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一就是金針菇,在本省是一種極為普遍的食用蕈類,生產量大,一年四季均有供應,價廉物美,且有大量出口至東南亞、歐、美、澳各國。英文名稱為 Golden mushroom,在新加坡則稱之為 Golden needle mushroom,學名為 Flammulina Velutipes。本省金針菇的栽培技術已進步到完全密閉空間,自動控制溫度、濕度及光照,甚至利用無臂機器人操作的地步,市集為清潔安全,無虞農藥污染的食用菇。
近代的科學研究發現,菇類具有許多生理機能活性,主要包括抗腫瘤、抗病毒、免疫調節、抗菌、調節血壓、改善心血管疾病、調解血酯血糖、護肝等,其中以抗腫瘤的功能最受重視(Jong and Birmingham, 1993; Chang and Buswell, 1996;Wasser and Weis 1999; Uirike et al. 2005)文獻指出菇類萃取物主要是透過活化體內多種免疫細胞,提高巨噬細胞與自然殺手細胞的吞噬能力,刺激免疫細胞分泌抑制腫瘤細胞的多種干擾素及細胞激素等,藉由促進自體免疫反應,活化免疫系統殺滅癌細胞或抑制腫瘤生長(Lieu et al.1992, Sakagami et al. 1993, Hibino et al.1994, Lee et al. 1995. Tamura et al. 1997, Wang et al. 1997)而具有防癌抗腫瘤的活性,菇類中含有多項不同的成份,經發現能引發上述的防癌抗腫瘤功效,以金針菇來說大致可分為多醣體(Polysacharide)、醣蛋白(Glycoprotein)及蛋白質(Protein)三大類,茲分述如下各節。
. Mozart:Piano Sonatas Nos. 11 & 12/Fantasia in D minor,內田光子/演出
. Piano for Kids V~Clair De Lune,海布勒,馬加洛夫/演出
. Invitation to the Dance:Ballet Music,卡拉揚/演出
大約在六月初,筆者開始給家母每天吃金針菇,眼見她面色逐漸好看,精神體力漸佳,但筆者心中仍七上八下,無法確定發生在小鼠身上的抗癌大戰,到底在家母體內是如何進行的?她每天吃的金針菇量夠嗎?長期吃會有副作用嗎?一直到七月底在高雄榮總檢查,八月初報告出爐,天哪!原來12.2公分的腫瘤竟然只剩7.2公分,各項重要指數大幅下降,我握緊拳頭,心中大喊Got it !現在(2006年六月)她精神好太多了,麻將也可以一次打兩雀而面不改色。醫院診斷的結果是腫瘤體積減縮到5.7公分,AFP,GOT,GPT等重要指數皆降至正常,這是一個美好的偶然。
金針菇,在本省是一種極為普遍的食用蕈類,生產量大,一年四季均有供應,價廉物美,且有大量出口至東南亞、歐、美、澳各國。英文名稱為 Golden mushroom,在新加坡則稱之為 Golden needle mushroom,學名為 Flammulina Velutipes。本省金針菇的裁培技術已進步到完全密閉空間,自動控制溫度、濕度及光照,甚至利用無臂機器人操作的地步,是極為清潔安全,無虞農藥污染的食用菇。
美國加州大學戴維斯校區(U. C. Davis)醫學院的Andrea T. Borchers, Carl L Keen and M. Eric Gershwin 等三人在2004年對各種菇類在抗癌及免疫方面做廣泛的檢討中指出多醣體的功效。當時尚未對菇類中所含蛋白質深入了解,但也指出食用整株菇類的效果優於單獨食用萃取而來的單純多醣體,這已經意味著菇類中應該還含有其他物質,與多醣體協同發揮抗癌的功效。現在終於發現蛋白質FIP-fve就是主角,金針菇既含FIP-fve,也含有多醣體,價格又平民化,真是太完美的組合了。
社會科學的上課方式主要是,講課與座談會,Lecture and Seminar,兩者一星期共兩三次,不大會超過七八個小時,其他時間全部得自己找資料並閱讀,逼得你非得預習不可,考試則大都為繳相關自選題目的論文並做呈現 (presetation),這與我以前在台大,天天上課,然後上課就抄筆記,考試時就背筆記的鬼混學習方式差距頗大。
依聯合國憲章英文版及中文版,「中華民國」及 Republic of China 之正式國號,明定在憲章廿三條第一款、憲章一百一十條第三款。這兩條憲章文字,從一九七一年十月廿五日聯大表決中共進入聯合國,我國代表團退出以來,直到今天,並未有一個字的修改,換句話說,憲章五種文字版本,並無「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名在內,中共代表團在聯合國各種機構會場開會時,座位席上的國家名牌,寫的英文名字是 China,即「中國」之通稱,而非其官方名稱 PROC。
我們再看聯合國官方出版品每年一本的「聯合國年鑑」,其中附錄一列印的會員國名稱也是用 China 這一個通稱,沒有用 ROC,更未用 PROC,名稱後面的加入聯合國日期,註明是一九四五年十月廿四日(這是中華民國政府批准憲章之日期)。
如今國民黨也追隨民進黨搞什麼返聯公投,簡直是自打嘴巴的笑話。國民黨其實可以同中共談判合組代表團赴聯合國開會,讓台灣分享聯合國的福利(例如北京八名代表,台灣兩名代表)以中國 China 之名參加聯大開會,對國際社會符合一個中國原則,對內則北京與台灣各管各的事務,不相侵犯,和平共存。只要對兩岸人民有好處,都應該合作互助,共求進步。
