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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專家』對牛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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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太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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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峰健保免費公投

註﹕本文係自他棧移來﹐內文隨新回應已做出新修正﹐對因貼批方式而生誤解﹐僅向華碩表示歉意﹔對此文內容討論核心主題﹐有不同看法﹐造成城市間移防﹐所生不便﹐亦向有關兩位市長致歉。

『非專家』對牛彈琴

修改刪除2005/12/31 13:46 瀏覽49|回應2推薦4

曾太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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痞峰說謊恐怖份子憤世嫉俗笨蛋罵人失意份子 蓮心 沉默選民 素 (4)

『非專家』對牛彈琴

在今年歲尾最後一天﹐見到華碩大人轉貼黃光國的『一中兩憲』文﹐實在說﹐令人長嘆﹗為什麼有人就是不去發揮他的專長﹐老是似是而非的說話﹐要在每一行『都懂』﹐成為如假包換的『非專家』呢﹖

中國時報記者的這篇報導﹐是四個月前的聯網舊聞﹔當時老朽剛到聯網網誌(尚未到城巿成為混混)﹐所以﹐馬上撰文一篇『一兩論的迷思』﹐向黃教授請教﹐結果當然是沒有任何回答﹐這只能怪聯網報屁股﹐沒人注意﹐當然是黃教授沒看到﹐而不是他不會集思納薦也﹗

中時記者顯然犯了治學上『自我擊敗』的撰文失誤。他引伸結論說﹕【現在問題癥結在於:阿扁是不是願意接受「一個中國原則」?】但是﹐請大家仔細看看黃光國的原文﹐黃教授明明白白的說﹕【「一中兩憲」不是「一國兩憲」,因為一個國家不可能有兩部憲法】。記者為什麼又搞出『一個中國』的『一國』原則﹐要阿扁接受呢﹖

老朽從來對自己外行的事﹐乖乖在旁﹐像小公主般聽大人說話﹔說好聽﹐是網路潛水族﹐實在說﹐是膽小如鼠﹐不敢像大陸妺那樣亂張口﹐怕一下就破壞美女形像焉。今值歲末﹐懶得花腦筋﹐也把我的舊網誌文﹐趁時見勢﹐在城市裡第一次新貼﹐可能許多棧友尚未點閱﹐也能對有關『一中兩憲』等有關問題﹐加以回應﹐表示意見﹐應該不致於罪過太大吧﹗

其實﹐我對黃光國個人﹐是很尊重的。黃教授在組織反特別軍購上﹐除了智慧外﹐盡心盡力﹔華大人這兩天在皂市﹐特闢『王金平討論區』﹐也顯示相當的『市長』見識。這都是老朽要佩服他們的地方﹐但是﹐老朽認為要對一件事情﹐表示意見﹐一定要持慎重態度﹐如係轉貼報導論點﹐最好說明轉貼理由及加註之處﹐避免誤會。

我一向比較不愛當喜鵲﹐這種個性遷到北京﹐牛還是牛﹐所以請兩位大人﹐不要對我這隻牛生氣﹐來一點談情說理﹐好不好﹖

 

 

一兩論的迷思瀏覽227|回應0|推薦6
2005/08/25 00:55:12

            一兩論的迷思

 

美國華盛頓大學土木系教授朱文生﹐是一個很有才華的學者﹐二十年前﹐他說過一句話﹕『我是學土木的﹐你問我有關這方面的問題﹐我或許可以提供尃業知識供參﹔但是政治法律﹐就別問我﹐我不懂。』讓我印象非常深刻﹐也十分佩服其學養。要是台灣的學者﹐都能如此﹐則社會人民有福。

可惜的是﹐事與願違。台灣學者﹐個個儘力想媲美李遠哲﹐既懂生物﹐也精教育﹐左知心理學﹐右通國際法。老叟實已見怪不怪﹐久矢。惟今曰見貴報十七日載黃光國『一中兩憲﹐歐盟經驗』﹐涉及我最專長的學術領域﹐實在難以忍受﹐想請教黃教授一﹑兩個論述。

