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球仍無法證明同性性傾向是天生
【記者蔡明憲台北報導】衛生福利部於去年底公告:預告「醫師執行性傾向扭轉(迴轉)治療之行為,為醫師法第二十八條之四第一款規定不得執行之醫療行為」草案。草案沒有配套措施,理由說明認為性傾向乃與生俱來,皆引發討論與質疑。
陪伴「後同性戀者(後同)─一群有同性戀傾向,而想離開同性戀生活模式的人士」20年的台灣走出埃及輔導協會理事長徐壯華牧師受訪表示,草案規定不得治療性傾向扭轉,但若有同性戀者認為自己過得不快樂而主動尋求幫助時,這條禁止規定是否違反了這些同性戀朋友的基本人權?
徐牧師提到,草案針對醫師的醫療行為,走出埃及是輔導同性戀朋友的機構,目前雖無直接影響,但輔導過程是否被有心人士刻意說是醫療行為,是需要注意的地方。
他指出,草案理由引用台灣精神醫學會的說法認為性傾向乃與生俱來,但「目前全世界仍沒有任何一篇科學文獻能證明『同性性傾向是天生的』」。
從這起草案及近期同婚修法,也可以看到包括總統、立法院到行政院(衛福部)皆有幾個「盲點」:第一、公部門從來沒去查證「同性性傾向背後是什麼原因造成」。
公部門的盲點
第二、每個人的身分證上都會註明性別是男或女,同性戀者是否有鑑定及登記規定?否則若一位男性去到女廁,然後說他是同性戀,該如何證明?
第三、台灣社會對同性戀者算是友善與同情,但現在的同運者似乎已經過頭,變成在「報復」這個社會。若有同性戀者迴轉,難道是同運者最擔心的事?
徐牧師提醒公部門,當全世界主要國家包括法國總統選舉主要候選人提出要推翻已通過的同性婚姻制度、德國總理梅克爾明確強調婚姻是一夫一妻、美國新任總統川普也表達反對同性婚姻,台灣執政者對於同性相關議題需要謹慎,切勿過頭。
三月1日前可向衛福部反映
該草案有60日的陳述意見或洽詢(預告終止日:106.03.01),徐牧師表示,鼓勵更多學者及相關人士發言,無論從法律、醫療、輔導、基本人權等各面向來論述,幫助整個社會更認識法案帶來的影響,也讓衛福部能聽見不同的聲音。衛福部法規網站如下:http://mohwlaw.mohw.gov.tw/Chi/NewsContent.aspx?msgid=8302&KeyWord
拒替同志證婚 法國市長遭起訴
法國南部小城波萊納(Bollene)市長龐帕爾(Marie-Claude Bompard)因拒絕替一對同性伴侶證婚,涉嫌歧視而被起訴。這是法國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後的首例,預料審判辯論將圍繞在信仰自由上。
法國於2013年5月起,在法律上承認同性婚姻,同性伴侶與異性夫妻一樣有權在市政府公證結婚。
龐帕爾2013年8月拒絕替一對女同性伴侶證婚,也不願意指派其他人代替她證婚,涉嫌歧視而被起訴,今天出庭受審。
同性婚姻合法後,法國曾出現極少數基於個人信念而不願替同性伴侶證婚的市長,但大多以指派他人的方式妥協,隸屬極右派政黨「南方聯盟」(Ligue du Sud)的龐帕爾是被正式起訴、受審的第一位市長。因此,此案很可能成為判例,預料辯論重點將放在信仰自由上。
費加洛報(Le Figaro)報導,龐帕爾說,被她拒絕證婚的那兩名女性,後來由市府助理完成證婚,「我不反對波萊納市府依法行政,波萊納也已有其他的同性締結婚姻關係,我只要求保有我的信仰自由」。
在龐帕爾之前,還有一起相關案例。2014年,馬賽的一名區長助理因信仰伊斯蘭,不願幫同性戀者證婚,還找來一名沒有證婚資格的同事代替她,導致婚姻無效,被判處5個月有期徒刑。
為何立法院或總統不該拒為「同婚應否入法」作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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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國能/教育工作者關於「人權不適合公投」、「我們沒有權力決定別人的人權」之說,若抽空要論及的課題來說,當然看似沒有問題,然而,對於「同婚應否入法」這課題來說,則不合用,因為所謂「同性婚姻平權」根本是偽平權(見下文分解),至於反對就「同婚應否入法」作公投的人,只顯得是因為其有所歪曲道理和隱瞞事實而心虛,繼而不敢面對和不肯尊重大部分人之反對,這做法是明顯違背民主精神的,及是不負責任的。事實上,立委或立法院或總統若不心虛,又何需懼怕為「同婚應否入法」作公投呢?請立法院在這極受爭議的課題上,用公投履行直接與真正的民主,以示光明磊落!其實,「同性婚姻」入法不但是偽平權、偽命題、偽公義的立法,且是會引來不公義和長遠社會問題的立法,原因有四。首先,把根本不等的事,說為乃同等或平等,是否指鹿為馬呢?答案明顯是。「異性結合」有繁衍下代的潛在可能,「同性結合」不是有繁衍下代的潛在可能,兩者根本不等,把兩者說為乃同等或平等,是否指鹿為馬呢?答案也明顯是。至於弄虛作假之聲稱平等所跟著會帶來的,自然是偽平權 / 偽平權的命題。
