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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法資料】(轉貼)家庭政策面面觀
2005/09/22 10:03 瀏覽2,818|回應3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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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擬修改家庭法建議成立家庭法庭
日期:[2008-11-22] 字體:[大 中 小]
  本報綜合訊聯邦政府擬修改家庭法,解散原來的聯邦裁判署法庭,成立聯邦家庭法庭。這一舉措有可能在司法部引起爭議。

  前日(11月20日),律政部長麥格倫(Robert McClelland)公佈了一份由Des Semple顧問所撰寫的報告,該報告建議:聯邦裁判署法庭的家庭法部門應該成為家庭法庭的一部分,其各分部應該合併到聯邦法庭中。麥格倫先生指出,必須進行改革,何華德政府(Howard government)1999年成立的聯邦裁判署法庭是個錯誤的做法。

  麥格倫先生還指出,希望聯邦裁判署法庭中“更快、更便宜、非正式”的家庭法部門成為家庭法的一部分。

  Des Semple顧問的報告是在同麥格倫先生討論後而最終定稿的。儘管其討論文件也於前日被公佈了,聯邦政府還是計劃採納Des Semple先生建議的改革措施。

  麥格倫先生告訴《澳洲人報》稱,他準備支援給聯邦裁判司漲薪的提議,並把他們稱為法官,而不是裁判司,因為法官這一頭銜是由聯邦家庭法庭規定的。 (語嫣)

一、家庭法 (Family Law)

家庭法便是指一切與家庭這個範疇中的有關事宜,例如:申請離婚,涉及孩子撫育權或贍養費的訴訟等。

來源:http://www.hklawpage.com/tc/search/help.php3

二、調整婚姻家庭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調整和控制家庭這個初級社會群體的行為的手段之一。 
世界各國調整婚姻家庭關係的法律﹐基本上有 3類﹕婚姻法。包括婚姻成立﹑婚姻效力和婚姻解除等內容。家庭法。調整包括夫妻關係﹑父母和子女關係﹑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孫子女(外孫子女)關係在內的家庭關係。親屬法。調整親屬關係的法律。各國法律上所規定的有權利義務關係的親屬一般是指共同生活的親屬而言的﹐並不包括非共同生活的親屬。婚姻﹑家庭和親屬關係的概念難以絕對分割﹐這3類法律之間沒有嚴格的界限。
家庭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隨著歷史的演變﹐大致經歷了3個主要發展階段﹕諸法合體時期的婚姻家庭法。世界各國古代法律﹐基本上沒有部門法的區分﹐諸法合於一體﹐有關行政﹑司法﹑犯罪﹑刑罰以及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法律規範﹐被規定在一個統一的法典之中。如古巴比倫王國的《漢穆拉比法典》﹑中國封建社會唐朝的《唐律》等等。婚姻家庭的法律規範與其他法律規範相混雜﹐以刑罰手段處理婚姻家庭方面的違法行為﹐是古代婚姻家庭法的一大特色。附屬於民法的婚姻家庭法。隨著社會經濟和文化的發展﹐法律制度從諸法合體的形式逐步發展為獨立部門法﹐如民法﹑刑法﹑訴訟法等。調整婚姻家庭關係的法律規範則依附於民法﹐成為民法的組成部分﹐稱親屬編。如日本﹑德國﹑瑞士等國的民法典﹐均把親屬列為一編。形成獨立部門的婚姻家庭法。蘇聯﹑東歐各國先後頒布的婚姻家庭法典.
資本主義國家的婚姻家庭法主要貫穿著以下幾個基本原則﹕個人主義的立法原則。家庭成員享有較多的權利和自由。“私法”原則。國家雖然對婚姻關係在法律上有規定﹐但是把婚姻家庭生活看作個人的私事﹐國家採取不過多干涉的原則。契約原則。把婚姻視為契約﹐表明締結婚姻契約雙方是自願和平等的。過錯原則。把過錯作為處理離婚的基本法律依據。一夫一妻原則。 

來源:見 "中國大百科全書" "家庭法" 條.

三、二十世紀之中國婚姻家庭法學
http://www.lifelaw.com.tw/law/lawyer/col-03.asp?NID=N551007

光華畫報雜誌社

當家庭不能 ......── 家庭政策面面觀

文.張瓊方 圖.莊坤儒

人們總是希望,家庭型態是政府可以藉「道德勸說」或「獎勵政策」來改變或導正的,不過,擺在眼前的真實情況卻不樂觀。當「男有分、女有歸」不再是大同理想,「百年好合」已成泡影,「老有所終、幼有所養」的重擔更已是多數家庭不可承受之重時,家庭的變化不但難以扭轉,甚至難以預料。

眼見家庭功能日益萎縮,我們真的只能束手無策嗎?當家庭「不能」時,又能用什麼來替代?

