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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VBS是中資?民進黨是中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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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說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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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bec
梅峰健保免費公投
麥芽糖
蓮心
bell
喜樂
badminton

綠營立委結合新聞局圍剿TVBS,說中資借該台顛覆台灣!借李濤多年前在時報周刊的一篇諷刺短文(懶得查原文,就大意敘述)來講「故事」(該文刊出應有十來年了):

『潛伏在台的中共中央對台事務及情報人員,紛紛發密電回報,要求自請處分,詳述對台工作困難;上級交付「擾亂金融秩序」、「發動城市游擊」、「營造奢靡社會風氣」等工作完全失敗,因為「台灣股市炒手資金及手法」利害,金融秩序早已亂到不能擾亂;台灣黑道火力超強,別說是烏茲、AK47M16,就連薩母彈、火箭筒都有,區區紅星黑心手槍,根本游擊不起來;至於奢靡風氣更營造不了,上級發的假鈔經費不如台灣偽鈔集團印製精緻,數額還不夠台灣有錢人付泊車小費!』

十五年過了,如果今日中共地下工作人員來台搞破壞,恐怕困難更大!因為民進黨執政了,對台灣的傷害比國民黨更大,貪瀆更勝,脫序更甚,中共無須武力攻台,因為民進黨讓台灣人民鬱結,外移的外移,自殺的自殺,窮死的窮死,氣死的氣死,一座空城,何須出兵,派個醫護團來救人吧!

阿扁捅這麼大個摟子,不檢討不自責,死不認錯,顯然缺乏成熟的政治人格,更別提謝長廷所謂的大是大非了!民進黨一些還有點理想的人呢?也緘默不發一言,我看民進黨是中風了!叫老百姓別丟石頭?丟石頭!算客氣啦!至於蔡啟芳說不關了TVBS,牠就姓婊!這話是白說,一般是從父姓,有人要從母姓也不犯法!

 

 

 



本文於 修改第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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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違反法令 就該受罰 ,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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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說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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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bec
bell
梅峰健保免費公投

一品老百姓如我者哪知道那麼多

我們祇曉得:

1.  TVBS營運播出多年,若是外資持股超過50%,執照可是新聞局發的

2.  外資不一定是中資

3.  這之前新聞局幹甚麼不管

4.  新聞局是否該先檢討自己的疏失

5.  至少時機上是沒風度的

6.  沒有TVBS難道別的媒體就不爆料嗎

7.  是爆料的違法還是違法的爆自己的料

8.  新聞局模糊焦點的企圖明顯

9.  作法上頗幼稚,有你不給餅吃,我收回給你的糖

10.市長追求事實精神了不起,讓我們先追各項弊案,待河清之後,再整頓衛星傳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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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衛星 違反法令 就該受罰(轉貼)衛星廣播電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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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三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八○○○二一六一○號總統令公布

第一條

為促進衛星廣播電視健全發展,保障公眾視聽權益,開拓我國傳播事業之國際空間,並加強區域文化交流,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用辭定義如下:

衛星廣播電視:指利用衛星進行聲音或視訊信號之播送,以供公眾收聽或收視。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指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及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

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以下簡稱服務經營者):指直接向訂戶收取費用,利用自有或他人設備,提供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之事業。

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以下簡稱節目供應者):指自有或向衛星轉頻器經營者租賃轉頻器或頻道,將節目或廣告經由衛星傳送給服務經營者、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包括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或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者。

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指利用衛星播送節目或廣告至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之外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衛星轉頻器(以下簡稱轉頻器):指設置在衛星上之通信中繼設備,其功用為接收地面站發射之上鏈信號,再變換成下鏈頻率向地面發射。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工程技術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前項有關工程技術管理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四條

遇有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主管機關得指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播送特定之節目或訊息。

前項原因消滅後,主管機關應即通知該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回復原狀繼續播送。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關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之規定,於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準用之。
 
第二章 營運管理

第五條

衛星廣播電視之經營,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
 
第六條

申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經營,應填具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許可,發給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始得營運。

前項執照有效期限為六年,期限屆滿前六個月,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照。

主管機關應就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所提出之營運計畫執行情形,每二年評鑑一次。

前項評鑑結果未達營運計畫且得改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其無法改正,主管機關應撤銷衛星廣播電視許可,並註銷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
 
第七條

申請服務經營者之營運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使用衛星之名稱、國籍、頻率、轉頻器、頻道數目及其信號涵蓋範圍。

開播時程。

財務結構及人事組織。

節目規畫。

經營方式及技術發展計畫。

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第八條

申請節目供應者之營運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預定供應之服務經營者、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包括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或無線廣播電視電臺之名稱。

使用衛星之名稱、國籍、頻率、轉頻器、頻道數目及其信號涵蓋範圍。

開播時程。

節目規畫。

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第九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組織,應為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條

外國人直接持有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股份,應低於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

 
第十一條

申請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附具理由駁回其申請:

違反第九條、第十條規定者。


申請人因違反本法規定經撤銷衛星廣播電視許可未逾二年者。

申請人為設立中公司,其發起人有下列各目情事之一者:

