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回本城市首頁 家國主義 家主政治 中華家國
市長:梅峰健保免費公投  副市長: 早早安(顏俊家)子鳴Abr尉左
加入本城市推薦本城市加入我的最愛訂閱最新文章
udn城市政治社會政治時事【家國主義 家主政治 中華家國】城市/討論區/
討論區家國主義家庭資料 字體:
看回應文章  上一個討論主題 回文章列表 下一個討論主題
【扶養遺產贈與資料】(轉貼)女繼承 先扶養
2007/04/28 02:14 瀏覽18,959|回應51推薦1

梅峰健保免費公投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文章推薦人 (1)

boxer

女要繼承 得先扶養

中國時報 2007.04.27 

醫生拒養 判月付老母13萬到終老
黃錦嵐/台北報導

九旬林姓老婦訴請年薪逾五百萬元的兒子給付撫養金,豈料,兒子竟說,他僅是醫生,除了夫妻生活費用,又要扶養岳母及國外求學的四名子女,開銷甚大,難能「割肉養親」。最高法院昨日判決,不僅判醫生兒子應給付老母近百萬元,還要回溯從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老母終老之日止,每月另給付老母十三萬元扶養費。

林姓老婦原住台北市重慶北路老,今年已經九十四歲,自九十年九月起即居住在「護理」,因身體不佳,每日與尿管、鼻胃管為伍。

醫生兒子姓王,自民國六十三年起,他擔任台北某知名大醫院醫生,母親原本由他扶養,他除了僱用外勞照顧母親的生活起居,母親也是使用他名下的健保卡就醫。

九十一年四月,王醫生將母親名下重慶北路老家出售,引發扶養費與財產(老家樓層的分配)爭訟。

在林婦遷居「護理之家」期間,因鉅額的醫療費用(一年約四十五萬元),加上生活營養補給等花費,林婦於九十一年十一月邀請七位堂表兄弟姊妹召開親屬會議決議:林婦的生活費,由王醫生每月負擔十三萬元,其姊負擔二萬元,並於每月一日交付林婦使用。

王醫生認為,他並非不支付必要的扶養費,但他與姊姊的扶養費分攤不公平,他無法接受。


【家國主義 家主政治 中華家國】健保免費連線《梅峰》


本文於 2008/08/25 23:39 修改第 6 次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0415&aid=2186311
 回應文章 頁/共6頁 回應文章第一頁 回應文章上一頁 回應文章下一頁 回應文章最後一頁
(轉貼)獨吞亡妻產 半毛都不給養女
2007/09/18 03:07 推薦0


梅峰健保免費公投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獨吞亡妻產 半毛都不給養女
劉姓老翁住在南港一處社區,記者日前走訪時,老翁住家無人應門。(記者林俊宏攝)

〔記者林俊宏/台北報導〕台北市南港區85歲劉姓老翁擔心妻子死後所留的遺產被養女瓜分,10年前竟連續以偽造存款憑條方式,盜領妻子423萬餘元存款,同時還變賣妻子名下23萬元股票,陳姓養女直到近日發現才提出告訴,台北地檢署偵查後,依詐欺取財罪嫌將劉姓老翁提起公訴。

存款、股票 盜轉名下

檢方表示,劉姓老翁涉嫌在10年前妻子因車禍過世後10天,擅取妻子與銀行約定使用印章,再前往銀行填寫活期儲蓄存款取款憑條,盜蓋妻子印章,銀行人員誤以為劉姓老翁是接受妻子的委託前來提款,同日先後交付400萬元及23萬餘元給被告。

十年後曝光 鬧上法庭

起訴書指出,又隔了10天後,劉姓老翁再以妻子的名義,連續賣出華夏、台化、新光及新纖等4檔股票,得款22萬餘元;2週後,老翁想起還有零股沒有出脫,再冒充妻子名義賣出500多股零股,又得手一萬多元,手法足以損害其他繼承人權益及金融單位處理財產交易的正確性。

陳姓養女認為被合法收養多年,但對於養母生前留有數百萬元財產一事,完全不知,全都被蒙在鼓裡,據理向養父力爭後卻又沒有下文,只好訴諸法律爭取權益。

檢方偵查後認為,被告連續盜用印章、偽造文書的犯行應被高度的詐欺取財犯行吸收,因此,不另論罪,請求法官從重依詐欺取財罪論處量刑。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0415&aid=2415656
(轉貼)老公房屋賣給老婆 要稅
2007/08/29 04:37 推薦0


梅峰健保免費公投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一周一利多》遺產稅 最高稅率擬降到40%
圖/聯合報提供

行政院會昨天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遺產稅免稅額由目前的七百七十九萬,提高為一千萬元,並允許父母在世時移轉給子女,遺產稅與贈與稅最高邊際稅率也由現行的百分之五十調降為百分之四十,課稅級距由十級降化為五級。

這些修正條文須經立法院審查通過後才能實施。行政院希望明年初就能實施新制,但受限立法院審查進度,能否如願,仍在未定之天;不過,明年度的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已預先反映這項修正,將遺贈稅減列卅八億元。

行政院長張俊雄同時宣布,政院規畫在民國九十九年將遺產稅與贈與稅「兩稅合一」,實施終生財富移轉稅制,並將最高邊際稅率進一步調降到百分之廿,與目前個人綜合所得稅最低稅負稅率相同。最快明年初,就會將遺產及贈與稅稅率的結構,與個人綜合所得稅稅率結構接軌。

財政部次長張盛和昨天提出「遺產及贈與稅制改革方案」,短期主要是提高遺產稅免稅額,並供父母生前贈與子女使用,以滿足一般民眾於生前移轉財產給下一代的需求;長期則為簡化稅率級距,調降邊際稅率。

他表示,遺贈稅改革是為尋求社會公平與經濟效率的互補平衡,並取得所得稅制與財富稅制動態平衡。

張盛和指出,簡化稅率級距將從現行的十級簡化成為五級,即與現行個人綜合所得稅率相同,分為百分之六、百分之十三、百分之二十一、百分之三十、百分之四十。最低級距金額,由現行六十萬元,提高為五百萬元,配合遺產免稅額的提高,可減輕小額繼承案件的稅負。

張盛和說,未來也將放寬分期繳納稅款規定,從原本的十二期延長為十八期,也就是從二年延長為三年。

【2007/08/23 聯合報】

調降遺贈稅 財部估稅收年損110億

行政院昨天通過遺產贈與稅減稅法案,財政部估計一年稅收損失約一百一十億元。以九十四年度遺產稅的徵收情況計算,新法實施後,約有三分之一的民眾可以不用繳稅;以四口之家為例,父或母過世後,遺產超過一千六百四十六萬元,才需要繳稅。

財稅官員說,目前遺產稅免稅額七百七十九萬元,加上喪葬費等共計六百四十六萬元的扣除額,遺產超過一千四百二十五萬元才會被課到稅,未來免稅額提高為一千萬元後,遺產超過一千六百四十六萬元才有遺產稅的問題。

課稅門檻從六十七萬元提高到五百萬元後,原本適用百分之七級距以下的民眾都不用繳遺產稅,若以九十四年度的繳稅情況為例,約有三分之一的民眾可因此受惠。

財政部長何志欽昨天表示,減稅方案通過後,全國遺產稅收損失約九十八億元、贈與稅約十一億元,其中對地方政府衝擊最大,遺產稅收少了六十億元、贈與稅也少了十億元。對於地方政府的損失,中央會予以彌補。

除了稅率和稅級調整方案,財政部也將短漏報遺贈稅的處罰規定從目前的「一至兩倍」修正為「兩倍以下」,財部常次張盛和說,財部會訂出裁罰倍數參考表,根據漏報的情節輕重和金額大小,訂出不同的處罰標準,避免罰則過重。

對於拿實物抵繳遺產稅的情況,如果是以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財部會訂出持有期間和抵繳比例的限制。

此外,未來也規定只有中華民國境內的財產才能抵繳,減輕變現不易的困擾。

【2007/08/23 聯合報】

老公房屋賣給老婆 要稅

雖然夫妻間的贈與不用課稅,但是台北市國稅局最近卻發現,某對夫妻竟然以買賣方式移轉房屋,結果出售房屋的配偶就被核定有財產交易所得,反倒需要繳納綜合所得稅。

台北市國稅局指出,近日發生一起案件,施先生於94年間將房屋賣給太太,經國稅局核定財產交易所得35萬餘元,施先生不服,主張依民法規定夫妻移轉財產應免課稅捐。但經國稅局查核發現,施先生將房屋移轉給配偶,不但訂有買賣契約,且過戶登記的異動原因亦為買賣,而施先生也無法提示房屋的原始取得成本,因此國稅局便依94年度財政部核定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按該年度房屋評定現值150萬餘元的23%,計算施先生的財產交易所得35萬餘元,並補徵綜合所得稅14萬餘元。

