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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住宅資料】(轉貼)三代同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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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十口擠一屋遭人嫌 美地方議會立法限制

為了怕影響到附近房價行情,亞特蘭大一個擠了十名墨西哥移民的住家,被鄰居一狀告到政府部門,結果地方議會立法通過,限制一名成年人的居住面積必須達到三百九十平方呎(大約十一坪)。依據新法案的規定,這一戶只能住三名成年人。

  位於亞特蘭大南方的柯布郡議會,二十四日晚間以五比零通過了這項限制居住面積的法案。墨裔美國人法律保護與教育基金會認為,這項立法是傷害美國移民人口整個行動中的一部分。

  支持這項立法的人則強調,有必要立法限制這些過份擁擠、讓人礙眼的房子,而且他們的庭院停滿了車,會降低附近房地產的價格。

  屋主阿沙特和她九名來自墨西哥的親人,居住在一千五百一十一平方呎(四十二點四六坪,亦為一百四十點三八平方米)的獨幢透天厝中,平均每人的居住面積為一百五十一平方呎。

  換算為台灣通用的坪數,平均每人為四點二五坪,而換算為中國與香港通用的平方米則是十四平方米。

  比起居住條件更為擁擠的東京、北京、上海和香港,其實阿沙特一家人的條件並不算太差。據統計,上海在二零零五年時的人均居住面積為十五點五平方米。為此當時官方的中新社宣稱,上海從三代甚至四世同堂的鴿子籠時代,到告別蝸居,上海人的居住環境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

  但是在現實環境的考慮下,對阿沙特的鄰居來說,他們可就不那麼認為,還特別計算了阿沙特家門外的庭院,平時共停泊了十輛汽車。

  為了解決鄰人抱怨阿沙特一家的擁擠居住情形,柯布郡通過住家平均居住面積的法案。新法規定一名成年人的平均居住面積應為三百九十平方呎,也就是十一坪、大約是台北一間套房的大小。法案還特別規定,居住一名成人便只能有一輛汽車在屋外停泊過夜。

  這項立法改變了現行的喬治亞州州法。依據州法,每名成年人只要有最少五十平方呎足以「睡覺的空間」。另外,有關當局必須事先獲得屋主的同意,才能進入屋內測量,因此執行上也有其困難。

  此外,這類問題在各個大學城也是難以貫徹,因為許多人家將自家改裝隔間,租賃給多名學生居住。友人來訪渡假是否也算觸法?更凸顯這項立法不夠週延。

  為了限制一幢住屋只能住一家人,這項法案還限定所謂家庭的定義是指父母、孩子、兄弟姊妹、祖父母與孫子女,也就是其他的表親或姻親都不能共居一屋。

  柯布郡當局另外還以亂丟垃圾及在庭園停車的罪名,告發阿沙特。並且由於阿沙特未能按時出庭,有關當局還申請了逮捕令準備拘捕她。

  這項立法原本準備包裹表決限制打零工的條文,但在會議中暫遭擱置,準備下月再開會表決。

【2007/07/27 中央社】

朝人人有屋住努力 住宅法草案通過

住宅政策不再讓人眼花撩亂,內政部今天通過「住宅法」草案,未來民眾不但可依據自身情況申請各式住宅補貼,政府也有責任讓人人有屋住,披露房市資訊,未來民眾不能再歧視愛滋病患等弱勢者當鄰居,也不能拒絕鄰居飼養導盲犬。

針對整體住宅政策制定的「住宅法」草案,全文六十三條,下午經內政部部務會報討論通過,仍待行政院通過、立法院三讀後才會施行。不管是無殼的還是有殼的蝸牛,都在這個法案的影響範圍內。

草案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衡酌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公共安全及衛生、居住需求等,訂定「最低居住水準」,作為住宅補貼的依據。所謂「最低居住水準」是以居住空間及居住規模為衡量因素,考慮家庭各成員擁有私有空間(臥室間數)及家庭公共空間的最低必要水準。

其次,草案明定五種住宅補貼種類,包括「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自購住宅貸款利息」、「承租住宅租金」、「修繕住宅貸款」、「簡易修繕住宅費用」等補貼,捨棄以往以「職業」、「身分別」適用的住宅補貼政策,改為以「家庭所得」為審核標準,並用「評點制」決定住宅補貼對象的先後順序。

舉例來說,如果是低所得或單親家庭,「生育子女三人以上」、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不限獨居)、受家暴或性侵的受害者、身心障礙者、愛滋病患、原住民、災民或遊民的弱勢條件,如果符合條件愈多,評點也就愈高分,就可優先適用住宅補貼。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不限制一人一生只能接受補貼一次」,只要補貼期滿或貸款還清,符合申請條件者就可再重新申請;只是資源有限,草案明定受補貼者不得同時接受兩項以上的貸款利息補貼。

此外,草案也顧慮到「換屋族」的需求,明定接受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如果換購符合需要的住宅,「可更換擔保品」,並繼續享受政府優惠貸款利息補貼。

至於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或修繕住宅費用補貼的部分,如果是三十年以上老舊住宅辦理外牆整修,或五十年以上老舊住宅設備汰換更新,就可以優先取得補貼。

對於社會中存在「既買不起也租不起」的弱勢族群,住宅法也明定「社會住宅」協助。社會住宅是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用以出租給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居住的住宅。社會住宅在興建時應考量租住對象的身心狀況、家庭組成及其他必要條件,提供適宜的設施,像是斜坡道、扶手等。

為了解決住宅市場資訊紊亂的情況,草案要求政府應定期蒐集資訊並定期公佈,包括市場供需情形、住宅品質狀況、住宅滿意度等,也鼓勵並獎勵民間或學術團體提供非營利性住宅的相關資訊服務。

這個住宅法草案中較特別的部分是有關「住宅權利平等」的規範,要求任何人不得對於住宅的承租人、承買人或借款人有不合理的歧視待遇,包括身心障礙、疾病、更生保護者,草案甚至明定「性傾向」、「容貌」為不得歧視條件。如果有違反的話,可處以五千元到三萬元罰款。

此外,如果同大樓的其他住戶或鄰居有飼養導盲犬的情況,這也不能拒絕或妨礙。草案明定,任何人不得拒絕或妨礙住宅使用人自費從事必要居住或公共空間無障礙修繕,以及因協助視覺功能障礙者的需要飼養導盲犬。

【2007/07/19 中央社】




‧標題:大量興建出租住宅 建構租屋制度與文化
要徹底解決大台北地區的房地產不公不義飆漲、相關業者及投機客的掠奪炒作問題,並實現居住正義,老在居住就要買房、並冀求兼具投資致富的所謂順應民意、民情風俗的陳腐錯誤思維中打轉,問題是永遠不可能解決的,沒有居住正義的民怨也不會舒緩的,貧富差距亦將日益擴大,社會勢將日形動蕩不安。
人類社會進入地球村,各國經濟形成全球化的現象、聯結,已是不可逆的趨勢,資金在國際間流動,尋找最有利的投資環境與機會。在資本家、廠商找尋低廉勞動力的投資選擇下,社會中弱勢、中高齡、無特殊專長、憑體力勞力謀生者,往往是被犧牲的對象,此即高失業率的由來;即便一般的、非高級專業的、初級勞動力的大專畢業上般族,亦僅能賺取基本行情的薪資,以之支應在大台北地區食衣住行之日常生活,亦屬捉襟見肘、勉以糊口,何能奢望購置需十數年不吃不喝薪資總額之房屋,用以成家、安居樂業,相對剝奪感、失落感、不平之怨氣乃油然而生。
執政當局近數月來不斷道德勸說、呼籲,要求資方替勞方加薪,以讓勞方亦能感受、分享經濟成長之果實,實屬錯誤之作為;蓋薪資之高低多寡在自由經濟體制下乃由市場所決定,豈能由人為、政治力量左右,此舉非但達不到目的,徒然引起資方之反感、反彈。
在自由經濟體制下,政府是難以也不應介入替勞方加薪「開源」,政府應該做、也可以做到的是替中低收入之弱勢勞方「節流」。日常生活之食衣住行中負擔、開支最大者即屬「住」,「住」的問題解決,生活之負擔即大為減輕、生活之品質亦將大為提升。
國人基於數千年之傳統有土斯有財思維,總以為居住就要買房,並兼具投資置產致富﹝尤以近數年來,由於執政者之不負責任,毫無住宅政策,對人民之居住問題,在所謂房地產是自由經濟體制下的市場供需問題的錯誤觀念、思維下,放牛吃草,無任何正確積極作為,並不斷的提供各項政策誘因,投民所好,誘導、鼓勵民眾買房,認為如此即是解決居住問題,並沾沾自喜房地產市場交投之熱絡亦為經濟繁榮之表徵﹞。民眾有此觀念、思維,執政當局做為一領導者,不應隨意附和,且應透過教育、宣導,以破除此種單一思維,大力提倡居住並不一定要買房之正確思維與觀念,並應施展執政作為,透過立法 及採行各項政策,建立一友善、安定的租屋制度與環境;領導者需認知,彼具有帶領國家社會朝合理、品質、進步生活環境的責任與義務。

通觀歐美、亞洲之日本、香港、新加坡等國家,其國內住宅問題,政府決非放牛吃草、不聞不問、毫無政策。除一般傳統的商業化私人『購屋居住』外,亦建構、提供一完善的『租屋居住』機制與環境,供民眾作另一種居住選擇。因此,市場上有各種不同的出租公寓與大廈,供民眾租用,有些城市實施分區管制,某些地段、街廓,只准蓋出租住宅,且有租金管制,等等不一而足,具在保障租屋者的權益。
房屋的基本功能是居住﹝它當然也是資產﹞,就『居住』而言,人人都應有屋住,這是基本人權,也是社會安定的基石,政府責無旁貸;就房屋的『資產』屬性而言,是屬私人事務,政府不應介入,政府不能基於傳統的「有土斯有財」思維,以公共資源來攏絡、討好、圖利社會中的特定少數族群﹝即使是弱勢者﹞,因此,以前的國宅、現在進行中的所謂合宜住宅,賣房屋給民眾,都是錯誤的,這都是違反公平正義原則,並助長房地產的炒作。正確的做法應該是立刻在大台北地區公有閒置土地、房舍上,以及在郊區開闢新市鎮,公私部門共同興建大量出租住宅,讓所得及資產合乎資格者,都可租用,並可無限期居住,才是解決居住問題的真正方法。
解決居住問題不是老在買房的陳舊思維中打轉,那樣永遠不可能解決問題的,公私部門共同提供大量出租住宅,以低廉的租金供民眾長期、終生租用,並建構制度性的『租屋居住』文化、機制與環境,才是解決大台北地區房地產投機、惡性炒作,實現居住正義的一勞永逸正確途徑。


全文網址: 荷蘭GWL社區社宅 排隊搶著住 - 社會住宅 - 提升台灣 - udn時事話題 http://mag.udn.com/mag/news/storypage.jsp?f_ART_ID=326993&pno=0#reply_list#ixzz1S2C9Dn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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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房價為何沒人敢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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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房下錯藥,房價依舊炒高。(陳志源攝)
打房下錯藥,房價依舊炒高。(陳志源攝)

提起房價高漲,多數民眾是一肚子苦水,但在歐洲的德國百姓沒有這種痛苦。在2008年前,德國的房價平均每年只漲1%,即使後來大陸資金流入,房價漲幅也不超過4%。基本上還不如銀行利息。而如果把時間拉的更長一點,30年來德國房價一共才漲了60%。所以,在德國投資房產,肯定是個虧本的買賣。

為何德國的房價不上漲呢?德國到底有哪些過人之處呢?首先,德國政府絕不給炒作房地產的空間。德國市政規劃基本就已經考慮到了讓每個人都有房子住,市場一直控制在供大於求的狀況,炒房根本無從下手。其次是租房發達,政府給租房定價,房東如果敢漲價超過20%,就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敢漲過5成,還要面臨牢獄之災!另外,房東只要把房子租出去,除非你自己住,否則斷無收回的道理。這也就從根本斷了靠換租客漲房租的邪惡念想。租金很穩定,買房還賠錢,所以絕大部分德國人都是靠租房過日子的。第三,德國靠稅率打擊炒房,買了房子就賣,對不起您得繳交投機稅,最高能到收入的20%,當然如果您先住上10年再賣,或者一直把房子租出去,投機稅就不用繳交了。

台灣為打壓房價,民國100年6月實施奢侈稅,但大台北房價來分析,漲幅不僅沒有收斂,甚至有部份行政區在2年大漲6成多。足見打房政策下錯藥,奢侈稅僅成為政府開擴徵稅工具,而非解決「住者有其屋」的根本方法。看看德國如何規劃房地產政策,將它的精髓移植國內,才能根除房價炒作惡習。

張金鶚:柯文哲打炒房 應展現魄力

2015-02-25 03:08:21  經濟日報 記者吳佳蓉整理

高房價問題如何解決?最重要的是政府態度,中央和地方政府要一起來。解決高房價的方法有很多,多管齊下,更能收效。現階段起碼有六大政策可以實施。

房價已漲了十多年,從基本面來看,未來價格會慢慢下跌,只是跌價速度不會那麼快。因為炒房者的口袋還夠深,目前價格還沒向下修正,因此,現在最重要的就是政策上的臨門一腳。

2015年是相當關鍵的一年,政府應態度堅決、立場清楚,中央地方都應有共識,目前房價不合哩,病因在於投資炒作,應加重少數投機炒作者的稅負負擔,不須擔心房市崩盤,金融機構都已做過壓力測試,絕對沒有問題。

具體來說,在中央政策方面。財政部的房地合一稅制必須要推動,以減少投資者的資本利得,少數非自住者在無利可圖下自然不會進場,但必須推動讓炒房者「有感」的方案,不能轉為輕稅。

房地合一稅制像對政府的試金石,到底是光說不練?或是只敢推動大打折扣的方案?假裝進一步,其實是退兩步,將是社會大眾檢視政府態度的重點。

其次,掌管土地公告現值跟公告地價的內政部,應加速合併公告現值及公告地價,採單一稅率,再逐漸調整稅基,以貼近真實市價,這部分需要中央地方一起合作。在資訊透明方面,應積極將預售屋納入實價登錄範圍,且要即時登錄,讓資訊即時顯露出來,價格就不會被扭曲哄抬。

再者,金融單位應緊縮對非自用住宅戶的購屋貸款,要做到像台北市長柯文哲提出的「第二戶不可貸款」是太嚴苛,但至少貸款成數應隨著擁房戶數而緊縮,利率也可隨擁房戶數慢慢提高,減少炒作者用貸款錢買房情形。只要力道拿捏合理,這樣的調整不須修法就可有立竿見影之效。

此外,金融機構針對土地融資及建築融資,現在只有對工業住宅做限制,但未來也對貸款者的背景做限制,對囤地者、聲譽不佳的建商應訂有限制,至少財政部管轄的公股銀行及北市可掌控的台北富邦銀行要帶頭開始做。藉此,金融機構一方面可自保,也可避免被冠上協助炒房之名。

地方部分,首先,各地方政府應思考跟進採用「囤房稅」,提高稅基提高、持有成本提高。北市部分,舊屋的房屋評定現值可適度按比例逐漸拉高,為避免衝擊過大,可訂定五年打八折、十年打六折,20年不課等方案。持有成本拉高,空屋就會漸漸被釋出,也可有效利用,地方政府財政也可增加。

其次,三年已到,明年應提高公告地價,柯文哲強調嚴厲打房,應具體展現出來。此外,北市已有「豪宅稅」,柯文哲若有展現打房魄力,也可擴大課稅人數、範圍,或是稅率做調整。

最終,是既有北市抑制炒房政策的繼續落實,如對預售屋的查核,及繼續落實北市府即有的健全房市行動綱領,千萬不要因為是前朝政策的就不做。

(本文由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張金鶚口述)

報系資料照

柯P打房術如何 看大陸就知

2015-02-24 01:00:37  聯合報 康榮寶/新加坡管理大學應用財務管理系客座教授(台北

柯P針對北市房價居高不下,拋出「第二房禁貸」、「重課房屋稅」的議題。議論紛紛,新年新議題!

