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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費】(影音)謝欣霓抓鬼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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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特別費案起訴後,TVBS 新聞念真情專訪立委謝欣霓。


馬英九特別費案 8月宣判

台北地院上午再度開庭審理馬英九特別費案,並傳喚馬英九3位前後任機要秘書作證。馬英九強調,法院在了解整個領據核銷特別費的流程後,就會知道他絕對沒有詐領的意圖,特別費案進入實質審理後,合議庭採密集審理,下周將繼續傳喚雙方聲請的證人作證,全案預計本月底就可辯論終結,8月宣判。

承審馬英九首長特別費案的審判長蔡守訓,上午傳喚馬英九擔任市長期間的3位機要秘書方惠中、孫麗珠和孫振妮作證,合議庭採隔離訊問方式開庭,馬的機要秘書大都證稱,只是幫馬英九入帳到薪資帳戶,並不知道錢的來源及用途,強調一切都是依照前市長辦公市主任廖鋰的指示辦理。

【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新聞局長謝志偉暗指國民黨總統參選人馬英九,在美國唸書時為「職業學生」,馬英九工作室發言人羅智強上午代表馬英九,前往台北地檢署按鈴控告謝志偉誹謗。羅智強表示,馬英九的清廉經得起考驗,無論民進黨如何抹黑,都不會受到動搖,未來對民進黨的栽贓抹黑,馬英九將「來一個,告一個;來兩個,告一雙」。

羅智強指出,民進黨執政7年多,拿得到所有情治資料,如果馬英九是職業學生,在留學時負責「監督海外學生」,請民進黨把證據拿出來。

【記者林修全/台北報導】

新聞局長謝志偉昨晚有關國民黨總統參選人馬英九是否為職業學生的談話,引發馬英九方面不滿,今天提出誹謗告訴,謝志偉上午表示,提告是馬英九的權益,但馬英九當年在美國幫國民黨編波士頓通訊,這和國內情治單位的黑名單有何關係?馬英九身為政治人物,有必要澄清。

問馬特別費 檢很無厘頭

馬英九特別費案昨天開庭,檢察官質疑馬小九(馬英九認養的流浪狗)的檢疫費是由特別費支出;馬英九反駁說,審計單位認為政府機關主辦認養流浪狗,用公款支付檢疫費是合法的,而且他當時是以為妻子付了這筆錢,後來也堅持自己支付。

台北地院昨天傳訊馬英九擔任台北市長時的辦公室前後任秘書方惠中、孫麗珠、孫振妮,三人都證稱每個月在出納人員提供的領據上蓋章申領及核銷特別費,馬英九未經手,也不過問,倒是常指示從他私人帳戶捐款給貧童及社福團體。

由於三人的證詞對馬英九有利,公訴檢察官問到最後,問孫振妮「生日禮券是生日才請領嗎?」甚至還問「馬英九有沒有告妳偽造文書?」孫振妮當庭愣住,回答「當然沒有」,引來旁聽席哄堂大笑。

審判長要求檢察官不要問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公訴檢察官又問「馬小九的檢疫費單據是特別費支出的?」審判長再度制止,律師團也指出本案起訴事實是以「領據」核銷特別費,馬小九的檢疫費是以「檢據」核銷,且不在起訴範圍。

孫振妮證稱,馬英九當時不知道秘書室以單據核銷馬小九檢疫費九千九百元,直到去年外界質疑,馬英九才知道,於是要求秘書要用他私人的錢繳掉馬小九的檢疫費用。

【2007/07/04 聯合報】

特別費案》馬英九稱馬小九費用核銷合法

台北地院今天審理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經公訴檢察官訊問證人有關流浪犬「馬小九」費用收回繳庫問題,馬英九庭訊中指出,起初不知「馬小九」費用是以特別費核銷,雖「馬小九」費用核銷過程合法,他和妻子仍堅持應自行支付這筆款項,因此,才利用支出收回制度,將費用繳回。

馬英九特別費案,合議庭傳喚辯方提出三位證人,即馬英九擔任市長期間的三位市長室機要秘書。其中因孫振妮曾承辦馬英九認養流浪犬「馬小九」費用收回繳庫事宜,公訴檢察官訊問孫振妮,馬小九的費用事實上已無墊付必要,2001年繳回市庫,是受何人指示費用改由馬英九自行負擔,並辦理收回繳庫?

孫振妮庭訊中表示,是市長室辦公室主任廖鯉告訴她,廖鯉也曾與馬英九討論過。馬英九不知道「馬小九」的費用是如何核銷,直到遭檢舉是以特別費核銷時,馬英九才知道事情過程,因「馬小九」像家人,馬英九希望用私款繳納費用。

對孫振妮證詞,馬英九指出,他在1999農委會與市府合辦的活動中認養「馬小九」,當時因仍需檢疫並未立即帶回家,後來妻子到動物檢疫所接「馬小九」,想付相關費用時,所方表示已向市長室請領。因此,事經七年,他與妻子都誤以為對方已付費用,後因特別費事件調查後才得知「馬小九」費用是以特別費核銷。

他指出,雖「馬小九」費用核銷過程合法,他和妻子仍堅持應自行支付這筆款項,才利用支出收回制度,將費用繳回。

另外,孫振妮證稱保管兩枚馬英九的私章,在事務科、出納人員及辦公室工友送來的領據上為馬英九蓋章,章雖是她蓋的,但不是馬英九的代理人。檢方則認為,孫振妮幫馬英九蓋章就是代理人,訊問馬英九是否曾對她提出偽造文書告訴,孫振妮表示,沒有。她是本於職權而作。

孫振妮證稱在特別費案發生前,並不知道特別費如何核發及使用方式,接任秘書後是循前例處理相關事宜。當被訊問馬英九是否曾指示特別費申領相關事宜,她表示,沒有,「市長不管這事情」。

【2007/07/03 中央社】

【2007/07/03 聯合晚報】

特別費案》馬英九稱馬小九費用核銷合法

台北地院今天審理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經公訴檢察官訊問證人有關流浪犬「馬小九」費用收回繳庫問題,馬英九庭訊中指出,起初不知「馬小九」費用是以特別費核銷,雖「馬小九」費用核銷過程合法,他和妻子仍堅持應自行支付這筆款項,因此,才利用支出收回制度,將費用繳回。

馬英九特別費案,合議庭傳喚辯方提出三位證人,即馬英九擔任市長期間的三位市長室機要秘書。其中因孫振妮曾承辦馬英九認養流浪犬「馬小九」費用收回繳庫事宜,公訴檢察官訊問孫振妮,馬小九的費用事實上已無墊付必要,2001年繳回市庫,是受何人指示費用改由馬英九自行負擔,並辦理收回繳庫?

孫振妮庭訊中表示,是市長室辦公室主任廖鯉告訴她,廖鯉也曾與馬英九討論過。馬英九不知道「馬小九」的費用是如何核銷,直到遭檢舉是以特別費核銷時,馬英九才知道事情過程,因「馬小九」像家人,馬英九希望用私款繳納費用。

對孫振妮證詞,馬英九指出,他在1999農委會與市府合辦的活動中認養「馬小九」,當時因仍需檢疫並未立即帶回家,後來妻子到動物檢疫所接「馬小九」,想付相關費用時,所方表示已向市長室請領。因此,事經七年,他與妻子都誤以為對方已付費用,後因特別費事件調查後才得知「馬小九」費用是以特別費核銷。

他指出,雖「馬小九」費用核銷過程合法,他和妻子仍堅持應自行支付這筆款項,才利用支出收回制度,將費用繳回。

另外,孫振妮證稱保管兩枚馬英九的私章,在事務科、出納人員及辦公室工友送來的領據上為馬英九蓋章,章雖是她蓋的,但不是馬英九的代理人。檢方則認為,孫振妮幫馬英九蓋章就是代理人,訊問馬英九是否曾對她提出偽造文書告訴,孫振妮表示,沒有。她是本於職權而作。

孫振妮證稱在特別費案發生前,並不知道特別費如何核發及使用方式,接任秘書後是循前例處理相關事宜。當被訊問馬英九是否曾指示特別費申領相關事宜,她表示,沒有,「市長不管這事情」。

【2007/07/03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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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平立大功,斷背騸馬掛了!(轉貼)顏聖冠要求追加 無前提最低十年 侵占公有財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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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竟然扭曲法律鼓勵貪污腐敗

2007/08/31 00:39
吳龍 

馬英九貪污特別費一案莫名其妙獲判無罪,引發社會不安,不但藍綠兩陣營對立急遽嚴重,也挑起老百姓對司法不公的回憶和感受,〔法院是國民黨開的〕之說法喧囂塵上,更有人說:〔法院是馬英九開的〕,司法的公正性和獨立性摧毀在蔡守訓等法官手中,蕩然無存。黨國惡勢力的醜陋,越來越讓人嘔心。 

在指出蔡守訓等法官有扭曲法律的問題之前,必須先指出特偵組檢察官侯寬仁以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起訴馬英九是不精確的起訴,容易給心術不正的法官找藉口輕判刑期,或是給習於黨國時代扭曲法律的法官判無罪。檢察官侯寬仁若以貪污治罪條例刑期更重的〔侵占公用財物〕罪起訴,那馬英九把特別費放到馬太太的帳戶中,證據確鑿的侵占行為將會讓審理法官無法找到藉口或扭曲法律的機會,而有一個公正審判,並讓馬英九鋃鐺入獄,維護司法公正,這才是合理又能成功的起訴。 

然而,檢察官侯寬仁一念之仁,用了不是很恰當的法條起訴,導致蔡守訓等法官有機會扭曲法律,莫名其妙判馬英九無罪,還給蔡守訓等法官羞辱檢察官侯寬仁的機會,強化馬英九和所屬政黨有鬥爭檢察官侯寬仁的氣勢,檢察官侯寬仁一念之仁的代價是〔真心換絕情〕,不知道檢察官侯寬仁有所覺悟,改用侵占罪來起訴呢? 

檢察官侯寬仁用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起訴,蔡守訓等法官竟扭曲法律解釋,弄出主觀和客觀兩個不合理的說詞來為馬英九脫罪,根本就是在鼓勵官員貪污腐敗。而且還拿與台灣法律不相關的〔公使錢〕來談特別費,更是莫名其妙到極點了。 

最可笑的是,既然認定特別費是薪資的〔實質補貼〕,那直接拿〔實質補貼〕當無罪的理由就夠了,何必編出主觀和客觀等不合理說詞來為馬英九遮羞呢?蔡守訓等法官自打嘴巴的判決,老百姓都看的很清楚!! 

蔡守訓等法官說馬英九主觀上無犯意,明顯是謊言,因為馬英九一直都知道特別費是公款,所以才會公開一直宣說特別費要用於公務公益上。如果馬英九真的以為特別費一半是私款,那馬英九對自己把特別費放到馬太太的帳戶中一事,應該坦蕩蕩大聲說把特別費的一半用來私用是合法的,不須用於公務公益上,而且他還有繳稅,那些拿特別費沒繳稅的人應該被國稅局罰錢才是。只不過,馬英九不但不敢這樣說,還在被人舉發後才來偷偷捐錢,並且還被抓包,這樣說得上是不知道特別費為公款嗎? 

而且,馬英九已經在筆錄承認特別費是公款,還看了一個小時後簽字具結,蔡守訓等法官卻裝傻不承認,可見得蔡守訓等法官編織的主觀說詞實在不合理。蔡守訓等法官不敢面對馬英九在台北市會議被議員顏聖冠質詢的事實,也不想想馬英九自己當過法務部長,應該知道特別費為公費,蔡守訓等法官卻自己想像馬英九〔重新組合〕的幻想,可見得蔡守訓等法官是有心枉法。 

蔡守訓等法官說:〔客觀上缺乏使用任何欺罔不實詐術方法使任何會計、審計人員陷於錯誤而核發的舉措,機關更無損害之處,與詐領財物、背信罪的構成要件顯不該當〕,真是睜眼說瞎話。馬英九把特別費的一半放進自己的口袋,這已經讓台北市政府受到財物的損害,讓市政府人員陷於錯誤而核發,怎麼不是詐領財物、背信罪呢? 

都已經是〔侵占〕了,蔡守訓等法官還在裝傻鬼扯客觀上機關無損害之處,這不是擺明為馬英九說謊嗎? 

判決書指出,馬英九接受檢方偵訊時說:〔特別費撥入我的帳戶,我們一直使用在招待、餽贈、犒賞,我們沒有算有沒有用完,實務上也是採取多不退、少不補〕,事實上,馬英九使用領據的特別費完全沒有用於公務公益上,都是直接放進自己的口袋,全轉給他的老婆馬太太去銀行生利息,這樣公然〔侵占〕,公然說謊,根本就是主觀和客觀的貪污,大家都看得很清楚,為何蔡守訓等法官看不到呢? 

最荒謬的是,蔡守訓等法官居然拿與台灣法律無關的〔公使錢〕來談特別費,簡直是莫名其妙到極點了。台灣法律與大宋國法律完全不相關,台灣也沒有〔公使錢〕這種東西,拿〔公使錢〕來談特別費,是要騙誰呢? 

特別費本來是公款,會有一半用領據,純粹是方便首長使用,而非代表那是私款,否則監察院和審計部也不用一再的叮嚀,說特別費是公款,要公款公用才行。蔡守訓等法官不拿監察院和審計部對特別費的公文來談特別費,反拿與台灣法律無關的〔公使錢〕談特別費,這擺明是要扭曲特別費的真正用途!! 

如果特別費真如蔡守訓等法官所言是〔薪資〕的〔實質補貼〕,那麼根據中華民國萬萬稅的制度,這是要繳稅的,怎麼蔡守訓等法官對特別費的見解與國稅局不一樣呢? 

如果特別費是〔公務使用〕的〔實質補貼〕,那麼馬英九必須用在公務後,才可以執行〔多不退、少不補〕的原則,如果連用在公務上都沒有,全被放進私人口袋,那就是公款私用的貪污,這樣還能判無罪嗎? 

蔡守訓等法官主張〔領據核銷特別費半數流向不查原則〕,說連國務機要費都沒有查領據核銷特別費半數流向,以此為藉口自欺欺人,根本就是在扭曲法律。因為領據核銷特別費半數流向之所以可以不查,是因為對首長〔信賴原則〕,〔無人告發〕就不查。 

今日有人告發〔領據核銷特別費半數〕有問題,並提出貪污侵占的證明出來,那有睜眼任由貪污侵占行為橫行,而不追究呢?這不是擺明鼓勵官員貪污腐敗嗎? 

最重要的是,如果特別費是〔實質補貼〕,可以納入私人口袋,那蔡守訓等法官根本不用去討論主觀和客觀的問題,直接以〔實質補貼〕為理由宣佈無罪就行了,何苦為馬英九製造主觀和客觀的虛假說詞呢?蔡守訓等法官編織主觀和客觀的虛假說詞是要騙自己,還是要騙別人呢? 

其實蔡守訓等法官的判決書只是為馬脫罪的答辯狀,所謂主觀和客觀之說詞只是用來反駁「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這個起訴中的〔詐術〕觀點而已。至於馬英九〔侵占〕特別費的明確事實,只好拿〔實質補貼〕當遮羞布,語焉不詳的辯解,並拿〔公使錢〕來自欺欺人,才會讓整個判決書看起來是前後處處都有矛盾。 

北檢公訴主任檢察官黃惠敏就公開批判決書邏輯不通:〔北檢公訴主任檢察官黃惠敏則是痛批審判長蔡守訓在判決書邏輯不通,因為裡頭先是提到馬英九知道特別費是因公支用,可是判決書後面又提到,馬英九對因公支用項目並非全然熟悉,未能得知被告知曉為公款,前頭說馬英九知道是特別費公款,後面又說馬英九不知道,根本是邏輯不通,前後不一。(見http://www.ettoday.com/2007/08/15/138-2141846.htm)〕 

我們很清楚看得出來,蔡守訓等法官根本不在乎法律上馬英九是否真的無罪,只要能為馬英九脫罪,就算扭曲法律的見解,枉顧事實真相,判決文處處自打嘴巴,也要判馬英九無罪。蔡守訓等法官如此賤踏台灣司法,破壞司法公正,豈不是司法界的大罪人嗎? 

最可怕的是,透過這個無罪的判決後,他日公務員貪污行為,皆可如法泡製,以主觀無犯意(說自己無貪污意圖),客觀無損害(反正這筆錢是一定要被付出來的)當藉口,大剌剌的進行貪污。因為連眾目睽睽把公款放進自己的口袋都沒事,那麼買空賣空的大貪污又怎麼會有事呢? 

蔡守訓等法官不但傷害台灣的司法,還成了黨國權貴貪污犯的守護神!! 


ps.蔡守訓等法官刻意說吳麗洳證詞遭檢方斷章取義,不具證據能力,卻無視其他人的證詞,如此以偏蓋全找檢方的麻煩,還想像出〔重新組合〕的幻想來為馬英九脫罪,蔡守訓等法官根本是在枉法,是全民公敵。 

講白一點,蔡守訓等法官就是代表黨國惡勢力向台灣人民宣戰,吃定台灣人民奈他們無法,黨國惡勢力正用司法當鬥爭工具的玩弄政治,迫使台灣人民向黨國惡勢力妥協,投降。 

問題是,台灣人民已經受不了司法不公的痛苦了,這次蔡守訓等法官枉法行為引起人民回想到過去司法不公的切膚之痛,黨國惡勢力的如意算盤只怕是打錯了!! 

●東森論壇徵稿區→http://www.ettoday.com/write/ 
●來稿或參與討論的文章也可寄至public@ettoday.com 

(●作者吳龍,雲林人,水電業者,工專畢。本文為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吳龍特區

馬特別費案》顏聖冠補遞證據

民進黨籍台北市議員顏聖冠,今天上午到台北地檢署補遞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證據。顏聖冠指出,她在二審開庭前提供檢方強而有力證據,佐證馬英九貪污事實,希望法院能夠追加馬英九貪污治罪條例侵占公有財物罪與圖利罪。

顏聖冠表示,馬案承辦檢察官侯寬仁以「從寬認定」的思考角度,僅以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名起訴馬英九。但馬英九在遭到起訴後不斷否認特別費是公款,與他過去對檢察官訊問、市議員質詢及接受媒體訪問時的說法完全不一樣,這種說謊行徑,本來就應以侵占公有財物等重罪起訴。

顏聖冠說,日前正義人士印製發行「顏聖冠揭發馬英九A公款」DVD,在發行不到一天的時間內,就被民眾索取一空,可見民眾心中對馬英九貪污說謊的事實已有心證。

她認為,馬英九過去接受她質詢時,斬釘截鐵強調「特別費是公款」,並聲稱如果私用「該怎麼辦就怎麼辦」,但從起訴書可看到馬英九每月匯給妻子周美青的生活費多過自己的薪資,馬英九必須說清楚多出來的錢從哪裡來。

律師蔡易餘指出,財政部1997年八月十一日公函、台北市政府歷年「歲出計畫說明提要」及「費用用途科目」,均說明首長特別費依規定須限於公用支出,且馬英九本人去年兩次應訊時,也表示特別費「不是薪水,應全數用於公用及公益」,可見馬英九應知悉「特別費是公款性質」。

蔡易餘表示,二審法院一定要樹立典範,確認特別費公款性質,讓行政體系有所依據,也讓犯法的馬英九不會再混淆是非,拖其他首長下水。

【2007/08/30 中央社】



「追加馬英九特別費貪污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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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30 11:38:46

「追加馬英九特別費貪污證據」

顏聖冠研究室(2007/8/30)

台北市議員顏聖冠協同律師陳友炘等人,於今日(8/30)至台北地檢署補遞有關馬英九貪污事實的證據補充,希望法院能夠追加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及刑法第131條第1項之圖利罪,再馬英九特別費案二審開庭以前,將馬英九貪污事實的證據提供給檢察官,讓檢察官在二審開庭時,可有強而有力的佐證證明馬英九的貪污事實。


顏聖冠說,當初起訴馬英九特別費案的檢察官侯寬仁,是以從寬認定的思考,只以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的罪名起訴馬英九,但馬英九卻在起訴後不斷否認特別費是公款,跟起訴前對檢察官及過去在市議會備詢接受媒體時訪問的答案完全都不一樣,馬英九這種公開說謊的行徑,本就應該以侵占公有財物等重罪來起訴。

顏聖冠表示,最高法院檢察署在八月時,就已決定將她告發馬英九特別費案追加告發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一項第一款「侵占公有財物罪併案處理,這是案情的重大突破,因為馬英九本身就是貪污,要用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一項第一款,才是馬英九犯罪的事實依據。顏聖冠表示,日前正義人士印製發行「顏聖冠揭發馬英九A公款」DVD在不到一天的時間就被索取一空,可見馬英九在民眾心中貪污說謊的事實已經有心證。

顏聖冠認為,馬英九在市議會被她質詢時,就斬釘截鐵認為「特別費是公款,並聲稱如果被私用,「該怎麼辦就怎麼辦」。如今卻看到馬英九每個月匯給周美青的生活費都多過馬英九本身的薪水,如果馬英九未將特別費當成生活費與薪資一起匯給周美青,那馬英九每月匯入周美青帳戶的錢是從哪裡來的,馬英九也要說清楚。

大灣法律事務所律師陳友炘表示,這次遞件補充的資料中「匯周美青生活費表」,很明顯的看出馬英九每月匯給周美青的生活費,都超過馬英九在市長任內每個月的薪資(17),如果不是因為馬英九每個月不用單據的部分與薪資一起匯入馬英九的戶頭,讓馬英九可以用在生活費的支出,馬英九是不會有這麼多錢能匯給周美青。

蔡易餘律師強調,「特別費是公款性質」這點,根據財政部六十六十一公函以及台北市府歷年的「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費用用途科目」,均說明市長特別費依規定須限於公用支出,而馬英九本人去年兩次應訊時,也表示特別費「不是薪水,應全數用於公用及公益」。所以二審法官一定要樹立典範、確認特別費是屬於公款,讓行政體系可以有所依據,讓犯法的馬英九不會再混淆是非、拖其他首長下水。


最後,顏聖冠議員、陳友炘律師、蔡易餘律師強調,既然馬前市長不否認特別費不是薪水,也應該要拿來用在因公所需之招待餽贈、工作活動費及應實際需要招待外賓等用途上,卻竟然把每個月領到十七萬元的特別費,拿去用在非公務用途上、當作是自己的錢拿去申報財產,這樣的行為違背了職務、獲取了不法利益,可以構成背信行為,同時把保管的錢變成是自己的,這更是不折不扣的侵占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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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音)檢方上訴理由厚達卅七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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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到馬道歉 侯寬仁:近日內提告

偵辦馬英九特別費案檢察官侯寬仁,因遲遲未收到馬英九,以及馬英九委託律師宋耀仁兩人道歉,他表示,近日內將按鈴控告馬、宋兩人誹謗、侮辱公署。

馬案一審宣判無罪後,侯寬仁曾大動作召開記者會指出,馬英九和宋耀仁因政治意圖和一己私心,誣指他製作不實筆錄,嚴重傷害司法公信力,馬、宋兩人應該拿出誠意公開向他道歉。

馬英九事後得知,不願道歉將全權委託宋耀人處理,僅對外說過,「我才是受害人吧!」

馬英九委託律師宋耀仁則表示,不認為要為兩造不同的法律見解和認定道歉。宋耀仁說,「我不知道他要告什麼理由,我也難以猜想或揣測。」

【2007/08/24 聯合新聞網】

下週告馬英九?侯寬仁:尚無此規劃

媒體報導,特偵組檢察官侯寬仁接受採訪時表示,最快下週將對中國國民黨總統參選人馬英九、委任律師宋耀明提出誹謗、侮辱公署告訴。侯寬仁今天表示,目前尚未規劃提告時程,且報導的媒體至今從來沒有採訪過他。

侯寬仁表示,是否對馬英九、律師宋耀明提告,他已委託律師研究,目前不便對外說明,但他從未說過要以誹謗、侮辱公署罪對兩人提告。

侯寬仁說,昨天及今天共有兩家媒體報導過相關新聞,但他這兩天沒有接受這些媒體記者的訪問。

【2007/08/24 中央社】

馬特別費案》檢方上訴理由厚達37頁

首長特別費案馬英九一審獲判無罪,台北地檢署在上訴後,昨天將上訴理由送抵台北地院,上訴理由10項,共有37頁,預計二審最快將在10月中展開。

馬英九辦公室發言人羅智強表示,他們維持一貫態度,尊重司法,不過他也重申,「檢方半年就起訴馬英九,現在馬英九一審判決都出來,四大天王卻都還沒約談,兩相對照之下,檢方態度很明顯,嚴重傷害民眾對司法信心。」

檢方上訴理由中,逐一駁斥法官判決的邏輯與論理矛盾處,檢方重申,特別費非屬實質補貼,馬英九仍有「藉職務之便詐取財物」之嫌,請求二審法官依貪污罪論判。

上訴書並強調法官判決不合理,特別費需因公支出,即便有補貼性質,仍應使用在公用或餽贈。此外,馬的捐款和貪污所得無法相提並論,否則往後貪污犯只要提捐款都可因此解套。

羅智強針對此點反駁,一審法官判決已經將特別費來源、屬性、用法等三處駁斥檢方論述,檢方一審時完全站不住腳,馬英九委託律師宋耀明也說,二審仍以特別費是否為實質補貼為主要討論重點。

羅智強認為,特別費是結構性制度問題,應召開檢察首長會議,對特別費有一致性的見解,建立一致性的標準,否則特別費案不僅是馬英九及六千多個地方首長受害,檢察機關本身都會受到嚴重打擊。

【2007/08/28 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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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音)顏聖冠出版光碟 嗆馬特別費說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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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聖冠質詢馬英九特別費全錄




馬英九解釋特別費完整版




顏聖冠出版光碟 嗆馬特別費說謊


綠特別費光碟 批馬英九謊言連篇

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一審無罪,但民進黨台北市議員顏聖冠已將馬英九在台北市議會的答詢內容,製成十萬份「馬、謊言、特別費」光碟,將廣發給民眾。

民進黨立委林國慶等人,昨天陪同顏聖冠舉行記者會指出,馬英九於去年九月十八日,在台北市議會接受顏聖冠質詢時,明白表示特別費為公款,但一審法官竟然不採用這樣明確的證據,反而一味採信對馬有利的證據,希望全民透過光碟,看清楚馬英九是在欺騙人民。

【2007/08/23 聯合報】

綠營製十萬份「馬‧謊言‧特別費」光碟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林國慶與台北市議員顏聖冠今天說,前台北市長馬英九在議會備詢時,明明認知特別費為公款,出庭時說法又不同,目前已製作十萬份「馬‧謊言‧特別費」質詢內容光碟,準備發送給民眾;雖然法院一審判馬英九無罪,但人民可透過光碟看清馬英九真面目。

民進黨籍立委林國慶(嘉義縣)、高建智(台北市)、王淑慧(台北縣)及台北市議員顏聖冠上午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表示,去年九月十八日馬英九在市議會接受顏聖冠質詢時,認知特別費為公款,為何法官不採用這項明確證據,反而一味採信對馬英九有利的證據,希望全民透過光碟,看清楚馬英九是在欺騙人民。

顏聖冠表示,發行光碟的目的是讓全民看清楚馬英九的真面目,雖然法官判馬英九無罪,但台灣人民可用自己力量審判馬英九;十萬份光碟將分別送到堅持正義的民意代表服務處及電台,明天也會到龍山寺前發送給民眾。

【2007/08/22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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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馬英九無罪有枉法之嫌!

2007/08/24 00:27
張福淙 

民進黨與台聯之數名立委與市議員,及台灣社等若干社團20日上午率領民眾前往台北地檢署按鈴控告,馬英九特別費案承審法官蔡守訓、徐千惠與吳定亞觸犯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枉法裁判」罪。按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枉法裁判」罪規定:「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進黨籍立委柯建銘、王幸男、謝欣霓、林重謨、高建智及台聯立委黃適卓等人。於其告發狀指出,馬英九將特別費之公款占為己有,並申報所得稅、繳納女兒卡費等私用生活支出,已經嚴重涉及貪污罪。而三位承審法官明知馬英九犯罪事証確鑿,竟做出無罪判決,已構成「枉法裁判」罪。黃適卓等人除要求檢方進行犯罪偵查外,他們也要求司法院追查三位法官的行政責任,送交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處。 

查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枉法裁判罪,係侵害國家法益之罪,其直接被害者為國家,個人並非因犯罪而同時被害者,自不得提起自訴。然實務上甚多當事人於敗訴後,往往遷怒法官「知法、犯法、玩法、弄法」,而控告法官「枉法裁判」, 

如提起自訴,法院在程序上即為不受理之判決,不為實體上之判決。若向檢察官告發,亦每因官官護而不起訴處分,似乎從未有法官被依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枉法裁判罪起訴判罪之案例,反而是告法官之人,因措詞逾越分寸而被論以誣告罪者,比比皆是。所以法官們根本不怕告,大可自由心證,愛怎麼判就怎麼判。 

枉法裁判罪,是指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其犯行之構成包括: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審判機關的法益及威信。 

(二)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在審判活動中有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之行為。具體方式諸如故意偽造、蒐集證據;引誘、賄買甚至脅迫他人提供偽證、串證;篡改、毀滅證據;故意歪曲理解法律;無視法律規定;違反訴訟程序;壓制或剝奪當事人之訴訟權利等等。 

(三)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有圖利、徇私等不法動機,犯行出於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違背了事實和法律屬枉法裁判卻仍然決意為之。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由於過失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及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應論以廢弛職務罪或行政責任。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法官蔡守訓、徐千惠與吳定亞,以可用領據具領之半數特別費是實質補貼、馬英九不知具領之半數特別費是公款故無犯罪意圖、檢察官筆錄斷章取義無證據力云云,判決馬英九貪污特別費案無罪,上述這些判決理由都是片面採用馬英九一造之說詞;並未有力反駁檢察官認定之事實及提供之證據,倘被告之一審法官將來在偵查庭上,對彼等不採信檢察官認定事實及提供證據,沒有令人信服之理由,則恐怕不是見解不同就可敷衍了事,勢將難脫曲解法律、無視法令規定之枉法責任。 

對於「綠」委狀告法官枉法裁判一事,因有助於釐清是非及法理,並予好以政治立場斷案者當頭棒喝,故吾人樂觀其成。值得一提的是,刑法第125條規定:「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 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 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特此提醒藍營高層或馬團隊,倘相信馬英九是清白無辜的,為什麼不學綠委也去告侯寬仁等檢察官有刑法125條第三款之「濫權追訴罪」? 

