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 2007.11.22
務必修法保障未成年人「生而平等」的權利
中時社論
立法院今天將研議修正民法「限定繼承」的規定,這項變革涉及了必須正視的社會問題。
現行民法容許繼承人遇到遺產中債務大於資產時,選擇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但是可為選擇的法定期間只有短短兩三個月。不但成年人錯過法定期間,要為自己不熟諳法律而負起承受死者生前超額債務的後果,許多未成年人根本不可能知道法律,卻也因為法定代理人未得及時地代為決定,小小年紀就要揹起上代人積欠的鉅債,可能一世難以翻身,這無異是由基因形成貧窮階級。不僅有欠合理,也已違反了憲法「生而平等」的原則,謂為文明社會的恥辱,亦不為過。
此類社會問題,近年來層出不窮。一位可敬的地院法官陳業鑫,在審判中目睹不合理的立法造成的悲劇,曾經聲請大法官解釋民法規定違憲。可惜大法官竟然不查問題嚴重,以程序上不受理的方式加以駁回。現在立法院研議修法,其實是亡羊補牢,遲來的福音。
先就因繼承制度傳統積非成是而形成的憲法盲點加以釐清,民法寫成於民國成立初期,雖然當時已擺脫宗祧繼承的封建思想,卻並未徹底揮別「父債子還」的錯誤觀念,忽略了父債子還的法律假設,根本違反了個人人格獨立,不為父母行為負責的原則;此點正是憲法第七條「生而平等」規定的要求。司法界若可因法定代理人誤了代為決定的法定期間,而認為未成年人應該承擔上一代債延子孫的後果,其實是為上代人雙重的不義背書,這是典型只問法形式邏輯、不顧法實質正義的法匠心態。就如民法第六條規定,胎兒但非死產,其利益之保護尚應視為既已出生;亦可知遺腹子繼承遺產,應從其利益而非不利益的方向設想,連胎兒的獨立人格,也不容否定,道理相通。
說得更透徹一些,檢討民法繼承制度,應該正視遺產中資產與負債的性質有別,根本揚棄權利與義務一律概括繼承的前提假設。一個人所擁有的資產,本即是他所有負債的總擔保。在他在世時,債權人並沒有權利要求其配偶子女或未來的繼承人,就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債務負責清償。當他在世時,固然應從其遺產之中先行支付其負債,始由繼承人獲得其餘數,但若所繼承的資產小於負債,債權人也不能因債務人死亡而從其配偶或子女得到更大的債權滿足。債務,本只及於死者己身,遺產不敷清償的債務,債權人原不得要求任何人負責,繼承人是成年人即是如此,若要孩子蒙受成年人行為的雙重牽累,當然更不合理。
從財產繼承的原理言,死者的遺產,於清償債務後,本屬無主物,法律之所以規定可由繼承人繼承,主要理由有二:一是尊重死者生前支配其財產的人格意志,故依其遺囑而定其繼承人;二是以其財產優先照顧親近之家庭成員,即可使得有財力的死者,藉著支付稅捐與繼承關係,各自善盡其照顧家庭的社會責任。這兩項理由,都推不出繼承人者應負擔大於遺產債務的結論。唯一的解釋,還是父債子還的世襲意識作祟。
明乎此理,即不難了解何以有些國家特設遺產法院,未成年人繼承必先經法院清理遺產的計算與評價程序,一方面將遺產優先償付稅捐與死者的債務,另一方面並不要求其後嗣以自己之財產為死者償債。未成年人只會獲得遺產增加生活能力,不容鉅額債務從天而降,壓垮其人生。
今天立院修法解除未成年人繼承債務的負擔,不過是極小的改善措施而已。法務部與部分立委主張,以三年為新法回溯既往的時間限制,以免影響法的安定性,此說似是而非。一項因惡法而形成的法秩序,如果明顯違反社會公平義理,保持法的安定性就形同助紂為虐。何況修法回溯既往,若只規定不令繼承人負擔本不該由其清償的債務,已經清償的債務不受影響,也完全不會破壞法的安定性;武斷加設三年限制,並無說服力。
今天立法院如果還來不及徹底修法解決繼承人繼承額外債務的問題,至少應從現在起就讓台灣所有未成年人不必再因其親人死亡而忽然鉅債壓身,喪失每個人「生而平等」最起碼的人格尊嚴。