事實上,夫妻之間財產移轉的情況,可說是千奇百怪。曾有一起案例,一對富商夫婦因個性不合離婚,但是造化弄人,不久後富商發現自己罹患不治之症,僅剩三個月壽命,於是與妻子又再度復合,將自己的財產贈送給對方後,兩人馬上又離婚,富商繼而過世。國稅局認為,兩人在短期內離婚、復合又離婚,顯然是為了使用夫妻身分行使免課贈與稅的財產轉移,以逃避接下來可能會被課徵的大筆遺產稅。

不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的贈與財產,還是會被納入遺產課稅,因此國稅局認為,這對夫妻復合之後又快速離婚,是要藉由富商死亡當時夫妻關係的消失,逃避遺產稅,因此國稅局仍依實質課稅原則加以課稅。

【2007/08/28 經濟日報】



本文於 2007/08/29 06:48 修改第 2 次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0415&aid=2385476
不當課徵遺贈稅(轉貼)美流行私人基金 逃避遺產贈與稅
2007/08/26 02:08 推薦0


梅峰健保免費公投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印度兒子殺父親 只為依法繼承工作

據警方表示,在印度東部加爾克漢德省首府蘭齊鎮,二十六歲男子奧拉恩今天坦承殺死「老不死」的公務員父親,只為了依據印度特有的「繼承法」,希望因而繼承父親在政府單位的工作職位。

蘭齊鎮警方發言人薩提亞畢爾.辛格表示,奧拉恩為取得父親的公務員工作,在半個月就設計殺害自己的父親,並向警方捏造不實嫌犯,企圖誤導警方調查。

警方表示,奧拉恩父親的公務員職位是國營中央煤礦公司的安全人員。

據奧拉恩向警方表示,父親在外包養一名女人,忽視自己的家庭,導致奧拉恩的兩個妹妹因為沒有嫁妝而不敢結婚。印度傳統婚姻是女方必須給付男方龐大的嫁妝,如果男方不滿意,女方在婚後可能受盡欺凌。

奧拉恩顯然因此立意殺死自己的父親,希望能由撫恤金和由自己依法繼承父親的工作後,能夠為妹妹籌措嫁妝。

警方說,奧拉恩先是讓父親喝了很多酒,然後誆騙父親一同前往親戚家,在途中亂拳打死已醉得一塌糊塗的父親。

【2007/08/19 中央社】

美國富爸爸 流行成立私人基金

以前有希望繼承遺產的人,須等親人去世才知道自己分到多少錢,現在很多人不必等到那時,就可以享受至少部分遺產。愈來愈多美國人決定提早分配財富,以目睹其作用,「生前餽贈」日益流行,把財產分給子女、孫輩和其他人,包括代付大學費用、購屋頭款、度假費用或成立信託基金。

「今日美國報」報導,為了促使家族共同合作和支持自己的理想,愈來愈多美國人成立私人基金,並雇用子女主持或擔任理事。過去10年,這種獨立基金躍增77%,達到6萬3059個,九成是家庭基金。

成立基金者不只有蓋茲、巴菲特之類超富,許多普通人也對各種「轉移財富」方式感興趣。

蓋洛普8月一項調查發現,22%受訪者曾從仍然在世的親人獲得大筆餽贈 (不包括結婚之類特殊贈禮)。獲得這種餽贈者,48%用以支付購屋頭款,14%用以購車,11%用以支付大學費用。

受訪者26%已因親人去世分到遺產,28%預期在親人去世後分到,8%預期至少分到一百萬美元。

靠節省儲蓄和明智投資建立富足生活的普通人,也採用生前餽贈,甚至資助收入比他們高得多的成年子女。

紐約州民貝克的父母,每年向五個子女提供贈與。目前每人每年依法對一個人的最高免稅贈與額為1萬2000美元,因此老貝克夫婦每年可送一個孩子2萬4000元,五個孩子加在一起就是12萬美元。

波士頓學院「財富和慈善中心」八年前預測,從1998到2052的55年之間,至少將有總值41兆美元的財富「世代轉移」,其中25兆美元由後人繼承,其餘用於繳稅和慈善活動。

這種「歷來最巨額財富轉移」的展望,使許多債務纏身的嬰兒潮一代,巴望靠他們節省的父母擺脫債務。

【2007/08/25 聯合晚報】



本文於 2007/08/26 03:10 修改第 1 次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0415&aid=2380790
(轉貼)遺贈稅率降為四成
2007/08/22 18:16 推薦0


梅峰健保免費公投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分期繳遺產稅 延長為3年

為了避免繳納高額遺產稅,利用實物抵繳避稅是不少高資產者採行的節稅規劃之一,不過財政部在遺贈稅法修正案中規範實物抵繳的避稅限制,不可全部抵稅,而是必須以課徵標的物的應納稅額為限,避免侵蝕其他的應納稅額。

財政部解釋,比如該標的物價值100萬元,根據現行稅法可以扣抵100萬元稅款,不過因為該標的物僅佔總遺產20%,因此修法後,只能扣抵20萬元稅款。

根據遺贈稅法第30條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前項規定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12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並准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對於現行的分期繳納規定,遺贈稅修正案也規劃由現行兩年延長為三年,讓納稅義務人有更長的時間可籌措現金繳稅,不過雖然可以延長分期繳納時間,不過所繳納利息總額也會提高,民眾需特別注意。

在裁罰方面,過去受限於現行處罰倍數為一至兩倍的法令規定,即使是不小心逾期,處罰就得從一倍起跳,加上原先需負擔的遺產稅,負擔不小;財政部表示,修正後漏報遺贈稅的處罰改為兩倍以下,未來會按情節輕重與金額大小來處罰,避免輕罪重罰情形再發生。

【2007/08/25 聯合晚報】

遺贈稅法修正案 實物抵稅不能全額扣抵

政府規劃修改遺贈稅法,專家建議高資產者得保重身體,如新制通過後才死亡可省下不少稅款,因為課稅級距拉大、稅率減少,但實物抵繳相關規定修改後,實物抵繳無法再全額扣抵,對欲以未上市股票、公設地等抵繳稅款者影響不小。

遺贈稅法修正案將最高稅率由50%降為40%,加上遺產稅免稅額由779萬提高為1000萬元,並可生前使用,因此,專家建議目前不適合大筆贈與,最好等待新法通過後再進行,如此可省下不少稅款。

至於過去常作為節稅規劃之一的實物抵繳,遺贈稅修正案裡也將修法防堵避稅空間。遠東商銀財稅顧問戴素雲表示,過去常有不少中小企業主將手中持有的未上市股票做為遺產稅實物抵繳項目,利用公設地、上市股票等來抵繳的人也不少。

由於未上市股票帳面價值大於實際價值,上市股票則是股價上下波動變化大,公設地則是公告現值高於實際價值,因此常成為納稅人用來節稅、抵繳遺產稅現金的方式;不過戴素雲提醒,如果要利用實物抵繳稅款,必須符合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而且沒有其他現金可用來繳稅,才可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假設陳先生遺產淨額為1.2億元,根據現行遺贈稅法規定需繳納4385.05萬元的遺產稅,不過如果可以及早規劃,將名下現金資產轉為非現金資產後,再購買公設地來抵繳稅款,通常公設地實際價值約為公告現值的15%。

如果陳先生購買公設地來抵繳稅款,則可以現金612萬元,購買公告現值約4080萬元的地,而且名下沒有其他現金資產,就可以用該公設地來抵繳稅款,國稅局就會少收到陳先生3773.05萬元的稅款。但修法後實物抵繳就不能全額扣除,必須看該公設地佔陳先生總資產的比例,按比例來扣除。

此外,戴素雲也提醒,如果在台北市精華地區(如信義區、大安區、松山區等)擁有兩間以上舊公寓的房子,因為土地公告現值較高,加上舊公寓土地持分大,很容易就會被課徵遺產稅;如果生前將房子贈與給子女,也需繳納不少土地增值稅,不過如果遺贈稅修法通過後,級距縮減、稅率降低,因此死後子女繼承房子會比生前贈與給子女還要能達到節稅效果。

【2007/08/25 聯合晚報】

「概括繼承」 一屁股債害子孫

民法概括繼承原則,造成不少家庭悲劇。多位債務人昨天在親民黨立委李復甸舉行的公聽會現身說法,有人的兄長因無力償還債務服藥自殺,境遇令人同情。

當事人林志信的父親意外過世十五年後,家人才接獲法院通知父親生前負的債已累進達一千多萬元。林志信說,他母親已七十幾歲,僅有的八十萬元養老金遭到凍結。更可悲的是,領有殘障手冊的哥哥因無力負擔債務,服藥自殺。

柯梅婷先生過世後,因不清楚先生的債務關係,未辦拋棄繼承,後來才發現繼承一筆龐大的債務,一年光是利息就高達三千多萬,說到傷心處,淚流滿面地說:「我與小孩的一生,都將被債務埋葬。」