在蔡守訓等三位法官於判決書中恣意指責檢察官濫用偵查權;而檢察官也已提出上訴加以反駁的情況下,究是法官枉法裁判或檢察官濫權追訴?兩者必有其一!倘藍營高層或馬團隊,不敢學綠委也去告侯寬仁等檢察官有刑法125條第三款之「濫權追訴罪」?豈不是充分顯示他們對馬英九清白的心虛?這在選戰氣勢上是相對劣勢與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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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福淙,會計師,曾任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常務理事,民視監察人、台北縣選委會委員等。本文為ETtoday.com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張福淙特區

合理懷疑特別費案之起訴、判決與上訴

2007/08/24 00:29
Zip77478 

連看了兩篇批評法官的文章,決定回應一下,按日期先回第一篇﹕「法官可判馬英九無罪,但不應為他而撒謊」(http://www.ettoday.com/2007/08/19/141-2142996.htm) 。 

作者說﹕「馬英九裝無知ˋ裝白痴,法官也裝無知ˋ裝白痴,所以判決書中,以無常識ˋ無常理ˋ無常情的態度和言詞,將檢察官全部的觀點和舉證完全抹殺,丟進垃圾桶,可說是將檢察官羞辱到極點。」 

當然上面這段話,甚至全文,都屬作者個人的觀點,不足細究。 

相對的,我也對特別費的案件,由偵察,起訴,判決,上訴,都存在了許多我「自認」合理的懷疑,所謂的合理懷疑,就是一般人,不需具備法律學養的人,在一般合乎常情的標準下,對事物所產生的懷疑,我一一提出來,就教原文作者。 

台灣刑事訴訟是採「無罪推定」論,也就是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而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犯行的舉證由檢察官獨力承擔,此類證據的證明能力,必須要超出,不含任何可以對它產生「合理懷疑」的程度,同時,被告沒有義務提供自己無罪的證據。 

很多網友都熟悉「李文和間諜」和「杜克大學球員強姦」兩案,李文和被控59項罪名,最後與檢察官妥協,僅以「非法擁有機密文件」一項罪名認罪而結案,可是法官在判決李有罪後,卻當庭向李道歉,直指檢察官之不當行為。杜克大學球員強姦案,則涉及地方檢察長(美國是民選的),為了爭取黑人選票,故意隱藏對被告有利之證據,而強行將三名白人學生起訴,事發後,被州檢察長以記者會的方式,當眾宣佈被控學生的清白無辜,聲斥違法起訴之檢察長為「粗野而不知輕重」,遭停職待查的處分,事後此人自行辭職,最近更被吊銷律師執照,也面對無數預期可待的官司,而致身敗名裂。 

我們再看上世紀的「世紀大案」﹕美國足球明星辛普森的謀殺案,刑事法庭判決無罪開釋,事後卻被民事法庭判決有罪,要付巨額賠款,這個造因,是因為刑事,民事證據認同上之標準不一樣,民事官司的證據只需要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信力,就可採信,反之,刑事案件的證據卻要鐵證如山,不容任何合理的置疑。 

這幾個案例說明了數事,檢察官的起訴並不代表被告有罪,檢察官的舉證,內涵上並非全具證明的能力,來源上也不全具適法性(如擅改後的筆錄) ,所以刑事案件,檢察官在舉證上,是要以證據還原犯罪的真相,怎能允許有什麼檢察官自己的「觀點」﹖支持自己觀點而非事實的證據,「不抹殺,丟進垃圾桶」還能怎麼處理﹖ 

法官則如球賽中之裁判,檢察官不過是參賽的球員,球員犯規,裁判吹哨,舉牌指認,本是份內之事,何來「將檢察官羞辱到極點」之說﹖ 

現在來看特別費事件,特別費最令人困惑的是屬性上的爭議,北檢堅持是公款,可是南檢(見許添財案不起訴結案書) ,卻說﹕「行政院主計處正式認定是首長實質薪資補貼的性質」,同時,審計部也證實不必檢據核銷部份的特別費,首長領取後,法律上已完成核銷程式,不再追究,沒有餘額繳庫之問題。 

歸而納之,公款最少要有二大特性﹕憑單據核銷和餘額繳庫。可是(不必檢據核銷部份的)特別費,缺了這兩個公款定義的特性。所以判決書中,法官指出檢察官沒有提出公款的定義,又因,特別費,文具費,民意代表的郵票費等,都不具憑單據核銷和餘額繳庫的公款要件,所以而法官提出﹕此類款項都屬於「須因公支用之款項,亦非當然屬於公款」的註釋,而非作者所謂的什麼好笑的的法官名言。 

起碼,很保守的說,特別費的屬性有極大的爭議,造因不在首長,而是因為主管單位有心造成模棱兩可,亦公亦私的模糊解釋,便宜首長行事,如今的實例,就是南檢與北檢在偵察同性質,案情類似的案件,而能造成南檢的不起訴,北檢的起訴,如此「南轅北轍」,不會是因為一國有二法吧﹖ 

因此,我不得不懷疑,當特別費屬性未定之前,檢察官是否有權起訴﹖檢察官是懂法,但實具行政人員身份,除了依法行事,怎能自行釋法與立法﹖起碼也須先要求有權解釋特別費屬性的機關,澄清事實後,才能決定是否起訴吧﹖ 

偵調期間,法律明文規定檢察官,有義務同時調查對涉案人有利的證據,我們不提涉案人在市長任內,捐出超出有爭議特別費四倍的款項,為何此款不能算在特別費名下﹖如果檢察官絲毫必究,一心求其公正,為什麼又不採納,考量陳水扁1995年至1999年初,四年市長任期內的報銷單﹖ 

現存市府的報銷單顯示,當時陳水扁民生東路住處(自宅非官邸) ,水電費、煤氣費及插花費用,全部列在特別費項下核銷。採納這個證據當然不是要陷陳入罪,而是對特別費屬性,使用實例上的進一步瞭解﹕陳的用法,不是一半而是百分之一百,全部的特別費都可私用。 

北檢在特別費爭議未定之前,牽強起訴,顯然缺乏合理與適法性。 

現在討論一下審判過程。檢察官是以「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的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成立後,要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所以法官在認證上,不是研究證據有沒有一些道理的問題,而是這些證據能否證實無疑,適用於如檢察官所起訴的犯行,這個道理就如致人於死,不能通以謀殺罪起訴一樣,因為能證明過失致死的證據,在證明能力上,並不足證明謀殺罪的成立,因為不同的治罪條例有其不同的構成要件,而能滿足這些要件的證據,要求上當然各自不同,不是檢察官說了就算。 

所以,檢察官在刑事訴訟案件上,不能靠觀點,想當然,推理而成的假說而勝訴,檢察官敗訴,難道不是自己所舉證據不足,筆錄造假等等原因,為何一定要怪罪法官﹖ 

上訴而能成立的案子,要具有客觀的優點,而不是檢察官主觀的不服氣。上訴的五大理由,實在看不出有什麼新意優點,五大理由之一,是指責法官誤解宋代「公使錢」的真意,所以檢察官加附輔大歷史教授的正確說法,這真叫做死纏濫打,因為判決書中就是刪去「公使錢」整段文字,又能影響什麼﹖ 

這個案件早已成了國際笑談,還得感激合議庭的法官,他們總算維護了一些台灣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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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Zip77478,大畢,工,現在旅居美國德州休士頓。本文為ETtoday.com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照片為替代照。※Zip77478特區)

法官可判馬英九無罪  但不應為他而撒謊

2007/08/19 00:48
高達宏 

摘要: 

一˙台北法院改變特別費之定義是馬英九無罪的主因: 
二˙台北地院為馬英九而撒謊: 

本文: 

起論: 
關於馬英九特別費之判決書,國內各大專院校法律系所應該以之作為教材,透過師生的研討,予以詳細解析,這樣可以避免將來擔任法官的人再犯同樣的錯誤。 

正文: 

判決書名言:須「因公支用」之款項,亦非當然屬於「公款」。 

台北地方法院對馬英九特別費的判決出爐:馬英九無罪。 
這樣的判決必然會引起藍營歡欣鼓舞,綠營氣憤跳腳的反應,原本就在預料之中。 

法官以改變法規對特別費的定義,將特別費視為「屬實質補貼」而判馬英九無罪,在法理上已經相當牽強,但是,法官以擔任八年台北市長的馬英九「完全」不知特別費是公款,而認定馬英九無犯意,並直指檢察官之筆錄「斷章取義」,則是相當的陰狠。 
   
一˙台北法院改變特別費之定義是馬英九無罪的主因: 

台北地院將特別費視之為「實質補貼」,也就是可以視為薪資,在這個前提之下,馬英九不論有沒有犯意,也就是即使馬英九明知是公款而將之納為私人錢財,也不算犯罪。 

台北法院的這個解釋在法理上雖然不完善,但是,至少是出於法律的觀點來論訴,不算離譜。 

如果台北地院的這個觀點成為判例,也被各級法院所接受,,那麼,檢察官就是再怎麼不滿ˋ再怎麼氣憤,即使上訴,也無法翻案,而將馬英九入罪。 
這是以司法權力來改變法規的司法作為。 
而不是以法規規定來審判案件司法的作為。 
兩者的區別就是法官判決馬英九無罪的主因。 

二˙台北地院為馬英九而撒謊: 

判決馬英九無罪之外,還替馬英九塑造形象,竟然替馬英九辯駁「不知道特別費是公款,所以無犯意」,這是整個判決書中,最無恥ˋ最可笑之處。 

台北地院對於特別費在承辦人員和馬英九之間的認知和互動的認定相當的荒謬。 

錢出去了:台北市財政部門人員認為特別費是公款,依照市長提出的領具匯款到馬英九帳戶,市長如何使用那不是他們之事,他們也無法過問。 

錢進去了:市長馬英九不知道特別費是公款,每月二十萬怎麼進入帳戶是財政部門的作業他不清楚,因為太忙了,一千五百萬特別費成為私人財產。 

法官認定市府財務相關人員和馬英九之間,只存在業務作為,即使市府人員清楚特別費的規定和用途,然而,馬英九「真的」一點都不知道特別費是公款。 

當了八年市長的馬英九不知特別費的規定和用途?不知道特別費是公款?八年來都沒有一個財務部門的人向馬英九提起過特別費的用途?這些,法官全部都認同。 

其實,判決書中,法官在判決書中敘述馬英九解釋特別費之所以是私款的「慣例」的時候,不就是表示法官心知肚明馬英九知道什麼是特別費,用途為何,只是大家都這樣做,所以馬英九就這樣做,不是嗎? 

法官是不是扯自己的後腿,請再次讀一讀自己寫的判決書。 

以下是一些從判決書中摘出的事例: 

1˙馬英九屬下的「財務人員知道的特別費規定ˋ所做的特別費支出都和馬英九無關,馬英九只是收到錢,其他的什麼都不知道」。法官認為部署沒有告訴馬英九,所以馬英九雖然拿了錢卻不知道是公款。 

2˙馬英九知道特別費的用途和規定,甚至「可以區分特別費和加班費的不同」,但是,馬英九不知道特別是公款。法官認為馬英九只是知道用途和規定,但是未必知道是公款。 

3˙馬英九「八年任期內,因為從來沒有人向他提起過特別費的用途和規定」,所以他不知道特別費是公款。法官認為八年來部屬都沒有告訴馬英九,所以馬英九不知道。 

4˙馬英九被列為全國縣市長最高收入的第三名,新聞傳遍全國,影響馬英九形象,「台北市政府立即發出新聞稿解釋,特別費不屬個人收入應該扣除」,馬英九不知道。法官認為雖然是台北市政府的作為,部屬沒有告訴市長馬英九所以馬英九不知道。 

5˙在馬英九成為全國縣市長最高收入第三名之後,財政部發文全國各單位和媒體解釋「特別費屬公款,不屬個人收入不必報稅」的重大新聞,馬英九不知道。法官認為部屬沒有告訴馬英九,也沒有剪報給馬英九看,所以馬英九不知道。 

這些例子和法官的反應從判決書中,可以看出。 

如果只有一個例子,那法官說馬英九不知道還可以說得過去,要是有如此多的「事證」,法官還以「心證」認定馬英九不知道,那麼,法官是不是在替馬英九撒謊,是不是在作賤法律的正義ˋ作賤檢察官摘奸發伏的努力? 

此外,馬英九知不知道特別費是公款,也就是馬英九有沒有犯意,幾乎是整份判決書的重點,法官所用的篇幅遠超過解釋特別費是實質補貼私款的部分。 

除了上述判決書中的例子之外,特別費爆發之後,馬英九捐了一千五百萬,轟動台灣,也是一個實例。 

在馬英九被約談之後,緊接著,二00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台北市府十一名相關證人被約談,市長秘書余文在約談後,被改列貪瀆、偽造文書案的犯罪嫌疑人,並限制出境。 

鑒於事態擴大,馬英九於十七日和二十二日,馬英九先後捐款逾一千五百萬元。 

馬英九在他的秘書余文被列為嫌疑人之後,作出捐款動作,並經由媒體宣稱特別費已經捐出,如此作為,已經明確的表示了特別費是公款的認知。 

如果馬英九認為特別費是私款,那麼為什麼又要捐出,難道是錢太多沒處花? 

或許法官不看新聞,所以不知道社會上的這些和馬英九特別費相關的動態。 

審計部發言人王永興在馬英九向他說不知道特別費是公款的時候,王回答說,「這是常識」。 

檢察官指出,馬英九具有法學博士學位,長期擔任各種政府職務和八年台北市長,不可能比一般人無知。 

馬英九裝無知ˋ裝白痴,法官也裝無知ˋ裝白痴,所以判決書中,以無常識ˋ無常理ˋ無常情的態度和言詞,將檢察官全部的觀點和舉證完全抹殺,丟進垃圾桶,可說是將檢察官羞辱到極點。 

法官可以判馬英九無罪,但不應為馬英九撒謊。 

〔附錄:相關新聞:市議員李新曾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公佈臺北市政府一二級單位首長的「年收入排行榜」,馬英九市長以六百四十多萬元(含特別費)排名第三。當時臺北市政府主 計處即發佈新聞稿指出,由於特別費為首長因公所需的招待饋贈、婚喪喜慶等支用,不屬於首長的收入, 應該扣除(參閱臺北市政府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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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達宏,碩畢,商,目前旅居美國。本文為ETtoday.com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照片為替代照。※高達宏特區)

馬英九特別費案 台北地檢署決定上訴

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台北地院判處馬英九無罪、余文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台北地檢署今天決定對馬英九、余文兩人提出上訴,但上訴理由後補。

台北地院八月十四日上午宣判馬英九特別費案,馬英九雖獲判無罪,同案被告余文被判刑二年四個月,拜政府減刑之賜,刑期減為一年二個月。

根據台北地院判決理由,除說明行政院未將特別費法制化即在維持實質補貼等歷史沿革,並逐項說明馬英九未施用詐術、沒有不法意圖、未如起訴書所記載自白特別費為公款等理由,做為無罪理由。

馬英九特別費案今年二月十三日偵結,台北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將馬英九起訴,市府秘書余文被依貪污及偽造文書罪起訴。此外,廖鯉、李克齊、孫振妮、方惠中、張鈞綸等當時的市府員工,則獲緩起訴處分。

【2007/08/17 中央社】

馬特別費案 北檢提5上訴理由

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台北地院判馬英九無罪,同案被告余文判刑二年四月。台北地檢署今天決定提出上訴,根據北檢提出五項上訴理由,一審法官指摘檢察官任意以司法權介入查帳,有違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爭議證人吳麗洳筆錄部分,純屬審判者個人主觀看法,且失之速斷。

台北地院八月十四日宣判馬英九特別費案,馬英九雖獲判無罪,同案被告余文被判刑二年四個月,拜政府減刑之賜,刑期減為一年二個月。

北檢上訴理由表示,對法官指摘檢察官任意以司法權介入查帳,檢察官代表國家從事「偵查」、「訴追」、「執行」職務,行使職權目的在達成刑事司法任務,在此範圍內的國家作用,當屬廣義的司法權之一,這點在大法官釋字第三百九十二號即闡明。另外,檢方因告訴、告發或自首知有犯罪嫌疑者,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即開始偵查。

上訴理由指出,法院行使審判權應受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不告不理及刑事訴訟有關檢、審分立原則的限制,檢察官何時行使偵查權、偵查權如何發動,屬檢方職權,法官無庸置論。

同時,一審法官指摘檢察官任意以司法權介入查帳,無異法官指導介入偵查權行使,容係法官個人缺乏偵查實務所致,有違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並與刑事不告不理原則不符,自失公平客觀立場。

在第二點上訴理由方面,上訴理由認為,一審論述特別費性質、內涵、用途等,立論前後矛盾,實違論理及經驗法則。在第三點上訴理由方面,證人吳麗洳筆錄部分,一審認為偵訊筆錄與證人證述內容不符,且有斷章取義之處,認為無證據能力,純屬審判者個人主觀看法,且失之速斷。

在第四點上訴理由方面,一審認為馬英九主觀上沒有犯罪意圖,並無說服力,且與經驗與論理法則有違。在第五點上訴理由方面,一審論述特別費歷史沿革,引據宋代「公使錢」部分,宋代公使錢充其量僅為歷史,且以古代歷史論述今天的特別費,引據失當。

北檢指出,本案純屬司法案件,應循司法程序處理,期外界支持、尊重司法。

馬英九特別費案今年二月十三日偵結,台北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將馬英九起訴,市府秘書余文被依貪污及偽造文書罪起訴。此外,廖鯉、李克齊、孫振妮、方惠中、張鈞綸等當時的市府員工,則獲緩起訴處分。全案經台北地院四個多月審理,八月十四日一審宣判。

【2007/08/17 中央社】

遭指強勢運作特別費案公訴 最高檢:並未參與

媒體報導,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一審期間,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檢察官侯寬仁踩線指導北檢公訴檢察官,判決後特偵組更強勢運作。最高檢今天表示,馬英九特別費案早在特偵組成立前就已起訴與審理,侯寬仁為本案起訴檢察官,基於職責與北檢檢察官討論案情,特偵組並未參與。

聯合晚報報導,馬英九特別費案繫屬台北地院期間,特偵組檢察官侯寬仁與檢察官沈明倫,介入「指導」北檢公訴組蒞庭,包括在全案辯論終結時提出增列背信罪名,全都是特偵組的意思,而馬英九獲判無罪後,特偵組更是強勢運作,無視台北地檢署是否決定上訴的態度,執意為之。最高檢晚間發布新聞稿,作以上表示。

最高檢表示,特偵組今年四月二日才成立,馬英九特別費案早在特偵組成立前就已起訴與審理,本案審理中與判決後,侯寬仁與周士瑜既是前查黑中心的本案起訴檢察官,與北檢公訴檢察官討論案情,是基於職責所為,特偵組並沒有參與,特此聲明,以正視聽。

【2007/08/17 中央社】

藍高層拜託王金平 勸侯寬仁勿上訴

國民黨內又起紛爭,黨內人士放話宣稱起訴馬英九特別費案的檢察官侯寬仁與立法院長王金平有親戚關係,影射王金平對特別費案的態度強硬與此有關,據了解,國民黨高層人士曾下令某黨鞭級人士於昨日拜託王金平,希望王金平透過這層親戚關係,與侯寬仁溝通不要針對特別費案上訴,但政治敏感度極高的王金平,了解介入司法訴訟的複雜程度,當場拒絕,沒有答應這樣作。

這位黨鞭級人士今天中午面對記者查證時,則否認他知道王金平與侯寬仁的親戚關係,也否認曾拜訪王金平向侯傳話不要對特別費案再上訴。

王金平本人對於黨內有人牽扯他與侯寬仁的親戚關係,並且質疑王金平是因此才會認定馬英九的認定特別費案會有罪,王對這樣的傳聞感到十分無奈,他也否認曾公開說過任何在特別費案中馬英九應該有罪的話。

據了解,昨天下午某位國民黨黨鞭級立委接受國民黨高層人士指示,到立法院長辦公室求見王金平,雙方會談半小時,這位黨鞭級人士當場表達希望王金平能夠透過與侯寬仁的親戚關係,拜託侯寬仁不要上訴的意思,政治敏感度極高的王金平,了解介入司法訴訟的複雜程度,沒有答應。

立法院重量級人士說,侯寬仁的爸爸都不可能影響侯寬仁辦案的態度,何況是王金平只是個從未往來的遠房親戚,用膝蓋想都知道這種事情是說不得、做不得。

【2007/08/17 聯合晚報】

心結難解 處處惹塵埃

侯寬仁以特別費案起訴馬英九,點燃了馬王之爭;如今馬英九特別費案一審獲判無罪,馬王及國民黨之間卻再因王金平和侯寬仁的親戚關係起波折;當綠營因特別費案馬英九無罪被迫大團結之際,藍營能否真心一起拚大選,藍綠選民都在看。

王金平和侯寬仁的親戚關係,原來只是政壇裡少有人知的一則八卦,開始受到議論進而引發種種聯想,早在今年上半年侯寬仁起訴馬英九後就已陸續流傳。

在侯寬仁2月13日起訴馬英九當天,馬英九宣布辭黨主席參選總統,當天中常會立即通過修改排黑條款挺馬參選,王金平卻只肯保守地說相信馬英九的道德與操守,不願為馬英九的清白背書。

向來待人敦厚的王金平對馬英九官司的態度,讓許多人好奇,黨內認為王金平被綠營誤導挑撥的質疑不斷,加上藍營始終無法順利解決在立法院表決中選會組織法,以及在監委等案,王金平和黨的立場往往不同調,黨內對王金平疑慮因此愈深。

如今傳出王金平和侯寬仁的親戚關係,雖是一表三千里,但也讓黨內一些人對王金平先前的態度有了新的解讀。在侯寬仁不實筆錄爭議爆發後,不少人反而同情王金平,認為如果王金平因為侯寬仁的關係,真心相信馬會遭判罪,王金平獨排眾議要求黨中央緊急應變,也就可以理解了。

只是王金平今天對王侯關係曝光極為不悅,相關人士也立即解讀是不是黨中央內有人要再次打王,種種跡象顯示,王金平和馬營、黨中央的心結,實不是那麼容易化解,心結難解,團結自然難求。

【2007/08/17 聯合晚報】

王誤判馬案 原來如此?

檢察官侯寬仁偵辦馬英九特別費案表現強勢,藍營近日盛傳一種說法,直指侯寬仁和立法院長王金平有姻親關係;由於一向圓融的王金平,過去半年來對特別費案姿態卻出乎意料地強硬,箇中緣由為何,已引起藍營內部議論。

藍營內部盛傳,侯寬仁和王金平的小舅子是連襟,也就是侯寬仁第二任妻子,和王金平太太陳彩蓮的兄弟的妻子,是親姐妹的關係,不少藍營人士因此猜測,王金平對馬英九特別費案情的研判,應多少和侯寬仁堅決認定馬英九有罪有關。

一位國民黨人士表示,雖然沒有人敢就此事向王金平查證,但有黨籍立委聽聞此事後,向與王金平私交甚篤的某位國民黨高層查證,該名高層也証實聽過此事;外傳這位高層就國民黨副主席詹春柏,不過詹春柏早上表示,他的消息比較閉鎖,建議媒體向立委打聽。

這名國民黨人士指出,如今看來,侯寬仁對特別費案的見解,和南檢、台北地院、審計部及主計處都不同調,法界已開始檢討像這樣牽涉重大案件,是否適宜完全讓檢察官依個人見解辦案;只是特別費案偵辦過程讓馬英九的清廉招牌蒙塵,也讓王金平在黨內協調時受傷,侯寬仁曾是馬英九力挺的部屬,馬英九自然感慨,如果王金平過去半年的強勢,也出自於對侯寬仁辦案的百分百信任,不能說侯寬仁有意誤導,但馬、王其實「都被侯寬仁害慘了!」

【2007/08/17 聯合晚報】

是親戚 王:與侯從未來往

立法院長王金平上午表示,他與起訴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的檢察官侯寬仁是親戚,但雙方從來沒有往來。對於黨內人士刻意放話,王金平怒批侯寬仁還是馬英九當法務部長時的部屬,關係不是更親密!誰沒有親戚,硬把侯寬仁跟他扯在一起,是一表三千里。侯寬仁上午表示,這是私人的事,他不談,應該要去問王金平院長。

國民黨內有人最近頻放話,宣稱侯寬仁和王金平小舅子是連襟,侯寬仁的第二任妻子,和王金平夫人陳彩蓮的兄弟的妻子,是親姊妹關係,王金平對馬英九特別費案的許多研判,多少和侯寬仁堅決認定馬英九有罪有關。王金平本人上午沒有否認與侯寬仁的親戚關係,但王金平說,這層關係不是外傳他太太兄弟與侯寬仁是連襟的關係,而是很遠的親戚關係。

聽到黨內人士對他的質疑與抹黑,王金平上午極為憤怒地說,誰沒有親戚,這是一表三千里嘛!是把土豆仁與土豆干扯成一樣的東西。

【2007/08/17 聯合晚報】

冷眼集》政治,為何總能見縫插針?

侯寬仁檢察官昨天大動作抨擊馬英九特別費案,其實從檢方對馬英九追加背信罪,到要不要提起上訴,一場夾雜著高層、法務部、檢察首長、檢察官(如侯寬仁)彼此的角力與拉扯,正外弛內張進行中,內幕重重。

以綠營高層來說,特別費案若無法「毀掉」馬英九,起碼也要「困住」馬英九,既然一審判無罪,由檢方提起上訴,當然最符綠營的政治利益,這其間有無政治力介入運作,外界也許想得到,卻永遠看不到,絕對是一場羅生門。

就法務部長來說,依法是不得干預個案,特別費案如何偵辦及是否提起上訴,部長依法都無權置喙,但實情如何?有人認為法務部長是政治任命,當法律與政治相互衝擊時,部長要保官位,其能選擇的空間就大大壓縮了,而法務部長要插手個案,積極或消極的方法很多,外界同樣看不到。

再就侯寬仁檢察官來說,既然把馬英九起訴,就代表他的看「法」是馬英九應該有罪,結果一審判無罪,無論就本身的法律認知,或是面子之爭,他的立場應會繼續「打馬」,況且挺他的背後力量還不小,但是否提起上訴應由檢方「集體決策」,侯寬仁卻搶先放話要提上訴,揚言告馬英九與辯護律師,除了凸顯他的急躁,也給了外界想像空間。

【2007/08/17 聯合晚報】

爆內幕》侯寬仁踩線指導公訴檢察官

馬英九特別費案餘波盪漾,根據檢察體系透露,該案繫屬台北地院期間,最高檢察署特偵組檢察官侯寬仁與另位檢察官沈明倫,介入「指導」北檢公訴組蒞庭,包括在全案辯論終結時提出增列背信罪名,全都是特偵組的意思,而馬英九獲判無罪後,特偵組更是強勢運作,無視台北地檢署是否決定上訴的態度,執意為之,上訴與否已在檢察機關內部展開拔河。

政治操作?法務部記者會挺侯

此外,負責檢察官業務督導責任的法務部,竟罕見的在本周三下午召開部務會報中途,由政務次長李進勇主持特別費案無罪宣判後記者會,李進勇一到記者會現場,未待記者發問,以備妥的講稿,直接強調特別費案是法院繫屬中的個案,訴訟程序尚未完成,各方爭議盼透過「審級」達到定紛止爭。

李進勇的說法,完全呼應陳水扁對馬案還未「定讞」的看法,由於過去法務部部務會報記者會,都是在結束時才召開,類似中途召開作法,前所未見。據了解,法務部的宣示,等同力挺侯寬仁上訴,法務部為何在此敏感時機表態,引發政治力介入聯想。

台北地院在7月31日召開馬案辯論庭,據了解,原起訴檢察官侯寬仁,在開庭前,特地找北檢公訴主任檢察官黃惠敏、侯少卿,前往特偵組辦公室沙盤推演,期間另位特偵組檢察官沈明倫竟也參與討論,角色曖昧,最後決定祭出增列背信罪名的方式迎戰。

侯「越界」北檢察長被蒙鼓裡

台北地檢署公訴組檢察官在特偵組檢察官的「指導」下,在辯論庭當天,由檢察官侯少卿提出增列背信罪名,據了解,台北地檢署檢察長王添盛,之前全被檢察官蒙在鼓裡,而是在開庭前夕被公訴組告知,完全違背「檢察一體」精神,王添盛對此笑笑不語。

馬案上訴?侯改口將與北檢討論

至於陷入筆錄不實風爆的特偵組檢察官侯寬仁,在昨天的聲明稿中強調,法院就吳麗洳偵訊筆錄的法律意見,個人完全無法接受,將依法定上訴程序表達,但隨後在接受三立電視專訪時,表示是否上訴會與北檢公訴檢察官討論後決定。

針對特偵組檢察官侯寬仁、沈明倫,在馬英九案的辯論庭中增列馬英九背信罪名,召集公訴檢察官開會「指導」,侯寬仁檢察官在記者電話採訪與王金平的關係後,電話就未再接通,至於沈明倫截至中午為止,也無法聯絡上,無法取得他們對此事的回應。

【2007/08/17 聯合晚報】

上訴決定權 在北檢

馬英九特別費案一審獲判無罪,檢方上訴與否由誰決定,以及侯寬仁有無參與權根據檢方實際運作,如果不服法院判決,要由蒞庭的公訴檢察官提出上訴,以馬英九特別費案來說,最後決定權是在台北地檢署,而非原先偵辦馬案的特偵組,由於原起訴檢察官侯寬仁的職缺目前在高檢署,並調最高檢特偵組辦事,只是在起訴馬案時,暫調北檢,如今全案是否上訴,侯是原起訴檢察官,自有表達意見的空間。

實務上馬英九案的蒞庭檢察官,負責全案的上訴與否,沒有一定要上訴或不上訴的規定,如果公訴檢察官,在詳閱法院的判決認為有理後,撇開面子的問題,應有勇氣與風度決定不上訴,如果要上訴,則要敘明上訴理由。

【2007/08/17 聯合晚報】

侯寬仁:馬英九、宋耀明應該道歉

起訴馬案的檢察官侯寬仁昨天發表聲明,表示一定會對馬案提起上訴。他強調,他一向依法行事,馬英九及律師宋耀明傷害司法,馬、宋兩人應該拿出誠意公開向他道歉,否則不排除委任律師追究責任。

侯寬仁未說明要追究的法律責任是那些,但特偵組相關人士指出,將研究是否提出包括民事侵權及刑事妨害名譽、侮辱公署等責任。至於先前表示「一定上訴」一事,到了晚間他改口說只是表達自己的立場,是否上訴須與公訴檢察官討論。

檢察官侯寬仁昨天發表聲明,要求馬英九與律師宋耀明公開道歉,否則不排除委任律師追究責任。
記者鄭超文/攝影
近來承受相當大壓力的侯寬仁,昨天公開反擊,晚間更接受三立電視台專訪。他說,他很訝異法官竟指他製作的證人吳麗洳筆錄「斷章取義」,讓他不知所為何來;他現在的心情是「橫眉冷對千夫指」,但會再繼續堅持下去。

侯寬仁表示,他尊重法院判決馬英九無罪的結果,但無法接受法院指責他「斷章取義」,將就法定上訴程序表示意見。

他說,維護司法正義及司法公信力,是每一位法律人的責任與義務,他及前查黑中心同仁偵辦特別費案時,一切依法行事,絕無政治考量;豈料馬英九、宋耀明等人為政治意圖及一己私心,竟誣指他製作不實筆錄,讓社會以訛傳訛,嚴重傷害司法公信力及司法正義。

侯寬仁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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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公有財物 十年以上徒刑 騸馬必死無疑(轉貼)貪污無罪 自肥有理/方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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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不平:道歉? 我才是受害人耶
國民黨總統參選人馬英九昨天到台南縣仁德糖廠十鼓文化村參訪,對檢察官侯寬仁要求他道歉,馬英九在答覆記者詢問時表示不解,直說自己是被害人,為何要道歉?
記者劉學聖/攝影

特偵組檢察官侯寬仁要求國民黨總統參選人馬英九與委任律師宋耀明,對傷害司法公開道歉,否則不排除委任律師追究責任;馬英九難以置信地表示,他才是受害人,「我一下子還想不通有什麼傷害」。

宋耀明表示,此次檢方筆錄爭議,是個別檢察官在個案中的個別行為,他從不認為是檢察官製作筆錄的一般現象,個別檢察官不等於檢察體系,也不等於司法體系,他不認為他作了傷害司法的事。他強調檢察官改革協會網站上公布的各方譯文,將律師呈送法院的內容大幅刪改,讓他相當不解。

對證人吳麗洳偵訊中筆錄與實際陳述是否相符,宋耀明強調他與侯寬仁看法的確不同,侯寬仁認為「沒有出入」,但他認為有「嚴重出入」,他不認為,要因為兩人看法不同就得向侯寬仁道歉,更何況台北地院判決中已說得很清楚,不需要再解釋。

宋耀明舉例說,如果因見解不同就要道歉,台南的陳明進檢察官、法務部及法官對特別費的見解都與侯寬仁不同,要不要跟他道歉呢?

