用極廣,如果真的要改歌詞,牽動幅度相當可觀,大約半數的軍歌都得挨刀。其實不只是我國,各國軍隊近年在「尊重傳統」與「性別平等之間」,都遭遇類似的困擾。

例如美國海軍官校在二○○四年將校歌「Blue and Gold」改詞,sailor men(水兵)改成sailors;但陸軍與空軍的軍歌依然保留men與boys。

而在英國,具有三百年歷史的軍歌「英國擲彈兵」,以及號稱威爾斯精神的「哈勒的人們」,還是繼續使用男性的hero與men。

目前國軍軍歌當中,在各軍種「隊歌」與「校歌」等級,除了陸戰隊隊歌的「男兒到此最豪雄」之外,倒沒有明確出現「男性專屬」字眼。不過一般軍歌,類似用語就非常多:包括「男兒」、「好漢」、「弟兄」等等,幾乎俯拾即是;特別照顧到女性、提及「兒女」的例子,反而極少。

在國內,過去改寫軍歌歌詞最大的因素是政治,例如「反共復國歌」的「消滅朱毛」,在毛澤東、朱德死後就改成「消滅匪幫」,後來因為政府不再宣揚反攻大陸,這首歌也鮮少再唱。

「我愛中華」這首歌的「消滅共匪」也變成「莊敬自強」,但是在綠營上台後,還是因「中華」而被點名停唱;陸軍官校校歌也因「怒潮澎湃黨旗飛舞」,在扁政府時代出現「只能奏樂不准唱」的局面,直到政黨輪替才結束。

此外,像是「九條好漢在一班」,因為有人質疑每個班未必都是九人,有時被改唱成「英雄好漢在一班」。


※延伸閱讀》
‧國防部:通盤檢討軍歌 落實性別平權
‧19歲大眼美女 苦痛淬成蛙人
‧現代花木蘭 一身好功夫

【2010/03/07 聯合報】

陸戰隊歌好MAN 馬建議改歌詞

馬英九總統昨天與女蛙人徐郁婷(右)一起唱海軍陸戰隊歌,他說,「男兒壯志最豪雄」的歌詞不符男女平權,應該要改了。
記者周永受/攝影
海軍陸戰隊是國軍最精實部隊,馬英九總統昨天公開表示,陸戰隊隊歌的歌詞不符男女平權,應該要修改;他笑著說,陸戰隊唱著「男兒壯志最豪雄,那女兒怎麼辦」?

馬總統明確表示,過去是巾幗不讓鬚眉,現在是巾幗超越鬚眉,他會請行政院檢討所有法規、文書、軍歌,「讓婦女感受這也是屬於她們的團體」。

國防部發言人虞思祖表示,基於性別主流化,以及國軍當中女性官兵比例日漸上升,國防部將依照總統指示方向,研修符合性別平權的軍歌。

內政部昨天舉辦慶祝國際婦女節百周年記者會,邀請十位傑出女性出席,其中六位軍人,包括首位女性戰機飛官陳君宜,日前通過海軍陸戰隊「天堂路」測試的女蛙人徐郁婷等,陸戰隊後備少校退伍的馬總統上台致詞時,力邀徐上台合唱陸戰隊歌。

海軍陸戰隊的隊歌,歌詞全文是「為海軍收戰果,為陸軍作先鋒,空中炸彈,艦上砲聲,隆隆隆隆隆,水上策飛馬,灘頭建奇功,男兒壯志最豪雄,高揚青天白日滿地紅,四海起雄風。」

合唱隊歌後,馬總統接著說「各位聽這個歌詞,男兒壯志最豪雄」,他當場反問徐郁婷「妳看到這句話有什麼感覺?」豈料,徐一時反應不過來,竟回覆「沒有感覺」,台下一陣笑聲。

馬總統接著對徐郁婷說「妳回去建議好不好,妳說總統建議的!」台下官員馬上報以熱烈的掌聲,徐郁婷則靦腆地點點頭,緩緩步下講台。

不過,陸軍中將退役的立委帥化民則認為,在部隊中推動性別平等,恐怕改歌詞不是第一要務。帥化民說,軍歌歌詞不是不能改,但對軍隊來說,保留傳統也是一樣的重要。

他說,例如法國國歌「馬賽曲」,寫於大革命時代的歌詞,以現在標準看充滿殺戮與血腥,但是法國人也不會說「國歌教壞小孩」而要廢除。總統如認為改軍歌就可以促進軍中性別平等,就顯得搞不清楚當務之急。

※延伸閱讀》
‧國防部:通盤檢討軍歌 落實性別平權
‧19歲大眼美女 苦痛淬成蛙人
‧現代花木蘭 一身好功夫

【2010/03/07 聯合報】

國防部:通盤檢討軍歌 落實性別平權

總統馬英九促修改海軍陸戰隊隊歌,落實男女平權。國防部發言人虞思祖今天表示,將依據馬總統指導,儘快研修符合性別平權的歌詞內容。

馬總統在慶祝國際婦女節百週年記者會上談到,海軍陸戰隊過去沒有女兵,現在有女兵,還通過「天堂路」考驗,但陸戰隊歌歌詞「男兒到此最豪雄」,沒有做到男女平等,建議修改。

事實上,不僅陸戰隊隊歌,許多軍歌都有馬總統所提的情況。例如耳熟能詳的「勇士進行曲」,歌詞為「男兒立志在沙場,馬革裏屍氣豪壯,金戈揮動耀日月,鐵騎奔騰撼山崗」,裡面只提到「男兒」。

「英雄好漢在一班」歌詞「英雄好漢在一班,英雄好漢在一班,說打就打,說幹就幹,管它流血流汗」,裡面的「英雄好漢」,只強調男性氣概。

海軍的「可愛的水兵」歌詞,「長天青旭日昇,晶波萬里光明浩蕩,艦群活躍著可愛的水兵,中華男兒忠勇甚」,歌詞中一樣只有「男兒」。

虞思祖說,性別主流化是國內外趨勢,軍中女性比例越來越高,國防部會依據總統指導,研修符合性別平權的歌詞內容。

至於時程,他表示,因為要通盤檢討,國防部會儘快完成任務。


>>上聯合便利貼 (iPost.udn.com) 週週送筆電!

【2010/03/06 中央社】

19歲大眼美女 苦痛淬成蛙人

我做得到
十九歲的黃雅歆昨天在挑戰「天堂路」時,露出痛苦的神情,最後她通過考驗,成為陸戰隊歷來第七位女蛙人。

記者謝龍田/攝影

志願役女兵黃雅歆立志當蛙人,接受八周的嚴苛訓練後,昨天咬緊牙關通過滿佈尖銳礁石的「天堂路」,在血淚與汗水中成為海軍陸戰隊兩棲偵搜大隊歷來第七位女蛙人。

十九歲的黃雅歆。
記者謝龍田/攝影
「很苦、很難、很痛,但我不怕!」才十九歲、台南市長榮中學體育科畢業的黃雅歆說,國中看到女蛙人新聞,就立志要當女蛙人,母親雖反對,她仍毅然參加。昨天通過天堂路的考驗時,和為她加油的姊姊抱在一起,喜極而泣。

高中時還是一位大眼美女的黃雅歆,經過嚴苛的蛙人訓練,全身黝黑,已不復昔日嬌柔模樣。她說,現在最想洗個澡、吃頓大餐,再好好睡一覺。

「加油!不要放棄!」昨天上午加油聲響徹海軍左營基地厚綵營區,陸戰隊兩棲偵搜大隊第一百卅一期的十三名學員,依慣例要通過「天堂路」洗禮。

「天堂路」滿布尖銳的石頭,學員要在上面做俯臥打水、仰臥打水、仰臥倒立、手足並用、腿部運動、背部運動、跪臥挺腹及仰臥挺身等動作。雖然只有五十公尺,卻好像沒有止盡。

已六天五夜沒閤過眼的學員,一臉疲憊地在石頭上滾、翻、爬,教官還不時以水淋在學員身上,幫他們提振精神。黃雅歆不讓鬚眉,也像男學員一樣,在石頭上時俯時仰,還要大喊「殺!」將自己從崩潰邊緣拉回來。石頭劃破她的皮膚,血水染紅了石頭,學員咬緊牙關,痛到幾乎麻痺。

黃雅歆和部分學員因動作不標準,數度被教官吹哨,下令重做。如此數回,折騰半個多小時,讓在場加油的學員親友難過得落淚。這十三人昨天終於闖過天堂路,從陸戰隊指揮官夏復華手中接過偵搜大隊臂章。

陸戰隊表示,這一期有四十五人受訓,經八周嚴格的體能訓練,淘汰廿九人;其餘十六人參加克難週測驗,最後只剩十三人。黃雅歆受訓總成績九十分,在十三名結訓學員中排名第四。


>>上聯合便利貼 (iPost.udn.com) 週週送筆電!

