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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制衡 才是家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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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老 大鑒!

先向您拜個早年!

不過痞瘋完全無法同意您的看法,因為如果依您行政立法相互牽制的邏輯,則政黨要如何做事,人民要如何選擇會做事,做好事的政黨,這也是內閣制行政立法權合一的道理,讓一個政黨(或政黨聯盟)在一段時間全心去做事,做得好下次再選它,做不好就換黨做!

所以說,目前藉泛藍四分之三實力全心修憲,改為權責相符的內閣制才是最重要之作為,因此馬團隊目前是全民公敵,是推行內閣制唯一的石頭,此乃馬白臉如果當權,內閣制必然毫無實現之機會,因為她不會閹割自己,雖然她心理甚至生理上早就被實質閹掉了!

既然民進黨之謝長廷亦不得人心,則不如在總統大選中終結馬白臉,讓她自此一蹶不振,永遠不得翻身,則國民黨勢必會推動內閣制之修憲,造成謝長廷為虛位總統之結果,則馬謝兩個壞胚子均不得善終,這是公道自在人心的最佳結果!

至於王金平是否會因此受益,成為內閣總理,痞瘋並不盼望,這端視國民黨內鬥,黨主席或立法院長出線的結果,痞瘋仍然覺得,目前連爺爺回鍋出任黨主席,以擔任內閣總理是多數百姓欣喜之結果!希望王金平有此自知之明,以國家人民為重,不為個人權位,擁護連爺爺,才會為百姓所敬重,往後或有更上一層樓之機會!

附上痞瘋小文供您參考!

痞瘋 謹敬

監察院不當存在

監察院之是否當存在,最近再度引起討論,特略述筆者研究所得,以拋磚引玉!

中山先生在《五權憲法》裡告誡我們:「由此可知凡是一個東西,在當時一二百年之前以為是好的,過了多少時候,或是現在亦覺得不好的。」所以把握中山先生救國救民之大公無私服務精神,發展出適合現在國情所需之新見解,當是我們後輩子孫不可推卸之責!而五權分立學說主要源自美國總統制的三權分立,主要為了權力制衡,但不管是總統制或內閣制,筆者認為五權分立都不是一種很適當之權力制衡方式。

首先是權力間之制衡關係複雜,這可以數學之排列組合計算出來,以三權中之二權相互制衡子關係來看,三取二的組合是三【(三 × 二 × 一)∕(二 × 一)=三】,此即三權分立只有簡單之行立、行司、司立三種二權相互制衡子關係;但五權分立則不然,以五權中二權之相互制衡子關係來看,五取二之組合數為十【(五 × 四 × 三)∕(三 × 二 × 一)=十】,卻有行立、行司、行考、行監、立司、立考、立監、司考、司監、考監共十種二權相互制衡子關係;加上五權亦可能碰上各權相互結合後之對抗關係,例如行立兩院結合對抗考監兩院,甚或考監司立四院對抗行政院,如果種種權限均要訴諸憲法的規範,那就更讓人傷腦筋了。

因此五權憲法各個權力間之制衡關係實在太過複雜,終必導至總統專權,或者行政、立法兩權對立,甚或行政權獨大之後果,因此期望五權平起平坐的初衷,幾乎是不可能的;而更可笑的是,在中山先生「發明」第四與第五權後,中央銀行之貨幣第六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新聞監督第七權與選舉委員會之選舉行政第八權等等,需要分立設置以獨立行使權力的機關,往後又一個個被「發明」出來。

其實機關分立不代表就必能獨立行使職權,重點在取得此等治權之源頭為何。德國類如我國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或聯邦憲法法院任期十二年之十六名法官,大體上是由其聯邦議院和參議院以三分之二多數決各推選一半,再由其無實權總統任命之,蓋高門檻同意權之制約,可擔保出線的委員或法官,讓各主要政黨都能接受,加上長任期之保障,更能維護獨立行使職權的結果。

再者,民主政治的核心是政黨政治,中山先生對政黨間之權力制衡,似乎並未深入了解,所以不知政黨間之制衡,才是權力不被濫用之關鍵,此即執政黨主要靠反對黨的監督,司法仲裁基本上只是輔助,因其力量薄弱而未可憑依,筆者在內閣制國家的瑞典,甚至常感覺不出司法權之存在,總覺得他們甚至沒有三權分立之制衡關係,因為總理是多數黨領袖,平時在國會立法,主要靠反對黨來針砭,但立法是為行政,哪裡還需要執政之行政權與立法權間之制衡呢!因為對執政黨本身之行使權力來說,應將執政之各個獨立部門整合,以效率周到為原則來為民興利,而實在沒有必要制衡自己,來給自己掣肘,找自己麻煩!

在歐美各民主先進國家,好像也沒有看過這種另立兩權之做法,但人家的政治卻較我國進步得多,加以五權這幾十年來在我國之失敗經驗,使得實施不為贏者零合通吃之內閣制,應該是現階段較佳之選擇,因此國家儀式代表之無實權總統改為立法院間接選舉,棄五權之考監兩院,而改由行政、立法與司法之三大權,或甚至再棄行政院而僅以立法、司法二大權,配以行政、考試、監察、貨幣、通訊傳播及選舉行政等,小型權力獨立行使機關,或為較佳之做法。

 政黨牽制論
2008/02/01 14:05 瀏覽64|回應4推薦2

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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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峰《中國人》
 胡卜凱

0.     前言

我記得三、四年前在自己的一篇文章中曾建議:

選民在總統和國會議員選舉中,投票給兩個不同的政黨(大意如此)。

這個觀點不是我的創見或獨門看法。根據我對政治和政黨兩者性質的認知,它是一個自然而然形成的結論。

最近在《淺談「轉型正義」這個誤譯》一欄中、我提到:

"如果"國民黨在立法選舉大勝,總統選舉也許應該投謝長廷。(胡卜凱 2008a)

當時只是借這個評論說明我對國、民兩黨並沒有以意識型態為判斷依據的偏見。

jane doe和岑霞兩位網友不恥下問我這個想法的「邏輯」,我簡單在此做個回應。也就是試著說明導致我同意這個看法的個人認知,以及我所接受的,一些和這個看法相關的理論。

我原來用「權力制衡論」稱呼這個觀點或想法,並且做了以下的定義:

「一般而言,把行政和立法兩權交給不同的政黨,是對人民最有利的政治生態。」(胡卜凱 2008b)

為了更明白的表達這個觀點的意涵,我現在將把「權力制衡論」改稱為「政黨牽制論」。

由於台灣是個多元和開放社會,每個人的經驗可能有相當大的差異。許多網友也就可能不會同意我(根據自身經驗而形成)的認知和觀點,以及(我所接受的)理論。

如我過去一再說明,缺乏對話基礎的討論或對談,只是各說各話或自說自話,不能稱為「討論」。因此,如果有人有興趣賜教,請先簡單的說明各自就相關概念和議題的了解及觀點(胡卜凱 2004a)。

由於這個議題和「過渡時期的司法程序」沒有關係,所以另開此欄。

1.     資源有限

我對政治的看法主要從「資源有限」這個現實而來。「資源」一詞是一個普遍或抽象的表達方式。用具體或口語來說,「資源」一詞可以用金錢或財富來取代。我曾寫過幾篇短文分析「資源有限」、「資源分配」、和「政治活動」三者間的動態關係(胡卜凱 2006a、2006b、2006c、2004b、2004c)。有興趣的網友請參考。

2.     政治和政黨

2.1   什麼是政治

我認為:

「政治是爭奪資源分配權的活動。」

這個命題我已在其他文章討論過,不在此重複。有興趣的網友請參考(胡卜凱 2006a、2005a,2005b第2、3兩節)。

2.2   政黨的性質

我認為:

(我所知道的)所有政黨都是金光黨。」

這個命題根據上一節我對政治的了解,和我所觀察到現行(各國)的選舉方式。以下略做說明。

如果一個政棍說:

我要當總統(或立委、參議員等等)是為了取得資源分配權。

我想大概沒有一個理性的選民會投他/她一票。於是我們聽到各種有的沒的,要臉不要臉的大話、神話、鬼話、謊話、或屁話等等。其目的只是在騙選票;或者說,間接的在騙「金改權」、「綁標權」、或「包工程權」等等。此處的「金改」可看成是「掏空」的同義詞。

台灣和美國正在進行大選或初選,我想我不需要在此一一列舉「說謊大賽」的案例。這種靠詐騙來謀取利益的行為模式,和金光黨成員並無本質上的不同。

3.     權力導致腐化

很多人都聽過艾克頓教授以下這句名言:

「權力導致腐化,絕對的權力腐化到爛。」(Acton 1955: 335頁)

這句話是艾克頓在寫給Creighton主教的信中,討論教廷和教宗權力的脈絡裏所說。艾克頓本人並沒有闡釋他做這個判斷的根據。我想這應該是他研究歷史,特別是天主教歷史所歸納出的結論。

從我以上1、2兩節所引用拙作中的分析,我認為艾克頓這個判斷也是對政治權力的生動描述或如實判斷。當下這句話被引用的場合,幾乎都是政治評論。可以佐證我以上的觀點。布希和陳水扁兩人過去八年的倒行逆施,則是艾克頓「權力腐化論」的具體表現。

4.     防止「權力走向腐化」的方法 -- 制衡

如果我們接受或大致同意以上艾克頓的「權力腐化論」,則站在一般老百姓的立場,

「如何防止權力走向腐化?」

是一個重要的、根本的政治議題。

民主政治「主權在民」的原則,表現在定期選舉和罷免、創制、複決等機制。它們確立了「權力」來源必須基於多數人民的認可。這個原則及其實踐減低甚至去除了「絕對權力」形成的或然率。

民主政治「三權分立」制度所依據和所實現的「制衡」原則,在確立政治「權力」被畫分為三大類;以及這三類權力分別由不同的個人和機構來行使。這個制度在減低甚至去除了「絕對權力」形成的或然率之外,也建立了檢察、監督、和糾舉等機制,來「防止權力走向腐化」。

以上的分析說明何以我認為:

對不是居於掌控或宰制地位的人來說,『民主政治』is the only game in town.(胡卜凱 2005a)

5.     政黨牽制論

「政黨牽制論」的觀點或想法是:

「一般而言,把行政和立法兩權交給不同的政黨,是對人民最有利的政治生態。」

以上1到4等四節的論述,我說明了何以有「政黨牽制論」或簡稱「牽制論」的「需要」。下面我分析一下它的「應用」。

5.1   民主政治的死角

民主政治的「主權在民」和「三權分立」都是從制度或結構層次,試圖杜絕「個人」取得「絕對權力」,和防止「個人」的「權力」走向腐化。

民主政治另外的性質或機制包括「代議政治」和「政黨政治」。這兩者造成老百姓不能「直接」檢察、監督、或糾舉立法、司法、或行政部門的任何一位人員。因而,政治上常常發生「監守自盜」、「官官相護」、「沆瀣一氣」、或「狼狽為奸」所描述的情況。國民黨和自民黨在1990年代以前,分別在台灣和日本所造成的貪腐是兩個大家熟知的案例。另一個生動說法則是許水德的:

「法院是國民黨開的。」

這句話。

人民如何防範上述一黨獨大時所可能發生的「狼狽為奸」等弊端呢? 

