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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費】(影音)謝欣霓抓鬼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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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特別費案起訴後,TVBS 新聞念真情專訪立委謝欣霓。


馬英九特別費案 8月宣判

台北地院上午再度開庭審理馬英九特別費案,並傳喚馬英九3位前後任機要秘書作證。馬英九強調,法院在了解整個領據核銷特別費的流程後,就會知道他絕對沒有詐領的意圖,特別費案進入實質審理後,合議庭採密集審理,下周將繼續傳喚雙方聲請的證人作證,全案預計本月底就可辯論終結,8月宣判。

承審馬英九首長特別費案的審判長蔡守訓,上午傳喚馬英九擔任市長期間的3位機要秘書方惠中、孫麗珠和孫振妮作證,合議庭採隔離訊問方式開庭,馬的機要秘書大都證稱,只是幫馬英九入帳到薪資帳戶,並不知道錢的來源及用途,強調一切都是依照前市長辦公市主任廖鋰的指示辦理。

【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新聞局長謝志偉暗指國民黨總統參選人馬英九,在美國唸書時為「職業學生」,馬英九工作室發言人羅智強上午代表馬英九,前往台北地檢署按鈴控告謝志偉誹謗。羅智強表示,馬英九的清廉經得起考驗,無論民進黨如何抹黑,都不會受到動搖,未來對民進黨的栽贓抹黑,馬英九將「來一個,告一個;來兩個,告一雙」。

羅智強指出,民進黨執政7年多,拿得到所有情治資料,如果馬英九是職業學生,在留學時負責「監督海外學生」,請民進黨把證據拿出來。

【記者林修全/台北報導】

新聞局長謝志偉昨晚有關國民黨總統參選人馬英九是否為職業學生的談話,引發馬英九方面不滿,今天提出誹謗告訴,謝志偉上午表示,提告是馬英九的權益,但馬英九當年在美國幫國民黨編波士頓通訊,這和國內情治單位的黑名單有何關係?馬英九身為政治人物,有必要澄清。

問馬特別費 檢很無厘頭

馬英九特別費案昨天開庭,檢察官質疑馬小九(馬英九認養的流浪狗)的檢疫費是由特別費支出;馬英九反駁說,審計單位認為政府機關主辦認養流浪狗,用公款支付檢疫費是合法的,而且他當時是以為妻子付了這筆錢,後來也堅持自己支付。

台北地院昨天傳訊馬英九擔任台北市長時的辦公室前後任秘書方惠中、孫麗珠、孫振妮,三人都證稱每個月在出納人員提供的領據上蓋章申領及核銷特別費,馬英九未經手,也不過問,倒是常指示從他私人帳戶捐款給貧童及社福團體。

由於三人的證詞對馬英九有利,公訴檢察官問到最後,問孫振妮「生日禮券是生日才請領嗎?」甚至還問「馬英九有沒有告妳偽造文書?」孫振妮當庭愣住,回答「當然沒有」,引來旁聽席哄堂大笑。

審判長要求檢察官不要問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公訴檢察官又問「馬小九的檢疫費單據是特別費支出的?」審判長再度制止,律師團也指出本案起訴事實是以「領據」核銷特別費,馬小九的檢疫費是以「檢據」核銷,且不在起訴範圍。

孫振妮證稱,馬英九當時不知道秘書室以單據核銷馬小九檢疫費九千九百元,直到去年外界質疑,馬英九才知道,於是要求秘書要用他私人的錢繳掉馬小九的檢疫費用。

【2007/07/04 聯合報】

特別費案》馬英九稱馬小九費用核銷合法

台北地院今天審理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經公訴檢察官訊問證人有關流浪犬「馬小九」費用收回繳庫問題,馬英九庭訊中指出,起初不知「馬小九」費用是以特別費核銷,雖「馬小九」費用核銷過程合法,他和妻子仍堅持應自行支付這筆款項,因此,才利用支出收回制度,將費用繳回。

馬英九特別費案,合議庭傳喚辯方提出三位證人,即馬英九擔任市長期間的三位市長室機要秘書。其中因孫振妮曾承辦馬英九認養流浪犬「馬小九」費用收回繳庫事宜,公訴檢察官訊問孫振妮,馬小九的費用事實上已無墊付必要,2001年繳回市庫,是受何人指示費用改由馬英九自行負擔,並辦理收回繳庫?

孫振妮庭訊中表示,是市長室辦公室主任廖鯉告訴她,廖鯉也曾與馬英九討論過。馬英九不知道「馬小九」的費用是如何核銷,直到遭檢舉是以特別費核銷時,馬英九才知道事情過程,因「馬小九」像家人,馬英九希望用私款繳納費用。

對孫振妮證詞,馬英九指出,他在1999農委會與市府合辦的活動中認養「馬小九」,當時因仍需檢疫並未立即帶回家,後來妻子到動物檢疫所接「馬小九」,想付相關費用時,所方表示已向市長室請領。因此,事經七年,他與妻子都誤以為對方已付費用,後因特別費事件調查後才得知「馬小九」費用是以特別費核銷。

他指出,雖「馬小九」費用核銷過程合法,他和妻子仍堅持應自行支付這筆款項,才利用支出收回制度,將費用繳回。

另外,孫振妮證稱保管兩枚馬英九的私章,在事務科、出納人員及辦公室工友送來的領據上為馬英九蓋章,章雖是她蓋的,但不是馬英九的代理人。檢方則認為,孫振妮幫馬英九蓋章就是代理人,訊問馬英九是否曾對她提出偽造文書告訴,孫振妮表示,沒有。她是本於職權而作。

孫振妮證稱在特別費案發生前,並不知道特別費如何核發及使用方式,接任秘書後是循前例處理相關事宜。當被訊問馬英九是否曾指示特別費申領相關事宜,她表示,沒有,「市長不管這事情」。

【2007/07/03 中央社】

【2007/07/03 聯合晚報】

特別費案》馬英九稱馬小九費用核銷合法

台北地院今天審理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經公訴檢察官訊問證人有關流浪犬「馬小九」費用收回繳庫問題,馬英九庭訊中指出,起初不知「馬小九」費用是以特別費核銷,雖「馬小九」費用核銷過程合法,他和妻子仍堅持應自行支付這筆款項,因此,才利用支出收回制度,將費用繳回。

馬英九特別費案,合議庭傳喚辯方提出三位證人,即馬英九擔任市長期間的三位市長室機要秘書。其中因孫振妮曾承辦馬英九認養流浪犬「馬小九」費用收回繳庫事宜,公訴檢察官訊問孫振妮,馬小九的費用事實上已無墊付必要,2001年繳回市庫,是受何人指示費用改由馬英九自行負擔,並辦理收回繳庫?

孫振妮庭訊中表示,是市長室辦公室主任廖鯉告訴她,廖鯉也曾與馬英九討論過。馬英九不知道「馬小九」的費用是如何核銷,直到遭檢舉是以特別費核銷時,馬英九才知道事情過程,因「馬小九」像家人,馬英九希望用私款繳納費用。

對孫振妮證詞,馬英九指出,他在1999農委會與市府合辦的活動中認養「馬小九」,當時因仍需檢疫並未立即帶回家,後來妻子到動物檢疫所接「馬小九」,想付相關費用時,所方表示已向市長室請領。因此,事經七年,他與妻子都誤以為對方已付費用,後因特別費事件調查後才得知「馬小九」費用是以特別費核銷。

他指出,雖「馬小九」費用核銷過程合法,他和妻子仍堅持應自行支付這筆款項,才利用支出收回制度,將費用繳回。

另外,孫振妮證稱保管兩枚馬英九的私章,在事務科、出納人員及辦公室工友送來的領據上為馬英九蓋章,章雖是她蓋的,但不是馬英九的代理人。檢方則認為,孫振妮幫馬英九蓋章就是代理人,訊問馬英九是否曾對她提出偽造文書告訴,孫振妮表示,沒有。她是本於職權而作。

孫振妮證稱在特別費案發生前,並不知道特別費如何核發及使用方式,接任秘書後是循前例處理相關事宜。當被訊問馬英九是否曾指示特別費申領相關事宜,她表示,沒有,「市長不管這事情」。

【2007/07/03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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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於 修改第 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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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特別費案殺出侵占公有財物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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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01
馬小九來攪局 二審憑添新變數 
黃錦嵐/新聞分析

英九特別費案,一、二審的爭議焦點,原本都在特別費的屬性究竟是公款、私款或實質補貼上打轉。豈料,在高院辯論程序前夕,竟殺出「馬小九」的併案及侵占公有財物的新罪名,使馬英九特別費案的審判結果「似乎」憑添新的變數。

但觀察高院昨日的辯論程序,高院年底宣判馬英九特別費案,不僅馬英九特別費案維持無罪可能性很高,將「馬小九」這個併案踢回北檢的可能性更高。

侯寬仁檢察官依最輕本刑七年以上的利用職務詐財罪起訴馬英九,在司法圈引起頗多議論。例如,假若馬英九成立犯罪,依起訴事實,為何不依侵占公款重罪起訴?