一﹑黃教授說﹕『台灣在國際公法上的地位﹐......是一個有限制地位的政   府﹐  .....﹐但並不是一個正常的國家。』

想要為文討論法律﹐先要學法學家﹐先把討論的名詞﹐定義弄清楚。但在這兒﹐你一下子提中華民國﹐一下子又說台灣﹐看來是二者可互通互用﹐這不是治學嚴肅的態度﹔如為節省字句空間﹐應該提『中華民國(下簡稱台灣)』﹐讓人家明白。

如台灣是一個地理名詞﹐那它不是政府﹔或如中共所主張的﹐是中國的一個省﹐那它不是國家﹐道理淺顯﹐無庸討論。既然你提『兩憲』﹐那我就假定你所提及的台灣一詞﹐是指中華民國﹔因為事實上『台灣共和國』﹐連國際法認定『宣示獨立』的最基本要件都沒有﹐根本不存在。在這個基礎上﹐我們才能討論。

國際法上﹐有『國家承認』與『政府承認』兩種﹐其下又分『事實承認』與『法律承認』兩種。黃教授在此處﹐混淆不清﹐有如常人。舉例說明﹐在美國與中共『關係正常化』時期﹐雙方互設聯絡處﹐這只是承認政府﹔直到一九七八年雙方建交﹐才有國家的法律承認。

而且此一承認的效果﹐是無保留的『絕對』。對國家及政府而言﹐除了這四種承認外﹐尚未聞國際法有『有限地位的』及『不是正常的』說法﹐敢問那位法學泰斗﹐在何著作中提出﹖

二﹑黃教授說﹕『一個國家還必須得到國際承認﹐才算是正常國家。』

法律是一個絕對專齗的學科﹐例如滿十八歲有投票權﹐那小一天﹐可不可以投票﹖依法論法﹐你一定同意我說﹕『不適格﹐不可以。』你說中華民國只有廾七國承認﹐不是正常國家。那敢問﹐要滿多少﹐才是『正常國家』﹖

各國法律不同﹐所以要入境問俗。在台灣違法的事﹐在美國不必然違法﹔例如在台抓姦﹐警察還協助﹔在美國這樣做﹐保証有姦情者無事﹐反而抓姦者有可能被拘捕。這就是法律的專齗性﹐不可純用邏輯推理。

受專齗性影響﹐各法律系統有不一致之處﹐O. J. Simpson 案﹐刑事無罪﹐民事有責﹐即為一國國內法有矛盾之明証。異國法律規定﹐亦常有差異﹐不涉及公權力者﹐即由『conflict of laws』處理。國人皆稱為國際私法﹐事實上國際法學界並無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此詞﹔(對此方面的法則﹐我完全外行)而涉及兩國公權力﹐特別是主權者﹐方屬國際法議題(國際法學界稱 International Law﹐非 International Public Law )。  

一般人認為『要有人承認﹐才能是國家』的想法﹐在國際法﹐根本是錯誤的。

事實與一般人的想法﹐正好相反。國際法並不以『承認』為國家成立要件。換言之﹐一個國家只要有國際法上認定構成國家的要件﹐就算世界上連一個外國都不承認它﹐並不能否定這個國家的存在。在國際法庭看﹐它就有法律上的資格(適格﹐有statehood)﹐被視為是『國家』﹐進行法律訴訟。

一個極端理想的國際法『觀念論派』據此提出﹐只要一個新國家成立﹐世界各國有責任加以承認。只是目前各國都認為給予承認是其權利﹐而非義務﹐不予接受﹐所以觀念論只是個書生之見﹐尚非國際法被公認的經驗法則。

