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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歧視資料】男女本就有別 說真話就歧視 女性主義霸道(轉貼)女人變壞會有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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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早安(顏俊家)

「女人變壞會有錢」 伍錦霖脫口挨轟

立法院昨天審查考試院副院長被提名人伍錦霖資格,伍引用中國大陸順口溜「女人變壞會有錢」,意外成為詢問焦點。

因為考試院長被提名人張俊彥退出審查,昨天的全院委員會只剩伍錦霖接受審查。伍錦霖口頭報告時表示,權與錢是人性弱點,若要推動廉能,除培養公務員正確價值觀外,公務員薪資也要能養廉。

伍錦霖脫稿表示「飢寒起盜心,飽暖思淫慾」,還說中國大陸有一句順口溜很值得玩味:「男人有錢會變壞、女人變壞會有錢」,如果把錢換成權,變成「男人有權會變壞、女人變壞會有權」,權與錢是人性弱點。

民進黨立委管碧玲、陳亭妃與翁金珠質疑伍錦霖的用語「歧視女性」。管碧玲質疑引用順口溜就是相信,並指這句話聽起來「很不舒服」。伍錦霖則說,「若有不舒服,我為這句話表示歉意。」但他也聲明,絕對沒有歧視女性的意思。

民進黨立委李俊毅、邱議瑩昨天也舉出十名「十八趴大戶」,質疑國民黨榮譽主席連戰等人領取十八趴優利「社會觀感非常惡劣」,詢問伍錦霖:「十八趴該不該改?」

伍錦霖答覆表示,他若擔任考試院副院長,將調整十八趴中太離譜的部分,如公務員退休後領取的月退俸比在職時薪水還多、即替代率過高的情形。他強調,處理十八趴問題有兩項原則,一是不能被汙名化,二是須通盤檢討,朝法制化及合理化方向努力。

李俊毅質疑,伍錦霖也月領十一萬餘元,不僅對不起人民,更是「禍國殃民、不公不義」。他詢問伍錦霖要不要放棄?

伍錦霖表示,這是官制官規,全國皆一體適用。邱議瑩馬上借用伍錦霖引自大陸的順口溜「男人有錢會變壞」,詢問他到底是「有錢的男人」或「壞男人」?伍錦霖也不甘示弱回稱:「一個月有十一萬元算有錢的男人嗎?」李俊毅聽了驚呼,「這就是我們要行使同意權的副院長被提名人!」

【2008/07/08 聯合報】



名  稱: 性別工作平等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 修正)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本法中華民國 97.01.16 公布之第 16 條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 之。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
等之精神,爰制定本法。
第 2 條
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但第三十三條、第三
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之規定,不在此限。
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
令之規定。
第 3 條
本法用辭定義如下:
一、受僱者: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者。
二、求職者:謂向雇主應徵工作之人。
三、雇主:謂僱用受僱者之人、公私立機構或機關。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
之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視同雇主。
四、薪資:謂受僱者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薪資、薪金及按計時、計
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
義之經常性給與。
第 4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辦理。
第 5 條
為審議、諮詢及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事項,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工作平等
會。
前項性別工作平等會應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任期兩年,由具備勞工事務
、性別問題之相關學識經驗或法律專業人士擔任之,其中經勞工團體、女
性團體推薦之委員各二人,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前項性別工作平等會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各級主管機關另定之

地方主管機關如設有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亦得由該委員會處理相關事宜
。該會之組成應符合第二項之規定。
第 6 條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為婦女就業之需要應編列經費,辦理各類職業
訓練、就業服務及再就業訓練,並於該期間提供或設置托兒、托老及相關
福利設施,以促進性別工作平等。
中央主管機關對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前項職業訓練、就業服務
及再就業訓練,並於該期間提供或設置托兒、托老及相關福利措施,得給
予經費補助。
第 6- 1 條
主管機關應就本法所訂之性別、性傾向歧視之禁止、性騷擾之防治及促進
工作平等措施納入勞動檢查項目。
第 二 章 性別歧視之禁止
第 7 條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
,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
在此限。
第 8 條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不得因性別或性傾
向而有差別待遇。
第 9 條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
遇。
第 10 條
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
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
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雇主不得以降低其他受僱者薪資之方式,規避前項之規定。
第 11 條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
待遇。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
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
由。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第 三 章 性騷擾之防治
第 1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
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
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
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第 13 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
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第 四 章 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第 14 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
併入病假計算。
生理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
第 15 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
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
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
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三日。
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第 16 條
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
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
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7 條
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
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
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第 18 條
子女未滿一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
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第 19 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
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第 20 條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
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
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第 21 條
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
其他不利之處分。
第 22 條
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
由者,不在此限。
第 23 條
僱用受僱者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
施。
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
有關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
關機關定之。
第 24 條
主管機關為協助因結婚、懷孕、分娩、育兒或照顧家庭而離職之受僱者獲
得再就業之機會,應採取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其他必要之措施。
第 25 條
雇主僱用因結婚、懷孕、分娩、育兒或照顧家庭而離職之受僱者成效卓著
者,主管機關得給予適當之獎勵。
第 五 章 救濟及申訴程序
第 26 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
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第 27 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
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
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雇
主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雇主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雇主賠償損害時,對於為性騷擾之行為人,有求償權。
第 28 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之義務,受有損害者,雇主應
負賠償責任。
第 29 條
前三條情形,受僱者或求職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
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第 30 條
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
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性騷擾行為或違反各該規定之行
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第 31 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
性傾向因素,或該受僱者或求職者所從事工作之特定性別因素,負舉證責
任。
第 32 條
雇主為處理受僱者之申訴,得建立申訴制度協調處理。
第 33 條
受僱者發現雇主違反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
訴。
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訴案件,或發現有上
開違反情事之日起七日內,移送地方主管機關。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訴後七日內展開調查,並得依職權對雙方當事人
進行協調。
前項申訴處理辦法,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第 34 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
或第三十六條規定時,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後,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
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於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
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中央主管
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提
起訴願及進行行政訴訟。
前項申訴審議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5 條
法院及主管機關對差別待遇事實之認定,應審酌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調
查報告、評議或處分。
第 36 條
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本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
其他不利之處分。
第 37 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本法之規定,而向法院提出訴訟時,主管機關
應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
前項法律扶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受僱者或求職者為第一項訴訟而聲請保全處分時,法院得減少或免除供擔
保之金額。
第 六 章 罰則
第 38 條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者,處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38- 1 條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者,處新臺幣十萬元
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七 章 附則
第 39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40 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第十六條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
院定之。