我認為從民主政治的運作層次來考慮,「政黨牽制論」是一個可以考慮的原則。

5.2   「立法部門」和「行政部門」的相互制衡

當我說:

"如果"國民黨在立法選舉大勝,總統選舉也許應該投謝長廷。

我當然不是認為謝長廷(或任何一位非國民黨的總統候選人)有三頭六臂,可以「制衡」國會。

「總統」是一個「職位」,這個「職位」是「行政部門的最高首長」,佔有這個個「職位」的人擁有憲法所賦予的種種「權力」和「作為」。例如,他/她可以責成「行政部門」擬訂和提出政策及法案;他/她可以拒絕簽署「國會」通過的法案;他/她可以訴諸「民意」來推動或阻擋某一個法案的通過;他/她任命的官員可以積極推動或延宕政策及法案的執行;他/她任命的司法官員可以偵辦、起訴、和(在具有一定證據下)定罪或不定罪某一位國會議員等等。

如果我們把「總統」看成「個人」,他/她當然沒有能力「制衡」國會。但是如果我們了解「總統」是個執行憲政規範的「職位」,則佔有此「職位」的人,就有相當程度「制衡」或「牽制」國會的能力。

同樣的,在憲政體制下,國會有一定程度「制衡」或「牽制」行政部門的權力和能力。過去八年來,泛藍聯盟因為種種因素,沒有發揮這些作用。例如,在陳水扁所領導團隊的顢頇無能甚至倒行逆施下,立法院沒有發動一次倒閣,這個事實可以列入金氏記錄。

5.3   政黨牽制論的應用

1)     「政治是爭奪資源分配權的活動。」因此,如果「立法部門」和「行政部門」被同一個政黨控制,「監守自盜」、「官官相護」、「沆瀣一氣」、或「狼狽為奸」等所描述的情況如果不是一定會發生,也非常可能發生。換句話說,貪官污吏的「吃相」會難看到不行。

2)     「政治是爭奪資源分配權的活動。」因此,一個政黨(的從政黨員)有防止一個社會的「資源」被另一個政黨掏空的強烈動機。否則,「輪替」後自己就沒有「資源」可掏了。

3)     人民不能直接檢察、監督、或糾舉立法、司法、或行政部門的任何一位人員。但公職人員,也就是一個政黨的從政黨員,可以用「爆料」方式做這些事。也可以使用憲政體制所賦予的種種「權力」和「機制」來做檢察、監督、或糾舉的動作。站在人民的立場,對付貪官污吏最有效的策略,就是讓狗咬狗。

5.4   批駁對「牽制論」的批評

在謝長廷和李遠哲提出「制衡論」來矇騙人民後,批判他們兩位「制衡論」的論點有兩個:

a.     總統不能「制衡」國會;因此,

b.     只有人民可以用「選票」來制衡,也就是鼓吹以「輪替論」來代替「制衡論」或「牽制論」。

TVBS的2100政論節目中,李濤和葉耀鵬兩位先生都曾鼓吹過這兩個說法。在我看來,它們都不成立。

我在5.1節中已指出第一個論點的謬誤在於混淆了「總統」一詞的「所指」或字義。

第二個論點的謬誤在無視於過去八年或四年的歷史。陳水扁的執政表現和記錄,已經把「政黨輪替」變成了「政黨輪暴」或「政黨輪姦」的同義詞。到現在還鼓吹「政黨輪替」,是不懂什麼是「政治」,和不能用現實來印證理論。

此外,「選舉」只是一種「權利」而不是「權力」。「權利」沒有對抗「權力」的力量。「人民」是一個集合名詞,人都可以被分化、矇騙、煽動、或收買。所以,「人民」通常沒有對抗「權力」的力量。

幾十萬紅衫群眾的失敗和民進黨到現在仍然有接近40%的支持率,就反映了上面所分析的現實。

另一個對「牽制論」的質疑,是以過去八年或四年陳水扁的執政表現,指出:

「『朝小野大』會導致政局混亂。」

我認為過去陳水扁在政壇上的荒唐和蠻橫,除了在野黨的無能(或狼狽為奸)外,主要是他不但沒有家庭教養(私德),也沒有社會教養(公德)。

「政治是爭奪資源分配權的活動。」但是「政治不是吃光抹淨的活動。」

在任何正常國家,兩個政黨都會在選舉過後,維持一定程度的合作。共同有效的處理國家事務。沒有資源,資源分配權有個屁用?如《附表1》所示,過去近50年中,大概多於一半的的時間,美國白宮和國會分別由兩黨控制。過去半個世紀的美國政局,即使偶而可以用「混亂」來形容,也從來不是因為「朝小野大」。

6.     結論

「政黨牽制論」的觀點或想法是:

「一般而言,把行政和立法兩權交給不同的政黨,是對人民最有利的政治生態。」

我這篇文章只是論述一個觀點。沒有替民進黨助選或助陣的意思。

我要強調上面這段話中的「一般而言」四個字。台灣或中華民國的確不是一個「正常」國家。因此,「一般而言」並不涵蓋台灣社會。

以謝長廷到目前所表現的「奸巧」及卑鄙(炒作綠卡),和下流或瘋狂(炒作余祥銓事件),加上過去他在高雄市市長任內所涉及的弊案組合及所任命的貪官污吏群,誰要選他,大概就像一個人要硬上愛滋帶原的援交者一樣愚蠢和找死。

至於馬英九,其「奸巧」不下於陳水扁(推動返聯公投),其說話不負責任更甚於陳水扁(八年執政換百年幸福?),其(或其團隊)危機處理能力,我想社會自有公評。誰要選他,大概就像2004年選陳水扁的人一樣死忠或大腦受過某種傷害。

台灣選民,就憑運氣、憑熱情、憑感覺、或憑迷信,自行選個爛蘋果吧﹗

附表1

20 - 21世紀入主白宮政黨及參眾兩院多數黨對照

年代--61-65--65-69---69-73--73-77--77-81--81-85--85-89---89-93--93-97--97-01-01-05-05-09

白宮--民主---民主---共和---共和---民主--共和---共和---共和---民主--民主--共和--共和

眾院--民主---民主---民主---民主---民主--民主---民主---民主---民共--共和--共和--共民

參院--民主---民主---民主---民主---民主--共和---共民---民主---民共--共和--民共--共民

1.     本表根據wikipedia資料製成,如有錯誤,是我了解或解讀該資料有誤。2.     共民或民共表示在該期間的期中選舉後兩黨在國會的多數/少數地位易位

*http://en.wikipedia.org/wiki/Party_leaders_of_the_United_States_House_of_Representatives

* http://en.wikipedia.org/wiki/United_States_Senate_Majority_Leader

參考文章:

* Acton, J. E. E. D 1955, ed., Himmelfarb, G., Essay On Freedom and Power, The Noonday Press, NYC

* 胡卜凱 2004a,《語言和論述 -- 對論述行為的建議》 http://www.fokas.com.tw/news/newslist.php?id=442

* 胡卜凱 2004b,《反對運動何去何從?》,http://tb.chinatimes.com/forum1.asp?ArticleID=513220

* 胡卜凱 2004c,《關於「反對運動」的討論 -- 2 【家國主義 家主政治 中華家國】健保免費連線《梅峰》


本文於 修改第 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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騸馬敗類不除,中國焉有未來!/梅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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騸馬敗類不除,中國焉有未來!/梅峰
 修改刪除     回應給:  曾太公(et13808)2008/02/09 07:15 推薦0


梅峰《中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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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公 大鑒! 

謝謝好意,不過痞瘋無法接受這種「有心裁花花不成﹐無心插柳柳成蔭」的理論,這是否即告訴我們,凡事只要翹著二郎腿,等著看笑話即可;要知事情是人做出來的,不做事空等「柳成蔭」是沒有道理的!如果您的說法可以成立,中山先生何必革命十次!第十一次的「柳成蔭」還是得靠前十次的努力呀! 

「盡人事,聽天命」痞瘋可以接受,「有心裁花花不成﹐無心插柳柳成蔭」不是不可能,因為「裁花」不易,而「插柳」簡單;痞瘋「裁花」或難成,但因此「插到什麼柳,而讓其成陰」,痞瘋則不知,這倒是可以順其自然的! 

「盡人事」或會失敗,甚或遭寧靜小賊之流的取笑,但鴻鵠之志何必與這些燕雀計較!且痞瘋永遠在失敗中求進步,以爭取下一次的達陣,民族罪人國家敗類的韓國斷背騸馬終會被痞瘋幹掉的! 

可記得上次太公要痞瘋「包容小馬」,您現在亦應已知道,這個敗類不除,中國焉有未來!美式民主,難期人民是李世民,所以痞瘋發明之中式民主,所謂之「家主政治」才是未來人類之希望,太公不可認命,要拼到最後一刻,或才有成功之一絲可能,否則只有被淘汰一途! 

痞瘋 謹敬 

本文於 2008/02/09 07:18 修改第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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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帝力就無有哉﹖
    回應給:  梅峰《中國人》(MeiFeng)2008/02/09 06:33 推薦1


曾太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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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峰《中國人》

有心裁花花不成﹐無心插柳柳成蔭。就順其自然﹐別太勉強。鑕入牛角還好﹐拍到馬屁股﹐就自行負責啦﹗

註﹕太公聯考﹐僅填七志願﹐每個皆政法﹐無一工商。您說太公不是﹐自高中即立志政治﹐無企圖心﹖唉﹗日久學乖﹐面對狐群狗黨﹐美式民主﹐難期人民是唐太宗﹐台灣老土狗﹐日薄西山﹐認命養心﹐帝力就無有哉﹖



本文於 修改第 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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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太公 新年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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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祝太公 新年快樂!
 修改刪除     回應給:  曾太公(et13808)2008/02/09 06:06 推薦0


梅峰《中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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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公 大鑒! 

