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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24 00:27 張福淙
民進黨與台聯之數名立委與市議員,及台灣社等若干社團20日上午率領民眾前往台北地檢署按鈴控告,馬英九特別費案承審法官蔡守訓、徐千惠與吳定亞觸犯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枉法裁判」罪。按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枉法裁判」罪規定:「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進黨籍立委柯建銘、王幸男、謝欣霓、林重謨、高建智及台聯立委黃適卓等人。於其告發狀指出,馬英九將特別費之公款占為己有,並申報所得稅、繳納女兒卡費等私用生活支出,已經嚴重涉及貪污罪。而三位承審法官明知馬英九犯罪事証確鑿,竟做出無罪判決,已構成「枉法裁判」罪。黃適卓等人除要求檢方進行犯罪偵查外,他們也要求司法院追查三位法官的行政責任,送交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處。
查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枉法裁判罪,係侵害國家法益之罪,其直接被害者為國家,個人並非因犯罪而同時被害者,自不得提起自訴。然實務上甚多當事人於敗訴後,往往遷怒法官「知法、犯法、玩法、弄法」,而控告法官「枉法裁判」,
如提起自訴,法院在程序上即為不受理之判決,不為實體上之判決。若向檢察官告發,亦每因官官護而不起訴處分,似乎從未有法官被依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枉法裁判罪起訴判罪之案例,反而是告法官之人,因措詞逾越分寸而被論以誣告罪者,比比皆是。所以法官們根本不怕告,大可自由心證,愛怎麼判就怎麼判。
枉法裁判罪,是指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其犯行之構成包括: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審判機關的法益及威信。
(二)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在審判活動中有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之行為。具體方式諸如故意偽造、蒐集證據;引誘、賄買甚至脅迫他人提供偽證、串證;篡改、毀滅證據;故意歪曲理解法律;無視法律規定;違反訴訟程序;壓制或剝奪當事人之訴訟權利等等。
(三)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有圖利、徇私等不法動機,犯行出於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違背了事實和法律屬枉法裁判卻仍然決意為之。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由於過失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及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應論以廢弛職務罪或行政責任。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法官蔡守訓、徐千惠與吳定亞,以可用領據具領之半數特別費是實質補貼、馬英九不知具領之半數特別費是公款故無犯罪意圖、檢察官筆錄斷章取義無證據力云云,判決馬英九貪污特別費案無罪,上述這些判決理由都是片面採用馬英九一造之說詞;並未有力反駁檢察官認定之事實及提供之證據,倘被告之一審法官將來在偵查庭上,對彼等不採信檢察官認定事實及提供證據,沒有令人信服之理由,則恐怕不是見解不同就可敷衍了事,勢將難脫曲解法律、無視法令規定之枉法責任。
對於「綠」委狀告法官枉法裁判一事,因有助於釐清是非及法理,並予好以政治立場斷案者當頭棒喝,故吾人樂觀其成。值得一提的是,刑法第125條規定:「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 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 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特此提醒藍營高層或馬團隊,倘相信馬英九是清白無辜的,為什麼不學綠委也去告侯寬仁等檢察官有刑法125條第三款之「濫權追訴罪」?