第二,婚姻制度根本不是一個「為保障任何兩人相親愛」而設的制度。有人極力反對把婚姻制度與社會的下一代繁衍及其所需保護相提並論,及指婚姻「只是」關乎任何兩人相親愛的私事。然而,若真的「只是」如此,那麼,任何兩人的相親愛,關政府或社會甚麼事呢?任何兩人的不再相親愛,且要分手,又關政府或社會甚麼事呢?此外,為何「任何兩人」相親愛就該可享有額外稅務優惠和公共福利呢?可見,「支持、鼓勵或保障任何兩人相親愛」根本不是「婚姻制度」設立的原因,所謂應要設「同性婚姻制度」,實質是偷換概念的偽命題。第三,若「同性婚姻」入法是真平權、真命題、真公義的立法,不是偽平權、偽命題、偽公義的立法,那麼,《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六條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三條都只是把一男一女的結合看為婚姻,及看為是應受社會保護的「自然與基本單位」,豈非有違「平權」與「公義」?何以「同性結合」亦應算為社會的「自然單位、基本單位」呢?又何以沒有成員國在聯合國大會「正義地」為此提案,據理力爭和「要求修正」呢?此外,那又為何歐洲人權法庭已先後三次否決同性婚姻是人權或平權,及因而裁定政府並非有責任加設「同性婚姻」的立法呢? 第四,「同性婚姻」入法不但是偽平權、偽命題、偽公義的立法,且是定會帶來侵害人權和教學平權的立法,及因而是不公義的立法,這可見於「同性婚姻」入法後,跟著一定會帶來的其中後果是,幼童自幼稚園開始便須從教課書中強逼接受兩個爸爸、兩個媽媽等混淆不清、混亂不妥的觀念,且孩子自小學或初中便要接受「同性性行為是沒問題的、是好的」教導,及任何父母都不得拒絕學校給其子女灌輸這種洗腦教育,否則都可被控告「歧視」;至於同志家庭孩子的負面經歷和心聲亦會成為傳媒和學校的禁談,免遭被控「歧視」。其實,任何立法又或修法,若會直接或間接導致學生在凡是有關於同性性行為方面的議題,均不得有全面之認識與思考和分辨能力的教學,都是屬於會侵害思想自由、良心自由、言論自由、教學平權的立法,因而不但是偽公義的立法,且是不公義的立法,及是違反於《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六條第(二)與(三)款、《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八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三條第(三)與(四)款的立法。─── 誠實地,如此制度所會帶來的是長遠社會文明,抑或長遠社會問題呢!?
回應「婚姻平權的迷思與反思」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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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i/現役醫師《蘋果》即時論壇1月2日刊登「婚姻平權的迷思與反思」原文是一篇典型包裝成中立的冗長歧視文。文中舉例跟同婚本身無關,最後也沒說出同婚本身究竟有何危害。一、將歧視合理化
社會上原本有階級歧視,難道法律就可跟著歧視?原文舉出同性戀會依「長相」排階級,異性戀也喜歡分正妹、普美、恐龍、帥哥、肥宅,現行法律有因此按長相不平等嗎?現在立院討論的同婚版本和長相有關嗎?原作者想說,因同性戀自身也歧視不夠好看的人,所以我們可以歧視同性戀者?二、亂用去性別化
同性戀領養小孩會剝奪小孩人權?同性戀家庭會去性別化?還是原作者想說,陰柔男性或陽剛女性就是去性別?況且小孩也會接觸到生活中各性別、各氣質的人,若原作者擔心家長單性別問題,那單親家庭呢?人工生殖的確有人權爭議,但一來此次修法完全沒觸及這部分,二來異性戀婚姻若不孕也會面臨同樣問題,以此反對同婚也是故意抓不相干事攻擊。三、硬扯性解放
原作者說不出同性婚姻的真實危害,就扯性解放。首先,性解放非同志活動專屬,同志大遊行是大活動,所以很多團體藉機表達理念。但很多異性戀同樣倡導性解放。目前學校性別平等教育也沒提到性解放部分。況且性愛是否分開是個人選擇,造成社會問題的是不安全的性,青少年墮胎和早孕是嚴重社會問題,難道這也要扯同性戀頭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