謝謝您的回應! 

不過,太公多是旁觀,只偶而參贊一下,所以可以看得開,但痞瘋以政治為終身志業,就不得不下去演戲讓太公評論了! 

目前痞瘋人在國外,所以得閒搖搖筆桿,慎思籌謀大計,過陣子回國後,可就要到處串連,絕對不會饒過自私自利的韓國斷背騸馬,非將她幹掉不可! 

祝太公 新年快樂! 

痞瘋 謹敬
 失馬﹖得馬﹖純乎一心﹐沒那麼嚴重吧﹗
    回應給:  梅峰《中國人》(MeiFeng)2008/02/09 05:41 推薦1


曾太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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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峰《中國人》

放心啦﹗天下大勢已定﹐老馬必定玩蛋。

過去八年﹐太公以為在台國人有智﹐所以兩次總統大選﹐都押錯邊﹐統統摃龜。現在已經比較實際些﹐所以押注老謝贏﹔心裡老大不甘心﹐又能如何﹖但願台灣老祖先所言﹕『無三不成禮』﹐能成真﹗再讓太公摃龜。

不過﹐就算老馬失蹄﹐也非世界末日﹐塞翁失馬﹐焉知非福﹐有可能國人屆時才能覺悟﹐反而好好考慮制度﹐放棄所謂『清純馬子』的偶象崇拜﹐只得如您遠見﹐好好運用國會藍黨多數﹐走上內閣制。

老馬幫現在為私利﹐都不想用此優勢﹔如果他們贏﹐很可能只是另一個阿扁出現而已﹐未必是國人之福。呵呵呵﹗太公學他們『左成文右成章』﹐來個胡說八道﹐別認真。

玩政治遊戲﹐一定要學老美的摔角劇﹐千萬別傷身﹐放輕鬆去套招演出﹐上天大導演要您這局演贏﹐下局當鱉三﹐您就要入戲要照辦﹐這樣子嘛﹗有娛樂效果﹐人民呆胞付錢才甘心﹐您也才有錢賺﹐政界長青不老喔﹗

唉﹐就別太認真啦﹐藍綠兩派都是同胞﹐充其量文革過後﹐還是鄧青天啊﹗

Take it ea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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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間永遠在鬥爭!/梅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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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間永遠在鬥爭!
修改刪除     回應給: 胡卜凱(jamesbkh)2008/02/09 04:58 推薦0


梅峰《中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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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老 大鑒!

謝謝撥戎回應!

痞瘋對:「在任何正常國家,兩個政黨都會在選舉過後,維持一定程度的合作。共同有效的處理國家事務。」這句話,實在難以接受!

政黨間基本上是比拳頭的,這是成王敗寇,這是政策、意識形態與能力的鬥爭,基本上政黨間即使表面上和諧,骨子裡卻永遠在鬥爭!加上中國無時無刻不在選舉,一次選舉結束,下次選舉隨即到來,「選舉過後」似乎永遠不存在,您如果寄望這些政客會為國家盤算,真是心地太善良了!

至於資源分配的觀念,您以為「沒有資源,資源分配權有個屁用」,痞瘋與您想法亦不同,此即國家永遠有「剩餘資源」存在,大至權力分配、任免官吏,小到隨扈護身、舟車房舍、道路通行,對些王八蛋政客來說,都是極大的誘惑,是故即使像非洲這麼落後,南太平洋這麼小的國家,總統也是永遠有人搶著要幹。

美國目前雖然強大,但痞瘋以為其民主政治並不如北歐高明,痞瘋常以為如果美國民主政治有五十分的話,瑞典至少七十分,美國只是資源豐富,人口眾多,面積夠大,瑞典現在本就強大,如果再有同樣之條件,絕對強於美國!

您亦承認『過去半個世紀的美國政局,偶而可以用「混亂」來形容』,但您卻說原因不在「朝小野大」,這點痞瘋就無法認同,因為總統與國會多數如果同黨,政策自能通行無阻,何來總統否決、國會覆議之「混亂」鬥爭可能!

是故,如果有不讓執政黨蠻幹胡來之司法或檢察等獨立機制,則進步國家多是內閣制,總統制則多是落後國家,為了中國的未來,是否藉此良機幹掉修憲石頭韓國斷背騸馬,胡老自有智慧!

痞瘋 謹敬

本文於 2008/02/09 05:06 修改第 2 次
請讀原文
    回應給: 梅峰《中國人》(MeiFeng)2008/02/08 11:46 推薦1


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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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峰《中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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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中有:

"在任何正常國家,兩個政黨都會在選舉過後,維持一定程度的合作。共同有效的處理國家事務。沒有資源,資源分配權有個屁用?如《附表1》所示,過去近50年中,大概多於一半的的時間,美國白宮和國會分別由兩黨控制。過去半個世紀的美國政局,即使偶而可以用「混亂」來形容,也從來不是因為「朝小野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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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背騸馬落選,中國才有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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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斷背騸馬落選,中國才有未來!
 修改刪除     回應給:  曾太公(et13808)2008/02/09 04:12 推薦0


梅峰《中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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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公 大鑒! 

謝謝您的推薦! 

這句話:『老美化簡為繁﹐取分棄合﹔老英正好相反』。說得真好! 

混蛋韓國斷背騸馬不罷免或彈劾耳東兇手,所以正在籌那一萬元,準備要給您呢! 

希望曾公響應讓韓國斷背騸馬落選,中國才有未來! 

痞瘋 謹敬 

本文於 2008/02/09 05:21 修改第 1 次
 來點輕鬆的﹐可乎﹖
    回應給:  梅峰《中國人》(MeiFeng)2008/02/09 01:46 推薦2


曾太公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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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推薦人 (2)

 梅峰《中國人》
 麥芽糖

您寫這麼多﹐很有啟發教肓性。不過﹐國人沒心﹐看冗文啊﹗

簡單點﹐一句話﹐就完畢﹕『老美化簡為繁﹐取分棄合﹔老英正好相反』。

上聯網﹐依老馬幫及咬煙斗的通說﹐是『無聊人純閒談』﹐說什麼『隨便鬼扯﹐不必認真』﹐只差一點點﹐就是藍色李遠哲。

又不是上政治學課﹐應付考試﹐這樣子正經八百﹐沒人看啦﹗來點輕鬆的﹐可乎﹖



本文於 2008/02/09 01:52 修改第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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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實行內閣制的國家大部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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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制

[編輯首段]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議會民主制,也稱議會制內閣制,是民主政治制度的一種,特點是其政府首腦台灣憲政學者與文獻稱之為「行政首長」,以有別於國會領導人)的權力來自議會(即國會)的支持,而這種支持通過兩種途徑落實:第一是國會改選後的多數議席支持,第二是行政首長贏得國會的信任投票。因此,所屬政黨未能贏得國會大選的政府首長連同其內閣必須提出辭職,而未能通過國會信任投票的政府首長,連同其內閣也必須辭職。由國會重新在席位居多數的黨派中協商選舉產生新的首腦與內閣。

在採用這種政治體制的國家中,立法體系行政體系(或稱立法機關行政機關)並不完全分立。議會民主制一般實行於民主國家,因此存在著多個參加議會差額選舉政黨。議會內閣制的政府首腦(行政首長)與國家元首(head of state)分開,其國家元首通常是儀式性職務,不享有實際的行政權

議會制下的行政中樞為政府的內閣,由政府首腦(一般稱為總理首相)領導。總理或首相以及全體內閣成員一般也是從議會議員中產生,並在任職後保留議會中的議席。政府首腦往往由議會多數黨領袖擔任。但是,當多數黨的席次不過半數時,幾個少數黨也有可能通過建立同盟積聚過半議席從而獲得任命政府首腦的權力,此時的政府稱為聯合政府,內閣稱為聯合內閣

在很多國家,內閣或內閣內的任何成員都可以通過議會對其的不信任投票而被免職。此外,政府首腦也可以決定解散議會,經過向國家元首禮貌性報告後,由元首下令重新舉行國會選舉。

在議會民主制國家中,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的職務分開。在大多數議會民主制國家中,國家元首(君主或是總統)是象徵性的職位,只擁有些無關政局的權力,例如公務員任命權與簽署法令,接受外國使節等。不過國家元首也會保留一些在緊急狀態中可以使用的特別權力,但是大多數情況下(無論是依慣例還是依法律規定)此類權力是在得到政府首腦支持後才會得到實行。國家元首的命令必須經由政府首腦的副署才能生效,元首依法不能自行發佈政令。

議會民主制在各國之間也有些微的不同,例如有些國家通過憲法法律的形式明文確定了政府各部門的分工,而有些則只是照慣例執行;議會民主制的國家中政黨的數目也可能因選舉制度的不同而有所出入。此外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關係也不盡相同,無論是邦聯制聯邦制還是中央集權(學理上稱為單一制)的國家,中央政府都可能採用議會民主制。

議會民主制甚至可以被用於地方政府中:例如奧斯陸的行政體系就是立法體系的一部分,美、英、德等國家的州、郡、邦政府也是採行議會制。

歷史起源

現代意義上的議會民主制可追溯到18世紀英國,雖然同一時期的瑞典也已經擁有類似的政治制度,但其影響力較小。

議會民主制的開始可被認為是在1707年,當時的英國理論上還是應由國王主持內閣,挑選閣員。但因當時的國王喬治一世不會說英語,使得內閣中一名大臣能夠負責主持內閣會議,逐漸就發展出首相一職。隨著議會的逐漸民主化和議會權力的增大,議會開始控制政府,並最終能夠決定國王必須任命誰來組建內閣。《1832年大改革方案》最終確立了議會至上原則,議會能夠挑選首相並決定內閣的組成。

威斯敏斯特體系由此發展出來,行政體系必須向立法體系負責,政府首腦以國家元首的名義行使職權。這種體系在原來的英國殖民地中頗為流行,例如澳大利亞紐西蘭加拿大南非愛爾蘭共和國等國都使用威斯敏斯特體系的議會民主制。不過這些國家也不是完全照搬英國的制度,例如澳大利亞的參議院更接近於美國的參議院,而不是英國的上議院,而紐西蘭則廢除了上議院。