在蔡守訓等三位法官於判決書中恣意指責檢察官濫用偵查權;而檢察官也已提出上訴加以反駁的情況下,究是法官枉法裁判或檢察官濫權追訴?兩者必有其一!倘藍營高層或馬團隊,不敢學綠委也去告侯寬仁等檢察官有刑法125條第三款之「濫權追訴罪」?豈不是充分顯示他們對馬英九清白的心虛?這在選戰氣勢上是相對劣勢與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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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福淙,會計師,曾任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常務理事,民視監察人、台北縣選委會委員等。本文為ETtoday.com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張福淙特區) 合理懷疑特別費案之起訴、判決與上訴 | |
2007/08/24 00:29 Zip77478
連看了兩篇批評法官的文章,決定回應一下,按日期先回第一篇﹕「法官可判馬英九無罪,但不應為他而撒謊」(http://www.ettoday.com/2007/08/19/141-2142996.htm) 。
作者說﹕「馬英九裝無知ˋ裝白痴,法官也裝無知ˋ裝白痴,所以判決書中,以無常識ˋ無常理ˋ無常情的態度和言詞,將檢察官全部的觀點和舉證完全抹殺,丟進垃圾桶,可說是將檢察官羞辱到極點。」
當然上面這段話,甚至全文,都屬作者個人的觀點,不足細究。
相對的,我也對特別費的案件,由偵察,起訴,判決,上訴,都存在了許多我「自認」合理的懷疑,所謂的合理懷疑,就是一般人,不需具備法律學養的人,在一般合乎常情的標準下,對事物所產生的懷疑,我一一提出來,就教原文作者。
台灣刑事訴訟是採「無罪推定」論,也就是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而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犯行的舉證由檢察官獨力承擔,此類證據的證明能力,必須要超出,不含任何可以對它產生「合理懷疑」的程度,同時,被告沒有義務提供自己無罪的證據。
很多網友都熟悉「李文和間諜」和「杜克大學球員強姦」兩案,李文和被控59項罪名,最後與檢察官妥協,僅以「非法擁有機密文件」一項罪名認罪而結案,可是法官在判決李有罪後,卻當庭向李道歉,直指檢察官之不當行為。杜克大學球員強姦案,則涉及地方檢察長(美國是民選的),為了爭取黑人選票,故意隱藏對被告有利之證據,而強行將三名白人學生起訴,事發後,被州檢察長以記者會的方式,當眾宣佈被控學生的清白無辜,聲斥違法起訴之檢察長為「粗野而不知輕重」,遭停職待查的處分,事後此人自行辭職,最近更被吊銷律師執照,也面對無數預期可待的官司,而致身敗名裂。
我們再看上世紀的「世紀大案」﹕美國足球明星辛普森的謀殺案,刑事法庭判決無罪開釋,事後卻被民事法庭判決有罪,要付巨額賠款,這個造因,是因為刑事,民事證據認同上之標準不一樣,民事官司的證據只需要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信力,就可採信,反之,刑事案件的證據卻要鐵證如山,不容任何合理的置疑。
這幾個案例說明了數事,檢察官的起訴並不代表被告有罪,檢察官的舉證,內涵上並非全具證明的能力,來源上也不全具適法性(如擅改後的筆錄) ,所以刑事案件,檢察官在舉證上,是要以證據還原犯罪的真相,怎能允許有什麼檢察官自己的「觀點」﹖支持自己觀點而非事實的證據,「不抹殺,丟進垃圾桶」還能怎麼處理﹖
法官則如球賽中之裁判,檢察官不過是參賽的球員,球員犯規,裁判吹哨,舉牌指認,本是份內之事,何來「將檢察官羞辱到極點」之說﹖
現在來看特別費事件,特別費最令人困惑的是屬性上的爭議,北檢堅持是公款,可是南檢(見許添財案不起訴結案書) ,卻說﹕「行政院主計處正式認定是首長實質薪資補貼的性質」,同時,審計部也證實不必檢據核銷部份的特別費,首長領取後,法律上已完成核銷程式,不再追究,沒有餘額繳庫之問題。
歸而納之,公款最少要有二大特性﹕憑單據核銷和餘額繳庫。可是(不必檢據核銷部份的)特別費,缺了這兩個公款定義的特性。所以判決書中,法官指出檢察官沒有提出公款的定義,又因,特別費,文具費,民意代表的郵票費等,都不具憑單據核銷和餘額繳庫的公款要件,所以而法官提出﹕此類款項都屬於「須因公支用之款項,亦非當然屬於公款」的註釋,而非作者所謂的什麼好笑的的法官名言。
起碼,很保守的說,特別費的屬性有極大的爭議,造因不在首長,而是因為主管單位有心造成模棱兩可,亦公亦私的模糊解釋,便宜首長行事,如今的實例,就是南檢與北檢在偵察同性質,案情類似的案件,而能造成南檢的不起訴,北檢的起訴,如此「南轅北轍」,不會是因為一國有二法吧﹖
因此,我不得不懷疑,當特別費屬性未定之前,檢察官是否有權起訴﹖檢察官是懂法,但實具行政人員身份,除了依法行事,怎能自行釋法與立法﹖起碼也須先要求有權解釋特別費屬性的機關,澄清事實後,才能決定是否起訴吧﹖