名  稱: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 (民國 97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
第 1 條
本細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五條所稱差別待遇,指雇主
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而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直接或間接不利之對待。
第 3 條
本法第七條但書所稱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指非由特定性別之求職
者或受僱者從事,不能完成或難以完成之工作。
第 4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
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第 5 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
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僱用人數之計算,包括分支機構及附屬單位之僱用人
數。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之僱用人數,依受
僱者申請或請求當月第一個工作日雇主僱用之總人數計算。
第 6 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產假期間之計算,應依曆連續計算。
第 7 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三日陪產假,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
前後二日之五日期間內,擇其中之三日請假。
前項期間如遇例假、紀念節日及依其他法令規定應放假之日,均包括在內
,不另給假。
第 8 條
受僱者於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分娩或
流產,於復職後仍在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產假期間時,雇主仍應依
本法規定給予產假。但得扣除自分娩或流產之日起至復職前之日數。
第 9 條
受僱者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不包括參加
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保險,並應於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
第 10 條
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者,其投保手續、投
保金額、保險費繳納及保險給付等事項,依各該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1 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親自哺乳,包括女性受僱者以容器貯存母乳備供
育兒之情形。
第 12 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所稱子女,指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及養子女。
第 13 條
受僱者依本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規定為申請或請求者,必要時雇主得要
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第 14 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
包括與其他雇主聯合辦理或委託托兒機構、幼稚園辦理者。
第 15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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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退伍女兵盼納教召 國防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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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女兵盼納教召 國防部研究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薛凌今天說,為何退伍女兵不能納入「同心演習」教召對象?國防部軍事發言人羅紹和說,已擬相關研究主題,委請專家、學者研究後供研訂政策參考。

薛凌下午發布新聞稿表示,接獲自稱退伍女兵的女性陳情,同樣是國軍退役,為什麼退伍女性不能納入「同心演習」教召對象?

她說,現階段志願役女性軍士官兵退伍後,可自由選擇是否轉為備役,願意的列入名冊,不願意者就結束軍人身分,到2010年為止僅211人願轉為預備役軍士官兵。

羅紹和受訪時表示,國防部尊重相關意見。配合推動募兵制及受人口少子、女化影響,為適應國防建軍及兼顧性別平權趨勢,國防部已擬定相關研究主題,委請專家、學者研究,後續將依結論納為國防部研訂政策參考。

【2012/04/17 中央社】



全文網址: 退伍女兵盼納教召 國防部研究 | 要聞 | 即時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1/7034230.shtml#ixzz1sKJA93j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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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蕩婦遊行」 姊妹上街反性暴力

巴西婦女26日發起「蕩婦遊行」,抗議性暴力。
路透
數千名衣著清涼的婦女26日在巴西幾個城市發起喧鬧的「蕩婦遊行」,抗議女性遭受的性暴力。

主辦單位和警方表示,近3000名婦女走上巴西首都巴西利亞,她們吹號角、擊鼓吶喊,並高舉標語譴責性別歧視。

29歲的人類學家桑波尼說:「遊行訴求終結對女性的身體、性和心理暴力。」

主辦單位表示,里約熱內盧有近1000名男女響應遊行,他們高舉標語呼籲墮胎除罪化,大男人主義告終。而警方表示,遊行人數僅有400人。

在巴西,僅有在孕婦生命受到危險,或因性侵而懷孕才可合法墮胎。

聖保羅方面,警方表示至少有700名婦女參與蕩婦遊行,許多婦女穿著內衣、迷你裙和深V襯衫走上街頭。參與者來自不同組織,包含女權、女同性戀和變性團體成員。

好景市、維多利亞和其他城市也出現類似的遊行活動。

【2012/05/28 Upaper】



全文網址: 巴西「蕩婦遊行」 姊妹上街反性暴力 | 國際萬象 | 全球觀察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WORLD/WOR4/7119833.shtml#ixzz1wANHeL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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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享受魚水歡 女28歲男33

以往的研究顯示,男性性能力在18歲達到巔峰,女性則是30歲,英國最近的調查則發現,女性28歲時最能享受魚水之歡,但男性要遲至33歲才達到這種境界。

英國「太陽報」(the Sun)報導,這項調查也發現,女性初嘗性愛滋味的平均年齡是17歲,而25歲時性關係最為頻繁;男性失去童子身的平均年齡則是18歲,29歲時性生活最為活躍。

這項調查訪問1281人,問起何時性生活最為美滿時,40%受訪者回答就是目前。50和60來歲的受訪者多半表示,最能享受雲雨之歡的年齡是46歲。

由情趣用品零售業者進行的這項調查也發現,英國年輕人有提早偷嘗禁果的趨勢。

【2012/05/28 中央社】



全文網址: 最享受魚水歡 女28歲男33 | 國際萬象 | 全球觀察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WORLD/WOR4/7121981.shtml#ixzz1wAOoH2u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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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姐的稱呼也不錯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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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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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研究:性革命後 女性未必快樂

西方世界在1960與70年代出現改變性別角色趨勢的「性革命」,不過一名美國作家指出,性革命出現30多年後,自主權增加的女性未必比過去快樂。

美國作家艾伯斯達特(Mary Eberstadt)在新作「亞當夏娃在避孕藥後」(Adam and Eve After thePill)指出,從研究資料看來,性革命後,女性(還包括男性)的快樂逐年下降,雖然調查資料不能直接做出結論,但沒有理由不去思考,性革命真的帶給兩性快樂嗎?

艾伯斯達特認為,快樂是個人及無法量化的私密經驗,但如果性革命真如某些女性主義者所言,性自由化後女性可以比以前更快樂,為何雜誌充斥女性對男性無法成長的抱怨,和兩性對情愛關係絕望的篇章?

