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重婚罪、与涉及亲子鉴定的问题(2009-07-01 13:31:50)
婚姻家庭法实务研究(一)
袁海华
近日读了王国平同志编著的《婚姻家庭法案例选评》(2008年4月第1版),对婚姻家庭法有了更深入的认识,笔者就较为重要的问题陆续写出来与大家分享。
一、涉及重婚罪的问题
所谓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1,据此可以看出,重婚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已婚者也可以是未婚者,这一点很多人可能会引起误解,并不是未婚者一律不构成重婚罪。
2,重婚罪主观方面应该是直接故意,如果不具备这一要件,就不可能认定为重婚罪。
3,重婚罪可以是法定婚也可以是事实婚。比如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们以夫妻名义的同居(事实婚);自己未婚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
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事实重婚”的区别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当事人不以夫妻名义同居,周围的人也不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事实重婚的当事人则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周围的人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前者违法但不构成犯罪,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比如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后者则除了承担民事责任以外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男方拒不承认,拒不配合做亲子鉴定的处理问题
同居现象日益普遍,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男方拒不承认,拒不配合做亲子鉴定该怎么处理?
在司法实践上,一般的处理程序是:
(1)由非婚生子女的生母以非婚生子女的名义对被指认人(父亲)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子女的抚养义务(生母在诉讼中需要提交被指认人是非婚生子女生父的各种证据,比如:孩子出生时在医院住院许可证上的男方签字、孩子出生证上的男方签字等等)。
(2)法院根据当事人一方的亲子鉴定的申请做亲子鉴定,然后得出结论。
(3)如果男方拒绝做亲子鉴定,此时并不意味着法院就无能为力,法院可以根据对案情和证据的分析(必要时依据证据规则),比如:非婚生子女的生母与被指认人发生性关系的时间、受孕可能的事实、被指认人所写的可证明与非婚生子女身份的书信、日记等书面材料。可以认定为拒绝做亲子鉴定的男方为其生父,从而必须承担支付抚养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