偵調期間,法律明文規定檢察官,有義務同時調查對涉案人有利的證據,我們不提涉案人在市長任內,捐出超出有爭議特別費四倍的款項,為何此款不能算在特別費名下﹖如果檢察官絲毫必究,一心求其公正,為什麼又不採納,考量陳水扁1995年至1999年初,四年市長任期內的報銷單﹖
現存市府的報銷單顯示,當時陳水扁民生東路住處(自宅非官邸) ,水電費、煤氣費及插花費用,全部列在特別費項下核銷。採納這個證據當然不是要陷陳入罪,而是對特別費屬性,使用實例上的進一步瞭解﹕陳的用法,不是一半而是百分之一百,全部的特別費都可私用。
北檢在特別費爭議未定之前,牽強起訴,顯然缺乏合理與適法性。
現在討論一下審判過程。檢察官是以「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的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成立後,要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所以法官在認證上,不是研究證據有沒有一些道理的問題,而是這些證據能否證實無疑,適用於如檢察官所起訴的犯行,這個道理就如致人於死,不能通以謀殺罪起訴一樣,因為能證明過失致死的證據,在證明能力上,並不足證明謀殺罪的成立,因為不同的治罪條例有其不同的構成要件,而能滿足這些要件的證據,要求上當然各自不同,不是檢察官說了就算。
所以,檢察官在刑事訴訟案件上,不能靠觀點,想當然,推理而成的假說而勝訴,檢察官敗訴,難道不是自己所舉證據不足,筆錄造假等等原因,為何一定要怪罪法官﹖
上訴而能成立的案子,要具有客觀的優點,而不是檢察官主觀的不服氣。上訴的五大理由,實在看不出有什麼新意優點,五大理由之一,是指責法官誤解宋代「公使錢」的真意,所以檢察官加附輔大歷史教授的正確說法,這真叫做死纏濫打,因為判決書中就是刪去「公使錢」整段文字,又能影響什麼﹖
這個案件早已成了國際笑談,還得感激合議庭的法官,他們總算維護了一些台灣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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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Zip77478,大畢,工,現在旅居美國德州休士頓。本文為ETtoday.com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照片為替代照。※Zip77478特區) 法官可判馬英九無罪 但不應為他而撒謊 | |
2007/08/19 00:48 高達宏
摘要:
一˙台北法院改變特別費之定義是馬英九無罪的主因: 二˙台北地院為馬英九而撒謊:
本文:
起論: 關於馬英九特別費之判決書,國內各大專院校法律系所應該以之作為教材,透過師生的研討,予以詳細解析,這樣可以避免將來擔任法官的人再犯同樣的錯誤。
正文:
判決書名言:須「因公支用」之款項,亦非當然屬於「公款」。
台北地方法院對馬英九特別費的判決出爐:馬英九無罪。 這樣的判決必然會引起藍營歡欣鼓舞,綠營氣憤跳腳的反應,原本就在預料之中。
法官以改變法規對特別費的定義,將特別費視為「屬實質補貼」而判馬英九無罪,在法理上已經相當牽強,但是,法官以擔任八年台北市長的馬英九「完全」不知特別費是公款,而認定馬英九無犯意,並直指檢察官之筆錄「斷章取義」,則是相當的陰狠。 一˙台北法院改變特別費之定義是馬英九無罪的主因:
台北地院將特別費視之為「實質補貼」,也就是可以視為薪資,在這個前提之下,馬英九不論有沒有犯意,也就是即使馬英九明知是公款而將之納為私人錢財,也不算犯罪。
台北法院的這個解釋在法理上雖然不完善,但是,至少是出於法律的觀點來論訴,不算離譜。
如果台北地院的這個觀點成為判例,也被各級法院所接受,,那麼,檢察官就是再怎麼不滿ˋ再怎麼氣憤,即使上訴,也無法翻案,而將馬英九入罪。 這是以司法權力來改變法規的司法作為。 而不是以法規規定來審判案件司法的作為。 兩者的區別就是法官判決馬英九無罪的主因。
二˙台北地院為馬英九而撒謊:
判決馬英九無罪之外,還替馬英九塑造形象,竟然替馬英九辯駁「不知道特別費是公款,所以無犯意」,這是整個判決書中,最無恥ˋ最可笑之處。
台北地院對於特別費在承辦人員和馬英九之間的認知和互動的認定相當的荒謬。
錢出去了:台北市財政部門人員認為特別費是公款,依照市長提出的領具匯款到馬英九帳戶,市長如何使用那不是他們之事,他們也無法過問。
錢進去了:市長馬英九不知道特別費是公款,每月二十萬怎麼進入帳戶是財政部門的作業他不清楚,因為太忙了,一千五百萬特別費成為私人財產。
法官認定市府財務相關人員和馬英九之間,只存在業務作為,即使市府人員清楚特別費的規定和用途,然而,馬英九「真的」一點都不知道特別費是公款。
當了八年市長的馬英九不知特別費的規定和用途?不知道特別費是公款?八年來都沒有一個財務部門的人向馬英九提起過特別費的用途?這些,法官全部都認同。
其實,判決書中,法官在判決書中敘述馬英九解釋特別費之所以是私款的「慣例」的時候,不就是表示法官心知肚明馬英九知道什麼是特別費,用途為何,只是大家都這樣做,所以馬英九就這樣做,不是嗎?
