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八九法案」將「性別認同」、「性別表述」納入兒童福利法中,將造成無可避免之家庭衝突。(示意圖/圖片來源/The Front Porch)
吳雯淇 民國一〇六年三月廿一日
加拿大一條攸關兒童權利新法「八九法案」即將進入二讀階段,若該法案通過,將會取代原有的「孩童與家庭服務法」(Child and Family Service Act)。令人擔憂的是新法案除了刪除宗教為養育子女之考量因素,另外,八九法案還將「性別認同」、「性別表述」,視為「孩童最佳利益」因素之一。 若父母不予支持,政府則有權將小孩從父母身邊帶走。
凱斯琳.韋恩先前已利用令人震驚的性教育課程來宣揚她個人的性價值,現在她利用控制兒童援助協會(Children’s Aid Societies,CAS)來擴大其影響範圍,她的目的就是打擊傳統家庭及其價值觀。
加拿大「父母是第一個教育家」(Parents As First Educators )機構主席坦雅.格蘭尼克.艾倫(Tanya Granic Allen)認為,新法案竟將「性別認同」、「性別表述」,此兩者視為「孩童最佳利益」因素之一,令人無法接受。坦雅憂心表示「該法案真正的問題是,它可能將會毀滅很多家庭。」她補充,該法案還同時刪除宗教信仰作為養育子女的考慮因素,明文規定兒童保護服務僅限「考量孩子自己的信念」。坦雅提出反對八九法案的請願書,希望在出席常設委員會作證時當面提交。
事實上,法律專家表示該法案表明了政府機構將對兒童援助協會進行更大的干預。 「政治行動改革協會」(The Association for Reformed Political Action)指出,該法案將性別認同塞進了兒童服務領域,且將攔阻父母從性別觀念撫養,或是收養孩童。
一、婚姻專屬「男女」。《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公政公約》)第23條第1項認為家庭應保護外,第2項規定男女結婚及成立家庭權利應予確認。明文將「男女」與「婚姻」相連結,而這個連結並非特例,1948年《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16條亦然。婚姻專屬「男女」不擴及同性,從1990年《公政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HRC)第19號一般性意見書第4段,解釋《公政公約》第23條第2項乃男女結婚權利,1999年案例裁決中,更明白確認《公政公約》使用「男女」一詞,理解為根據《公政公約》承認婚姻只有一男一女之間聯姻。 二、婚姻而成立的家庭具有雙重目的。該意見書第5段:「成立家庭的權利原則上意謂著能夠生兒育女和在一起生活(the possibility to procreate and live together)。」國際人權法法理採生殖繁衍可能性與共同生活之雙重目的見解,並非營共同生活的一元目的,而2007年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發表的《日惹原則──將國際人權法應用到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相關問題》,第24條B項規定,各國應該「確保法律和政策承認家庭形式的多樣性,包括那些不由血統或婚姻來定義的家庭」也說明因性傾向或性別認同而適用國際人權法,與因婚姻所定義的雙重目的家庭區分。 此點在2014年國際專家審查CEDAW第二次國家報告的第33點總結意見也是採取類似的區分說法。因此同性間締結具有雙重目的之婚姻家庭,即有疑義。 三、改變婚姻定義應獲取更多共識。當然上述定義並非全然不能改變,此2013年國際專家審查兩公約初次國家報告之第78、79點結論性意見,即曾提及,但在2016年4月我國政府提出的第二次《公政公約》國家報告,對此已有二點回覆: 1、婚姻定義問題,提出「《民法》上之婚姻,係以終生共同生活為其目的之一男一女之適法的結合關係,是採取規範的單婚之一夫一妻之婚姻制度(286段)」,合乎我國大法官釋字242、362、552與554號在解釋文或理由所言「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社會秩序」。 2、同性婚姻法制化議題,國家報告329段指出:本議題牽涉層面甚廣,法務部曾進行民調仍無共識,「顯見國人對同性伴侶之權益應否保障、如何保障,意見分歧。法務部將持續加強理性溝通,促進對話凝聚共識,以減少制度變革對社會造成之衝擊及成本之虛耗。」