兩國互不承認﹐也無外交關係﹐一旦發生衝突﹐不是只有靠戰爭解決﹔只要雙方同意﹐同樣可上國際法庭訴訟。國際法庭沒有國內法院的強制管轄權﹐是另外的問題。

從鄧小平到黃教授﹐對目前台海兩岸局勢﹐都想提出解決方案﹐如『一國兩制』﹑『一中各表』﹑『一中兩岸』﹑『一中兩府』﹑『一國兩區』﹑『一中兩憲』。這些『一XX』的名詞﹐我簡稱為『一兩論』,對我而言﹐都是新瓶舊酒﹔充其量﹐也只是量變﹐未至質變﹔而一般國人視為『耍口水』﹐聽完即過﹐無人理會。

古人言『人無四兩命』﹐意即輕賤短命﹔古人謂﹐下筆有千『斤』之重﹐而今『一兩論』只重一兩﹐可見輕浮短視之一般。十八年前﹐老叟辭官﹐向蔣孝嚴暗示錦囊計﹐為擲地有聲﹐『重重大論』﹐保証舉世傾聽﹔可跳出這個框框﹐亦能為彩虹各色人士接受。今見國人仍在框中打轉﹐難期出脫﹐長嘆矣﹗

知識份子是社會的中堅﹐黃教授又是『民主行動聯盟』發起人﹐其文章或觀念對台灣社會有很大影響﹐盼日後撰文下筆時﹐如非其專業範圍﹐能先就教其盟友﹐則能無憾﹐而國家有幸矣。

 

 

 

一中兩憲,破兩岸僵局 \ 黃光國

2005/12/31 11:57 瀏覽2|回應0推薦1

華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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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碩 (1)

一中兩憲,破兩岸僵局   黃光國   2005.12.31  中國時報 

辜振甫、汪道涵相繼謝世,象徵一個時代的結束。「後辜汪時代」該如何化解近十年來的兩岸僵局?

前不久,前陸委會副主委陳明通在國父紀念月會上表示,未來兩岸可參造「歐盟統合模式」解決歧見;陳水扁總統隨後指出,歐盟模式可以做為選項。北京大學國際關係學院教授牛軍在接受《中國時報》記者訪問時指出:目前民進黨的執政導向,仍然強調「台灣主體性」,也就是朝「台獨」的方向操作。從這點來看,現在提出「歐盟」模式,接下來肯定要搞修憲,因為歐盟的邏輯就是「一個國家,一個憲法」。

確實,陳水扁在闡述「歐盟統合」的意義時,便強調:「每一個會員國都是主權獨立的國家」,「所有會員國,沒有大小之分,不能說有一方是國家,另一方不是國家」;這種「一個國家,一個憲法」的主張,顯然無法解開兩岸間的僵局。

其實,歐盟的發展並沒有什麼固定的「模式」。我們要借重歐盟經驗來解開兩岸僵局,必須堅持「一中兩憲」的原則,不能搞「一個國家,一個憲法」,也不能搞「一國兩制」。

 
「一中兩憲」不是「一國兩憲」,因為一個國家不可能有兩部憲法,「一國兩憲」根本違反了政治學原理。「一中兩憲」只是在描述當前海峽兩岸客觀的政治現實。更清楚地說,自從一九四九年中華民國政府撤退到台灣之後,海峽兩岸便分別各有一部「中華民國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這兩部憲法都是建立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之上,雙方並各自據此而建立一個「中華民國政府」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兩個政府間未簽訂任何的和平協定。

從政治學的角度來看,任何政治實體都必須用憲法來加以界定。如果海峽兩岸當局都能夠接受「一中兩憲」的政治現實,彼此承認對方為政治實體,雙方便可以平等的地位展開談判,建立兩岸間和平穩定的互動架構,不必擔心誰會「吃掉」誰。

「一中兩憲」的主張,是建立在憲政自由主義的精神之上。唯有憲法可以作為檢驗兩岸關係發展最重要的指標。更清楚地說,中共一九八二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而其「前文」又指出:「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即無產階級專政」,這樣的憲法跟在台灣所施行的「中華民國憲法」,正如油水之不能相容,目前兩岸根本沒有統一的條件。