【2010/02/07 聯合報】

現代花木蘭 一身好功夫
通信一兵李鈞薇,加入海軍陸戰隊莒拳隊,她表演手肘破6磚,獲得如雷掌聲。
記者鄭光隆/攝影

21歲的李鈞薇從軍,加入海軍陸戰隊的莒拳隊,是隊中唯一女性,昨天隨敦睦艦隊到訪安平港,她表演以手肘擊破6磚,獲得如雷掌聲,展現巾幗不讓鬚眉的豪氣,她正一步步實現自己的夢想。

敦睦艦隊遠航支隊長陳新發說,遠航支隊有油彈補給艦武夷艦、張騫艦及西寧艦,還有柴油潛艦海獅號等,共有17名女性官士兵。柴油潛艦首次在安平港亮相,今天上午9時到下午2時,還開放參觀。

柴油潛艦海獅號全長306呎、浮航重1830公噸、潛航2400公噸,有5400匹馬力,可發射魚雷10管,巡航半徑4500海里。

陳新發說,海獅號雖已有65歲高齡,全球只剩台灣使用,但性能不差。

艦隊靠岸後,莒拳隊員在碼頭展開表演,隊中唯一的女性李鈞薇先以手肘破磚、接著又以飛腿劈板,贏得在場觀眾熱烈的掌聲,不少民眾爭相與她拍照,並獻花給她。

李鈞薇說,她從國小3年級練習跆拳,目前是3段,去年投效軍旅,由於她高中時念體育班,體能訓練量足夠,部隊1天10多小時的體能訓練難不倒她,但卻會想家,尤其在新兵訓練中心時,常躲在角落獨自啜泣。

「大學那麼多,讀大學後也只能選擇平凡,我決定挑戰全新的事物,於是毅然從軍」,李鈞薇的父親當初雖反對她的決定,後來被她誠懇說服,支持她成為現代花木蘭。

【2008/03/04 聯合報】



本文於 修改第 2 次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0415&aid=3894796
蛋頭獃腦 損人損己(轉貼)國考陸續取消性別限制 女性撐起半邊天
推薦0


梅峰健保免費公投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亞瑪遜女戰士 為作戰毀右乳
亞瑪遜部落的風俗是:婦女應當習武,並必須在軍中服一段固定時期的兵役;在這段時期中她們保持童貞。而在戰場上服役的時期屆滿以後,她們與男子交配生兒育女,但仍然掌握處理地方行政的權柄。
【前言】

歷史上許多關於我們的過去和關於我們所居住世界的疑問是沒有答案的。有的不過是古怪而已,有的卻對我們的文化本性異常重要,對我們的未來也有重大的影響力。本書涵蓋全球各地古往今來無數的奧祕傳說,從失落的大陸亞特蘭提斯到傳奇中的雄赳赳女人亞瑪遜部落,這些故事你可稱為傳奇,也可稱為神話,至於這些神話是真是假,則由讀者自己決定。

神話中的女戰士──亞瑪遜的女性傳奇

紀元前第一世紀時,西古魯斯(Diodorus Siculus)曾描述一個不容易對付的亞瑪遜(Amazon)部落:「這些人住在利比亞的西部,在當時有人居住於世界的邊緣上。」

他說這是一個和任何世人在此之前所聽過的不一樣的社會。

因為他們的風俗是:婦女應當習武,並必須在軍中服一段固定時期的兵役;在這段時期中她們保持童貞。而在戰場上服役的時期屆滿以後,她們與男子交配生兒育女,但仍然掌握處理地方行政的權柄。

今日,這些亞瑪遜女戰士是希臘最著名和流傳最久的虛構故事之一。但是她們果然曾經存在過嗎?如果確曾存在,又確曾如今日許多人認為的──果然毀傷了右乳以便捥弓和擲矛嗎?

常常有人說,「Amazon」這個字意謂「無乳」,乃由希臘文「無」(a)和「乳」(mazos)而來(──mazon是「mastos」的異體字)。雖然這個語詞看起來相當好且相當明白,但實質上卻是比它更為複雜,例如「a」可以有兩解,因而「亞瑪遜」可意謂「無乳」或「乳房豐滿」。

使事情更複雜的是:尤其不僅是希臘文,也是古伊朗文、希伯來文、蒙古文、哥德文、梵文、亞美尼亞文(Armenian)、腓尼基文和斯拉夫文的語源看來,「亞瑪遜」可作下面諸多意思解釋:

不能接近、無可匹敵
沒有男人
沒有光榮
有束緊甲冑或衣服的束帶
同居
全是女人
戰士
青年
強壯
淪落的婦女
優異的婦女
童貞女
月神的兒女
母主
魁偉的女人

所謂毀去乳房的傳說,乃源自希波克拉底(Hippocrates,大約是紀元前四六○至三七○年間的人)。他說當亞瑪遜尚在襁褓中時,其母親便用一火紅的工具燒灼其右乳,使它不能發育;並使右乳所有的物質和氣力均引入右肩和右臂。

雖然荷馬(Homer)的《伊里亞特》(Iliad)最先提到這些孔武有力的亞瑪遜女人,但這部偉大的史詩只是順便一提,說這些戰場上的女人戰技可以比得上任何男人,而未提到毀傷乳房這件可疑的事。毀乳的神話到紀元前五世紀時流傳較廣,不過大家對於她們為什麼毀去乳房一事卻有不同的意見。有人說毀乳是為了方便捥弓或投擲標槍;又有人說是為了將毀去乳房的生命力支引到投擲標槍的手臂上。

又有些人談到她們的凶猛殘暴,說她們供養男人為其性奴隸,又殺死自己親生的男孩(或把他們丟棄在荒郊野外令其自生自滅)。

希羅多德(Herodotus,約紀元前四八四至前四二五年)的《歷史》(Histories)一書記載這些亞瑪遜的事蹟最詳。希氏談到她們中的一群如何被風吹過亞佐夫海(Sea of Azoz)進入塞西亞(Scythia)。希臘人把她們囚禁起來,但她們起而反抗,並把這些擄掠者統統殺死(配得上她們的,塞西亞文叫「殺男人者Oiorpata」)。她們是因為不熟習船隻或航行,控制不了自己所乘的船隻,而被吹到塞西亞,最後在一個稱為克瑞姆尼(Cremni)的地方著陸。

亞瑪遜把遇到的一群馬抓起來,騎馬走向內陸,一路之上劫掠人口聚落,塞西亞人無可奈何。他們從未見過這麼奇異兇猛的戰士入侵自己的領土。他們假設這些人是男子,並上前迎戰,可是在檢驗對方死亡戰士的屍體時,卻吃驚的發現自己的新敵人事實上竟是女人。

塞西亞人決定不再殺她們,乃派遣了一隊與她們人數相當的青年男子,命令他們在入侵者附近紮營,但切不可再與她們作戰。如果女人們向他們走來,他們便應當撤退;如果女人們停下來,他們便應當再度在她們附近紮營。塞西亞人這樣做的原因,是因為想要這一勇敢高尚種族的女子給他們生下孩子。

這些青年男子便出發,並依照命令行事。於是這兩個陣營彼此逐漸接近。當亞瑪遜發現對方無意傷害她們時,乃讓他們更為靠近一點。不久有一個青年男子遇見對方一個單獨的女子。她沒有拒絕他,而允許他躺在她身邊。雖然他們二人語言不通,但是她用手勢使他了解,她希望他明天再回到這個地點來,並帶另一個男人一塊來。

這個男人回到自己的營帳,並告訴營中的人說發生了什麼樣的事,次日他果然依女人所要求的帶了一個夥伴回來。那個女人也帶著自己的一位夥伴回到這個地點。就這樣這男女兩群人最後結合在一起。雖然這些男人學不會亞瑪遜的語言,但後者很快便學會塞西亞語。

男人告訴她們說自己有父母和產業,並希望帶她們一起回到族人那兒,當他們的妻子。但是亞瑪遜回答說她們不能和塞西亞女人住在一起,因為塞西亞女人住在拖車中,到女人工廠工作,既不外出狩獵也不到別處去。亞瑪遜捥弓射箭、投擲標槍和騎馬,對於家庭生活與責任一無所知。她們知道自己永遠不會和塞西亞女人合得來,因而提出一個折衷的辦法:男人回家拿到他們份內的財產,之後和亞瑪遜妻子成家。

這些男人同意這個辦法,因而回家去要自己的一份繼承財產。但是當他們回到亞瑪遜的營帳時,亞瑪遜告訴他們:說自己既慚愧又害怕住在這個地方,因為她們曾搶劫和傷害塞西亞國及其國民。她們說:「由於你們認為以我們為妻是對的,那麼和我們一起走──我們離開這個國度並橫渡塔那河(River Tana)。」

男人們也同意了,於是這群男女一起渡過塔那河,向東走了三天,又向北走了三天。希羅多德這個故事的結尾是:

到達了她們現在住的所在地以後,她們定居了下來:由那時以後,騷若瑪泰(Sauromatai)的婦女仍過著她們自古以來的生活,或是和男人一起,或是單獨騎馬出獵,經常作戰,穿著一如男人。騷若瑪泰人使用塞西亞語言,但最初說得不好,因為亞瑪遜並未徹底學會塞西亞語。至於婚姻,她們的規則則是:一個童貞女在殺死敵方一個男子以前不得結婚。有些童貞女老死未嫁,即是因為不能達到這項法律規定的標準。

