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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遺產贈與資料】(轉貼)女繼承 先扶養
2007/04/28 02:14 瀏覽18,972|回應51推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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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xer

女要繼承 得先扶養

中國時報 2007.04.27 

醫生拒養 判月付老母13萬到終老
黃錦嵐/台北報導

九旬林姓老婦訴請年薪逾五百萬元的兒子給付撫養金,豈料,兒子竟說,他僅是醫生,除了夫妻生活費用,又要扶養岳母及國外求學的四名子女,開銷甚大,難能「割肉養親」。最高法院昨日判決,不僅判醫生兒子應給付老母近百萬元,還要回溯從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老母終老之日止,每月另給付老母十三萬元扶養費。

林姓老婦原住台北市重慶北路老,今年已經九十四歲,自九十年九月起即居住在「護理」,因身體不佳,每日與尿管、鼻胃管為伍。

醫生兒子姓王,自民國六十三年起,他擔任台北某知名大醫院醫生,母親原本由他扶養,他除了僱用外勞照顧母親的生活起居,母親也是使用他名下的健保卡就醫。

九十一年四月,王醫生將母親名下重慶北路老家出售,引發扶養費與財產(老家樓層的分配)爭訟。

在林婦遷居「護理之家」期間,因鉅額的醫療費用(一年約四十五萬元),加上生活營養補給等花費,林婦於九十一年十一月邀請七位堂表兄弟姊妹召開親屬會議決議:林婦的生活費,由王醫生每月負擔十三萬元,其姊負擔二萬元,並於每月一日交付林婦使用。

王醫生認為,他並非不支付必要的扶養費,但他與姊姊的扶養費分攤不公平,他無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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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於 2008/08/25 23:39 修改第 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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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馬白臉不願對降低遺產稅稅率問題表態
2008/02/03 13:44 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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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戰322/蕭每年贈女2百萬 涂醒哲:難道年薪全給女兒?
微笑老蕭生氣了,要告綠委豪宅說。

2008/03/06 17:04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民進黨籍立委涂醒哲今天(6日)表示,國民黨副總統候選人蕭萬長夫人朱俶賢指出,因每年贈與小女兒新台幣兩百萬元,才能買下3 、4千萬的房子,但蕭萬長當初任公職時,每年薪水約兩百餘萬元,難道年薪全部贈與給小女兒嗎?涂醒哲認為蕭萬長應該說清楚講明白。 

對於民進黨團5日公開質疑蕭萬長小女兒擁有豪宅,朱俶賢澄清,她隔14年才生下最小的女兒,對她的規劃相當認真,在法律規定範圍下,她與蕭萬長每年各贈與她1百萬元,20幾年累積下來也有3、4千萬。 

涂醒哲及黨籍立委蔡同榮6日上午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他們表示,根據遺贈稅法可以申報贈與金額,1995年前上限為90萬,而1996年起上限才為兩百萬,若從蕭萬長小女兒出生至買房為止加以計算,大約只能贈與新台幣2千7百多萬元,距離買房金額也有一段距離。 

涂醒哲說,當初蕭萬長任公職每年薪水約兩百餘萬元,難道每年賺兩百萬就贈與小女兒兩百萬嗎?都不用給其他小孩嗎?蔡同榮也說,蕭萬長的大女兒蕭如婷在24歲時,就已經擁有台北市安和路的房子,但當時她不過大學畢業1、2年,如何能買數千萬以上的房產?當初所得稅及贈與稅如何申報?是開立支票或現金購買?若開立支票是誰開具的?他們希望蕭萬長能夠出面說明清楚。

放過隔壁那隻羊

最近兩黨總統候選人都提出了降低遺產稅的主張;他們不怕被批評為圖利富人的勇氣,值得肯定。然而雙方的主張並不相同,社會上也有各種不同的看法;希望他們能更清楚了解遺產稅問題對國家整體的利弊所在,而勇敢地講出並堅持他們認為正確的主張。

遺產稅原本的目的,是要避免有錢人的財富一直累積,而使貧富愈來愈不平均,甚至造成資本家控制及剝削其他人民的問題。然而這種追求公平的目標,隨著經濟發展已變得較不重要甚至較為困難。工業革命v和經濟發展初期只有少數人是大資本家,他們也確有獨占並剝削其他人的能力,因此可能有必要以遺產稅等方法來防止資本集中在少數家族。但目前資本已相對分散,擁有大量資本的人已很多。資本家之間的競爭,以及法令對勞工與消費者的保障,已使資本家難以獨占和剝削他人。公司制度和資本市場的發展,使資本少的人也能藉眾人之力而和大資本家競爭。技術的快速進步,更使知識變成賺錢更關鍵的因素。因此藉遺產稅來節制私人資本的必要性已降低。

另一方面,因經濟的自由化與全球化,有錢人也愈來愈容易規避遺產稅;特別是有錢人若把資金移到國外甚至放棄我國國籍,我們就一點遺產稅也收不到。國內本有大批有錢人和鉅額財產,遺產稅率最高達50%;但每年收到的遺產稅不過200億元左右,僅占總稅收的1.5%左右;被課到高額稅款的多半是老實人或者是意外早逝來不及避稅的人,因此遺產稅已更不見社會公平的作用。

然而在全球化經濟中,遺產稅在爭取資金上的副作用卻變得更重要。高遺產稅使資金外流而低遺產稅則可吸引國外資金的作用,使美國、新加坡、香港等許多地方大幅降低甚至取消遺產稅,以期吸引更多國際資金來幫助經濟發展。但我國有不少人認為對富人減稅就是不公平,因此很少人敢主張降低遺產稅。