美國早於1973年將同性戀自精神疾病診斷手冊(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DSM)中移除。1980年以降,同性家長對兒少發展影響的研究陸續發表。2013年,美國兒科學會(American Academy of Pediatrics;AAP)公開表示:支持同性配偶享有同等的婚姻權與子女撫養權(包括寄養與領養 ),以追求兒童最高程度的安全與福祉。這份聲明從兒童人權角度出發,列舉會影響兒童發展的因素(例如:穩定的社經環境、社區資源、歧視等),並明確表示雙親的性傾向並非這些影響因素之一。
性別相關行為(或稱「性別角色行為」,sex/gender role behavior),是指個體的行為是否與社會中常見的男/女行為一致。派德森所回顧的文獻一致地指出同志家庭與異性家庭的子女在這個向度上也沒有差異。不過亦有研究顯示,同志家庭的兒童在遊戲時,比較不會落入傳統性別分化的窠臼裡(例如:女孩一定要扮家家酒,男孩一定要玩工具組;女孩一定怕髒,男孩一定喜歡推擠打鬧)。
曾淑賢/中原大學特教系副教授在台灣同性婚姻的爭議中,支持者認為將同性戀正常化,會擴展孩子的視野和性別潛力,並不會帶來長久負面的影響。例如國教署性平網在提供給學前到高中學生的性別自我瞭解(學生篇)中提到:「按照生理分成男生及女生兩種性別是退流行啦!」除了說明多元的各種性別之外,而且強調性別位置其實是會流動的。乍看之下,似乎是正確,因為通過同性婚姻多年的北歐諸國中,同性戀者佔人口的比例並未提高。但這表面的事實卻掩藏了一個重要問題:許多研究一致發現性別流動主要發生在女同性戀(63.6%)和女雙性戀者(64.7%)之間,而男同性戀(9.52%)則相對穩定許多 ( National Survey of Midlife Development,Mock &Eibach,2011)。而這又特別容易發生在青少年期。例如16歲青少女同性戀和雙性戀者在17歲時轉為異性戀的比例是異性戀青少女轉為同志的25倍(Savin-Williams and Ream, 2007)。美國麻州同性婚姻於2005年合法後,校園普遍開始大量引入同性戀正常化課程。當時有一位父親David Parker因抗議相關課程,從幼兒園帶走六歲的兒子而被逮捕。但是,UCLA的結果追蹤2005年三年前和後三年間的資料比較,發現17歲青少女的同性性接觸增加兩倍,而相對的異性性接觸則降低了四分之一(Gartrell, Bos, & Goldberg,2011)。而女同性戀家庭養育的青少女同性性接觸則是異性戀家庭同儕的1.5倍。顯示性別教育與女同性戀撫養因素都對青少女的性別流動有明顯的鼓勵效果。畢竟,小女生本來就喜歡窩在一起,過早暴露於性別流動的概念,是否反被混淆了其性向認同而游移於不同的性別關係中?事實上,這樣高度不穩定的性別認同對其伴侶關係有長期的負面心理後果。各國的數據都顯示成年女同性戀伴侶的離婚率高出男同性戀伴侶與異性戀伴侶約一倍(荷蘭統計局,2015),但女同性戀伴侶比男同性戀養育兒童的意願顯然更高。因此,被養育兒童的未來長期發展後果也堪慮。雖然同婚養育的具體成果仍未有定論,目前仍在累積案例與數據,但不穩定的伴侶關係一定對孩童的成長有重大的影響。因此,關於同婚養育和相關的性別平等教育,政府需要做長期系統性的風險評估,邀請兒童教育專家作更嚴謹的規劃,不能僅以性別平等作決策依歸或教材內容的主要依據。在沒有研究與理論充分支持與社會共識,目前國教署的性別平等訊息顯得相當激進偏頗,也將學生性別認同的發展曝露在極大的風險之中。從接納同性戀者和減少歧視的角度,我覺得教育內容應該陳述多數人的情形,然後引進多元性別的認識和尊重來擴展孩子的瞭解,並著重在接納與尊重多元性別的差異,而非過早強調性別流動,以免引導兒童和青少年(特別是女孩)混淆性別認同,造成後來在伴侶關係與兒童養育的問題。歐美各國的前車之鑑,應為今日台灣積極推動同婚的政府當局或教育單位需要思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