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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費】(影音)謝欣霓抓鬼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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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特別費案起訴後,TVBS 新聞念真情專訪立委謝欣霓。


馬英九特別費案 8月宣判

台北地院上午再度開庭審理馬英九特別費案,並傳喚馬英九3位前後任機要秘書作證。馬英九強調,法院在了解整個領據核銷特別費的流程後,就會知道他絕對沒有詐領的意圖,特別費案進入實質審理後,合議庭採密集審理,下周將繼續傳喚雙方聲請的證人作證,全案預計本月底就可辯論終結,8月宣判。

承審馬英九首長特別費案的審判長蔡守訓,上午傳喚馬英九擔任市長期間的3位機要秘書方惠中、孫麗珠和孫振妮作證,合議庭採隔離訊問方式開庭,馬的機要秘書大都證稱,只是幫馬英九入帳到薪資帳戶,並不知道錢的來源及用途,強調一切都是依照前市長辦公市主任廖鋰的指示辦理。

【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新聞局長謝志偉暗指國民黨總統參選人馬英九,在美國唸書時為「職業學生」,馬英九工作室發言人羅智強上午代表馬英九,前往台北地檢署按鈴控告謝志偉誹謗。羅智強表示,馬英九的清廉經得起考驗,無論民進黨如何抹黑,都不會受到動搖,未來對民進黨的栽贓抹黑,馬英九將「來一個,告一個;來兩個,告一雙」。

羅智強指出,民進黨執政7年多,拿得到所有情治資料,如果馬英九是職業學生,在留學時負責「監督海外學生」,請民進黨把證據拿出來。

【記者林修全/台北報導】

新聞局長謝志偉昨晚有關國民黨總統參選人馬英九是否為職業學生的談話,引發馬英九方面不滿,今天提出誹謗告訴,謝志偉上午表示,提告是馬英九的權益,但馬英九當年在美國幫國民黨編波士頓通訊,這和國內情治單位的黑名單有何關係?馬英九身為政治人物,有必要澄清。

問馬特別費 檢很無厘頭

馬英九特別費案昨天開庭,檢察官質疑馬小九(馬英九認養的流浪狗)的檢疫費是由特別費支出;馬英九反駁說,審計單位認為政府機關主辦認養流浪狗,用公款支付檢疫費是合法的,而且他當時是以為妻子付了這筆錢,後來也堅持自己支付。

台北地院昨天傳訊馬英九擔任台北市長時的辦公室前後任秘書方惠中、孫麗珠、孫振妮,三人都證稱每個月在出納人員提供的領據上蓋章申領及核銷特別費,馬英九未經手,也不過問,倒是常指示從他私人帳戶捐款給貧童及社福團體。

由於三人的證詞對馬英九有利,公訴檢察官問到最後,問孫振妮「生日禮券是生日才請領嗎?」甚至還問「馬英九有沒有告妳偽造文書?」孫振妮當庭愣住,回答「當然沒有」,引來旁聽席哄堂大笑。

審判長要求檢察官不要問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公訴檢察官又問「馬小九的檢疫費單據是特別費支出的?」審判長再度制止,律師團也指出本案起訴事實是以「領據」核銷特別費,馬小九的檢疫費是以「檢據」核銷,且不在起訴範圍。

孫振妮證稱,馬英九當時不知道秘書室以單據核銷馬小九檢疫費九千九百元,直到去年外界質疑,馬英九才知道,於是要求秘書要用他私人的錢繳掉馬小九的檢疫費用。

【2007/07/04 聯合報】

特別費案》馬英九稱馬小九費用核銷合法

台北地院今天審理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經公訴檢察官訊問證人有關流浪犬「馬小九」費用收回繳庫問題,馬英九庭訊中指出,起初不知「馬小九」費用是以特別費核銷,雖「馬小九」費用核銷過程合法,他和妻子仍堅持應自行支付這筆款項,因此,才利用支出收回制度,將費用繳回。

馬英九特別費案,合議庭傳喚辯方提出三位證人,即馬英九擔任市長期間的三位市長室機要秘書。其中因孫振妮曾承辦馬英九認養流浪犬「馬小九」費用收回繳庫事宜,公訴檢察官訊問孫振妮,馬小九的費用事實上已無墊付必要,2001年繳回市庫,是受何人指示費用改由馬英九自行負擔,並辦理收回繳庫?

孫振妮庭訊中表示,是市長室辦公室主任廖鯉告訴她,廖鯉也曾與馬英九討論過。馬英九不知道「馬小九」的費用是如何核銷,直到遭檢舉是以特別費核銷時,馬英九才知道事情過程,因「馬小九」像家人,馬英九希望用私款繳納費用。

對孫振妮證詞,馬英九指出,他在1999農委會與市府合辦的活動中認養「馬小九」,當時因仍需檢疫並未立即帶回家,後來妻子到動物檢疫所接「馬小九」,想付相關費用時,所方表示已向市長室請領。因此,事經七年,他與妻子都誤以為對方已付費用,後因特別費事件調查後才得知「馬小九」費用是以特別費核銷。

他指出,雖「馬小九」費用核銷過程合法,他和妻子仍堅持應自行支付這筆款項,才利用支出收回制度,將費用繳回。

另外,孫振妮證稱保管兩枚馬英九的私章,在事務科、出納人員及辦公室工友送來的領據上為馬英九蓋章,章雖是她蓋的,但不是馬英九的代理人。檢方則認為,孫振妮幫馬英九蓋章就是代理人,訊問馬英九是否曾對她提出偽造文書告訴,孫振妮表示,沒有。她是本於職權而作。

孫振妮證稱在特別費案發生前,並不知道特別費如何核發及使用方式,接任秘書後是循前例處理相關事宜。當被訊問馬英九是否曾指示特別費申領相關事宜,她表示,沒有,「市長不管這事情」。

【2007/07/03 中央社】

【2007/07/03 聯合晚報】

特別費案》馬英九稱馬小九費用核銷合法

台北地院今天審理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經公訴檢察官訊問證人有關流浪犬「馬小九」費用收回繳庫問題,馬英九庭訊中指出,起初不知「馬小九」費用是以特別費核銷,雖「馬小九」費用核銷過程合法,他和妻子仍堅持應自行支付這筆款項,因此,才利用支出收回制度,將費用繳回。

馬英九特別費案,合議庭傳喚辯方提出三位證人,即馬英九擔任市長期間的三位市長室機要秘書。其中因孫振妮曾承辦馬英九認養流浪犬「馬小九」費用收回繳庫事宜,公訴檢察官訊問孫振妮,馬小九的費用事實上已無墊付必要,2001年繳回市庫,是受何人指示費用改由馬英九自行負擔,並辦理收回繳庫?

孫振妮庭訊中表示,是市長室辦公室主任廖鯉告訴她,廖鯉也曾與馬英九討論過。馬英九不知道「馬小九」的費用是如何核銷,直到遭檢舉是以特別費核銷時,馬英九才知道事情過程,因「馬小九」像家人,馬英九希望用私款繳納費用。

對孫振妮證詞,馬英九指出,他在1999農委會與市府合辦的活動中認養「馬小九」,當時因仍需檢疫並未立即帶回家,後來妻子到動物檢疫所接「馬小九」,想付相關費用時,所方表示已向市長室請領。因此,事經七年,他與妻子都誤以為對方已付費用,後因特別費事件調查後才得知「馬小九」費用是以特別費核銷。

他指出,雖「馬小九」費用核銷過程合法,他和妻子仍堅持應自行支付這筆款項,才利用支出收回制度,將費用繳回。

另外,孫振妮證稱保管兩枚馬英九的私章,在事務科、出納人員及辦公室工友送來的領據上為馬英九蓋章,章雖是她蓋的,但不是馬英九的代理人。檢方則認為,孫振妮幫馬英九蓋章就是代理人,訊問馬英九是否曾對她提出偽造文書告訴,孫振妮表示,沒有。她是本於職權而作。

孫振妮證稱在特別費案發生前,並不知道特別費如何核發及使用方式,接任秘書後是循前例處理相關事宜。當被訊問馬英九是否曾指示特別費申領相關事宜,她表示,沒有,「市長不管這事情」。

【2007/07/03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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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的特別費


 


馬英九特別費與謝長廷高捷公辦六標是本周最受矚目的兩大案,中間還夾雜著陳水扁向前東德總理告狀,要幹掉一半以上法官、檢察官。 

 

檢察一體置馬於死地 
馬英九案凸顯了「檢察一體」,公訴檢察官似乎敵愾同讎把馬當成公敵,非要置他於死地不可,不但採突襲戰術,更在最後一刻對馬追加了公務背信罪,「無魚蝦也好」,辦不了你「貪污詐財」,辦你一個「背信」也好,辦不辦得成馬英九,好像變成了檢察官面子問題,還威脅法官,如果在言詞辯論前,拒絕任何一份使被告有罪或無罪的證據,都算違背《刑事訴訟法》,這番話雖使審判長蔡守訓眉頭皺了起來,但也不得不採納做為證據,問題是檢察官提出的都是使馬英九有罪的資料,有提出什麼使馬英九無罪的證據嗎?
檢察官追加了背信罪也很新鮮,「背信罪」近來有被濫用的情況,動不動就可以入人於罪的法律,都是有問題的法律,立法院應把「背信罪」修正得更為嚴謹,且應為告訴乃論非公訴罪,還有《刑事訴訟法》也該修,為什麼檢察官的偵查筆錄一定可為證據?應改為不必非為證據不可,必須由法官裁定才可,以縮小檢辯間的不公平。
檢察官說:「以前、現在、未來是否有很多人因特別費犯罪,不是本案應考量,本案被告是馬英九,是否很多人同樣因特別費犯罪,不是檢察官起訴與否或是法官判罪與否應思考的問題」,這話不能說全無道理,但卻犯了「見樹不見林」及「本位主義」的毛病。
法理不外人情,如果一個制度,造成幾千個政務官不自覺的「犯罪」而不自知,又怎會只是馬英九一個人的問題?如果一個制度,讓幾千個政務官疲於奔命跑法院,浪費國家與社會資源,檢察官又豈能置之不顧?檢察官、法官不是抱怨人民愛濫訟、案子壓得喘不過氣嗎?又為什麼要刻意去辦這種幾千個政務官幾十年來都陷入的案子呢?為何不經由法務部、行政院建議修法使政務官有所依循呢?
記得我當台北市議員時,曾聽過議長張建邦說過,他當淡江校長,如果有一個學生作弊,抓到一定處罰,但如果一班都作弊,就要檢討是哪裡出了問題,張議長的觀點不知能否給檢察官、法官做為參考? 

 

為何不追高捷案賄款 
就像台灣如果有一千萬戶違建,你當然可卯足了勁去抓一戶,然後很神勇地伸張公權力整死他,但做為一個官員,你真的都不必去想想為什麼會有一千萬戶違建,是不是哪裡出了問題?至於高捷公辦六標一案,我不解的是,謝長廷在判決後立刻發表「歷經淬鍊,清清白白」的聲明,但被判有罪的吳孟德、鍾善藤與謝長廷無關嗎?張志榮與謝長廷無關嗎?張志榮向廠商索賄4200萬,除了給吳孟德200萬、鍾善藤300萬外,剩下的3700萬去哪裡了?為什麼不追呢? 

 

趙少康

馬案不通盤考量 浪費資源

昨天報載,馬英九特別費案的公訴檢察官表示,是否很多人同樣因特別費犯罪,不是檢察官起訴與否或是法官判決有罪與否應思考的問題。這樣的觀點筆者深感不以為然,因為這完全違反了法律經濟學的理論。

法經濟學認為所有法律相關的活動包含立法、司法等,都在分配著極稀少的資源,因此必須有效配置和合理運用。

在電影「天羅地網」中,警探在得知破不了案時,他坦然的說:「對他來說,在外邊殺人放火的罪犯,要比這貴重的藝術品失竊重要的多。」我們姑且不談論他的價值判斷問題,但是所有的法律資源是有限的,並且是會相互排擠的。花在偵辦六千五百位行政首長特別費的法律資源,必定會排擠關於殺人、放火、強姦等案件可投入的司法資源,這樣的結果難道不嚴重嗎?

其實檢察官的這個心態,也就是為何對這個案件南北檢調機關不同調的原因。既不考慮其他類似案件的處理方式,又不說明處理不同的原因為何,法務部居然也不協調統一見解。這不是在浪費我們的法律資源嗎?不要忘記,這些資源可是全體國民繳交的「稅」在支撐。這樣的司法,連我這個法律人都覺得失望,又怎樣期待一般民眾給予尊重。

【2007/08/02 聯合報】

特別費案/綠委再爆料:馬小九領養人是周美青
民進黨立委爆料,周美青養馬小九用特別費核銷。

2007/07/31 15:45
記者馬瑋國、陳志文/台北報導 

馬英九特別費案31日辯論終結,但綠營立委爆料力道卻沒有減弱。今天他們再爆馬小九的領養人不是馬英九,而是馬英九的太太周美青。他們質疑,周美青不是市長或市府官員,那馬小九的支出怎麼可以用特別費核銷。 

馬英九特別費案辯論終結,綠營立委打馬也沒閒著,爆料馬小九的領養人不是馬英九而是周美青,既然不是市長親自領養,那首長特別費怎麼可以讓馬小九核銷。立委謝欣霓說:「領養人是周美青,周美青不是市府官員也不是市長,她哪有資格由市政府工務費用,讓她隻出馬小九的費用,一塊錢都不行。」 

立委徐國勇表示:「當然有侵占詐欺之嫌,這部分馬英九的團隊,不能再說人家愛講就讓他講,這不是編故事,資料都在這。」 

綠營立委抓住證據緊咬不放,無辜的馬小九會不會反而成為馬英九的痛腳。馬英九辦公室發言人羅智強說:「因為他們最近成立接馬弊中心,聽說每日都要一弊,未來8個月算起來,恐怕有兩百多個弊案要爆,滿辛苦的,編故事需要很大的素材,我這邊要說辛苦他們了,請他們繼續編故事。」 

馬陣營強調掛誰的名字都一樣,因為公益用途市府本來就會補助,況且馬小九的支出,馬英九全部都自己負擔,看來就算特別費案辯論終結,政治口水恐怕還是很難平息。

特別費案辯論終結 馬:遭起訴 痛心疾首


馬英九特別費案31日結辯,檢提新事證。

2007/08/01 01:58
本報訊 

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31日晚辯論終結,且訂8月14日宣判。馬英九庭訊後接受訪問時表示,強調他根本沒有犯罪,因為既沒有犯意也沒有犯行,檢方至今所提證據都不足構成他犯罪,對遭起訴只能用痛心疾首四個字來形容。 

公訴檢察官晚間論告時,強調馬英九主觀上瞭解特別費是公款性質 
,但自始至終沒有將特別費因公支用的意思,希望合議庭以公共的角度審理此案。 

台北地方法院上午9時30分審理馬英九特別費案,直到晚間11時庭訊結束,審判長諭令將於8月14日上午10時宣判。馬英九並發表一份辯論聲明強調沒有犯罪意圖,也沒有犯罪行為。 

根據中央社報導,馬英九受訪表示,檢方晚間以128分鐘論告,其中只有10幾分鐘在談他的主觀犯意。自今年2月13日遭起訴,他坐在法庭裡經歷人生非常不同的階段,等待法官對他的清白作出一個審判,最後感謝庭上細心審理,仍要強調他根本沒有犯罪,因為既沒有犯意也沒有犯行,至今檢方提出的證據都不足以構成他犯罪。 

他指出,奮鬥不只是為個人的清白,而是為了高達數萬個已領用特別費的首長,不希望在這制度不是很健全的特別費議題上,不要讓這些首長來承擔制度缺陷的風險。31日在法庭內已將這些問題說得很清楚,靜待8月14日的宣判,對自己的清白有信心,對法庭的公正有期待。 

至於公訴檢察官增列論罪法條,將公務背信罪納入,馬英九表示,對這案件不會影響。他從事公務可說是清廉自持、奉公守法,卻被以涉嫌貪污起訴,對他來說比失去生命還痛苦,對這樣的起訴是完全無法接受,只能用痛心疾首四個字來形容,過去4個多月非常積極冷靜準備訴訟,為清白作最大奮鬥。 

馬英九指出,檢方指稱他已坦承特別費是公款,這完全不符合事實,因為他在偵訊筆錄裡曾說假如特別費是公款,要改變制度才行,這表示他認定並非是公款,他沒有翻供。 

對其他遭告發的首長特別費案偵辦情形,馬英九說,「我的案子都要宣判了,其他的人呢?」,「連傳訊都沒有,我的內心能夠不感慨嗎?」,媒體詢問他認為是何原因未偵辦,馬英九說,「他們說是人力不足,大家一起來思考是什麼原因吧」。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馬英九特別費案,31晚間進行言詞辯論。馬英九委任律師宋耀明表示,公訴檢察官用149分鐘論告,但有128分鐘是解說特別費的歷史沿革及性質等。對馬英九的主觀犯意只花12分鐘說明,公訴人對特別費歷史沿革所整理的資料可寫博士論文,「前所未聞」。 