可是,歷經一審審判、二審準備程序,罪名問題,檢察官只多論告一條「背信罪」。至於侵占公有財物罪,一、二審檢察官連提都未提,一審判馬英九無罪,更不曾觸及罪名變更問題,如今,高院整理爭點完畢,北檢才爆出冷門,突然冒出馬小九併案及侵占公有財物罪。

據悉,「馬小九」併案,是一件告發案。因此,可想而知的,是有人眼見高院的審判程序都快近尾聲了,侵占公有財物的重罪還未端上桌,即故意丟題目給高院作文,此項告發案具高度政治意圖,至為顯然。

馬案維持無罪可能性很高的理由很簡單,因為審判長只在調查證據時,訊問檢辯雙方意見,結果,檢方主張應併案審理,辯方主張應退回北檢,至於是否有證據待查?是否有證據爭點?檢辯並未爭執,審判長也未就變更法律適用問題,訊問檢辯雙方。

據法界人士的審判經驗,這種審判情形,有兩種可能性,一是改判馬英九有罪,但因馬英九的領據核銷違法部分與「馬小九」併案部分,根本沒有裁判上一罪的關係,例如並非連續犯、結合犯或牽連犯關係,因此較不可能。

另一可能是,仍判馬英九無罪,認定「馬小九」併案部分與本案無關,應發回北檢自行依法處理

不過,既然屬同一案件,若要判有罪,為何不詳查、審認?顯然判無罪可能性高些。

在馬特別費本案部分,因審判長並未針對侵占公有財罪部分命檢辯雙方辯論,很顯然的,即使改判馬有罪,也不可能是侵占公有財物罪,否則,即有突襲裁判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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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馬英九特別費案 二審辯論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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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特別費案 二審辯論終結

馬英九特別費案昨天辯論終結,檢辯火力全開。檢方強調,特別費是公款,馬是施用詐術領取;律師團則反擊,檢察官明知特別費是制度問題及歷史共業,卻在馬英九身上創造莫須有的規範。

公訴檢察官昨天強烈攻擊,逐筆計算馬英九薪資帳戶的支出,認定馬英九每個月匯給妻子周美青廿萬元及曾借給姊姊馬以南三百萬元,勢必使用到帳戶中的特別費。

檢方指出,特別費具領方式與薪水不同,如果馬英九不出具領據,承辦人不會主動匯入帳戶,馬英九出具領據便是施用詐術,錢匯入帳戶時已構成犯罪。

律師團反擊,指檢察官在偵查時,便說過特別費有歷史共業、制度瑕疵等問題;且從會計、出納等證人的證詞,可以看出檢方所舉出的函釋、規定,連會計、出納都不清楚,都是依慣例處理特別費的核銷。

律師更指出,陳水扁總統擔任台北市長期間,就是在月底請領核銷下個月的特別費,為何檢方從未質疑其核銷方式?

【2007/12/01 聯合報】

馬八度轟檢 「為了起訴我」

馬英九特別費案昨天二審辯論終結,訂本月廿八日上午十點宣判。馬英九罕見重砲指責檢察官「沒有邏輯,只有羅織」,八度語氣高亢說「為了起訴我」,強調清廉被起訴,比失去生命更痛苦。

馬英九在審理結束後透過發言人羅智強發表聲明指出,「即使到現在,我仍對於自己坐在被告席上這件事感到痛心疾首,不可思議。」

本案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馬英九無罪後,綠營民代又告發馬英九按月將半數特別費匯入妻子周美青帳戶,以及用特別費領養流浪狗「馬小九」,檢方已將這部分移送高院併辦。馬英九的律師宋耀明當庭駁斥,這兩部分檢方已經調查過,當初未起訴,沒有併案理由。

台灣高等法院迅速審理馬英九特別費案,主要是因為須調查的證據不多,關鍵在法律見解的論辯;特別費的性質及馬英九有無犯意,將成為二審判決關鍵。

馬英九在庭訊中指出,目前以領據列報的首長特別費案共有九件,因為檢察官認定標準不同、寬嚴不一,只有他被起訴;雖然一審判他無罪,令人遺憾與痛心的是,檢察機關沒有對特別費作出統一見解,反而繼續浪費司法資源,執意上訴。

馬英九強調,他連行政程序都沒違反,何來貪汙?並指出特偵組偵辦其他首長特別費的標準,卻是招待友人消費、致贈禮物,不必問友人是誰、不調查消費支出與公務關係,甚至蒐集他人發票核銷特別費,也可以職權不處分。

馬英九連續八次說出「檢察官為了起訴我」,恣意決定且邏輯矛盾的標準、刻意將公益捐贈不算入特別費支出、完全不思考特別費爭議是犯罪還是制度瑕疵、完全不探究出納及會計等核銷慣例、悍然違背法務部有關實質補貼意見、曲解他初次應訊時答覆,以及不採納、記載證人有利於他的證詞,扭曲他在案發後受訪的內容。

馬英九說,本案檢察官的起訴與上訴,沒有邏輯,只有羅織,是典型的選擇性辦案。

在檢辯雙方論述後,馬英九強調,對於至今他仍坐在被告席上這件事,感到痛心疾首。

【2007/12/01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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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馬特別費案 預訂廿八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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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特別費案 預訂28日宣判
馬英九特別費案二審辯論終結,民進黨議員顏聖冠帶領的群眾在一旁以「不四鬼」辱罵馬英九。
記者張天雄/攝影
 
馬的支持者在外高喊「馬英九,清白」為他加油打氣。
記者張天雄/攝影

前台北市長馬英九首長特別費被控貪污案,台灣高等法院上午開庭辯論,馬英九在庭內連講了8次「檢察官為了起訴我」,痛陳檢察官沒有邏輯只有羅織,是典型的選擇性辦案,馬英九還說,目前以領據列報的特別費案共有9件,只有他被起訴,他自認連行政程序都未違反,何來觸犯刑法、涉嫌貪污。

截至中午為止,全案仍在辯論,如無意外,今天就可以辯論終結全案,由於同案被控的市府秘書余文部分,高院合議庭已訂12月28日宣判,預料馬英九的宣判日,會與余文同一天。

馬英九上午抵達高鋎時受到支持群眾英雄式的歡呼,隨後進入法庭,馬英九在庭上進行答辯時,語調高昂地說: 「我根本沒有犯罪。」他說目前有關以領據列報特別費的案件共有9件,除了他以外,還有呂秀蓮、謝長廷、蘇貞昌、陳唐山、游錫、許陽明、許添財和翁岳生,結果因為檢察官認定標準不同,寬嚴不一,只有他因此被起訴。

馬英九指出,雖然台北地院已判他無罪,但檢察機關不但沒有統一對特別費案應如何處理的歧見,拒絕接受法務部和台南地檢署、台北地院的見解,「反而繼續無謂地浪費司法和社會資源,執意上訴」,令人遺憾和痛心。

馬英九強調,他在台北市長的8年任內,公益捐款達6809萬元,遠超過起訴書所載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總額1530萬元,多達四倍之多,「我連行政程序都沒有違反,何來涉嫌貪污?」

馬英九表示,特偵組偵辦其他首長特別費案件,檢察官所採取的標準卻是,招待友人消費、致贈友人禮物,不必問該友人是誰,也不調查該筆消費支出與公務的關係,只要有支出就是因公支出,而且支出縱使用第3人的信用卡墊付,也算是特別費支出,甚至以他人發票核銷特別費,如此明顯貪污及偽造文書的行為,卻不起訴處分。

馬英九情緒略顯激動的指控「檢察官為了起訴我」,刻意將公益捐贈不算入特別費支出,甚至完全不去思考特別費爭議究竟是一個犯罪行為,還是一個制度瑕疵,讓他一個來獨自承擔法律的風險,而且檢察官悍然違背法務部部有關實質補貼的意見,不採納証人有利於他的証詞,更曲解他在第一次應訊所做的答覆,馬英九連講了8次「檢察官為了起訴我」,指檢察官從起訴到上訴,沒有邏輯,只有羅織,是典型的選擇性辦案。

【2007/11/30 聯合晚報】

新聞眼》馬特別費案 3種可能判決

國民黨總統參選人馬英九特別費官司,高院審理上午進入尾聲,並預訂下月宣判;高院宣判期日雖離明年總統大選尚有一段時間,對選情衝擊減輕許多,但這項判決結果對於明年總統大選、甚至立委選情仍會有直接的影響。

