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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疆兩中】一個中華疆域 兩個主權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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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r
早早安(顏俊家)
中華民族的端午節
貪汙無罪嫖妓有理(一邊一咯,叫雞聯盟)
sunism
天煞孤星
久遠
曾太公


 「一疆兩中」與「中國台北」


梅峰/罷免護扁立委行動聯盟召集人


2007/04/28


民進黨以對岸用「中國台北」,而非奧運正式的「中華台北」名稱,來矮化我國,且未「國進國出」,因而拒絕聖火入境,筆者為陳水扁政權的睜眼說瞎話,忘記以小事大需用智慧,且嚴重輕忽參與奧運對兩岸和平與選手志業之重要性,感到極端遺憾!


其實,老以為自己是「台灣國」而自稱「台灣」,並以「中國」稱呼對岸之民進黨,至今仍活在虛幻與謊言中,才是真正的中共同路人,因中共始終以我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一部份,是臣屬於他們的地方政府,故絕不會稱呼我為「中華民國」,而永遠以「台灣省」之「台灣」稱之,而民進黨更以避免混淆當藉口,為了去中國化,而樂得與對岸唱和,結果吃虧上當,還自以為聰明,其實「行不更姓,坐不改名」,怕混淆為何不讓中共去變,而多數百姓只是不願「被」併吞,失去我國得來不易之民主政體,且對到底應稱呼為台灣國或中華民國,並不那麼計較,也都承認自己是炎黃子孫,是台灣省人,更是中(華民)國人。


顧名思義,國家即代表「國」是「家」的組合,再由「國」是「囗」、「口」、「一」與「戈」四個部件組成可知,國家之要素為疆域、家口、一統政權及國防武力,而自簡體字「國」之組成部件是「囗」與「王」亦可看出,對中共專制國家來說,其最根本要素僅需疆域與獨裁者,其他都是次要。而除非填海造陸或地層下陷,否則疆域應是最神聖,且無法分離拆分或更改的,領土分佔更是國與國間之最大分別,國旗與國號甚至可說是象徵性的,國防武力則基本上附隨於政權,至於政權更是會政變、流亡或改選的,而家口也是會生離死別、投誠或移民的。


首先,岩里正男的「特殊國與國關係」,綠軍的「兩國論」與「一中一臺」,都無法明確呈現當前兩岸憲法,均相互強調原始疆域包含對方管轄領域之現實,也才因此衍生綠軍「正常國家」之「正名」及「制憲」要求,與當前兩岸政治與軍事之對峙困境,這相對於世界上多數國家,應該都是大不相同的,所以三者都是綠軍未來之終極願景,而絕非政治現實!


再者,黃光國的「一中兩憲」、張亞中的「一中兩國」、國民黨的「一中各表」、宋楚瑜的「兩岸一中」、馬英九的「一國兩區」,與新黨的「一國兩治」,亦都絕非實況,因為「一中」或「一國」均指「一個中國」,但「中國」是啥?到底是「文化中國」?「歷史中國」?或者我方所說的「中華民國」?還是中共所稱之「中華人民共和國」?相信言人人殊,莫衷一是,但兩國憲法卻率皆強調具對方轄區之所有權,所以「一個中華疆域」之「一疆」,確為雙方憲法與多數人民之認知共識,因為現實是最重要與再清楚不過的。


而「兩憲」、「兩國」、「兩岸」、「兩區」、「兩治」與「各表」之定義,基本上都模糊不清,全是單方面欲讓仗勢欺人之中共接受,逃避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皆具備各自不同體制之國家要素,因而「兩個中國」之「兩中」才是真正現況,且其代表性更是全面的,此即「兩個中國政府」,「兩個中國人民」,「兩個中國轄區」,「兩個中國憲法」,及「兩個中國主權」等等,全都說得通!是故筆者以為「一個中華疆域,兩個主權中國」,所謂之「一疆兩中」,方為無人敢否定的兩岸政治現實,與我國不畏強權並維護雙方立場的最真確描述!


更有甚者,「一疆」符合藍軍期望,「兩中」掌握綠軍立場,「一疆兩中」綜合藍綠雙方原則,是終結我國兩岸問題無休止爭戰的萬靈丹,如此團結一致,矛頭向外,方能終止多頭馬車之無效統獨口水,以致力於人民福祉之牛肉政策研討,至於中共是否枉顧現實,繼續穿著「一個中國」之「國王新衣」,此時就全看其自信心足夠否,否則如果連現狀都不敢承認,又將如何擴及兩岸之中程協議與未來目標呢!


至於各種不同之終極政治主張,如臺獨、獨臺、左統、右統甚至中華家國等等,都只是各方期望而尚未達成的不同「理想」;而政治是要進步的,所以中華民國不可能屈服於一個政經,尤其是政治,現皆落後之不文明政府,甚且中國大陸是中共政權竊據自中華民國,我們怎可枉自菲薄,自願做敗家子呢!


總之,奧運只有明年是中共辦,下一次不知又要隔幾年,因此嘴長在他的臉上,我們人在屋檐下,就暫時低個頭,不如隨他去亂報他的,我們就自家報自個正確的,且奧委會是大家的,我們只要照著奧運「中華台北」之規章行事,公道自在人心,何必去理睬他的瘋人哮語;因此他喊他以為的「(紅色)中國台北」,我有我認定的「(自由)中國台北」;他說他的「越南進,中國入」,我有我的「越南進,中國出」;大人們彼此各說各話,睜隻眼,閉隻眼,滿足對方難解之政治面子,但卻務必讓子弟快快樂樂,安安心心的比賽競技,國人輕輕鬆鬆,興高採烈的加油觀戰,這才是政府家長的莫大功德,何苦搞得風聲鶴唳,雞飛狗跳,甚至斷送先前好不容易爭取到的奧運國際舞臺呢!


「一個中華疆域,兩個主權中國」之「一疆兩中」


2005/07/15 04:47


立梧先生! 謝謝您的回應!


小弟很不喜歡花太多時間討論這個令人生厭之問題,但今天既然是小弟激起先生對此事之興趣,小弟就勉為其難花點時間就教於先生吧!因為有些似是而非之言論是很容易誤導讀者的,尤其是邏輯之錯亂。


若有「正名」之議即可否定「名正言順」,這個邏輯如果成立的話,則任何辯論都可免了,因為先生之邏輯即是說,只要有人質疑,則所質疑之事必定正確,而不必再講道理,不必再去辯論,來求得正確之結論了。


中華民國憲法是客觀存在之事實,不是嗎!小弟有以個人之好惡否定此事實嗎? 「中(華民)國」不代表「中國」,那代表什麼?今天不能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亦代表「中國」,就否定「中(華民)國」代表「中國」的事實吧!這不但不可恥,更是鐵的事實。小弟想請教的是,「南朝鮮 (ROK - Republic of Korea)」有因為「大韓(人民民主共和)國(DPRK - 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代表「韓國」,而沒出息的說自己不代表「韓國」嗎?因此重點是旁人如何區分它們,而非自己自甘墮落吧!


「中華民國」如果是「台灣」,那先生何不說「秋海棠」是「香蕉」,或「日本 」是「北海道 」呢?現在之事實是,「中華民國」之控制區域僅及臺澎金馬,但依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更改之。」,兄台想當敗家子,將自己的領土丟掉嗎?兄台能夠因為強盜以武力強佔自己的家園,就說那些家園不是自己的嗎?小弟說得不是事實嗎?


中華民國並未消失,只要一氣尚存,就不能放棄自己的權利,否則就是敗家子。


大陸朋友稱您是台灣人,而自稱是中國人,如果您接受的話,您就是上了他的當的敗家子。您必須正色的告訴他:「我是中國人,您是大陸人」,這是要讓他知道,大陸是「中華民國」的,我們終有收回的一天,否則您就是在自取其辱,自願做敗家子。


所以「兩個國家,兩個主體」是錯誤的,「一個中華疆域,兩個主權中國」才是正確的現實。至於未來兩岸欲如何發展,各種之不同政治主張,如臺獨(台灣共和國)、獨臺(中華民國放棄大陸領土)、左統(解放台灣)、右統(收復大陸)甚至中華家國(以家主政治統一中國)等等,都只是各方期望而尚未達成的不同「理想」,又如何能說是現實呢?


至於『同為華人族裔,何不順其自然,不搞政治統戰,我們可以在現實的基礎上,促進民主化的發展,促進彼此間的協作,拉進彼此的距離』之說法,小弟同意,因為發動戰爭是罪惡,而統獨是為達到人民幸福目的之手段罷了!而「距離」與「炎黃子孫」、「國家」甚或「政治」之相關性,小弟不予置評,因為是第一次聽到,實在不知有何相關。


小弟粗淺見解,就教於先生!


梅峰 敬草


若名正言順何以有正名之議?


立梧 letwo


2005/07/14 01:19


我們要以客觀來面對事實,而不以自己心中的好惡來面對事實,否則事實將會走樣,走樣的事實會影響我們判斷的基準,最後得到萬劫不復的結論,將有損我們的共和國,有損人民福址。


世界華人本是系出同源,無論身在何處,我們有宗親會,我們情感相通,互助提攜,就算遠在印尼的華人受難,我們感同身受,政府相挺,民間出錢出力。我們也都會希望華人同胞族裔都過得光榮、有尊嚴與幸福的日子。


但是,中華民國如何能代表中國?中華民國就是台灣,這沒有什麼好可恥的,這只是事實而已,有位大陸朋友,也許這樣的大陸朋友很少,他稱我台灣人,而自稱中國人,並把台灣與中國完完全全的分開,這令我突兀,因為這樣強調有點作做,但我可以感到他是為了向我釋放善意,他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卻又必需尊重我們中華民國與他的國家是對等的兩個國家、兩個主體,我很感謝他的善意,這很難得,雖然就算他把台灣當做中國不可拆分的一部份,我也不會跟他生氣,但這件事給了我感想,同為華人族裔,何不順其自然,不搞政治統戰,我們可以在現實的基礎上,促進民主化的發展,促進彼此間的協作,拉進彼此的距離,我們只是國家不同而已,沒什麼大不了的,也沒什麼多大的差異,華人的特性就是很重宗族觀念,無論美籍、日籍、印籍、德籍、大陸、台灣的華人族裔,從來都是有出自本能的向心力。


印尼暴動期間,一位印尼華僑同學跟我說過,同為華人,他很羨慕中國和台灣的同胞,因為中國的華人與台灣的華人都有自己的國家,這是印尼患難的華人所缺乏的。 我想,炎黃子孫,國家不是距離,「政治」才是距離。 「政治」的距離,才是造成今日兩岸問題的根源。



附註:以上五位推薦人與痞瘋修正後加入之文章與圖說無關,很抱歉!



由以上所列舉的史實可知,領土的獲得依賴實力,翻開古今中外的史冊,各民族為了爭取領土,亦即生存空間(Lebens Raum)莫不奮戰不懈,血跡斑斑。中國武俠小說中常出現「土地寶劍,有德者居之」這句話,意即無德之人是保不住土地或寶劍的。至於這「德」字應作何解釋,常可因人而異。現代國際通行的「主權」(Sovereignty)這名詞所代表的觀念是一種舶來品,它是西洋各國在相互爭戰之間,為了休養生息,維持勢力平衡,由妥協而形成的產品,即互相承認權力範圍,起初是默認(Understanding),後來演變為承認(Recognition)。它的重點是「國際承認」,但承認與否還是要看實力。



姚立明也是留德的:他的一中兩國論就是一個中華民族 兩個獨立國家(中華民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新加坡? 三個中國:中非共和國、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 一疆兩韓、一疆兩中、一疆兩德、一疆兩越。 一疆兩中一蒙。 新加坡?

本文於 修改第 3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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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者清單(2)
2008/09/07 12:35 【不平則鳴】 看豬走路和吃豬肉的差別: 以馬總統兩岸發言, 請教尋王爽城巧克力!
2007/07/30 03:48 【曾太公落美洲】 本主欄﹐原為梅峰答立梧文﹐現經增加二三文﹐已失原旨﹐太公撤銷原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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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兩岸問題之解:文王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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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問題之解:文王模式

(2009/11/03 00:19)

(●作者葛壽農為北市人,哥倫比亞大學工程科學博士,主修作業研究學。曾任教於哥倫比亞大學、香港城市大學等,現為獨立管理科學顧問。本文為NOWnews.com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葛壽農特區)

葛壽農 

去年溫家寶被問到政修時曾說:「周雖舊邦,其命維新。」這兩句出自《詩經‧大雅‧文王之什》。溫家寶把大陸比喻成商末時期的周文王了。 

※ 孔子讚揚文王,貶低武王 

周文王並非天子,諸侯而已,是商朝紂王的臣子,在位五十年,繼承祖先遺志,續修文德,得到中國三分之二諸侯的支持,但卻不願討伐當時極為暴虐的紂商。兒子武王繼位後才以武力消滅商朝。筆者以為,武王若像父親一樣的修文德,其餘三分之一的諸侯或許也會歸順,何必大動干戈?孔子說:「遠人不服,則修文德以來之。」《論語‧季氏》。 

伯夷、叔齊乃文王遺臣,武王滅商後,引以為恥,不食周栗,餓死首陽山,這兩位賢人的行為,孔子譽之為「求仁而得仁」。「子謂韶,盡美矣,又盡善也。謂武,盡美矣,未盡善也。」《論語‧八佾》。韶,堯舜時期的舞樂名,武,周武王時期的舞樂名。周武王雖是開國之君,但是孔子對他的評價不高,為什麼?因為他大動干戈。 

「子畏於匡,曰:文王既沒,文不在茲乎。天之將喪斯文也。後死者不得與於斯文也。天之未喪斯文也。匡人其如予何?」《論語‧子罕》。孔子被誤認成陽虎,在匡這個地方被匡人包圍起來,匡人與陽虎有仇,欲殺之,情況萬分危急。孔子大約是想起文王遭紂王囚而不死,終得推演《周易》造福後人,遂把當時文王的不死,喻成天之不棄《周易》;據以想到自己也有很多尚未說出的學問,天若不願拋棄這些學問,自己也不會就此冤死。孔子這段話非常幽默,意謂自己就是死了,也是死於上天嫌其不才,而非死於匡人之手。 

總而言之,孔子讚揚文王,貶低武王。 

※ 中國道統應該尚文抑武 

我在臺灣受教育十幾年,從小就熟背中國道統:黃帝、堯、舜、禹、湯、文、武、周公、孔子、孫中山,這個順序否定了從秦至清諸多皇朝的正當性而從孔子直接跳到孫中山,這點我以為是正確的,因為從秦至清的開國皇帝都是強取豪奪之輩,與土匪無異,自是不配列入中國道統。但是前面的順序或許也有些問題,因為我尋遍「子曰」,卻找不到孔子讚揚黃帝、湯、武的言論,恰巧這三人都是以武力奪取天下。以考證的觀點來看,孔子或許不知有黃帝,但不可能不知有湯、武,不讚揚他們,定是故意有所保留。因此,孔子的尚文抑武是一貫的,不是單獨針對周武王。 

我以為,中國的道統也該尚文抑武,排除尚武的三人,僅留尚文的:堯、舜、禹、文、周公、孔子、孫中山。孫中山雖如湯、武一樣以暴力推翻前朝,但他讓出大位,並如文王、周公一樣建立治國理論,文治之功遠遠超過動武的罪過;況且,當時外國人不講「文德」,侵略太急,與其專制皇朝滅亡於外國武力,不如自己動手;孫中山的暴力,有其急迫性,在光緒變法失敗後,是僅存的選擇。 

※ 周文王模式 

臺灣接受「一中」,拒絕「一國兩制」,等同要求「維持現狀」,直到雙方都可接受的「新制」出現時,才談統一,這是「修文德」模式,也是周文王模式。 

今年大陸國慶溫家寶又說:「我們將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同臺灣同胞一道,開創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新局面,推進祖國和平統一大業,…,並相信四十年後,中國將是一個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 

大陸的「文德」既然要修四十年,到時候再談統一還不遲,在「一中」的前提下,沒有急迫性,更沒有動干戈的理由,否則就是有違孔子,有違周文王,有違中國的道統。 

在周文王模式的前提下,有些臺灣人或許還會說:四十年太長了,我們可以提供協助,或許能快一點。想想這個景象,是多麼的「民主文明和諧」。 

●NOWnews「今日論壇」徵稿區→http://www.nownews.com/write/ 

●來稿或參與討論的文章也可寄至public@nownews.com 

(●作者葛壽農為北市人,哥倫比亞大學工程科學博士,主修作業研究學。曾任教於哥倫比亞大學、香港城市大學等,現為獨立管理科學顧問。本文為NOWnews.com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葛壽農特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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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陳芳明:台灣地位未定論的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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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總統:支持美日安保條約

馬英九總統上午在總統府接見日本民主黨眾議員小林興起與 口岳洋時表示,他上任後同時進行跟日本還有跟大陸關係的改善,他並強調,中華民國支持美日安保條約,認為美日安保條約是東亞安全與和平的支柱。

【2009/10/14 聯合晚報】

陳芳明:台灣地位未定論的終結

陳芳明
台灣地位未定論是一個神話,對於完成民主政治洗禮的台灣社會,這個神話也已經變成笑話。為這個笑話添加喜感者,竟是獄中的阿扁。

歷史戀屍癖 活在上世紀

台灣地位未定論在歷史上確實曾經提出,那是一九五○年代韓戰爆發後,台海發生危機之際,美國引述舊金山和約,指出日本宣稱放棄戰前殖民地時,並未明確表示台灣領土的歸屬。這種解釋當然不是出自台灣住民的意願,而是美國考慮到當時自身的國防安全。在台灣住民還未擁有政治發言權時,未定論也許有其歷史效應,卻並不是台灣的安全保證。作為弱小國家,當然希望得到國際的聲援;但是,接受外援時,絕對不可把主權命運一併交給國際來安排。

對未定論懷有強烈鄉愁的人,一廂情願認為國際強權必然會在危急時拯救台灣。會抱持這種信仰,是因為他們從來對自己不具信心。他們活在歷史情境裡,活在強權陰影下,總是無法自已地對過去的強權投以深情回眸。

經民主洗禮 主權已在民

使未定論的主張又重新燃起希望,是今年五月日本駐台代表齋藤正樹的發言。當他狂妄地重提台灣地位未定論時,竟有一些學者、律師聞歌起舞,額手稱慶,彷彿台灣前途出現一絲曙光。齋藤正樹是一位歷史戀屍癖者,以為此時此地還停留在上世紀的一九五○年,以為日本對台灣領土還具有發言權。如果他認為台灣地位未定,那麼日本應該還處在無條件投降的狀態。

誰說台灣地位未定?經過六十年來的社會經濟改造,經過三十年來的民主政治改造,台灣地位已經決定,台灣前途命運已經完全掌握在台灣全體住民的手中。為了掌握這樣的自主命運,有那麼多人,不分省籍族群,以生命、以鮮血投入民主運動。在新世紀到來時,漂亮地完成民主轉型儀式。這種民主轉型,使主權在民的理念真正落實在台灣社會。島上住民以智慧與信心完成重大的歷史迴旋,竟然還有人對這樣的洗禮充滿懷疑。他們寧可相信遠逝的歷史,卻不願面對生動的現實。他們不是戀屍癖者,不然是什麼?

神話變笑話 阿扁添喜感

被監禁在獄中的阿扁早已生病,而且病入膏肓。他對民主運動從來沒有敬意,對先人的奉獻從來沒有歉意,對善良的百姓從來沒有悔意。他膜拜政治獻金,膜拜美國強權,膜拜台灣地位未定論。為了拯救罪孽深重的自己,他鄙棄台灣人民與台灣主權,而以請願人身分,乞求美國依據台灣地位未定論伸以援手。可憐的阿扁,美國政府已正式給予回絕,當然也連帶對台灣地位未定論予以拒斥。自甘扮演美國兒皇帝的阿扁,他為未定論的神話又添加一筆笑話。

(作者為政大台灣文學研究所所長)

【2009/10/13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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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台灣國際地位"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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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隱瞞60年的
"台灣國際地位"真相

台灣平民民主黨 精選集



目錄



1.佔領與軍事政府跟和平條約之關係

2.中國的「解放」與國際的「佔領」完全不同

3.被隱瞞60年的「台灣國際地位」真相

4.台獨的迷失與藉口

5.台獨的困境與台灣建國遠景

6. 中華民國未擁有台灣主權

7. 台灣領土主權屬於台灣人民的嗎?

8. 請不要再誤導台灣人民

9. 台灣可以間接獨立

10. 戰爭法之下的台灣立場

11. 台灣應如何結束「軍事佔領」?

12. 「佔領法概念」與台灣

13. 探討台灣地位未定論

14. 再探討一次《舊金山和平條約》

15. 台灣主權與國際地位




佔領與軍事政府跟和平條約之關係
[#1] 法理論述 | 2007.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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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志昇、何瑞元

首先從美國加利佛尼亞領土的「割讓」歷史,來瞭解「佔領」與「軍事政府」和「和平條約」的關聯,特別從戰爭法來解釋其中法理。加利佛尼亞領土原屬墨西哥所擁有,美墨戰爭時,其實墨西哥軍隊在一八四七年一月十三日已經投降了,美墨「和平條約生效」日是一八四八年七月四日,加利佛尼亞由墨西哥「割讓」給美國是寫在第五條,而在一八四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該領土的「軍事佔領」才結束。因為被美國(主要佔領權國)所認可的加利佛尼亞的「平民政府」給予取代。(後來,到一八五零年九月九日加利佛尼亞升為美國第三十一州。)因此,大家會了解和平條約生效,佔領的「軍事政府」未必立刻結束。

再以上述的法理模式來探討美西戰爭後的古巴。一八九八年七月十七日西班牙軍隊在古巴投降,一八九九年四月十一日和平條約生效。西班牙割讓古巴,沒有指定收受國,如此很多人以為古巴是過戶給古巴人民,是不是?這個是錯誤的想法。戰爭法理告訴大家:美國是「征服者」也是「主要佔領權」國。美國「軍事政府」一八九八年七月十七日在古巴已經運轉。一八九九年的四月十一日和平條約生效以後,美國「軍事政府」繼續運作。在當時世界各國包括美國,並不反對古巴建國,因此古巴花了三年的時間組織自己的「平民政府」,並在一九零二年五月二十日由美國宣布古巴共和國成立,再次印證和平條約生效,佔領者的「軍事政府」不會同時結束。

依此法理,現在檢驗「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三條:琉球群島。該群島在一九四四年的八月已經由美國佔領,而佔領代表美國「軍事政府」在該群島運轉。到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把該群島的身份從「佔領」改為「聯合國託管區」,聯合國委託美國單獨負責其管轄。該條約第四條b也說明了所謂日本財產(Japanese property),「美國軍事政府」有最後的處分與支配權。結果美國「軍事政府」在琉球群島怎麼處理呢?依據民意調查發覺當地人偏向回歸日本,所以美國「軍事政府」陸陸續續把相關島嶼還給日本政府,包括中國所力爭的釣魚台群島。也就是說,由日本組織相關的「平民政府」來代替美國「軍事政府」。最後移交手續在一九七二年五月十五日,由日本完成該島嶼全部的「平民政府」組織,美國「軍事政府」在琉球群島就正式宣告結束。由此例子可知property一詞亦包含所有權,對國家來說也就是「領土主權」,而且在一九七二年五月十五日美國軍事政府仍在處理琉球群島中的「日本財產」。現在,大家可以確定「和平條約」生效,「軍事政府」未必結束的法理。請問?「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至今天,美國何時宣佈已經結束「軍事政府」在台灣的佔領?宣導台灣已經獨立主權國家的人是否再睜大眼睛看清這個事實?或是另有目的?

從最近二百年以來,世界上各國戰爭歷史可以瞭解,「佔領」的開始並不代表入侵的軍隊可以「併吞」這個領土。再者,對於領土「割讓」來說,和平條約生效的時候,並不表示佔領已經結束。佔領地的管轄體系叫做「軍事政府」,而「軍事政府」會一直持續到有其他法律上之正式安排,來給予替代為止。

但是對於瞭解軍事「佔領」與領土「割讓」的法理來說,重點在「領土處理」的階段,大家看到一個模式,是所有戰後領土「割讓」都同樣採取一樣的模式。這個模式有幾個重點來依循:

佔領與軍事政府

(1) 敵軍完全控制到這個「領土」的時候,就是「佔領」的開始。有投降儀式是很好,但不是絕對需要的。如此投降儀式只不過是較沒有爭議的時間點,可證明「佔領」的開始。

(2) 「佔領」的開始就是「軍事政府」的開始。

(3) 「主要佔領權」國即是「征服者」。

和平條約的觀念

(4) 在和平「條約生效」之時,被「割讓」領土的「當地平民政府」尚未產生。

(5) 在和平「條約生效」之時,「主要佔領權」國的「軍事政府」並沒有結束。

(6) 「佔領地」在政治上的最後地位是尚未確定的,因此可稱為「地位未確定」或政治「暫定狀態」。

和平條約的安排

(7) 領土「割讓」的規範是訂於和平條約裡。如果某一個領土「割讓」有明確指定「收受國」,在法律上到底是代表什麼含意?必須解釋的知識如下:和平條約裡一個領土「割讓」收受國的指定,在國際法是授權該收受國的「立法單位」,為該領土通過一個「平民政府」的組織法。

(8) 因此,在戰後的和平條約生效之當時,所有領土「割讓」是割讓給主要佔領權的「軍事政府」,為一個「暫定狀態」。而且如上面所述:「軍事政府」會一直持續到,有其他法律上之正式安排,來給予軍事政府替代為止。

佔領的結束與「當地平民政府」的產生

(9) 今天一般人所說的「領土」,是一個具有「平民政府(civil government)」的「領土」,而這個civil government是怎麼產生的呢?那必定是「主要佔領權」國移交其管轄權給所謂「當地合法政府」。

(10) 對一個國家來說,某塊領土的主權是一種「財產」。該領土的主權本來是其原屬國的財產。(a)合法的「平民政府」成立以及(b)「主要佔領權」國的「軍事政府」移交其管轄權而結束,則意味著此領土已經「過戶」完成。

以上是「軍事佔領」與領土「割讓」的基本模式。台灣人必須徹底瞭解這個基本模式,才能探討台灣在「舊金山和平條約」裡頭的安排。






中國的「解放」與國際的「佔領」完全不同
[#2] 法理論述 | 2007.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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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志昇、何瑞元

中國常常叫囂:「解放台灣」,什麼叫「解放」台灣?美日太平洋戰爭期間,美屬地關島被日本武力「佔領」,後來美軍又以武力要回來了,把日本軍隊趕走,這個情況才叫「解放」。國家領土(不論已合併或未合併)被外國以武力「佔領」後,以自身武力奪回,謂之「解放」,相反的,不是自己國家領土,而企圖以武力奪取,謂之「侵略」。清朝在一八九四年因「甲午戰爭」失敗,一八九五年簽署「馬關條約」(日本稱下關條約)把台灣「割讓」給日本,台灣變成日本正式領土。美日爆發太平洋戰爭,後來日本在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表示願意投降,台灣部分「投降典禮」是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舉行,如此是表示美國「佔領」台灣的開始,絕不是持大中國思想人士所說的「解放」。對於「投降」一事,在戰爭法唯一的意義就是表明軍事「佔領」開始而已。這在一八三零年代以前,國家獲得新領土的最流行方式就是「征服」而直接「併吞」。但在拿破崙時代過後,就有一個新的國際法出現,就是不能直接「併吞」。所以戰爭時先是「佔領」,以後領土是否會「割讓」就由「條約」來決定。關鍵在於誰是「征服者」?關鍵並不在於誰接受「投降」,這個是中國領導人完全弄錯的地方。也是在海牙第四公約中明白被規定。

在台灣,表面上蔣介石軍隊是為了同盟國接受日本投降,但是重點在於接下來的「軍事佔領」,是代替「征服者」與「主要佔領權」國的美國行使「佔領任務」而已。如此是「主從關係」,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蔣介石是「次要佔領權」國。兩者關係卻因中華民國被中國共產黨消滅,而變得有點複雜。

美國是以同盟國的身份攻打日本四島與台灣,但實際上,歷史記錄是美國「征服」日本四島嶼台灣,而更重要的是,以「征服者」的身份,美國當然是「主要佔領權」國,這個觀點是以戰爭法作結論,百分之百沒有錯。在戰後和平條約生效之時,領土「割讓」確實是「割讓」給「主要佔領權」國,為「暫定狀態」。因為領土「割讓」(無論有沒有明確指定收受國)仍尚未建立「平民政府」,所以一定是留在「主要佔領權」國「軍事政府」的管轄下。

美國是否曾經握有日本主權?答案是『當然有』,既然國家可以以「征服」的方式來擴大自己的領土,但是:「以『征服』所取得的領土必須以戰爭法來給予處置。」也就是說,「軍事佔領」後如果有領土「割讓」必須有一個「條約」來說明。所以對日本四島來講,日本投降,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美國「軍事政府」在日本啟動,而「軍事佔領」又是行使「主權」的權利。後來日本四島並不是「領土割讓」,日本人組織自己的「平民政府」,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美國「軍事政府」在日本四島宣告佔領結束,日本「平民政府」啟動,日本回復「主權」。

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十三條所列所有的國家,是否都是該條約的「主要佔領權」國?當然是無稽之談。在該條裡「主要佔領權」國(單數)只是美國,並不是所有的國家。基於這個誤解,有人認為二十三條裡所有的國家都有「台灣主權」。大家要瞭解世界上唯有美國有「台灣關係法」,其他的國家沒有,大家應該好好地想一想:這其中代表意義何在?