房價是供給與需求的產物。房地產的需求主要與投資、自用有關。房地產投資客希望房價飆高,因這是投資房產資本利得的來源。相對的,自(用)住民眾則希望房價愈低愈好,在經濟能力內可以用得起房屋。這種投資/自用房價期望的衝突,就是大有為政府要作的事。柯P衝此而來,但方式會產生反效果。

假設台北市每一個人,都可得到所需房屋之充分滿足與保障,投資客就難以引導房價飆漲。但政府也要提供專區,供外來人口使用。新加坡公共住宅/投資區隔政策,是一個很好案例。

房地產屬高槓桿的金融商品。假設某甲買一單位一百萬的房屋,自備廿萬,向銀行貸款八十萬。所以,銀行較購屋者承擔四倍的風險。當某甲一年後以一二○萬的房價出售,則某甲可得一○○%的年報酬率,不是廿%。這種金融槓桿,會迷倒眾多投資客。

此外,房地產價格通常以「區域」作為基礎,至少含數十個單位的同區域中,任何成交一單位的價格上漲,在該區域的民眾會認為,該區的房屋價格已呈同比例上漲。這種房地產區域價格的模糊性,創造了房地產價格易被操縱的特性。加上一般民眾有「追漲殺跌」的追隨者心態,讓可憎的有心人有機可乘。

所以,房地產金融槓桿效果、區域價格的模糊性、民眾的追漲殺跌、銀行較購屋者承擔數倍風險、政府擔心房價下跌時金融體系會承擔過多風險,致房價易漲難跌。

房地產交易市場的資訊透明化,可有效降低房價操縱現象。透明的房地產交易資訊,可提供買賣房屋者,有效區別每單位房屋價值的資訊。所以,可憎的房地產投資客或地產商,不易操縱房價,也不會產生類似「精華保留屋」的誤導性行銷方法。美國房地產交易資訊透明化的制度,值供參考。

中國大陸這波房地產資產泡沫形成過程中,政府一再嘗試各種「宏觀調控」、「打房政策」,調控房價,不乏祭出與柯P類似的打房政策。最終,形成房價愈打愈高的資產泡沫。如:限制奢侈房的建造,民眾反而因供給減少下搶購奢侈房,致奢侈房價一路飆漲。

柯P的「第二房禁貸」措施,會提高買賣房地產之資金成本。再者,柯P以重課房屋稅的方式,制衡擁有超高坪數的家庭,也是一種「羊毛出羊身上」的價格反效果政策。擁有第二房、較大坪數的家庭,代表其財富所得偏高,這些交易成本都是未來房價飆漲的直接要素。

職是之故,柯P在未詳實研究房價理論前,應多關注:「住(用)者有其屋」、「房地產交易資訊透明化」等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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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免費連線住房政策之一:「活動小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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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免費連線住房政策之一:「活動小屋」

各位好朋友!

小弟做事從來都是動腦筋,不打口水戰,謝謝陳鎮國先生的資訊!健保免費連線有機會進入國會,一定會為「活動小屋」的催生與推廣立法,作為解決住房問題的多重選項之一!

http://www.bing.com/images/search?q=Tumbleweed+Tiny+House&qpvt=Tumbleweed+Tiny+House&FORM=IGRE
http://www.google.com.tw/search?q=Tumbleweed+Tiny+House&client=safari&rls=en&source=lnms&tbm=isch&sa=X&ei=mDfjU__yOZHi8AXUlID4BA&ved=0CAgQ_AUoAQ&biw=1272&bih=660
http://images.search.yahoo.com/search/images;_ylt=AwrSbmm3N.NTLGUAkMxXNyoA?p=Tumbleweed+Tiny+House&fr=aaplw&fr2=piv-web
敬祝 安祺
梅峯 謹敬
臺中市長擬參選人
健保免費連線總召

戶籍:四〇七五三 臺中市西屯區何源里十七鄰
中辦: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三段五二六號四樓
電話:〇四–二三 一一 八八 一一(代表號)
傳真:〇四–二三 一一 八八 三三
北辦: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北路五巷八號地下室
電話:〇二–二三 五七 六六 六六(代表號)
傳真:〇二–二三 五七 〇五 〇七
中華:〇九三三–八五三 六八四
亞太:〇九八五–三三三 五三一
電郵:MEIFENGNORWAY@GMAIL.COM
即通:SKYPE,LINE,WECHAT,VIBER:MeiFengNorway
城市:CITY.UDN.COM/688
網誌:BLOG.UDN.COM/MeiFeng
臉書:WWW.FACEBOOK.COM/MEIFENGNORWAY
粉絲:WWW.FACEBOOK.COM/MAYORMEIFENG
市長:WWW.FACEBOOK.COM/GROUPS/MAYORMEI
影音:TW.YOUTUBE.COM/MEIFENGNORWAY
劃撥:二二 七七 七〇 七五
戶名:一〇三年臺中市市長擬參選人梅峯政治獻金專戶
轉賬:七〇〇 〇〇〇一一三一 一〇〇二〇六一 梅峯

開始轉寄郵件:

寄件人: *两岸企业合作对美网售贸易阵营
日期: 2014年8月7日 上午07時44分40秒格林威治標準時間+08:00
收件人: undisclosed-recipients:;
密件副本: meifengnorway@gmail.com

美國「小房子運動」夯 買房要小要移動
【數位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2014.08.07 03:28 am
 
面積小又能移動的房子,成了美國人買房子的新寵。
圖/取自Tumbleweed Tiny House公司網站

住宅曾被美國民眾視為家庭的堡壘,愈大愈好,但是沉重的房貸動輒消耗掉三分之一甚至一半的收入,同時大房子也較不利於環保,這些因素助長了面積超小且可自由移動的住屋成為新寵,千禧世代或退休族尤受吸引。

面積小而又能移動的房子,成了美國人買房子的新寵。
圖/取自Tumbleweed Tiny House公司網站
這種「小房子運動」(The Tiny House Movement)的興起,源於一群喜歡居住在小空間,享受簡約的民眾。美國住宅平均面積為2600平方呎(約72坪),但典型的小房子則為100至400平方呎(約3~11坪)。

若居住大房子,通常需要房貸動輒要耗去收入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以致76%民眾被迫成為「月光族」。為了擺脫房貸壓力,許多人被「小房子運動」吸引。

推廣該運動的「風滾草小屋」(Tumbleweed Tiny House)公司即致力在全美舉行講座,教導民眾建造小房子。這家位於加州索諾馬縣(Sonoma)的公司,也提供各種小房子平面圖,並將相關建材運送給顧客。

從千禧世代、新婚夫婦,以至成為空巢族的退休民眾,任何不想背負30年房貸、希望過著簡單自由生活者,這類小房子都是不錯選擇。此外,有的畫家和音樂家因在這些小房子不受干擾,而更能悠遊創作。

該公司最近還推出新模型「Cypress 24」,提供足以讓四名大人舒適生活的空間;這些小房子有形形色色的尺寸、形狀,且「麻雀雖小,五臟俱全」,它們的衛浴、廚房設備一樣不缺。

有的人並把小房子建在後院,讓大學畢業子女或年邁雙親居住,在響應此運動人數日增下,「小房子社區」也逐漸成形。

【2014/08/06 數位新聞中心】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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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合宜宅案 看住宅問題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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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住房問題要有創新思維

近來桃園八德合宜住宅發生遠雄集團涉嫌行賄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案,震驚台灣社會。整起事件引人非議之處,不僅是政府招標評選制度未能積極防弊,導致有道德瑕疵的縣府高官,能與為求標案到手的建商理應外合;而這場赤裸裸的權錢交易,對照今日台灣社會仍有不少青年、社會弱勢買不起房,更讓人喟嘆社會正義在何方。

這幾年政府大力推動合宜住宅,起因是2009年行政院指示研考會辦理「十大民怨」網路調查,結果發現都會區房價過高乃民怨之首。為此,內政部推出了「市價打七折出售」的合宜住宅方案作為解方,並擇定板橋浮洲與林口A7做為示範基地,盼藉由政策供給平價住宅,減輕民眾買房負擔,也期盼地方政府起而效尤。

合宜住宅運作的原理是,內政部提供土地,民間廠商提供資金技術興建,並由內政部訂定售價上限、住宅規格、住宅品質及出售對象,以協助全國一定所得以下、無自有住宅的家庭取得合宜住宅。政府訂定售價的概念,也隱含政府平抑房價的想望,為了避免炒房,內政部還訂出了十年、五年內不得租售的閉鎖期。

不過,合宜住宅政策要能奏效的關鍵在於,必須創造足夠的量,避免杯水車薪,又可發揮撼動鄰近房價功效。但近年政府財政困窘,加上精華區公有地稀少,自然無法成片、大規模開發為合宜住宅。偏偏,此刻又有不肖人士大行黑箱交易,反讓立意甚佳的合宜住宅政策,頓時蒙上圖利建商的陰影。

平心而論,合宜住宅政策的確可滿足部分國人在高房價下,卻仍抱持「有恆產才有恆心」以及有房子才能成家立業的普遍心理。不過,該政策尚須其他主客觀條件配合,無法單獨成為政府住宅政策與打房工具的關鍵「必殺技」。

去年,以保障弱勢居住權利的住宅法上路後,外界已可注意到,內政部不再獨沽合宜住宅這一味,兼以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租金補貼、提供購置和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等多管齊下作法,以落實居住正義。不過,我們仍要提醒,這些做法還不夠,政府在解決青年、弱勢住房問題上,還要有其他放大格局的創新作為。

舉例來說,政府正規劃十年內在全台催生3.4萬戶的社會住宅,其中有半數會落在雙北市;如斯作法,顯示政府辦事仍不脫大成本、大建設思維。若政府願意參考一些國際大都會作法,努力改善城際交通、完善近郊城鎮的生活機能,讓有意追求更好生活品質的國人,不一定非得住進都會區,由此還能減少城鄉落差。

此外,像是前內政部長李鴻源建議,少子化造成不少都會區學校校舍低度使用,甚至閒置,政府不妨推動學校合併,將空出來的校舍改建為社會新鮮人的出租宿舍,讓青年住個幾年,存了一點錢,再搬出去。如此創意點子,可讓政府不須編列大筆預算,既幫了年輕人一把,還可讓閒置公有地活化,可說一舉多得。

不可避免的,八德合宜住宅弊案恐讓政府的合宜住宅政策,甚至是社會住宅政策,面臨前所未有的阻力與汙名化的挑戰。此刻的政府,反而應當由高於內政部長之上的府院高層出面宣示除弊決心,讓外界重拾對政府落實居住正義的信心,也讓政府所剩無多的住宅政策、打炒房工具,能有機會因地制宜發揮最佳功效。

更重要的是,政府不要繼續悶著頭在辦公室裡做政策設計,應該趕緊對外徵集創意的住房點子。相信有深刻住房、買房需求的青年朋友,一定能夠發想出不少新穎、可行的作法,並從中點出政府的施政盲點,讓台灣的住房政策更臻完善,實現真正的居住正義。

【2014/06/05 經濟日報】

合宜宅案 看住宅問題解方

近日合宜住宅的弊案吸引了各界的關注,也讓民眾瞭解造就台灣高房價的成因原來就是政府的政策,以及主事者的態度與操守。

適逢日昨新加坡國立大學房地產系主任率學生團參訪本系,筆者為他們介紹台灣的住宅政策及不動產市場發展。演講中提及全台的住宅空閒率高達百分之十九,約一百五十萬戶;台北市的租屋投報率世界最低,僅約百分之一點六;全台的房貸餘額已占總產出的百分之卅九,超過美國次貸風暴前的最高紀錄百分之卅五;台北市住戶每月所繳的房貸占所得的百分之六十三,新北市為百分之五十三,明顯排擠家庭其他消費支出,更影響經濟成長動能。

相對的,日本房價雖在過去廿年持續下跌,但家戶的消費卻因房貸壓力降低而逆勢成長,逐漸貢獻在經濟成長上;而台北市的房價所得比超過十五倍,全台平均超過八倍,新加坡僅為五倍。我告訴新加坡的學生要珍惜他們所擁有的。

筆者演講最後的結論提出了對政府住宅政策的解決方案,包括:

一、財政部應提高囤房稅至國際水準,至少市價之百分之一;且三房為自有住宅也是全球最寬鬆,應更嚴格限制以避免一房者繼續加碼;並加速實價課稅的時程,以落實資本利得稅的課徵。

二、央行應降低第二房以上之貸款成數至三成以下,甚至予以限制,同時提高第二房以上之貸款利率。

三、內政部及地方政府應加速提高租屋住宅供給,長遠目標為總量之百分之廿五;同時鼓勵民間出租市場,為民眾購屋之替代選擇方案,長期亦可抒解購屋壓力。若要持續「出售國宅」的政策,則應加註「政府有權買回的條款」,價格為原價扣除折舊,如此可降低樂透者之心態,並提高真正居住需求者之中簽率。

四、未來在徵收民間土地時應著重公益性及必要性,在協商過程中更應注意補償價款之合理性;同時抵費地之標售不應再以最高價得標為單一原則,應輔以「可提供之公共租屋數量」為另一指標。

五、公平會及法務部應該比照囤積農糧食品及民生物資之相關法規,稽查囤房哄抬者,無正當理由不拿到市場銷售或出租,課二至三年的刑責及高額罰金,國際間德國即採此措施。

六、金管會應限制企業之「投資性不動產」(包含住宅)自行估價的權限,應委託專業估價師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中之估價技術辦理。

最後開放雙方交流,其中有一新加坡學生提問:「這些方案看來都是十分具體可行且攸關百姓福祉的,為什麼台灣政府不做?」筆者當下也無法回答這個直接且天真的問題,看來除了最近的合宜住宅的事件可以解答學生的疑惑外,還要請教政府是否有心解決台灣的住宅問題呢!