議會民主制在歐洲大陸的傳播主要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戰勝的民主國家英國和法國向戰敗國輸出了自己的民主政治體系,例如德國威瑪共和國奧地利就是在此時採用了議會民主制。早在19世紀歐洲左派政治力量的活躍已經為這些國家的民主化和議會民主製做好了準備。一戰後,這種民主化運動也被視為是抵抗具有廣泛群眾基礎的極端政治勢力的手段之一,也因此議會民主制遭到右翼政治勢力和許多群眾的抵制。

[編輯]弱點

議會民主制在歐洲大陸遭遇到的另一個挑戰是小黨執政所帶來的政治不穩定和極端政黨的上臺。各政黨間的不合作導致了所謂「少數議會民主制」的產生,小黨執政往往導致政府遭到議會頻繁的不信任投票,從而引起一波又一波的政治危機。在一戰後的歐洲,由於這種議會民主制初次嘗試的失敗,在很多國家引起極端勢力通過民主體制取得政權,卻可逃避民主制度的制約,例如1922年墨索里尼義大利的上臺,和1933年希特勒在德國的執政,以及同一時期在西班牙得到國王支持的獨裁統治。歐洲的議會民主制真正成熟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目前除了法國採用的是混和的總統制和議會制的政治體制(學理上稱為雙首長制)外,大多數西歐國家都採用議會民主制。1990年東歐社會主義國家改制後,則多傾向使用直選元首下的雙首長制。

議會民主制本身並不一定會產生過多的小黨派和極端政黨,當議會民主制與比例代表制(Proportionate representation)的選舉計票方法結合時,容易產生較多小黨,導致小黨執政。在搭配比例代表制的制度下, 一個黨派只要在全國獲得超過一定百分比(在很多國家是百分之五)的政黨選票,就可以進入議會,無論在個人選區中是否有本黨當選人。 而在單一選區制(Plurality rule or Winner-Take-All)下,一個候選人必須在一個地方選區獲得比其他候選人多的票才能進入議會。也就是說,一個有極端主張的政黨,在比例代表制制度下只要有一定的支持者就有可能進行議會,但是在純粹的單一選區制(不搭配比例代表)選舉下,由於極端黨派的選票被分散在各個地方選區(而且在任何一個地方選區極端政黨都很難拿到過半的選票獲得當選),極端政黨很難進入議會。例如實行純粹單一選區制的英國,極端民族主義黨派「英國國家黨」全國得票超過百分之五,但在國會卻毫無席位。而日本實行單一選區制加政黨比例代表,所以沒有在全國任何選區贏得席次的日本共產黨,因為全國政黨得票超過門檻,仍能參與分配席次。所以,選舉制度使用比例代表制還是純粹的單一選區制,是影響政府組成與表現的重要的因素。

議會制政府,實行單一選區制,容易導致國內政黨體系兩黨制,造成內閣與政府首腦的兩黨輪政,以英國為其典型。實行單一選區制搭配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容易造成政黨體系多黨制,導致聯合內閣聯合政府

[編輯]優點

  • 政府首長(首相/總理)由立法機構最大政黨的黨魁出任,以確保政府的政策在立法機構得到支持
  • 行政和立法機構有聯繫,可提高政府效率和避免政變發生
  • 雖然任期不限,但立法機構可隨時罷免不稱職的政府首長
  • 實行議會制的國家大部份成功

[編輯]實行議會制的政權

英國、大多數歐洲國家(如德國義大利荷蘭比利時北歐等)、日本加拿大澳洲紐西蘭以色列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印度土耳其、大部份前東歐國家(如波蘭捷克匈牙利等)、波羅的海三國和牙買加等。 其中

[編輯]

實行單一選區制選舉制度的國家

馬來西亞、新加坡、澳大利亞、加拿大、英國、印度、泰國等。

[編輯]實行單一選區加比例代表制選舉制度的國家

西歐大部分國家,如德國。

[編輯]實行複數選區制的國家(每個國會議員選區應選席位超過一席以上)

1990年代以前的日本

[編輯]威斯敏斯特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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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總統

美國總統可以通由行使議案否決權來控制國會,但參眾兩院若各有三分二的票數反對該否決,則這議案否決權便沒效。當參眾兩院無法為休會期作出結論時,總統可以作出安排。參眾兩院或任何一院皆有可能會被總統命令召開緊急會議。而副總統是參議院的主席。

正如上述所言,總統可以在聽取參議院的建議與取得其認同後任命法官。其亦可頒佈特赦或緩刑令。其特赦令不用經過國會審核,亦不用得到被授予者同意。

美國總統亦是美國陸軍與海軍的總司令。

[編輯]法院

法院通由司法審查權來控制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這個慨念並沒有寫進憲法裡,但卻是眾多憲法草擬者的設想(如聯邦主義議文集也曾提及)。在「馬伯里訴麥迪遜案」(Marbury v. Madison)一案裡,最高法院定立了運用司法審查權的前提,雖然如此,部份人仍然對此持有反對意見,認為此權力是為了政治目的,但在特定情況下的政治現實卻詭異地限制了反對意見,而此法律先例並且定立了法院可以宣告國會通過的法律違憲的權力。(詳情可參看美國司法審查權之探討

一個常見的誤解是最高法院為惟一的法院可以對法律的合憲與否作出判決;其實即使是次級法院亦可運用此權力。但只有最高法院的決定對聯邦具有約束力。上訴法院的決定只適用於該上訴法院的司法管轄區。

美國最高法院院長在總統被彈劾期間會在參議院裡任議會主席。然而參議院的規則並沒有給予議會主席很多權力,所以最高法院院長在這裡的角色只是較為無足輕重的。

[編輯]三者的對等性

憲法並沒有明確指出任何一個政府部門擁有最高的權力,但是詹姆斯·麥迪遜聯邦主義議文集第51章寫道,現實上沒可能公平給予各部門自我辯護的權力,在共和國裡,立法部門的權力應是最為優先的。

有人可能會指出司法部為歷史上三權分立裡最弱的一環。其司法審核權和其對其他兩系的獨立審查權經常被質疑。事實上,在南北戰爭前,法官運用其權力來推倒違憲的法案的案例只有兩宗︰「馬伯里訴麥迪遜案」 (arbury v. Madison)(1803年) 與「得福德·史考特訴桑福德案」 (Scott v. Sandford)(1857年)。雖然最高法院廣泛地運用了司法審核權,但這並不能被認為是其具有與國會或總統同等政治權力的表示。

美國首六任總統不曾廣泛使用其否決灌;喬治·華盛頓只曾否決過兩個議案、詹姆斯·門羅只有一次、約翰·亞當斯湯瑪斯·傑弗遜約翰·昆西·亞當斯則沒有使用過。詹姆斯·麥迪遜總統為行政主導信念的堅定支持者,其則曾七次推翻法案。首六任總統裡,沒有任何一位使用否決權來主導國策,但是第七任總統安德魯·傑克森,則首次使用否決權作為政治武器。在其兩屆任期裡,共否決了十二道法案;比其前數任的總和還多。此外,其在推動印地安人排除法案時,違抗了最高法院的判決;其名言是「約翰·馬歇爾(John Marshall)做下的決定,就讓其自己去執行吧!」

部份傑克森的後繼者並沒有使用否決權,但其他的繼任者則間斷地便用。在南北戰爭後總統開始使用否決權來抗衡國會。安德魯·詹森與國會鬥爭的故事最為著名。詹森是一名民主黨黨員,其否決了部份由激進共和黨議員通過的重建南方諸州的法案。國會則推翻了詹森二十九次否決裡的十五次,其亦企圖通由任職法(The Tenure of Office Act)來限制總統的權力。此法案使總統在解除內閣高級官員的職權時要經由參議院審批。當詹森故意違反此法案時,其被認為是違憲的(最高法院在稍後確認了這情況),眾議院對其作出了彈劾,其僅以一票之微開脫。

格羅弗·克利夫蘭積極為安德魯·詹森總統彈劾案後減弱的總統權力作出恢復。
格羅弗·克利夫蘭積極為安德魯·詹森總統彈劾案後減弱的總統權力作出恢復。

詹森的彈劾案對總統職權損害很大,使其幾乎成為國會的下屬。有人認為總統應只作為象徵式的領袖,而美國眾議院發言人則成為事實上的總統。詹森以後的首位民主黨總統格羅弗·克利夫蘭則試圖恢復總統的權力。在其首屆任期裡,共否決了超過四百個議案;是其前二十一位總統否決數總和的兩倍。其亦開始解除經由官僚主義的任免系統而來的官員,而以個人的功過來任免官職。參議院卻拒絕了這麼多的新任命,並要求克利夫蘭移交暫停權力的機密檔案。克利夫蘭堅定地拒絕了此請求,並說「這些暫停權力的決議為總統的行政法令(executive acts)…總統並不必對參議院負責,本人亦不願將有關本人的行動提交給參議院作出裁決。」克利夫蘭的高民望逼使參議院放棄要求並確認那些提名。而且國會最終廢除了在詹森任期內通過的極具爭議性的任職法。所以克利夫蘭的任期是總統虛位化的終結。

少數二十世紀的總統嘗試大幅擴大總統的職權。舉例來說,西奧多·羅斯福提出總統被授予了權力,能做出任何不被法律明文禁止的事;這與緊隨其後的繼位者威廉·霍華德·塔夫脫大為不同。富蘭克林·德拉諾·羅斯福在經濟大蕭條時擁有極大的權力。國會授予了富蘭克林·德拉諾·羅斯福廣泛的權力;在「Panama Refining v. Ryan」一案裡,法院首次裁定國會給予總統的權力違返了三權分立的原則。前述的「Schechter Poultry Corp. v. United States」一案,是富蘭克林·德拉諾·羅斯福總統任期內的另一個有關三權分立的案件。為了回應這麼多對其不利的法院裁決,富蘭克林·德拉諾·羅斯福提出了一個「最高法院改造」計劃("Court Packing" plan),使得總統可以任命更多的法官進入最高法院這個計劃(被國會否決)會嚴重削弱司法部的獨立與權力。

理察·尼克森在總統任期內的權力被形容為「帝皇的權力」(參看帝皇總統制);其使用國家安全作為其擴大職權的基礎。舉例來說,其主張「總統擁有與生俱來的職權來確保聯邦的安全」,使其可以在沒有法院許可令的情況下安裝竊聽器。尼克森亦主張「行政特權」,使其不受任何立法機關的監管;此外,其亦涷結了聯邦資金(換言之,其拒絕為國會通過的政府項目動用資金)。在上述各例裡,最高法院與尼克森站在對立面。即使在其後,尼克森的繼任人有時亦會主張其可以參與有關國家安全的事務或其擁有可以不受立法機關規管的行政特權。雖然這些主張已較尼克森時受到更大的制衡,但亦可認為總統的職權遠較十八和十九世紀時為大。