另外對於「日本財產」這個觀念,非英語系國家會有種種誤解,以上在其他文章中提出充分的說明。再者,領土「割讓」事件是政府與政府之間的事情,中國人認為和平條約裡頭日本「割讓」台灣,沒有指定「收受國」,是等於說台灣領土「主權」就直接歸台灣人民所有,殊不知,國際法上並無此種法理。所謂「人民主權」僅限於投票、複制、罷免等權利,並不意味著人民有「領土主權」。實際上「領土主權」與「人民主權」是二個不同的觀念。今天,美國「軍事政府」對台灣的管轄尚未宣告結束。是故,今天台灣仍然是美國的佔領地。中華民國在台灣有二個重疊的身份:(1)自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是「次要佔領權」國;(2)自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中旬起,是「流亡政府」。






被隱瞞60年的"台灣國際地位"真相
[#3] 法理論述 | 2007.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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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黃惠瑛

台灣雲林出身,留學日本名古屋名城大學法學碩士的林志昇先生及「國際戰爭法」專家的美國人何瑞元先生,在二零零四年,前總統李登輝先生安排下認識,並促成共同研究,極少數人研究過的【國際戰爭法與占領法】,徹底了解『台灣的真正國際地位』。

倆位花三年徹底探究結果,竟然發現,台灣居然還是『美國軍事政府(USMG)管轄下的未合併領土(unincorporated territory)』,與「關島」同樣是屬於美國列島區(insular area)第一類自治區,是屬於「暫定狀態(interim status)』的國際地位,而且在美國憲法領土條款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清楚明列。

林,何兩位對他們所研究的【美台屬地法理論述】,歡迎有人來反證或反駁,但尚未接到任何人的質疑或挑戰.依照【林何論述】複雜的「台灣問題」,決不是中國內戰遺留的問題,更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政問題」,而確實是美日太平洋戰爭所遺留下來的「國際法問題」。

一九五二年舊金山和平條約締結後,成為「國際地位未定」的台灣,不屬於任何國家所有,所以沒有「台灣獨立」問題,也沒有「統一問題」,台灣只有「建國問題」。

回顧戰後的台灣歷史,眾所皆知,在一八九五年大清帝國戰敗後,和日本帝國簽署「馬關條約(下關條約)」,台灣、澎湖被清國「割讓」給日本,成為日本領土,「台灣主權」也被日本所擁有。一九四五年日本於太平洋戰爭戰敗於美國,於一九五一年簽署「舊金山和平條約」,日本放棄台灣主權,但沒有指定收受國。「台灣主權」就掛在半空中狀態,稱為不確定割讓或懸空割讓(Limbo Cession)。

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中華民國蔣介石軍隊由麥克阿瑟將軍以「一般命令第一號」,要求將介石以「次要佔領權」國身份代理「主要佔領權」國美國,到台灣來接受日軍投降。

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是由佔領時的「中國主權國家」演變到一九四九年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打敗,逃難到佔領中的台灣,變成為「流亡政府」,再於一九七一年被聯合國驅逐出,變為現在的「消滅的中國」。美日太平洋戰爭中,所有攻擊日屬台灣之軍事行動都是美軍單獨所為。而被日軍攻擊,逃到重慶避戰的無能蔣介石軍隊,是托美國之福才能加入戰勝國之一員,因此美國是"主要戰勝國"也是"主要佔領權國" (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舊金山和平條約第四條與第二十三條內明記 『美國是日本及其殖民地的主要佔領權國,而擁有該領土的處分權與支配權』。






台獨的迷失與藉口
[#4] 法理論述 | 2007.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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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古樸

自從「林何論述」出現在台灣與國際論壇以後,原來以「台灣獨立」作為「台灣主體」訴求的台獨人士,真是感覺禍從天降,原先以為只有一位老外何瑞元在作怪,哪裡想到二零零五年冒出一位國際法學者林志昇,徹底整理並補強何瑞元學理的不完整,始稱「林何論述」,自此,在美國華盛頓郵報刊登『What are you doing?』美國國務院,面對如此質問,國務院只好以:【No comment】作答,林志昇先生棄而不捨,接連在「台灣日報」發表超過一百五十篇有關台美關係文章,同時也出版二本有關論述『台美關係關鍵報告』『美國佔領下的台灣』,同時,在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正式控訴美國違反憲法人權規定,應該發給台灣人美國國民護照,作為戰後台灣人暫時的「國籍」,一連串動作,使得台灣人自始覺悟過去被台獨錯誤論述所誤導,終於引起台獨人士反彈,而製造許多「林何論述」不利的謠言,本文將替「林何論述」說公道話,指出台獨人士錯誤的引導將讓台灣陷於中國的「統一陷阱」,同時本文將接受公評,以正?聽。

攻擊「林何論述」藉口說:「加入美國等於把台灣意識丟掉,好不容易培養出的獨立主體性的台灣意識將要被美國意識所取代,台灣意識就變成地方意識,跟大中國意識下的台灣意識差不了多少。」這些話是完全的胡說八道,相信台灣人都不能認同,台灣意識不是靠欺騙就能讓台灣人心服口服,台灣真正國際地位正如「林何論述」所說的:『台灣是美國海外領土』,非但不會讓台灣意識變成地方意識,這是不了解美國制度,美國是尊重各民族的獨立與自主權立,台灣是屬於美國因戰爭而成的海外領土,在美國國內法規定仍屬『國外』,參考「台灣關係法」立刻可以得知,台獨主張人士過慮了。

台獨人士又說:「台獨理論根基於自主性(主體性),不是中國落後就不要跟他統一,也不是因美國強盛、富有就要成為其一部分。」此言差矣,台灣之所以成為美國海外領土,是因為美日太平洋戰後的結果,跟中國落後或美國強弱無關台灣自己也無法決定,而必須依照戰爭法來作政治解決。再者,台獨人士誣陷「林何論述」為追求成為「美國第五十一州,成為美國對抗中國的最前線」,「林何論述」從來認為在你我有生之年,台灣不可能成為美國第五十一州,不但美國立法不允許,台灣只是「未合併領土」至今沒有變成美國之一州的前例,就算成為美國領土,中國膽敢以飛彈攻擊?台獨人士未免患了過度憂鬱症或中統派媒體毒了吧。同時保衛和捍衛美國領土完整,是「中美三個公報」所明文規定,諒中國不敢隨便毀約,台灣絕不會成為被攻擊的對象,更何況美國憲法規定,美總統或國防部要保護美國領土完整。

台獨人士最莫名其妙的地方居然是:「趁早跟中國談判,搞不好自主權也不亞於成為一州。」跟中國談判竟然是台獨份子的主張,這種露馬腳的把戲比中國國民黨還要差勁,中國國民黨還知道「林何論述」後將「統一」的黨綱主動刪除,台獨人士真是可惡至極,後面原來隱藏「與中國談判」的陰謀,令人瞧不起。台獨人士又說:「台灣要的是(外交)自主權,加入美國能獲得嗎?台灣不作任何人的一部分,台灣獨立後的外交政策是採取(中立),不偏向哪一國,對大國等距交往。」好一個外交自主權,難道與中國談判就能有外交自主權?相反的,如果美國承認台灣地位後,台灣不用負擔國防費用,台灣人不用服兵役,外交自主權可以依附在美國,想讓誰設立領事館就讓誰設立,中國能同意嗎?雖然中國與台灣毫無瓜葛,但不能不說幾句痛快的話!

台獨人士沒有獨立理論基礎,都是自己發明的論述,出了台灣就不管用,威權時代騙騙台灣人可以,拿到國際間就不是那回事了,所以,台獨理論已經完全破產,都在胡說八道,妖言惑眾,立論不正確,所以推論均非。「林何論述」主要法理由法學專家林志昇負責,至於台灣人少見的戰爭法則由何瑞元負責,兩人相輔相成、完美搭配,英語部分由何瑞元負責,日文和漢文則由林志昇負責,所以如果外界有任何疑問,可以致函互相討論。至於台獨人士質疑「林何論述」對「舊金山和約」第二十三條的解釋,將在下一篇文章中專門詳細說明。



附台獨人士的奇怪理論

(本文整理自網路某一個討論區)

理論破產、妖言惑眾


按,加入美國等於把台灣意識丟掉,試想好不容易培養出的獨立主體性的台灣意識,將要被「美國意識」所取代。那時候,台灣意識就變成「地方意識」,跟大中國意識下的台灣意識差不了多少? 台灣獨立理論根基在於「自主性」(主體性)。不是因為中國落後我們就不要跟他統一,也不是因為某國強盛、富有就要成為她的一部份。而是對於台灣主體性、台灣意識的堅持。(李登輝前總統特別強調的) 再者,台灣成為美國一州後就成為美國對抗中國的最前線。換句話說美國飛彈必定部屬於台灣。一旦有事,台灣是中方飛彈攻擊之地(變成美國對中戰爭戰場)。而 美中最後勢必會對上的。而且美國也不可能永遠保持此超強優勢。若真對上,不管是如何,台灣若成為美國一州,跟成為中國之一省得命運是一樣的。成為兩方飛彈的攻擊之地。台灣人要的不 指是「內政自主權」,如真是這樣,趁早跟中國談判,搞不好自主權也不亞於成為美國一州。台灣要的事「外交」自主權,加入美國能獲得嗎?而台灣自主意識的確立就在這邊。跟美國意識、中國意識等地方意識是完全不同。我們不作任何人的一部分。 台灣獨立建國後的外交政策是採取「中立」,不偏向哪一國,對大國等拒交往。







台獨的困境與台灣建國遠景
[#5] 法理論述 | 2007.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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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志昇、何瑞元

美國國務院Deputy Secretary of State 助理Robert B. Zoellick說:『台獨代表戰爭』。話傳回台灣,各種解釋都有,台灣人的共識是:美國瘋了!一定是講錯話,崇尚民主、自由、法治的國家不會如此說才對。消息吵過以後,台灣人就又不記得了,又再開始提倡台獨,從來不去研究美國官員為何如此說?其實如果懂戰爭法與現代戰爭規則,立刻會明白「所謂台獨」其中涵義,台灣戰後的「政治問題」解決方案還沒有落實,台灣依法是美國的「暫時海外領土」,台灣不經協商怎麼可能「公投」或「台獨」?台獨豈不是公然挑戰美國嗎?再說,聯合國會員的資格必然是『主權國家』才會具有入會資格,台灣只能依附美國當副會員國(association),等有一天學菲律賓建國後,才可以當正式會員國,至於世界衛生組織會員,中國的壓力並非絕對,而是台灣主作祟,美國海外領土的波多黎各是以觀察員參加,其他北馬里亞那、關島、薩摩爾、和維京群島人口只有數十萬,直接由美國國家疾病管制局(CDC)即可,大家應該不會健忘,前年非典肺炎(SARS)流行時,美國國家疾病管制局派飛機直接降落松山飛機場,為什麼?台灣人竟然沒有一點感覺不對勁?美國事實遙控台灣已經這麼明顯,台獨派還在胡說八道,所以,只要有美國存在,還是找「主要佔領權」國美國解決吧!誰叫台灣當年被打敗了!

現在,針對世界組織來深切檢討台灣困境與因應之道:

1、 中國在聯合國是安理會的會員,對於聯合國的政策,當然有極大的影響力,新要加入的會員申請許可,中國必然干?,眾所皆知,中國反對台灣獨立,所以,在聯合國現有安排和組織下,中國一定會用其所有經濟和政治力量,阻擋台灣成為聯合國的一員,所以對於台灣要進入聯合國的可能性,我們只能下一個結論:這是完全不可能的。

2、 對於台灣參加以主權國家身份為申請條件的國際組織,大多數是附屬於聯合國外圍,或者與聯合國相關團體有密切來往關係,所以台灣要以新國家的名義加入這些組織,也同樣地是不可能。

3、 實際上,就算這些國際組織要認真審核台灣的申請入會案,台灣仍然不會通過。這個理由很簡單,台灣只是『地理名詞』,而不是「國名」。台灣的軍隊、貨幣、公務員制度、行政機關的名稱等等,都是以「中華民國」為國名,而不是台灣。甚至於與他國建交的時候,也都是用「中華民國」的頭銜,如果有用到「台灣」這兩個字,也只不過是註明「中華民國在台灣」或「中華民國(台灣)」,而不是單獨地用到「台灣」二個字來與他國建交。更何況外交部所發行的護照,也都是以「中華民國」的名義來發行,所以,執政黨以「台灣」之名參加國際組織,完全是一派胡言,欺騙台灣人。

4、 至於中華民國在台灣尋求與某些大國建立正式的外交關係,想衝出外交上困境,這當然也是很大的「政治問題」。以美國為例,外交關係的建立與否,是由總統來決定。國會的表決雖然常常是支持「台灣」,但是並不能更改美國總統與行政部門不贊成「台灣獨立」之長期立場有關。更何況,以目前來講,美國總統處理的外交事務,有很多比「台灣問題」更棘手的議題。

5、至於其他主要的國家,這些國家領袖跟美國的領袖都很清楚:『中華民國在台灣沒有領土,嚴格來說,也不是主權獨立的國家』。換言之,美日太平洋戰爭期間,同盟國並不認為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台澎的領土主權曾經過戶給「中華民國」,那一天只是「台澎地區軍事佔領」的開始而已。中華民國軍隊是進行美國軍事政府的任務來「佔領台灣」。接下來,到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戰後的和平條約生效,日本雖然放棄台灣,但是並沒有指定一個收受國。總之,自一八九五年「馬關條約」開始,台澎地區是一個領土「割讓」,國際間從來沒有懷疑。民進黨也好、中國國民黨也好,必須有明確的「台灣」過戶文件,才能說服世界各國領受台灣是中華民國的法理領土。

從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到現在,台灣的國際地位並沒有改變。只不過是一個軍事佔領地,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中華國是受委任代辦這個佔領事宜。如此不難想像,為何台灣多年來的國際活動仍然停放在「出口轉內銷」,仍然是處處碰壁。二零零七年唯一能解決台灣問題的方案,仍是要認識台灣在美國憲法下的真實地位。台灣人應該用所有的力量說服執政黨不要一直保住「中華民國流亡政府的體系」,應該勇敢地站出來,為台灣找到一條活路。而現在唯一的活路:『釐清台灣現有國際地位,為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的海外領土』。






中華民國未擁有台灣主權
[#6] 法理論述 | 200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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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志昇、何瑞元

交戰國之間經過武裝衝突以後,在軍事對立後,很自然有勝負之分,戰勝國對戰敗國實行領土佔領,也是國際法所允許的,就算和平條約簽署以後,佔領軍也不會立刻撤退。一般而言,要等到佔領軍在佔領地有理性安排之後,或者協助當地成立新的合法平民政府以後才會撤退。就像美國、英國成功佔領伊拉克,還是必須向國際承諾盡快交還伊拉克主權,所以,美國總統訂下二零零四年六月底以前交還伊拉克主權。但是,由於伊拉克社會尚未平穩,暴亂時常發生,因此,美軍至今尚未完全撤退。這個活生生的實例告訴我們,「和平條約簽署」不表示「佔領結束」。佔領只是一種「暫時狀態」(interim status)或稱為「過渡時期」不是「最終解決」,有些學者老是弄不懂或誤解令人遺憾。

首先來探討「戰爭法」對「佔領法」所規範事務,有學者不斷提出美日太平洋戰爭,在武裝衝突結束以後,誰打贏誰,或誰打敗誰,並舉證當時盟國成員有哪幾個國家等等,事實上,這些資料與我們的分析論述沒有直接關係。「佔領法」所規範的事務並不在於這些問題上面,而是在於誰是the occupying power;《日內瓦公約》有關佔領區、佔領軍、或佔領的種種規定,都是在談the occupying power的處理規定。在原先的1907年《海牙公約》之措辭使用的是the occupying state,兩者的法理意義相同,要注意的地方是所規範的是「單數」,the occupying power而不是「複數 」,the occupying powers,而且這個the字在英文中當然有特別的意思,是指「主要的」或「指定的」,更何況在《海牙公約》或《日內瓦公約》找不到the winning army(打贏的陸軍)、the army which accepts the surrender(接受投降的陸軍)的字樣。

再來檢視麥克阿瑟將軍所發布的〈一般命令第一號〉,請問誰是the occupying power?答案當然是美國。由麥帥指示其他盟國軍隊,處理各個不同地區日本軍隊投降以及佔領事宜,就知道「主要佔領權」國必然是美國。依此,來檢視《舊金山和平條約》並且求證,沒錯,條約所涉及的地區雖然很廣泛,但是,第23條明明白白指定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

有學者認為「台灣暫屬美國管轄屬地」的論點是:「台灣是懸空割讓後,屬於無主土地。」這是完全的錯誤理解,我們從來沒有這種主張,所謂「無主土地」(terra nullius)指的是「無人居住的荒島」,台灣當年已經有六百四十餘萬人口,因此,台灣的情形並不適用「無主土地論」;在《舊金山和平條約》中,台灣懸空割讓,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依據美國最高法院之〈列島系列的案例〉,來檢視台灣之國際地位係:「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之未合併領土」,這項定義是絕對正確的,和平條約第21條已經明列中國應該獲得的利益,其中並沒有台灣與澎湖,中華民國並沒有獲得台灣的領土主權。因此,1945年10月25日,是台澎軍事佔領的開始,中華民國是「次要佔領權國」。國際法規定:「佔領不移轉主權」,所以主張「時效原則」並不能適用於台澎地區,所以中華民國在台灣並沒有有領土,理所當然不是主權國家。由於「領土主權」之割讓是政府與政府之間的行為,而非國民與國民之間的行為,早在拿破崙時代以後就是國際間的原則,中華民國的國民也就不能說是擁有台澎之主權,雖然感傷,但也無可奈何。

美國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3條處理琉球群島,美國軍事政府戰後一直掌握其行政、司法、立法事務,直到1970年代初期,才依照琉球人民的願望,回歸日本,充分顯示美國有權處理「日本財產」。以台灣來說,1972年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協議,要求中國與台灣人民和平協商,企圖將台灣主權交給中國,雖然美國至今沒有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的官方文書出現,在國際社會中沒有國家提出反對,因為《舊金山和平條約》第4條b款已經規定,台灣澎湖尚未安排最後「收受國」,而且係屬於「日本財產」,美國軍事政府可以「處分和支配」。台灣面臨的問題是應該依照美國憲法的保障,向美國提出保衛台灣並尊重台灣人的決定。

鮑爾的「台灣非主權國家論」以及「中華民國台灣」連續被聯合國拒絕13次並不是「名稱問題」,而是「主權問題」,換言之,就是台灣澎湖的「所有權狀」不在我門手中,也就是欠缺「台灣主權」,三、四十年來不論台灣人怎麼喊,怎麼努力,都無法改變這個事實,或許上蒼悲憫台灣的時刻已經到來,認真研討台灣真正的國際地位,釐清台灣與美國的法理關係,接受美國憲法的保護,承認台灣是美日太平洋戰後未處理完的事實,台灣等同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未合併領土,這不是將台灣送給美國,相反的,是會得到美國協助建立台灣人的台灣。







台灣領土主權屬於台灣人民的嗎?
[#7] 法理論述 | 200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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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志昇、何瑞元

台灣人有自己的主權嗎?很遺憾,答案是:沒有。

看完這句話,肯定有很多的台灣人不能同意,甚至於想要開口罵人,但是請耐著性子,繼續看下去。如果你住在一棟房子六十年,在你開始住之前,沒有向任何人辦理承租手續,房子也不是從法院標購或經過買賣程序獲得,所以這棟房子不論你住多久,只要房東一開口向你要房子,你就得要搬家。如果你要繼續居住的話,你就要去跟房東討論續租或承購的問題,這個道理是一般常識,所有人都應該瞭解。

現在我們來看看台灣領土主權問題,所顯示的道理,跟剛才的說明是完全一致的,一九四五年台灣(日本)戰敗以後,日本在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和五十一個交戰國,簽定了《舊金山和平條約》,其中第二(b)條中記載─「日本放棄台灣主權跟台灣的任何名號」。從這款條文中,我們可以瞭解到:

一、如果日本手上沒有台灣的主權,何來放棄之說?這說明了台灣在一九四五年前的主權歸屬,就是日本,這是非常明確的。

二、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b)條,雖然沒有提到放棄給誰,但是在第二十三條,卻明顯指出「美國擁有日本及其殖民地之主要佔領權」,這個條約有四十八個簽署國有承認的事實,台灣的領土主權,若不是屬於美國,那是屬於誰的呢?

三、中國有些學者,因為民族主義思想作祟,認為台灣地區的人民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就是中華民國國民,這是一個強辭奪理的爭辯。其實在一九四五年十一月,蔣介石政權沒有經過台灣人的選擇同意,強迫的將當時具有日本國籍的台灣人民,變成中華民國國籍,這是完全違反國際法的。

四、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舊金山和平條約》正式生效,日本法院根據和約規定,正式宣佈解除台灣人民的日本國籍。中華民國的國籍法在一九二九年二月五日公佈實行,而該國籍法並沒有包括台灣彭湖地區,直到今日,包括二OOO年二月九日,才修定的國籍法,仍然沒有包括台灣居民的國籍,其中的道理很簡單,因為台灣領土主權,不屬於中華民國。

五、美日太平洋戰爭結束至今,所有的官方或民間找不到任何有關於「中華民國為台灣的主要佔領權」有關的文件記載,再度突顯中華民國軍隊只是接受盟軍委託,代理美國接受日本軍隊投降,只是擁有對台灣的次要佔領權。 美國政府對台灣主權認知

從一九四五年迄今,美國政府對台灣的看法持續維持:

一、美國政府從未宣佈放棄台灣主權給中華民國,因此,美國擁有對台灣的主導權。

二、一九七一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國,成為聯合國安理會成員之一,美國認知「全世界只有一個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台灣地區唯一的合法政府。

三、台灣不是享有主權獨立的國家。

四、依照美國的國內法─《台灣關係法》規定,台灣的政府正確名稱不是叫做「中華民國」,而是稱之為「台灣」。

五、台灣沒有資格加入聯合國。

六、美國有義務維護台灣領土安全,維持台灣海峽為國際航道。

七、美國以對待戰敗國的形勢,協助台灣以獨立關稅區進入世界貿易組織(WTO)。

八、根據一九四年的日內瓦公約,美國遵守「軍事佔領不移轉主權給戰勝國」。

九、台灣與澎湖於一八九五年,因馬關條約割讓給日本,「台灣、澎湖」根據條約已屬於日本,毫無疑問,日本是一主權獨立國家,所以「台灣、彭湖」已經不是「中國國內問題」,而是國際社會問題。《舊金山和平條約》中,對中國應得的好處已經明文規定,其中並沒有包括台灣與澎湖。甚至一九五O年十一月至十二月間,有關「台灣是不是中國一部份」的問題,聯合國已經給中國辯解的機會,但是仍然沒有被聯合國所接受,「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份」已經是全世界所接受的事實。

十、台灣是美國前軍事政府(現已交國務院及國防部)所管轄的「未確定」(undetermined)、「未組織」(unorganized)及「未合併」(unincorporated)屬地(territory),目前屬於「暫時狀態」(interim status)。

說明:

1. 「未確定」(undetermined):在美國政府管轄下的政治地位,尚未被認定。

2. 「未組織」(unorganized) :美國尚未授權制定憲法的地區。

3. 「未合併」(unincorporated):屬於不確定永久與美國共存共容的領土,對美國而言,是在海外的國內自治區(self-governing dominion),相當於外國。

4. 「暫時狀態」(interim status):因為二次大戰日本被戰敗,放棄台灣領土,台灣在未確定政治地位的情況下,依聯合國公約、日內瓦公約及海牙公約,不屬於最後政治狀態。對台灣而言,是屬於穩定之過渡期。

陳水扁總統的錯誤理解

扁宋會後,在台灣政治圈滔天大浪,總統府資政與國策顧問紛紛辭職,仔細觀察其爭執點,剛好說明了台灣的主權問題跟國家定位一直讓大家弄不清楚,才會有這樣的情況發生。陳總統說要把台灣的國名改成台灣共和國,在他任期內他做不到,因為台灣已經是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國家叫中華民國,沒有宣佈獨立的問題。陳總統又說台灣憲法是全世界少有的五權憲法,要經過立法院四分之三多數通過,再交給人民複決同意,才能完成;而改國號,和要把中華民國改成台灣共和國,也要經過四分之三的立法委員同意,他表示,在他任內,做不了也辦不了,因為立法院內支持政府的席次,不到半數,阿扁甚至於誇張的說「李登輝做總統也改不了國號」。

筆者要向陳總統說「陳總統,您錯了」,如果由李登輝先生擔任總統,李前總統一定改得了國號,一定可以制定新憲法,因為李前總統對台灣的主權與定位問題,研究的非常透徹,將台灣問題及定位研究的清清楚楚,是身為國家領導人的國家與義務。我們不能受制於蔣氏政權企圖統治台灣的錯誤思想,及美國政府維護自己利益的圖謀,應該將台灣問題回歸於二次世界大戰以後的台灣現況,筆者所以之膽敢說李前總統能辦得到,是因為筆者的十篇論文,完全根據李前總統的思想與指導,而完成的,只要看完這十篇有關於台灣主權與定位問題,就可以明白,筆者為何會有這樣的自信認為「陳總統做不到的,李前總統可以做得到」!

台灣拒絕承認事實將付出代價

千島群島與庫頁島南部,二次大戰後,被蘇聯佔領而被蘇聯併吞為其領土,直到今天,日本仍持續堅決的向蘇聯索討。按照國際公約的規定,日本的堅持是有道理的,因為戰勝國不得合併戰敗國的領土,是現今國際法上所公認的。事實證明,當年日本的台灣,是被美軍短暫佔領後,委託給中華民國接管,一般擁有軍事佔領權的國家,在當地實質統治,不能轉移主權,是國際法原則所限制的,戰勝國不能因為佔領而主張歸其所有。時至今日,美國仍只在暗中或不公開的說明擁有台灣主權,沒有幫助台灣什麼事,反而在國際上處處干擾台灣,希望台灣能維持現狀,說穿了,就是美國為了維護國家的利益,才會使用這樣的手段,也犧牲台灣人的權益。

台灣與中南美的波多黎各,都是等同美國的海外屬地(尚未合併的領土),依照美國憲法中規定,美國政府對兩地都應該善盡保護屬地的義務。美國政府負責波多黎各屬地的國防任務,而波多黎各人民並沒有支付任何費用,可是台灣卻沒有受到對等於波多黎各的待遇,受到美國的保護,反而台灣的男生都要服兵役,替美國看守太平洋防線,每年還花費大筆金額購買武器,保護美國的屬地台灣。對美國而言,裝傻是一件最快樂的事,最好台灣人永遠不知道真相,這樣美國還樂得輕鬆,既不用出力,又可以賺錢,美國何樂而不為?為了美國自己的利益,美國當然不會放棄對台灣的主要佔領權,所以從美國不承認中華民國主權獨立,反對台灣正名,及反對台灣制憲的態度,就可以很清楚瞭解到美國的自私,美國這種近似「金光黨」手段,把台灣的政府和民眾騙的七葷八素,實在是可惡至極。從蔣介石流亡政權到今天的台灣之子政府,台灣民眾一直生活上在美國的偽善之中,如果我們今天還拒絕接受「台灣是被美國佔領」的事實,而不依美國憲法向美國國防部和國防部要求權利,等於放棄了台灣人民應有的權利,台灣主權意識的伸張恐怕將遙遙無期了。

台灣的藍綠朝野政黨,都堅信統獨意識,可以為自己的陣營擴大版圖。政治人物每天口水亂噴,不做正事,還洋洋得意,樂此不疲,實在令人寒心。實際上,台灣被美國佔領的事實,已經被朝野雙方引導而陷入錯誤方向而不自知,從筆者以上的文章便可以確定「現今台灣的主權確實是在美國手上」。保護台灣是美國身為佔領國應盡的義務,這是美國不能推諉的責任。所以,筆者在此呼籲台灣人民應正視台灣主權定位問題,不僅可以省下鉅額的國防預算,我們的社會也可以正常發展,朝向建立「美國放棄台灣主要佔領權」的正常國家邁進。








請不要再誤導台灣人民
[#8] 法理論述 | 200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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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志昇、何瑞元

台灣主權論述從來沒有人願意花時間去研究,其實台灣主權問題早在美日太平洋戰後,許多台灣學者就已經注意到這個問題了,檢?其中最有成就的應該是雲林籍的廖文毅先生,廖先生最早從戰時國際法看台灣地位,可惜後來被蔣經國說動,放棄台灣獨立建國理想,投靠蔣氏集團,另外的優秀人才在一九四七年,中國國民黨故意製造的二二八台灣精英屠殺事件中犧牲殆盡,台灣主權問題被延誤至今,本文特地收集誤導台灣主權方向的論述,就教於國際法學界,希望能替台灣主權問題找出一條康莊大道。台灣問題既然是戰爭引起的後續問題,自然不能以平時國際法解釋,而是要以戰時國際法去看待,其中又遷涉到佔領法的領域,還有戰爭慣例法的國際問題必須思考,因此,如果不是有這方面的涉獵,一般學者恐怕一時之間也不容易去了解,以下六大論述最容易誤導台灣人民,希望與台灣學者共同討論。

一、有學者說:依據聯合國憲章第七十六B條以及第七十七條,日本放棄台灣主權以後,台灣可以申請聯合國託管,接下來如何如何…..。

這是嚴重的錯誤見解。首先,國際間並沒有同意將台灣交給聯合國託管,依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三條【日本同意美國對北緯二十九度以南之西南群島、、、等地送交聯合國信託統、、、】只有將琉球交給聯合國託管,這是正式的國際條約作的決定,並不是單獨個別決定,何況今天的聯合國早已取消「託管委員會」,台灣要申請只怕「無法」可申請。簡單地說,所謂聯合國託管只適用於《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三條之項目,不是學者以其無限想像後,再連結到該條約之第二條上。

二、有學者說:依據聯合國憲章第四條【加入要件與手續】,台灣國可以直接申請入會。

這也是錯誤的見解。首先我們可以很容易找出不可能的答案,請問:台灣國的國旗在哪裡?國徽是什麼?台灣國目前使用的憲法是否為台灣憲法?台灣國的政府人員制度是如何?台灣國有無自己的金融體制?錢幣上印了台灣國嗎?這些都是聯合國審查入會資格時必須「查證」的要件,實際上,「台灣國」並不存在,一旦聯合國要求台灣國提出「證物」,馬上會被宣佈不能立案。再說,聯合國憲章第四條的入會資格之正確解釋權,是聯合國的權責,並不是在台灣關心台灣前途與台灣事務的人之權責。聯合國對「台灣」或「中華民國在台灣」已經拒絕十二次,聯合國確實告訴我們NO,只是有一些學者聽不懂、看不明白,所以繼續誤導台灣人民。

三、有些學者常說:自己常被報章雜誌發表的文章,其內容都是擲地有聲, 沒有人能夠反駁。甚至自己解釋條文,張冠李戴,或者將宣言、條約無限上綱。

這是缺乏查證的結果,因為戰後台灣從來不是國際社會的成員,許多的資訊都被蔣氏所掌控,甚至平時國際法與戰時國際法的分際,都不是台灣學者的專門領域範圍,就教於美國的專家也不是丟臉的事,倒是隨意解釋台灣地位,害台灣走不出困境才是令人可恨。

四、也有學者說:台灣已經獨立,台灣有蒙特維多公約所認定的國家要素:人民、政府、領土和外交權,國際上不被承認只是中國打壓的關係。

依據這種理論,我們只要提出三項議題就可以檢驗這種理論真偽:

(甲)中華民國是台灣的國際地位為何?

(乙)台灣在聯合國的地位是什麼?

(丙)美國眼中的台灣地位為何?

提倡這種理論的學者或專家能夠將這三個議題作分析嗎?再者,如果從一八九五年至二零零五年,把一些重要的國際條約和美國政策以及台灣的遭遇,作成分析結論,這些結論有無吻合現實台灣的國際社會?