其實公平並不該僅指財富在每個人之間更平均的分配,否則共產主義的均貧政策就是最公平的。人道思想的公平,是要讓窮人變成較有錢而且有再發展的機會;而仇恨思想的公平則是要有錢人變窮。外國有個故事:某地住著兩家人,沒羊的人家很嫉妒隔壁人家擁有一隻羊。有一天天神來到窮人家,願意幫較窮的這家人達成一項願望;結果這窮人的願望是,希望隔壁的羊死掉。這就是不理性的仇恨心態,竟然不求自己多幾隻羊而要別人失去羊。這故事好像有點誇張;但仔細想想,有些人士對遺產稅的主張,以及國人在勞資關係方面許多主張和行為,竟頗有神似之處。

基於人道思想的公平,是要努力增加窮人的所得和機會,不是要富人的羊死掉。因此降低遺產稅若能使更多資金和投資留在國內而創造更多機會給窮人,即使富人少繳一點稅,也不見得是不公平。更何況目前的高稅率實際上既然很少課到大富豪,則降稅以提高爭取國際資金的能力,其實並沒減少多少富人的稅負,所以也很少增加稅負上的不公平。因此我們一直基於國際競爭的觀點,而主張降低遺產稅。

不過提高國際競爭力的重點,在於有吸引力的低稅率。我國目前每人遺產稅的免稅額已可達1,300萬元,而且其中的不動產還是依遠低於實價的公告現值來計算;因此窮人已幾乎都免稅,不太有為幫助窮人而倍增免稅額的必要。提高免稅額的獲利者多為中高所得者,其直接效果反而不公平。而對那些有很多錢的人而言,要不要把錢拿到國外避稅的考慮因素,是那筆錢放在國內會被課多少稅,也就是邊際稅率的高低。因此提高免稅額而不降低稅率,並不具有留住更多資金的效果;除了可吸引獲利者的選票之外,犧牲了公平和稅收,卻未提升吸引資金的國際競爭力,簡直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目前兩位總統候選人都主張提高遺產稅的免稅額,謝長廷先生同時主張大幅降低稅率,而馬英九先生則不願對稅率問題表態。基於我們一系列的分析,我們認為降低稅率到可以和外國競爭的程度,才符合人道的公平和國家的利益。因此我們希望馬英九先生仔細思考,不畏懼出於仇視隔壁多一隻羊的反對意見,大膽和謝長廷先生一同主張降低遺產稅率,使其成為兩黨共識而得以實現,有效提升國家的競爭力。

【2008/02/03 經濟日報】



本文於 2008/03/07 13:04 修改第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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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生前兩年 財產贈配偶 併遺產課稅
2008/01/14 07:04 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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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兩年 財產贈配偶 併遺產課稅

重病期間太急著分配財產,不但達不到節稅效果,反而要繳更多的遺產稅。某甲贈送1,400萬元給太太後,不到兩年就去世,仍須列入遺產總額計算,又因錢已轉入太太名下,不能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可說是偷雞不著蝕把米。

台北市國稅局長凌忠嫄表示,夫妻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但如果是在死亡前兩年內的贈與,仍應視為死亡時的遺產,併入遺產總額,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稅,而且還不能適用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凌忠嫄說明,請求先生在死亡前兩年送給太太的財產,在先生死亡時已不屬於先生所有,因此,無法計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請求標的。

台北市國稅局近日查核某甲的遺產稅案,發現某甲生前於住院神智清楚期間,將1,400萬元的銀行存款轉入太太的帳戶,而太太在取得款項後,仍存在銀行帳戶中收取利息,原本這是夫妻間的財產贈與,不課徵贈與稅,但因某甲在贈與後不到兩年就過世,這1,400萬元仍必須計入某甲的遺產,太太在申報遺產稅時,申請適用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做為扣除額,但國稅局指出,這1,400萬元已先由太太無償取得,不屬於某甲的剩餘財產,所以還是要課遺產稅。

凌忠嫄提醒,重病期間的租稅規劃一定要謹慎,如果某甲不急著脫產,太太還可以就這1,400萬元申請差額分配不用繳稅,卻因為某甲在死亡前兩年贈與,才會被視為遺產全數課稅。

【2008/01/1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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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養育7年 不敵懷胎10月
2007/12/27 00:07 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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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育7年 不敵懷胎10月

記者孫友廉/新聞分析

高院昨天宣判的親姊妹爭女案,有些類似3年前的台灣、巴西混血男童吳憶樺事件,在巴西外祖母羅莎擁有監護權下,叔叔吳火眼最終還是要交出吳童;法界人士表示,依法論法,親生父母的親權恐不容二姊等人所能輕易挑戰,並能撼動的。

法界甚至認為,若再爭下去,恐怕只會造成小孩的傷害,何況小孩對阿姨、姨父的養育之恩,也不是生父母所能任意抹滅,應會感懷在心,這也是台灣諺語「生的請一邊,養的恩情大過天」的真義,何不保留些雙方仍可探視、關心空間。

依據昨天到庭的二姊羅明珠說法,三妹現今已不與娘家有任何聯絡,小孩也與他們斷了音訊;法界指出,就算三妹確有承諾小孩讓二姊收養,但僅口頭也無法成立,依民法第1076條之1規定,收養除須父母同意,更須形成書面文件並經公證,也須向法院聲請認可。

當然,若二姊之前並未表示願意毫無代價照顧該小女孩,是可依民法第546、547條等,向三妹此方要求照顧小孩的費用與報酬,不過,此舉只會讓兩方關係更降至冰點。

姊妹爭親權 阿姨輸給親媽
從小孩出生7天照顧至7歲的羅明珠(左),現已毫無小孩的任何音訊,與丈夫曹燈賢(右)皆不滿意高院仍判決敗訴,強調會再上訴。(記者孫友廉攝)

親生女兒託給姊姊養

〔記者孫友廉/台北報導〕嫁至金門的女子羅明惠生產後身體不佳,將剛出生7天的女嬰交由居住台北的二姊羅明珠養育,7年後二姊卻捨不得將小孩交給三妹,高等法院昨天上午宣判此起親姊妹爭女案,判決親母也就是三妹羅明惠勝訴。

