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毓仁力挺婚姻平權。(圖/翻攝自許毓仁臉書)
文/陶本和
國民黨中常會上,中常委呂學樟砲轟支持同性婚姻,且修改民法的同黨立委許毓仁,指稱他會葬送掉整個國民黨,甚至中常委姚江臨、黃志雄以其「不分區立委」身分為由,認為他應當聽從黨的意志,否則開除黨籍。由此,只能感嘆,自許民主的政黨,搞起的卻是「馬列式的民主」。
胡適1947年的文章《兩種根本不同的政黨》中提到,「甲式政黨」與「乙式政黨」。所謂甲式乃英美歐的政黨,黨員沒有特定人數、沒有紀律可以約束投票等;至於乙式政黨,則是蘇聯式的、馬列式的,有嚴密組織、黨員必須服從黨紀。
再細說何謂「乙式」,乃採取政治家列寧所提出的「民主集中制」,國民黨則詮釋為「民主集權制」。其實,不論國民黨或民進黨,都喊著走「甲式路線」,但從兩黨的屬性看來,其中央黨部、中央執委會、中央執行委員、中央常務委員、全國代表大會、黨內規、紀律仲裁等,即便非全然的乙式,但也絕稱不上甲式。
乙式政黨也不是不好,得以鞏固領導中心,且規範黨內人士的道德與行為舉止,作奸犯科、家暴等不法行為,皆能以黨規約束之;但倘若在法案、投票、議題、價值上的自由選擇上企圖左右,甚至以黨紀、退黨等手段威脅,哪能稱得上是民主?
遙想去年11月中旬,同性婚姻法案還在委員會時,朝野兩黨交戰,許毓仁堅持自我價值力抗黨內大老壓力,那無非是民主殿堂中精采絕倫的一役,捍衛的不只是他自我的中心思想,亦是民主。
當天,藍營連署許毓仁法案的立委全數翻臉,改口要另立特別法,提出30場公聽會,擺明要讓法案延宕到天荒地老。精采時刻就在表決國民黨要求30場公聽會的提案,所有藍委瞪大了眼死盯著許毓仁,但他堅持不舉手,最終提案以4比5遭到否決。此作為當然遭到國民黨中央的砲擊,但站在其中心思想,得罪了一票黨內大老。
同性婚姻的議題僅是價值觀的討論,在民進黨內當然也有不同聲音,針對立專法與修民法進行爭論,在日前流出的民進黨團Line群組討論中可以顯見,黨內沒有共識,而有建議將此議題訴諸於「選票」考量。
其實,也不應該污名「只為選票」的說法,選票代表著的亦是最大民意的支持,將同性議題訴諸「選票」,不就如同訴諸民意,讓人民來選擇?
民進黨深知,兩性議題的價值觀不得受黨紀約束,國民黨卻毫不自知,將其框限於「藍綠之爭」。國民黨在黨內搞起了不民主,不僅「甲式」不起來,還走向了「馬列的乙式民主」。
●作者陶本和,現任《ETtoday東森新聞雲》要聞中心記者,獲49屆國軍文藝金像獎小說類第一名,也曾參與並獲其他文藝比賽及活動。隨行總統蔡英文上任以來二次出訪「英翔專案」與「英捷專案」。以上言論代不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
藍中常委曾罵同性婚姻是人獸交 現在要求開除挺同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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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前天舉行中常會,邀請國民黨立院黨團總召廖國棟報告立法院上會期的法案進度,曾任立委的中常委呂學樟,痛批黨中央對婚姻平權沒有立場,不分區立委許毓仁還跑去連署民進黨立委尤美女的同婚法案,「可以讓一個不分區立委斷送國民黨的未來嗎?」其他中常委也附和,要求政策會要有立場,不分區立委不遵從就開除。2014年12月22日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初審婚姻平權法案的《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當時還是立委的呂學樟質詢,脫口說出,看過同運團體的畫面,「看得驚心動魄、非常可怕」,要把夫妻改為配偶,打破一夫一妻制,把男女拿掉,「同性婚姻可以人獸交、還什麼交的」。誇張言論遭網友砲轟,他事後解釋,是看到網路上關於同運的影片,有部分同性戀或同運人士最激烈主張,並不是全部的同性戀都有同樣的主張。幾個月後,國民黨內初選,呂學樟民調不敵新竹市議員鄭正鈐,成了該屆立委選舉首位未通過黨內民調獲提名的現任立委,不過鄭正鈐最後在選舉立委選舉也敗給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政治中心/台北報導)
同性婚姻議題 憲法法庭直播開庭
此次大法官會議是針對男同志祁家威及台北市政府所提的「同性間不能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認有違憲疑義聲請的釋憲案召開言詞辯論庭。而言詞辯論的題綱包括民法中是否容許同性別二人結婚?是否違反憲法保障平等權意旨?如立法創設非婚姻的其他制度(例如同性伴侶),是否符合憲法保障平等權及婚姻自由之意旨等。
此外,由於大法官黃瑞明的妻子尤美女為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上個會期的召委,因此,黃瑞明在此案中聲請自行迴避,並經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議決同意。
【聲明】人生能有幾個三十年? 把每個人擁入憲法的懷抱
文/婚姻平權大平台相關團體
用平等的心,把每一個人擁入憲法的懷抱
同志平權不能等,人生能有幾個三十年?