五、有位學者質疑:《舊金山和平條約》第四b條之property並不包含「所有權狀」title之涵義,只能當作一般「財產」解釋。

我們懷疑這位學者對條約了解的程度,按理說,在網路上、在百科全書上,甚至在英漢字典上都是很容易就能查出property的含意,確實是包含title,可為何不肯多花一點時間查一查,卻在報章雜誌傳遞錯誤訊息給台灣人,徒增加台灣人對事關重大的《舊金山和平條約》誤解,而耽誤台灣獨立建國之路。

六、有位學者常說:蔣介石集團是非法佔領台灣。

我們研究歷史的人最忌諱的是「創造歷史」,所以我要說如果是美國麥克阿瑟將軍命令蔣介石來佔領台灣,請問算不算「非法佔領」?

本文不是批評更不是指責,我只是希望確實釐清台灣國際真正地位,期待台灣有一天能擺脫被束縛的困境,早日走台灣人自己的路,因此斗膽提出一些看法請教於社會大眾。美國前國務卿鮑爾已公開說過:台灣不是享有主權的國家。台灣於2005年申請加入聯合國又被拒絕,已經是第13次了,難道還不知道醒思嗎?








台灣可以間接獨立
[#9] 法理論述 | 2006.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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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志昇、何瑞元

真實的台灣現狀

單純以美國和戰時國際法的角度來看台灣,一九四五年是台灣、澎湖地區軍事佔領時期的開始,台灣主權根本沒有轉移的事實,美國對台灣的身分是主要佔領權國,握有台灣主權,而蔣介石代表則是美國委託代替處理台灣與澎湖地區事宜,中華民國則是以次要佔領權國兼流亡政府身份暫據台灣、澎湖,蔣介石與中華民國是依照「佔領法」被委託的管理者,因為台灣的「國家主權」和「領土主權」尚未移轉、沒有過戶,所以台灣、澎湖依然被日本「懸空割讓」給美國「握有」。在這些法理事實面前,台灣可以依照美國憲法主張,美國應該保護海外領土的安全,基於相同理由,台灣也可以適用美國憲法人權保護條款,來要求美國政府遵守,反過來,台灣可以逼迫美國總統布希和美國國會,確實遵守國際法,必須授權台灣制定「新憲法」並完成「正名」。

國際間的台灣

美日太平洋戰爭以後,審視包括《舊金山和平條約》與美國和中國的三個公報「上海公報」、「建交公報」和「八一七公報」,國際間給台灣所定的的框架,其實其底線,「中華民國」只能正名為「台灣」而非「台灣共和國」,感覺雖然有點英雄氣短,但也無可奈何,因此,台灣可以向美國政府提出要求,由「主要佔領權國」的美國授權將凡是有「中華民國」字樣的文書全部改成「台灣」,也可以達到正名、制憲之效益。二次大戰以後,美國歷經杜魯門、艾森豪、甘迺迪等總統,每一位都是強調「自由、民主」,布希總統也不例外,因為從世界局勢發展和常理推斷的結論是:「美國的自由民主能否存續,與世界其他地區的自由民主能否成功息息相關,全球和平的最大保障就是把自由民主擴展到世界的每一個角落。」,可是,看起來唯一例外的是台灣,美國政府政策好像一步一步推動台灣犧牲自由民主,要求台灣與始終堅持共產社會主義中國將來合併為一,許多台灣人在這種背景之下,對布希總統有所期待,甚至以為台灣如果更自由民主,可以讓美國承認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將台灣帶入聯合國或參與其他國際組織,這一切的期待,若對國際條約法有徹底了解的人都會知道,這種事在現實中絕不可能發生的,台灣如果繼續做這種白日夢,終就只有幻滅一途。

間接獨立的策略

過去,台灣有許多愛台灣人士,都提倡「台灣已經是主權獨立國家」,「台灣主權在民」,包括執政黨在內,或許有許多不得已的苦衷,甚至組織宣達團、特使團去各國推廣「台灣獨立」之正義性與正當性,其結果,真可用全軍覆沒來形容,事實上,台灣只要稍微調整「出發點和步驟」,「正名與制憲」可以在短時間內完成,因為,美日太平洋戰爭以後,美國對台灣的管轄權仍然存在,而且繼續在執行中,一旦正式釐清台灣正確國際地位是「美國海外獨立自治區」,台灣的「正名與制憲」即可立刻展開。








戰爭法之下的台灣立場
[#10] 法理論述 | 200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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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志昇、何瑞元

九月二十日我們兩人在美國華盛頓郵報發表《What are you doing?》文章,依戰時國際法與佔領法來詮釋台灣地位的基本理論,獲美國與台灣許多學者的討論,為避免誤會,特地整理基礎法理以供參考。

一、在一八九五年,日清「馬關條約」裡,中國已把台灣割讓給日本,並且得到國際間的認同,日後,中國對台灣沒有管轄權,簡言之,日本開始擁有台灣主權。

二、「開羅宣言(press communique)」、「波茨坦宣言」以及「日本投降書」並沒有法律規定「台灣的主權移轉給中國」的效力,雖然其內容有強烈的政治「主張」,但是未達「條款」法律範疇。

三、美日太平洋戰爭期間,所有攻打日本本島和日屬台灣的軍事行動,都是美軍所為,中華民國並沒有參與。

四、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並不是「台灣光復節」,只是台灣地區「軍事佔領」的開始。

五、美軍把日本四島和日屬台灣攻打下來,美國理所當然是「主要戰勝國」,同時,無庸置疑也是這些地區的「主要佔領權國」。

六、麥克阿瑟將軍雖是盟軍統帥,但也是美軍將領,按照戰爭法,指派蔣介石來台灣接收台灣地區日本投降事宜,是代表「主要戰勝國」美國的行為,而中華民國則是「次要佔領權國」,所以中華民國對台灣並沒有主權。

七、一九四九年一月蔣介石辭中華民國總統職務,同年十月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變成功,十二月中華民國高級官員在台灣組流亡政府,國際法上,「中華民國流亡政府」無法理根據在台灣就地合法。

八、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舊金山和平條約》開始生效,條約中日本放棄台灣,但是沒有指定收受國,因此中華民國沒有台灣的「所有權狀」,換言之,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沒有自己的領土,不能稱為「國家」。

九、「領土割讓」是政府對政府的行為,領土主權不會中斷或者消失,是國際法的原則,所以台灣領土的主權,既然不在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手中,則必然是在某一個政府手中。

十、從戰爭法和佔領法的觀念檢視分析《舊金山和平條約》,再加以相關戰爭歷史的判例與記載,我們確定,台灣領土主權目前仍握在「主要佔領權國」美國手中。

綜上,台灣人絕對有權利要求美國解散「次要佔領權國」與「流亡政府」的中華民國,緊接著,台灣可以正名為「台灣」,也可以召開「制憲」大會,再過幾年,台灣可以名正言順向美國國會申請獨立公投。








台灣應如何結束「軍事佔領」?
[#11] 法理評論 | 2006.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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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志昇、何瑞元

美國杜魯門總統於1950年6月27日發表「台灣地位未定論」,國際法學者與專家都理解,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簽定前,杜魯門是根據「戰爭法」與「佔領法」對台灣當時 “國際地位” 的描述,當時,台灣正處於「主要佔領權」國美國所委託「次要佔領權」國兼「流亡政府」中華民國的「軍事佔領」之中,是一種「暫時狀態」還沒有達到「最後狀態」;直到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後,美國依照條約迅速撤離日本,交回日本「主權」,而日本也立刻恢復「主權」;部分學者的誤解因此產生,以為台灣也應該依照條約,自動獲得主權,或依照《聯合國憲章》可以獨立建國。其實不然,癥結點在於日本本身沒有「割讓問題」,而台灣牽涉「懸空割讓」,沒有指定收受國,只有「主要佔領權」國的問題,要結束「軍事佔領」,先要了解「軍事佔領」流程,台灣所面臨的正是這個問題。

一、「交戰國佔領」時期。

交戰國雙方停戰到和平條約簽定前,就是屬於這個時期,這個時期的佔領軍是以「軍事政府」型態管理佔領區的行政、司法和立法,佔領區的商業或日常生活可以繼續進行,而佔領區的國際地位被稱做「軍事政府管轄下的獨立關稅區」;美國最高法院在1850年對Fleming v. Page案的判例很明確證實。在實際體認上,台灣正是以「獨立關稅區」的名義參與世界貿易組織,而且是美國協助的。

二、「善意進駐佔領」時期。

是從簽訂和平條約後,到佔領區的軍事政府將「領土主權」與「國家主權」交還給當地的「合法平民政府」時期,而這兩項都需要有正式的文件;美國陸軍規定:「無論對於敵國領土的管理體系是採用軍事式、平民式、或混合式,這一點都毫無關聯,其本質相同,管轄來源相同,都是用武力建立的政府,而其所作所為是否合法,取決於戰時國際法。」而這時候的佔領區國際地位,美國最高法院列島系列案例稱為「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未合併領土」。同時,美國最高法院在1853年Cross v. Harrison案判決:「佔領區之軍事政府不因和平條約生效而消失,必須持續到國會擬定相關法案,為了這個領土提供一般平民政府。」台灣目前正是陷於這困境之中而無法正名制憲。

三、「結束軍事佔領」時期。

當軍事政府對於佔領區有其他法律上的安排、取代時,軍事政府才會進入「最後狀態」,換言之,當佔領區「合法平民政府」沒有產生以前,佔領區的領土主權是被佔領者「約束」。

二十世紀初期,國際間已經建立非常明確的國際慣例,約束著所有的國家,1907年的《海牙公約》和1949年的《日內瓦公約》都明確的解釋清楚,特別指出「因征服而割讓」必須要有「因條約而割讓」才算合法;美國最高法院也指出:「和平條約一般項目中常見領土割讓事宜,可說是常態,而不是例外;在戰爭以後,和平條約常有指定領土割讓給戰勝國」。

台灣目前仍屬於第二個時期,也就是美國「軍事政府」的「善意佔領」期,雖然是由「流亡政府中華民國」代為執行;因此,陳水扁總統對台灣獨立建國問題才會說「不可能就是不可能」,甚至要公投美國也反對;而李前總統說台灣要「正名、制憲」,美國都會表態反對,其理由無非是「改變現狀」。因此,台灣應該嚴肅的正面告訴美國:「釐清台灣與美國的真正國際關係,讓台灣人民選擇自己的路,同時,依照《美國憲法》規定,保障台灣人民應有的 “基本人權”,將台灣的『暫時狀態』早日變成『最後狀態』」。








「佔領法概念」與台灣
--- 從中華民國國籍說起
[#12] 法理論述 | 2006.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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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志昇、何瑞元

【領土被敵軍完全控制在其管轄之下以後,已屬於被佔領】。這是一九零七年第四海牙公約附則(Annex to the Hague Conventions IV)明文列入。顯示「佔領法」基本觀念,已經是國際間的共識,與拿破崙時代的【領土被敵軍完全控制在其管制之下以後,已屬於被併吞】這是兩個完全不一樣的概念與領域。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英國、法國和蘇聯都是對德國的軍事行動國,德國投降後,德國被上述四個戰勝國分別佔領,而且劃分區塊,蘇聯分得東德地區,蘇聯過去在第二次大戰後也缺乏對「佔領法」的認識,將東柏林以圍牆圈住,可能當年蘇聯以為可以「併吞」佔領區,殊不知,國際間對「佔領不移轉主權」已形成鐵則,最後柏林圍牆被拆,德國恢復主權。記得德國被佔領時期曾經發生劫機投誠事件,如果大家不健忘的話,可以回想當年,為何是美國出面組織軍事法庭審理?德國是被四個國家所佔領,可是處處都是美國在出風頭,其他三個國家豈不會以國家尊嚴提出抗議,事實上,在「佔領法」中也提到主要戰勝國和次要戰勝國的概念,美國是對德國的主要戰勝國,其他三國?次要戰勝國,因此,美國可以安排戰敗國德國的處理方式。

台灣依照「佔領法」的基本概念來分析,可以得到五項結論:

(一)、一九四一年十二月至一九四五年八月,武裝攻擊「日本台灣」的軍事行動都是美國軍隊單獨所為,因此,打敗「日本台灣」以後,美國對台灣有管轄權,美國是台灣的「主要佔領權國」。

(二)、美國軍事政府首腦麥克阿瑟將軍,指派蔣介石集團到「日本台灣」代為接受投降與佔領事宜,在法律上,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是美國軍事政府在台灣「啟動」的日子;換句話說,是台灣地區軍事佔領之開始,並沒有所謂「主權移轉」事情發生,因此不應該有「台灣光復節」的說法。

(三)、蔣介石集團在一九四九年,因為中國共產黨的政變而逃難到其軍隊正在佔領中的領土台灣而成為「流亡政府」。

(四)、美日太平洋戰爭後的和平條約是《舊金山和平條約》,其條約清楚規定:

(A)、第二b條:日本割讓台灣、澎湖,但是沒有指定「收受國」。

(B)、第四b條:美國軍事政府對台灣、澎湖有處分與支配權。

(C)、第二十三條: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

(D)、第二十一條:對中國戰後應該得到的優惠與措施內容。台灣與澎湖沒有包括在內。

(E)、第二十六條:日本可以單獨與未被邀請簽署和平條約之國家簽定和平條約,但其條件不得超越《舊金山和平條約》的規定。

(伍)、一九七二年美國與中國簽定「上海公報」,美國政府決定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合法政府,未來台灣將與中國統一,但是沒有時刻表,台灣目前是美國管轄地,按照被佔領地的最終處理原則,應該是移交給當地合法的平民政府,「美國軍事政府在台灣」才算正式被取而代之。

對台灣人民而言,現實的國際處境無法直接跳到主權獨立的「國家政體」,根據「佔領法」的基本概念,必須與日本、德國或菲律賓一樣,先經過一段美國直接管轄,然後才能獨立建國,這段期間,依然可以正名、制憲,選自己的立法委員或制定台灣自己的旗幟,這些都是根據美國憲法,所賦予的美國管轄下領土的「基本人權」。








探討台灣地位未定論
[#13] 法理論述 | 2006.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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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志昇、何瑞元

所謂「台灣地位未定論」到底是什麼意思?怎麼會有這種說法?過去許多學者專家眾說紛紜,坦白說,被美國前國務卿包爾在北京記者會一句:「台灣不是享有主權獨立的國家」,弄得大家啞口結舌,尷尬萬分,事後檢討美國一貫對台灣政策,似乎透露著這一句話的準確性。

檢討台灣地位必須從一八九五年談起,當年日清馬關條約將台灣「割讓」給日本,而非日本「竊取」台灣,是合乎國際法的規範,日本合法擁有台灣主權,無庸置疑;隨後美日太平洋戰爭結束,中國學者竟主張日本投降後,台灣被中華民國根據「日本降書」接收,這是不懂「戰爭法」的錯誤結論,要知道,行之有年的「國際法」與「戰爭法」是在不同的法律體系運行;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被中華民國稱為「台灣光復」是嚴重的錯誤,中國更進一步宣稱台灣既然「已經光復」,所以「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而非「台灣地位未定」,這是沒有考慮國際法所下的結論,當然無法解釋日後台灣所發生的一切;事實上從國際法的觀點來看,這一天應該叫做「台灣軍事佔領」的開始;也有部份學者認為,日本是向盟軍投降不是向美軍投降,所以台灣應該由盟軍佔領,這種說法是不明白海牙公約與日內瓦公約,而且誤解戰爭的背景佔領的條件是必須要有the occupying power,而美國是這場戰爭的主要武裝攻擊國,當之無愧\,而中華民國只是an occupying power,所以決定佔領的國家當然是美國,更重要的是佔領是一種「暫時狀態」不是「最終結果」。從國際法角度來看台灣,一直到今天都沒有「國家主權」的移轉手續,凡是涉及國家主權的移轉必須有國際條約來明白確定,對台灣而言,戰後的《舊金山和平條約》對台灣的處置,是讓日本將台灣放棄,但是沒有明文指定「收受國」,這是表示台灣尚未進入最後的國際定位,也就是說台灣現在是屬於一種「過渡時期」或「暫定狀態」。

基於國家主權有「不中斷或消失」的特殊性,台灣要獨立建國要先確定向誰討「國家主權」;當年美國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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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隱瞞60年的
"台灣國際地位"真相


台灣平民民主黨   精選集





目錄




1.佔領與軍事政府跟和平條約之關係

2.中國的「解放」與國際的「佔領」完全不同

3.被隱瞞60年的「台灣國際地位」真相

4.台獨的迷失與藉口

5.台獨的困境與台灣建國遠景

6. 中華民國未擁有台灣主權

7. 台灣領土主權屬於台灣人民的嗎?

8. 請不要再誤導台灣人民

9. 台灣可以間接獨立

10. 戰爭法之下的台灣立場

11. 台灣應如何結束「軍事佔領」?

12. 「佔領法概念」與台灣

13. 探討台灣地位未定論

14. 再探討一次《舊金山和平條約》

15. 台灣主權與國際地位




佔領與軍事政府跟和平條約之關係
 
[#1] 法理論述 | 2007.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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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志昇、何瑞元

首先從美國加利佛尼亞領土的「割讓」歷史,來瞭解「佔領」與「軍事政府」和「和平條約」的關聯,特別從戰爭法來解釋其中法理。加利佛尼亞領土原屬墨西哥所擁有,美墨戰爭時,其實墨西哥軍隊在一八四七年一月十三日已經投降了,美墨「和平條約生效」日是一八四八年七月四日,加利佛尼亞由墨西哥「割讓」給美國是寫在第五條,而在一八四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該領土的「軍事佔領」才結束。因為被美國(主要佔領權國)所認可的加利佛尼亞的「平民政府」給予取代。(後來,到一八五零年九月九日加利佛尼亞升為美國第三十一州。)因此,大家會了解和平條約生效,佔領的「軍事政府」未必立刻結束。 

再以上述的法理模式來探討美西戰爭後的古巴。一八九八年七月十七日西班牙軍隊在古巴投降,一八九九年四月十一日和平條約生效。西班牙割讓古巴,沒有指定收受國,如此很多人以為古巴是過戶給古巴人民,是不是?這個是錯誤的想法。戰爭法理告訴大家:美國是「征服者」也是「主要佔領權」國。美國「軍事政府」一八九八年七月十七日在古巴已經運轉。一八九九年的四月十一日和平條約生效以後,美國「軍事政府」繼續運作。在當時世界各國包括美國,並不反對古巴建國,因此古巴花了三年的時間組織自己的「平民政府」,並在一九零二年五月二十日由美國宣布古巴共和國成立,再次印證和平條約生效,佔領者的「軍事政府」不會同時結束。 

依此法理,現在檢驗「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三條:琉球群島。該群島在一九四四年的八月已經由美國佔領,而佔領代表美國「軍事政府」在該群島運轉。到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把該群島的身份從「佔領」改為「聯合國託管區」,聯合國委託美國單獨負責其管轄。該條約第四條b也說明了所謂日本財產(Japanese property),「美國軍事政府」有最後的處分與支配權。結果美國「軍事政府」在琉球群島怎麼處理呢?依據民意調查發覺當地人偏向回歸日本,所以美國「軍事政府」陸陸續續把相關島嶼還給日本政府,包括中國所力爭的釣魚台群島。也就是說,由日本組織相關的「平民政府」來代替美國「軍事政府」。最後移交手續在一九七二年五月十五日,由日本完成該島嶼全部的「平民政府」組織,美國「軍事政府」在琉球群島就正式宣告結束。由此例子可知property一詞亦包含所有權,對國家來說也就是「領土主權」,而且在一九七二年五月十五日美國軍事政府仍在處理琉球群島中的「日本財產」。現在,大家可以確定「和平條約」生效,「軍事政府」未必結束的法理。請問?「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至今天,美國何時宣佈已經結束「軍事政府」在台灣的佔領?宣導台灣已經獨立主權國家的人是否再睜大眼睛看清這個事實?或是另有目的? 

從最近二百年以來,世界上各國戰爭歷史可以瞭解,「佔領」的開始並不代表入侵的軍隊可以「併吞」這個領土。再者,對於領土「割讓」來說,和平條約生效的時候,並不表示佔領已經結束。佔領地的管轄體系叫做「軍事政府」,而「軍事政府」會一直持續到有其他法律上之正式安排,來給予替代為止。 

但是對於瞭解軍事「佔領」與領土「割讓」的法理來說,重點在「領土處理」的階段,大家看到一個模式,是所有戰後領土「割讓」都同樣採取一樣的模式。這個模式有幾個重點來依循: 

佔領與軍事政府 

(1) 敵軍完全控制到這個「領土」的時候,就是「佔領」的開始。有投降儀式是很好,但不是絕對需要的。如此投降儀式只不過是較沒有爭議的時間點,可證明「佔領」的開始。 

(2) 「佔領」的開始就是「軍事政府」的開始。 

(3) 「主要佔領權」國即是「征服者」。 

和平條約的觀念 

(4) 在和平「條約生效」之時,被「割讓」領土的「當地平民政府」尚未產生。 

(5) 在和平「條約生效」之時,「主要佔領權」國的「軍事政府」並沒有結束。 

(6) 「佔領地」在政治上的最後地位是尚未確定的,因此可稱為「地位未確定」或政治「暫定狀態」。 

和平條約的安排 

(7) 領土「割讓」的規範是訂於和平條約裡。如果某一個領土「割讓」有明確指定「收受國」,在法律上到底是代表什麼含意?必須解釋的知識如下:和平條約裡一個領土「割讓」收受國的指定,在國際法是授權該收受國的「立法單位」,為該領土通過一個「平民政府」的組織法。 

(8) 因此,在戰後的和平條約生效之當時,所有領土「割讓」是割讓給主要佔領權的「軍事政府」,為一個「暫定狀態」。而且如上面所述:「軍事政府」會一直持續到,有其他法律上之正式安排,來給予軍事政府替代為止。 

佔領的結束與「當地平民政府」的產生 

(9) 今天一般人所說的「領土」,是一個具有「平民政府(civil government)」的「領土」,而這個civil government是怎麼產生的呢?那必定是「主要佔領權」國移交其管轄權給所謂「當地合法政府」。 

(10) 對一個國家來說,某塊領土的主權是一種「財產」。該領土的主權本來是其原屬國的財產。(a)合法的「平民政府」成立以及(b)「主要佔領權」國的「軍事政府」移交其管轄權而結束,則意味著此領土已經「過戶」完成。 

以上是「軍事佔領」與領土「割讓」的基本模式。台灣人必須徹底瞭解這個基本模式,才能探討台灣在「舊金山和平條約」裡頭的安排。





中國的「解放」與國際的「佔領」完全不同
 
[#2] 法理論述 | 2007.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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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志昇、何瑞元

中國常常叫囂:「解放台灣」,什麼叫「解放」台灣?美日太平洋戰爭期間,美屬地關島被日本武力「佔領」,後來美軍又以武力要回來了,把日本軍隊趕走,這個情況才叫「解放」。國家領土(不論已合併或未合併)被外國以武力「佔領」後,以自身武力奪回,謂之「解放」,相反的,不是自己國家領土,而企圖以武力奪取,謂之「侵略」。清朝在一八九四年因「甲午戰爭」失敗,一八九五年簽署「馬關條約」(日本稱下關條約)把台灣「割讓」給日本,台灣變成日本正式領土。美日爆發太平洋戰爭,後來日本在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表示願意投降,台灣部分「投降典禮」是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舉行,如此是表示美國「佔領」台灣的開始,絕不是持大中國思想人士所說的「解放」。對於「投降」一事,在戰爭法唯一的意義就是表明軍事「佔領」開始而已。這在一八三零年代以前,國家獲得新領土的最流行方式就是「征服」而直接「併吞」。但在拿破崙時代過後,就有一個新的國際法出現,就是不能直接「併吞」。所以戰爭時先是「佔領」,以後領土是否會「割讓」就由「條約」來決定。關鍵在於誰是「征服者」?關鍵並不在於誰接受「投降」,這個是中國領導人完全弄錯的地方。也是在海牙第四公約中明白被規定。 

在台灣,表面上蔣介石軍隊是為了同盟國接受日本投降,但是重點在於接下來的「軍事佔領」,是代替「征服者」與「主要佔領權」國的美國行使「佔領任務」而已。如此是「主從關係」,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蔣介石是「次要佔領權」國。兩者關係卻因中華民國被中國共產黨消滅,而變得有點複雜。 

美國是以同盟國的身份攻打日本四島與台灣,但實際上,歷史記錄是美國「征服」日本四島嶼台灣,而更重要的是,以「征服者」的身份,美國當然是「主要佔領權」國,這個觀點是以戰爭法作結論,百分之百沒有錯。在戰後和平條約生效之時,領土「割讓」確實是「割讓」給「主要佔領權」國,為「暫定狀態」。因為領土「割讓」(無論有沒有明確指定收受國)仍尚未建立「平民政府」,所以一定是留在「主要佔領權」國「軍事政府」的管轄下。 

美國是否曾經握有日本主權?答案是『當然有』,既然國家可以以「征服」的方式來擴大自己的領土,但是:「以『征服』所取得的領土必須以戰爭法來給予處置。」也就是說,「軍事佔領」後如果有領土「割讓」必須有一個「條約」來說明。所以對日本四島來講,日本投降,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美國「軍事政府」在日本啟動,而「軍事佔領」又是行使「主權」的權利。後來日本四島並不是「領土割讓」,日本人組織自己的「平民政府」,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美國「軍事政府」在日本四島宣告佔領結束,日本「平民政府」啟動,日本回復「主權」。 

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十三條所列所有的國家,是否都是該條約的「主要佔領權」國?當然是無稽之談。在該條裡「主要佔領權」國(單數)只是美國,並不是所有的國家。基於這個誤解,有人認為二十三條裡所有的國家都有「台灣主權」。大家要瞭解世界上唯有美國有「台灣關係法」,其他的國家沒有,大家應該好好地想一想:這其中代表意義何在? 

另外對於「日本財產」這個觀念,非英語系國家會有種種誤解,以上在其他文章中提出充分的說明。再者,領土「割讓」事件是政府與政府之間的事情,中國人認為和平條約裡頭日本「割讓」台灣,沒有指定「收受國」,是等於說台灣領土「主權」就直接歸台灣人民所有,殊不知,國際法上並無此種法理。所謂「人民主權」僅限於投票、複制、罷免等權利,並不意味著人民有「領土主權」。實際上「領土主權」與「人民主權」是二個不同的觀念。今天,美國「軍事政府」對台灣的管轄尚未宣告結束。是故,今天台灣仍然是美國的佔領地。中華民國在台灣有二個重疊的身份:(1)自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是「次要佔領權」國;(2)自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中旬起,是「流亡政府」。





被隱瞞60年的"台灣國際地位"真相
 
[#3] 法理論述 | 2007.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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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黃惠瑛

台灣雲林出身,留學日本名古屋名城大學法學碩士的林志昇先生及「國際戰爭法」專家的美國人何瑞元先生,在二零零四年,前總統李登輝先生安排下認識,並促成共同研究,極少數人研究過的【國際戰爭法與占領法】,徹底了解『台灣的真正國際地位』。 

倆位花三年徹底探究結果,竟然發現,台灣居然還是『美國軍事政府(USMG)管轄下的未合併領土(unincorporated territory)』,與「關島」同樣是屬於美國列島區(insular area)第一類自治區,是屬於「暫定狀態(interim status)』的國際地位,而且在美國憲法領土條款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清楚明列。 

林,何兩位對他們所研究的【美台屬地法理論述】,歡迎有人來反證或反駁,但尚未接到任何人的質疑或挑戰.依照【林何論述】複雜的「台灣問題」,決不是中國內戰遺留的問題,更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政問題」,而確實是美日太平洋戰爭所遺留下來的「國際法問題」。 

一九五二年舊金山和平條約締結後,成為「國際地位未定」的台灣,不屬於任何國家所有,所以沒有「台灣獨立」問題,也沒有「統一問題」,台灣只有「建國問題」。 

回顧戰後的台灣歷史,眾所皆知,在一八九五年大清帝國戰敗後,和日本帝國簽署「馬關條約(下關條約)」,台灣、澎湖被清國「割讓」給日本,成為日本領土,「台灣主權」也被日本所擁有。一九四五年日本於太平洋戰爭戰敗於美國,於一九五一年簽署「舊金山和平條約」,日本放棄台灣主權,但沒有指定收受國。「台灣主權」就掛在半空中狀態,稱為不確定割讓或懸空割讓(Limbo Cession)。 

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中華民國蔣介石軍隊由麥克阿瑟將軍以「一般命令第一號」,要求將介石以「次要佔領權」國身份代理「主要佔領權」國美國,到台灣來接受日軍投降。 

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是由佔領時的「中國主權國家」演變到一九四九年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打敗,逃難到佔領中的台灣,變成為「流亡政府」,再於一九七一年被聯合國驅逐出,變為現在的「消滅的中國」。美日太平洋戰爭中,所有攻擊日屬台灣之軍事行動都是美軍單獨所為。而被日軍攻擊,逃到重慶避戰的無能蔣介石軍隊,是托美國之福才能加入戰勝國之一員,因此美國是"主要戰勝國"也是"主要佔領權國" (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舊金山和平條約第四條與第二十三條內明記 『美國是日本及其殖民地的主要佔領權國,而擁有該領土的處分權與支配權』。





台獨的迷失與藉口
 
[#4] 法理論述 | 2007.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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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古樸

自從「林何論述」出現在台灣與國際論壇以後,原來以「台灣獨立」作為「台灣主體」訴求的台獨人士,真是感覺禍從天降,原先以為只有一位老外何瑞元在作怪,哪裡想到二零零五年冒出一位國際法學者林志昇,徹底整理並補強何瑞元學理的不完整,始稱「林何論述」,自此,在美國華盛頓郵報刊登『What are you doing?』美國國務院,面對如此質問,國務院只好以:【No comment】作答,林志昇先生棄而不捨,接連在「台灣日報」發表超過一百五十篇有關台美關係文章,同時也出版二本有關論述『台美關係關鍵報告』『美國佔領下的台灣』,同時,在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正式控訴美國違反憲法人權規定,應該發給台灣人美國國民護照,作為戰後台灣人暫時的「國籍」,一連串動作,使得台灣人自始覺悟過去被台獨錯誤論述所誤導,終於引起台獨人士反彈,而製造許多「林何論述」不利的謠言,本文將替「林何論述」說公道話,指出台獨人士錯誤的引導將讓台灣陷於中國的「統一陷阱」,同時本文將接受公評,以正?聽。 

攻擊「林何論述」藉口說:「加入美國等於把台灣意識丟掉,好不容易培養出的獨立主體性的台灣意識將要被美國意識所取代,台灣意識就變成地方意識,跟大中國意識下的台灣意識差不了多少。」這些話是完全的胡說八道,相信台灣人都不能認同,台灣意識不是靠欺騙就能讓台灣人心服口服,台灣真正國際地位正如「林何論述」所說的:『台灣是美國海外領土』,非但不會讓台灣意識變成地方意識,這是不了解美國制度,美國是尊重各民族的獨立與自主權立,台灣是屬於美國因戰爭而成的海外領土,在美國國內法規定仍屬『國外』,參考「台灣關係法」立刻可以得知,台獨主張人士過慮了。 

台獨人士又說:「台獨理論根基於自主性(主體性),不是中國落後就不要跟他統一,也不是因美國強盛、富有就要成為其一部分。」此言差矣,台灣之所以成為美國海外領土,是因為美日太平洋戰後的結果,跟中國落後或美國強弱無關台灣自己也無法決定,而必須依照戰爭法來作政治解決。再者,台獨人士誣陷「林何論述」為追求成為「美國第五十一州,成為美國對抗中國的最前線」,「林何論述」從來認為在你我有生之年,台灣不可能成為美國第五十一州,不但美國立法不允許,台灣只是「未合併領土」至今沒有變成美國之一州的前例,就算成為美國領土,中國膽敢以飛彈攻擊?台獨人士未免患了過度憂鬱症或中統派媒體毒了吧。同時保衛和捍衛美國領土完整,是「中美三個公報」所明文規定,諒中國不敢隨便毀約,台灣絕不會成為被攻擊的對象,更何況美國憲法規定,美總統或國防部要保護美國領土完整。 

台獨人士最莫名其妙的地方居然是:「趁早跟中國談判,搞不好自主權也不亞於成為一州。」跟中國談判竟然是台獨份子的主張,這種露馬腳的把戲比中國國民黨還要差勁,中國國民黨還知道「林何論述」後將「統一」的黨綱主動刪除,台獨人士真是可惡至極,後面原來隱藏「與中國談判」的陰謀,令人瞧不起。台獨人士又說:「台灣要的是(外交)自主權,加入美國能獲得嗎?台灣不作任何人的一部分,台灣獨立後的外交政策是採取(中立),不偏向哪一國,對大國等距交往。」好一個外交自主權,難道與中國談判就能有外交自主權?相反的,如果美國承認台灣地位後,台灣不用負擔國防費用,台灣人不用服兵役,外交自主權可以依附在美國,想讓誰設立領事館就讓誰設立,中國能同意嗎?雖然中國與台灣毫無瓜葛,但不能不說幾句痛快的話! 