法官是不是扯自己的後腿,請再次讀一讀自己寫的判決書。
以下是一些從判決書中摘出的事例:
1˙馬英九屬下的「財務人員知道的特別費規定ˋ所做的特別費支出都和馬英九無關,馬英九只是收到錢,其他的什麼都不知道」。法官認為部署沒有告訴馬英九,所以馬英九雖然拿了錢卻不知道是公款。
2˙馬英九知道特別費的用途和規定,甚至「可以區分特別費和加班費的不同」,但是,馬英九不知道特別是公款。法官認為馬英九只是知道用途和規定,但是未必知道是公款。
3˙馬英九「八年任期內,因為從來沒有人向他提起過特別費的用途和規定」,所以他不知道特別費是公款。法官認為八年來部屬都沒有告訴馬英九,所以馬英九不知道。
4˙馬英九被列為全國縣市長最高收入的第三名,新聞傳遍全國,影響馬英九形象,「台北市政府立即發出新聞稿解釋,特別費不屬個人收入應該扣除」,馬英九不知道。法官認為雖然是台北市政府的作為,部屬沒有告訴市長馬英九所以馬英九不知道。
5˙在馬英九成為全國縣市長最高收入第三名之後,財政部發文全國各單位和媒體解釋「特別費屬公款,不屬個人收入不必報稅」的重大新聞,馬英九不知道。法官認為部屬沒有告訴馬英九,也沒有剪報給馬英九看,所以馬英九不知道。
這些例子和法官的反應從判決書中,可以看出。
如果只有一個例子,那法官說馬英九不知道還可以說得過去,要是有如此多的「事證」,法官還以「心證」認定馬英九不知道,那麼,法官是不是在替馬英九撒謊,是不是在作賤法律的正義ˋ作賤檢察官摘奸發伏的努力?
此外,馬英九知不知道特別費是公款,也就是馬英九有沒有犯意,幾乎是整份判決書的重點,法官所用的篇幅遠超過解釋特別費是實質補貼私款的部分。
除了上述判決書中的例子之外,特別費爆發之後,馬英九捐了一千五百萬,轟動台灣,也是一個實例。
在馬英九被約談之後,緊接著,二00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台北市府十一名相關證人被約談,市長秘書余文在約談後,被改列貪瀆、偽造文書案的犯罪嫌疑人,並限制出境。
鑒於事態擴大,馬英九於十七日和二十二日,馬英九先後捐款逾一千五百萬元。
馬英九在他的秘書余文被列為嫌疑人之後,作出捐款動作,並經由媒體宣稱特別費已經捐出,如此作為,已經明確的表示了特別費是公款的認知。
如果馬英九認為特別費是私款,那麼為什麼又要捐出,難道是錢太多沒處花?
或許法官不看新聞,所以不知道社會上的這些和馬英九特別費相關的動態。
審計部發言人王永興在馬英九向他說不知道特別費是公款的時候,王回答說,「這是常識」。
檢察官指出,馬英九具有法學博士學位,長期擔任各種政府職務和八年台北市長,不可能比一般人無知。
馬英九裝無知ˋ裝白痴,法官也裝無知ˋ裝白痴,所以判決書中,以無常識ˋ無常理ˋ無常情的態度和言詞,將檢察官全部的觀點和舉證完全抹殺,丟進垃圾桶,可說是將檢察官羞辱到極點。
法官可以判馬英九無罪,但不應為馬英九撒謊。
〔附錄:相關新聞:市議員李新曾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公佈臺北市政府一二級單位首長的「年收入排行榜」,馬英九市長以六百四十多萬元(含特別費)排名第三。當時臺北市政府主 計處即發佈新聞稿指出,由於特別費為首長因公所需的招待饋贈、婚喪喜慶等支用,不屬於首長的收入, 應該扣除(參閱臺北市政府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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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達宏,碩畢,商,目前旅居美國。本文為ETtoday.com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照片為替代照。※高達宏特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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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社╱台北十七日電】 | 2007.08.17 06:45 pm |
