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兩論的迷思
美國華盛頓大學土木系教授朱文生﹐是一個很有才華的學者﹐廿年前﹐他說過一句話﹕『我是學土木的﹐你問我有關這方面的問題﹐我或許可以提供尃業知識供參﹔但是政治法律﹐就別問我﹐我不懂。』讓我印象非常深刻﹐也十分佩服其學養。要是台灣的學者﹐都能如此﹐則社會人民有福。
可惜的是﹐事與願違。台灣學者﹐個個儘力想媲美李遠哲﹐既懂生物﹐也精教育﹐左知心理學﹐右通國際法。老叟實已見怪不怪﹐久矢。惟今曰見貴報十七日載黃光國『一中兩憲﹐歐盟經驗』﹐涉及我最專長的學術領域﹐實在難以忍受﹐想請教黃教授一﹑兩個論述。
一﹑黃教授說﹕『台灣在國際公法上的地位﹐......是一個有限制地位的政 府﹐ .....﹐但並不是一個正常的國家。』
想要為文討論法律﹐先要學法學家﹐先把討論的名詞﹐定義弄清楚。但在這兒﹐你一下子提中華民國﹐一下子又說台灣﹐看來是二者可互通互用﹐這不是治學嚴肅的態度﹔如為節省字句空間﹐應該提『中華民國(下簡稱台灣)』﹐讓人家明白。
如台灣是一個地理名詞﹐那它不是政府﹔或如中共所主張的﹐是中國的一個省﹐那它不是國家﹐道理淺顯﹐無庸討論。既然你提『兩憲』﹐那我就假定你所提及的台灣一詞﹐是指中華民國﹔因為事實上『台灣共和國』﹐連國際法認定『宣示獨立』的最基本要件都沒有﹐根本不存在。在這個基礎上﹐我們才能討論。
國際法上﹐有『國家承認』與『政府承認』兩種﹐其下又分『事實承認』與『法律承認』兩種。黃教授在此處﹐混淆不清﹐有如常人。舉例說明﹐在美國與中共『關係正常化』時期﹐雙方互設聯絡處﹐這只是承認政府﹔直到一九七八年雙方建交﹐才有國家的法律承認。
而且此一承認的效果﹐是無保留的『絕對』。對國家及政府而言﹐除了這四種承認外﹐尚未聞國際法有『有限地位的』及『不是正常的』說法﹐敢問那位法學泰斗﹐在何著作中提出﹖
二﹑黃教授說﹕『一個國家還必須得到國際承認﹐才算是正常國家。』
法律是一個絕對專齗的學科﹐例如滿十八歲有投票權﹐那小一天﹐可不可以投票﹖依法論法﹐你一定同意我說﹕『不適格﹐不可以。』你說中華民國只有廾七國承認﹐不是正常國家。那敢問﹐要滿多少﹐才是『正常國家』﹖
各國法律不同﹐所以要入境問俗。在台灣違法的事﹐在美國不必然違法﹔例如在台抓姦﹐警察還協助﹔在美國這樣做﹐保証有姦情者無事﹐反而抓姦者有可能被拘捕。這就是法律的專齗性﹐不可純用邏輯推理。
受專齗性影響﹐各法律系統有不一致之處﹐O. J. Simpson 案﹐刑事無罪﹐民事有責﹐即為一國國內法有矛盾之明証。異國法律規定﹐亦常有差異﹐不涉及公權力者﹐即由『conflict of laws』處理。國人皆稱為國際私法﹐事實上國際法學界並無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此詞﹔(對此方面的法則﹐我完全外行)而涉及兩國公權力﹐特別是主權者﹐方屬國際法議題(國際法學界稱 International Law﹐非International Public Law )。
一般人認為『要有人承認﹐才能是國家』的想法﹐在國際法﹐根本是錯誤的。
事實與一般人的想法﹐正好相反。國際法並不以『承認』為國家成立要件。換言之﹐一個國家只要有國際法上認定構成國家的要件﹐就算世界上連一個外國都不承認它﹐並不能否定這個國家的存在。在國際法庭看﹐它就有法律上的資格(適格﹐有statehood)﹐被視為是『國家』﹐進行法律訴訟。
一個極端理想的國際法『觀念論派』據此提出﹐只要一個新國家成立﹐世界各國有責任加以承認。只是目前各國都認為給予承認是其權利﹐而非義務﹐不予接受﹐所以觀念論只是個書生之見﹐尚非國際法被公認的經驗法則。
兩國互不承認﹐也無外交關係﹐一旦發生衝突﹐不是只有靠戰爭解決﹔只要雙方同意﹐同樣可上國際法庭訴訟。國際法庭沒有國內法院的強制管轄權﹐是另外的問題。
從鄧小平到黃教授﹐對目前台海兩岸局勢﹐都想提出解決方案﹐如『一國兩制』﹑『一中各表』﹑『一中兩岸』﹑『一中兩府』﹑『一國兩區』﹑『一中兩憲』。這些『一X兩X』的名詞﹐我簡稱為『一兩論』,對我而言﹐都是新瓶舊酒﹔充其量﹐也只是量變﹐未至質變﹔而一般國人視為『耍口水』﹐聽完即過﹐無人理會。
古人言『人無四兩命』﹐意即輕賤短命﹔古人謂﹐下筆有千『斤』之重﹐而今『一兩論』只重一兩﹐可見輕浮短視之一般。十八年前﹐老叟辭官﹐向蔣孝嚴暗示錦囊計﹐為擲地有聲﹐『重重大論』﹐保証舉世傾聽﹔可跳出這個框框﹐亦能為彩虹各色人士接受。今見國人仍在框中打轉﹐難期出脫﹐長嘆矣﹗
知識份子是社會的中堅﹐黃教授又是『民主行動聯盟』發起人﹐其文章或觀念對台灣社會有很大影響﹐盼日後撰文下筆時﹐如非其專業範圍﹐能先就教其盟友﹐則能無憾﹐而國家有幸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