總統職權的擴大亦受益於現代媒體的建立。在人們注意力集中的時間有限和速簡的電視新聞的時代,新聞記者會傾向集中報導權力較為集中,並具有決策能力的人物,即美國總統,而不會報導權力較為分散,組織較為鬆馳的參眾兩院。

[編輯]有關三權分立的觀點

美國的權力分立經常被批評為效率低下;當總統來自與控制國會的政黨不同的政黨時,兩者間的不合作可能會使得立法程序停頓。英國作家華特·貝基哈特(Walter Bagehot)在其於1867年出版的書籍《英國憲法》(The English Constitution)裡批評了美國的這種制度,並特別提及了安德魯·詹森任期內的事件。部份人提出美國應實行議會制,即國會內的最大黨或政黨聯盟同時控有行政與立法權,可以提高辦事效率。議會制的支持者包括了美國總統伍德羅·威爾遜。而貝基哈特將英國議會制與美國的制度作出比較時這樣寫道︰

「英國憲法,一言以蔽之,是建基在單一最高權力的基礎上,並使其行之有效︰而美國憲法,則建基於分散最高權力的原則,並希望通由這種繁鎖的結構來掩蓋其低下性。」

很多政治學家相信三權分立是美國相較卓異(American exceptionalism)的決定性因素之一。約翰·金敦(John Kingdon)提出此論點,其指出三權分立為美國獨特的政治結構的發展作出了貢獻。其認為美國國內的大量利益集團均有參與權力制衡,因為其可以影響政策制定並製造更多潛在的組織活動。其亦認為三權分立的複雜性是較少國民參與政治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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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裡的三權分立

[編輯首段]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三權分立是一個政治學說,其主張政府行政立法司法職權範圍要分明,以免濫用權力。

學說起源可追朔至古希臘,而其後被英國與法國的哲學家進一步發展。在美國憲法裡,三權分立這詞從未出現,但其有著清晰的指示。其指出「所有立法權力皆由美國國會所有」、「行政權力則由美國總統所有」、「司法權力由一個美國最高法院和一些可以由國會隨時下令設立的次級法院所有」。其通過將政府權力一分為三,以達至權力制衡,防止權力集中與濫權。

雖然美國憲法並沒有規定各州政府也需要將權力三分,而只須為共和政體即可,但是大部份州政府均奉行三權分立,有著州立法會行政機關與州法院。

歷史

查爾斯·佩皮斯,首任Cottenham男爵—大法官兼上議院議長
查爾斯·佩皮斯,首任Cottenham男爵—大法官兼上議院議長

三權分立原則的起源可追朔至亞里士多德時代。而在啟蒙時代時,少數哲學家約翰·洛克詹姆斯·哈林頓在其著作裡提倡這原則,反之,其他哲學家如托馬斯·霍布斯則強烈反對此原則。孟德斯鳩是其中一個三權分立的著名支持者。其著作對美國憲法的制定者影響很大。然而在某程度上美國憲法的制定者曲解了孟德斯鳩的原意。根據以撒·萊斯(Isaac Rice)(一個十九世紀的政治科學家)所言,孟德斯鳩反對權力集中於單一個人,而不是單一來源。因為美國借用了部份孟德斯鳩的哲理思想來建立在現代美國政府裡應用的權力制衡的系統,所以萊斯認為並不嚴格遵從三權分立原則的議會制並不符合孟德斯鳩的哲學。

嚴格的三權分立並沒有在英國施行,而美國憲法在某程度上參考了英國的政治制度。在英國,國王與議會的聯合英國君主負責通過英國上議院英國下議院的法令)為終極立法機關。行政機關以英王的名義行事-「即國王陛下政府」-而司法機關亦類似。英王的大臣通常為兩院議員,而政府需要在下議院維持大多數。其中一位大臣,大法官兼上議院議長平衡法院的惟一仲裁者,同時亦是上議院的議會主席。所以人們可以認為英國政府並沒有遵照三權分立原則,雖然政府裡具有不同職權的機關經常會有爭論。

部份美國州份在十八世紀裡並沒有嚴格的遵照三權分立的原則。在新澤西州,州長同時亦是州最高法院的其中一員與州議會其中一院的議會主席。德拉瓦州州長為上訴法院其中一員;州議會兩院的議會主席,並在行政部門裡以副主席身分辦事。在德拉瓦州與賓夕凡尼亞州,行政會議的成員有時亦是法官。但是在另一方面,很多南方州份則清晰的列明了三權分立的原則,如馬里蘭州維吉尼亞州北卡羅來納州喬治亞州均堅持三權分立。

[編輯]美國憲法裡的三權分立

[編輯]立法權

美國國會擁有惟一的立法權力。在不授權原則下,國會不會在其他機關委派任何立法代表。根據此原則,美國最高法院在1998年的柯林頓訴紐約市案(Clinton v. City of New York)裡指出美國國會不應授予總統「擇項否決權」(line-item veto),因為這授權使得總統可以在簽署法案前對法案逐項否決,違返憲法的精神。

其中一個早期的不授權原則的確切限制的案例是「Wayman v. Southard」(1825年)。在這案件裡美國國會授予了法院制定司法程序的權力;這引起了很大爭論,美國國會這做法被認為違憲。當時美國最高法院院長哈倫(John Marshall)承認程序規則的設定為立法職能,其分辨了重要主題與其他細節。哈倫寫道︰「一個廣義的規定應由國會制定,而國會應予受這些規定影響的官員權力來填滿這些細節。」

哈倫的言論與其後法院的決定使得美國國會在授予權力時更具彈性。在國家復興署設立的案件「A.L.A. Schechter Poultry Corp. v. United States」,295 U.S. 495 (1935年)裡,美國國會無法授予總統制定「公平競爭法」的權力。法院認為美國國會的授權範圍太過廣泛,故宣告該法違憲,並認為美國國會必須設定部份標準來統制政府官員,而法院的職能則只是為「公正與理性」、「公眾利益」與「公眾方便」。

[編輯]行政權

美國總統擁有行政決策權,其主要職責為「監督法律之忠實執行」。根據這些字眼,憲法並沒有要求總統本人去執行法律;而是要求總統的下屬官僚完成這些職責。憲法授予總統監督法律之忠實執行的權力,使得其可以中止某位行政官員的任命。美國國會本身並不會中止這樣的任命或阻止總統施行這權力。然而,總統的權力並不會延伸至非行政機關。而此等事務則由戰爭索償委員會州際商務委員會聯邦貿易委員會準司法和準立法實體來施行;其不會因總統的心血來潮的想法而受到影響。

美國國會並不會單側地限制行政官員在其職責裡的表現。在「INS v. Chadha」(1983年)一案裡,美國最高法院推翻了一條授予美國國會否決美國司法部長的行政決策權力的法律。其後的裁決闡明了這情況;即使參眾兩院一起行動亦不能否決行政決策。然而,通由立法可以制定限制來統制行政官員。立法與國會式的單側否決權有所不同,後者並不需要向總統報告以取得其允許(請參看權力制衡一章)。

[編輯]司法權

司法權為審判案件與爭論的權力;其由美國最高法院與由國會隨時下令設立的次級法院所有。其法官必須由總統在經由聽取國會建議與獲得國會同意後所委派,其職務為終身制,並會獲得足夠的超時工作補償。如果一個法院的法官並不具備這樣的性質,該法院則不能運行美國的司法權。可以運行司法權的法院則稱為"憲政法院"。

美國國會可能會成立「立法法院」,其具有準司法機關的形式,其成員並不像憲政法院般為終身制,且不會有超時補償。立法法院可能不可以運行美國的司法權。在「Murray's Lessee v. Hoboken Land & Improvement Co.」(1856年)一案裡,美國最高法院指出立法法院不可審理與"習慣法衡平法海商法"相關的案件,立法法院只可審理"公權"問題(政府與個人間牽涉政治因素的案件)。

[編輯]權力制衡

三權分立並不是絕對的;其以權力制衡的原則來實行。詹姆斯·麥迪遜(James Madison)這樣寫道︰「三權分立並不應完全分離,使得其三者間沒有互相受到憲法的控制。」權力制衡系統的設立是為了防止任何一種職權受到濫用,出現越俎代庖的情況。

[編輯]國會

參議院擁有彈劾權,圖示為安德魯·詹森被彈劾的情景。
參議院擁有彈劾權,圖示為安德魯·詹森被彈劾的情景。

行政官員與法官的薪金由國會所決定,但國會不能增加或減少總統的薪金,或減少法官在其任期內的薪金。國會亦會決定其議員的薪酬,但是美國憲法第二十七號修正案限制了國會議員薪酬增加的生效期,議會薪酬增加的議案要在下屆國會選舉時方纔生效。

眾議院擁有彈劾行政官員與法官的權力;參議院則負責覆核所有的彈劾提議。值得注意的是參議員與眾議員並不當為文官︰其並不可作為彈劾的對象(若參眾兩院的議員有三分二或以上要求某議員退任,則沒問題)在眾議院只要有過半數支持便可通過彈劾議案,但此議案要經由參議院再作議決,並要獲得三分二支持方可生效。若官員被定罪,則會自動離任。在彈劾過程裡除移除其職位或阻止其轉職外,並沒有其他懲罰,但其所犯罪行則會在彈劾後作出審訊並處罰。

國會負責審查行政部門的組成。若在選舉團制度下沒有一位總統候選人獲得過半數支持的話,則眾議會負責在票數最高的三位候選人中選出一位任總統(這是根據美國憲法第十二號修正案所定立)。而副總統則由參議院在最高票數的兩位候選人裡選出。當副總統職位出缺時,總統可在得到參眾兩院同意後委派新人選。此外,總統若要任命內閣官員、駐外大使與其他行政官員,則必要取得參議院的建議與認同。當參議院休會時,總統可以不經確認程序作出暫時委派,稱為「休會任命」。

國會與總統亦可影響司法部門的組成。國會可以成立次級法院並擁有獨立司法權。此外,國會負責限制法院組成人員的數量。法官則由總統在聆聽國會建議並獲得其認同後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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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

Constitution of the U.S.