中國時報 2007.11.22
限定繼承仍有必要
王昌國
貴版二十一日報載蔡家瑋律師「限定繼承難解問題」,對改採限定繼承之修法提出的諸多質疑。對此,我有不同意見。
一、採用限定繼承,符合現今社會情況:在現代家庭,即便如夫妻、母子,亦不見得完全了解彼此的財務狀況,實務上曾出現多起夫妻相異分居,不知去向多年,死後配偶或子女才發現繼承了龐大賭債或卡債的案例。依民法第一一七六條的規定,拋棄繼承之應繼分會發生「移轉」至法定順位較後繼承人的效果,除了出現父債子還,甚至還可能出現由兄弟、祖父母償還等不合理的情形。
二、限定繼承本質為非訟事件,無訟爭性,採「限定繼承」為原則的立法,並不會拖垮審判業務:在我國,無論是限定或拋棄繼承均須向法院意思表示,始生效力,在非訟事件法第一四二及一四四條定有明文。參酌第一四四條的立法理由:「……原無須法院為准許之裁定。惟繼承人欲辦理後續相關事宜時,主管機關往往要求須提出已拋棄繼承之證明,……法院應予備查」,足證如公示催告、債權分配等,涉及的是後續妥善處理遺產分配的程序和責任問題而已,並不會影響限定或拋棄繼承效力。
非訟事件在於「預防將來紛爭」,而無確定私人權義關係之效力,採限定繼承為原則的修法通過後,將使法院少掉限定和拋棄繼承之許可備查作業,法院更能集中火力處理具訟爭性的繼承案件。若不修法,在類此背債案例一再重演下,將可能導致以後只要近親甚至遠親一死(現行實務不承認「事前拋棄繼承」,亦無預防之道),為求保險,人民紛紛向法院聲請限定或拋棄繼承,反倒更使得法院業務量爆增。
三、債權人的授信資訊成本及未實現債權的風險,不應完全轉嫁給繼承人:首先,債務人死後仍欠債,而由其繼承人來清償的情況,對債權人而言頂多只能認為是「期待利益」,不該變相視為借款的「預防擔保」,因為是否要借款或能否受償,債權人本有選擇自由與評估義務,該文末段憂慮「喪失的卻是社會上互信、互賴的交易秩序」,若基礎只建立在「將來可能成為還款的擔保人(不懂限定或拋棄繼承的人)」,實過於薄弱。
其次,該文認為若使未成年子女成為連帶保證人則更為不利,亦屬多慮,因為將未成年子女約定為連帶保證人的契約,最高法院早有判決認定無效。縱使認為債權人還要考慮債務人的健康或死亡是增加其交易成本,難道事前的評估和預防(如要求擔保或設計合理的還款條件)就比不上事後的追索,畢竟人都會死,借款當然也有風險,若利用制度缺失將成本算到可能的繼承人頭上,不僅輕重失衡,更是突顯借款人的懶惰、柿子挑軟的吃的心態罷了。
社會常有「法律不保護權利睡著的人」的迷思,然而在面對法律高度技術化的發展趨勢下,若過於要求人民自動自發去使用法律,而不思追本溯源修正制度缺陷的話,那麼與晉惠帝說的「何不食肉糜(改成『何不懂法律』)」,其間差距,恐怕也只在一步之遙吧!(作者為書記官)
限定繼承回溯既往時限 立院今協商
【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何孟奎/台北報導】
2007.11.22 03:16 am
未成年子女限定繼承法案,立法院今(22)日將朝野協商,再次攻防,「溯及既往」版本差異仍大。銀行公會,只要訂出期限,站在保護弱勢團體的立場,都會支持該法案。
無行為能力如禁治產與限制行為能力如未成年子女以限定繼承為原則,這是朝野協商的共識,目前最大的歧見是如何執行?是否溯及既往?如何溯及既往?據了解,截至昨(21)晚為止,朝野與家扶基金會的歧見仍大,仍未達成共識。
立法院會明天將處理國民黨版「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1 修正草案」,以及跨黨派立委顏清標等人所提「民法債編第751條條文修正案」,由於民法施行編與債編連動性高,兩案可能都逕付二讀。由於民進黨團有關施行法的提案上周已逕付二讀,未來這幾案將併案審查。
【2007/11/22 經濟日報】
作保債務 將採限定繼承
【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台北報導】