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曾服公務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第十二條

申請人取得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後,應按營運計畫所載日期開播;其無法於該日期開播者,應附具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第十三條

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內容於獲得許可後有變更時,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向主管機關為變更之申請。但第七條第三款內容有變更者,不在此限。

前項變更內容屬設立登記事項者,應於主管機關許可變更後,始得辦理設立或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所載內容變更時,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遺失時,應於登報聲明作廢後十五日內申請補發。

前項變更內容屬設立登記事項者,應於主管機關許可變更後,始得辦理設立或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經營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應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於檢附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在中華民國播送節目或廣告:

使用衛星之名稱、國籍、頻率、轉頻器、頻道數目及其信號涵蓋範圍。

開播時程。

節目規畫。

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經營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應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或代理商,於檢附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在中華民國播送節目或廣告:

預定供應之服務經營者、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包括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或無線廣播電視電臺之名稱。

前項各款文件。

第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之規定,於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準用之。
 
第十六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擬暫停或終止經營時,該事業或其分公司、代理商應於三個月前書面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一個月前通知訂戶。
 
第三章 節目及廣告管理
 
第十七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播送之節目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第十八條

主管機關應訂定節目分級處理辦法。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依處理辦法規定播送節目。

主管機關得指定時段、鎖碼播送特定節目。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應將鎖碼方式報請交通部會商主管機關核定。
 
第十九條

節目應維持完整性,並與廣告區分。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於播送之節目畫面標示其識別標識。
 
第廿條

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廣告準用之。

廣告製播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廿一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插播式字幕:

天然災害、緊急事故訊息之播送。

公共服務資訊之播送。

頻道或節目異動之通知。

與該播送節目相關,且非屬廣告性質之節目。

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廿二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播送之廣告內容依法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應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始得播送。

前項規定,於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播送在國內流通之產品或服務廣告,準用之。
 
第廿三條

廣告時間不得超過每一節目播送總時間六分之一。

單則廣告時間超過三分鐘或廣告以節目型態播送者,應於播送畫面上標示廣告二字。
 
第廿四條

服務經營者得設立廣告專用頻道,不受前條第一項規定限制。
 
第廿五條

服務經營者不得播送未依第十五條規定許可之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節目或廣告。
 
第廿六條

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於節目或廣告播送後廿日內向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索取該節目、廣告及其他相關資料。
 
第廿七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得將本國自製節目播送至國外,以利文化交流,並應遵守國際衛星廣播電視公約及慣例。
 
第四章 權利保護

第廿八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應與訂戶訂立書面契約。

契約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各項收費標準及調整費用之限制。

頻道數、名稱及授權期間。

訂戶基本資料使用之限制。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之訂戶數。但訂立書面契約之一方為自然人時,不在此限。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受停播、撤銷許可處分時之賠償條件。

無正當理由中斷約定之頻道信號,致訂戶視、聽權益有損害之虞時之賠償條件。

廣告播送之權利義務。

契約之有效期間。

訂戶申訴專線。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對訂戶申訴案件應即處理,並建檔保存三個月;主管機關得要求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以書面或於相關節目答覆訂戶。
 
第廿九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應於每年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前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七款之資料。

主管機關認為衛星廣播電視營運不當、有損害訂戶權益情事或有損害之虞者,應通知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限期改正或為其他必要之措施。
 
第卅條

對於衛星廣播電視之節目或廣告,利害關係人認有錯誤,得於播送之日起,廿日內要求更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於接到要求後廿日內,在同一時間之節目或廣告中加以更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認為節目或廣告無誤時,應附具理由書面答覆請求人。
 
第卅一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播送之節目評論涉及他人或機關、團體,致損害其權益時,被評論者,如要求給予相當答辯之機會,不得拒絕。
 
第卅二條

節目供應者無正當理由,不得對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包括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或服務經營者給予差別待遇。
 
第五章 罰則

第卅三條

依本法所為之處罰,由主管機關為之。但違反依第三條第三項所定管理辦法者,由交通部為之。
 
第卅四條

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違反本法規定者,核處該事業在中華民國設立之分公司或代理商。
 
第卅五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

違反依第三條第三項所定管理辦法者。

違反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第三項準用第十四條規定者。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九條或第廿條第一項準用第十八條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

違反第廿一條、第廿三條、第廿八條、第卅條、第卅一條或第卅二條規定者。
 
第卅六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

經依前條規定警告後,仍不改正者。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所為指定或繼續播送之通知者。

經主管機關依第六條第四項或第十五條第三項準用第六條第四項規定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

違反第十六條、第廿二條或第廿五條規定者。

違反第十七條或第廿條第一項準用第十七條規定者。

未依第十八條第二項或第廿條第一項準用第十八條第二項指定之時段、方式播送者。

未依第廿九條第一項規定申報資料者。

未依第廿九條第二項規定改正或為其他必要措施者。
 
第卅七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廿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年內經處罰二次,再有前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拒絕依第廿六條規定提供資料或提供不實資料者。