台獨人士沒有獨立理論基礎,都是自己發明的論述,出了台灣就不管用,威權時代騙騙台灣人可以,拿到國際間就不是那回事了,所以,台獨理論已經完全破產,都在胡說八道,妖言惑眾,立論不正確,所以推論均非。「林何論述」主要法理由法學專家林志昇負責,至於台灣人少見的戰爭法則由何瑞元負責,兩人相輔相成、完美搭配,英語部分由何瑞元負責,日文和漢文則由林志昇負責,所以如果外界有任何疑問,可以致函互相討論。至於台獨人士質疑「林何論述」對「舊金山和約」第二十三條的解釋,將在下一篇文章中專門詳細說明。 




附台獨人士的奇怪理論 

(本文整理自網路某一個討論區)

理論破產、妖言惑眾


按,加入美國等於把台灣意識丟掉,試想好不容易培養出的獨立主體性的台灣意識,將要被「美國意識」所取代。那時候,台灣意識就變成「地方意識」,跟大中國意識下的台灣意識差不了多少? 台灣獨立理論根基在於「自主性」(主體性)。不是因為中國落後我們就不要跟他統一,也不是因為某國強盛、富有就要成為她的一部份。而是對於台灣主體性、台灣意識的堅持。(李登輝前總統特別強調的) 再者,台灣成為美國一州後就成為美國對抗中國的最前線。換句話說美國飛彈必定部屬於台灣。一旦有事,台灣是中方飛彈攻擊之地(變成美國對中戰爭戰場)。而 美中最後勢必會對上的。而且美國也不可能永遠保持此超強優勢。若真對上,不管是如何,台灣若成為美國一州,跟成為中國之一省得命運是一樣的。成為兩方飛彈的攻擊之地。台灣人要的不 指是「內政自主權」,如真是這樣,趁早跟中國談判,搞不好自主權也不亞於成為美國一州。台灣要的事「外交」自主權,加入美國能獲得嗎?而台灣自主意識的確立就在這邊。跟美國意識、中國意識等地方意識是完全不同。我們不作任何人的一部分。 台灣獨立建國後的外交政策是採取「中立」,不偏向哪一國,對大國等拒交往。






台獨的困境與台灣建國遠景
 
[#5] 法理論述 | 2007.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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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志昇、何瑞元

美國國務院Deputy Secretary of State 助理Robert B. Zoellick說:『台獨代表戰爭』。話傳回台灣,各種解釋都有,台灣人的共識是:美國瘋了!一定是講錯話,崇尚民主、自由、法治的國家不會如此說才對。消息吵過以後,台灣人就又不記得了,又再開始提倡台獨,從來不去研究美國官員為何如此說?其實如果懂戰爭法與現代戰爭規則,立刻會明白「所謂台獨」其中涵義,台灣戰後的「政治問題」解決方案還沒有落實,台灣依法是美國的「暫時海外領土」,台灣不經協商怎麼可能「公投」或「台獨」?台獨豈不是公然挑戰美國嗎?再說,聯合國會員的資格必然是『主權國家』才會具有入會資格,台灣只能依附美國當副會員國(association),等有一天學菲律賓建國後,才可以當正式會員國,至於世界衛生組織會員,中國的壓力並非絕對,而是台灣主作祟,美國海外領土的波多黎各是以觀察員參加,其他北馬里亞那、關島、薩摩爾、和維京群島人口只有數十萬,直接由美國國家疾病管制局(CDC)即可,大家應該不會健忘,前年非典肺炎(SARS)流行時,美國國家疾病管制局派飛機直接降落松山飛機場,為什麼?台灣人竟然沒有一點感覺不對勁?美國事實遙控台灣已經這麼明顯,台獨派還在胡說八道,所以,只要有美國存在,還是找「主要佔領權」國美國解決吧!誰叫台灣當年被打敗了! 

現在,針對世界組織來深切檢討台灣困境與因應之道: 

1、 中國在聯合國是安理會的會員,對於聯合國的政策,當然有極大的影響力,新要加入的會員申請許可,中國必然干?,眾所皆知,中國反對台灣獨立,所以,在聯合國現有安排和組織下,中國一定會用其所有經濟和政治力量,阻擋台灣成為聯合國的一員,所以對於台灣要進入聯合國的可能性,我們只能下一個結論:這是完全不可能的。 

2、 對於台灣參加以主權國家身份為申請條件的國際組織,大多數是附屬於聯合國外圍,或者與聯合國相關團體有密切來往關係,所以台灣要以新國家的名義加入這些組織,也同樣地是不可能。 

3、 實際上,就算這些國際組織要認真審核台灣的申請入會案,台灣仍然不會通過。這個理由很簡單,台灣只是『地理名詞』,而不是「國名」。台灣的軍隊、貨幣、公務員制度、行政機關的名稱等等,都是以「中華民國」為國名,而不是台灣。甚至於與他國建交的時候,也都是用「中華民國」的頭銜,如果有用到「台灣」這兩個字,也只不過是註明「中華民國在台灣」或「中華民國(台灣)」,而不是單獨地用到「台灣」二個字來與他國建交。更何況外交部所發行的護照,也都是以「中華民國」的名義來發行,所以,執政黨以「台灣」之名參加國際組織,完全是一派胡言,欺騙台灣人。 

4、 至於中華民國在台灣尋求與某些大國建立正式的外交關係,想衝出外交上困境,這當然也是很大的「政治問題」。以美國為例,外交關係的建立與否,是由總統來決定。國會的表決雖然常常是支持「台灣」,但是並不能更改美國總統與行政部門不贊成「台灣獨立」之長期立場有關。更何況,以目前來講,美國總統處理的外交事務,有很多比「台灣問題」更棘手的議題。 

5、至於其他主要的國家,這些國家領袖跟美國的領袖都很清楚:『中華民國在台灣沒有領土,嚴格來說,也不是主權獨立的國家』。換言之,美日太平洋戰爭期間,同盟國並不認為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台澎的領土主權曾經過戶給「中華民國」,那一天只是「台澎地區軍事佔領」的開始而已。中華民國軍隊是進行美國軍事政府的任務來「佔領台灣」。接下來,到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戰後的和平條約生效,日本雖然放棄台灣,但是並沒有指定一個收受國。總之,自一八九五年「馬關條約」開始,台澎地區是一個領土「割讓」,國際間從來沒有懷疑。民進黨也好、中國國民黨也好,必須有明確的「台灣」過戶文件,才能說服世界各國領受台灣是中華民國的法理領土。 

從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到現在,台灣的國際地位並沒有改變。只不過是一個軍事佔領地,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中華國是受委任代辦這個佔領事宜。如此不難想像,為何台灣多年來的國際活動仍然停放在「出口轉內銷」,仍然是處處碰壁。二零零七年唯一能解決台灣問題的方案,仍是要認識台灣在美國憲法下的真實地位。台灣人應該用所有的力量說服執政黨不要一直保住「中華民國流亡政府的體系」,應該勇敢地站出來,為台灣找到一條活路。而現在唯一的活路:『釐清台灣現有國際地位,為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的海外領土』。





中華民國未擁有台灣主權
 
[#6] 法理論述 | 200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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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志昇、何瑞元

交戰國之間經過武裝衝突以後,在軍事對立後,很自然有勝負之分,戰勝國對戰敗國實行領土佔領,也是國際法所允許的,就算和平條約簽署以後,佔領軍也不會立刻撤退。一般而言,要等到佔領軍在佔領地有理性安排之後,或者協助當地成立新的合法平民政府以後才會撤退。就像美國、英國成功佔領伊拉克,還是必須向國際承諾盡快交還伊拉克主權,所以,美國總統訂下二零零四年六月底以前交還伊拉克主權。但是,由於伊拉克社會尚未平穩,暴亂時常發生,因此,美軍至今尚未完全撤退。這個活生生的實例告訴我們,「和平條約簽署」不表示「佔領結束」。佔領只是一種「暫時狀態」(interim status)或稱為「過渡時期」不是「最終解決」,有些學者老是弄不懂或誤解令人遺憾。

首先來探討「戰爭法」對「佔領法」所規範事務,有學者不斷提出美日太平洋戰爭,在武裝衝突結束以後,誰打贏誰,或誰打敗誰,並舉證當時盟國成員有哪幾個國家等等,事實上,這些資料與我們的分析論述沒有直接關係。「佔領法」所規範的事務並不在於這些問題上面,而是在於誰是the occupying power;《日內瓦公約》有關佔領區、佔領軍、或佔領的種種規定,都是在談the occupying power的處理規定。在原先的1907年《海牙公約》之措辭使用的是the occupying state,兩者的法理意義相同,要注意的地方是所規範的是「單數」,the occupying power而不是「複數 」,the occupying powers,而且這個the字在英文中當然有特別的意思,是指「主要的」或「指定的」,更何況在《海牙公約》或《日內瓦公約》找不到the winning army(打贏的陸軍)、the army which accepts the surrender(接受投降的陸軍)的字樣。

再來檢視麥克阿瑟將軍所發布的〈一般命令第一號〉,請問誰是the occupying power?答案當然是美國。由麥帥指示其他盟國軍隊,處理各個不同地區日本軍隊投降以及佔領事宜,就知道「主要佔領權」國必然是美國。依此,來檢視《舊金山和平條約》並且求證,沒錯,條約所涉及的地區雖然很廣泛,但是,第23條明明白白指定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

有學者認為「台灣暫屬美國管轄屬地」的論點是:「台灣是懸空割讓後,屬於無主土地。」這是完全的錯誤理解,我們從來沒有這種主張,所謂「無主土地」(terra nullius)指的是「無人居住的荒島」,台灣當年已經有六百四十餘萬人口,因此,台灣的情形並不適用「無主土地論」;在《舊金山和平條約》中,台灣懸空割讓,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依據美國最高法院之〈列島系列的案例〉,來檢視台灣之國際地位係:「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之未合併領土」,這項定義是絕對正確的,和平條約第21條已經明列中國應該獲得的利益,其中並沒有台灣與澎湖,中華民國並沒有獲得台灣的領土主權。因此,1945年10月25日,是台澎軍事佔領的開始,中華民國是「次要佔領權國」。國際法規定:「佔領不移轉主權」,所以主張「時效原則」並不能適用於台澎地區,所以中華民國在台灣並沒有有領土,理所當然不是主權國家。由於「領土主權」之割讓是政府與政府之間的行為,而非國民與國民之間的行為,早在拿破崙時代以後就是國際間的原則,中華民國的國民也就不能說是擁有台澎之主權,雖然感傷,但也無可奈何。

美國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3條處理琉球群島,美國軍事政府戰後一直掌握其行政、司法、立法事務,直到1970年代初期,才依照琉球人民的願望,回歸日本,充分顯示美國有權處理「日本財產」。以台灣來說,1972年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協議,要求中國與台灣人民和平協商,企圖將台灣主權交給中國,雖然美國至今沒有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的官方文書出現,在國際社會中沒有國家提出反對,因為《舊金山和平條約》第4條b款已經規定,台灣澎湖尚未安排最後「收受國」,而且係屬於「日本財產」,美國軍事政府可以「處分和支配」。台灣面臨的問題是應該依照美國憲法的保障,向美國提出保衛台灣並尊重台灣人的決定。

鮑爾的「台灣非主權國家論」以及「中華民國台灣」連續被聯合國拒絕13次並不是「名稱問題」,而是「主權問題」,換言之,就是台灣澎湖的「所有權狀」不在我門手中,也就是欠缺「台灣主權」,三、四十年來不論台灣人怎麼喊,怎麼努力,都無法改變這個事實,或許上蒼悲憫台灣的時刻已經到來,認真研討台灣真正的國際地位,釐清台灣與美國的法理關係,接受美國憲法的保護,承認台灣是美日太平洋戰後未處理完的事實,台灣等同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未合併領土,這不是將台灣送給美國,相反的,是會得到美國協助建立台灣人的台灣。






台灣領土主權屬於台灣人民的嗎?
 
[#7] 法理論述 | 200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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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志昇、何瑞元

台灣人有自己的主權嗎?很遺憾,答案是:沒有。

看完這句話,肯定有很多的台灣人不能同意,甚至於想要開口罵人,但是請耐著性子,繼續看下去。如果你住在一棟房子六十年,在你開始住之前,沒有向任何人辦理承租手續,房子也不是從法院標購或經過買賣程序獲得,所以這棟房子不論你住多久,只要房東一開口向你要房子,你就得要搬家。如果你要繼續居住的話,你就要去跟房東討論續租或承購的問題,這個道理是一般常識,所有人都應該瞭解。

現在我們來看看台灣領土主權問題,所顯示的道理,跟剛才的說明是完全一致的,一九四五年台灣(日本)戰敗以後,日本在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和五十一個交戰國,簽定了《舊金山和平條約》,其中第二(b)條中記載─「日本放棄台灣主權跟台灣的任何名號」。從這款條文中,我們可以瞭解到:

一、如果日本手上沒有台灣的主權,何來放棄之說?這說明了台灣在一九四五年前的主權歸屬,就是日本,這是非常明確的。

二、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b)條,雖然沒有提到放棄給誰,但是在第二十三條,卻明顯指出「美國擁有日本及其殖民地之主要佔領權」,這個條約有四十八個簽署國有承認的事實,台灣的領土主權,若不是屬於美國,那是屬於誰的呢?

三、中國有些學者,因為民族主義思想作祟,認為台灣地區的人民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就是中華民國國民,這是一個強辭奪理的爭辯。其實在一九四五年十一月,蔣介石政權沒有經過台灣人的選擇同意,強迫的將當時具有日本國籍的台灣人民,變成中華民國國籍,這是完全違反國際法的。

四、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舊金山和平條約》正式生效,日本法院根據和約規定,正式宣佈解除台灣人民的日本國籍。中華民國的國籍法在一九二九年二月五日公佈實行,而該國籍法並沒有包括台灣彭湖地區,直到今日,包括二OOO年二月九日,才修定的國籍法,仍然沒有包括台灣居民的國籍,其中的道理很簡單,因為台灣領土主權,不屬於中華民國。

五、美日太平洋戰爭結束至今,所有的官方或民間找不到任何有關於「中華民國為台灣的主要佔領權」有關的文件記載,再度突顯中華民國軍隊只是接受盟軍委託,代理美國接受日本軍隊投降,只是擁有對台灣的次要佔領權。 美國政府對台灣主權認知

從一九四五年迄今,美國政府對台灣的看法持續維持:

一、美國政府從未宣佈放棄台灣主權給中華民國,因此,美國擁有對台灣的主導權。

二、一九七一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國,成為聯合國安理會成員之一,美國認知「全世界只有一個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台灣地區唯一的合法政府。

三、台灣不是享有主權獨立的國家。

四、依照美國的國內法─《台灣關係法》規定,台灣的政府正確名稱不是叫做「中華民國」,而是稱之為「台灣」。

五、台灣沒有資格加入聯合國。

六、美國有義務維護台灣領土安全,維持台灣海峽為國際航道。

七、美國以對待戰敗國的形勢,協助台灣以獨立關稅區進入世界貿易組織(WTO)。

八、根據一九四年的日內瓦公約,美國遵守「軍事佔領不移轉主權給戰勝國」。

九、台灣與澎湖於一八九五年,因馬關條約割讓給日本,「台灣、澎湖」根據條約已屬於日本,毫無疑問,日本是一主權獨立國家,所以「台灣、彭湖」已經不是「中國國內問題」,而是國際社會問題。《舊金山和平條約》中,對中國應得的好處已經明文規定,其中並沒有包括台灣與澎湖。甚至一九五O年十一月至十二月間,有關「台灣是不是中國一部份」的問題,聯合國已經給中國辯解的機會,但是仍然沒有被聯合國所接受,「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份」已經是全世界所接受的事實。

十、台灣是美國前軍事政府(現已交國務院及國防部)所管轄的「未確定」(undetermined)、「未組織」(unorganized)及「未合併」(unincorporated)屬地(territory),目前屬於「暫時狀態」(interim status)。

說明:

1. 「未確定」(undetermined):在美國政府管轄下的政治地位,尚未被認定。

2. 「未組織」(unorganized) :美國尚未授權制定憲法的地區。

3. 「未合併」(unincorporated):屬於不確定永久與美國共存共容的領土,對美國而言,是在海外的國內自治區(self-governing dominion),相當於外國。

4. 「暫時狀態」(interim status):因為二次大戰日本被戰敗,放棄台灣領土,台灣在未確定政治地位的情況下,依聯合國公約、日內瓦公約及海牙公約,不屬於最後政治狀態。對台灣而言,是屬於穩定之過渡期。

陳水扁總統的錯誤理解

扁宋會後,在台灣政治圈滔天大浪,總統府資政與國策顧問紛紛辭職,仔細觀察其爭執點,剛好說明了台灣的主權問題跟國家定位一直讓大家弄不清楚,才會有這樣的情況發生。陳總統說要把台灣的國名改成台灣共和國,在他任期內他做不到,因為台灣已經是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國家叫中華民國,沒有宣佈獨立的問題。陳總統又說台灣憲法是全世界少有的五權憲法,要經過立法院四分之三多數通過,再交給人民複決同意,才能完成;而改國號,和要把中華民國改成台灣共和國,也要經過四分之三的立法委員同意,他表示,在他任內,做不了也辦不了,因為立法院內支持政府的席次,不到半數,阿扁甚至於誇張的說「李登輝做總統也改不了國號」。

筆者要向陳總統說「陳總統,您錯了」,如果由李登輝先生擔任總統,李前總統一定改得了國號,一定可以制定新憲法,因為李前總統對台灣的主權與定位問題,研究的非常透徹,將台灣問題及定位研究的清清楚楚,是身為國家領導人的國家與義務。我們不能受制於蔣氏政權企圖統治台灣的錯誤思想,及美國政府維護自己利益的圖謀,應該將台灣問題回歸於二次世界大戰以後的台灣現況,筆者所以之膽敢說李前總統能辦得到,是因為筆者的十篇論文,完全根據李前總統的思想與指導,而完成的,只要看完這十篇有關於台灣主權與定位問題,就可以明白,筆者為何會有這樣的自信認為「陳總統做不到的,李前總統可以做得到」!

台灣拒絕承認事實將付出代價

千島群島與庫頁島南部,二次大戰後,被蘇聯佔領而被蘇聯併吞為其領土,直到今天,日本仍持續堅決的向蘇聯索討。按照國際公約的規定,日本的堅持是有道理的,因為戰勝國不得合併戰敗國的領土,是現今國際法上所公認的。事實證明,當年日本的台灣,是被美軍短暫佔領後,委託給中華民國接管,一般擁有軍事佔領權的國家,在當地實質統治,不能轉移主權,是國際法原則所限制的,戰勝國不能因為佔領而主張歸其所有。時至今日,美國仍只在暗中或不公開的說明擁有台灣主權,沒有幫助台灣什麼事,反而在國際上處處干擾台灣,希望台灣能維持現狀,說穿了,就是美國為了維護國家的利益,才會使用這樣的手段,也犧牲台灣人的權益。

台灣與中南美的波多黎各,都是等同美國的海外屬地(尚未合併的領土),依照美國憲法中規定,美國政府對兩地都應該善盡保護屬地的義務。美國政府負責波多黎各屬地的國防任務,而波多黎各人民並沒有支付任何費用,可是台灣卻沒有受到對等於波多黎各的待遇,受到美國的保護,反而台灣的男生都要服兵役,替美國看守太平洋防線,每年還花費大筆金額購買武器,保護美國的屬地台灣。對美國而言,裝傻是一件最快樂的事,最好台灣人永遠不知道真相,這樣美國還樂得輕鬆,既不用出力,又可以賺錢,美國何樂而不為?為了美國自己的利益,美國當然不會放棄對台灣的主要佔領權,所以從美國不承認中華民國主權獨立,反對台灣正名,及反對台灣制憲的態度,就可以很清楚瞭解到美國的自私,美國這種近似「金光黨」手段,把台灣的政府和民眾騙的七葷八素,實在是可惡至極。從蔣介石流亡政權到今天的台灣之子政府,台灣民眾一直生活上在美國的偽善之中,如果我們今天還拒絕接受「台灣是被美國佔領」的事實,而不依美國憲法向美國國防部和國防部要求權利,等於放棄了台灣人民應有的權利,台灣主權意識的伸張恐怕將遙遙無期了。

台灣的藍綠朝野政黨,都堅信統獨意識,可以為自己的陣營擴大版圖。政治人物每天口水亂噴,不做正事,還洋洋得意,樂此不疲,實在令人寒心。實際上,台灣被美國佔領的事實,已經被朝野雙方引導而陷入錯誤方向而不自知,從筆者以上的文章便可以確定「現今台灣的主權確實是在美國手上」。保護台灣是美國身為佔領國應盡的義務,這是美國不能推諉的責任。所以,筆者在此呼籲台灣人民應正視台灣主權定位問題,不僅可以省下鉅額的國防預算,我們的社會也可以正常發展,朝向建立「美國放棄台灣主要佔領權」的正常國家邁進。







請不要再誤導台灣人民

[#8] 法理論述 | 200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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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志昇、何瑞元

台灣主權論述從來沒有人願意花時間去研究,其實台灣主權問題早在美日太平洋戰後,許多台灣學者就已經注意到這個問題了,檢?其中最有成就的應該是雲林籍的廖文毅先生,廖先生最早從戰時國際法看台灣地位,可惜後來被蔣經國說動,放棄台灣獨立建國理想,投靠蔣氏集團,另外的優秀人才在一九四七年,中國國民黨故意製造的二二八台灣精英屠殺事件中犧牲殆盡,台灣主權問題被延誤至今,本文特地收集誤導台灣主權方向的論述,就教於國際法學界,希望能替台灣主權問題找出一條康莊大道。台灣問題既然是戰爭引起的後續問題,自然不能以平時國際法解釋,而是要以戰時國際法去看待,其中又遷涉到佔領法的領域,還有戰爭慣例法的國際問題必須思考,因此,如果不是有這方面的涉獵,一般學者恐怕一時之間也不容易去了解,以下六大論述最容易誤導台灣人民,希望與台灣學者共同討論。

一、有學者說:依據聯合國憲章第七十六B條以及第七十七條,日本放棄台灣主權以後,台灣可以申請聯合國託管,接下來如何如何…..。

這是嚴重的錯誤見解。首先,國際間並沒有同意將台灣交給聯合國託管,依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三條【日本同意美國對北緯二十九度以南之西南群島、、、等地送交聯合國信託統、、、】只有將琉球交給聯合國託管,這是正式的國際條約作的決定,並不是單獨個別決定,何況今天的聯合國早已取消「託管委員會」,台灣要申請只怕「無法」可申請。簡單地說,所謂聯合國託管只適用於《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三條之項目,不是學者以其無限想像後,再連結到該條約之第二條上。

二、有學者說:依據聯合國憲章第四條【加入要件與手續】,台灣國可以直接申請入會。

這也是錯誤的見解。首先我們可以很容易找出不可能的答案,請問:台灣國的國旗在哪裡?國徽是什麼?台灣國目前使用的憲法是否為台灣憲法?台灣國的政府人員制度是如何?台灣國有無自己的金融體制?錢幣上印了台灣國嗎?這些都是聯合國審查入會資格時必須「查證」的要件,實際上,「台灣國」並不存在,一旦聯合國要求台灣國提出「證物」,馬上會被宣佈不能立案。再說,聯合國憲章第四條的入會資格之正確解釋權,是聯合國的權責,並不是在台灣關心台灣前途與台灣事務的人之權責。聯合國對「台灣」或「中華民國在台灣」已經拒絕十二次,聯合國確實告訴我們NO,只是有一些學者聽不懂、看不明白,所以繼續誤導台灣人民。

三、有些學者常說:自己常被報章雜誌發表的文章,其內容都是擲地有聲, 沒有人能夠反駁。甚至自己解釋條文,張冠李戴,或者將宣言、條約無限上綱。

這是缺乏查證的結果,因為戰後台灣從來不是國際社會的成員,許多的資訊都被蔣氏所掌控,甚至平時國際法與戰時國際法的分際,都不是台灣學者的專門領域範圍,就教於美國的專家也不是丟臉的事,倒是隨意解釋台灣地位,害台灣走不出困境才是令人可恨。

四、也有學者說:台灣已經獨立,台灣有蒙特維多公約所認定的國家要素:人民、政府、領土和外交權,國際上不被承認只是中國打壓的關係。

依據這種理論,我們只要提出三項議題就可以檢驗這種理論真偽:

(甲)中華民國是台灣的國際地位為何?

(乙)台灣在聯合國的地位是什麼?

(丙)美國眼中的台灣地位為何?

提倡這種理論的學者或專家能夠將這三個議題作分析嗎?再者,如果從一八九五年至二零零五年,把一些重要的國際條約和美國政策以及台灣的遭遇,作成分析結論,這些結論有無吻合現實台灣的國際社會?

五、有位學者質疑:《舊金山和平條約》第四b條之property並不包含「所有權狀」title之涵義,只能當作一般「財產」解釋。

我們懷疑這位學者對條約了解的程度,按理說,在網路上、在百科全書上,甚至在英漢字典上都是很容易就能查出property的含意,確實是包含title,可為何不肯多花一點時間查一查,卻在報章雜誌傳遞錯誤訊息給台灣人,徒增加台灣人對事關重大的《舊金山和平條約》誤解,而耽誤台灣獨立建國之路。

六、有位學者常說:蔣介石集團是非法佔領台灣。

我們研究歷史的人最忌諱的是「創造歷史」,所以我要說如果是美國麥克阿瑟將軍命令蔣介石來佔領台灣,請問算不算「非法佔領」?

本文不是批評更不是指責,我只是希望確實釐清台灣國際真正地位,期待台灣有一天能擺脫被束縛的困境,早日走台灣人自己的路,因此斗膽提出一些看法請教於社會大眾。美國前國務卿鮑爾已公開說過:台灣不是享有主權的國家。台灣於2005年申請加入聯合國又被拒絕,已經是第13次了,難道還不知道醒思嗎?