何承冀說,他的阿媽去世,阿公再娶,阿公病逝後,後娶的阿媽及子女均拋棄繼承,但他沒有辦理拋棄繼承,莫名其妙地「繼承」阿公四千多萬元的債務。

出席記者會的高雄地院法官陳業鑫表示,他很早就建議戶政機關,希望家屬辦理死亡登記時能負起相關法律的告知責任,但戶政機關置若罔聞。建議修法將繼承原則改採「限定繼承」,並「溯及既往」。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鍾瑞蘭科長表示,法務部早已研擬修改民法繼承編,預定明年三年向立法院提案修法;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簡色嬌則認為,繼承制度修改牽連甚廣,需從長研議整個配套,務求制度完善,因此需要時間研修。

立委李復甸表示,他準備在新會期,聯合跨黨派立委,針對現行繼承制度的缺陷,全面檢討後並立法改善。

【2007/08/17 聯合報】

張揆又釋利多:遺贈稅率降為40%

行政院會上午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長張俊雄表示,最快於明年初,將遺產及贈與稅稅率的結構,與個人綜合所得稅稅率結構接軌,最高邊際稅率由現行的50%,調降為40%,遺產稅的免稅額,也由現行779萬元,提高到1000萬元,並允許父母可選擇於生前贈與子女時使用,到99年,規劃遺產贈與兩稅合一,最高邊際稅率將進一步調降到20%。

行政院會上午通過「遺產及贈與稅制改革方案」及「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張俊雄表示,財政部為因應國際財經環境變遷及世界稅制改革潮流,以「宜改不宜廢」為方向,研擬遺產及贈與稅制改革案在與國際接軌同時,以提升經濟效率及延續社會公平作為思維主軸,採循序漸進方式進行改革。

財政部次長張盛和指出,簡化稅率級距上,從現行的十級,簡化成為五級,最低級距金額,由現行60萬元,提高為500萬元,配合遺產免稅額的提高,可減輕小額繼承案件的稅負。

張盛和並說,改進繳納制度上,分寬分期繳納規定,從原本的12期延長為18期,也就是從2年延長為3年,實物抵繳方面,由於現行課徵的標的物都可繳納,但因為不易變現,或價格暴跌的未上市股票部分,侵蝕其他納稅額,未來將改採依比例抵繳,以確保國庫稅收。

張俊雄說,後續將待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適用期滿,個人海外所得納入課稅後,依整體稅制改革及稽徵能力提升情形,在99年規劃遺產贈與兩稅合一,實施終生財富移轉稅制,將最高邊際稅率進一步調降至20%,與目前個人綜所稅最低稅負稅率相同。

張俊雄強調,相信藉此這次改革,有助建構健全完善租稅制度,促進經濟發展,提升人民福祉,希望財政部持續積極協調立法院各黨團,並與社會各界充分溝通,尋求共識,按預定時程積極推動。

【2007/08/22 聯合晚報】



本文於 2007/08/26 02:04 修改第 2 次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0415&aid=2375388
(轉貼)民法 親屬篇 父母子女
2007/08/11 16:13 推薦0


梅峰健保免費公投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第 三 章 父母子女
第 1059    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
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
第 1059- 1 條
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
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
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三、非婚生子女由生母任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
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
第 1060    條
未成年之子女,以其父母之住所為住所。
第 1061    條
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
第 1062    條
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

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
期間為受胎期間。
第 1063    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
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
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
後二年內為之。
第 1064    條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第 1065    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第 1066    條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
第 1067    條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

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
,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第 1068    條
(刪除)
第 1069    條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

受影響。
第 1069- 1 條
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

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
第 1070    條
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

在此限。
第 1071    條
(刪除)
第 1072    條
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

女。
第 1073    條
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

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
收養。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第 1073- 1 條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第 1074    條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

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第 1075    條
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第 1076    條
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

明已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第 1076- 1 條
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
情事而拒絕同意。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
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
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第 1076- 2 條
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被收養者之父母已依前二項規定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
或為同意時,得免依前條規定為同意。
第 1077    條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
影響。
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
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
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或已結婚之直系血
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準用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第 1078    條
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
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規定,於收養之情形準用之。
第 1079    條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第 1079- 1 條
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第 1079- 2 條
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

一、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
二、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
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
第 1079- 3 條
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但第三人

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第 1079- 4 條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三條、第一千零七十三條之一、第一千零七

十五條、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一千
零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無效。
第 1079- 5 條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四條之規定者,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

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
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六條或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
者,被收養者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
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依前二項之規定,經法院判決撤銷收養者,準用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及第一
千零八十三條之規定。
第 1080    條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法院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
養子女未滿七歲者,其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
代理人之人為之。
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為
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單獨終止:
一、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二、夫妻之一方於收養後死亡。
三、夫妻離婚。
夫妻之一方依前項但書規定單獨終止收養者,其效力不及於他方。
第 1080- 1 條
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養子女未滿七歲者,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向法院聲請許可。
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之聲請,應得收養終止後
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
第 1080- 2 條
終止收養,違反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二項、第五項或第一千零八十條之一第

二項規定者,無效。
第 1080- 3 條
終止收養,違反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七項之規定者,終止收養者之配偶得請

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
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終止收養,違反第一千零八十條第六項或第一千零八十條之一第三項之規
定者,終止收養後被收養者之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
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許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
銷。
第 1081    條
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

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
二、遺棄他方。
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
之。
第 1082    條
因收養關係終止而生活陷於困難者,得請求他方給與相當之金額。但其請

求顯失公平者,得減輕或免除之。
第 1083    條
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

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
利,不受影響。
第 1083- 1 條
法院依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五項、第一千零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第一千

零七十八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一、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三項或第
一千零八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裁判時,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之規定
第 1084    條
子女應孝敬父母。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第 1085    條
父母得於必要範團內懲戒其子女。
第 1086    條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
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
,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第 1087    條
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
第 1088    條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
,不得處分之。
第 1089    條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

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
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
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
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聽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第 1089- 1 條
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

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
條之二之規定。但父母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第 1090    條
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

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
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0415&aid=2355843
(轉貼)躲遺產稅 卻揹高贈與稅
2007/07/29 18:12 推薦0


梅峰健保免費公投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躲遺產稅 卻揹高贈與稅

財政部計畫在明年6月前完成遺產及贈與稅改作業,並在上周二召開公聽會,其中行政院財改會建議修法版本,除了調降最高邊際稅率也縮減課稅級距;不過財稅專家認為,除了修法外,政府還應加強普及遺贈稅稅務教育,避免民眾因不清楚相關稅法,而遭到追討稅款、甚至罰款等情形。

行政院財改會建議將遺產稅及贈與稅最高邊際稅率由現行的50%調降至40%,課稅級距由10級縮減為5級,修改後稅率比照現行所得稅稅率,遺產淨額最低級距由目前的67萬元,一口氣調升至1000萬元,贈與淨額最低級距也是由67萬元,大幅調升為500萬元。

實際受遺贈稅改影響民眾有限

雖然財政部積極針對遺贈稅進行改革,不過實際上受到遺贈稅改的民眾其實有限,根據財政部賦稅統計年報顯示,94年度遺產稅實徵件數僅有5118件,贈與稅實徵件數為3萬5749件,和綜合所得稅約520萬納稅戶相比,適用遺贈稅的納稅戶人數比例仍低。

但財稅專家表示,許多民眾根本不清楚贈與稅法內容,也有不少年長者擔心子女未來需負擔大筆遺產稅,而早早將財產分散至子女名下,但老後卻無人聞問;而且民眾為避免死後繼承而採生前贈與,自以為可以省下遺產稅,沒想到必須負擔更高額的贈與稅。

房子早早過戶子女 老來淒涼

立委劉憶如在公聽會上指出,有錢人都有會計師幫忙處理稅務問題,反倒有很多中產階級,為了避開遺產稅,很早就把房子過到小孩名下,結果分家產後,生病在醫院沒人照顧,落得晚景淒涼的下場。

針對政府積極修改稅法,財稅專家希望政府應先普及稅務教育,避免民眾因不懂稅法,而發生被政府追討稅款,甚至被罰款的情形,也能避免因擔心遺產稅而提早贈與所產生的風險。

遠東商銀財稅顧問戴素雲建議民眾,在贈與行為前,先評估贈與目的,是想要避免繳交遺產稅或是有特定贈與對象,才能達到節稅的效果。

採分年贈與 享111萬元免稅額

如果屬於前者,可以先檢視自己資產金額是否達到遺產稅免稅額及扣除額的下限;如果有特定贈與對象,則可採用分年贈與的方式,利用贈與稅每人每年111萬元的免稅額度,將資產逐步轉移,避免一次贈與所需繳納的高額稅金。

