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慶樺/我們是一棵樹——所有人的婚姻自由權
獨立評論在天下 02 Jun, 2017
「所有人的婚姻自由權」是近年來德國相當熱門的政治議題,德國能否如台灣一樣透過司法...
「所有人的婚姻自由權」是近年來德國相當熱門的政治議題,德國能否如台灣一樣透過司法手段來解決既是個人自由問題、也是政治問題、選舉議題的難題。 圖/歐新社
5月24日的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絕對是具有世界史意義的事件,這個判決在德文世界廣受注意,也引來德文重要媒體報導——「台灣允許所有人的婚姻自由權」、「台灣大法官為所有人的婚姻自由權鋪平了道路」、「台灣將成為第一個實行所有人婚姻自由的國家」、「歷史性的判決:台灣大法官開放了婚姻」、「台灣大法官判決所有人婚姻自由權合法」等等,引發眾多讀者迴響與討論。許多讀者除了恭賀台灣的司法進步外,也急切地問:什麼時候德國才趕得上?
「所有人的婚姻自由權」(Ehe für alle)是近年來德國相當熱門的政治議題,也是壓力團體的一個重要倡議,希望推動聯邦政府與國會踏出此重要一步,讓所有人都能進入婚姻這個法律制度。值得一提的是,之所以用「所有人」而非同性婚姻(Homo-Ehe),是為兼顧多元社會裡,難以與異性戀者一樣在婚姻制度享有平等權利者,不只是同志,還有變性及跨性別者等更不同的存在。
這個議題在德國已經辯論多年,難有進展。一般說來社民黨、綠黨、自民黨、左派比較表態支持,而基民黨、基社黨等受到基督教文化影響較深的政黨,則多持保留態度,認為註冊伴侶身份、給予幾乎等同婚姻的保障已足夠──但事實上兩種制度絕不等同,例如,同性伴侶就沒有領養權。
但是這種光譜並非一成不變。社民黨在執政時期或參與聯合內閣時,未落實其支持者的期待,讓部份選民甚為光火,部份民眾留言痛斥社民黨把他們視為死忠支持的「投票牲畜」(Stimmvieh)。而自民黨向來是最堅決支持同性婚姻的政黨之一──還有什麼比允許個人自主決定婚姻,更能體現該黨標榜的自由價值呢?不過,該黨黨主席Christian Lindner在接受同志媒體訪問時,對於是否把同性婚姻議題納入本年大選後的組閣合約,也語帶保留。
至於參與聯合內閣的社民黨,因為與基民黨的組閣合約限制,不能否決基民黨的政策,該黨的聯邦司法部長Heiko Maas已向媒體表態,倘今年9月聯邦大選後社民黨仍要執政,就應該把所有人的婚姻自由權作為談判組閣合約的條件。
目前幾個開放婚姻法案草案躺在國會中許久,來自綠黨、左派黨以及聯邦上議院的草案,因為兩大黨僵持不下,遲遲無法在委員會中審查,今年會期結束前也許無望。對此綠黨極為不滿,已於今年5月提請釋憲,盼透過司法力量強制國會動作。
德國能否如台灣一樣透過司法手段來解決既是個人自由問題、也是政治問題、選舉議題的難題,值得觀察。在《明鏡周刊》的台灣報導下,一個讀者便留言說:「我必須自問,在多年來聯邦政府抵制一切追求婚姻平等的嘗試下,是否有一天德國也同樣得透過憲法法院來審理這個問題並創造出成果來。」
目前德國幾個開放婚姻法案草案躺在國會中許久,由於國會兩大黨僵持不下,在今年會期結...
目前德國幾個開放婚姻法案草案躺在國會中許久,由於國會兩大黨僵持不下,在今年會期結束前也許無望進行審查。對此支持婚姻平權的綠黨已於今年5月提請釋憲,盼透過司法力量強制國會動作。 圖/歐新社
在愛之前,大家都是平等的
德國人確實有理由羨慕台灣。蔡總統在仍只是候選人時已明確表態:「在愛之前,大家都是平等的。」這句話正指出婚姻自由問題的核心——平等——為什麼有些人因為性傾向的原因,必須在法律上比他人更不平等?這是大法官釋憲的重要關懷。
大法官們寫道:「適婚人民而無配偶者,本有結婚自由,包含『是否結婚』暨『與何人結婚』之自由(本院釋字第362號解釋參照)。該項自主決定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為重要之基本權(a fundamental right),應受憲法第22條之保障。」其中,憲法第22條為「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這個「凡人民均受保障」的思考,就是凡是人都平等的想法,不因為愛著同性就該不平等。
另外大法官也提到「婚姻自由,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倘若我們否定他人的婚姻自由,實是否定他人成為一個健全的人的可能。至於反對者認為同性婚姻將使制度、傳統、文化、倫常等價值崩壞,為社會帶來不安,大法官更認為「同性別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既不影響不同性別二人適用婚姻章,亦未改變既有異性婚姻所建構之社會秩序;且相同性別二人之婚姻自由,經法律正式承認後,更可與異性婚姻共同成為穩定社會之磐石。」
閱讀釋憲文,可以看到一個理路:自由與平等是法治國家的核心,而法律未能保障婚姻自由,更是抵觸人性尊嚴與人格發展,阻絕了特定身份的人發展為健全人格的道路。倘允許同性婚姻自由,可以強化平等與人性尊嚴,並且法律上婚姻關係不但不影響現有社會倫理秩序,甚至有助穩定。
自由與平等是法治國家的核心,而法律未能保障婚姻自由,更是抵觸人性尊嚴與人格發展,...
自由與平等是法治國家的核心,而法律未能保障婚姻自由,更是抵觸人性尊嚴與人格發展,阻絕了特定身份的人發展為健全人格的道路。 圖/歐新社
德國的「憲法之樹」
這些被憲法守護者們揭示的尊嚴與平等價值,正是西方現代社會的核心。為什麼說現代?因為在尊嚴與平等並非人類有史以來即擁有的價值,而是隨著歷史演變、觀念更迭、甚至經歷革命暴動才逐漸打下的現代社會基石。
我想以一個德國的憲法守護者的說法,來說明德國的社會基石。
海德堡大學退休公法教授Paul Kirchhof,曾任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官,2006年時寫了一篇文章〈憲法之樹〉(Verfassungsbaum),收錄在國會議長Norbert Lammert所編專書《憲法、愛國主義、主導文化:凝聚我們社會的東西》(Verfassung, Patriotismus, Leitkultur: Was unsere Gesellschaft zusammenhält)。
Lammert於2005年當選國會議長,他看到自己身處於德國激辯主導文化與多元文化的時代,自問:國家在多元意見與政治立場中分歧,到底為什麼這個社會還能被維繫?那維繫著我們、使共同生活得以可能的核心價值是什麼?為回答這個問題,他邀請全國42位在文化、藝術、學術、政治、經濟領域重要的領袖與知識份子,分別討論那「凝聚我們社會的東西」。
Kirchhof在回應文〈憲法之樹〉裡談到,一個世界觀中立的世俗化國家中,人類圖像是與尊嚴、自由及責任結合在一起的。所有這種國家的存在目的,都是實現並保護這樣的人性尊嚴與自由,而保護的程度差異則取決於各國文化、經濟狀況及和平狀況。但只有在高度發展文化中、現代化憲政國家中,才見得到人權的充份發展。
Kirchho舉例,古希臘並無普遍的人性尊嚴概念,古希臘文化重視的是服務、名譽、個人榮譽、聲望等價值;而羅馬帝國重視的也是居高位者(Würdenträger,直譯意思為尊嚴擁有者),而非尊嚴本身;拉丁文的dignitas指的就是公民在公共生活中,依其層級及重要性而獲得的地位,與現代的尊嚴概念不同。
直到了基督教文化將人類視為神按照自身形象的所造物,「人類尊嚴」才取得了平等概念,在上帝之前眾生皆平等,皆是上帝的複本。這種「神的複本」特質(Gottebenbildlichkeit)使得所有人都擁有發展其健全人格、尊嚴與自由的潛能。「這種學說決定了迄今的自由憲政秩序,在這種憲政秩序中,人是每一種法律與權力關係的自決主體」。
「所有人的婚姻自由權」之所以用「所有人」而非同性婚姻,是為兼顧難以與異性戀者一樣...