馬英九委任律師陳明說,不管合議庭政治立場為何,沒有人會相信馬英九會貪污,「愛惜羽毛的人會貪污嗎?」,「真的相信我們的當事人會貪污嗎?」,但面對陳明的詢問,三位公訴檢察官卻頻頻點頭。陳明並呼籲合議庭未來退休後,面對孫兒詢問馬英九案判得對不對,希望到時可回答是憑著良心、法律判斷。 

公訴檢察官侯少卿則表示,馬英九案發後已捐贈1160萬元,根據起訴書,已無犯罪所得,請合議庭審酌馬英九犯後態度及犯罪所得,依法適行裁判。

特別費案辯結 馬:清白受質疑 比失去生命痛苦
特別費案辯論終結,國民黨總統參選人馬英九表示若貪污起訴,比失去生命痛苦。

2007/08/01 21:57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經過4個多月的審理,馬英九特別費案辯論終結,檢方認為馬英九犯行同時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中,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以及刑法的公務背信罪,當庭追加要加重處罰,但馬英九認為檢察官扭曲事實,強調對他來說清白受到質疑比失去生命還要痛苦,而全案也將在8月14日做出一審宣判。 

馬英九表示,「我從事公務,可以說是以清廉自持,奉公守法,卻被以涉嫌貪污起訴,對我來講可以說是比失去生命還要痛苦。」 

一句清白受到質疑,比失去生命還要痛苦,馬英九強調他絕對沒有犯罪。不過檢方認為,馬英九犯行可不只一樣,所以在辯論終結前,突然追加起訴,背信罪和公務背信罪兩項罪名。 

對於檢方的動作,馬英九並不在乎,因為他真正在意的,是檢方起訴時,就已經把他的說法斷章取義。馬英九把特別費始終定義在私款,檢方起訴卻把他的認定改為公款,難怪在法庭上馬英九大喊不公平,次數超過10次,而且內心中還惦記著這件事。 

馬英九的話語中滿是感慨,而且他還強調台北市長任內,公益捐款高達6800多萬比領取的特別費高出四倍之多,若要貪污又何必捐款,但這樣的說法能不能說服法官,8月14日上午10點答案就會揭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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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背騸馬 死期將屆(轉貼)特別費案下周二辯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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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7.07.25 
馬特別費案 最快814宣判
王己由/台北報導

馬英九市長特別費案,同案被起訴的前台北市長辦公室秘書余文,台北地方法院廿四日晚間辯論終結,訂八月十四日下午四時宣判。馬英九所涉案情部分,廿四日開庭後,訂本月卅一日進行最後言詞辯論。

馬英九本月卅一日辯論終結後,是否會和余文同日宣判?合議庭表示,須待當日辯結後再宣布。惟就訴訟實務來說,同一案起訴被告,即便分開辯論,但最終宣判日期都會訂在同一天,換句話說,馬英九特別費案最快會在八月十四日宣判,至遲也不會超過八月底。

馬英九在上午的庭訊中,針對審判長逐一提示的廿九位證人供述證據,以及卅六項非供述證據,逐一表示意見。他強調,檢察官這些列在起訴書中的證據,都無法證明他犯罪,對自己所涉的官司,有充分信心。

有關人證部分,馬英九表示,證人吳麗洳偵查期間的證述,檢辯廿三日晚間,當庭在審判長監督下勘驗錄音帶後,可知筆錄確和原訊問錄音有相當大的出入,「可知吳麗洳的證述有利於我,偵查筆錄並不正確,應以合議庭法庭勘驗筆錄為主。」

馬英九還說,有關莊美珍、趙小菁、林德銓、吳定國、孫蜀、沈榮泉、沈勵強、謝鎙環、黃世興、劉靜蓉等承辦領據核銷特別費業務相關出納、會計人員,偵查中特別費須因公使用、賸餘繳回等陳述,是他們並不了解「我是否知道特別費用途意見,相關陳述屬個人意見」。

非供述證據,檢方總共列舉五十二項,迄昨日下午一時卅分結束庭訊,只提示了卅六項。庭訊中,公訴檢察官延續前一日勘驗筆錄的火氣,數度和馬英九律師團對摃,雙方你來我往,針鋒相對,審判長基於尊重檢辯的職權,只好無奈地說「這樣是浪費時間」。

律師團強調,本案關鍵,應該是在於特別費支出的用途,而非來源,特別費撥款進入帳戶,也是依據法令規定,並非依馬英九個人要求,款項進入帳戶成為收入後再支出,也成為可以運用的費用。

律師團還說,馬英九的帳戶款項支出,未查清用途,可以視為特別費支出;為什麼公益捐款卻不能?為什麼還有郵局帳戶款項的公益捐款,也可以視為特別費支出,其他帳戶捐款就不能,實在無法理解檢察官的邏輯。

馬英九也強調,他不清楚特別費須限於因公招待饋贈用途,也不知道相關公函,包括其妻子周美青等帳戶支出的公益捐款,不是只看來源,也是要看用途,檢察官把多筆款項只看成是不是特別費支出,並不適當,重點應該是放在後來的運用方向。

公訴檢察官則反擊,認為馬英九不能對同一款項的特別費,主張兩種用途,且依馬英九去年接受媒體的專訪,顯然他知道行政院、審計部有關特別費如何使用的公函內容。
特別費案》質疑改筆錄 蔡啟芳告馬滅證罪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蔡啟芳今天到台北地檢署,按鈴告發前台北市長馬英九及馬英九特別費案委任律師宋耀明涉嫌刑法湮滅刑事證據罪。蔡啟芳表示,馬英九和宋耀明隱匿檢察官筆錄的重點,呈現給媒體不一樣的筆錄,誤導社會大眾,影響司法官的判斷,知法玩法,因此提出告發。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馬英九特別費案,北市府秘書處出納吳麗洳七月十日出庭作證時,提及「檢方筆錄未能將她的陳述做完整記載」。律師十九日聲請勘驗吳麗洳偵訊筆錄及錄音帶,查明筆錄記載是否有誤。

而十九日當天媒體披露部分筆錄訊問內容,引發外界「檢方證人筆錄製作不實」質疑。檢方則回擊「媒體刊載的譯文,部分關鍵文字遭到刪除,與事實不符」,經台北地方法院二十三日勘驗,合議庭裁示吳麗洳證述筆錄是否有證據能力、證明力,會在判決書交代。

蔡啟芳表示,很明顯地,針對馬英九的貪污案筆錄,馬英九與律師一直將檢察官製作的筆錄重點隱匿,呈現給媒體不一樣的筆錄,誤導社會大眾,影響司法官的判斷。根據刑法第一六五條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他指出,馬英九和宋耀明很明顯已涉嫌刑法湮滅刑事證據罪,兩人知法玩法,誤導社會大眾,散布媒體,想藉此為「歪哥」的馬英九脫罪,台灣人應該沒那麼愚笨,法官自己心裡有數。有沒有掩護,證據會說話。

【2007/07/26 中央社】

特別費案下周二辯結

馬英九特別費案歷經昨天下午到晚間馬拉松式勘驗出納吳麗洳光碟,今早繼續開庭審理。庭訊提示公訴證據包括馬英九的太太周美青等27名證人偵訊證詞,逐一詢問被告馬英九及由檢辯雙方攻防,全案預計下周二(31日)辯論終結。

非公訴證據部分,至中午12時30分法庭提示包括行政院、審計部和台北市政府主計處等解釋特別費的有關函、簽,逐一由馬英九檢視,檢辯雙方不如勘驗吳麗洳錄音光碟前激烈攻防,馬英九也出現不少「沒看過、如前述」等制式性答覆。

比較特別的,是前台北市文化局長龍應台應邀就任前,曾在凱悅飯店住過兩天、以及她要求每年往返歐洲探看兒子的機票,都由台北市政府(馬英九特別費)支付。馬英九律師宋耀明表示,這筆花費足證馬英九的特別費是因公用於饋贈、招待之用,顯見並未納入私囊。

今早法庭提示的公訴證據中,如北市府主計處科長周秀霞、出納吳麗洳等人的證詞,對於特別費的認知大同小異,不過,馬英九對不利於他的部分,都以「這是他們的看法,他們個人的意見」等替自己答辯。

公訴證據中,北市府主計處科長周秀霞上次請假未到庭,預計31日辯結前會先傳她作證。

【2007/07/24 聯合晚報】

勘驗譯文 法庭版近似律師版
台北地院勘驗證人吳麗洳接受偵訊時的錄音帶,國民黨總統參選人馬英九在黨籍立委的簇擁下步入法院。
記者黃義書/攝影

馬英九特別費案的證人筆錄風波,台北地方法院昨天當庭勘驗偵訊錄音帶,檢辯各自解讀。對於侯寬仁所作的筆錄是否具有證據力及證明力,合議庭表示將於判決書內交代結果。

合議庭先自行聽過錄音帶做出吳麗洳的錄音譯文,交由檢辯雙方做為勘驗時的基礎,並要求檢辯在核對勘驗後將譯文回收。整個合議庭譯文,較符合律師版。

公訴檢察官一開始就要求錄音譯文上,須穿梭記載吳麗洳說過的「嗯」、「對」。這個要求,讓勘驗過程費時耗力,吳麗洳幾乎在侯寬仁所問的問題上,動輒就說「嗯」、「對」,但並不影響其答案。

律師團不滿檢方要求,也要求比照檢方,對吳麗洳所有的「嗯」、「對」都要寫入譯文。審判長蔡守訓不耐檢辯爭執,開玩笑說:「說實在,吳麗洳所說的嗯、對,有什麼意義?還好這邊沒有小孩子。」

根據筆錄記載,侯寬仁問吳麗洳如果市長特別費具領後,還是要用在「因公使用」的用途?吳麗洳回答「是的」。但偵訊錄音顯示,吳回答:「這我不清楚。」侯寬仁說:「我是說理論上啦。」吳還是回答:「理論上,我們就是因為不知道,市長他應該也不知道有這樣的規定。」

筆錄記載,侯寬仁問吳麗洳「你們相信市長具領後,會做因公用支用,才會核章?」吳麗洳回答「是的」。但錄音顯示,吳麗洳是回答:「我從未想過這樣的問題,可以這樣說嘛。」侯寬仁回稱:「好,我假設,這是假如。」吳麗洳再回答:「其實特別費也沒有講的很明確。」

筆錄記載,侯寬仁問吳「你們會計出納人員會在黏貼憑證上蓋章,表示相信市長已經支用?」吳回答「是的」。但錄音顯示,侯寬仁補問了一句:「假設推論下來?」吳麗洳就說:「因為他已經寫領據了。」並沒有講「是的」。

侯寬仁對前述這個問題,在他自己提供的錄音譯文裡,加註了一句吳說「對,對」,但法庭錄音卻沒有聽到。

律師團認為法庭勘驗結果,已經還原事實真相,聲請以法庭勘驗所作筆錄,取代侯寬仁原來所作的筆錄;但公訴檢察官反對。主任檢察官黃惠敏說,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筆錄必須要有暴力、脅迫等外在不可抗拒的因素存在,才會被判定喪失證據能力。

侯寬仁則表示,尊重將來法官裁定。

【2007/07/24 聯合報】

冷眼集》斷章取義 豈能輕輕放下

檢察官侯寬仁偵訊證人吳麗洳的筆錄風波,雖然合議庭並未透露勘驗結果的心證,但當庭播放的偵訊錄音帶卻顯示,律師指控侯寬仁製作的筆錄斷章取義、扭曲證人真意,有幾分道理。

對於侯寬仁製作的筆錄,在法院未勘驗前,北檢一再表明侯寬仁所作的筆錄無誤,但合議庭為求庭訊順利而事先製作的一份譯文,已與律師所提的譯文大致相近。也就是說,由客觀的第三者來聽偵訊過程所呈現的證人之證言,應該和律師所提的吳麗洳真意相近。

勘驗前,侯寬仁為自證沒有在筆錄上搞鬼,曾提出一分自作的偵訊譯文整理,他指責律師團的譯文漏掉吳麗洳所說的「對,對」,還在幾個關鍵問題上加記吳麗洳說「對,對」,但對照實際錄音,甚至還有移花接木的做法。因為吳麗洳的「對,對」應該只是口頭禪,並非肯定之言。

舉例來說,法庭上播放錄音顯示,侯寬仁原本問吳麗洳,台北市政府九十二年發公函要「注意有無月初尚未發生即先支付情事」,是否表示市長有因公支出的事情發生,才來申領特別費?

吳麗洳一再答稱「我都完全忘記了」,但侯寬仁未能將這個回答載明在筆錄中,反而自問自答說「因為那時候已經不是你做的」,甚至在他自己後來提出的譯文加記,吳麗洳說「對,對」。但事實上吳麗洳根本沒有這麼說,倒是侯寬仁轉對書記官說「是的,他(馬英九)應該是這樣」。

還有,吳麗洳明明是回答「理論上,市長室的人如果有蓋出來,我們就蓋嘛」,但侯寬仁卻轉向對書記官說「如果市長蓋了領據,我們當然就相信市長」;證人說「市長室」,侯卻記為「市長」。

撇開侯寬仁辦案是否有特殊的政治動機,侯面對如此案件,卻從錄音中看出他用力之深,訊問證人時甚至有扭曲證言之嫌,未來如果法院認定吳麗洳的筆錄有誤,侯寬仁的責任應該不只是「尊重司法的裁定」就可以輕輕放下。

【2007/07/24 聯合報】

領據核銷 馬檢看法不同

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審理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進行辯論庭前的卷證提示。對特別費「領據」核銷部分,馬英九與公訴檢察官見解完全不同,馬英九認為領據核銷後已非公款,沒有繳回問題;檢方則認為,無論單據或領據,在預算科目上都是同一筆預算,不應做差別待遇。

合議庭今天提示市府出納、會計人員在檢方作證時的部份供述,指「特別費是屬於業務性質,應用於公務,沒用完得繳回」。馬英九說「證人並不瞭解我個人對於特別費的有關認知,證人所陳述的純屬個人意見」。

至於特別費「領據」核銷部分,馬英九表示,特別費以領據核銷後已非公款,沒有繳回的問題;所謂繳回,是指「單據」部分,也就是機關預算年度結報,未用完部分應繳回公庫。另外辯護律師宋耀明認為,會計人員領據核銷僅做形式審核,而非實質審核,「否則豈非市長每筆用錢都得先詢問會計人員」。因此他認為,檢方所提證據能力「與待證事實無關」、或「不具證明力」。

對證人證述,公訴檢察官侯少卿說,「證人基於專業所為證述,符合法律規定,可佐證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另外,她說,特別費是特別費,薪水是薪水,無論單據或領據核銷,既在預算科目上都是同一筆,核銷上不應有差別待遇。

合議庭今天提示證人接受檢方作證的證述,包括曾在法庭作證的孫振妮、方惠中、廖鯉、康炳政、吳麗洳、石素梅、林秀風、謝鎙環、趙小菁等市府基層公務人員的證詞。

另外,檢方的證述還包括,曾經手特別費的台北市府秘書處、主計處,市長室等公務人員,李克齊、孫蜀、林德銓、吳定國、鄭瑞成、沈勵強、徐玉美、陳昭華、黃世興。審計部台北市審計處官員沈榮泉、王麗珍,經手馬英九匯款的中央信託局人員劉惠君、會計師周至成,馬英九的妻子周美青、前北市文化局長龍應台,曾向周美青借貸的何潔敏等人證詞。

【2007/07/24 中央社】

主計處長:未告知馬特別費用途

台北市政府主計處長石素梅及會計主任謝鎙環昨天在法庭上證稱,從未告知馬英九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用途為何,也從未要求他沒使用完的特別費需要繳回。

由於檢察官數度對收養流浪狗馬小九的支出憑證提出詰問,馬英九強調,馬小九在除蟲、檢疫的九千九百元核銷程序完全合法,因為是在公益活動中支出;後來支出收回的原因,是因他和太太收養馬小九的本意,就是要自行支付費用,並不是在法律上,有辦理支出收回的義務。

證人石素梅表示,台北市政府總預算核編過程中,各機關簽報給市長核定的預算額度中,不會提及市長特別費的額度及用途,馬英九任市長期間,她並未告知過馬英九有關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用途。

對於當初檢方起訴引述的台北市政府回應議員李新的新聞稿,指稱特別費應從首長收入中扣除等問題,石素梅表示是由她核判,並未跟馬英九討論過,新聞稿發布後也不曾跟馬英九報告。

石素梅指出,行政院主計處去年十一月廿九日在行政院會上,就強調特別費半數以領據動用的部分,並未要求首長列出使用情形,而且五十餘年來,首長特別費均由首長統籌運用,已形成慣例。

【2007/07/24 聯合報】

地院提示相關證卷 月底辯論終結

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件,台北地院今天再度開庭審理,並進行提示相關證卷,預計在下週二傳喚先前請假的證人周秀霞後將進行言詞辯論。馬英九在進入法庭前仍表示,證人的證詞,應該以錄音帶的內容為主。

台北地方法院今天繼續審理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件,合議庭提示證人的證述,包括他的妻子周美菁、前台北市文化局長龍應台,北市官員廖鯉、石素梅、康炳政,以及審計部、主計處官員等一共二十多人在接受檢方偵訊時的證詞。

「非供述」證卷部分,包括行政院、財政部、審計部歷年來對首長特別費的函示,以及台北市議員顏聖冠去年九月十八日議會質詢資料、馬英九去年九月七日接受中天電視台專訪譯文,以及馬英九透過中央信託局捐款給「敦安」、「新台灣人」、「指南法學」等幾個基金會的相關捐款資料。