作者提出,許多事業有成的女性,如今願意放棄工作,只為有自己的孩子,有些女性寧願使用捐贈者的精子創造無須父親參與的下一代。

根據另一項被廣泛報導的調查顯示,26%的美國女性,因兩性關係帶來的緊張焦慮與憂鬱接受心理治療或諮商。

作者認為,性革命提出「還有更好選擇」的概念,聽來女性應該會比較快樂,但兩性關係難以抽絲剝繭釐清是非。如果性革命真給女性帶來快樂,大家得追問,現在造成女性不快樂的諸多原因。

艾伯斯達特的著作在美國社會為健保是否負擔女性避孕醫療支出辯論,保守派宗教團體強烈反對歐巴馬總統政策的時刻,引發許多討論,媒體也掀起兩性論戰。

許多評論認為保守派和共和黨,以健保避孕給付的言論立場向美國女性發起戰爭,年底總統大選女性選票將會流失。

不過保守派如艾伯斯達特認為,美國女性對避孕和墮胎意見紛歧,除非社會對性革命提出的墮胎、同性戀等議題有共識,當中還得包括是非價值判斷,否則當前的爭議只是開始。

【2012/03/27 中央社】



全文網址: 美研究:性革命後 女性未必快樂 | 國際萬象 | 全球觀察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WORLD/WOR4/6988134.shtml#ixzz1qIBD3V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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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節/5痛苦指標 婦女節難快樂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今天列出包括荷包縮水、吃得不安心、職場同工不同酬、職場不安心、難升官等婦女痛苦5大指標,讓婦女節全國婦女快樂不起來。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幹事長潘孟安、黨團書記長陳亭妃上午召開記者會,列出讓全國婦女痛苦的5大指標。「荷包縮水」部分,因民生物價高漲、薪資倒退;瘦肉精、禽流感等事件,則讓民眾「吃得不安心」。


潘孟安表示,在「職場同工不同酬」方面,主計處統計,100年度台灣女性與男性做一樣的工作,薪資較男性平均少17.6%。根據婦女新知統計,台灣男性勞動參與率有72%,女性只有49%,且每年都有2000到3000名女性因結婚、生育而失業。


他並說,「職場不安心」部分,內政部統計,100年度申訴成立的性騷擾事件386件,女性被害人佔375件,女性被害人比例高達97.15%。


至於「職場難升官」,陳亭妃說,總統馬英九2008年競選總統時提出政見承諾「逐年提高中央部會女性政務官比例,4年內將調高至不少於1/4」;這次陳內閣47位閣員中,女性只有11位,馬總統的承諾跳票。


她說,全國公務員中,高階文官女性比僅佔1/4,公立大專院校的校長或院長,女性僅佔7.4%,顯示女性在公務體系中難以避免性別差異。





 

【2012/03/08 中央社】










婦女節/職場性別歧視 性騷居冠





























台北市女性就業比率超過五成,高過全國平均比率,在職場上卻面臨性別歧視問題。最常見的情形為遭受職場性騷擾,雇主卻漠視未處理,去年共有32件申訴案,首度超過懷孕歧視數量。


勞工局統計,雇主常以申訴人只是口頭反映,未提出書面申訴為由漠視,或是處理時未盡保密原則、沒對案件進行審慎調查。


去年有73名民眾申訴遭到性別歧視;勞工局調查徵才廣告,發現144件違法案件中,性別歧視108件,比例達七成五。


北市府勞工局長陳業鑫說,民眾申訴遭性別歧見的原因,歷年來都以懷孕歧視為主,去年情況首度出現變化,73件申訴案中,雇主未善盡職場性騷擾防治義務占32件,數量居第一位。


勞工局舉例,有女性初進公司時,不願配合男主管喜好「著裙裝、穿高跟鞋」,公司接獲申訴卻未處理,雇主被重罰20萬元;還有女性出差時被一名主管摸腰,直屬主管以「未親眼所見」為由未處理,雇主也被重罰25萬。





 

【2012/03/08 聯合報】










婦女節/陸配婦女節連署 盼減歸化年限





























「東南亞國家嫁到台灣的外籍媳婦4年可以取得身分證,可是大陸配偶要6年才能取得身分證,對大陸配偶不公平。」高雄市大陸配偶今天發起「紀念2012婦女節,大陸配偶反歧視、要公道」萬人連署,盼促政府將陸配身分歸化年限縮短為4年。


發起連署的高雄市新移民社會發展協會理事長湛秀英說,陸配嫁到台灣後取得身分證的年限,本來是8年,到了2009年縮短為6年,可是,仍然比東南亞國家嫁到台灣的外籍配偶年限長。


湛秀英表示,因為陸配取得此地身分證的年限長達6年,出現不少問題;一位只差一個月就能取得身分證的陸配,老公突然中風癱瘓,一個月後她想申請身分證,可是找不到老公相關證件,那名陸配以為老公的證件遺失了,就報遺失並重新申請,想不到拿新辦理的老公身分證去申請自己的身分證,卻被偽造文書罪移送法辦。原來那名陸配老公前妻生的子女,把老公的身分證件拿走了,她不知情,等到新申請老公身分證,子女把舊證拿出來,告她偽造文書。


還有一名陸配,嫁到台灣4年後因夫妻不和,離婚收場,但她無此地身分證,不能工作,也因此無法獲得孩子的監護權,在現行法令限制下,很快被送回大陸,她的孩子也被迫失去母親。


這場萬人連署,參與的大陸配偶以一萬人為目標,從3月8日婦女節展開,由南而北,預計5月母親節之前告一段落。





 

【2012/03/08 聯合報】












兩性平等 法國1市取消「小姐」稱謂





























法國豐特奈索波斯(Fontenay-sous-Bois)市16日宣布,為表達男女平等,市政府的行政表格上,取消「小姐」以及「婚前姓氏」欄,今後女性無論結婚與否,統稱為「夫人」。


這項措施是該市兩性平等計畫中的一部分,副市長表示,我們可以詢問1個人結婚與否,而無須用到小姐1詞,否則我們也可以稱男士為「小哥」。


團結部長巴舍羅(Roselyne Bachelo)去年11月就已經提過,要在行政文件上去除小姐以及婚前姓氏欄,她認為這侵擾了婦女的隱私。


這項訴求早在1967年就已經提出,許多女性主義團體表示,「這似乎是1個小細節,但卻是不平等的象徵,它迫使婦女公開她們的個人和家庭狀況。」


因此,婦女運動團體常鼓勵婦女要求在信件上使用「夫人」的稱謂,即使她們沒有結婚。因為夫人和小姐之間的選擇是專為使用,而不是法律,小姐一詞並沒有任何的法律價值。


1972年以來,法國多次要求取消小姐稱謂都未獲成功,而德國幾乎已經不再使用小姐一詞。


婦女運動者坦言,取消稱謂這個問題確實是小於薪資差距或是暴力問題,但是語言反映現實世界,這是1種暗示,人們會認為當你還未結婚,你就還不是成人,也沒有發言權。





 