「所有人的婚姻自由權」之所以用「所有人」而非同性婚姻,是為兼顧難以與異性戀者一樣在婚姻制度享有平等權利者,不只是同志,還有變性及跨性別者等更不同的存在。 圖/路透社
作為「神的複本」,人類因而也有能力在與異於我者相處中,嘗試去瞭解並經歷他人異於我之處何在──既然眾生皆為上帝之複本,我們可跨越隔閡,學習共處,去體會那無法體會者(das nicht Erfahrbare)。Kirchhof認為人文主義、德意志觀念論、19世紀的社會運動、立憲思潮,都是將「神的複本」地位落實到自由及平等權的思潮。當代憲法的文本便建立在這些歷史、文化及哲學發展的根基上。
尊嚴、自由、平等、權利逐漸生根於人類的共同生活中,這是一種茁壯的文化(eine gewachsene Kultur),而憲法就是這個文化的一部份。
Kirchhof以一個動人的比喻說明這樣的逐漸落實人性尊嚴的憲政文化。他說,《基本法》是憲法之樹,在我們看不見的地下土壤裡,茁壯的文化紮根著。在這根基上,我們看得見的樹幹,就是憲法的各種功能與保障;而民法、刑法、社會法、稅法、勞動法等是分枝。這些分枝不斷生長,也必須時不時迎接強風的挑戰,也許屈折,但從不會遠離樹幹;秋天來時會落葉,但是春天來時將再次成長,恢復原樣。
那孕育著文化之根的土壤層,就是基督教、啟蒙、人文主義、社會運動、德國歷史、歐洲整合、以及國家不斷滋長的對世界開放之態度。這個土壤,必須善加保護並施肥,例如透過家庭、學校、教會、學術機構等機制,讓強調平等自由的土壤持續肥沃,否則憲法之樹將會枯萎。
不只土壤重要,枝幹與樹葉也決定了憲法之樹的生命力,我們必須修剪枝葉,以讓樹長得更健康,更能抵擋各種災害。所以我們定期改選的立法者、大法官,都在修整枝葉,以求切合最新民意、法律精神與人權保障,使這棵樹更能獲得更多陽光與水份。
作為「神的複本」,人類因而也有能力在與異於我者相處中,嘗試去瞭解並經歷他人異於我...
作為「神的複本」,人類因而也有能力在與異於我者相處中,嘗試去瞭解並經歷他人異於我之處何在,我們可跨越隔閡,學習共處,去體會那無法體會者。 圖/歐新社
要有勇氣使用你自身的理性
從德國到台灣,即使國情不同,我們也可以自豪地說,我們也有憲法之樹。5月24日那天,甚至可以說我們的樹終於比德國還要茁壯了。西方人相信在上帝之前大家都是平等的,而我們證明了在愛之前也是。
這棵樹有自己的土壤。我們沒有基督教、啟蒙等等思潮傳統,可是我們經歷過的和平民主革命,絕對是每個台灣人在世界政治歷史中值得驕傲的一章。台灣種下了西方累積幾百年才發展出來的人權、自由、人性尊嚴幼苗,以自己的方式培育了沃土,在這個東亞風土中使一個憲政秩序逐漸成長健全。
當然,這個憲政不是完美的,立法者與司法者也只能一點一滴想方設法去修剪——縱然是西方憲政也未完美過,從希臘時代到今天也走了幾千年,才真正能在憲法寫下人性尊嚴不可侵犯。回頭看台灣,解嚴30年來,即使不完美,我們也看到了無數民主化的成果,讓所立足的土壤厚實。大法官們透過釋憲想落實的那些人性尊嚴與自由價值,正是扎根於這民主土壤中的憲法之樹所結出的甜美果實。
有批評訴諸宗教反對同性婚姻,但如果我們都相信人類是上帝的複本,人是平等的、有成為健全人格的能力與資格,那便必須承認,人是每一種法律與權力關係的自決主體,也必須認同婚姻自由,因為「婚姻自由,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而人格健全發展,正是造物主以自身形象創造的每一個人無法被剝奪的權利。
也有批評婚姻自由將使我國的倫常秩序瓦解,但那是太過小看了我們的能力,而這個社會有太多與同性戀無關的瓦解倫常秩序的亂行,我們都存活下來了。何況那些「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的人們,其實比每一個人都更知道,維繫我們社會的東西何其可貴,「更可與異性婚姻共同成為穩定社會之磐石」。
我想以這句康德的名言作結:「要有勇氣使用你自身的理性(Habe Mut, dich deines eigenen Verstandes zu bedienen)」——我們該有勇氣信任自己的理性,也信任台灣。那麼多困難的關卡都走過了,沒理由走不過這一關。這次大法官的釋憲,也許正是一次與時俱進的修剪,讓我們得以再次成長。
民主化進程中,我們學會了在困境中共同生活,我們對於台灣未來從沒有真正的共識,但我們知道不可能讓這憲政之樹枯萎,甚至我們就是一棵樹,你我雖是不同的枝葉,但都被連繫著,共枯共榮。
我們都在這片雖然年輕、但穩定的民主土壤上逐漸成長,即使有時面對各種民主國家都會遇見的衝突與掙扎而搖晃不安,但我們已經知道民主自由是給予這共同體養分的根,我們也許常在風雪中枝折葉落,但仍然尊嚴地站著,不會倒下。(本文授權轉載自「獨立評論@天下」)
從德國到台灣,即使國情不同,我們也可以自豪地說,我們也有憲法之樹。西方人相信在上...
從德國到台灣,即使國情不同,我們也可以自豪地說,我們也有憲法之樹。西方人相信在上帝之前大家都是平等的,而我們證明了在愛之前也是。 圖/路透社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高雄中會、台南中會聯合聲明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 南部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決定展開「愛台灣、守護家庭」運動
2017/06/03 特約記者 / 陳衿妮 高雄市報導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高雄中會「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聲明。(攝影、剪輯/記者陳衿妮)
蔡維恩牧師針對這次「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高雄中會聲明—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做背景解說。 蔡維恩牧師針對這次「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高雄中會聲明—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做背景解說。 (攝影、製圖/記者陳衿妮)
5月24日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出爐,認為《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要求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若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相同性別二人得依上開婚姻章之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2日,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高雄中會公開發布「反對同婚合法化」聲明,3日,台南中會接續連署公布聯合聲明。
此次釋憲案 更擴大原先「同婚問題」的層面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高雄中會岡山教會蔡維恩牧師接受本報專訪時,針對這次高雄中會發出的「反同婚合法化」聲明做背景說明,他表示,這次釋憲案所造成的問題,比原先要解決的「同婚問題」,更擴大問題的層面。
「婚姻定義」應該是由「全民」來決定,不應該由「司法權」決定;若婚姻定義由司法權做變更,等同於司法權自行擴大了其權益,凌越「全民意志」之上,這將破壞台灣原先「民主政治」的基本精神。
以台灣現行的憲法制度,「婚姻定義」擴張的部分,是屬於「修憲」或「制憲」的範圍,不應該是由少數「司法權」掌控。他強調,這次的「反同婚合法化」活動聲明是一個開頭,這個開頭是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決定要展開「愛台灣、守護家庭」的活動。特別是在「聖靈降臨節」的日子,我們驚醒一個復興的異象,在南台灣展開。
惡人得勝的唯一條件,就是好人袖手旁觀
英美保守主義的奠基者埃德蒙.伯克(Edmund Burke)有句名言—The only thing necessary for the triumph of evil is for good men to do nothing。被譯為「惡人得勝的唯一條件,就是好人袖手旁觀。」或「邪惡盛行的唯一條件,是善良者的沉默。」。
蔡維恩強調,並不是將挺同者視為壞人,而基督徒應清楚,屬靈爭戰的對象是天空掌權者—撒但。不能害怕逃避或退縮,基督徒應該更多禱告與「勇敢的行動」來背起十字架,為主見證。
過去總認為應該容忍、接納別人,但是經過此次同婚釋憲案後;蔡維恩感受到,假如我們這群「廣大的民意」與「大多數沈默的聲音」不表達出來,台灣民主政治的概念跟真理是沒辦法凸顯的。我們不僅需要禱告,更需要「信仰的行動」。
他以伯克的名言自我提醒,也強調經過思考之後,認為不論教會或支持傳統家庭價值觀的這群社會中沈默的善良者,都應該站出來,對「司法的不公」與「政治侵犯民意」勇敢說「不」!