究竟是社會變遷造成家庭解體?還是家庭崩解導致社會問題?這是個辯論已久的議題。

美國社會行為科學界認為,青少年犯罪、暴力行為、毒品濫用、虐待婦女兒童、性濫交等等,都源於家庭出了問題。

家庭保衛戰

保守主義或新右派人士認為,離婚、婚外性關係的增加,導致「雙親家庭」的崩解,也因此使得兒童陷入學業失敗、偏差行為的風險中。

自由主義觀點則認為,家庭功能之所以不堪負荷而日趨退縮,起因於社會未能照顧經濟結構變遷後所產生的新需求。例如女性大量進入勞動市場後,所產生的兒童與老人照顧需求。

無論是雞生蛋還是蛋生雞,不可諱言,家庭做為社會最基層的經濟、教育與安養單位,它的功能的提升與強化,將有助於維持社會安定,並減輕社會負擔。問題是,家庭功能要如何提升?

西方保守派認為,重拾家庭承諾、宗教信念,刪除對非婚母親及女性單親家庭的優渥福利,「逼使」她們重新回歸傳統家庭的框架,才是解決之道。而美國自從西元二千年共和黨政府上台後,極力以「聖約」為名,希望能保護婚約關係。布希總統更努力推動「婚姻運動」、「負責任的父親」,鼓勵大家結婚、重視婚姻的承諾,甚至提出結婚至少兩年之後才能離婚等等論調。

事實上,「家庭保衛戰」並非近日才開打,在英國,早在廿年前柴契爾夫人時代的保守黨,就因致力於保護傳統核心家庭,而被稱為「家庭黨」。

然而,「道德勸說」式的保衛戰成果有限。直到今日,美國仍有超過一半的人第一次婚姻會離婚,英國也有三分之一的婚姻以離婚收場。

反觀我國,一九八○年代,政府也曾大力鼓吹「三代同堂」,期盼家庭能夠善盡「養老」的功能;近年「少子化」問題日益嚴重,「增產報國」的呼聲又起。只是,大家庭依舊逐漸式微,生育率也還是持續下降。

期待社會復原力

道德勸說既然不見成效,有些國家乾脆以制訂家庭政策來應付家庭的崩解。然而,家庭政策如何定義?該不該有家庭政策?家庭政策究竟是要支持家庭還是牽制家庭?政府應該如何制訂家庭政策,才不至於壓迫到個人自由?一廂情願地欲將家庭扭轉成某種樣貌,又是否可行?

種種疑問,也許都沒有答案。

許多人對政策的效用持悲觀看法,例如西方學者提出的「選擇偏好理論」認為,要不要結婚、生子,是個人的偏好和選擇,不是任何公共機制可以改變的。

對於家庭政策,中研院社會所研究員伊慶春也持比較保留的態度,「政府介入人民的私領域應有多深?」她認為光是這點就頗有爭議。

「其實政府無須過慮,社會本身自然會做調整,」中研院社會所副研究員吳齊殷指出,就如同自由經濟學者的市場機能理論,社會自有其自我調適和復原的力量。

他以美國為例指出,美國離婚率雖然高,但是相對地再婚率也高,「你的孩子和我的孩子在照顧我們的孩子」式的繼親家庭普遍,因此,孩子一生中處於「單親家庭」的時間反而非常短。

吳齊殷認為,時代潮流既已難以扭轉,國人的觀念也應該隨之改變,與其譴責離婚,還不如幫助失婚者尋找第二春;與其用政策試圖阻止家庭改變,不如鼓吹功能正常的家庭幫忙照應「解組」家庭的孩子。

根據他對青少年問題的研究結果,即便家庭解組,孩子只要能結交到「良友」,便能大幅降低其誤入歧途的機會。「功能健全的家庭不妨伸出雙手,歡迎其他孩子走進自己的家庭,吃飯時多加一副碗筷,這比任何政策都有效。」只是,在「各人自掃門前雪」的現代社會,這種以社會為共同體、互相關照的意識仍待建立。

法入家門?

依國情不同,並非所有先進國家都會以制訂政策的方式來挽救家庭變遷。例如,強調個人價值甚於家庭系統及集體價值,並且崇尚多元主義的美國,對於全國性的家庭政策就一直無法達成共識。歐洲部分國家則將家庭視為一種「私領域」,不主張國家介入。

然而,台大社工系教授林萬億認為,雖然政府擬定的政策不見得有百分之百的效果,但若完全沒有政策,將更無法抵擋家庭變遷所帶來的衝擊,而這些衝擊造成的後果是全體社會必須共同承擔的,因此國家難辭其責。

更何況,有些政策確實發揮了效果,「兒童家庭津貼」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兒童家庭津貼」在歐洲行之有年,早在一九一八年,法國巴黎郊區的資本家為了確保冶金工人的勞動力充裕,因而補助當地婦女生養小孩,發給「家庭津貼」。

一九三二年,法國立法規定所有工商業都要比照辦理。隨後歐洲各國紛紛起而效尤,義大利、西班牙、荷蘭、英國、芬蘭、丹麥、德國 ...... 等國家,也都有「家庭津貼」政策,有些著眼於支持家庭,有些則以照顧兒童福祉為目標。目標不同,作法也就有所差異。

如今,北歐、法國的女性在大量參與工作的同時還能維持高生育率,究其原因,便在於兒童照顧的高度公共化。林萬億指出,無論是教育、托育的經費或設施,當地政府都盡其所能地給予照顧。除了提供兒童津貼、家庭補助和教育助學金,甚至連稅制也有利於「單薪」家庭,藉以鼓勵婦女留在家中帶孩子。