【2012/02/18 中央社】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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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賴坤成若勝選 拱蕭美琴穿比基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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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坤成若勝選 拱蕭美琴穿比基尼

【聯合報╱記者鄭宏斌/即時報導】
2011.11.01 10:10 pm

民進黨立委賴坤成今天早上「無厘頭」發言,他說,參選花蓮立委若勝選,就要拱民進黨智庫副執行長蕭美琴穿「比基尼」,讓站在一旁的民進黨主席蔡英文尷尬又傻眼,立即伸手拍了他一下,制止他再繼續說下去。

【2011/11/01 聯合報】



全文網址: 賴坤成若勝選 拱蕭美琴穿比基尼 | 要聞 | 即時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1/6690375.shtml#ixzz1cTHWsj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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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人 不懂事(轉貼)英王位繼承 不再重男輕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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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王位繼承 不再重男輕女

英國劍橋公爵夫人凱特首次以王室成員身分單獨從事公開活動,她在接待嘉賓時被眼尖的記者發現左側太陽穴上有道長7.6公分的疤。
(美聯社)

奉英國女王伊麗莎白二世為國家元首的16國領袖,28日無異議通過修改英國王位繼承法。英國君王的子女將享有平等的王位繼承權;易言之,威廉王子與凱特生的第一胎即使是女兒,將來也可繼承王位。英國國王不得與天主教徒結婚的禁令也遭到廢除。

根據300多年來的舊繼承法,王儲是國王或女王的長子,只有在國王或女王沒有兒子時,王位才由長女繼承,例如目前英國女王的父親喬治六世沒有兒子,所以才傳位伊麗莎白二世。

英國首相卡麥隆在峰會上宣布,威爾斯親王(查理王子)的子嗣就適用這些改變,但不溯既往。卡麥隆說:「簡言之,如果劍橋公爵夫婦現在生個女兒,這孩子將來就是我們的女王。以往僅因為是個男孩,不管他在手足間的排行,就可以成為英國國王,或王儲跟誰結婚都可以,就是不能跟天主教徒結婚,這些想法都與現代國家格格不入。」

澳洲史上首位女性總理吉拉德表示,這些改變看起來簡單明確,但歷史意義不容小覷:「改變未來王室運作的方式,就是改變王室的歷史。」

威廉王子的妻子、劍橋公爵夫人凱特26日首次以王室成員身分單獨從事公開活動,在倫敦克拉倫斯宮主持慈善晚宴,眼尖的記者赫然發現一件此前未經報導的事:她的左側太陽穴上有道長3吋(7.6公分)的疤。

英國每日郵報報導,凱特穿著銀色連身希臘風長裙,盤著公主頭,卻藏不住太陽穴上那道明顯的疤痕。凱特的發言人表示疤痕是幼年手術留下的,但以事涉隱私為由拒絕透露細節;皇室高層也證實是「非常重大的手術」。

倫敦李斯特醫院外科顧問醫師史格認為不太可能是腫瘤手術,他說:「我對這是重大疾病手術留下的疤深表懷疑,我認為動的是動靜脈畸形,也就是俗稱『胎記』的移除手術。」

無獨有偶,威廉王子左側額頭上也有一道之字形傷疤,是他13歲那年被高爾夫球桿打到造成的。他自嘲,「這是我的哈利波特疤」。

【2011/10/29 聯合報】



全文網址: 英王位繼承 不再重男輕女 | 國際焦點 | 全球觀察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WORLD/WOR3/6683146.shtml#ixzz1cBMde7M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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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或可建構,但卻不該如此!(轉貼)「性別」是社會建構的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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裙子穿太短被資遣 地院判104敗訴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2011.10.07 05:00 am

趙姓女子去年底經104人力資源公司派遣到台灣微軟工作半年,隔月被以服裝外貌不符合公司形象為由開除,她憤而提告求償。台北地院判決104人力公司敗訴,應自解僱日起按月給付7萬元薪資給趙女。

台科大電機系畢業的趙女,身材窈窕,曾參加SUPER GIRL網路票選美女活動。她認為,自己在工作上沒犯錯,只是因裙子太短被微軟開除,而派遣她的僱主104人力公司竟護著微軟,她只好提告,給派遣公司一個警惕。

趙女指控,她到職1個多月後,資深經理表明要提前解約,她詢問原因,才被告知是她的服裝不專業、裙子太短,很多同事在背後指指點點,與微軟形象不符。

微軟否認趙女「裙子太短」的說法,聲稱解僱趙女,是因為決定招募正職員工。

判決指出,依勞基法規定,派遣單位如以經濟上理由資遣員工,須確定已無其他要派單位或職缺可供安置;趙女的工作內容僅是行政庶務,104人力公司未試圖為趙女繼續安置行政工作,就直接解僱,於法不合。

【2011/10/07 聯合報】



全文網址: 裙子穿太短被資遣 地院判104敗訴 | 法律前線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6637695.shtml#ixzz1a4Nt0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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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穿裙上班 自信專業易成功

【聯合新聞網╱綜合報導】
2011.09.26 01:38 pm

職場女強人一定穿褲裝嗎?那可不一定。英國一項最新研究結果顯示,職場上著裙裝的女性比褲裝更有自信,給人的第一印象較佳,因此在事業容易成功,薪資也更優渥。

據《每日郵報》,英國赫特福德郡大學(University of Hertfordshire)日前進行一項研究,讓3百名受測者欣賞完8張女性照片後,再依照片人物進行印象評分。在這8張照片中的女性們,分別穿著同一質料與顏色的裙裝或褲裝,並將其臉部遮住,要求受測者在三秒內,對可靠、薪資、成就、自信與應變性等五項類目進行評比。最後結果顯示,著裙裝的女性獲得分數較高,印象比較正面。