2007.11.22 03:16 am
「王又曾條款」大翻盤。據了解,民進黨團達成共識,不再主張將作保債務剔除在繼承範圍外,下周一(26日)將作保債務增修到1153條,作保債務改為僅限定繼承,也就是作保不會再禍延子孫。
王又曾條款是指民法1148條修正案,將作保債務剔除在繼承範圍外,影響銀行債權範圍高達新台幣7.5兆元,20日經過銀行公會等四大公會出面召開記者會表達反對立場後,民進黨黨團驚覺事涉重大,昨(21)日經過一天緊急開會,決議不修1148條,將在下周一提案回復原狀。
民進黨團發現,若將作保債務一開始就排除在繼承之外,將會引發重大漏洞,對弱勢團體未必有利,反而先讓不肖企業負責人有逃漏債務的道德危機。
民進黨團決定撤掉王又曾條款,將作保債務以但書的方式增修到1153條中,只把作保債務改為限定繼承,繼承者的作保債務必須先就繼承的既有財產中返還,但只還到遺產還完為止,較符合社會公平正義。
民進黨團的立場是,作保債務不能完全剔除在債權之外,但可以利用限定繼承的方式,將作保債務設限,免得債延子孫,為害數代之久,不過,黨團立場是,該法條將不溯及既往,其他擔保物權等債務也不在此限。
原民法第1153條為,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責任。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民進黨團提出修正案則要加入,「但對被繼承人為保證人之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
【2007/11/22 經濟日報】
保證債務排除 銀行:立委玩過火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2007.11.21 03:17 pm
立法院朝野協商「民法繼承編」,進一步考慮將保證債務排除在繼承標的之外,引起銀行界反彈。銀行主管表示,對於修法解決未成年人繼承標的不應債務大過財產,還算符合社會公理,但是如果進一步連保證債務都排除,「已經玩過火了」,未來個人及企業貸款難度都會加重,造成的社會問題誰來負責?
銀行業者表示,對於立法院這幾天協商「民法繼承編」,傾向修法解決未成年人繼承龐大債務的社會問題,站在銀行立場,銀行並不反對,但立委有意進一步擴大到「保證債務」也排除在外,銀行業者則認為立法院不應無限擴張,「真的玩過火了」。銀行主管表示,債務不管是借款或是作保、抵押產生的債務,都是債務,不能因為借款人死亡,就全部一筆勾消,「如果修法讓這類保證都不算數,以後銀行敢借錢給誰? 」。
【2007/11/21 聯合晚報】
保人死債權亡 律師:造成貸款緊縮
【聯合晚報╱記者楊美玲/台北報導】
2007.11.21 03:17 pm
「債留子孫」的議題延燒至立法院。律師李鳳翱指出,一旦保證人往生債權消失,將會造成銀行貸款緊縮、地下金融不正常發展,以及現有的金融體系嚴重失衡,影響國家的整體公共政策。
李鳳翱表示,現在修法,勢必會造成「雨天縮傘」的效應,一旦決定將「保證債務」排除在繼承標的外,為保障繼承人,將促使銀行貸款緊縮,銀行極可能要求借貸人提供足額擔保品,才願意提供貸款,借貸人在借貸無門的情況之下,將會造成地下金融不正常發展,使得社會整體經濟產生傾斜的情況。
【2007/11/21 聯合晚報】
外公40年前作保 如今得由她還
【聯合晚報╱記者陳珮琦/台北報導】
2007.11.21 03:17 pm
40多歲的郭太太說,她的外公大約在40、50年前幫人作保,外公過世後,銀行突然向她的母親及舅舅催討外公幫人作保所欠的債務,連本帶利一百多萬元,她的母親、舅舅對於這天外飛來的債務,不願也不去理會,銀行幾經催討無效,後來也不了了之。