原告三妹羅明惠表示,1990年間生下小孩,由於有妊娠糖尿病症,身體狀況不佳,小孩先由二姊羅明珠代為扶養,不過,日後姊姊、姊夫卻未依照承諾,在小孩要就讀幼稚園時歸還,要求法院排除侵害。

指姊允諾還女卻食言

二姊羅明珠與丈夫曹燈賢則主張,三妹多次主動要將小孩交給他們收養,也很少前來探視或電話關切,他們頗費心思照顧這從小皮膚、心臟不好的小女孩,長時間的濃厚感情,小孩更以爸媽稱呼他們,認為法院應顧及小孩的感受來判決此案。

妹妹:欣慰 姊姊:縱容壞人

〔記者孫友廉、吳正庭/綜合報導〕7歲女童小恩恩歸屬權經法院判決確定,生母羅明惠昨表欣慰;未生小孩、前往高院聆判的曹燈賢及羅明珠夫妻,仍不服此判決結果,認為沒有公理,會再上訴。

羅明惠除感謝司法終能還給一家人公道,並強調女兒已回到金門,在當地就讀小學,早已適應目前生活,應該讓他們回到平靜、正常的生活。

羅明珠表示,三妹原本就要把小女孩交給他們收養,7年來都不曾帶回去,若帶走,也是幾小時就送回來,奶粉、尿布一毛錢也沒付,現今法院卻把小孩判給他們,等同是在欺負好人,縱容壞人。

曹燈賢感嘆表示,台灣諺語有句話說「生的請一邊,養的恩情大過天」,是三妹、妹夫不負責任,親家母、姊姊與姊夫也有前來作證;而一審要求交付小孩時,當天小恩恩是傷心哭著跌倒在地,更抱著他的大腿,喊著「救救我!救救我!」多年的感情如何能抹滅?要如何釋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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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3姊弟靠自己 同意母繼承300萬遺產
2007/11/30 07:43 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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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姊弟靠自己 同意母繼承300萬遺產

台中市一名牙醫病故,留下三百多萬元遺產,牙醫的太太代三名未成年子女聲請拋棄繼承;讀高中的兒子出庭時還說,父親自小教育他們要靠自己打拚,三姊弟都同意由媽媽一人繼承。不過,法官認為牙醫太太的出發點並非為子女的利益,駁回聲請。

「我不上訴了,反正也沒差,當初只是考慮若由我一人繼承,房子要賣比較方便而已!」女牙醫昨天獲悉判決,表示尊重法官判決,並說「孩子要用錢,還不是找我拿?」

她說,三個兒女都能體諒她的用心,也願拋棄繼承,與自小的教育有很大關係;因為兒女都知道父親是白手起家,凡事都是「一步一腳印」。不過,她也不希望這件事影響子女。

這對牙醫夫婦在台中市執業多年,丈夫今年八月九日死亡,留有不動產,市價約四百多萬元,扣除銀行房貸尚有三百多萬元;太太在丈夫死後,代十九歲長女、十七歲長子及七歲小兒子向台中地院聲請拋棄繼承。

牙醫太太開庭時指出,三名子女均年幼,小孩子應該自行打拚,如留有遺產,小孩子將不會努力拚事業,財產由她一人繼承,有利財產的運用。

法官曾傳訊牙醫讀高中的兒子,他說,他清楚繼承對他並無不利,因為父親的遺產大於債務;但是父親從小就教育他們姊弟要獨立、要白手起家,他希望長大以後自己打拚,如果遺產給媽媽繼承,變賣也比較方便。

不過,法官指出,民法規定未成年子女因繼承取得的財產為特有財產,父母非為子女利益不得處分;因此這名母親為三名未成年子女聲請拋棄繼承,客觀來說,不利於未成年子女,所以駁回聲請。

【2007/11/30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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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保障「生而平等」的權利
2007/11/22 08:38 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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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債子還」不該成為惡夢




















法院朝野共識,對〈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做出重大修正,要以「全面限定繼承制」,把未成年子女從「父債子還」陰影中解救出來,雖遭銀行界強力反彈,亦被部分
搞不清狀況的民進黨立委批評是「王又曾條款」,但誠如立委徐中雄所言,這是「文明條款」,能扭轉過去不合理的繼承制度。


全面採「限定繼承」,是不該無限擴大適用範圍,尤其對已成年子女,法律就只能善盡「提醒」義務,讓他們知道成年以後,必須為自己面對的人生,擔起「知曉」
權利與義務,並「選擇、實踐」權利義務的行動。然對未成年子女而言,法律不能不聞不問,任由他們父母長輩,去決定他們的未來命運。


過去,發生過不少未成年子女,莫名其妙承繼了父母債務,迫使他們還沒看到人生光明願景,便得先面臨殘酷債務壓力。「父債子還」的傳統認知,竟成為民法繼承
制度的基本精神,可見這觀念是如何根深蒂固﹗傳統戲曲中,常見「少男賣身為奴」或「少女委身為妾」的題材,固然是在宣揚那時的封建孝道,然而,這些故事背
後,傳遞的,不正是殘酷的「父債子還」文化嗎?想想多少人的命運就這樣被「盡孝道」給扼殺掉﹗


現行制度也有「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選擇,卻由於制度設計有缺陷,使得未成年子女不能像成年子女那樣,在「懂得法律」或「玩弄法律」情況下,安然脫
身於繼承的拋棄。這便是「法律陷未成年人入罪」的陷阱了,修法讓未成年人普遍適用「限定繼承」,同時呢,透過法令宣導,提醒成年子女如何面對繼承,選擇對
己有利的繼承方式,不失為亡羊補牢,修正過去「封建式父債子還」弊端的一種文明進步。


至於銀行界擔心的債務人鑽漏洞,生前拚命借錢,身後「債不留子孫」的新法新弊端,其實是多慮的。銀行在商言商,放款借貸之前的徵信作業,本來就該嚴謹從
事,幾年前卡債風暴,或美國次級房貸風暴,關鍵都「不在」債務人還不還得起錢,而在債權銀行到底「憑何依據」借錢給他們?全面限定繼承一旦成為制度,不也
有督促銀行徵信嚴謹、放款審慎的功能嗎?