以往人們與研究都認為,女性在工作上應與男性一樣穿著褲裝,才能展現專業俐落的形象。主持這項研究的教授潘恩(Karen Pine)認為,這項研究建議職業女性可以穿得稍微女性化一點,裙裝打扮兼具專業感與吸引力,且不會給人強勢的感覺,帶給人的第一印象較佳,有助事業成功。

不過,過於性感和暴露的服裝反而給人專業度不足的形象,因此潘恩也強調別穿低胸或迷你裙等衣著,以免適得其反。

※延伸閱讀》
‧《每日郵報》/Skirts to show who's boss! As experts says trouser suits are no longer the way to power-dress we look at the alternative

【2011/09/26 聯合新聞網】



全文網址: 女性穿裙上班 自信專業易成功 | 國際萬象 | 全球觀察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WORLD/WOR4/6613433.shtml#ixzz1Z44Ts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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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他州法律管太多 千人穿內衣抗議


美聯社

美國猶他州數以千計的人這個週末褪去外衣,著襯衣或睡衣參與「猶他內衣路跑」(Utah Undie Run)活動,目的在抗議州政策和法律太過保守。

活動發起人波特(Nate Porter)表示,許多民眾不滿州政府政策過於保守,這次路跑目的是讓看法相同的民眾齊聚一堂。

波特表示,希望能夠顛覆許多人對猶他州的錯誤印象。「我想讓大家看看猶他州生動的一面。」

活動籌劃人員禁止參加者裸體。有些人穿著胸罩、小褲褲跑,有些人搬出睡衣、泳裝甚至四角短褲,還有些人在胸口、背上或大腿上寫上一些政治訊息,來表達對同性戀婚姻等議題的支持。

鹽湖城是摩門教(Mormon)總會所在地。摩門教強烈反對同性戀婚姻。

波特估計有3000人參與路跑。民眾從鹽湖城市中心出發,並繞過1英里外的州政府大樓。

【2011/09/26 中央社】



全文網址: 猶他州法律管太多 千人穿內衣抗議 | 鏡頭寫真 | 全球觀察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WORLD/WORS2/6613782.shtml#ixzz1Z3y6O9I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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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性別教育 法爭議激烈

法國中學生教科書觸及到性別教育的章節,爭議繼續擴大。80名右派國會議員向教育部提請撤換,教育部門聯合工會則呼籲教育部長絕不能退讓。

法國教育部負責制定各級教科書綱要,去年9月底頒訂本學年度各學科教學綱要。中學生地球生命科學學科中包括性別教育,其中一門課程訂名為「變成男人或女人」。

天主教界5月底致函教育部,要求對此議題擴大討論。天主教教育人士指出,「變成男女或女人」題目根本就暗指「性別」是社會建構的產物。

編撰學校用書的Hachette出版社課本內容指出,生物的性將我們辨識為男性、女性,但並不能完全讓我們變成男性或女性。Bordas出版社提及「性傾認同一方面來自天生,另一方面來自社會影響。」

本學年開學在即,80名執政黨人民運動聯盟(UMP)國民議會議員本週聯名向教育部長夏泰爾(LucChatel)要求,換掉這些教科書。

聯名信中指出,書中所謂性別認同隨著人生的進展,在生物和社會文化環境互動中構成。那麼人們不再被辨別為男人、女人,而是依性傾向的形式,如同性戀、異性戀、雙性戀、變性人等做為界定。事關孩子們的教育,不容輕忽。

夏泰爾回覆指出,教育部制定教學綱要後,編撰教科書的出版社可自行編寫課文,教育部沒有權利決定一本教科書的生死。

教育部門工會組成「反對仇視同性戀聯合會」,2日公開要求夏泰爾絕不能向反動勢力退讓。

聯合會指出,仇視同性戀的氣氛在學生間蔓延,為關注學生融入社會、及健康、自殺率等考量,學校應協助每1名學生盡其自我地發展。

聯合會強調,學校納入性別教育,應用來對抗刻板印象,屬於公領域,有關國家的教育政策。

人民運動聯盟國民議會黨團負責人賈可布(Christian Jacob)2日接受「十字架日報」(La Croix)專訪時,建議儘速成立國會調查小組,檢視學校課程用書。

【2011/09/03 中央社】



全文網址: 中學性別教育 法爭議激烈 | 國際焦點 | 全球觀察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WORLD/WOR3/6568496.shtml#ixzz1Wvk8qj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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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穿裙、高跟不續聘 雇主重罰

【聯合晚報╱記者楊正海/台北報導】 2011.08.24 02:57 pm

台北市一家室內設計公司老闆,要求新進的女助理上班時應穿裙裝、高跟鞋,女助理拒絕,向人事主管反映無效,不料試用期滿後未獲續聘,北市勞工局接獲她的申訴,介入調查發現該公司未盡職場性騷擾防制之責,重罰20萬元。

這家室內設計公司接受勞工局調查過程中,公司聲稱女員工不穿裙子,無法展現專業形象或能力,但勞工局性別工作平等會評議時,認為無法認同。

被罰的公司,經營室內設計、裝修和家具買賣,成立30多年,聘用員工達140多人,該名女助理進公司任職後,同事即多次告訴她「上班要穿裙子,長官才會喜歡」,女助理因工作質時必須常跑工地,都是外勤工作,穿裙子不方便因而拒絕,並向主管反映,但公司都沒處理,還告訴她過於在意、敏感。

「外界可能質疑,要求女職員上班穿裙子、踩高跟鞋,符合主管喜好,就足以認定成立職場性騷擾?」 北市勞工局科長黃愛真解釋,該案並非一般主管對女員工有言詞或肢體上的不當舉動,而是公司對於該名女員工的申訴,並未積極處理。

黃愛真指出,而該公司獲知此事件,處理方式,顯然沒有善盡雇主對性別工作平等的責任,已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 條第2項之規定,未盡職場性騷擾防制之責。



出處: 不穿裙、高跟不續聘 雇主重罰 - 台灣失業勞工聯合總會 - udn城市 https://city.udn.com/55272/4700607#ixzz1WCuU9eDe

廣角鏡/高跟鞋賽跑,衝呀!