他期待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各中會響應,一直到總會出面接手。個別的教會也可以如同草屯長老教會,由小會決議發文(使用高中聲明稿的範例)寄給南投區民進黨部與國民黨部(地方黨部、立委以及民意代表);期待「愛台灣、守護家庭」的運動「遍地開花」,長老教會這一次能夠「為真理」重返群眾運動。
站出來守護自己的家庭,不是要「對抗強權」,而是「擁護真理」;期待台灣「家庭、婚姻」不會陷入歐美潮流的實驗與犧牲品。求主保守,在這場「愛台灣、守護家庭」的運動中,靠主得勝。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高雄中會、台南中會聯合聲明。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高雄中會、台南中會聯合聲明。 (圖片提供/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高雄中會:記者製圖)
聯合聲明全文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高雄中會、台南中會聯合聲明 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
2017年5月24日,大法官釋字第748號以「民法婚姻規定,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確認同性兩人之結合受到憲法保障。
對此釋憲,長期關心台灣民主運動,期待台灣建立健康家園的我們深感遺憾,為何「婚姻家庭」的定義,竟然可由少數人因著司法權獨斷,代替全民決定終結傳統家庭婚姻的文化內涵。
對此,我們有五點質疑(註1):
⑴ 為何過去大法官釋憲時,對家庭婚姻採取憲法位階的「制度性保護」(釋字552、554、696、712號),如今被打破推翻,理由何在?
⑵ 目前世界潮流大多未將同性婚姻視為基本人權(世界人權宣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歐洲人權公約、美洲人權公約目前皆將婚姻視為一男一女),且與我國民情文化相近的東亞國家如日、韓皆未通過同志婚姻,為何我國要將同性婚姻視為基本人權,理由何在?
⑶ 為何大法官竟可採信同性戀之性傾向屬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immutable characteristics)(英譯是不可能改變的個人特徵),在醫學尚未共識,相關必要資訊均未完整前,違背經驗法則,恣意論斷?
⑷ 為何大法官職權可以自行擴張,侵犯立法權與修憲權。
⑸ 為何大法官釋憲違反「比例原則」,不顧大多數國人可接受的「德國同性伴侶法」精神,本可解決同性戀者法律權益保障不足的問題,又可維持家庭婚姻定義不被改變的方案。
此次釋憲案偏執讓同性婚姻一次到位,在社會對立並無共識的狀況下,既「違背釋憲法理,論理錯謬,背離人民感情」,最重要的身為「憲法的守護者」竟然作出「毀婚違憲」的催生者,如此欠缺司法獨立性的政治解釋,實達「人神共憤」的地步。
基於自然法「違反道德、宗教、理性的法律就會失去法律的資格與效力」的理念,以及在民調的統計,反對同性婚姻者超過半數,尤其多數的長輩以及許多已經成家有孩子的年輕父母,甚至還有許多因為害怕網路集體霸凌而不敢出聲支持者,都是反對同性婚姻。
因此我們希冀藉由全民發出反對的怒吼呈現民主政治的真義,並期待政府傾聽多數人民的聲音,扭轉與修復此次釋憲所帶來的國家危機。
身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的會友,我們呼籲長老教會的牧師、會眾應該公開地反對任何違反一夫一妻的婚姻定義;因為合乎聖經的、歷史的、普世的、自然的婚姻是一男一女在誓約中一生相互的委身。聖經中如此教導的婚姻觀是沒有改變的餘地。長老教會仍堅守基督信仰和聖經的道德標準。
所以我們告白:
在教會裡,我們不接受、也不支持,任何政治或司法機構對婚姻在法律上的重新定義。也因此我們不承認同性「婚姻」,我們的會堂不舉辦同性婚禮,我們也不為同性婚姻證婚。身為基督徒在此我們聲明-我們愛所有的人,包括同性戀,但我們不能、也不會接受同性之間的性行為,和任何有悖於上帝所命定的婚姻。
對社會而言,長老教會長久以來一向關心各種社會議題,教會竭盡己力去樹立上帝對於婚姻和生命延續的美好設計。這個堅持也吻合所有堅守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團體與個人,他們可能來自不同的團體,來自不同的宗教信仰,而我們願意跟他們站在一起,堅守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我們深信家庭是孕育人類最重要的搖籃,也因此再次提醒教會信徒重視家庭和信仰教育。透過全家同心讀經、祈禱使家庭成員建立親密關係。讓基督徒的家庭在這充滿婚姻與家庭危機的台灣社會做光做鹽。
「誰敬畏耶和華,耶和華必指示他當選擇的道路。」(詩25:12)
註1:詳見黃虹霞和吳陳鐶二位大法官提不同意見書中。其認為多數意見反客為主、倒果為因,其邏輯是謬誤的。
註2: 長老教會於2014年6月10日通過「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同性婚姻議題牧函」,2017年4月21日在62屆總會年會(包括總幹事的聲明)也是重申同樣的信仰立場。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高雄中會 議長 戴智煦牧師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南中會 議長 机嘉勝牧師
首頁 / 國際 / 性別認同不是「感覺」! 美主持人質疑跨性:說自己是大象就可以住動物園?
英國談話性節目《早安英國》日前邀請變性夫婦,談論性別中立議題。(照片摘自鏡報)
性別認同不是「感覺」! 美主持人質疑跨性:說自己是大象就可以住動物園?
謝婷婷 2017-05-29 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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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性別有沒有科學根據?根據英國《鏡報》報導,談話性節目《早安英國》(Good Morning Britain)日前邀請兩位變性夫婦談論性別中立。主持人摩根(Piers Morgan)開宗明義表示,自己尊重跨性別者,但對於性別中立的激進思想霧殺殺,才想在節目上「講清楚弄明白」。
兩位兩賓的背景相當特別,丈夫費雪(Fox Fisher)出生原為女性,後來變性成為男性;妻子斯特凡妮亞(Owl Stefania)則是由男變女。不過有趣的是,雖然兩人都已變性多年,卻仍對外宣稱「不想被歸類成男性或女性」,所以希望外界以「他/她們」(they),而不是他(he)或她(she)來稱呼,好讓他們感到更自在。
費雪(左)及斯特凡妮亞(右)是雖是變性者,但不以男性或女性來定義性別。(照片截取youtube)
摩根對於「不是男也不是女」的說法感到疑惑。他詢問費雪,既然認定自己的性別非男或女所界定,當初為何變性?這不也是在兩元性別裡選擇嗎?
接著,他繼續追問費雪:「如果我覺得自己是一頭大象,然後進去動物園,要求工作人員把我放入大象群中,這樣我就是大象了嗎?或者說,我明明是白皮膚,卻說自己是一名黑人女性,可行嗎?」摩根認為,倘若每個人都可以自由地定義自己,那外界的判定標準倒底在哪裡?