當根據聯邦條例組成的第一個國家政府證明不能將原來的十三州結合成一個統一的國家時,美國人民探用了現在的合眾國憲法。合眾國憲法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國家憲法之一,一七八九年三月四日正式成為美國的基本大法。數年之後,增加了首十條憲法修正案,亦即所謂權利法案,在其後的一個半世紀中又增加了另外十多條修正案。

序 言

我們,美利堅合眾國的人民,為了組織一個更完善的聯邦,樹立正義,保障國內的安寧,建立共同的國防,增進全民福利和確保我們自己及我們後代能安享自由帶來的幸福,乃為美利堅合眾國制定和確立這一部憲法。

 

第一條

第一款:本憲法所規定的立法權,全屬合眾國的國會,國會由一個參議院和一個眾議院組成。


第二款:眾議院應由各州人民每兩年選舉一次之議員組成, 各州選舉人應具有該州州議會中人數最多之一院的選舉人所需之資格。

凡年齡未滿二十五歲,或取得合眾國公民資格未滿七年,或於某州當選而並非該州居民者,均不得任眾議員。

眾議員人數及直接稅稅額,應按聯邦所轄各州的人口數目比例分配,此項人口數目的計算法,應在全體自由人民--包括訂有契約的短期僕役,但不包括未被課稅的印第安人--數目之外,再加上所有其他人口之五分之三。實際人口調查,應於合眾國國會第一次會議三年內舉行,並於其後每十年舉行一次,其調查方法另以法律規定之。眾議員的數目,不得超過每三萬人口有眾議員一人,但每州至少應有眾議員一人;在舉行人口調查以前,各州得按照下列數目選舉眾議員:新罕布什爾三人、麻薩諸塞八人、羅德島及普羅維登斯墾殖區一人、康涅狄格五人、紐約州六人、新澤西四人、賓夕法尼亞八人、特拉華一人、馬里蘭六人、弗吉尼亞十人、北卡羅來納五人、南卡羅來納五人、喬治亞三人。

任何一州的眾議員有缺額時,該州的行政長官應頒選舉令,選出眾議員以補充缺額。

眾議院應選舉該院議長及其他官員;只有眾議院具有提出彈劾案的權力。


第三款: 合眾國的參議院由每州的州議會選舉兩名參議員組成之,參議員的任期為六年,每名參議員有一票表決權。

參議員第一次選舉後舉行會議之時,應當立即盡量均等地分成三組。第一組參議員的任期,到第二年年終時屆滿,第二組到第四年年終時屆滿,第三組到第六年年終時屆滿,俾使每兩年有三分之一的參議員改選;如果在某州州議會休會期間,有參議員因辭職或其它原因出缺,該州的行政長官得任命臨時參議員,等到州議會下次集合時,再予選舉補缺。

凡年齡未滿三十歲,或取得合眾國公民資格未滿九年,或於某州當選而並非該州居民者,均不得任參議員。
合眾國副總統應為參議院議長,除非在投票票數相等時,議長無投票權。

參議院應選舉該院的其他官員,在副總統缺席或執行合眾國總統職務時,還應選舉臨時議長。

所有彈劾案,只有參議院有權審理。在開庭審理彈劾案時,參議員們均應宣誓或誓願。如受審者為合眾國總統,則應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擔任主席;在未得出席的參議員的三分之二的同意時,任何人不得被判有罪。

彈劾案的判決,不得超過免職及取消其擔任合眾國政府任何有榮譽、有責任或有俸給的職位之資格;但被判處者仍須服從另據法律所作之控訴、審訊、判決及懲罰。


第四款: 各州州議會應規定本州參議員及眾議員之選舉時間、地點及程序;但國會得隨時以法律制定或變更此種規定,惟有選舉議員的地點不在此例。

國會應至少每年集合一次,開會日期應為十二月的第一個星期一,除非他們通過法律來指定另一個日期。


第五款: 參眾兩院應各自審查本院的選舉、選舉結果報告和本院議員的資格,每院議員過半數即構成可以議事的法定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時,可以一天推一天地延期開會,並有權依照各該議院所規定的程序和罰則,強迫缺席的議員出席。

參眾兩院得各自規定本院的議事規則,處罰本院擾亂秩序的議員,並且得以三分之二的同意,開除本院的議員。

參眾兩院應各自保存一份議事記錄,並經常公佈,惟各該院認為應保守秘密之部分除外;兩院議員對於每一問題之贊成或反對,如有五分之一出席議員請求,則應記載於議事記錄內。

在國會開會期間,任一議院未得別院同意,不得休會三日以上,亦不得遷往非兩院開會的其他地點。


第六款: 參議員與眾議員得因其服務而獲報酬,報酬的多寡由法律定之,並由合眾國國庫支付。兩院議員除犯叛國罪、重罪以及擾亂治安罪外,在出席各該院會議及往返各該院途中,有不受逮捕之特權;兩院議員在議院內所發表之演說及辯論,在其它場合不受質詢。

參議或眾議員不得在當選任期內擔任合眾國政府任何新添設的職位,或在其任期內支取因新職位而增添的俸給;在合眾國政府供職的人,不得在其任職期間擔任國會議員。


第七款 :有關徵稅的所有法案應在眾議院中提出;但參議院得以處理其它法案的方式,以修正案提出建議或表示同意。

經眾議院和參議院通過的法案,在正式成為法律之前,須呈送合眾國總統;總統如批准,便須簽署,如不批准,即應連同他的異議把它退還給原來提出該案的議院,該議院應將異議詳細記入議事記錄,然後進行復議。倘若在復議之後,該議院議員的三分之二仍然同意通過該法案,該院即應將該法案連同異議書送交另一院,由其同樣予以復議,若此另一院亦以三分之二的多數通過,該法案即成為法律。但遇有這樣的情形時,兩院的表決均應以贊同或反對來定,而贊同和反對該法案的議員的姓名,均應由兩院分別記載於各該院的議事記錄之內。如總統接到法案後十日之內(星期日除外) ,不將之退還,該法案即等於曾由總統簽署一樣,成為法律,惟有當國會因而無法將該法案退還時,該法案才不得成為法律。

任何命令、決議或表決(有關休會問題者除外) ,凡須由參議院及眾議院予以同意者,均應呈送合眾國總統;經其批准之後,方始生效,如總統不予批准,則參眾兩院可依照對於通過法案所規定的各種組別和限制,各以三分之二的多數,再行通過。


第八款: 國會有權規定並徵收稅金、捐稅、關稅和其它賦稅,用以償付國債並為合眾國的共同防禦和全民福利提供經費; 但是各種捐稅、關稅和其它賦稅,在合眾國內應劃一徵收;
以合眾國的信用舉債;
管理與外國的、州與州間的,以及對印第安部落的貿易;
制定在合眾內一致適用的歸化條例,和有關破產的一致適用的法律;
鑄造貨幣,調節其價值,並釐定外幣價值,以及制定度量衡的標準;
制定對偽造合眾國證券和貨幣的懲罰條例;
設立郵政局及建造驛路;
為促進科學和實用技藝的進步,對作家和發明家的著作和發明,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專利權的保障;
設置最高法院以下的各級法院;
界定並懲罰海盜罪、在公海所犯的重罪和違背國際公法的罪行;
宣戰,對民用船隻頒發捕押敵船及採取報復行動的特許證,制定在陸地和海面虜獲戰利品的規則;
募集和維持陸軍,但每次撥充該項費用的款項,其有效期不得超過兩年;
配備和保持海軍;
制定有關管理和控制陸海軍隊的各種條例;
制定召集民兵的條例,以便執行聯邦法律,鎮壓叛亂和擊退侵略;
規定民兵的組織、裝備和訓練,以及民兵為合眾國服務時的管理辨法,但各州保留其軍官任命權,和依照國會規定的條例訓練其民團的權力;
對於由某州讓與而由國會承受,用以充當合眾國政府所在地的地區(不逾十哩見方),握有對其一切事務的全部立法權;對 於經州議會同意,向州政府購得,用以建築要塞、彈藥庫、兵工 廠、船塢和其它必要建築物的地方,也握有同樣的權力;--並且
為了行使上述各項權力,以及行使本憲法賦予合眾國政府或其各部門或其官員的種種權力,制定一切必要的和適當的法律。


第九款 :對於現有任何一州所認為的應准其移民或入境的人,在一八○八年以前,國會不得加以禁止,但可以對入境者課稅,惟以每人不超過十美元為限。

不得中止人身保護令所保障的特權,惟在叛亂或受到侵犯的情況下,出於公共安全的必要時不在此限。

不得通過任何褫奪公權的法案或者追溯既往的法律。

除非按本憲法所規定的人口調查或統計之比例,不得徵收任何人口稅或其它直接稅。

對各州輸出之貨物,不得課稅。

任何有關商務或納稅的條例,均不得賦予某一州的港口以優惠待遇;亦不得強迫任何開往或來自某一州的船隻,駛入或駛出 另一州,或向另一州納稅。

除了依照法律的規定撥款之外,不得自國庫中提出任何款項;一切公款收支的報告和帳目,應經常公佈。

合眾國不得頒發任何貴族爵位:凡是在合眾國政府擔任有俸給或有責任之職務者,未經國會許可,不得接受任何國王、王子 或外國的任何禮物、薪酬、職務或爵位。


第十款: 各州不得締結任何條約、結盟或組織邦聯;不得對民用船隻頒發捕押敵船及採取報復行動之特許證;不得鑄造貨幣;不得發行紙幣;不得指定金銀幣以外的物品作為償還債務的法定貨幣;不得通過任何褫奪公權的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和損害契約義務的法律;也不得頒發任何貴族爵位。

未經國會同意,各州不得對進口貨物或出口貨物徵收任何稅款,但為了執行該州的檢查法律而有絕對的必要時,不在此限;任何州對於進出口貨物所徵的稅,其淨收益應歸合眾國國庫使用;所有這一類的檢查法律,國會對之有修正和監督之權。

未經國會同意,各州不得徵收船舶噸位稅,不得在和平時期保持軍隊和軍艦,不得和另外一州或外國締結任何協定或契約,除非實際遭受入侵,或者遇到刻不容緩的危急情形時,不得從事戰爭。


第二條


第一款: 行政權力賦予美利堅合眾國總統。總統任期四年,總統和具有同樣任期的副總統,應照下列手續選舉:

每州應依照該州州議會所規定之手續,指定選舉人若干名,其人數應與該州在國會之及眾議員之總數相等;但參議員、眾議員及任何在合眾國政府擔任有責任及有俸給之職務的人,均不得被指定為選舉人。