然而,憲法也是人訂的。不僅台灣的「中華民國憲法」曾經多次修改;即使是對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也有一九四九年的「共同綱領」,以及一九五四、七五、以及七八年等不同的版本。

「一中兩憲」的重要涵義之一,就是以憲法做為檢驗兩岸關係的標準,雙方各自堅持自身憲法中所宣示的「一個中國原則」,但也各自保持修憲的權利。目前,我們可以「一中兩憲」為基礎,來建構兩岸間和平穩定的關係;將來可以再依時局發展,依民主的程序,決定要不要再制定一部「中國憲法」,逐步達到統一目標。

「一中兩憲」的主張進可以攻,退可以守,是解開兩岸僵局的良策。現在問題癥結在於:阿扁是不是願意接受「一個中國原則」?(作者為台灣大學心理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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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元旦感言:談所謂「不正常國家」∕聯合報社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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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社論

元旦感言:談所謂「不正常國家」

今天是元旦,亦是中華民國開國九十五年周年紀念日。

然而,這個國家究竟是不是「中華民國」,或中華民國究竟是不是「正常的國家」,卻仍是一個見仁見智的政治爭議。主張台獨建國者,固然是要推翻中華民國;主張「正名制憲」者,則是換了一個詞彙來主張「台獨建國」;至於主張「國家正常化」者,也只是將「台獨建國」換一個包裝而已。

主張「國家正常化」,意指這是一個「不正常的國家」。而所謂「國家正常化」,原是拾日本的牙慧。但日本的「國家正常化」,是要將國家的缺陷填補起來;而此間所論的「國家正常化」,則是要否定中華民國,另建台灣共和國。

亦即,日本人主張「國家正常化」,只是要填補缺陷、克服困難,而不是要顛覆日本國。如今此間卻將填補缺陷、克服困難的「國家正常化」,偷換成顛覆國家、台獨建國的「國家正常化」。誠可謂南橘北枳,不可同「日」而語。

問題是:一、中華民國是否「不正常的國家」?二、「台灣共和國」又是否「正常的國家」?

中華民國是一個處境極為特殊的國家,可謂是古今中外絕無僅有之例。唯任何國家之生存發展,皆有其困難與橫逆;據此以論,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在某種程度上皆是「不正常的國家」;何況中華民國在兩岸關係上更面對著極為重大的困難,故若就必須填補缺陷及克服困難言,當然可謂「不正常的國家」。

但是,畢竟不可因此即將中華民國定義為台獨論述所稱的「不正常國家」,或否定「中華民國」是一「國家」。因為,就法理言,具備「主權、領土、政府、人民」四要素的國家,即是「正常的國家」。中華民國在國家四要素上全皆具備,只是主權的論述及治權的實施均陷於重大的理念爭議及現實困難之中;這是一個處境特別困難的國家,但在法理上仍是一個「正常的國家」,尤其不能在法理上自我否認為一個「國家」,說什麼「中華民國已經不存在了。」

台獨論述的「國家正常化」,就是要否定「中華民國」;而認為只要推翻了中華民國,就能擺脫一切困難,並可另建台灣共和國為一個「正常的國家」。然而,事實卻是:台獨運動本身其實正是寄生於「中華民國」之中的政治運動,若無「中華民國」,台獨運動恐亦立即失去依託,更遑論另建「台灣共和國」。而台灣共和國能否建國既猶在未定之天,則台灣共和國如何證明它將是一個比中華民國「更正常」的國家?若謂「中華民國已經不存在了」,但是,台灣共和國存在嗎?

李登輝曾任中華民國總統十二年,卸任後卻否認中華民國;這究竟是中華民國「不正常」?還是李登輝「不正常」?而陳水扁亦將擔任中華民國總統八年,領受中華民國八年的俸給,以中華民國之名徵課人民八年的賦役,甚至連有些台獨人士也在領中華民國的薪水,陳水扁卸任後亦必將享受中華民國總統的退職禮遇;但是,陳水扁卻口口聲聲「正名制憲」。如此這般,又究竟是中華民國「不正常」?還是陳水扁「不正常」?