「是的,如果這是你要的。」費雪回答,如果自己的選擇沒有改變別人的生活,就該被尊重。
不過,摩根卻不以為然。他不諱言地說,性別認同不能以「自我感覺」為出發點,否則也將影響社會公共利益。他補充:「最明顯的例子就是在學校,我不是男生也不是女生,自身感受當然沒有問題,但不會造成他人的混亂嗎?比如上廁所。」
主持人皮爾斯摩根(左)表示自己性別中立極難有個認定標準。(照片截取youtube)
最後,摩根拿出臉書71種不同的識別性別的名稱,詢問費雪及斯特凡妮亞哪一個才是他們真正的認同性別?面對主持人連珠炮地詢問,費雪僅回答:「應該都算。但其實我要強調,這個社會以生殖器官來認定男人或女人,我不能認同。」並同時要求主持人停止憤怒及「恐跨」。
摩根的言論也引起網友正反兩極的反應,紛紛在推特上留言:「摩根根本是一隻自大的豬!」「如果不傷害別人,他們有權得到任何東西」「我同意摩根的辯論,說說看有誰搞得懂性別中立在搞什麼」「摩根你問得對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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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性別恐懼症」(transphobia)簡稱恐跨症,是對變性者或跨性別者感到厭惡、恐懼、暴力及憤怒的消極性情緒,不過外界較熟悉「恐同症」。詳細介紹請觀看維基百科。(謝婷婷/綜合外電)
大法官判民法違憲 柯志明:毫無理據,邏輯錯謬
針對24日大法官的748釋憲文,靜宜大學教授柯志明認為這篇釋憲文邏輯謬誤,並是破獲社會秩序和家庭倫常的開始。(圖片來源:柯志明教授部落格)
大法官判民法違憲 柯志明:毫無理據,邏輯錯謬
李明凱 2017-05-29 台灣, 地方, 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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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同婚釋憲上週三出爐,引起社會譁然,然而釋憲文內容卻引起爭議,靜宜大學教授柯志明更在26日撰文5000字批釋憲文邏輯謬誤,且將敲起「國家庭倫常與社會秩序崩解之第一響喪鐘」。(李明凱/綜合報導)
批同婚釋憲 呂秀蓮:大法官應跟社會道歉
呂秀蓮。資料照片
民國一〇六年七月十七日
前副總統呂秀蓮十四日在臉書「東方瑞士.美麗島 和平中立.新台灣」以錄影的方式發表評論,她提到同性婚姻的議題時質疑,大法官為什麼急匆匆宣告《民法》親屬篇相關規定無效?很多人認為大法官會議的決議才是違憲。因為《民法》親屬篇是民國十九年在中國大陸制定的,當時針對同性婚,根本沒人談起,「有些第三性的人一直受到不公平待遇,當然很可憐,這是歷史共業」,但《民法》有規定男女締結婚姻,沒有拒絕同性不可以;只能說沒有規定,不能宣布他違憲,沒做的事情、沒寫的條文怎麼違憲?」大法官應該跟社會道歉。
大法官會議五月就不允許同性結婚的《民法》親屬篇做出違憲宣告,要求相關規定須在兩年內修法完成,行政院隨後表示,最快立法院下會期將處理。
呂秀蓮說,她可以體諒在全體人口當中有百分比不多、但相當可觀的人是屬於第三性,無法像一般的男性、女性,但這是社會是的少數、傳統的問題,若要讓他們合乎民主、合乎現代化的標準,需要讓更多人吸收反省,這需要一個過程,且社會教育絕對比法律更重要。
呂秀蓮認為,立法院是民意機關,應該是立法走在司法之前,但(同婚)這件事情卻是「教化在後,法律在先」、「司法在先、立法在後」程序錯了。現在有些宗教界在集結,加上有些不明分子一定會藉機挑釁,這個問題可能會更加危機,否則她很擔心最後對蔡總統的傷害可能不輕。(曾盈瑜/臺北報導)
http://www.appledaily.com.tw/…/article/new/20170717/1162767/
柯志明教授全文:
用心讕言:讀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文
柯志明
20170526 大肚山研經室
1.本月24 日司法院大法官對我國民法不承認同性結合是否違憲作成釋字第748號解釋文,認定「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不但如此,此解釋文還命令「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司法院大法官儼然成了最高立法機關。
在我看來,整個解釋文的核心要旨十分明顯,彷彿複製了2015年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Anthony Kennedy為合法化同性婚姻之裁決書特定觀點,將婚姻定義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藉此為蔡英文政府之法制化同性婚姻政策背書。
雖如此,從此解釋文仍可見大法官用心良苦,辛苦爭扎,精心雕琢:既要肯定民法親屬編之兩性婚姻家庭系統之固有價值,又要法制化保障同性戀者之婚姻權利與自由,於是用盡「解釋技術」,最後將問題丟回立法院去決定「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並下一道奇特的命令:二年後若立法機關無所作為,同性別二人可依現行民法婚姻章規定辦理結婚登記。
2.我國民法婚姻章肯定人民結婚的自由及權利,並立法制度性規範與保障此項自由及權利之實踐;唯根據普世久遠之婚姻制度與事實,婚姻只存在於男女兩性間,故人民之婚姻自由與權利本質上本不包含同性別者之結合,因而民法婚姻章之創設當然排斥保障同性別者可締結婚約之自由及權利。此乃理所當然,何來違反憲法第7條及22條之意旨?
退而言之,就算同性結合需要法律保障,現行民法婚姻章至多「無涉」同性結合,因為民法認定婚姻本質上與同性結合「無關」,而並無明文排斥或否定法律可以其他形式保障同性結合。因此,民法婚姻章絕無解釋文所謂「違反憲法意旨」之情況。此解釋文之判語明顯不當。
3.婚姻存在於男女兩性之間乃源於固有人性及兩性之生理事實,為普世之人類文化事實,並作為形成、延續人類社會與國家之基石。這並不是1930年頒佈之我國民法所獨創發明,相反地,民法只是更明確、嚴格地立法規範及保障早已存在久遠之婚姻制度而已。據此,無論歷史上婚姻制度有多少種形態,都不存在於同性別者之間。
不幸,本解釋文竟將「婚姻」定義為:二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而將婚姻去男女性別化,並限縮其功能與目的為「經營共同生活」所「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而與生育、扶養、監護子女而成立家庭切割開來。這是大法官自己對婚姻所下的定義,當然,其實是隨從歐美世俗風潮之婚姻意識形態的定義。
但此婚姻定義之內涵曖昧不明以致於外延指涉寛泛不清,最嚴重的是,沒有根據。請問:「經營共同生活」所指為何?何謂「親密性」、「排他性」與「永久結合」?人間有「永久結合」嗎?三人或以上之人際間不能具有親密性、排他性之結合嗎?我們一再問,為什麼婚姻結合要受倫常、年紀、人數之限制?其理據何在?大法官若不能清楚告知國人,則此解釋文之婚姻定義乃毫無根據之胡言讕語,以致於整個解釋文全無效力可言,國人有權拒絕接受。
4.解釋文之理由書第11段說,過去大法官提及一夫一妻或一男一女之釋憲文(如釋字第242號、第362號、第365號、第552號、第554號、第647、第365號解釋),「均係於異性婚姻脈絡下所為之解釋」。這根本是廢話,因為比憲法(1947年頒佈)早17年頒布的民法親屬編本來就是根據人類社會久遠之婚姻文化認定正當而應受法律保障與規範之婚姻制度乃一夫一妻制,故歷屆大法官在上述解釋文一再表明民法之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當受後起之憲法肯定且保障。
對過去的大法官而言,並無所謂兩性婚姻之外的其他什麼(同性)婚姻脈絡,因為沒有這種脈絡。因此,過去大法官雖未對「同性別二人得否結婚」作成解釋,但卻在針對有關婚姻之相關釋憲問題上對民法之婚姻制度系為一夫一妻制且應受憲法保障重覆清楚表達一致的見解。
現任大法官對此竟刻意忽略,而謂過去解釋文提及一夫一妻、一男一女「均係於異性婚姻脈絡下所為之解釋」以及「本院迄未就相同性別二人得否結婚作成解釋」,實乃應和歐美特定性別意識形態風潮所造成之明顯偏見與漠視,故意否定過去大法官解釋文所體現對民法婚姻制度之一致見解。此絕非卓越創新,而是拙劣扭曲。
5.解釋文之理由書第13段說:「適婚人民而無配偶者,本有結婚自由,包含『是否結婚』暨『與何人結婚』之自由(本院釋字第362號解釋參照)。該項自主決定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為重要之基本權(a fundamental right),應受憲法第22條之保障。按相同性別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既不影響不同性別二人適用婚姻章第1節至第5節有關訂婚、結婚、婚姻普通效力、財產制及離婚等規定,亦未改變既有異性婚姻所建構之社會秩序;且相同性別二人之婚姻自由,經法律正式承認後,更可與異性婚姻共同成為穩定社會之磐石」。
在我看來,本段是本解釋文之核心要旨所在,但這根本就是視婚姻制度為保障個人之婚姻自由的激進個人主義謬論,前已稍駁斥。
原則上,我們肯定「適婚」之人享有是否結婚及與誰結婚的自由,但這絕不是無限制的,「適婚」一詞已足以表明,否則即無所謂適不適婚可言。事實上,結婚必須受到嚴格限制,我國民法婚姻章之規定即為明證。而此號解釋文肯定同性別「二人」之婚姻自由應受憲法保障亦為明例,可見婚姻應締結於「二人」之間,而非三人以上之其他人數間,這不就是限制嗎?