【2007/11/24 聯合晚報】

中國時報 2007.11.22 


務必修法保障未成年人「生而平等」的權利


中時社論




 立法院今天將研議修正民法「限定繼承」的規定,這項變革涉及了必須正視的社會問題。




 現行民法容許繼承人遇到遺產中債務大於資產時,選擇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但是可為選擇的法定期間只有短短兩三個月。不但成年人錯過法定期間,要為自己不熟諳法律而負起承受死者生前超額債務的後果,許多未成年人根本不可能知道法律,卻也因為法定代理人未得及時地代為決定,小小年紀就要揹起上代人積欠的鉅債,可能一世難以翻身,這無異是由基因形成貧窮階級。不僅有欠合理,也已違反了憲法「生而平等」的原則,謂為文明社會的恥辱,亦不為過。




 此類社會問題,近年來層出不窮。一位可敬的地院法官陳業鑫,在審判中目睹不合理的立法造成的悲劇,曾經聲請大法官解釋民法規定違憲。可惜大法官竟然不查問題嚴重,以程序上不受理的方式加以駁回。現在立法院研議修法,其實是亡羊補牢,遲來的福音。




 先就因繼承制度傳統積非成是而形成的憲法盲點加以釐清,民法寫成於民國成立初期,雖然當時已擺脫宗祧繼承的封建思想,卻並未徹底揮別「父債子還」的錯誤觀念,忽略了父債子還的法律假設,根本違反了個人人格獨立,不為父母行為負責的原則;此點正是憲法第七條「生而平等」規定的要求。司法界若可因法定代理人誤了代為決定的法定期間,而認為未成年人應該承擔上一代債延子孫的後果,其實是為上代人雙重的不義背書,這是典型只問法形式邏輯、不顧法實質正義的法匠心態。就如民法第六條規定,胎兒但非死產,其利益之保護尚應視為既已出生;亦可知遺腹子繼承遺產,應從其利益而非不利益的方向設想,連胎兒的獨立人格,也不容否定,道理相通。




 說得更透徹一些,檢討民法繼承制度,應該正視遺產中資產與負債的性質有別,根本揚棄權利與義務一律概括繼承的前提假設。一個人所擁有的資產,本即是他所有負債的總擔保。在他在世時,債權人並沒有權利要求其配偶子女或未來的繼承人,就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債務負責清償。當他在世時,固然應從其遺產之中先行支付其負債,始由繼承人獲得其餘數,但若所繼承的資產小於負債,債權人也不能因債務人死亡而從其配偶或子女得到更大的債權滿足。債務,本只及於死者己身,遺產不敷清償的債務,債權人原不得要求任何人負責,繼承人是成年人即是如此,若要孩子蒙受成年人行為的雙重牽累,當然更不合理。




 從財產繼承的原理言,死者的遺產,於清償債務後,本屬無主物,法律之所以規定可由繼承人繼承,主要理由有二:一是尊重死者生前支配其財產的人格意志,故依其遺囑而定其繼承人;二是以其財產優先照顧親近之家庭成員,即可使得有財力的死者,藉著支付稅捐與繼承關係,各自善盡其照顧家庭的社會責任。這兩項理由,都推不出繼承人者應負擔大於遺產債務的結論。唯一的解釋,還是父債子還的世襲意識作祟。




 明乎此理,即不難了解何以有些國家特設遺產法院,未成年人繼承必先經法院清理遺產的計算與評價程序,一方面將遺產優先償付稅捐與死者的債務,另一方面並不要求其後嗣以自己之財產為死者償債。未成年人只會獲得遺產增加生活能力,不容鉅額債務從天而降,壓垮其人生。




 今天立院修法解除未成年人繼承債務的負擔,不過是極小的改善措施而已。法務部與部分立委主張,以三年為新法回溯既往的時間限制,以免影響法的安定性,此說似是而非。一項因惡法而形成的法秩序,如果明顯違反社會公平義理,保持法的安定性就形同助紂為虐。何況修法回溯既往,若只規定不令繼承人負擔本不該由其清償的債務,已經清償的債務不受影響,也完全不會破壞法的安定性;武斷加設三年限制,並無說服力。




 今天立法院如果還來不及徹底修法解決繼承人繼承額外債務的問題,至少應從現在起就讓台灣所有未成年人不必再因其親人死亡而忽然鉅債壓身,喪失每個人「生而平等」最起碼的人格尊嚴。



中國時報 2007.11.22 


限定繼承仍有必要


王昌國




 貴版二十一日報載蔡家瑋律師「限定繼承難解問題」,對改採限定繼承之修法提出的諸多質疑。對此,我有不同意見。




 一、採用限定繼承,符合現今社會情況:在現代家庭,即便如夫妻、母子,亦不見得完全了解彼此的財務狀況,實務上曾出現多起夫妻相異分居,不知去向多年,死後配偶或子女才發現繼承了龐大賭債或卡債的案例。依民法第一一七六條的規定,拋棄繼承之應繼分會發生「移轉」至法定順位較後繼承人的效果,除了出現父債子還,甚至還可能出現由兄弟、祖父母償還等不合理的情形。




 二、限定繼承本質為非訟事件,無訟爭性,採「限定繼承」為原則的立法,並不會拖垮審判業務:在我國,無論是限定或拋棄繼承均須向法院意思表示,始生效力,在非訟事件法第一四二及一四四條定有明文。參酌第一四四條的立法理由:「……原無須法院為准許之裁定。惟繼承人欲辦理後續相關事宜時,主管機關往往要求須提出已拋棄繼承之證明,……法院應予備查」,足證如公示催告、債權分配等,涉及的是後續妥善處理遺產分配的程序和責任問題而已,並不會影響限定或拋棄繼承效力。