馬英九認為,司法判決當然可受社會公評,關於筆錄問題,合議庭把全文都在庭訊時播出,許多媒體也有錄音帶,大家可以去聽、去看跟筆錄有沒有差別,「這種事情不是律師一手遮天,就可欺騙社會大眾,大家去聽一聽、看一看就知道。」

對於侯寬仁要求道歉,馬英九不平地表示,「道歉?我是被害人耶!我沒有要求誰道歉,法院還我清白就好了嘛!」媒體追問馬是否就傷害司法而道歉,馬英九說,司法是還他公道,司法也不只檢察官,還包括法官,法院在這個案子扮演還他清白的角色,「我不太懂這邏輯,我再去了解好不好?」

【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針對檢察官侯寬仁的聲明,馬英九特別費案的合議庭審判長蔡守訓昨天先是長嘆說「不予置評」,後來實在忍不住,便說:「到底誰在曲解啊」、「一切都在判決書中交代得很清楚了」。

對於侯寬仁有無曲解證人的說詞,蔡守訓表示,法院認定的心證過程,在判決書中都記載的很詳盡,並且也將在法庭上公開勘驗吳麗洳的偵訊錄音帶情形,記載在判決書裡,大家可以慢慢對照,就知道到底誰在曲解。

【2007/08/17 聯合報】

檢改會:審判不應落入本位態度

馬英九特別費案檢方筆錄失真風波方興未艾,檢察官改革協會昨天首度發表聲明:「審判不應落入本位態度」。不過,該篇聲明也引起網友強烈批判,甚至對檢改會表示失望。

檢改會昨天首度對馬英九案判決結果表態,強調馬案判決影響總統選舉情勢,司法判斷的獨立性大家都應尊重,以維護民主法治的穩定基礎。檢改會支持正反雙方在法律、經驗法則上作爭執,不宜過度介入主觀的立場和情緒因素。

檢改會聲明指,經勘驗光碟後發現吳麗洳並沒有在被強暴、脅迫、違反其自由意志的偵訊環境中。

檢改會並張貼審、檢、辯各方筆錄譯文,以昭公評,不過,網站上的律師譯文卻遭大幅刪減。檢改會發言人陳鋕銘表示,並未取得律師給法院的譯文,該部分是下載當初媒體登載部分,歡迎律師提供律師版本。

檢改會委員、台南地檢署檢察官陳鋕銘昨天表示,他尊重法官對特別費案無罪判決,但詳閱侯寬仁偵訊吳麗洳的光碟與筆錄,認為「沒有太大差異」;侯寬仁或許用了一些假設性的擬問法,但還未達不誠實地步。

檢改會的聲明引起熱烈回應,幾乎是一面倒質疑檢改會立場。有人對檢改會表示失望與痛心,文中指出,檢改會怎麼可以發這種問題一堆的新聞稿呢?究竟是是為改革?還是為維護同僚?甚至是為日後辦案的方便發言呢?

【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侯寬仁因馬英九特別費案飽受批評,一名特偵組檢察官昨天為侯抱不平,重話指責法官「沒良心」、「不用功」、「輕率」,「有種就把馬英九偵訊錄音帶全部公布」。

這位檢察官說,相關承辦人員告訴他,就是因為不起訴處分書寫不出來,才決定起訴。

他指出,馬英九第一次應訊時,即使有回答:「如果」是公款……等,但也曾明白肯定答稱:「我認為這應該全部都要用在公益的用途上,它只是一筆市長專用的特別費,不是薪水。儘管它不需要實報實銷,但它仍須全數用於公用或公益用途上。」

他說,在筆錄爭議引爆後,他曾反覆聽了三、四遍偵訊錄音帶,吳麗洳所說「嗯」、「對」,部分雖是口頭禪,但有部分是針對問題回答。他說,法官有夠沒良心,為了判無罪,把筆錄作這樣的解讀,連法官都這樣,太讓人痛心。

【2007/08/17 聯合報】

看問題》高姿態宣戰 到底誰傷害司法

侯寬仁因製作不實筆錄的疑義飽受責難,事關檢察威信及個人榮辱,壓力之大可想而知。但他昨天「義正辭嚴」的公開反擊,不惜衍生另一場官司,本案已演變至檢察官下了法庭還要與被告打肉搏戰,真是司法的悲哀。

首先,侯寬仁縱然認為自己製作的吳麗洳證人筆錄「完全符合真意」,但卻已經法院裁判認定為「斷章取義」,筆錄爭議發展到此地步,就不再是馬英九或宋耀明的「一己之見」;這非但不是人云亦云的眾口鑠金,而是已獲得司法的裁判認定。

因此,不管侯寬仁覺得有多委屈,筆錄爭議的是非曲直,只能由上訴審法院再作判斷,那裡是由侯寬仁自訂公道標準的道理?別忘了,侯寬仁在馬案中的角色是公訴人,是非對錯不是他說了算。

其次,侯寬仁說難以坐視司法公信受重傷,但他有沒有想過,到底誰在重創檢察公信?侯寬仁是當事人,但是一個享有極大公權力的當事人,遇到這種訴訟爭執,不宜高姿態宣戰,應妥適運用國家賦予的權力,拿出讓人信服的司法威信。

而奇怪的是,侯寬仁隻身出來喊話,自喻是走在孤獨的道路上;難道檢察系統沒大人了嗎,檢察一體解體了嗎?要由侯一個人上「戰場」,任他一人當英雄或烈士嗎?

正如侯寬仁所說,筆錄爭議事關司法公信力重大,非僅個人一己之榮辱;那檢察、行政首長也應有個態度,如果認為侯有理,就力挺他,如果覺得應尊重法院判決,就應要求侯閉口,怎可坐視放任呢?

【2007/08/17 聯合報】

冷眼集》不管怎麼判 快點修法嘜擱亂

馬英九特別費案一審宣判,藍營認為「馬蹄輕了」、「六月雪融了」,綠營卻宣稱「司法已死」,雙方為了檢察官該不該上訴也吵成一團。其實,特別費案只是總統大選的「假議題」,官司已變成泥巴戰。

馬英九代表泛藍挑戰二○○八,本是預料中的超級強棒,如今深陷特別費官司的泥淖,無非是強攻國務機要費案的反作用力,「傷人七分,自傷三分。」

藍營當初鎖定陳水扁總統家人及親信,對國務機要費案窮追猛打,主要是想以第一家庭的腐敗,作為再次政黨輪替的訴求。但因此牽扯出的特別費爭議,卻拖著全國數千個機關首長下水,連一向「清廉自持」的馬英九都中招。

對綠營而言,陳水扁涉及國務機要費案,雖是揮之不去的沈重包袱,但畢竟扁已不能連任,馬英九卻是泛藍中興的共主,歪打正著的特別費案,猶如「天上掉下來的禮物」。

馬英九一審獲判無罪,綠營表面批判,卻是心裡暗爽。因為這場官司打下來,馬英九「不沾鍋」形象已經砸鍋,道德光環黯淡不少;而法官認定特別費屬「實質補貼」,判決邏輯固然有待商榷,卻也順勢為謝蘇配解套,不必再為特別費官司傷神,民進黨「雖輸猶贏」。

藍綠可以從馬英九特別費案一審判決中各取所需,主要是特別費及國務機要費的爭議,本質上都是政治問題,而非司法問題;亦即容易入人於罪的制度瑕疵,本應透過政治途徑解決,如今卻被操作成司法案件,不論法官怎麼判,總有「剪不斷、理還亂」的爭論。

馬案一審宣判後,藍營歡欣之餘,卻難解釋「長官無罪、部屬被關」的矛盾;綠營憤怒以外,也為四大天王均獲解套的收穫暗喜。這種種錯綜情結,在在說明司法途徑解決不了政治問題,縱使司法機關作出統一見解,最終還是免不了政治手段。

既然如此,藍綠各讓一步,立即協商、修法,才是徹底弭平爭議之道;早日解決特別費及國務機要費的爭議,總統大選也不致繼續虛耗在藍綠對抗擬制出來的虛假議題之上。

【2007/08/17 聯合報】


名  稱:
貪污治罪條例 (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
第    1    條
為嚴懲貪污,澄清吏治,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第    3    條
與前條人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
第    4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

元以下罰金:
一 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 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 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
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 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 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    5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千萬元以下罰

金:
一 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三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    6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

金:
一 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 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 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
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 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
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    7    條
有調查、追訴或審判職務之人員,犯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五條第一項

第三款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8    條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

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
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9    條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修正施行後一年內自首者

,準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第   10    條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

或發還被害人。
前項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為保全前二項財物之追繳、價額之追徵或財產之抵償,必要時得酌量扣押
其財產。
第   11    條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

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
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
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項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新臺幣一百萬
元以下罰金。
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二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三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
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
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第   12    條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

新台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情節輕微,而其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財物在
新台幣五萬元以下者,亦同。
第   12- 1 條
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本條例修正施行前,犯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

罪,或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而有第十二條之情形,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三
日修正施行後一年內自首者,檢察官得為不起訴處分。
第   13    條
直屬主管長官對於所屬人員,明知貪污有據,而予以庇護或不為舉發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務機關主管長官對於受其委託承辦公務之人,明知貪污有據,而予以庇
護或不為舉發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4    條
辦理監察、會計、審計、犯罪調查、督察、政風人員,因執行職務,明知

貪污有據之人員,不為舉發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5    條
明知因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所得之財物,故為收受、搬運、隱匿寄藏或

故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16    條
誣告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依刑法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為第十一條第三項之自首者,處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二項之罪者,亦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第   17    條
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
第   18    條
貪污瀆職案件之檢舉人應予獎勵及保護;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各機關應採取具體措施防治貪污;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   19    條
本例條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20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
一日施行。

貪污無罪 自肥有理瀏覽58|回應0|推薦9
2007/08/19 00:03:20
文章同步刊登 人民力量城市 貪污無罪 自肥有理 


貪污無罪 自肥有理

官官相護是民主政治永遠的敵人

方正平

是的,任何人花了時間仔細讀完馬英九特別費案判決書,都有資格說出「官官相護」這四個字。這「官官」二字,指的是法官、檢察官,以及行政官僚。

先說法官吧。判決書很辛苦地找出「首長特別費」的沿革,甚至遠溯宋代。不過判決書卻不敢否定一件事──公款歸公。判決書中援引民國四十一年一月立法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即已明白寫出「不得作私人餽贈與個人津貼之用」。

其後判決書反覆引證首長特別費報支的變革,據以說明馬英九領用首長特支費方式合法。其實如何領用公款,只要符合程序,有法依法,無法則依慣例,公務員不致因此違法;但,領用後有沒有使用在「公務」上,才是需要探討的犯罪本質。

法官在判決書中明顯地曲解了實質補貼「公務支出」為實質補貼「薪資」而認為檢察官不應該據此用司法公權力介入調查。若此一判例成為通例,那麼全國首長都可以大方地將「首長特別費」納入私人薪津,豈不是與判決書中「不得作私人餽贈與個人津貼之用」相違背?

再來談談檢察官。侯檢察官不是起訴了馬英九,又何來「官官相護」之說?

民進黨笑公投法叫「鳥籠公投」,侯檢察官的起訴和偵察也可被稱為「鳥籠起訴」「鳥籠偵察」

因為侯檢察官從一開始就繞著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打轉,希望用「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來起訴,所以一直繞著圈子「假設」、「理論上」要證人說出自己想要的證詞。看起來好像積極入人於罪的樣子,卻是高高舉起輕輕放下。

需知「詐取」二字在法律上必需有施行詐術的意圖,但打從一開始馬英九的辯護策略就是「實質補貼」,又怎會有詐欺的犯意?

如果以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偵辦或起訴,不但刑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也無需證明馬英九「詐取」特別費,只需要問馬英九先生,是否覺得那些奉公守法,未領取全部特別費或退還未用完特別費的首長都是笨蛋。

許多人對侯檢察官多所指謫,認為他取證手段違反人權。若非他「鳥籠起訴」曲意呵護,絕不致落入此兩面不是人的地步。這不僅只於對馬英九呵護,而是對已遭檢舉的「四大天王」、翁岳生院長及所有六千多位首長的呵護。侯檢察官好像做了一個很甜的球餵給對手回擊,並且也刻意拖延「四大天王」偵辦時程,斧鑿之痕太過明顯了。

再來談中華民國的行政官僚。若不是判決書中披露「行政院長期未將特別費法制化即在維持實質補貼」,人民還真不曉得要被這些行政官僚欺瞞到何時。

判決書中引用「五十六年度正字第一號糾正案」,說明監察院要求「行政院允宜提高公務員之本俸待遇為正本清源之途」;又舉檢方所提「前立法委員邱垂貞、彭百顯已就首長特別費之編列及欠缺法源基礎提出質詢(見立法院公報八六卷第四期院會記錄)」,來引證行政院的企圖。

「依法行政」是現代化國家對行政部門最基本的要求,為鉗制行政濫權,所以設計了立法及司法權來制衡。自民國四十一年立法院做出決議「不得作私人餽贈與個人津貼之用」,行政部門未依照審計精神,悄悄竄改首長領用報支「首長特別費」的方法。又以造成既成事實的「歷史共業」,以「實質補貼」來做為證明被告清白的證據。若不是這次爆發馬英九首長特別費案,人民還不曉得行政部門已經悄悄地為全國首長加薪了。

如果在民間公司上班,買了一台汽車給部門使用,卻用汽車維修、零件等名義報支,你很有可能被告背信詐欺。如果公司用業務費報支了固定資產費用,不僅會計師會予以剔除重編;事前未被發現即送至稅捐機關,還可能還會發生補稅問題。

人民被法律管得死死的,行政官員卻可以自己調整解釋替自己加薪,這就是「貪污有理 自肥無罪」的最佳寫照。

整個案件已經被國民兩黨操弄為藍綠鬥爭,一邊高興,另一邊就說「司法死了」,以大量口水遮掩了案件本質,這就是藍綠政黨的計較和用心。

「首長特別費案」的本質是什麼?本質就是「公款歸公」。如果馬英九及其他首長要用「歷史共業」替自己辯護,那他們就得證明自己無犯罪的故意;如果所有首長要說自己支領的錢已經都用在公務支出,那最好列出所有已經支用項目及證明文件,以備查察。

雖然馬英九特別費案一審判決只能用「官官相護」來形容,所幸,司法不會死,每個審判都是獨立的。我們在此呼籲二審回歸「公款歸公」的法律本質,糾正一審的法律見解。

● 東森論壇徵稿區 http://www.ettoday.com/write/
● 來稿或參與討論的文章也可寄至 public@ettoday.com

。本文為 ETtoday.com 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人民力量組織 方正平

※馬英九特別費案 判決書全文下載

作家
 
方正平
全敗收場 北檢鬧劇還演嗎

馬英九特別費案一審獲判無罪,在實體理由的部分:不管是對以領據核銷特別費客觀屬性的判定、馬英九有無公款的主觀認知、乃至於馬英九六千八百萬公益捐款可否採計為特別費支出,台北地院全部摒斥檢方觀點。換言之,在客觀、主觀與支用採計的三大實體戰場上,檢方三戰全敗。

須知,以上三大戰場,檢方必須全勝,才能定馬之罪,結果檢方卻以全敗收場,實是難堪之極的結果。

然而,實體戰場全敗,檢方最多是面子掛不住,但在判決書中,對於若干程序上爭議,法院也駁否檢方的見解,這已涉及承辦檢察官的辦案品質乃至辦案道德的問題。

首先,侯寬仁認為馬英九在第一次偵訊筆錄中自承知悉特別費為公款,法院則認為該陳述實是以「假設性」方式表現,而非表明其有公款認知。馬英九所謂「如果認為是公款,…應該要改變制度…」就語意邏輯可知,其真意應反面解讀,亦即「既然制度尚未改變,所以特別費不是公款」。

而在侯寬仁偵訊證人吳麗洳的部分,法院排除該份筆錄的證據能力,就等於指明侯寬仁筆錄製作不實,這牽涉的不只是個案的訴訟攻防,更涉及偽造文書與濫權起訴的罪責問題。北檢會主動偵辦自己人讓人民一新耳目嗎?

此外,法院也明確舉出檢方在偵辦國務機要費案中不追「以領據領取的國務機要費流向」,卻細追「以領據核銷特別費流向」,並沒有遵從其自己在其他個案所建立的辦案標準,明顯有存在選擇性的雙重標準之嫌。

從客觀到主觀檢方全敗,從實體到程序檢方亦全敗,甚至還被法院質疑偵案存有雙重標準,台北地院的法槌不啻是對檢方辦案公信作了一記重擊。

然而,孰令致之?是誰陷檢方於此般難堪的窘境?

在特別費案喧騰之初,社會各界即呼籲,不應將馬英九作為「指標」率先為辦,其既牽涉全國首長,檢方自應先求統一見解,甚至應同步偵辦,才不至於出現步調不一的個案歧異。

檢方不此之圖,執意先辦馬英九,已犯下第一個錯誤。其後果然出現南北檢不同調,台南地檢署採納法務部特別費為實質補貼的見解,並以隱斥北檢「牽強附會、羅織罪名」,南北檢唇舌相對,一個檢方,二種表述,形成「特別費罪不罪」純看運氣的荒謬情形。

若檢方有勇氣修補錯誤,舉辦檢察長會議統一見解,未嘗不可亡羊補牢。但所謂的檢察長會議,卻是虎頭蛇尾的結束,竟仍維持「看個案,拚運氣」的結論!檢察首長怠於補過,怯於履責的表現,令人無言。

現在,面對一審的「全敗判決」,筆者要問檢察首長們:各位還要繼續裝聾作啞、麻木不仁下去嗎?從壞處看,法院的判決等於狠狠地摑了檢方一個耳光,但從好處看,這也正是繼南北檢不同調事件後,第二個召開檢察長會議統一特別費見解的契機。特別費風波延燒一年,半年內火速起訴了馬英九,近一年卻對其他多數當事人連約談都沒約談,這選擇性荒謬還不矛盾嗎?檢察長們,你們要沉默到幾時?究竟還要讓這齣浪費司法資源以及耗損人民對司法感情的荒謬鬧劇演到何時呢?

【2007/08/15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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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費統一見解 陳聰明不表態
國民黨立院黨團拜會陳聰明(中),要求盡速召開全國檢察長會議,就特別費案統一法律見解。
記者林建榮/攝影

馬英九特別費案一審獲判無罪,國民黨立院黨團上午前往最高檢察署拜會檢察總長陳聰明,強調在「檢察一體」的精神下,總長應立即召開全國檢察長會議,針對偵辦中的特別費案件統一見解。陳聰明承諾待台北地檢署研究後,他會通盤、妥善的處理,同時會朝圓滿方向解決。

陳聰明表示,在特偵組偵辦中的民進黨四大天王和司法院長翁岳生特別費案,都已查了差不多了,隨時都可以處理,但隨時可處理的意思是什麼,陳聰明不願多加解釋。

針對侯寬仁筆錄不實,遭台北地院在馬英九無罪判決書中,嚴厲指責「斷章取義」、「擅自詮釋、扭曲」,國民黨立委也在拜會中,要求陳聰明一併追究,同時在決定上訴與否的討論、研究中,基於迴避原則,應排除侯寬仁參與。陳聰明表示,侯寬仁是否有筆錄不實,會加以了解,但上訴與否的討論,還是要讓侯有辯解、參與的機會,不應加予剝奪。

【記者林君宜/台北報導】

立法院國民黨團上午拜會檢察總長陳聰明,引發立法院民進黨團砲聲隆隆,質疑泛藍施壓國民黨團。陳總統嫡系立委高志鵬指出,法務部長施茂林與陳聰明未循往例在第一時間宣示,特別費一定要上訴,如此沒有肩膀的首長如何擔任檢察官的後盾?他呼籲施茂林與陳聰明,有種有膽就別上訴,讓人民再度公審馬英九。

因馬英九特別費案一戰成名的立委謝欣霓表示,國民黨不要再施壓,還給檢察官獨立辦案及上訴的空間,馬英九因政治介入司法,一審被判無罪,希望檢察官依法上訴,但可恥的是國民黨團,居然向陳聰明施壓,政治介入司法到不堪地步,令人擔心若馬英九當選總統,台灣隔天就要宣布戒嚴。

謝系立委高建智呼籲,馬英九與國民黨團應還給檢察官獨立的上訴空間,不要每分每秒施壓,馬英九與國民黨團一連串動作,就是為阻止檢察官上訴。

【2007/08/16 聯合晚報】

特別費案整合意見 檢協籲總長出面

針對馬英九特別費判決,檢察官協會昨天呼籲檢察總長出面整合檢察體系意見,以免南北不同調的偵查結果打擊檢察威信。

對於台北地院認定侯寬仁訊問證人吳麗洳的部分筆錄不具證據能力,檢協會認為這是「很嚴厲的譴責」,檢察官對於偵查、偵訊的方式及習慣,應深切檢討。

檢協會認為,台北地院判決雖對首長特別費的性質做了認定與說明,但不是法界一致且具拘束力的見解。由於檢察體系內部意見至今分歧,不但影響特別費案是否上訴,也關係特偵組及各檢察署的偵查,總長應於此時統合檢察體系意見。

檢協會也認為,律師對於證人筆錄內容真實性有質疑時,應聲請法院實施勘驗來發現真實,而非把閱卷取得的卷證資料,擷取有利內容透過輿論干擾審判,這有待律師倫理及立法建立規範。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馬英九無罪,基層法官多認為,這份判決書內容中肯,是一份水準以上的判決書,理性的司法官都會認同這樣的判決。

檢察官的「民意」則持續沸騰。有人仿審判長蔡守訓以古諷今,在論壇留言指北宋名臣范仲淹在司法改革上就嚴格限制類推的適用,「原來范仲淹一千年前就罵過侯寬仁了。」

留言指出,范仲淹當時為時政興革除弊,認為一般司法官吏民訟不能辯,吏姦不能防,用法枉曲,侵害善良,建議採「規定辦案原則」、「嚴格限制類推適用」、「加強刑部職能」等具體作法。有檢察官說,特偵組檢察官侯寬仁類推特別費是公款私用,即是謬誤的源頭。

【2007/08/16 聯合報】

檢改會:法官態度不公允

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台北地方法院十四日判決馬英九一審無罪。檢改會今天指出,對馬案判決基本上尊重法院意見,但其中衍生證人吳麗洳筆錄爭議,法院態度對於檢方並不公允,外界誤解筆錄有不實記載,應非實情。

檢改會表示,偵查訊問與法院審判訊問是有所差異,偵查中以追索犯罪為目標,從微細線索追查累積證據,有探索追查歷程,所以容許相當程度的試探性詢問,與法院審判在現有證據上作平面式的審認證據力有所差異。

檢改會說,已將目前各種譯文版本與筆錄製作比較對照表,張貼在檢改會首頁公告欄,讓社會大眾參照公評,網址為http://www.pra-tw.org/。

【2007/08/16 中央社】

不滿馬英九宋耀明操弄 侯寬仁決上訴

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證人吳麗洳筆錄被台北地方法院認定筆錄不實。特偵組檢察官侯寬仁今天除發表聲明認為馬英九與委任律師宋耀明為達政治目的,聯手操弄筆錄事件,要求須道歉外,並決定上訴。

侯寬仁指出,身為檢察官,一向依法行事,辦案不分對象,一律恪遵法律規定,對吳麗洳偵訊也是如此,從法院勘驗偵訊筆錄,足以證明吳麗洳偵訊筆錄並無不實。

他表示,馬英九與宋耀明均為法律界先進。維護司法正義及司法公信力,是每一位法律人的責任及義務。他和查黑中心的同仁偵辦特別費案均戰戰兢兢,依法行事,絕無政治考量。

但馬英九與宋耀明等人為政治意圖及一己之私,竟誣吳麗洳偵訊筆錄不實,讓社會以訛傳訛,嚴重傷害司法公信力及司法正義。

侯寬仁說,他對馬英九特別費案依偵查所得證據,認定有犯罪嫌疑提出公訴,法院雖判無罪,但他仍無法接受法院就吳麗洳偵訊筆錄的法律見解,將依法定上訴程序表示意見。

他強調,身為執法者,捍衛司法正義及司法公信力是他的生命。雖可不計較對個人的誤解跟批評,但宋耀明日前利用媒體批露刻意經篡改、節略證人陳述內容行為,已嚴重傷害司法公信力及司法尊嚴,他難以坐視。

侯寬仁表示,馬英九、宋耀明等人傷害司法的行為,應對社會有交代,希望兩人應拿出誠意並公開道歉,否則不排除委任律師追究責任。

【2007/08/16 中央社】

司法鹹豬手 別害無辜人

馬英九特別費案在審理過程中,侯寬仁檢察官一再被質疑製作不實筆錄,引起很大風波。

筆者不是藍綠,不在乎馬英九的罪與否;筆者認為政治的選擇是一回事,社會正義的價值才是我們所關懷的。

我認為現在是公審檢察制度的時候,把他們攤在陽光下讓人民看看,怎樣才能把台灣帶入既公且義的社會,讓台灣不再忍受司法鹹豬手戕害無辜的人。

王貞雅/研究生(台北市)

「尊重司法,停止內耗」,這句話是二○○五年民進黨送給國親的,現在還送給民進黨。

馬英九特別費案一審判決一出爐,民進黨立委們就展開鋪天蓋地的攻擊。執政已經快八年了,國家機器一把抓的情況下,竟然還能夠說出「法院是國民黨開的」這種話。

「尊重司法,停止內耗」,讓台灣人民好過一點吧!

【2007/08/15 聯合報】

等到何時 面對檢調不再惶恐

馬英九特別費案,可說「特別」也並「不特別」!馬在面對司法時也如同普通人般,經歷偵、審、判決的司法程序;甚至連他認為「偵查中不遵守正當法律程序」的情況,都是市井小民在面對龐大司法體系時經常遇到的夢魘。

然而,類似這樣對小市民的檢警濫權、違法偵查,難道無解?

為破除「口供主義」與「自白為證據之王」的錯誤觀念,我國數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正,以「自白法則」等規定排除非任意性自白的使用;然而不論從「刑求」到「誘導」,檢警都是為了得到被告「自白犯罪」,忽略物證蒐集與科學辦案。

馬在「關係人」變「被告」的身分轉換下,頓時束手無策,這是小市民同樣面臨的困境。面對突襲偵查,難道我們只能自求多福?近來,民間司改團體推動「第一次警訊律師陪同」的立法,正可減少供述或自白欠缺任意性的爭議。

而筆錄不實,更是實務上常見,但被揭露者幾希。現行刑事訴訟法以證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有顯不可信之情況外」,得為證據。其增訂理由以檢察官「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本條文於立法之初早受學者質疑難脫「檢察官優越」之嫌,立法意旨卻以先入為主的認定,於檢察官前所為之陳述「可信性極高」。故若非馬律師團發現偵訊筆錄的出入,若非馬有能力及資源將錄音帶在法庭勘驗,進而合議庭排除證據能力,結果又將如何?實務上法官不信證人法庭陳述只採筆錄判案,又有多少?

而抑制、規範檢察官的辦案手段,建立我國的檢察官法更是未來趨勢,藉此才能完備檢察法制運作。

我們呼籲立院多數的藍軍立委,以馬英九所言,「將從制度面推動若干法律的修正,以保障人權」,讓未來不僅是馬英九,而是擴及「所有人」在面對院、檢、警、調時,不再惶恐與無助,也都不再有恫嚇、威脅、歧視、違法裁判等情況發生。

【2007/08/15 聯合報】

制度未完善 拖累司法

我國憲政與政治制度化已走了六十個年頭,但台灣仍有許多行政程序未經明確規範,司法的獨立性也尚未受到民眾肯定。因此,對於馬英九特別費案,大家不只從政黨競爭的角度來看此一事件,更有許多關心我國政治制度化者,密切觀察著事件的發展。

司法強調者即為公平,公平是民眾對社會認知、對社群、對國家支持的重要因素。不過,在世界經濟論壇報告中,歷年來我國「司法獨立性」指標的世界排名,始終是後段班,成為拖累我國競爭力的項目,也可見民眾對我國司法的信心仍然不足。

市長特別費的爭議之一,便是有很高比例的民眾認為「標準不一」、「雙重標準」。對於這個影響台灣六千多名政府首長名譽的案例,以及足以挑動政黨、群眾衝突的事件,司法機關自應以最審慎嚴謹的態度來處理。尤其,如果偵辦的標準不一是因為政治利益或壓力所形成的非制度性因素,則對目前好不容易進行的司法改革,更是一大斲傷。

此外,在行政程序上,對於首長特別費的報支並無明確的法規範,因此公部門對此一費用的支出與核銷主要基於行政慣例而來。換句話說,特別費作為首長實質補貼性質的權宜作法,三十多年來已成慣例,於法亦無不合之處。毋怪乎,當檢方強調有六十二位首長不曾使用特別費,以扭曲馬英九係非法使用時,被譏為「偏頗」。

因為現今尚有六千多位首長係以此一慣例請領特別費,數十年來則已超過了三萬位,卻不見檢方有任何動作。當然,如果以檢方起訴的標準來看,我國長久以來的整個文官體系,亦恐將陷入更大的危機之中。

此案一審判決無罪,對於原本制度模糊之處,亦有些許澄清,期盼台灣政治、行政與司法界能有所惕厲,對於制度未能完善之處,應進行修正,使文官得以依循,亦使民眾能相信司法。

【2007/08/15 聯合報】

馬的清白 能像賭輪盤嗎?

馬英九一審無罪,馬英九得到真正的公平待遇了嗎?當然沒有。

在明年大選之前,馬英九仍然要面臨二審判決。而當承辦許添財特別費的南檢檢察官陳明進,及馬英九一審法官蔡守訓都做特別費屬於首長實質補貼的見解時,請問,行政院和司法院,難道不應該對特別費做出統一見解嗎?還要任由不同的檢察官和法官,各自依心證及解讀,來對一個行政首長的名譽、操守做出浮動性的判決嗎?