台灣可以間接獨立
 
[#9] 法理論述 | 2006.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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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志昇、何瑞元

真實的台灣現狀

單純以美國和戰時國際法的角度來看台灣,一九四五年是台灣、澎湖地區軍事佔領時期的開始,台灣主權根本沒有轉移的事實,美國對台灣的身分是主要佔領權國,握有台灣主權,而蔣介石代表則是美國委託代替處理台灣與澎湖地區事宜,中華民國則是以次要佔領權國兼流亡政府身份暫據台灣、澎湖,蔣介石與中華民國是依照「佔領法」被委託的管理者,因為台灣的「國家主權」和「領土主權」尚未移轉、沒有過戶,所以台灣、澎湖依然被日本「懸空割讓」給美國「握有」。在這些法理事實面前,台灣可以依照美國憲法主張,美國應該保護海外領土的安全,基於相同理由,台灣也可以適用美國憲法人權保護條款,來要求美國政府遵守,反過來,台灣可以逼迫美國總統布希和美國國會,確實遵守國際法,必須授權台灣制定「新憲法」並完成「正名」。

國際間的台灣

美日太平洋戰爭以後,審視包括《舊金山和平條約》與美國和中國的三個公報「上海公報」、「建交公報」和「八一七公報」,國際間給台灣所定的的框架,其實其底線,「中華民國」只能正名為「台灣」而非「台灣共和國」,感覺雖然有點英雄氣短,但也無可奈何,因此,台灣可以向美國政府提出要求,由「主要佔領權國」的美國授權將凡是有「中華民國」字樣的文書全部改成「台灣」,也可以達到正名、制憲之效益。二次大戰以後,美國歷經杜魯門、艾森豪、甘迺迪等總統,每一位都是強調「自由、民主」,布希總統也不例外,因為從世界局勢發展和常理推斷的結論是:「美國的自由民主能否存續,與世界其他地區的自由民主能否成功息息相關,全球和平的最大保障就是把自由民主擴展到世界的每一個角落。」,可是,看起來唯一例外的是台灣,美國政府政策好像一步一步推動台灣犧牲自由民主,要求台灣與始終堅持共產社會主義中國將來合併為一,許多台灣人在這種背景之下,對布希總統有所期待,甚至以為台灣如果更自由民主,可以讓美國承認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將台灣帶入聯合國或參與其他國際組織,這一切的期待,若對國際條約法有徹底了解的人都會知道,這種事在現實中絕不可能發生的,台灣如果繼續做這種白日夢,終就只有幻滅一途。

間接獨立的策略

過去,台灣有許多愛台灣人士,都提倡「台灣已經是主權獨立國家」,「台灣主權在民」,包括執政黨在內,或許有許多不得已的苦衷,甚至組織宣達團、特使團去各國推廣「台灣獨立」之正義性與正當性,其結果,真可用全軍覆沒來形容,事實上,台灣只要稍微調整「出發點和步驟」,「正名與制憲」可以在短時間內完成,因為,美日太平洋戰爭以後,美國對台灣的管轄權仍然存在,而且繼續在執行中,一旦正式釐清台灣正確國際地位是「美國海外獨立自治區」,台灣的「正名與制憲」即可立刻展開。







戰爭法之下的台灣立場
 
[#10] 法理論述 | 200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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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志昇、何瑞元

九月二十日我們兩人在美國華盛頓郵報發表《What are you doing?》文章,依戰時國際法與佔領法來詮釋台灣地位的基本理論,獲美國與台灣許多學者的討論,為避免誤會,特地整理基礎法理以供參考。

一、在一八九五年,日清「馬關條約」裡,中國已把台灣割讓給日本,並且得到國際間的認同,日後,中國對台灣沒有管轄權,簡言之,日本開始擁有台灣主權。

二、「開羅宣言(press communique)」、「波茨坦宣言」以及「日本投降書」並沒有法律規定「台灣的主權移轉給中國」的效力,雖然其內容有強烈的政治「主張」,但是未達「條款」法律範疇。

三、美日太平洋戰爭期間,所有攻打日本本島和日屬台灣的軍事行動,都是美軍所為,中華民國並沒有參與。

四、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並不是「台灣光復節」,只是台灣地區「軍事佔領」的開始。

五、美軍把日本四島和日屬台灣攻打下來,美國理所當然是「主要戰勝國」,同時,無庸置疑也是這些地區的「主要佔領權國」。

六、麥克阿瑟將軍雖是盟軍統帥,但也是美軍將領,按照戰爭法,指派蔣介石來台灣接收台灣地區日本投降事宜,是代表「主要戰勝國」美國的行為,而中華民國則是「次要佔領權國」,所以中華民國對台灣並沒有主權。

七、一九四九年一月蔣介石辭中華民國總統職務,同年十月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變成功,十二月中華民國高級官員在台灣組流亡政府,國際法上,「中華民國流亡政府」無法理根據在台灣就地合法。

八、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舊金山和平條約》開始生效,條約中日本放棄台灣,但是沒有指定收受國,因此中華民國沒有台灣的「所有權狀」,換言之,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沒有自己的領土,不能稱為「國家」。

九、「領土割讓」是政府對政府的行為,領土主權不會中斷或者消失,是國際法的原則,所以台灣領土的主權,既然不在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手中,則必然是在某一個政府手中。

十、從戰爭法和佔領法的觀念檢視分析《舊金山和平條約》,再加以相關戰爭歷史的判例與記載,我們確定,台灣領土主權目前仍握在「主要佔領權國」美國手中。

綜上,台灣人絕對有權利要求美國解散「次要佔領權國」與「流亡政府」的中華民國,緊接著,台灣可以正名為「台灣」,也可以召開「制憲」大會,再過幾年,台灣可以名正言順向美國國會申請獨立公投。







台灣應如何結束「軍事佔領」?
 
[#11] 法理評論 | 2006.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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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志昇、何瑞元

美國杜魯門總統於1950年6月27日發表「台灣地位未定論」,國際法學者與專家都理解,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簽定前,杜魯門是根據「戰爭法」與「佔領法」對台灣當時 “國際地位” 的描述,當時,台灣正處於「主要佔領權」國美國所委託「次要佔領權」國兼「流亡政府」中華民國的「軍事佔領」之中,是一種「暫時狀態」還沒有達到「最後狀態」;直到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後,美國依照條約迅速撤離日本,交回日本「主權」,而日本也立刻恢復「主權」;部分學者的誤解因此產生,以為台灣也應該依照條約,自動獲得主權,或依照《聯合國憲章》可以獨立建國。其實不然,癥結點在於日本本身沒有「割讓問題」,而台灣牽涉「懸空割讓」,沒有指定收受國,只有「主要佔領權」國的問題,要結束「軍事佔領」,先要了解「軍事佔領」流程,台灣所面臨的正是這個問題。

一、「交戰國佔領」時期。

交戰國雙方停戰到和平條約簽定前,就是屬於這個時期,這個時期的佔領軍是以「軍事政府」型態管理佔領區的行政、司法和立法,佔領區的商業或日常生活可以繼續進行,而佔領區的國際地位被稱做「軍事政府管轄下的獨立關稅區」;美國最高法院在1850年對Fleming v. Page案的判例很明確證實。在實際體認上,台灣正是以「獨立關稅區」的名義參與世界貿易組織,而且是美國協助的。

二、「善意進駐佔領」時期。

是從簽訂和平條約後,到佔領區的軍事政府將「領土主權」與「國家主權」交還給當地的「合法平民政府」時期,而這兩項都需要有正式的文件;美國陸軍規定:「無論對於敵國領土的管理體系是採用軍事式、平民式、或混合式,這一點都毫無關聯,其本質相同,管轄來源相同,都是用武力建立的政府,而其所作所為是否合法,取決於戰時國際法。」而這時候的佔領區國際地位,美國最高法院列島系列案例稱為「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未合併領土」。同時,美國最高法院在1853年Cross v. Harrison案判決:「佔領區之軍事政府不因和平條約生效而消失,必須持續到國會擬定相關法案,為了這個領土提供一般平民政府。」台灣目前正是陷於這困境之中而無法正名制憲。

三、「結束軍事佔領」時期。

當軍事政府對於佔領區有其他法律上的安排、取代時,軍事政府才會進入「最後狀態」,換言之,當佔領區「合法平民政府」沒有產生以前,佔領區的領土主權是被佔領者「約束」。

二十世紀初期,國際間已經建立非常明確的國際慣例,約束著所有的國家,1907年的《海牙公約》和1949年的《日內瓦公約》都明確的解釋清楚,特別指出「因征服而割讓」必須要有「因條約而割讓」才算合法;美國最高法院也指出:「和平條約一般項目中常見領土割讓事宜,可說是常態,而不是例外;在戰爭以後,和平條約常有指定領土割讓給戰勝國」。

台灣目前仍屬於第二個時期,也就是美國「軍事政府」的「善意佔領」期,雖然是由「流亡政府中華民國」代為執行;因此,陳水扁總統對台灣獨立建國問題才會說「不可能就是不可能」,甚至要公投美國也反對;而李前總統說台灣要「正名、制憲」,美國都會表態反對,其理由無非是「改變現狀」。因此,台灣應該嚴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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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位與《聯合國》託管制度無關



-- 林志昇、何瑞元


台灣地位與《聯合國》託管制度無關(上) 

公元1945年6月26日《聯合國憲章》第77條規定:「確認同年二月由英、美、蘇作成的〈雅爾達議定書〉,決定由日、義等敵國分離的殖民地交由《聯合國》託管。」據此,有台灣學者以為,戰後台灣、澎湖應該可以按照這原則,交由《聯合國》託管。而且《聯合國憲章》第76條規定:「託管的目的是讓託管地區自組政府、獨立」,又據此,台灣學者以為台灣應交由《聯合國》託管之後獨立。 

   《聯合國憲章》第76條第77條的正確認知 

首先,檢視部分學者對這兩條規定內涵的錯誤認知可以發現,所謂「聯合國託管」並不是「自動交給《聯合國》託管」而是在某種國際共識之下「可以交給《聯合國》託管」。並且,更重要的是,要被《聯合國》託管必須要有「託管協議書」或稱「託管協定」才會被《聯合國》接受,換句話說,要有明確的「指定的管理託管領土之當局」(administering authority)才會有託管行為。 

《舊金山和平條約》於1951年9月8日簽署,而於1952年4月28日生效,其中並沒有指定將台灣、澎湖交給《聯合國》託管;被指定託管的地區,在該和平條約第3條已經明確列出,即琉球群島﹝包含釣魚台﹞。又根據《聯合國憲章》第17章第107條規定:「本憲章並不取消或禁止,負行動責任之政府,對於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本憲章任何簽屬國之敵國,因該次戰爭而採取或授權執行之行動」,因此在《舊金山和平條約》中,「美國軍事政府」USMG 取得對台灣的財產(含領土主權)之處分和支配權(即管轄權),如此同時依照《美國憲法》規定,台灣已經自動成為《美國憲法》中「列島區」第一類之地位,這些法理結果,並不會與《聯合國憲章》有關「託管」的種種規定,有所牴觸或影響。 

探討《聯合國憲章》第12章的「國際託管制度」,從第75條第85條第13章的「託管理事會」,從第86條至第91條,與第17章的「過渡安全辦法」第107條完全可以了解,《聯合國》如果要安排「國際託管」是要經歷種種程序,必須「事先安排」管理當局,重要的是,必定會產生各種「正式文件」,絕對不是想自己要被託管就會被託管。台灣戰後,從來沒有被安排進行過類似的程序,因此,在《聯合國憲章》中有關「國際託管制度」各種法律上之安排,所有的規定條文與台灣地位或前途決定,都毫無關聯。 

台灣的部分學者,把《聯合國》之「國際託管制度」解釋為:「戰後日本放棄台灣,沒有指定收受國,在沒有經過《聯合國》正式批准下又沒有經《聯合國》指定『管理當局』的情況下,可以自動取得『被託管』身分,也可以擴大解釋為《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之時就是『託管時期結束』或『軍事佔領時期結束』」,這實在是荒謬理論,不知從何說起。 

   利比亞與索馬利亞的「國際託管法理」與台灣無牽連 

台灣部分學者會把非洲的利比亞(Libya)和索馬利亞(Somalia),戰後從義大利手中獨立,來說明台灣應該自動獨立的理由。要知道,利比亞獨立的經過與情況,是在1947年2月《義大利和平條約》,首先是被指定這兩個地區的領土應該:「維持現狀,直到將來有其他正式的安排…」(remain in their present state until their future is decided),經過多次協議,決定該和平條約生效後,要求美國、英國、法國蘇聯,先用一年的時間討論相關解決方案,否則應交由《聯合國大會》處理,最後因為被指定的四國代表認為:「利比亞的社會派系太多,種族不一,96%的人民不識字,醫療水準太差,等等原因,所以認為利比亞不適合獨立建國。」後來仍把利比亞問題提交《聯合國》處理,最後結果,在1949年11月21日《聯合國大會》表決通過:「利比亞於1952年1月1日以前應該獨立建國」。果然利比亞在1951年12月24日宣佈獨立,而有了一個國王和新憲法。 

現在回到「台灣問題」,台灣並沒有經過《聯合國》類似的安排;另外有關索馬利亞的獨立問題,因為基於上述四國代表各有不同意見,也把「索馬利亞問題」交給《聯合國大會》表決決定,在1949年11月間,《聯合國》決定把索馬利亞給予「國際託管」10年,特別令人注意的是指定義大利為「託管當局」,同時決定索馬利亞應在1960年以前獨立建國。回顧台灣問題時,台灣也沒有經過《聯合國》類似的安排。 

因故,引述利比亞索馬利亞的獨立過程,與台灣做比較是絕對不恰當的。 

   有關《聯合國憲章》的「國際託管制度」和「託管委員會」 

探討《聯合國》有關「國際託管」的所有相關條文內容,幾乎可以立刻確定,要被《聯合國》安排國際託管的地區,必定要經過一個正式的託管「程序問題」安排,而且在託管期間,也需要向《聯合國》提交各種報告給《聯合國》審核,而被《聯合國》授權的「管理當局」也必須配合許多《聯合國》之規定事項。 

日本投降以後到《舊金山和平條約》簽署生效期間,台灣並沒有「被託管」的安排。部分學者以《聯合國憲章》第76條第77條之法理錯誤解釋,將其內容無限上綱,解釋為台灣應該可以自動「被託管」,然後待和平條約生效以後,就可以宣佈獨立,台灣主權自動恢復,成為2,300萬人民共同擁有,唉!真不知從何說起。要注意,基於「聯合國託管委員會」已經於1994年停止一切託管業務,甚至也取消該委員會有關「託管」之運作,所以台灣現在想加入《聯合國》,或者求助於《聯合國憲章》條文之保護或管轄等事務,是絕不可能引述憲章的第12章「國際託管制度」,第13章「託管理事會」之法理,更何況,在憲章第107條已經把台灣的情形(經過《舊金山和平條約》的安排),給予完全的確認。 

翻閱《聯合國》所彙編的文件,發現共有90餘地區曾經「被託管」或「非自治區」的名單,在名單中卻找不到任何中國(包括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之資料,而中國真實的情況我們都知道,在最近的五、六十年裡,中國有許多省份鬧獨立或自治,但是《聯合國》卻沒有這些紀錄。比較嚴重的是,《聯合國》自從開始運作以來沒有注意到台灣地區的真實情況,台灣地區一直是受「外來政權」統治,一直是「非自治區」。〈美日太平洋戰爭〉以後,台灣沒有經過《聯合國》託管安排,而且台灣的真實面目,也被當年是《聯合國》「安理會」會員的蔣介石集團給掩蓋住。其實,只要使用《戰爭法》與《佔領法》來分析《舊金山和平條約》,台灣的「國際地位」就能釐清且一目了然。 



台灣地位與《聯合國》託管制度無關(下)
 

《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3條將美國確定為「主要佔領權」國,當然對於台灣而言,這也是毫無疑問美國是〈美日太平洋戰爭〉的征服者。在中國的古老「佔地為王」心理或拿破崙時代之前都可直接「併吞」台灣,但是在拿破崙時代過後,征服者只能擔任「主要佔領權國」;觀察美國與西班牙戰爭以後之和平條約,從雙方在和平條約裡的領土割讓,雖然美國依照條約佔領了波多黎各、關島、菲律賓與「懸空割讓」的古巴,但是在現代《戰爭法》中美國只不過是「主要佔領權」國而已,經過若干年後,最終還是要讓佔領區的人民「公投決定」自己的前途。因此菲律賓古巴獨立建國,波多黎各關島公投維持「美國列島區」之身分,將來台灣勢必走上同樣的這條路。而值得注意的是,當和平條約生效以後,其「主要佔領權國」的「軍事政府」並不會因此結束,這是非常明確的法理,也是慣例。可惜一般學者未能深入研究,實體上,《戰爭法》與《佔領法》目前並沒有全盤條文化,而是必須從「戰爭慣例」,或美國「最高法院判例」中去尋找,所以慣例是非常重要。 

   「聯合國託管」與「列島系列」的不同法理 

從「聯合國託管制度」與「美國列島系列案例」作法理比較,1898年美國與西班牙戰爭後,提及到四個割讓地區:菲律賓、波多黎各、關島和古巴,這些割讓區與美國本土之間的關係到底如何?因為這些地區的征服者是美國,在這些地區因為被征服而佔領,自然也產生許多商業問題而訴訟,爭執點歷經各級法院而到美國「最高法院」,美國「最高法院」最後認定:「經和平條約生效後,這些割讓區在美國法律上的地位是『未合併領土』」,而「未合併領土」是〈美西戰〉後才產生的法律名詞;日後,美國‧國會承認並授權波多黎各,於1900年5月1日成立「平民政府」,其餘「割讓區」也陸陸續續成立自己的「平民政府」。事實上,在和平條約生效的時候,這四個群島都是「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的 “未合併領土”」。 

「未合併領土」是一種「預設狀態」(default status),因為一旦有符合該法理內涵或事實,立刻可以獲得該身分;以加利佛尼亞領土為例,在〈美國與墨西哥戰〉後,該領土是,
一、美國是「征服者」; 

二、美國為「主要佔領權國」; 

三、該地區在戰後和平條約中被割讓出去。
因為符合該三項要素,當時獲得「美國未合併領土」之身分,其主要關鍵,在於因為 “征服” 所獲得之領土,在美國法律之下立刻享有該身分,而且《美國憲法》的「基本人權」保障,可以立刻啟動,無須美國‧國會給予特別確認,加利佛尼亞後來經國會同意,變成「已合併領土」,再過幾年又成為美國之一州。 

與美國在海外地區所適用的「未合併領土」法理相反,《聯合國》「國際託管制度」是必須經《聯合國》之「明確」安排,而不可能自動獲得或取得,參考《聯合國憲章》第75條第91條之規定便可得知,如果僅僅拿第76條第77條,便擴大解釋為台灣可獨立的依據,實在說不通。至於台灣到目前未獨立的理由,主要是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的條文中,台灣「領土主權」沒有過戶給﹝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甚至台灣人民所選出的「平民政府(civil government)」。 

   台灣在政治上之最終地位尚未確定 

檢閱從1950年開始草擬,1951年9月8日簽署,1952年4月28日生效之《舊金山和平條約》,事實上條約確實已經把相關的宣言或憲章考慮其中,完全合乎法理與邏輯。就以條約第二b條為例,規定日本放棄台灣主權而沒有指定收受國,這點如何解釋?依照國際慣例,從美國與西班牙戰爭,與更早的美國與墨西哥戰爭的軍事歷史,和戰後的和平條約,可以得到正確答案:
一、征服者是「主要佔領權國」,在和平條約生效以前,被佔領地區自然形成「獨立關稅區」。 

二、在和平條約生效時,有牽涉領土割讓情形時,「主要佔領權」之「軍事政府」並不會立刻結束,而是必須等到由「主要佔領權國」的最高當局,授權給佔領區合法的「平民政府」成立後,「主要佔領權國」的「軍事政府」才算結束。

驗證上述答案,其所依據的戰爭處理慣例,可以從〈美墨戰〉後的加利佛尼亞割讓區,〈美西戰〉後的波多黎各割讓區,菲律賓割讓區,關島割讓區以及古巴割讓區,最終處理的結果印證,是故這是慣例。有部分學者常常大量引用一些政治上的「意見表達」文件後,描述出與國際間截然不同的台灣國際地位,這些學者忽略掉:《舊金山和平條約》草擬時,草擬的專家學者都已經把所有戰爭期間的「宣言」或「政治主張」考慮進去了;同時,別忘了當年﹝中華民國﹞還是《聯合國》會員的事實,不勞台灣部分學者瞎操心。台灣部分學者把日本放棄「台灣主權」以後,台灣與日本分離,台灣就自動適用《聯合國憲章》,可以申請獨立,其實是大錯特錯。要變成「託管」後「獨立」的身分,必須有正式安排,如《舊金山和平條約》第3條規定琉球群島就是。 

台灣國際地位的法理探討,應該始於1945年10月25日「交戰國佔領」開始,這一天被﹝中華民國﹞「佔領軍」宣佈為「台灣光復節」而遭扭曲。要知道,《國際法》規定「佔領不移轉主權」,1950年6月27日,美國總統杜魯門宣告「台灣地位未定論」,因為在1950年台灣仍然處於「佔領」中,「主要佔領權」是美國,「次要佔領權」是﹝中華民國﹞。因此,台灣在政治上之最終地位尚未確定(Taiwan's final political status was undetermined)。美國麥克阿瑟將軍並沒有權力把台灣、澎湖過戶給﹝中華民國﹞,當然不可能引用《大西洋憲章》或其他文件作為依據。麥帥只能依法分配佔領事宜,而且國際承認的是「國家」不是「政府」,目前,《聯合國》承認中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的政府,名正言順,「中華民國」是「流亡政府」不可能代表中國,正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能代表中國,所以「一中政策」是正確的,不可能改變,但是台灣是台灣,中國是中國,互相不牽扯。 

不過,「台灣問題」是〈美日太平洋戰爭〉留下來的問題,而非「中國內戰」留下來的問題,所以所謂「一中政策」無法解釋為「台灣現在屬於中國」。很多美國著名智庫學者也不斷強調:「美國從沒有任何正式的官方文件,明確指出台灣是屬於中國一部分」。因此,擔心釐清台灣與美國關係真相後,台灣會被美國交給中國的「有心人士」,可以停止惡意攻擊了。 

   聯合國憲章第一零七條 

聯合國憲章第一零七條已清楚說明,聯合國憲章「不適用」於二戰時會員國的敵國。可是卻有部分學者不知怎麼回事,隨便套用不對的法條,企圖製造只有台灣人才適用的國際法,這是危險的。 

美日太平洋戰後,台灣如果有美軍佔領權的「事實」(蔣介石代理也算是戰領),聯合國憲章並不適用台灣與澎湖地區。託管(Trusteeship) 的最終目的就是 "provide the instrument for the transformation of dependent peoples of a specified category to self government or independent status" 就是要讓託管地獨立或公投變某國之一部分。問題是,台彎從未被託管,或被安排託管,台灣也從未有所謂聯合國意義下的「託管事實」,因為美國軍事政府在台灣運作、軍事佔領台灣,遠在聯合國成立之前,而且託管台灣不是「征服者美國」說了就算,正如本人提過的,美、英、法、蘇於一九四四年佔領德國的柏林,蘇聯佔領庫頁島,都不是「託管」,是同盟國對戰敗國的「佔領」。 

台灣既然是美國征服者所佔領,舊金山和約第二十三條也確認,美國是台灣地區主要佔領權國,台灣人要爭取的是跟美國國會協商,如何保護台灣人的權利,以及人權的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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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開台灣國際地位
林志昇精選集

目錄


1. 中華民國未擁有台灣主權

2. 台灣領土主權屬於台灣人民的嗎?

3. 請不要再誤導台灣人民

4. 台灣可以間接獨立

5. 戰爭法之下的台灣立場

6. 台灣應如何結束「軍事佔領」?

7. 「佔領法概念」與台灣

8. 探討台灣地位未定論

9. 再探討一次《舊金山和平條約》

10. 台灣主權與國際地位




中華民國未擁有台灣主權
[#1] 法理論述 | 200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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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志昇、何瑞元

交戰國之間經過武裝衝突以後,在軍事對立後,很自然有勝負之分,戰勝國對戰敗國實行領土佔領,也是國際法所允許的,就算和平條約簽署以後,佔領軍也不會立刻撤退。一般而言,要等到佔領軍在佔領地有理性安排之後,或者協助當地成立新的合法平民政府以後才會撤退。就像美國、英國成功佔領伊拉克,還是必須向國際承諾盡快交還伊拉克主權,所以,美國總統訂下二零零四年六月底以前交還伊拉克主權。但是,由於伊拉克社會尚未平穩,暴亂時常發生,因此,美軍至今尚未完全撤退。這個活生生的實例告訴我們,「和平條約簽署」不表示「佔領結束」。佔領只是一種「暫時狀態」(interim status)或稱為「過渡時期」不是「最終解決」,有些學者老是弄不懂或誤解令人遺憾。

首先來探討「戰爭法」對「佔領法」所規範事務,有學者不斷提出美日太平洋戰爭,在武裝衝突結束以後,誰打贏誰,或誰打敗誰,並舉證當時盟國成員有哪幾個國家等等,事實上,這些資料與我們的分析論述沒有直接關係。「佔領法」所規範的事務並不在於這些問題上面,而是在於誰是the occupying power;《日內瓦公約》有關佔領區、佔領軍、或佔領的種種規定,都是在談the occupying power的處理規定。在原先的1907年《海牙公約》之措辭使用的是the occupying state,兩者的法理意義相同,要注意的地方是所規範的是「單數」,the occupying power而不是「複數 」,the occupying powers,而且這個the字在英文中當然有特別的意思,是指「主要的」或「指定的」,更何況在《海牙公約》或《日內瓦公約》找不到the winning army(打贏的陸軍)、the army which accepts the surrender(接受投降的陸軍)的字樣。

再來檢視麥克阿瑟將軍所發布的〈一般命令第一號〉,請問誰是the occupying power?答案當然是美國。由麥帥指示其他盟國軍隊,處理各個不同地區日本軍隊投降以及佔領事宜,就知道「主要佔領權」國必然是美國。依此,來檢視《舊金山和平條約》並且求證,沒錯,條約所涉及的地區雖然很廣泛,但是,第23條明明白白指定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

有學者認為「台灣暫屬美國管轄屬地」的論點是:「台灣是懸空割讓後,屬於無主土地。」這是完全的錯誤理解,我們從來沒有這種主張,所謂「無主土地」(terra nullius)指的是「無人居住的荒島」,台灣當年已經有六百四十餘萬人口,因此,台灣的情形並不適用「無主土地論」;在《舊金山和平條約》中,台灣懸空割讓,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依據美國最高法院之〈列島系列的案例〉,來檢視台灣之國際地位係:「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之未合併領土」,這項定義是絕對正確的,和平條約第21條已經明列中國應該獲得的利益,其中並沒有台灣與澎湖,中華民國並沒有獲得台灣的領土主權。因此,1945年10月25日,是台澎軍事佔領的開始,中華民國是「次要佔領權國」。國際法規定:「佔領不移轉主權」,所以主張「時效原則」並不能適用於台澎地區,所以中華民國在台灣並沒有有領土,理所當然不是主權國家。由於「領土主權」之割讓是政府與政府之間的行為,而非國民與國民之間的行為,早在拿破崙時代以後就是國際間的原則,中華民國的國民也就不能說是擁有台澎之主權,雖然感傷,但也無可奈何。

美國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3條處理琉球群島,美國軍事政府戰後一直掌握其行政、司法、立法事務,直到1970年代初期,才依照琉球人民的願望,回歸日本,充分顯示美國有權處理「日本財產」。以台灣來說,1972年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協議,要求中國與台灣人民和平協商,企圖將台灣主權交給中國,雖然美國至今沒有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的官方文書出現,在國際社會中沒有國家提出反對,因為《舊金山和平條約》第4條b款已經規定,台灣澎湖尚未安排最後「收受國」,而且係屬於「日本財產」,美國軍事政府可以「處分和支配」。台灣面臨的問題是應該依照美國憲法的保障,向美國提出保衛台灣並尊重台灣人的決定。

鮑爾的「台灣非主權國家論」以及「中華民國台灣」連續被聯合國拒絕13次並不是「名稱問題」,而是「主權問題」,換言之,就是台灣澎湖的「所有權狀」不在我門手中,也就是欠缺「台灣主權」,三、四十年來不論台灣人怎麼喊,怎麼努力,都無法改變這個事實,或許上蒼悲憫台灣的時刻已經到來,認真研討台灣真正的國際地位,釐清台灣與美國的法理關係,接受美國憲法的保護,承認台灣是美日太平洋戰後未處理完的事實,台灣等同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未合併領土,這不是將台灣送給美國,相反的,是會得到美國協助建立台灣人的台灣。







台灣領土主權屬於台灣人民的嗎?
[#2] 法理論述 | 200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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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志昇、何瑞元

台灣人有自己的主權嗎?很遺憾,答案是:沒有。

看完這句話,肯定有很多的台灣人不能同意,甚至於想要開口罵人,但是請耐著性子,繼續看下去。如果你住在一棟房子六十年,在你開始住之前,沒有向任何人辦理承租手續,房子也不是從法院標購或經過買賣程序獲得,所以這棟房子不論你住多久,只要房東一開口向你要房子,你就得要搬家。如果你要繼續居住的話,你就要去跟房東討論續租或承購的問題,這個道理是一般常識,所有人都應該瞭解。

現在我們來看看台灣領土主權問題,所顯示的道理,跟剛才的說明是完全一致的,一九四五年台灣(日本)戰敗以後,日本在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和五十一個交戰國,簽定了《舊金山和平條約》,其中第二(b)條中記載─「日本放棄台灣主權跟台灣的任何名號」。從這款條文中,我們可以瞭解到:

一、如果日本手上沒有台灣的主權,何來放棄之說?這說明了台灣在一九四五年前的主權歸屬,就是日本,這是非常明確的。

二、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b)條,雖然沒有提到放棄給誰,但是在第二十三條,卻明顯指出「美國擁有日本及其殖民地之主要佔領權」,這個條約有四十八個簽署國有承認的事實,台灣的領土主權,若不是屬於美國,那是屬於誰的呢?

三、中國有些學者,因為民族主義思想作祟,認為台灣地區的人民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就是中華民國國民,這是一個強辭奪理的爭辯。其實在一九四五年十一月,蔣介石政權沒有經過台灣人的選擇同意,強迫的將當時具有日本國籍的台灣人民,變成中華民國國籍,這是完全違反國際法的。

四、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舊金山和平條約》正式生效,日本法院根據和約規定,正式宣佈解除台灣人民的日本國籍。中華民國的國籍法在一九二九年二月五日公佈實行,而該國籍法並沒有包括台灣彭湖地區,直到今日,包括二OOO年二月九日,才修定的國籍法,仍然沒有包括台灣居民的國籍,其中的道理很簡單,因為台灣領土主權,不屬於中華民國。

五、美日太平洋戰爭結束至今,所有的官方或民間找不到任何有關於「中華民國為台灣的主要佔領權」有關的文件記載,再度突顯中華民國軍隊只是接受盟軍委託,代理美國接受日本軍隊投降,只是擁有對台灣的次要佔領權。 美國政府對台灣主權認知

從一九四五年迄今,美國政府對台灣的看法持續維持:

一、美國政府從未宣佈放棄台灣主權給中華民國,因此,美國擁有對台灣的主導權。

二、一九七一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國,成為聯合國安理會成員之一,美國認知「全世界只有一個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台灣地區唯一的合法政府。

三、台灣不是享有主權獨立的國家。

四、依照美國的國內法─《台灣關係法》規定,台灣的政府正確名稱不是叫做「中華民國」,而是稱之為「台灣」。

五、台灣沒有資格加入聯合國。

六、美國有義務維護台灣領土安全,維持台灣海峽為國際航道。

七、美國以對待戰敗國的形勢,協助台灣以獨立關稅區進入世界貿易組織(WTO)。

八、根據一九四年的日內瓦公約,美國遵守「軍事佔領不移轉主權給戰勝國」。

九、台灣與澎湖於一八九五年,因馬關條約割讓給日本,「台灣、澎湖」根據條約已屬於日本,毫無疑問,日本是一主權獨立國家,所以「台灣、彭湖」已經不是「中國國內問題」,而是國際社會問題。《舊金山和平條約》中,對中國應得的好處已經明文規定,其中並沒有包括台灣與澎湖。甚至一九五O年十一月至十二月間,有關「台灣是不是中國一部份」的問題,聯合國已經給中國辯解的機會,但是仍然沒有被聯合國所接受,「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份」已經是全世界所接受的事實。

十、台灣是美國前軍事政府(現已交國務院及國防部)所管轄的「未確定」(undetermined)、「未組織」(unorganized)及「未合併」(unincorporated)屬地(territory),目前屬於「暫時狀態」(interim status)。

說明:

1. 「未確定」(undetermined):在美國政府管轄下的政治地位,尚未被認定。

2. 「未組織」(unorganized) :美國尚未授權制定憲法的地區。

3. 「未合併」(unincorporated):屬於不確定永久與美國共存共容的領土,對美國而言,是在海外的國內自治區(self-governing dominion),相當於外國。

4. 「暫時狀態」(interim status):因為二次大戰日本被戰敗,放棄台灣領土,台灣在未確定政治地位的情況下,依聯合國公約、日內瓦公約及海牙公約,不屬於最後政治狀態。對台灣而言,是屬於穩定之過渡期。

陳水扁總統的錯誤理解

扁宋會後,在台灣政治圈滔天大浪,總統府資政與國策顧問紛紛辭職,仔細觀察其爭執點,剛好說明了台灣的主權問題跟國家定位一直讓大家弄不清楚,才會有這樣的情況發生。陳總統說要把台灣的國名改成台灣共和國,在他任期內他做不到,因為台灣已經是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國家叫中華民國,沒有宣佈獨立的問題。陳總統又說台灣憲法是全世界少有的五權憲法,要經過立法院四分之三多數通過,再交給人民複決同意,才能完成;而改國號,和要把中華民國改成台灣共和國,也要經過四分之三的立法委員同意,他表示,在他任內,做不了也辦不了,因為立法院內支持政府的席次,不到半數,阿扁甚至於誇張的說「李登輝做總統也改不了國號」。

筆者要向陳總統說「陳總統,您錯了」,如果由李登輝先生擔任總統,李前總統一定改得了國號,一定可以制定新憲法,因為李前總統對台灣的主權與定位問題,研究的非常透徹,將台灣問題及定位研究的清清楚楚,是身為國家領導人的國家與義務。我們不能受制於蔣氏政權企圖統治台灣的錯誤思想,及美國政府維護自己利益的圖謀,應該將台灣問題回歸於二次世界大戰以後的台灣現況,筆者所以之膽敢說李前總統能辦得到,是因為筆者的十篇論文,完全根據李前總統的思想與指導,而完成的,只要看完這十篇有關於台灣主權與定位問題,就可以明白,筆者為何會有這樣的自信認為「陳總統做不到的,李前總統可以做得到」!