違反第卌二條第二項規定者。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前項第一款情形者,並得對該頻道處以三日以上三個月以下之停播處分。
 
第卅八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廿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撤銷衛星廣播電視許可並註銷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或撤銷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或代理商之許可:

有第十一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准,擅自變更者。

未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變更,擅自辦理設立或變更登記者。

違反第十五條第三項準用第十三條規定者。

於受停播處分期間,播送節目或廣告。
 
第卅九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衛星廣播電視許可並註銷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或撤銷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或代理商之許可:

以不法手段取得許可者。

一年內經受停播處分三次,再違反本法規定者。

設立登記經該管主管機關撤銷者。
 
第卌條

未依本法規定獲得衛星廣播電視許可、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或代理商之許可或經撤銷許可,擅自經營衛星廣播電視業務者,處新臺幣卅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卌一條

依本法所處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卌二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對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代理商實施檢查,並得要求就其設施及本法規定事項提出報告、資料或為其他配合措施,並得扣押違反本法規定之資料或物品。

對於前項之要求、檢查或扣押,不得規避、妨害或拒絕。

第一項扣押資料或物品之處理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卌三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申請審核、核發證照,應向申請人收取審查費、證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卌四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經營衛星廣播電視業務者,應於本法施行後六個月內,依本法規定申請許可,取得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或代理商之許可,始得繼續營運。
 
第卌五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卌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查 TVBS 姚文智:法律沒假期

記者林修全∕台北報導

為了 TVBS 資金結構問題,新聞局摃上TVBS,據親近陳水扁總統的人士表示,此事是由行政院新聞局依法辦理,陳總統和總統府方面,不會介入此事。

不過,親近陳總統的人士也透露,陳總統和相關幕僚,自從二一○○全民開講刻意扭曲政府對農產品登陸的立場後,對該節目長期相當不滿。

他說,在爆發高雄捷運弊案後,該節目強調拿出關鍵性的公文爆料,逼得總統幕僚緊盯電視節目,直到該節目公布行政院函請總統府查照的公文後,一些人大笑該節目沒有常識,不了解政府公文運作後,終於釋懷。

他表示,但即便如此,陳總統和周圍人士也不認為此時應針對 TVBS 出手。

【記者林修全∕台北報導】

新聞局長姚文智昨天針對 TVBS 資金、股東結構提出質疑後,TVBS 昨晚迅速作出相關回應,但姚文智今天表示,TVBS 的回答避重就輕,根本是在規避問題;至於在高雄捷運弊案期間,以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成立前處理TVBS問題,姚文智強調,法律沒有假期,一旦發現新事證,新聞局身為執法機關,將盡最後、最大的努力。

由於執政黨部分人士認為,新聞局此時挑起和TVBS的戰火時機不當,且陳水扁總統昨天公開為陳哲男事件道歉後,企圖降溫,姚文智說,TVBS 的資金結構問題,和二一○○全民開講的節目內容無關,立委從十月七日質詢開始,新聞局已去函要求 TVBS 說明,那時未有雙陳赴韓國濟州島的照片,新聞局是依法行政。

不過,對副總統呂秀蓮認為新聞局此次審照時未發現 TVBS 的問題,姚文智坦承,新聞局確實有責任要檢討,但審議委員會只是針對TVBS提供的書面資料進行審查,現在顯示 TVBS 有刻意隱瞞的情形。

姚文智從調查 TVBS 資金結構問題後,承受不少壓力,甚至在這陣子接到莫名其妙的騷擾電話,警告他要小心點,害得他只要是來電未顯示的電話都不接,一度造成媒體記者的誤解。

TVBS 昨天說明外資百慕達持股百分之卌七,另一股東方彩視是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三,且依規定可以和 TVBS 設立在同一地點,而東方彩視是轉投資方式持有四.六億元的股權;姚文智認為,這些說法是避重就輕。

姚文智指出,兩家公司設立在同一地點雖符合規定,但東方彩視根木是「貼在牆上的一面招牌」,東方彩視的營運內容為何,TVBS 未提出說明。

姚文智說,東方彩視以一百萬資本,取得四.六億元的股權,也有問題,銀行貸款如此鉅額款項,一定取得合理的擔保,必要時,將請銀行說明,看 TVBS 是否運用媒體特權,涉及違法超貸。

姚文智再度質疑,在昨天的聲明中,TVBS 為何不回答東方彩視和百慕達的董事互換問題?新聞局仍將在明天去函 TVBS,要求提出完整說明。

【2005/10/30 聯合晚報】
【家國主義 家主政治 中華家國】健保免費連線《梅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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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就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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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說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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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峰健保免費公投

謝麥兄弟指正

原打算當場就改

想想還是再請教一番

到底民進黨是本來不壞因為中邪才壞

還是本來就邪因為貪太多腦滿腸肥中了風

就成了今天這付又邪又失智的德性

望麥兄弟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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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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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峰健保免費公投

改一字.

呵呵! 一字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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