合議庭在今天提示相關證卷後,預計在下週二(三十一日)傳喚先前請假未到的證人周秀霞後,將進行言詞辯論,亦即未來公訴檢察官將不得在法庭再提出聲請補充證據、或請求傳喚證人。

對於重要證人吳麗洳的偵查筆錄,馬英九抵達法院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經過昨天當庭勘驗吳麗洳的偵訊錄音帶後,他發現偵查筆錄和吳麗洳原本在偵查時的錄音內容有相當的出入;他認為,法庭當庭勘驗吳麗洳偵查錄音帶的筆錄,有利於他,不過,法官已表示會在判決書中交代偵查筆錄是否具有證明力,對此他尊重法院判決。

【2007/07/24 中央社】

檢辯各自解讀》北檢:符合真意

馬英九特別費案證人筆錄爭議,台北地院昨天當庭勘驗錄音帶後,公訴檢察官強調偵訊筆錄符合證人真意,應具有證據能力。

台北地檢署隨即發表五點聲明:一、吳麗洳接受訊問時,充分了解應訊內容;二、證人在接受訊問時,勇敢陳述她在工作上的知識和經驗;三、訊問過程中,吳麗洳與侯寬仁互動良好;四、吳麗洳對侯寬仁訊問時不明確的部分,侯曾整理重點方便書記官記筆錄;五、吳麗洳的回答符合她應訊的真意。

公訴檢察官侯少卿說,證人充分了解受訊問內容,且勇敢陳述自己的知識、經驗,在過程中,訊問者與受訊問者應對良好;此外,證人可能不了解、誤解、或陳述意旨不明,或是問東答西,訊問者(即檢察官侯寬仁)整理證言有其必要性。他指出,綜合證人全部證言內容及其本意與偵訊筆錄一致,偵訊筆錄符合受訊問者的真意。

【2007/07/24 聯合報】

檢辯各自解讀》律師:對馬有利

馬英九的律師宋耀明昨天說,法庭勘驗偵訊錄音的結果,已經確實還原吳麗洳在偵訊中實際陳述的內容,勘驗結果顯示吳麗洳的偵訊內容,不但不是檢方所認為不利馬英九的證據,反而是有利馬英九。

宋耀明指出,勘驗筆錄顯示,證人的回答明明不是檢察官侯寬仁筆錄所記載的內容,公訴檢察官卻能在勘驗錄音帶後,還說結果「並無不符」,說筆錄一概「沒問題」,檢方這種大言不慚的態度,令人擔心被告的人權在哪裡。

宋耀明表示,從本案看來,明明法庭勘驗結果顯示檢方對證人所作的偵訊筆錄不實,筆錄已有顯不可信的情況,證人的回答與筆錄記載甚至是完全相反,檢方這樣的立場讓人實在難以理解。

【2007/07/24 聯合報】

藍營:法部若不移送侯寬仁 不排除告發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副書記長費鴻泰今天說,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證人筆錄風波「真相終於大白」,最後勘驗譯文貼近律師版高於檢察官版,黨團要求法務部與檢察總長將承辦此案檢察官侯寬仁移送調查,否則不排除告發;並籲請更換一組公訴檢察官。

費鴻泰上午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表示,昨天法院勘驗馬英九特別費案證人筆錄,最後譯文貼近律師版高於檢察官版;不過,遺憾公訴檢察官還在「硬拗」。希望公訴檢察官認清是代表人民,非代表侯寬仁,向全民說清楚真相。

費鴻泰說,法務部與檢察總長應將侯寬仁移送調查;為維持檢察官良好形象,籲請更換一組公訴檢察官。

親民黨籍立委李復甸(不分區)指出,侯寬仁扭曲證詞作為起訴的重要理由,有觸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故入人罪」之嫌。就此部分,國親黨團隨時都可能向台北地檢署提出告發;或是高檢署應把此事實發交給台北地檢署主動偵查。

【2007/07/24 中央社】

馬英九96年7 月31日辯論庭聲明

壹、引言

  謝謝庭上過去四個月來的細心審理。在這裡,我要再次向庭上陳明,我根本沒有犯罪,因為我既沒有犯罪意圖,也沒有犯罪行為。到現在為止,我仍對於自己坐在被告席上這件事感到不可思議,向來以清廉為核心價值的我,從沒想到,我會被檢方以涉嫌「貪污」的罪名起訴。

  領取首長特別費的16年來,我一向認為用領據核銷那一部分的特別費,是國家給政府首長個人的實質補貼,領用核銷後已經不是公款,而是私款。如果我這樣的認知就算是貪污,那我豈非已經「不知不覺」並且「正大光明」地貪污了十六年?這些年來,沒有任何的出納、會計、主計、審計單位或人員告訴我(事實上也根本沒有任何人告訴過我),這樣做是違法的,這樣做叫做「貪污」。然後,在今年的二月十三日,檢察官忽然以涉嫌「貪污」罪名將我起訴,於是過去四個月,我以被告身分坐在法庭上,等待著對我一生清譽的審判。

  但實際上,不論從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的「客觀屬性」,或者我個人對於以領據核銷特別費屬性的「主觀認知」來看,我都必須向庭上陳明,我根本沒有犯罪,我既沒有犯罪的意圖,也沒有犯罪的行為。

貳、以領據核銷特別費的客觀屬性

政府在民國41年建立特別費制度,其目的即在於補貼及減輕政府首長因身分所帶來的額外負擔。由於考量首長「無法」或「難以」取得支出原始憑證的情形,行政院在民國62年同意首長、副首長以領據來動支特別費。這一部分特別費在實際執行時,出納、會計、或主計人員自然從未要求首長、副首長具領後,須再列明後續經費的使用情形、記帳、或辦理剩餘繳回。

  多年來,包括我在內超過數萬名領用過特別費的政府首長,主觀上普遍將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視為政府給首長的實質補貼,在以現金、支票領取或匯入首長的私人帳戶後,就是首長可以自由運用的私款。這一點,有多個不同的司法或法務機關都先後一致認為: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在核銷後不是公款,而是報酬或實質補貼。顯然,這個看法,足以支持行政慣例業已形成的觀點。

  然而,檢察官仍以若干我過去不曾看過的公函,認定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為公款,並認為以有實際支出為必要。但實際上,檢察官出示的公函從未明確指出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係屬「公款」或以「實際支出」為必要,從多項政府(如行政院主計處、審計部、法務部)的公文,以及專業證人如主計處第一局局長、審計部第一廳科長、台北市主計處處長、科長、秘書處出納、秘書人員偵訊及審判時的證詞,均可知相關主管機關並未規定或要求首長在領用以領據核銷之特別費後,應「列明後續經費之使用情形」、「記帳」、「結算」或辦理「賸餘繳回」等情事。顯然,這與「公款」的性質是完全不符的。同樣的,主管機關審計部今年6月25日的函示,也未要求以領據核銷特別費的支領,須以「實際支出」為前提。

  無論如何,即便是包括審計部、行政院主計處、法務部、司法院大法官等不同機關,對特別費的定性尚有不同意見,迄今也無足夠資料可以支持檢察官的法律見解。檢方認為須以「實際支出」作為支領以領據核銷特別費之前提,顯然與數十年來實際形成的行政慣例完全不符,此時如將特別費制度設計瑕疵及領用妥當與否所生爭議的風險,全盤要求領用的政府首長來承擔,是否合法、合理、合情?這樣的解釋怎能符合「法治國原則」?豈不違反「罪刑法定主義」?

參、我對以領據核銷特別費的主觀認知

接著我要向庭上說明我對以領據核銷特別費的主觀認知。在本案開始調查之前,我並不清楚以領據核銷特別費的半數應全部用於因公饋贈或招待,更無檢察官所指施行詐術的行為。事實上,檢察官也從來沒有舉證證明我在過去知悉以領據核銷之特別費應全部用於公務並須有實際支出。

  對於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的領取,一向是由出納人員每月主動作業,定期通知我辦公室的秘書人員,依據出納及會計人員的指示來領用核銷,我從來沒有親自處理。歷來經辦相關業務並出庭作證的證人,包括出納人員劉靜蓉、吳麗洳、趙小菁、秘書人員方惠中、孫麗珠、孫振妮等人,均一致地在庭上證明上開情形。所有人員均係依往例辦理,並未「陷入」任何「錯誤」,我又如何每個月利用他人之錯誤,而有詐術的施行?

  我希望庭上能夠了解,過去八年我擔任台北市長,管理一個262萬市民、七萬多員工的城市,工作極為繁忙,每天工作近17小時,我的注意力當然都是集中在處理重大市政工作上。特別費的處理,是很事務性、例行性、瑣碎性的工作,完全不需要我親自參與,因此我都是交給市長室的秘書人員處理,事實上,絕大多數的政府首長都是如此處理,我並不是例外。

  而檢方提示的公函、北市秘書處預算書內有關特別費的說明、和北市主計處長針對市議員所發的新聞稿,在本案開始調查以前,忙於市政的我,並沒有看過,當時根本不知道它們的存在與內容。實際上,依分層負責的規定,這些文件都不必經我核示。我對這些公函、新聞稿、夾在數千頁預算書中關於特別費說明的了解,都是在本案開始調查以後。這部分,從多位證人如陳裕璋、石素梅、林秀風、謝鎙環的證詞中亦可證實,檢察官迄今均未能證明,我當時確實知悉這些文件的內容。因此,當然不能認定我有詐欺的犯意。

  公訴人另提出若干我在去年本案發生後接受媒體訪問的記錄、89年11月9日市政總質詢記錄,並曲解我在第一次應訊時筆錄的答覆,推測我已知特別費相關規定並已承認「特別費係屬公款」,這些部分在答辯書狀已有清楚的澄清與反證,在這裡不再重複。

  綜上所述,我就以領據核銷特別費的處理,連行政法都沒有違反,何來違反刑法、涉嫌貪污呢?

  況且,就算認定以領據核銷之特別費為公款,並須有因公支用的實際支出方能領取。我在台北市市長八年任內,公益捐款高達6,809萬元,遠遠超過起訴書所載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總額1,530萬元,並高達四倍有餘。公益捐贈是合乎特別費規定的用途,檢察官對此一有利被告事項,卻故意不予注意,顯然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肆、結語

今年二月十三日,台北地檢署以涉嫌貪汙罪起訴我的時候,對一向以清廉正直自許的我來說,面對「莫須有」的指控,我完全無法接受,只有「痛心疾首」這四個字可以形容。但我要說的是,坐在法庭上,我要爭取的不只是我一個人的清白,更是為了爭取全國數萬政府首長的清白,以及為了所有堅信「清廉正直」價值觀的人民而奮鬥。

  一位學者曾於五月初在報紙撰文指出,倘若比照偵辦我的嚴格標準,全國大約一千多位檢察官,每三人為一組,以半年時間調查一位政府首長,那麼得投入全國檢察官連續偵辦十年,才能偵結六千五百位首長的特別費案,這還沒有包括已退休但還在貪污罪追訴期間的首長在內,也沒計算進一旦進入審判程序,動輒延宕數年的訴訟時間與動員數以千計的法官、蒞庭的公訴檢察官等司法資源龐大而無謂的耗費!

  這不是誇張揣測,試問除我之外,關於以領據核銷特別費的部分,目前被告發的上百位政府首長,起訴了多少?答案是:一個也沒有!以民進黨四大天王為例,他們被告發了將近一年,到現在其中多數人甚至不曾被約談!我不願意從政治動機去揣測為什麼起訴我只需半年多,其他人卻花了近一年時間連約談都沒有的背後原因,倒寧願相信檢方所稱係因人力不足的說法。

  我的特別費案已進入審判程序,傷害已然造成,對我來說,清白受到質疑,清廉竟被起訴,實在比失去生命更痛苦。但希望這樣的冤屈、痛苦可以到我為止。我衷心盼望庭上能從特別費的制度設計、歷史沿革、行政慣例,以及使用者、承辦人主觀的認知等各個層面,詳查明斷,還我清白!

  謝謝。

中國時報 2007.07.31 
特別費今日辯結 馬營沙盤推演
林諭林、蕭旭岑/台北報導

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今日辯論終結,預定八月底宣判。由於馬特別費一審是否有罪,將影響總統大選發展,馬英九陣營已做好沙盤推演;馬核心幕僚重申,馬英九「對自己有信心,對司法有期待」,無論如何,馬都已經做好所有的準備。

國民黨人士透露,馬英九對訪美行程之所以懸而未決,美方對入聯公投的強烈反彈固然是因素之一,但特別費案八月宣判的結果難料,也是馬陣營迄今無法確認出訪行程的主因。

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昨日表示,黨團日前告發馬在特別費案,另涉侵佔公有財務罪,儘管台北地檢署對此還未分案處理,但黨團呼籲公訴檢察官有責任和義務,在開庭時提出質疑。

此外,柯建銘表示,馬英九律師團日前質疑檢察官侯寬仁筆錄不實,究竟孰是孰非,審判長蔡守訓今日應明確裁示,不能等看到判決書才知道筆錄真假,否則辯結沒有意義。

柯建銘並指出,由於八月二十五日法官會有一波新的人事異動,若檢方不處理追加告發問題,預計馬英九特別費案,應會在廿五日人事異動前宣判。

本文於 修改第 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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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營製十萬份「馬‧謊言‧特別費」光碟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林國慶與台北市議員顏聖冠今天說,前台北市長馬英九在議會備詢時,明明認知特別費為公款,出庭時說法又不同,目前已製作十萬份「馬‧謊言‧特別費」質詢內容光碟,準備發送給民眾;雖然法院一審判馬英九無罪,但人民可透過光碟看清馬英九真面目。

民進黨籍立委林國慶(嘉義縣)、高建智(台北市)、王淑慧(台北縣)及台北市議員顏聖冠上午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表示,去年九月十八日馬英九在市議會接受顏聖冠質詢時,認知特別費為公款,為何法官不採用這項明確證據,反而一味採信對馬英九有利的證據,希望全民透過光碟,看清楚馬英九是在欺騙人民。

顏聖冠表示,發行光碟的目的是讓全民看清楚馬英九的真面目,雖然法官判馬英九無罪,但台灣人民可用自己力量審判馬英九;十萬份光碟將分別送到堅持正義的民意代表服務處及電台,明天也會到龍山寺前發送給民眾。

【2007/08/22 中央社】

勘驗光碟 雙方攻防惹火審判長
台北地院上午審理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馬英九出庭時,受到支持民眾熱烈歡迎。
記者屠惠剛/攝影

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爆發檢察官製作證人筆錄不實事件,檢方上午在庭訊中反撲,北檢公訴組主任檢察官黃惠敏不滿辯護律師在法庭外發布新聞,表達嚴重抗議,黃在法庭中並拉高分貝指責律師,惹火了審判長蔡守訓,當庭制止黃惠敏發言,表示檢方如要抗議,待離開法庭外再召開記者會,不要在法庭內浪費大家的時間,蔡守訓說,在法庭外雙方都有言論自由,但由雙方各自負責。

審判長蔡守訓在中午結束2位證人交互詰問後,當庭詢問蒞庭公訴檢察官是否勘驗,檢察官以錄音內容與筆錄「沒有出入」為由,當庭拒絕勘驗,不過,合議庭決定按照庭期排定時間進行,於下周一下午勘驗筆錄。

中午庭訊時,由於公訴檢察官並未對審判長提問是否同意勘驗表示看法,蔡守訓不悅的問到底要,還是不要,檢方認為,證人筆錄與錄音光碟內容「沒有出入」為由,拒絕勘驗,合議庭問了辯護律師看法後,仍決定依照合議庭原先排定的庭期進行,於本月23日下午2時30分,當庭勘驗偵訊筆錄。

主任檢察官黃惠敏中午當庭提出三點理由:一是怒批辯方律師認為今早「只」傳廖鯉和林秀風兩名證人,法庭應有時間勘驗光碟,「完全是自私的思維」,根本不知下午還有余文的案子要審。

二是檢方一直尊重法庭,從未在法庭外主動發布過本案任何新聞,認為法庭將光碟交給辯方律師是要節省審理時間,律師雖有閱卷和檢視證據的權利,但光碟譯文都被報章整篇登載,是辯方忽視本身的權利。

三是像吳麗洳筆錄第20頁所載,吳都認不違背其本意,與檢方並不爭執,檢方認為沒有勘驗光碟的必要。

黃惠敏高分貝說完,當庭要求蔡守訓使訴訟指揮權,口頭約束辯方律師;蔡反問要如何約束應具體指出。沒想到,黃惠敏再次拉高音量,請審判長依刑事訴訟法33條行使訴訟指揮權口頭約束對方,「有那麼難嗎?」

蔡守訓臉色難看,要求檢辯雙方各依其職權行事,即未再多言,法庭氣氛一度沈重,連馬英九也愣在現場。

【2007/07/19 聯合晚報】

馬律師:侯先射箭再畫靶

馬英九被控特別費貪瀆案的辯護律師宋耀明上午表示,起訴馬英九的檢察官侯寬仁,在偵訊證人北市府出納吳麗洳時,偵訊用語除充滿誘導式訊問外,經觀看吳麗洳的檢方錄音光碟,發現檢察官刻意扭曲吳麗洳回答的真意,明明吳說「不清楚」,但經侯寬仁複誦時,卻說「沒錯」,然後由書記官記載於筆錄上,他強烈質疑檢察官在馬案中「先射箭再畫靶」,這背後的動機是什麼,他也很想知道。