一審判決後,檢察官有權利提出上訴,讓馬英九進入二審審判過程。但是,如果在法界沒有統一的見解,那麼所有的首長面對特別費的審決時,簡直是面對俄羅斯輪盤,完全憑賴檢察官或法官的見解和心證,來決定自己有罪無罪,這不是荒唐至極。

首長使用特別費到底有沒有違法、貪瀆,或應以個案認定,但是最基本的特別費使用定義、核銷方式的界定,為何不能採統一見解?難道如馬英九者,他的清白、名譽,乃至他能不能參選總統,都變成油價浮動制度般,隨市場而起起伏伏不成。

由於謝長廷、蘇貞昌及翁岳生亦須面對特別費案,使得特別費特別敏感。但特別費爭議如此之大,竟任令不同首長享有不同待遇。特別是馬英九一審都已宣判,而謝、蘇和司法院大家長翁岳生案件卻能文風不動,在此對照下,馬英九縱使一審判無罪,充其量不過是一審合議庭給馬英九短暫的公道。有關首長使用特別費,行政院、司法院都是怠惰至極,糟蹋首長至極。

【2007/08/15 聯合報】

終結馬案 大選主權回歸人民

民進黨人對馬英九一審被判無罪的各種情緒性反應,讓我覺得民進黨內似乎有一種莫名的「恐馬症」,相當多的民進黨人甚至有一種不正常的心理,期待二○○八年的總統選戰,就由檢察機關、法院代打,從司法判決這一關提早把馬英九判決出局。

綠營最具代表性的情緒反應,出在立委謝欣霓和王世堅兩人身上。謝欣霓質疑法院是國民黨開的;王世堅則氣急敗壞的說,司法死了。這種情緒性反應,直接點出了民進黨人要把法院變成民進黨開的心理。

以檢察機關具司法行政機關性質,再加上檢察總長、法務部長都是由執政的民進黨指派來看,要說檢察機關是民進黨開的,還比較有證有據。而暫不論司法院長、各級法院首長是否會干預審判獨立,光是從司法院長翁岳生是總統提名,而且還是總統陳水扁的老師這點,要講法院是國民黨開的,不如說法院是民進黨開的。

或許就是基於這種檢察機關、法院應該是民進黨開的期待,陳水扁在檢察官偵查國務機要費之初,還胸有成竹的說配合司法調查。等到檢察官把扁嫂起訴,阿扁發現法院可能不是民進黨開的時候,阿扁就開始進行種種幾近不顧顏面的干擾審判動作,讓國務機要費案迄今難以審結。

不僅如此,陳水扁總統日前還針對檢調偵辦謝長廷所涉政治獻金等案的行動,暗批是不當介入大選的舉動。問題來了,如果檢察官偵辦謝長廷的行動,可以被陳水扁暗批為不當介入大選,那麼檢察官偵辦,甚至起訴馬英九的過程,是否也應該是陳水扁所說的不當介入大選?

如今一審法院判馬英九無罪之後,檢察官無論是就陳水扁的不當介入說,或者參考馬英九昨天的虛耗到此為止說,都應審慎考量他們對總統參選人的追訴行動,是否為另一種形式的干預大選,是否有違人民、社會、國家的大重大利益。

我建議,檢察機關不妨利用上訴截止期日前的這段時間,開個特別費的法律見解會議,統一法律見解。如果統一見解與一審法院判馬英九無罪的見解一致,那麼檢察官不但可以名正言順的停止追訴涉及特別費案的民進黨其他天王,更應該放棄對馬英九案的上訴,讓馬英九案就此終結,把二○○八年總統大選的主權丟回到人民的手上。

【2007/08/15 聯合報】

判決那一刻 司法變了天

當馬英九特別費案判決宣布的那一刻起,台灣的司法變了天。

長期以來痛批「司法不公」的泛藍立委,卻忘記了當年司法也是被其玩弄於股掌之上。而擁有龐大行政資源的民進黨,從執政後就時常伸出黑手影響司法,如今卻驚訝的說:「看到鬼」。操弄司法的玩不動了;批判司法的卻感到高興。

國民黨塑造出的被打壓角色,也在宣判的同時成功了。從一個司法迫害的政治事件,頓時讓馬英九變為悲劇的英雄人物。誰說,國民黨不會打選戰?

其實,國民黨擔心的,不是「清白者被打壓」,而是司法若判馬英九有罪,「替補人選」的問題該如何解決?如今,司法自動為馬英九解套,想當然耳,原本正醞釀的黨內鬥爭,也暫緩揭幕。

反觀,法院外的群眾,隨著政治人物歡心起舞,孰不知他們已經被操弄於國民黨的這套劇本之中。當看到國民黨立委以及群眾的笑容時,他們是否還記得,台灣的司法,曾經無情的打壓無辜者?他們是否還記得,台灣的司法改革,尚未完成?

國務費 應有相同標準

鄧鴻源/教(北縣淡水)

馬英九特別費案,一審宣判無罪。泛藍支持者當然額手稱慶,泛綠支持者自然相當不滿,有人甚至認為以前犯貪汙被判刑者可以申請國賠矣。

筆者認為,無論是市長之特別費或總統之國務機要費的使用,首長都是蕭規曹隨,相因成習。現在的執政黨以前在野時,由於部分政府財政資訊封閉,民代無法針對上述費用的使用情形提出質疑,而當政黨輪替後,民主意識高漲,政府財政資訊透明,民代自然容易找到執政者的把柄,因此總統之國務機要費的使用方式成為眾矢之的;然而如此也導致執政黨民代的不服氣,進而透過管道找到馬前市長的把柄。如此黨同伐異,將彼此意識形態的對立隱藏在公費使用問題上,因而造成許多不必要社會成本的浪費,實在不智。

法官認定馬英九沒有實質犯意,吾人認為應該符合事實。但如果的確如此,那麼陳總統應該也不會在國務機要費上涉嫌貪瀆,因為從常理看,無論是市長或總統,都不知花費多少人力與物力才能選上,其身上背負多少人期待,怎麼會故意去貪那麼一點小錢而背上萬年臭名?

朝野應認真檢討各項公務費用的使用方式,重新建立一套朝野均可認同的標準方案,才能避免重蹈覆轍。

【2007/08/15 聯合報】

馬特別費案周二宣判 藍沙盤推演

國民黨總統參選人特別費官司明天即將一審宣判,國民黨已多次沙盤推演,針對判決結果研商對策。黨務高層表示,目前初步朝向樂觀看待判決結果,倘若最後如預期獲判無罪,對總統與立委選情將是一大利多。

馬英九表示,「對個人清白有信心,對法庭公正有期待,請大家拭目以待。」目前正在雲嘉南進行長住計畫的馬英九明天將返回台北,但不會出庭聆聽官司宣判。

黨務高層表示,即使馬可能獲判有罪,由於毫無犯意,幾乎可以排除「被判十年以上」此一選項。換言之,馬參選總統資格不受影響,目前變數仍在檢察官是否提起上訴,馬營已做好二審的心理準備。若馬英九一審有罪,藍營也有準備。明天上午先由黨團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並且會著重在政治面的解說。下午則由律師團開記者會,從法律實務面提出反擊。此外,陳水扁總統公然提到「政治力介入司法」,國民黨也將要求法務部對陳水扁的說法深入調查。

另據透露,特別費官司宣判後,馬英九將親自召開記者會發表談話。據了解,馬談話將觸及司法改革,包括如何解決首長特別費爭議等幾項重點。

國民黨中央及立院黨團「特別費專案小組」如臨大敵,並已在上周密集沙盤推演。藍營人士表示,若判有罪,將鎖定「一謝二陳」謝長廷、陳水扁、陳聰明全面反擊,理由是陳聰明坐視南檢北檢在特別費案認知不一的事實,嚴重失職,並將要求檢調速查速審謝長廷特別費案。

具律師身分的國親立委認為,除非法官的判決書是抄侯寬仁的起訴書,馬被判有罪機率是零。

【2007/08/13 聯合報】

「馬可能輕判」 府院黨備戰

國民黨總統參選人馬英九特別費案明天將一審宣判,府院黨高度備戰。一位和府方關係密切的黨政高層透露,「馬英九無罪的可能性不低」;民進黨秘書長林佳龍說,審判結果極可能對馬輕判甚或無罪,但檢察官預料也將提出上訴。

民進黨輔選高層把特別費案宣判定調為「影響總統大選的關鍵因素」,但不論判決如何,綠營都會傾巢而出,圍剿馬英九,。林佳龍也透露,民進黨中央已開會研究應變計畫,並已做了「最壞的打算」。

【2007/08/13 聯合報】

特別費案》謝蘇配曝光 藍解讀:馬可能無罪

昨天民進黨總統參選人謝長廷在新加坡公開表示力邀蘇貞昌擔任副手搭檔,國民黨中央推敲研判謝選擇在明天馬英九特別費官司一審判決前釋出「謝蘇配」訊息,認為應與一審判決結果有相關程度聯結,馬英九獲判無罪的可能性相當高,為了抵銷無罪宣判藍營士氣大振的衝擊,謝長廷才會在一審宣判前,搶先釋出「謝蘇配」訊息,希望發揮強心針作用,拉抬綠營士氣。

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曾永權上午表示,黨團審慎樂觀地相信司法會還馬英九清白,因為首長特別費是制度問題,馬英九是替領取首長特別費的官員背負十字架。

雖然在一審判決未出爐前,馬英九陣營與國民黨中央對可能出現的不同判決結果,都三緘其口,不斷重申「相信馬英九清白,期待司法公正」,但據了解,馬陣營與國民黨皆曾針對無罪、輕判與十年以上重罪等不同判決結果反覆沙盤推演,黨務高層與馬核心幕僚都認為二審才是重點,由於中選會已公告第12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時程,接下來二審的進度與判決結果,才是影響總統大選最具關鍵的重點。

儘管馬陣營與國民黨對一審判決結果抱持樂觀與信心,但也擔心「重判十年」,馬將不得參選的萬一情況發生。黨內高層不諱言表示,若一審重判馬英九十年,二審又無法在明年1月30日總統參選人登記截止前,還馬英九清白,國民黨將被迫缺席明年的總統大選。

如果一審判決無罪或是輕判,二審的進度,便成為影響大選的關鍵,國民黨必須密切高度注意。黨內人士指出,最好的狀況,就是二審判決拖過明年3月22日總統大選投票日,判決結果對大選的影響與衝擊最小。

馬下午到官田

【記者謝玲玉、謝進盛/台南縣報導】

國民黨總統參選人馬英九長住台南縣首站,今天一早抵達古剎北門鄉南鯤鯓代天府參拜,廟方祝他馬到成功、順利當選,馬英九被問到「特別費案明天就要宣判了」,他很快以「我們知道明天宣判時間不會變」一語帶過。

至於民進黨的謝蘇配若是成局,北縣票倉是否鬆動?馬英九被問到這個問題時說,「不管是什麼配,我們都要做各種準備。」馬英九隨後前往七股鄉與農民座談,了解洋香瓜產銷情形,下午將前往阿扁總統老家官田養護中心探視老人。

【2007/08/13 聯合晚報】

馬英九特別費案 加強保密防駭

馬英九特別費案即將宣判,台北地方法院為保護合議庭三位法官的安全,已加強門禁管制,三位法官足不出戶,閉門趕寫判決書,他們的辦公室已成為「禁區」。

昨天有雜誌週刊報導特別費案的判決結果,合議庭法官感到很無奈,因為判決書還沒有寫完,雜誌週刊的報導根本是憑空自己猜測。

馬英九特別費案傳出駭客企圖侵入法院內部網路,偵辦國務機要案的檢察官,偵辦末期同樣發現有駭客潛伏,查黑中心電腦主機為此每晚都拔掉網路線,三位檢察官因而使用另外的電腦撰寫書類,避免偵查結果提早曝光。

審判長蔡守訓、受命法官吳定亞及陪席法官徐千惠,自從接辦國務機要費案及特別費案之後,曾有狗仔隊跟拍徐千惠。台北地院為避免不必要的困擾,特別撥出地下室的停車位給徐千惠,讓她離開法院時可以直接開車離去。

三位法官的辦公室,門禁森嚴,沒有出入卡就無法進出,而門口加裝監視器、大門還特別裝上貓眼,不讓閒雜人等進入辦公室。三位法官上下班全走法官專用通道,不讓任何人靠近及探知他們的作息。

檢察官陳瑞仁昨天證實,偵辦國務機要費案末期,查黑中心三位檢察官都被告知電腦疑有駭客入侵,研判應該是要刺探檢方偵辦進度及檢察官心證,檢察官為此加強防駭機制。

【2007/08/11 聯合報】

錢落袋無犯意無罪,沒污錢太忙判有罪?

2007/08/16 00:25
God 

馬英九特別費,一審被宣判無罪。台北地院合議庭法官在判決理由中,認為特別費是實質補貼,因馬英九無犯意,所以雖然拿了錢卻無罪。然而,對余文因為太忙用大額發票核銷,卻以偽造文書重判兩年四個月,經減刑成為一年兩個月。兩相對照,顯示地院判決大有問題。 

試問,如果余文沒有污錢,只是因為太忙而用大額發票取代許多小額發票來核銷,余文偽造文書的犯意何在?余文此舉,是圖利了誰?馬英九被判無罪,就表示余文沒有圖利馬英九,而檢方也沒有余文污錢的證據,也就是說,余文的「偽造文書」對余文自己或他人都沒有什麼實質的好處,如此,余文用偽造文書的犯罪手段所為何來? 

更何況,合議庭也認定特別費是馬英九的實質補貼,只要馬英九也沒有告發余文任何侵佔或貪污行為,如果無犯意就無罪,余文的核銷行為,既沒有圖利他人或自己,又何來犯意? 

為何同樣在沒犯意的情況下,余文一分錢都沒拿卻被重判,而馬英九拿了錢卻無罪呢?合議庭有拿同樣的標準在馬余二人身上嗎?余馬天差地遠的判決,跟法官居然在判決書中,將特別費由宋朝說起,台灣的司法,為何長期被人質疑,難道不是其來有自嗎? 

●東森論壇徵稿區→http://www.ettoday.com/write/ 
●來稿或參與討論的文章也可寄至public@ettoday.com 

(●作者God,北縣永和人,留美碩士,電腦相關行業。本文為ETtoday.com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照片為替代照。) 

可悲的余文 無知的法官

2007/08/16 00:24
琮愷 

馬英九特別費案一審無罪,不過同案被告前市府秘書余文卻獲判有罪,合議庭認為余文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的部分犯行明確,因此判決余文有期徒刑1年2個月。這個判決結果證明了,余文每個月找假發票報帳核銷的根本原因就是因為馬英九要求他的特別費要與薪資一起匯入薪資帳戶,結果市長辦公室其他提供假發票的的秘書無罪,馬英九讓一個小小公務人員去扛這個罪,馬英九這種做法以後誰敢當他部署,一出事就是下屬扛,但是錢卻是馬英九在花在享用。 

可悲的法官,居然認為馬英九無知到不知道特別費是公款,他居然接受馬英九在今年二月起訴後翻供稱自己不知道特別費是公款的說明,但是馬英九去年(2006年9月18日)在市議會受顏聖冠議員的質詢時,很清楚的表示特別費就是公款,在影片中馬英九坦承是公款,但是法官卻不願意傳喚顏聖冠出庭,既然顏聖冠質詢馬英九特別費內容已經很明確證實馬英九對於特別費的認定就是公款,法官卻還是採信馬英九對於特別費是否為公款,他事先不知情的理由,翻供的說辭比原始證據還有利,審判長蔡守訓如此「避重就輕」這樣的判決誰會信服。 

馬英九這次讓余文替他扛下發票造假的罪,余文是這次事件中最可憐的,他一個人奮戰,又不能說出實情,結果馬英九的親信都沒事(廖鯉、孫振妮、方惠中等市府員工,則遭緩起訴處分,馬卸任後跟隨轉進國民黨現在又進競選辦公室)余文現在有誰願意幫他?他用假發票報帳是為了應付馬英九要求特別費每個月都要領光匯入薪資帳戶,誰當這個職務都會因為馬英九的做法而被起訴,余文只是替罪羔羊。 

馬英九犧牲一個小公務員的心態,實在令人感到可怕,當馬英九說自己被起訴的日子是「悲憤莫名」,但是看看他在市議會對顏聖冠等民進黨議員質詢的嘴臉、講話的諷刺,對照一審無罪時的那副無辜樣,就可以想見他的「假惺惺」。此刻的余文應該最需要溫暖吧!沒有拿到半點好處卻要替馬英九背黑鍋,真希望余文可以勇敢的說出真相,戳破馬英九的真面目,也還給自己一個清白,審判長蔡守訓的政治判決也讓台灣司法蒙上一層陰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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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琮愷,桃園人,男,研究所學生,台灣青年公共事務協會理事長。簡介

本文於 修改第 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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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按「除前三條之情形外(按:指刑事訴訴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3),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

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定有明文。經查:

(一)「臺北市議會市政總質詢第4組質詢紀錄(臺北市議會公報73卷18期)」、「臺北市議會市政總質詢第9組質詢紀錄(臺北市議會公報73卷19期)」、審計部及主計處在立法院第六屆第五會期關於特別費法律適用的公聽會所提出之書面的資料(立法院公報第96卷第28期),係公務員於公務過程中,基於觀察或發現而當場或即時製作之紀錄文書,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1款規定,具有證據能力。

(二)臺北市政府秘書處提供之「臺北市長支薪標準與福利」、法務部95年11月29日「法務部就有關首長特別費之法律諮商意見」,均係各該機關其職務上作業事項表示意見,核屬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3款其他可信之特別情況下製作之文書,具證據能力。

(三)選任辯護人提出朱石炎教授95年12月5日於國立政治大學公企中心舉辦之「機關首長特別費及其相關問題座談會」引言資料及黃錦堂教授同日之引言資料;公訴人於本院96年6月5日審理中當庭提出之非供述證據編號58「網路新聞報導列印部分」及編號60「凱達格蘭學校國務機要費與首長特別費制度改革」論壇資料,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無證據能力。

乙、實體部分一、本案被告馬○○所涉貪污罪嫌,其根由無非係其所使用之台北市市長特別費以領據核銷之半數所生疑義,開宗明義,本院必先針對特別費之制度詳加論究定性,始能釐清相關爭議。

(一) 特別費之歷史沿革

1、宋代之公使錢按特別費制度,宋朝即已有之,宋代推行交鈔制度,貨幣廣泛流通,卻也導致通貨膨脹,百官除正俸外,尚有公使錢之補貼。學者林天蔚認為當時的「公使錢」及「公用錢」之制度,二者性質並不相同。前者為首長之特別津貼,可以私入、自俸;後者乃官署之特別辦公費,用於招待來往官吏、貢使、犒軍及其他特別用途。蓋宋史、宋會要輯稿及續資治通鑑長編曾敘明,就同一官職之公用錢必多於公使錢,且依宋史卷一二七「職官」公用錢條以「用盡續給,不限年月」、「長吏與通判署籍連署以給用」,故公用錢有帳籍,用時須副署。公使錢則無此規定。公使錢依「舊制,刺史以上所賜公使錢得私入,而用和悉用為軍費。」(宋史列傳第二百二十三外戚中「李用和傳」)、「方鎮別賜公使錢,例私以自奉,去則盡入其餘,經獨斥歸有司,唯以供享勞賓客軍師之用」(宋史列傳第二百二十三外戚中「向傳範傳」附「向經」),可以盡為私用。惟因首長官吏「因公差使」之「公使錢」,亦可使用官署之「公用錢」,用錢之際職責難分;且「公使」、「公用」均是「因公使用」之意,以致宋史、宋會要輯稿及續資治通鑑長編或有混用「公使」與「公用」之處。從而,公用錢有帳籍、須報銷者,竊用者有罪。如岳陽樓記中之主角滕宗諒,即因任意使用公用錢饋遺遊士、犒勞民兵而被貶巴陵。公使錢則因可以私入而無此問題。亦有認公使錢即屬公用錢,如「竊以國家逐處置公使錢者,蓋為士大夫出入及使命往還,有行役之勞。故令郡國饋以酒食,或加宴勞。蓋養賢之禮,不可廢也。謹照周禮地官有遺人,掌郊裏之委積,以待賓客;野鄙之委積,以待羈旅。凡國野之道,十里有廬,廬有飲食,三十里有宿,宿有路室。路室有委。五十里有市,市有候館。候館有積。凡委積之事,巡而比之,以時頒之。則三王之世,已有廚傳之禮。何獨聖朝,顧小利而亡大體?且今贍民兵一名,歲不下百貫。今減省得公用錢一千八百貫,只養得士兵一十八人。以十八人之資,廢十餘郡之禮。是朝廷未思之甚也﹗」(范仲淹「奏乞將先減省諸州公用錢,卻令依舊」議)。趙甌北之二十二史撘記、王銍之燕翼詒謀錄、方豪之宋史、日本學者佐伯富均將公使錢認屬公用錢。亦即公使錢,為宋各路、州、軍及刺史以上,所有用以宴請及饋送過往官員費用,亦作為犒賞軍隊之費用,但亦依例可私入、自奉。

2、民國之特別費與政府遷台之重新建制自民國以來,特別費制度亦已存立,政府遷台前,部分機關首長早已有特別費支給。政府遷台後,國家百廢待舉,經費拮据,各機關首長特別費均已取消,僅餘五院院長有之。39年起在中央政府總預算內五院院長均編列一定數額之特別費。然各部會首長在其主管業務,因公務所發生之必要費用,卻無款開支,或由私人賠墊,或在其他經費項下借支,故為達成推行政務之目的,審計部40年之審核3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報告書建議自41年起在原預算範圍內,給予一定款項肆應,恢復對各部部長酌列特別費。41年1月立法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則以各部會首長特別費應由行政院統一核定月支數額,庶使因公開支之招待與捐贈各費得作正列報。並要求五院院長特別費說明欄應加「包括代表本機關因公之招待與捐贈,並檢據報銷,不得作私人餽贈與個人津貼之用」。立法院預算委員會40年12月8日之審查報告,亦要行政院就特別費之編列,應迅予統一標準及支給辦法以資劃一及合理。從此特別費重新建制,擴大其適用對象而發展迄今。此由15年後即監察院56年度正字第1號糾正案,載明當時特別費之編列中央機關共有71單位,包括總統府、國防部及三軍總部,五院所屬部、會、署、局、機關學校,福建及新疆省政府、光復大陸設計委員會、國民大會秘書處、中央研究院等;台灣省級機關則計有15單位,特別費成長擴張之速度,可以想見。

(二) 特別費恢復當時之性質及用途特別費之性質及用途,依目前國民政府遷台後所能尋得存有最早公文書中之記載,即行政院40年度追加特別費之說明,特別費之性質乃「在執行公務上之特別需要,及因此一職務關係事實上無可避免之種種特別需用,而單設之一項經費,純為因公支用,支用之單據均須存備審計機關隨時查核。」。

(三) 用途則臚列有

(一)宴請與招待:為公務上或禮儀上之需要,須舉行宴會。如對外國使節、友邦軍事人員及其他駐台人員、外國議員、名流、專家、記者及國際友人,酌予宴請,此不僅為禮儀上之表示,且在外交聯繫上有其必要。至對本國人士,如克難英雄、模範農民、模範人士、有功人員、各部會工作人員等,因其工作辛勞,酌予公宴,藉資鼓勵慰勞。對府院部會及地方政府各級負責人員、軍事首長、民意代表、各政黨及各界領袖,酌予宴請,以便交換意見,推行政務;又為加強與海外僑胞之團結,對來台勞軍致敬之僑胞,更有酌予宴請的必要,此均係行政院長在其職務上無可避免的開支,而非私人間之酬酢。招待則指短期駐留之賓客,供應膳宿或舉行茶會、酒會等而言,以敦友誼。

(二)餽贈:如對外賓薄致土產、禮品或紀念品;對生活清苦之勳耆適時酌為餽贈,以表政府繫念與敬意,遇有疾病、亡故,關於醫藥所需及其他等道義上之捐助等。

(三)捐贈及補助:對愛國運動、慈善團體、公益事項之捐助,其他如對反共抗俄文化教育事業、意外災害及對調院保護院長安全之警衛人員的適當補助等。

(四)其他:不屬於以上各項的特別支用,如各種紀念節日府院門前搭建各種彩牌費用之攤認、國內外搜集資料費用之支付等。由此可見,特別費係屬因公支用之宴請、招待、餽贈、捐贈、補助,而所謂因公,則範圍相當廣泛,凡與首長職務有關禮節、聯繫、鼓舞慰問、意見交流、敦誼、政務推行均含括在內。

(四) 特別費之重新建制之旨趣及屬性

1、依前開立法院、行政院、監察院及審計部之意見,特別費確為實質補貼考之前述特別費恢復之理由,審計部表明既在避免首長個人墊付,亦不欲任意挪用其他機關經費支應,而因公之範圍廣泛,正面詳列未及,負面則排除作為私人餽贈與個人津貼,足見特別費係就首長個人因執行公務所生之宴請、招待、餽贈、捐贈、補助等,避免其私人所得墊付之費用,而首長之墊支無非係由薪水而來,是特別費係在補首長薪水之不足,自不待言。復由前開監察院56 年度正字第1號糾正案亦指明「依照行政院規定,特別費須用之於因公『酬應』及『捐贈方面』,且應檢同原始憑證列報,揆其編列此一科目之用意,顯在於因身為機關首長者不能不有所酬應,而統一薪俸待遇所得,難以支付,故不能不另行編列預算以應開支,此乃人情之常,本院自亦無不許列報之意。」,其中更進一步說明「查國家公務人員待遇原應以本俸為主,補助俸為輔,至特別費則僅為某一特定情形下不時之需。是以古今中外各國未有補助俸超過本俸者,亦未有經常普遍給予機關首長以特別費者,否則何以名之為本俸,何以知其為補助性質?又何以見其確為特別必須之支出哉?今為之計,行政院允宜提高公務員之本俸待遇為正本清源之途」,監察院亦明白同意,特別費係對首長薪俸待遇不足支付之因公支出之貼補,與司法稅務員警人員之補助俸(即今之所謂「專業加給」)同一看待。尤其,監察院該次糾正特別費之背景,係針對當時國家財力窘困,未能依俸給法辦理,而由行政院統一官吏薪俸,然特任官與雇員差距極小,故當時以高於本俸數倍之特別費彌補之背景。準此,不論行政院41年之說明抑或56年監察院之糾正,謂特別費為首長之實質補貼之性質,從其特別費之重建目的及嗣後發展來看,並無托大,更非現今始有之創見。

2、行政院長期未將特別費法制化即在維持實質補貼監察院早在56年時指明行政院不應編列超過本俸之特別費以為補貼,且依公訴人論告時所稱前立法委員邱垂貞、彭百顯以就首長特別費之編列及欠缺法源基礎提出質詢(見立法院公報86卷第4期院會記錄),行政院卻仍然使用「中央各機關特別費列支標準」或「中央各機關首長副首長特別費列支標準表」。直至立法院在9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五院院長及相關部會首長特別費應立法訂定支給標準」,行政院始於96年才擬定「各級政府機關特別費列支條例」草案。行政院40年來,遲未就首長特別費給予法制化之地位。參以證人即前行政院主計處第一局局長副主計長及前人事行政局長張哲琛於本院審理中到庭結證以「當時為何行政院主計處會編列首長特別費之原因有三,

一是因為首長所管轄之業務範圍非常繁雜,而且所屬員工人數眾多,所以難免首長會發生因公所需有關交際、應酬、饋贈等支出需要,如果這些經費支出由首長待遇項下支應,由於在四十年代初期首長待遇偏低,恐無法支應,而且由首長待遇項下支應並不合理。

二為行政院主計處要訂定首長特別費之支領標準最主要是基於管理控制的目的,如果沒有一個支給標準之訂定,往往各機關首長對於上項的開支很可能會在機關的相關預算底下支應,這時候必然會造成就支領的多少不一產生不公的情況形成浮濫或浪費,

第三、我們可以說為何不將首長特別費納入待遇支給之項目,最主要因為首長副首長特別費支給之對象除了首長副首長之外,還包括獨立單位之主管,所謂獨立單位即依據認定是組織獨立、預算獨立、人事獨立,包含各級學校之校長及常任文官在內,如果將首長這些有關主管的特別費納入所得,必然會形成高低所得差距會拉大,很可能會違背我們公務人員俸給法所定及俸給法所定高低所得不能超過五倍的限制。綜上所述我所提出特別費編列之原因很明顯可以看出這個預算之編列如同法務部、行政院主計處對外所說明是對於首長、副首長及獨立單位首長個人的實質補貼。」等語(見本院96年6月5日審判筆錄),與前述本院闡析相照,證人所言,並非子虛。益認特別費確是行政院對首長個人因公支用所需,在法定薪資制度外所為之實質補貼。而法務部於95年11月30日於行政院院會出具法律諮商意見以「數十餘年來慣例由政府編列預算給予具有『實質補貼』性質之業務費用之一」的意見,亦屬的論。

(四)特別費核銷之方式及演變

1、特別費核銷方式之歷史分期再就特別費重建後之核銷方式,依上述41年立法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意見,重建肇始之特別費,其核銷需檢據報銷,並存審計機關隨時查核。62年復鑒於預算在執行時,各級首長在事實上難免有若干機要性質之開支,無法取得原始單據,行政院爰參照審計部的意見,增訂在特別費半數範圍內,可以首長、副首長領據動支。行政院62年6月29日台62忠授五字第4112號函表示:「各機關特別費均在原列預算內,做為因公招待及餽贈之需。支用時應檢具原始憑證列報,倘有一部份機要費用,確實無法取得原始憑證時,得依首長(副首長)領據列報,但此項領據列報數額,最高以特別費半數為限。」(見公訴人補充理由書九)。之後行政院相關令函包括66年6月22日(66)忠授字第3274號函、稿亦稱:「特別費係作因公招待及餽贈之需,正式支用時仍應以檢具原始憑證列報為原則,倘有一部分機要費用確實無法取得原始憑證時,將依首長(副首長)領據列報,但此項領據列報數額,最高以特別費之半數為限。」,行政院73年6月26日臺(73)忠授字第04854號函稱:「上項特別費係作因公招待及餽贈之需,實際支用時,仍應以檢具原始憑證列報為原則,倘有一部份機要費用確實無法取得原始憑證時,得依首長、副首長領據列報,但其數額最高以特別費之半數為限。」,行政院87年7月21日臺87忠授字第0564 2號函載有:「前述特別費報支手續,仍以檢具原始憑證報支列報為原則,倘有一部份費用確實無法取得原始憑證時,得依首長、副首長領據列報,但最高以特別費用半數為限」,自62年起已將特別費全部檢據核銷之方式,改為半數得以領據具領。迨至95年,行政院又以95年11月9日院授主忠字第0950006664A號函改以:「各機關首長、副首長等人員實際支用時,應依本院主計處訂頒『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取得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其因特殊原因,不能取得者,應由經手人開具支出證明單,書明不能取得原因,並經支用人核簽章後,據以請款。又上開支出憑證,應依會計法相關規定註明用途或案據等」,將特別費之核銷又改為全數檢據,且無半數以領據之彈性作法,縱有無法取得單據情況,仍須填寫支出證明單為證。