沒錯,婚姻自由與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有關,但這絕不表示結婚沒有限制,更不表示任何形態的婚姻都必須「制度性」保障。因此,退而言之,即便同性別者的自由結合與其人格發展及人性尊嚴有關而必須給予保障,也絕不表示其保障方式應與兩性婚姻一樣。因為受制度性保障的兩性婚姻不只關乎結婚者的人格發展與人性尊嚴,更關乎家庭社會及其倫常、秩序、利益、福祉之形成與延續;它不只保障個人權利,更以制度要求必須負起婚姻及其後果(如生育)之責任。以人格健全發展以及人性尊嚴維護為理由將同性婚姻與兩性婚姻平等對待明顯為一偏之見。
其實,法制化同性婚姻本身即是對兩性婚姻所建構之社會秩序的根本破壞,使國民陷入性別、性行為、夫妻、父母及其引生之倫常關係的混亂中,所謂同性別二人結婚「未改變既有異性婚姻所建構之社會秩序」並「可與異性婚姻共同成為穩定社會之磐石」,乃一廂情願之見。
6.此解釋文理由書第15段宣稱「現行婚姻章僅規定一男一女之永久結合關係,而未使相同性別二人亦得成立相同之永久結合關係,係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而使同性性傾向者之婚姻自由受有相對不利之差別待遇」,可謂極荒謬之論。
作為民法婚姻章中之婚姻要件的「男」與「女」根本不是「性傾向」(sexual orientation)而是生理性別(sex),此男女生理性別關乎整個人的自然生理特質(從細胞中的DNA到性器官系統,再到外在性徵);兩者不但不同,且可互補合一,並能生育子女,形成家庭與社會。這是客觀的生物、人性與社會文化事實,而非僅是作為主觀之慾望或情感的「性傾向」而已。國家法律基於此種事實而對兩性婚姻作制度性保障且與同性結合差別對待,實乃理所當然,何來不合平等原則?
甚為遺憾,此解釋文竟與司法院長許宗力大法官先前著作「從大法官解釋看平等原則與違憲審查」(收入《法與國家權力(二)》,頁141-192)所堅持與申論之質實平等原則主張明顯不合。今是昨非?昨是今非?
7.解釋文之理由書第16段否定生育是婚姻的構成要件,故不可以此否定法制化同性婚姻。然而,婚姻章雖未以男女兩性二人結婚須有生育之能力與後果為要件,但卻預認了兩性婚姻之自然生育能力,作為下接第三章「父母子女」、第四章「扶養」、第五章「監護」、第六章「家」等各章之前提條件。若婚姻之生育不重要或可有可無,則設立其後各章之法律規定即無理可言。
我們要特強調,同性婚姻「本質上」無自然生育之可能性,不可以兩性婚姻中不能生育之例外為其可法制化之理由;這就好比以有少數人無法說話為理由宣稱本質上不會說話之動物亦應視為人且不應差別待遇一樣荒謬。不能或不願生育之兩性婚姻特例並未否定兩性婚姻本質上具有生育子女之自然能力這個普遍事實,而法制化兩性婚姻正是要制度性保障這個珍貴的能力及其形成的整個關乎國家與人類社會文化之重大價值與效果。
令我們不解的是,婚姻章乃為男女兩性而設,為何此解釋文主張可要求欲結婚之同性別者應遵守該章之實質與形式要件?該章之婚姻要件對同性別者具有約束力之根據何在?此約束力又有何意義?其中,如果倫常秩序對欲締結同性婚姻者有約束力,不正表示同性婚姻須以兩性婚姻為條件嗎?因為整個家庭社會倫常是兩性婚姻的自然結果。如此一來,同性婚姻怎能與兩性婚姻平等對待?又同性婚姻打破婚姻之性別限制本即是破壞兩性婚姻之根本倫理秩序,並引生可否有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或多夫多妻或兒童婚約等打破人數與年紀限制之疑議,豈有「並不影響現行異性婚姻制度所建構之基本倫理秩序」之理?簡直睜眼說瞎話。
我們一再表示,即便憲法保障同性別二人有結婚之自由,也不表示「這種」婚姻自由須「制度性」保障,正如憲法保障國民之宗教信仰自由而我國卻未設有統一之宗教制度一樣。其實,只要政府權力未介入、干預同性別者結婚,他們或她們即享有憲法保障之婚姻自由,也就是古典自由主義以來一直強調的不被政府權力干預的消極自由(negative rights),多數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皆屬此類。
總之,由於兩性婚姻本質上具有自然生育的能力與可能性,並由此而為形成社會及其秩序之基石,此與本質上無自然生育能力與可能性之同性婚姻有著實質差異,因而兩者差別對待全然符合憲法第7條所保障之平等權。因此,法律上單單制度性保障兩性婚姻,並未構成對同性別者不平等之對待,未違反「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之實質平等原則。此理至明。
8.解釋文之理由書第18段謂「又本案僅就婚姻章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之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之平等權,作成解釋,不及於其他,併此指明」。
這些話清楚表明這是一個「刻意忽略」或「不負責」之解釋文。如果肯定同性婚姻應與兩性婚姻享有平等的制度性保障,則邏輯上必然也應制度性保障締結同性婚姻者之生育、監護、扶養與成家之權利。因此,此解釋文「不及其他」從何說起?倘若「不及其他」成立,則表示大法官心知肚明同性婚姻與可成形成整個民法親屬編之親屬系統的兩性婚姻本質上不同,大法官只為了法制化同性婚姻而刻意選擇避而不談。
但請問,結同性婚姻者究竟有否生育、監護、扶養子女之權利?若有,為何解釋文明言「不及其他」?若無,則理由為何?所謂「不及其他」是默許有?還是否認有?大法官未就此明言,徒然留下關乎新生命之子女被生育、成長所當有之正常條件與環境之基本權利的巨大倫理爭議,由此可見大法官此解釋文未系統考量婚姻與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乃明顯失職、不負責。
9.最後,此解釋文命令「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實在不可思議,荒謬絕倫。
我們完全不明白,倘若二年內有關機關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則相同性別二人「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究竟所言為何?未修改之現行民法親屬編婚姻章不就是規定一男一女始得辦理結婚登記嗎?同性別二人如何按現有婚姻章之規定辦理結婚登記?二年後戶政機關豈不仍可依婚姻章之規定而拒絕辦理同性別者的結婚登記嗎?