據希羅多德的說法:騷若瑪泰民族是塞西亞人和亞瑪遜的後裔。然而,雖然有考古學上的證據說明有些騷若瑪泰婦女是戰士,但卻沒有證據說她們是一個最初完全不和男人生活在一起的婦女部落後裔。

雖然騷若瑪泰民族可以被視為所有日後關於亞瑪遜神話的一個可能起源,但是考古學有關證據卻似乎不支持這一點。事實上,一直到亞瑪遜出現在希臘文學和藝術中以後的兩個世紀,歐亞大草原上才有婦女戰士的證據。因此,雖然騷若瑪泰民族似乎曾經影響到亞瑪遜的傳說,但她們卻不是這種傳說的最終來源。

事實上,沒有人知道亞瑪遜傳說是由哪兒來的,或者亞瑪遜是否真正存在過。很可能亞瑪遜是關於一個由婦女統治,或完全由婦女構成的不為人知的社會的遙遠和模糊記憶;或者這些魁梧的婦女代表存在於古代世界、由男人所主宰的社會以外的一個不為人知或未經馴服的領域。

(本文轉載自艾倫‧貝克新書《歷史難解之謎》,中文譯本由臺灣商務印書館出版發行)

國考陸續取消性別限制 女性撐起半邊天

近年女性在各項公職考試表現亮眼,過去外交領事、調查人員特考等,都有限制性別;陸續取消性別限制後,女性錄取率大幅提升,甚至超越男性,頗有女性撐起半邊天的態勢。

  考試院在2005年公布「國家考試性別平等白皮書」,也成立「國家考試性別平等諮詢委員會」,隨後,考選部逐步取消多項國家考試性別限制,希望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7條的禁止性別歧視條款,「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不過,性別工作平等法同時也規定「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近幾年,逐步取消性別限制的特考,包括外交領事人員特考、關務特考、海巡特考、調查人員特考以及司法特考中的法警類科。目前剩下基層警察特考、國安、司法3類考試,用人機關仍有報名或是錄取比例等性別限制。

據考選部資料,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特考從2006年開始,不再對錄取性別設限。2007年首度出現女多於男,當時女性錄取人數為48人,男性錄取人數為46人。2009年男女錄取性別比例更大幅拉大,男性錄取41人占41.84%,女性錄取57人占58.16%。

考選部指出,外交領事人員特考原本對女性錄取人數比例有限制,造成女性應考人間競爭激烈,引發立法委員抨擊。外交部從1996年起全面取消性別限制,而外交領事人員女性平均錄取率,也從過去的 14%,大幅提升到2009年的48%。

【2010/02/19 中央社】



本文於 修改第 1 次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0415&aid=3870409
婦女的家庭貢獻 家國的最高價值(轉貼)同工同酬到同值同酬
推薦0


梅峰健保免費公投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第二屆全國婦女國是會議論文

她們的真正平等工作權
  ——同工同酬到同值同酬的意義  

 

嚴祥鸞

中正大學勞工所
 

她們的真正平等工作權—— 同工同酬到同值同酬的意義

  不論台灣,還是西方先進工業國家的美國或加拿大,男性和女性在勞動市場的性別薪資差異是一普同現象。多數學者,特別是經濟學家多將性別薪資差異的現象,歸因於性別行業或職業隔離所致。即男、女就業的行業和職業是區隔的,男性大多就業於男性為主的職業,如醫生;女性大多就業於女性為主的職業,像護士。對此現象,新古典的經濟學者解釋為兩性人力資本不同,或女性個人自由選擇的結果,如結婚後選擇離職留在家,或者選擇兼顧家庭的工作。當台灣多數的學者仍然解釋工作場所性別區隔為影響性別薪資差距的原因,西方社會已視工作場所的性別區隔是社會制度以及政策形塑的結果(詳見嚴祥鸞,1996a)。性別化(gendered)本質上不只是原因,而是工作場所性別歧視的形式(Bielby, 1991; Lorber & Farrell, 1990;Reskin, 1991)。隨著社會變遷,產業結構的改變,世界各國的女性參與有給的勞動力市場比例增加(註一)。女性勞動參與行為的確在改變,參與率也許提高了,實質地位如性別化的職業區隔和薪資性別差異並沒有改變,台灣也不例外(嚴祥鸞,1996c;Chang, 1994)。

  實際上,所謂的女性行業或職業,所需要的技能、努力、責任和工作環境和男性的行業或職業是一樣的,但是她們的薪資就是比他們低。許多實證研究也證明,性別薪資差異反映某種程度的性別歧視,性別薪資差異就是性別歧視的形式的一種(Reskin,1991)。為達到兩性的薪資平等(pay equity)(註二),則需透過政策和法令的改革,才能改變。實質上,法令的頒佈和實踐是不同的,兩性薪資平等的立法成就是一例。例如,薪資平等法先有同工同酬(equal pay for equal work)的規定,然而勞動市場的性別行業或職業隔離非常明顯,男女被區隔在不同的工作,同工同酬法令的適用就顯得乏力無用。因此,同值同酬(equal pay for work of equal value)或美國多稱可比較價值(comparable worth or pay equity)的法令政策因應而生(Cuneo, 1990; Blum, 1991; Fudge and McDermott, 1991; Eyraud, 1993)。為了一致,以下均泛稱同值同酬。同值同酬的立法實質是美國女性主義的第二波(the Second Wave)(Blum,1991)。同值同酬女性主義倡導者主張,女性的低薪代表結構性的性別歧視,而且與供需法則或所謂的自由市場相衝突,應該揚棄市場的比例,以不具有歧視的標準,重新評估女性的工作,將其薪資調整到和同等層級男性工作一樣。

  當西方的工作平等法歷經同工同酬和同值同酬的法律改革運動,台灣的「男女兩性工作平等法」仍屬草案階段。草案有許多不同版本,對薪資平等有主張同工同酬的(延續工廠法和勞動基準法),也有主張同值同酬的,但是對於二者法令概念本質的討論並不多見。同工同酬和同值同酬的法令概念的實質意義不同,不但影響適用者的權益,而且影響工作場所性別歧視問題的解決。更重要的是二者並無較優?較劣?之別,也無以同值同酬取代同工同酬的意涵。爰此,本文的主旨,企圖以台灣整體的勞動市場行業和職業的性別化分工的實證資料,突顯台灣勞動市場兩性的「同工不同酬」和「性別化分工的不同工,又如何同酬」的現實,討論同工同酬和同值同酬的概念意義(立法過程)、贊成和反對同值同酬的論點和爭議點、以及政府在實施同值同酬個案的角色扮演,以為我們兩性薪資平等立法的基礎。

 

台灣兩性勞動市場的實況:性別化分工的不同工(同值?)和同工不同酬

  在我們討論同工同酬和同值同酬前,我們先討論台灣兩性勞動市場的實況:性別化分工的不同工(同值?)和同工不同酬。這個部份的討論主要從整體的台灣勞動市場,從1951年到 1994年的行業和職業性別化分工,以及同工不同酬的職業薪資性別不平等。

  台灣勞動市場的行業和職業性別化分工從1951年到1994年,台灣地區三個經濟發展時期,勞動市場在行業或職業多呈現性別化分工的型態。三個時期的行業性別化,如礦業及土石採取業、營造業以及運輸、倉儲及通信業明顯屬於男性行業,但無明顯的女性行業。第一個時期(1951-1965)工業化前的時期,多數的行業超過70%為男性,即使商業、金融、保險也是男性主導的行業,女性多半集中在農業(在家無給的行業)。第二個時期(1966-1981)工業化的時期,製造業(59.25% 和40.75%)、商業(62.57% 和37.43%)、金融、保險(58.68% 和40.72%)以及公共行政(59.92% 和40.08%)的男女性別比接近。第三個時期(1982-1994)後工業化的時期,女性在服務業的比例已超過男性,男性在製造業仍超過女性。

  相對的,三個時期職業性別化也呈現不同的型態。從1951年迄今,白領職業的民意代表、行政主管和經理人員,男性比例持續增加,1994年,其男女比例為86.93% 和13.07%。然而白領底層的事務人員,在1966年以前以男性為主,1994年約有四分之三的事務人員為女性,事務人員有女性化的傾向。同時,服務工作人員也有女性化職業的傾向(上述行業和職業性別化,詳見嚴祥鸞,1996c)。台灣地區職業性別化現象:女性在男性的職業,諸如民意代表、行政主管和經理人員和藍領工作都有減少的趨勢;而女性在服務和事務工作卻持續增加的兩極化型態再次指出:經濟社會結構的變遷,性別化的分工在形式有所改變,不同工的現象依舊存在。儘管整體的職業性別化圖象屬概括性的,更細緻分類是未來研究的重點,卻令我們質疑:不同工如何適用同工同酬?

 

同工不同酬

  相對於性別化分工的不同工,無法同酬的問題,同工不同酬是性別薪資不平等的另一重要議題。即職業和行業性別區隔也許可以解釋性別薪資差距的部份原因,卻不能解釋,兩性的工作相同獲得不同報酬的同工不同酬現象,性別的區隔只是反覆陳述言詞的藉口,無法解釋性別薪資差距。實質上,性別薪資差別源自父權和資本主義的社會結構,例如,男性是養家活口者的父權觀念,以致工作場所充斥「男性為主的家庭薪資意識型態」,所以男性的薪資高於女性是「習以為常」的社會規範。女性主義學者提倡同值同酬政策目的旨在提高女性化職業的薪資,旨在打破這種父權意識價值。這個部份我們以紡織工業的職業為例,討論台灣不但職業性別化致使職業的性別薪資差距,即使同工也不同酬,又如何適用同工同酬?