在獲知證人筆錄與錄音光碟出現嚴重落差後,律師宋耀明昨晚緊急向台北地院遞狀,要求於今天的庭訊進行錄音勘驗。

宋耀明表示,他們會逐一比對錄音光碟與檢方製作筆錄的動機,是因本月10日,市府出納吳麗洳到法庭作證時,公訴檢察官提示吳在當時高檢署查黑中心的偵訊筆錄,指出依照吳麗洳的說法,市長的特別費應該要因公使用,吳麗洳當庭否認說過這樣的話,引起律師團的關注,因此在取得證人偵訊筆錄後,逐字逐句還原成譯文,發現證人很多的說法,遭檢方刻意扭曲原意。

宋耀明表示,侯寬仁問吳麗洳有關特別費的問題時,題目是「你們是相信市長具領後,會因因公支出,才會核章?」錄音還原的內容是,吳說:「我從未想過這樣的問題,其實特別費也沒有講得很明確」,但筆錄卻記載吳的回答,說「是的」,此外,關於特別費具領後是否要用在「因公使用」的用途,吳回說「不清楚」,但筆錄硬是記成「是沒錯」。

緊接著,侯寬仁在特別費具領後應用於公用的題目上,繼續追問吳麗洳,還說,怎麼用你當然不清楚,我是說理論上,是不是這樣沒錯,吳說,因為我們不知道,就是因為理論上我們不知道,還指馬也應該不知道有這樣的規定。

宋耀明表示,他們聽完吳麗洳的錄音光碟,才發現事態嚴重。

【2007/07/19 聯合晚報】

侯寬仁:被誤解 筆錄沒問題
侯寬仁
報系資料照片

馬英九特別費案爆發證人筆錄不實事件,當初偵辦本案,並起訴馬英九的特偵組檢察官侯寬仁上午表示,製作偵訊筆錄時,全程都有錄音、錄影,而且筆錄在偵訊完畢後,都有經過證人當庭確認後具結簽名,針對馬陣營這項指控,他將委請蒞庭的公訴檢察官,代為向法院聲請勘驗錄影錄音光碟,以還原真相。

侯寬仁表示,在製作偵訊筆錄及證人筆錄時,過程並非外界想像的一問一答,而且筆錄不會全文照錄,他記得在訊問證人吳麗洳有關特別費的問題時,吳麗洳是以點頭方式回答,如果以錄音譯文逐一對照筆錄,會有出入,況且,在證人筆錄完成後,有交給吳麗洳重新看完製作的筆錄,待確認無誤後,由吳在筆錄上簽名。

侯寬仁自覺媒體的報導有些先入為主,強調遭到誤解,心裡不是滋味,但他強調,筆錄的記載,目的在還原證人在偵訊時的真實意見,製作筆錄的檢察事務官或書記官,除了在偵訊同時繕打證詞外,為避免發生錯誤,事後還會訪談、整理,才能了解證人的全意,自覺筆錄記載沒有問題。

至於蒞庭的台北地檢署公訴檢察官侯少卿具表示,吳麗洳在上次的庭訊,強調她因在偵訊時很緊張,以致無法完整表達意見,但經過她看過本案的錄影光碟後,發現偵訊過程相當和緩,吳麗洳還幾度有笑容,且檢方傳喚的10多位證人中,只有吳麗洳有此反應,檢方已向合議庭聲請勘驗錄影光碟。

【2007/07/19 聯合晚報】

其人其事》侯辦案作風 曾被狠K

由檢察官侯寬仁起訴的太極門案,日前經最高法院判決無罪定讞,猶記7年前,監察院列舉侯寬仁辦案的9大缺失,其中一項「訊問被告未依法通知辯護人到場」,對照到馬英九案,侯寬仁一樣技術犯規,如今馬陣營發現侯寬仁偵訊證人,台北市府出納吳麗洳時,發生筆錄嚴重記錄不實爭議,屢辦大案的侯寬仁,好像也是屢生爭議。

司法官26期結業的侯寬仁,擔任檢察官多年,他偵辦過的周人蔘電玩弊案、太極門案,均轟動社會一時,尤其周人蔘案,侯寬仁更獲一次報獎2大功,在當時侯是「破格」升任主任檢察官的熱門人選,但實情卻不然,侯晚升一審主任,甚至連高檢署檢察官,也是幾經風波才升上。

侯寬仁辦案拚命,為什麼在仕途上沒那麼順遂,帶過侯寬仁的檢察首長不諱言,侯寬仁雖然敢衝,但卻常會衝出問題, 原本以檢察一體可稍加為節制,但又怕侯萬一找上媒體,首長擔心戴上干預辦案的大帽子,所以經常就隨他去了。

馬英九案偵結後,台南地檢署出現對特別費的迥異見解,侯寬仁第一時間,指控南檢承辦檢察官有意識形態,也拿當時的高檢署檢察長謝文定、台北地檢署檢察長顏大和,當擋箭牌,表示兩位首長看過後,都沒意見,但問題是,要傳誰,會不會起訴,檢察首長事前既然沒有過問,當然不會有意見。

在周人蔘電玩弊案中,被侯寬仁起訴的2位檢察官,已無罪確定,好幾位中箭落馬的警界明日之星,歷經多年的官司纏訟,不少人無罪復職,到底是什麼原因造成這樣的結果,法務部不能沒有內控的機制。

最高法院日前駁回檢察官的上訴,判決太極門案無定讞,監察院在90年間對太極門的陳情所作的調查報告,曾嚴厲指責侯寬仁偵辦太極門案過程嚴重疏失。

監察院當時聯席會議中作成的決議,認為侯寬仁辦案疑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調查未盡屬實、搜索理由牽強、未查明確係犯罪所得即凍結被告資產、未依科學證據辦案即認定被告畜養「小鬼」駭人聽聞、通知行政機關解散道館侵害行政權、訊問被告未依法通知辯護人到場、未在偵查庭開庭,及提訊被告態度惡劣等9大缺失。

侯寬仁偵辦太極門案,多處違反刑事訴訟法,嚴重侵害被告權益,但法務部則從輕發落,如今,侯寬仁在馬英九案中,發生被指疑有自問自答的「筆錄不實」事件,如果是書記官聽錯、記錯了,尚可原諒,但證人明明不是這樣回答,經侯寬仁複誦由書記官記載的話,卻發生不實、走樣,難怪馬陣營要質疑侯寬仁。

【2007/07/19 聯合晚報】

看問題》馬情勢大好?

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驚爆,檢察官被指偵訊証人筆錄不實,此一發展,讓被告的馬英九在本案中被認為「情勢」大好,由於檢察官起訴馬英九所引用的証詞遭質疑、甚至有扭曲之嫌,對馬英九而言,當然十分有利;不過,本案要尋求獲無罪判決,除了逐一推翻檢方的「証據」外,仍需回到基本面。馬陣營必須提出更多証據,讓法官認同特別費屬於首長實質補貼,且馬英九不具主觀犯意,才會打贏這場官司。

馬英九因特別費被控貪瀆案,自開庭以來,馬一直是法庭模範生,每次開庭都準時出庭,就算是在LONG STAY(長住)期間,仍乖乖回到法庭。即使如此,在審訊期間,馬英九仍不斷的對於檢方偵辦過程提出強烈質疑。

例如,馬英九於本案在台北地院第二次開庭時,即曾指檢察官在偵辦本案時,涉有突襲偵查、誘導式訊問;在第4次開庭,馬英九在庭審前也質疑過其他首長特別費的偵辦似乎慢半拍。先前的這些質疑,在某些程度上,可能被認為是一種訴訟策略,未必能改變偵查筆錄的證據能力。

不過,在台北市政府出納吳麗洳的偵訊筆錄和錄音出現「重大落差」後,將令本案發現「質變」,合議庭勢必要重新考量馬英九對檢方陸續提出的質疑,以及檢方在偵辦程序上究竟是否有重大瑕疵 ,甚至檢察官在偵辦本案中有無預設的結論。

從檢辯攻防上來看,在馬陣營爆出「檢察官侯寬仁筆錄不實」後,目前整個案情的確是偏向對馬英九有利方向進行,但特別費屬公款早已無須爭議了,本案實質重點仍在法官是否認為「特別費具有實質補貼性質,如未用完,無須繳回」,對面「我心如秤」的法官,枝枝節節的証詞雖會影響案情發展,但目前看來,恐怕還不是關鍵。

【2007/07/19 聯合晚報】

馬營指控 侯寬仁筆錄不實
圖/聯合報提供

查黑中心偵辦馬英九特別費案爆發爭議。馬陣營指承辦檢察官侯寬仁製作不實偵訊筆錄,經調取筆錄影本及偵訊錄音拷貝比對後,昨晚緊急向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遞狀,要求在今天的庭訊上勘驗。

馬陣營聽過侯寬仁在查黑中心偵訊台北市政府出納吳麗洳的原始錄音後,認為侯寬仁在偵訊過程,只要吳麗洳的答話不符他想要的供詞,就打斷吳麗洳的答話,並不斷做誘導式的訊問。雖然吳麗洳最後仍答稱「不清楚」、「我完全忘了」或「不知道」,但筆錄卻記載「是,沒錯」,嚴重扭曲證人的證詞。

馬陣營昨晚漏夜與律師團研商,認為此事關係馬特別費案的審判結果重大,決定等法院完成勘驗後,再決定如何採取下一步法律行動,不排除控告侯寬仁瀆職及偽造文書。

吳麗洳十日到台北地院為馬英九特別費案作證,公訴檢察官提出她在高檢署查黑中心偵訊筆錄,指她當時曾說市長的特別費應該要「因公使用」。

但吳麗洳當庭否認說過這樣的話,她表示,她只是個出納,負責請款和付款,不會過問市長特別費要怎麼用,這也不是她的職務範圍,「查黑中心的筆錄,完全沒有記載我當時的陳述」。

由於侯寬仁在起訴書中多有引用吳麗洳的證詞,並起訴馬英九,吳麗洳在合議庭上的證詞,讓律師團聽了大吃一驚,當庭向合議庭聲請調閱查黑中心偵訊吳麗洳的錄音光碟,查明筆錄記載是否有誤;合議庭當庭裁准。

馬陣營取得偵訊錄音後,逐字逐句譯成文字,並與檢察官的偵訊筆錄比對,認為許多地方移花接木、扭曲證人原意。馬陣營質疑侯寬仁偵辦馬英九特別費案,早就有要「入馬英九於罪」的預設立場。

台北地院今天上午將開庭審理馬案,原預定傳訊市長辦公室前主任廖鯉等人,查證馬英九對特別費是否知道要用於公務,庭期預定一整天;如今馬陣營漏夜提出勘驗錄音光碟的聲請,可能使原定審理步驟生變。

【2007/07/19 聯合報】

侯寬仁訊吳麗洳 筆錄疑自問自答
圖/聯合報提供

馬英九特別費案的偵訊錄音內容曝光,檢察官侯寬仁訊問證人台北市政府出納吳麗洳時,屢屢打斷她的陳述,並有「自問自答」之嫌,筆錄和吳麗洳的實際陳述落差很大。

馬陣營認為,侯寬仁有誘導訊問之嫌,而且斷章取義或扭曲證人吳麗洳的真意,「得到他想要的答案」。馬陣營說,這種做法令人不可思議。

吳麗洳是在今年一月廿五日接受台灣高檢署查黑中心檢察官侯寬仁的偵訊,她下午二點廿八分進入偵訊室,訊問時間達一小時四十分鐘。

馬陣營指出,從筆錄上來看,吳麗洳的答案是很簡單的「是的」、「沒錯」,但對照錄音光碟,就會發現這些簡單答案,其實都是有問題的,吳麗洳實際回答及意思並不是如此。

例如侯寬仁問吳麗洳,特別費具領後是否要用在「因公使用」的用途?錄音光碟顯示吳麗洳當時回答:「這我不清楚。」侯寬仁不滿意這個答案,對吳麗洳說:「我是從推論、理論來講。」吳麗洳答:「理論上,我們就是因為不知道,其實市長他應該也不知道說有這樣的規定。」

侯寬仁仍不放棄,接著問:「對啦,你只是說市長是事前領或是事後領,這個錢總是要作因公使用,怎麼用是另外一回事,依你的立場,不管事前或事後領,都應該因公使用。」接著筆錄上就記載了吳麗洳回答:「是,沒錯。」律師團認為侯寬仁是在「自問自答」。

侯寬仁又問:「你們相信市長具領特別費後,會做因公的支出,才會核章?」筆錄上記載吳麗洳回答「是的」。

但錄音光碟卻顯示,吳麗洳當時說:「我從未想過這樣的問題。」侯寬仁又說:「我是說假設,假設有懷疑(首長沒有因公使用),當然蓋不下去?」吳麗洳答:「其實特別費也沒有講得很明確,所以我們」這時,侯寬仁立刻打斷吳麗洳的談話。

侯寬仁接著表示:「你當然是相信(首長因公使用特別費),才會蓋章。」吳麗洳就說:「對,對。」

馬陣營認為,吳麗洳從一開始的答案「從未想過這樣的問題」,後來在侯寬仁一步步誘導下,最後答案變成「對,對」;甚至吳麗洳要談特別費沒有規定很明確,就被侯寬仁打斷制止,侯寬仁顯然誘導訊問,又扭曲吳麗洳的證詞。

侯寬仁在偵訊中,還提到台北市政府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的公文,「注意有無在月初尚未發生即先支付(特別費)的情形?」並問吳麗洳:「市長知不知道這份公函?」吳麗洳當時回答:「市長應該沒有看到,公文只到秘書長層級蓋章。」

這時候,侯寬仁開始就說:「程序上應該沒有,但口頭有沒有長官向市長報告,就不知道了。」吳麗洳先是複誦侯寬仁的話「…長官有沒有就不知道」,接著立刻澄清:「長官應該是沒有(向市長報告)!」

但侯寬仁不理吳麗洳,自己轉向記筆錄的書記官要求記載:「長官有沒有另外跟市長報告,就不知道了!」吳麗洳馬上說:「那麼事務性,可能長官不會向市長報告。」但侯寬仁還是沒有把吳麗洳最後這句話,記載在筆錄裡。

侯寬仁繼續引用這份公文問:「是否市長已經有因公支出的事實發生,才來申請特別費?」筆錄上記載吳麗洳回答「是的」;但錄音內容顯示,她回答:「我都完全忘記了。」吳麗洳並在發現侯寬仁要書記官記載:「是的,他應該是這樣」時,連忙補充一句:「我忘記了」,但這句話還是沒有記在筆錄上。

【2007/07/19 聯合報】

出納吳麗洳:公款公用 沒向馬說過
市府出納吳麗洳曾為馬英九特別費案作證,事後卻爆發檢方製作筆錄不實爭議。
記者陳柏亨/攝影

台北市政府秘書處一組組員吳麗洳對於她的作證筆錄被當成檢辯爭執的焦點,感到很無奈。

吳麗洳說,偵訊時間久遠,她不記得筆錄中是否說過「市長特別費一定要公款公用」,也實在想不起來;當時檢察官製作筆錄後,有給她看過,她也簽了名。

至於為何後來在法院開庭時要指偵訊筆錄與她的實際說詞有出入,吳麗洳以「牽涉偵查內容」不願表示意見;但她可確定的是,她沒有當面向前市長馬英九說過特別費要公款公用的話。

【2007/07/19 聯合報】


直言集》筆錄不實 司法公信力玩完了

馬英九特別費案,爆發偵訊筆錄記載與現場錄音天差地別的爭議,令人震驚;連馬英九這種眾所矚目的案件,都會發生「筆錄不實」的問題,司法公信力真的會被「玩完了」。

檢察官對證人的訊問,可以花時間、用各種合法方式,不管是投其所好、或是攻其弱點,突破其心防,藉此取得真實的證詞;唯有證人的誠實證詞,才有助於發現事實真相。而發現真實,並做出合於情理法的判斷,便是司法存在的價值。

如果是誘導所得證詞,等於檢調在未訊問前已先有定見,只是需要證人「投我所好」的說詞來滿足自己的結論,就失去證人協助調查的功能。更有甚者,如果用故意曲解或虛構的方式製作筆錄,無異裁贓構陷,檢察官必須負法律責任。

從馬英九特別費案證人在偵訊中的錄音與檢方筆錄作對照,顯示不只有檢察官誘導訊問情形,筆錄記載與證人說詞,竟然出現牛頭不對馬嘴的情況。明明證人回答「我不清楚」、「忘記了」,檢察官的筆錄卻記載「沒錯」、「是的」,簡直是駭人聽聞。

幾天前台灣才剛過解嚴廿年周年紀念,法界人士就諷刺地說,怎麼還會有這種辦案人員「自問自答」的筆錄,這是在白色恐怖時代偵辦叛亂案才有的戲碼,難不成我們還在戒嚴?

馬英九特別費案是極具政治敏感性的案件,任何檢察官偵辦,都知道應該格外謹慎,不容發生絲毫差錯,但卻仍發生這種匪夷所思的問題,那市井小民面對檢察官偵訊,該怎麼辦?