再者,現行婚姻章既已被此解釋文宣稱「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同性別者又為何可依此有違憲法意旨之法律規定登記為受保障之合法婚姻?豈有此理?這自打嘴巴的命令未免也太不可思議了,我國守護司法的大法官竟有如此神奇之法律邏輯,實在叫人歎為觀止。
10.我不得不說,此號解釋文乃莫明所以的胡言讕語,公開以最高司法權守護者之尊鳴起我國家庭倫常與社會秩序崩解之第一響喪鐘,不但未忠心守護作為國家社會之基石的婚姻,反而將之擊破為碎石瓦礫,不堪築屋造舍,立足踩踏。但14位共同作成解釋文之大法官中,仍有黃虹霞和吳陳鐶二位大法官未屈從,而提不同意見書,算是不幸中之大幸。這或許象徵著國家尚有的一點點希望。
※以上均得到作者同意轉刊
柯志明老師原文出處
首頁 / 國際 / 外媒:台灣大法官利用職權「強迫」同婚合法
大法官釋憲結果遭質疑,外媒報導:台灣司法「強迫」同婚合法。(李明凱攝)
外媒:台灣大法官利用職權「強迫」同婚合法
謝婷婷 2017-05-30 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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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釋憲結果,大法官裁定民法違憲,並要求立法機關兩年內完成修法或立法,否則將平等適用現行法條。該判決也引起諸多國內外媒報導。有外媒指出台灣將可能成為「亞洲第一」,不過,也有部份外媒及國際家庭組織質疑,台灣大法官擴張司法權「迫使」台灣同婚合法。
護家(pro-family)媒體LIEF SITE,日前直擊報導台灣司法院釋憲過程,驚訝地發現,台灣審理同婚釋憲的方式,竟出現許多重大瑕疵。該報導特別指出,因台灣司法的腐敗,導致司法院權力擴張干涉立法,等同「強迫」同婚二年內合法。
外媒指出,台灣司法腐敗導致干涉立法權。(李明凱攝)
支持傳統家庭的組織MassResistance,其創辦人卡曼克(Brian Camenker),觀察台灣同婚進程已有一段時間。他表示,台灣大法官不像美國大法官為終身職。台灣大法官任期為8年,並且透過總統的指示仍可兼任其他官銜。「這代表,大法官的判決直接影響他們未來的事業,當然也與收入有關。」他認為,早已存在的制度性干擾,大法官符合政治正確的釋憲結果,並不意外。
卡曼克的另一項質疑為,大法官宣稱「性傾向屬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的結論,是否僅引用優於判決的資料?他表示,目前沒有科學證明性傾向是天生外,大法官似乎也刻意忽略性傾向流動之說。不僅如此,過去幾年有幾位同性戀者,陸續表明同性戀是一種生活方式的「選擇」而非固定不變。類似研究幾乎都輕易打破「性傾向難以改變」的假設,不過,大法官卻只引用單方立場的資料,令人惋惜。
MassResistance創辦人卡曼克表示,台灣釋憲結果與政治脫離不了干係。(照片摘自網路)
最後,卡曼克說,已聽說台灣的家庭組織正積極準備「長期抗爭」來抗議政府的裁決。他表示,為台灣的努力感到欣慰,並樂意給予台灣家庭組織最大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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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sResistance成立於1995年,總部位於麻薩諸塞州(massachusetts),是全美第一個同婚合法的州。22年來,該組織已幫助美國及全世界21餘國的家庭組織,阻止改變婚姻定義的活動。MassResistance從2016起至今,多次紀錄台灣同婚法案的進程。(謝婷婷/綜合外電)
開第一槍!雲林副議長:陳情監察院彈劾同婚釋憲大法官
民國一〇六年五月卅一日 聯合報 記者胡瑋芳╱即時報導
雲林縣議會今天進行縣政總質詢,雲林縣副議長蘇俊豪在雲林縣議會提案,指出大法官同婚釋憲「違憲」。記者胡瑋芳/攝影
雲林縣議會今天進行縣政總質詢,雲林縣副議長蘇俊豪在雲林縣議會提案,指出大法官同婚釋憲「違憲」,司法權強壓立法權及行政權,提案由大會決議,將以雲林縣議會之名行文陳情監察院,對通過大法官七百卌八解釋文的十四名大法官,包括司法院長許宗力一併彈劾,爭取議員支持。
民進黨籍議員蘇俊豪說,大法官同婚釋憲後,已引起地方很大的疑慮,他在婚喪喜慶行程中,民眾紛紛表示對同婚議題對政府的失望,大家認為已影響倫理,社會秩序會全面崩壞,他強調,自己並不是基督徒,但大法官釋憲是為了解決法律疑慮所引發的社會爭議,同婚對社會響較大?還是一夫一婚制?他認為大法官釋憲文內容草率不周延,更不負責任,嚴重解釋不當,明顯失職,當受彈劾,民法並無違憲,違憲的是大法官自己。
蘇俊豪表示,大法官解釋明確干涉立法權及行政權,嚴重破壞憲政體制,五權憲法,解釋文要求解釋文布之日起兩年內立法院必須完成相關法令的修正與制定,明逾逾權立法權,破壞五權分立的體制;解釋文也要求2年內如未完成修法,相同性別的兩人持兩人以上簽名,可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此舉也明顯干涉行政權。
議員王又民表示,有很多先進國家實施後,又反悔想修法回歸兩性婚姻,台灣社會講求倫理道德,在這樣的社會的氛圍下,為什麼政府要勉強人民接受「同婚」?
因提案需大會通過,莿桐鄉議員鍾明馨也認為同婚議題造成困擾,在純樸的鄉下引發議論,希望政府再三思,但議員出席人數不足,待大會過半議員出席後,如獲議會支持,即可以雲林縣議會之名向行文監察院陳情,為雲林民眾發聲。
雲林縣議會今天進行縣政總質詢,雲林縣副議長蘇俊豪在雲林縣議會提案,指出大法官同婚釋憲「違憲」,議員王又民聲援。記者胡瑋芳/攝影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2494560
反同婚釋憲要彈劾大法官? 法界:他第一步就錯了!
民國一〇六年五月卅一日 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即時報導
雲林縣副議長蘇俊豪今雲林縣議會提案,稱大法官同婚釋憲「違憲」,指司法權強壓立法權及行政權,提案將以雲林縣議會之名行文陳情監察院,對通過大法官釋字七百卌八解釋的十四名大法官、包括司法院長許宗力一併彈劾。
法界人士表示,法官法第卅條即規定「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大法官也是法官法規範對象,光是第一步「就踏錯」。
五月廿四日大法官會議針對「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作保障解釋,敦促立法機關自解釋日起兩年內,修正民法或制定法律,為何規定期限?解釋理由說得很清楚:避免立法延宕讓違憲狀態無限期持續。而「限期」修法也不是為專為同婚量造,上個七百卌七號「土地所有權人因公路穿越地下得請求徵收地上權」解釋還限定1年內修正土地徵收條例,比同婚還少了一年。
法界指出,若以大法官釋憲認稱司法權「強壓立法權及行政權」,恐是錯誤認知,因為大法官解釋並未替代立法,也給予立法形成空間,且解釋是針對法規範有無牴觸憲法。
而依法官法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之懲戒,得經司法院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由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審查。」,且監察院審查後認應彈劾者,移送職務法庭審理。
司法院表示,同婚案的聲請人祁家威與台北市政府都是當事人,覺得同志婚姻自由權與平等權受侵害而聲請釋憲,而釋憲案後,目前的婚姻制度根本不受影響,更沒有人會因「同志可以結婚」而變成結不了婚。
法界人士表示,大法官行為規範目前為自律,不受他律影響,而拿「法律見解」而欲彈劾,根本不成立。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2494984
彈劾大法官?伴侶盟:公民課有教過 議員請做點功課
民國一〇六年五月卅一日 聯合報 記者吳佩旻╱即時報導
雲林縣副議長蘇俊豪今天在縣議會提案,指出大法官同婚釋憲「違憲」,是以司法權干預立法權及行政權,大會決議以雲林縣議會之名行文陳情監察院,對通過大法官第七百卌八號解釋文的十四名大法官,包括司法院長許宗力一併彈劾;對此,伴侶盟理事長許秀雯質疑是「搞政治動作」,並說明大法官釋憲立場正當,請副議長在指責別人之前,應先做點功課。
蘇俊豪說,大法官同婚釋憲後,引起地方疑慮,更造成倫理,社會秩序會全面崩壞。他認為,大法官釋憲文內容草率、嚴重解釋不當,明顯失職,應當受彈劾,民法並無違憲,違憲的是大法官自己。
他指出,大法官釋憲破壞憲政體制,包含解釋文要求解釋文布之日起兩年內,立法院必須完成相關法令修正與制定,逾越了立法權;兩年內如未完成修法,相同性別兩人持兩人以上簽名,可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干涉行政權。
臺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理事長許秀雯表示,大法官在釋憲文中都已講得很清楚,請蘇副議長不要把藉口全推給鄉親,應該多講自己的觀點。她指出,伴侶盟到南部環島多次,講座幾乎都高朋滿座,顯見地方民眾渴求了解平權訊息,地方意見並不全然都是反對。
對於同婚釋憲,大法官在解釋理由書中,特別針對反對意見常有的疑慮提出回應,強調異性婚姻及既有的社會秩序,都不會有所改變,不懂為何會有社會倫理、秩序崩壞的說法?