  性別歧視基本有兩種形式,除了前述的性別區隔外,另一種是薪資歧視。薪資歧視指雇主給付相同工作的男、女工作者,不同的經濟報酬,即同工不同酬。性別職業區隔係透過制度的結構因素引導女性進入沒有升遷管道廉價工作的貧民窟,造成女性薪資低廉的結果,建構了同值不同酬的現象。

  1993年,台灣職業別的薪資性別比例顯示,任一職業女性薪資都比男性低(主計處,1994)。台灣的男、女薪資差距最小的是男性化職業的民意代表、企業主管以及經理人員,女性的薪資是男性的74.4%,相差25.60%;最大差距的也是男性化農林漁牧業,女性的薪資只有男性的49.17%。台灣的相關研究也指出,不管在哪種行業或哪種職業,女性平均薪資都比男性低的結果(劉鶯釧,1989;Chang,1994)。雖然,有經濟學者認為現實的勞動市場根本沒有同工同酬,所以沒有「歧視」的問題(吳惠林,1994)。但是,經濟學者劉鶯釧(1989)指出,多數行職業的薪資性別歧視並沒有想像嚴重,卻沒有否認性別薪資差距是薪資歧視,是一種性別歧視形式。

  台灣整體的職業性別薪資歧視現象存在已是不爭的事實。從台灣的兩性職業分佈與其性別薪資比例發現,性別薪資差距最大的都在男性化職業,如農林漁牧業人員(嚴祥鸞,1996b)。男女同工不同酬和女性在男性化職業不同酬的現象更嚴重,尤其後者反映強烈的父權意識,拉大薪資差距是杯葛、抵制女性進入的方式。例如,事務人員的薪資比例差距最小,值得進一步討論。女性事物人員既是這個職業領域的多數,薪資卻比少數的男性低。男性的報酬因為在女性化職業同樣也受到影響減少,但是仍然比女性高,應可以歸因「男性是養家活口的」父權意識。基本上,同工不同酬是一歧視,深植於社會文化和制度,其中也包括法律制度,因此解鈴人還需繫鈴人,即透過政府立法,建構一個新的性別薪資平等法令政策。接著,我們以西方國家同工同酬到同值同酬的立法,討論二個概念的實質意義、贊成和反對同值同酬的論點和爭議點。

 

同工同酬到同值同酬概念的實質意義

  同酬法精神最早源自「國際勞工組織」(the International Labor Conference)採納1951年(No. 100)公平工資大會(the Equal Remuneration Convention)西方許多國家改進女性薪資待遇所核擬的實施辦法。儘管各國實施成效不一,至少義大利、瑞典、以及芬蘭等國將大會核擬的同酬辦法視為集體協商的原則,集體協商最直接的效果就是廢除女性分別薪資制。歷時多年,雖然多數國家有所改變,但是女性的薪資仍位居薪資報酬的底層。因此,公平工資大會決定進行反薪資歧視的運動。接著,歐體國家,特別是「公平薪資委員會」(Equal Pay Directive 75/117/EEC)要求會員國改進女性薪資報酬的法令(Eyraud, 1993)。惟,工作權益保障法令的制定和改變,都視各國的經濟和社會兩大因素而定。由於台灣自1950年起,經濟制度受到北美的影響很深,都屬資本主義的制度,所以關於同工同酬和同值同酬概念討論,以美國和加拿大兩國的定義和立法為主,其中大力提倡同值同酬的女性主義論述也一併討論。

  嚴格而言,公平薪資相關法律出現在多數國家的憲法,應始自1970年代。雖然,美國早在1963年就有「公平薪資法」(the Equal Pay Act),爾後又在1972年通過「公平就業機會法」(the 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Act)。Eyrand(1993:4)視1970年為已開發工業國家在同酬的突破的第一階段;1980年則為第二階段,旨在積極推動消除性別薪資歧視。第一階段的目的在於推動相同工作相同薪資;第二階段推動的主要項目是對同值提出更確切的定義。1990年應屬第三階段,正在蘊釀中,旨在對同值同酬實施改進程序,提出更具體的辦法。

  相對於Eyrand的分類,Cuneo(1990:17)三個階段年代分類有些不同。雖然Cuneo和Eyrand的第一個階段是一樣:同工同酬的立法,只是Cuneo主張1960年以前為第一階段。在同工同酬法律之下,如果女焊工薪資低於男焊工可能會違法,但是女焊工薪資低於男模具工和女護士薪資低於男卡車司機則不會違法。Cuneo的第二個階段,始自1960年到1970年出期,為相似或實質相似的工作(similar or substantially similar),應給付相同薪資;1970年後期為第三個階段,此又和Eyrand的第二個階段一樣:同值同酬立法。在第二個階段,如果女焊工薪資低於男焊工或低於男模具工可能會違法,但是女護士薪資低於男卡車司機則不會違法。鑑於無法解決女護士和男卡車司機的薪資不平等問題,第三個階段的同值同酬立法採取更積極的立法政策,換言之,女護士和男卡車司機的工作可能實質非常不同,但是可以比較二者的技術、努力、責任、以及工作情形,如果二項工作是具可比較價值者,即同值者,則應給付相同薪資。

  雖然,美國在聯邦層級仍在第二階段,但是部份的州,諸如明尼蘇達、華盛頓、愛和華、馬里蘭...等都已進入第三階段的同值同酬(Cuneo, 1990)。美國的公平薪資立法從六○年代的民權法案第七章、就業保障政策(the Affirmative Action Policy)到八○年代,由於民權和婦女運動的蓬勃,對於「可比較價值」也有些成果,例如,1981年 Treiman和 Hartmann合編的Women,Work,and Wages:Equal Pay for Jobs of Equal Value。迄至共合黨的雷根時代,特別在聯邦政府對於同值同酬的政策不但不支持,還打擊和拒絕同值同酬這個概念。民權委員會的主席甚至聲稱:同值同酬是「愚蠢論調的最愚蠢概念」(the looniest idea since Looney Tunes)(轉引自Blum,1991:52)。八○年代的美國適值女性運動的反挫時期,因此,美國的同值同酬立法較屬於草根性,來自地方和州政府。

  相反的,同在北美地區的加拿大在聯邦層級,已在1977年援引「加拿大人權法」(the Canadian Human Rights Act),加入前瞻的「同值同酬」(comparable worth) 條例,規定不分性別,凡是同等價值的工作都應給予相同薪資,自此加拿大才有明文保障長期掙扎於工作平等的加拿大女性,在工作場所經濟報酬和男性享有同等的待遇(Cadieux, 1984;Cuneo, 1990)(註三)。 值得注意的是,儘管有法律規定,沒有頒佈施行,缺乏強制執行效力,也是枉然。美國雖然在1963年即有「公平薪資法」,迄至1972年「公平就業機會法」後,「公平就業機會委員會」(the 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 對工作場所的不平等才有強制性的執行權力(McCann, 1994)。誠如美國,加拿大1977年在人權法予以規定,直到1978年3月該法才付諸實施,所謂同值同酬的強制性才發揮功能。

  加拿大是由十四個不同司法管轄組成的聯邦制國家,關於薪資歧視法律的形式包括一個聯邦的,十個省轄的以及三個區域的多重司法管轄,很難勾勒一個單一圖像。加拿大的性別薪資歧視的立法也歷經三個改革時期,最早的同工同酬(equal pay for equal work),所謂同工立法;接著是同值同酬(equal pay for work of equal value),所謂同值立法;目前的趨勢則以薪資平等立法(pay equity) (McDermott,1993)。 1950年代結束時,幾乎所有加拿大司法管轄的勞動基準法都有同工立法,由於以受雇者主動對雇主提出抱怨為原則,影響其功能。同工立法有一工作評鑑,包括技術、努力、責任以及工作條件項目。1970年以前,只有工作相同才可以提抱怨。直到七0年中期,Ontario 省法院發現,女性護理助理和男性醫院工(orderly)(註四),雖然從事的工作不是完全一樣,但工作內容和法律定義一樣,可以算是同工。於是,Ontario 省法院主動將Ontario 省的「勞動基準法」(Ontario's Employment Standards Act)中相同的工作修改為實質相同的工作。

  Ontario 省的改革接著被引入加拿大的公平薪資立法,由於未做重大修改,實質相同的工作仍然有其限制。加拿大只有三個司法管轄地(聯邦政府、魁北克省以及Yukon 特區)將同值立法包括在其人權法。工作評鑑包括技術、努力、責任以及工作條件項目和同工立法一樣。不同的是,聯邦政府的同值立法概念主要針對同質性的職業和其多數為女性者。具備這兩項者,才得提出抱怨,旨在回應長期結構性的性別歧視。同值立法和同工立法一樣,以抱怨為原則,雇主可以解釋和合理化抱怨,效果仍然不彰。於是,Manitoba(1984)通過第一個積極性的「公平薪資法」(Pay Equity Act)。積極性的「公平薪資法」是針對薪資平等分開立法的,責任歸屬不再放在受雇者,而在雇主是否有歧視的行動。同時,為了有效執行並設立專職機構處理。