 非訟事件在於「預防將來紛爭」,而無確定私人權義關係之效力,採限定繼承為原則的修法通過後,將使法院少掉限定和拋棄繼承之許可備查作業,法院更能集中火力處理具訟爭性的繼承案件。若不修法,在類此背債案例一再重演下,將可能導致以後只要近親甚至遠親一死(現行實務不承認「事前拋棄繼承」,亦無預防之道),為求保險,人民紛紛向法院聲請限定或拋棄繼承,反倒更使得法院業務量爆增。




 三、債權人的授信資訊成本及未實現債權的風險,不應完全轉嫁給繼承人:首先,債務人死後仍欠債,而由其繼承人來清償的情況,對債權人而言頂多只能認為是「期待利益」,不該變相視為借款的「預防擔保」,因為是否要借款或能否受償,債權人本有選擇自由與評估義務,該文末段憂慮「喪失的卻是社會上互信、互賴的交易秩序」,若基礎只建立在「將來可能成為還款的擔保人(不懂限定或拋棄繼承的人)」,實過於薄弱。




 其次,該文認為若使未成年子女成為連帶保證人則更為不利,亦屬多慮,因為將未成年子女約定為連帶保證人的契約,最高法院早有判決認定無效。縱使認為債權人還要考慮債務人的健康或死亡是增加其交易成本,難道事前的評估和預防(如要求擔保或設計合理的還款條件)就比不上事後的追索,畢竟人都會死,借款當然也有風險,若利用制度缺失將成本算到可能的繼承人頭上,不僅輕重失衡,更是突顯借款人的懶惰、柿子挑軟的吃的心態罷了。




 社會常有「法律不保護權利睡著的人」的迷思,然而在面對法律高度技術化的發展趨勢下,若過於要求人民自動自發去使用法律,而不思追本溯源修正制度缺陷的話,那麼與晉惠帝說的「何不食肉糜(改成『何不懂法律』)」,其間差距,恐怕也只在一步之遙吧!(作者為書記官)


限定繼承回溯既往時限 立院今協商


【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何孟奎/台北報導】


 


2007.11.22 03:16 am


 




未成年子女限定繼承法案,立法院今(22)日將朝野協商,再次攻防,「溯及既往」版本差異仍大。銀行公會,只要訂出期限,站在保護弱勢團體的立場,都會支持該法案。




無行為能力如禁治產與限制行為能力如未成年子女以限定繼承為原則,這是朝野協商的共識,目前最大的歧見是如何執行?是否溯及既往?如何溯及既往?據了解,截至昨(21)晚為止,朝野與家扶基金會的歧見仍大,仍未達成共識。




立法院會明天將處理國民黨版「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1 修正草案」,以及跨黨派立委顏清標等人所提「民法債編第751條條文修正案」,由於民法施行編與債編連動性高,兩案可能都逕付二讀。由於民進黨團有關施行法的提案上周已逕付二讀,未來這幾案將併案審查。




【2007/11/22 經濟日報】

作保債務 將採限定繼承


【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台北報導】


 


2007.11.22 03:16 am


 




「王又曾條款」大翻盤。據了解,民進黨團達成共識,不再主張將作保債務剔除在繼承範圍外,下周一(26日)將作保債務增修到1153條,作保債務改為僅限定繼承,也就是作保不會再禍延子孫。




王又曾條款是指民法1148條修正案,將作保債務剔除在繼承範圍外,影響銀行債權範圍高達新台幣7.5兆元,20日經過銀行公會等四大公會出面召開記者會表達反對立場後,民進黨黨團驚覺事涉重大,昨(21)日經過一天緊急開會,決議不修1148條,將在下周一提案回復原狀。




民進黨團發現,若將作保債務一開始就排除在繼承之外,將會引發重大漏洞,對弱勢團體未必有利,反而先讓不肖企業負責人有逃漏債務的道德危機。




民進黨團決定撤掉王又曾條款,將作保債務以但書的方式增修到1153條中,只把作保債務改為限定繼承,繼承者的作保債務必須先就繼承的既有財產中返還,但只還到遺產還完為止,較符合社會公平正義。




民進黨團的立場是,作保債務不能完全剔除在債權之外,但可以利用限定繼承的方式,將作保債務設限,免得債延子孫,為害數代之久,不過,黨團立場是,該法條將不溯及既往,其他擔保物權等債務也不在此限。




原民法第1153條為,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責任。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民進黨團提出修正案則要加入,「但對被繼承人為保證人之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




【2007/11/22 經濟日報】


保證債務排除 銀行:立委玩過火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2007.11.21 03:17 pm


 




立法院朝野協商「民法繼承編」,進一步考慮將保證債務排除在繼承標的之外,引起銀行界反彈。銀行主管表示,對於修法解決未成年人繼承標的不應債務大過財產,還算符合社會公理,但是如果進一步連保證債務都排除,「已經玩過火了」,未來個人及企業貸款難度都會加重,造成的社會問題誰來負責?