台灣拒絕承認事實將付出代價

千島群島與庫頁島南部,二次大戰後,被蘇聯佔領而被蘇聯併吞為其領土,直到今天,日本仍持續堅決的向蘇聯索討。按照國際公約的規定,日本的堅持是有道理的,因為戰勝國不得合併戰敗國的領土,是現今國際法上所公認的。事實證明,當年日本的台灣,是被美軍短暫佔領後,委託給中華民國接管,一般擁有軍事佔領權的國家,在當地實質統治,不能轉移主權,是國際法原則所限制的,戰勝國不能因為佔領而主張歸其所有。時至今日,美國仍只在暗中或不公開的說明擁有台灣主權,沒有幫助台灣什麼事,反而在國際上處處干擾台灣,希望台灣能維持現狀,說穿了,就是美國為了維護國家的利益,才會使用這樣的手段,也犧牲台灣人的權益。

台灣與中南美的波多黎各,都是等同美國的海外屬地(尚未合併的領土),依照美國憲法中規定,美國政府對兩地都應該善盡保護屬地的義務。美國政府負責波多黎各屬地的國防任務,而波多黎各人民並沒有支付任何費用,可是台灣卻沒有受到對等於波多黎各的待遇,受到美國的保護,反而台灣的男生都要服兵役,替美國看守太平洋防線,每年還花費大筆金額購買武器,保護美國的屬地台灣。對美國而言,裝傻是一件最快樂的事,最好台灣人永遠不知道真相,這樣美國還樂得輕鬆,既不用出力,又可以賺錢,美國何樂而不為?為了美國自己的利益,美國當然不會放棄對台灣的主要佔領權,所以從美國不承認中華民國主權獨立,反對台灣正名,及反對台灣制憲的態度,就可以很清楚瞭解到美國的自私,美國這種近似「金光黨」手段,把台灣的政府和民眾騙的七葷八素,實在是可惡至極。從蔣介石流亡政權到今天的台灣之子政府,台灣民眾一直生活上在美國的偽善之中,如果我們今天還拒絕接受「台灣是被美國佔領」的事實,而不依美國憲法向美國國防部和國防部要求權利,等於放棄了台灣人民應有的權利,台灣主權意識的伸張恐怕將遙遙無期了。

台灣的藍綠朝野政黨,都堅信統獨意識,可以為自己的陣營擴大版圖。政治人物每天口水亂噴,不做正事,還洋洋得意,樂此不疲,實在令人寒心。實際上,台灣被美國佔領的事實,已經被朝野雙方引導而陷入錯誤方向而不自知,從筆者以上的文章便可以確定「現今台灣的主權確實是在美國手上」。保護台灣是美國身為佔領國應盡的義務,這是美國不能推諉的責任。所以,筆者在此呼籲台灣人民應正視台灣主權定位問題,不僅可以省下鉅額的國防預算,我們的社會也可以正常發展,朝向建立「美國放棄台灣主要佔領權」的正常國家邁進。








請不要再誤導台灣人民
[#3] 法理論述 | 200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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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志昇、何瑞元

台灣主權論述從來沒有人願意花時間去研究,其實台灣主權問題早在美日太平洋戰後,許多台灣學者就已經注意到這個問題了,檢视其中最有成就的應該是雲林籍的廖文毅先生,廖先生最早從戰時國際法看台灣地位,可惜後來被蔣經國說動,放棄台灣獨立建國理想,投靠蔣氏集團,另外的優秀人才在一九四七年,中國國民黨故意製造的二二八台灣精英屠殺事件中犧牲殆盡,台灣主權問題被延誤至今,本文特地收集誤導台灣主權方向的論述,就教於國際法學界,希望能替台灣主權問題找出一條康莊大道。台灣問題既然是戰爭引起的後續問題,自然不能以平時國際法解釋,而是要以戰時國際法去看待,其中又遷涉到佔領法的領域,還有戰爭慣例法的國際問題必須思考,因此,如果不是有這方面的涉獵,一般學者恐怕一時之間也不容易去了解,以下六大論述最容易誤導台灣人民,希望與台灣學者共同討論。

一、有學者說:依據聯合國憲章第七十六B條以及第七十七條,日本放棄台灣主權以後,台灣可以申請聯合國託管,接下來如何如何…..。

這是嚴重的錯誤見解。首先,國際間並沒有同意將台灣交給聯合國託管,依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三條【日本同意美國對北緯二十九度以南之西南群島、、、等地送交聯合國信託統、、、】只有將琉球交給聯合國託管,這是正式的國際條約作的決定,並不是單獨個別決定,何況今天的聯合國早已取消「託管委員會」,台灣要申請只怕「無法」可申請。簡單地說,所謂聯合國託管只適用於《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三條之項目,不是學者以其無限想像後,再連結到該條約之第二條上。

二、有學者說:依據聯合國憲章第四條【加入要件與手續】,台灣國可以直接申請入會。

這也是錯誤的見解。首先我們可以很容易找出不可能的答案,請問:台灣國的國旗在哪裡?國徽是什麼?台灣國目前使用的憲法是否為台灣憲法?台灣國的政府人員制度是如何?台灣國有無自己的金融體制?錢幣上印了台灣國嗎?這些都是聯合國審查入會資格時必須「查證」的要件,實際上,「台灣國」並不存在,一旦聯合國要求台灣國提出「證物」,馬上會被宣佈不能立案。再說,聯合國憲章第四條的入會資格之正確解釋權,是聯合國的權責,並不是在台灣關心台灣前途與台灣事務的人之權責。聯合國對「台灣」或「中華民國在台灣」已經拒絕十二次,聯合國確實告訴我們NO,只是有一些學者聽不懂、看不明白,所以繼續誤導台灣人民。

三、有些學者常說:自己常被報章雜誌發表的文章,其內容都是擲地有聲, 沒有人能夠反駁。甚至自己解釋條文,張冠李戴,或者將宣言、條約無限上綱。

這是缺乏查證的結果,因為戰後台灣從來不是國際社會的成員,許多的資訊都被蔣氏所掌控,甚至平時國際法與戰時國際法的分際,都不是台灣學者的專門領域範圍,就教於美國的專家也不是丟臉的事,倒是隨意解釋台灣地位,害台灣走不出困境才是令人可恨。

四、也有學者說:台灣已經獨立,台灣有蒙特維多公約所認定的國家要素:人民、政府、領土和外交權,國際上不被承認只是中國打壓的關係。

依據這種理論,我們只要提出三項議題就可以檢驗這種理論真偽:

(甲)中華民國是台灣的國際地位為何?

(乙)台灣在聯合國的地位是什麼?

(丙)美國眼中的台灣地位為何?

提倡這種理論的學者或專家能夠將這三個議題作分析嗎?再者,如果從一八九五年至二零零五年,把一些重要的國際條約和美國政策以及台灣的遭遇,作成分析結論,這些結論有無吻合現實台灣的國際社會?

五、有位學者質疑:《舊金山和平條約》第四b條之property並不包含「所有權狀」title之涵義,只能當作一般「財產」解釋。

我們懷疑這位學者對條約了解的程度,按理說,在網路上、在百科全書上,甚至在英漢字典上都是很容易就能查出property的含意,確實是包含title,可為何不肯多花一點時間查一查,卻在報章雜誌傳遞錯誤訊息給台灣人,徒增加台灣人對事關重大的《舊金山和平條約》誤解,而耽誤台灣獨立建國之路。

六、有位學者常說:蔣介石集團是非法佔領台灣。

我們研究歷史的人最忌諱的是「創造歷史」,所以我要說如果是美國麥克阿瑟將軍命令蔣介石來佔領台灣,請問算不算「非法佔領」?

本文不是批評更不是指責,我只是希望確實釐清台灣國際真正地位,期待台灣有一天能擺脫被束縛的困境,早日走台灣人自己的路,因此斗膽提出一些看法請教於社會大眾。美國前國務卿鮑爾已公開說過:台灣不是享有主權的國家。台灣於2005年申請加入聯合國又被拒絕,已經是第13次了,難道還不知道醒思嗎?








台灣可以間接獨立
[#4] 法理論述 | 2006.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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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志昇、何瑞元

真實的台灣現狀

單純以美國和戰時國際法的角度來看台灣,一九四五年是台灣、澎湖地區軍事佔領時期的開始,台灣主權根本沒有轉移的事實,美國對台灣的身分是主要佔領權國,握有台灣主權,而蔣介石代表則是美國委託代替處理台灣與澎湖地區事宜,中華民國則是以次要佔領權國兼流亡政府身份暫據台灣、澎湖,蔣介石與中華民國是依照「佔領法」被委託的管理者,因為台灣的「國家主權」和「領土主權」尚未移轉、沒有過戶,所以台灣、澎湖依然被日本「懸空割讓」給美國「握有」。在這些法理事實面前,台灣可以依照美國憲法主張,美國應該保護海外領土的安全,基於相同理由,台灣也可以適用美國憲法人權保護條款,來要求美國政府遵守,反過來,台灣可以逼迫美國總統布希和美國國會,確實遵守國際法,必須授權台灣制定「新憲法」並完成「正名」。

國際間的台灣

美日太平洋戰爭以後,審視包括《舊金山和平條約》與美國和中國的三個公報「上海公報」、「建交公報」和「八一七公報」,國際間給台灣所定的的框架,其實其底線,「中華民國」只能正名為「台灣」而非「台灣共和國」,感覺雖然有點英雄氣短,但也無可奈何,因此,台灣可以向美國政府提出要求,由「主要佔領權國」的美國授權將凡是有「中華民國」字樣的文書全部改成「台灣」,也可以達到正名、制憲之效益。二次大戰以後,美國歷經杜魯門、艾森豪、甘迺迪等總統,每一位都是強調「自由、民主」,布希總統也不例外,因為從世界局勢發展和常理推斷的結論是:「美國的自由民主能否存續,與世界其他地區的自由民主能否成功息息相關,全球和平的最大保障就是把自由民主擴展到世界的每一個角落。」,可是,看起來唯一例外的是台灣,美國政府政策好像一步一步推動台灣犧牲自由民主,要求台灣與始終堅持共產社會主義中國將來合併為一,許多台灣人在這種背景之下,對布希總統有所期待,甚至以為台灣如果更自由民主,可以讓美國承認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將台灣帶入聯合國或參與其他國際組織,這一切的期待,若對國際條約法有徹底了解的人都會知道,這種事在現實中絕不可能發生的,台灣如果繼續做這種白日夢,終就只有幻滅一途。

間接獨立的策略

過去,台灣有許多愛台灣人士,都提倡「台灣已經是主權獨立國家」,「台灣主權在民」,包括執政黨在內,或許有許多不得已的苦衷,甚至組織宣達團、特使團去各國推廣「台灣獨立」之正義性與正當性,其結果,真可用全軍覆沒來形容,事實上,台灣只要稍微調整「出發點和步驟」,「正名與制憲」可以在短時間內完成,因為,美日太平洋戰爭以後,美國對台灣的管轄權仍然存在,而且繼續在執行中,一旦正式釐清台灣正確國際地位是「美國海外獨立自治區」,台灣的「正名與制憲」即可立刻展開。








戰爭法之下的台灣立場
[#5] 法理論述 | 200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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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志昇、何瑞元

九月二十日我們兩人在美國華盛頓郵報發表《What are you doing?》文章,依戰時國際法與佔領法來詮釋台灣地位的基本理論,獲美國與台灣許多學者的討論,為避免誤會,特地整理基礎法理以供參考。

一、在一八九五年,日清「馬關條約」裡,中國已把台灣割讓給日本,並且得到國際間的認同,日後,中國對台灣沒有管轄權,簡言之,日本開始擁有台灣主權。

二、「開羅宣言(press communique)」、「波茨坦宣言」以及「日本投降書」並沒有法律規定「台灣的主權移轉給中國」的效力,雖然其內容有強烈的政治「主張」,但是未達「條款」法律範疇。

三、美日太平洋戰爭期間,所有攻打日本本島和日屬台灣的軍事行動,都是美軍所為,中華民國並沒有參與。

四、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並不是「台灣光復節」,只是台灣地區「軍事佔領」的開始。

五、美軍把日本四島和日屬台灣攻打下來,美國理所當然是「主要戰勝國」,同時,無庸置疑也是這些地區的「主要佔領權國」。

六、麥克阿瑟將軍雖是盟軍統帥,但也是美軍將領,按照戰爭法,指派蔣介石來台灣接收台灣地區日本投降事宜,是代表「主要戰勝國」美國的行為,而中華民國則是「次要佔領權國」,所以中華民國對台灣並沒有主權。

七、一九四九年一月蔣介石辭中華民國總統職務,同年十月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變成功,十二月中華民國高級官員在台灣組流亡政府,國際法上,「中華民國流亡政府」無法理根據在台灣就地合法。

八、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舊金山和平條約》開始生效,條約中日本放棄台灣,但是沒有指定收受國,因此中華民國沒有台灣的「所有權狀」,換言之,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沒有自己的領土,不能稱為「國家」。

九、「領土割讓」是政府對政府的行為,領土主權不會中斷或者消失,是國際法的原則,所以台灣領土的主權,既然不在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手中,則必然是在某一個政府手中。

十、從戰爭法和佔領法的觀念檢視分析《舊金山和平條約》,再加以相關戰爭歷史的判例與記載,我們確定,台灣領土主權目前仍握在「主要佔領權國」美國手中。

綜上,台灣人絕對有權利要求美國解散「次要佔領權國」與「流亡政府」的中華民國,緊接著,台灣可以正名為「台灣」,也可以召開「制憲」大會,再過幾年,台灣可以名正言順向美國國會申請獨立公投。








台灣應如何結束「軍事佔領」?
[#6] 法理評論 | 2006.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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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志昇、何瑞元

美國杜魯門總統於1950年6月27日發表「台灣地位未定論」,國際法學者與專家都理解,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簽定前,杜魯門是根據「戰爭法」與「佔領法」對台灣當時 “國際地位” 的描述,當時,台灣正處於「主要佔領權」國美國所委託「次要佔領權」國兼「流亡政府」中華民國的「軍事佔領」之中,是一種「暫時狀態」還沒有達到「最後狀態」;直到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後,美國依照條約迅速撤離日本,交回日本「主權」,而日本也立刻恢復「主權」;部分學者的誤解因此產生,以為台灣也應該依照條約,自動獲得主權,或依照《聯合國憲章》可以獨立建國。其實不然,癥結點在於日本本身沒有「割讓問題」,而台灣牽涉「懸空割讓」,沒有指定收受國,只有「主要佔領權」國的問題,要結束「軍事佔領」,先要了解「軍事佔領」流程,台灣所面臨的正是這個問題。

一、「交戰國佔領」時期。

交戰國雙方停戰到和平條約簽定前,就是屬於這個時期,這個時期的佔領軍是以「軍事政府」型態管理佔領區的行政、司法和立法,佔領區的商業或日常生活可以繼續進行,而佔領區的國際地位被稱做「軍事政府管轄下的獨立關稅區」;美國最高法院在1850年對Fleming v. Page案的判例很明確證實。在實際體認上,台灣正是以「獨立關稅區」的名義參與世界貿易組織,而且是美國協助的。

二、「善意進駐佔領」時期。

是從簽訂和平條約後,到佔領區的軍事政府將「領土主權」與「國家主權」交還給當地的「合法平民政府」時期,而這兩項都需要有正式的文件;美國陸軍規定:「無論對於敵國領土的管理體系是採用軍事式、平民式、或混合式,這一點都毫無關聯,其本質相同,管轄來源相同,都是用武力建立的政府,而其所作所為是否合法,取決於戰時國際法。」而這時候的佔領區國際地位,美國最高法院列島系列案例稱為「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未合併領土」。同時,美國最高法院在1853年Cross v. Harrison案判決:「佔領區之軍事政府不因和平條約生效而消失,必須持續到國會擬定相關法案,為了這個領土提供一般平民政府。」台灣目前正是陷於這困境之中而無法正名制憲。

三、「結束軍事佔領」時期。

當軍事政府對於佔領區有其他法律上的安排、取代時,軍事政府才會進入「最後狀態」,換言之,當佔領區「合法平民政府」沒有產生以前,佔領區的領土主權是被佔領者「約束」。

二十世紀初期,國際間已經建立非常明確的國際慣例,約束著所有的國家,1907年的《海牙公約》和1949年的《日內瓦公約》都明確的解釋清楚,特別指出「因征服而割讓」必須要有「因條約而割讓」才算合法;美國最高法院也指出:「和平條約一般項目中常見領土割讓事宜,可說是常態,而不是例外;在戰爭以後,和平條約常有指定領土割讓給戰勝國」。

台灣目前仍屬於第二個時期,也就是美國「軍事政府」的「善意佔領」期,雖然是由「流亡政府中華民國」代為執行;因此,陳水扁總統對台灣獨立建國問題才會說「不可能就是不可能」,甚至要公投美國也反對;而李前總統說台灣要「正名、制憲」,美國都會表態反對,其理由無非是「改變現狀」。因此,台灣應該嚴肅的正面告訴美國:「釐清台灣與美國的真正國際關係,讓台灣人民選擇自己的路,同時,依照《美國憲法》規定,保障台灣人民應有的 “基本人權”,將台灣的『暫時狀態』早日變成『最後狀態』」。








「佔領法概念」與台灣
--- 從中華民國國籍說起
[#7] 法理論述 | 2006.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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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志昇、何瑞元

【領土被敵軍完全控制在其管轄之下以後,已屬於被佔領】。這是一九零七年第四海牙公約附則(Annex to the Hague Conventions IV)明文列入。顯示「佔領法」基本觀念,已經是國際間的共識,與拿破崙時代的【領土被敵軍完全控制在其管制之下以後,已屬於被併吞】這是兩個完全不一樣的概念與領域。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英國、法國和蘇聯都是對德國的軍事行動國,德國投降後,德國被上述四個戰勝國分別佔領,而且劃分區塊,蘇聯分得東德地區,蘇聯過去在第二次大戰後也缺乏對「佔領法」的認識,將東柏林以圍牆圈住,可能當年蘇聯以為可以「併吞」佔領區,殊不知,國際間對「佔領不移轉主權」已形成鐵則,最後柏林圍牆被拆,德國恢復主權。記得德國被佔領時期曾經發生劫機投誠事件,如果大家不健忘的話,可以回想當年,為何是美國出面組織軍事法庭審理?德國是被四個國家所佔領,可是處處都是美國在出風頭,其他三個國家豈不會以國家尊嚴提出抗議,事實上,在「佔領法」中也提到主要戰勝國和次要戰勝國的概念,美國是對德國的主要戰勝國,其他三國昰次要戰勝國,因此,美國可以安排戰敗國德國的處理方式。

台灣依照「佔領法」的基本概念來分析,可以得到五項結論:

(一)、一九四一年十二月至一九四五年八月,武裝攻擊「日本台灣」的軍事行動都是美國軍隊單獨所為,因此,打敗「日本台灣」以後,美國對台灣有管轄權,美國是台灣的「主要佔領權國」。

(二)、美國軍事政府首腦麥克阿瑟將軍,指派蔣介石集團到「日本台灣」代為接受投降與佔領事宜,在法律上,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是美國軍事政府在台灣「啟動」的日子;換句話說,是台灣地區軍事佔領之開始,並沒有所謂「主權移轉」事情發生,因此不應該有「台灣光復節」的說法。

(三)、蔣介石集團在一九四九年,因為中國共產黨的政變而逃難到其軍隊正在佔領中的領土台灣而成為「流亡政府」。

(四)、美日太平洋戰爭後的和平條約是《舊金山和平條約》,其條約清楚規定:

(A)、第二b條:日本割讓台灣、澎湖,但是沒有指定「收受國」。

(B)、第四b條:美國軍事政府對台灣、澎湖有處分與支配權。

(C)、第二十三條: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

(D)、第二十一條:對中國戰後應該得到的優惠與措施內容。台灣與澎湖沒有包括在內。

(E)、第二十六條:日本可以單獨與未被邀請簽署和平條約之國家簽定和平條約,但其條件不得超越《舊金山和平條約》的規定。

(伍)、一九七二年美國與中國簽定「上海公報」,美國政府決定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合法政府,未來台灣將與中國統一,但是沒有時刻表,台灣目前是美國管轄地,按照被佔領地的最終處理原則,應該是移交給當地合法的平民政府,「美國軍事政府在台灣」才算正式被取而代之。

對台灣人民而言,現實的國際處境無法直接跳到主權獨立的「國家政體」,根據「佔領法」的基本概念,必須與日本、德國或菲律賓一樣,先經過一段美國直接管轄,然後才能獨立建國,這段期間,依然可以正名、制憲,選自己的立法委員或制定台灣自己的旗幟,這些都是根據美國憲法,所賦予的美國管轄下領土的「基本人權」。








探討台灣地位未定論
[#8] 法理論述 | 2006.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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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志昇、何瑞元

所謂「台灣地位未定論」到底是什麼意思?怎麼會有這種說法?過去許多學者專家眾說紛紜,坦白說,被美國前國務卿包爾在北京記者會一句:「台灣不是享有主權獨立的國家」,弄得大家啞口結舌,尷尬萬分,事後檢討美國一貫對台灣政策,似乎透露著這一句話的準確性。

檢討台灣地位必須從一八九五年談起,當年日清馬關條約將台灣「割讓」給日本,而非日本「竊取」台灣,是合乎國際法的規範,日本合法擁有台灣主權,無庸置疑;隨後美日太平洋戰爭結束,中國學者竟主張日本投降後,台灣被中華民國根據「日本降書」接收,這是不懂「戰爭法」的錯誤結論,要知道,行之有年的「國際法」與「戰爭法」是在不同的法律體系運行;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被中華民國稱為「台灣光復」是嚴重的錯誤,中國更進一步宣稱台灣既然「已經光復」,所以「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而非「台灣地位未定」,這是沒有考慮國際法所下的結論,當然無法解釋日後台灣所發生的一切;事實上從國際法的觀點來看,這一天應該叫做「台灣軍事佔領」的開始;也有部份學者認為,日本是向盟軍投降不是向美軍投降,所以台灣應該由盟軍佔領,這種說法是不明白海牙公約與日內瓦公約,而且誤解戰爭的背景佔領的條件是必須要有the occupying power,而美國是這場戰爭的主要武裝攻擊國,當之無愧\,而中華民國只是an occupying power,所以決定佔領的國家當然是美國,更重要的是佔領是一種「暫時狀態」不是「最終結果」。從國際法角度來看台灣,一直到今天都沒有「國家主權」的移轉手續,凡是涉及國家主權的移轉必須有國際條約來明白確定,對台灣而言,戰後的《舊金山和平條約》對台灣的處置,是讓日本將台灣放棄,但是沒有明文指定「收受國」,這是表示台灣尚未進入最後的國際定位,也就是說台灣現在是屬於一種「過渡時期」或「暫定狀態」。

基於國家主權有「不中斷或消失」的特殊性,台灣要獨立建國要先確定向誰討「國家主權」;當年美國要獨立,美國是英國屬地,因此向英國討國家主權,所以發生獨立戰爭,結果美國贏了,據此美國建立美利堅合眾國;現在是二十一世紀,可以不必戰爭,依照國際法便可以獨立建國;以色列佔領迦薩走廊三十八年,不也在國際法中的「佔領不移轉主權」法則中自動撤離;從《舊金山和平條約》的內容可以明確得知,中華民國在台灣的地位是「次要佔領權國」再加上「流亡政府」,而且,最重要的是,作為「主要佔領權國」的美國,至今也還沒有任何「聲明結束佔領」的文件公告,按照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八項規定,美國管轄下的未合併領土,台灣必須受美國聯邦以及政府的保護,這也可以說明一九九六年,台海飛彈危機的時候不需要台灣要求,美國主動派兩艘航空母艦保衛台灣,同時說明《台灣關係法》是美國「國內法」的真正原因,日前美國前副國務卿阿米塔吉主動表示,就算台灣軍購案沒有通過,美國仍然負有保衛台灣責任,只是美國會辛苦一點,這些現象證明了台灣地位,的確仍是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的一塊領土。

在國際法中,一個流亡政府仍可以有外交關係,就像當年二戰時,法國被德國佔領,法國流亡政府在英國倫敦成立,雖然一樣有外交關係,但是並不會因此就讓法國或中華民國就地合法;眾所皆知,台灣人民已經爭取到人民主權(popular sovereignty),所欠缺的只是台灣澎湖的「所有權狀」,也就是領土主權(territorial sovereignty),而所謂國家主權(state sovereignty)也就是領土主權的內涵。釐清台灣與美國的戰後法理關係,將是台灣走向獨立建國的簡單道路。








再探討一次《舊金山和平條約》
[#9] 法理論述 | 2006.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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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志昇、何瑞元

談論台灣在美日太平洋戰爭後的國際地位,就非得要研究《舊金山和平條約》,該合約簽署以前,固然有許多的「政治宣言或條款」被簽署,討論戰後各國要如何收拾戰後殘局,畢竟,戰後的和平條約才是所有參戰國的「最終決定」,因此,《舊金山和平條約》的重要性自然不在話下,每次文章中談論時,總有非常少數的讀者質疑,該合約第四b條的中文翻譯與解釋,尤其,有時候為了配合其他文章論述時,因地制宜的引用,也引發相同人士的疑問,因此,為了沒有必要的爭論,特地再清楚地而且專門說明。

《舊金山和平條約》第四b條原文是:

Article 4

b. Japan recognizes the validity of dispositions of property of Japan and Japanese nationals made by or pursuant to directives of the United States Military Government in any of the areas referred to in Articles 2 and 3.

b.日本承認前述 “第 2 條” 與 “第 3 條” 中「美國軍事政府」對日本與日本國民、財產處分的有效性。

我們都知道根據該合約第二b條規定:「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的所有權利、名噐與請求權。」因為沒有指定割讓後的「收受國」,所以稱為「懸空割讓」(limbo cession),戰爭史上有例子可循,一八九九年美國西班牙戰爭後,簽署的巴黎合約第一條:「西班牙放棄古巴的主權」,沒有聲明「收受國」,但因美國是主要戰勝國,所以,就由美國對古巴實施軍事佔領。條約第四b條的「美國軍事政府」是指美國對佔領地區執行政府職權的管理機構,「property」一般是翻譯成「財產」,「日本與日本國民、財產」在這裡就台灣、澎湖而言,是包含「主權」在內,因為「主權」也是「財產」,這裡有兩個實例:

●其一:在一八六七年六月二十日,蘇聯以美金七百二十萬元賣阿拉斯加領土(Alaska Territory)「property」給美國,也就是說阿拉斯加原來是蘇聯的「財產」,換句話說,阿拉斯加領土主權原來是蘇聯擁有,蘇聯把阿拉斯加的「主權」賣給了美國。

●其二:在一八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法國以美金一千五百萬美元將路易斯安那領土(Louisiana Territory)賣給美國,路易斯安那原來是法國的property財產,也就是說路易斯安那領土的主權原來是法國所有,在這兩個領土買賣割讓合同中,都是將領土以財產(property)形式表達,阿拉斯加和路易斯安那被以金錢交易方式,割讓出去給美國,說明財產(property)包含「主權」。因此《舊金山和平條約》第四b條的意思就非常明顯:「美國軍事政府」有對台灣、澎湖的處分支配權。

至於還有人誤以為,筆者想將台灣交給美國,然後,美國會依照「上海公報」將台灣轉交中國;甚至誇張的說「具有某種政治因素」,台灣地位探討到胡言亂語真令人遺憾,坦白說,這是造謠;請參考筆者於台灣日報八月九日「美國愛管台灣有原因」和八月十四日「揭開美國的神秘面紗」,兩篇文章已經將美國政策剖析非常清楚,除了美國不會想將台灣交給中國以外,美國在公報中的「政治語言」雖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唯一代表中國的合法政府」,但是,正式的美國政府文件中,從來沒有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美國更希望台灣人能正確表達自己對未來的理想,不要再像七零年代,因為「錯誤教育」影響,以為自己是中國人,除了害死自己以外,也讓美國造成錯誤判斷;特別是對台灣獨立建國有研究的所有學者,應該捐棄過去成見,集合所有台灣人的力量,共同創造美好的台灣遠景,永遠脫離中國的魔掌。








台灣主權與國際地位
[#10] 法理論述 | 2006.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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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志昇、何瑞元

台灣的國際定位,沒有那麼錯綜複雜,中國學者故意製造一些假像或是歪理,來掩飾事實真相。到底誰擁有台灣主權?或現實中,誰握有台灣主權?其實在歷史的的背景之下,根據國際條約與慣例,台灣的法理地位與定位是非常清楚。事實上,有部分學者企圖以管轄權、統治權與主權不同的定義,來混淆真正的台灣地位,在國際法理面前是行不通的。以「感情」來定義「法理」昰部分學著最大的毛病,特別中國學著將「台灣問題」,以中國的歷史觀點來解釋,當然和以國際公認的法理沒有交集,一般人民被錯誤引導後,對「族群意識」的盲目衝動,自然爆發「法理」與「情緒」的糾葛,造成現今台灣問題愈來愈複雜。