至於議會指出大法官釋憲已干預立法及行政權,許秀雯說,司法權尤其是釋憲權,本來就對立法與行政具有拘束力,而裁量與行使界線就是憲法的基本權力保障,同婚釋憲要求必須於兩年內完成民法修訂,是基於憲法第七條和第廿二條對人民基本權利義務的保障,不該解讀為干預。
「沒有釋憲制度,該如何捍衛、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她指出,大法官釋憲等同是變更了立法者過去做的決定或行政機關的函釋,凡是被宣告違憲的條文,皆於時限內失效或不再適用,這是以憲法基本權利做為正當性基礎,而在容許範圍之內做出的解釋,如果這樣稱為干預,不如直接廢除大法官釋憲制度,也等同承認所有法律凡存在必有其道理,那麼憲法等於被架空。
許秀雯說,據大法官解釋文,其實同志可以立即按照民法登記結婚,但為了尊重立法與行政機關,仍給予兩年緩衝。對於議員提出陳情彈劾,她認為,以現行體制來看,應該無法成立,這些基本常識在公民課都有教過,請議員在指責別人的同時,稍微做點功課。
「泥巴戰,讓人覺得厭倦。」許秀雯質疑,此舉根本是一場政治操作,如果是問政,應拿出更高品質的論述,如果只是為了爭取保守派的選票,選民結構在改變,未必行得通。她舉例,立委蕭美琴支持同婚及多元成家仍然選贏,她相信選民有足夠的智慧,能夠選出符應現今社會的最佳人選。
伴侶盟理事長許秀雯(左)今回應雲林縣議會彈劾大法官之提案。聯合報系資料照/記者楊萬雲攝影
林奕含自殺原因——性侵?藥害?
本家小姐妳好!
謝謝妳的長文回應!
也向妳說實話,元禧青少年時啥壞事都幹過,偷看女人洗澡,自己在陸官大門旁水溝內被拐騙口交,也輕度性侵她人,大概因為那時不懂自慰,就是一股精蟲衝腦,還好嚴重程度不到被性侵者想要自殺,但過了數十年後,才知道她至今餘恨未消;元禧這輩子也曾為柳下惠,在瑞典與女人同床共枕一整晚,甚且被她撫摸下體,但全然不敢碰她,就這樣幾乎整夜未眠,也曾在瑞典辦公室被某越南華裔女性勾引,也曾在維京渡輪中,與瑞典老女人共枕數小時,這種心裡很矛盾,其實當然也很想要,但仍知所節制,也有不願傷她們自尊的心理;甚至前幾年,朋友好意讓元禧在三溫暖中兩度各四千元按摩加買春,但都適可而止,不過二老婆還是用這個理由休了元禧,甚至最近幾年數十次朋友招待在卡拉歐開場合,也常與女人有肢體觸碰!元禧這輩子,大概為了想搞政治,加上身上沒錢,所以還算節制,雖有兩次婚姻,但真正的性行為對象是三位半,目前必須對三個老婆負責,如果有能力的話,就不再細述原委了!
男人的下半身是很難管的,這是倪海廈口中的日經,元禧十八九歲前尚不懂自慰時,還會遺精,直到今天甲子之年,只要看到美女露骨畫面,都還是想要自我解決,妳就知道到死方休的日經與僅僅三十如狼四十如虎的被動月經,還是差異甚大的,也曾有女性朋友遭性侵後向元禧哭訴的,元禧那時還真能忍,否則反會變成元禧再加一位了,因為她很優秀,我們認識很久!所以男女間的事可以寫這麼多的小說,的確實在美妙,元禧直到這把年齡,為何主張一夫多妻,部分也是在給自己的慾望找理由,哪天有機會有能力,元禧也是不會客氣的,像楊振寧李敖等,找小自己數十歲的女人,再生幾胎,有啥不可,這代表自己有價值,也為了留後,不是嗎?
元禧希望妳了解,貞操觀念絕對很重要,但我們也要認識男人的動物本能,極度小心被性侵,不過這是指在事發前,可是真要萬一不幸被人家欺負了,尤其是小時候,最好還是想開一些,因為這應該不算是很大很大的罪惡,這種衝動對男性來說,實在不是元禧在替他們開脫,有時真不是用道德,或會管好自己的下半身這樣的輕鬆字眼就可以杜絕的,否則不會妓女八卦一堆,這就像是佳餚,所謂之食色性也,男人為了人類傳承被賦予之慣常大慾也。事情既然都已經發生,實在沒有必要再找自己的麻煩,不願意回家,不願意面對,甚至去讓諮商師賺這種多餘錢;所以政治家元禧的解決方案,當然不是要求女性全去滿足男性,這更不是多元成家,僅僅是原配同意下的一夫一妻多妾,或不得已的貧困兄弟共妻,但絕不允許斷子絕孫的同性婚姻,而是以整個社會之性侵管道疏解為著眼點,刑法管好性侵者為下策,因為疏通絕對重於防堵;在刑罰範圍外去針對個人個案幾乎沒有必要,這都是五十步笑百步,只要是男人,見到美女,都像棕熊碰到蜂蜜,會想乾柴烈火,程度有差別罷了!這也是為啥穆斯林要頭巾罩袍掩髪遮面之緣由了!
因此由妳之十數年如此痛苦,卻未得到憂鬱症或真正自殺,而林奕含卻數次自殺不成,以及抗憂鬱症等精神科藥物讓女人想自殺或男性想殺人,已經多次被學術界質疑,類同鄭捷、小燈泡王嫌與美帝那麼多的校園殺人犯等精神病患可以了解,這些精神病藥才是真正的禍首,因為仇殺情殺財殺都是有目地的,而這些人亂動刀或開槍殺人,對他們沒有一點好處,他們是非常可憐的,是父母與社會先照顧不周後,再被美帝猶太人藥廠謀財害命的犧牲者;元禧的中醫朋友,用望診一眼即可看出他們的病因,是已經到了自古中醫智慧詞語的『喪「心」病狂』地步,這是營養不良與生活習慣造成,而且是可以用推拿按揉排毒輕易解除他們的病兆的;可是垃圾馬桶卻為了自己的政績,急匆匆的殺了鄭捷,讓我們沒有辦法借此機會研究,以杜絕後患,牠這個王八蛋比鄭捷該死數十萬倍,結果至今藍軍這幾位主席候選人,包括元禧不得不支持的垃圾吳敦義還不給予強烈撻伐,反而為了選票要巴結牠,中國這些苦難在這些垃圾手中,可以消除嗎!