銀行業者表示,對於立法院這幾天協商「民法繼承編」,傾向修法解決未成年人繼承龐大債務的社會問題,站在銀行立場,銀行並不反對,但立委有意進一步擴大到「保證債務」也排除在外,銀行業者則認為立法院不應無限擴張,「真的玩過火了」。銀行主管表示,債務不管是借款或是作保、抵押產生的債務,都是債務,不能因為借款人死亡,就全部一筆勾消,「如果修法讓這類保證都不算數,以後銀行敢借錢給誰? 」。




【2007/11/21 聯合晚報】


保人死債權亡 律師:造成貸款緊縮


【聯合晚報╱記者楊美玲/台北報導】


 


2007.11.21 03:17 pm


 




「債留子孫」的議題延燒至立法院。律師李鳳翱指出,一旦保證人往生債權消失,將會造成銀行貸款緊縮、地下金融不正常發展,以及現有的金融體系嚴重失衡,影響國家的整體公共政策。




李鳳翱表示,現在修法,勢必會造成「雨天縮傘」的效應,一旦決定將「保證債務」排除在繼承標的外,為保障繼承人,將促使銀行貸款緊縮,銀行極可能要求借貸人提供足額擔保品,才願意提供貸款,借貸人在借貸無門的情況之下,將會造成地下金融不正常發展,使得社會整體經濟產生傾斜的情況。




【2007/11/21 聯合晚報】


外公40年前作保 如今得由她還


【聯合晚報╱記者陳珮琦/台北報導】


 


2007.11.21 03:17 pm


 




40多歲的郭太太說,她的外公大約在40、50年前幫人作保,外公過世後,銀行突然向她的母親及舅舅催討外公幫人作保所欠的債務,連本帶利一百多萬元,她的母親、舅舅對於這天外飛來的債務,不願也不去理會,銀行幾經催討無效,後來也不了了之。




郭太太說,當初銀行沒有再向她母親和舅舅追討,「可能是衝點私交,」她的母親也沒把它當作一回事,告訴她們兄妹;但是,郭太太說,她的母親約在一年前過世,銀行竟「跳過」她的舅舅,直接找上她們三兄妹,向法院申請執行凍結其薪資、財產等所有帳戶;郭太太說,她是直到公司會計單位告訴她薪資被凍結,她們三兄妹一頭霧水地找銀行「理論」,才知道這筆40、50年前外公幫人作保所欠下的債務。




「薪資財產被凍結,日子怎麼過?」郭太太不平地說,銀行還把當初外公作保所欠的債,計息20、30年,「這對我們這第三代來說,莫名奇妙地揹了一大筆債,非常不公平,」儘管氣憤、不公平,她們三兄妹還是只能與銀行協調,談了好多次,最後銀行才同意以對折,即償還50多萬元,才解決這件天外飛來的債務。




【2007/11/21 聯合晚報】


看問題》關鍵在放棄先訴抗辯權


【聯合晚報╱記者黃朗倩/特稿】


 


2007.11.21 03:17 pm


 




針對立法院討論民法繼承中關於限定繼承範圍將「保證債權」排除一事,是否對繼承人有最大利益,還僅是選舉將屆的一個話題,目前尚無定論。而保證契約中最有爭議應該是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得以事先排除,讓保證人無法就債務人應該先償還債務一事提起抗辯,仍存於法條中,使得保證人無法要求債權人先就債務人責任財產先為請求,此為學界長期詬病之處,不先正本清源,而為減少繼承人的責任採取排除,無疑是避重就輕。




根據我國民法債編保證契約規定,保證人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代負履行責任。保證契約存在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是一個獨立契約,與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債之關係是屬兩個不同的獨立債權債務關係。




不過,保證契約是為擔保主債務履行而存在,唯有當主債務有效存在時,保證契約才有存在意義。但是保證人不應該是負擔債權履行的主要義務人,因此民法賦予保證人有抗辯權,除了原債務人所有抗辯保證人得主張,其外就是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後者為保證人先訴抗辯權。




但民法又增加保證人得放棄先訴抗辯權,使得現行銀行誰簽訂借貸契約時,都要求保證人簽立放棄先訴抗辯權,此乃削弱保證人在法律上自我保護的權利。也讓債權人得以滿足其債權履行時,先行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契約,等於債權人更容易向保證人求償,這樣本末倒置的安排,都為滿足強勢債權人的考量。




我國民法繼承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同時為使繼承人自身利益不受到被繼承人權利、義務影響,賦予繼承人有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限定繼承乃繼承人得以繼承所得財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若債務內容可做排除,將影響到現行社會上商業交易流程,且保證債務得排除限定繼承債務之外,未來不排除還有更多不同債務能被排除,這樣修法毫無體系可言,可說只為滿足社會上部分聲音而做考量。




【2007/11/21 聯合晚報】


小檔案》先訴抗辯權


【聯合晚報╱本報訊】


 


2007.11.21 03:17 pm


 




所謂「先訴抗辯權」,就是若A想要向銀行借款,沒有任何財產可做擔保,找B擔任債務保證人,若A的債務清償期已屆,A沒有還債時,銀行要求B代A清償債務, B可以向銀行主張應該先就A的責任財產強制執行,若銀行沒有採取對A的財產強制執行,B 就可以拒絕對銀行履行清償A的債務。




【2007/11/21 聯合晚報】





本文於 2007/11/24 17:17 修改第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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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未成年人限定繼承 遺產還完債務勾銷
2007/11/16 08:45 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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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菲特 公開反對取消遺產稅

美國億萬富翁、股神巴菲特14 日對參院財政委員會表示,國會應該對繼承的遺產徵收聯邦稅,而不應取消此項遺產稅,以討好像他那樣的少數富人。巴菲特說﹕「我們需要從我們這類人隱藏的財富中多取點出來。」

巴菲特是全世界最富有的人之一,又是最慷慨的慈善家。以共和黨人為主的一些人主張取消遺產稅或降低遺產稅率。巴菲特公開反對這種主張。民主黨人指出,這種政策會使美國最有錢家庭獲得一大筆意外之財。明年的總統與國會選舉,將決定遺產稅的命運。

巴菲特說,遺產稅是一種菁英管理政策,它把富人的部分財富納入國庫,為窮人提供了機會。他說﹕「我不認為社會的資源應該按照貴族富人王朝的方式遺傳。我認為美國應盡可能保持機會的平等。」

【2007/11/15 聯合晚報】

未成年人限定繼承 遺產還完債務勾銷
立法院通過民法繼承編修法草案,日後未成年子女繼承時,僅須就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債務責任。
記者林錫銘/攝影