【聯合晚報╱新華社】
2011.06.17 02:57 pm

新華社
愛沙尼亞首都塔林16日舉行「高跟鞋百米賽」,60多名女子賣力衝刺。參賽者鞋跟必須超過八公分。

【2011/06/17 聯合晚報】

呂秀蓮 獲婦女卓越專業領袖獎

【中央社╱柏林20日專電】
2011.06.21 10:05 am

中華民國前副總統呂秀蓮今天在芬蘭首都赫爾辛基舉行的「國際職業婦女協會」第27屆年會晚宴上,獲頒「卓越專業領袖獎」。呂秀蓮是「國際職業婦女協會」台灣總會理事長。

呂秀蓮率領台灣婦女代表,包括尤美女、楊鄧今華、裘兆琳、林函瑢、黃越綏、張林秀菊、陳淑華、杜黃芳粉及林芳瑛,參加6月17日至21在赫爾辛基的年會。

今天上午,呂秀蓮應邀在大會以「女性領導世界:綠色革命將拯救地球」為題,發表專題演講。她從個人的經歷談起,說明經過長年的奮鬥與爭取,女性在台灣社會的地位已明顯提昇。

她表示,「今日台灣大部分女性均上過大學或擁有更高學歷,在職業婦女中高達 44%從事科技技術職務,1/3職業婦女自己開公司。婦女在今日台灣各行各業都佔有一席之地,包括高科技領域。」

呼應大會的主題「女性領導有何不同」,呂秀蓮強調「柔性力量」。她指出,當前全球面對許多前所未有的挑戰,女性更有智慧學習並力行「柔性力量」。

她表示:「女人不只是家庭主婦,更應該是地球主婦」。她也呼籲女性共同努力推展均衡共榮的綠色文明、拯救地球。

國際職業婦女協會(International FederationofBusiness and Professional Women)成立於1930年,目前有38個國家分會、 74個城市分會。

台灣分會於2008年4月16日成立,同年5月15日正式收到世界總會認可成立國家分會。台灣總會目前共有7個分會,包括台北第一及第二分會、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市分會及高雄縣分會。

【2011/06/21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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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女性 說真話 不媚俗 有何罪(轉貼)嘉能可董座:女性喜歡帶小孩 無野心投入職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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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行一:教育部應如何推動性別平等教育

【聯合報╱周行一】 2011.05.10 01:54 am

每一個父母都希望子女長大之後,成為一個客觀、有愛心、不歧視別人的公民,因此沒有人會比我們更希望教育部推動的性別平等教育能圓滿成功,但是在一百學年度就要實施的相關教學材料,以及推動的方式,成功的可能性卻令人極度懷疑。我並沒有中小學教育專業,能建議教育部該怎麼調整教學材料,但身為一位國中生的父親,以及在商學院教書的背景,我必須、也應當就商管專業及實證經驗,建議教育部應當怎麼做,才有功德圓滿的機會。

經營管理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則,就是經營目標要確定客戶能埋單,性別平等教育的對象雖是中、小學生,但是父母才是埋單的人,所以教育部的產品,也就是性別平等教育的內容,必須要能讓父母安心才行。在相關教學資源中提到情慾、性愛工具、與性別有關的髒話、黃色笑話等令成年人都覺得難以接受的內容,可能很難得到父母的認同。既然目的是性別平等教育,就應當聚焦在教育小孩子尊重別人的性傾向、強調少數人不應受多數人歧視而受到傷害,但是如果教學內容讓父母覺得超越小孩年齡,甚至有提倡性愛歡愉的傾向,或者以粗鄙的內容當作教材,自然會引發父母強烈的疑慮。

由於設計中的性別平等教學內容極具爭議性,教育部應當在不同社區內舉辦公聽會,讓父母有機會表達看法,作為調整教學資料的參考。這也是商管的一個重要原則,在新產品尚未開發完成準備銷售前,讓具有影響力的潛在消費者試用商品,他們不僅會提出修改意見,而且只要願意埋單,口耳相傳的效果會讓新產品成功的機會大增。

經營管理另外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則,就是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員工要稱職,研議中的教師相關教學資料中,有許多內容似是頗為複雜專業的學術研究發現,以及具主觀性的學者關點,我很懷疑中小學教師會有足夠的理解,甚至認同。在這種情形之下,教師的教學狀況與品質一定不一致,而且可能會因個人的性傾向及性偏好做不恰當的教學,因此教育部必須對教師做足夠的訓練,確保教學的內容及品質一致,才不會有災難性的後果。而且教師就像銷售人員一樣,是在第一線與父母溝通的人,如果他們不能說服父母,教育部就會成為大家責難的對象。

經營管理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則,就是要確定消費者是滿意的,也就是商品真的發揮了當初設計的目的。在商場裡,儘管銷售量已經是一個客觀的參考數據,但是企業還會經常用盡方法來瞭解顧客的想法,作為持續改善的參考,但是性別平等教育不是一般商品,是強加諸在每一位小孩身上的,因此教育部必須有一套真正能測出成效及滿意度的方法。傳統的考試成績達不到這個效果,父母的滿意度才是教育部真正應當關心的,所以必須要有配套措施,客觀評估成效,努力持續改進。

企業都是應用以上的管理原則才能永續成長的,過去教育部所推動的案子,令人喝采的少,批評的多,就是因為並未運用經營管理原則。以教育部現在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的方式觀之,狀況不太樂觀,身為一個國中生的父親,我現在就可以明確的告訴教育部,我不希望小孩在現況下接受性別平等教育,但是性別平等的觀念是非常重要的,希望教育部能虛心調整,讓所有的孩子學到父母覺得文雅、適合小孩年齡應接觸的教學內容。

(作者為政大財務管理系所教授)

性別決定薪資?同工同酬仍難實踐

2011-04-28
台灣女性勞動人口已有465萬人,佔全體就業勞動人數1062萬人的43%,女性勞動參與率已逼近50%,女性在職場仍未享有平等之對待!民進黨婦女部副主任蔣月琴指出「性別工作平等法」實施九年以來,檢視女性在職場上的處境:薪資報酬尚未能同工同酬、求職關卡或升遷上依然存在性別障礙、職場性騷擾屢見不鮮、更遑論對身兼母職者的嚴重歧視。在五一勞動節前夕,民進黨婦女部特以「女性在勞動市場的困境與對策」為題,邀請長期關注女性勞動議題的學者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劉梅君教授、職場達人yse123求職網邱文仁副總經理以及勵馨基金會、蕙質蘭心新移民協會、台北市玉蘭花協會等十多個婦團代表共同與會。