以法國為例,除了給予「單親津貼」,還提供給生育第二、三個小孩的雙親「家庭津貼」,生育第三個孩子,每個月的津貼更高達台幣二萬元左右,直到小孩滿三歲,並還給予生養孩子的家庭「給薪」的親職假,讓他們覺得生孩子也是貢獻社會的一種方法。

「歐洲國家在全面實施兒童津貼之後,某種程度的扭轉了歐洲國家不婚、不育的觀念,」林萬億指出,此一政策確實有效地延緩了歐洲國家生育率的下降,畢竟多數人仍渴望生養孩子,政府要做的,只是提供足夠的誘因與鼓勵。

生不生有關係

家庭政策的面向十分廣泛,凡與家庭成員有關、影響到家庭生活的公共政策,都在家庭政策之列,其中包含婦女就業問題、兒童照顧、老人照顧、殘障福利 ......。近年來,政府對家庭中的各類成員,陸續制訂了個別的福利政策,例如:兒童福利法、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老人津貼、家暴法 ...... 等等,然而,卻始終沒有以支持家庭存續為考量、整體性的家庭政策。

在民國九十一年的「全國社會福利會議中」,林萬億提出了制訂家庭政策的呼籲,如今內政部社會司正在草擬家庭政策草案,確切內容仍在研議中,其中針對迫在眉睫、日益嚴重的家庭「少子化」問題已有初步構想。

一九六○年代,台灣也曾實施「家庭計畫」,鼓勵「計畫生育」,提出「兩個孩子恰恰好,一個孩子不算少」的口號。不過,長庚大學醫務管理系教授陳寬政認為,當年生育率成功地下降,倒未必是政策奏效,而是醫藥發達後,人們無須多產以防備子女早夭,加上經濟熱絡,民眾寧可把心力放在追逐財富、提高自己的生活品質上,生育率自然而然便下降。

姑且不論當年生育率下降是否為政策之功,如今反過來鼓勵生育,卻始終不見效,目前台灣婦女平均只生育一‧二個孩子,比已開發國家平均值一‧六個還低。

生育率節節下降,隨之而來的勞動生產力不足,青壯年撫養老年人口比例上升,行政院經建會預估廿多年後(民國一百一十六年),老年人口比例將超過廿%,換句話說,五個人中就有一位是老年長者,屆時社會的整體負擔將十分沈重。「幸福家庭促進協會」秘書長彭懷真認為,政府應該採取措施,以減緩「少子化」趨勢,讓家庭能「撐住」。

搶救人口危機

去年底,內政部「人口政策委員會」針對我國人口問題商討對策,除了支持家庭功能,建立婚姻及家庭價值觀;加強男女性別平等意識,落實家務、工作平等觀念外,並首度將家庭照顧幼兒的責任,提升為「社會集體責任」。今年初,內政部更進一步提出「獎勵生育八項具體措拖」,包括建構完善育幼托兒環境,減輕家庭育幼負擔,將兒童醫療補助由三歲以下擴大到六歲以下,健保補助久婚不孕的夫婦人工生殖費用,增加生育扣除額、教育扣除額、提高十歲以下子女免稅額等等。由於牽涉單位甚廣,仍在研議中。

林萬億主張,對願意多生孩子的人,政府應給予「補償」,但不是用錢來買母親的子宮式的「生育獎勵金」,而是在孩子生命成長中的每個階段提供養育輔助,給予家庭、母親實質的協助,例如產假、陪產假、親職假等支持。

曾因主張徵收「單身稅」而引起輿論譁然的陳寬政,則看法不同,他不贊成鼓勵生育,而建議政府應立法建立「養子女制度」,讓許多懷孕卻因各種因素不能生育者,不必再視墮胎為唯一選擇,而能把孩子「合法」生下來;讓希望養育子女卻又不孕者,能藉由收養達成心願。

「少子化」掏空未來的家庭基礎,而人口老化則使情況雪上加霜。台灣人口老化速度驚人,老年人口比例已在一九九三年時超過七%,正式躋身「老人國」之林,老人安養與醫療照護的沈重負擔,將成為家庭崩解的另一條導火線。

為了未雨綢繆,除了現有的「老人津貼」外,林萬億主張政府應儘速落實保障老人經濟安全的「國民年金」制度,對於因為要照顧家中的老人與殘障者而無法就業的婦女,則應發給「照顧者津貼」,以維護家庭的經濟安全。此外,單身家庭、頂客家庭的大量增加,將使得未來沒有家人可供依託的「孤單老人」人口暴增,因此老人長期照護體系的建立,已是刻不容緩。

打破家庭的迷思

以整體觀察,家庭問題錯綜複雜,環環相扣,不僅老、中、幼各年齡層各有所需,不同類型的家庭,更需要不同的政策協助。

不過必須釐清的是,任何政策若逆勢而為,只會事倍功半,因此研擬中的家庭政策並不企圖去改變正在變遷中的家庭結構。相反地,多數學者認為,新世紀的家庭政策,首要工作是重新定義家庭,去除一般人對所謂「正常家庭」的迷思。