引發不公平爭議的民法繼承編條文,將有重大修正。立法院昨天朝野協商達成共識,將修法把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改為「限定繼承」,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這項修正將可避免無行為能力人(禁治產人或七歲以下)、限制行為能力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必須承擔父母、親長等被繼承人留下的龐大債務,造成「父債子還」的不公平現象。

為了讓更多的弱勢繼承人能受惠,朝野立委也一併協商施行法的規定,讓新法施行前三年內的案件也能適用,但設有「以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繼承債務有困難,且顯失公平者為限」的條件。此「溯及既往」規定將逕付二讀。

朝野協商並達成共識,繼承人將不必繼承被繼承人的「保證債務」。例如父母為人作保,原本須負連帶清償責任,但新法實施後,子女繼承父母財產上的權利、義務,將不包括該項作保的債務責任。

另一修法重點,即未來不論是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都一律從「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算,應於三個月內呈報法院。這項修正,是為避免現行限定繼承從「繼承開始」起算,當事人若不知已有繼承事實,恐將失去向法院呈報限定繼承的機會。

近來時有未成年人受父母債務牽累,致無謀生能力卻背負上千萬元債務的案例,屢經媒體報導,引發重視。國民黨立委徐中雄表示,這項修法讓台灣從野蠻國家進步到比較文明的國家,但只是初步勝利,未成年或禁治產人仍須繼承債務,只是以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未來目標是「完全限定繼承」。

民進黨立委楊芳婉、吳秉叡、賴清德等人強烈主張繼承債務不應包括保證債務,以免父母作保連累子孫。這項意見獲朝野支持,列協商結論。

楊芳婉表示,這項修法的緣由,主要是有些父母自己辦了拋棄繼承,卻忘記幫小孩辦理拋棄繼承,以致小小年紀就背負龐大債務,或因不懂法律,而遲誤辦理限定繼承的時間。修正後的民法第一千五百五十三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即採限定繼承原則。


【2007/11/16 聯合報】



本文於 2007/11/16 12:08 修改第 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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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拒降遺產稅的迷思
2007/11/11 11:24 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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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降遺產稅的迷思

民進黨總統參選人謝長廷日前提出將遺產稅的最高稅率降至10%。大幅降低遺產稅是我們一向的主張,我們認為這樣調降對社會整體有利。然而財政部長何志欽表示,遺產稅第一階段仍以降到40%為宜;而社會上更有一些人極力反對調降遺產稅,甚至對主張漸進調降的何部長做人身攻擊。因此遺產稅應大幅調降的道理,以及該有的配套措施,還需要國人更理性地思考和溝通。

調降遺產稅的目的是要吸引和留住更多資金,但有人質疑這種主張的可靠性。經濟問題由於影響因素甚多,即使從事實證研究,若忽略某些重要因素,仍可能得到種種不見得正確的結論,各方人士也可能各符合自己想法的研究來支持自己的主張。然而遺產稅既然直接涉及每個人的決策,而且稅率極高,因為編者只要想想自己會怎麼做,就應可推知不減稅資金將外流,請大家想想,你若有一筆財產放在國內會被政府收走一半,但只要付很少成本就可把它財產放到國外而不被政府拿走,你想不想把錢放到國外?請編者不要喊愛台灣或奉獻社會那些口號,想想你和你認識的人之中多少從來都不想避稅?反對降稅的人也請先想想,自己曾捐多少比例的財產給這個社會?

同樣的內省也可指出,稅率若只下降一點是沒用的。若外國稅率10%,而我國則由50%降到40%;那就像別人的包子一個10元,而我們相同的包子由50元降到40元一樣,還是搶不到生意。當然也不能只看我國或其他國家小幅降低稅率的經驗,就說減稅沒效。這種比喻也顯示,我們要比較的是可能和我國競爭的對象。不管美國或日本的包子多貴,只要我們隔壁那家包子店一個賣10元,同樣的包子我們就很難賣20元還有生意。儘管有些國家仍有高遺產稅率,但我們是極為開放的社會,又和美國與香港有極密切的往來,同樣也有不少親朋住在那裡,因此只要那兩地稅率極低或免稅,我們不降稅就將有大量資金流出去。

有人以為只要我國投資環境好,就不愁資金不留下來。然而我們曾以具體數字指出,若外國不課稅而我國課40%,則從投資到被課遺產稅的期間,本國投資的本利和要比外國高出67%以上,人們才值得在國內投資並被課遺產稅。換言之,高遺產稅將會迫使一些在我國報酬率和競爭力高於外國的投資案移到外國。我們也曾指出,在資本市場也開放和全球化的時代,即使某種投資必須在國內進行,投資企業仍可在國外上市而且仍由國人持有股票,結果我們不只課不到股東們的遺產稅,證交稅和利潤所得稅等等也都可以跑掉。

也有人說,我們已實施最低稅負制,海外所得也需課稅,因此,正該藉此機會清查國人海外資產而一併讓他們連遺產稅也不再能逃掉。這種主張十分天真。姑且不論有那個外國願意配合我國去調查,實際上已有國民為了逃避違法去中國大陸投資的罰款而放棄中華民國國籍,想大舉調查人民海外資產,將使更多人放棄國籍而非使稅收增加。

實際上目前富人已多做節稅之安排,高遺產稅率一年由富人多課到的遺產稅不過數十億元。若遺產稅降為10%能每年減少20億美元的資金流出,長期而言遺產稅的稅收就不會變少。更何況少流出的資金應不只這麼多,而留在國內的資金還可創造其他稅收。從所得分配的觀點,目前這種只課到忽然去世者和中產階級的遺產稅已絕非公平。降低稅率即使減少60億目前課自富人的稅,只要窮人年所得能因而增加10億,所得分配就不會惡化,而這增加的10億所得並不需由一年內多留在國內的資金來達成,而是由多年累計多留在國內的資金合計來達成,因此,看來並不困難。可見為所得分配而反對調降遺產稅的理由也不足。