兩岸關係的確是中華民國的大缺陷與大困難。但中華民國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血戰保國,八二三砲戰即是一例;至少,自民國卅八年迄今五十七年以來,中華民國畢竟仍守得住兩岸這條艱苦的戰線。相對而言,去年一年間,陳水扁說「正名制憲是自欺欺人」,中共頒行「反分裂國家法」,美國及中共遏止了陳水扁的「正名制憲」;類此種種,皆看不出台灣共和國是一個比中華民國更可行或更可欲的國家藍圖。以中華民國與台灣共和國兩相對照,誰比較「正常」?誰比較「不正常」?

中華民國真正的「不正常」,其實正是享受中華民國俸祿的主政者卻不將中華民國視為「正常國家」,而欲以「正名制憲」來撕裂、顛覆、毀滅這個國家。不僅如此,當今的政權,貪汙、腐敗、掏空、無能,致使國家內耗、空轉,漸漸失去競爭力,漸漸邊緣化,這才是中華民國最大的「不正常」之所在。中華民國原是可以「正常」的,但不幸的是,近十餘年來,中華民國的主政者卻是極度的「不正常」!

今晨元旦升旗典禮,陳水扁向中華民國青天白日滿地紅國旗行禮之時,應當自問:是中華民國比較不正常?還是今日之主政者比較不正常?

【2006/01/01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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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太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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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峰健保免費公投

頃接華大人悄悄話一則﹐謹回覆如下﹕

謝謝指導。看來很難讓你查覺你撰文『貼批誤導』的錯誤﹐所以不必對牛談情。

貴市最近流行軍師爺口頭禪『笨蛋』﹑『好笨』一詞﹐實在要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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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小弟學到重要之國際法常識(轉貼)一兩論的迷思∕曾太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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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兩論的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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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25 00:55:12

一兩論的迷思

美國華盛頓大學土木系教授朱文生﹐是一個很有才華的學者﹐廿年前﹐他說過一句話﹕『我是學土木的﹐你問我有關這方面的問題﹐我或許可以提供尃業知識供參﹔但是政治法律﹐就別問我﹐我不懂。』讓我印象非常深刻﹐也十分佩服其學養。要是台灣的學者﹐都能如此﹐則社會人民有福。

可惜的是﹐事與願違。台灣學者﹐個個儘力想媲美李遠哲﹐既懂生物﹐也精教育﹐左知心理學﹐右通國際法。老叟實已見怪不怪﹐久矢。惟今曰見貴報十七日載黃光國『一中兩憲﹐歐盟經驗』﹐涉及我最專長的學術領域﹐實在難以忍受﹐想請教黃教授一﹑兩個論述。

一﹑黃教授說﹕『台灣在國際公法上的地位﹐......是一個有限制地位的政 府﹐  .....﹐但並不是一個正常的國家。』

想要為文討論法律﹐先要學法學家﹐先把討論的名詞﹐定義弄清楚。但在這兒﹐你一下子提中華民國﹐一下子又說台灣﹐看來是二者可互通互用﹐這不是治學嚴肅的態度﹔如為節省字句空間﹐應該提『中華民國(下簡稱台灣)』﹐讓人家明白。

如台灣是一個地理名詞﹐那它不是政府﹔或如中共所主張的﹐是中國的一個省﹐那它不是國家﹐道理淺顯﹐無庸討論。既然你提『兩憲』﹐那我就假定你所提及的台灣一詞﹐是指中華民國﹔因為事實上『台灣共和國』﹐連國際法認定『宣示獨立』的最基本要件都沒有﹐根本不存在。在這個基礎上﹐我們才能討論。

國際法上﹐有『國家承認』與『政府承認』兩種﹐其下又分『事實承認』與『法律承認』兩種。黃教授在此處﹐混淆不清﹐有如常人。舉例說明﹐在美國與中共『關係正常化』時期﹐雙方互設聯絡處﹐這只是承認政府﹔直到一九七八年雙方建交﹐才有國家的法律承認。