【2007/07/19 聯合報】

其人其事》侯檢18年 不少被告判無罪

起訴馬英九特別費案的檢察官侯寬仁,也曾起訴過周人蔘電玩弊案、太極門等名噪一時的重大案件。然而偵辦之時總是轟轟烈烈,歷經多年纏訟後,不少被告最後以無罪收場。他的辦案風格,在法界引起的爭議不小。

侯寬仁是司法官廿六期,擔任檢察官已近十八年。他最為人知的是偵辦周人蔘電玩案與太極門案,兩案在偵辦期間,幾乎每天都受到高度關注。但起訴後的發展,不管是法官開庭時勘驗偵訊錄音帶,還是後來的判決結果,都讓他的辦案手法引起不少爭議。

平心而論,侯寬仁偵辦周人蔘電玩案,對積弊已久的電玩業者與警察、檢察官間勾結弊端,有澄清吏治之效。

不過調查人員辦案時取供方式,在法院引起不少批評,後來許多證據遭到排除。不少曾是警界之星的高階警官,雖因此案下台,纏訟多年後卻獲判無罪,心中難免不平。

日前獲判無罪定讞的太極門案,當初同樣爭議不小。尤其侯寬仁在起訴書中提出「養小鬼」、「隔空打牛」,在法庭上都無法證明,還一度遭到監察院發函法務部要求從嚴究辦。

起訴馬英九特別費案時,侯寬仁還特別提到內心很掙扎,但是法律人只能依法論法。

或許,法律人更應該作到持平之心,在沒有足夠證據之前,不預設立場、不誘導、不誤陷人入罪,檢察官負有摘奸發伏之責,但如果起訴的重大案件,經常以無罪收場,同樣值得檢討。

【2007/07/19 聯合報】

藍營:侯寬仁 應調離現職並受懲處

媒體今天報導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檢察官侯寬仁,疑似製作不實筆錄。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批評,侯寬仁先有立場再找證據,甚至不惜以不實筆錄欲將國民黨總統參選人馬英九入罪,已違法失職,法務部與檢察總長應懲處侯寬仁並調離現職,否則不排除提告。

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辯護律師團認為出納吳麗洳在檢方偵訊時的筆錄不實。特偵組檢察官侯寬仁今天表示,製作偵訊筆錄時,都全程錄音錄影,且筆錄均經過證人當庭確認具結,他將請公訴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勘驗錄影光碟,還原現場情形。

國民黨團上午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中央政策會執行長曾永權質疑,馬英九被起訴後各界譁然,沒有人相信馬英九會貪污,起訴是否另有政治陰謀?現在媒體大幅報導侯寬仁製作不實筆錄,盼審判庭查明偵訊過程的錄影與逐字稿,否則司法將無公信力。

國民黨團書記長徐少萍說,侯寬仁製作不實筆錄被馬英九陣營揭發,黨團提出四項主張。第一,因侯寬仁涉偽造文書、瀆職與濫權追訴罪,法務部與檢察總長應立即懲處侯寬仁;第二,侯寬仁先有立場再找證據,違法陷害馬英九;第三,侯寬仁顯不適任,應立即離開特偵組;第四,此案動搖國本,應揪出幕後藏鏡人。

黨籍立委李慶安(台北市)認為,就算不是逐字抄錄,檢察官製作筆錄也應完全真實,侯寬仁的行為已嚴重羞辱司法與全體檢察官,不僅應調離現職,也要負完全法律責任。

黨籍立委陳杰(彰化縣)指出,一定要為馬英九討回公道並追查後面可能存在的犯罪集團,不排除向台北地檢署控告侯寬仁上述所提幾項罪名。

另一位黨籍立委帥化民(不分區)強調,製作不實筆錄強入人於罪,不僅違法,也是司法之恥,若在國外,這種起訴早被撤銷。司法人員知法玩法弄法到這種地步,人民可以容忍嗎?

【2007/07/19 中央社】

律師:筆錄要能具體反應真實

台北地院今天審理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辯護律師並向合議庭遞狀聲請勘驗證人吳麗洳檢方訊問光碟。律師宋耀明表示,固然筆錄不能逐字逐句記載,但證人供述的「大意」,應該要能具體反應真實,且相信檢方訊問證人筆錄應該是可受社會公評的。

宋耀明在步入法庭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一般不發生問題的情況下,我們相信筆錄反應當事人陳述,陳述等於筆錄,但本案中顯然「陳述」不等於「筆錄」。是否要對檢察官提出瀆職、偽造文書告訴,這些要等案子宣判後再考慮。

對案情後續審理的影響部分,宋耀明說,既然檢方把吳麗洳供述筆錄當成證據之一,證明馬市長領取特別費中有實行詐術,且馬市長知道應該因公使用。但吳麗洳根本不是這麼說的,會影響到本案證據的基礎。

另外,整個案子比較全面性的問題,在於檢察官在案件偵查過程中,有沒有遵守刑事訴訟法「對於被告有利、不利事項,都應該一律注意」規定,宋耀明指出,如果檢察官沒有注意對被告有利事項,是特意不去注意,甚至是把有利當不利,那就牽涉到檢察官辦案的時候本身的心態,我們無法去揣測,筆錄會說明一切。

至於其他證人筆錄是否也有同樣情形,以及吳麗洳何以要在筆錄上簽名等外界質疑,宋耀明說,目前只能說吳麗洳的證述「牛頭不對馬嘴」情形最嚴重;另外一般證人作證,只關心自己有沒有說這些話,但有時證人面對一連串問題的回答,最後的回答要回應第一個問題,可能已出現變化。

宋耀明強調,固然筆錄不能逐字逐句記載,但證人供述的「大意」,應該要能具體反應真實,且相信檢方訊問證人筆錄是可受社會公評的。因此,今天向合議庭遞狀聲請當庭勘驗吳麗洳今年一月二十五日在查黑中心接受檢方訊問光碟。

【2007/07/19 中央社】

檢方:筆錄 不會全文照錄

馬英九特別費案的證人筆錄被馬陣營指稱移花接木、扭曲意思,檢方表示,筆錄是就重點記載,本來就不會全文照錄,重點是了解前、後問答的真意。

記者昨天找不到侯寬仁親自回應。檢方表示,當初偵訊過程都有全程錄音,可以在法庭上播放勘驗,希望被告和律師不要只截取其中一部分而斷章取義,相信一切可接受公評。

至於是否有誘導訊問,辦案人員認為,如果檢察官提出公文、表達其意見,詢問證人是否認同,不見得是誘導。

【2007/07/19 聯合報】

侯寬仁構陷入罪馬英九?

2007/07/22 00:31
張福淙 

馬英九貪瀆特別費官司一案,因馬的辯護律師指控承辦檢察官的訊問筆錄記載不實、扭曲證詞、自問自答以及誘導訊問等等,而引發媒體的大肆報導;但公訴檢察官則反駁辯護律師的指控,據公訴檢察官比對偵訊錄音帶譯文後,發現辯護人18日隨卷送交法院的錄音譯文及媒體19日所刊登的譯文內容,與偵訊事實不符,吳麗洳在承辦檢察官侯寬仁訊問時所回答的「對」、「沒錯」、「因公支用」、「對、對」等言詞,幾乎全數遭到馬的律師刻意刪除,例如侯寬仁在訊問中詢問「市長是事前領(特別費)還是事後領,這個錢總是要作」,吳麗洳馬上回答「因公支用」,但吳麗洳所回答部分,無論是辯護人給法院的譯文或媒體刊載的譯文均被刪除。 

又辯護人呈給法院的錄音譯文與媒體所登載的譯文,所遭刪改之處完全相同,檢察官因此認為馬英九的律師宋耀明故意將譯文內容洩露給媒體,企圖塑造輿論壓力,抹黑檢察官,影響判決。檢方認為馬的律師宋耀明有違律師倫理規範,考慮將宋耀明等律師移送律師懲戒委員會。 

吾人認為,馬英九把特別費預領存入其私人帳戶據為已有,是昭昭甚明的事實,檢察官認定特別費是公款,不是津貼待遇,因此把馬英九以詐領公款貪污起訴。侯檢察官訊問證人吳麗洳的筆錄要旨即在確認她知道特別費祇能「因公支用」,這一點筆錄並無扭曲吳麗洳的真意,其餘問答縱有出入,未能字字照錄,也談不上因吳麗洳的筆錄把馬英九「構陷入罪」。所以馬的律師在筆錄枝節上小題大作,根本很不入流,說穿了就是黔驢技窮、亂踢一通。 

當然,檢調警筆錄的真實性絕非不容質疑,吾人在當選委會委員時,即有赴國民黨候選人總部抓賄選,反被黑道挾持並串通不肖員警企圖以「自問自答」、「錄非所答」的方式「構陷入罪」的親身經歷,幸虧我機警沒有胡里胡塗簽字,始未被誣陷。台灣司法的黑暗,尤其是選擇性辦案,是一般社會大眾普遍公認的是實,例如一個不以真名真實身份示人,而以假名「吳龍」發表的寫手,法院檢察官就是不願或無能查辦他! 

這個新聞事件,被媒體喧嚷成「構陷入罪」VS.「抹黑司法」。吾人認為很不恰當,因為馬英九的犯罪情節很彰明,根本不需要去構陷他;至於這個島上的司法不黑暗嗎?還需要人去抹黑嗎?台灣諺語說:「爛爛馬也有一步踢」,只不過這個馬踢踢得有點花拳繡腿,讓人頗有港馬也技窮之嘆! 

●東森論壇徵稿區→http://www.ettoday.com/write/ 
●來稿或參與討論的文章也可寄至public@ettoday.com 

(●作者張福淙,會計師,曾任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常務理事,民視監察人、台北縣選委會委員等。本文為ETtoday.com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張福淙特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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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持續進行審理的馬英九特別費一案,由於辯護律師指控承辦檢察官的訊問筆錄記載不實、扭曲證詞以及誘導訊問等,而再度掀起本案的高潮。公訴檢察官則強烈反擊辯護律師的所有指控,並且主張偵訊筆錄真實無誤而拒絕勘驗光碟錄音。眼看著檢辯激烈的鬥法就要展開,從法治教育的目的來看,社會應該要了解相關的司法實務操作現況,否則光是聽call in名嘴或是朝野政客口沫橫飛的分析,肯定是一頭霧水,不知所云。

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管是偵查筆錄還是審理筆錄,都是由書記官負責制作的司法公文書。不過雖然法律規定製作筆錄是書記官的職權,但是在審判實務上,由於筆錄記載的內容就是言詞辯論的重要資料,也是未來裁判理由的基礎,因此檢察官和法官往往都會基於未來撰寫書類的需要,對於書記官筆錄如何記載給予具體指示。換言之,在司法實務上,筆錄其實就是檢察官和法官對於每次法庭活動的認知與描述。

當然,筆錄是法庭的「官方紀錄」,並不是訴訟當事人的起居注,因此本來就不必有聞必錄,字字珠璣,只要記載其陳述的主要意旨,避免斷章取義,即屬合法。而按照現在法院電腦化的設備,在訴訟程序中書記官依照法官的指示所製作的筆錄內容,都會立刻顯現在當事人面前的液晶螢幕,其用意即在於避免因為故意或過失,而誤解當事人陳述真意的危險。

此外,訊問筆錄製作後,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應向受訊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詢以記載有無錯誤。受訊問人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將其陳述附記於筆錄。筆錄應命受訊問人緊接其記載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等,因此實務上向來便以當事人已經在訊問筆錄簽名,作為筆錄記載的內容確實符合其陳述意旨的證明。

不過,對筆錄記載的重視雖有法律根據,但是也不必過度誇張筆錄記載的重要性。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專以審判筆錄為證」等語,但是該條所規範者僅指訴訟的「程序」而已,至於原告和被告對於證人陳述或言詞辯論等訴訟的「內容」有所爭執,本來就是審判活動調查的重點。法院不能因為筆錄已有記載,就認為事實已臻明確,毋庸調查。在審判實務上,被告始終堅決否認犯罪,但是檢察官在起訴書逕自認定被告業已「坦承不諱」者,亦非罕例。

筆錄並不是司法聖經,如果筆錄記載真的是神聖而不可侵犯的話,那麼蘇建和等在歷次偵審筆錄的自白,又該如何評價呢?如果筆錄記載不容挑戰,那法官也不必開庭直接審理,只要翻翻筆錄就能斷案,做出判決,那才真是豈有此理!

既然兩造對筆錄的真實性進行激烈攻防,到底是證人嗣後翻供,涉嫌偽證?還是檢察官惡意曲解,構陷入罪?最好的辦法就是公開法庭的交互詰問,不管是錄音光碟還是錄影光碟,把一切攤開在陽光下檢驗,用法庭活動來還原事實,而不應委諸於藍綠對立的考古偏見。

【2007/07/20 聯合報】

筆錄不實?誰是下個受害人

據貴報載,侯寬仁檢察官訊問馬英九特別費一案證人之筆錄內容,疑似發生「自問自答」的情況;猶記數月前,也傳出馬英九被檢方以關係人傳喚卻當庭改列被告身分偵訊,進而大呼:「這樣的偵查手段合理嗎?臨時去哪裡找律師?」由於此案極受社會大眾關注,本料想承辦檢察官對於訴訟程序會更加謹慎小心,謹守相關程序規定,出人意表地,辯護律師竟在此時聲稱,發現檢方製作不實的證人筆錄。

我們想說的只是,前述馬特別費案所發生的種種情形,並非特例,不過是我國許多刑案被告的翻版!

筆錄原文與錄音譯文相互不一,甚至有顛倒是非、記載不實的情況,早非駭人聽聞之事。最近更審後再被判處死刑的蘇建和案,就是一個最好的例證。

檢警在偵訊時,往往先設想了答案,再要求被告或證人回答出他心裡「想要的」那一個預設答案,對於不合作的被告,輕則恫嚇威脅,重則刑求上身;然而在此一社會矚目的案件中,檢警當然不可能動之以「刑」,但用此種方法來對待一般老百姓的事例,早已屢見不鮮;在本案裡,檢警對於心中預設「標準答案」,無法豪奪,只得巧取,但三番兩次地取巧,總是有必須面對社會輿論與司法再次審判的一天!

暫且不論檢辯雙方何者主張為真,一切等到承審法官勘驗錄音光碟後,自有公斷。若馬律師團所言屬實,吾人只能慨嘆。

程序正義為刑事訴訟所楬櫫的基本原則,檢察官偵查犯罪的手段假若仍舊停留在以突襲偵查、誘導訊問或不實登載之上,或許,馬英九之後,你就是下一個被害人!

【2007/07/20 聯合報】

檢座要真相…還是結果?

檢察官侯寬仁訊問馬英九特別費案證人出現疑似「自問自答」之嫌,此事對司法公信力造成極大衝擊。

檢察官職責是打擊犯罪,但現今,檢察官或許是因為人手不足,幾乎是採取不告不理的原則辦案,並且不乏既有「定見」者,也就是說要不要起訴當事人,在檢察官接案之初就已形成心證,偵辦過程只是為起訴找證據而己,與司法界一再強調的「證據到哪裡就辦到哪裡」全然背道而馳。

檢察官也是人,自不可能完全排除個人主觀的好惡,但也不宜變身為集編導於一身。畢竟,司法案件不但關乎一個人的名譽、清白,更影響司法的威信,檢察官絕對不能有自己希望結果如何,就朝預定的方向偵辦。如果檢察官要的不是「真相」,而只是自己所想要的「結果」,然後再以誤導或誘導的手法取得預想的證詞,那不只是扭曲證人的原意而已,更是扭曲社會的是非與曲直,這樣的司法非但不是維護社會公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反是戕害司法公義的「元凶」。

【2007/07/20 聯合報】

臨時會排入馬英九條款 徐國勇批自認有罪
 

2007-07-16 11:06/中央社記者林怡君台北十六日電

民主進步黨籍立委徐國勇今天表示,中國國民黨總統參選人馬英九涉特別費案自認有罪,因此才將審計法增訂第七十八條之一修正草案排入臨時會議程,規定特別費不需要收據的部分,用於私人也無罪,根本就是「羞愧條款」。

徐國勇(台北市)上午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表示,馬英九涉特別費案,因為自認有罪,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才在臨時會排入審計法增訂第七十八條之一修正草案,即所謂「馬英九條款」,規定特別費不需要收據的部分,不論是購買女性內衣、養狗、讓女兒去海外讀書等私人用途,通通無罪。

他說,國民黨急於在臨時會通過「馬英九條款」就是為了讓法律直接規定馬英九無罪,根本就是「羞愧條款」、「不要臉條款」,國民黨利用臨時會玩政治,令人深感遺憾。

被視為專為前國民黨主席馬英九特別費案脫罪的「審計法增訂第七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即規定2006年底以前,以領據支領特別費未超過預算額度半數者,視為完成核銷,並作為實質補貼處理。

為特別費爭議解套 審計法修正案列立院議程
中央社╱中央社 2007-04-03 15:00
調整字級:    

(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三日電)立法院程序委員會今天在藍軍人數優勢下,通過由親民黨籍立委沈智慧等人提為首長特別費解套的審計法增訂條文草案等案,排入院會報告事項。由於前台北市長馬英九與民進黨四大天王同涉特別費爭議,審計法增訂條文草案能否順利付委審查,下次院會將是關鍵。