戴素雲說明,目前遺產稅免稅額度每人為779萬元,此外還有配偶扣除額445萬元,子女扣除額每人45萬元,喪葬費扣除額111萬元等。

如果以一家四口,夫妻兩人加上兩名子女,如果夫妻有一人過世,其遺產稅免稅額加上扣除額為1425萬元,亦即如果總資產淨額低於1425萬元,根本不會被課到遺產稅。

至於贈與行為最常發生的時機,戴素雲表示,如子女結婚,通常父母會贈與不動產或現金,或是父母為了避免繳納高額綜合所得稅,將所得分配至子女名下,以分散利息所得等。

子女婚嫁 送不動產比現金划算

戴素雲建議,如果父母在子女婚嫁時要送孩子資產時,送不動產會比現金划算,因為不動產評定金額是以公告現值來計算,通常公告現值可能只有市價的一半。

此外,父母在子女結婚時,各有100萬元的額外贈與免稅額度,父母雙方婚嫁贈與免稅額200萬元,加上每年贈與免稅額222萬元,合計贈與免稅額可達422萬元;不過戴素雲提醒婚嫁贈與有時效性,必須在子女結婚前後三到六個月內完成贈與行為,否則會被視為一般贈與,就不適用額外婚嫁贈與免稅額。

【2007/07/29 聯合晚報】



本文於 2007/07/29 18:16 修改第 1 次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0415&aid=2336715
(轉貼)累進是遺產稅的死穴
2007/07/16 19:58 推薦0


梅峰健保免費公投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打工錢遭查扣 天哪!隔代繼承4000萬巨債
國立中正大學研究生何承驥,刻苦求學,卻莫名其妙繼承祖父四千多萬債務,正尋求法律協助。
記者謝恩得/攝影

國立中正大學研究生何承驥與兩個就讀大學的妹妹,父親早歿,母親哀傷過度精神異常,前年提款時,發現戶頭內辛苦積存的助學金遭行政執行署查扣,始知媽媽沒幫他們拋棄繼承,致兄妹「隔代繼承」祖父留下的四千餘萬債務,人生變色。

何承驥說,有聽過「父債子還」,卻從沒聽過祖父的債由孫子來償還,對他們兄妹而言,情何以堪。建議立委修法採限定繼承,不能債留孫子,才符合社會公平正義。

廿三歲的何承驥月前獲悉,台中縣青年林學鎮與他有同樣處境,繼承父親上千萬元債務,因律師林瓊嘉免費幫忙打官司勝訴,免除了千萬元父債。他不希望將滿廿歲的小妹跟他一起背負重債,日前請林律師幫忙。

何承驥說,五歲時阿嬤過世,阿公再娶,爸媽搬到高雄苓雅區投靠舅舅,爸爸與外祖父分在八十四、八十五年病亡,他母親連連失親人,心情受到重創,從此精神就處於不穩狀態。

九十四年十月,他兩個妹妹到郵局提款,發現帳戶內打工積存的學費近兩萬元,遭高雄行政執行署查扣,查詢方知阿公病逝後,二房子女個個拋棄繼承,當時他媽媽重病,未辦拋棄繼承,阿公拿土地向高雄縣仁武農會抵押借款兩千多萬元加上遺產稅、滯納金計四千多萬元債務就由他們兄妹承受。

何承驥說,當時感覺猶如青天霹靂,難以接受這筆天外掉下來的巨額債務,向高雄地院民事庭訴請拋棄繼承,但一審法官查出他的祖父過世後,「二房」曾寄存證信函通知他媽媽,他卻到九十四年底才聲明拋棄繼承,已逾越法定知悉兩個月內期限,判決駁回。

何承驥不服再上訴,他以當時父親、外公接連病逝,後有內公病歿的沉重壓力,致他媽媽精神不穩定,又不諳法律,雖收受拋棄繼承書,但根本無從主張權利,但二審法官依然判決駁回。承審法官同情的說,這是「天外飛來的債務」,但礙於法令,只好判決駁回。

【2007/08/12 聯合報】

債留子孫》苦讀稍有成 巨債困住三兄妹

「兄妹三人背負四千多萬債務,叫我們如何面對未來?」中正大學研究生何承驥談起突如其來的債務,不免哽咽。

他說,自小一家人寄居在高雄市親戚家,他和兩個年幼妹妹相互勉勵,要苦讀改善家計,沒想到學業稍有成,才發現背負祖父四千餘萬債務,令他們難以接受。

「我十一歲時父親就死了,外公次年也病逝,母親短時間面臨喪夫、喪父,傷心欲絕精神大受打擊」,何承驥兄妹在母親重病時,輪流煮飯、洗衣服,並餵藥給母親吃。

「當時家裡貧窮,有時一百多元就是兩天的菜錢」,他與妹妹總是挑菜販賣剩的菜,因價錢便宜又量多。後來母親的病情逐漸好轉,能夠外出擔任清潔工或做家庭代工,他們不忍母親的辛勞,同時自知唯有讀書才能出人頭地,兄妹更加發憤求學。

不過求學過程中,每當開學要繳學費時,一家難免發愁,何母須向親友借貸,還好他們很爭氣,個個有獎學金,加上低收入戶及家扶中心補助,一路度過難關。現在何承驥是中正大學歷史系研究生、大妹在嘉義一所大學讀社工系、小妹是科技大學新生。

小妹說,父親早走,小小心靈受到打擊,幸好老師特別照顧,遇到父親節或過年團聚,因為少了爸爸覺得失落時,在家扶中心社工盡心開導與關懷下,仍覺得很溫暖。

「哥哥更是我的榜樣!」她說,哥哥優秀功課好,只要她課業上有不懂之處,哥哥都會擔任「輔導老師」,平常也很照顧她。

小妹說,哥哥曾經告訴她,「我們的家不完整,所以要更努力讀書,這樣才能有成就,別讓人以為單親家庭的孩子一定會變壞或沒有出息。」就因為媽媽視哥哥為驕傲,因此她激勵自己,要學習哥哥,成為媽媽的另一個驕傲。

【2007/08/12 聯合報】

債留子孫》解枷鎖 律師促修法限定繼承

為承繼父債的青年林學鎮免費打官司的律師林瓊嘉,昨天痛批孫子繼承祖父的龐大債務是立法一大疏失,讓未成年人無辜扛上巨債,建議未來修法採限定繼承,不能債留子孫「複製貧窮」。

林瓊嘉指出,任何法律的適用,當兒少最佳利益與交易安全衝突時,須優先考量兒少最佳利益,社會救助首要幫貧困家庭脫離貧窮,以免未成年無端背上巨額負債,永無脫離貧窮的機會。

她說,法律反映社會事實,有引導社會進化的功能,司法裁判最能彰顯法律對社會進化的影響,並及時反映社會的需求。中正大學研究生何承驥兄妹,背負隔代債務,形同不公平的競爭。

林瓊嘉強調,從聯合國兒童公約至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等相關規範,都肯定「兒少最佳利益」應受憲法保障,因兒童沒有能力保障自己的權益,如果因為父母或隔代債務牽絆,在人生起跑點就背負重債,完全不符合社會公平正義。

【2007/08/12 聯合報】

叔公貸款拿走錢 五歲娃…免背債了

屏東縣鹽埔鄉五歲蔡姓男童因未聲請拋棄繼承,小小年紀就繼承已逝外曾祖父七百多萬元債款,家屬找上銀行追查,發現當初是他的叔公辦理貸款,卻在事後拋棄繼承,銀行認為債務應由他的叔公承擔,蔡童終於擺脫自幼負債陰影。

蔡姓男童的外曾祖父四年前病故,他的家人委託代書辦理拋棄繼承,內外子孫輩共廿四人都在法定時間完成手續,唯獨漏了當時年僅一歲多的他,債權銀行認為他必須獨自承擔七百多萬元的債務。

蔡姓男童家人去年五月接到債權銀行通知,趕緊向屏東地院提起拋棄繼承民事訴訟,法官審理後認為已超過「兩個月內提出」的法令時限,駁回聲請。

孩子還那麼小,卻無辜要繼承七百多萬元債務,「怎麼面對未來人生?」男童外婆請教律師及法界人士,均認為依現行法令必須由外孫繼承,只好委由代書辦理繼承事宜,以便還債。

代書受理時認為必須查清楚所有繼承資料,才發現男童外曾祖父的第三代孫子中,還有七人未辦理拋棄繼承,也就是該筆債務的繼承人全部有八人,是銀行疏失,才變成由蔡姓男童一人繼承。

家人因此找上銀行,銀行承認確有疏失;銀行後來內部開會檢討,發現這筆農地雖然是蔡童外曾祖父名下,卻是蔡童的叔公辦理抵押貸款,且拿去花用,債務應由他的叔公承擔,無權聲請拋棄繼承。