而且此一承認的效果﹐是無保留的『絕對』。對國家及政府而言﹐除了這四種承認外﹐尚未聞國際法有『有限地位的』及『不是正常的』說法﹐敢問那位法學泰斗﹐在何著作中提出﹖

二﹑黃教授說﹕『一個國家還必須得到國際承認﹐才算是正常國家。』

法律是一個絕對專齗的學科﹐例如滿十八歲有投票權﹐那小一天﹐可不可以投票﹖依法論法﹐你一定同意我說﹕『不適格﹐不可以。』你說中華民國只有廾七國承認﹐不是正常國家。那敢問﹐要滿多少﹐才是『正常國家』﹖

各國法律不同﹐所以要入境問俗。在台灣違法的事﹐在美國不必然違法﹔例如在台抓姦﹐警察還協助﹔在美國這樣做﹐保証有姦情者無事﹐反而抓姦者有可能被拘捕。這就是法律的專齗性﹐不可純用邏輯推理。

受專齗性影響﹐各法律系統有不一致之處﹐O. J. Simpson 案﹐刑事無罪﹐民事有責﹐即為一國國內法有矛盾之明証。異國法律規定﹐亦常有差異﹐不涉及公權力者﹐即由『conflict of laws』處理。國人皆稱為國際私法﹐事實上國際法學界並無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此詞﹔(對此方面的法則﹐我完全外行)而涉及兩國公權力﹐特別是主權者﹐方屬國際法議題(國際法學界稱 International Law﹐非International Public Law )。

一般人認為『要有人承認﹐才能是國家』的想法﹐在國際法﹐根本是錯誤的。

事實與一般人的想法﹐正好相反。國際法並不以『承認』為國家成立要件。換言之﹐一個國家只要有國際法上認定構成國家的要件﹐就算世界上連一個外國都不承認它﹐並不能否定這個國家的存在。在國際法庭看﹐它就有法律上的資格(適格﹐有statehood)﹐被視為是『國家』﹐進行法律訴訟。

一個極端理想的國際法『觀念論派』據此提出﹐只要一個新國家成立﹐世界各國有責任加以承認。只是目前各國都認為給予承認是其權利﹐而非義務﹐不予接受﹐所以觀念論只是個書生之見﹐尚非國際法被公認的經驗法則。

兩國互不承認﹐也無外交關係﹐一旦發生衝突﹐不是只有靠戰爭解決﹔只要雙方同意﹐同樣可上國際法庭訴訟。國際法庭沒有國內法院的強制管轄權﹐是另外的問題。

從鄧小平到黃教授﹐對目前台海兩岸局勢﹐都想提出解決方案﹐如『一國兩制』﹑『一中各表』﹑『一中兩岸』﹑『一中兩府』﹑『一國兩區』﹑『一中兩憲』。這些『一XX』的名詞﹐我簡稱為『一兩論』,對我而言﹐都是新瓶舊酒﹔充其量﹐也只是量變﹐未至質變﹔而一般國人視為『耍口水』﹐聽完即過﹐無人理會。

古人言『人無四兩命』﹐意即輕賤短命﹔古人謂﹐下筆有千『斤』之重﹐而今『一兩論』只重一兩﹐可見輕浮短視之一般。十八年前﹐老叟辭官﹐向蔣孝嚴暗示錦囊計﹐為擲地有聲﹐『重重大論』﹐保証舉世傾聽﹔可跳出這個框框﹐亦能為彩虹各色人士接受。今見國人仍在框中打轉﹐難期出脫﹐長嘆矣﹗

知識份子是社會的中堅﹐黃教授又是『民主行動聯盟』發起人﹐其文章或觀念對台灣社會有很大影響﹐盼日後撰文下筆時﹐如非其專業範圍﹐能先就教其盟友﹐則能無憾﹐而國家有幸矣。

( 時事評論兩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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