  儘管美加立法的階段不同,但同值同酬的基本邏輯是類似的。實質而言,同值同酬的基本邏輯有四:第一,正當性的市場因素無法解釋性別薪資差異;第二,性別的差異源自女性化職業的工作都被低估;第三,工作適當的報酬應可透過客觀的機制(除競爭市場的力量)評估;以及第四,評估的執行和隱示的薪資結構實施要目的就是消除性別的偏見(Michael和 Hartmann,1989:2)。同值同酬不同於同工立法旨在超越同工,打破性別化分工的不同工現象和揭示性別在工作的歧視待遇。同值同酬強調「同值」,概念而言,只要相對的調整薪資,不同工作價值的比較並無不妥。援引此思考邏輯,即令工作價值不同,但是工作間的價值可以建立,可比較價值的概念也就無不妥了。如是,可比較價值並不一定是同值的。實際上,贊成和反對同值同酬立法的都有,以下就針對這二種不同意見討論。

 

贊成和反對同值同酬立法的爭議

  相較於西方的立法歷史趨勢,正在草擬同值和薪資平等立法階段。台灣勞基法已有同工同酬規定,但是同工不同酬普遍現象依然存在,政府沒有積極的回應是最關鍵性的原因。甚至有立法委員主張,女工在工廠的工作大都比較輕易,不應該同工同酬(陳雅雯,1996)。目前研議直接以同值立法代替同工立法,有贊成的,也有反對的。贊成者,如林忠正(1995)主張,目前同工同酬的執行關係技術、觀念和實務的困難,應參酌美國的精神,設立「企業工作評價制度」。相對的,如張晉芬(1995)主張二者無取代關係,應同時推動。

  同值同酬的爭議在西方一直存在著,爭議的焦點是贊成者和反對者詮釋同值同酬的概念不同。贊成者主張男、女被區隔在不同的職業,但是經過工作評鑑認定,兩者的工作技術、能力、工作條件都「相當」,則應獲相同的薪資,因此同值同酬立法有必要 (Hartmann, Roos and Treiman,1985)。同值同酬的爭議約包括市場和歧視、薪資差距、性別區隔、女性工作的低估、以及工作價值的評估幾個面向(Paul,1989)。贊成者批判市場的運作充滿性別歧視,性別區隔,以致產生性別薪資差距、低估女性工作。反對者多數是經濟學者,則從自由經濟市場和性別人力資本差異反駁,勞動市場一如消費市場是自由競爭的,薪資的高低源自市場的供需以及個人技術的資本而定,無關乎市場歧視和性別(Paul,1989:39-61)。

  其次,爭議最大的是工作評估制度。包括如何評估?如何建立可比較的價值?工作本身是否就有價值?反對者的假設有下列幾項:如果工作本身不存有價值,我們即無法客觀的評估或比較;基本而言,可比較的價值和市場是不相容的,因此只能擇其一;歧視無法救濟,可比較價值也不能消除之;同時,公平著重機會,並非結果(Paul,1989:109-122)。

  不同於反對的經濟學者,Bergmann(1987)卻主張, 同值同酬策略的公平薪資是沒有歧視的自由經濟市場結果,會減少女性的貧窮。同時,Bergmann(1987:47)也強調,同值同酬的工作評鑑認定和無歧視市場的正統理念是和諧的,每個職業的薪資最後仍依照職業要求的人力資本而定。同時,Bergmann (1989)批評,反對同值同酬的經濟學家的論點,僅根據薪資和價格組合的抽象模型,這些抽象模型並沒有包含與經濟關係相關的社會和心理因素。此外,Bergmann (1989)表示,同值同酬的實施不會扭曲,只會有助於勞動市場的改善。

  部份學者(Brenner, 1987; Acker, 1989;Blum, 1991) 批評,同值同酬的策略係以資本主義勞動市場的階層化的分工和薪資區隔為假設前提,資本主義勞動市場的本質沒有改變,階級的改變不大,同值同酬立法意義不彰,即同值同酬應包括性別和階級(還包括族群),否則會產生專業女性和底層女性事務人員的區隔。雖然,Hartmann (1987)同意Blum 和Brenner的批評,同值同酬只是階級的移轉,無助於階級形式的改變。但是,她表示(1987:257),同值同酬不但對性別關係有革命性的意涵,也會提高10%到30%女性的薪資,對女性的薪資報酬公平仍有助益。

  針對同值同酬的爭議,Acker(1989) 強調,如果政府不積極訂定政策,改變社會性別階級的階層化環境,同值同酬的假設不變,性別階級的階層化的結構依舊存在,工作性別不平等就沒有消除。Armstrong 和Armstrong (1990)也強調,政府在工作性別不平等的回應和態度很重要。Armstrongs (1990:113-115)指出,政府不但可以公共政策規範公共部門的正式經濟,也可以公共政策規範私人企業的正式經濟。同時,政府可以公共政策規範私領域的家庭結構。加拿大的女性主義學者對於政府是否與女性站在同一邊,有不同的意見。自由派的女性主義學者主張,政府是中立的,可以提供保障、服務、以及立法的。相對於自由派女性主義學者的主張,激進派女性主義學者則主張," 政府不是和女性站在同一邊的,政府對工人階級的關心超過對女性的關心"(Smith, 1977:25)。Randall(1988)則認為政府已失去自主性,完全是男性宰制的關係和結構。

  儘管女性主義學者的理論主張不一,Armstrongs(1990)表示,政府至少回應了女性主義學者的訴求,除了性別薪資平等外,還包括工作場所性騷擾、強暴、以及財產權,並將這些訴求送到皇家婦女委員會(the Royal Commission on the State of Women)專案處理。對於Armstrongs而言,政府和女性有了互動,政府可以是男性或階級者的工具,同樣也可以是女性的,有助於女性地位平等的提昇。雖然爭議持續,但是也有不少實施同值同酬的個案,例如賓州個案(護士)和明尼蘇達個案(州政府受雇者),以下是我們相關的討論。

賓州個案(護士)(摘自Feldberg, 1992:201-204)

  1987年5月5日,賓州州立護士協會(the Penndylvania Nurses Association, PNA)宣佈,由協會代表的州立護士受雇者爭取的同值同酬,獲得護士職業歷史最大的勝利。這項勝利係指該協會於1986年11月向聯邦所屬法院提出,性別歧視致使薪資不平等給付告訴,經過六年協商才獲得和解。事實上,協會和州政府協商:重新分類和評估大部份主要類別護士的工作和薪資。1985年,協會根據州政府提供的資料,完成分析男性化和女性化分類的性別工作區隔和性別薪資差異。分析結果:84%的工作分類是性別化區隔的(指70%的工作者是同一性別),一半以上的工作沒有女性;同時,從事相似或需要資格相似的男性類和女性類工作,男性類工作的薪資給付級數高於女性的。例如,男性類第二級的財稅稽查員年薪資為US$18,875 - US$25,624,女性類第二級的註冊護士只有US$16,567 - US$21,477(Feldberg,1992:202)。此外,該協會也提出,女性被拒絕公平就業機會保障的證據。

  賓州政府不顧護士協會準備的分析,拒絕增加薪資,改變當時的情形。因此,1985年6月,協會向「公平就業機會委員會」(the 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y Commission, EEOC)提出抱怨。根據男、女性工作分類的薪資基礎,協會在抱怨指稱,不可避免的性別化區隔,已導致較不受歡迎團體受到薪資歧視待遇。同時,抱怨中強調,該協會一再地要求州政府研究性別化區隔的薪資歧視,惟,州卻一再地拒絕。換言之,州拒絕提供該協會自己的工作評估制度,未善盡政府的責任。

  當訴訟懸置,新的受雇契約持續協商中,1986年1月,協會成員以同酬議題,進行九天的罷工。相繼在1986年5月和6月,協會也和州政府進行協商,都沒有結果。直到1986年8月,協會收到「公平就業機會委員會」回覆:有權可告(right to sue),即「公平就業機會委員會」在六個月內沒有行動,也沒有撤銷時,該協會可以提出告訴。於是該協會在1986年11月對賓州政府提出性別歧視的告訴。

協會的告訴,除了薪資不平等之外,還包括工作者的補償和退休給付不平等等。例如,男性類工作,精神安全助理和戒護人員,因工作傷害和疾病,暫時不能工作,不工作期間,他們不但可以領薪,一旦康復,他們可以復職,而且沒有工作的天數不需從其病假扣除。相對於男性類工作留職帶薪的優遇,女性類的工作,就不是如此。在監獄工作的護士,只有因囚犯行動造成傷害導致無法工作時,才得以留職帶薪。其他情形,護士三年內最多可以有十二個月的留職帶薪待遇,十二個月帶薪用完,護士只能請病假或留職無薪,無薪連帶影響醫療給付和保險。值得注意的,州政府聲稱:在監獄護士的工作待遇沒有男性類工作的高,係因護士在工作的壓力和危險程度沒有他們高。州政府聲明理由再次呈現父權制度的「男尊女卑」的意識。1990年10月這項性別歧視訴訟獲得勝訴,也成為美國訴訟史上,第一件因性別歧視獲得補償的法律個案。