馬英九案一審獲判無罪之後,藍營人士原本擔心,馬案二審宣判如訂在明年2、3月,選前才判,不可預測的判決結果將對選情造成極大衝擊;如今,高院可望下月宣判,判決結果的影響雖減,但仍具有是否變盤的影響力。

馬英九特別費案二審判決,雖非終局裁判,但依總統副總統選罷法規定,「受10年以上徒刑,尚未確定者,即不得登記為總統候選人」,因此,高院合議庭萬一出現逆轉,改判馬英九有罪,且刑期超過10年,馬即喪失參選總統的資格。如果是這樣的結果,猶如對國內政壇投下一顆核彈,影響多大,沒人可以預知。

第二種結果是,馬英九被判有罪,但刑期在10年以下。此一結果將不影響馬英九參選總統,至於對選情的影響則可能出現兩極看法;有人認為,馬英九被判有罪,會影響民眾的支持;但從過去的經驗顯示,往往是「輸了官司,卻贏得選舉」,因此,馬英九被判有罪,反而可能引發藍軍的激奮,進而大團結,「逼」出更多潛在的支持選民。

第三種結果則是維持一審無罪判罪。此一結果代表馬英九特別費官司獲一、二審「檢驗」過關,至少在總統大選前不會再有司法介入(三審最高法院屬書面審,原則不開庭,且宣判期日一定拖過選後),馬英九在未來的總統大選跑道上,即可拋開特別費的司法羈絆,朝邁向總統之路全力衝刺。

【2007/11/30 聯合晚報】

馬英九特別費案》馬:檢察官選擇性辦案

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召開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辯論庭,馬英九答辯指出,有關領據列報的九件特別費案件中,只有他被起訴,他認為檢察官認定標準不一,是典型的選擇性辦案,法院應維持一審判決,駁回檢方上訴。

馬英九表示,以領據核銷特別費的領取,一向是由出納人員每月主動作業,定期通知辦公室秘書人員領用核銷,從來沒有任何出納、會計、主計、審計單位人員,告訴他有任何問題,所有人員均依往例辦理,他根本沒有辦法施行貪污行為。

馬英九指出,他在台北市長八年任內,公益捐款高達新台幣六千八百零九萬元,遠遠超過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總額一千五百三十萬元,並高達四倍有餘,這部分他連行政程序都沒有違反,更不用說觸犯刑法及涉嫌貪污。

反觀最高檢察署特偵組偵辦其他首長特別費案,只要招待友人消費、致贈友人禮物,檢察官卻不問友人是誰,也不調查該支出與公務的關係,只要有支出就是因公支出,即使這筆支出由第三人以信用卡墊付,也算特別費支出。甚至明顯貪污及偽造文書的行為,檢察官也職權不起訴。

馬英九說,檢察官為了起訴他,完全不思考特別費爭議究竟是犯罪行為或制度瑕疵,而將特別費制度設計瑕疵及用途爭議所產生的法律風險,全部由他一個人承擔。

馬英九強調,檢察官起訴、上訴沒有邏輯,是典型的選擇性辦案,希望法院維持原判,駁回檢察官上訴。

【2007/11/30 中央社】

特別費案二審開庭 馬:對自己的清白有信心

馬英九特別費案今天早上開庭,馬英九表示,今天心情跟之前一樣,他對自己的清白有信心,對法庭公正有期待;不知道法院何時宣判,但應該不會太久。外界預計,如果開庭順利,馬英九特別費案二審,不排除與市府秘書余文部分同一天,亦即12月28日宣判。

馬英九特別費案今年2月間偵結,檢察官侯寬仁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將馬英九起訴,余文被依貪污、偽造文書罪起訴。一審台北地方法院8月間宣判馬英九無罪、余文有期徒刑2年4個月。

馬英九特別費案二審 高院今天再開庭

【中央社台北三十日電】

前台北市長馬英九涉特別費案,台灣高等法院今天上午九時三十分將再度開庭,馬英九將出庭應訊,檢、辯雙方也將進行攻防。

馬英九特別費案,高院合議庭十月十二日首度傳喚馬英九,進行準備程序庭,檢、辯雙方大多援引一審時陳述或意見,庭訊進行順利。訴訟兩造均於庭訊中分別聲請傳喚證人作證。

今天上午八時五十分左右,高等法院外已經部署大批警力維持秩序,防止民眾鬧場。國民黨籍立法委員謝國樑(基隆市)及部分泛藍群眾到場聲援,等待馬英九抵達法院。

馬英九特別費案今年二月十三日偵結,台北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將馬英九起訴,台北市政府秘書余文被依貪污、偽造文書罪起訴。此外,廖鯉、李克齊、孫振妮、方惠中、張鈞綸等當時的市府員工,則獲緩起訴處分。

台北地方法院八月十四日宣判,馬英九獲判無罪,同案被告余文被判刑有期徒刑兩年四個月,但由於政府實施減刑,刑期減為一年兩個月。

全案經檢方與余文分別提出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九月三日以電腦抽籤完成分案,由庭長劉景星、受命法官周盈文和陪席法官王敏慧組成合議庭承審;台灣高檢署則由曾俊哲為主辦檢察官,負責蒞庭論告。

【2007/11/30 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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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馬特別費案 再爆證人筆錄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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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7.11.02  
馬特別費案 再爆證人筆錄不實
王己由/台北報導

     馬英九台北市長特別費案,繼證人吳灑洳偵查筆錄製作不實,再爆經手領據核銷特別費承辦人莊美珍偵查筆錄製作不實爭議馬英九辯護律師團,已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今日上午開庭時,當庭播放勘驗莊美珍訊問錄音帶。

     高院二審馬英九特別費案,已進入詰問證人審理階段,今日上午九時卅分開庭,合議庭以證人身分,傳喚經辦特別費核銷承辦人劉碧娥、台北政府主計處長石素梅等二人,由檢辯進行交互詰問,如今再爆另一證人筆錄不實爭議,再為全案投下震撼彈。

     馬英九特別費案,台北地院一審時,合議庭經當庭勘驗吳灑洳偵訊錄音後,不但認定沒有證據能力,在無罪判決中,還明確載明筆錄確有斷章取義,更說實務上整理證人回答的紀錄,也未見如此差異,重刮侯寬仁檢察官一頓。如今律師團再發現第二位證人筆錄,偵查檢察官同樣有未依當事人陳述如實製作,套進檢方想要的答案情事。高院勘驗後,如果證實確有未符受訊人回答真意製作情事,筆錄證據能力也同樣面臨考驗。

     原台灣高檢署查黑中心,去年偵查馬英九特別費案,先後在九十五年十一月廿三日及廿八日、十二月一日,以及今年一月廿五日,四度訊問經手核銷特別費的北市府會計莊美珍。

     馬英九律師團,是在台北地院今年八月十四日,一審判決馬英九無罪後,聲請交付相關證人及受訊人偵查中的錄音光碟,並逐字製作錄音譯文,然後和檢方製作的偵查筆錄進行比對。結果律師團發現,莊美珍今年一月廿五日接受侯寬仁檢察官訊問時,有關檢察官依據行政院八十七年七月廿一日「臺87忠授字第05462號函」,問及是否有實際支出才能核銷,為什麼會在上月底即先行核銷特別費的問題時,證人莊美珍答稱「無法解釋,我不知道說」,但筆錄卻未如實依其陳述內容記載。

中國時報 2007.11.02  
馬下旬訪日幾成定局
姚盈如/台北報導

     國民黨總統參選人馬英九在十一月下旬出訪日本,幾成定局。知情人士透露,馬去年在台北市長兼黨主席任內訪問日本時因颱風來襲,使他不得不中斷行程,趕回台北坐鎮指揮災情,但馬對於臨時取消行程而未能拜訪的日本關西友人,一直耿耿於懷,這次可能會安排三到五天補足上次未竟的行程。

中國時報 2007.11.03  
審判長裁定錄音帶不勘驗 馬特別費案二審 年底前宣判
黃錦嵐、張孝義/台北報導

     高院昨日開庭審理馬英九特別費案,由於辯方提出錄音譯文,主張證人莊美珍的筆錄不實,應勘驗錄音帶,但檢方也提出譯文,主張筆錄並無不實,不必浪費審、檢、辯及被告時間;雙方爭執不下,將留待辯論庭再辯論是否有證明力。審判長定本月卅日進行辯論,如無意外,馬案可能十二月中下旬即二審宣判。

     對筆錄不實問題,起初檢辯爭執不下,審判長當庭合議裁示:「檢察官聲請駁回,擇期勘驗錄音帶」。但經林邦樑檢察官力爭,且不爭執辯方提出譯文,審判長乃變更裁定:不再勘驗錄音帶,至於筆錄(譯文)的證明力,留待辯論程序再辯論。