沈智慧(台中市)、國民黨籍立委雷倩(台北縣)與潘維剛(台北市)等人提審計法增訂第七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要求將首長特別費修正為具有「實質補貼」意義,並明訂「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以領據支領特別費未超過特別費預算額度之半數者,視為完成核銷,並作為實質補貼處理」,排入院會報告事項。

被程委會通過列入下次院會報告事項法案有,實施勞保年金化的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老人津貼改為老人年金的國民年金法草案、將敬老福利津貼由每月新台幣三千元調整為五千元的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修正草案等。

列入報告事項重要法案尚有,開放澎湖小三通的離島建設條例修正草案、賦予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權的法院組織法第五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不在籍投票法草案等。

另外,由五十多個民間社團組成的憲改運動推動團體「二十一世紀憲改聯盟」,日前擬訂中華民國憲法修正草案,以內閣制作為中央政府體制,今天在程委會遭封殺。

至於第四屆監察委員同意權行使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法更名中華郵政為台灣郵政的郵政四法、推動程序委員會開會應錄音錄影並做成書面記錄刊登公報的修正草案,及增訂犯貪污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判決未確定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候選人的修正草案等,全數遭阻擋。

修審計法明訂特別費性質 藍綠激辯
【2007/07/16 15:53 報導 】







  針對馬英九特別費案綠營立委今天又開砲,立委徐國勇指出,國民黨團將審計法第七十八條之一排入臨時會議程,就是為了馬英九護航,徐國勇批為「羞愧條款」;對此國民黨副書記長郭素春回批,檢調特別費案只辦馬英九才有針對性,國民黨提出修訂這個法是因為它不合時宜。(劉映蘭報導)

這次臨時會列在第十四案的審計法第七十八條之一修正案,被民進黨團抨擊是在為馬英九特別費案解套,因為本法訂定95年底前,領據支領的特別費沒有超過預算額度半數者,視為完全核銷,並作為實質補貼處理;立委徐國勇將這條法條稱之為「羞愧條款」,徐國勇說,乾脆直接叫法官判馬英九無罪好了。

不過國民黨團首席副書記長郭素春回應說,這不是特別為了馬英九,而是本法原本就不合時宜所以要修訂。

而國民黨團書記長徐少萍也表示,特別費案是歷史共業,馬英九走「菩薩道」,為了普渡眾生,想幫六千五百位首長解決特別費問題,才會支持修法。

今日晚報 2007.07.16  
藍軍:修審計法為解決特別費問題 無關脫罪
中央社

    綠營立委質疑國民黨修審計法是為了幫中國國民黨總統參選人馬英九脫罪。國民黨立法院黨團今天說,支持修法是為了制度化解決首長特別費問題,無關幫馬英九脫罪。

    民主進步黨籍立委徐國勇上午指控,馬英九因自認特別費案有罪,才指揮在臨時會排入審計法增訂第七十八條之一修正草案「馬英九條款」,規定特別費不需收據部分,用於私人無罪,是「羞愧條款」。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書記長徐少萍上午受訪時說,審計法修正案是親民黨籍立委沈智慧提案,國民黨團表示支持,是為了制度化解決特別費問題,無關幫馬英九脫罪。

    她說,特別費案是歷史共業,馬英九走「菩薩道」,為了普渡眾生,想幫六千五百位首長解決特別費問題,才會支持修法。相關規範若能依法明定,也可避免浪費社會及行政資源,請民進黨勿政治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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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背騸馬 承認有罪(轉貼)藍推特別費除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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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案筆錄爭議 下周驗錄音

馬英九特別費案「檢方筆錄不實」風波昨天搬上法庭。檢辯激辯後,台北地方法院裁定下周一勘驗證人吳麗洳當初受偵訊時的錄音光碟。

檢察官侯寬仁偵辦馬英九特別費案,傳訊台北市政府出納吳麗洳作證,但筆錄爆出製作不實疑雲。公訴檢察官昨天出庭的臉色相當難看,主任檢察官黃惠敏質疑,提前曝光錄音光碟是律師團的法庭外動作,她要嚴正抗議,審判長應行使訴訟指揮權,約束律師。

審判長蔡守訓問黃惠敏,「法院有什麼依據可約束律師的動作?」黃反嗆,「錄音光碟外洩,明顯是律師濫用閱卷的權力,審判長約束律師有這麼困難嗎?」這時,蔡守訓的臉色難看地說「檢察官如果是要對律師發新聞稿的事提出抗議,這是檢辯的言論自由,你們各自負責,不要浪費法庭的時間」。

審判長接著就勘驗光碟一事要求兩造表示意見。黃惠敏又拉高分貝說,「要勘驗的是律師團,審判長不用詢問檢方意見」;審判長也很火大,板起臉要黃惠敏「坐下」。

律師團表示,既然吳麗洳的筆錄與偵訊錄音有很大差異,應即刻勘驗錄音光碟,還原事實真相,法庭勘驗的結果可以取代檢方偵訊筆錄。黃惠敏則說,吳麗洳的供述內容與偵訊筆錄記載「並無出入」,根本沒有勘驗必要。

【2007/07/20 聯合報】

侯寬仁指文字遭刪 馬律師:勘驗即明

馬英九特別費案爆發檢方製作證人吳麗洳偵訊筆錄疑有「筆錄不實」事件,承辦檢察官侯寬仁重聽錄音帶後,指馬營提出的錄音譯文,對馬不利的關鍵文字遭到刪除,致原意遭曲解,馬英九的辯護律師宋耀明上午表示,他們是針對證人吳麗洳在庭審中爭執的不實筆錄,還原成錄音譯文,絕無關鍵文字漏列的情事,法院勘驗後,輕易可釐清吳麗洳回答的真實原意,是否遭到扭曲。

至於有媒體報導,以律師將法院公開審理中的卷宗外洩,檢方考慮將宋耀明依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移送律師懲戒委員會懲處一事,台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林錦村中午已正否認。據了解,針對類似的行為,遍查並無任何律師倫理規範,只是道德層面的訓示規定,且與規範內容不符。

宋耀明表示,下周一法庭勘驗北市府出納吳麗洳的證人錄音光碟,他們事先將錄音還原成譯文,同時呈交法庭參考,目的在順暢法庭勘驗錄音光碟的進行,侯寬仁檢察官指律師手中的譯文多處關鍵文字漏未記載,事實並不然。

宋耀明表示,侯寬仁指辯護人整理的錄音譯文,乃至媒體刊的偵訊對答內容,與事實不符,重點應該是偵訊錄音光碟還原成文字後,有無「筆錄不實」的地方,以及檢方製作的證人筆錄內容,與吳麗洳回答檢察官的原意,是否相符。

【2007/07/20 聯合晚報】

「射箭再畫靶」 律師團轟侯寬仁
國民黨昨天公布侯寬仁偵訊市府出納吳麗洳的偵訊錄音帶拷貝光碟,並拷貝給媒體。
記者林建榮/攝影

馬英九的律師宋耀明昨天抨擊檢察官侯寬仁,偵辦特別費案的做法是「先射箭再畫靶」,背後動機令人質疑。他指出,律師團勘驗台北市府出納吳麗洳在檢方偵訊的錄音光碟後,認為侯寬仁刻意扭曲她答話的真意。

宋耀明說,本月十日特別費案開庭時,吳麗洳出庭作證表示,查黑中心對她的偵訊筆錄並沒有充分表達她的意思,因為她沒有說過特別費要「因公使用」,但筆錄卻記載她說了。

他說,上周律師團拿到錄音光碟後,逐字逐句還原成譯文,和筆錄相互比對,發現吳麗洳很多說法都被侯寬仁扭曲意思。

對於侯寬仁「筆錄不會全文照錄,是將全部談話精簡化」的說法,宋耀明反駁說,吳麗洳對很多問題回答「不清楚」、「忘記了」,但筆錄卻記成「是的」、「沒錯」,這那是筆錄精簡問題,而是筆錄不實在。

對於公訴檢察官質疑律師團外洩錄音光碟內容涉及濫用律師閱卷權力;宋耀明反駁,吳麗洳偵訊錄音內容並不是秘密,很多人都有這個錄音光碟,這是法庭的公開資訊,根本沒有違法。

【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馬陣營質疑檢察官侯寬仁作不實偵訊筆錄,侯寬仁昨天反擊指律師有誤導之嫌,其實證人有些回答他「是」、「沒錯」部分,辯方譯文漏而未記,他對這種做法造成外界誤解感到遺憾。

昨天媒體報導侯寬仁疑作不實筆錄後,昨天也將同份筆錄與偵訊錄音進行比對,比對後認為筆錄記載並無扭曲證人吳麗洳的真意,隨即提出澄清。

侯寬仁指出,在英美司法實務,偵訊譯文在辯護人尚未呈給審判長前先對外散播,有藐視法庭的問題,希望各界相信司法;他的偵訊筆錄有無證據能力,留待審判調查,請大家靜待審判結果,不要以誤導方式傷害司法公信力。

他說,依英美證據法則,交互詰問程序中禁止誘導訊問,是審判中調查證據應遵守的原則,偵查中則沒有誘導訊問的問題;實務上,檢察官在訊問證人時,通常會提示各種文件資料,讓受訊人回憶當時狀況,甚至以查證資料提示於證人,直接切入犯罪事實,訊問證人是否認知犯罪嫌疑人於行為時所做的犯罪事實。

侯寬仁認為,在馬英九特別費案上,證人吳麗洳為出納人員,馬英九有無陷她於錯誤而核給特別費,是有無構成詐欺的要件,檢方自然會以「如果你知道,你是否仍會同意核章....」等假設性用語訊問。

【2007/07/20 聯合報】

就法論法》若筆錄真的不實 對馬有利

馬英九特別費案證人吳麗洳的筆錄爆發遭移花接木疑雲,因侯寬仁起訴馬英九時,引用了她的證詞做為論罪證據,一旦法院勘驗筆錄的確不實,且是檢方論罪關鍵證據,就有助馬英九獲判無罪。

侯寬仁指控馬英九使用詐術欺騙市府會計出納人員詐領特別費,將馬英九依貪汙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起訴。他所建構馬英九的犯罪事實要成立,必須是這些市府會計出納人員因為相信馬英九確實「因公使用」特別費,且有「因公支出」的事實,才會在領據上蓋章核銷特別費。

吳麗洳是出納,承辦馬英九特別費的核銷業務。侯寬仁在筆錄上記載,吳麗洳證稱,特別費必須「因公使用」,而且必須有因公支出的事實發才能申領特別費,她因為「相信」馬英九有「因公使用」及「已有支出事實」,才會在憑證上蓋章。

但依據馬陣營提出的偵訊錄音光碟,吳麗洳當時是回答,特別費是否須因公使用,她並「不清楚」,而且馬英九請領特別費是否須要有支出的事實發生,她「都完全忘記了」。

侯寬仁為了要得到吳麗洳因相信馬英九而「陷於錯誤」的答案,還問吳麗洳「你是相信市長具領特別費,會因公支出才會核章?」吳麗洳本來回答說,「我從未想過這樣的問題」。侯寬仁卻意帶誘導的說「如果你懷疑,當然蓋不下去,當然是相信才會核章」,這時候吳麗洳才回答「對,對」。

如果按照錄音光碟顯示的吳麗洳說法,那麼馬英九就沒有以詐術使吳麗洳陷於錯誤,在憑證上蓋章核銷特別費,則侯寬仁整個起訴馬英九「詐取財物」的犯罪事實基礎架構就會發生動搖。

【2007/07/20 聯合報】

「侯自問自答,不是第一次」

檢察官侯寬仁偵辦馬英九特別費案遭質疑筆錄不實。律師劉烔意昨天爆料指出侯五年前就曾幹過同樣的事,他並拿出當年的法庭勘驗錄音帶資料,批侯「自問自答」已不是第一次,檢方被迫同意這份筆錄不具證據能力而撤回。

劉烔意說,雲林地方法院於九十二年審理由侯寬仁起訴的雲林廢土棄置場弊案,被告土庫鎮公所建設課技士張隆生向他哭訴,指檢察官訊問的筆錄內容與他回答的內容完全不一樣,他因而聲請勘驗錄音帶,發現確實迥然不同,因為侯寬仁把調查員及他的問話,改為被告供詞。

劉烔意說,勘驗後,法官當庭表示「筆錄沒有證據能力」,公訴檢察官徐維嶽(已因收賄貪汙罪被停職,一審判無期徒刑)表示「回去商量看看」,事後同意撤回這份筆錄。

劉烔意昨晚苦笑說:「我對不起馬英九。」當年沒控告侯寬仁違法濫權,因怕被打壓,才隱忍至今,現在「要看法官是否主動把違法濫權檢察官移送法辦」。

雲林廢土棄置場弊案,發生於九十一年,有十名官員被起訴並求處廿年不等重刑。全案歷經七名檢察官、四名審判長,卷宗堆的比一人還高,至今未審結。曾接觸過該案的檢察官和法官私下說「有沒有問題,你們自己想」,他們不便透露相關訊息,但「該案搞得沒人敢接,是事實」。

廢土弊案的審判長侯廷昌對侯寬仁筆錄是否有移花接木,不願表示意見,強調全案下月十五日辯論終結,等判決出來,侯寬仁有沒有「亂舞一場」,大家自然明白。

【記者李祖舜/台北報導】馬英九特別費案扯出證人筆錄製作不實的案外案,法務部檢察司檢察官邱忠義昨天出席一場由立院國民黨團舉辦的座談會時指出,類似情事在檢察官偵辦案件中幾乎沒有發生過,如果出現,就會構成懲處理由。

他還表示,如果狀況真如報紙上寫的一樣,「那就有問題」,不過,還是要等七月廿三日法官當庭勘驗見真章。

立委李復甸指控法務部拖延未處理監院所交付的侯寬仁懲處案,法務部法規參事李慶義坦言,的確還沒有處理。

【2007/07/20 聯合報】

北市主計科長:用領據領特別費 就可核銷

馬英九特別費案台北地方法院昨天第八度審理,傳訊台北市長辦公室前主任廖鯉及台北市政府主計處科長林秀風作證。林秀風證稱,從會計角度,領據也是一種原始憑證,用領據領特別費就可以核銷,也就是實報實銷。

台北市政府主計處曾在去年九月及十月發布有關特別費的新聞稿,林秀風是當時的新聞連絡人;新聞稿指特別費是必須用在因公招待饋贈,還須檢具原始憑證核銷。公訴檢察官問林秀風這兩份新聞稿發布之前,馬英九是否知道?他表示,馬英九並不知情,除非上報,他才可能知道。

檢察官要求將這兩份新聞稿列為本案的證據,但律師團不滿,認為檢方屢次以突襲審判的方式當庭才提證據方法,沒有讓律師團有充裕時間閱讀進行攻防;但合議庭仍裁定可以列為證據。

律師團指出,這兩份新聞稿講的以「單據」核銷的特別費,而檢察官起訴的是以「領據」支領的特別費;新聞稿在去年九月、十月才發出,但檢方起訴馬英九的犯罪時間只到去年七月為止,新聞稿與本案沒有關連性。

廖鯉則證稱,用領據領出特別費是否要因公使用,會計單位沒和市長辦公室說過要怎麼用。

【2007/07/20 聯合報】

特別費案 綠:馬英九刪筆錄關鍵字

檢察官侯寬仁起訴國民黨總統參選人馬英九特別費案,被質疑筆錄登載不實。謝系立委徐國勇等上午舉行記者會聲援侯寬仁,指馬英九不僅詐取,甚至涉嫌侵佔公有財物及偽造文書,侯寬仁人如其名,如起訴詐取的部分,已經對馬英九手下留情,因此記者會後,揭馬弊中心成員再遞狀控告馬英九。

此外,徐國勇也批評,所謂筆錄登載不實,根本是馬陣營企圖透過媒體和政治操作,提供刪除不利馬英九的關鍵文字,斷章取義、扭曲原義,企圖糢糊焦點,無限上綱到特別費是政治迫害。他要求馬英九出面說明,刪除關鍵字究竟是何人指使,如果是馬英九,就該退出選舉。

徐國勇表示,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自白不能做為法院判決依據,不自白也可以判罪,因為證物的證據力更重要,事實上,馬英九將特別費匯入薪資帳戶,並視為薪資再匯給妻子周美青做為財產申報,公款當私款意圖明顯,他說,馬英九是主觀有犯意、客觀有犯行。

立委謝欣霓也指出,馬英九一個月平均薪資17萬9560元,但卻可以固定每個月平均匯給周美青22萬4312元,也就是說有約4萬5000元是特別費的貪污所得。

【2007/07/20 聯合晚報】

特別費除罪化 綠批為馬英九解套

為了避免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在臨時會強行通過「特別費除罪化」,民進黨團決定先出招。民進黨立委王幸男、賴清德、高志鵬、徐國勇今天召開記者會,呼籲檢察總長陳聰明加緊偵辦國民黨總統參選人馬英九涉及的特別費等弊案;徐國勇並質疑國民黨主張將審計法修正案排入臨時會議程,是為了幫馬英九脫罪,是「羞愧條款」。

國民黨立院黨團書記長徐少萍則駁斥徐的說法,強調審計法修正案是由親民黨籍立委沈智慧提出,國民黨團表示支持,是為了制度化解決特別費問題,無關幫馬英九脫罪。

立法院國民黨團在臨時會提出「審計法增訂第七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規定去年年底以前,以領據支領特別費未超過預算額度半數者,視為完成核銷,並作為實質補貼處理。

她說,特別費案是歷史共業,馬英九走「菩薩道」,為了普渡眾生,想幫六千五百位首長解決特別費問題,才會支持修法。相關規範若能依法明定,也可避免浪費社會及行政資源,請民進黨勿政治考量。

【2007/07/17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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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溥聰:「毀謝小組」的想法太黑暗

被指組成「毀謝小組」、與檢調勾結調集民進黨總統參選人謝長廷弊案資料的前台北市副市長金溥聰,今天在高雄縣六龜鄉寶來接受媒體訪問表示,完全沒有這件事,「毀謝小組」的想法太黑暗;選舉是民主競爭,民主是健康、對社會有益的競爭,那有毀滅。

被問及是否特別到高雄查謝長廷弊案?金溥聰表示,他之前只到高雄市參加鐵人三項競賽,就被說成這樣。他與國民黨高雄市議員林國正也只在一次騎腳踏車時碰面,沿途話家常,此後就沒有見面,也沒有通電話,怎麼被說成這樣?