林萬億指出,強調家庭價值重要性的同時,對各種非主流、甚至是「另類」的家庭形式,如單親家庭、單身家庭、同居家庭、繼親家庭,甚至同性戀家庭等等,也應給予尊重與公平的對待。有了尊重多元家庭的共識之後,才能進一步給予支持和幫助。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去年結婚的夫妻中,每四對即有一對是跨國婚姻,其中絕大部分是國人娶進東南亞外籍新娘及大陸新娘。

針對越來越多的「多種族家庭」,林萬億呼籲,政府應及早擬定「跨國婚姻政策」。他指出,在目前政策不明、服務不連續的狀況下,跨國婚姻造成的外籍新娘適應不良、家庭暴力、子女學習障礙,以及假結婚真賣淫等問題嚴重,增加不少社會問題和成本,亟需政府的正視與協助。

然而,家庭政策牽涉甚廣,非單一部門可以掌握,例如:外籍新娘與大陸新娘的居留分屬外交部與陸委會管轄,國內婦女就業的保障與福利屬於勞委會管轄,學童教育及輔導問題屬於教育部,老人照護屬於社政單位,稅制的擬定則屬於財政部,其中又有矛盾和衝突,因此必須建立整合的群組機制,研擬以「滿足各種家庭的需求」為導向的家庭政策。

台灣究竟需不需要制訂一部家庭政策?內政部草擬中的家庭政策何時得以定案?爭議仍在持續中。無論如何,家庭的重要性不容否認,以家庭為思考中心,提升家庭的各種能量,幫助每一類型的家庭都能過得更好,是整個社會應該努力的方向。



外國婚姻家庭法比較研究



作者
陳葦
ISBN
7501436045
頁數
426
開本
32開
封面形式
簡裝本
出版社
群眾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06-1-1
NT$
399
    

 內容簡介 
 本書的內容分為本論和附論兩部分。本論除前言外,共有九章:第一章對外國婚姻家庭法比較研究的目的、意義及方法進行簡介,在此基礎上對現代外國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及發展趨勢進行闡述;第二章至第九章分別從親屬關係通則、結婚法、夫妻關係法、親子法、收養法、離婚法、監護法及親屬扶養法等不同角度,對現代外國婚姻家庭制度進行系統全面的介紹也評價,並借此總結他國立法的經驗和教訓,結合我國實際,針對我國婚姻家庭法之不足提出修改建議。
本書收集和引用的文獻資料十分豐富,旁徵博引、融會貫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新穎性,而且運用適當、得體,在許多問題上有自己的獨到見解,反映了作者堅實的理論功底和嫺熟的寫作能力。
本書對於從事涉外司法、民政、公證、律師等工作以及關心中外婚姻家庭法律的讀者來說,不失為一本有價值的案頭參考書。
 本書目錄 
 序一
序二
前言
本論
第一章外國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節比較研究現代外國婚姻家庭法的目的及其方法
第二節現代外國婚姻家庭法立法概況及其發展趨勢
第二章外國親屬關係通則比較
第一節概述
第二節大陸法係國家親屬關係通則性規定
第三節英美法係國家親屬關係通則性規定
第四節外國親屬關係通則立法特點之比較評析
第五節完善我國親屬關係通則性立法的建議
第三章外國結婚法比較
第一節概述
第二節大陸法係國家結婚法
第三節英美法係國家結婚法
第四節外國結婚法立法特點之比較評析
第五節現代結婚法的發展趨勢及完善我國立法的建議
第四章外國夫妻關係比較
第一節概述
第二節大陸法秒國家夫妻關係法
第三節英美法係國家夫妻關係法
第四節外國夫妻關係法立法特點之比較評析
第五節現代夫妻關係法的發展趨勢及完善我國立法的建議
第五章外國親子法比較
第一節概述
第二節大陸法係國家親子法
第三節英美法係國家親子法
第四節外國親子法立法特點之比較評析
第五節現代親子法的發展趨勢及完善我國立法的建議
第六章外國收養法比較
第一節概述
第二節大陸法係國家收養法
第三節英美法係國家收養法
第四節外國收養法立法特點之比較評析
第五節現代收養法的發展趨勢及完善我國立法的建議
第七章外國離婚法比較
第一節概述
第二節大陸法係國家離婚法
第三節英美法係國家離婚法
第四節外國離婚法立法特點之比較評析
第五節現代離婚法的發展趨勢及完善我國立法的建議
第八章外國監護法比較
第九章外國親屬扶養法比較
附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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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於 2008/12/01 02:49 修改第 1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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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7 | 最高人民法院再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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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再申诉,为了方便大家,现把再申诉的流程和有关注意事项叙述一下,希望对大家参考:  
       1.
去再申诉要带:身份证和县、市、省、自治区的判决书,复印件就可以了。   
       2.
最高人民法院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在天安门附近) 。下火车坐地铁在前门下车。到了最高人民法院,门卫会给你一张去最高人民法院来访接待室的名片。最高人民法院来访接待室位于丰台区永定门幸福路18号。在前门西公交站乘20路,在终点站北京南站(永定门火车站)下车,往西走。路上有很多上访人员,随便问一个人就会告诉你具体在哪。(如果放心的话,不用去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来访接待室就可以了)。  
       3.
最高院来访接待室的工作日:每周一、二、四和周五上午。周三、周五下午、周六、日休息。去那都要填表。领表时间是早上800-930,下午130-230。填表有一项是案件的事实与理由。这一项可以事先打印出来,直接贴上就可以了,这样就可以早一点交表,先叫你的机率就大一些。交完表喇叭上会叫你名字,有专人接待你。我等了一天半才叫到,一定要按上班时间去,耐心等待,不要轻易离开。叫人时间是早上800-1100,下午130-430  
       4.
注意事项:去最高人民法院来访接待室最好是月初去,因为它是一个月刷新一次,要是月底去,没有叫到你,下个月又要重新填表、交表。一定要按他的工作时间去,否则没人,去了也白去。 