除了聯邦法院的勝訴,1987年協會和州政府對薪資部份也在庭外達成和解。和解內容:由協會代表的註冊護士和醫技人員,可以得到增加薪資總數一千六百萬。例如,第一級、第二級護士和護理長的職級都提昇三到四級,年薪平均增加三千到四千元,其它類別也都增加一到二級。庭外和解的成果和聯邦訴訟工作補償和退休金的勝訴,可說是:同值同酬政策的成功個案。惟,成效僅適用協會的成員,並不可以擴大適用於全賓州的女性。面對於愈來愈多女性是家庭經濟唯一來源的經濟環境,女性工作和男性工作一樣好,愈形重要。


 

明尼蘇達個案(州政府受雇者)(摘自Evans 和 Nelson, 1989, 1991,1992)

  由於明尼蘇達州(簡稱明州)女性議題相關的社會和經濟政策的突破有長遠的歷史,因此,不同於賓州個案的州立護士受雇者,明州是第一個由州政府主導和實施公共部門同值同酬政策成功的州。關於同值同酬的政策,明州有兩個主要的法律,一者為1982年「州受雇者的同酬法」(the State Employees Pay Equity Act),適用州的受雇者;二者為1984年「地方政府同酬法」(the Local Government Pay Equity Pay Act),適用地方轄區各類受雇者,即明州的法律要求所有地方政府,約有1600個城市、縣、學校、交通部門適用同值同酬法,為其薪資制度,也是全美第一和唯一的州(Evans和 Nelson, 1991:228-229)。這兩項法律的設計屬於程序法,亦即將同值同酬的標準訂定為法律的原則,主管機構可以透過地方法的程序,決定公平薪資的偏見是否存在。

  1982年的州同值同酬法的目的為「建立男性類和女性類工作對等的補償關係和平衡管理層級的階級關係」 (Evans 和 Nelson, 1991:229)。根據現有的Hay工作分析,沒有修改任何眾所皆知的性別偏見,決定工作類別的相似性。意料中,在Hay工作制度評估中發現,一般修理工人(a general repair worker)和打字員(a clerk typist)的積分相同,然而前者月薪高於後者350元。藥劑師和註冊護士工作也有相似的情形,兩者也是積分相同,但是前者比後者每月多拿400元。較具爭議的是動物園管理(zoo-keeper)和人力服務技術員 (human services technicians),人力服務技術員多數是女性,主要工作是照顧在州機構殘障人士和兒童,同酬法實施以前,照顧動物者每月比照顧人者多領184元。

  經過四年(1983-1987),明州受雇者的同值同酬政策完成。由於採用同值同酬政策,新進的事務員的月薪從1,753元增加到 2,256元。同時,1981年 - 1986年女性/男性薪資比從74% 變成82%(Evans和 Nelson, 1989)。此外,護士薪資增加的最顯著,比照男性相類似工作的薪資,護士的薪資增加從80% 到90%(Evans和 Nelson, 1992)。明州的個案很成功,卻也有缺點。同值同酬政策係以男性的薪資為準,因此低於男性薪資的工作則被忽略,衍生階級不平的問題。而且,明州也因少數族群人數不多,政策實施也沒有包括之(Evans和 Nelson, 1989)。

  議會除了通過立法之外,也通過特別撥款基金,支付同酬法增加薪資,即撥款基金有別於一般加薪制。換言之,同酬增加的經費由下年度預算提撥。惟,特別撥款經費有限,評估合格工作增加薪資的總金額,則在重新訂定契約時,由集體協商訂定。歷時四年的同值同酬的薪資增加為二千一百七十萬元,約為薪資金額的3.7%(Evans和 Nelson, 1989)。值得注意的是,同值同酬薪資撥款並沒有經過立法,加上1985年明州減稅, 1986年州稅收短缺,預估1987-8年州稅收短缺高達八億一千三百萬元,特別撥款愈形困難和不可能。因此,州政府無法補助地方政府,多由地方自行支付。經費、地方政府的工作分類複雜、又缺乏技術,加上州政府對不實施的地方又無制裁,地方在實施層次較州政府困難(Evans和 Nelson, 1992)。

明州個案雖也面臨困境,但她仍是成功的個案,尤其明州成功政策源自政府體制女性主義者政治影響的成長和她們成功地和工會和女性團體的結盟(Evans和 Nelson, 1992)。政府體制女性主義者政治影響的成長,1976年明州就成立「女性經濟地位委員會」(the Council on the Economic Status of Women),次年提出「女性在經濟參與的法律和實際的障礙」報告。由於有此永久性的機構,該委員會又有倡導同值同酬的女性主義者,如議員 Stanley Enebo和州務卿 Joan Growe,呼籲兩性差距持續增加,州政府對相關情形要有資訊和了解。除此之外,該委員會由州議員Linda Berglin擔任主席,委員會又聘 Nina Rothchild - 一市郊校董會成員,也是政治運動家 -為資深人員。當Berglin和 Rothchild二個人的政治經驗和精力形成一股強勢力量的同時,雙子城的女性組織也持續對政府施壓,要求行動。而且,她們也提出記載明州女性在勞動市場地位日趨低落的統計,聲明女性受到嚴重歧視。根據這些政治歷史背景,才了解女性主義的運動家和政治人物是明州政府主導同值同酬政策的主要因素。此與前述加拿大政府的性別不平等立法角色,受到加國女性主義學者的影響,產生互動相似。

 

結語

  本文主要從社會結構建構勞動市場的性別化分工和同工不同酬的現象,西方特別是美加的同工同酬到同值同酬立法過程,過程中女性主義運動如何與其他/她團體結盟,推動政府實施同值同酬和政策的爭議,並藉由兩個案例討論,了解二個立法適用的可行性,提供我們訂定「兩性工作平等法」社會學的另類思考,希望有助於保障她們的平等工作權。

台灣的勞動市場現象大都延續美加社會的現象,特別是兩性在工作場所所面臨的性別議題,包括兩性的工作型態(職業性別化),以及工作經濟報酬的不公平等等。社會結構建構性別化的觀點強調,社會的不平等(social inequality)包括階級、族群、以及性別都是透過文化制度或法令政策,蓄意建構的結果。因此,工作場所的性別化是生活文化與社會制度性別化的延續和展現,就需要透過文化制度解構和法令政策的制訂解決。

  法律的對社會價值實現的基本功能除了強制性和輔助性外,還有最重要的意識型態奠定,因此立法就成為關鍵。對照美加政府在性別不平等立法角色,政府和女性主義學者的互動,台灣政府在性別不平等立法角色曖眛不明,遑論和女性主義學者互動。政府在性別不平等立法角色曖眛不明,不和女性主義學者互動,也是目前台灣工作場所性別不平等不能突破,性別歧視普遍存在的癥結之一。政府版本的「兩性工作平等法」草案,延至最近才出爐,惟資方反對聲浪很強勢,甚至宣稱「兩性工作平等法」是產業出走的十大惡法之一,應該刪除(工商時報,1993)。目前台灣政商關係掛勾的生態,該法能否立法通過?政府是主要關鍵。此刻也是政府對性別不平等回應的時候。

Copyright(C)1997 任何形式的運用,請先徵求作者及主辦單位同意。


 

註一:現代女性的工作包括有給的(paid)和無給的(unpaid)二種。有給的工作多指正式的勞動市場,無給的工作則指傳統的家務工作(domestic work)(Beechey, 1988)。本文討論的工作,包含有給的和無給的, 但是勞動參與率則專指女性在正式經濟勞動市場的參與率。

註二:薪資平等不但和性別有關,和族群、階級也是息息相關。由於本文重點在性別,階級在爭議部份會討論,族群則不作討論。

註三:Cadieux(1984) 強調,1977年同值同酬條例適用僅及於加拿大聯邦管轄11%的工作者,其他隸屬省屬轄區的工作者,只有魁北克省的人權法有類似聯邦條文的規範。所謂加拿大經驗,Cadieux即採從寬解釋。