今日司法院公布將就兩件同性婚姻釋憲聲請案(祁家威聲請案及臺北市政府聲請案)於3月24日召開言詞辯論庭。首先,我們肯定司法院大法官受理這兩件聲請案,並決定召開憲法法庭公開進行審理,使公眾得以了解聲請方與機關方之見解。其次,我們肯定大法官受理深深影響同志社群之同婚爭議,這意味著同婚爭議將得以從人民權利保障的角度及憲法的高度來討論。同志與其家人,因長期被排除在國家婚姻家庭體制外,導致現實生活中發生各種問題,各項權利都受到限制。從憲法的角度來看,這樣的侵害和限制已經大到難以繼續被忽視。
聲請釋憲是人民以司法途徑主張權利的最後防線,1994年間婦女團體針對性別不公的民法婚姻法制,推動釋憲運動,大法官於釋字第365號解釋第一次宣告民法第1089條父權優先條款違反性別平等,後續的釋字第410號解釋針對夫妻財產、釋字452號解釋就夫妻住所,都陸續宣告民法違憲,宣告相關規定定期失效,促使立法院修正了民法親屬編中男女不平等的相關規定。大法官的釋憲行動,守護了憲法的平等精神,讓台灣婚姻法制邁向更為民主化、更為平等的制度。
然時至2017年的今日,我們遺憾地看見台灣社會仍有一群人被排除在民法親屬編的保障之外。補習班教師高儒貞與同性伴侶張是珍在一起數十年,共同創業、置產,但高儒貞癌症過世後,張是珍仍被高的家人告上法院,只能拿出日記等私密文件,以求證明她倆是共同承諾、共營家庭生活的同性伴侶。台大法文教授畢安生,與同性伴侶曾敬超在一起35年,卻在伴侶癌末時無法行使醫療同意權,也無法獲得兩人共同生活居所的所有權,而在2016年10月哀傷地結束生命。同性伴侶間數十年的共同生活與扶持,卻無法依民法正式結婚,承擔民法親屬繼承編裡的義務與權利。同志期待被納入婚姻的制度性保障,不只是要求法制的平等對待,更是因婚姻是各國社會中重要的共同文化,沒有任何一種其他的制度如同婚姻一般,如此緊密牽涉到人們的公私領域。
依我國釋憲制度下,人民要聲請釋憲之前,必須先走完所有的司法救濟程序。釋憲聲請人之一的祁家威從三十年前,1986年就開始嘗試去法院與同性公證結婚、尋求救濟而屢遭拒絕或敗訴,終於能在2000年9月提起第一次釋憲聲請,然隔年5月18日大法官會議議決不受理,以程序理由將同性婚姻的釋憲機會拒於門外。祁家威於2015年8月二度聲請釋憲,16年前,大法官不予受理,16年後,今日終於公布大法官受理本案的好消息。
另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3條:「大法官解釋案件,應參考制憲、修憲及立法資料,並得依請求或逕行通知聲請人、關係人及有關機關說明,或為調查。必要時,得行言詞辯論。前項言詞辦論,準用憲法法庭言詞辯論之規定。」,既然台北市政府聲請案起因於多位同性伴侶向台北市政府戶政單位進行戶政登記結婚遭拒而提起行政訴訟,這些同性伴侶當事人理應為台北市政府聲請案的關係人,我們建議司法院亦可邀請這些同性伴侶當事人參與言詞辯論程序陳述意見。
為了能讓司法院大法官更貼近臺灣社會中同志的生命故事,我們將參考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開放民間提供「法庭之友意見書」的做法,在3月24日憲法法庭召開之前,公開募集同志生命故事及同志家庭在法律權益受侵害的相關案例,整理國內外相關研究論述,一併納入法庭之友意見書內容並寄送司法院,希望大法官能在這次的審理過程中看見這些真實的故事案例,看見同志家庭的真實需求與多元樣貌。我們殷切期望大法官能夠站在人民權利保障的一邊,更希冀未來的解釋結果能對立法及行政部門做出正面影響。