     馬英九特別費案再爆筆錄疑雲,承辦檢察官侯寬仁二日表示,比照辯方律師的錄音譯文,與證人原意並無差別,他不明白為何律師會再就筆錄的部分提出質疑。同時,侯寬仁強調,他願意與證人莊美珍對質,查證是否在偵訊時有誘導或脅迫情事。

     莊美珍的筆錄爭議,是侯寬仁檢察官的偵訊筆錄,在本案引起第二次重大爭議

     檢辯交互詰問石素梅、劉碧娥兩名證人之後,審判長提示辯方於十月廿六日提出的「勘驗莊美珍筆錄」聲請。

     辯方律師質疑,莊美珍的筆錄記載與偵訊內容差距太大,檢察官的筆錄記載,都以他自己想要的答案來誘導訊問,證人的回答記載已失去本意。另外,檢察官對於馬英九有利的部分全部都略而不記。因此,聲請勘驗偵訊錄音帶,以探求證人的真意。

     三位法官當庭合議後,審判長劉景星裁示,檢察官的聲請駁回,擇期勘驗錄音帶。話尚未說完,林邦樑檢察官起身力爭。他強調,證人莊美珍在偵審中均未爭執筆錄,請庭上不必浪費時間;偵查中,檢察官能否誘導及重複訊問,並非法所禁止;莊美珍的筆錄,對馬英九有利的部分,也非如辯方所指的全略去。

     聆聽檢辯雙方爭執後,審判長重新裁示,辯方提出的譯文有證據能力,可採為證據,至於如何解讀,證明力如何,待辯論程序再各自表述。

馬特別費案 二審下月宣判

台灣高等法院昨天開庭審理馬英九特別費案,證人台北市政府主計處長石素梅表示,特別費如何判斷因公支出由各機關首長自行認定;審計部人員劉碧娥證稱,行政院過去未對支領特別費時間明確規範。

合議庭訂本月卅日再開庭,如無其他爭議事項,當天可望辯論終結,年底前就可以結案宣判。

律師團昨天聲請傳喚證人石素梅和劉碧娥。

石素梅向法官表示,去年八月,謝欣霓等立委告發馬英九特別費案後,馬英九曾問她公益捐款是否可列報特別費,她表示可以,在此之前,馬英九都未曾跟她討論過相關問題。

檢方當庭指出,石素梅在一審時曾證稱,從未告知馬英九有關特別費領據核銷的用途,質疑她在一、二審的證詞顯然矛盾。

檢察官的提問遭到律師團兩度異議,認為檢方的質疑欠缺事實基礎,異議均獲合議庭裁定成立,要求檢察官修正問題。石素梅也強調,她在一、二審的證詞並無不同,因為兩次被詰問的問題不一樣。

對於石素梅一再表示,特別費應用於因公招待、餽贈等用途;檢察官詰問「如何判斷因公餽贈?」石素梅說:「由各機關首長自行認定。」

【2007/11/03 聯合報】

馬案證人筆錄律師版 檢允當證據

馬英九案再爆筆錄爭議,高院昨天開庭,律師團要求勘驗證人莊美珍偵訊錄音帶,檢察官反對;審判長詢問「如果要發現真實,不勘驗怎麼知道?」檢方隨即表示,對律師版的譯文不爭執,同意做為本案證據。

馬案律師團上個月廿六日遞狀,聲請勘驗台北市政府秘書處會計人員莊美珍在今年一月廿五日接受檢察官侯寬仁偵訊錄音帶,提出完整譯文,指檢方筆錄將對馬英九有利部分略而未記。

檢察官侯寬仁昨天強調,筆錄是按當事人意思記載,檢辯雙方譯文出入不大;對於公訴檢察官接受律師版譯文作為證據,他表示事先並未討論,他相信「事實就是事實」,法官可以斟酌。

侯寬仁並表示願意與證人莊美珍公開對質,也引周士榆檢察官在謝長廷特別費案中對證人的訊問方式,強調都是用假設性的訊問方式。

昨天在法庭上,公訴檢察官曾俊哲對於律師團要求勘驗偵訊光碟一事表示,莊美珍當初並未爭執筆錄真實性,且筆錄記載不可能逐字記載,並當庭提示檢方版的筆錄譯文與律師版的譯文比較,強調兩者「大同小異」,與證人意思一樣。

審判長劉景星忍不住問:「你說一樣,合議庭沒聽怎麼知道?」「要發現事實,能夠不勘驗嗎?」

律師宋耀明主張,即使公訴人同意律師製作的偵訊錄音譯文,仍有勘驗必要,才符合直接審理主義;他並指出,筆錄中記載不是莊美珍的答案,且檢察官先將自己要的答案作誘導,重複訊問,證人後來的回答已失其本意。

合議庭原已裁定當庭勘驗錄音帶;不過,另一位公訴檢察官林邦樑力爭,指莊美珍接受檢方訊問廿五個問題,辯方僅爭執其中三個問題,且法律未禁止檢察官誘導訊問,強調沒必要浪費時間勘驗。

審判長再度表示:「沒有勘驗,我們合議庭怎麼知道呢?」後來在檢方同意將律師版譯文做為本案證據,交由合議庭解讀,才讓筆錄爭議畫下句點。

【2007/11/03 聯合報】

直言集》不認錯,只會拗 這種檢察官

檢察官偵訊筆錄頻生爭議,檢察體系內部雖有檢討聲音,公開言論卻只有表態挺到底,不見反省改進,想建立檢察公信力,只怕難上加難。

目前刑事訴訟法對於檢察官的偵訊筆錄,除非有顯不可信的情形,否則均視為有證據能力。這是因為相信檢察官所作所為應具有一定公信力,不會任意栽贓、侵害人權。

但是在馬英九特別費案當中,證人吳麗洳的偵訊筆錄引發質疑,一審法院更直指檢方「斷章取義」。面對外界排山倒海的抨擊,承辦檢察官反而質疑律師譯文刻意疏漏,堅持筆錄沒問題,看不到絲毫的反省。

更令人遺憾的是,即使檢察體系內部不乏要求檢討的聲音,本案的證人筆錄也確有爭議,但檢察官改革協會卻在網站上表態力挺承辦檢察官。民眾不禁會有個問號:遇到政治敏感案件,人權口號難道只能靠邊站?

檢察官擔任公訴人,代表國家法律追訴不法,依照刑事訴訟法相關法令執行職務,對於被告有利、不利,應一併考量;如果檢察官辦案誘導訊問,扭曲筆錄甚至入人於罪,這種司法還能夠讓民眾期待嗎?

在馬案的爭議筆錄中,檢察官先質疑會計人員未照規定行事,再強調相信不是會計人員的錯,自問自答「首長應該有因公支出的事實後,再請領特別費」;這種問法,讓證人為自保,自然說出檢察官想要的答案。

檢方偵辦犯罪,蒐證必須從無到有,偵訊要靠技巧,才能發掘真相,將被告繩之以法。但如果引發類似爭議的偵訊及製作筆錄的模式,是檢察官問案的常態,這與刑求逼供何異?

我們不禁要問:如果檢察官認為這樣的訊問和製作筆錄,沒有值得檢討之處,社會大眾真該好好思考,檢察官在維繫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上,究竟要扮演什麼樣的角色?

【2007/11/03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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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案二審 檢辯只傳兩證人
馬英九特別費案昨天高院首度開庭,馬英九堅稱清白,在法庭上強調他沒有犯罪理由、更無犯罪事實,檢察官上訴並無理由。
記者游順然/攝影

台灣高等法院昨天審理特別費案,首度傳訊馬英九,合議庭列出七大爭點,檢辯聲請傳喚的證人只有兩人,法官下周一可望訂出審理庭期,最快年底前結案。

一審獲判無罪後,馬英九昨天出庭前顯得頗有自信,堅稱清白,相信法院會公正審理;在法庭上,更強調他根本沒有犯罪,沒有犯罪理由,更無犯罪事實,檢察官上訴沒有理由。

公訴檢察官昨天提出補充理由狀,聲請發函審計部、主計處等,要求說明特別費的性質是否為公款,當初為何從特支費改為特別費,及預算編列為何從人事費改為業務費。律師團認為相關事項都已函查過,沒有再函查的必要。

法官先整理出檢辯七大爭點。其中關於馬英九是否將特別費的性質認知為公款部分,馬英九當庭說,去年八月特別費案爆發後,才請教台北市政府的主計處長及法規會主委查詢相關函令,先前他並不了解特別費是否為公款。

馬英九強調,檢方指特別費應該是每個月用完後再去領,但他從事公職廿多年,從沒聽過有這項規定。他更引用一審判決的認定,強調他在台北市長任內的公益捐贈金額,超過檢方起訴以領據列報特別費數額的四倍之多。

馬英九的律師宋耀明則指出,如果馬有詐欺犯意,應將領據領取的特別費以現金領出,宣稱花完即可;以檢察官在其他特別費案中的認知,只要支出大於收入,即屬無法追查,不構成犯罪。

律師質疑,難道檢察官偵查目的在處罰老實人,卻輕縱實際可能有詐欺犯意及行為者?