【2014/06/05 聯合報】

第2戶不准貸 張金鶚:衝擊太強

2015-02-23 01:24:42  聯合報 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台北市長柯文哲主張,買第二棟房屋不准貸款,「房價就會掉」。台北市前副市長張金鶚昨天說,這種做法過於嚴苛,恐會造成房市閉鎖效應,對市場衝擊太強烈,他建議柯文哲可考慮調漲台北市「舊屋」的房屋稅,既能解決台北市空屋問題,還可提高台北市稅收。

張金鶚說,柯文哲重視台北市不合理房價是好事,但提出的辦法,未對症下藥。直接要求民眾買第二房不准貸款,可能很多人就「別想買房了」、金融業也不用做貸款生意,這種手段過於激烈,會造成房市閉鎖效果,對市場衝擊太過強烈。

張金鶚說,柯文哲已是執政者,政策就不應只是喊爽或對市場產生太大衝擊;房貸這件事並非「地方政府權責、就連中央也不一定能管到」。至於限制每人只能住廿坪,超過就要課重稅,張金鶚說,此舉能增加多少稅,根本沒講清楚,還會打到無辜的人,副作用很大。

張金鶚說,柯文哲其實可考慮擴大「郝市府」時代已實施的豪宅稅,同時調高台北市舊屋的房屋稅;台北市已調高去年七月起新屋房屋稅,張金鶚說,若舊屋也調高,台北市許多老舊空屋的持有成本會提高,屋主就會釋出,既可解決空屋問題,也減少新房興建,稅收還能提高。

住商不動產企劃研究室主任徐佳馨說,若買第二戶不准貸款,恐會誤傷無辜,例如換屋的民眾,若想「先買後賣」,因為不能貸款、可能就無法換屋,「可能最後中槍的人,都是老百姓,而不是投資客」。

國民黨下台 民國黨上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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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鴻源   新北市      大學教授 

由於國民黨幾位要角人人自認沒保握勝選而避戰,蔡英文當選總統希望越來越大,問題是她將如何治國?筆者認為最重要的是提出一套居住計畫以安民心,還有就是年金改革,至於其他事項,倒在其次,畢竟台灣房價的不合理與年金制度的不公不義已成為民怨之首。
 
台灣為何變成炒房天堂?答案是,台灣囤房與買賣房屋的成本,和許多先進國家相比,簡直是微不足道。以同樣價值的房子來說,在日本一年的持有稅是台灣的42.5倍,美國則是台灣的25倍。即使以同屬華人的新加坡為例,人家國民平均所得是我們三倍,房價卻是我們的三分之一,通常三十坪的組屋價格約在兩百萬至七百萬台幣之間。反觀我們持有稅偏低,怪不得有許多人樂得坐擁多屋,其中也有不少是富有的公職人員,而一般年輕人只能望屋興嘆,除了家產無數的「貴公子」例外。
 
究竟台灣房市病因為何?第一是出租國宅少,僅佔全國住宅0.08%,遠不如日本香港,應增至40萬戶;第二是,與鄰近國家相較,台灣房屋稅率確實偏低,應將現行不到千分之2的持有稅率,先提升到千分之5,非自用住宅稅率提高至1~2%。目前柯P與民進黨主政縣市正逐步實現諾言,柯P打算將美河市部分住宅變成社會住宅,廉價租給有需要者,卻也惱怒了部分投機者,因為這麼一來,他們的房價與租金必定下降。早知如此,何必當初?這些當初買進美河市住宅者,有許多是公職人員,準備大撈一筆,可是人算不如天算,台北市改朝換代,否則台北市年輕人未來毫無希望可言。
 
眾所周知,德國房價一向穩定,原因是德國政府嚴禁民宅被投機者炒作,因為他們認為居住是基本人權,政府有保障居住人權的責任與義務。德國認為住宅具有壟斷性,又是民生必需品,不應任由有錢投機者拿來炒作獲取暴利,所以德國制訂出抑制炒作房地產的嚴格稅法,甚至是刑法,以保障居住權。如果開價超過基準價20%,地產商將遭受最高5萬歐元(約190萬台幣)的鉅額罰款,若超過50%,除了罰款還可能面臨3年徒刑,因為涉嫌惡意炒作。
 
反觀台灣許多有錢的官員與商人把土地看成生財工具,能搾出愈高價值愈好,主因在於無能又貪腐的馬政府,不斷變賣國有土地給財團炒作,無力控制土地投機者,以致房價節節上升,而年輕人薪資卻始終低落,回到十幾年前,只好紛紛遠走他鄉去打工,這樣的政府及格嗎?這樣的政府還好意思幫公職人員加薪嗎?退休公職人員又好意思要求政府發年終「慰問」金嗎?也不想想看,自己退休後所得普遍比上班族與勞工薪資還多,還好要年終「慰問」金嗎?為何更需要慰問者不慰問?該給優惠存款利息的不給?
 
年金制度也是一樣,許多公職人員不到六十歲或五十歲就退休了,每月領九成新以上之終身俸,平均至少都有五、六萬元以上,中小學校長高達十萬元,而政府高官月退領十幾或二十萬元以上者更比皆是,如最近的黃姓檢察總長,本身因洩密案被判刑確定,居然還能月退高十七萬元!連地方小分局長與消防隊秘書之月退都高達九萬元,而且他們的終身俸也可以隨政府調薪而調薪,就是永不調降,退休後照領子女教育津貼,以致每人一生至少可以領兩千萬元以上,等於其一次領退的四、五倍以上。試問,合理嗎?相較於其他國家所得替代率頂多五、六成,我們為未免高得離譜,這樣我們離希臘還會遠嗎?
 
反觀人數比公職人員多達十倍以上之一般上班族與勞工呢?一般薪資倒退回十六年前,房價漲幅卻高居世界前幾名,月退年金也不到公職人員的三分之一,一生中所領恐怕不過三、四百萬元,相較於公職人員退休後總所得至少兩千萬元,這樣的年金制度是否太不公平了?事實上對於所有包含公職與非公職的年輕人而言,這樣的年金制度也很不公平,因為所有年輕人目前所繳的退休撫卹費,幾乎都花在那些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身上,以後年輕人是否能拿到理想中退休金,大有疑問,畢竟少子化日益嚴重。何況世上哪有低所得的年輕人賺錢養高所得退休族群的道理?
 
 
理當究責的自然是國民黨政府,因為他的無能與貪腐,長期以來又是朝野最大政黨,有能力改革卻始終不做,老是圖利自得利益者,正是其中關鍵。民進黨也無法做好制衡與把關的任務,否則今天問題何以嚴重至此?幸好有新興政黨如時代力量與民國黨挺身而出。其中民國黨創黨人徐欣瑩,出身國民黨中常委,卻不齒國民黨的作為,自行創立新的政黨,可說敲響國民黨的喪鐘。民國黨的理念就是為年輕人爭取生存權,包括住宅與年金。那些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月退俸已經不少,為何還能額外享受想十八趴?甚至有人還要求發年終慰問金,到底有沒有有羞恥心?
 
當年孫中山創立中華民國的目的是建立一個均富的社會,讓「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有養」的大同社會,誰知長期在國府治理下的台灣社會,居然充斥許多不公不義的現象,以致貧者極貧,富者極富,完全違反孫先生的理想,國府卻還厚臉皮說他們在實行「三民主義」!試問,「三民主義」的社會可以允許公職人員獨享十八趴嗎?尤其是許多住豪宅的退休高官也能「雨露均霑」,像話嗎?到底有沒有有羞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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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後勞動人口衰退!資金大逃殺房市長線恐崩七成!

蔡佑駿╱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2012.05.31


根據經建會的數據,台灣的勞動人口比例將在2014與2015年開始衰退,表示台灣的人口紅利屆時將消失;而且2023年的時候台灣死亡的人會比出生的多,總人口數開始減少。在這個影響下,台灣的房貸風暴最快在明年就會發生。比對日本、美國、西班牙等各國經驗,一步入人口紅利消失的階段、國際資金就開始大撤退、經濟進入長期低迷,房地產價格更是走向崩潰,因此只要台灣少子化與人口衰退的趨勢不變,未來3年內,2015年之前,房市大跌3成是機率極高的現象;以10年的長線來看,台灣這一波的房市下修更可能高達7成,而這是台灣過去50年來所沒有的經驗,過去民眾對房地產的印象恐怕要大調整,否則在這一波台灣的人口與房地產巨變中,一般民眾將成為財富縮水最大的族群。

在各國房地產崩盤的經驗中,最著名莫過於日本。1985年9月的日本,與美國、法國、德國、英國等國財政首長簽訂「廣場協議」,五國財長同意讓美元貶值;美元貶值後,由於當時德國政府全面防堵熱錢流入房地產,所以國際資本選擇進入當時全球最強勢的日本國內,其中大部分又流進日本的不動產,大量熱錢炒作迫使日本房價上漲,日幣大幅升值,而當時日本政府為了刺激經濟,施行相對寬鬆的貨幣政策,鼓勵資金流入房地產以及股票市場(與過去四年的馬政府相同),飆漲的房地產,引誘許多日本人紛紛拿出畢生積蓄投資不動產(與台灣有積蓄的公教、菜籃族紛紛搶當投資客相同),1990年3月,日本六大城市(東京、名古屋、大阪、神户、橫濱、京都) 房地產價格達到不可思議的價格,這是空前的產業榮景,談房地產泡沫只會被笑話。

當時日本全國土地面積只有美國面積約4%,大約等於美國加州(California)面積大小,但整個房地產市值總額卻相當於當時整個美國房價的四倍,美國全國的房地產總價也不過等於東京的房地產價值,普通勞工階層即使花費畢生積蓄也沒辦法在日本主要城市買下一套住宅。與台灣很類似的,當時多數日本人「相信不動產價格只升不降」的神話,爭相購買房地產。但很可惜,泡沫總有破滅的時候,從無商品例外。1990年秋季,東京房地產交易量突然大幅下滑,然後價格從東京為中心開始崩盤,1991年,六大都市房地產價格平均下跌20%,隨著國際資本獲利了結後撤退,由外來資產與本土資金一起狂炒的日本房地產泡沫迅速破滅,日本人一輩子沒看過房地產崩盤的現象,直到2000年,日本商業不動產平均價格跌幅達到70%以上。

當時的銀行放款只顧拼命做業績、卻疏忽了房市一但趨勢反轉的風險,持續不斷地提供源源不絕的房貸,而且認為如果這些企業或個人出現資金緊縮時,只需將手裡的房地產賣掉就可以解決問題,整個銀行的房地產抵押貸款就這樣像滾雪球一樣迅速擴大,最後,全日本的銀行一個一個淪陷、落進呆帳與壞帳的噩夢中,房地產業和金融業徹底全面崩潰。直到現在,日本的房地產不僅還未止跌,甚至還有走跌空間,2050年以前,日本房地產長線仍是走跌。


圖1:日本不動產價格指數 

 

房地產的衰退程度決定在該國人口紅利的分布。當國家勞動力源源不絕時,外資會選擇進國內投資,市場景氣一片榮景,反之,當該國勞動力達到顛峰的前夕,外資就會將資金轉往下個人口紅利正在上漲的地區,該國缺少了外國資產的投資,資金被釜底抽薪,不管實施任何政策,房地產都無法再恢復,同上面的圖中可以看到,日本的勞動人口上漲是分成兩段的,一段是1970年,另一段是1993年,經濟體規模在全球前40的國家,人口紅利上漲是房地產上漲的必要條件,資金流是導火線,1973年日本房地產衰退不致於太嚴重是因為日本還有第二波人口紅利上漲期,第二點則是當時全球資金還未大量流入日本,日本房地產還不至於出現劇烈性的膨脹,但1991年日本即將失去人口紅利的優勢,加上利率調升至通貨膨脹水準之上時,這些資金便大舉撤離房地產,轉而進入其他投資項目。


圖2:日本人口比例變化 


接著來看美國房地產,圖3是美國房地產價值走勢變化,而綠色箭頭處是前一波美國房地產停滯的時期,對照圖4的美國人口結構,1988~1993剛好是人口紅利緩和走弱的時期,後來到了Bush時代,透過向全球大舉債的方式,搭上美國的人口結構轉好的順風車,房地產一舉大幅上漲,到了2008年人口紅利高點一到,龐大的貸款壓力在維持一年的相對高利率情況下,利空引爆次級房貸,美國房地產終於崩潰。

觀察美國1950年後3波房地產的升值,幾乎都是搭上人口紅利的順風車,加上當時市場充足資金的點火,才能讓房地產大幅攀升,2008年以後,美國房地產暴跌未嘗不是好事,近幾年內美國房地產可以出現小規模反彈,但超過前波高點只怕現況是沒辦法了。


圖3:美國房地產價值走勢變化


圖4:美國人口結構變化 


至於台灣勞動人口比例在2011~2014達到顛峰,2014開始就往下走,這四年內勞動人口佔全國總人口約穩定停在74.4%的比例,2015年加快往下降,使台灣的人口結構正快速進行轉變,新生兒出生數量快速下降,2023年開始,就算加入外來移民,台灣總人口數依然會開始減少,國家的勞動人口衰退速度幾乎是全球最快,與日本比較,台灣未來的衰退速度將超越日本,人口快速減少。

最重要的是台灣的人口紅利在2014年就要反轉向下,國際資金在這一兩年內就會陸續撤離,房市根本支撐不到2年。因為人口紅利才是真正吸引國際資金來台投資炒作的主力,沒有人口紅利的掩護,表示國家缺乏經濟成長的動能,不管利率高低,都不容易吸引國際資金進來投資,現有的國際資金也都將陸續撤出,轉往其他有更高成長機會的國家。


圖5:台灣勞動人口趨勢變化圖 


圖6:未來50年人口結構趨勢圖 


處在2012年的台灣,投資客買盤在無利可圖下、「進場即套牢」;而手上物件被奢侈稅套牢、想「以租代變」的投資客則還在苦苦等待解套的時機。現在的房市,是靠著建商以廣告、買遍媒體的置入性行銷新聞,來唬弄消費者繼續苦撐。在人口紅利空頭即將來臨的台灣,最大的威脅,不只是龐大國際資金的撤離,而是來自2018年、甚至經建會預估可能提前到2014年、也就是2年後的人口長期負成長,在2023年開始台灣的總人口數更將開始長期減少。因此,未來台灣房地產將至少維持25年的超長期低迷,在國際資金大筆撤離台灣與房市需求大幅衰退的情況下,房價在未來5年內下跌3成根本輕而易舉,以2023年為期的10年長線價格修正甚至可能達7成。

過去,台灣近代的經濟發展完全沒有經歷過人口紅利消失所帶來的長期房市空頭,因為台灣已經走了50年的人口紅利,並且享受這一波由92年起漲、長達9年的房市多頭,這是台灣第一次面臨人口紅利下降的情況,許多台灣人就如同當年的日本人一樣,迷信著房地產指漲不跌的神話,迷信著建商所編織出來的美夢、跟著建商一起暗夜吹口哨、為自己手上持有不動產壯膽。如果此時台灣人還不醒悟,趕緊從充滿危機的房市中撤離,那麼未來高額房貸的沉重壓力,加上房市泡沫化可能造成的經濟與失業危機,將成為台灣民眾生活中即將來臨的夢靨。


圖7:人口變動數圖---台灣人口在2018年負成長,2023年總人口減少

作者簡介 
作者:Joe(蔡佑駿)
現職: 

全台最大外匯部落格『外匯是穩定投資的天堂』主編、東森電視台財經固定來賓、聯合理財網專欄作家

經歷: 
壹電視、東森、非凡電視台財經來賓 、非凡周刊專欄作家、經濟日報專欄作家、聯合理財網專欄作家、經濟日報外匯擂台連三屆冠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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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恭迎小馬哥,不,老鴇哥上任?!

2012/05/19 13:15:46

明天就是520。讓我們恭迎小馬哥,不,老鴇哥上任。

簡單說吧。在台灣,政府就像開妓院的。財政部與央行,算是逼良為娼的惡霸。而總統呢,當然就是妓院老闆,也就是老鴇哥。

台灣政府的稅制,基本上就是懲罰把才能貢獻在工作上的人,鼓勵人民「躺著賺」。你要沒有能力躺著賺,抱歉,政府不但歧視你,而且還會用高稅率和低利率懲罰你。

舉例來說,如果靠你的專業與才能,在工作上賺錢,賺再多,依然是屬於站著賺的「站壁」階級,政府最高收你40%所得稅,算六四拆帳。不但如此,還有「責任加班制」,客人沒接完不能下班。當然, 你賺的錢如果留在銀行,政府就會用低的可憐的利率懲罰你。

這是屬於職前訓練階段。如果你的錢拿去買了股票房產,或你本身就是田僑仔,恭喜你,您現在成了紅牌,換了身分,可以躺著賺。政府每天對你噓寒問暖,你打個噴嚏,政府比你還緊張。稅呢?哎呀,意思意思就好,實質稅率往往不到1%房屋稅世界最低。證所稅雖未定案,大概不會高到哪裡去。所以你靠躺著賺, 政府至多抽個一成, 算九一拆帳。

這就是台灣的現狀:在台灣,辛苦工作不過是職前訓練,靠房產躺著賺才有致富的可能。當然,政府也不是省油的燈。妓院都用什麼控制妓女?最常見的就是毒品。在台灣,房地產就是鴉片。政府會不斷地對你洗腦「每個人都不喜歡自己買的房屋跌價」「房價上漲會有財富效果」(財富效果?以為台灣是美國,大家沒事會把房屋拿來貸款消費嗎?)但結果就是,高房價吸乾了人民未來真正可拿來消費的所得,人民只有帳面爽,卻對國家競爭力與經濟發展完全沒幫助。高房價已經成為台灣經濟的鴉片。

現在整個社會的大量資本,都鎖在房地產中。而民間對房地產的過度投資,則造成房價高漲。如果你是人才,在台灣,你的血汗努力 ,靠才能工作賺來的錢,政府要抽高稅率,令人無法樂業。扣稅剩下的要省吃儉用繳高房貸,讓地主投資客躺著賺錢,如此也不能讓人安居。現在連在留在台灣工作的人都現在都難以安居樂業了,這樣的環境能吸引到什麼樣的國際人才?