我們要再次強調,負有責任維護、落實憲法的,不僅只司法院大法官,所有的國家權力機關,包括行政權、司法權、立法權,不論中央或地方政府,都應當擔負積極實踐憲法的責任。2016年,立法院已經正式啟動保障婚姻平權的修法推動;2017年,司法院大法官正式受理同婚姻釋憲案。唯有中央行政部會,對外說法一日三變,立場搖擺不清、政策方向未明。在召開憲法法庭之後,大法官將會依憲法作出解釋,我們嚴正呼籲中央行政機關,切莫繼續推諉,應依憲法保障同志的平等及權利。
同志不能再等下去。從同性伴侶到其子女的權利應受保障,也不該要他們無限期等下去。我們對於大法官們的期待,恰如民間於2014年舉辦的「模擬憲法法庭」所標舉的精神—「用平等的心,把每一個人擁入憲法的懷抱」,期許大法官能看見同志家庭的真實生命經驗及權利需求,這一次,能將同志社群確實地納入憲法的保障當中,不再漠視同志的存在,不再向保守傳統妥協,讓台灣社會終於邁開步伐,走向平等、自由與人權。
<關於婚姻平權大平台>
婚姻平權大平台由五個長期著力於性別平權的團體組成,分別是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同志人權法案遊說聯盟、Queermosa Awards 酷摩沙獎,與尤美女委員及其辦公室共同提出討論長達半年的民法修正草案(俗稱婚姻平權草案)。
在2016年,婚姻平權大平台、同志同光長老教會、真光福音教會與基本書坊,共同完成《11/28相挺為平權,全民撐同志》、《12/10 讓生命不再逝去,為婚姻平權站出來》音樂會、《12/26 爭取婚姻平權 用愛守護立院》等大型活動,提升能見度並促進社會對話,也持續致力於國會遊說、文宣倡議與組織動員。
大法官會議指出,此次同婚議題言詞辯論庭共有4個爭點,首先是針對現行民法第親屬編中第二章婚姻規定,是否容許同性別2人婚姻?第2個爭點是如不容許,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的規定?第3個爭點是,如果不容許,是否違反憲法平等原則?最後一個爭點,則是針對對同性婚姻立專法是否涉及歧視的議題,大法官將針對如果立法創設非婚姻其他制度如《同性伴侶》制,是否符合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2條婚姻自由的意旨。
同性婚姻大法官解釋案有2名聲請人,分別是曾在16年前針對同婚案聲請大法官解釋遭駁回的祈家威與台北市政府,祁家威2000年在與同性伴侶公證結婚遭拒後提起訴願,提行政訴訟敗訴後,他認為民法未保障同婚已違憲,聲請釋憲,但大法官會議認為這是祈「個人見解對現行婚姻制度有所指摘」不受理,2014年祁家威再次釋憲,他找了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同共出擊,聲請大法官解釋。
另一聲請人是台北市政府,因近來接獲不少同性伴侶前往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台北市政府均以「於法不合」拒絕登記,其中呂欣潔等3對同性伴侶也因此起行政訴訟,台北市民政局認為同婚問題在適用法律上已有疑議,聲請大法官會議針對民法親屬編是否允許同性婚姻進行「統一解釋」,2案均獲大法官受理,並將開庭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