檢辯雙方昨天在法庭上對話平和;檢方聲請傳喚審計部相關公文承辦人劉碧娥,律師團則聲請傳喚台北市政府前主計處長石素梅。法官表示,如果合議庭決定要傳喚這兩名證人,將於第一次審理庭一併傳喚到庭。

由於準備程序昨天已進行完畢,合議庭下周一將決定審理庭期,如果函查資料順利,加上須花時間調查的證據不多,最快可在年底前結案。

【2007/10/13 聯合報】

馬英九有無背信 檢以「競合犯」論述

馬英九特別費案高院開庭,一開始,檢辯就針對檢方在一審辯結時追加起訴的公務背信罪名,各自論述。

法官聽完檢辯雙方陳述後,當庭播放一審辯論庭後公訴檢察官的論告內容,確認檢方是以同一事實、可能同時觸犯貪汙與公務背信等不同罪名的法規「競合犯」作論述。

法界人士指出,依檢方的論告情形,即使將來法院以「競合犯」判刑,也是以較重的貪汙罪論處馬英九的刑責;除非二審合議庭變更起訴法條,以背信罪判馬英九有罪,只剩檢察官有權上訴,才是對馬英九最不利的情況。

律師團則引用特偵組對謝長廷、蘇貞昌案的不起訴書理由,指檢方在不知道謝、蘇如何支用特別費的情形下,都認定他們用於公務;其中兩位檢察官也承辦馬英九案,明知馬英九將特別費用於公益,卻認定不是公務支出,為何標準不一?

法官在閱卷後提出兩疑問:一是馬捐款給北市慈祐宮的收據,會計師的查核報告列出九十一年、九十二年各捐款一千兩百元,但卷證中的兩張收據卻都是九十一年。

二是馬英九捐款給財團法人新台灣人文教基金會的款項,雖然基金會的存款餘額證明書記載有一千兩百七十一萬餘元,與轉帳傳票所載的金額相同,但基金會的收據卻只記載兩百七十一萬餘元,足足少掉一千萬元。

律師團表示要了解後,再具狀表示意見。至於曾引起爭議的證人吳麗洳筆錄,檢辯都無意重驗,檢方只希望二審能探究證人本意。

【2007/10/13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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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候選人出爐 民刑事停審

上周末,民進黨大動員搞「入聯公投」活動,以「國家正常化」為口號。我們以為明年的總統選舉也應正常化,去除投票前籠罩的陰影,讓國人得以靜聆不同政見,深思熟慮後決定要支持謝長廷,或是投給馬英九。投給誰都沒有關係,要緊的是免得最後如俗語所云「竹籃子打水,一場空」。

立法院本周復會,各黨委員可連署提議,修改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委員會審查後,逕付二讀,提報院會通過,立即生效。修法重點很簡單:

明定凡政黨依其內部規章,不論以何種方式,選出或指定總統候選人之後,自該日起至下屆總統就職前一日為止,對候選人個人之任何檢察、調查或民、刑司法程序均暫時中止,俾國人得行使自由意志,不受行政或司法干擾,選擇他認為最適於領導國家的人選。

台灣小政黨不計其數,可加但書云:此一規定,僅適用於前屆總統選舉時,得票超過實際總投票數百分之五或百分之七的政黨,就不怕不肖罪犯走法律漏洞了。

民進黨正全體動員攻擊所有司法人員。謝志偉叫囂要所有司法官公布黨籍。國民黨只以公布吳淑珍與杜正勝等人的入黨申請書作為回應,缺乏積極性。司法院長吞吞吐吐,不敢承認曾經入黨,難為部屬表率。只有司法官協會與檢改會嚴正聲明,但仍未能撥亂返正。修改選罷法,等政治紛擾過去,司法再發揮民主制度最後防線的功能,相信司法官不論政治認同如何,都會鬆一口氣。

為什麼要以各政黨自行認定總統候選人之日為準,而不等到中選會公布候選人名單之日起算呢?因為現任的張政雄主委,明顯只聽總統府的話,早已失去人民的信任。更因為我很難想像陳總統、游主席或蘇前院長會同意。只有進退兩難的謝長廷先生和同情他的民進黨籍立委,會舉雙手贊同。因為只有這樣,才能矯正當前是非不明,行政干涉司法,政府違法亂紀的現象。況且有耳語相傳說,等牽涉高雄捷運的幾個重大弊案起訴時,謝前市長可能被迫退出大選,到時蘇貞昌就名正言順地成為正候選人,而非陪選的深宮怨婦了。

今離陳水扁交卸職務只剩二百五十天,總統府雖然厚著臉皮,發函台北地院,把李慧芬買內衣褲所獲交給李碧君的發票,都認定為「絕對機密」,只能拖延一時,難掩人民悠悠之口。謝候選人與他的嫡系人馬,此時再不揭竿發難,與貪汙腐敗劃清界線,更待何時?

藍營也非毫無雜音。王金平院長的國會龍頭寶座,無人可以取代。偏有極少幾位本土派委員,認定馬英九二審必然翻盤,要拱王院長出來。這只會傷害王金平的清譽,無法撼動泛藍選民的心志。

只要修改總統副總統選罷法,這些杞人憂天的事,再無發生可能。

【2007/09/10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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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特別費案 謝陣營低調證實遭約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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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費/特別費案 謝陣營低調證實遭約談 
2007-09-05 13:02 

總統大選當前,綠營四大天王的特別費案,同步啟動;包括民進黨總統參選人謝長廷、黨主席游錫堃,都已經遭到檢調單位約談,兩位當事人面對媒體詢問態度低調,倒是副總統呂秀蓮再次強調,這是歷史共業。

一大早,民進黨總統參選人謝長廷低調進入長工辦公室;因為特別費案遭到約談,謝長廷沒多說,由幕僚出面代為說明。謝長廷競選總部發言人趙天麟:「我們就是去向檢察官做說明,謝院長他都非常的尊重司法,有相關約談他都去。」

強調一切尊重司法而且不只有他,民進黨主席游錫堃的特別費使用情況,同步開始清查。民進黨主席游錫堃:「我講過嘛,對有關於特別費的,我都坦蕩蕩。」

眼看特別費案的烽火就要燒到綠營身上,呂副總統再次聲明她的立場。副總統呂秀蓮:「我不清楚,這歷史共業嘛,可能行政慣例的問題,要注意要一起處理。」

大選逼近,檢調單位動作頻頻,綠營嚴陣以待等著見招拆招。

特別費案/蔡啟芳籲清查藍天王特別案 檢:正在調查中
民進黨立委蔡啟芳6日手拿國民黨連戰、蕭萬長、吳伯雄及吳敦義的肖像,痛批特別費綠營四大天王偵辦中,藍營四大天王也應比照辦理。(記者朱家彥拍攝)

2007/09/06 18:42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藍、綠營天王的特別費案,檢方目前已經約談民進黨總統參選人謝長廷、主席游錫堃、國安會秘書長陳唐山。民進黨立委蔡啟芳6日呼籲特偵組檢察官應調查國民黨榮譽主席連戰、主席吳伯雄、秘書長吳敦義及副總統參選人蕭萬長等藍營四大天王特別費案。特偵組主任陳雲南表示,目前所有特別費案均在偵查中。 

令人注目的馬英九特別費案,北檢已經提出上訴要求。除了藍營的總統參選人被調查,綠軍也趁勝追擊在5月17日到最高檢察署,告發國民黨執政時代的歷任內閣首長共97人,包括前內政部部長吳伯雄、前高雄市長吳敦義與各部會首長;馬英九在法務部長、研考會主委與陸委會副主委3個職務任內的特別費案也包括在內。 

檢方人士表示,就馬英九在法務部長任內每月特別費約7萬多元,其中每月不必以單據核銷的半數特別費,是以現金方式領取,和台北市長任內匯入帳戶方式不同。並且在調查馬英九特別費案時,就已調閱清查過。 

檢方也回應指出,綠軍立委控告歷任副總統、五院院長、檢察總長及審計長共26人特別費案,目前全案由特偵組檢察官侯寬仁偵辦,目前已向相關單位調閱卷證,正在調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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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二審法官:有罪與否視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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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費案二審 承審法官:有罪與否視證據

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檢方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昨天完成分案,由周盈文擔任受命法官。剛動完眼睛手術的周盈文今天表示,一切平常心看待。對總統批評司法官只問藍綠不分是非,周盈文開玩笑說,「術後視力僅恢復七成,目前藍綠分不清楚,有罪與否,視證據而定。」