筆者想要提醒幾件事:土地與房產持有者在台灣,可以不用參與任何經濟活動,空在那裡養蚊子而依然能「靠納稅人蓋的公共建設」而賺大錢。相反地,台灣不動產好賺的程度,已經開始扭曲了台灣的經濟發展。不管是財團還是人才,回到台灣想到的不是研發,不是幫助台灣提昇國際競爭力,而是靠房產賺錢。君不見,在大陸最成功的台商,也是大陸食品飲料業龍頭的頂新集團,回到台灣想的還是不動產。「預算無上限」「 拆商業區辦公大樓 改建豪宅」。豪宅蓋再多,對台灣的國際競爭力有任何幫助嗎?至於人才,最佳的選擇,當然是「人留國外」幫助外國(或敵國)提昇競爭力,「錢回台灣」炒房有政府幫忙保值囉!(參見前文

馬總統曾聲明,第二任要追求歷史定位,但筆者發現:台灣政府是亞洲各國中打房態度最軟弱的。種種政策與稅制也鼓勵人民要「躺著賺」。馬總統不希望將來的歷史學家,對馬總統的外號「小馬哥」之外,再外加一個「老鴇哥」吧!

(本文歡迎轉載與連結)

騙人的政策:奢侈稅+實價登錄=房價上漲?!
2012/05/11 23:31:02瀏覽707|回應1|推薦1

來看一個有趣的例子:

假設甲乙丙三個投資客於不同時間點分別購入「UDN大廈」各一戶。由於實價登錄尚未實施,各人取得成本也差不多(皆從老住戶手中購得)。所以我們可以假設

甲:2010年一月購入,價格為一千萬元。
乙:2011年八月購入,價格為一千萬元。
丙:2012年六月購入,價格也為一千萬元。

這三位投資客的購入成本都一樣。由於甲乙丙變成鄰居,而且也透過仲介了解行情,這三位投資客大概都知道彼此的購入價格。其他老住戶因有自助需求,沒人在未來幾年想賣房子。

今(2012)年七月一日開始實施實價登錄。有三隻可憐蝸牛A,B,C忍了好久,認為實價登錄後,房價會變低。所以他們都打算於2012年七月,也就是一實施實價登錄的時候,就進場購買心目中最棒的「UDN大廈」。之所以要忍到實價登錄實施,是因為他們都認為實價登錄以後,自己可以買到比市價便宜很多,或是不會比當前市價(一千萬)貴很多的房子,所以他們的預算上限都是1149萬元,只比目前市價+奢侈稅少一萬。

結果呢?各位可以想看看。請記得,當實施實價登錄後,供需是平衡的。有三人要買,也有三戶要賣。(之所以要設定供需均衡, 目的是在單純探討奢侈稅的效果。)


答案是這樣的:雖然供需看起來是均衡的,在奢侈稅+實價登錄下,A,B,C三個人都會以最貴的價格(1149萬)買到房子,等於承擔了所有的奢侈稅,還另外讓甲乙丙三個投資客分別賺149萬/49萬/49萬。也就是說:實價登錄對抑制房價與遏止投資客幾乎沒作用,還會讓房價上漲。

怎麼說呢?

雖然同時有三間房子要賣,但是三個屋主在2012年七月,也就是實價登錄後的成本不同。

2012年七月
甲的成本是1000萬元。
乙與丙的成本是1150萬元(因購入上未滿一年)。

所以雖然同時有三間屋子要賣,但是事實上只有甲的房子符合購屋者的預算。那麼甲會以成本價賣出嗎?不太可能。因為他的競爭少了(乙丙的成本都比他高),買方的競爭又大(有三人想買)。他不可能開低價,所以1149萬會是最後最可能成交價格。

其實賣方知道附近房子大約是何時購入,便可估算其成本,一開始就會開出比「對手成本」稍低的價格。很可能就是1149萬。

這就是說,由於賣方購入的時間不同,奢侈稅會使市場上較低成本的物件供給減少,反而導致價格上漲。這就是為什麼在實際的狀況中,奢侈稅的實施,使得房價量縮價不跌,甚至有量縮價上漲的情況發生(特別是在都會區會如此,因為都會區的房子稀有性最強)。

比較重要的問題,是出現在實價登錄實施後。 如前所述,由於奢侈稅讓低成本的供給減少, 就容易產生量縮價漲的結果,一旦實價登錄實施後,上漲後的價格反而成為政府認證過的市價,使得買賣雙方的議價空間與效果減少。

以這個例子來說,第一個(甲賣出的)成交價1159萬成了登錄的第一個價格,就會發生行銷學中的「參考定價」(reference pricing)效果。乙在2012年八月以前不會開這個價格,因為1149萬比他的(成本+奢侈稅)低。一旦過了2012年八月,他就會以此價格開價,買方要議價的空間也低,因為一個月前甲就賣了1149萬,還登錄有案,買方要如何爭辯乙開的價格不合理呢?加上會有兩個人(先前一個人已經買走甲的房子了)競價,最後的結果,乙就可能以1149萬賣出,賺了49萬。也等於買方幫他出了100萬的奢侈稅。

至於丙的房子呢?一直要到2013年六月,他的(成本+奢侈稅)才會低於1149萬。前面有人回應說:這時只剩一個人買,沒人競買,應該價格會低一點吧?問題是,前面已經有兩個登錄在案的價格,都是1149萬。買方要如何說服賣方,登錄的1149萬是不合理的市價呢?

此外,這個例子雖然假設買方的預算上限都是1149萬,但就算三個人的預算上限不同,結果也會有類似的情形。

其實買賣房子,推估賣方的成本價通常不難,但是買方的評估就很難預測。如果沒有實價登錄,每個人的評估可能不同,你覺得一千萬貴另一個人可能反而覺得便宜。

在這個例子中,ABC三個買方,其中只要一個人認為合理價位高於一千萬,全部三間的房價將來就會被鎖定在比一千萬高的價位。這就是賽局理論上所謂的「贏者詛咒」(winner's curse) 加上「參考定價」的效果。

這個例子只是要告訴各位,為什麼奢侈稅與實價登錄,那麼容易通過?因為我們的政府,腦子裡根本不想打房,所以端出一些看起來好像是在打房,而實際上完全沒效果,甚至只會幫助房價上揚的政策。至於真正能抑制房價的實價課房屋稅等,他們總是不甘不願, 故左右而言他的。

最後,如果您覺得這篇說的有道理,也請推薦給UDN編輯,讓更多人能分享!謝謝!


CC
估價 貸款 因素
2012/05/23 12:28

這篇文章的確值得讓人深思, 政府打房的政策是否有效.
包括合宜住宅的政策, 是照顧到那一階層的民眾, 是否連政府的最低月收18000元的民眾也買得起嗎? 我想才是能讓最低底層的民眾也能安居樂業, 整個社會治安能安定的政策.

其實房屋的考量因素有很多, 請容我補充其他的點.
影響房子價格的因素有很多, 包括地點 折舊 貸款.
我想要作正確合理的估價, 可能要進一步學習 不動產估價.

假設今天是專指都心, 那麼 [地點]這項就會壓過其他因素的考量.
文中稀有性的理論就會成真.

台灣的房價, 是怎麼炒起來的?
的確像文中所述,[參考房價]的惡性循環所致.
有些參考價,很有可能是界人士製造, 接著就有第二波第三波的非業界人士的投資客也買進.
以股市名詞來比喻,他們就是大戶.
這些投資客, 有些是為了要收租金, 有些則只是為了要賺取中間差價.
如果房市有下跌的一天, 那麼自用者的散戶就是套在最高點的那一隻老鼠.
連帶的,大多數一生可能只會買一間或是兩間房子的自用住戶, 就很有可能成為套在最高點的老鼠.

房子是有折舊的, 一個房子最多只能維持個50年,好一點的建材可以久一點.
新成屋最高,只要買入就折舊了. 
當你買了一個高樓層的房子, 過了50年後,你能不花錢維持嗎? 
整修你的電線管路,抓漏.
當你的房子舊到不能再修時,我想可能打掉重建會是考量居住品質的最佳選項.
但是當你的社區很大,你不認識所有住戶, 也一定會有行踪不明的住戶, 你還是不能蠻來的.
換個角度想,大社區的住戶, 其實買的是居住權50,60,70年而己.
你的持分真正換算起來不到5坪大土地,哪一天房子如果自己倒了.
你在原土地可能推有一個廁所大的空間, 如果當初房價很高,自住戶可能也無法原地重建.
人的壽命目前大約是60,70歲吧...若20歲離開家,30歲購屋,的確是養老的房子.


房市也是供需市場.而且是高價值商品的市場.
因此資金就是一個決定因素.
大部份的人資金並不多,建商是擁有資金的人,銀行給他們很多借款的方便.
他們的資金利息與銷售價格和銷售速度是有密切關係的.
資金充裕,利息支出少的, 他們可以養地, 炒地, 炒房價,房價的獲利空間,讓他們能等個十年,二十年.
資金不充裕, 利息支出高的,他們求的是儘速獲利了解.
到底房地產業界人士賺取的是合理財 (建築物成本+合理獲利)還是炒作財 (成本+大幅炒作翻倍的房價差額)?
相信聰明的讀者一定都是眼睛雪亮的.

接下來是投資客的大戶.他們也有錢, 但是沒有建商有錢.
但他們也是銀行偏愛的族類.
因此,他們能以精準的眼光, 跟隨炒作的契機.以少許的資金自備款,大量購入房子.
如果是準備長期出租的, 他們會考量出租租金和貸款支出.
但如果是為了短期獲利了結, 當然會以炒炸方式,甚或以少許資金打理房屋, 在最短期間拉高房價出售.
但如果不能在短期內脫手,貸款利息支出,可能會迫使他們如同股票一樣斷頭賠售.
但以目前看多的房市,他們只要脫手順利,都還活得很好.

接下來是自住的散戶,不太有錢,銀行不太想借他們錢.
貸款成數低,有時也要求保人,利率也不好.
銀行在貸款時,派了鑑家來,東看西看,一定把借你的錢成數壓低.
如果是中古屋,考慮屋況、貸款人的情況,他們會把貸款壓得更低.
萬一銀行要賣掉房子求償時,他們要確定能夠由房子能夠拿回貸款.
這個金額,或許和市價差遠了,但才是房子在銀行眼中的價值.
想想,要買房子的你,花了大筆銀子,你的銀行真正想付的金額離你的買價很遠吧~
你想買的房子真有那麼值錢嗎??你付的應該是給別人賺走了吧.

馬總統您多慮了,台灣不需要人才!

2012/04/15

近日報載,馬總統認為人才流失造成國安問題。作為一個在國外工作的台灣人,筆者想跟總統報告:總統,您多慮了,台灣不需要人才。或是,嚴格地說,除了「房產炒作」業的人才外,台灣不需要其他人才。

怎麼說呢? 

兩年前當房價起飛時,我們的工商界大老向行政院長請命,呼籲政府「尊重市場機制」,不要打壓房市。房市有市場機制,人力市場當然也有市場機制囉。陸港星願意付高薪挖人才,代表他們有需求,台灣既然不願意付高薪,根據價格由供需決定的定律,代表臺灣不需要人才,不是嗎? 

那麼,台灣需要什麼樣的人才?看看現在的市場,最熱最火紅的,當然就是懂得「不動產炒作」的人才,特別是地主建商財團投資客。這種人不用付出勞力,光讓別人納稅錢蓋的公共建設,就能讓自己的房產增值(我坐轎別人抬轎耶!)買賣一轉手便賺進上千或上百萬,令其他行業瞠乎其後。若不是台灣社會需要這種人才,又怎能讓這些人賺的這麼快這麼容易? 

炒作房產不但錢賺得又多又快,稅還繳得少。不管你是哪行哪業,年收入伍佰萬,所得稅率可達 40%。但是如果買賣房產賺五百萬,只要公告地價不調整(三年才調一次),稅率幾乎等於零。就算有奢侈稅好了,也不過是15%。炒作房產只要繳這麼低的稅,外加獨步全球的「交易實價無需申報」「虛坪列入計算」政策,房產炒作在台灣,根本就是「國家重點發展產業」! 

所以囉,各位看倌,不管您是哪行哪業的人才,請您認清事實:台灣不需要你。台灣只需要地主建商財團投資客。喔,錯了。台灣有一個地方需要你,就是拿你納稅的錢,去給地主建商財團投資客的資產增值。還有,當你買房自住的的時候,讓你背上多多的貸款,將你未來二三十年的血汗「預付」給地主建商財團投資客,還要「加付」利息給銀行。是的,這是台灣唯一需要你的地方。除了這個以外,台灣不需要你。 

不過想來想去,我還是不懂這議題跟國安有什麼關係。有了!1949年前的國民黨,跟現在也差不多,都是一個以地主財團利益至上的政黨,結果抗戰勝利沒幾年,就被大陸人民唾棄,飛也似地逃到台灣來,當時報上標題還寫著「國軍轉進一日千里,匪軍拼命追趕不及。」國安當局可以好好研究,我們這些政府官員工商大老,將來是該轉進到綠島,還是菲律賓去。 

原文: 2011年4月20日,「 馬總統您多慮了,台灣不需要人才!」,NOWnews 今日新聞網 

後記:根據一年後(2012)的報導,「不動產業」已經成為台灣最幸福的產業正如此文所言,不動產業果然是台灣政府重點發展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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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正義與人才外流
2012/04/21

自從筆者上一次提到「台灣不需要人才」後,媒體報導了幾則人才外流的消息:撞球國手吳珈慶出走中國,半導體鉅子曹興誠入籍新加坡,最新一則是新加坡挖角台灣半導體人才。 

筆者想要再次提醒台灣的人才,不管你是在哪一個行業(房地產業除外),台灣都不需要你。你在台灣勞力勞心工作賺的錢,永遠趕不上房地產上漲的速度。那麼,何不「人走國外,錢進台灣」?同樣是付出才能心血,國外可以賺錢多多,賺到的錢拿回台灣炒房,低稅負外加政府重點保護。如此一兼兩顧,摸蜊仔兼洗褲,何樂不為? 

很多人其實不清楚,居住不正義與人才外流,已經形成了惡性循環,傷害台灣的長期競爭力。舉例來說,這波房價上漲,最早起於馬總統上任後的「鮭魚返鄉潮」。在大陸工作事業有成的台商,賺了錢回台置產。聽起來是好事,因為大家以前只聽過工商大老「債留台灣,前進國外」,今天有人拿錢回來,不是很好嗎? 