各選舉人應於其本身所屬的州內集會,每人投票選舉二人,其中至少應有一人不屬本州居民。選舉人應開列全體被選人名單,註明每人所得票數;他們還應簽名作證明,並將封印後的名單送至合眾國政府所在地交與參議院議長。參議院議長應於參眾兩院全體議員之前,開拆所有來件,然後計算票數。得票最多者,如其所得票數超過全體選舉人的半數,即當選為總統;如同時不止一人得票過半數,且又得同等票數,則眾議院應立即投票表決,選舉其中一人為總統;如無人得票過半數,則眾議院應自得票最多之前五名中用同樣方法選舉總統。但依此法選舉總統時,應以州為單位,每州之代表共有一票;如全國三分之二的州各有一名或多名眾議員出席,即構成選舉總統的法定人數;當選總統者需獲全部州的過半數票。在每次這樣的選舉中,於總統選出後,其獲得選舉人所投票數最多者,即為副總統。但如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得票相等時,則應由參議院投票表決,選舉其中一人為副總統。

國會得決定各州選出選舉人的時期以及他們投票的日子;投票日期全國一律。

只有出生時為合眾國公民,或在本憲法實施時已為合眾國公民者,可被選為總統;凡年齡未滿三十五歲,或居住合眾國境內未滿十四年者,不得被選為總統。

如遇總統被免職,或因死亡、辭職或喪失能力而不能執行其權力及職務時,總統職權應由副總統執行之。國會得以法律規定,在總統及副總統均被免職,或死亡、辭職或喪失能力時,由何人代理總統職務,該人應即遵此視事,至總統能力恢復,或新總統被選出時為止。

總統得因其服務而在規定的時間內接受俸給,在其任期之內,俸金數額不得增加或減低,他亦不得在此任期內,自合眾國政府和任何州政府接受其它報酬。

在他就職之前,他應宣誓或誓願如下:「我鄭重宣誓(或矢言)我必忠誠地執行合眾國總統的職務,並盡我最大的能力,維持、保護和捍衛合眾國憲法。」


第二款: 總統為合眾國陸海軍的總司令,並在各州民團奉召為合眾國執行任務時擔任統帥;他可以要求每個行政部門的主管官員提出有關他們職務的任何事件的書面意見,除了彈劾案之外,他有權對於違犯合眾國法律者頒發緩刑和特赦。

總統有權締訂條約,但須爭取參議院的意見和同意,並須出席的參議員中三分之二的人贊成;他有權提名,並於取得參議院的意見和同意後,任命大使、公使及領事、最高法院的法官,以及一切其他在本憲法中未經明定、但以後將依法律的規定而設置之合眾國官員;國會可以制定法律,酌情把這些較低級官員的任命權,授予總統本人,授予法院,或授予各行政部門的首長。

在參議院休會期間,如遇有職位出缺,總統有權任命官員補充缺額,任期於參議院下屆會議結束時終結。


第三款: 總統應經常向國會報告聯邦的情況,並向國會提出他認為必要和適當的措施,供其考慮;在特殊情況下,他得召集兩院或其中一院開會,並得於兩院對於休會時間意見不一致時,命令兩院休會到他認為適當的時期為止;他應接見大使和公使;他應注意使法律切實執行,並任命所有合眾國的軍官。


第四款: 合眾國總統、副總統及其他所有文官,因叛國、賄賂或其它重罪和輕罪,被彈劾而判罪者,均應免職。


第三條


第一款: 合眾國的司法權屬於一個最高法院以及由國會隨時下令設立的低級法院。最高法院和低級法院的法官,如果盡忠職守,應繼續任職,並按期接受俸給作為其服務之報酬,在其繼續任職期間,該項俸給不得削減。


第二款:司法權適用的範圍,應包括在本憲法、合眾國法律、和合眾國已訂的及將訂的條約之下發生的一切涉及普通法及衡平法的案件;一切有關大使、公使及領事的案件;一切有關海上裁判權及海事裁判權的案件;合眾國為當事一方的訴訟;州與州之間的訴訟,州與另一州的公民之間的訴訟,一州公民與另一州公
民之間的訴訟,同州公民之間為不同之州所讓與之土地而爭執的訴訟,以及一州或其公民與外國政府、公民或其國民之間的訴訟。

在一切有關大使、公使、領事以及州為當事一方的案件中,最高法院有最初審理權。在上述所有其它案件中,最高法院有關於法律和事實的受理上訴權,但由國會規定為例外及另有處理條例者,不在此限。

對一切罪行的審判,除了彈劾案以外,均應由陪審團裁定,並且該審判應在罪案發生的州內舉行;但如罪案發生地點並不在任何一州之內,該項審判應在國會按法律指定之地點或幾個地點舉行。


第三款:只有對合眾國發動戰爭,或投向它的敵人,予敵人以協助及方便者,方構成叛國罪。無論何人,如非經由兩個證人證明他的公然的叛國行為,或經由本人在公開法庭認罪者,均不得被判叛國罪。

國會有權宣佈對於叛國罪的懲處,但因叛國罪而被褫奪公權者,其後人之繼承權不受影響,叛國者之財產亦只能在其本人生存期間被沒收。


第四條


第一款: 各州對其它各州的公共法案、記錄、和司法程序,應給予完全的信賴和尊重。國會得制定一般法律,用以規定這種法案、記錄、和司法程序如何證明以及具有何等效力。

第二款: 每州公民應享受各州公民所有之一切特權及豁免。

凡在任何一州被控犯有叛國罪、重罪或其它罪行者,逃出法外而在另一州被緝獲時,該州應即依照該罪犯所逃出之州的行政當局之請求,將該罪犯交出,以便移交至小該犯罪案件有管轄權之州。

凡根據一州之法律應在該州服役或服勞役者,逃往另一州時,不得因另一州之任何法律或條例,解除其服役或勞役,而應依照有權要求該項服役或勞役之當事一方的要求,把人交出。

第三款: 國會得准許新州加入聯邦;如無有關各州之州議會及國會之同意,不得於任何州之管轄區域內建立新州;亦不得合併兩州或數州、或數州之一部分而成立新州。

國會有權處置合眾國之屬地及其它產業,並制定有關這些屬地及產業的一切必要的法規和章則;本憲法中任何條文,不得作有損於合眾國或任何一州之權利的解釋。


第四款 :合眾國保證聯邦中的每一州皆為共和政體,保障它們不受外來的侵略;並且根據擄各州州議會或行政部門(當州議會不能召集時)的請求,平定其內部的暴亂。



第五條


舉凡兩院議員各以三分之二的多數認為必要時,國會應提出對本憲法的修正案; 或者, 當現有諸州三分之二的州議會提出請求時,國會應召集修憲大會,以上兩種修正案,如經諸州四分之三的州議會或四分之三的州修憲大會批准時,即成為本憲法之一部分而發生全部效力,至於採用那一種批准方式,則由國會議決;但一八○八年以前可能制定之修正案,在任何情形下,不得影響本憲法第一條第九款之第一、第四兩項;任何一州,沒有它的同意,不得被剝奪它在參議院中的平等投票權。


第六條


合眾國政府於本憲法被批准之前所積欠之債務及所簽訂之條約,於本憲法通過後,具有和在邦聯政府時同等的效力。

本憲法及依本憲法所制定之合眾國法律;以及合眾國已經締結及將要締結的一切條約,皆為全國之最高法律;每個州的法官都應受其約束,任何一州憲法或法律中的任何內容與之抵觸時,均不得有違這一規定。

前述之參議員及眾議員,各州州議會議員,合眾國政府及各州政府之一切行政及司法官員,均應宣誓或誓願擁護本憲法;但合眾國政府之任何職位或公職,皆不得以任何宗教標準作為任職的必要條件。


第七條


本憲法經過九個州的制憲大會批准後,即在批准本憲法的各州之間開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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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與政治

主條目:美國政治
美國國會開會時的場景。國會由100名參議員和435名眾議員組成,都是由人民選出。
美國國會開會時的場景。國會由100名參議員和435名眾議員組成,都是由人民選出。
美國國會大廈。國會扮演的是聯邦政府裡的立法部門角色。
美國國會大廈。國會扮演的是聯邦政府裡的立法部門角色。

美國是現存歷史最悠久的憲政立憲共和國,有世界上最早並仍在運作的成文《憲法》,並經立法機構批准產生。在某些州,司法系統官員也通過多數制選舉產生。

聯邦政府本身有三個分支,互相監督和制衡

  • 立法機關:即國會,由眾議院參議院兩部分組成。擁有聯邦立法權,宣戰權,條約批准權,政府採購權和很少行使的彈劾權;
  • 行政機關:即總統,總統提名和參議院批准的內閣官員及其下屬,負責行使基於聯邦法律的治理權;
  • 司法機關:即最高法院和較低級別的聯邦法院,法官由總統提名並參議院批准;擁有釋法權和推翻違憲的法律的權力。

美國國會實行兩院立法體制。眾議院設435個席位代表各自的國會選區,任期2年。眾議院席位根據人口分佈,每10年重新劃分一次,每個州最少都會分配到1個眾議院席位:目前有7個州只有1個議席,人口最多的加利福尼亞州則有高達53個議席。而無論人口眾寡,每個州在參議院都有2個席位,加起來共一百席,任期6年;每隔2年,三分之一的參議員必須重選。

在聯邦體制內,州與聯邦政府的關係很複雜。根據美國法律,各州是主權實體。然而,在美國內戰和「德克薩斯對懷特案」建立的規則是,州無權脫離聯邦;根據憲法,也無外交權。美國聯邦法律在經過憲法授權的領域要高於各州所制訂的不同的法律,但是聯邦政府的權力只能在憲法規定的範圍之內行使;所有未授予聯邦政府的權力由州政府和人民自行保留。

美國憲法以及權利法案等一系列修正案致力維護公民自由:包括言論、宗教信仰和出版自由;接受公正審判的權利;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選舉和財產權。雖然美國所珍視的西方意識形態追求人權,在具體實踐中也有爭議:直到1964年《民權法案》才立法禁止種族歧視

一般而言,州內事務的主導權完全在各州政府手中。這包括了內部通訊;關於財產、工業、商業以及公共設施的法規;州的相關法律,諸如死刑;以及州內部的工作情況。很多州立的法律在各州之間都十分相似。在還有一些領域中州的管轄權與聯邦政府的管轄權有重疊。

最近幾年,聯邦政府在醫療、教育、福利、交通、住宅以及城市發展等領域開始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各州的憲法與聯邦憲法基本相符,除了在一些細節上有所不同,其中包括了人權和政府組織。而在商業、金融、公共服務和福利機構等方面,州憲法往往比聯邦憲法更為詳細。