书评人: 何亮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主特征。这些特征在民法学中有全面的阐释。同时,基于婚姻家庭法律固有的特殊性,它又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鲜明特点。这些特点主要是:JbxKGibADsE深圳市猎鹰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1、主体的单一性和身份性

    首先,公民是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唯一主体。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作为特殊主体的国家。而在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其他。同时,一般民事领域中的“自然人”,不仅包括个体的公民,而且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而婚姻家庭法领域中的自然人是严格意义上的个体公民,不能做任何扩大的解释。诚然,家庭是一种社会细胞组织,但是,如果以家庭(或者是“户”)的形态作为主体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时候,它所介入的就只能是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婚姻家庭法律关系本身。



    其次,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具有特殊身份的公民。在实际生活中,许多社会关系的主体也只能是公民个人,比如同事关系、同学关系、朋友关系等等。婚姻家庭关系是法律关系,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关系,它的主体必须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继承法律关系也发生在具有特定亲属关系的公民之间。但是,继承行为是一种死因行为,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效力只及于生存的公民之间,因此婚姻家庭法只规定特定亲属之间享有遗产继承的权利,实际上确立的是一种期待权;继承权的实现以及具体的继承规则则需由《继承法》专门加以规范。总之,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主体只能是用法定的特殊纽带联结起来的自然人,这种纽带,一是结婚,二是生育,三是收养。所以,法律上的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个体公民之间的法定的特殊身份关系。



    需要说明的是,古代法律往往把家族的利益作为婚姻关系的基点,因此非常注重协调家族之间的关系,缔结婚姻关系的行为是一种家庭(家庭)行为而并非当事人的个人行为;体质或者解除婚姻关系往往也以是否符合家庭(家族)利益为尺度。和古代法律不同,当代的婚姻家庭法律只调整亲属个体之间的关系,不调整亲属团体之间的关系。



    2、人身关系的主导性

    在婚姻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中,人身关系具有主导地位。

    从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的角度看,亲属关系的创设,绝不是为了追求直接的经济利益,与商品生产和交换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结婚与卖淫,生育与畜牧、收养与雇工都有原则的区别。我国法律充分尊重和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有商品市场、劳务市场和其他的服务性市场,但绝对不能开辟“婚姻市场”、“亲属市场”,不能把婚姻家庭关系商业化。



    从婚姻家庭关系的内容看,虽然它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但是任何财产关系都派生于、服从于人身关系。没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就不发生相应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变动导致财产关系的变动。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往往具有“单务无偿”的特点,不具有“双务有偿性”,不适用等价有偿的原则。比如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夫妻之间互相扶养的义务等等都是无条件的,不以索取经济上的回报为前提。



    从婚姻家庭关系的解除看,血缘关系是一种自然形成的关系,不能人为地加以解除。即使父母子女之间发生冲突也不能宣告解除亲关系,法院也绝不受理自然血亲关系的解除之诉。夫妻关系、收养关系是可以依法解除的,但有关的财产分割以及经济上的帮助与补偿,都是这些关系解除的后果,而不是它的前提。



    3、鲜明的伦理性

    以两性的结合与生命的繁衍为基本特征的婚姻家庭关系,是人类社会最古老,也是最恒久的社会关系;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一直被视为而且今后也必将是人伦之本。与之相适应的婚姻家庭组织,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伦理实体。在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加以调整的时候,绝对不能忽视它的以伦理组合为中心的基本特征。因此,任何时期的婚姻家庭法总是与当时占据统治地位的道德观念和为社会所承认的道德规范紧密联系在一起:许多最基本的道德准则成为立法的根据,大量的道德规范被法律所肯定。这是调整其他社会关系的任何法律所无法比拟的。



    诚然,婚姻家庭道德具有历史性,总是与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社会经济与政治制度以及相应的生活方式相适应。正因为如此,许多古老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已经陈旧落后,必定被新的时代所摒弃。同时,由于婚姻家庭基本性质的不可改变性和婚姻家庭观念的可传承性,许多婚姻家庭道德也具有有民族性,成为优秀民族文化传统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弘扬这些优秀的道德传统,赋予其与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的新内涵,正是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实际上,我国现行《婚姻法》不但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的要求,而且已经将许多道德规范法律化。



    强调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具有鲜明的伦理性,并不是将法律与道德完全混同。婚姻家庭法毕竟是人们从事婚姻家庭行为最基本的准绳,而道德往往反映更高的境界,因此,不少道德准则是游离于法律之外的。同时,道德往往偏重于人们对自己行为的约束,而婚姻家庭法则更多地注意从国家的角度确认和保护人们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基本权利。因此,说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具有鲜明的伦理性,并不意味着婚姻家庭法的“伦理化”。