註四:醫院工(Orderly)多數是男性,工作是固定的或粗重的,如搬運藥品或病患。


參考文獻

中文部份

  • 台灣省省政府建設廳 1954-1973年,「台灣省勞工統計報告」。
  • 行政院主計處 1974-1995年,「薪資與生產力統計報告」。
  • 行政院主計處 1994,「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台灣地區人力運用調查報告」。
  • 吳惠林 1994,3. 28. 聯合報「歧視到底是什麼?」
  • 林忠正 1995,"就業市場歧視與對策," 頁11-26,「女性人力資源開發與勞
  • 動權益保障學術研討會」,台北:中央婦女工作會。
  • 張晉芬 1995," 綿綿此恨,可有絕期?-----女性工作困境的剖析"頁145-180,劉毓秀主編,「台灣婦女處境白皮書:1995年」。台北:時報文化。
  • 陳雅雯 1996,"我國勞動基準法對女性勞動保護規定之意識型態的分析 - 女性主義的觀點",「批判新生代論文研討會」,台灣社會研究季刊主辦。
  • 劉鶯釧  1989,「台灣地區受雇人員工資的性別歧視」,經濟論文17(3):359-88,台北:台灣大學經濟系。
  • 嚴祥鸞 1996a,"兩性工作平等制度的實質基礎:解構社會文化和制度和制度的性別隔離現象",頁191-220,「歐美兩性工作平等制度之比較研究」專書,台北:中央研究院歐美文化研究所。
  • -------1996b,"社會結構建構的工作性別不平等:加拿大和台灣比較",「第一屆加拿大研究學術研討會」,台北:政治大學。
  • ------ 1996c,"台灣勞動市場性別化分工的解析,1951-1994",勞資關係論叢,第五期 ,頁1-30。嘉義:中正大學。(即將出版)
  • 工商時報(1993.4.10)"工商建言會vs.立委會診財經法案"。
英文部份
  • Acker, Joan. 1989. Doing Comparable Worth: Gender, Class, and Pay Equity. Philadephia:Temple University Press.
  • Armstrong, Pat and Hugh Armstrong. 1990. Theorizing Women's Work. Toronto: Garamond Press.
  • Beechey, Veronica. 1988. "Rethinking the Definition of Work." Pp. 45-62 in Feminization of the Labor Force edited by Jane Jenson, Elisabeth Hagen, and Ceallaigh Reddy. Cambridge, GB: Polity Press.
  • Bergmann, Barbara R. 1987. "Pay Equity--Surprising Answers to Hard Questions." Challenge(May-June):45-51.
  • ---------,1989. "What the Common Economic Arguments Against Comparable Worth are Worth", Journal of Social Issues 45(4):67-80.
  • Bielby, William T. 1991. " The Structure and Process of Sex Segregation." Pp. 97-112 in New Approaches to Economic and Social analyses of Discrimination, edited by Richard R. Cornwall and Phanindra V. Wunnava. New York, Westport, Connecticut, London: Praeger.
  • Blum, Linda. 1987. Possibilities and Limits of the Comparable Worth Movement." Gender and Society 1(4):380-399.
  • --------, 1991. Between Feminism and Labor.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 Brenner, Johanna. 1987. "Feminist Political Discources: Radical Versus Liberal Approaches to the Feminization of Poverty and Comparable Worth." Gender and Society 1(4):447-465.
  • Cadieux, Rita. 1984. "Canada's Equal Pay for Work of Equal Value Law." Pp. 173-196 in Comparable Worth and Wage Discrimination. edited by Helen Remick. Philadephia:Temple University Press.
  • Chang, Chin-fen. 1994. "A Comparison of Employment and Wage Determination between Full-Time Working Men and Women in Taiwan."發表於政治大學「家庭、人力資源與社會發展」研討會。
  • Cuneo, Carl J. 1990. Pay Equity: The Labour-Feminist Challenge. Toronto: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Evans, Sara M. and Barbara J. Nelson. 1989. "The Imapct of Pay Equity on Public Employees: State of Minnesota Employees' Attitudes Toward Wage Policy Innovation", 200-221 in Pay Equity: Empirical Inquiries. edited by R. Michael, H. I. Hartmann, and B. O'Farrell. Washington, D.C.: 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
  • -------, 1991. "Translating wage Gains into Social Change: International Lessons from Implementing Pay Equity in Minnesota." 227-246 in Just Wages: A Feminist Assessment of Pay Equity. edited by Fudge, Judy and Particia McDermott. Toronto: 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
  • -------,1992. "Comparable Worth for Public Employees: Implementing a New Wage Policy in Minnesota." 230-258 in Equal Value/Comparable Worth in the UK and the USA edited by P. Kahn and E. Meehan. New York: St. Martin's Press.
  • Feldberg, Roslyn L. 1992. "Comparable Worth and Nurses in the USA", 181-214 in Equal Value/Comparable Worth in the UK and the USA edited by P. Kahn and E. Meehan. New York: St. Martin's Press.
  • Fudge, Judy and Particia McDermott, 1991. "Introduction: Putting Feminism to Work." 3-17, Just Wages: A Feminist Assessment of Pay Equity. Toronto: 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
  • Eyraud, Francois. 1993. "Equal Pay: An International Overview." 1-22, Equal Pay Protection in Industrialised Market Economies: In Search of Greater Effectivemess. Geneva: International Labour Office.
  • Hartmann, Heidi T,1987. "Comparable Worth and Women's Economic Independende," in Christine Bose and Glenna Spitze (eds.), Ingredients for Women'sEmployment Policy. Albany: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 -------, Patricia A. Roos, and Donald J. Treiman. 1985. "An Agenda for Basic Research on Comparable Worth." in H. Hartmann (ed.), Comparable Worth: New Direction for Research. Washington, D.C.: National Academy Press. Lorber, Judith. and Susan A. Farrell. 1991. (eds.) 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Gender. Newbury, CA: Sage.
  • McCann, Michael W. 1994. Rights at Work.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 McDermott, Patricia C. 1993. "Equal Pay in Canada." Pp. 43-61 in Equal Pay Protection in Industrialised Market Economies: InSearch of Greater Effectiveness edited by F. Eyraud et al.Geneva: International Labour Office.
  • Michael, Robert T. and Heidi I. Hartmann. 1989. "Pay Equity: Assessing the Issues." 1-22 in Pay Equity: Empirical Inquiries. edited by R. Michael, H. I. Hartmann, and B. O'Farrell. Washington, D.C.: 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
  • Paul, Ellen Frankel. 1989. Equity and Gender: the Comparable Worth Debate. New Brunswick and Oxford: Transaction Publishers.
  • Randall, Melanie. 1988. "Feminism and the State : Questions for Theory and Practice." Resources for Feminist Research 17(3):10-16.
  • Reskin, Barbara F. and Patricia A. Roos. 1990. (eds) Job Queues,Gender Queues. Philadelphia: Temple University Press.
  • Reskin, Barbara F. 1991. " Bringing the Men Back In: SexDifferentiation and the Devaluation of Women's Work." Pp. 141-61 in 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Gender, edited byJudith Lorber and Susan A. Farrell. Newbury: Sage.
  • Smith, Dorothy E. 1977. Feminism and Marxism. Vancouver: New Star Books.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0415&aid=3722629
(轉貼)瑞士推「女性領導」基金
推薦0


梅峰健保免費公投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女權、男權與君權的消長
文章提交者:江上小堂 加帖在 貓眼看人 【凱迪網絡】 http://www.kdnet.net

女權、男權與君權的消長

稍加比較,我們就可以容易地看出當今中國社會比之傳統社會,女權明顯增大,而相應地,男權則明顯減少。確實,中國婦女的地位雖然總體來說,全面來說,比男人仍然為低,但相比於許多其它國家,相比於更自由與民主的日本和南韓,中國婦女的相對地位卻要高得多。即使與經歷過女權運動的西方國家,中國婦女相對於中國男人的地位也不比哪些國家婦女的地位要低。今天的中國城市婦女廣泛地活躍於職場上,而不是像日本和韓國的婦女在家中教養小孩;中國的城市女性與男性一樣能受到良好的教育;在對時尚的影響方面,中國女性更是大大超越了男性;在消費方面,女性往往擁有更多支配權與消費更多的商品。在家庭勞務方面,職業女性也並不男性付出得更多。按照流行的看法,上海男人反而從事更多的家庭勞務。

在世界範圍內,我們看到的普遍現象是整個社會越自由平等,女性與男性的權利越平等。即使一些阿拉伯國家採用了民主制度,它們的婦女地位仍然很低,例如伊朗。為何在中國這樣一個人權發展尚不充分的社會裡,女性卻取得了與男性相當的權利與地位呢?我以為這是由於中國婦女廣泛參預與卷入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革命戰爭和國家建設。婦女廣泛參預革命戰爭,這在人類歷史上殊為罕見。在這方面,可能只有越南和中國有一比。

我們知道,在傳統社會中,女性相對於男性的地位是非常低的,基本上完全從屬於男權。所謂“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當然“夫死從子”倒不一定,因為這與“孝”是相衝突的。而“在家從父”這一點對未成年男性也是如此。所以關鍵的一點在於“出嫁從夫”。就此而言,我以為,雖然傳統社會君權至上,但大多數女性在大多數時間內是直接服從於男權的,而只是間接地服從於君權。傳統社會中,君權的直接控制範圍並不是全面的,而在君權直接控制的範圍之外,是受父權和夫權所直接控制的,這兩者都是男權。但是,這種權力結構在“五四”時期開始發生變化,直至男性從父權中解放出來,女性則從父權和夫權中解放出來。新文化運動和“五四”運動時期,中國的知識分子認為儒家那一套不管用了,他們認為宗法家族制束縛了中國男女的個性發展,妨礙了中國男女青年投身於國家的強大與獨立的運動之中。號召男女青年衝破宗法家庭的牢籠,提倡男女平等,共同投入到爭取民族獨立與強大的運動之中。