| | 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台北地院判處馬英九無罪、余文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台北地檢署今天決定對馬英九、余文兩人提出上訴,但上訴理由後補。 台北地院八月十四日上午宣判馬英九特別費案,馬英九雖獲判無罪,同案被告余文被判刑二年四個月,拜政府減刑之賜,刑期減為一年二個月。 根據台北地院判決理由,除說明行政院未將特別費法制化即在維持實質補貼等歷史沿革,並逐項說明馬英九未施用詐術、沒有不法意圖、未如起訴書所記載自白特別費為公款等理由,做為無罪理由。 馬英九特別費案今年二月十三日偵結,台北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將馬英九起訴,市府秘書余文被依貪污及偽造文書罪起訴。此外,廖鯉、李克齊、孫振妮、方惠中、張鈞綸等當時的市府員工,則獲緩起訴處分。 【2007/08/17 中央社】 | 【中央社╱台北十七日電】 | 2007.08.17 08:36 pm |
| | 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台北地院判馬英九無罪,同案被告余文判刑二年四月。台北地檢署今天決定提出上訴,根據北檢提出五項上訴理由,一審法官指摘檢察官任意以司法權介入查帳,有違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爭議證人吳麗洳筆錄部分,純屬審判者個人主觀看法,且失之速斷。 台北地院八月十四日宣判馬英九特別費案,馬英九雖獲判無罪,同案被告余文被判刑二年四個月,拜政府減刑之賜,刑期減為一年二個月。 北檢上訴理由表示,對法官指摘檢察官任意以司法權介入查帳,檢察官代表國家從事「偵查」、「訴追」、「執行」職務,行使職權目的在達成刑事司法任務,在此範圍內的國家作用,當屬廣義的司法權之一,這點在大法官釋字第三百九十二號即闡明。另外,檢方因告訴、告發或自首知有犯罪嫌疑者,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即開始偵查。 上訴理由指出,法院行使審判權應受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不告不理及刑事訴訟有關檢、審分立原則的限制,檢察官何時行使偵查權、偵查權如何發動,屬檢方職權,法官無庸置論。 同時,一審法官指摘檢察官任意以司法權介入查帳,無異法官指導介入偵查權行使,容係法官個人缺乏偵查實務所致,有違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並與刑事不告不理原則不符,自失公平客觀立場。 在第二點上訴理由方面,上訴理由認為,一審論述特別費性質、內涵、用途等,立論前後矛盾,實違論理及經驗法則。在第三點上訴理由方面,證人吳麗洳筆錄部分,一審認為偵訊筆錄與證人證述內容不符,且有斷章取義之處,認為無證據能力,純屬審判者個人主觀看法,且失之速斷。 在第四點上訴理由方面,一審認為馬英九主觀上沒有犯罪意圖,並無說服力,且與經驗與論理法則有違。在第五點上訴理由方面,一審論述特別費歷史沿革,引據宋代「公使錢」部分,宋代公使錢充其量僅為歷史,且以古代歷史論述今天的特別費,引據失當。 北檢指出,本案純屬司法案件,應循司法程序處理,期外界支持、尊重司法。 馬英九特別費案今年二月十三日偵結,台北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將馬英九起訴,市府秘書余文被依貪污及偽造文書罪起訴。此外,廖鯉、李克齊、孫振妮、方惠中、張鈞綸等當時的市府員工,則獲緩起訴處分。全案經台北地院四個多月審理,八月十四日一審宣判。 【2007/08/17 中央社】 | 【中央社╱台北十七日電】 | 2007.08.17 10:56 pm |
| | 媒體報導,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一審期間,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檢察官侯寬仁踩線指導北檢公訴檢察官,判決後特偵組更強勢運作。最高檢今天表示,馬英九特別費案早在特偵組成立前就已起訴與審理,侯寬仁為本案起訴檢察官,基於職責與北檢檢察官討論案情,特偵組並未參與。 聯合晚報報導,馬英九特別費案繫屬台北地院期間,特偵組檢察官侯寬仁與檢察官沈明倫,介入「指導」北檢公訴組蒞庭,包括在全案辯論終結時提出增列背信罪名,全都是特偵組的意思,而馬英九獲判無罪後,特偵組更是強勢運作,無視台北地檢署是否決定上訴的態度,執意為之。最高檢晚間發布新聞稿,作以上表示。 最高檢表示,特偵組今年四月二日才成立,馬英九特別費案早在特偵組成立前就已起訴與審理,本案審理中與判決後,侯寬仁與周士瑜既是前查黑中心的本案起訴檢察官,與北檢公訴檢察官討論案情,是基於職責所為,特偵組並沒有參與,特此聲明,以正視聽。 【2007/08/17 中央社】 | 【聯合晚報╱記者高凌雲/台北報導】 | 2007.08.17 07:51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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