一八九四年清帝國與日本衝突,史上稱為「甲午戰爭」,結果清帝國戰敗,兩國於一八九五年四月十七日,簽署「馬關條約」,條約言明,將台灣和澎湖群島割讓給日本,該條約於同年五月八日生效,日本軍隊於同年五月二十九日,從台灣宜蘭的澳底登陸,六月二日清帝國派李鴻章之子,二品頂戴李經方與日本手任台灣總督樺山資紀,在基隆外海日輪「橫濱丸」辦理台灣移交手續,至此,台灣變成「日本台灣」,日本擁有台灣主權,毫無疑義也不應該有爭論,過去,中國學者喜歡以更早發現台灣的史實,證明自古台灣屬於中國,根本毫無意義。

一九一一年十月十日,以孫文為首的革命團體,在中國武昌發動武裝政變,並於一九一二年建立中華民國。中國自從建國以後,封建帝王思想充斥,軍閥割據,整個中國立刻陷入你爭我搶的局面。最後,出現中國共產黨的毛澤東和中國國民黨的蔣介石雙雄。毛與蔣在當年,對台灣的國際地位與定位是非常清楚,而且明確:那就是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是日本的領土。毛澤東所領導的共產黨當年是支持日本台灣獨立於日本的;一九二七年共產國際指示中國共產領導,其中台共綱領:「打倒日本帝國主義,爭取台灣民族獨立,建立台灣共和國。」。一九三四年毛在江西蘇區,共產黨第二次代表大會主張「台灣獨立」。一九三五年毛在著名的「八一宣言」發表「為抗日救國告全國同胞書」,呼籲朝鮮、台灣人民獨立於日本,共同起來打倒日本帝國主義。一九三八年毛也在『論新階段』報告中,再度支持「台灣獨立的民族解放運動」。蔣介石所領導的國民黨也是贊成日本台灣獨立於日本,一九三八年四月一日,蔣在中國國民黨臨時全國代表大會明白的說:「以解放高麗、台灣的人民為我們的職志」一九四二年十一月三日,中國外交部長宋子文在重慶國際宣傳處答覆記者表示 :「中國應收回東北四省、台灣及琉球、朝鮮必須獨立。」事實證明,毛與蔣在「美日太平洋戰爭」結束以前,對台灣是不敢也沒有野心。戰爭結束以後,蔣的中國古老帝王觀念「佔地為王」思想復辟,假借佔領台灣變併吞台灣。毛也藉著中國政變成功,老想順手摸魚把台灣據為己有。這種落伍觀念,早在一八三零年代國際社會已經不能認同,而且被淘汰,因此這種陰謀決不會成功。

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七日,日本偷襲珍珠港,美國國會第二日向日本宣戰,中華民國的蔣介石也在中國重慶,正式向日本宣戰。美國在太平洋戰區,單獨以軍事武力對日本武裝攻擊,而中國則在中國戰區,倚靠美國支援與日本打仗,被日本逼退到中國西南角落,眼看快要滅亡的同時,美國於一九四五年八月六、九日,向日本投了兩顆原子彈,造成日本重大傷亡,日本天皇為了免於亡國,終於於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正式投降。美國是唯一以軍事武力攻打日本菲律賓、台灣、琉球、日本本土的國家,戰後依照國際法與國際戰爭法,美國為太平洋戰爭的主要戰勝國,理所當然,昰擁有這些日本領土的人民與財產處分與支配的國家,但是以國家對國而言,這些日本的領土主權就由「主要佔領權國」(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美國來握有。美國麥克阿瑟將軍,於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第一號一般命令(General Order No.1),要求蔣的軍隊以次要戰勝國身分代理美國,到台灣接受日軍投降,同時,派遣「美國軍艦」載運中國軍隊來台灣。同時,我們也注意到,當一九四九年中華民國政府流亡逃難到台灣時,載運中華民國軍隊來台灣的,是使用「中華民國自己的軍艦」,這更可以證明,蔣氏當年的確是接受美國委託而到台灣。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舉行受降典禮時,台北公會堂高掛美國、英國、法國、蘇聯和中國的國旗,還有五個國家元首的巨型照相,像徴向盟軍投降而不昰單獨向中國投降。

一九四五年中國佔領軍在台灣,設立了與當年中國各省的省政府,完全不一樣的行政組織,那就是台灣「行政長官公署」(the Governing Council」,中國指派陳儀擔任「行政長官」(the President of Governing Council),而不是像中國各省的「省主席」或「省長」。中華民國政府更在一九四五年十月八日,任命黃朝琴先生擔任中國外交部派駐台灣的特派員,後來,竟然由黃朝琴擔任台北市長跟台灣省省長,這種由駐台灣特派員直接變市長的奇怪現象,告訴我們中國當初應該只昰「佔領」台灣的事實,而非有權「併吞」(annexation)台灣。這些歷史紀錄都顯示,台灣的確不是中國所屬 ,正確的說,台灣應該是中國依照戰爭法的佔領地區而已,這應該是屬於暫時狀態(interim status)。我們也觀察到二零零三年,美英聯軍攻打伊拉克時,當美英佔領伊拉克後,開始「握有」伊拉克主權,在美英指導下同樣成立「行政長官公署」。(the Governing Council)。台灣與伊拉克因為戰敗,被國際戰爭法設計先由佔領軍暫時「握有主權」來「統治與管轄」。而被佔領地居民也必接受「臨時效忠」(temporary allegiance)的原則,但是不應該要求被佔領地的居民服兵役,這都是中華民國嚴重違反國際戰爭法的行為。一九四五年九月一日,中華民國在重慶宣佈成立「台灣行政長官公署」與「台灣警備總部」,九月七日陳儀兼任警備總司令,而九月十日才補頒布組織規章。依照戰爭法「台灣警備總部」應是中華民國在台灣的「佔領軍軍事政府」,其任務昰負責日本投降事宜,而行政長官公署則是執行民政管轄,協助投降地區「恢復與重建」。一九四六年一月二十日行政長官公署宣佈:「台灣人民自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恢復中華民國國籍」,其依據竟然是日本戰敗的「受降書」不是國際法規定的「戰後和平條約」。日本法院則於一九五二年,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才正式解除台灣人民的日本國籍。一九四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中華民國再次藉口「受降書」,由中華民國行政院廢除行政長官公署,公佈「省政府組織法」,並於五月十二日成立「台灣省政府」,同時解除戒嚴,但隨後於一九四九年五月二十日再度宣佈戒嚴,控制台灣人言論及自由,直到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五日才解除戒嚴。中華民國一九四五年是以次要佔領權國(subordinate occupying power)身分被主要佔領權國(principal occupyi ng power)美國委託到台灣,不能超越美國授權範圍,也不能違反國際法規定的範疇。

一九四五年,二次世界大戰結束,當時中華民國還是被國際社會所承認的國家。但是,隨著中國共產黨的崛起,以毛澤東為首的共產黨,與蔣介石的國民黨政權展開「國共戰爭」,最後蔣介石不敵,終於在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北京政變成功,取代了中華民國,而成為中國地區唯一的合法政府,換句話說,中華民國已經滅亡了。在二次大戰前,台灣的主權因馬關條約而屬於日本,後來因美日太平洋戰爭,日本戰敗,雖然美國曾在一九四五年九月在台灣短暫地升起美國國旗,但是美國必須實行對日本本土進行佔領,而將台灣暫時交給次要戰勝國的蔣介石政權託管,蔣介石便以戰勝國的姿態佔領了台灣,完全沒有按照一般國際戰爭法的規定:「佔領不移轉主權」。一九四六年逕自將台灣人民變更為中華民國國籍,不給予台灣人民(當時日本國民)選擇自己國籍的權利,這是非常不合乎國際常規的。因此,國際社會像英國、美國立刻以強烈外交文件給予否決,表示絕對不予承認。事實上,日本在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才和「中華民國流亡政府」以《舊金山和平條約》為主要依據,簽訂了附屬的「台日條約」,日本法院也在當年依照該合約正式解除台灣人的日本國籍。換言之,日本從戰敗中恢復了主權國的地位,卻未給予台灣人民一如當年馬關條約有選擇國籍的思考期,此點違反了海牙公約及日內瓦和約中的相關規定,更違背了大西洋憲章立法原則與精神。造成台灣人在一九四五年至一九五二年間,擁有日本國籍跟中華民國國籍的怪現象。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舊金山和平條約》正式生效,日本法院根據和約規定,正式宣佈解除台灣人民的日本國籍。中華民國的「國籍法」原在一九二九年二月五日公佈實行,而該國籍法並沒有包括台灣澎湖地區,包括二○○○年二月九日,重新修訂的「國籍法」,仍然沒有納入台灣居民,或安排其集體歸化,直到今日,台灣人民的國籍仍處於違法狀態。其中的道理很簡單,因為台灣領土主權,不屬於中華民國。

一九四一年十二月八日,美日太平洋戰爭開始,美國、英國與中國領袖曾於一九四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會談於埃及開羅,會中協議,戰後「可以安排」將台灣歸屬中國,隨後又於一九四五年的波次坦宣言中重複此項會議記錄,問題是戰後對日本的《舊金山和平條約》,並沒有這種安排,該約第二十一條清楚楚將中國戰後應有的好處,明文規定,其中並沒有包括「台灣與澎湖」在內。一九五零年六月二十七日,美國總統杜魯門聲明:「台灣地位未定」,引起成立於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抗議,經聯合國同意,中國總理周恩來派遣,以伍修權為首喬冠華為顧問的九人代表團,於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就所謂大量證據說明:「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結果,聯合國在一九五零年十一月三十日表決,「正式否決」中國此項說辭。從此中國改變方向,改用「歷史淵源與文化背景」,企圖「積非成是」,甚至與小國家建交時,要求承認:「台灣是中國一部分」。騙騙沒有國際法觀念的人可以,在國際社會絕對行不通。

目前台灣的地位與定位,在主權問題還沒完全解決之前,是不會被國際所承認的,所以釐清台灣的主權問題,是目前台灣民間社團推行「台灣正名」及「台灣制憲」運動時,應首要推行的工作。但是目前依照舊金山合約台灣只能正名為「台灣」,至於「台灣國」只能在下一步。因為,事實上的「中華民國」在一九四九年就已經不存在了,用「中華民國」的國號去敲開國際大門已是一條死路,唯有以新的國號、新的思維,台灣才能走出去。「台灣正名」正是台灣重新擁有主權的唯一通路,通路之前則是釐清台灣在國際的地位,而國際地位的找尋,則是依照舊金山和平條約。必須強調的是,美國至今並沒有任何文件,宣布放棄二次大戰後對台灣的「主要佔領權」,所以台灣問題也是美國的內部問題,可以看得出來,這六十年來,每當台海發生危機的時候,美國總是一馬當先,主動跟中國談判,事實證明,根據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的《舊金山和平條約》,美國的軍事政府在作為日本及日本台灣、澎湖之主要佔領國時,美國當年只有宣佈放棄對日本的主要佔領權(即日本恢復主權),可是卻沒有放棄對台灣、澎湖群島的主要佔領權,這就是台灣問題的糾葛所在。一九九六年中國在台灣外海發射導彈時,美國不必經過台灣的要求,立即主動地派出兩艘航空母艦,分別停泊在台灣南部和台灣北部外海,準備應付可能一觸即發的台海衝突。我們更可以藉此了解,為何美國在關島加強戰備,也可以理解近日以來,美日共同防衛宣言,正式將台灣海峽納入其保護範圍,這完全是美國在保護它自己的「主要佔領權」而已。這同時,美國從今年八月一日派現役上校軍官Wilner,來台灣擔任美國在台協會軍事技術聯絡事務組組長,這是二十六年來首次,是否代表美國已經發現,美日太平洋戰爭後在台的「美國軍事政府」應該恢復作業?

按照國際公法與戰爭法的規定,一九四五年以前台灣的主權屬於日本,日本被美國戰敗後,理應由美國在台灣成立軍事政府,來維持台灣島內行政、立法、司法的正常運作。可是台灣卻被「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強迫,變成中華民國的「國土」,台灣人也全都變成了「中華民國國民」,這真是台灣人民的不幸,更是美國戰勝國政府的責任。一九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美國杜魯門總統發表「台灣地位未定」之言論的真正意義,就是指美國當年軍事政府沒有放棄台灣主權,因此中華民國在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在台灣宣佈「光復節」當然也是一個騙局。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四b條規定:日本本土與其他日本地區的人民和財產之處分與支配權交給主要戰勝國。第二十三條確認:美國是主要戰勝國,也是主要佔領國,所以當年的「美國軍事政府」就握有日本跟日軍統治下二十多處(包括台灣)的投降與佔領處份權。蔣氏軍隊應該只是以代理美國盟軍的身份佔領台灣,不應該有自己的主張或任何的特別利益。因此「台灣地位未定論」,其立基點就是,台灣事實上是等同美國海外屬地,可是美國早已宣佈不建置殖民地,最好的處置辦法就是模糊台灣定位。在那個時期,因為韓國局勢不穩,美國便拉攏蔣氏政權,希望台灣成為美國抵擋共產主義蔓延的前線,對美國而言,將台灣地位模糊化是為了方便美國處理亞洲事務。基於一九五一年九月所簽訂的《舊金山和平條約》,日本割讓出台灣,美國當年的軍事政府為台灣的主要佔領國,經美國參議院通過後,於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生效至今,美國政府仍未宣告放棄其主要佔領權,美國對台灣有義務履行保護台灣之責任。一九五二年《舊金山和平條約》正式生效的時候,台灣應該在美國管轄下,成立台灣人民自己的平民政府,所以台灣至今仍然應屬於美國管轄下未合併的領土,台灣人民理所當然可以享有美國憲法下,基本人權之保障。要瞭解,美國雖然在一九四五年授權中華民國軍隊代為管理,但美國在法律上之最後責任仍然存在,這是不容狡辯的事實。

「軍事佔領」根據美國William E. Birkhimer於一九一四年出版「軍事政府與戒嚴法」中,第三十三頁對「軍事佔領」的解釋是::「在實際上,當佔領者全盤控制,而排除原有的一般政府時,此為軍事佔領。」而在美國陸軍戰場手冊,第六章三五一條說明:「土地實際上被敵軍組織所控制」,換句話說,無論是否遭受抵抗,入侵者成功的用自己的權利,來代替正在運作的合法政府。一九零七年的海牙公約第四十二條:「佔領範圍只及於佔領者建立與實際控制的範圍」。軍事佔領並不是「併吞」是國際法的鐵則。以美國而言,此觀念在十九世紀初期就被接受與執行,為了管理並維持軍事佔領下的領土秩序,就必須設立軍事政府,以利行政、司法、 立法之進行,在美國就是「美國軍事政府」(USMG)。一八六六年美國最高法院針對Ex parte Milligan一案,判決指出:「軍事政府是在美國領土外的外國地方戰爭時執行,或是,針對叛徒在國內發生內戰時執行。」軍事佔領只是一種「暫時狀態」,和平條約簽訂後,不表示軍事政府不存在,而是必須等到當地平民政府成立後才解散。

以實際的戰爭為例,加利佛尼亞原屬墨西哥,一八四六年四月二十五日美墨發生衝突,美國國會於五月十三日正式向墨國宣戰,一八四七年八月一日美國佔領加利佛尼亞,一八四八年二月二日兩國簽訂了一八四八年七月四日生效的Guadalupe Hidalgo 和平條約,其中條約第五條將加利佛尼亞割讓給美國,條約生效後加利佛尼亞平民政府成立前,發生稅務糾紛,問題癥結點是「和平條約生效後,是否表示美國軍事政府自動結束?」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在一八五零年美國最高法院對Fleming v. Page 案,作出判決:「美軍雖佔領該區域,但是『佔領不移轉主權』是國際法理。」這告訴大家:「在佔領中的區域形成獨立關稅區」。在一八五三年美國最高法院對Cross v. Harrison 案判決指出:「加利佛尼亞的軍事政府是因為管理上的需要和目的所建立的,所以不因為和平條約生效而消失,應是持續存在,直到國會擬訂相關法案,為這領土建立一般平民政府。」最後USMG在一八四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被平民政府取代,而加利佛尼亞也在一八五零年九月九日變成美國第三十一州。這個美墨戰爭實例是否與一八九五年日清馬關條約,清帝國戰敗將台灣割讓給日本有多神似的地方?如果墨西哥不能將Guadalupe Hidalgo 條約廢棄,那麼中國又如何能事後片面廢棄「日清馬關條約」?再看一八九八年二月十五日美國與西班牙發生衝突,美國國會於四月二十二日向西班牙正式宣戰,雙方戰爭慘烈,美國於同年八月十二日攻佔波多黎各,隨後在十二月十日簽署一八九九年四月十一日生效的巴黎和平條約,根據和平條約第二條將波多黎各割讓給美國,隨後美國國會於一九零零年五月一日通過Foraker Act法案,提供波多黎各平民政府法源,取代了「美國軍事政府」的管轄,變成美國海外未合併領土,擁有自己的憲法和國會。一九一七年三月美國國會通過法案,把波多黎各島民集體規歸化為美國公民。從這個地方可以看出「割讓」(cession)可分:「因征服而割讓」:從軍事停戰到簽署和平條約。及「因條約而割讓」:從簽署和平條約到結束軍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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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條約決定一切 

--- 林志昇、何瑞元




在國際法上,有關戰後的領土割讓,最終決定在和平條約,如果是歸還原來的國家,稱為「回復原狀」。若是割讓給其他國家,那麼就由他國在當地建立新的平民政府體系,但是,如果其原屬國把此塊領土割讓,而沒有指定「收受國」,那麼這塊領土就會留在「主要佔領權」國的管轄下,而且,如果這塊領土已經有比較完善的政府體系,依國際法法理就會形成一個明正言順的「獨立自治區」。 

在國際法上,如果甲國因為戰爭而攻打下這塊土地後,將這塊土地的管轄權,委託給乙國代為管理,但是,在爾後的和平條約中,這塊土地被原屬國割讓出去,可是沒有指定「收受國」,這塊領土在國際法上之地位,仍然是甲國管轄的獨立自治區,乙國代表只是具有「有效統治」,而非等於自然形成主權獨立國家。 

探討台灣主權問題,根據國際法,不能忽略的是「主權」只有「轉移」問題而沒有「消失」問題,不可能說主權消散以後又慢慢聚集而成,台灣主權經過日本放棄以後,必定有歸屬國,而主權的轉移目的就是恢復秩序與重建政府。佔領地是一種「暫時狀態」的權宜措施,不是「最終結果」,肯定要有和平條約作為依據,才能作為最終的轉移依據。在軍事佔領的情況下,主權是交給主要戰勝國來暫時「握有」。部份台灣獨立人士以為日本放棄台灣以後,台灣主權可以消失或中斷,由中華民國「憑空繼承」或是依照聯合國憲章「自然接受」,甚至於說台灣主權在人民手中,等等 .... 如果真是這樣,那麼台灣早就被國際社會所接納,也不會被聯合國拒絕十四次 .... 所以事實證明並不是如此。 

實踐是檢視理論最好的方法,行不通走不過的理論應該是要重新檢討,才是面對問題的根本態度。部份學者以為台灣人民已經過總統選舉、政黨輪替,完成一切民主程序,台灣早就具備成為主權獨立的國家,其實,這是人民主權(popular sovereignty)和國家主權(state sovereignty)的混淆,這是兩個完全不一樣的概念與主題,美國在處理台灣問題上,台灣人民意志當然可以給一些壓力,但是,一但碰到涉及台灣「法律事實」,就會有力不從心的感覺。 

有些情況台灣人沒有注意或忽略,那就是美國與國際間存在三項事實:
一、美國正式官方文件從來沒有確定「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美國仍然維持「兩岸的中國人」的看法。 

二、美國逼迫台灣當局與中國和平協商的背後是美國的認識:「台灣並不是中國的一部份」。 

三、在「一中原則」的架構下,國際間反對台灣獨立,可是並不反對台灣依照和平條約正式成為「獨立自治區」。

問題是台灣應該保有最大的自主性而且維持大幅度的民主制度,同時預留將來成為完整主權獨立國家的空間。「獨立自治區」在國際法上之形成,因軍事行動而被佔領的領土是容易達成,美國打敗日本,在國際戰爭慣例中,美國對台灣就有「管轄權」,而美國在法律上的地位是「主要佔領權國」。台灣的實際法律地位很單純,就是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的海外未合併領土,目前表面看不到「美國軍事政府」的存在,並不表示不存在,2005年八月一日就職美國在台協會的一位現役上校就是最好的明證。 

按照美國最高法院判例 Cross v. Harrison 指出:「軍事政府不因和平條約生效而消失,而是持續到國會擬定相關法案為了這個領土提供一般平民政府。」在這個簡單的國際「法律事實」面前,其實不需要多言,《舊金山和平條約》就是解決台灣問題的法律依據,由於美國過去「模糊政策」,造成許多人對「台灣問題」錯誤認識,應該可以理解,但是一再堅持「走不通的理論」,反而誤解別人,就有點說不過去。











台美關係關鍵報告 

--- 林志昇、何瑞元






直到一九四五年,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中華民國對中國的主權還是被當時的國際社會所認同。但是,隨著中國共產黨的崛起,以毛澤東為首的共產黨,與蔣介石的國民黨政權展開「國共戰爭」,最後蔣介石不敵,終於在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了中華民國(以現代的說法叫政變),而成為中國地區唯一的合法政府,換句話說,中華民國已經滅亡了。 

在二次大戰前,台灣的主權是屬於日本的,並不是屬於中華民國,雖然美國曾在一九四五年九月時在台灣短暫地升起美國國旗,美國因為必須實行對日本四島進行管理,而將台灣暫時交給次要戰勝國的蔣介石政權託管,於是蔣介石便以戰勝國的姿態佔領了台灣。而且蔣介石政權當年卻沒有按照一般國際戰爭法中勝利國的慣例,給予台灣人民(當時日本國民)選擇自己國籍的權利,這是非常不合乎國際常規的。 

事實上,日本在一九五二年四月底和中華民國才在以《舊金山和平條約》為主要依據簽訂了附屬的「台日條約」,日本法院也在當年正式確認台灣人非日本國民。換言之,日本從戰敗中恢復了主權國的地位,卻未給予台灣人民一如當年馬關條約有選擇國籍的思考期,此點違反了海牙公約及日內瓦和約中的相關規定,更違背了大西洋憲章立法原則與精神。台灣人在一九四五年秋天至一九五二年春天之間,似乎同時擁有日本國籍跟中華民國國籍的怪現象。 

目前台灣的地位與定位,在主權問題還沒完全解決之前,是不會被國際社會所承認的,所以釐清台灣的主權問題,是目前台灣民間社團在推行「台灣正名」及「台灣制憲」運動時,應首要推行的工作。但是筆者仍然認為台灣正名為「台灣」取代「中華民國」是有其必要性跟合理性,因為實際上「中華民國」早在一九四九年就已經不存在了,用「中華民國」的國號去敲開國際大門早已是一條死路,唯有以新的稱呼、新的思維,台灣才能走出去。「台灣正名」正是台灣重新擁有主權的唯一通路。 

筆者必須強調的是,因為美國並沒有放棄二次大戰後對台灣的主要佔領權,所以台灣問題也是美國的內部問題,大家可以看得出來,這六十年來,每當台海發生危機的時候,美國總是一馬當先,主動跟中國談判,事實證明,根據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的《舊金山和平條約》,美國的軍事政府在作為日本及其殖民地的台灣、澎湖之主要佔領國時,美國只有宣佈放棄對日本的主要佔領權(即日本恢復主權),可是卻沒有放棄對台灣、澎湖的主要佔領權,這就是台灣問題的糾葛。 

一九九六年中國在台灣外海發射導彈時,美國不必經過台灣的要求,立即主動地派出兩艘航空母艦,分別停泊在台灣南部和台灣北部外海,準備應付可能一觸即發的台海衝突。大家更可以藉此了解,為何美國會在關島加強戰備,也可以理解近日以來,美日共同防衛宣言,正式將台灣海峽納入其保護範圍,這完全是美國在保護它自己的「主要佔領權」而已。 

按照國際公法與戰爭法的規定,台灣的主權本屬於日本,日本對美戰敗後,理應由美國在台灣成立軍事政府,來維持台灣島內行政、立法、司法的正常運作。可是台灣卻被「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強迫,違法宣布變成中華民國的「國土」,也違法宣布台灣人全都變成了「中華民國國民」,這真是台灣人民的不幸,更是美國政府的責任。 

一九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美國杜魯門總統發表「台灣地位未定」之言論的真正意義,就是指美國當年軍事政府沒有放棄台灣主權,中華民國在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在台灣宣佈「光復節」當然也是一個騙局。 

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十三條確認美國是主要戰勝國,也是主要佔領國,所以當年的美國軍事政府就已經握有日本跟日軍統治下二十多處(包括台灣)的投降與佔領處份權。蔣氏軍隊應只是以代理盟軍的身份接受日軍在台灣的投降,也是以代理美國的身份佔領台灣,不應該有自己的主張或任何的特別利益。 

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舊金山和平條約》正式生效,日本法院根據和約規定,正式宣佈解除台灣人民的日本國籍。中華民國的「國籍法」原在一九二九年二月五日公佈實行,而該國籍法並沒有包括台灣澎湖地區,包括二○○○年二月九日,重新修訂的「國籍法」,仍然沒有納入台灣居民,或安排其集體歸化,直到今日,台灣人民的國籍仍處於違法狀態。其中的道理很簡單,因為台灣領土主權,不屬於中華民國。 

一九五○年六月二十七日前美國杜魯門聲明「台灣地位未定論」,其立基點就是,台灣事實上是等同美國海外屬地,可是美國總統當時不熱中於建置殖民地,所以最好的處置辦法就是模糊台灣定位。在那個時期,因為韓國局勢不穩,美國便拉攏蔣氏政權,希望台灣成為美國抵擋共產主義蔓延的前線,對美國而言,將台灣地位模糊化是為了方便美國處理亞洲事務。 

蔣經國在「風雨中的寧靜」一書中曾說:「…計謀由我交還美國管理…」,文中又說:「余必死守台灣,絕不能交歸盟國,…。」事實證明,蔣介石父子早知台灣真正的國際定位,為了自己的私利,而協助美國高官欺騙台灣人。這也說明了美國為何會從一九五一年,連續十四年,以美金十五億元援助台灣,因為美國只是在履行戰後戰勝國對戰敗國的義務和責任,對台灣進行重建與恢復的工作。 

事實上,今天美國對待台灣仍然屬於六十年前二次大戰後,台灣為其主要佔領權下的屬地型態。再回溯到一九八二年七月十四日,美國前總統雷根所發表的「六項保證」,就能更看得清楚,美國確實在執行台灣群島是等同美國屬地的政策。 

這六項政策是:
一、美國對台軍售不設定終止期限。 

二、美國對台軍售,不事先與中共諮商。 

三、美國不扮演兩岸協調人的角色。 

四、美國不修改台灣關係法。 

五、美國對台灣主權立場不改變。 

六、美國不向台灣施壓要台灣和中國談判。

看清楚了吧!歷年來美國總統都是暗中遵循照顧戰勝國屬地的原則,來對待台灣,因為二次大戰後,台灣就已成為美國的佔領屬地。美國雖然一再表示絕不發動戰爭為了設置新殖民地,但是擁有台灣的主要佔領權,模糊台灣定位的焦點,多年來是保持美國最大基本利益的原則。 

基於一九五一年九月所簽訂的《舊金山和平條約》,日本割讓出台灣,美國當年的軍事政府為台灣的主要佔領國,經美國參議院通過後,於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生效至今,美國政府仍未宣告放棄其主要佔領權,美國對台灣有義務履行保護台灣之責任。 

一九五二年《舊金山和平條約》正式生效的時候,台灣應該在美國管轄下,成立台灣人民自己的政府,所以台灣至今仍然應屬於美國管轄下未合併的領土,台灣人民理所當然可以享有美國憲法下,基本人權之保障。要瞭解,美國雖然在一九四五年授權中華民國軍隊代為管理,但美國在法律上之最後責任仍然存在,這是不容狡辯的事實。 

美國前國務卿鮑爾曾說,台灣是非享有主權獨立之國家,台灣經過十四次的努力想加入聯合國,至今仍被拒絕,甚至最近於WTO都要被降級,連最基本保護台灣人民健康的WHO也無法加入,承認「中華民國」的「小朋友」國家也只剩二十幾個,看來台灣的國際處境日益困難。 

坦白講,這些因素是許多台灣人民想不通、猜不透之處,再加上美國的《台灣關係法》,竟然是美國的國內法,事實說明台灣既非美國的「國內」,也非「國外」,只是屬於美國二次世界大戰後依法該佔領的「屬地」,不等於成立台灣共和國,也不是另外一個中國,應該是屬於未來由台灣居民自行決定自己前途的「自治區」。 

美國現在有五大列島區,是屬於美國未合併的領土,稱之為美國屬地,包括波多黎各、北馬里雅納群島、關島、美屬維京群島、和美屬薩摩亞等。這些屬地有他們的自治權和經濟發展權,雖然在美國國會沒有代表權,可是依據美國憲法的規定,可以將提案提交委員會,並且對自己本身的發展,具有最高程度的自主權力。 

台灣如果被美國承認是等同美國屬地,台灣人取得美國國民身分,但並不能取得美國公民身分;不過這點不影響台灣人民選出自己的總統,自己的立法委員,而且所有的台灣國防問題,都應該交由美國國防部負責。一方面可以擺脫中國的武力威脅,另一方面台灣人也可以保持「選擇將來」的權利。 

自從一九四五年到二○○六年的今天,全世界有一百三十多個新興國家獨立建國,前不久成立的東帝汶,也是經過一番血戰後,取得印尼政府同意。所有的新興國家至少有一半以上,領土沒有台灣大,人口也較台灣還少,可是這些國家,在經過二次大戰後,直接或間接享受到了《舊金山和平條約》的好處。雖然,《舊金山和平條約》明文規定,美國擁有台灣的主權,和領土的處分權,但台灣仍然處於地位不明狀態,因為還在佔領中。 

美國政府如果不願意依舊金山和平條約將台灣正式納入其海外屬地,就必須宣告放棄台灣的主要佔領權。一九四一年十二月八日,美國正式向日本宣戰,當年台灣是日本的一部分,等同美國正式向日屬台灣宣戰;一九四五年九月,美國正式宣告對日本結束戰爭,並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後正式宣告,結束日本佔領。但是,身為戰勝國的美國對台灣卻一直沒有宣告放棄台灣的主要佔領權,結束對台灣的佔領。 

六十年來沒有人願意得罪美國,可是卻放任美國如此糟蹋台灣,台灣人民所面對的鴨霸中國,更是無所不用其極地企圖併吞不是屬於它的台灣。一些不懂歷史、不知道法理的中華民國流亡政府餘孽,甚至從旁起鬨,要求與中國合併,美其名為「統一中國」。所以我們要求美國如果不願意承認台灣是等同美國的屬地,就正式宣布放棄對台灣的主要佔領權,也放台灣和台灣人民一條生路吧!天佑台灣! 

