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洪浩哲(金融工作者)
黃國昌老師於4月8日立院旁聽後發表了這樣的感想:「國民黨立委問政品質之低、發言之愚蠢,已經讓我快要無法忍受,完全無法理解到底是如何當上立委的,真正是台灣社會進步的絆腳石。」搭配前陣子的台北市議會總質詢,讓人不禁懷疑:那些人真的是人民自己選出來的的嗎?
其實不然,大多數人都不希望某些人當選,可是他們就是會當選,為什麼?因為這正是選舉制度最大的問題──不只在台灣,全世界的民主國家都一樣──大家明知某個人很爛,可是我們無能為力,只能眼睜睜地看著他當選。
那要如何解決這個亂象,我想唯有「反對票」(或稱負數票)制度能解決這個問題。顧名思義,就是讓選民在投票時,多了一個「反對」的選項。此概念非我構想,最早於2004年就有人提出了,只因礙於龐大的利益結構,實在很難有人去撼動現在這個體制。目前正在推動這個制度的組織為「負數票協會」。
我先來講贊成的理由,再來講反對的理由:(以下論點部分參考自負數票協會)
一、 只許贊成不許反對,投票的權利只行使一半
或許有人會說「不要投給某候選人不就等於反對他了嗎,何需反對票?」「不支持=反對」只有在兩位候選人時才成立,三位以上,「不支持」其他候選人並不代表「反對」他們。再者,若候選人只有一位,不支持他者就算不投給他,對他而言也毫無影響,為何?
舉例而言,去年九合一選舉,有38%的村里長,共2970人是同額競選,意味著在現行制度下,他們只要投給自己即可當選,不論反對者有多少,這不是很奇怪嗎?而有些人為什麼沒人敢出來跟他們競選?
二、 民眾會更願意出來投票,民意能充分表達
「這次的候選人沒有一個是我支持的,所以我不想去投票。」這句話是否耳熟能詳?而反對票(負數票)正好能解決此問題。現行選舉制度到後來演變成大家都在比爛的「負面選舉」,民眾只能從一堆「爛蘋果」中挑一個比較不爛的,「選賢與能」的目的已完全消失。
有了反對票(負數票)之後,各候選人再互相攻擊或許可以贏得少部分人支持,但反對者可能更多,甚至遠遠壓過支持者。此外,在現行制度下,當選者往往以為自己擁有大多數民意,其實不然,因為反對者無法表達其意見;或有些人其實是「含淚投票」,根本不喜歡該候選人;甚或該當選人的票根本只是其他候選人的「肚爛票」,並非真正支持。
三、 只圖利少數族群或立場偏激者無法選上
舉例而言,發放某某津貼,一號候選人喊一萬;二號候選人喊一萬五;三號候選人喊二萬,選舉變成漫天喊價,也不在乎政見是否能實現,反正自己能拿到某「潛在受惠族群」的票就夠了,政見往往忽視大眾利益,又容易跳票。若有反對票(負數票)制度,此策略將無效,因為此種政見將引起「其他族群」不滿,進而投給該候選人反對票。
若某候選人反對票過多,代表他忽視大多數人利益,此人將無法也不該當選。因此候選人為了避免「中間選民」反對他,必須提出更符合大眾利益之政策,也就是說,只靠「基本盤」是不夠的。此外,由於立場偏激者亦無法選上,對內增進社會和諧,對外促進世界和平,減少戰事(主戰派通常為較偏激者)。
四、 終結賄選文化
最後一點,也是最重要的一點,台灣從古至今一直想要打擊賄選,但始終未見成效,原因何在?因為買票者只需買通「某一數量」,比方說,10%的選民即可當選,縱使大家明知某候選人賄選,可是他還是選得上,因為不支持他的90%選民根本無從反對他,當然有恃無恐。
若有反對票(負數票),該候選人不可能去買通其他90%選民「不要投他反對票」或「投給對手反對票」,一來成本太龐大;二來花錢讓選民去反對別人還不如讓多一點人來支持自己啊!