繼而,中國共產黨更進一步積極動員婦女加入到其領導的武裝鬥爭之中。 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革命鬥爭的各條戰線上都能看到婦女的身影,在生產、後勤和醫療上,在文藝戰線上、在維持後方秩序上,在地下活動中,甚至在戰場上,都活躍著婦女的身影。中國共產黨黨不僅廣泛地發動婦女加入到艱險和殘酷的革命鬥爭之中,甚至還發動小孩加入到革命鬥爭之中。這個確實是史無前例的。與此相比,中國以前改朝換代的戰爭基本上是沒有婦女卷入的。另外,共產黨也比國民黨更多地動員婦女加入到戰爭之中。在共產黨取得勝利後,它繼續動員和鼓勵婦女加入到國家的建設中來。在婦女廣泛進入社會事務的方方面面,太祖的作用是非常關鍵與巨大的。太祖“婦女能頂半邊天”的豪言一出,就將廣大婦女忽悠得精神亢奮,連挑大糞也要挑得和男人一樣重。可以說,太祖是中國婦女的最大解放者。

雖然我們尚不能對中國婦女廣泛卷入中國的革命戰爭和國家建設做出一個全面的解釋,但有一點可以肯定,那就是中國人民渴望從西方列強的壓迫中解脫出來重新獲得完全獨立的願望是如此的強烈,以至於它將所有的人力資源和力量都動員起來,甚至包括婦女和未成年的孩子,投入到國家主義的旗幟之下。這個強烈的需求驅使它不僅消除了父權,讓個人從宗法家族和家庭中解放出來,而且還消除了夫權,而讓婦女從對丈夫的服從中解放出來。另外一個次要的原因是近現代社會出現了一些比較適合婦女而不適合於男子的工作,比如說護理工作,服務員等。

我們今天看來,打破宗法家族制,爭取男女平等當然是對的,但非常糟糕的是,父權和夫權的消除並沒有給個人帶來更多的權利。宗法家族和家庭對於子女的權力和丈夫對於妻子的權力的消除並沒有轉為個人權利的增加,而是直接讓渡給國家了。與傳統社會相比,現代社會的“君權”,它體現和國家和組織,對男性的直接支配權比以往大,而對女性的直接支配權則更大。所以,與傳統社會相比,男權、男性的權力,包括父權和夫權是大大地減少了,相應地它相對於君權或國家的權力的權利也大大減少了;而女性相對於男性的權利則是增加了,而相對於君權或國家的權力的權利也是減少了;而君權,不論是相對於男性和女性都是大大地增加與強化了。這便是中國近現代社會女權、男權和君權的消長關係。

在當今中國的人權,不論男權還是女權都十分低下的情形下,我們現在所應當做的,首先不是女性進一步向男性爭取權利,而是男性和女性都要共同向“君權”爭取權利。其次才是進一步提高女性,特別是農村女性的權利。
瑞士推「女性領導」基金

瑞士Naissance資本公司成立「女性領導基金」,投資女性在董事會中占有一席之地的企業。既然名為「女性領導基金」,這支基金找來知名女強人擔任董事,包括前加拿大總理坎貝爾、前紐西蘭總理希普莉、前英國首相布萊爾的夫人雪莉。

《紐約時報》報導,這支基金的董事由四名男性、三名女性組成,除了投資董事會中有女性的企業外,還計畫在沒有女性董事的企業取得少數股權,以促進兩性平權。

Naissance資本公司已從機構投資人和散戶募集2億美元資金,將投資在全球30到40家企業。基金投資門檻是10萬美元,希望最後規模擴大到20億美元。

Nsissance資本公司共同創辦人布雷丁表示,幾項研究顯示,女性董事人數和企業績效有正面關聯,因而決定成立女性領導基金。坎貝爾說﹕「我們希望運用實力,促使企業做對它們有益的事」。

企業研究機構Catalyst的調查發現,在財星500大企業中,擁有最多女性董事的四分之一企業,整體表現比女董事最少的四分之一企業好53%。

鎖定有女性高層的企業為投資對象的基金屈指可數,《金融時報》報導,女性基金Amazone Euro的表現,可能削弱市場對「女性領導基金」的信心—Amazone Euro資產已從2007年高峰期的1800萬歐元,縮水至300萬歐元。

女性就業率日漸提高,在全球經濟中地位日益重要,據世界銀行估計,全球女性2014年的賺錢能力將達到18兆美元,比目前增加5兆美元,是中國與印度兩大新興國家國內生產總值(GDP)的兩倍多。

【2009/10/27 聯合晚報】



本文於 修改第 1 次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0415&aid=3667631
說出事實叫歧視 那麼大家一起騙(轉貼)政客性別歧視語言暴力 從不分藍綠
推薦0


梅峰健保免費公投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政客性別歧視語言暴力 從不分藍綠

  • 2009-10-25
  •  
  • 中國時報
  •  
  • 【本報訊】

     藍營立委謝龍介在政論節目中用非常粗鄙且會讓人有性聯想的用語,批評高雄市長陳菊在高雄世運前的北京行。他的遣詞用語涉及性別歧視,極為不當;即使政黨不同、政治立場不一樣,也不應該使用這樣的言語。雖然陳菊刻意地表示「不期待」,但謝龍介應當道歉;一個政治人物在公開場合使用的語言不但會讓人看到他是怎樣的一個人,也會給社會帶來影響。

     過往也曾有多位綠營政治人物,公開使用有帶著強烈性別歧視的語言,讓一般人覺得具草根性格政治人物較多的綠營,似乎比較容易講出這類歧視性的話,謝龍介這次的脫口而出,顯示性別歧視的意識根本不分藍綠,在以男性為主的政治圈裡,不但男性政治人物會不知不覺流露出大男人主義,就連女性政治人物耳濡目染,習焉不察,竟也脫不掉這種以男性為主體的思考與說話邏輯。

     最經典的例子是,民進黨立委邱議瑩在要求馬英九表態要不要續任黨主席時說的一段話。邱議瑩說,馬英九過去說過不選台北市長,也說過不會兼任國民黨黨主席,但最後他都做了,邱議瑩因此說:「馬英九,你到底是男人還是女人?因為女人說『NO』,其實是『YES』,也就是說,每次你說『不』,其實都是『要』!」曾經指責立委李慶華罵她潑婦是性別歧視的邱議瑩,此言一出,立刻引發婦團抗議,畢竟婦女運動者經過多年的困難和努力,就是希望社會改變很多固有想法,例如認為女人是心口不一,要尊重女性表達出來的態度就是她真正的想法,以此杜絕男性強迫女性做她們不想做的事;結果,從一位女性政治人物的口中卻說出了這種話,不正強化了這種性別迷思嗎?

     另一個經典的例子,是呂秀蓮擔任副總統時的「深宮怨婦」論。做為一位婦運健將,呂秀蓮會說出這種以男性為帝王核心的話來,讓人不禁思想到,性別不平等的意識在人們心中扎的根有多深;在這個號稱男女平權的新時代裡,父權文化邊緣化女性、貶抑女性的思想,仍然縛繞著許多受過高等教育、有高社經地位的女性,她們的思維乃至於言語被挾持著卻不自覺。

     政治人物的性別歧視言論例子實在太多了,曾有社運團體統計,選舉期間,幾乎每個星期都會有政治人物說出明顯帶著性別歧視的言論。

     大家不會忘記曾任教育部主任秘書的莊國榮,批評馬英九「這麼娘,不太像男人。」而馬英九自己也說過讓人笑不出來的冷笑話:「檳榔西施穿太多,讓我很失望。」國民黨立委李嘉進以三字經辱罵前青輔會主委鄭麗君;更別提前民進黨立院三寶林重謨、蔡啟芳與侯水盛多次失言,引發社會高度批判卻仍不改習慣性的性別歧視;獨派大老辜寬敏在蔡英文當選民進黨主席時質疑:「黨的未來可以交給一位沒有結婚的小姐嗎?」國民黨在總統大選時,文宣網路以「趕羚羊之聲」、「LP之聲」為名,肉麻又沒有趣,只是凸顯品質的低落。

     政治人物令人心生厭惡的性別歧視言論罄竹難書,謝龍介的脫口而出,其實說的是俚俗用語,言語往往源於思想,會這麼說話就是因為腦袋裡是這麼想的,常民用語中有那麼多帶有性別歧視的語言,意味著確實有很多人就是這麼想的,因為他們從小就是這麼被教育的,也因此教育部才會在《性別平等教育法》中規定國民中小學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為的就是要把街頭巷尾搖屁股花之類的言語,以及這種言語背後的社會性別不平等意識與脈絡打破、消除。不過,這一廂,學校老師拚命在教小孩要有平等的性別觀,特別是要懂得尊重女性,另一廂,檯面上的政治人物卻老是胡言亂語,不斷錯誤示範,嚴重抵消學校性別教育的效果。

     謝龍介可以不喜歡甚至於不恥陳菊在自己辦世運時去北京示好,待台北辦聽奧時又出個花招來為難台北市,他對民進黨動輒喜歡批評藍營賣台的憤怒可以理解,但出言不遜、用言語羞辱陳菊就是不對,他的言語必須受到譴責;也要提醒所有的政治人物注意,公開的談話可不是在自己家裡講悄悄話,也不是在跟自己的麻吉搏感情,做為一個公眾人物要了解到自己的一言一行是有社會示範效果的,問政與論政,都是公開行為,有社會責任。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0415&aid=3664282
頁/共10頁 回應文章第一頁 回應文章上一頁 回應文章下一頁 回應文章最後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