2、特別費核銷制度之內涵特別費核銷之制度,無非對首長使用特別費之監督。從全部檢據到一半領據再到全部檢據觀出,監督之重點即在於有無「因公支用」。易言之,特別費核銷之審核機制可分為三階段:第一階段為特別費重新恢復後,自41 年至62年止,共21年,採嚴格標準需全部檢據,需一一檢視憑證,相關會計審計單位緊追特別費因公支用之宴請、犒賞、餽贈、捐助;第二階段為62年之後至95年止採寬鬆作法,一半得以領據核銷,不以填寫支出證明單為必要,毋須逐一細查,因公支用之嚴密探究,只剩費用額度之一半,另一半則以首長領據代之,首長出示領據即屬因公支用而緩合,既能堅持因公支出,又可兼顧首長之自由彈性運用;第三階段自今(96)年起,改嚴中帶寬,全部檢據但得以支出證明單代之,轉回固守支出全部逐項審核,而以支出證明單化解僵性之處。

3、小結準此,除反應出各時期彼時國家財政之時代背景,更能見諸政府既無法擺脫特別費為實質補貼,又不願淪為純粹私人所用,而從監督「因公事由」下手,故產生上述各時期對公務支出實質補貼之不同堅持程度與心態,其中一半以領據核銷能夠擅場多年,自不能忽視其優點所在。然特別費無法僅以提高公務員本俸而廢止(事實上公務員本俸在40年後之今日因政府多方考量下仍然不高),亦未能因政府其他預算科目之增加而取代之實質補貼特性。是第二階段之特別費以領據核銷之半數,乃係多方考量設計下,繼續其實質補貼屬性之權宜作法。

(五) 行政院主計處以領據核銷特別費半數之制度意義

1、領據核銷之適法性被告支用特別費時,仍係以一半為領據核銷特別費之時期。其之所以領據核銷,用意何在,亦需深思。按政府各機關請用款項報銷經費,均須取得適法憑證以為核銷。行政院頒佈之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4條第1項訂明「各機關支付款項,應取得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該要點第2條並稱支出憑證,係為證明支付事實所取得之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參酌會計法第51條規定,會計憑證中之原始憑證,謂證明事項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同法第52條第2款,亦規定現金、票據、證券之收付及移轉等書據為原始憑證之一。從而首長領據領取特別費時係表示特別費之收付、移轉書據,自屬會計法所謂之原始憑證,並為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支出憑證。此亦經證人張哲琛、趙小菁、林秀風、周秀霞到庭結證:首長領據為原始憑證無誤(見本院96年6月5日、96年7月10日、96年7月19日、96年7月31日審判筆錄)。以領據之原始憑證核銷,為合法之核銷,且為會計審計單位所認可接受,復經證人彭淑芳、趙小菁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無訛(見本院96年6月5日、96年7月10日審判筆錄)。而證人即台北市主計處處長石素梅、張哲琛、周秀霞到庭結證:領據核銷特別費二分之一,已經核銷完畢,並無經費剩餘問題在卷(見本院96年7月23日、6月5日、7月31日審判筆錄)。

2、 領據核銷取代支出證明單之目的在授權首長全權自由使用所領得之特別費半數尤有進者,早在上述行政院主計處在62年將特別費改以得以領據領取二分之一時,當時審計部依審計法所制定、現已廢止之「支出憑證證明規則」第3條已經規定「各機關支付款項,應取得受領人或其代領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之收據;其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經手人應開具支出證明單,書明不能取得之原因,陳經主管人及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簽名或蓋章。前項收據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替簽名或蓋章者,經二人以上之證明,亦與簽名或蓋章生同等之效力。」,彼時之支出憑證證明規則,係針對所有政府機關核銷憑證所為適用規定,就不能取得原始憑證之時,理應依照該規則之規定以支出證明單行之,然行政院卻捨此不為,竟以函釋方式免除特別費之適用,更進一步規範特別費半數均得以領據領取。若行政院改依領據領取之目的,在於公訴人所謂要實際支出而無法取得原始憑證時,則依前述支出憑證證明規則,行政院大可採行以支出證明單之方式要求首長具領另一半之特別費,如同行政院主計處自96年開始所採行之方式亦係要首長在無法取得憑證時以支出證明單代之。特別是行政院從62年起一再以函文強調得以領據領取特別費之半數,對支出證明單之部分毫不審酌。可見公訴人所持必須「實際支出」之理由,斷非行政院主計處當時改弦更張之考量重點,行政院必有其他考量之重點。本院綜觀特別費之存在意旨,既有前述補貼性質,但初期又要嚴格審認支出,確有推行職務因時間地點難以取得單據或所接觸對象根本不宜取得單據之時,遂以首長具名領據支領二分之一方式緩和,非但免除以支出證明單需詳列支出明細及不能取得單據原因而仍受逐一檢視之掣肘,甚至授與首長對因公支出之裁量權限、使用彈性享有充分統籌運用之決定權,如此特別費不致因申領門檻過高無法申領而形同虛設。

3、領據核銷即在維持特別費實質補貼之屬性之相同意見證人張哲琛於本院結證稱:當首長出具領據時,實際上已經完成核銷程式,對於其支用會計審計部門,本於尊重首長之自主權不再加以追究(見本院96年6月5日審判筆錄)。證人石素梅亦於本院結證以:領據核銷二分之一特別費,而不以支出證明單核銷,就是在尊重首長統籌使用的權限等語(見本院96年7月23日審判筆錄)。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74年度偵字第2564號不起訴處分書以:「首長特別費之半數,得由首長自由支用,並不過問其用途,此無非國家對機關首長之特別酬庸」;行政院主計處95年11月30日對國務機要費及特別費制度之沿革及改進報告以:「50餘年來,一向基於尊重、信賴首長、副首長,均由其統籌運用,採寬鬆彈性之認定,並未對其支用範圍及內容作更明確的表列,此一作法已相沿成習,並形成行政慣例。各機關會計人員僅就憑證作形式審查,對於支用的內容及項目,則基於尊重首長、副首長職務需要從寬認定」、法務部於95年11月30日於行政院院會出具法律諮商意見:「首長特別費係基於首長、副首長(以下稱首長)個人職務上的特殊性、尊崇性而編列的經費預算,由其『首長個人』單獨支配使用,尊重其職務上的特殊性給予較多的方便性,具有較寬廣的使用彈性,且因該等支出有偶發性、時效性、機動性、預支性等等因素考量,其目的亦在增進行政效能,在慣例上不作太多的拘泥與限制,主要因其擔任首長職務,可能須額外支出費用」,亦均同本院特別費以領據領取之半數係供首長自由彈性運用之見解。

(六) 領據領取特別費已經發生因公支用,並無「尚未發生」情事,更以非實際上支出為必要

1、審計部函文所指「尚未發生」之真正意義斟以審計部92年11月10日臺審部壹字第0920005036號函暨簽呈載明:「審計部函審計部各廳、覆審室、所屬各審計處室及第一廳各科,應密切注意:各機關首長特別費是否有於每月月初於尚未發生時即先領取並入帳之情事,請各審計單位於審核各機關送審憑證或辦理財務收支抽查時,密切注意各機關辦理情形。臺北市審計處接獲該函後以92年11月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復以92年11 月19日審北處壹字第0920003269號函指示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應注意特別費「有無於月初尚未發生即先行支付情事」。然該二函所指之「尚未發生」,經本院依職權向審計部函詢結果,以前開92年函文「緣係立法院於民國92年11月10日審查9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會中蘇委員治芬諮詢有關特別費略以:據查有部分部會首長係於月初就直接入帳,根本沒有實據或領據報銷,是否恰當?請本部說明。本部紀錄人員依其諮詢意旨,即席記錄為『各機關首長特別費,有於每月月初尚未發生及先行支領情事』。…鑑於上開規定(按:指行政院87年7月21日臺87忠授字第05642號函),對於機關正副首長以檢具或領據方式結報特別費之支領時間,並未做明確規範,為反應蘇委員諮詢意見,本部爰轉達所屬審計單位,請於審核各機關送審憑證或辦理財務收支抽查時,密切注意各機關列支特別費是否有蘇委員所稱情事,…查前開『尚未發生』乙詞,據蘇委員治芬質詢內容,其意似指:沒有憑據或領據報銷,月出就將特別費直接入帳」等語,有該部96年6月25日臺審部壹字第0960004606號函在本院卷可佐。

2、「尚未發生」係指「尚未以領據或實據核銷而將特別費先行入帳」「尚未發生」一語,原係審計部在上開時地經立法委員蘇治芬諮詢時之「據查有部分部會首長係於月初就直接入帳,根本沒有實據或領據報銷,是否恰當」,該部人員所為整理後之記述,故還原「尚未發生」四字製作背景後,所得「尚未發生」應指首長沒有實據或領據即先行入帳,了無疑義,足堪憑信。且以領據核銷二分之一特別費部分,月初先行撥付入帳,嗣後再補以領據,參諸前開蘇立委之諮詢內容,亦非無可能發生。領據之原始憑證及支付憑證性質,表徵特別費支出及收付移轉之事實,亦即因公支出事項已經發生,證人張哲琛與林秀風均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當首長以領據報銷支領特別費後就已經支出掉等語(見本院96年6月5日、同年7月19日審判筆錄)。公訴人以審計部此回覆本院之函文是臆測,且若係如此,審計部人員遭諮詢時何不當場答覆云云,容有未洽。公訴人以被告及證人周秀霞、趙小菁、林秀風、沈勵強等人於偵查中自行理解所陳述上述函文「尚未發生」之內容,而依此推論「尚未發生」是指未實際支出云云,則被告、證人均非當時函文製作背景參與之人,又非審計專業,自行文義解釋所言自不足採為「尚未發生」之真正解釋。

3、領據核銷即已發生特別費因公支出之事由,不以實際之支出為必要承上亦可看出,領據核銷時,即表示特別費已經發生支出事實。職故,特別費乃就首長之因公支出所為個人補貼,其中單據列報之一半,受會計審計機關之緊密查核監督,領據核銷二分之一,則授權首長判斷使用,一經領據領取,即屬公務支出事項已經發生,核銷完畢,並無剩餘款項可言,業如前述。以領據列報二分之一,已經因公支出完畢,且授權首長使用,是否公用之判斷,使用之範圍、對象、時間、數額,均尊重首長之決定,會計審計單位不再詳究其詳細使用之流向、項目,甚至實際上有無支出,均在所不問。此應即行政院當初採取領據列報而不以支出證明單之初衷。

(七)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以領據領取目的亦在廣泛授權領用人使用,不問實際上有無支出之佐證

1、地方民意代表之因公所需郵電費、文具費及出國考察費等參以內政部92年3月11日內授中民字第0920002220號函,「查『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5條規定,地方民意代表因職務關係,得由各該地方民意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保險費、郵電費、文具費、春節慰勞金及出國考察費。直轄市議會議長、副議長、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及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得由各該地方民意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因公支出之特別費。經查上項地方立法機關正副首長支領之『特別費』部分,同意比照行機關首長,一半實報實銷,另一半條領;及地方民意代表支領之『文具費、郵電費』部分同意民意代表掣據或造具印領清冊核銷」,而對地方民意代表支領之文具費、郵電費,同意民意代表掣據或造具印領清冊核銷,其中印領清冊之性質,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10條之規定,乃各機關支付員工薪俸、加給及其他給與,應按給付類別編製印領清冊,堪認行政院甚至將本需檢據核銷之地方民意代表之郵電費、文具費等費用,當成薪俸加給直接核發,實際上支出與否在所不論。

2、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另行政院主計處91年5月31日處實二字第091003901號函以「查貴部(按;指內政部)89年8月28日台89字內中民字第0910004361號函以『有關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公佈施行後,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提列之村里辦公費,仍由村里長具領不必檢據,至由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提列之村里辦公費,其使用仍應依規定檢據核銷,已就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及村里辦公費應否檢據乙節作有規範;另依上揭規定,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中除提列村里辦公費外,因可由村里長具領無需檢據,自得採存入村里長個人帳戶辦理』」,內政部91年6月19日台內中民字第0910005430號函亦再次強調依循上開主計處函指辦理。是以,村里長需因公支出服務里民之事務補助費之支領,亦以村里長具名領據核銷即可,且亦能直接匯入個人帳戶核發,事實上有無發生事務補助費之因公支出情況,並不干預。

3、領據具領原應因公支出費用,即在全權授權使用而不再過問實際有無支出及支出結果以上方式均是針對本具有因公支出性質之費用,廣泛授權領取人使用,而改以領據方式甚至直接以印領清冊核發,不再過問詳悉其使用之結果,自亦均足為領據領取之授權支領人自由調度使用之適例,以為地方民意代表及村里長之實質補貼,不再論究是否確有因公支出之郵電費、文具費、辦公事務費之實際支出。既是實質補貼,則非領用人薪資之一部,無從為強制執行法規定之強制執行客體,自不待言,亦不能以該等款項不能強制執行而推翻其不具實質補貼之性質。

(八) 公訴人實務上亦遵從領據領取之特別費半數流向不予介入追究

1、公訴人在本案共同被告余文以領據領取工作獎金卻用為零用金部分,未追論實際有無支出及使用流向尤其,公訴人在本案共同被告余文以不實工作獎金領據支領特別費5 萬元零用金部分,起訴書亦以「因以市長特別費犒賞核銷之會計程式至此已全部完成,故余文按月領得5萬元後之實際支用情形嗣後均無從稽查」等語相應,公訴人顯然知悉領據核銷之會計程序完成其制度設計及意旨,不予介入查察,否則以余文中階公務人員收入固定,公訴人何不以同一清算帳戶方式,詳究共同被告余文有無不正常收入入帳、上述5萬元資金究否均支出使用於公務,應非難事。

2、公訴人在本院另案被告吳淑珍等所涉貪瀆案件,就領據領取國務機要費中機密費部分之資金流向,亦未逐一詳加探究另徵以本院另案95年矚重訴字第4號被告吳淑珍等所涉貪污案件,亦係由同一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黑金查緝中心負責偵辦,其中之該案所涉國務機要費機密費部分,起訴書以「惟查總統府長久以來並未為總統編列一般行政機關首長所得運用之『特別費』(卷附之總統府預算書參照),所以慣例上均將國務機要費視同『特別費』處理,部分於月初即以領據領出,部分則須檢具發票等單據始能申領等情,業據前總統李登輝先生證述屬實。故『機密費』部分僅以『領據』而未檢具單據領取,縱有違相關之審計法規,亦難認有刑法上違法性之認識,自不得僅因具領時未檢附單據,即遽認有不法所有之意圖。況訊之馬永成與林德訓均證稱『機密費』每年用於三節犒賞文武百官之固定開銷均達八、九百萬元以上,另其二人亦堅稱確有使用部分機密費『F案』等秘密外交等工作,已如前述。此外,此部分並無發票等書面資料可供查核單據之真偽,另經核對第一家庭成員之銀行帳戶往來明細,亦未發現每月請領機密費時有相對應數額存入之情形,故此部分亦查無具體事證足資證明有人犯罪,併此敘明。」(以上引自該案起訴書)。顯見同屬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黑中心特偵組之檢察官,對領據領取部分之特別費或國務機要費之機密費部分之實際流向,亦知悉應謹守不予詳究追查支用情形之原則,而從寬採信被告等辯稱因公支出之流向及對象。否則以現金領取特別費或國務機要費之機密費,即可因家庭成員之銀行帳戶往來明細,未發現每月請領費用時有相對應數額存入,可免受詳究,事理豈非倒置;縱使以現金方式領取,未於每月領得後帳戶旋有相應款項入內,亦可詳查各該相關人士有無非屬正常收入之金錢入帳。故足以觀出檢察官於實務處理上係遵循領據領用之特別費,授與首長使用,內部預算監督之會計、審計依例尊重,司法亦不欲介入干涉之原則。

(九) 特別費之領據具領須領取人當時居首長職位而非已經實際支出為必要特別費為實質補貼,首長執行公務具有領取特別費之資格而以領據領取時,會計審計部門即授權首長彈性運用而核發。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判字第1857號行政判決,已陳明「特別費之支給旨在補助縣市政府主任秘書因公所需之酬酢事宜,具有補助執行公務之性質」,同樣亦認特別費有補貼性質。且本案僅係原告請求給付其調離主任秘書時之薪資時,該院認原告調離當時未實際執行主任秘書職務,而無從請求特別費之領據領取半數,與本院上開認定不相違。另該判決論述未細分條領及檢據領取,亦未詳酌歷史沿革及資料認定特別費之屬性,何況證人石素梅於本院審理中亦證以:「領取特別費當然是要有首長的身分,行政院對於特別費領用的時間點並沒有規定」(見本院96年7月23日審判筆錄)。公訴人持本判決論特別費非實質補貼,容難可取。

二、被告馬○○以領據領取特別費既未施用詐術亦無使任何人陷於錯誤公訴人以被告以領據領取特別費半數時,佯為將來必為用於公務上支出,或已經為公務上支出,致負責審核之臺北市政府秘書處會計人員趙小菁、孫蜀、莊美珍、謝鎙環、伍必霞及周秀霞陷於錯誤而核發云云。按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以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一切事機,以欺罔手段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為構成要件。因之行為人(公務員)必須施用欺罔手段或其他方法而圖詐取不法財物情事,且致相對人陷於錯誤。若無施以詐術,或相對人早已了然於胸並未陷於錯誤,其交付財物乃係別有原因,仍無由逕繩以該條款之罪責。

(一) 被告馬○○未施用欺罔詐術手段本件被告馬○○自87年12月起至95年7月止,每月以領據支取臺北市市長特別費34萬元半數之17萬元,因特別費建置目的在補貼首長因公支用薪水之不足,且自62年起將特別費之半數改以領據具領,全權授權首長對因公事項之有無、對象、範圍、支出數額甚至使用時間之判斷,領據報銷即已發生特別費因公支出之事由,同時已完成核銷手續之程序,會計審計人員不再過問使用流向及詳目等節,業經本院參酌行政院、行政院主計處、立法院、監察院及審計部相關歷史函釋,制度設計目的等而分析如上,被告以領據具領之手段,係本行政院之規定而來,又含有上開已得授權之特性,證人張哲琛於本院審理中證稱:領據核銷特別費並無預借款性質一語、證人即前臺北市政府秘書處會計室主任謝鎙環於本院審理中結證以:領據領取後即代表整個核銷程式已經完備,就算已經支出了,會計人員毋庸認定來日一定會支出一節(見本院96年6月5日、96年7月23日審判筆錄),亦與上開定性相符。故此申領核銷方式,即非欺罔訛騙之詐術方法甚明。又被告未曾指示於領據上蓋章,亦從未主動填寫領據申請特別費半數一事,業經證人即秘書方惠中、孫麗珠於本院審理時到庭結證屬實(見96年7月3日審判筆錄)。甚至證人即出納人員劉靜蓉、吳麗洳及趙小菁亦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以:一向主動按往例每月月底時候,會列印特別費領據,填寫領據及黏貼憑單,送至市長室交給秘書蓋章等語(見96年7月3日審判筆錄)。尤其證人吳麗洳於偵查中結證:「所以我們就是承襲以前」、「所以我們不認定說他應該是因公或是什麼因私,我們就不知道。對,我是覺得應該是這樣子說。」等語(見本院96年7月23日勘驗筆錄),堪認被告係沿襲依例被動領用具實質補貼性質之特別費半數,何來施用詐術之有。

(二) 會計人員並未陷於錯誤佐以證人趙小菁於偵查中結證:「(市長室的同仁,包括市長、辦公室主任、秘書、隨扈、余文等人,有沒有通知你說不需原始憑證的一半市長特別費,當月市長已經因公使用完了而要請款?)沒有人通知我,我都是自行先作業。(所以市長特別費領據列報的相關承辦同仁、會計、出納、驗收人、組員或組長等人,即有在黏貼憑證上蓋章的這些人,是不是都相信市長領了以後會做因公用途的使用?)因為我覺得特別費是首長的行政權,所以沒有去想首長領到之後會怎麼用」等語(見偵查卷四,第377頁、偵查卷八,第233頁);證人孫蜀於偵查中結證:「(如果發現市長具領以後沒有使用,你還會核准蓋章嗎?)如果有發現,我當然不會核章,但市長領了以後,他要如何使用是他的責任。」一語(見偵查卷八,第100頁);證人莊美珍於偵查中結證:「具領人必須秉誠信原則,如有不實應該要負不實的責任,我們相信市長。如果知道不實,我們就不會。我們基本上相信首長,如果首長蓋了領據,他對領據要負真實性的責任。」等語(見偵查卷八,第56至57頁);證人謝鎙環於偵查中結證:「(如果相關承辦同仁知道首長沒有做因公用途的支用,應該就不會蓋章核准?)因為我們只能就形式方面審核,無法就實質方面了解,所以我不知道這個問題要怎麼回答。」等語(見偵查卷八,第77頁);證人伍必霞於偵查中結證:「(如果相關承辦同仁知道市長沒有做因公用途的支用,相關同仁應該就不會蓋章核准?)我沒有辦法答覆檢察官如果的問題」等語(見偵查卷八,第253頁);證人周秀霞於偵查中結證以:「(所以有在黏貼憑證上蓋章的這些人,是不是都相信市長領了以後會作因公用途的支用?)應該是,因為我們覺得首長不會做假,我們都會尊重首長。」等語(見偵查卷八,第31頁),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你認知該函的意旨,是不是說必須先有支出再無法取得原始憑證時,始以領據列報?)老實說我以前從未做這樣的思考,特別費我都是以慣例來辦理,如果沒有違背報支的規定,我們都是據以辦理」等語(見本院96年7月31日審判筆錄)。由此足見證人等或係依例辦理特別費領據核銷、或形式審查,均尊重首長之使用權利,而不過問其用途流向,身為會計人員之證人等人非但未有誤認之處,更無陷於錯誤之處進而核發特別費。則被告係依據行政院函示等規定以領據領取特別費之半數,會計人員亦依據此等規定,且依據授權首長之功能特性核發,被告既未施用詐術,會計人員亦無陷於錯誤,被告以領據領取特別費之半數,客觀上已與詐欺行為未合。

三、被告以領據具領特別費半數之初,並無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再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3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性質上仍屬詐欺罪之一種;故而應以行為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有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主觀犯意存在,並表現於外,在客觀上有利用其可乘之事機而使相對人陷於錯誤致交付財物,以遂其獲取不法所有之犯意為目的者,為其構成要件。而所謂行為人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必須於其領取款項之初,主觀上即已認知形成具備,始足當之,此亦係我國最高審判機關向來所採之見解。今被告以領據請領特別費之半數,係依行政院相關規定請領特別費,而該特別費又有補貼首長因公支出,且全權由首長使用,是否因公使用之判斷,使用之範圍、對象、時間、數額,均尊重首長之決定,會計審計單位不再詳究其詳細使用之流向、項目,甚至實際上有無支出,均在所不問之屬性,詳如前述,被告於申領肇始係在取得對自己薪資以外之實質補貼,自無所謂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存在,且乏公訴人所謂被告主觀上係日後未全額支出之打算(92年12月之前)及無全額支出之事實(93年1月以後)之故意而領用,亦非公訴人所言被告自始就無支用特別費之打算。

四、被告領得之特別費半數匯帳後已經混合為被告金錢動產之一部,依法所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並非意圖自己不法所有被告以領據領取特別費之半數後,該依行政院主計處89年12月20日臺處會三字第16924號令修正發布之「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22條第10款規定「零用金以外之支付方式以直接匯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為原則」而匯帳入款之金錢,因金錢之債本具有不可分性,一旦進入被告帳戶,即已混合成為被告所有金錢之一部,按諸金錢之債之特性,無從分別彼方為特別費此方為被告其他金錢動產。而依84年7月22日修正頒布之公職人員應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8款規定,被告屬依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應申報財產。所應申報之財產則按該法第5條,包括不動產、船舶、汽車及航空器;一定金額以上之存款、外幣、有價證券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一定金額以上之債權、債務及對各種事業之投資等。被告以領據所申領特別費之半數,既已混合成為被告財產之一部,被告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申報,係屬公務員依法申報之義務,且遍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亦無須註明所有財產來源所得之規定,而領據申領之特別費半數又已經混同為被告金錢之一部,被告申報財產縱未註明特別費,要與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無干。

五、特別費本屬實質補貼而非個人薪資所得,與被告財產混合後,自無申報所得稅問題

(一) 財政部曾將首長特別費視同主管特支費規定免稅又特別費固經財政部66年08月11日台財稅字第35323號函以「各機關首長在核定經費預算內『一般行政總務及管理--特別及機密費』項下領據列報部分,依照行政院台 (66)忠授字第三二七四號函說明,係因公支用,應依規定檢具憑證或首長領據列報,核非屬個人所得,應免納所得稅。」等語,然本函之起源,係財政部66年03月30日台財稅字第32062號函:「本年度修正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五款規定,其中有關公、教、軍、警人員所領政府發給之特支費免納所得稅,所指之特支費,包括機關首長之特支費以及各主管於薪津項目內按月支領之主管特支費。」,然當時之相關法規及函示,並無所謂之首長特支費,此經證人石素梅、林秀風於本院結證甚詳(見本院96年7月23日、同年7月19日審判筆錄)。則制度上只有首長特別費,顯見財政部已將特別費列入免納所得稅之範圍,而之所以免納所得稅,無非係軍公教警人員勞務所得部分作例外規定,益見財政部當時亦就首長特別費視同主管特支費(即現在之主管加給,見財政部76年10月5日台財稅字第76118769 4號函)看待。然台灣省政府財政廳66 年6月1日財稅一字第04290號函又請示財政部「各機關首長在奉定經費預算內『一般行政總務及管理-特別及機密費』項下領據列報之特別公務費,可否依照鈞部66年03月30日台財稅字第32062號函釋特支費之規定免納所得稅」,賦稅署先以內部簽註要求該部會計處解釋所謂「一般行政總務及管理-特別及機密費」 一項之性質,簽稿先以前述行政院66年6月22日(66)忠授字第3274號函,並稱「各機關在該項『特別及機密費』項領據列報之費用,似仍係用於『因公招待及餽贈之需』,非屬個人所得,似可免納所得稅」,才於66年8月11日改發上開函示(見偵六卷第9至14頁)。

(二) 財政部仍肯認領據領得之特別費半數不論實際上是否支出,縱與首長個人金錢混合,亦毋庸課稅之實質補貼屬性是以,應係領據領得之特別費半數部分,與領得人所有之金錢動產混合後,所生是否仍應納稅所生疑義。此函僅就因公支出性質非屬個人所得為免納所得稅之依據,對領據領得之特別費半數實質是否支出在所不論,換言之,以領據具領後,即論為因公支出,仍屬維持行政院一貫向來保持授與首長支用特別費半數之自由,領得之特別費縱已與首長金錢混合,依前述本院認定之特別費補貼性質,亦非為個人所得,自無庸繳交所得稅負。被告未將之列為所得申報,要屬合法合理,公訴人以被告之辯解,被告當應將領得特別費列所得稅申報云云,即無所據。

六、特別費編於預算業務費項下,行之有年,並無改變其實質補貼之本質特別費雖於預算上編為業務費項下,並於預算書上說明為因公支用。然參諸卷附臺北市政府秘書處88年度各項費用明細表及88年度至95年度歲出計劃提要及分之項目概況表(見偵查卷一第269至276頁),業務費項下除特別費外,尚包括,印刷、加班值班費、外勤交通費、其他郵電及材料、外勤誤餐及交通一般事務費預算書之業務費項目,其中加班值班費88 年度之後改列為人事費,且卷附台北市政府地方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見上開偵卷第277頁以下)或稱特別費凡因公所需或稱凡機關因公所需,被告市長日理萬機,是否知悉此等經費支用說明檔,已非無疑,縱有見及,亦與其所供知瞭特別費因公支用並不違背。尤其特別費雖編於業務費項下,但綜觀所有業務費,僅有特別費係針對特定首長個人所編列,其特殊性質不言可喻,且雖編於業務費項下,此乃行之有年之事,何況證人張哲琛亦就在預算編列亦有節制各機關支用不一之寓意,是亦未生特別費實質補貼特性之絲毫改變,公訴人認被告明知特別費為業務費,自無實質補貼之認識云云,尚乏推理上之關係。

七、領據核銷之特別費半數,已經核銷完畢,毫無剩餘問題檢察官舉以審計部95年11月3日台審部一字第0950007855號函及審計部96年6月25日台審部一字第0960004606號函,認特別費係預算經費,係公款,會計年度結束後,實際上經費未使用者,係公款之賸餘,當然應繳回云云。

(一)行政院主計處早在91年即就領據核銷無剩餘款繳回問題,檢據核銷才有之惟觀諸行政院主計處對具有同樣性質之領據領取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行政院主計處91年05月31日處實二字第091003901號函以:「另依上揭規定,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中除提列村里辦公費外,因可由村里長具領無需檢據,自得採存入村里長個人帳戶方式辦理,至村里辦公費部分,則可由村里幹事具領或直接匯入村里辦公處於金融機構設立之專戶,並應於支用時檢據核銷,年度終了時,如有節餘款項應予繳庫」,早在本案案發前四年已明白說明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以領據具領部分,無餘款繳回之適用,檢據核銷村里辦公費部分則有結餘款與否問題。

(二)審計部於本案起訴前亦持相同意見另審計部復於96年1月4日台審部一字第050009013號函函覆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詢問特別費有關事宜之法律意見:「上開條領特別費部分,係於首長出具領據,經內部人員審核及相關權責主管核章後,依規定完成付款作業,即完成結報手續,各機關並於相關會計帳表列為正式支出,至如有賸餘款之後續處理,行政機關向未作任何規定」(見偵查卷14第250頁)。另佐諸本院調閱之87年至95年之「臺北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當中審計部從未於每年之審計報告中,指摘臺北市政府各機關首長及副首長於領取、核銷特別費之過程,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審計部更從未要求以領據核銷之特別費應記帳,如未用完須辦理結算、繳回。

(三)行政院主計處及審計部人員亦均認為領據核銷無剩餘款問題觀諸證人行政院主計處第一局局長陳瑞敏於偵查中結證:「目前對於請領的時間並無規定,亦未要求其記帳,數十年來已相沿成習,並形成行政慣例」、「首長憑領據領的半數特別費這一部份,因為一經首長出具領據支領,並經審計部審核後,即完成經費核銷,故無經費剩餘問題」(偵查卷4第5-6頁)。另審計部第一廳科長王麗珍於偵查中證以:「以領據列報之特別費,只要首長簽具領據,經會計審核完竣,依規定完成付款作業後,該筆支付即完成核銷的程式,就沒有剩餘的問題。」等語(見偵查卷9第264頁)。

(四)領據核銷完畢無所謂剩餘繳庫問題,即不問實際支出情形,自與貪污犯意無涉,更無違背預算執行義務而損害機關之處準此,領據領取之特別費半數,因前述授權首長之考量,領據核銷即核銷完畢,預算亦執行完畢,而無剩餘問題,公訴人逕謂被告明知特別費有剩餘,竟於會計年度結束後,未將剩餘之特別費繳回市庫,被告有貪污詐領犯意云云,已屬無稽。公訴人所指上開審計部二函釋,已與案發前歷來之主計審計見解不同,尚難憑採。領據核銷完畢已無剩餘款,預算業已執行完畢,而被告以領據核銷特別費半數完畢,預算亦已執行,自無受機關委託預算執行而未執行之處,且此部分既由首長自由決定支出,不再詳究實際支出情形,不但被告領用後自由運用之任務,毫無可能違背,客觀上機關本係在核發供首長彈性運用且具實質補貼之特別費,本身當未受有損害之處,被告主觀上亦依規定領用而無為自己不法利益或損害機關利益,公訴人再以被告涉有背信罪嫌云云,誠有法律涵攝之不當。