在政治學上看國家,是一種權力之形式( State is a form of power ),在國際法上認為國家是一個國際法人 (international legal person),根據一九三三年十六個美洲國家簽訂的「國家權利義務公約」(Convention on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第一條之規定:「國家之作為一個國際法人應具備下列四種條件:甲、固定之人口;乙、確定之疆域;丙、政府;丁、與他國發生關係之能力。」(The state as a person of international law should possess the following qualifications: a: a permanent population; b: a defined territory; c: government; and d: capacity to enter into relations with the other states.)一九四八年之美洲國家組織憲章(Charter of the Organization of American States)第一條重申上述規定。準此以觀,我中華民國完全符合該四項條件,具有國際法人之資格。
然而所謂國際法,起源於歐洲西部基督教國家,這些國家構成國際社會基本分子,凡有新基督教國家成立,舊有各國接受其加入國際社會,故國際法最初被稱為「歐洲國際法」(European Law of Nations)。迨美洲各殖民地先後獨立,於是歐洲以外之基督教國家亦開始加入國際社會。當土耳其加入國際社會,國際法遂不復以基督教國家為限,土耳其之成為國際社會一份子,是根據一八五六年巴黎宣言第七條之規定:「茲宣布土耳其政府許可加入享有公法上之權益及歐洲協調之權益」(declarent la sublime porte admise a participer aux avantages du droit public et du concert Europeens),由歐洲列強英法奧普俄等明白加以承認,雖然事實上土耳其早與西歐發生關係。儘管有巴黎宣言接受土耳其加入歐洲國際社會,然歐洲列強在土耳其享受領事裁判權,仍是對非基督教國家之歧視。而歐美各強權同中國來往亦抱同樣歧視態度,列強僅希望中國盡國際法上義務,不願意讓中國享國際法上權利,中國在十九世紀中葉進入國際社會,卻並未獲得正常之國際法人地位。直到一八六八年美國卸任駐華公使蒲安臣(Anson Burlingame)代表中國出使各國,與美國簽訂「中美續增條約」之後,蒲安臣指出:「本條約承認了中國在國際間的平等地位,推翻過去舊的論調,該論調說:因為中國不是一個基督教國家,所以不能置身國際社會之列。」(this treaty recognize China as an equal among the Nations, in opposition to the old doctrine that because she was not a Christian Nation, she could not be placed in the roll of nations),可見中國從一八四二年開始與歐洲各國訂立條約,然始終不被歐洲承認為完整之國際法人,等到蒲安臣使團出使歐美各國,並隨後中國派駐常設使節到各國,中國之國際法人格到十九世紀八十年代才正式被西方確認。甚至像英籍德裔國際法大師奧本海認為,到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前,中國在國際社會之地位尚屬可疑(Oppenheim: International Law, Vo1. I (1958) p. 49)。
奧本海主張:「凡國家之欲加入國際社會,必須經過承認(Recognition)手續,國家之得為國際法人,非經承認不可。」又說:「國家之得為國際法人及國際法主體,以承認為其唯一途徑(Through recognition only and exclusively a State becomes an International person and a 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
辛亥革命推翻滿清帝制建立共和政體,此一行為在國際法上產生新政府的承認問題,依國際法慣例,一個國家政體與政府之改變並不影響其國家之國際法人資格,因為基於「國家生命繼續」(Continuity of state life)原則,政府之變更並不使其國際人格產生變化,例如十九世紀之法國,由君主而共和、由共和而帝制、由帝制而王政、再回復共和,又變成帝制、終又回歸共和政體,其國際法人之權利義務依然如故。縱使一國之領土喪失過多,由大國變為弱國;或一國之領土隨國力增加,由小邦變為強權,其國際人格均不因之發生變化(參看 Oppenheim 前揭書一五三至一五四頁;又參考美國國務卿 Webster 一八五二年一月十二日對美國駐法公使 Rivers 之訓令;以及美國巡迴上訴法院一九二七年 Lehigh Valley Railroad Co. V. State of Russia 一案之判決)。
中共之佔據大陸,乃是內戰結果國家之分裂,也就是在法律上變成兩個中國。中華民國政府並未消滅,中共不得主張全部繼承中華民國政府,中共只是從中華民國領土中分裂出去成一新國家,中華民國領土人口銳減,但是並不因此喪失或改變其國際法人資格。各國因政治原因對我斷交轉與中共建交,惟斷絕邦交不過表示一國拒絕同他國政府來往,並不意謂前此對他國政府之承認失效(參看 Thomas Buergenthal: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1985), p. 192)。
英國國際法學者史達克說:「一旦給予法律的承認即不得取消,此為國際法之一項規則。縱使最初給予法律承認純粹出於政治動機,然實即向全世界表示,與被承認國或政府之關係於焉開始。但是承認國若表示不願繼續維持與被承認國或政府之關係,則並不等於撤銷承認。承認國得宣告對被承認國正式斷絕外交關係,惟被承認國或政府並不喪失其在國際社會中之地位。」(J. G. Starke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Law (1984), p. 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