周盈文表示,從事法官已經快二十年,遇到棘手的案件也很多,但他都秉持一貫原則,依照相關卷證資料認定。至於外頭的風風雨雨,這是司法人的宿命,尤其,國內政局目前只問黨派、不問是非的情況相當嚴重,司法人應該扮演中流砥柱的角色,不應隨之起舞。

特別費案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收案後昨天以電腦抽籤完成分案,由庭長劉景星,受命法官周盈文和陪席法官王敏慧組成合議庭承審。

由於一審判決引發藍綠陣營不同解讀,加上陳總統日前批評「不少法官審判只問藍綠不問是非」,使得外界矚目二審法官如何審理。

周盈文今天表示,他持平常心看待承審特別費案,一切視卷證資料審案,外界應該給法官純淨審判空間。而且,「我現在視力不好,藍綠看不大清楚」。

至於他本人的選舉投票傾向,他說,選人不選黨。不管他的政黨傾向是什麼,都不會影響到審判工作。

對於行政院新聞局長謝志偉認為,未來凡涉及政治人物司法案件,相關的法官和檢察官都應該上網公佈黨籍,周盈文不願對此表示意見。他僅表示,如果將來立法通過,法令有規定,一切依法行事。

四十六歲的周盈文台灣大學法律系畢業,司法官訓練所二十六期結業,今年四月間在審理蘇建和案時因視網膜剝離,前往台大醫院微創手術治療,之後又因急性白內障再度入院,術後視力已恢復近七成。

【2007/09/04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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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費檢察官將全力反擊 二審必定精采

2007/09/03 00:26
高達宏 

摘要: 
˙事實是,馬英九將只需領據的部分私吞,那是因為需核銷部分的「收據有著監督的作用,所以無法私吞」,但是,只需領據的部分由於缺乏「監督」,所以就任意而為,私吞了事。關於這一點,一審時並沒有釐清,兩部分作用和使用規定完全相同,只有請領辦法的不同的特別費,如何定義一者是公款,另一者則是私款? 

˙只要追查這些款項的支出,多出於需核銷部分的數額,就可以證明不需核銷部分特別費的需要性和因公支用性,也就是這部分的特別費不應該納為個人薪資,屬於公款。 

其次,如果馬英九挪用其他經費來支付,那麼這是不是違法,那又將是另一案件。甚至,可能追出其他的官員挪用他項經費,幫馬英九造假的罪行。 

˙法院判決「特別費屬實質補貼的個人收入」的判例和財政部「特別費不屬個人收入,不必課稅」的稅務法令產生衝突,判例和法令何者優先適用?這個攸關全國縣市長ˋ官員權益的問題如何解決?一審法官逕自將不需核銷部分特別費的作用和使用法規予以「廢除」,使之成為個人收入,使得這部分的特別費,按此判例目前已經沒有任何法令可以規範。 

˙對於筆錄是否造假ˋ是否斷章取義,這和「約談」在法律上的定義有著相當關鍵的因果。二審上訴,也正是釐清這個因果的重要動作。檢察官侯寬仁只要在二審的時候,讓法官確定筆錄的可信性,就扳回了一審被判「斷章取義」的羞辱。 

一˙一審法官心態過度威權使事態擴大: 
二˙特別費的定義,依法還是依情? 
三˙需要和不需單據核銷的特別費作用和使用規定完全相同: 
四˙「馬英九知道不知道」是重點中的重點: 
五˙約談和筆錄的法律定義和適用: 
六˙追查特別費的替代品: 
七˙一審判例和財政部稅務法令產生衝突,何者優先? 
八˙二審必定比一審精采: 

附註: 

本文: 

檢察官侯寬仁何時進行馬英九特別費二審訴訟,綠藍陣營都極為關注。 

馬英九一審大獲全勝,不只是被判決無罪,連起訴他的檢察官侯寬仁都被法官蔡守訓在判決書中判為「斷章取義」,使檢察官「面子盡掃落地」(台語:顏面全失)。 

判決書的言詞全面偏向馬英九,連一句稍重的語氣都沒有,甚至可以說是特意的在塑造馬英九的無辜ˋ清白形象。 

這種情況使得馬英九和支持他的群眾意氣風發,振奮無比。 

但是,也由於法官除了「送給」馬英九一千五百萬,又宣告檢察官的失格,在過度超越常理的情況下,檢察官除了上訴之外已無退路,因為訴訟失敗可以接受,人格被辱則難以忍受。 

一˙一審法官心態過度威權使事態擴大: 

其實法官在改變特別費的定義,將公款認定為「實質補貼」的私款之後,馬英九不論有沒有犯意,知不知道特別費是公款,都已經無關緊要,結果卻為了維護和塑造馬英九的形象,下手狠毒辛辣的重創檢察官,讓檢察官難以做人,這樣的做法根本沒有必要。 

法官可以判馬英九無罪,但是卻不需要替馬英九遮羞,因為有太多的事證都指向馬英九知道特別費是公款。 

因此若是法官判決馬英九無罪,但「輕微」的指出馬英九「或許」知道特別費是公款,這樣一來,皆大歡喜,馬英九的面子也不會太難看,整個事件可以就此落幕。 

可見法官相當的缺乏EQ,心態太過威權,才會造成難以「收攤」的結局,也使得馬英九必須面對二審,一切重新來過。 

二˙特別費的定義,依法還是依情? 

一審的判決書可以爭議的法理部分相當的多。 

一是特別費的定義。 

檢察官認為應該依法,按照規定使用,這是公款。 

法官認為應該依情,怎麼花,當薪水,都不必追究,算是私款。 

在法理上,過去發表意見對檢察官論訴較有利的機構,有財政部ˋ監察院ˋ審計部,這三個機構都是「硬體機構」,就是偏向於長期性法制的以法ˋ依法ˋ執法的機構。 

其中尤其是財政部因應馬英九當時被列為全國縣市長收入第三高,為馬英九解圍,所做出的解釋「特別費非屬個人收入,不需報稅」最為醒目。而財政部的解釋文,已經形成稅務法規。 

這個解釋文完全是馬英九當時為了避免被列為「富翁」,以維護形象的「意願」。(檢察官認為這件事馬英九應該知道,法官卻認定馬英九不知道,因為無法證明馬英有知道,因為沒有人告訴他,也沒有人剪報給他看。狗屎,哈,罵人囉。)。 

在人情事故上,過去發表以建對法官論訴較有有利的機構是行政院,這是一個「軟性機構」,對於事件的解釋往往因人ˋ因立委ˋ因壓力而會有所改變。 

就像最近的瘦肉精,先是完全不准使用,後來卻開放美國含有瘦肉精的豬肉可以進口。前後不到一個星期。 
   
這次馬英九特別費案件中,法官的判決是以行政院的說詞作為主要的版本,逕行以之改變特別費的定義,也就是廢除了法規的規定。而檢察官的起訴卻是依法規對特別費的規定和精神。 

於是在法官和檢察官之間,形成了情理和法理的爭論。 

由於法官是裁判,而且明顯偏向馬英九一方,所以檢察官只會輸,不會贏。 

然而讓人比較意外的是,法官之依人情多於依法規,甚至是完全依人情而廢特別費法規,這和一般人所認知的法官比較偏向硬性法律,也就是論法多於論情,的習性有相當的落差。 

因此就特別費的定義和法規的適用來看,一審法官的判決不是沒有可議之處,檢察官上訴二審的理由仍然堅強。 

二審會依法?依情?還是兼顧?又如何兼顧? 

三˙需要和不需單據核銷的特別費作用和使用規定完全相同: 

此外,特別費分為二部分,一部份需要單據核銷,一部份只要領據即可,兩者的作用和使用規定完全一樣,但是,為什麼只需領據的部分馬英九就認為是私款,需核銷的部份就是公款?而一審法官也這樣認為? 

由於兩者的作用和使用規定完全一樣,只是請領的方式不同,馬英九如果知道需要核銷部分的特別費屬於公款,相對的就知道只需領據的部分也是公款。 

馬英九能夠如此清楚的分別需單據和不需單據的特別費,當然知道,特別費在作用和使用上是屬於公款或私款。 

事實是,馬英九將只需領據的部分私吞,那是因為需核銷部分的「收據有著監督的作用,所以無法私吞」,但是,只需領據的部分由於缺乏「監督」,所以就任意而為,私吞了事。 

關於這一點,一審時並沒有釐清,兩部分作用和使用規定完全相同,只是請領辦法不同的特別費,如何定義一者是公款,另一者則是私款? 