蔡童的外婆說,後來這筆債務,由銀行查扣該塊農地拍賣,不足款項,再由銀行向男童叔公催討,孫子終於不必背負這筆債務。

拋棄繼承 不包括辦貸款者

屏東地方法院法官昨天說,主債務人不能逃避債務,雖然有權聲請拋棄繼承父母債務,但不包括當初拿著父母不動產辦理抵押貸款部分,也就是該部分債務要自己承擔。

法官指出,如有銀行要其他債務人共同負擔該部分債務,民眾可以找銀行協商,據理力爭,找出可以接受的解決辦法。

法官說,實務上遇到不少兄弟姐妹,其中一人拿了父母的不動產辦理抵押貸款,或投資或做生意,父母亡故,兄弟姐妹為了這些債務,常鬧到很不愉快,甚致互毆、打官司,有的乾脆拋棄繼承,拒絕承擔債務。

他表示,先前就有農漁會承辦土地抵押貸款,發現不少件都是由父母提供土地給子女做擔保品,拿到資金供孩子使用,其中不乏超貸案件,父母亡故,孩子紛紛拋棄繼承權,顯見愈來愈多民眾懂得拋棄繼承規避債務。

【2007/08/12 聯合報】

拋繼承自救 老師應該教

我在法院審理案件實務上,常常看到基層弱勢民眾不懂繼承法律風險,也不知道要善用限定繼承制度避險,繼承龐大債務,尤其許多未成年子女,還在求學階段,就被巨債壓身,人生已無前途可言。而且學歷、經濟情況、社會地位越低的民眾,越容易淪為此種過度保護債權人的野蠻法律的祭品,這樣的情況,當然不符合法律追求公平正義的目的。

依據我國現行民法的規定,在你的父母、祖父母、兒女、孫子或兄弟姊妹死亡後,如果你不懂得掌握二至三個月黃金自救期,利用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制度避險的話,有可能在辦完喪事後,一覺醒來,房子被查封,銀行存款被扣押,薪水被扣三分之一,接著就接到法院的傳票,準備上法院。這樣的事情,可能發生在全台灣二千三百萬人中的任何一人身上。

前幾年審理此類案件時,我深深感覺此一法律對一般民眾不教而殺的不人道,於是把此類的案件全部裁定停止訴訟,聲請大法官解釋,希望大法官能展現魄力,宣告此種野蠻的法律違憲。遺憾的是,大法官認為,就人民對繼承債務法律認知欠缺這件事,純粹是我個人的推測,於是將我的釋憲聲請案,全數決議不受理,等於告訴這些繼承債務的基層民眾:「不懂法律就乖乖繼承債務吧!」

但是,無辜民眾繼承債務問題仍然存在,不會因為大法官決議不受理就消失,尤其台灣貧富差距越來越大,M型社會的底層,在維持生活的困境中掙扎的小老百姓,面對家中親人過世,維持工作與料理後事兩頭燒就夠頭痛了,如何會注意到要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然後就在生活已經夠艱難的情形下,再繼承龐大的債務,辛苦工作存錢買的房子被查封拍賣,薪水被扣押,沒地方住,連生活費都成問題,如此的惡性循環,不僅翻身無望,更可能走上絕路!這樣的社會能安定嗎?

在此沈痛呼籲法務部的民法繼承編研修小組,盡速提出繼承債務法律規定的修正草案,有慈悲心的立法委員也能夠主動提案修正,以解決龐大基層民眾因不懂繼承法律規定所招致之風險。在法律修正之前,希望內政部戶政司能通令各級戶政事務所,在民眾為親人辦理死亡登記時,能告知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的相關程序,甚至進一步提供例稿供民眾直接聲請限定繼承,我強烈建議每個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後都直接辦理限定繼承,以絕後患!

我也建議教育部能夠把此一法律知識列入公民或生活與倫理等國中小學義務教育課程內,教授公民科的老師也能瞭解並教授此一法律知識,讓最多的民眾瞭解親人死亡所帶來的繼承債務法律風險。

另外,各大宗教團體及殯葬業者,在協助民眾辦理親人後事時,把協助民眾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列入服務項目,把民眾繼承「天上掉下來的債務」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最後,請各位民眾拿起電話,打給你選區的立法委員,務必在最短期間內,修正此種野蠻的法律,不要讓弱勢民眾繼承債務的悲劇,一再重演。

【2007/08/12 聯合報】

累進是遺產稅的死穴

當前資金在國際上移轉極為方便,常有人為了逃避本國租稅而將資金移到稅率較低的國家;因此不少國家也就為了留住乃至吸引更多資金,而大幅降低甚至廢除遺產稅。我國資金外流極其便利,大量資金留置海外;於是近幾年改革遺產稅也成為熱門的話題,立法院和財政部目前已有多種遺產稅的修正版本,但任何一個版本都不可能同時滿足各方要求的不同目標。

遺產稅改革至少被賦予三大重要目標:促進社會公平、吸引資金,以及維持稅收。現有改革方案都至少犧牲其中一個目標,因而總有人又會強烈反對。先從吸引資金這個目標來說,為了讓資金多流進來或少流出去,我們的遺產稅必然不可以比資金常流往之處高出太多;若然,則將課不到有錢人的遺產稅,公平及稅收的目標均無法達成。因此稅率不能太高乃是大家必須承認的必要條件。

然而稅率多高時會有多少資金跑掉,稅率多低時會有多少資金流進來,卻不是很容易有明確答案的問題,所以我們也無法用一個數學化的經濟模型來算出一個最適當的稅率。不過至少可以確定地說:若新的稅率仍比競爭地區高很多,那麼想外流的資金還是會外流。在目前提出的方案中,有些邊際稅率仍高達40%;和競爭地區的免稅或低稅率相比,就像別人的包子一個10元,我們同樣的包子由一個60元降到50元,豈能搶到別人的生意?邊際稅率要降就要降得夠低,否則不如不降。主張高稅率者請捫心自問,如果你的錢放在國內會被課走40%,你會一點都不想把它放到不必課稅的外國嗎?

不過低邊際稅率必然引起不公平的質疑。因為傳統的觀念認為,稅率應該累進,對錢多的人就該課較高的稅率。或許基於這層顧慮,主張低邊際稅率的劉憶如委員也同時主張將免稅額提到到3,000萬元加一戶自用住宅,以維持稅率之累進。但除非稅收不致大減復能大幅減少資金外流及其他避稅行為,否則這項方案就幾乎像是廢掉遺產稅。看來既要維持遺產稅收又要兼顧爭取國際資金及租稅公平,唯一的兩全之道,是改變稅率必須累進這種傳統的思想。

累進稅率的思想乃是建立在人民無法避稅的前提之上;一旦有錢人可以把資金移到國外以避稅,表面上的累進稅率即失去實際的公平。而從稅制改革的觀點,新稅制只要能讓較有錢的人納比現在更多的稅,而較窮的人納更少的稅,就是比現在更公平的稅制。依這樣的新觀念,一種可以同時滿足前述三種目標的遺產稅制,就是放棄累進稅率,反而讓一定金額以上的遺產適用較低的邊際稅率。

例如,以往除意外身故者外,若大多數應稅的遺產超過20億元,即可在20億元以下維持現制,而20億元以上的部分採取可以和外國競爭的低邊際稅率,則既不會損失多少稅,也不會增加多少不公平。而那些實際資產超過20億者若因此願意把在國外的資金移回國內,不只將來的遺產稅收可以增加,現在全國可以運用的投資與資金更立可增加。這也會使大部分有錢人實際上納的稅及稅率提高,因此也比現在更公平。所以只要我們不要被「稅率必須累進」這個不必要的教條綁住,即可建立同時達到更公平、更多稅收,而且吸引更多資金的制度。

以上述簡化的變革為基礎,我們也可考慮進一步降低遺產較低的人之稅率,而使大家覺得更公平;至於降低多少,就看我們願犧牲收少稅收而定,不必受制於高遺產那邊的邊際稅率。政府或許也可承諾,一旦低邊際稅率使稅收明顯增加,未來也可以進一步降低遺產較低者的稅率,以求制度更為公平。此外,要讓有錢人納更多稅而仍願把資產留在台灣,我們也應將各種財產稅率訂到符合國際競爭的水準。例如偏低的地價稅若能提高,我們也可在不會趕走資金的情況下增加稅收及整體稅制的公平性。對財產課稅的公平性問題不必只靠遺產稅來達成。

【2007/07/15 經濟日報】

瞞妻女借腹生子 往生後爭產興訟

新竹縣徐姓老翁婚後連生三女,為傳承香火,瞞著妻女找賴女借腹生子,結果仍然得女,他往生後,賴姓母女參與分配遺產,元配方知此事,認為賴母女及做人工受孕的醫院侵權,求償近千萬元,最高法院判決賴女僅需賠元配精神損失卅萬元定讞。