政治大學勞工所劉梅君教授指出目前國際潮流走向廢止女性保護,但加強母性保護;而所謂母性保護,主要包含了懷孕及生育/育嬰,劉教授強調,懷孕歧視,仍是就業歧視案件類型中的最大宗、而產假及育嬰假遭受不利之對待,仍時有所聞。劉教授表示,「養兒育女」責任應該社會化,但我國勞基法是由個別雇主主要提供產假期間工資,反而變成個別雇主責任,並不符社會化原則,建議應該透過社會保險或稅收來落實。另外,劉教授更提出部分工時與婦女二度就業促進之相聯性,部分工時的彈性雖可兼顧家庭責任;反觀來看我國目前的制度卻缺乏社會安全保障,不利女性經濟安全。因此提升部分工時者的應有的權益保障,婦女勞動參與率的提升,應以全職為目標,以便婦女人力資源能充分運用。

職場達人yse123求職網邱文仁副總經理則是以本身長期於人力銀行的工作經驗分享企業主與員工間的微妙關係,邱文仁表示,根據人力銀行應徵者統計數來看女性統求職者數高於男性,加上台灣女性勞參率這十年穩定成長已逼近 50%,可以顯現女性勞動人口在就業市場已佔很大的一塊,而企業在「女性的友善職場企業環境」發展,更成為求職者在工作選項很大的指標之一,例如舒適的哺乳室的環境、安胎假、育嬰假等。近來在台灣職場上,有愈來愈多的女性主管出現,但在某些較為男性化的產業,例如資訊產業、工程研發等等,女性主管畢竟還是極少數。邱文仁說,目前女性在職場中工作能力與表現和男性相當,但求職之初,在傳統上女性往往表現會因為過於謙遜,而錯失了該有的位置!邱文仁也表示在所有求職條件相同下只因性別差異,基本薪資就有差異,也就是說性別決定不同薪資待遇,同工同酬目標仍未達到。

民進黨政策會則是針對目前就業上的部份工時、非典型勞動狀況提出應更增保障措施,另為提升女性勞參率,特別是政府或國家在婦女傳統照顧責任改變與協助。

嘉能可董座 傳歧視女性

【經濟日報╱編譯季晶晶/綜合外電】
2011.04.26 03:48 am

瑞士商品交易巨擘嘉能可公司(Glencore)新任董事長馬世民(Simon Murray)對媒體發表女性「喜歡帶小孩」勝過進入董事會的論調,遭輿論圍剿。在這家市值可能高達600億美元的商品交易巨擘,在即將掛牌上市前夕,反而掀起企業治理的話題。

馬世民對英國周日電訊報說,雇用年女性是高風險決定,因為他們會結婚懷孕。他表示,懷孕婦女會休假九個月,職場能力將受限,而女性常有不積極投入的傾向,較無野心。

英國政要紛紛發言痛批,施壓要這名現年71歲的資深銀行家主動辭職下台,這距離馬世民接任新職僅十天而已。

英國商業部長凱博(Vince Cable)說:「我認為他的評論顯現極端未開化的態度,嘉能可即將成為英國最大的上市公司之一,董事長這樣講話令人完全無法接受。他的發言無從辯護,且屬於過去的古早時代。」

曾領軍調查英國董事會被男性把持的戴維斯爵士也說:「對於嘉能可這種規模的公司,這種談話不合宜、有欠思考,且令人失望。像他這種地位的人發表這種評論無法原諒,這是20或30年前的講法。」

嘉能可正準備推動倫敦歷來最大的上市案,該公司先前因為任命馬世民為董事長的時機(宣布辦理IPO後才揭露新董事長人選)和處理手法欠佳而備受批評,現在則是馬世民主動挑起戰火。

面對外界嚴詞批判,馬世民趕緊致歉說:「我為先前的評論表達歉意。我百分之百致力推動工作機會平等,不管是董事會及公司組織、私下或公開場合皆然。企業若未能適當處理各階層女性代表人數過低的問題,將處於競爭劣勢。」

【2011/04/2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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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主義不食人間煙火 就業服務法性平法違憲(轉貼)限制性別、年齡、長相 都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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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xer

2009/11/05 台灣勞工陣線
考試院公然年齡歧視,違憲、違法
勞陣:勞委會及台北市勞工局應立即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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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勞工陣線新聞稿2009/11/05

根據報載,考試院將研議國家考試將增加年齡限制,目前我國高普初等考試三百零九個類科,只要年滿十八歲、符合資格都能報考,另有十項特種考試有年齡限制。考試院認為,近年由於經濟不景氣,有許多超過五十歲者考上高普考,考試院以「憂心考試文化,浪費國家資源及應考人時間」為由,研議國考年齡限制。
台灣勞工陣線認為,考試院這種不知民間疾苦,以行政成本為考量,漠視人民應考權與限制職業選擇自由的做法,是公然違反憲法職業自由以及違反就業服務法中年齡歧視禁止之規定。

勞陣呼籲考試院院長關中,有關憲法第七條平等權以及第十八條應考試、服公職權等相關規定,考試院必須尊重。而目前台灣失業率正屢創有史以來新高的艱難時刻,考試院非但不苦民所苦,反而對人民落井下石,以行政官僚方便性的考量,限制人民應考權利,這只能以「不如食肉糜」來形容其不食人間煙火的官僚氣息。

勞工陣線表示,根據考試院的資料顯示,包含外交、新聞等十項特種考試依然有有年齡限制的規定。而2007年修正通過的「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早已經新增列入「年齡歧視禁止」的規範,因此考試院對於上述十項特種考試的年齡限制規定已經公然違反就服法。過去徵人廣告常刊登有年齡限制的資格,但在就服法增列「年齡歧視禁止」後,徵人廣告已經沒有年齡限制,具體改善了中高齡失業者就得再就業困境。