而檢察官也沒有就此點向馬英九質疑,也沒有向法官指認兩部分特別費的同一性質。 

二審的時候,這也應該是檢察官的攻防重點之一。 

四˙「馬英九知道不知道」是重點中的重點: 

檢察官必須上訴的理由,最重要的重點是「馬英九知道特別費是公款」。 

由於有著太多的事證足以證明馬英九知情,一審法官卻明顯的故意幫馬英九解脫。 

判決書很明顯的指出著台北市府的財物人員和市長馬英九的互動中,「馬英九只知道收錢,不知道收的是作什麼用的錢」。 

這點在二審的時候,檢察官應該不難翻案。 

這是判決書中最大的污點。 

細讀判決書最後一部分,也就法官論訴的部分,一方面極力駁斥檢察官所舉的事證,一方面極力解除馬英九的狀況,可以很清楚的看出法官的說詞缺乏法理ˋ沒有邏輯,甚至扯自己的後腿。 

所以筆者建議國內各大學的法律系所,將這篇判決書當作教材,加以分析解讀,以免將來可能擔任法官的人,也犯下同樣的錯誤。 

五˙約談和筆錄的法律定義和適用: 

此外,關於筆錄,也就是檢察官受辱最嚴重的一環,檢察官不只是要追究到底,也要追回面子。 

約談ˋ偵訊都是司法行為,具有法律意義,在約談的情境之下,被約談者和檢察官都有相當的認知,所以其間的任何應答,即使是「對ˋ對」ˋ「嗯ˋ嗯」都是證詞,法官卻指此為「口頭非肯定答覆」,甚至判決這是檢察官「斷章取義」。 

對於筆錄是否造假ˋ是否斷章取義,這和「約談」在法律上的定義有著相當關鍵的因果。 

二審上訴,也正是釐清這個因果的重要動作。 

檢察官侯寬仁只要在二審的時候,讓法官確定筆錄的可信性,就扳回了一審被判「斷章取義」的羞辱。 

六˙追查特別費的替代品: 

除了已經發生的上述原由之外,馬英九八年來都將一半的特別費納為私款,那麼馬英九原本應該在這一半特別費項目下支出的慰勞ˋ贈禮ˋ救助ˋ交際應酬款項,這八年來都是用何種名目支付? 

只要追查這些款項的支出,多出於需核銷部分的數額,就可以證明不需核銷部分特別費的需要性和因公支用性,也就是這部分的特別費不應該納為個人薪資,屬於公款。 

其次,如果馬英九挪用其他經費來支付,那麼這是不是違法,那又將是另一案件。 

甚至,可能追出其他的官員挪用他項經費,幫馬英九造假的罪行。 

如果,這些錢都是出自於特別費,那更可以證明,特別費的公款性質。 

因此追查特別費的替代來源,也應該是檢察官上訴的理由。 

七˙一審判例和財政部稅務法令產生衝突,何者優先? 

按照一審法官的判決,只需領據部分特別費為實質補貼,屬於私款,按此即是屬於個人收入,依照個人所得稅規定,這一半的特別費都應該課稅。 

對於所有持有特別費的縣市長ˋ官員,依此判例,已經產生必須繳稅的原因。 

財政部有課稅的責任,這些縣市長ˋ官員則有繳稅的義務。 

這些縣市長ˋ官員將如何報稅ˋ補稅? 

如果有縣市長ˋ官員指出已經因公支出,拒絕繳稅,他們又如何證明?是否必須提出支出之證明? 

只是如此一來,需領據和不需領據的特別費,豈不是相同?而私款和公款又再度混淆不清? 

此外,法院判決「特別費屬實質補貼的個人收入」的判例和財政部「特別費不屬個人收入,不必課稅」的稅務法令產生衝突,判例和法令何者優先適用?這個攸關全國縣市長ˋ官員權益的問題如何解決? 

會造成這種混亂,最主要的原因是一審法官逕自將不需核銷部分特別費的作用和使用法規予以「廢除」,使之成為個人收入,使得這部分的特別費,按此判例目前已經沒有任何法令可以規範。 

從一審法官的判決書中,對此論訴的篇幅不少,明確的顯示出,法官知道財政部對於特別費的解釋和規定,所以做出和財政部法令衝突的判例,或是故意忽略,或是視財政部如無物。 

關於稅務的混亂和判例與法令的衝突,二審應該會有所解決,而檢察官從這裡切入,釐清這個和全國縣市長ˋ官員權益的問題,也是非常重要的上訴理由之一。   

八˙檢察官將毫不留情,二審必定比一審精采: 

二審是經過一審將檢辯雙方的資料ˋ證詞做過一番洗滌之後的再次審理,失敗的檢方將如何補強證據,勝利的辯方是否能夠讓二審維持和一審相同的觀點,會不會出現戲劇性的情節和變化,大家矚目以待,因為這不只是法理ˋ人情之爭,也關係著整個總統大選。 

最有可看的是,顏面盡失的檢察官在二審的時候,將毫不留情,全力反擊,如何出手,必定精采。 
   
〔附註: 
二審的法官會持何種觀點,現在筆者已經不敢再有所預測了。因為自馬英九特別費爆開之後,筆者就媒體報導的事證ˋ法律的要件ˋ以及特別費的規定和精神,加以歸納分析,認為依照法規,特別費屬於公款無疑,而馬英九也知道特別費是公款,因而發表了一篇「馬英九一審一定會被判有罪」,結果現在淒慘的「槓龜」。 

但是,筆者並不覺得丟臉,因為法律事件要是以「人情事故」為審判的主軸,失去了法的常理,那麼依法的常理的預測不可能會準。 

分析當然要捕捉各種可能性,但是,筆者下評斷的時候,不喜歡模糊含混,左右逢源,所以有時槓龜必須有承受的勇氣。 

哈,前此筆者也曾寫了一篇大槓龜的文章「二00八年總統選舉不會有馬英九」,結果人家馬英九現在是熱熱鬧鬧的在參選。 

當時馬英九說起訴就退選,還大喇喇的說,他不會像陳水扁一樣的混亂社會價值。筆者依照法律觀點和報載事證分析,認為馬英九一定會被起訴,所以馬英九必定退選。結果在法律的部分筆者對了,馬英九被起訴了,在人的部分筆者錯了,馬英九被起訴後,立即拋棄承諾,宣佈參選總統。所以碰到非「常人」ˋ非「常理」,槓龜不丟臉啦!當然也不能怪我耿耿於懷,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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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達宏,碩畢,商,目前旅居美國。本文為ETtoday.com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照片為替代照。※高達宏特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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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案上訴理由書 北檢批法官:引據失當

〔記者林慶川、楊國文、項程鎮/台北報導〕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一審判決無罪,台北地檢署日前聲明上訴後,正式於前天將上訴理由書檢送台北地院,針對法官引用「宋朝公使錢」、「首長特別費性質為實質補貼」等多項論點作為無罪理由,上訴書內容直批是「引據失當」、「判決違背法令」、「理由矛盾」。

檢方本月十七日收到判決正本後,決定上訴,當時敘明理由後補,現今將三十八頁上訴理由書檢送台北地院。

針對法官引用「公使錢」部分,檢方認為,一審判決書未指名此說是出現在學者林天蔚的何著作、何頁次供查考,且以古代歷史論述今日特別費,顯「引據失當」。

上訴理由書也提及,判決書中引用包括監院糾正案等多項公文書,但內容已明確規列,特別費必須實際支出,檢具報銷,不得作為私人餽贈與個人津貼,但判決竟「推演」出授權首長全權自由使用,屬「實質補貼」,此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檢方認為,判決書中所論述特別費性質、內涵及用途等,立論前後矛盾,有違經驗法則。

此外,針對法官認定證人吳麗洳偵查筆錄斷章取義,而無證據能力部分,上訴書也提及,此屬審判者主觀看法,且失之速斷。

至於法院以「尚難以檢察官計算之數額,推定被告詐領」,來判決前台北市長辦公室秘書余文涉及貪污部分無罪,檢方不服,也一併敘明多項理由提起上訴。

另,台北地檢署向法院聲請調閱馬英九應訊時的錄音、錄影光碟,發現其中一片光碟內容疑有毀損的情形,導致播放時,有一小段應訊內容「聲音片段、模糊」。檢方初步比對筆錄,發現此部分與實質案情較無關係,尚不會影響到後續審理的證據力。

檢察官侯寬仁說,法官在判決書中指檢方扭曲馬應訊的原意,因此他們調閱光碟勘驗,主要是作為上訴二審的補充理由。

馬英九無罪 檢12理由上訴

指法官錯用宋朝論證 馬營:將做好準備



檢方昨提馬英九(右)特別費案十二項上訴理由。圖為馬在高雄與黨內人士吃早餐。侯昌騰攝


【侯柏青、呂志明、李淑華╱台北報導】針對馬英九特別費案一審無罪,台北地檢署昨正式檢附十二項上訴理由送交法院,全案將進入二審決戰。理由中痛批一審,援用宋朝公使錢論證,引據失當、判決違法;明明特別費須公款公用,一審卻說是實質補貼,不以實際支出為必要,但法官所引證的公文即自相矛盾,判決草率,且未追究馬的背信罪責。 