這件借腹生子引發遺產繼承風波,發生在八十六年間,徐姓老翁與賴姓女子相約,假冒再婚夫妻到醫院做人工受孕,懷胎四月發現是女兒,徐擔心墮胎有危險,同意賴女生下女兒。

徐姓老翁在血緣鑑定確定女兒是他血脈後,八十八年九月簽署協議書,給賴女一百五十萬元營養費,另交付一百七十萬元給她保管,每月孳息做女兒扶養費。

徐姓老翁九十三年往生,因賴女主張女兒有遺產分配權,元配徐妻與三名女兒才知此事,雙方為了借腹生子所女兒是否有繼承權打官司,賴女勝訴,女兒繼承五百七十餘萬元遺產。

徐妻則質疑賴女是有計畫懷孕,指當時丈夫已六十六歲,根本沒必要再生一女引發家庭風暴,懷疑賴女圖謀徐家財產,蓄意生下來分產。整個借腹生子的過程,瞞著她們母女,已侵犯她們母女權益,再度興訟,要求賴女與醫院應賠償她們少分財產與精神損失九百六十萬元。

四十八歲的賴姓女子表示,孩子出生前,男方曾告訴她,已與女兒開會並獲同意等,怎能以事後繼承遺產,說她們母女侵權。

一、二審法官認為,當時人工生殖法還未立法,醫師手術前未嚴格審核夫妻關係,無法可罰,醫院不必賠償。而徐瞞著太太找賴女做人工受孕,確已侵犯徐妻的權益,裁定賴女需賠原告精神損失卅萬元。

法官認為,父親生育權非子女所能任意干涉,徐借腹所生女兒依法有繼承權,徐妻女不服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一、二審判決無誤,全案定讞。

【2007/07/22 聯合報】

爭產案》借腹女:男哀求 才同意受孕

「我真的累了,就認了吧!」四十八歲的賴姓女子日前帶著九歲女兒到台北舅舅家過暑假,接到記者來電,語氣平靜卻壓低音量,怕女兒聽到後,幼小心靈再度蒙上大人世界的紛紛擾擾。

她說,官司纏訟三年,已經負債卅萬元請律師,「我現在是平凡的家庭主婦,沒有收入,像個弱勢的小蝦米,要對抗大鯨魚,真的很難」。

賴姓女子說,當時透過友人介紹認識徐姓商人,男方哀求說「我連生三個女兒,一定要有人來繼承徐家香火」,並開出三百萬報酬,她幾經掙扎才同意。

「我懷孕時已卅八歲,非常辛苦。」她說,懷孕四月時,驗出胎兒是女娃,想要墮胎,但徐姓商人認為,「傷害小生命太殘忍」,安撫她把孩子生下。

「我沒有拿到三百萬,目前也沒分到徐家遺產。」賴姓女子說,自己不是貪財的人,只是要為女兒爭得合理權益。

她說,女兒將升小四,貼心懂事,很清楚身世,看到她為官司心煩,還會安慰說「媽媽別擔心」;女兒在父親節或假日常主動要求到父親墓前祭拜,「雖然他們父女緣淺,但親情不能割捨」。

賴姓女子和前夫生有四名子女,四名子女對於母親幫人借腹生子一事,多能諒解,也很疼愛同母異父的小妹妹。

【2007/07/22 聯合報】

爭產案》元配:夫臥病 對方都不理

「我才是受害人,對方在我先生臥病兩年期間,不曾聞問,如果真有感情,會這樣嗎?她只不過是要分財產。」徐姓商人的元配獲悉最高法院的判決後,仍有怨懟。

「就算她女兒是丈夫的骨肉,我也不會接受」,七十歲的她,至今想不透丈夫何以要借腹生子,更加認為賴女別有用心,「她已經對不起我了,不要再來害我。」

徐妻說,外界說丈夫有上億財產,根本不正確,對她的家庭造成困擾,「丈夫是公務員,又提早退休,能有什麼財產?」

她說,丈夫因肺纖維化在三年前離開人間,過世前兩年都在住院或家中療養,她一肩扛起照顧責任,不曾聽他提過在外面有女兒,「未料丈夫一過世,突然接到賴女委託律師寄來存證信函,要求我們暫緩處理財產,還說丈夫在外有一名女兒」。

「這樣的消息,難道不令人意外?」徐妻說到這眼眶泛紅,「丈夫不但從來沒有說外面有女兒,遺物中也沒有記載,我和女兒更不曾看過對方」,這件事曝光後,她陷入苦痛,直到今年才敢再訂閱報紙。

她認為丈夫如真的找人借腹生子,唯一有可能的是,「丈夫可能想要兒子」,不過她還是不能接受。

徐妻說,她仔細檢視這起事件,覺得丈夫是被賴姓女子所騙,現在官司已經結束,只希望回復寧靜的生活。

【2007/07/22 聯合報】



本文於 2007/08/17 20:56 修改第 3 次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0415&aid=2314484
女性主義造成嚴重不公(轉貼)上海女繼承挪威富人十億台幣
2007/07/10 06:33 推薦0


梅峰健保免費公投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ARVET FOLKE HERMANSEN:

 

Yuhong (39) er Norges
nest rikeste kvinne

 (Foto: Anders Minge)

39 ar gamle Yuhong Jin Hermansen har arvet kontrollen over den avdode mangemilliardaren Folke Hermansens forretningsimperium.

Lars Magne Sunnana

De mottes pa kaia i Shanghai, kinesiske Yuhong Jin og Stavangers avholdte mangemilliardar Folke Hermansen. Hermansen og en forretningsforbindelse hadde ikke nadd fergen, og unge Yuhong hjalp dem pa veien.

- Det var tilfeldig at vi traff hverandre pa kaia, sier Yuhong Jin Hermansen til E24.

Sammentreffet i Kina fikk ingen snarlig slutt for Yuhong Jin og Folke Hermansen.

- Det ble den unge jenta og den snille mannen, skal Yuhong ha sagt, ifolge Rogalands Avis.

I 1995 flyttet Yuhong til Norge og Stavanger, og i mars 1998 ble de to gift.

- Det kan bli oppfattet litt useriost at jeg traff en mann der, men det er faktisk riktig.

Dode i fjor

Men bare atte ar etter at de giftet seg matte Folke Hermansen gi tapt for kreften, 61 ar gammel. 5. oktober i fjor ble Yuhong sittende alene med de to sonnene pa tre og seks ar – og et av Norges storste familieeide forretningsimperier.

Det siste kommer frem av arsregnskapene i Hermansen-sfaren, som er med pa a kaste lys over hvordan arveoppgjoret etter Stavangers rikeste mann ble gjennomfort.

Folke og Yuhong hadde i ektepakten blitt enige om sareie, men felleseie ved dod. Dermed arvet 39 ar gamle Yuhong mer enn halvparten av aksjene i konsernet Folke Hermansen AS, mens hans fire voksne barn eier resten.

Rev i markedet

I fjor tjente konsernet, der Det Stavangerske Dampskibsselskap er kjernen, 461 millioner kroner for skatt

Av dette faller 231 millioner pa Yuhong Jin Hermansen, etter skatt.

I 2005 var resultatet 552 millioner kroner.

Men tempoet blir neppe like hoyt uten Folke Hermansen ved roret. Mangemilliardaren var en rev i aksjemarkedet, og sorget for saftige gevinster fra spekulasjon pa borsen.

Na er det altsa Yuhong Jin Hermansen som skal styre skuta som storeier.

- I systemet

- Jeg er aktiv i selskapene. Jeg var ogsa aktiv for Folke falt bort, sier hun, og legger til:

- Jeg har vart i systemet hele tiden.

Stort mer onsker ikke Yuhong Jin Hermansen a si. Hermansen-familien har ikke tradisjon for a soke oppmerksomhet i avisene, og Yuhong Jin Hermansen har ikke tenkt a endre pa det.

Blant Norges rikeste kvinner

Beskjedenheten i spaltene til tross, Yuhong Jin Hermansen er blitt en mektig kvinne i norsk naringsliv. Det Stavangerske Dampskibsselskap DSD eier blant annet nesten 37 prosent av et av Norges storste transportselskaper innen buss og ferger, borsnoterte Tide (TIDE).

DSD driver dessuten med internasjonal shipping og frakt langs kysten. I tillegg har Hermansens konsern eiendomsinvesteringer.

Folke Hermansen var ifolge bladet Kapital god for 5 milliarder kroner, og var med det Norges 18. rikeste mann i fjor.

Om eierskapsfordelingen i konsernet etter arveoppgjoret lar seg overfore pa Kapitals formuesanslag, er Yuhong Jin Hermansen blant Norges absolutt rikeste kvinner, bak Rannfrid Rasmussen og foran Mille-Marie Treschow.

Camilla Hagen - Englands nest rikeste under 30 ar

Barna arvet vidda

Hermansen gjorde i 2005 ogsa et av Norges mest omtalte eiendomskjop, da han sikret seg Vestre Vollane, et 146.000 mal stort fjellomrade pa Hardangervidda, for oppunder 109 millioner kroner.