問題是,這些回流資金是投資生產事業?讓更多的台灣人有工作,讓大家薪水提高嗎?不是。對台商而言,要擴張企業版圖,那不如投資大陸,那裡有舞台有市場。要錢留台灣,那就投入房地產,因為能增值又沒風險。房價一旦下跌,政府絕對比你還緊張。你看,打房還沒開始,就先用優惠利息替你支撐房價。台灣政府DNA裡就是照顧房地產。台商不把錢放在萬無一失的房地產,難道去放在市場小又有多少有風險的生產事業?除非頭殼壞去。 

對於人才,又何嘗不是如此?你勞心勞力,就算加薪十趴好了,房價物價跑的比你薪水還快。那麼,何不去國外工作?有人說國外生活費高,但你總不會薪水全部花光光吧。存錢的速度絕對比台灣快,再把錢拿回台灣買房增值,老了沒生產力了回台灣當寓公。現在的台商,有誰不這樣想?更何況國外公司也不是笨蛋,都準備好配套,住房津貼教育津貼樣樣來。所以如果你「人走國外,錢進台灣」,就可以享受一兼兩顧的好處;如果留在臺灣,就受到低工作收入與外來資金抬高房價的雙重荼毒,「人為刀殂我為魚肉」,看你想選擇當刀殂,還是當魚肉。 

問題的根源就在台灣扭曲的土地稅制與政府政策,造成「用房產賺錢比工作賺錢更容易,繳稅更低」的「所得不正義」。工作所得是來自自身努力,房產增值卻多半是靠別人納稅蓋的公共建設來增值。如果靠別人賺錢更容易,繳稅更低,何來正義可言?加上工作所得低,人才便會外流,在外賺的錢再回流台灣抬高房價,讓留下的人必須更辛苦才能買房。無法安居,有辦法的人才更想往外發展。這就形成惡性循環。隨著台灣人才愈來愈國際化,這樣的情形只會愈來愈嚴重,因為誰留下誰倒楣。 

當新加坡總理去年宣稱:「房子應該是買來住的,不應該是買來投機的。」同一個時間,我們親愛的吳院長卻說:「房地產是火車頭工業」所以「沒有能力也不應該打壓」房價。各位人才請聽清楚,在政府官員的腦袋裡,除了房地產業,其他行業都是拖油瓶吊車尾。房地產既然是已經是政府重點保護產業,那麼各方資金何須投入其他產業,去增加就業提高薪水?各位還是早早離開,免得走的晚了,不但將來錢賺得少,還被人嫌「買不起台灣房子」。

(本篇歡迎轉載推薦)

原文網址: 2011年6月6日,居住正義與人才外流,NOWnews 今日新聞網

後記:在本文發表一年後,許多報導都驗證本文觀點:

你希望房價漲兩成,還是發三千六消費券?
2012/04/22 13:58:23瀏覽330|回應0|推薦2

公共政策是一種選擇。可惜的是, 身為國家主人的選民,卻往往不知道還能有哪些選擇,和這些選擇的效果如何。最後往往只能聽政府或是媒體人云亦云。

我們可以做一些很簡單的分析,這些分析也許不完美,卻能透露些許事實。

建商常說他們是經濟成長的火車頭,真的有這麼神嗎?台灣經濟沒有他們會垮嗎?

就拿前年的例子好了,根據信義房屋房價指數,台北99年房價上漲約兩成。

我們可以從主計處網站查到:「國民所得統計摘要」下「國內生產毛額依行業分」。國內生產毛額就是俗稱的GDP。99年全台灣GDP成長10.72%,營造業佔多少呢?0.26%,跟運輸倉儲業貢獻差不多。

值得注意的是,這裡的營造業不是只有建商而已,還包括公共工程營造商。根據營建署的統計,99年住宅工程約佔整體營造工程產值的23.7%,約四分之一而已。

這些統計數字可以告訴你,建商對台灣經濟的貢獻,其實遠低於他們想帶給你的印象。

當然,建商喜歡如此爭辯:蓋房子可以帶動上下游產業成長,包括鋼筋水泥業,還有房仲業等等。但是,只有建商可以帶動其他產業,其他產業完全沒有帶動效果嗎?當然不是。

就算建築業可以帶動其他產業,效果也沒你想像中那麼大。營建署指出:「預估建築工程業直接、間接對上游產業創造的需求總值約為建築工程業本身生產總值的3.14倍,對下游產業創造的產值則為建築工程業本身生產總值的1.34倍。」

好吧,我們可以來個大略估算。以房價上漲一到兩成的99年來看,建商對GDP成長總貢獻度(含帶動其他產業的貢獻)為 0.26% x 23.7% x (1+3.14+1.34) = 0.34%

有趣的是,98年政府發放每人三千六消費券,事後經建會評估效果約增加GDP 0.28到0.43百分點,不輸給全體建商對台灣經濟的貢獻度。

所以要刺激經濟,有很多種方法,不一定要讓建商賺。也不一定要讓房價漲。


馬總統的四個不夠與一個解答
2012/05/20 14:13:58瀏覽455|回應0|推薦1

馬總統,您對台灣的虧欠與四個不夠,只需要一個解答:不動產改革。

研究台灣經濟發展的人都知道。早年台灣經濟能快速成長,一個很重要的關鍵就是土地改革。維基百科這樣描述:

「強迫部分台灣地主放棄土地收益,以土地換得的債券或其他有價證券漸趨投入工業生產。在此情況下,台灣經濟不但得以發展迅速,並於大量減少佃農情況下,順利完成台灣有史以來的最大土地改革。」

為什麼土地改革這麼重要?因為「持有」土地,不會對經濟發展與國家競爭力有任何幫助。連主張對市場管制愈少愈好的自由派經濟學家(如Milton Friedman,諾貝爾獎得主,芝加哥學派的奠基者)都承認對「持有不動產」課稅(property tax)是所有稅種中最好的。

馬總統的四個不滿意,其實只需要一個解答:

「第一是創造的就業機會不夠多;第二是平均薪資增加不夠快,未能跟上經濟成長率...」

如果人民一有錢就拿去買房,把所得拿去背房貸不消費,廠商如何能提高薪資或是雇用更多的人?房價上漲對經濟成長並沒有多大幫助。房價上漲兩成,讓你未來二三十年每年房貸多背兩成,對經濟成長的貢獻度,一次三千六的消費差不多

房地產這麼好賺,各行各業,滿腦子想的都是炒房,不是提昇台灣競爭力。人才呢?去國外賺錢,將生產力與才能貢獻外國,錢先回台灣養房,也是最好的選擇。房地產這麼好賺,能增加國家一點點競爭力嗎?高房價吸乾台灣「長期」經濟成長的動力,您會不知道嗎?

「第三是貧富差距下降不夠大;」

買房子,是把人民未來二三十年的可支配所得,現在就集中起來交給建商屋主投資客。是貧富差距擴大的最大源頭,這人盡皆知,您會不知道嗎?

「第四是政策溝通與說明不夠好,造成民眾不了解。」

您想要民眾了解什麼?了解您的政府像開妓院的,把人民當妓女養,只有「躺著賺」才能致富?

馬總統,我很好奇,對這台灣經濟之癌,您是否有勇氣對抗它?

(本文歡迎轉載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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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窗裝家內 防墜無礙市容

昨日聯合報刊登某立委表示:礙於公寓大廈管委會決議,無法自行裝設窗戶陽台等防墜措施,將提案修法。房屋外觀皆經過建築師設計且經政府相關單位核准方得興建,且屬整體住戶所共有,但目前許多的二次施工,只要不影響安全,不破壞外觀,幾乎無法可管,既如此又何必要建管單位審查。

目前許多突出外牆及屋頂附加物使得剛完成的建築物不出幾個月就變得面目全非,我們的市容已經夠醜陋的了。早年台灣的鐵窗都做在自家窗戶之內,筆者手上保留若干舊照片為證,這是住戶的權利,當然無關修法,東南亞許多國家也多如此。

因此不知立委所建議的防墜設施是否突出外牆及建築線,是何造型?是否又有增加建蔽率、容積率之嫌?又是否須經相關建管及消防機關審核,否則「台北好好看」恐怕只是個妄想。

【2012/10/23 聯合報】



全文網址: 鐵窗裝家內 防墜無礙市容 | 民意論壇 | 意見評論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OPINION/X1/7447918.shtml#ixzz2A5dDCKq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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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國父希望你不用繳所得稅。
2012/10/10

你一定不知道,其實你努力工作的所得,不用繳所得稅,而這也是國父所希望的。

很多人以為「漲價歸公」是國父的理想,其實那只是平均地權的手段之一。所謂的地權,指的其實是地利,讓土地的利益為全民所共享,其最終結果,是讓地租或土地稅收成為政府的主要收入。國父在民國前六年十月十七日《民報》一週年紀念會演講時提到:

「中國行了社會革命之後,私人永遠不用納稅,但收地租一項,已成地球上最富的國 」

做得到做不到呢?我們來看看地租之一的地價稅吧。

現行的地價稅,是由各縣市政府的地價評議委員會每三年公告一次地價,根據「公告地價」來課稅。基礎稅率為1%,自用住宅用地可享五分之一優惠稅率(0.2%),一般用地則按公告地價高低適用1%至5.5%累進課稅。

問題出現在公告地價。這是完全不存在於真實市場的虛擬價格,提供了地方政治人物上下其手的空間。目前的公告地價,財政部承認,大約只有市價的兩成,全國地價稅的實質稅率,只有0.23%。

地方政府虛造價格短收的稅收有多少?99年全國地價稅收有630億。用最簡單的比例估算法,一旦地價稅用市價課徵,稅收應可增加2500億左右。

2500億有多少呢?根據最新核定99年綜合所得稅初步統計,全國勤勞所得(薪資,營利,業務所得等)應納稅額,不過1600億上下。 這個數字這幾年並沒有太大變化,原因是台灣的薪資水準並未成長。如果包括股利等非勤勞所得,99年全國綜合所得稅收,也不過2715億

也就是說,只要公告地價由目前的市價兩成,提高到市價七成以上,各位努力工作的所得(租稅學上稱勤勞所得),就算不用繳所得稅,政府的總稅收也不會受到影響。

公告地價提高到市價七成(不用修法),相當於地價稅實質稅率為0.8%,會很高嗎?與鄰國來比,還是低很多。以美國來說,人口密度只有台灣20分之一,持有土地等不動產的實質稅率卻高達1%-4%,日本是1.4%,大陸是0.8%-1.8%。平均持有成本都在1%以上(註一)。所以,提高公告地價讓實質稅率到達0.8%,不用擔心有錢人會跑,因為外國房地產的土地持有成本更高。

地價稅也是很公平的稅。在台灣,有錢人不一定繳所得稅,卻一定有不動產。所以賺很大的無照攤販,開賓士領社會救助的,搶銀行住豪宅的這些人,多少都要繳地價稅。

那麼,台灣政治人物刻意壓低公告地價與地價稅,是便宜了誰?答案是養地的財團與地主,包租公與投資客也沾到不少利益。怎麼說?一般人住公寓大廈,土地是持分,以四樓公寓來說,你只分擔底下土地的四分之一。若住十層樓大廈,你的土地持分就只有底下那塊地的十分之一。自住戶還有自住優惠稅率,是一般稅率的五分之一。

等於說,如果你住四層樓公寓,多繳一元地價稅,同一棟的投資客或包租公要多繳五元以上(不適用自住優惠稅率)。如果沒蓋房子,用「同一塊土地」養地的地主則要多繳20元以上。相反地,你省一元地價稅,用「同一塊土地」養地的地主就至少省20元以上。台灣地價稅低的離譜,政治人物告訴你是要「減輕人民負擔」,你以為便宜到誰?

由此看來,台灣目前的生態就是「政治人物拼命壓低地價稅圖利地主財團,讓政府的財政由薪資族負擔,薪水族平常繳稅替地主財團養政府也就罷了,買房子的時候,還要替養地的地主財團付增值稅。」(因為養地成本低,成交不成放著沒差,增值稅等交易稅便可輕易地轉嫁到土地價格上,最終由購屋者負擔)

繳地價稅的時候又到了。各位可以把地價稅單拿出來,把該繳的地價稅乘以3.5。就這麼多,你和你的配偶,還有家裡所有賺錢的人,工作所得都不用再課稅,連扣繳都不用。如果划得來,就代表這些年來政府為了照顧財團地主投資客,鼓勵養地養房,讓您和您的家人多付了多少稅。

「實行就地抽稅,則國家即變成一大業主。我意尚須確定地稅,照價增(徵)收一層,實行單稅法。蓋地是天然的,非人為的,就地徵稅,義所應有,即此已足國用,一切各稅,皆可豁免。」(國父在民國元年6月9日在廣州行轅對議員記者演講)

「如紐約一埠,其地租皆為美政府所有,每年收入有八萬萬元;例之中國,全國歲入不過僅有三萬萬之數。若將來交通便利,以中國之大,苟能造成如紐約者三四處之繁盛市場,則政府收入,即地租一項,已足供支撥而有餘,則民間他項稅則,皆可蠲免矣。此非利國福民之大者乎?」(國父在民國元年10月12日在上海報界公會歡迎會演講)

國父的夢想,是讓土地盡量歸公,讓地利與全民共享。今天政治人物刻意壓制地價稅,讓地價在轉手間不斷上揚,以轉嫁增值稅,最後地價高到政府根本沒財力「照價收買」,沒錢時更滿腦子想辦法賣國有地籌錢。我不知道這些政治人物,在慶祝國慶時,可會有一絲羞愧?

應該不會。

(謹以此文紀念中山先生建國101年。本文歡迎連結轉載)

註一:財政部「就我國租稅負擔率等之說明」。中國大陸與香港是土地國有制,新加坡約九成土地國有,這些地方的房地產大都只有地上權,從70年到999年不等。以新加坡最常見的99年地上權來說, 99年一到土地連同地上物要無償還給政府。所以每年房地產持有成本就至少包含買價1%的地上權折舊。

註二:台灣養地問題非常嚴重。根據天下雜誌445期:對於建商常以「台北市已經沒有土地」作為抬升房價的理由,張佩智(國有財產局長)更是不以為然。他以去年國有地的標脫率為例指出,台北市僅有四四%,也就是整年度有超過一半的台北市國有地乏人問津,而中南部更是僅有一八%。「講穿了是建商聰明,利用標售土地的資訊來炒高他的土地行情,」張佩智說。「其實台北市的住宅區土地一直以來都是足夠的,」宏大不動產鑑價顧問董事長卓輝華直言,只是有人會去炒作,說土地不夠,所以價格才會飆漲,「說土地不夠都是騙人的!」

註三:別忘了,地價稅還有懲罰「惡意逃避土地使用分區,在工商區蓋豪宅」的功能,因為這些土地不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低利率,房價地價就一定會漲?

2012/10/07 10:42:32瀏覽714|回應1|推薦6

關於利率,通貨膨脹率與地價的關係,我們可以逐一來說明。

首先是通貨膨脹。所謂「通貨」指的就是貨幣。通貨膨脹簡單來說就是在一個經濟體體系裡「錢太多了」。原因有幾種 ,一種是央行發行的鈔票太多了,不然就是貨幣在經濟體系中的流動速度變快了。

那麼,不動產為什麼可以抗通膨?因為一般來說,不動產的供給量在短時間內不易有大量變動。特別是土地,不能被生產,也不會消失,它的總量固定,所以不同於一般商品。在通貨膨脹下,整個經濟體系通貨(鈔票)變多了,土地的量卻是固定,那麼,土地相較於通貨,就更有價值了,這就是所謂的物以稀為貴。

更何況,土地還有兩個特質:第一是土地所在的「位置」往往具有獨特性,很難發現替代品。這強化了它「量固定」的性質。第二是它不像一般機器設備等資產有折舊問題,所以除了機會成本與稅以外,持有土地幾乎沒有成本。

像這種「數量固定」的有限資源,本來就應從「持有」的角度去課稅,而不是「交易」的角度。既然土地是上天所生產,土地所在的位置利益是眾人所創造,地主就不該佔著黃金茅坑不拉黃金,拉出來的黃金要歸於眾人。而且不該等到交易時才「漲價歸公」,否則如果永遠不交易,不就永遠可以把地利歸私?