我們不厭其煩地一再解釋遺產稅該大幅調降的道理,就是希望大家能理性地依國家整體的利益來討論這個問題,而了解在全球競爭的時代確有降低遺產稅率的必要。我們也希望有識之士都一起來支持大幅降低遺產稅率,並思考更多可以降低其副作用的配套措施。

【2007/11/1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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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兄弟爭家產 勸架老父也掛彩
2007/09/18 04:08 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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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爭家產 勸架老父也掛彩

鹿港鎮民代表郭熤水與弟弟郭文得,因分家產鬧得不愉快。日前,再為父親的健保卡,兄弟倆大打出手,事發當時,勸架的老父還被拉倒在地受傷,2人都向警方報案,互指對方不是。

郭文得與郭熤水都在鹿港經營海產店,郭文得指出,本月4日上午,他向兄嫂索討父親健保卡,要帶父親就醫,卻被二嫂冷言相譏說「你又想偷拿老爸的財產嗎?」2人一言不合口角,引起不少人圍觀。

當天下午5時許,郭熤水帶6名黑衣男子找他理論,郭文得看到對方人多,趕緊拿了一根長約1公尺的鐵管防身,沒想到黑衣人一擁而上,他的鐵管被搶走,還被壓制在地,郭熤水趁機拿著鐵管,痛打他3下。

郭文得說,父親郭煙燦全程目擊,急著上前勸架,卻被其中一名黑衣人架開,壓倒在永安宮前廣場。他女兒還衝過來,以身體擋住,避免他受傷。隨後,他與父親都被送醫急救。

郭文得說,2人4、5年前,就為了祖產鬧翻,曾經互毆,多年來為家產問題,鬧得不可開交。郭熤水打他後,曾透過中間人求和,希望20元萬和解,但他不同意,「還我應得的財產,我就不再追究。」

郭熤水回應,「歡迎去告,別再指望我給他一毛錢。」郭熤水指出,事發當天上午,郭文得向他的妻子要父親的健保卡與身分證,由於他們正在申請外籍看護,因此無法立刻拿給郭文得,郭文得卻大罵他的妻子他才去討公道。他並未私吞弟弟的財產,手中產業是他一筆一筆從長輩手中買來。

【2007/09/17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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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蔡英文父親遺產稅 不適用新稅率
2007/09/18 03:58 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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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文父親遺產稅 不適用新稅率

前行政院副院長蔡英文的父親,去(95)年7月間離世,距今已逾一年。財政部研判,蔡英文父親的遺產稅應已完成申報,至於申報內容基於納稅人財產資料保密義務,財政部表示稅捐機關不宜對外透露。

財政部已完成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工作,亦經行政院審核通過,預計立法院已開議的新會期將會進行審查。修正中的遺贈稅法擬將遺產稅率自50%調降至40%。財政部官員說,可以確定的是,蔡潔生的遺產稅申報案件,並不適用修正後調降的新稅率。

據指出,國稅局也未向財政部提報有關蔡英文父親蔡潔生的遺產稅申報資料。財政部表示,遺產稅申報案件依據正常程序,都由國稅局負責列管。唯一例外是前霖園集團創辦人蔡萬霖遺產稅案,在民意代表關切之下,財政部曾主動要求國稅局提報申報內容,瞭解其申報狀況。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六個月內,繼承人應辦理遺產稅申報。有特殊理由無法如期完成者,可以申請延後三個月報稅。合計一宗遺產稅申報案件,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最遲九個月需完成報稅義務。

財政部並不確知蔡潔生的遺產稅申報狀況,但研判蔡潔生是在去年7月上旬過世,依照法定程序,遺屬應已完成遺產稅申報。財政部指出,如無必要國稅局不必向財政部提報,財政部也不會主動向國稅局調閱資料。

因此,對於蔡潔生的遺產稅申報狀況,財政部表示並不瞭解。國稅局也指出,依據稅捐稽徵法規定,稅捐機關有義務對納稅人的所得、財產資料保密。

【2007/09/1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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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雙親假離婚一甲子 父亡"私生子"爭正名
2007/09/18 03:08 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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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親假離婚一甲子 父亡"私生子"爭正名

為了遺產 恩愛夫妻假仳離

〔記者李靜芳/虎尾報導〕66年前雲林縣塗姓男子母親為了繼承外公遺產與父親假離婚,離婚後兩年生下塗某,塗某生父記載為「不詳」;64年光陰過去,塗某生父過世,塗某為能繼承父親遺產,日前持DNA證明向雲林地院請求認領獲准。

塗某母親與父親於日治時代昭和6年(終戰前之民國20年)結婚,陸續生下兩女,10年後塗某外公過世,塗母家族中因為有不成文約定,出嫁女兒不可繼承家產,塗母為繼承遺產與先生約定假離婚,因而順利繼承部分家產,但辦理離婚後他們一家人仍住在一起,塗某則是在父母離婚兩年後出生。

塗某出生後,因不受婚生推定,因此其所申請戶籍僅記載生母為誰,生父則記載為「不詳」,塗某宛若是母親的私生子,但是,他們一家5口仍在同一個戶籍下相處了60餘載。

同居64年 又為遺產辦認領

塗某父親幾個月前過世後,塗家再度面臨家產繼承問題,塗家兩個女兒擁有當然繼承權,但塗某此時要繼承父親家產卻需要證實親屬關係,因此才會於64歲的年紀向法院提出認領請求。

塗某向法院提出戶籍謄本與過去母親即已幫他準備好的醫院DNA驗證報告書,法院依民法規定「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也就是說,塗某父親雖然已經過世,而塗某可向其兩位生父繼承人的姊姊提出認領之訴,其兩位姊姊也認定塗某為同父同母弟弟,法院因而同意塗某之請求,判准該項父子認領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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