美國的聯邦和州政府主要有兩個政黨競爭:共和黨民主黨。一些小黨的參選人有時也有可能當選。中間偏右的共和黨通常在社會議題上屬於社會保守派、在經濟議題上屬於古典自由主義。中間偏左的民主黨通常在社會議題上屬於自由派、在經濟議題上屬於進步主義。美國人一般會傾向支持兩黨中的其中一個,不過一些人也會支持獨立的小政黨和候選人,包括了自由黨、綠黨、改革黨等。除了2001至2002年由民主黨在參議院暫時佔多數外[26],共和黨自從1994年以來一直保持在兩院的多數優勢直到2007年1月,目前的總統喬治·沃克·布希屬於共和黨籍。


總統制


總統制是一個共和國的政治體制,行政和立法機關分別選出。在民主共和制根據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關係的不同,可分為議會制共和制總統制共和制

特徵

優點

總統在任職期間,沒有因政見不同而倒台的風險,可以積極推行政策,在行政與立法相互制約的情況下,行政權力高度集中,運作效率充分發揮,適應形勢的變化。

[編輯]缺點

在議會中反對黨占多數時,行政與立法常在個彆問題上陷於僵局,如總統執行錯誤政策,選民與議會也不能在其任期屆滿之前使他(她)下臺。 另外,總統權力非常大,易形成獨裁統治。

實行總統制的政權,相對其他兩種主流體制(半總統制及議會制)之政權數量較少,多集中在美洲大陸及非洲(特別是東非),歐洲卻完全沒有國家實行總統制。亞洲只有土庫曼、伊朗、賽普勒斯、菲律賓、印尼、阿富汗、馬爾地夫等;大洋洲有吉里巴斯、馬紹爾群島、密克羅尼西亞聯邦、諾魯、帛琉;非洲有貝南、奈及利亞、甘比亞、迦納、賴比瑞亞、塞拉里昂、蘇丹、肯亞、盧安達、蒲隆地、厄利垂亞、塞席爾、烏干達、尚比亞、辛巴威、安哥拉、南非、葛摩、馬拉威、波札那等;北美洲有美國、墨西哥、宏都拉斯、瓜地馬拉、薩爾瓦多、哥斯大黎加、尼加拉瓜、巴拿馬、多明尼加共和國;南美洲有阿根廷、巴西、智利、哥倫比亞、委內瑞拉、厄瓜多、蘇里南、秘魯、烏拉圭、巴拉圭、玻利維亞等。

總統制(presidential government)


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的一種政權組織形式,與議會內閣制相對稱,指由選民分別選舉總統和國會,由總統擔任國家元首,同時擔任政府首腦的製度。 實行總統制的國家,在憲法中都規定了總統的職權。 美國是最早實行總統制的國家。 它實行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並互相制衡的製度。 與議會內閣制相比較,總統制的特點是以總統為行政首腦,行政機關從屬於總統而非議會。 在總統制下,總統獨立於議會之外,定期由公民直接或間接選舉 ;總統只向人民負責,不對議會負責。 有些國家雖然也設總統,但總統只是國家元首,不兼任政府首腦,內閣由議會產生,只對議會負責。 這種情況不屬總統制。

美國是實行總統制的典型,其特點是:總統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還兼任武裝部隊總司令 。 總統的實際權力非常廣泛。 總統直接組織和領導政府。 政府不對國會負責,只對總統個人負責。 總統有權接受部長的辭職或解除其職務。 內閣由總統指定的官員 (通常為各部部長)組成,只是總統的集體顧問。 國家的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完全分立,權力相互制衡。 議員和政府官員不得相互兼任,國會無倒閣權,政府也無解散國會的權力。 但國會行使立法權受總統的製約,如美國總統對國會通過的法案可行使否決權,但國會再以2/3多數通過,不經總統批准即可成為法律 。 總統的權力也受國會的製約,如總統對政府高級官員的任命要得到參議院的認可,總統和政府高級官員如違憲犯法,國會可提出彈劾。

優點

總統在任職期間,沒有因政見不同而倒台的風險,可以積極推行政策,在行政與立法相互制約的情況下,行政權力高度集中,運作效率充分發揮,適應形勢的變化。

缺點


在議會中反對黨佔多數時,行政與立法常在個別問題上陷於僵局,如總統執行錯誤政策,選民與議會也不能在其任期屆滿之前使他(她)下台。

實行總統制的政權


目前世界上採取總統制的國家,除美國外,還有印度尼西亞、巴基斯坦、孟加拉國、象牙海岸、喀麥隆、加蓬、盧旺達、肯尼亞、墨西哥、危地馬拉、博茨瓦納、巴西、智利、阿根廷、大多數拉丁美洲國家和大多數中亞和非洲國家。 這些國家總統制的主要特徵,特別是總統是國家元首兼政府首腦這一點都是一致的。 但在其他方面,如貫徹權力分立原則的程度,總統與其他中央國家機關的具體關係以及總統產生的方法等,則互有區別,甚至在某些方面或在某種程度上與議會共和製相接近。

第一, 政府的組織方式不同 。 在議會共和製下,政府(內閣)一般由議會中(兩院制議會中,一般指眾議院)佔多數席位的政黨或政黨聯盟來組織;在總統制共和製下,政府成員由當選的總統任命並領導。

第二, 議會的職權不同 。 議會制共和製下的議會不僅具有立法、監督政府和決定財政預算等權力,還具有組織政府的權力;總統制共和製下的議會僅具有一般議會所擁有的立法、監督政府和決定財政預算等權力,而沒有組織政府的權力。

第三, 政府與議會的關係不同 。 在議會共和製下,政府對議會負責。 如果議會對政府的政策不滿而通過對政府的不信任案時,政府就得辭職,或者呈請國家元首解散議會,重新選舉。 在總統制共和製下,總統領導下的政府只對選民負責,而不對議會負責;作為立法機關的議會,其議員不得兼任行政官員,而作為行政機關的政府官員也不能兼任議員(議會制共和製下的政府成員卻同時也是議員)。 總統行使權力時對議會不負政策上的責任,議會不能因政策問題對總統和政府提出不信任案,以迫使其辭職,但在總統有違憲行為時,可以對總統提出彈劾。 總統應向議會報告工作,且無權解散議會,但是對議會通過的法律可以行使否決權。

第四, 國家元首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 。 在議會共和製下,作為國家元首的總統,只擁有虛位沒有實權;而在總統制共和製下,總統既是國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腦,掌握行政實權。

第五,執政黨的產生方式不同 。 議會共和製下的執政黨一般是指在議會大選中獲性的那個政黨或政黨聯盟;而總統制共和製下的執政黨則是指在總統大選中獲勝的那個政黨或政黨聯盟。

第六, 國家元首的產生方式不同 。 在議會共和製下,作為國家元首的總統,大部分國家由議會選舉產生,只有少數國家由選民直接或間接選舉產生;而在總統制共和製下,總統一般由全民直接或間接選舉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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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權不合一 類同不給政府權力/梅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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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權不合一 類同不給政府權力/梅峰
修改刪除     回應給: 胡卜凱(jamesbkh)2008/02/08 02:59 推薦0


梅峰《中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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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老 大鑒!

很遺憾您的雞同鴨講回應!

如果您只是希望有人為自己的論述鼓掌甚或背書,那痞瘋自是不討喜的烏鴉!因為痞瘋就是有不同的意見才會斗膽建言,且您曾說:「如果我論述有不合邏輯的地方,歡迎指正。」

至於您兩次提到要痞瘋發表自己的論述,這與痞瘋此刻正在評論您的論述,是風馬牛不相關的,因為痞瘋自在適當的地方有自己的論述發表,且也從未排斥您或任何人的評論呀!

您是未說「不要給政府權力或消滅權力」,但您卻曾說:「一般而言,把行政和立法兩權交給不同的政黨,是對人民最有利的政治生態。」請問這種「政黨牽制論」的說法,與「不要給政府權力或消滅權力」有何太大差異?因為沒有完全立法權的行政權不就是沒有完全權力的政府嗎?

且不管中國有幾個八年,即使這是百姓的荒唐決定,您能夠不這樣做嗎?因為只有這任期的限制才是禁止絕對權力的保障書;否則您還有什麼辦法,可讓政府有能,卻又無絕對的權力呢!這是不得已辦法的辦法,總比百年專政要好!

痞瘋向您抱歉,未將您的長篇大論讀透,以致未發現您提到「民主時代有任期的機制」,所以痞瘋也說過:「這麼淺顯的道理,胡老怎會不懂」。因之胡老也知道如果不希望政府無為無能,當然要給它時間表現一下,既然不希望它專權獨裁,就要以任期制定時檢驗,不是嗎?這樣「政黨牽制論」說得過去嗎?

胡老要論述「政黨牽制論」,卻謙稱不懂總統制和內閣制等政府體制,這就像討論性別,卻不懂性交,一樣的讓人覺得不可思議。您我既然都反對馬謝當政,又知道中國問題在政治制度與選制不良,為何不能把握當前甚佳之修憲契機,好好鼓勵眾網友的重視呢!

因為這只是將您的結論稍微轉個彎,先讓斷背韓國騸馬落選,這種結果對掌握四分之三國會權力的國民黨執政權力毫無損傷,又能拿掉目前修憲之最大石頭,國民黨也自不得不被逼得修憲成內閣制,使謝成虛位總統,以致於先後幹掉您以為糟糕的馬謝囉!

痞瘋愚昧,如有看不懂您在說什麼的時候,請您老指正,但痞瘋絕不敢「以打稻草人為樂」,您老切勿誤會!

痞瘋晚輩,說話魯直,您老海涵!

痞瘋 謹敬

本文於 2008/02/08 03:23 修改第 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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雞同鴨講
    回應給: 梅峰《中國人》(MeiFeng)2008/02/07 15:03 推薦1


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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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推薦人 (1)

梅峰《中國人》

我想我們還是在雞同鴨講

我那一句話說了"不要給政府權力"或"消滅權力"?

這就是為什麼我強調論述要有前提和合一定規則的原因

什麼是"期限"?

陳水扁玩了八年

假設謝或馬只比陳有格調一咪咪

台灣有幾個八年可以讓他們玩?

其次 我已提到"任期"(主權在民)可以防止"絕對權力"

你為什麼會認為我不知道民主時代有任期的機制呢?

請發表你自己的論述

或者請看懂我在說什麼 不要以打稻草人為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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