由於土地的數量固定不會折舊,如果政府沒有刻意壓制,它的價格增長速度就不會低於通貨膨脹率,甚至會高於通貨膨脹率。這是因為大家都明白土地有抗通膨的特性,在通貨膨脹時會吸引更多的資金投入。

如果要抑制資金流向土地,最重要的就是提高持有成本。也就是提高「利率」和「地價稅」。而且必須提高到「至少」超過通貨膨脹率才行。以目前台灣通膨率在3%,全年目標是保二。相較之下,地價稅實質稅率不過0.23%。養地者當然把地放著養著,什麼事都不用做,每年土地可以「至少」增值2%-3%,扣完稅還有 1.7%到2.7%,比賣掉把錢放銀行(郵局一年期定存利率不過1.37%)還划得來 ,當然放著養著沒差。

一旦地主(或屋主)將不動產放著沒差,就容易將該自己該付的稅轉嫁到價格上,此時的交易稅(增值稅與奢侈稅)只會助漲地價或房價。11年前就有學者為文指出:「非常低的地價稅負擔〈持有稅〉,形成鎖定效果(Lock-in effect),致使財團百分之百或儘可能將土地增值稅轉嫁給一般民眾負擔之,若不能轉嫁時,則不出售房地產。」

所以真正看地價(或房價)持有成本,不能單單只看利率,還要注意通貨膨脹率。通貨膨脹會抵消利率提高帶來的持有成本壓力。相反地,低利率也不代表地價(房價)一定漲。日本實施零利率政策超過十年,地價稅也自1998年起停徵,固定資產稅也不高,房價地價卻沒有多大起色,原因就在日本有通貨緊縮,也就是負通貨膨脹的問題。

(本文歡迎轉載與連結)

你以為公平正義,下場就是幫地主建商繳稅。

2012/10/01

大家都痛恨地主建商炒地炒房,對於這些人不勞而獲得來的暴利,一般人的直覺反應是「那就課重稅嘛!國父不是說『漲價歸公』嗎?」所謂的土地增值稅由此應運而生:對於土地或房屋交易,買進賣出後賺到的價差,政府課重稅。讓賣的人少賺,打消炒地炒房的念頭 。

聽起來很公平正義,但你怎麼知道,賣方沒把自己該繳的增值稅加在賣價上,讓買方幫他出增值稅?

這種情形,財政學上叫「租稅轉嫁」(Tax Shifting),本來要課甲的稅,結果變成乙在負擔。這可是財稅人員高普考必考觀念,所以官員都很清楚。

一種交易稅(定義請見附註二)到底會不會轉嫁,從租稅經濟學的觀點,是要看所謂的價格彈性 (price elasticity)。經濟學家所說的價格彈性,跟我們一般人口語的意思剛好相反。一般人說:「我的價格很彈性」是說,只要價格變化不大,我買(或賣)的意願不會有太大變動。但經濟學上的價格彈性則是:價格彈性高,代表價格稍有變動,供給(或需求)就會有很大的變化。

租稅理論會告訴你:一種交易稅,最終會由價格彈性小的負擔。簡單來講,交易的買賣雙方,哪一個人比較在乎成交,稅就會落在他身上多一點。

很像一般常識,不是嗎?(諾貝爾獎得主沙金特說過「經濟學是組織過後的常識」)

今天民眾痛恨炒房炒地,政府及政客就專注在看起來最公平正義的「土地增值稅」,並推出「奢侈稅」,再以「不要增加民眾負擔」的理由刻意壓低地價稅與房屋稅等持有稅。

土地增值稅與奢侈稅都是交易稅,都有轉嫁的問題。今天政府刻意壓低地價稅等持有稅,等於讓地主「賣不出去繼續養著沒差」,既然地主賣不出去放著沒差,就會把自己該付的增值稅加在賣價上,讓賣價高高掛著。沒地的建商如果撐不住,沒蓋房子等於沒收入,只好忍痛買進,再想辦法把成本反應出去。房價當然居高不下。結果就是購屋者幫地主或養地的建商繳增值稅

奢侈稅也是一樣,如果地價稅房屋稅等持有稅低,等於讓投資客「養著放著沒差,就會掛高價放著,造成「量縮價不跌」的結果。奢侈稅實施兩年,央行說沒效我也這樣說。倒掉一堆靠交易量維生的房仲而已。

要公平正義,要課對的稅。真正能實現漲價歸公的稅,其實是地價稅。這道理經建會二十多年前就知道

(本文歡迎連結轉載。感謝電小二於101/10/1推薦登載於聯合新聞網首頁

附註一:

有些人會認為,提高持有成本,升利率不就好了?理論上沒錯。利率上升也可以增加持有成本,減少養房養地與交易稅轉嫁。但實際上呢?利率是央行用來調控通膨的工具。高利率通常是因為高通膨,這時雖然利率提高,提高持有成本的效果卻會被不動產(特別是土地)抗通膨的特性抵消,養房養地者甚至會更願意放著不賣,或掛高價賣,因為他的賣價要反應未來的預期價值。

更何況利率還會影響其他經濟活動(如商業上的借貸),不如不動產稅有針對性。

附註二:

為了讓一般人容易理解,本文所提到的「交易稅」是指在「交易行為時」產生的稅,屬於一種機會稅。跟一般稅法與稅務上定義的交易稅(對交易行為本身課稅)不同。


 
江山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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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義
2012/10/03 11:17
典型的政客把戲, 說一套,做一套! 

前提:政客與富人是夥伴, 其他是魚肉! 

簡單的道理, 千古長青!

卡到綠(impishb) 於 2012-10-03 14:24 回覆:

以租稅理論來說,地價稅有很多好處。事實上,台灣甚至可以不用收薪資所得稅,光靠地價稅就可以。(這另有專文會討論)

地價稅的缺點是難以單獨評估(房子跟土地通常連結在一起賣),不過政府最近開始實施的「土地徵收條例修正案」規定「土地徵收補償,由原來的公告土地現值,改成『市價』補償」。戳破了地價難以評估的謊言


路人
百分百漲價歸公就沒問題了
2012/10/03 07:54

甲買一地400萬,賣乙600萬,甲繳稅200萬,乙幾年後再賣丙1000萬...繳400萬...這樣的涨價歸公,還有人要炒房嗎? 所有人一定會有需要才買,而不會去投資房地產的,因為這樣的涨價歸公,投資報酬率等於0。

所以百分百漲價歸公不就沒問題了...

卡到綠(impishb) 於 2012-10-03 13:55 回覆:

地價稅低增值稅高,會造成賣方根本不想賣(因為無利可圖),這叫做閉鎖效果(lock-in effect)。沒人賣,反而造成土地資源不流通。

前中研院副研究員蔡吉源:「非常低的地價稅負擔〈持有稅〉,形成鎖定效果(Lock-in effect),致使財團百分之百或儘可能將土地增值稅轉嫁給一般民眾負擔之,若不能轉嫁時,則不出售房地產。」(連結在此。發表時間---11年前,政府當然裝沒聽到)

前財政部長林全:「台灣的土地增值稅最高稅率,過去曾經達八○%,只是稅率過高難以維持,最後落得節節下降。」(連結在此。)

 
Arch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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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不敢講真話
2012/10/02 22:01

多次財政與經濟研討會中曾提過地價稅的老問題,

學界大老與政府官員們全部都變成大學新生,

不敢發表個人意見。


卡到綠(impishb) 於 2012-10-03 13:36 回覆:

學者當然有提過,不過政府嘛......裝傻。

舉例來說,土增稅減半,是「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議」(經發會,90年陳水扁召開)的決議。這決議怎麼來的?這裡是開會記錄。摘錄如下:

辜濂松(主席):「好,繼續討論二個減稅方案。一、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兩年先討論。」

孫克難(重量級財政學者):「….因土地增值稅稅率太高,地價稅稅率又太低,此種結果造成土地閉鎖效果,故基本上應從土地稅改革著手。」「…稅制改革應維持自償性,如土增稅調降則地價稅應配合調高….」

陳永誠:「建議土地增值稅減半課徵,地價稅則配合提高百分之二十。…」

林 全(當時主計長):「地價稅與土地增值稅之稅收差距很大,若調降土地增值稅、提高地價稅,總稅收仍然減少。…」

劉憶如:「建議應有財源配套措施,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二年,地價稅亦配合適度調整,並由中央政府補貼地方政府稅收之不足。…」

林 全:「…據我所知,我國人民在房屋稅及地價稅之負擔僅為美國人民之十分之一 。…」

賴士葆(有趣的來了):「前述建議之爭議可歸納為下列幾點:一、土地增值稅減徵兩年。二、永遠減半課徵。三、提高地價稅。四、地方政府稅收損失由中央政府補貼。建議主席裁示休息十分鐘,待各委員仔細思考後表決。」

(休息十分鐘後)

辜濂松:「先就土地增值稅應否調降進行表決。」表決結果: 多數意見:土地增值稅稅率減半徵收兩年,地方政府減少之稅收由中央政府補貼。(在場十九名委員,同意者十二名)

第三點「提高地價稅」被幹掉了!從此消失在歷史中…)

92年曾巨威投書工商時報「調降土增稅稅率應有全盤配套作法」,可資證明。



�X�B:你以為公平正義,下場就是幫地主建商繳稅。 - 思辨的空間 - udn部落格http://blog.udn.com/impishb/6906605#ixzz29rWi2Xcy

駁斥財政部「就我國租稅負擔率等之說明」

2012/10/09 

財政部去年10/26發出一份說明:「財政部就我國租稅負擔率等之說明」。其中關於地價稅率部分,刻意忽略「中星等國土地多為國有,持有房地產已內含1%以上的地上權折舊成本」之事實。還侈言不動產有效稅率「尚在合理範圍」,刻意扭曲事實,令人憤怒。

財政部在該份說明中提出,台灣「99年度全國公告地價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僅21.96%,地價稅稅收630億元,房屋稅稅收582億元,分別占地價總額及房屋現值總額1.07% 及1.57%,推估該二稅目稅收占市價百分比約為0.23%及0.31%」並舉了四個國家的例子(美日中星),說明台灣不動產有效稅率「尚在合理範圍」。

這四個國家當中,只有新加坡不動產稅率與台灣相當,其它國家稅率遠高於台灣,包括地廣人稀,人口密度只有台灣20分之一的美國,持有不動產實質稅率是台灣的五到二十倍。而新加坡土地多為國有(接近九成),大部分房地產只有地上權。以99年地上權來說,時間到了土地連地上物要還給政府,相當於每年至少有1%的折舊,這也屬於持有成本。(中國大陸不動產多為70年地上權,香港75-85年),這些政府刻意不提,混淆視聽,就知道「地價稅」是台灣政府不敢碰觸的禁忌話題。

後記:財政部這篇說明其實是去年發出的。現在想想,政府本來就有「愛地主」的DNA,有這樣混淆視聽的說明其實很自然。(當時的財政部長是「院長卡的好」的李述德)


�X�B:
其實,國父希望你不用繳所得稅。 - 思辨的空間 - udn部落格http://blog.udn.com/impishb/6929807#ixzz29osyD84H

財金(評)090-096號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

May17,2001

調降土地增值稅的政治經濟意義 

中央研究院社科所副研究員 蔡吉源  

土地增值稅既不公平合理,又不合乎租稅原理,是十九世紀中葉約翰彌勒在存量、流量混沌不明的情況下提出來的粗糙的租稅觀念,目的是漲價歸公。但是各國實施的經驗,這個稅已經變成交易稅〈售地賠錢也要納稅〉,扼制經濟活動。再配合以非常低的地價稅負擔〈持有稅〉,形成鎖定效果(Lock-in effect),致使財團百分之百或儘可能將土地增值稅轉嫁給一般民眾負擔之,若不能轉嫁時,則不出售房地產。增值稅與地價稅一則偏高,一則偏低,使土地供求發生變化,以致土地市場無法反應真實合理的市價!尤有進者,一地三價(市價、公告地價、公告現值),莫衷一是,全國土地市場形同無市,包括政府都無法掌握真正的市場價格。公告現值與公告地價失去客觀依據,全國都在造假,徵收補償一團亂,租稅負擔不公平‧‧‧。八十年代以來泡沬經濟的發生,房地產市場投機風氣熾盛與平均地權土地稅制的不合學理,不合公平正義原則實有非常密切的關係。

因此,調降土地增值稅,配合以調高公告地價來彌補稅收損失才是挽救濟房地產市場、健全地方財政、恢復經濟活力的重要措施。理由如后:

  1. 土地增值稅是有交易有移轉才納稅是機會稅;地價稅則是經常稅。因此,只要降低或全免增值稅,提高地價稅負擔,自然會使房地產價格向下調整刺激買氣,創造三贏的局面:讓民眾買到價格合理的房子,營建業取得低廉的土地蓋房子,經濟活絡後政府增加稅收,解決財政困難的問題。

  2. 八十九年土地增值稅總收入七九五億元,若予減半徵稅,其稅收損失約為四00億元。可由調高全國平均佔市價一七%的公告地價一倍來彌補之,或提高營業稅稅率一%來彌補之。減半徵收土地增值稅可以調低公告現值,也可以調低稅率。吾人主張切不可調低公告現值(全國平均四五%)以免又發生徵收土地補償不足的抗爭及延宕工程進行的情事,換言之將偏高的稅率調低才是合乎減稅的原則。

  3. 建議各縣市及早規劃統一的公告現值及公告地價佔市價的比例。即改革之首要在於清查地價,然後訂定一個固定的評估比(Assessment ratio)做為課稅及補償一致的標準.                                  

  4. 減免契稅(6%)對房地產市場的活絡效果有限。市價一千萬元的房地產其契價不滿一百萬元者比比皆是,以一百萬元計契稅只有六萬元,與增值稅動輒百萬元實在太少,無補實際。代書業者、仲介業者及營建業者應著眼於基本的健全市場的制度大格局去思考而不要小格局以減免契稅的錯誤訴求掩蓋挽救經濟危機及金融危機的改革。

土地稅制度的改革一旦上咯,將土地增值稅全予減免,而以地價稅彌補稅收損失時,想六百萬家戶的地價稅將自數百元負擔提高到數千元,但是在買賣房地產時可以免除數以百萬計的增值稅負擔。財團則因持有大片土地而必須因目前幾近零負擔變成地價稅極大的負擔。因此,財團務必提高土地利用度,增益地租收入,以彌補地價稅負擔。屆時,財團囤積居奇讓土地長草的情形將會消失,土地價格回歸基本面後,外流的資金將因地價下跌、租金便宜,工資合理而回到國內與我們升斗小民共創台灣經濟的明天。

(本評論刊登於90.5.19中央日報是非集)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於 修改第 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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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資金大逃殺,房市長線恐崩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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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篇對台灣房地產分析極為透澈的文章,值得大家參考!

尹衍樑已對今年下半年的房市閉口不提、手上建案轉賣別的建設公司。2012 06 25 

2年後勞動人口衰退!資金大逃殺,房市長線恐崩七成! 

蔡佑駿╱北美智權報編輯部 

根據經建會的數據,台灣的勞動人口比例將在2014與2015年開始衰退,表示台灣的人口紅利屆時將消失;而且2023年的時候台灣死亡的人會比出生的多, ! 