目前知道解決林奕含事件,竟然是廢除通姦罪,與補習班實名制,妳就知道菜蟲政權與女權主義份子的反向操作惡劣行徑,如何能夠解決問題,所以板橋林姓老師因此留下妻兒自殺,請問這是解決問題的正確方式嗎?要知道元禧那篇短短的文章是無法詳述解決方案,因為補習班相較於學校,出入較為自由,比較容易有師生戀,當然不是性侵主因;其實師生戀只要幸福美滿,不是惡意誘姦慣犯,也無啥不可,元禧只是要順便告知國人,補習班實在不需要存在,教育制度需要改革,男女應該分班甚至分校,而給予不同之適性教育科別,女性不該在學校浪費太多教育時間,以至於耽誤青春,廿二歲前一定要離開學校,準備婚嫁,並且在家相夫教子,好好陪伴孩子,家庭與教育政策這樣整體之進步,林奕含的犧牲才有價值。
先謝謝妳讓元禧懂了一點苗人的養蠱典故,不過一夫一妻多妾制極為重要,請看元禧文章《雷洪王永慶之多妻與美國皮特森之殺妻 http://blog.udn.com/MeiFeng/3329320》,婚制與性侵絕對相關,合情合理合法的男性肉慾紓解管道,絕對有益於保護女性,飽暖思淫慾,有錢有勢的人,自然需求強烈,給予合法的管道既能幫助國家平均財富,保護更多的女性次家庭,更有益於整體社會,因為性慾是正常狀況,但卻要他為此慾望付出照顧女性之代價,而非像西方不負責任的虛偽一夫一妻制,實乃一再地再娶再離的串聯式一夫多妻制,對女性的保護反而欠缺,因為拖油瓶失去青春生育能力的女性,有幾人可以這樣一再地再娶再離!我們當然無法保證這樣就能杜絕性侵害,不過要知道有名望的人還是要臉的,千夫所指無疾而終,這樣雙管齊下,絕對可以減少目前天天都存在的八卦事件!
任何制度都不可能完美,之前我們為了一夫一妻制,想盡辦法抹黑一妻多妾制的缺點,這是沒有必要的,古今中外數千年來都是這樣,我們其實看不到太多的盲點,而西方基督教搞出來的一夫一妻制,已經讓西方繼承制度出現很大的問題,常常由女性承擔,使得家業免費的送給外姓,這是嚴重之不公不義,加上近百年來個人主義講男女平權,致使性別分工失調,更造成目前性解放與同性戀的氾濫,所有西方先進國家與向其學習的我們,無不發生少子化、人口老化,經濟蕭條,青壯年失業等等的相關嚴重問題,妳就知道災禍之險峻,已非冰山一角;林奕含上吊不過是其中一樣較為醒目但卻經常發生的類似枝節事件,我們絕對不能小看,只有清清楚楚地分析原委,好好務實地處理,妳們女人家與我們男人才有辦法過好日子,否則類此情況絕對只會一而再,再而三的繼續發生!
元禧 謹敬
民國一〇六年五月十九日
梅庶仁
我認真的看完您的連結和文章,對您的觀點是不太認同的,對於要不要寫這則留言有點掙扎,最後還是決定提筆寫下。
敝人曾經被性侵過,可以告訴您,性侵和補不補習沒有相關性,只和一個人能不能管住自己的下半身有關,因為傷害我的人是我血縁意義上的親兄弟,曾經為了反抗和對方打過一架,被踹一腳在心口的痛,只恨女生的武力值比不上男性,事情發生時打不過只能想辨法逃離當下的情況,當下想自殺的念頭是有的,想自殘的傾向有的,想殺了對方的念頭也是有的,那時幸運的是有朋友能傾聽我的訴說,當時甚至想自欺欺人說服自己對方是不是愛我?年少總是覺得兩情相悅的性行為比起遭強暴或誘姦更讓人能忍受,還好當時的朋友在我出現斯德哥爾摩症候群時拉了一把,才沒走上自欺的路。
遇到這樣的事壓力真的很大,一邊要考試,一邊壓抑著被性侵的事,青春年少正是在意別人眼光的時候,不太敢對別人說,怕鬧大怕面對異樣的眼光,因為總會有那些人認為發生這樣的事錯的是被害人,被指指點點就像是在提醒曾經發生過那麼不堪的事,明明是受害者卻活得像是做錯事的人。流言是最可怕的利器,如同韓國關於性侵電影一般,想努力活著,過往卻像陰影如影隨形,內向、膽卻、陰沉是環境逼的,不解釋被苛責是個性怪異,解釋又是撕開過往的傷口,這傷就算是十年、廿年後自殺都是可能的,這些您大概是不會懂吧。
個人在那些事過七八年後,自毀的念頭、自厭自棄的想法一度差點逼的自己去死,當時恨自己不夠聰明,恨自己不夠勇敢,恨自己被強姦了還能爽,恨自己骯髒的過去,恨自己理智大於衝動,恨自己為什麼要顧念其他家人的感受而不索興揭發整個事讓家裡分崩離析,恨自己為什麼不趕快去死,這一連串的情緒簡直差點被逼得自殺,幸好當時遇見諮商師,理解自己出了什麼問題,總能慢慢的抒解那些負面的情緒。
直到現在過了十幾年,依然必需承受當年留下來的問題,不住家裡,也不常回家,回家必需面對施暴的人提醒著黑色,不回家就得接受別人問為什麼你都不回家?想回家不敢回的痛您能理解?對感情交往帶著負面的恐懼,被別人問有沒有男朋友?為什麼不交?面對其他類似這樣解釋不解釋都帶著傷問題。您能理解?
也許這樣的情況您不曾面對過,也無法理解些這感受,才能站在這裡拿著些事大做文章吧。
您帶給我的感受就像踩在別人傷口,宣揚父權主張,一夫多妻制說穿了有點像養蠱,中國曆法從大禹傳位給兒子後,權力轉讓方式變成家天下,多妻目的是為了要多子,從眾多兄弟裡脫穎而出人才能成為皇帝或家主,勝利的人個性不論殘暴與否,或許是掌握臣子方式,或許心計,或許是其他總總有過人之處,這不就像養蠱王。
這個過程中異母兄弟鬩牆比例是高於同母兄弟,因為為後代留下更好資源是本性,一夫多妻延伸的問題,把原本只要能管好下半身就能解決的問題變得複雜,這些您都看不見。
一夫多妻制能代解決這樣問題就像空談,身為一個人,沒有足夠的智慧和自制力,這樣的人您能指望對方因為多娶個老婆就能學會克制自己?人的慾望無窮,在法制一夫一妻都能做出這樣行為,一夫多妻就能停止?噢,不對,就像歷史裡一夫多妻時,出現的強姦了民女怎麼辨?抬回家當小老婆啊!抬回家當小老婆合法又多了個可以隨時上的人,完美!
您看歷史已經告訴我們強奸、誘姦和婚姻制度沒什麼關係。這樣的人不論他有沒有能力,他都願意娶多個老婆,因為他追求的是性慾不是能力,這樣可笑的情況是您說的解決方式?
您想要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個人沒意見,多元成家個人還是支持的,但這要建立在彼此對等並同意的情況下。而您卻是要求女性大度容忍老公花心、要求女性回家相夫教子,但是您為什麼不要要求性侵犯管好自己的下半身?或要求重刑罰得讓人不敢犯?
您的要求是在縱容這些人,以要求女性滿足男性,而減少性侵發生率,這是多麼奇怪的事,在敝人的眼中您像好心辦壞事的人,而郭先生是徹頭徹尾的幫兇、加害者,我們不願意見光,怕的就是像您們這樣的人,踩著別人的傷大放厥詞,還認為自己有理。
撕開心裡的傷口在您的文下留言,因為像我這樣經過那些事已經過了十幾年,也曾接受過一年多的心理輔導,看了您的論點都覺得難過,何況是其他類似被性侵人口數裡的黑戶,請不要無意識傷人而不自知,謝謝。
最後提一下,這個帳號是新建的,個人對現在的生活多少還會出現創傷後遺症,但總抵來說還是挺滿意,所以不想被找到被層層剶開傷得體無完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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