Men denne tomten er det barna Hilde, Harald Endre, Jorn Folke og Cathrine Hermansen som arvet mesteparten av. Yuhong Jin Hermansen er tinglyst som eier av en femtiendedel av naturperlen og jaktomradet, som Folke Hermansen selv aldri fikk nyte i fulle drag.

Les ogsa: Spar eksplosjon i kvinnelige milliardarer

 

Pa Bors24: Folg svingningene i Tide-aksjen

 

FREMGANGSRIK: Folke Hermansen var en av Norges mest vellykkede forretningsmenn. (Foto: SCANPIX)




本文於 2007/07/10 06:57 修改第 3 次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0415&aid=2303983
女繼家產 亂七八糟(轉貼)私生女非溫世仁女
2007/05/24 04:59 推薦0


梅峰健保免費公投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拋棄繼承 解開不幸連鎖

一個貧困家庭的孩子,十年前喪父,因母親未幫他們拋棄繼承,以致背上千萬元債務;十年後孩子成年,筆者憫其情免費為他們四人打官司,數度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日前法官判准他長子成年後兩個月內拋棄繼承。

法官的慈悲突破傳統法律規範的不足;但有人提出質疑,是否對債權人不公平,影響社會交易安全;對於這個質疑,個人以為,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我國憲法第一五六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五四、五五二號解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相關規範,均肯定「兒少最佳利益」,受憲法制度性保障,政府施政、父母監護應以兒少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法官以「兒少最佳利益」裁定准許拋棄繼承,應屬依法有據,裁定書中敘明類推適用法律理由,其合法性應無爭議。

一般人或金融機關,在交易過程中,多會做經濟效益分析,借貸放款過程,亦會藉由事先徵信,控制交易風險;規劃保險以分散交易損失;但兒童年幼除無能力保護自己,再因父母債務受牽絆,對孩子是不公平,因為貧困家庭的兒童,在先天資源已有不足;在力爭上游過程中,又要繼承債務,形同背負枷鎖重擔行走,完全不符合社會公平正義。

另有人認為法院裁定准予拋棄繼承,係非訟事件,僅有形式效力,對債權人只是道德勸說,無拘束力,孩子的債務仍然存在。此看法顯有誤會,因為法院核准拋棄繼承的效力,依最高法院四十四年台上字一二五七號判例、八十八年台再字第十一號判決,有確認的效力,拋棄繼承溯及於繼承開始時,喪失繼承權利,亦即拋棄繼承的孩子,不再承受先人的債權債務。

法院准予備查之裁定,依法既有確認效力,並不因非訟事件未經開庭審理,而影響其效力。法院裁定准予孩子拋棄繼承,孩子當然不用繼承先人債務,關心孩子拋棄繼承是否有效,恐屬多慮。

【2007/07/01 聯合報】

窮人看稅改 遺產稅像「移產稅」

每年五月報稅季節,一般勞工受薪階級及公教人員常是「稅不安寧」,心有不甘。

小老百姓及基層公務員收入都難逃稅網;但令人難過的是,對大企業大財團財務監控又顯不足,不然,掏空資產及國庫何以時有所聞?

財政部將提出「遺產稅法修正草案」,將遺產稅免稅額從七七九萬提高至一○○○萬,且免稅額在被繼承人未過世之前即可提前使用,這似乎有違台灣人的人情義理,及悖離傳統父母健在不談身後事。

且如被繼承人死前拚命使用這額度,死後無遺產,那當初已使用部分是否應繳回?這樣的稅制改革似乎將富人的「遺產稅」,修正成「移產稅」不是嗎?

另,根據現行遺產稅法,被繼承人死亡後之喪葬費用以一一一萬元計算,免附證明文件,這樣額度對富人家來說或許明顯不足,但對大部分受薪階級來說根本就用不完。

鄉下人家更是頂多個二、三十萬,原住民地區則更少。因此這樣的免稅額度對窮人並不符公平正義,筆者三個月前父親與岳母相繼過世,我們有二二二萬元的喪葬費用免稅額可減免,但實際上父親與岳母過世後均無留下值錢的遺產,因此這樣的免稅額對我們這些窮子弟一點實質幫助也沒有;而五月間的報稅卻一分一毛少不掉。雙親因病在安養中心的實際開支出卻無法扣抵,真是情何以堪!

為公平正義照顧弱勢窮人子弟,筆者強烈建議爾後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未使用部分得轉為當年或次年所得扣除額,才能真正嘉惠窮人與原住民。

【2007/05/26 聯合報】

老人看稅改 最怕「敗家子條款」

張俊雄內閣迫不及待推出兩項稅改政策,放寬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稅率不限一生一次,這是明顯圖利富人;開放遺產稅免稅額範圍內可生前移轉給子女,在現實生活中極可能成為「敗家子條款」。

只要稍有資產的家族,一般都會在家長上年紀後做避稅規畫,逐年把財產移轉給下一代。所以除非是壯年猝死的企業家,政府很難課到大額的遺產稅。

父母不願在生前將財產分配給子女,最普遍的理由是為了安全感,擔心錢全部給了子女之後,子女不再孝順,病痛無人聞問,或失去尊嚴,無論如何都要存些「老本」在身邊。

遺產稅免稅額設計,正好符合老人保老本的需要。以目前約八百萬元的免稅額(政府擬提高到一千萬元),讓老人可以放心把錢放在身邊,百年後再讓子女分配遺產。這個制度從某個角度來看,也是對老人的保障。

政府說要開放遺產稅免稅額可在生前供子女使用的理由:一、可讓子女提前做購屋及投資運用;二、免得子女在父母死後為遺產稅爭論不休,都是似是而非。

首先,父母如果要提前把錢給子女,根本不愁沒管道,關鍵在父母是否願意提前給?其次,現行民法對遺產的處理規定得清清楚楚,若超過免稅額就要扣稅,何來爭論不休的道理?

政府對遺產稅的改革一旦通過,首當其衝的將是,缺乏安全感或家有不肖兒的老人。子女可能一天到晚來糾纏,要老爸老媽給錢,更不幸的是假設不肖兒把錢拿走了,把老人拋棄不理,這難道不是政府制度殺人?

官員提出這種稅制改革,是設定普天都是子孝妻賢、兄友弟恭的烏托邦,偏偏現實社會並非如此。不信的話,官員應先回家聽聽父母怎麼說。

【2007/05/26 聯合報】

罕見法外情》法官轉請溫家 濟助廖氏母女

士林地院審理溫世仁案,雖然駁回廖姓少女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之訴,但罕見地要求溫世仁的律師轉知溫家,考量法律之外的人情,濟助廖氏母女,讓曾經和溫世仁共同生活的廖姓少女,能有安定的成長環境。

法官說,廖姓少女相當獨立,很有主見,要求親自上法庭;但她無法理解法律程序,一直表示「他就是我爸爸,抱我、帶我去吃飯和上課,為什麼還要鑑定?」

合議庭法官指出,廖姓少女不論是否為溫世仁的骨肉,但是在少女的認知上,溫世仁和她母親相處十餘年,就是曾經和她共同生活的爸爸,感情濃厚。為避免親子檢驗結果不符廖姓少女的預期,法官事先給她心理建設。

法官了很多時間告訴廖姓少女,「感情上認知的爸爸」和「法律上的爸爸」可能不一樣;法律要求證據,必須採取檢體送到雙方認可、具公信力的醫院檢驗。

廖姓少女後來漸漸接受法官要求將相關檢體送鑑定,並不斷地與律師用電子郵件通信,提供她和溫世仁共同生活的證明。

合議庭考量廖姓少女的成長需要,雖然駁回本案之訴,但特別請被告的律師轉告溫家給少女協助。法院認為,溫世仁奮力幫助成千上萬不認識的人,相信也樂於幫助曾與他有感情的少女。

溫家律師表示,由於溫世仁的妻子呂峟萱今年三月在國外遽逝,溫家仍在考慮法官的提議,須待官司告一段落,以及了解廖家是否上訴後再做決定。

【2007/05/23 聯合報】

保護少女與溫名聲 審理保密、筆錄鎖碼

士林地方法院將溫世仁案交家事少年庭庭長謝靜慧承辦,從分案開始一路保密。非但筆錄電子檔鎖碼,也派專人負責開庭和寄發傳票、收送狀紙。如此慎重其事,都是為了保護少女和溫世仁的名聲。

謝靜慧在親子關係鑑定出結果後才打破沉默。她說,保護少女是第一優先,在審理期間必須排除外界干擾,避免廖氏母女或溫家利用媒體放話,操作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她舉例,她不准律師調閱當事人的檢體DNA序列,以溫世仁的遺孀為例,DNA序列是她的個人資料,只供鑑定團隊比對時排除母系基因時使用,一概不准影印外流。