勞工陣線要求,勞委會及台北市勞工局應主動對考試院在外交、新聞等十項特種考試應考資格中增列年齡限制的做法,進行調查,並依就業服務法第65條處於新台幣30~150萬之罰鍰,而監察院也應針對考試院違法失職的官員進行糾彈,以維護人民就業平等的權利。

限制性別、年齡、長相 都違法

【聯合報╱記者黃福其/板橋報導】
2011.04.16 03:18 am

勞委會二月底函示各縣市勞工局,「限女(男)性」、「限XX歲以下」等限制求職資格的徵才廣告,已涉就業歧視,應依違反就業服務法處理。

勞工局表示,就服法第五條原本僅規定「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等十三項禁止項目。

二○○七年修法後增列「年齡、出生地、性傾向」三項禁止項目,確保就業機會均等。

勞工局說,涉及性別、年齡等就業歧視的廣告文字很多,例如「徵女作業員」、「徵男服務員」、「徵洗碗阿姨」都涉性別歧視;「限役畢」涉年齡歧視。

此外,「五官端正」、「四肢健全」等,也涉及就業歧視,都違反就服法。

官員說,雇主徵才可有雇用標準,但徵才廣告文字內容若「造成求職者無法、或不能前往應徵」,就涉就業歧視。

官員指出,業者徵人若須設定性別或年齡限制,必須有其「必要性」。如國家考試的警察,因要抓壞人、需要體力,所以招考年齡有限制。

又如民間要請家教,因家中是女生,限徵女性家教,如被檢舉,當事人把情形說清楚,就業歧視就不一定成立。

【2011/04/16 聯合報】

求職屢碰壁 變檢舉達人

【聯合報╱記者黃福其/板橋報導】
2011.04.16 03:18 am

新北市勞工局裁罰兩家徵才限制性別的麵店,檢舉人張先生表示,他自二○○五年失業至今,幾次找餐飲店工作,不是遭性別歧視就是年齡歧視,兩年前他因此罹患憂鬱症,直到四天前才在北市找到工作。

他認為,政府對就業歧視「空有法令,卻未落實執行」,導致小老百姓找工作非常不容易。

據了解,張先生多年來持續向勞委會檢舉各縣市麵店徵才啟事涉及就業歧視情形,各縣市都知道這名專門檢舉就業歧視的「張姓檢舉達人」。

「但檢舉再多件也沒用,政府部門回文都答非所問,不是說已請權責單位處理,或解釋一堆法令,就是不曾答覆對違法業者的處分情形。」

七十年次的張先生說,很多餐飲店只想要女服務員,他一再求職碰壁,心理非常不平衡。

他表示,雖然有些店家一開始在網路就註明性別或年齡,但也有不少店家面試時才口頭說明,令他無法釋懷,「明明自己可以做,卻不被信任」,覺得遭對方羞辱。

【2011/04/16 聯合報】

考上古蹟解說員 陸配嘆求職難

【聯合報╱記者莊宗勳/台南報導】
2011.04.16 03:18 am


大陸配偶吳純(右)嫁到台灣四年,成為台南孔廟第一位大陸籍的古蹟解說員。
記者莊宗勳/攝影來自湖北、大學畢業的吳純嫁到台南四年,求職處處碰壁,常被回說「我們不請大陸人」,去年考上台南市古蹟解說員的她,昨天趁移民署長謝立功參觀古蹟時當面陳情。
謝立功也呼籲雇主能夠改變觀念,「陸配養育的也是台灣人。」

廿九歲的吳純是武漢大學工商管理系畢業,曾在當地家樂福擔任業務經理,後來和到大陸經商的丈夫熱戀嫁到台南,「當時連一句台語都不會說,跟婆婆溝通很困難」。

愛上府城文化的她,去年報名市府文化局古蹟導覽員訓練班,參加近百小時課程,通過口試、筆試,最後終於從百名競爭者中脫穎而出。

昨天移民署在台南市舉辦「建置外籍與大陸配偶關懷網絡」會議,謝立功特定先到孔廟探訪吳純,吳純導覽謝立功參觀孔廟,還抓住機會陳情,道出陸配求職的窘境。

謝立功表示,很多雇主認為,聘請外籍或大陸籍配偶可能會排擠掉台灣人的工作機會,但她們都是「準國民」,下一代也是台灣人,雇主應多給機會。

【2011/04/16 聯合報】

限徵女性挨罰 麵店:法規脫離現實

【聯合報╱記者黃福其/新北市報導】
2011.04.16 03:18 am

新北市中和區一家麵館在門口貼「限女性」徵人海報,另一家牛肉麵店在人力網站徵人也寫了「女性優先試用」等字,遭檢舉後,新北市就業歧視審議委員會裁定,兩家業者都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依法可罰十萬至五十萬元。

有審議委員在會中主動為店家求情,認為即使罰十萬元,對小麵店仍很殘忍,經向法制局請教可另依行政罰法處理,最終裁罰最低罰額十萬元的三分之一。即使如此,兩家業者,一個要求分期繳納,一個堅提訴願。

據了解,檢舉人上月透過人力網站到中和區一家麵館應徵,發現店門口海報寫著「限女性」;另家牛肉麵店徵外場人員也註明「女性優先試用」,憤而向勞工局檢舉業者性別歧視。

「小本生意罰一萬元已夠殘忍了,更何況罰十萬元,業者要賣多少碗麵才夠?」勞工局長高寶華說,現行法令多有不合理處,建議修法納入限期改善,未改善再開罰。

勞工局說,就服法規定徵才時不得出現性別、年齡等限制條件,否則依性平法可處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罰鍰,違反就服法則可處卅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過去各縣市對涉性別、年齡歧視等案件,幾乎從未實際開罰。

今年二月底,某縣市勞工局請示中央該類案件能否「行政指導」,經勞委會釋示各縣市「依法處理」,加上就服法修法已四年,新北市府認為雇主不應再以不諳法令為由免罰,才決定依法開罰。

麵館王姓業者說,外場員工每月薪水三萬元,依經驗男性每月三萬元不太能養家,才會限女性,不是歧視男性。牛肉麵店曾姓業者則說,不是非女性不行,店內也雇用男性,只是女性較細心才女性優先。

他們都認為現行法規脫離現實,因徵人啟事註明用人條件,可避免求職者白跑,不先註明卻要業者以「等候通知」唬弄求職者,難道會比較好?

【2011/04/16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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