八、被告無主觀犯意之認定

(一)臺北市政府主計處89年11月17日新聞稿固以:「針對市議員所提市府首長收入排行榜,因其中特別費非屬首長之收入,應予扣除,主計處特予說明澄清」、臺北市政府秘書處提供「臺北市長支薪標準與福利」載明:特別費係因公所需之招待餽贈等費用,應核實報支,並非市長薪資之一部分」等語,均與特別費法定薪資外之實質補貼性質不悖,且主計處之新聞稿經證人林秀風、石素梅於本院審理中結證:並未詢及被告如何製作,亦未於事後告知內容等情(見本院96年7月19 日、96年7月23日審判筆錄),當可相互映證。

(二)公訴人又以被告於89年11月9日、92年11月10日在臺北市議會接受前市議員王世堅質詢之應答推論,被告對於特別費,需因公支用,其報支手續,以檢具原始憑證列報為原則,倘有一部份費用確實無法取得憑證,得依正副首長領據列報,但此項領據列報數額,最高以特別費半數為限,其至少在本次質詢過程中應有所悉,並非如其事後所辯毫不知情、甚至誤認為私款云云;以及被告對於特別費預算編列的科目與使用範圍與方式知之甚詳;且被告於此次質詢中,對於其「主觀認知」的加班費與特別費之科目及使用方式不同,當場提出反駁,更能佐證其辯稱私款之不實云云。然被告前者之質詢中應答,至多僅能得知被告對特別費為因公支用,且被告對領據核銷之因公支用項目非全然知悉,未能得出被告知曉為公款,而後者之質詢也無法推出被告將領據領取之特別費半數視為公款。何況何謂「公款」,遍觀全卷及起訴書所載,均未見公訴人有明確定義,本院詳參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僅規定「詐取財物」,無如同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之「公款」用語;甚至須「因公支用」之款項,亦非當然屬於「公款」,蓋「因公支用」一旦如特別費領據核銷之半數、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或地方民意代表之郵電文具費般,已經授權領用人自行判斷,自與「公款」與否無涉。

九、被告未曾如起訴書所載之自白特別費為公款情事

(一)起訴書理由欄所載被告於95年9月12日偵查初訊自白知悉特別費為公款部分,經查:被告於該次偵訊針對公款部分之回答僅有「(既然這樣,依你的認知,特別費是業務費的一種,如果沒有用完,是不是需要退回?)如果認為是公款,沒有用完要繳回,應該要改變制度採用必須核銷的方式,要作支出明細說明用途,我引用臺北市政府在95年11月10日府祕會09505636000函給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認為領據列報之特別費數額,即為支出之數額,自無剩餘問題,這是在月底具領的時候設計是這樣。(見偵查卷一第290頁)」、「特別費撥入我的帳戶,我們一直使用在招待、餽贈、犒賞,我們沒有算有沒有用完,實務上也是採取多不退少不補,如果有報帳或剩餘繳回的要求,應該要事先講,要建立細帳,沒有用完,公款沒繳回,就是我的錯,現在沒有事先作這樣的要求,我們老老實實的來作,反而被認為貪污,我實在是沒有辦法接受,因為我沒有這個犯意。」等語(見同上偵卷第296頁)」。

(二)以被告回答之全般語意,均係就「假設」為公款回應,且細查全部筆錄,被告均未就知悉特別費係公款為自白之語意,起訴書逕行認定被告已經供承云云,與筆錄記載不符,已有自行擅自銓釋被告供述而曲解之嫌,況且又有上述「因公支用」與「公款」之歧異,起訴書認定被告自白公款,不能憑採。至被告於案發後經市議員所為質詢之答覆或媒體之訪問,被告之認知已經有所重新組合思考,亦已經非屬當初被告領取特別費半數之意,自無關連性,毋庸採擷。而被告迭於檢察官偵訊時否認特別費為變相加薪薪水之一部或個人所得,僅供稱公用或公益之用途,確與特別費之前開實質補貼性質相符,無從推論被告有何曾經自白特別費為公款或推論被告明知此係為公款。尤其特別費以領據核銷之半數,屬實質補貼而全權由首長統籌使用,已如前述,被告主觀上認知為公款或私款,不但未能影響該已特定之屬性,更無法導致被告有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之結果。

十、領據核銷特別費半數並無告知支用情形之義務,與消極詐欺無干特別費以領據具領之半數,即已核銷完畢,匯入首長帳戶,已經與首長所有之金錢混合,無從分辨,且首長本即有自由使用該特別費之權,是被告將入帳之金錢,轉存至其妻周美青帳戶,既因金錢混合無從辨識,且其本有全權運用自己現金之權,難謂有何故意明知不使用特別費不執行預算而詐領之處。另公訴人所謂被告係以消極詐欺手段云云,首先詐欺須先於取得款項之初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本件被告係以領據具領特別費半數之實質補貼,依法請領核銷,並無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俱如前悉。再者消極詐欺行為人必先具有告知義務,被告係領取經授權自己自由使用之特別費半數,領據核銷即已完成,不須製作帳目支用情況,會計審計單位根本不過問使用情況,被告並無告知如何支用此半數特別費之義務。反觀公訴人所指之公立醫院醫師不開業獎金,係鼓勵醫師專心致力醫院事務而設,如已在外開業自應告知,而不得領取,否則即有詐領之嫌,不開業獎金之性質與領據領取之特別費半數,就有無告知義務而言乃天差地別,公訴人任意比附,亦不足取。

十一、領據核銷特別費之半數由首長自行支用不能再予過問,公訴人追究被告全部得特別費扣除特別費支出,無論結果為何結果,均不能據此被告詐領財物領據核銷特別費之半數,即已核銷完畢,目的在使該部分特別費授權首長使用而不過問之支出流向,以維持實質補貼之屬性,已經本院強調再三。則公訴人罔顧上開特別費之本旨,以清查被告其該收受特別費之薪資帳戶所有支出、前述薪資帳戶以外之所有帳戶之支出及所有未進入銀行帳戶之收入及其支出情形,將被告任職起至案發時止之領取特別費減去公訴人自行認定屬特別費支出而清查,不惟欠缺金錢具有消費性、不可分性,已經混合之被告所有金錢已無法辨識之法律性質認知,自不能以所存在之帳戶論定被告金錢支出之性質,否則,以所得稅核課為例,納稅義務人豈非均能以非薪資帳戶內之金錢並非薪資所得,而主張毋庸繳納稅捐?公訴人以所存在之帳戶定義被告金錢之性質,已有法理之不備,且以特定帳戶之支出認定支付目的之荒誕,更有漠視特別費實質補貼供首長彈性運用本旨,而任意行使司法權介入,不論計算結果如何,均不能以此推算方式臆測被告領款之始有何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詐領特別費。

十二、被告實際上確於首長任期內已因公支用完畢所有以領據核銷之特別費半數公訴人未能查明特別費之實質補貼,領據領取半數乃授權首長自由調度使用之特性,任意以司法權介入查帳,推論被告涉犯貪污罪行,為本院所不採,俱如前陳。然公訴人既如此鉅細靡遺追討,不妨用以參考被告實際上究竟有無用為「因公支出」使用。

(一)特別費之「因公支出」本即包括公益捐助首按特別費本得用於外賓、耆宿之餽贈,或愛國、慈善團體等公益事項捐助,已經行政院於40年時說明在案,公訴人稱從寬認定被告公益捐助亦屬特別費之因公支用,然觀諸上開行政院之闡述,並非公訴人給予之榮典,合先敘明。

(二)特別費有無實際支出,應由被告擔任首長任期內,全部所有金錢有無實際因公支出為觀察既然被告特別費領取後已經混合,均為被告所有之金錢之一部,被告可自由處分其所有金錢,自能隨意決定支出,不因從何帳戶支應而有不同。又特別費有實質補貼,首長自由彈性使用不受任何限制之特點,被告特別費實際有無支出,是本院認被告有無實際因公支出,應由首長「具有首長身分」始能領用之定義出發,以首長任期內所有金錢使用判斷,認定特別費實際上有無支出,始能既不悖金錢之特性,又與特別費之實質補貼且尊重首長之決定,會計審計單位不再詳究其使用之流向、項目,甚至實際上有無支出,均在所不問之性質相合。

(三)起訴書認被告自87年12月至95年7月止共領得領據核銷之特別費半數金額為15,304,300元,公訴人已經認定此段期間之特別費支出為4,129,073元。然被告於:

1、88年11月1日之九二一震災之一月所得捐款150, 000元。

2、於88年2月22日捐助給財團法人大道文教基金會 籌備處之12,000,000元及台北市立安社會福利基 金會(起訴書誤載為台北市立社會安福利基金會 )之13,000,000元;88年3月1日捐助給大道文教 基金會籌備處之712,600元;92年1月10日捐給新 台灣人文教基金會之10,000,000元及台北市敦安 社會福利基金會之10,000,000元;92年2月17 日 匯給中國國際法學會之300,000元;92年7月24日 匯給法治斌教授學術基金之500,000元,以上五 筆共計46,512,600元。

3、88年1月22日捐款1,196,877元給聯合勸募協會( 由郵政劃撥帳戶支出);88年1月28日捐款1,000 ,000元給指南法學基金會(其中600,000元由國 泰世華帳戶支出,400,000元由郵政劃撥帳戶支 出);92年1月8日捐款100,500元給聯合勸募協 會,共計2,297,377元。

4、88年1月起至95 年7月止陸續捐款給雲門舞集文 教基金會等單位計111筆共1,611,810元。

5、95年11月17日計捐贈12筆共600萬元,95年11月 22日計18筆共捐贈560萬元。

6、88年1月起至95年7月其他現金捐款部分,共60筆 ,金額合計為907,162元。以上捐款各情,業經證人誠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台北所所長周志誠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其查核被告確有上開捐款在案(見偵查卷四第97至102頁),並有該會計師事務所協議程序執行報告書一冊附卷可佐,起訴書對上述被告1至5之捐款亦予肯認。是被告自88年1月至95年11月其任職台北市長期間共有公益性捐贈63,078,949元,遠已超過其領得實際領得特別費領據核銷半數之總和5倍以上。

(四)公訴人一再以被告捐款時並需要以特別費支出為主觀認知始能列入,已經不合金錢之債之特性,俱詳前述,而被告之台北市市長競選捐款或台北市選舉委員會所發給之競選費用補貼款,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之4、第45條之5,均得為被告所有,與被告其他所獲之市長薪資或之前擔任國民大會代表薪資,均為被告所有金錢之一部,無從分離,被告自得自由收益處分,其主張其所有金錢之支出為特別費實際支出,均非法所不許,而堪採信,是被告支領特別費半數,在「任期內」實際上早已花用殆盡一空,至屬灼然,自無從由公訴人錯誤之計算方法率爾推認被告有詐領財物之貪污或損害機關之背信行為。

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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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14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馬○○

選任辯護人 宋耀明律師陳 明律師薛松雨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38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馬○○無罪。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馬○○係臺北市民選第二屆及第三屆市長(任期自民國87年12月25日起至95年12月25日止),為具有公務員身分之人,明知市長特別費之報支,依據行政院87年7月21日台87忠授字第05642號函及93年4月22日院授主忠字第0930002556號函之規定「以檢具原始憑證列報為原則,倘有一部份費用確實無法取得原始憑證時,得依首長、副首長領據列報,但最高以半數為限」,且依據臺北市政府秘書處預算書「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項目概況表」之說明,市長特別費之用途限於「市長因公所需之招待饋贈等費用」,故市長特別費中以市長本人所出具領據列報之部分(即無庸檢具統一發票或收據等原始憑證請領之部分),仍須以有實際之公務支出為必要。詎被告馬○○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利用擔任臺北市市長之職務上之機會,自87年12月至92年12月止,於每月月底即提出其本人出具之領據一紙,請領次月之市長特別費半數之全額即新台幣(下同)17萬元,致負責審核之臺北市政府秘書處會計人員趙小菁、孫蜀、莊美珍、謝鎙環、伍碧霞(按:應係伍必霞,起訴書誤載)、周秀霞等人,均陷於錯誤,認定被告馬○○於領得特別費之半數後,來日定會支出使用於預算書所指定之公務,而於次月初即將該月份之17萬元匯進被告馬○○於臺北(富邦)銀行市府分行之4112102300 09號薪資帳戶內(惟其中87年12月份之3萬8千3百元、88年1、2月份各17萬元、88年7、8月份各4萬元、88年10月份3萬元、88年12月份4萬元及89年1月份1萬3千4百元係以現金支付)。然被告馬○○於領得該等金額計10,238,300元後,至多僅使用其中之3,495,874元於公務支出,而將領得款與支出款間之差額共計6,742,426 元全數納為己有,並向監察院申報為自己財產(申報日期分別為88年3月15日、89年11月30日、90年12月24日及92年3月10日)。至92年11月下旬,臺北市政府主計處接獲臺北市審計處92年11月19日審北處壹字第0920003269號函轉審計部函指示應注意機關首長之特別費「有無於月初尚未發生即先行支付情事」後,報請市長辦公室延後每月以領據請領半數特別費之時間,詎被告馬○○竟仍基於前述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93年1月起至95年7月本件案發為止,於每月中旬時,明知該月份已有之公務數額尚未達特別費之半數,竟仍出具領據一紙請領半數特別費之全額,致負責審核之會計人員莊美珍、周秀霞等人均陷於錯誤,認定該月份馬○○使用半數特別費之全額做公務支出之事實「已經發生」,而持續將特別費之半數匯進被告馬○○之前述銀行帳戶內(其中93年度因臺北市議會決議保留特別費預算一成不得執行,故該年度以領據列報者為每月15萬3千元,至於94年度與95年度則回復為每月17萬元)。被告馬○○於領得該等金額計5,066, 000元後,亦持續將支出款(至多633,199元)與領得款間之差額共計4,433,801元全數納為己有,並向監察院申報為自己財產(申報日期分別為93年12月23日、94年12月14日)。以上自87年12月至95年7月止,被告馬英九計詐領得特別費總計11,176,227元。因認被告馬○○,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及追加刑法第134條、第342條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背信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作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著有明文;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亦著有明文,再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仍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有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28號判例可參。

參、公訴人認被告涉有貪污犯嫌,無非係以:

一、 被告馬○○以領據列報之特別費計有11,176,227元,並未實際支出。即檢察官

(1)清查該收受特別費之被告馬○○薪資帳戶即臺北(富邦)銀行市府分行411210230009號帳戶之所有支出情形。

(2)清查被告馬○○前述薪資帳戶以外之所有帳戶之支出情形。

(3)清查被告馬○○所有未進入銀行帳戶之收入及其支出情形。並依罪疑惟輕原則將以上三種情形之所有支出除非能證明「非屬特別費之支出」,均視為特別費之支出。認被告馬○○自87年12月至92年12月所有帳戶內與帳戶外之總支出,扣除業經證明與特別費無關者,至多總計有3,495, 874元得視為特別費之支出。93年1月至95年7月所有帳戶內與帳戶外之總支出,扣除業經證明與特別費無關者,至多總計有633,199元得視為特別費之支出。而自87年12月至92年12月馬○○計以領據列報特別費10,238,300元,扣除前述支出3,495,874元後計有6,742,426元根本未支出;93年1月至95年7月計以領據列報特別費5, 066,000元,扣除前述633,199元支出後計有4,433,801元根本未支出,以上總計未支出部分之1,117,6227元即為貪污所得。

二、 被告馬○○於出具領據時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及詐術之實施。

(一) 財政部66年8月11日台財稅字第35323號函認特別費「係因公支用,應依規定檢具憑證或首長領據列報,核非個人所得,應免納所得稅」,明白指出特別費並非個人所得(財政部95年12月7日函覆本署之台財稅字第09501016900號函仍維持此見解)。另查臺北市政府市長特別費預算之編列,88年度一級用途別科目是特別費,二級用途別科目亦是特別費;88年7月1日至95 年度,一級用途別科目業務費,二級用途別科目特別費。而依「臺北市政府秘書處各項費用明細表」及「臺北市政府秘書處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項目概況表」內容欄之說明,市長特別費均係作為市長「因公所需之招待餽贈等」之費用,且臺北市地方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對特別費之定義為「凡因公所需之招待餽贈及工作活動費等費用屬之」、「凡因公所需之招待餽贈、工作活動費及應實際需要核定有案之機要費等屬之。」再者,臺北市91、92、93、94、95年度地方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對特別費之定義為「凡機關因公所需之招待餽贈、工作活動費及應實際需要招待外賓等費用屬之」。從上可知臺北市長特別費之用途依規定係限於公用支出,且被告馬○○長期任公職,對此等公務常識不可諉為不知。而被告馬○○亦坦承其認為以領據具領部分之特別費之性質應該全部都要用於公益的用途上,而認被告馬○○主觀上明知特別費必須使用於公務。

(二) 行政院87年7月21日台87忠授字第05642號函及93年4月22日院授主忠字第0930002556號函規定特別費「以檢具原始憑證列報為原則,倘有一部份費用確實無法取得原始憑證時,得依首長、副首長領據列報,但最高以半數為限」,其函文所謂「倘有一部份費用確實無法取得原始憑證」,文義上明顯以「有實際支出」為前提。92年11月審計部台北市審計處復以92年11月19日審北處壹字第0920003269號函指示臺北市各公家單位應注意特別費「有無於月初尚未發生即先行支付情事」,其所謂「尚未發生」當然指「支出之事實尚未發生」。公訴人推論,此函更進一步具體指出不得於「尚未發生支出事實前即先行支付特別費」,而認特別費之支領須以有實際支出為前提。並以臺北市政府自接獲此函後,在實務上即針對市長特別費以領據列報之部分,從當月初一即匯款給付改為當月之月中始匯款給付(證人沈勵強、吳麗洳、莊美珍、周秀霞、林得銓等人之證詞及附卷之臺北市政府特別費支出傳票附卷參照)。且以被告馬○○之供述,推認被告馬○○主觀上明知其在92年12月以前,於月初出具領據請領特別費,其實已向會計人員承諾「來日會有支出之事實」,而會計人員亦係基於此種確信始願於月初即先行支付。而自93年1月起,被告馬○○於月中出具領據請領特別費時,其實係向會計人員表示「已有支出之事實」,而會計人員亦係基於此種確信始願支付以償還其墊款(證人林得銓、吳麗洳、莊美珍、周秀霞、鄭瑞成等證詞參照)。但公訴人以前述被告馬英九帳戶於92年12月之前每月領款後至該年度結束時並未有全部之實際支出,至93年1月以後,被告馬○○復明知並未有全部支出,仍每月出具領據以「已有全部支出」為由支請領半數特別費之全額17萬元,其有詐術之實施與不法所有之意圖。

(三) 公訴人另以特別費與薪資不同,薪資在發給時並未要求公務員每月出具領據,但特別費如果請領人沒有出具領據,各機關之根本不會主動發給,出具領據本身就是一種積極之意思表示行為,即「日後會支出之承諾」,或是「本月從月初至今已有支出之事實」,故被告馬○○在無全額支出之打算(92年12月之前)及無全額支出之事實(93年1月以後)下,仍出具領據請領特別費半數之全額,即屬實施詐術之積極作為。

(四) 被告馬○○臺北市長任內,每月卻固定轉匯20萬元至其配偶周美青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國外部之帳戶(帳戶往來明細影本附卷參照),匯款數額超過薪資所得約5萬元。再者,其於每年年底向監察院申報財產時,係將所有帳戶(含配偶周美青之帳戶)之存款均列入(88年度至94年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影本附卷參照),並未加註那些部分是未支出之特別費,主觀上顯然已無日後再支出之打算,被告馬○○對於上年度未支出之特別費主客觀上均已納為己有。

(五) 公訴人復以法務部曾以70年8月5日法70會字第9780號函及行政院本年七月二日及七月廿八日台 (70)忠授字第0五三四0、0六一二一號函根本未提到所謂之「特別酬庸」或「實質補貼」,反而再次重申「因公支出」之原則。至於法務部雖曾於95年11月29日行政院院會時提出法律諮詢意見指出特別費「數十餘年來慣例由政府編列預算給予,具有『實質補貼』性質之業務費用之一,然此意見書所指之「實質補貼」與前述歷年來公函所揭示之「因公支出」原則及特別費預算書之用途說明均明顯牴觸。按特別費縱使為國家對於機關首長之特別津貼,其前提仍須以機關首長實際上有支出為前提,其與其他一般公務預算不同處,僅在於其支出是否屬於公務,是否有裁量權之濫用(例如何以僅饋贈其政治上之支援者某甲而不饋贈其他人),國家並不過度干預。理由在於特別費經由機關首長之饋贈招待等之支出,有助於提昇機關內人員士氣與推展機關之對外關係,而達所謂「政通人和」之效。然若機關首長根本無任何支出,而將之納為己有,如何能達到國家編列特別費之宗旨?故法務部前述之實質補貼說仍應以「有實際支出」為前提,始符合法律意旨」。另該意見書所提之「無須繳回」乙節,亦與行政院主計處95年9月28日處實一字第0950005738號函所指出特別費預算之執行,「應在原列預算額度內按月依可支用數之上限,核實分配預算辦理,不得超支;如有賸餘,得依預算法61條規定,轉入以後月份繼續支用,但以同年度為限,故年度結束後,未支用之餘額,應列作預算賸餘繳庫」見解並不一致,故此意見書之「實質補貼」觀念實屬獨創之新見解,並非通說。

(六) 查被告馬○○每月出具之領據數額均為特別費半數之全額,而臺北市政府於年底決算陳報執行率時,關於無庸檢具單據部分亦均報為百分之百(臺北市政府秘書處95年11月23日北市秘會字第09531107100號函所附87年12月迄95年10月臺北市長特別費支用情形統計表附卷參照),統計數字上既然已無餘額,審計單位自不可能要求將餘額繳庫,可知「慣例上從未要求繳回餘額」乙節,實係因審計單位誤以為被告馬○○歷年來特別費實際上均有全部支出所致。此外,經查臺北市議員李新曾於89年11月17日公佈臺北市政府一二級單位首長的「年收入排行榜」,馬○○市長以六百四十多萬元(含特別費)排名第三。當時臺北市政府主計處即發佈新聞稿指出,由於特別費為首長因公所需的招待饋贈、婚喪喜慶等支用,不屬於首長的收入,應該扣除(臺北市政府89年11月17日新聞稿、89年11月18日聯合報第18版新聞報導網路列印本及臺北市政府主計處處長石素梅96年2月12日訊問筆錄、同處副處長鄭瑞成96年2月9日訊問筆錄、主計處科長林秀風96年2月12日訊問筆錄附卷參照)。被告馬○○當時任職市長,對此新聞事件及特別費不屬首長收入之性質,焉有不知之理?

(七) 辯護意旨雖另以所謂「大水庫觀念」辯稱金錢具有替代性,被告馬○○既然從其總財產中捐款,即可互通有無,故前述從薪資帳戶以外之帳戶所為之各項捐款,均可視為從特別費捐出云云。然查前述薪資帳戶以外之帳戶,客觀上大多有其獨立之資金來源(競選經費捐款、競選費用補貼、國大代表薪資等),另從被告馬○○於捐款時主觀上有無「從特別費支出」之認識言之,本件案發前之95年5月19日被告馬○○曾對外公佈「馬○○財產申報說明」(影本附卷參照),其第四點指出:「本人在87年與91年兩次參選臺北市長,選票補助款合計4,775萬元(分別為87年2,299萬元與91年2,476萬元),自88年起陸續捐助本人設立之財團法人新台灣人文教基金會(2,271萬元)與財團法人敦安社會福利基金會(2,480萬元)以及中國國際法學會(預定捐助100萬元,已捐出36萬元)、法治斌教授紀念學術基金(50萬元)、台灣住民多族群文化交流協會(98,775元)等單位,捐款總金額已超過選票補助款總額72萬餘元。此外,本人兩次選舉競選經費結餘242萬元亦已捐助中華聯合勸募協會130萬元、政大指南法學基金會100萬元,餘款12萬元。綜合言之,本人因二次選舉之補助款已全部捐出,且並非全數僅捐助本人設立之基金會,捐款總額甚至超過補助款金額,實無所謂『發選舉財』的問題。」,已明確表明前述各項捐款依馬○○當時主觀之認識,均係來自「選票補助款」與「選舉經費結餘款」,而非來自「特別費之收入」。換言之,被告馬○○自88年至92年間為前述捐款時,不僅客觀上資金來源並非來自特別費,主觀上亦無「先捐款,日後再從特別費取償」之認識,從而前述捐款即不得視為特別費之支出,亦不得做為被告在請領特別費時並無不法所有意圖之依據。

肆、訊據被告馬○○固就起訴書所載之時間,每月以領據領取特別費半數17萬元匯入其帳戶之事直言不爭,惟堅詞否認涉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辯稱:我根本沒有犯罪,因為我既沒有犯罪意圖,也沒有犯罪行為。

首先,我要說明我對首長特別費的認知。我領取首長特別費16年來,一向認為用領據核銷那一部分的特別費,是國家給我個人的津貼,屬於我服務公職報酬的一部分,領用核銷後已經不是公款,而是私款,是國家給政府首長個人的實質補貼,領用核銷後已經不是公款,而是私款。如果我這樣的認知就算是貪污,那我豈非已經「不知不覺」並且「正大光明」地貪污了十六年?這些年來,沒有任何的出納、會計、主計、審計單位或人員告訴我(事實上也根本沒有任何人告訴過我),這樣做是違法的,這樣做叫做「貪汙」。然後,在今年的二月十三日,檢察官忽然以涉嫌「貪汙」罪名將我起訴,於是過去四個月,我以被告身分坐在法庭上,等待著對我一生清譽的審判。但實際上,不論從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的「客觀屬性」,或者我個人對於以據核銷特別費屬性的「主觀認知」來看,我根本沒有犯罪,我既沒有犯罪的意圖,也沒有犯罪的行為。政府在41年建立特別費制度,其目的即在於補貼及減輕政府首長因身分所帶來的額外負擔。由於考量首長「無法」或「難以」取得支出原始憑證的情形,行政院在62年同意首長、副首長以領據來動支特別費。這一部分特別費在實際執行時,出納、會計、或主計人員自然從未要求首長、副首長具領後,須再列明後續經費的使用情形、記帳、或辦理剩餘繳回。多年來,包括我在內超過數萬名領用過特別費的政府首長,主觀上普遍將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視為政府給首長的實質補貼,在以現金、支票領取或匯入首長的私人帳戶後,就是首長可以自由運用的私款。事實上,74年就有新竹地檢署的不起訴處分書認為這是政府首長的「特別酬庸」,86年大法官第421號解釋認為特別費是「固定報酬」,95年法務部的法律諮詢意見書與96年台南地檢署的不起訴處分書也都認為是「實質補貼」。22年間,四個不同的司法或法務機關都先後一致認為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不是公款,而是私款。顯然,這個看法,已經成為行政慣例。

其次,我要說明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是如何領用核銷的。這一部分的特別費,一向是由出納人員每月主動作業,定期通知我辦公室的承辦人員,依據出納及會計人員的指示來領用核銷,我從來沒有親自處理。當初領用核銷之前,不論是出納、會計或審計部門,從來沒有任何人告訴我「必須實際支出多少,才能以領據支領多少」,而是每月直接憑一張出納人員準備好、市長室人員蓋上我私章的領據,就將一筆固定的款項交給我全權使用;領用核銷之後,並沒有人要求我記帳及結算,也沒有人告訴我必須全部用完,更沒有人告訴我如有賸餘應該繳回。幾十年來,這已經是全國數萬首長共同認知與遵守的行政慣例。因此,我完全是善意信賴相關部門依法處理,才以領據依法領取特別費。幾十年來出納、會計與審計單位都依法核銷結案,並沒有發現有任何違法的問題,包括我們市政府法規會以及主計處也都是這樣處理。