接下來我們來看目前有提出反對意見的幾位人士:
- 段宜康
段委員表示:「如果『負數票』成真,就是設計一個制度,讓候選人得更為著力醜詆對手;其結果是擴大仇恨、加劇對立。」其實正好相反,詳見上述第二點。
段委員又舉例:「若某立委選區,共有3位候選人。1號得贊成票70000-反對票66000=4000票;2號得贊成票65000-反對票68000=-3000票;3號得贊成票15000-反對票5000=10000票」,則結果將是「恭喜得票最低的候選人當選!」
不知各位有沒有發現一件事,這樣的結果「對小黨反而有利」!為什麼?我們可以把1號和2號候選人想成藍綠兩黨,而3號候選人就是所謂的「第三勢力」。兩大黨支持者固然多,但反對者也多;至於新興的第三勢力縱然拿不到這麼多贊成票,也不會被多數人所反感,相抵之後反而有機會勝出。
- 管碧玲
管委員首先引用我國憲法規定:「選舉權和罷免權是採分立制,憲法133條規定:『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原選舉區』的規定,明顯揭示了選舉與罷免的憲政邏輯:罷免是在當選後才得行使的分立制規定。採計負數票去拉下潛在當選人,其實就是『選舉罷免聯立制』,它讓潛在當選人,在當選的同時就被罷免。跟前述『罷免是在當選後才得行使』的憲政體制對照,這顯然是違憲的。」
若管委員欲質疑反對票(負數票)制度違憲,那憲法所保障的其他參政權:難如上青天的罷免權,被視為「鳥籠公投」的創制複決權,真的有被「保障」了嗎?還是只是有名無實?這部分我想目前已經有許多人在努力了,各立委們也要加把勁啊!
管委員接著表示:「負數票不只有違憲的問題。台灣是一個高度熱衷政治的社會,如果選舉制度可以讓『一個領先10萬票的人,可以被10萬零1個人反對就輸給落後10萬票的人,』甚至讓『一個98100票的人,因為101張反對票,輸給98000票的人』,那麼,以後選舉就是『全民大幹架』了!」
那候選人是否也該檢討「為什麼會得到這麼多反對票」呢?反對的人比贊成的多,是誰的問題?又為何98100的有反對票,而98000的沒有?
管委員又寫到:「負數票有『少數否決』的威力,誰會去用?不言可喻,這幾個發明家宣稱負數票可以避免極端的候選人當選,殊不知,『負數票』正是極端勢力的溫床!」其實也正好相反,詳見上述第三點。管委員想要否定這點,卻沒提出反對理由?
- 呂秋遠
他寫了一篇很長的文章,其中有贊成也有反對,我先節錄贊成的部分:「這種制度聽起來似乎不錯,因為選民總算可以表達對某位候選人的厭惡,而不是只有支持而已。就像是臉書以後不會只能按讚,也可以按爛。」
「因為國民黨或民進黨可能會很擔心,在這種選舉制度之下,兩黨政治不一定是選民所要。」「這背後的政治算計,可能只是懼怕新勢力崛起而已,因為討厭票大概都會落在兩大黨居多,畢竟他們形象鮮明,而生存得越久越大,正面形象固然會有,負面形象一定也多。這時候新勢力崛起的可能就高。」看來呂律師也贊同反對票(負數票)制度對第三勢力有利。
接下來是他的反對意見:「但會出現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偏激選民會決定投票結果;第二個問題是,這種選舉制度在鼓勵愛恨不分明的候選人出頭。」「然而被刪除的候選人往往是比較偏激的候選人,或是比較『邊緣性』的選民所支持的對象,這樣一來,可能會讓這些選民,在第二偏好以下做手腳,而且左右選舉結果。」
呂律師也贊同「偏激的候選人會被刪除」,但他所講的「在第二偏好以下做手腳」,是在澳洲的選擇投票制(alternative voting system:AVS)才會發生,他在寫這篇文章時忽略了反對票(負數票)制度一人還是只有一票,所以並不會造成此問題。
文章中還有提到:「第二個問題就是,往往第一偏好拿很多的候選人,可能最低評價也拿不少。畢竟喜歡與討厭柯文哲的人,都會很多,連勝文亦同。我們想像一個場景,如果有第三位候選人出現,他並沒有這麼極端的愛好,也就是平庸而已,」「這時候這個平庸的第三位候選人,可能就會趁亂殺出,順利當選。」「我們希望由偏激選民主導最後結局,以及選出愛恨不明顯(平庸?)的候選人嗎?」
這裡我想提出一個很重要的點:「中庸 ≠ 平庸」。符合大多數「中間選民」所期待之「中庸政策」,竟然被視為「平庸」的候選人,實在是不太公平啊!
最後講一下個人淺見,我認為應以「贊成票」數量作為選舉補助款之依據。負數票協會的設計是以贊成與反對票之「差額」作為補助依據,此乃站在節省公帑之角度考量,其立意本善。但在該協會既有之負數票設定下,一票只能選贊成或反對,「縱然純以贊成票作為補助依據,已達節省公帑之目的」。
故若此制度欲幫助第三勢力崛起,終結藍綠惡鬥,這是目前社會大眾所期待的,則補助款為小黨極為重要之經費來源,國家應助其發展。此外,由於藍綠兩黨既得利益者眾,反對者固然多,因此若能結合各第三勢力政黨來推動此制度,應會更容易些。
責任編輯:翁世航
核稿編輯:楊士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