     4、权利义务的相对性和可转换性

    婚姻家庭关系的构成,必须有两个以上互相依存的自然人主体。这些主体之间的身份关系具有特定性,绝对不可互易与替代。正是由于不同的身份决定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婚姻家庭权利不同于民法中其他的人身权利。一般的人格权和身份权,比如姓名权、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等等都是绝对权,而在婚姻家庭领域中,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身份都是相对存在的,基于这些相对存在的身份关系而发生的一切权利都是相对权。这种相对性决定了设定和履行权利义务时的互动性。在一组关系中,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义务,比如未成年子女有受抚养教育的权利,他们的父母就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夫妻之间一方享有参加生产、劳动和社会活动的自由权,另一方就有尊重这种权利的义务。



    同时,在特定的情形下,多数婚姻家庭财产权利和义务都带有单向性,即一方只享有权利而另一方只承担义务。这些权利义务关系不是固定不变的,权利人和义务人将会随着条件的变化而发生转换。比如,在抚养关系中,未成年子女是权利人,他们的父母是义务人;而当子女成年以后形成的赡养关系中,父母成为权利人而子女变成了义务人。再比如,夫妻一方可能因为特定的条件成为被扶养人,也可能因为条件的变化成为扶养人。



    5、客体的特定性

    婚姻家庭法中的多数规范都是当事人必须遵行的强制规范,特别是在人身关系方面,权利义务是法定的,相关的客体也是法定的。有关的身份法律行为和它们所指向的对象,即婚姻家庭生活中的人身利益,完全由法律严格加以规定,当事人没有任何选择的余地。在财产关系中,一方面,有相当多的权利客体由法律明确限定,比如扶养人对被扶养人提供的必需的物质生活资料和其他扶养教育费用,不能低于实际的需求或者法定的标准。另一方面,夫妻财产关系具有一定的可选择性,但是一旦选定实行某种特定的财产制,其权利客体的范围仍然是确定的。在我国,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而实行法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对于共有的和个人所有的财产都必须遵循有关的法律规则,依法正确行使权利;如果双方作出了财产约定,则必须按照约定的内容确认权利客体。

2009-06-21
涉及重婚罪、与涉及亲子鉴定的问题(2009-07-01 13:31:50)

婚姻家庭法实务研究(一) 

                                          袁海华

 

    近日读了王国平同志编著的《婚姻家庭法案例选评》(2008年4月第1版),对婚姻家庭法有了更深入的认识,笔者就较为重要的问题陆续写出来与大家分享。

 

    一、涉及重婚罪的问题

 

    所谓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1,据此可以看出,重婚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已婚者也可以是未婚者,这一点很多人可能会引起误解,并不是未婚者一律不构成重婚罪。

    2,重婚罪主观方面应该是直接故意,如果不具备这一要件,就不可能认定为重婚罪。

    3,重婚罪可以是法定婚也可以是事实婚。比如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们以夫妻名义的同居(事实婚);自己未婚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

    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事实重婚”的区别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当事人不以夫妻名义同居,周围的人也不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事实重婚的当事人则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周围的人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前者违法但不构成犯罪,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比如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后者则除了承担民事责任以外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男方拒不承认,拒不配合做亲子鉴定的处理问题

 

    同居现象日益普遍,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男方拒不承认,拒不配合做亲子鉴定该怎么处理?

    在司法实践上,一般的处理程序是:

    (1)由非婚生子女的生母以非婚生子女的名义对被指认人(父亲)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子女的抚养义务(生母在诉讼中需要提交被指认人是非婚生子女生父的各种证据,比如:孩子出生时在医院住院许可证上的男方签字、孩子出生证上的男方签字等等)。

   (2)法院根据当事人一方的亲子鉴定的申请做亲子鉴定,然后得出结论。

   (3)如果男方拒绝做亲子鉴定,此时并不意味着法院就无能为力,法院可以根据对案情和证据的分析(必要时依据证据规则),比如:非婚生子女的生母与被指认人发生性关系的时间、受孕可能的事实、被指认人所写的可证明与非婚生子女身份的书信、日记等书面材料。可以认定为拒绝做亲子鉴定的男方为其生父,从而必须承担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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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法(最新不列顛法律袖珍讀本)英漢對照  
家庭法(最新不列顛法律袖珍讀本)英漢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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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本書對應于哈裏斯和泰特鮑姆合著的案例教程家庭法
出 版 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4年11月版次:1
I S B N:756202566頁數:512
開    本:16開(210×285)印張:
包    裝:平裝字數:180千
價    格:NT$ 340.0 
USD$ 11.3
--內容簡介-- 推薦給朋友
本書第二版以來,出現了許多新的、重要的發展,其中特別重要的是1998年人權法案的實施,它將會對家庭法產生重大的影響。儘管普遍認為早該修訂離婚法,但政府還是決定不予採納對1996年家庭法第二部分離婚法規定的建議修訂案,這點也很重要。家庭法其他重要的變化包括:仿傚沃爾夫(woolf)民事程式修訂案,引入新的輔助救濟規則,在離婚方面引入補助金制度。家庭法案例一直在不斷地涌現。從上一版以來,判例法又有重要.