第三、我要說明,在起訴書中所提到有關特別費的解釋令函,在本案開始調查以前我並沒有看過,當時根本不知道它們的存在與內容,我對這些解釋令函的瞭解,都是在本案開始調查以後。然而,檢察官仍以若干我過去不曾看過的公函,認定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為公款,並認為以有實際支出為必要。但實際上,檢察官出示的公函從未明確指出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係屬「公款」或以「實際支出」為必要,從多項政府(如行政院主計處、審計部、法務部)的公文,以及專業證人如主計處第一局局長、審計部第一廳科長、臺北市主計處處長、科長、秘書處出納、秘書人員偵訊及審判時的證詞,均可知相關主管機關並未規定或要求首長在領用以領據核銷之特別費後,應「列明後續經費之使用情形」、「記帳」、「結算」或辦理「賸餘繳回」等情事。顯然,這與「公款」的性質是完全不符的。同樣的,主管機關審計部今年6月25日的函示,也未要求以領據核銷特別費的支領,須以「實際支出」為前提。無論如何,即便是包括審計部、行政院主計處、法務部、司法院大法官等不同機關,對特別費的定性尚有不同意見,迄今也無足夠資料可以支持公訴人的法律見解。公訴人認為須以「實際支出」作為支領以領據核銷特別費之前提,顯然與數十年來實際形成的行政慣例完全不符,此時如將特別費制度設計瑕疵及領用妥當與否所生爭議的風險,全盤要求領用的政府首長來承擔,是否合法、合理、合情?這樣的解釋怎能符合「法治國原則」?豈不違反「罪刑法定主義」。我在本案開始調查以前,從來不知道行政院87年7月21日有關特別費用途的台87忠授字第05642號函、行政院93年4月22日有關特別費用途的院授主忠字第093 0002556號函及有關不得於月初以領據先行支領特別費的臺北市審計處92年11月19日審北處壹字第0920003269號函的存在及它的內容。我擔任臺北市長八年期間,臺北市政府每年預算至少1,300億元(如加上特別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則達2, 600億元),我不可能知道每個預算科目細項的支出用途,更不瞭解每年204萬元首長特別費的支出用途僅限於「因公餽贈、招待」。我並沒有看到李新議員在89年發布有關首長所得排行的新聞稿,也沒有核閱臺北市政府主計處在89年11月17日回應的新聞稿,檢察官三次偵訊都沒有就此訊問過我,起訴書卻認定我必定知情,顯然有重大誤解。起訴書第18頁第7行說我在95年11月14日第一次應訊時,已坦承依我的認知,「特別費係屬公款」。我在此要嚴正澄清,這完全不是事實,而是嚴重曲解。事實真相是:侯檢察官在第一次訊問時,多次告訴我他認為首長特別費全部都應該核實報銷,然而,我當時就針對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向侯檢察官說明:「如果認為是公款,沒有用完要繳回,應該要改變制度採用必須核銷的方式,要作支出明細說明用途。」(偵訊筆錄第290頁),可見我自始就認為以領據核銷之特別費不是公款,那有坦承特別費是公款。既然不是公款,我後來應訊時說是私款,又那有翻供之可言。在本案開始調查之前,我並不清楚以領據核銷特別費的半數應全部用於因公饋贈或招待,更無公訴人所指施行詐術的行為。事實上,公訴人也從來沒有舉證證明我在過去知悉以領據核銷之特別費應全部用於公務並須有實際支出。對於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的領取,一向是由出納人員每月主動作業,定期通知我辦公室的秘書人員,依據出納及會計人員的指示來領用核銷,我從來沒有親自處理。歷來經辦相關業務並出庭作證的證人,包括出納人員劉靜蓉、吳麗洳、趙小菁、秘書人員方惠中、孫麗珠、孫振妮等人,均一致地在庭上證明上開情形。所有人員均係依往例辦理,並未「陷入」任何「錯誤」,我又如何每個月利用他人之錯誤,而有詐術的施行?過去八年我擔任臺北市長,管理一個262萬市民、7萬多員工的城市,工作極為繁忙,每天工作近17小時,我的注意力當然都是集中在處理重大市政工作上。特別費的處理,是很事務性、例行性、瑣碎性的工作,完全不需要我親自參與,因此我都是交給市長室的秘書人員處理,事實上,絕大多數的政府首長都是如此處理,我並不是例外。而檢方提示的公函、北市秘書處預算書內有關特別費的說明、和北市主計處長針對市議員所發的新聞稿,在本案開始調查以前,忙於市政的我,並沒有看過,當時根本不知道它們的存在與內容。實際上,依分層負責的規定,這些文件都不必經我核示。我對這些公函、新聞稿、夾在數千頁預算書中關於特別費說明的瞭解,都是在本案開始調查以後。這部分,從多位證人如陳裕璋、石素梅、林秀風、謝鎙環的證詞中亦可證實,公訴人迄今均未能證明,我當時確實知悉這些文件的內容。因此,當然不能認定我有詐欺的犯意。公訴人另提出若干我在去年本案發生後接受媒體訪問的記錄、89年11月9日市政總質詢記錄,並曲解我在第一次應訊時筆錄的答覆,推測我已知特別費相關規定並已承認『特別費係屬公款』,這些部分在答辯書狀已有清楚的澄清與反證,在這裡不再重複。綜上所述,我就以領據核銷特別費的處理,連行政法都沒有違反,何來違反刑法、涉嫌貪污呢?最後,我要強調的是。我從事公職二十餘年來,一向奉公守法,清廉自持,並經常從事公益捐贈,捐款超過6,800萬元,遠遠超過起訴書所載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總額1,530萬元的四倍之多。公訴人並未深入瞭解特別費的性質與實務上形成數十年的行政慣例,對於許多有利於我的重要事實與證據完全漏未審酌,就以涉嫌貪污罪起訴我,顯然有重大瑕疵,對於我一生清白的人格,造成嚴重傷害,我完全無法接受。希望庭上能從特別費的制度設計、包括特別費制度瑕疵、歷史沿革、行政慣例,以及使用者、承辦人主觀的認知、信賴的保護等各個層面,詳查明斷,還我清白等語。

伍、選任辯護人辯護要旨略以:被告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犯行,以領據核銷之特別費係內含實質補貼或報酬之概算費用。且以領據核銷特別費之報支與核銷,實務上一向採寬鬆彈性之認定,並未對其支用範圍及內容作明確之表列,已形成行政慣例,具領後如未用盡,慣例上亦無要求須予繳回,被告信賴此一行政慣例而為領用,縱使認知有誤,亦不得論以貪瀆罪行。而以領據核銷之特別費係內含實質補貼或報酬之概算費用,於領據時即同時核銷,與款項領出後,須再檢附支出憑證辦理核銷手續之「暫支」或「預支」款不同,自無剩餘或繳回問題。系爭被告以領據核銷之特別費,或以現金交付被告,或直接匯入被告之薪資,均由被告辦公室承辦人員與臺北市政府秘書處會計室出納人員連繫辦理,93年由月初改至月中請款,亦係出納人員自行作業,而非被告辦公室承辦人員要求,被告既未參與,亦不知悉相關請款作業流程,自無所謂施用詐術或使臺北市政府秘書處人員陷於錯誤可言。被告並不知悉相關特別費法令規定及制度執行不得以該等規定之存在認定被告有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不法意圖。公訴人以並非每位首長均是全額申請領據核銷之特別費,而認被告出具領據請領特別費半數之全額,即屬實施詐術之積極行為,亦是誤會。況縱認以領據核銷之特別費係屬公款且被告於領用時即知悉應全數用於公務餽贈、招待等用途,惟因被告本身並無記帳之習慣,制度上亦無記帳要求或要求年度繳回,被告主觀上因認所為公益捐款高達5千6百餘萬元(如加計95年11月間1160萬元之捐款,則有6800萬餘元),遠遠超過所領用之特別費數倍,而未統計或思及各年度有無剩餘或是否應予繳回問題,不得因認有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主觀犯意。金錢係可代替物,被告銀行帳戶內之款項,不論來源為何,均屬被告得自由使用之範疇,縱認其中有應使用於特定目的之款項,惟亦未限制匯入與支出款項之帳戶應屬相同,被告非不得將個人其他帳戶與公務或公益有關之支出,視為特別費之支出。又,特別費之支出不必然於支出之前或當時即應有此等款項係特別費之認識,不得以被告於支用當時主觀上未有從特別費支出之認識,認該等款項不屬於特別費之支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係法律之規定,凡超過100萬元之存款均須依法申報,有無於財產申報表加註未支出之特別費,與是否將特別費納入己有係屬二事,公訴人以被告於財產申報表未加註那些部分是未支出之特別費,推認被告對於上年度未支出之特別費主客觀上均已納為己有,已有違誤。況,被告因主觀上認特別費係實質補貼,無需記帳,且個人所為之公益捐贈遠超過所領取之特別費,自不可能於財產申報表上加註那些部分是未支出之特別費,公訴人之指訴,倒果為因,顯屬誤會等語。

陸、本院查:

甲、 程序部分(證據能力爭議之認定)

一、 被告馬○○、選任辯護人與公訴人對於本院認定事實所引用卷內卷證資料(包含人證、文書證據),除下列部份外,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反法定程序所取得,且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對本院提示之卷證,就證據能力均未表示爭執,而卷內之文書證據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及不得作為證據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之規定,卷內卷證資料(包含人證、文書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二、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同法第160條規定,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係以其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亦不得作為證據。本件偵查中證人周秀霞之96年1月25日偵查筆錄、伍必霞之96年2月1日偵查筆錄、莊美珍之96年1月25日偵查筆錄、趙小菁之96年1月31日偵查筆錄、林得銓之96年1月26日偵查筆錄、吳定國之96年1月26日偵查筆錄、孫蜀之96年1月26日偵查筆錄、廖鯉之95年9月12日偵查筆錄、林秀風之95年11月13日偵查筆錄、石素梅之96年2月12日偵查筆錄、鄭瑞成之96年2月9日偵查筆錄、王麗珍之95年12月6日偵查筆錄、沈榮泉之96年1月2日偵查筆錄、沈勵強之96年1月25日偵查筆錄、謝鎙環之96年1月26日偵查筆錄、黃世興之96年1月29日偵查筆錄、徐玉美之96年1月31日偵查筆錄,均係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性質上雖屬傳聞證據,惟本院審酌前開證人曾於偵查中結證在卷,又查無不具任意性等顯有不可信情況,且陳述內容就其職位承辦事項所提供之意見,係以其實際經驗為基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及第160條規定,肯認其證據能力。

三、證人林秀風於96年2月12日偵查中證述:「(問:新聞稿澄清以後,隔天的聯合報有刊登,你們有無剪報送給市長?)沒有,市長自然會看到。」(見偵查卷十一第374頁),屬於證人非親身經歷所為臆測之詞,依刑事訴訟法第160條規定,無證據能力。至其於當日其餘證述部分,參酌上述二之分析,應有證據能力。

四、證人吳麗洳之96年1月25日偵查筆錄部分,經證人於本院審理中當庭表示偵查筆錄與其當時所述意思不符(見本院96年7月10日審判筆錄),辯護人聲請本院於96年7月23日勘驗偵查中錄音帶結果,其中:

(一) 偵查筆錄載明「(既然前月底就申請,月初就撥款有預支的性質,是不是表示具領以後還是要用在因公使用的用途?)是沒錯。」(偵查卷八,第42頁)。本院勘驗結果為「檢:既然前月底就申請月初就撥款,有預支的性質,是不是表示具領以後還是要用在因公使用的用途?就是說領出來,雖然月底就申請,月初1日就撥款,預支嘛,那我領以後,是不是還是應該要按照會計科目,做因公使用的用途來使用?吳:這我不清楚耶。檢:那是當然的啊!

吳:因為就是說錢給他了以後(被打斷)檢:怎麼用當然你不清楚,我是說理論上啦。

吳:對,理論上啦。

檢:理論是這樣沒錯吧!

吳:對對。

檢:我沒有說你知道他是怎麼用,我也不曉得啊,誰也不知道嘛!只是說既然是預先支用,領了以後,等於說這筆錢並不是你已經用了才來領,而是說現在反過來,還沒用就領,1月1日撥款,當然還沒用嘛,等於說我都還沒用就撥給我了,那撥給我當然我還是要照(被打斷)

吳:應該是這樣講,因為我們不知道說(被打斷)

檢:那不是你們的問題,我只是說,我是從推論理論來講,今天不管是月初也好(被打斷)

吳:你講的是沒錯啦!

檢:是沒錯(打字聲)。

吳:但是問題是說,因為理論上,我們就是因為不知道,其實市長他也,我們給他他也不知道說,他應該也不知道這樣的規定。

檢:當然啊當然啊。吳:所以我們就是承襲以前(被打斷)

檢:對啦,我們只是說不管是之前領還是之後領,這個錢總是要做

吳:公,因公。

檢:因公支用啦,那怎麼用是一回事,依你們的立場當然不管事前事後領都是要做因公支用。」

(二) 偵查筆錄載明「(所以你們是相信市長具領以後會做因公的支用,才會核章?)是的。」(偵查卷八,第42頁)。本院勘驗結果為「

檢:所以你們是相信市長具領以後會做因公的支用,所以才會核章?你瞭解這個意思嗎?

吳:我知道你的意思,可是問題是說,我跟你說,我從來沒想過這樣的問題,我可以這樣說嗎?

檢:那好,我假設,因為是假如,所以就是這是當然,假設有懷疑當然就蓋不下去啦!

吳:對啊!

檢:那這是當然的一個事情嘛,我當然是相信首長,我才會蓋章,今天不管相信首長,今天任何一筆來,我都是相信才會蓋章。

吳:而且其實它特別費也沒有講的很明確。

檢:除非你不相信,那不相信你應該就要那個了。

吳:對,我聽說特別費那時候也沒講的很明確,所以我們那17萬本身就是(被打斷)

檢:那是另一個作業問題嘛,譬如說歷史共業的問題

吳:對。

檢:或什麼的問題,那是本身特別費自己的問題。

吳:對。

檢:我今天只是就你們的程序來問你。

吳:對。

檢:如果你有懷疑,那當然蓋不下去嘛。

吳:對。

檢:當然是相信,才會說核章嘛。

吳:對、對。

檢:如果妳知道市長具領以後沒有使用或全數使用,妳還會核章嗎?假設你有懷疑,當然就蓋不下去啦!吳:沒有,理論上其實我看到他已經,領據已經,就是蓋出來,我才核章。

檢:我知道啦,領據

吳:對檢:就是核銷

吳:對檢:那就相信嘛!

吳:對檢:所以我才講說這是一個制度問題。

吳:對。

檢:是相信當然就蓋了章!

吳:對,他沒有蓋那個領據的章,我就不會核章。

檢:那當然啊!吳:對、對。

檢:我是說,如果因為

吳:我知道檢察官的意思

檢:因為你現在是月底就領了嘛,你瞭解我的意思嗎,還沒有用嘛,就先預支給他用了嘛,我領了以後我就要來用啊,假設你知道說,如果,我沒有說是怎麼樣啦,是如果,有這個事實,發現說沒有用,依你們的立場,你們應該就不會核章嘛…

吳:其實我們說的事情跟,其實是,應該是,就像我剛剛講的(被打斷)

檢:我說事後,事後來那個啦,事後我們來推論是不是(被打斷)

吳:因為當時我們在蓋的時候,我們根本不知道說,我們認為他領據的部分本來就是他可以拿走的。

檢:這個,責任不在你們啊!我當然知道領據一蓋,只要首長一具名,當然就相信首長嘛!

吳:對,所以我們不認定說他應該是因公或是什麼因私,我們就不知道。對,我是覺得應該是這樣子說。

檢:那是事實問題,那是另一個問題,沒有錯啊。

吳:對。

檢:就是你們不認定,依你們的立場你們並不去認定說有沒有吳:公或是私的問題。

檢:對,公或私的問題。

吳:對啊,我覺得應該是這樣子說。因為你如果說是他私人的,其實我也不知道,其實如果說我要是私人的用法,其實我也不知道,為什麼,他領據蓋了嘛。

檢:那假設都沒用呢?

吳:都沒用?

檢:我的意思是,就是說好了,領的話(被打斷)

吳:沒用就是私的問題了嘛,對不對,如果都沒有用就是私的問題,問題是我們還是會蓋章,因為他領據一貼出來我們還是會蓋章。

檢:都沒用怎麼會是私的問題,都沒用就是沒用啊怎麼會,就是要嘛你就是有用以後才不好判斷到底是用公的用途還私的用途,你沒辦法去判斷。

吳:因為站在(被打斷)」。

(三) 偵查筆錄載明「(如果妳知道市長具領以後沒有使用或全數使用,妳還會核章嗎?)我們相信市長,只要市長領據具領,我們就核章,市長事後有沒有用,或用到那裏,這是市長的責任問題,市長必須對自己領據的真實性負責。」(偵查卷八,第42頁)。本院勘驗結果為「

檢:那今天這筆錢假設一直都在那裡,沒用怎麼會(被打斷)

吳:我的意思是說站在我們的,就是我們的付款的承辦人的立場來講,我們其實你只要手續上完備之後他蓋了章,這邊都核好章,我們就是要做付款的動作,我們沒有去想說公或是私。

檢:對。

吳:對,就是沒有去想說這樣的說他到底這筆錢會去用在,他到底有沒有用或是怎麼樣用,我們沒有去這樣的想法啊。

檢:好,那我知道,就是說你這方面還是相信市長就對了。

吳:對啊對啊。

檢:市長具領出來我們基本上就相信他,就核章了。

吳:對對對。

檢:那市長有沒有用,那是市長的問題。

吳:對啊,原則上是這樣。

檢:(指導製作筆錄)我們相信市長,只要市長領據具領,我們就核章。市長事後有沒有用,或用到哪裡,那是市長的問題。

吳:對。

檢:(指導製作筆錄)他必須要自己,就是說以支用辦法憑證處理要點第3點,要自己負責就對了,應該是這個意思啦!

吳:對對對。因為沒有規定說17萬那個部分,它如果規定17萬那個部分我們還要再做一個那個的話,那就有可能是那,但是它沒有這樣規定。

檢:(指導製作筆錄)市長必須對自己領據的真實性負責任。

吳:對,其實我們每一張憑證都是這樣。

檢:對啊,領據也是憑證的一種。

吳:對,就是說你要對你自己貼出來的發票或是憑證要負真實性。

檢:真實性的責任。吳:對。」。

(四) 偵查筆錄載明「(這個函之後,市長特別費領據列報部分,你們作業的時間就延到當月10號左右,然後20號左右才撥款,撥款的時間跟以後差很多天,撥款是直接撥到市長的薪資帳戶,市長就應該會知道撥款的時間有改變?)應該知道,但實際上他的秘書並沒有反應。」(偵查卷八,第43頁)。本院勘驗結果為「

檢:這個函之後,市長特別費領據列報部分,你們作業的時間就延到當月10號左右。

吳:這不是我承辦的。

檢:對啦,就是說,然後20號左右撥款,撥款的時間跟以往差很多,撥款是直接撥到市長的薪資帳戶,那這樣市長就應該就知道撥款的時間有改變?

吳:理論上是這樣,應該知道吧,我不曉得耶,因為我們不會去問他說,他們秘書也沒跟我們反應過,我不知道他們的反應是怎麼樣。

檢:(指導製作筆錄)應該知道,但實際上秘書並沒有反應。

吳:他們也沒反應,所以我們也不知道他們。檢:他們的秘書並沒有反應。

吳:對。」。

(五) 偵查筆錄載明「既然這個公函要『注意有無於月初尚未發生即先行支付情事』,是否表示之後10號左右提出領據列報的市長特別費,市長已經有因公支用之事實發生,才來申請?」是的。」(偵查卷八,第43至44頁)。本院勘驗結果為「

檢:(指導製作筆錄)既然這個公函要「注意有無於月初尚未發生即先行支付情事」,是否表示之後10號左右提出領據列報的市長特別費,市長已經有因公支用之事實發生,才來申請?

檢:理論上應該是這樣嘛喔,就是說既然他已經這樣來糾正了,之後也改變到10號來申請,然後20號撥。

吳:這我已經完全忘記了。

檢:那時候已經不是你做的了。

吳:對對對。檢:(指導製作筆錄)是,應該是這樣。

吳:嗯,應該是這樣,因為有時候撥少一點可能忘記了。」。

(六) 偵查筆錄載明「(所以你們會計、出納人員會在黏貼憑證相關欄位蓋章,表示是相信市長已經支用?)是的。」(偵查卷八,第44頁)。本院勘驗結果為「

檢:所以你們會計、出納人員會在黏貼憑證相關欄位蓋章,表示是相信市長已經支用?假設是這樣推論下來?

吳:就是他已經貼領據了?

檢:對,就是他已經貼領據了才蓋章。

吳:嗯。檢:(指導製作筆錄)是。」。

(七) 偵查筆錄載明「(如果發現市長並沒有使用或全數使用,你們會在黏貼憑證相關欄位來核章嗎?)如果知道是假的,當然就蓋不下去。如果市長蓋了領據,我們當然就相信市長,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三條,他要對原始憑證負真實性的責任。(偵查卷八,第44頁)」。本院勘驗結果為「

檢:如果發現市長並沒有使用或全數使用,你們會在黏貼憑證相關欄位來核章嗎?應該就不會核章嘛?我說現在如果說有發現當然就蓋不下去,假設我送給你這張憑證是 (被打斷)

吳:沒有,這是蓋好的!

檢:我知道啦,我是假設說好了,假設我有一張憑據,你知道假的,你就蓋不下去了。

吳:那當然。

檢:所以意思是一樣,我知道你的意思,就是說領據當然是真的嘛!

吳:他領據蓋章我們就核發嘛!

檢:對啦,那我假設我現在問題是說,雖然這張發票是真的對不對,但是實際沒有去買,假設啦,那你當然就蓋不下去嘛!假設如果說你有發現這個問題,是不是?

吳:我如果知道它是假的,我當然蓋不下去,對。

檢:(指導製作筆錄)如果知道是假的

吳:當然蓋不下去,但是理論上它如果他們市長室的人蓋出來,我們就蓋了。

檢:就相信了。

吳:就是像支出憑證第3條。

檢:(指導製作筆錄)如果市長蓋了領據,我們當然就相信市長。

吳:對。

檢:他要負支出憑證第3條,真實性的責任。支出憑證什麼?處理要點?

吳:支出憑證處理?

檢:要點?

吳:好像要點的樣子。

檢:對對對。

吳:第3條。就是他對他的單據、原始憑證負真實性。

檢:真實性的責任。

吳:誠信原則。

檢:(指導製作筆錄)對原始憑證要負真實性的原則。」

(八) 以上偵查筆錄之記載,或係檢察官以假設性用語「理論上」提問,筆錄中問題及應答卻略而未顯,或僅是證人以口頭語方式所為「對」、「嗯」之言詞,而非針對問題回答,亦非為筆錄所記載之肯定答覆,甚至在實務上整理證人回答以為紀錄,亦未見如此差異,顯見該筆錄確有斷章取義之處,且有筆錄記載與實際問答不符之情,是筆錄記載與證人實際證述內容既有不符,彰顯前開偵查筆錄不具特信性,而有顯不可信情況,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之反面解釋,上開部分之筆錄無證據能力,不能為證據,應以本院勘驗筆錄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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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14 12:06:22

從今年213台北地檢署以涉嫌貪污(詐領以領據列報的特別費)起訴我,到昨天剛好滿半年。回顧這半年來的日子,儘管悲憤莫名,我仍然堅信自己的清白,並期待司法的公正,經歷了十次開庭,我,以及無數堅信「清廉正直」價值觀的人民,終於聆聽到來自法院正義的聲音。

本案不僅攸關全國數萬政府首長的清白,且因為涉及特別費(尤其是以領據列報部份)制度設計、歷史沿革、行政慣例,以及使用者、承辦人主觀的認知等各個層面,本次法院的判決,除已釐清首長特別費的客觀性質外,對於司法權及行政權的核心、價值及分際,更有深遠的里程碑意義。

本案中個別檢察官一些有爭議的作為,引起各界關注,但我們更不應忽視的是任何其他的人,都可能受到與我相同的不當待遇,而必須在制度上有效予以防止。尤其在本案中所發生涉及人權保障問題,例如先以關係人傳喚再轉為被告、偵查中筆錄的製作與效力、起訴所需證據門檻、恣意解釋證據及辯論終結時方追加證據及法條等等,值得在法制上加以深思、檢討與修正。

我仍深信,法律為社會共同的良知,任何人均不得任意曲解或專擅;法律及制度的解釋與認定,不僅應基於事實與證據,更不應背離社會共同的認知與行為。這個案子,以及目前其他在偵查中之相類似案件,已經耗費無數社會、司法資源,相信身為社會良知執行者的檢察官,不會,也不應再繼續無謂地浪費這些資源。

我衷心地期盼,冤苦到我為止,虛耗至此為止。

馬英九特別費案一審宣判一覽
【聯合新聞網編輯劉曉霞/綜合整理】

台北地方法院上午一審宣判前台北市長馬英九涉嫌首長特別費案,馬英九一審無罪,台北市長室秘書余文則被判有期徒刑2年4個月,但因減刑條例縮減為1年2個月。

判決書中合議庭認定,馬英九無詐術,無不法,沒有犯意。合議庭認定,侯寬仁的筆錄是假設性問題,跟事實不符,有斷章取義情況,違反刑事訴訟法,不具證據能力。同時合議庭也針對特別費做出裁示,採寬鬆實質認定補貼說,首長可以做彈性用途,領據核銷特別費半數並無告知支用情形之義務。

馬英九特別費一審宣判一覽
姓名
職務
起訴罪名
一審宣判
馬英九
前台北市長、國民黨2008總統參選人貪污罪中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檢方要求從輕量刑,最輕7年以上無罪
余文
台北市長室秘書
貪污罪、偽造文書罪,檢方要求從重量刑,最輕7年以上2年4個月,因減刑條例縮減為1年2個月
廖鯉
台北市長室辦公室主任
偽造文書罪,檢方提出緩起訴 
方惠中
台北市長室秘書偽造文書罪,檢方提出緩起訴 
孫振妮
台北市長室秘書
偽造文書罪,檢方提出緩起訴 
張鈞綸
台北市長室秘書偽造文書罪,檢方提出緩起訴 
李克齊
台北市長室秘書
偽造文書罪,檢方提出緩起訴 

【2007/08/14 聯合新聞網】

捍衛清白 侯寬仁:不想背不實指控過一生

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特偵組檢察官侯寬仁今天要求馬英九道歉,不排除提告。侯寬仁晚間接受中央社專訪時指出,對外界指控,原本想忍耐一下就過了,但外界將他逼到牆角,自己不想再遭人踐踏,背著污衊過一生,今天才出面澄清。

侯寬仁指出,他是一個基層司法官,依法行事,辦案從沒有政治考量。打從一開始偵辦特別費案,早已做好各種心理準備,本案自偵辦、起訴到審判,外界各種善意批評,自己完全虛心接受;政治人物及媒體的攻訐,他也願意接受考驗。

他說,例如媒體最近報導,特別費案宣判後,他曾要求馬英九應「反過來幫幫我」、「不要過分在意筆錄的真實與否」等語,但他當時對記者說的是「馬英九不應做這樣的指控」,原意遭到曲解,且受到外界批評,基於尊重媒體,自己只能一笑置之。

侯寬仁說,特別費起訴後,有人質疑他刻意打擊馬英九,最近也有人評論他配合演出,故意以較輕的罪嫌起訴馬英九,他對這些說法只能一笑置之,畢竟自己只是依法辦案,沒有那麼多政治考量;法院雖判決馬英九無罪,他也表示尊重。

不過,法院與律師在吳麗洳筆錄事件上,指控偵查筆錄不實,他完全無法接受。侯寬仁說,這種指控再不出來澄清,任由外界踐踏,將會造成嚴重傷害,傷害的不只有自己,也波及到家人。

侯寬仁表示,清白是司法官的生命,如果不自己出面捍衛,失去公信力,他也沒有心情再繼續辦案?檢察官的職責是維護社會正義,如果無法維護自己的清白,就沒有辦法執法。

他說,原本想忍耐一下,事情就過去了,但自己已被逼到牆角,不想背著不實指控過一生,也不想讓孩子一輩子抬不起頭來,所以今天站出來捍衛自己的清白。

侯寬仁在聲明中表達將以上訴程序表達意見。他說,自己只是表達立場,全案是否上訴,還必須與公訴檢察官討論後做最後決定。

【2007/08/16 中央社】

馬案質疑法院判決 北檢決上訴

馬英九特別費案一審宣判無罪,台北地檢署昨天下午討論後,認為法院以特別費是實質補貼的見解與事理不符,決定提起上訴。據了解,起訴本案的檢察官侯寬仁也贊成上訴。

據了解,檢察總長陳聰明昨天到特偵組和承辦特別費案的檢察官討論法院對馬案的見解,並研究特別費案後續處理方式,會中已獲得數點共識,但最高檢察署不願透露內容。

台北地檢署公訴檢察官今天一早會將證人吳麗洳的偵訊筆錄與錄音帶,送到特偵組給侯寬仁。

台北地院前天對馬英九特別費案作出無罪判決,認定侯寬仁訊問吳麗洳的證人筆錄不具證據能力,還擅自詮釋、曲解被告馬英九的供述,嚴重打擊檢方士氣,檢方高層無法認同院方的見解,決定提起上訴。

據指出,檢方為求謹慎,將由侯寬仁重新勘驗相關的偵訊筆錄與錄音帶,以便證明當初並沒有扭曲證人或被告的供述,這將是檢方上訴的重點之一。

法務部政務次長李進勇昨天舉行記者會表示,特別費案是法院繫屬中的個案,訴訟程序尚未完成,各方爭議盼透過審級達到定紛止爭。

媒體追問「透過審級解決爭議」,是否代表檢察官已決定提起上訴;李進勇表示,現在沒有「奉命上訴」或「奉命不上訴」的問題,法務部尊重檢察官職權行使。

至於馬英九案引爆的偵查筆錄爭議,法務部已發函台灣高檢署了解,高檢署分案由檢察官沈世箴負責,日前發交台北地檢署進行調查。

【2007/08/16 聯合報】

筆錄爭議侯寬仁籲道歉 宋耀明稱沒有竄改

特偵組檢察官侯寬仁今天認為,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委任律師宋耀明利用媒體,披露經刻意纂改、節略證人陳述內容,應公開道歉,否則不排除追究責任。不過,宋耀明發表三點聲明回應,強調並沒有竄改筆錄,並認為這是個別檢察官行為。

侯寬仁今天發表聲明,指馬英九委任律師宋耀明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利用媒體披露刻意經過篡改節略的證人陳述內容行為,已嚴重傷害司法公信力」,要求馬英九和宋耀明等人應該公開道歉,否則不排除委託律師追究責任。

宋耀明下午則發表三點聲明指出,對證人吳麗洳偵訊中筆錄與實際陳述是否相符,他與侯寬仁看法的確不同,其中侯寬仁認為「沒有出入」,但他認為有「嚴重出入」。

宋耀明說,兩人看法不同,不了解為什麼要向侯寬仁道歉,更何況台北地院判決中已說得很清楚,不需要再解釋。

其次,檢察官改革協會網站上今天公布吳麗洳偵訊筆錄,包括檢方、律師及法庭實際勘驗錄音內容等各個版本。其中對律師所做譯文部分,檢改會所謂的律師版本,與律師實際呈交法庭版本,兩者有嚴重出入,有非常多的地方遭到刪除,不知道為什麼?

另外,他不認為自己做了任何傷害司法的事。宋耀明說,這只是個別檢察官的行為,這個個別檢察官不等同於司法,更不等同整個檢察體系。

對法院特別費判決中筆錄爭議,是否影響民眾日後相信司法態度?宋耀明表示,端視檢察體系態度,若檢察體系告訴大眾,侯寬仁筆錄與吳麗洳實際陳述並無不符,當然會引起他疑慮「是否別的檢察官未來偵辦其它案子也是這樣」;但若只是個別檢察官行為,當然不會做「每個檢察官都會做這樣的筆錄」的過度延伸。

【2007/08/16 中央社】

筆錄爭議侯寬仁籲道歉 馬英九:我是被害人

中國國民黨總統參選人馬英九特別費案中的筆錄爭議,特偵組檢察官侯寬仁今天呼籲馬英九公開道歉。馬英九說,「我是被害人耶!我沒有要求誰道歉呀」。他表示,這是司法還他公道,司法不是只有檢察官,還有法官,法院在這個案子扮演一個還他清白角色。

特偵組檢察官侯寬仁說,捍衛司法正義與司法公信力是他的生命,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委任律師宋耀明利用媒體,披露經刻意纂改、節略證人陳述內容的行為,嚴重傷害司法公信力,他難以坐視。馬英九與宋耀明應對這種傷害司法的行為公開道歉,否則不排除委任律師追究責任。

馬英九下午參訪台南縣亞蔬--世界蔬菜中心時表示,他還不清楚事情的來龍去脈,如果有什麼問題的話,他會去請教律師。

馬英九也表示,好像沒有聽說過檢察官會委託律師提告的事情。

他表示,司法判決是可以接受社會公評,事實上有關吳麗洳的筆錄,合議庭把全文都在庭訊時播出,很多媒體也有錄音帶,大家可以去聽、看有沒有差別,這種事情完全不是由律師一手遮天,欺騙社會大眾,大家可以去聽一聽,看一看就知道。

至於侯寬仁呼籲馬英九道歉,馬英九說,「我是被害人耶!我沒有要求誰道歉呀」,法院還他清白就好了嘛。

馬英九說,特別費案是司法還他公道啊!司法不是只有檢察官,還有法官嘛,法院在這個案子扮演一個還他清白角色,他不太懂侯寬仁的邏輯,他會再去了解。

【2007/08/16 中央社】

檢改會:法院本位態度 對侯寬仁不公平

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證人吳麗洳筆錄被台北地方法院認定筆錄不實。檢察官改革協會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檢改會支持案件正、反雙方不宜過度介入主觀的立場和情緒,但合議庭對吳麗洳偵訊筆錄的意見及態度,明顯有法院本位態度,對檢察官侯寬仁並不公平。

檢改會指出,台北地院發布新聞稿時,開宗明義指責侯寬仁偵訊筆錄不實,而非說明判決理由,這種情況相當罕見,判決書中,更未注意馬英九委任律師宋耀明刻意遺漏及曲解檢察官訊問的內容登載於媒體,影響判決,反而認定檢察官斷章取義,這樣處置並不妥當。

檢改會表示,吳麗洳在馬案偵查中的作證筆錄有三、四次,爭議筆錄並非第一次訊問;法院勘驗光碟訊問過程也可明顯看出,並無對證人強暴、脅迫,違反自由意志的偵訊環境。

檢改會承認,侯寬仁的偵訊內容有用假設或理論方式探詢證人意見,容易遭外界質疑有誘導詢問之處;他省略問答細節,只記載結論的方式,可能會讓其他人有所爭論。

不過,也有一種論點指出「犯罪偵查與審判不同,其發動基礎思維是有罪假設,其實施手段在必要時是容許適度詭詐的,檢察官偵訊容以假設、理論方式探詢證人意見,甚至使用誘導詢問,均非法之所禁。」合議庭縱使認為侯寬仁訊問程序違反訊問規則,但與扭曲證人意見而作不實記載是兩回事。

檢改會說,吳麗洳的回答既在自由意思下進行,詢答後的紀錄,經檢察官以明白口述方式重述,讓證人確認是否為自己的本意,再讓書記官記載,若有違背本意,證人可即時澄清,但吳麗洳在偵訊中並沒有澄清的反應。

另外,證人會在訊問完成、詳閱筆錄後簽名,吳麗洳是國家中文官,有相當的知識能力及社會閱歷,並非易受牽引誤導的人,她簽署認證後的筆錄,豈能說並非真實?