 

曲解證人筆錄含意 

針對檢方嚴詞上訴,馬英九競選辦公室發言人羅智強表示,「不意外,尊重檢方上訴的權利,但也會做好萬全準備!」。

上訴理由指出,一審判決援引學者林天蔚的研究,稱特別費宋朝就有,但法官欠缺論證引據失當,且審理過程中未把公使錢一事納為調查證據的程序,違反《刑事訴訟法》,判決違背法令。

還有,一審判決引用立法院預算委員會一九五一年的報告、監察院五十六年度的糾正案,認為特別費為實質補貼「非實際上支出為必要」,可是該報告也提及「因公之招待與捐贈,並檢據報銷」,明確規定須實際支用,判決理由與所引證據矛盾,而該糾正案也指特別費須用於與公務有關,避免淪為私人酬應之用,顯非實質補貼。

另外,檢方批評法官引用證人台北市主計處長石素梅、科長林秀風證詞時,直接指當時之相關法規及函示,沒有所謂的首長特支費,但考據筆錄內容,兩人並無如此說明,法官卻曲解其含意。 

 

檢方上訴主要理由 

.法官認為特別費從宋朝就有,並援引學者林天蔚「公使錢」、「公用錢」說法,但公使錢是否為特別費,仍欠缺論證,且以古代歷史論述今日的特別費,引據失當。法官未列入調查證據程序,也違背《刑事訴訟法》。

.馬英九明知特別費須用於公用或公益,卻以捏造的預算科目申請,就是施用詐術,就算沒有用詐術,也已涉及公務員背信罪。

.法官依立法院審查報告及監察院糾正案,認為特別費屬實質補貼性質,但報告及糾正案提及不得做為私人餽贈、應酬,判決理由與所引證據矛盾。

.在馬英九的判決中,對於須檢具領據的特別費,認為是「非實際上支出為必要」;但在余文的判決中,對於須檢附發票核銷的部分,卻認為必須有「真實之公務支出」,標準不同。

.特別費是否為公款,審計部歷來的見解不一,法官未加詳查。
資料來源:上訴理由書 


馬特別費案》上訴理由書 檢寫兩萬字

馬英九特別費案判決無罪,台北地檢署昨天公布厚達卅八頁、兩萬多字的上訴理由書,指台北地院不僅調查程序未完備,判決更違背法令。

另外,台北市議員顏聖冠認為馬還涉及侵占公有財物罪、圖利罪,昨天到台北地檢署按鈴告發,並補提馬特別費案的相關證據,希望檢察官一併查明偵辦。

檢方的上訴理由指出,法官援引歷史學者林天蔚解釋宋代「公使錢」是首長實質補貼的說法,「只敘述林天蔚的見解,並未舉出任何文獻,也未經過調查程序,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台北地院認為馬英九不見得知道特別費是公款屬性,檢方說,特別費編列在市府秘書處的單位預算書上,馬英九翻閱即知,也可以上網搜尋法規資料,即可知道特別費是公款。

針對台北地院判決本案無罪的理由之一,認為檢察官未明確定義「公款」;檢方指出,「公款」不是偵查檢察官或公訴檢察官創設的名詞,凡是國家的經費預算就公款,「何須定義?」

至於引發爭議的證人筆錄,上訴書指出,證人吳麗洳是出納,並非會計,所以吳麗洳證詞真意為何,不應該影響判決結果,但台北地院卻將此作為無罪判決的理由,也失之主觀。

【2007/08/31 聯合報】

2007.08.30
特別費案 檢方:法院判決多處引據失當違法令 
中央社

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台北方法院十四日判決馬英九無罪。台北地檢署昨天下午向法院檢送上訴理由書。理由書指出法院引用宋代「公使錢」、立法院審查報告、監察院糾正案等處,引據失當、明顯違背法令,檢方並認為合議庭製作兩份判決書的作法,有意規避對特別費性質比較。

上訴理由書指出,法院在判決書中提出特別費制度即宋朝的「公使錢」,是首長的特別津貼,卻未查究「公使錢」到底等同現制公務人員俸給法的主管加給、專業加給,還是首長特別費,論據欠缺考據基礎;北檢認為「公使錢」充其量僅為歷史,法院以古代歷史論述今日的特別費,且權責機關未提過兩者有關係,法院顯然引據失當。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明文規定,「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其判決為當然違背法令」。北檢認為地院判決書引用宋代「公使錢」認定特別費為實質補貼,並作為判決馬英九無罪的證據之一,卻沒有在調查證據程序中提出,這種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理由書表示,判決書引用立法院預算委員會1951年十二月八日的審查報告,推演出特別費「授權首長全權自由使用」、「非實際上支出為必要」等結論,忽略報告中強調特別費須「實際支用,檢據報銷,不得作私人餽贈予個人津貼支用」用途,顯然判決理由與所引證據矛盾,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四款規定。

檢方認為,判決書認定特別費是「首長個人因執行公務....,避免其私人所得墊付之費用」、「負面排除做為私人餽贈與個人津貼」,卻認定特別費是「授權首長全權自由使用」、「非實際上支出為必要」的實質補貼,前後論理矛盾,同樣違背法令。

另外,判決書引用監察院五十六年度正字第一號糾正案,認定特別費為實質補貼。但檢方認為,糾正案清楚揭示特別費的動支範圍需與公務絕對有關的事項,地院原判決引據失當,採證顯有違誤。

檢方指出,判決書中對於特別費需檢附發票核銷部分,認為必須有「真實之公務支出」,對檢具領據列報部分,卻認為「非實際上支出為必要」。同一預算科目的款項做不同的處理,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也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規定。

2007.08.30
特別費案 檢方:法院判決多處引據失當違法令 

檢方另外認為,法院對同一案號起訴、同一案號受理且同時宣判的案件,竟將馬英九與余文分為兩份判決書製作,似有意規避對特別費性質的比較及理由說明的嫌疑。

特別費案 檢方:應勘驗馬英九全部錄影錄音

中央社

台北市長馬英九 特別費案,台北方法院十四日判決馬英九無罪,台北 地檢署昨天下午向法院檢送上訴理由書。對於判決書指 檢方筆錄曲解馬英九偵查中的供述,上訴理由書指出, 「法院採證違背法令,應勘驗馬英九偵訊過程全部錄音 帶及錄影帶,以明事實」。

檢方表示,被告馬英九在去年十一月十四日第一次 應訊時,主觀上明確知道市長特別費中半數須以領據領 取的新台幣十七萬元特別費,須全數用於公用或公益的 用途上,所謂公用就是指招待、餽贈、犒賞等,筆錄與 馬英九供詞並無不合,也無曲解之處。

檢方認為,法官對馬英九對特別費主觀認知的筆錄 置之不理,而判決書中提到檢方「已有自行擅自詮釋被 告供述而曲解之嫌」用語,疑似踰越法官自由判斷證據 證明力的職權行使範圍,採證顯有疏誤,適用證據法則 有未洽之處,這部分應勘驗馬英九偵訊過程全部錄音帶 及錄影帶,以明事實。

另外,檢察官在審理時提出多項馬英九接受台北市 議員質詢、媒體訪問的相關證據,法院在判決書中認為 馬英九受質詢、採訪時「認知已經有重新組合思考,亦 已經非當初被告領取特別費半數之意」。檢方認為這是 法院為馬英九開脫之詞。

檢方說,以人類趨吉避凶的本性,被告不可能在案 發後「重新組合思考」,反而公開發表不利自己的陳述 ;如果真是如此,難道馬英九在案發後的陳述都是「重 新組合思考」?如果這樣,馬英九的陳述,法院應該全 部不得採用?法院這種說法甚為荒謬,違反論理法則與 證據法則。

中國時報 2007.08.31  
馬特別費案 檢提十九理由上訴
陳志賢/台北報導

    馬英九台北市長特別費案,台北地檢署完成對馬英九、余文兩名被告的卅八頁上訴理由書,並在昨天檢送台北地院,轉呈台灣高等法院上訴。

    檢方針對馬英九無罪理由,就列舉出十九點上訴理由。檢方認定,馬英九明知特別費屬於公款,卻未依規定支出,已構成公務背信罪,係連續犯,依法應加重其刑。

    至於引發各界爭議的證人吳麗洳筆錄「斷章取義」,而無證據能力問題,檢方認為,吳麗洳的職務是出納,並非會計,其證詞與待證事實並無關連性,因此吳女的證詞真意為何,根本不影響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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