婚姻家庭法


作者
卓冬青
ISBN
7306018779
頁數
347
開本
16開
封面形式
簡裝本
出版社
中山大學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05-6-1
NT$
351
 內容簡介 
 本書第一版于2002年8月出版後,由於內容新穎、實用而受到讀者的歡迎。 
本書第二版在基本保留第一版內容的基礎上,根據近兩年多以來有關法律法規變化了的情況,對第一版的內容作了刪改和增補。 
全書從婚姻家庭法的理論、婚姻關係、家庭關係、繼承關係、涉外婚姻家庭及繼承法律適用等五個方面,對我國婚姻家庭制度作系統的、全面的闡述,同時對一些法律尚無規定但在現實生活中新產生的社會現象也作分析和論證,以求解決一些實際問題。
本書內容新穎,體現出理論性、實踐性與應用性的統一;適合高等院校法學專業的學生作教材,也適用於非法學專業的學生作教學參考書,對廣大公民維護自己的婚姻家庭權益和司法工作者的司法實踐也有指導意義。
 本書目錄 
 第二版 總序
第一版 序
第二版 序
第一編 導論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理論基礎
第一節 婚姻家庭的概念、性質與社會功能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二、婚姻家庭的性質
三、婚姻家庭的社會功能
第二節 婚姻家庭制度
一、婚姻家庭制度的概念及其性質
二、婚姻家庭制度的產生與發展
第三節 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二、婚姻家庭法的歷史沿革
三、婚姻家庭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第四節 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則
一、婚姻自由原則
二、一夫一妻制原則
三、男女平等原則
四、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原則
五、實行計劃生育原則
六、維護平等、和睦與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第二章 親屬
第一節 親屬在法律上的分類
一、親屬的概念
二、親屬的分類
第二節 親係和親等
一、親係
二、親等
第三節 親屬關係的發生和終止
一、親屬關係的發生
二、親屬關係的終止
三、親屬的法律效力
……
 作者介紹 
 卓冬青 女,1962年生,副教授。1984.年畢業于中山大學法學院。現任教于中山大學法學院,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理事,廣東省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副總幹事。編寫了《現代婚姻家庭法律自助讀本》,參編了《婦女權益保障指南》、《法學概論與勞動法》,曾在《中國法學》、《中華女子學院學報》、《中山大學法律評論》等雜誌和專刊上發表論文數篇。

問 題:
何謂家庭法?
解 答:
一、家庭法 (Family Law)

家庭法便是指一切與家庭這個範疇中的有關事宜,例如:申請離婚,涉及孩子撫育權或贍養費的訴訟等。

來源:http://www.hklawpage.com/tc/search/help.php3

二、調整婚姻家庭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調整和控制家庭這個初級社會群體的行為的手段之一。 
世界各國調整婚姻家庭關係的法律﹐基本上有 3類﹕婚姻法。包括婚姻成立﹑婚姻效力和婚姻解除等內容。家庭法。調整包括夫妻關係﹑父母和子女關係﹑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孫子女(外孫子女)關係在內的家庭關係。親屬法。調整親屬關係的法律。各國法律上所規定的有權利義務關係的親屬一般是指共同生活的親屬而言的﹐並不包括非共同生活的親屬。婚姻﹑家庭和親屬關係的概念難以絕對分割﹐這3類法律之間沒有嚴格的界限。
家庭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隨著歷史的演變﹐大致經歷了3個主要發展階段﹕諸法合體時期的婚姻家庭法。世界各國古代法律﹐基本上沒有部門法的區分﹐諸法合於一體﹐有關行政﹑司法﹑犯罪﹑刑罰以及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法律規範﹐被規定在一個統一的法典之中。如古巴比倫王國的《漢穆拉比法典》﹑中國封建社會唐朝的《唐律》等等。婚姻家庭的法律規範與其他法律規範相混雜﹐以刑罰手段處理婚姻家庭方面的違法行為﹐是古代婚姻家庭法的一大特色。附屬於民法的婚姻家庭法。隨著社會經濟和文化的發展﹐法律制度從諸法合體的形式逐步發展為獨立部門法﹐如民法﹑刑法﹑訴訟法等。調整婚姻家庭關係的法律規範則依附於民法﹐成為民法的組成部分﹐稱親屬編。如日本﹑德國﹑瑞士等國的民法典﹐均把親屬列為一編。形成獨立部門的婚姻家庭法。蘇聯﹑東歐各國先後頒布的婚姻家庭法典.
資本主義國家的婚姻家庭法主要貫穿著以下幾個基本原則﹕個人主義的立法原則。家庭成員享有較多的權利和自由。“私法”原則。國家雖然對婚姻關係在法律上有規定﹐但是把婚姻家庭生活看作個人的私事﹐國家採取不過多干涉的原則。契約原則。把婚姻視為契約﹐表明締結婚姻契約雙方是自願和平等的。過錯原則。把過錯作為處理離婚的基本法律依據。一夫一妻原則。 

來源:見 "中國大百科全書" "家庭法" 條.