檢改會強調,本案具高度政治性,為社會矚目案件,證人在法庭的翻異態度,模糊證言的情形更屬常見,法院因證人事過境遷的反覆態度,因直接訊問不同於檢方的認知,怎麼能因此指控檢察官在筆錄上扭曲證人原意,故意作不實記載呢?

檢改會已將目前各種譯文版本與筆錄製作比較對照表,張貼在檢改會首頁公告欄,讓社會大眾參照公評,網址為http://www.pra-tw.org/。

【2007/08/16 中央社】

馬英九特別費 地院宣判主要理由
※馬英九特別費案 判決書全文下載

一、 本案被告馬○○所涉貪污罪嫌,其根由無非係其所使用之台北市市長特別費以領據核銷之半數所生疑義,開宗明義,本院必先針對特別費之制度詳加論究定性,始能釐清相關爭議。

二、 被告馬○○以領據領取特別費既未施用詐術亦無使任何人陷於錯誤

三、 被告以領據具領特別費半數之初,並無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

四、 被告領得之特別費半數匯帳後已經混合為被告金錢動產之一部,依法所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並非意圖自己不法所有被告

五、 特別費本屬實質補貼而非個人薪資所得,與被告財產混合後,自無申報所得稅問題

六、 特別費編於預算業務費項下,行之有年,並無改變其實質補貼之本質

七、 領據核銷之特別費半數,已經核銷完畢,毫無剩餘問題

八、 被告無主觀犯意之認定

九、 被告未曾如起訴書所載之自白特別費為公款情事

十、 領據核銷特別費半數並無告知支用情形之義務,與消極詐欺無干

十一、 領據核銷特別費之半數由首長自行支用不能再予過問,公訴人追究被告全部得特別費扣除特別費支出,無論結果何結果,均不能據此被告詐領財物

十二、 被告實際上確於首長任期內已因公支用完畢所有以領據核銷之特別費半數

十三、 公訴人於辯論終結前提出之證據因待證事項已經明瞭不予調查

【2007-08-14/聯合新聞網】

特別費案 爭議點

法官批侯寬仁

特別費案》周二宣判 馬不會有政治動作

特別費案周二就要宣判,馬陣營已數度沙盤推演,如果判決無罪,馬英九不排除呼籲全國檢察長挺身,解決國家資源虛耗在特別費爭議的荒謬;如判決有罪,馬英九傾向只重申自己清白,對司法過程斲傷人權的質疑,可能由律師代言。

由於馬英九堅持循法律途徑解決特別費爭議,814宣判後,預料馬英九不會有任何政治動作,馬陣營也協調黨中央勿需動員群眾在法院外聲援,以免引爆任何藍綠衝突。

因為是刑事庭,馬英九不會到庭聆聽宣判,並會在取得判決文後與律師研商,隨即召開記者會回應。儘管先前爆發吳麗洳證詞與偵訊筆錄有出入的爭議,各界認為一審判決無罪機率大增,但馬陣營仍對所有可能結果推演因應;可以確定的是,不論有罪無罪,馬英九選戰腳步都不受影響,並已有續打二審的心理準備。

據了解,如果法院判決無罪,馬英九不會呼籲特別費案公訴檢察官不要上訴,但希望全國檢察長不要只甘於當檢察官的橡皮圖章,跳脫藍綠的思考,勇於挺身承擔責任解決特別費案爭議。

不過,如果法院判決特別費案有罪,為免遭人質疑有意脫罪,馬英九將不會提出對檢察長的呼籲,只對判決結果做簡短回應,由律師詳述特別費案審理過程,馬英九遭遇的各種不合理對待。

【記者黃煌權、孔令琪/嘉義報導】

前國民黨主席馬英九,上午參訪嘉義市身心障礙綜合園區時表示,他對於後天的特別費一審宣判,表示有信心,這幾天心情一切如常,沒有受到影響。馬英九也對中華少棒隊參加在委瑞內拉舉行的世界少棒賽,委國拒發簽証一事,表達抗議,並呼籲國際間今後要取消委國舉辦的任何國際賽事。

馬英九上午前往關心身心障礙的園區,表達希望法院能公正審理特別費案。

接受記者訪問時,馬英九另外提到有關中華少棒隊本月十八日要到委瑞內拉舉行的世界少棒賽,委國拒發簽証一事嚴正抗議。馬英九說,這不但是中華少棒隊首度因政治因素無法出席國際賽事,他對於委國違反國際慣例的無禮舉動表達抗議。

馬英九強調,這次事件,如果有中國大陸介入在背後政治打壓的情事,更是不可原諒。

【2007/08/12 聯合晚報】

特別費案》藍委:司法動作做到最大

馬英九首長特別費案一審將在8月14日宣判。馬陣營表示「平常心」,國民黨立院黨團方面也將採 「冷處理」原則,將把「政治動作做到最小,司法動作做到最大」。

國民黨立院黨團由政策會執行長曾永權所主持的針對時事因應小組,星期一將開會,將會對馬英九的官司案再進行討論,確認黨團因應原則和策略。

馬競選總部發言人蘇俊賓表示,競選總部一切以平常心等待結果。雖然不會特別約束希望黨籍成員不要對外發言,但希望大家態度一致。蘇俊賓表示,馬英九若被判有罪,發言易被解讀是批評司法,若無罪,馬英九這段時間也受了相當的干擾與委屈。

馬系立委吳育昇則認為,政治動作過大,反而可能導致民眾質疑干預司法、招來反效果。宣判後,一切將尊重馬英九跟律師團的共同看法,但應該將政治動作做到最小。

國民黨政策會副執行長雷倩表示,馬英九本人不會出席聽判,立院黨團動員也沒有意思。黨團將配合馬英九的想法,暫定不會做任何動員。雷倩認為,從檢方起訴馬英九一路以來,到最後一刻還追加起訴,都是高度政治性的動作、相當不友善,必須小心因應,國民黨團雖對法官高度期待,但也會對檢察官高度警戒。

黨籍立委則有不少人認為,馬英九不論有罪無罪,都不會影響支持者對馬英九的信賴,對選情衝擊不大;反而若一審結果對馬英九判以重罪,則可能引發支持者不滿,衝高馬英九選情。

【2007/08/12 聯合晚報】

特別費案》綠營:可能輕判甚至無罪

面對馬英九的特別費官司將在周二宣判,民進黨中央正密切注意,秘書長林佳龍表示,黨中央已開會研究應變計畫,也做了最壞打算。林佳龍表示,黨中央認為審判結果極可能對馬英九輕判、甚至宣判無罪,但民進黨也預期檢察官會提出上訴。

至於謝長廷陣營,謝系立委徐國勇表示,司法的案件該讓法院去判。宣判結果,或許會對選情產生一定的效果,長工辦公室並沒有特別評估,因為「現在評估沒有意義」,不論一審結果,馬陣營與檢方,一定會有一方提起上訴,案子還沒結束。

他說,黨中央一邊在整理馬英九具有犯意、以及犯罪的事實,判決當天也委請律師,將在第一時間針對判決書作出分析建議之後,再提出民進黨的回應。

徐國勇表示,從他跟隨謝長廷出訪美國,直到現在,不但謝長廷沒有與他討論過馬英九的官司,長工辦公室也沒有針對相關議題開會,唯一一次開會也只討論15日宣布副手晚會的進行細節。

【2007/08/12 聯合晚報】

特別費案》絆馬英九參選? 藍爆陰謀論

國民黨總統參選人馬英九特別費案下周二宣判,公訴檢察官7月31日在辯論庭突襲追加背信罪,藍營內已傳出「陰謀論」,質疑檢察官意在避開貪污罪需三審定讞,改走背信罪只要二審就能定讞的「巧門」,讓馬英九在大選前就被判輕罪緩刑確定,達到「絆馬」參選的目的。

國民黨內研判,侯寬仁檢察官的不實筆錄爭議,讓馬英九一審無罪的可能性大增,但檢察官臨時追加背信罪法條的動作「非常有敵意」,若馬英九被控貪污罪部分一審獲判無罪,不排除檢方會僅就背信罪上訴,以爭取在大選前二審定讞。

不過馬英九律師直言這種作法會「丟臉丟到家」,因為檢察官以貪污罪起訴馬英九半年,最後一庭才丟出新的罪名,讓人質疑檢察官「前半年在做什麼?」律師指出,況且貪污罪就是公務人員背信罪更嚴重的形態,不太可能馬英九的貪污罪不成立,卻被判背信罪確立。

馬英九特別費案遭起訴時,立法院長王金平曾指出馬英九若被貪污罪確定,或一審被判十年以上,將喪失登記參選總統資格;不過國民黨內研判,特別費案為通案,以馬英九長期建立的清廉形象,若一審被判決十年,「選民會暴動」,馬英九大選前被判貪污罪確定的可能性應「微乎其微」。

但公訴檢察官在最後辯論庭才追加背信罪的舉動,卻讓國民黨覺得大有玄機,特別是貪污罪要三審,背信罪卻是二審就定讞,如果馬英九一審被判無罪,檢察官單就背信罪上訴,以馬英九對司法的高配合度,在明年三月大選前特別費案完成二審宣判定讞是「很有可能」。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26條第5款規定,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於緩刑期間者,一樣不得登記為總統候選人。

國民黨內因此認為,民進黨如真能影響司法,必然盤算讓馬英九最後以背信罪被判一年輕刑並予以緩刑,因為不必入監服刑,不至於引發民眾暴動,卻因大選前刑期不可能執行完,仍能實質達到阻擋馬英九參選的目的。

【2007/08/10 聯合晚報】

特別費案》馬英九不出庭拖延二審判決 難!

馬英九特別費案檢察官臨時追加法條,卻未追加犯罪事實,國民黨內研判檢方應是要在二審時補足指控馬英九背信的証據,二審的判決時程不只將影響馬英九能否參選,更可能影響國民黨有沒有總統候選人。

如果國民黨的憂慮不幸言中,那麼為避免二審判刑確定,國民黨要求馬英九請假不出庭,以延後判決時間,被認為是唯一的抵擋方式。但國民黨發言人蘇俊賓卻否定這種想法。

他強調,從馬英九一審「場場到庭」,顯示馬英九尊重司法,不論是否有人要操作司法,馬英九仍會全力捍衛自己的清白,要馬英九不出庭以拖延二審判決時程「幾乎不可能」。

馬英九競選辦公室發言人羅智強表示,辦公室寧可相信檢察官的舉動是法庭的正常攻防。

據了解,由於認為檢察官的「敵意甚深」,國民黨內有不少人主張一審判決時馬英九若被判決有罪,國民黨應有「政治動作」因應,但馬英九仍希望走司法途徑証明自己的清白,馬英九競選辦公室因此只為馬英九預留宣判當天的空白行程,且不建議國民黨動員群眾到法院外聲援,馬英九也不會到場聆聽判決。

國民黨內認為,下周二法院宣判的結果不論馬英九有罪無罪,特別費案都會打到二審,因為不是馬英九上訴就是檢察官上訴,但從侯寬仁檢察官的不實筆錄到檢方最後追加法條,展現對馬英九的敵意之深,很難讓人不聯想到是否有政治力介入。

黨內人士研判,固然一審難有判決馬英九貪汙罪不成立、背信罪卻成立的情況,但如檢方二審只就背信罪上訴,情勢就和一審完全不同,如果民進黨真要藉司法「絆馬」,檢察官二審上訴的時程也是觀察指標,因為如果二審宣判的時程在總統參選登記後,且馬英九被判背信罪成立,民進黨不只「絆馬」成功,也讓國民黨沒有時間另推總統候選人。

不過國民黨也了解,以馬英九堅持守法的個性,不可能為政治問題刻意拖延出庭的時程,因此未來要如何因應,一切等一審宣判後再研議。

【2007/08/10 聯合晚報】

特別費案》增罪名絆馬參選? 檢:想太多

馬英九被控首長特別費案下周台北地院宣判,由於全案辯論終結時,公訴檢察官增列公務背信罪名,引發國民黨內部各種揣測,甚至質疑檢方動機不良,有檢察官表示,檢方在辯論庭的作法,並未更動起訴事實範圍,只是增列罪名,一切等待合議庭的判決認定,即使法院認定馬英九有罪,如何適用法條,也是由法院合議庭決定,檢方無從左右。

台北地檢署不願具名的檢察官表示,說檢方增列罪名的作法有動機,「根本是想太多了」,如果馬英九獲判無罪,上不上訴在檢察官,如果有罪,合議庭對本案的認事用法,自然會在判決書中交待,是否構成貪污治罪條例,還是其他的罪名,在起訴的「犯罪事實」並未更動的前提下,合議庭有權自己決定法條的適用,這也是就審判實務中常見的變更起訴法條。

這位檢察官表示,國民黨內部此時的揣測,根本是多餘的,假設前提太多了,如果馬英九經得起考驗,即使全案上訴到了高等法院,在相信司法公平審理下,馬英九還是會無罪,這時談公務背信罪是二審定讞案件,等於不相信司法,認為司法審判是可以干預的。

【2007/08/10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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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要有「慘烈備戰意識」

要有心理準備,馬英九被判無罪,不會是一個階段的結束,反而是另一場更慘烈戰役的開始。馬英九特別費案經歷一年的周折,終於撥雲見日,藍營固然士氣大振,但相對綠營的危機意識也必然大幅加深,「謝蘇配」從完全不可能到頃刻間成為事實即是一例,可預見,接下來綠營「打馬」力道,只會更狠,更不留情,理由也非常簡單,真讓馬完全擺脫牽絆,這場選戰也不必打了,畢竟對綠營,這是場不折不扣的「政權保衛戰」哪!

所以,儘管馬呼籲社會對特別費案之爭議,應「虛耗到此為止」,但合理的推斷,檢方應該很快就會提出二審上訴。儘管比馬英九特別費案只差1個月被告發偵辦的民進黨四大天王特別費案,迄今還在函調資料及周邊查證中,案子如同「躺在特偵組睡覺」,進度緩慢到「幾乎沒進度」,但檢方或許還是會不避外界質疑,繼續集中火力攻二審。

戰術上,這有兩個效果,一是繼續把馬英九絆在二審繁複而冗長的庭訊上,打亂其選戰步驟,一審不就讓馬英九出了十次庭嗎?二是如果能讓二審判決拖到明年一月選戰前夕,恰好又能讓馬英九重判有罪,必定能讓藍營屆時來個措手不及。

更何況,綠營還編製了另外「九大弊案」,隨時伺機提出,至少可魚目混珠,營造媒體效果,假如其中一兩樁被哪位檢察官認真辦起來,少不得馬英九又會被傳訊,搞不好再被起訴,反正炮製弊案加緊「打馬」,不讓馬有一絲喘息空間,應是綠營今後的主要戰略,馬英九真的不要認為他的困境已過,他只能算是過第一關而已,接下來的日子肯定不會比現在更好過。

而在謝蘇配確定成局後,大家其實也可以乾脆忘掉謝長廷有提過什麼「和解共生」這回事,因為這早已不是他的選舉了。要知道謝蘇配的實質是結盟,不是正副搭配,蘇是謝求來配的,不是自己硬湊上來的,而在謝蘇之上能取得制高點的,在綠營只有陳水扁。換言之,今後主導選戰節奏的、支配資源分配的、決定議題主軸的,都將全歸阿扁一人了。謝也不必再扯什麼與扁要如何切割,他已經繳械了,甚至已「被綁架」了!

【2007/08/15 聯合晚報】

正式開戰吧!

國民黨總統候選人馬英九的特別費案一審宣判,台北地方法院判定他無罪,讓這個在他競選總統之路上縈繞不去的陰影,終於暫時告一段落。由於一審的判決是審判長、受命法官與陪席法官三者一致的認定,顯示相關事證已經過專業而慎重的審視,與坊間街談巷議的分量自大有不同;而且檢察官據以起訴的重要筆錄被明確認定為「斷章取義」,與證人實際證述內容確有不符,顯有不可信的情況而不具證據力,因而嚴重消減了此案對馬英九的殺傷力。因此初步可對其後各審抱持遠比過去樂觀的態度。暫時擺脫此陰影的馬蕭陣營可以收拾心情,全力投入選戰。

恰在此時,原本也為副手姓葉姓蘇遲疑難決的民進黨候選人謝長廷終於打定主意,選擇蘇貞昌為其副手並獲首肯;這個糾纏不休的歹戲乃終告落幕;謝蘇陣營正式成形,也可以摒擋一切,積極投入選戰。

距離明年3月22日總統大選只剩半年光景,然而直到此刻,選民迄無機會拋開那些選副手、拚官司的爛戲,認真檢視未來四年將主宰台灣與我們的命運的那一位擁有無上權力的國家領導者。的確,回頭看看過去七年半台灣的命運與台灣人民的處境,沒有人能不懍然於一個人的影響力之大;幾乎可以說2,300萬人的命運,乃至下一代子孫的教養、幸福,全都操弄在一個人的股掌之中。七年於茲,許多鑄成的大錯、犧牲的身家性命,都已無可挽回,台灣的元氣、競爭力也大受挫傷,社會的誠信、個人的羞恥心更大為斲喪;再一個這樣的八年,可不要陷入萬劫不復的深淵?

可是從兩黨先後確定其總統候選人,乃至更早,當兩黨候選人都呼之欲出,開始從事相關活動迄今;我們這些命運即將被宰制的所謂國家的主人,卻一直未給予機會認真檢視這兩位潛在的領導者究竟具備何種才能、信奉何種理念、擁有何種德行;只是每天看到那些虛與委蛇、爾虞我詐、嘻皮笑臉的表演,一場場爛戲拖延無期,令人生厭,更讓人心中備覺恐慌、憂慮:難道我們的命運就這樣低賤,必須無端奉送給臉孔如此模糊、心性猶如謎團、才能全未顯現、理念與時沉浮的兩個陌生人嗎?

天幸馬英九的官司終於告一段落,兩黨副手誰屬也塵埃落定,在剩下這190天中,我們至盼兩組人馬好好定下心來,粉墨登場,拿出一切壓箱底的絕活,爭取選民的認同。別的都甭談,我們只想看幾齣要緊的戲碼:

首先,用力展示當選之後掌握至高無上的國家權力,新領導者要帶領台灣經濟走向何方。過去七年半乃至更早李前總統的後半任期,在國家領導者的字典中不見台灣經濟前途,只見個人私心所圖、選票走向、意識形態魅影;因而台灣經濟在鎖國、意識形態治國、只問政治立場與馬屁文化不問專業與才能的桎梏下,寸步難行,甚至不進反退,將半世紀好不容易掙來的四小龍之首的家當,揮霍殆盡。可憐了這2,300萬國家的主人生計受損、前途不明、走投無路。

今天絕大多數台灣人民都已從慘痛的教訓中獲得覺悟,要求意識形態休兵、政治惡鬥休兵、兩岸休兵,將不該有的桎梏解開,讓台灣再能重獲機會昂首前程。但馬蕭陣營背著外省人的原罪,忐忑遲疑、欲語還休,看不出大開大闔的氣魄。謝蘇陣營更受制於阿扁魔咒,忽進忽退、腳步迷離,完全看不出其真意何在。

其次,經過七年多的折騰,台灣人民方才看出,麵包果然不是全部,人生在世,還有比活著更重要的事,比如真誠、榮譽、教養;欠缺這些,不僅人與人不知如何相處,更不知如何好好養育快樂的下一代。因此,馬謝二人必須在這190個日子裡,清楚向人民證明其品格、誠信足以令人安心,最好還可以更高的標準彌補過去七年多造成的損失。馬英九的官司造成瑕疵,尚不足掩瑜,但被冠以奸巧之名的謝長廷,又為了與掌權者虛與委蛇而故弄玄虛,若不及時沉澱,恐怕失分不少。

最後,治國必須靠人才,但領導之才則在其知人之明與用人之能。到目前為止,馬英九最受質疑者即在於此;而謝長廷於主持高市期間屬下紛紛官司纏身,同樣令人質疑其用人之方。馬團隊在剩下六個月裡,若能完全改頭換面,令人耳目一新,並以果決能斷的作為展示其領導能力,應可更獲肯定。謝團隊處處受到掣肘,又找來一個齊大者為其副手,要如何一面洗刷過去汙點,一面展現領導長才,可是所剩無幾的時日中,艱難的挑戰。

【2007/08/15 經濟日報】

先定統一見解 再決定檢方是否上訴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馬英九無罪,相對而言,亦是形同認定了檢察官侯寬仁的枉法濫訴。現在是馬英九繫案經年後療傷止痛的時刻,更應是司法檢察當局知恥知病、深切反省的時刻。

一般人也許比較在乎馬英九有罪或無罪的判決,我們則更關切本案所揭露的檢察機關倨傲偏執的惡質。一審宣判,檢察官須在十日內決定是否上訴二審;我們強烈主張,檢察機關應當先對特別費的性質作出統一見解,然後再決定是否上訴,切勿一錯再錯。

侯寬仁拒絕先就特別費的性質作出統一見解,就逕自起訴馬英九,結果演成檢察機關「南北不同調」的怪事;如今法院已認定特別費有「實質補貼之屬性」,但檢察機構迄今非但仍未作出統一見解,且侯寬仁竟將「四大天王」特別費案捏在手中,至今毫無進展。也就是說,侯寬仁對特別費性質之認定,非但已被法官否定,甚至在檢察體系中亦有南轅北轍的異議;而侯寬仁在辦案程序上,馬案辦得迅雷不及掩耳,對「四大天王案」卻迄仍隱匿不發。試問,在這種情勢下,檢察官若要就馬案上訴二審,如何自圓其說,又如何符合司法正義?

何況,就本案而論,法院判決書指出,侯寬仁在實體與程序上皆有重大違誤。實體部分,如前所述,法院採認「實質補貼說」;程序部分,法院則認定侯寬仁對馬英九及吳麗洳的筆錄,皆有斷章取義誘人入罪之處,因此不具證據能力。我們認為,「檢察一體」的精神,應是指全體檢察人員在追求司法正義上的立場是一致的,而絕不是指全體檢察人員不惜枉法濫訴亦應採一致立場,護短到底,擇惡固執到底。檢察機關是司法正義的守護者,而不是嚴守幫規家法的幫派集團。侯寬仁對此案辦到實體程序兩違、宏觀微觀兩失的地步,陳聰明以降的檢察機關實應停下腳步,反省悔過,先定出統一見解,再決定上訴與否。畢竟,檢察當局不能為侯寬仁個人的見解及主張背書到底,而應站到國家司法正義與尊嚴的高度上,再決定應否上訴!

本案判決書中有幾個觀點,值得注意。首先,法官指出了檢察官的自相矛盾,判決書說:馬英九同案被告余文,被控以不實領據支領特別費五萬元充為零用金部分,檢察官在起訴書中亦說「因以市長特別費犒賞核銷之會計程序至此已全部完成,故余文按月領得五萬元後之實際支用情形嗣後均無從稽查」;顯然連檢察官自己也知道領據核銷制度的設計及意旨,故未深入追查。否則,以余文中階官員收入固定,檢察官要像追查馬英九那樣查明該五萬元流向應非難事。也就是說,就馬英九案同一案件而言,檢察官對領據核銷特別費性質的認知,自己就有矛盾。

其次,判決書又引據國務機要費案起訴書而指出:同一高檢署查黑中心偵辦的國務機要費弊案,檢察官認為領據核銷的一半「無違法性認識」、「無不法所有意圖」,並未深入追查,檢察官顯採從寬認定;法官以此作為對馬英九領據核銷特別費應採從寬認定的理由之一。換言之,判決書點明了檢方在國務機要費案和馬英九特別費案寬嚴標準不一的問題,而這正是輿論一再質疑檢方的重點。

再者,本案承辦檢方固可對特別費採不同見解,但判決書中提出的辦案程序正義問題,檢方必須正視,無可迴避。包括:一、判決書詳列證人吳麗洳偵查筆錄和勘驗結果不同的地方,較諸早前律師指出的更多,而法官對檢方筆錄的結論是「問題以理論上的假設性語氣提出,中間應答略去,以嗯對等語助詞為答案」,為「實務上未見,確屬斷章取義」。二、檢察官指馬英九自白「特別費為公款」,法官查對筆錄,認為當時檢察官又是以假設語氣與馬英九對話,馬英九並未自白;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與筆錄不符,是「擅自詮釋被告供述而曲解」。這是對檢察官的嚴厲譴責,檢方當局必須有所處理,才有上訴的正當性。

至於特別費的性質,合議庭採「實質補貼說」。判決書指出,行政院長期未將特別費法制化,原因就是首長待遇無法調高,而欲有所補貼;至於設計一半以領據核銷,正是維持實質補貼的權宜作法;也就是說,依此權宜行事的首長,自然不必承擔違法責任。法官的見解,已與「制度陷阱說」及「歷史共業說」接近;將責任歸諸制度,而非課諸首長個人,更與侯寬仁「利用詐術,盜取財物」的見解迥然而異。

總之,檢察官侯寬仁在本案實體及程序上的違失實在駭人聽聞,始爾拒絕統一見解,繼之筆錄造假,皆屬匪夷所思。倘若檢察當局欲對馬案上訴,則侯寬仁至少亦應就其手中的「四大天王案」迅速結案,總不能說馬案進入二審,但「四大天王案」仍被侯寬仁置於冰箱。如果整個檢察體系不能建立共同標準,但侯寬仁個人總不能也有兩套標準吧,難道侯寬仁是只敢辦馬案、只會辦馬案的「專科檢察官」嗎?

據謂,在過去紀錄中,公訴檢察官一審敗訴,尚無放棄上訴的前例;但這只能是彰顯檢察官的堅持職守,切不可變成檢察官的擇惡固執。我們寄望,自本案開始,檢察體系亦應有自省、認錯的精神,倘在訴訟過程中發現在實體或程序上確有重大違失,即不應一錯再錯,而應迷途知返;畢竟,檢察體系的最高目標,不應是迴護個別檢察官的顏面,而應在追求及維護司法的正義及尊嚴!因此,本案進行至此,檢方當然應該先作出統一見解,再決定是否上訴。

昨日宣判後,民進黨果然反彈強烈。有人為司法「送終」,有人說「外省人就判無罪,台灣人就死了好」。這已是民進黨對司法判決的制式反應,不是司法已死,而是民進黨要司法死。審判長蔡守訓聞此,只是淡淡一笑,慢條斯理地說:「我是嘉義縣溪口鄉人,我是台灣人啦!」

蔡法官自然流露的一語,道盡了政治的荒謬及司法的悲涼。

【2007/08/15 聯合報】

呂秀蓮:特別費案若判十年 馬英九失候選資格
中央社╱中央社 2007-08-07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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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吳素柔台北七日電)國民黨總統參選人馬英九特別費案十四日宣判,副總統呂秀蓮今天表示,尊重司法,毋枉毋縱,如果宣判無罪,對馬英九當然很好,影響也很大;如果判處十年以下,他會繼續參選,若判處十年以上,將喪失候選人資格。

第二屆民主太平洋聯盟大會(DPU)十三日起將在台北舉行,呂副總統中午和媒體餐敘時表示,雖然大家很關注馬英九的官司宣判,仍希望媒體對DPU捧場,多給一些版面。

呂秀蓮受訪表示,特別費案十四日的宣判是關鍵,如果馬英九無罪,對他當然是一件很好的事情,且會引起很大影響,如果判刑,要看刑度輕重及國民黨如何因應。

她說,如果刑期在十年以下,馬英九還是會繼續選下去;但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雖然未判決確定,但如果判處十年以上,候選人登記的資格將遭禁止,一切還是要看法律規定。

呂副總統表示,日前宣判的高捷六標案,民進黨總統參選人謝長廷不是涉案人,沒有被起訴,他和此案毫無關係,其他一些案件是坊間說法、媒體報導,至少還沒有看到司法單位採取行動。

她指出,民進黨中常會已通過力挺謝長廷的決議,大概也不會進入排黑條款的修訂,否則對黨的清廉原則有很嚴重的挫傷;但也不能因為坊間傳說,就認定某某人有沒有罪,應相信司法判斷,尊重司法,毋枉毋縱,期待程序正義的確守。

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二十六條條文規定,「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特別費/為特別費焦慮? 馬:不受宣判影響
 
記者:蔣志薇     攝影:葉俊宏 張哲偉    台中     報導 

在颱風天,國民黨總統參選人馬英九今天到台中市演說,勞工代表要求馬英九未來當選總統,千萬不可學陳總統「一人得道,雞犬升天」,對於媒體報導,馬英九近來因為特別費案即將一審宣判,出現恍神焦慮狀態,馬英九特別澄清,無論結果如何都不會影響他參選到底的決心。

還感受不到颱風威力,馬英九在台中演說,勞工朋友先給震撼教育。勞工代表:「不要像現在,要不你自己家升天沒關係,不要連隔壁鄰居,說要拼經濟一人得到,結果隔壁鄰居都升天,這樣做就說話不算話。」

基層要馬英九未來別換了位置,也換了腦袋,不過最關鍵的特別費案一審就要宣判,媒體報導,馬英九近來因此恍神焦慮,甚至逢人就訴說清白,馬英九特別澄清。

國民黨總統參選人馬英九:「我不知道我什麼時候有恍神,這個特別費的案子,也不會使我恍神啊,我每天都精神奕奕的,不管結果如何都繼續選下去。」

到中部長住第二階段來到雲嘉南地區,馬英九在14日宣判當天將回到台北,不過不會親自出庭,馬英九強調,天然的颱風可能影響他下鄉行程,未來的請益之旅,絕對風雨無阻。

  Photo

(修改:2007/8/7 14:5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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