總人口數開始減少。在這個影響下,台灣的房貸風暴最快在明年就會發生。 

比對日本、美國、西班牙等各國經驗,一步步走入人口紅利消失的階段、國際資金就開始大撤退、經濟進入長期低迷,房地產價格更是走向崩潰, 

因此只要台灣少子化與人口衰退的趨勢不變,未來3年內,2015年之前,房市大跌3成是機率極高的現象;以10年的長線來看,台灣這一波的房市下修更可能高達7成, 

而這是台灣過去50年來所沒有的經驗,過去民眾對房地產的印象恐怕要大調整,否則在這一波台灣的人口與房地產巨變中,一般民眾將成為財富縮水最大的族群。 

在各國房地產崩盤的經驗中,最著名莫過於日本。 

1985年9月的日本,與美國、法國、德國、英國等國財政首長簽訂「廣場協議」,五國財長同意讓美元貶值;美元貶值後,由於當時德國政府全面防堵熱錢流入房地產, 

所以國際資本選擇進入當時全球最強勢的日本國內,其中大部分又流進日本的不動產,大量熱錢炒作迫使日本房價上漲,日幣大幅升值,而當時日本政府為了刺激經濟, 

施行相對寬鬆的貨幣政策,鼓勵資金流入房地產以及股票市場(與過去四年的馬政府相同),飆漲的房地產,引誘許多日本人紛紛拿出畢生積蓄投資不動產 

(與台灣有積蓄的公教、菜籃族紛紛搶當投資客相同),1990年3月,日本六大城市(東京、名古屋、大阪、神户、橫濱、京都)房地產價格達到不可思議的價格, 

這是空前的產業榮景,談房地產泡沫只會被看成笑話。 

當時日本全國土地面積只有美國面積約4%,大約等於美國加州(California)面積大小,但整個房地產市值總額卻相當於當時整個美國房價的四倍, 

美國全國的房地產總價也不過等於東京的房地產價值,普通勞工階層即使花費畢生積蓄也沒辦法在日本主要城市買下一套住宅。 

與台灣很類似的,當時多數日本人「相信不動產價格只升不降」的神話,爭相購買房地產。但很可惜,泡沫總有破滅的時候,從無商品例外。 

1990年秋季,東京房地產交易量突然大幅下滑,然後價格從東京為中心開始崩盤,1991年,六大都市房地產價格平均下跌20%,隨著國際資本獲利了結後撤退, 

由外來資產與本土資金一起狂炒的日本房 

地產泡沫迅速破滅,日本人一輩子沒看過房地產崩盤的現象,直到2000年,日本商業不動產平均價格跌幅達到70%以上。 

當時的銀行放款只顧拼命做業績、卻疏忽了房市一但趨勢反轉的風險,持續不斷地提供源源不絕的房貸,而且認為如果這些企業或個人出現資金緊縮時, 

只需將手裡的房地產賣掉就可以解決問題,整個銀行的房地產抵押貸款就這樣像滾雪球一樣迅速擴大,最後,全日本的銀行一個一個淪陷、落進呆帳與壞帳的噩夢中, 

房地產業和金融業徹底全面崩潰。 

直到現在,日本的房地產不僅還未止跌,甚至還有走跌空間,2050年以前,日本房地產長線仍是走跌。 

圖1:日本不動產價格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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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naipo.com/Portals/1/web_tw/images/pic62-3.jpg

房地產的衰退程度決定在該國人口紅利的分布。當國家勞動力源源不絕時,外資會選擇進國內投資,市場景氣一片榮景,反之,當該國勞動力達到顛峰的前夕, 

外資就會將資金轉往下個人口紅利正在上漲的地區,該國缺少了外國資產的投資,資金被釜底抽薪,不管實施任何政策,房地產都無法再恢復。 

如同下面的圖中可以看到,日本的勞動人口上漲是分成兩段的,一段是1970年,另一段是1993年,經濟體規模在全球前40的國家,人口紅利上漲是房地產上漲的必要條件, 

資金流是導火線,1973年日本房地產衰退不致於太嚴重是因為日本還有第二波人口紅利上漲期,第二點則是當時全球資金還未大量流入日本, 

日本房地產還不至於出現劇烈性的膨脹,但1991年日本即將失去人口紅利的優勢,加上利率調升至通貨膨脹水準之上時,這些資金便大舉撤離房地產,轉而進入其他投資項目。 

圖2:日本人口比例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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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naipo.com/Portals/1/web_tw/images/pic62-4.jpg

接著來看美國房地產,圖3是美國房地產價值走勢變化, 

圖3:美國房地產價值走勢變化 

描述: 描述: 描述:

http://www.naipo.com/Portals/1/web_tw/images/pic62-5.jpg

綠色箭頭處是前一波美國房地產停滯的時期, 

圖4:美國人口結構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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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照圖4的美國人口結構,1988~1993剛好是人口紅利緩和走弱的時期,後來到了Bush時代,透過向全球大舉債的方式,搭上美國的人口結構轉好的順風車, 

房地產一舉大幅上漲,到了2008年 

人口紅利高點一到,龐大的貸款壓力在維持一年的相對高利率情況下,利空引爆次級房貸,美國房地產終於崩潰。 

觀察美國1950年後3波房地產的升值,幾乎都是搭上人口紅利的順風車,加上當時市場充足資金的點火,才能讓房地產大幅攀升,2008年以後, 

美國房地產暴跌未嘗不是好事,近幾年內美國房地產可以出現小規模反彈,但超過前波高點只怕現況是沒辦法了。 

圖5:台灣勞動人口趨勢變化圖 

描述: 描述: 描述:

http://www.naipo.com/Portals/1/web_tw/images/pic62-7.jpg

至於台灣勞動人口比例在2011~2014達到顛峰,2014開始就往下走,這四年內勞動人口佔全國總人口約穩定停在74.4%的比例,2015年加快往下降, 

使台灣的人口結構正快速進行轉變,新生兒出生數量快速下降,2023年開始,就算加入外來移民,台灣總人口數依然會開始減少,國家的勞動人口衰退速度幾乎是全球最快, 

與日本比較,台灣未來的衰退速度將超越日本,人口快速減少。最重要的是台灣的人口紅利在2014年就要反轉向下,國際資金在這一兩年內就會陸續撤離, 

房市根本支撐不到2年。 

因為人口紅利才是真正吸引國際資金來台投資炒作的主力,沒有人口紅利的掩護,表示國家缺乏經濟成長的動能,不管利率高低,都不容易吸引國 

際資金進來投資, 

現有的國際資金也都將陸續撤出,轉往其他有更高成長機會的國家。 

圖6:未來50年人口結構趨勢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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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在2012年的台灣,投資客買盤在無利可圖下、「進場即套牢」;而手上物件被奢侈稅套牢;想「以租代變」的投資客則還在苦苦等待解套的時機。 

現在的房市,是靠著建商以廣告、買遍媒體的置入性行銷新聞,來唬弄消費者繼續 苦撐。 

圖7:人口變動數圖---台灣人口在2018年負成長,2023年總人口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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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naipo.com/Portals/1/web_tw/images/pic62-9.gif

在人口紅利空頭即將來臨的台灣,最大的威脅,不只是龐大國際資金的撤離,而是來自2018年、甚至經建會預估可能提前到2014年、也就是2年後的人口長期負成長, 

在2023年開始台灣的總人口數更將開始長期減少。 

因此,未來台灣房地產將至少維持25年的超長期低迷, 

在國際資金大筆撤離台灣與房市需求大幅衰退的情況下,房價在未來5年內下跌3成根本輕而易舉,以2023年為期的10年長線價格! 

修正甚至可能達7成。 

過去,台灣近代的經濟發展完全沒有經歷過人口紅利消失所帶來的長期房市空頭,因為台灣已經走了50年的人口紅利,並且享受這一波由92年起漲、長達9年的房市多頭, 

這是台灣第一次面臨人口紅利下降的情況,許多台灣人就如同當年的日本人一樣,迷信著房地產只漲不跌的神話, 

迷信著建商所編織出來的美夢、跟著建商一起暗夜吹口哨、為自己手上持有不動產壯膽。 

如果此時台灣人還不醒悟,趕緊從充滿危機的房市中撤離,那麼未來高額房貸的沉重壓力,加上房市泡沫化可能造成的經濟與失業危機,將成為台灣民眾生活中即將來臨的夢靨。

作者簡介: 

作者:Joe(蔡佑駿)

現職: 

全台最大外匯部落格『外匯是穩定投資的天堂』主編、東森電視台財經固定來賓、聯合理財網專欄作家 

經歷: 

壹電視、東森、非凡電視台財經來賓 、非凡周刊專欄作家、經濟日報專欄作家、聯合理財網專欄作家、經濟日報外匯擂台連三屆冠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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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開文林苑最大癥結

  • 2012-04-01 01:08
  •  
  • 中國時報
  •  
  • 【張桂霖】

     最近,文林苑王家事件,筆者以為應回歸到該案的核心問題。該案的核心問題是政府有無誤解都更「多數決」及「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的精神。

     我國憲法第十五條明定人民的財產權應予保障。人民的財產權分為單獨所有和共有,對於共有物的處理,民法第八一九條規定,其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經全體共有人同意。「處分」的意思包括拆屋改建。但為避免少數共有人濫用其權利,妨礙共有物的處理,《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此乃以「多數決」處理共有物之濫觴,施行迄今,已解決許多共有土地或建物的問題,且促進很多土地有效利用,顯見以「多數決」處理財產權問題,是一種有效的手段,但理應僅適用於共有財產的處理,以免逾越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

     後來,《都市更新條例》參照「多數決」精神,訂定第二十五條之一,明定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未能取得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經更新單元範

     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及私有合法

     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五分

     之四之同意,就達成合建協議部分,

     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之。該條文不一定是「惡法」,而是如何解讀。由於以「多數決」處理財產權,理應僅適用於共有財產,所以對於《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五條之一或第二十二條「多數決」的解釋,即應特別重視。因為法條的解釋乃澄清其疑義,以期適用正確。如僅依法文字義解釋,將失之過寬者,便應採限縮解釋。因此都更的「多數決」是否應限縮解釋為僅適用於私有共有土地或建物或區分所有建物(集合住宅),至於有獨立產權的私有土地或建物,應不在該「多數決」的適用範圍?如果獨立產權的私有土地或建物位於更新範圍之中央,確有必要強制更新,亦應就不同狀況分成幾類,以法律明定其處理方式確保其權益。

     台北市政府有無誤解《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五條之一?僅依該條文表面文字執行,硬將王家獨立產權的土地劃入更新範圍,最後強制拆除王宅,這稱得上「依法行政」嗎?如果該府認為如此解讀該條文而且這樣做是正辦,將來其他縣市政府也學樣辦理,那你我倘有獨立產權的房子或土地,後果就是網路所謂「今天拆王家,明天拆你家」。

     假如連內政部、行政院、立法院都辯稱該法條立法意旨,本來就將更新範圍內的私有獨立產權土地或建物納入「多數決」適用範圍。這符合憲法保障所有權的意旨嗎?這樣的都市更新究竟是增進「公共利益」還是特定人的利益?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嗎?

     又,《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促進「其」土地再開發利用或改善居住環境,得依主管機關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依前條規定,申請實施該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所以,文林苑更新案,別人家要自行劃定更新範圍,是否應僅就他們自己的土地劃定?王家不參與,可以將其土地劃入嗎?王家已在那土地住了五、六代,而且有舊宅,還要說他們的土地是畸零地或沒有建築線,必須劃入更新範圍嗎?何況畸零地或建築線的問題有比侵害所有物的核心問題嚴重嗎?

     文林苑王家的遭遇,已引起公憤及不安,台北市政府犯眾怒,應否恢復原狀並進行妥適、必要的補救措施?相關主管機關應否迅速通令各地方政府,檢查核處中的都更案件有無類似情事,以做必要的調整?這都是當務之急。(作者為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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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01 月 18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
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 3 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一、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
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
二、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
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
有之標的者。
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
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五、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六、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
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八、住戶: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
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
九、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
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十、管理負責人:指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由區分所有權人推選住戶一人或
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六項規定為負責管理公寓大廈事
務者。
十一、管理服務人:指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
會僱傭或委任而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
或管理維護公司。
十二、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
,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第 二 章 住戶之權利義務
第 4 條
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
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
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第 5 條
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
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
第 6 條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
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
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
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
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
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第 7 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
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
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
部分。
第 8 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
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
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
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
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
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
,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第 9 條
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
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
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但書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
築法令之規定。
住戶違反第二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
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 10 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
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
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
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
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
者,從其規定。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
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
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第 11 條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之決議為之。
前項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
擔。
第 12 條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
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
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第 13 條
公寓大廈之重建,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典
權人之同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配合都市更新計畫而實施重建者。
二、嚴重毀損、傾頹或朽壞,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三、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肇致危害公共安全者。
第 14 條
公寓大廈有前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情形之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重建時,區分所有權人不同意決議又不出讓區分所有權或同意後不依決議
履行其義務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
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前項之受讓人視為同意重建。
重建之建造執照之申請,其名義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第 15 條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
自變更。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
者,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第 16 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
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
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
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
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
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
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
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
,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
第 17 條
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
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
保險。其因此增加其他住戶投保火災保險之保險費者,並應就其差額負補
償責任。其投保、補償辦法及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前項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經催告於七日內仍未辦理者,管理負責人或
管理委員會應代為投保;其保險費、差額補償費及其他費用,由該住戶負
擔。
第 18 條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
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三、本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
,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於公寓大廈
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依第五十七條規定點交共用部
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報備
,由公庫代為撥付。同款所稱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其運用
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規定起造人應提列之公共基金,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前,
起造人已取得建造執照者,不適用之。
第 19 條
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之權利應隨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不得因
個人事由為讓與、扣押、抵銷或設定負擔。
第 20 條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分擔
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並於解職、離職或管理
委員會改組時,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
印鑑及餘額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拒絕前項公告或移交,經催告於七日內仍不公告
或移交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或移交。
第 21 條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
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
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第 22 條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
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
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
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
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前項拍賣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積欠本條例應分擔之費用,其
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
第 23 條
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
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
約者,不生效力:
一、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
二、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
用部分使用之特別約定。
三、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
四、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
五、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出席及同意之區分所有權人人數及其區分所
有權比例之特別約定。
七、糾紛之協調程序。
第 24 條
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
影印第三十五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
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之無權占有人,應遵守依本條例規定住戶應盡之義務。
無權占有人違反前項規定,準用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九條住戶之規定。
第 三 章 管理組織
第 25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
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
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