三、二十世紀之中國婚姻家庭法學
http://www.lifelaw.com.tw/law/lawyer/col-03.asp?NID=N551007

比較家庭法

  • 于靜     
  • 人民出版社
  • 701005715X
  • 2006-07-01
  • 390
  • 簡裝本
  • 大32開
  • 1家書店銷售中


  • 努力構建嶄新的和諧社會,是當代中國文明與發展的最高目標。在和諧社會體系內,婚姻家庭關係的和睦與健康,無疑具有基石般的特殊功能。對婚姻家庭關係的法律調整,反映了人與社會之間積極主動、良性迴圈的客觀需要。不斷完善中國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不僅是構建和諧社會的一項基礎工程,更是婚姻家庭法學研究工作者的崇高而神聖的職責。于靜同志完成的《比較家庭法》一書,正是代表著婚姻家庭法學研究工作者忠實履行自己的職責所取得的又一優異成果。

    這部專著首先展示給人們的是當今世界範圍內婚姻家庭關係的發展動態和法律調整的最新模式,令人耳目一新,視野宏闊。在全面、深人地比較中外婚姻法律制度、親子法律制度之後,作者針對當代中國婚姻家庭領域裏出現的諸多新現象和新課題,提出了相當具體的可操作性很強的立法和司法建議,很有創新意義。關於其他成員之間關係的法律制度。監護法律制度、收養法律制度和繼承法律制度,作者也從新的視角展開了相應的研究與探索。

    于靜,山東人。1985年本科畢業于西北政法學院,2002年至2004年在美國波士頓大學作訪問研究。現任職于廣州市社會科學院,主要從事家庭法理論與實踐的研究。著有《家庭新論》(1998年)等著作。在國內外重要報刊、雜誌上發表《基督教的傳播對中國婚姻家庭的影響》等論文多篇。


    第一編 導論

    一、概述

    (一)概說

    (二)意義及目的

    (三)比較的方法

    二、各主耍法係、法域的立法情況

    (一)各國婚姻家庭法的名稱及含義

    (二)各國婚姻家庭法的編制

    (三)各主要法係國家及我國各法域的立法概況

    第二編 婚姻法律制度

    一、結婚、結婚的效力及相關問題

    (一)結婚的概念、特徵

    (二)結婚的要件

    (三)結婚的效力

    (四)婚約問題

    (五)非婚同居及法律責任

    (六)婚姻的無效與撤銷

    二、離婚法律制度概說

    (一)離婚與離婚法

    (二)離婚的方式

    (三)離婚的法律效力

    (四)別居制度

    (二)收養成立的形式要件

    (三)兩種特殊情形

    (四)無效收養

    二、收養的效力

    (一)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的效力

    (二)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效力

    四、收養的終止

    (一)收養終止的概念、方式和條件

    (二)收養終止的效力

    第七編 繼承法律制度.

    一、概述

    (一)繼承與繼承法










    婚姻家庭法新論
    作者

    潘新
    ISBN

    7800788490
    頁數

    350
    開本

    32開
    封面形式

    平裝
    出版社

    民主法制
    出版日期

    2006-12-1
    NT$

    190
     內容簡介  

    本書從婚姻家庭法的概念、調整對象、基本原則以及親屬制度、結婚制度、結婚的效力、家庭關係、收養制度、求助措施與法律責任等方面,對我國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進行了探討、在內容上,本書力求反映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對1980年婚姻法的修改、增加等變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釋。在寫作方法上,本書既有對基本理論的闡述,也有較深層次的理論探討,並且特別注意理解論結合實際。本書將有助於讀者分析和解決婚姻家庭實現中的理論問題和現實問題,也有助於我國的民事法律法典的完善與發展。
      本書共分為九章: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二章,我國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第三章,親屬制度;第四章,結婚制度;第五章,婚姻效力;第六章,家庭關係;第七章,收養關係;第八章,離婚制度;第九章,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本書目錄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節 婚姻家庭
     第二節 婚姻家庭制度
     第三節 我國的婚姻家庭法
     第四節 婚姻家庭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第二章 我國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 婚姻自由
     第二節 一夫一妻
     第三節 男女平等
     第四節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節 實行計劃生育
     第六節 夫妻有相互忠實、相互尊重的責任
     第七節 家庭成員有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的責任
    第三章 親屬制度
     第一節 親屬的概念和種類
     第二節 親係和親等
     第三節 親屬關係的發生和終止 
     第四節 親屬關係的效力
    第四章 結婚制度
     第一節 結婚制度概述
     第二節 我國法定的結婚條件
     第三節 結婚的程式
     第四節 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
     第五節 事實婚姻
    第五章 婚姻效力
     第一節 婚姻效力概述
     第二節 夫妻人身關係的內容
     第三節 夫妻財產關係的內容
    第六章 家庭關係
     第一節 父母子女關係
     第二節 婚生子女
     第三節 非婚生子女
     第四節 繼父母繼女子
     第五節 其他家庭成員關係
     第六節 撫養
     第七節 監護
    第七章 收養關係
     第一節 收養概述
     第二節 收養關係的成立 
     第三節 收養關係的效力
     第四節 收養關係的解除
    第八章 離婚制度
    第九章 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附錄:

    本文於 2008/10/18 17:06 修改第 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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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生孩子?
    2005/09/22 18:47 推薦0


    karl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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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生孩子問題在香港同樣迫切,很多人甚至不生孩子,有的是因為經濟不允許,有的卻是因為喜歡自由自在的生活。在香港,三十年後,老人的數量就佔人口的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到時就大條代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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