【2007/05/23 聯合報】

DNA鑑定不符 私生女非溫世仁女
左圖:溫世仁捐了五千萬美元改善大陸西部教育問題,遽逝後爆發私生女想認祖歸宗分產的風波。圖為溫世仁生前攝於西寧市。
右圖:溫世仁的太太呂峟萱今年三月病逝馬來西亞,兩個兒子在告別式上神情哀戚。

圖/明日工作室提供、本報資料照片記者胡聖堤攝影

英業達公司前副董事長溫世仁病故後,爆發自稱為他私生女者要求共同繼承六十餘億元遺產事件;士林地方法院為慎重起見,破天荒由台大醫學院、調查局、刑事局組成鑑定團隊,鑑定結果這位少女並非溫世仁骨肉,昨天駁回她的請求。

不過,法官認定溫世仁確曾與少女的母親「共同生活過」,因此要求溫家律師轉告溫家,提供少女必要的協助,讓她能夠在安定的環境中成長。這位少女已十八歲。

溫世仁參與創辦英業達,並從八十九年起籌資五千萬美元在大陸偏遠地區推動電腦遠端教育的「千鄉萬才」計畫,致力縮短城鄉差距,讓許多弱勢民眾受惠。

九十一年十二月七日,溫世仁中風遽逝,除了來不及分配龐大財產,也衍生私生女要求認父分遺產風波。九十三年二月,一名廖姓女子自稱與溫世仁在台北市天母同居十餘年,兩人育有一名女兒。少女當時十五歲,就讀國中三年級。

廖姓女子指稱,溫世仁去世後,她曾持溫世仁生前使用的刮鬍刀、牙刷與女兒的檢體,送台北市柯滄銘診所比對DNA,結果顯示女兒是溫世仁的骨肉;她因此透過英業達董事長葉國一協調溫世仁遺孀呂峟萱,讓她們母女分配溫世仁遺產的五分之二(約廿五億元),但遭拒絕。

不過,柯滄銘醫師隨即發布聲明,指鑑定結果顯示「沒有親子關係」。廖姓女子隨後又宣稱,她送交柯滄銘診所的刮鬍刀、牙刷不是溫世仁的,並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向士林地院起訴,請求重新鑑定親子關係和分配溫世仁的遺產。

家事法庭為求慎重,要求雙方協調後,簽字同意將相關檢體交由台大醫學院法醫研究所親子鑑定權威李俊億教授,率領調查局、刑事局組成親子關係鑑定團隊鑑定。

法院後來又說服溫世仁的遺孀和兩個兒子溫建鈞、溫泰鈞抽血,比對當初廖姓女子送交柯滄銘診所的牙刷等所採檢體的DNA。經三個單位數月謹慎鑑定,結果與溫世仁的兒子吻合,但與少女的不符。

台大法醫所、調查局和刑事局三單位的比對結果一致,於今年四月將鑑定報告送交士林地院,法院據此駁回廖姓女子的請求。因她的女兒非溫世仁骨肉,無權參與分配溫的遺產。

【2007/05/23 聯合報】



本文於 2007/07/08 10:27 修改第 2 次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0415&aid=2227049
(轉貼)考慮開放聯名財產制
2007/05/14 14:46 推薦0


梅峰健保免費公投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許博允爭祖產 幫亡父辦「離婚」

新象行政總監許博允在父親許伯埏過世十六年後,要求戶政事務所銷毀許伯埏第二次婚姻的登記資料未果,提起行政訴訟仍然敗訴。許博允昨天表示,這是為處理家族土地不得已的做法,他將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許博允的祖父許丙曾任日本貴族院的議員,父親許伯埏畢業於東京大學法科,為日治時代的顯要士紳,家境優渥。為了整理家業,許博允提起本件訴訟,希望能在銷毀許伯埏第二次婚姻資料後,將母親過世後與父親同住的張寶玉所繼承的土地還給家族。

許博允的母親楊素娥也是名門之後。許博允表示,他母親過世後,張寶玉經友人介紹與他父親為伴,兩人在一起十幾年。後來他父親在八十年六月十八日過世,張寶玉在他父親過世前十二天即六月六日,悄悄地辦了和他父親結婚的登記手續。

許博允說,他曾答應父親好好照顧張寶玉,他們和張寶玉的感情也很好,她於九十年過世時,是由他們辦理後事。

他表示,張寶玉沒有孩子,和哥哥又鮮少往來,因而在過世前寫下書面承諾,要把繼承自他父親的土地交還許家;但他沒有及時處理,以致土地由張寶玉的哥哥繼承,初估市值逾億元。

許博允說,有關的土地都是從祖父輩一直傳下來的,由家族多人共同持分,家族希望整理家業,因而推他出面爭取要回當初張寶玉所繼承的土地。

問題是許博允的父親許伯埏和張寶玉都已過世多年,連要請求回復繼承的二年時效都過了,打民事官司要回土地有困難,因而有朋友建議許博允提起行政訴訟,嘗試請求銷毀、停止利用他父親和張寶玉的結婚登記資料。

許博允認為,張寶玉辦理結婚登記時,他父親根本不省人事,結婚登記的申請文件有重大瑕疵,希望台北市中山戶政事務所撤銷前開結婚登記,但被戶政事務所駁回。許博允再依「電腦個人資料保護法」請求銷毀登記父親和張寶玉結婚等任何形式的檔案資料,仍然失敗。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許博允請求銷毀的資料,是他父親和張寶玉的資訊,不符個資法只能請求更正補充「個人」資料的規定。

【2007/06/01 聯合報】

近年名人親子官司

【2007/05/23 聯合報】


台灣婦女需要更多的溫暖

2007/05/14 00:32
疾風

最近有兩則新聞,一則是兒童福利聯盟調查 「台灣媽媽辛苦指數高達72分」;另一則則是,中時報導的「冷漠台灣 路人無視 當街毆妻老外搭救」的新聞;在母親節前夕,聽到這樣的兩則新聞,心中不免難過了起來。

這個社會,有男人也要有女人啊,沒有女人誰能被生出來呢?沒有女人,這世界有什麼味道,沒有女人,男人們能活的自在嗎?如果答案是否,大家是不是應該一起來想想,如何讓台灣的另一半人口,不要活的那麼辛苦,那麼的無助。

兒福聯盟的調查顯示:經濟問題是很多家庭成為「高風險家庭」重要因素。那麼,為什麼很多家庭的經濟會讓婦女沒安全感呢?是不是有些男人賺錢不能讓家中妻小雨露均霑?還是女人賺錢能力比不上男人?有什麼是制度上政府能先做的呢?

政府,可以考慮開放聯名財產制了,讓銀行帳戶可以兩個人名一個戶頭;房地產也可以以兩個人的人名聯名登記。現在,並沒有聯名帳戶的制度,所以即使是夫妻結婚了,所有的收入還是得分你的(名字) 、我的(名字),如果妻子沒有收入在家帶小孩的情況下,除非丈夫願意主動把收入交給妻子,否則妻子恐怕就得當伸手牌了;婦女在家並不是代表閒閒沒事幹,帶小孩、忙祿家務、打理親屬關係,也是有很多的勞務的,只是沒有人付給她們薪水而已。

所以,如果夫妻雙方的收入能撥入聯名帳戶,或是能有聯名財產,夫妻雙方自然而然就會覺得,另一半賺錢就是我賺錢,大家都在共同養家,彼此對對方的事業(事業包括家庭勞務) 越支持,對家庭更有參與感、更有安全感、心情愉悅,也就更能給下一代更好的家庭環境成長,相信很多家庭糾紛可以因此減少很多。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聯名帳戶可做為養家收支的證據;聯名財產也可給經濟弱勢的婦女提供保障,讓婦女在面對家庭暴力時、或與丈夫有感情挫折時(例外遇)時、爭子女監護權時、有自己獨立的人格,不會因為經濟弱勢而委屈求全,更不會因為經濟弱勢而被家庭暴力還不敢吭聲。

另外,教育系統也可發揮功用,從小學習兩性之間的互敬互重,有什麼事是不能做的,做了會有什麼不好的後果,法律上是怎麼回事,這些都是很重要的,另一方面,小孩也是家庭裡的重要成員,當父母有家庭暴力發生時,小孩通常是第一個可以去找人協助的人,所以如果學校能教導這一部分,那麼第一時間就有人可以通報,防止更慘烈的悲劇發生。

扁政府的婦女政策一直有在進步和改善是看的出來的,不過對症下藥,才能真正緩解婦女的痛苦。

所有的家庭的本質是愛組成的,別讓經濟問題來扭曲愛了。

●東森論壇徵稿區→http://www.ettoday.com/write/
●來稿或參與討論的文章也可寄至public@ettoday.com

(●作者疾風,高市人,女,碩士。●本文為ETtoday.com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疾風特區)


本文於 2007/06/02 06:29 修改第 3 次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0415&aid=2211128
頁/共6頁 回應文章第一頁 回應文章上一頁 回應文章下一頁 回應文章最後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