二、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
,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外,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
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
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日起,視同解任。無管理負
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
委員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或依規約規定,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區分所有權人會
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召集人無法依前項規定互推產生時,各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 (
市) 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區分所有權人不申請指定時,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指定區分所有權人一人為臨時召集人,或依
規約輪流擔任,其任期至互推召集人為止。
第 26 條
非封閉式之公寓大廈集居社區其地面層為各自獨立之數幢建築物,且區內
屬住宅與辦公、商場混合使用,其辦公、商場之出入口各自獨立之公寓大
廈,各該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得就該幢或結合他幢內之辦公、商場部
分,經其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書面同意,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
規約明定下列各款事項後,以該辦公、商場部分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報備。
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範圍之劃分。
二、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範圍及管理維護費用之
分擔方式。
三、公共基金之分配。
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餘額及第三十六條第八款規
定保管文件之移交。
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與各該辦公、商場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
分工事宜。
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
九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五十四條規定,於依前項召開或成立之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管理委員會及其主任委員、管理委員準用之。
第 27 條
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
權應推由一人行使。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人數與表決權之計算,於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
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任一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之
專有部分之個數超過全部專有部分個數總合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
分不予計算。
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
出席。但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
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
部分不予計算。
第 28 條
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
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三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 (市) 主
管機關報備。
前項起造人為數人時,應互推一人為之。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
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第三十一條規定之定額而未能成立管理委員會時,
起造人應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一次。
起造人於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
管理負責人前,為公寓大廈之管理負責人。
第 29 條
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
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
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
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
規定,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
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但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
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
任。
前項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屆滿未再選任或有第二十條第
二項所定之拒絕移交者,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
公寓大廈之住戶非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者,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
決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得被選任、推選為管理委員、主任委員或管理負
責人。
公寓大廈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以第二十五條區分所
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區分所有權
人無法互推召集人或申請指定臨時召集人時,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其任期至成立管理委員
會、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
第 30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
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
間不得少於二日。
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
議提出。
第 31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
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 32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
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
;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
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
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
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
並公告之。
第 33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
一、專有部分經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約定為約定共用部分者,應經該專有
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二、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
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
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
,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三、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成立之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應經使用該約
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但該約定專用顯已違反公共利益,
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第 34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
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前項會議紀錄,應與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
保存。
第 35 條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
、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
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第 36 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
、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
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
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第 37 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
議。
第 38 條
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
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
第 39 條
管理委員會應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並向其報告會務。
第 40 條
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及前條規定,於管理負責人準用之。
第 四 章 管理服務人
第 41 條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及辦理公司登記,並向中央
主管機關申領登記證後,始得執業。
第 42 條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得委任或僱傭領
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或認可證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或管理服
務人員執行管理維護事務。
第 43 條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應依下列規定執行業務:
一、應依規定類別,聘僱一定人數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之繼續性
從業之管理服務人員,並負監督考核之責。
二、應指派前款之管理服務人員辦理管理維護事務。
三、應依業務執行規範執行業務。
第 44 條
受僱於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之管理服務人員,應依下列規定執行業務:
一、應依核准業務類別、項目執行管理維護事務。
二、不得將管理服務人員認可證提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之認可證執業。
三、不得同時受聘於二家以上之管理維護公司。
四、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委託之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訓練。
第 45 條
前條以外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應依下列規定執行業務:
一、應依核准業務類別、項目執行管理維護事務。
二、不得將管理服務人員認可證提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之認可證執業。
三、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委託之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訓練。
第 46 條
第四十一條至前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及管理服務人員之資格、條件、
管理維護公司聘僱管理服務人員之類別與一定人數、登記證與認可證之申
請與核發、業務範圍、業務執行規範、責任、輔導、獎勵、參加訓練之方
式、內容與時數、受委託辦理訓練之機構、團體之資格、條件與責任及登
記費之收費基準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五 章 罰則
第 47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
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
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起造人或臨時召集人違反第二十五條或第
二十八條所定之召集義務者。
二、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
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六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住戶、管理負責
人或管理委員會之請求,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
第 48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
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
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未善盡督促第十七條所定住戶投保
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二、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二十二條所定
促請改善或訴請法院強制遷離或強制出讓該區分所有權之職務者。
三、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者

四、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
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
第 49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
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
,得連續處罰:
一、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違反第五條規定者。
二、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
定,經制止而不遵從者。
三、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
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五、住戶違反第十七條所定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六、區分所有權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繳納公共基金者。
七、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二十條所定之公告或移交義
務者。
八、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違反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者。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住戶有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
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50 條
從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務之管理維護公司或管理服務人員違反第四十二
條規定,未經領得登記證、認可證或經廢止登記證、認可證而營業,或接
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委任或僱
傭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服務業務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勒令
其停業或停止執行業務,並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拒
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 51 條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
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予停業、廢止其許可或登記證或處新臺幣三萬
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未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領登記證者,中
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受僱於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之管理服務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者,
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廢止其認可證或停止其
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務三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
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前項以外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
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廢止其認可證或停止其執行公寓大
廈管理維護業務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
下罰鍰。
第 52 條
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 六 章 附則
第 53 條
多數各自獨立使用之建築物、公寓大廈,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
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者,其管理及組織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第 54 條
本條例所定應行催告事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以書面為之。
第 55 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其區分所有權人應依第二十五
條第四項規定,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並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
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報備。
前項公寓大廈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以第六十條規約範本視為
規約。但得不受第七條各款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之限制。
對第一項未成立管理組織並報備之公寓大廈,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得分期、分區、分類 (按樓高或使用之不同等分類) 擬定計畫,輔導召開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 (
市) 主管機關報備。
第 56 條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
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於設計變更時亦同

前項規約草約經承受人簽署同意後,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視
為規約。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應依使用執照所記載之用途及下列測繪
規定,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一、獨立建築物所有權之牆壁,以牆之外緣為界。
二、建築物共用之牆壁,以牆壁之中心為界。
三、附屬建物以其外緣為界辦理登記。
四、有隔牆之共用牆壁,依第二款之規定,無隔牆設置者,以使用執照竣
工平面圖區分範圍為界,其面積應包括四周牆壁之厚度。
第一項共用部分之圖說,應包括設置管理維護使用空間之詳細位置圖說。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修正施行前,領得使用執照之公寓大
廈,得設置一定規模、高度之管理維護使用空間,並不計入建築面積及總
樓地板面積;其免計入建築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之一定規模、高度之管理
維護使用空間及設置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
之。
第 57 條
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
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
、消防及管線圖說,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七日內
會同政府主管機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
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移交之

前項公寓大廈之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不能通過檢測,或
其功能有明顯缺陷者,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其
歸責起造人者,主管機關命起造人負責修復改善,並於一個月內,起造人
再會同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辦理移交手續。
第 58 條
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非經領得建造執照,不得辦理銷售。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不得將共用部分,包含法定空地、法定停
車空間及法定防空避難設備,讓售於特定人或為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特定
人設定專用使用權或為其他有損害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之行為。
第 59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臨時召集人、起造人、建築業者、區分所有權
人、住戶、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有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
或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時,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管理
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
關處理。
第 59-1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為處理有關公寓大廈爭議事件,得聘請資深之專家
、學者及建築師、律師,並指定公寓大廈及建築管理主管人員,組設公寓
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
前項調處委員會之組織,由內政部定之。
第 60 條
規約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六條規約草約,得依前項規約範本制作。
第 61 條
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
八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五十九條所定主管機關應處理事項,得委託或委辦
鄉 (鎮、市、區) 公所辦理。
第 62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63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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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避難室的使用
作者: 林永汀

前列表載的停放車輛數,並不是最高限,所以如果設置的停車位實際數目超過表列數目,應無違法可言。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除了﹁停車空間﹂的附設數量標準外,值得注意的另一個問題是有關﹁防空避難設備﹂的使用。

﹁防空避難設備﹂章於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七四五五四一號令修正時,於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五款規定,機械停車設備所占面積不視為固定設備面積外;於第六款亦規定,建築物依法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得兼作停車空間或他種用途使用,其使用限制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予以訂定。此乃防空避難設備︵通常是由建物所有權人分別共有︶可作為停車空間使用的根本規定,且如係機械停車設備,亦不視為是固定設備的面積。

內政部曾以台內營字第七六二八八二號函頒布﹁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執行須知﹂,作為建築與民防主管機關對於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的執行依據。依執行須知規定,附建防空避難設備屬於建築主管機關權責範圍的事項,計有設計之審核及附建面積的核定、施工期間及完成後的查驗、違反建築法規的處理與執行、實施定期或不定期的會同檢查、有關申請案件的處理與經勘驗合格發給使用執照後將有關資料送當地警察機關列管等六項;屬於當地警察機關民防主管單位權責範圍的事項,則有建造完成的登記列管、定期或不定期的會同檢查暨管理與維護的督導、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竣工時的會同檢查與附建防空避難設備的使用分配等四項。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對於建築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民防主管單位的檢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藉詞拒絕。

對於建築物附建的防空地下室使用原則,有下列六點應予注意:

防空地下室︵含半地下室︶的使用,除依都市計畫法有關分區使用的規定外,以不妨礙防空避難為原則,如需裝置固定設備或放置無法隨時搬動的櫃櫥機器等物品,其占用面積不得超過防空地下室總面積四分之一。

超出附建標準,自行增建的地下室,在不危害安全與衛生,不違反分區使用原則下,可以自由使用。

影戲院、歌︵舞︶廳、夜總會、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的防空避難室,不得作為開設影戲院、歌︵舞︶廳、夜總會之用。

利用防空地下室開設營業場所時,應具備簡明配置圖及用途說明書,送由建築主管機關會同警察機關審查核定。

破壞、變更防空地下室各種既有的結構或違規使用者,依建築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處置或取締或撤銷其使用的許可。

進入警戒戰備或宣佈戒嚴時,凡是使用、占用的防空地下室,應在二十四小時之內騰出供防空避難之用,如拒不遵從,應依戰時法令處理。

依建築法規來說,防空避難室確屬一樓,也擁有所有權,但更有保管維護權,這點您可得清楚明瞭。

意思即是:您擁有該防空避難室的保管維護權利,若是您貿然裝潢後納為己用,恐觸犯相關法規,可依法告發並恢復原貌。

(一)依「防空避難設備管理維護執行要點」第五點第六項之規定「公、私之防空避難設備,由列管單位於明顯位置設置標誌牌,並應於空襲警報發布後,立即開放供民眾避難使用。」。

(二)地下室屬於防空避難室,所有權人有義務在空襲時,提供作為避難之用,且平日應保持逃生通道暢通。否則會構成刑法第189-2之罪:「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


一  防空避難設備之管理維護,除建築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他法令
    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之。


二  本要點所稱防空避難設備之種類如下:
 (一) 防空地下室。
 (二) 防空洞。
 (三) 防空壕、坑。
 (四) 防空掩體、防空地面室及防勤掩體。
 (五) 緊急避難所 (三層以上高大堅固建築物底層) 。
 (六) 其他經政府指定之防空避難設備。


三  防空避難設備查對、列管作業程序如下:
 (一) 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後,應將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有關
      資料,於次月十五日前列冊移送當地警察局。警察局依公文時效及
      行政程序轉交查對,經查相符回報後,由當地分局輸入電腦建檔列
      管後列印三份一份自存,一份交由有關分駐 (派出、警察) 所列管
      ,一份送警察局備查。查對發現不符者,應將不符之事實,逐項說
      明,層報警察局函請建築主管機關轉飭業主限期改善後,再送警察
      局查對列管。
 (二) 第二點第三款至第六款之防空避難設備,應由列管單位造冊列管。
      但得不列入統計表統計。
 (三) 經列管之防空避難設備季報表傳送:
      1 分局:每季結束 (四、七、十、一) 月五日前,將季報表傳送至
        警察局。 (季報表如附件一)
      2 省轄各縣市警察局於每季結束七日內,將季報表傳送至警政廳。
      3 臺灣省政府警政廳、台北市、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福建省金門、
        連江縣警察局、各特種防護團,於每季結束後十日內,將季報表
        傳送至警政署。


四  防空避難設備使用分配規定如下:
 (一) 列管之防空避難設備地下室,由列管單位按其容量與人口分布狀況
      ,以戶為單位,在三百公尺範圍內作適當之分配。並填註「家戶訪
      問簽章表」 (格式如附件二) 之「防空避難分配欄」內。
 (二) 機關、學校、團體、廠場防護團及路、港特種防護團之防空避難設
      備,由各該單位自行分配員工使用。其多餘之容量得由當地警察機
      關分配供民眾使用。
 (三) 下列防空避難設備,基於安全需要或特殊用途,一律不予對外分配
      使用:
      1 軍事機關及金融、電 (視) 台、電信、電力、油庫、自來水、瓦
        斯等機構之防空地下室。
      2 影劇院、歌舞聽、車站、碼頭、航空站之防空地下室。


五  防空避難設備管理規定如下:
 (一) 防空地下室經核准隔間者,應使用不燃材料,並不得阻塞進出口通
      道、變更原設計或破壞原有設施。
 (二) 同一層地下室,供防空避難設備及其他用途等二種以上用途時,應
      以磚牆或鋼筋混凝土牆予以區隔。如有開口,應裝設甲種防火門、
      窗。
 (三) 防空避難設備進出口通道應保持暢通。其設有電動門者,應加設人
      工操作開關。
 (四) 防空避難設備,應防止滲水、漏水、積水及髒亂。照明、通風設施
      ,保持良好,並應避免潮濕,隨時保持可用狀態。
 (五) 防空避難設備,不得裝置危險設施,儲存危害公共安全與妨礙衛生
      等物品。
 (六) 公、私之防空避難設備,由列管單位於明顯位置設置標誌牌 (格式
      如附件三) ,並應於空襲警報發布後,立即開放供民眾避難使用。


六  公寓大廈以外之建築物申請利用防空地下室,開設臨時對外營業場所
     (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四) 規定如下:
 (一) 供防空避難設備使用之樓層,樓地板面積達二百平方公尺者,以兼
      作停車空間為限,未達二百平方公尺者,得兼作他種用途使用。但
      不妨礙防空避難或違反分區使用規定、建築法令及相關法令。
 (二) 檢具簡明配置圖、現況圖、用途說明書及所有權人同意證明文件,
      送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會同警察局審查核定。
 (三) 進出口必須均為階段式,內部出口應設標示燈,且在室內任何一點
      都能看清。
 (四) 影戲院、歌舞廳、遊 (演) 藝場、夜總會、超級市場、百貨商場之
      防空地下室,不得兼作影戲院、歌舞廳、遊 (演) 藝場、夜總會、
      超級市場、百貨商場。
 (五) 不得開設使用冰刀鞋之溜冰場或游泳池。
 (六) 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兼作停車空間者,不准變更作他種用途使
      用。
 (七) 開設臨時對外營業場所之核准文件,應懸掛在防空地下室之服務 (
      收銀) 台明顯之處。
 (八) 未經專案申請核准者,不得將核准地面層之營業項目延伸至防空地
      下室營業。
 (九) 建築物使用執照,不得因申請核准利用防空地下室臨時對外營業,
      而變更其原定防空避難用途。
 (一○) 營業負責人、商店名稱、營業項目變更時,應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
 (一一) 營業場所歇業時,負責人應在一週內,將該防空避難設備恢復原
        狀。
 (一二) 政府宣布警戒戰備或戒嚴時,所有使用之防空地下室,應隨時騰
        空,供作防空避難使用。


七  防空避難設備之檢查、抽查及督導規定如下:
 (一) 內政部警政署每年會同有關機關,實施不定期抽查一次並得依業務
      需要,會同有關機關實施個案會勘。
 (二) 警政廳、直轄市政府警察局,每年實施業務檢查一次。並得依業務
      需要,會同有關機關實施個案會勘。
 (三) 縣市警察局每年實施業務檢查一次。對列管防空避難設備每月平均
      抽查不得少於十五件。
 (四) 警察分局 (所) 對列管之防空避難設備,每半年實施檢查一次,除
      開設臨時對外營業者外,餘得以抽查方式行之。且每月平均不得少
      於二十五件。但列管數未達二百件者,以每年全面施檢一次為原則
      。
 (五) 分駐 (派出、警察) 所應經常檢查並配合勤區查察實施之,每半年
      應普查一次。
 (六) 特種防護團對管理之防空避難設備,應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 (抽)
      查。學校、工廠比照辦理。
 (七) 各級檢 (抽) 查均應填具檢查紀錄表 (格式如附件五) 以備查考,
      在檢 (抽) 查時,凡應行改進事項,應以檢查改善通知單 (格式如
      附件六) ,通知列管單位 (人員) 與使用單位,並由列管單位督導
      改善及分別列為個案追蹤;發現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
      二項規定,或建築法及有關法令者,應通知各該主管機關處理。

八  違反本要點有關規定者,依建築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有關法令處
    理。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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