郭太太說,當初銀行沒有再向她母親和舅舅追討,「可能是衝點私交,」她的母親也沒把它當作一回事,告訴她們兄妹;但是,郭太太說,她的母親約在一年前過世,銀行竟「跳過」她的舅舅,直接找上她們三兄妹,向法院申請執行凍結其薪資、財產等所有帳戶;郭太太說,她是直到公司會計單位告訴她薪資被凍結,她們三兄妹一頭霧水地找銀行「理論」,才知道這筆40、50年前外公幫人作保所欠下的債務。
「薪資財產被凍結,日子怎麼過?」郭太太不平地說,銀行還把當初外公作保所欠的債,計息20、30年,「這對我們這第三代來說,莫名奇妙地揹了一大筆債,非常不公平,」儘管氣憤、不公平,她們三兄妹還是只能與銀行協調,談了好多次,最後銀行才同意以對折,即償還50多萬元,才解決這件天外飛來的債務。
【2007/11/21 聯合晚報】
看問題》關鍵在放棄先訴抗辯權
【聯合晚報╱記者黃朗倩/特稿】
2007.11.21 03:17 pm
針對立法院討論民法繼承中關於限定繼承範圍將「保證債權」排除一事,是否對繼承人有最大利益,還僅是選舉將屆的一個話題,目前尚無定論。而保證契約中最有爭議應該是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得以事先排除,讓保證人無法就債務人應該先償還債務一事提起抗辯,仍存於法條中,使得保證人無法要求債權人先就債務人責任財產先為請求,此為學界長期詬病之處,不先正本清源,而為減少繼承人的責任採取排除,無疑是避重就輕。
根據我國民法債編保證契約規定,保證人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代負履行責任。保證契約存在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是一個獨立契約,與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債之關係是屬兩個不同的獨立債權債務關係。
不過,保證契約是為擔保主債務履行而存在,唯有當主債務有效存在時,保證契約才有存在意義。但是保證人不應該是負擔債權履行的主要義務人,因此民法賦予保證人有抗辯權,除了原債務人所有抗辯保證人得主張,其外就是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後者為保證人先訴抗辯權。
但民法又增加保證人得放棄先訴抗辯權,使得現行銀行誰簽訂借貸契約時,都要求保證人簽立放棄先訴抗辯權,此乃削弱保證人在法律上自我保護的權利。也讓債權人得以滿足其債權履行時,先行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契約,等於債權人更容易向保證人求償,這樣本末倒置的安排,都為滿足強勢債權人的考量。
我國民法繼承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同時為使繼承人自身利益不受到被繼承人權利、義務影響,賦予繼承人有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限定繼承乃繼承人得以繼承所得財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若債務內容可做排除,將影響到現行社會上商業交易流程,且保證債務得排除限定繼承債務之外,未來不排除還有更多不同債務能被排除,這樣修法毫無體系可言,可說只為滿足社會上部分聲音而做考量。
【2007/11/21 聯合晚報】
小檔案》先訴抗辯權
【聯合晚報╱本報訊】
2007.11.21 03:17 pm
所謂「先訴抗辯權」,就是若A想要向銀行借款,沒有任何財產可做擔保,找B擔任債務保證人,若A的債務清償期已屆,A沒有還債時,銀行要求B代A清償債務, B可以向銀行主張應該先就A的責任財產強制執行,若銀行沒有採取對A的財產強制執行,B 就可以拒絕對銀行履行清償A的債務。
【2007/11/21 聯合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