金溥聰表示,很多事情不要太過份,被說成與檢調勾結要調出謝長廷弊案實在太嚴重了,必要時將採取法律行動。

高雄縣荖濃溪鐵人三項競賽今天在高雄縣六龜鄉寶來舉行,今年第四屆,三百位選手接受泛舟、路跑、自行車挑戰,金溥聰幾乎每年參加。

【2007/07/21 中央社】

筆錄爭議 律師回嗆:勘驗就知

馬英九特別費案律師宋耀明昨天說,廿三日法院勘驗偵訊錄音後,如果證實侯寬仁檢察官筆錄記載不實,請法務部依法辦理,當然要追究責任。

宋耀明指出,法院勘驗錄音後真相就可大白,這是一翻兩瞪眼的事,北檢和法務部想挺自己的檢察官,但何必打律師一耙?「北檢滅火,不要滅到自己頭上」。

【2007/07/21 聯合報】

謝陣營打馬 對準周美青

民進黨「揭馬弊中心」將矛頭對準國民黨總統參選人馬英九妻子周美青,民進黨立委謝欣霓和徐國勇昨天指控周美青是「貪汙共犯」,並向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台北地方法院遞狀,要求具體依法調查。

此外,民進黨立委王拓點名前台北市副市長金溥聰「勾結」高雄市議員與檢察官,金溥聰昨天發表聲明,要求王拓三日內收回說法、更正澄清事實,否則將對王拓提告。王拓表示,不予置評,他從頭到尾都沒有百分百咬定犯罪,只是說印證傳聞,若金溥聰認為這樣可以提告就去告,他會為自己的言論負責。

檢察官侯寬仁直指馬陣營提出的錄音譯文刪減部分關鍵內容,曲解原意。徐國勇痛批,馬英九律師把司法案件政治化,把法律案件無限上綱成政治迫害,違反律師倫理和基本道德,假如確有刪除關鍵文字的事實,「馬英九就應公開承諾退出選舉」。

徐國勇和謝欣霓表示,特別費不須單據部份,馬英九將特別費視為薪資匯給周美青,馬英九每月薪水約新台幣十八萬,卻固定匯給周美青廿二萬四千餘元,可見周美青每月帳戶有四萬餘元的貪污所得,包括女兒在美留學學費、刷卡費用等都是以特別費支出;更可疑的是,馬英九的富邦帳戶在八十八年三月至九十四年十二月期間不減反增,扣掉支出,還多出一千一百四十餘萬元。

【2007/07/21 聯合報】

筆錄羅生門 信錄音帶不信人?

日昨,法院審理馬英九特別費案過程,對於檢察官訊問筆錄不實的爭議,檢辯雙方不僅於庭訊中激烈攻防,審判外更是隔空交火。審判長亦未當庭解決此項爭議,卻留待下次庭期,藉由「勘驗」檢察官偵訊「錄音帶」,以論斷證人供述的原委實情。

然因時間落差、問題延宕,更增添藍綠陣營政治解讀本案的空間,徒增人民對於司法的不信與疏離。

審、檢、辯對於本項爭議的應對處理,或許符合我國現行實務現況,滿足司法人的理性思維。但是,就社會大眾認知來說,類此「證人供述」之證據調查,似如傳說中的「寓言」再現,不禁令人迷惑不解。

中小學階段,我們大多聽過「書生買鞋」的寓言故事:

某書生上街要買鞋,老闆幫他量了尺寸,拿給他一雙十寸的鞋。可是書生回家翻箱倒櫃找出書簡記錄,上面記載著他穿鞋六寸的鞋樣,他便回頭要老闆照鞋樣給鞋。

最終店家無可奈何地拿六吋鞋給他,書生帶著鞋揚長而去。稍後,老闆拿過鞋樣仔細端詳,發現後有註記:「吾兒七歲,著鞋六寸,腳隨人長,步步前進」。

同樣地,本次爭議的原點既然在於藉由「證人供述」,以確認馬英九有無犯罪事實認知,則法院審判庭訊過程,證人均能配合出庭陳述作證的情況下,原應依證人於法庭審理中的陳述內容,作為相關犯罪事實的認定依據。

相對地,若如本案審判長的裁示,意藉先前偵查階段檢察官訊問證人錄音帶的重現,以論斷馬英九犯罪事實有無,將彷如「書生買鞋」的寓言,不相信自己雙腳肉身,卻執著前人的鞋樣教條。

本案中審檢辯類似「相信鞋樣」的應對,或許執著我國現行刑訴法「傳聞法則」的規定,認為:證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得為證據。可是,參考美、日傳聞法則的法理論據,認為證人未在法庭親身供述,其內容總隱含許多不可信的因素。因此,證人於法庭外的供述,「原則上」並不能作為犯罪事實認定的基礎,以避免偵查機關假借庭外證人陳述,暗渡陳倉表達自己的主張,並防止法庭審理淪為偵查程序的附庸。對照本案筆錄不實爭議,實凸顯我國現行傳聞規定的漏洞與弊端。

日本電影大師黑澤明轟動國際的「羅生門」一劇,乃採用芥川龍之介經典短篇小說「竹林中」的情節,而該劇中殺人案件的故事發展,均出於證人供詞所拼湊。其中,加害人嘗言:我殺人用的是腰上長刀,可是你們是用權力去殺、用金錢去殺,或是講些冠冕堂皇的話就可以殺人…如果說罪孽孰重孰輕,那就不得而知了!如馬英九所言:本案並非個案,而是人權問題。本案似不容等閒視之。

【2007/07/21 聯合報】

背案參選 謝長廷恐怕脫層皮

最高檢察署特偵組檢察官赴高雄調查謝長廷市長任內所涉五個案子,主任檢察官陳雲南坦承「有人已被列為被告」。這個「被告」若就是謝長廷,事情大條;如果不是,但案子既是繞著謝長廷,他恐怕難免要「脫層皮」。

奇怪的是,民進黨中央對這件事整天都沒有反應,只有謝的發言人和謝系立委口徑一致說「這是陳年舊案」,「是藍營在背後操控司法打壓。」特偵組何時落入藍營手中?若然,馬英九還沒選上總統,司法倒已「政黨輪替」了,花了九牛二虎之力才成立的特偵組,這麼不堪政治一擊嗎?

「陳年舊案」只要有新證據,就無異於新案,這是司法常識。更何況,雄檢當年偵辦時,因特偵組成立,才將謝案簽結,移交給特偵組處理,因此對於特偵組而言,就是新案。如果案子已查清楚,如謝系立委所言謝長廷「清清白白」,那案子又何必移交?

民進黨中央的沉默,很難不使人聯想蘇貞昌最近的動作。蘇至少兩次公開表示拒絕「謝蘇配」,再想到在黨內初選時,蘇貞昌曾在多家媒體所登的半版廣告,標題有「涉案的是謝長廷」七個大字。謝長廷初時要求法務部查出調查報告洩密者,因報告中有「謝長廷貪汙明確」之句,初選獲勝後,又是他自己不了了之。這又是為什麼?

蘇貞昌「熱氣旋」論,是因為已知有「熱氣旋」的存在嗎?有人以謝被起訴即為「熱氣旋」向蘇貞昌求證答案,他只是笑。一個在初選時落敗的人,又不接受成為副手,在全黨都為選舉忙碌時,他成立一個新的辦公室做什麼?

謝長廷於五月下旬公開表示:「起訴就是退選」,話說過後不到十天,立刻更正所謂「起訴」,是指「特別費」,至於若是別的案子,他斬釘截鐵表示「不會受檢察官影響。」此話何解?特別費案是案子,其他案子就不算案子嗎?或者是,參選總統的人,唯有觸犯特別費案,才是退選的唯一條件嗎?

陳水扁獨鍾「謝蘇配」是公開的秘密,敏感的人揣測,陳水扁已有謝長廷被起訴的疑慮,有了謝蘇配,謝一旦因案退選,蘇便可以順利補上。昨晚他接受民視專訪,在說了「副手由謝長廷決定就好」後,又補充說:「有些事,我有義務守秘密,不能說就是不能說,說了立刻會成為一版頭條大新聞。」他應知,賣這個關子,就是大新聞。對於副手人選,總統心中藏著「不能說」的秘密;他越不說,大家越想知道,這難道是陳水扁所期待的效果嗎?

謝長廷既已取得參選資格,自動退選的可能微乎其微,除非五案併發,外加最近又出現的「高雄小巨蛋案」,件件「貪汙明確」,此外恐怕還得加上「政治運作司法」,但從藍營的角度,對手換成蘇貞昌,會比謝長廷好選嗎?所以,「運作司法」,綠營的嫌疑不比藍營小。

司法最近成為藍綠共同焦點,馬英九的特別費案正在法院審理,謝長廷有罪無罪言之過早,但背著案子選舉,必然難免。兩位總統參選人的司法命運相同,也是台灣奇蹟。

【2007/07/13 聯合報】

馬批民進黨:沒有出息的政府

國民黨總統參選人馬英九昨天到台中廣播電台接受專訪,他說,若能當上總統,將不會刻意清算前朝貪官,一切秉公處理,依法該怎麼辦就怎麼辦。

馬英九昨天到南投埔里鎮訪問照顧弱勢青少年的陳綢時說,民進黨政府沒有面對未來的勇氣,是「沒有出息的政府」。政府解嚴已經廿年,民進黨政府執政七年,沒有能力把經濟、教育、社會大政方針弄好,只一味追究歷史、說人家是外來政權,沒有能力把政績拿出來。民進黨沒有面對未來的勇氣,只會往過去看,真是個沒有出息的政府,國民黨絕不會這麼做。

對特偵組檢察官去高雄市政府查案的看法;他說,兩件檢舉案的時間只差一個月,他的特支費案已起訴、審判快結案了,對方的案子卻才剛起步,兩者的差異不言可喻。不過對於自己所涉特別費案,他相信司法,不會特別掛心。

台中廣播電台的「早安大台中」節目,昨天上午由董事長兼主持人莊文勤,與藝名小女孩兩人共同訪問馬英九。莊文勤說,現在貪官的行為像強盜,被司法機關查到後,還敢強硬的嗆聲「不然要怎樣!」令民眾不齒。

馬英九說,民進黨執政的政府,迄今已有五、六個部會首長因貪汙被判刑,整個刑期加起來超過一百年。官員貪汙時間如此集中,且人數之多,在歷史上還是首見。

目前社會需提倡民眾守法,必須由政府帶頭做起。如果在上位者沒有決心,為了自己私利、為了自己的家人而不守法,就很難要求民眾守法。

馬英九說,民進黨執政這些年來,吃不起營養午餐的學生及自殺人數越來越多,表現令人失望。這次競選總統,就是希望台灣再次出現政黨輪替,換黨做看看、換人做看看。

【2007/07/13 聯合報】

謝:馬有問題就查高市 不應該

最高檢察署特偵組大動作追查和民進黨總統參選人謝長廷相關的弊案;謝長廷昨天表示,檢調如果真懷疑有弊端就去查,「但不能說台北小巨蛋有弊端,就認為高雄市的巨蛋也會有弊端,就來查我」,好像是要對社會有交代。

他說,當初在高雄市長任內的許多作為,是為了「興利」;但現在卻以「防弊」的角度檢視他,檢調辦案應考量當時的時空背景。

謝長廷昨天到高雄地院為他和台北市勞工局長蘇盈貴互控的誹謗與誣告官司出庭,開庭後記者追問他,對特偵組查辦和他有關案件的看法。他說:「選舉總統,要接受高的檢驗,也是應該的。」

關於玉皇宮案,他說,民眾如果在高雄市街頭看到「玉皇一號」、「玉皇二號」救護車,就是玉皇宮所捐獻,這兩輛救護車在高雄開了很多年,也有一些貢獻。

至於「夢時代」、「小巨蛋」等案。謝長廷說,檢調查案好像要對社會有交代似的,像檢調查馬英九的特別費,他的特別費也被查,高雄巨蛋的情況也是如此。「我們應該沒有問題,但因為馬英九有問題,就把高雄市『操』成這樣,很不應該。」

謝長廷昨晚與高雄市官員餐敘時又表示,明年總統大選等於是北高市政的延長賽,馬英九被調查,他也連帶被調查,他對高雄市府官員覺得「很歹勢」。他還說,這是天意要產生一位「因為會做事而沾鍋的人當總統」,他禁得起考驗,他因親身經歷過,也因此更了解想做事公務員的難處。

【記者鄭任汶/台北報導】對於最高檢察署特偵組南下高雄市政府,就高捷案展開約談與調查,民進黨總統參選人謝長廷昨天說,正義不只是做好事,還要「激濁揚清」,做好事是善、利他,但做好事之外,還要能打擊不好的事情,讓善能夠起來。

謝長廷也透過辦公室發表聲明指出,報載特偵組所調查的案件,都是謝長廷歷經千錘百鍊、查無弊端的舊案,在總統大選敏感時刻,檢調大動作偵辦調查多年、查無不法的案件,難免受到社會質疑;謝陣營質問,是否因競爭對手、國民黨總統提名人馬英九為特別費案頻頻出庭,檢調受到特定政治立場影響,才以調查謝的舊案來「平反」?

 

【2007/07/13 聯合報】

玉皇宮案 謝長廷改列被告

民進黨總統參選人謝長廷在高雄市長任內涉及玉皇宮賄賂疑案,最高檢察署特偵組日前大舉南下調閱相關資料,投下一顆震撼彈。據了解,特偵組發現不少新疑點及新事證,已將謝列為本案被告,全案發展方向對謝不利。

特偵組指出,目前調查的有關謝長廷弊案,都是當初高雄地檢署移送,特偵組經過數個月的分析、過濾,又發現不少當初尚未查明的案情。

其中最引人矚目的是玉皇宮案。本案在九十二年初爆發後,當時市長謝長廷的下屬民政局長王文正等人都被偵辦,但謝始終完全「置身事外」,外界質疑檢調對謝放水;如今老案重啟偵查,外界解讀「特偵組可能要玩真的」。

特偵組表示,當初高雄檢方只起訴前民政局長王文正,外界質疑謝長廷在其中的角色,謝長廷目前被列為玉皇宮案的查字案被告,會就相關事實深入查證,不排除要求謝長廷到案說明。

目前特偵組偵辦與謝長廷有關的案件,除外界熟悉的高捷公辦六標CR七區段標工程案、玉皇宮政治獻金案、還有夢時代廣場案、高雄巨蛋BOT案涉及圍標、綁標、捷運工程物價調整款案等。

此外,特偵組日前也向政風單位調閱相關專案報告,還有高雄捷運車廂疑似採購弊端,特偵組會一併了解。

謝長廷市長任內開發的夢時代廣場,是高雄最大賣場,原本是廠房用地,如今成為多功能經貿園區、並享有租稅優惠,光是地目變更,就牽涉極龐大的利益。是否涉及不法,特偵組要釐清。

目前特偵組檢察官中,幾乎每人手上都有謝長廷遭控告的案件。

【2007/07/13 聯合報】

凸顯只辦馬特別費案 藍告李進勇

針對馬英九特別費案,國民黨昨天再度出招,鎖定法務部政次李進勇,質疑他在基隆市長、代雲林縣長及政務官任內特別費涉及不法,向最高檢察署告發,要以此檢視法務部政次是否享有偵辦特別待遇。

國民黨中央決議,責成政策會與立院黨團要與黨中央雙管齊下,不斷展現抗爭動作,凸顯民進黨單挑馬案來辦,卻大剌剌對綠營天王放水的雙重標準。

國民黨團公開質疑李進勇在基隆市長、雲林縣代理縣長、內政部政務次長、法務部政務次長等職務任內特別費支用,可能未依照規定檢附原始憑證核銷。李進勇名下財產是否不當增加?所憑單據是否合法?有無涉嫌不當蒐集發票?都應該查。

【2007/07/13 聯合報】



本文於 修改第 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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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特別費


特別費私款說 馬英九「部長」打勝仗20070509-21


諮詢意見私款說 有證據能力20070508-14


特別費是補貼 馬英九提法部見解20070508-09


特別費案無標準 立委批總長失職20070516-06


恩恩...感覺上不可能所有首長都抓起來,也不可能全放過...真是沒啥標準啊


特別費三度開庭 馬英九 相信清白 20070508-15


特別費明開庭 規格不如國務費案20070402-28


馬棄選2008?謝長廷批老招 (2007/1/29)

馬英九可能因為特別費案被起訴,就棄選2008嗎?最近引發陰謀論,國民黨秘書長吳敦 義跳出來澄清,說人非草木,豈能無情,棄選的傳聞,不是空穴來風。不過這件事,倒是讓 謝長廷想起9年前的往事,他說馬英九也曾經說不選台北市長,但還不是選了,難怪人家現 在不相信他。忙著和南投鄉親搏感情,馬英九極力展現最燦爛的笑容,看不出特別費案陰影 籠罩,要棄選2008的氣氛。明明就很憂慮,怎麼還會爆出棄選陰謀論?綠營天王吐槽, 都是因為馬英九有前科。時間倒回1997年底,每次被問到是否角逐台北市長寶座,馬英 九都這樣說,斬釘截鐵說不參選,才過半年,各界勸進的氣氛,可讓他一連選了兩屆,也難 怪現在被人質疑,棄選只是以退為進的老招數。

source: http://www.ftvn.com.tw/Politics/20071...


許添財特別費案與馬英九案如出一轍但獲不起訴處分

馬英九選情從谷底往上翻
南檢批馬案檢察官法匠
陳瑞仁見解與南檢相近
馬英九案的發展模式
雷聲大雨點小 一審獲判無罪


嗆總統 子彈已上膛 馬獲不起訴 20070424-13


民進黨立委李明憲~十八般武藝,什麼都會,連吐口水這個絕招都用出來了XDXD,王淑 慧上次丟鞋,夏一個表演的民進黨立委會是誰呢?~敬請期待...XDXD


http://event.cityfamily.com.tw/CityFa...


部長諮詢意見私款說 有證據能力20070508-14


檢方傳喚謝長廷 吳敦義揶揄20070608-06


過度簡化新聞稿 次長挨批自請處分20070423-16


部長諮詢意見私款說 有證據能力?

把特別費確實弄清楚

台北人

20070508-03

把特別費確實弄清楚後,可以發現馬英九絕對清白!

●一定要針對極端點去辯護特別費,可以證明馬英九絕對清白!
1 首長自己絕對會享用到特別費。
2 縱使司法認定:別的帳戶不算特別費支出,馬的特別費帳戶還有1100萬特別費沒花、私吞,事後捐款也還有罪!
3 法務部長解釋:是實質補貼。大部分首長都會超時工作,所以實質補貼。質補貼的內容就是加班費或應酬支出。加班費絕對是公費,司法可以忽視《實質補貼》名稱,絕對無權忽視加班費!
●特別費有兩個特點:
1特別費嚴格的必要條件是必須用於公務,然後才有其它細項。
2稱為特別費,不稱為公關費:特別費是業務費,可以使用於公關業務,也可以使用於行政業務,但兩者都是“業務費”。所以稱為特別費,不稱為公關費。可見當時訂定特別費的人腦筋很清楚。

●馬市長的用法〈市政業務的用法〉:
1檢視馬市長須要原始單據的特別費,大部分是使用於犒賞員工補貼加班費以及工作獎金,可見馬英九的認知特別費是〈公務加班費以及工作獎金〉,另一方面是〈捐贈〉。
2特別費犒賞員工用餐,首長、員工一同用餐,首長把特別費吃到肚子裡;王金平用特別費應酬請客,大家都把特別費吃到肚子裡。
3執行市政業務加班,首長、員工一同加班,首長、員工都領業務加班費。只要合於公務支出,由市長決定特別費支用。
●公務員加班費部分
一般公務員加班費每月有60小時限制,首長沒有領加班費。首長用特別費補貼員工超過60小時部分的加班費,這足以證明特別費不受加班費限制。所以首長的業務加班費是包含在特別費中,馬市長可以〈沒有禁止就是可以〉領實質業務加班費。

馬市長有工作日誌可以證明自己實質工作加班,馬市長可以領業務加班費。特別費帳戶有1100萬元沒有花完的部分是加班費,因為是加班費所以免扣所得稅,司法根本無法入罪。

把特別費確實弄清楚後,可以發現馬英九是公務員典範!

這是我以前發表過的看法

華僑

於法來論,我個人認為馬英九應該是清白的. 今天這場官司是一場鬧劇,也是一齣教育戲. 更是一件檢驗台灣司法的試金石. 光憑政府從主計官員到檢察體系眾說紛云的現象來看(我是指特別費不用單據部分),就可以想像怎麼可能以一個如此模糊的行政法來定人罪.然而,台北人先生的「首長加班費」觀點有點勉強.恐落入「自肥」的困境.因為今天重點是:即使馬英九在法律上站的住腳,他是否在道德上有瑕疵.

以下抄錄我在其他討論區的發言:

**********
於法來說,領據會計程序完成就一切合法.既然說不需單據就不能事後要求證明使用出處.除非事先註明保留單據以備查. 否則公用私用隨你說因為都沒證據. 沒證據就不能辦人.檢察官以資金流向起訴馬英九是認定馬英九自己的以競選市長補助款做捐款的來源的說法. 這個看法有弱點:
一, 主計室以行政命令規範特別費. 本身解釋空間模糊. 檢察官的起訴缺乏足夠法律依據.
二, 馬英九沒有犯行客觀證據-一切核銷會計程序合法
三, 即使去追蹤領據款,馬英九的確有捐款. 只是前後講法兜不攏(用什麼來源的錢捐的). 以被訴人的話當唯一主觀證據是不能定罪的 (如果在一個有法治有人權的國家)

所以, 看得出來馬英九自己的疏失: 沒有記帳習慣,私人財務管理不夠條理 (大水庫?),認知和實際有記憶上的落差(捐款來源). 這些都是辯護律師必須面對的.雖不應被定罪,不過已足夠成為起訴的理由以及反對他的人的攻擊的目標,而且尾大不掉.
**********

要補充一點是: 「公務使用」和「實質補貼」是不相抵觸的. 以公款補貼個人需用並沒有矛盾.(這種沒有單據的報帳在美國叫做Per Diem. http://en.wikipedia.org/wiki/Per_diem). 公款經合法會計程序報銷(用合法單據或領據)一旦落袋就是私款. 民進黨在公款和私款上糾纏是混淆視聽.有宣傳上的利益但沒有實際上的意義.

質補貼的內容就是加班費或應酬支出!

台北人

一、《法務部長解釋:是實質補貼》

因為大部分首長都會1超時工作、2應酬支出,所以才有實質補貼。質補貼的內容就是加班費或應酬支出,否則補貼什麼?超時加班工作是行政業務,應酬支出可以是公關業務,但都是業務費!行政業務的加班費絕對是公務用途!

二、任何管理都必須計算基本工資以及加班費。管理階層可以領加班費或沒有領加班費,但一定有管理津貼再加上經營績效獎金〈紅利〉。明明馬市長平時沒有領加班費,有管理津貼嗎?公務人員哪裡有經營績效獎金〈紅利〉可領。所以特別費是一種實質補貼,補貼超時工作的辛勞以及應酬支出。

綠人根本不知道管理內含是什麼,如果法院硬要說《實質補貼》不算,馬先生不提內容是行政業務的加班費,難道要乖乖的就範當岳飛第二?

三、《台北人先生的「首長加班費」觀點有點勉強.恐落入「自肥」的困境》
恰好不會,因為馬市長有工作日誌可以證明自己實質工作加班。有一種首長不加班也不應酬,領了所有特別費才稱為「自肥」!

四、《實質補貼》的內容究竟是實質辛勞所得還是福利津貼?馬市長上班情形合於實質辛勞所得,不是福利津貼!

大家不要一知半解管理制度,一切依法!

有網友說:《全世界的首長也沒加班費的, 就算大機構的高層行政主管, 也沒有加班費,》
大家不要一知半解,一切依法!除非進公司或進入政府機關有簽同意書或已經明文規定《不可以領加班費》,
否則合法的管理制度一定可以領基本工資以及加班費。

管理階層沒有領加班費但一定有管理津貼再加上經營績效獎金〈紅利〉。管理津貼加上經營績效獎金一定多於加班費的錢!

特別費有明文禁止首長領超時加班費嗎?沒有!←所以才稱為特別費!
特別費規定必須用於公務用途,行政業務的加班費是標準的公務費!

舉例說明:某甲當工人時每月因加班平均可領加班費5000元;現在甲昇職成為領班管理職,上班時數和過去一樣時常加班,沒有加班費但每月固定領管理津貼3000元以及經營績效獎金約3000元〈浮動〉,年底還可以領到紅利。甲領班雖然沒有領加班費,但每月可以領到6000元大於加班費5000元。
用這例子說明不要把管理制度搞到很深奧,不管管理名稱怎麼用,各人領到的錢絕對不會低於基本工資以及加班費所得。

Non-exempt employee

華僑

我想不是公司法,是會計人事法.
Non-exempt employee 是不得支加班費的.

市長和公司主管都是Non-exempt employee .
先生把市長特別費用在他自己的加班費的說法,恐怕得先去說服主計人員,才能看法官先生聽不聽的進去.
私款就是私款,不須扯上加班費,免得搬石頭砸自己腳.

1家人曾經待過南亞塑膠公司以及其它公司,知道任何管理制度一定顧慮各種個人付出,沒有人可以剝削。管理階層沒有領加班費但一定有管理津貼再加上經營績效獎金〈紅利〉。管理津貼加上經營績效獎金一定多於加班費的錢!

2一切依法,馬市長是依中華民國法律!除非已經明文規定《不可以領加班費》,否則合法的管理制度一定可以領加班費或工作金。

特別費有明文禁止首長領加班費嗎?

台北人

特別費有明文禁止首長領加班費或工作金嗎?沒有!←所以才稱為特別費!

3質補貼的內容就是超時工作辛勞或應酬支出,否則補貼什麼?
反而應該探討《實質補貼》的內容究竟是實質辛勞所得還是福利津貼?
只有一種首長不交際應酬、下班時間也很少加班,用領具領用特別費才必須探討是否違法有自肥問題。

特別費案》審計部:半數條領 簽名即核銷

安清悟榮

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昨天開庭,國民黨立院黨團今天召開公聽會,邀行政、司法部門及檢改會等單位與會,「接力」討論特別費疑義。審計部發言人王永興指出,首長特別費半數條領部分,只要首長簽名即完成核銷,「既然核銷,就沒有剩不剩餘的問題」。

王永興說,這段期間,有關特別費的相關規定,審計單位已說得相當清楚,首長特別費半數條領的部分匯入個人帳戶「不是犯罪」,匯入首長帳戶是政府推動的政策,外界認為這樣有不法之嫌,是不對的觀念。

他表示,半數條領的特別費,因為依規定無需以憑證核銷,經首長簽具領據條領後,再主計、審計作業就算「合法完成核銷」,當然就沒有剩不剩餘的問題;至於是否須交代這些錢的流向和用途,目前相關法令都沒有規範。

國民黨曾質疑司法院長翁岳生特別費也採半數匯帳,部分綠營縣市長採同樣做法。王永興表示,特別費直接匯入個人帳戶是政府推動的政策,這樣最安全、便利;特別費支領本來就以匯入帳戶最普遍,例外才會以支票和現金支領。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5/3808656.shtml

大部分人不清楚管理制度!

台北人

●有網友提出看法1:《若加班費可以成立的話, 為何事發那麼久竟沒有人(只有你)提出這理由來辯證呢?》
A因為大部分人不清楚管理制度!←歡迎提出看法,真理越辯越明!

1國民黨人士大都在官場裡當官員,而政府制度早已經設計好。有看到誰探討政府整個制度呢?←沒有,都是各自解釋!
2夠大的私人企業,管理制度比較像政府單位,例如:台塑關係企業。互相比較可以找出問題!
3一般公務員加班費每月有60小時限制,首長沒有領加班費。首長用特別費補貼員工超過60小時部分的加班費,這足以證明特別費不受加班費限制。所以首長的業務超時加班費是包含在特別費中,馬市長可以領實質業務超時工作金。

●有網友提出看法2:《特別費不用發票的一半可以視作首長因工作性質需要的特別加給, 但絕不能曲解成加班費, 這絕不是一個法律能接納的理由。首長特別費可以作為對員工的特別犒賞, 也作為加班費或工作需要等以外的補償,馬市長隨扈工作超時的補給是用工作津貼或獎金來支出非用加班費核銷》

A:不管用什麼名義給津貼,獎金不是可以亂花、亂給,事實是因為隨扈加班工作、超時才有獎金可以領。如果用工作津貼名義才合法,那麼首長的部分一樣用工作津貼名義領用!

員工有實質工作才可以得到靠賞,員工是因為工作超時才得到獎金。首長因為經常為行政業務加班工作、超時,馬市長絕對有工作日記可以當證明。

不管怎麼稱呼〈加班費或工作獎金〉,絕對是實質加班工作因而得到獎金。首長的業務加班工作費當然包含在特別費中,馬市長可以領實質業務加班費的工作獎金。

特支費不同於特別費

我所不知道的

特支費已被認為是實質津貼,已廢除經年了.

但特別費則是首長公用補助款.

細節我手上一時沒資料,你可上網去查.



馬特別費案》3出納作證:慣例處理

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台北地方法院昨天第七度開庭。北市府三出納人員作證指出,市長特別費的請領都是依慣例處理,馬英九和包括陳水扁在內的歷任台北市長一樣。

合議庭原本有意將特別費案的言詞辯論庭提前到本月廿四日,但因一名證人出國,只好再開一個庭期。因此本案的言詞辯論庭仍按原定的本月卅一日進行,可望在八月底前宣判。

昨天庭訊傳喚已退休的市府出納劉靜蓉、現任出納吳麗洳及趙小菁作證。劉靜蓉從楊金欉擔任市長時就負責處理特別費請款作業,歷任市長許水德、黃大洲、陳水扁到馬英九的特別費,都是她經手請款。

劉靜蓉表示,市長的特別費每月有十七萬元,她先將領據粘在粘貼憑證上,再送到市長辦公室交給市長秘書,蓋上馬英九的私章,經會計室核章後,把錢匯到市長帳戶;「陳水扁擔任市長領取特別費,程序也是如此。」

公訴檢察官拿出一張陳水扁任市長的特別費領據,記載八十六年二月的特別費是八萬五千元,質疑劉靜蓉:「為何陳水扁領的特別費不是十七萬元?」劉靜蓉說,可能是陳水扁在過年期間犒賞司機員工,才分開領取特別費。

檢方提出另一名出納吳麗洳在查黑中心偵訊的筆錄,記載她說市長的特別費應該是「因公使用」。但吳麗洳當庭澄清,她只是出納,負責請款和付款,市長要如何使用特別費,不是她的職務範圍,「查黑中心的筆錄,沒有完全記載我當時的陳述。」

律師團聽了,立刻向合議庭聲請交付查黑中心當時的偵訊光碟勘驗,以查明證人在查黑中心的陳述與筆錄記載不同。

【2007/07/11 聯合報】

中國時報 2007.07.11  
馬特別費案開庭 證人指檢方筆錄不實
王己由/台北報導

 

    馬英九特別費案,台北地方法院十日再度開庭審理,三位經手承辦特別費領據核銷的出納,都證稱是依循慣例,以事先備妥的領據單交由市長室人員蓋章具領,包括陳水扁在內的前五任台北市長,都是相同方式核銷特別費。

    其中一位出納吳麗洳,更驚爆偵查檢察官當初多以假設性問題訊問,選擇性記錄筆錄,完全沒有真實記載。

    吳麗洳強調,或許是她很緊張,片段陳述,以致無法完整表達,筆錄記載和供述如有出入,絕對不是故意的。不過,證人突如其來的說法,馬英九和其律師團,以及公訴檢察官,都當庭聲請交付吳麗洳去年十二月十二日應訊錄音光碟,合議庭並為此,特別在原訂的七月十九日、七月廿四日兩次庭期,加開七月廿三日下午二時卅分一次庭期,勘驗吳麗洳偵查中訊問光碟錄音

    由於證人之一的北市府祕書處會計室主任周秀霞請假,同時又要勘驗偵查中錄音光碟,加上這兩次詰問證人時間拖延過長,突如其來的意外發展,使得合議庭原訂提前到七月廿四日辯結的計畫又打回原點,審判長諭知七月廿四日,先辯結余文涉案部分,當日則進行辯論程序中的提示相關卷證資料,卅一日詰問周秀霞後,立即進行訊問被告和其他辯論程序,辯結後定期宣判。

    合議庭是在昨日上午九時卅分,傳喚前後任市府祕書處出納劉靜蓉、吳麗洳、趙小菁。三人均證稱,市長特別費領據核銷部分,是由她們依循慣例,按月製作領據,依市長室人員指示數額打上金額後,再交給市長室承辦人員,蓋上馬英九的私章,依集中收支處規定,將款項匯入馬英九帳戶。

    三人還說,馬英九從未主動申領,她們也未告知和要求,未用完的特別費須繳回,也並未陷於錯誤發放特別費。

    服務年資四十年、已經退休的劉靜蓉,更證稱她先後歷任楊金欉、許水德、吳伯雄、黃大洲、陳水扁和馬英九共六任市長,有關經辦特別費據核銷程序,不論楊金欉,還是陳水扁或馬英九,歷任市長請領特別費的程序均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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