台灣不是享有主權獨立的國家,因為在二次大戰,台灣與日本都被美國打敗了,我們承認我們是戰敗國,我們沒有能力打敗強盛的美國,我們也願意依照國際戰爭法的規定,依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將台灣的領土和人民,交給戰勝國的美國保護和維護。 

筆者要提出說明,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麥克阿瑟將軍的戰後第一號命令與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的《舊金山和平條約》,這二個重要文件,都是美國人草擬的。 

多年來,美國政府剝奪了台灣人民在美國憲法下應享受的權利,因為這兩個文件充分證明台灣群島是等同美國的海外屬地,就像一九○一年美國最高法院,針對古巴之判例,台灣人民應屬於美國「未合併的領土」,而未合併領土上的人民,是可以依據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享受許多權利,所以台灣人民可享有自由(liberty),和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等等,其中包含了基本人權,甚至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十三條可看出,美國是擁有台灣的法律地位和主權,這個責任,最終還是在美國! 

一九三八年四月一日,蔣介石在中國國民黨臨時全國代表大會的講詞,「以解放高麗、台灣的人民為我們的職志,這是總理生前所常常對一般同志講的話。總理的意思,以為我們必須使台灣的同胞能夠恢復獨立和自由。」鐵證如山,蔣介石要求讓台灣能夠恢復獨立和自由,這就是鼓勵台灣自己建立自己的國家,並不是要求和中國合併,其發言之內容不容否認。 

一九四二年,中華民國外交部長宋子文在重慶國際宣傳處記者會中,有記者問到:「戰後之我國,在領土方面是恢復到九一八以前之狀態?抑或恢復到甲午以前之狀態?」宋子文回答說:「中國應收回東北四省。台灣及琉球,朝鮮必須獨立,美國方面有一流行口號,即『日本為日本人之日本』,其意在指日本所侵據之地均應交還原主。」從宋子文當年的回答中,我們看得出來,台灣、琉球及朝鮮在宋子文的眼中是應該獨立的,不是要被中國合併或收回,這種道理是非常淺顯的,不容狡辯。 

原來中華民國並不想要這塊土地,只不過是中國共產黨在中國叛亂造反,想藉由寶島台灣的物質補充中國的戰需,再加上中國以戰勝國的姿態,對台灣人民大肆掠奪剝削,造成一九四六年,台灣四百年來首次米荒,什麼叫水深火熱,總算讓台灣人嚐到了。特別是一九五○年發行新台幣,以一元兌換四萬元舊台幣,徹底將台灣人民財產掠奪殆盡;在金融掠奪之前,並有計畫地將台灣受過高等教育的菁英,以「二二八事變」製造台灣動亂為由,槍斃殆盡。 

李登輝於公元二○○四年一月八日下午一時出席北門扶輪社例會時指出,台灣不可能加入聯合國,因為台灣的國際地位未定,這種論調,無疑給許多想要推動台灣加入聯合國人士相當難以接受的事實。 

不過,李登輝可不是隨便說說,他指出,國民黨當年撤退到台灣,雖然在聯合國中擁有席位,但是實質上卻接受美國的保護,當年中華民國在台灣退出聯合國的歷史,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了中華民國的蔣政權,也因當時台灣沒有明確的法定地位,才會讓台灣變成美國軍事政權下的一塊土地。為了讓台灣重返國際,他才要持續推動制憲,希望透過台灣憲法讓台灣擁有國際人格。









戰爭法下的台灣歷史



中華民國是一九一二年一月一日建國成立,由孫中山先生擔任臨時大總統,當時的台灣、澎湖地區,已經早在一八九五年四月十七日,大清帝國因為「甲午戰爭」簽署「馬關條約」割讓給日本,所以,台灣、澎湖早就是日本的合法領土,接受日本的統治,台灣在二十世紀的初期,並不是屬於中華民國的領土範圍,因此中國與台灣毫無法理上的關係。事實上,在一九二二年二月六日,在美國華盛頓簽署的「世界軍備限制條約」,由美國、英國、法國、義大利和日本等五大強國,共同簽署,其中條約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各五強國的領土範圍,而台灣、澎湖確實是日本的固有領土,國際上給予認定。 

美國國會於一九四一年十二月八日,向突襲珍珠港的日本帝國正式「宣戰」,「美日太平洋」戰爭揭開序幕,九日由台灣高雄機場(當年位於台灣屏東),出動百架零式戰鬥機與轟炸機,遠赴菲律賓克拉客基地,將美國亞洲的空中武力完全摧毀,當時令麥克阿瑟將軍大吃一驚,日本從此完全掌控亞洲制空權,橫掃全亞洲。 

美國宣戰後,都是單獨攻打日本所有領土,包括日本本土和台灣在內,這一點,對戰後處理敵方的佔領地有重要的法律依據,因為都是美國「單獨」以武力策動,所有史料都有詳實記載,所以,依照戰爭法美國當然是不折不扣的「征服者」,也被稱為「主要佔領權國」,在《舊金山和平條約》也被證實美國戰後的地位。 

日本天皇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宣佈無條件投降,結束美日太平洋戰爭。中華民國受美國委託管理台灣的權利,是來自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經美國總統杜魯門批准的【一般命令第一號】(General Order No.1),指示說:「日本國在中國(滿州除外)、台灣、及北緯十六度以北、法屬中南半島之高級指揮官,以及一切的陸上、海上、航空及後勤部隊,必須向蔣介石元帥投降」。截至今天為止,對於這項安排,沒有任何新的條約(包含《舊金山和平條約》)或同盟國之間的協議去改變。 

在台灣的日本軍隊,於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與同盟國代表陳儀舉行投降儀式,但是接下來台灣地區的佔領則由「征服者」和「主要佔領權國」的美國來進行,蔣介石因為麥克阿瑟將軍的【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代表美軍執行佔領台灣的任務,事實上,一從陳儀的日軍投降儀式後,美國政府對台灣戰後的法律地位維持一貫的態度,也就是「不確定」,一九五零年六月二十七日美國總統杜魯門發表聲明表示:「台灣地位未定論,要等到對日和平條約完成以後,或國際組織裁定以後才能決定。」,同時,麥克阿瑟將軍也在一九五一年五月美國參議院聽證會上作證說:「在法律上,台灣仍屬於日本帝國之一部分」,中華民國政府係代表「主要佔領權國」的美國委託而暫時管理台灣。日軍在台灣的投降儀式並沒有將台灣、澎湖主權移轉給中華民國的事實,也無移轉台灣主權的任何文件。換言之,台灣這時候的主權一定要等待戰後,對日本的和平條約簽定生效後才能做出規範。在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舊金山和平條約》簽定,台灣被決定由日本放棄而沒有指定收受國,換言之,台灣被「懸空割讓」。這種說法,在一九七一年七月十三日美國國務院的一份備忘錄中被重複提起。 

一九零七年海牙公約規定:「強迫佔領區的人民宣示效忠敵軍是被禁止的」,所以,中華民國在一九四六年一月十二日,以「節參字第零三九七號文」將所有台灣人一率強迫歸化變成中華民國國籍,在國際法上是嚴重違法,美國與英國同年三月與九月三度以抗議白皮書表示不承認。而且中華民國的法律(包含一九二九年二月五日公佈的國籍法)從來沒有追認過這項命令或修定過相關法律,用以確認台灣人民的「中華民國國籍或公民身分」,因此,即使中華民國法律也沒有台灣人民的「國籍」依據,也算是懸而未決。 

中華民國在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被中國共產當消滅後,十二月三日起陸續逃難至佔領中的台灣,國際法上,離開自己的法定國土,在別人領土建立的政權被稱為「流亡政權」或「流亡政府」government in exile。要知道,提醒大家注意,領土的割讓必須要以條約作為依據,台灣在一八九五年大清帝國就是以「馬關條約」為依據割讓給日本帝國,而日本戰後割讓台灣給任何其他國家(包括美國或中國)也當然要以《舊金山和平條約》當作依據。更具體來說,一九四三年十二月一日的「開羅宣言」,或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的「波次坦宣言」,甚或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的「日本投降書」中,所談及有關台灣、澎湖地區的安排,都只是基於中國在戰爭期間與同盟國協議的一種「意向書」,但是也清楚告訴中國:台灣、澎湖地區的戰後安排,必須以條約闡述所有相關條款,因此才有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舊金山和平條約》的簽定,而在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生效。 

依美國作為《舊金山和平條約》內的「主要佔領權國」身分來講,可以從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杜魯門簽署而麥克阿瑟將軍發布的【一般命令第一號】來看,依據國際法,台灣、澎湖地區一直到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止,仍屬於日本帝國的領土,這是無容置疑、毋須討論的,日本在該和平條約生效時,才放棄對台灣的主權與台灣領土的所有權。《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b條規定:「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之一切權利及所有權與請求權」,但重要的是,並沒有指定一個收受國。中國(包含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並沒有參加《舊金山和平條約》的簽署,因為在簽署條約之時,中華民國已是流亡中,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則未曾參戰,所以都未被批准參加該和約簽署。 

《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十五條特別規定:「本條約所謂之同盟國,謂與日本進行作戰之國家,或依據第二十三條所列舉先前為該國一部份領土的國家,而此國家已經簽署並批准本條約者。除了第二十一條的相關規範以外,本條約不授予任何權利、所有權或利益予非前述同盟國之任何國家。」因此,可以了解中國(指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並非條約中所稱呼之同盟國,所以,除了第二十一條的相關規範以外,並不享有該和平條約所詳列的各項之任何權利、所有權或利益。 

依國際法來說,特別是中國(指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屬該條約所指之同盟國,因此,中國無權獲得有關《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b條對台灣、澎湖之任何權利、所有權或請求權。該條雖未指定日本放棄後的「收受國」,但是在第二十三條裡規定了該條約所規範的地理範圍,確認美國為「主要佔領權國」,而第二十三條的地理範圍正是包括台灣與澎湖。另外,該和約第四b條確認美國軍事政府對台灣的管轄權,要了解,所謂軍事政府是佔領軍,對於被佔領地區執行當地的政府職權的管理型態,流亡中的中華民國,正是代表美國軍事政府執行的台灣當局。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後簽署,且於同年八月五日生效的中日台北合約(Sino Japanese Peace Treaty, aka the Treaty of Taipei),其內容也沒有將台灣的主權或所有權移轉給中國。 

四十八個國家都沒有主張《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後,任何國家可以單獨取得台灣的主權或台灣領土所有權。美國國務卿杜魯斯(John Foster Dulles)在一九五四年十二月在美國參議院會議上表示:「嚴格來說,台灣、澎湖地區的主權問題,尚未解決,那是因為在和平條約裡,日本僅放棄對台灣的一切權利和所有權,但是在該條約中,台灣和澎湖的所有權,並沒有作出一個決定,而且中華民國和日本事後簽定的和平條約中,也沒有作出這一方面的決定。」英國外相愛登(Anthony Eden)也在下議院表示:「一九五二年四月的和平條約,日本正式放棄對台灣、澎湖的一切權利、所有權和請求權,但是並不因此將台灣澎湖地區移轉給中國,不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是中華民國,所以以英國女皇政府的立場而言,台灣、澎湖在法律主權上,係屬未定的領土」。同樣,法國總理龐畢度(Georges Pompidou)在一九六四年表示:「在《舊金山和平條約》裡,台灣自日本脫離,但是並不附屬於任何一個國家。」因此,可以確認主要的同盟國的立場,都一致認為依據《舊金山和平條約》,中國(ROC與PRC)並未取得台灣主權或台灣領土的所有權。 

中華民國之所以在台灣管轄和統治,完全是因為和美國之間有佔領台灣的「主從關係」,並不是近代美國官方所說的只限於「一個中國政策」、「中美三個公報」或台灣關係法現在謎底揭開,是有一個《舊金山和平條約》做後盾,才是美國管轄台灣的王牌。在美國參議院通過「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的過程中,美國參議院的外交關係委員會,曾於一九五五年二月八日提出一項聲明說:「參議院認為本條約之內容,並不影響或更改其中所規範領土之現有法律地位或主權狀況」,特別說明「中美防禦條約」只限於台灣、澎湖地區,不包括中華民國領土的金門與馬祖。再者,從一九五零年六月二十七日美國總統杜魯門的「台灣地位未定」聲明,以及後來的《舊金山和平條約》內容,可以一再證實美國政府從來沒有承認台灣被強行併入中國的做法,不論是哪一個中國。自從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以來,中華民國對台灣沒有行使主權,也不擁有台灣的領土所有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更是不在話下,連管轄台灣資格都沒有。 

依據美國憲法第六條規定,參議院所通過的《舊金山和平條約》內容是屬於美國最高法律位階的一部分,台灣與美國當然要遵守。 


台灣不被國際承認的真相 

蒙特維多國家權利和義務公約(the Montevideo Convention)中,不論是「台灣」或在「台灣的中華民國」都沒有「國家」的資格,因為兩者從未曾在台灣行使主權,也未曾擁有過台灣領土的所有權。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蔣介石的中華民國接受台灣的日軍投降以後,一九四六年一月十二日以行政命令,將台灣人民國籍通通變成中華民國國籍,這是完全與國際法違背的事件,英國和美國相繼於三月與九月發表外交白皮書,表示戰後和平條約未簽,將不予承認台灣人民國籍的歸屬。後來《舊金山和平條約》因中華民國變成「流亡政府」,台灣領土並沒有交給「台灣」或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所擁有,直至今日。 

聯合國一直到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五日止,承認中華民國是代表中國的合法政府,但是聯合國從未承認中華民國是代表台灣的合法政府(台灣本身從未擁有聯合國會籍),接著,聯合國在二七五八號決議案,將蔣介石的代表從聯合國及所有相關組織中除名,改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才是中國在聯合國的唯一合法代表,自此中華民國陸續被國際社會除名(非關台灣)。 

在台灣的中華民國以沒有台灣領土在內的「憲法」,歷經多次修改,並在二零零年完成政黨輪替,民主進步黨結束了中國國民黨在台灣五十五年來的管轄與統治,但是政黨輪替與民主選舉的事實並不會改變台灣國際地位,依據國際法之規範,沒有任何的法律程序與行為,能夠將流亡政府在流亡地區就地合法,而成為一個國際承認的合法政府,中華民國當然沒有例外。 

美國「一個中國」政策是正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唯一的合法政府,中華民國是流亡政府是虛構的「國家」,依據《舊金山和平條約》,台灣是美國的「暫時」佔領地,中華民國在台灣是一個次要佔領權國(自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和一個流亡政府(自一九四九年十二月迄今)。直到二零零六年秋季為止,聯合國已經連續十四次拒絕中華民國或台灣的入會申請案,甚至連理由或補件機會都沒有。直到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美國承認中華民國為中國的合法政府,但美國一直沒有承認中華民國為台灣之合法政府。 

美國以《舊金山和平條約》中,台灣地區的「主要佔領權國」身分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一九七二年二月二十八日簽署「上海公報」,公報中美國僅「得知(acknowledged)」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地位的立場,但是美國官方卻從未同意此立場或承認此立場,美國後來在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正式與流亡中的中華民國斷交後,承認中華人共和國為中國唯一合法政府。

美國與中華民國斷交後,為了延續《舊金山和平條約》之台灣地區「主要佔領權國」身分,而美國不承認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特別制定美國國內法的台灣關係法(the Taiwan Relations Act),該法是繼承與中華民國斷交後之台灣地位法律文件,文件中具體呈現了美國政府包括國會對台灣的政策,美國與台灣之間沒有「國與國」的關係,僅是以一種「美國人民」維持與「台灣人民」的「貿易、文化及其他關係」,台灣關係法,反映出美國對「台灣前途」的立場仍然「沒有決定」。 

依據台灣關係法,美國自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以後,不再承認「中華民國」這個稱號,代之而起的是台灣當局(Taiwan governing authorities);美國隨後於一九八二年七月向「台灣當局」提出「六項保證」,包括「美國不改變台灣關係法的內容」、「不改變對台灣主權的立場」以及「不正式承認中國對台灣的主權」。二零零四年美國當時的國務卿包爾(Colin Powell)重申美國對台灣的一貫立場,他說:「台灣不是獨立的,台灣並不享有一個國家的主權,這一直是我們的政策,我們堅定的政策」。 


「中華民國在台灣」或
「美國軍事政府在台灣」?
 

一八九九年四月十一日美國與西班牙戰後,簽訂巴黎條約(Treaty of Paris)西班牙割讓古巴,但是沒有指定收受國;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美國與日本太平洋戰後,《舊金山和平條約》(SFPT)生效,日本割讓台灣、澎湖,也沒有指定收受國。比較兩者(古巴與台灣)戰後的情形,發現《舊金山和平條約》對台灣、澎湖之安排,與巴黎條約對古巴的安排,幾乎是如出一轍,或許古巴的事後處理(建國)過程,可以當台灣現在努力(建國)的方向,有助於台灣人民了解。美西的巴黎條約第一條規定: 

西班牙放棄對古巴的主權以及領土所有權。而且在西班牙撤離(古巴)後,由美國佔領該島,因而在美國佔領的期間中,美國將依據國際法來承擔並執行佔領期間的一切義務,以期保護人民的生命與財產。 

事實上,古巴自一八九八年七月十七日以來(巴黎條約生效前),一直被美國佔領著,因此本條約第一條的內容說明一件事實,對「軍事佔領」而言,從巴黎和平條約生效到主要佔領權國(條約中之美國)的軍事政府結束,這一段時期也稱為「軍事佔領」,而古巴的美國軍事佔領一直持續到古巴當地成立「平民政府」,才會結束軍事政府;因此美國最高法院一八五三年的判例Cross v. Harrison早已指出:「在加利福尼亞之軍事政府是因為管理上的需要及目的所建立的,故不因為和平條約生效而消失,而是持續存在,直到國會擬定相關法案為了這個領土(佔領區)提供的一般平民政府」。 

台灣人應該了解,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日本台灣地區正式投降日)到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日),台灣仍然處於「交戰國佔領」時期,台灣在國際法規範下,依然是屬於日本的國土,也屬於日本的主權。但是從美國憲法的軍事管轄立場來看,從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舊金山和平條約》至今天,很明顯,條約規範台灣一直是美國的佔領地,美國則是台灣的「主要佔領權國」。 

檢視《舊金山和平條約》,或一九五二年八月五日生效,而以《舊金山和平條約》為母約「台北和平條約」(the Treaty of Taipei),甚至一九五二年以後生效的所有法律文件,對台灣的法律地位並沒有任何改變。今天為止,台灣仍然處於美國「征服者」的佔領之中,台灣還沒有進入戰後的「最後政治狀態」。所以誤會台灣人民可以依照聯合國第七十六b條或第十七條民族自決的人,應該可以暫時休兵。 

台灣目前還沒有美國參議院的有效替代軍事政府的方案,台灣人民也沒有主動依戰爭法成立「平民政府」,美國軍事政府仍在台灣持續存在,而且很重要的是,美國主要佔領權國,從來沒有把台灣主權或台灣領土移轉給任何第三國或其他政府。 

綜觀曾經經歷軍事佔領的地區,像波多黎各、關島、菲律賓以及古巴的歷史,顯然可以看到對「領土割讓」這件事而言,國際上都遵守著『主要佔領權國的軍事政府,並沒有隨著和平條約生效而結束』。美日太平洋戰爭以後至今天,沒有任何條約或法律終止美國軍事政府對台灣的管轄。相較之下,美國對「領土割讓」的地區,像加利福尼亞、波多黎各、關島、菲律賓、古巴以及琉球群島的管轄,皆是經過行政部門正式宣布或美國參議院的相關法律規範而停止運作,這些地區都已經變成主權國家,或主權國家的一部分。最重要的是,每個被佔領地區的人民,都懂得依戰爭法成立自己完整的「平民政府」來運作,台灣算是些許「遲鈍」的一個地區。 

事實上從一九四五年開始,美國對太平洋戰後台灣地位所持的正式立場:「一個尚未決定的問題」,台灣人民正如美國其他海外領土的人民一樣,台灣人民有權利享受美國憲法的「基本人權」保障,這就是我等在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在美國華盛頓特區聯邦法院控告的原委,現在已經法院駁回美國國務院以「政治問題」不審的要求,相信不久,台灣人民就會清楚知道到底「中華民國在台灣」或者是「美國軍事政府在台灣」? 


美國軍事佔領下的台灣 

前言 

多年來,台灣地位紛紛擾擾,從中國國民黨蔣介石代替美軍,在美日太平洋戰爭以後佔領台灣,台灣在國際間不被承認的事實,再加上中國對台灣地位的錯誤認知,更是增加台灣地位的複雜性。事實上,台灣國際地位困擾其主要原因來自「一個中國政策」,其中,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糾纏不清是主因,美國為了亞太地區的軍事穩定和自身利益,採取對台灣地位的「隱藏性策略」,這些都是造成台灣國際地位糢糊的主要原因。 

佔領(occupation) 

按照國際慣例,兩國如果發生衝突,交戰之前必須有「正式宣戰」的動作,然後才能進入「戰爭狀態」(state of war),交戰期間也有「交戰規則」互相約束,對於交戰國領土一旦被對方控制,即屬「佔領」(occupation),不是「併吞」(annexation),成立「軍事政府」管轄佔領區行政、立法與司法的照常運作,交戰國之間的人民不是戰鬥主體,因此是受海牙公約、日內瓦公約以及國際紅十字會保護,被佔領區的人民應該對佔領者給予「臨時效忠」(temporary allegiance),換句話說,在「最終解決」還沒有完成以前,當地的主權掌控者乃屬佔領者,就算和平條約簽署、生效也不是「最終解決」,是要等佔領區軍事政府「正式移交主權」給當地平民政府,而這種「主權移交」都必然有正式文件,因此,這種佔領區狀態是屬於「暫時狀態」(interim status),沒有時間長短限制,而是視情況,由佔領者決定。 

割讓(cession) 

百多年來,全世界有許多國家領土割讓實例,割讓分成兩種:有因征服(conquest或subjugation)而割讓,亦有因條約或買賣而割讓。先談依照平時國際法買賣條約而割讓實例,美國於一八零三年以美金一千五百萬元向法國購買路易斯安那領土(Louisiana Territory),一八六七年以美金七百二十萬元向蘇聯購買阿拉斯加(Alaska),一九一七年以美金二千五百萬元向丹麥購買維京群島(Virgin Islands),這三個條約買賣割讓實例,都是因為國與國之間領土買賣,而變更主權擁有者,簡言之,因為國家財產(property)買賣形成主權(sovereignty)移轉。再談因為戰爭而導致領土割讓實例,一八零二年英國與西班牙戰爭後,西班牙將翠尼塔島(Trinidad island)割讓給英國,一八九九年美國與西班牙戰爭後,西班牙將菲律賓(Philippine islands)、關島(Guam)、波多黎哥(Puerto Rico)割讓給美國;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後,一九一九年奧地利將布寇維尼亞省(Bukovina Province)割讓給羅馬尼亞,德國將攸片城(Eupen city)割讓給比利時;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一九四七年義大利將多得卡尼斯群島(Dodecanese islands)割讓給希臘,將雅德里亞群島(Adriatic islands)割讓給南斯拉夫。 

最後談論「懸空割讓」(limbo cession),懸空割讓是一種「暫時狀態」而非「最終結果」,因為沒有指定收受國,所以由戰勝國來佔領,由戰勝國的軍事政府「暫時握有」被佔領區的主權,最後由佔領國的軍事政府移交主權給當地合法的平民政府;國際上有兩個實例: 
(一)發生在一八九九年四月十一日美西戰後巴黎合約,西班牙放棄古巴,但是沒有指定收受國,因為,美國是對西班牙的戰勝國,所以就由美國佔領古巴,派遣美國總督管轄古巴所有的行政、立法、司法體系,直到一九零二年五月二十日在美國協助下,平民政府成立,美國軍事政府正式將古巴「主權移交」古巴共和國而退出。 
(二)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美日太平洋戰後《舊金山和平條約》,日本放棄台灣,沒有明白指定收受國,針對台灣,美國是唯一武力攻擊日本而獲得勝利的國家,所以根據國際法,美國是為「主要佔領權國」(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而被委託來台灣佔領的「蔣介石集團」為「次要佔領權國」(subordinate occupying power),次要佔領權的權力不能超越主要佔領權,更不能違反國際法的規定。 

台灣光復節的荒謬 

一九四五年美日太平洋戰爭的武裝衝突結束,美軍麥克阿瑟將軍正式接受日本投降後,於九月二日發出【一般命令第一號】(General Order No.1),要求台灣日軍向蔣介石投降(Formosa shall surrender to Generalissimo Chiang Kai-Shek),毫無疑問,這是一種委託代理形式,當時的複代理人「行政長官」(the President of Governing Council)是陳儀,「行政長官公署」與「長官」是國際戰爭法中對佔領區的專屬名稱與機構,如同「美國軍事政府USMG」職權;陳儀竟然公開違反國際法「佔領不移轉主權」鐵則,按照法理,從一九四五年到一九五二年簽署《舊金山和平條約》應屬於「交戰國時期的佔領」(belligerent occupation),行政長官只能維持臨時性政府運作,但是陳儀居然宣佈十月二十五日為「台灣光復節」,隔年一月更宣布,所有原日本國籍的台灣居民沒有經過「思考期」而直接變成中華民國國籍,當年,英國與美國都發表聲明表示不承認,而日本法院則於一九五二年一月,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才正式宣告台灣居民除去日本國籍;一九四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中華民國「行政院」逕行廢除「行政長官公署」,隨後立刻再度違反國際法,向台灣居民徵兵,直到今日。一九四九年中國共產黨在北京武裝政變成功,中華民國滅亡。因此,已經辭職總統的蔣介石組成「中華民國流亡政府」(ROC government-in-exile),遷移至原來被其佔領的台灣台北,一九五零年三月,在毫無法源基礎之下,蔣介石自行宣佈「復行視事」,事實上,在國際法的規定,流亡政府必須回到原屬地才會變成合法政府,只要是「中華民國流亡政府」的政體,無論在經過幾次政黨輪替或民主選舉,都不可能就地合法而獲得國際承認;一九五二年和平條約生效以後,佔領者與被佔領地區應該進入「善意時期的佔領」(friendly occupation),佔領者應盡速協助被佔領區,建立合法平民政府,將主權移轉,而不是想盡藉口,製造佔領者的虛假合法性,欺騙當地人民,並且違法將大量移民至佔領區;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美國與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斷交,在法理上中華民國變成「不被承認的流亡政府」(a non-recognized government-in-exile)。這就是「中華民國是台灣」申請聯合國永遠不會成功的真正原因。 

美國軍事政府佔領下的台灣 

美日太平洋戰爭後的《舊金山和平條約》並沒有把台灣、澎湖交給蔣介石集團或中華民國,但是該條約卻清楚規定: 
(一)、日本放棄台灣、澎湖。【第二b條】 
(二)、美國軍事政府對台灣、澎湖有處分與支配權。【第四B條】 
(三)、美國為主要佔領權國。【第二十三條】 

根據以上三條,美國既然是主要戰勝國,美國軍事政府(USMG)理所當然控制台灣,或許有人認為既然如此,怎麼沒有看見任何美軍在台灣,要知道,在法理上(de jure),美國軍事政府佔領台灣,並不表示在事實上(de facto),美軍實際佔領台灣,因為,美軍有「職務代理人」那就是「不被承認的中華民國流亡政府」,這就是美國反對「不被承認的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改變現狀的根本理由。 

美國依照國際法、戰爭慣例法,將台灣、澎湖置於其管轄下,而台灣之國際地位為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未合併領土」(unincorporated territory),也就是等同美國海外領土,有其特殊地位,美國五十年來一直遵循的政策就是根據這原則,例如: 
(一)、台灣關係法是美國國內法,而美國是全世界唯一有台灣關係法的國家。 
(二)、台灣是以「獨立關稅區」身份進入世界貿易組織(WTO),而「獨立關稅區」之名稱是來自於「交戰國佔領時期」的稱號。 
(三)、美國因握有台灣「主要佔領權國」身份,所以只要是涉及台灣地位或台灣主權改變,美國都要干涉。 
(四)、因為是等同美國海外未合併領土,所以美國堅決反對「台灣獨立建國」。 
(五)、一九七二年美國在「上海公報」裡頭將台灣置入一個未來兩岸統一航道,但是沒有時間表,要求兩岸和平對話,同時,美國官方從來不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未來變化完全靠全體台灣人自己決定。 

既然美國軍事政府法理上存在於台灣,而且是屬於「暫定狀態」,台灣人有權利接受美國憲法「基本人權」(fundamental rights)和「共同國防」(common defense)的保護,台灣人有完全的正當性,向還不知道真相的美國參議員告知。我們於2005年九月二十日在美國首都的【華盛頓郵報】刊登台灣地位真相專文。 

隨後在2006年十月二十四日,正式具狀在華盛頓特區聯邦法院控告美國政府,要求釐清美國與台灣之間的關係,同時依法發放台灣人民「美國國民護照」,承認台灣的法理地位是美國憲法中之美國海外領土。 


美國歷史上從未割讓領土予人 

美國華盛頓特區聯邦法院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正式駁回美國務院要求該法院取消(dismiss)台灣人林志昇(Roger C.S. Lin)於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向該法院提訴要求美國行政單位「釐清」台灣與美國的關係。原先美國國務院法務署以事涉「政治問題」應該不審理本案;事實上,我等早就知道美國必然使用「政治問題」理由,逃避其對台灣的「法理責任」,在事先的「沙盤推演」中,已經早作預防,在美國司法中,確實有「國家免訴」的規定,但是美國憲法第八條修正案中,對於美國國民的「殘忍對待」有實務上的限制與處罰規範,只要證實台灣、澎湖居民,屬於美國戰後「暫時居民」,本訴訟案就會成立;例如:台灣人民在美日太平洋戰後至今,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規定,台灣人沒有國籍的事實(中華民國國籍是虛假的,現今的執政黨與中國國民黨的騙局)。相信許多台僑對於本官司事先有諸多不理解,但是在美國法院正式作出拒絕(deny)美國國務院的「取消本案」後,讓許多台灣人吐了一口氣。 

一九四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美國總統羅斯福(Franklin Delano Roosevelt)、英國首相邱吉爾(Sir Winston Churchill)和中國蔣介石委員長三人,針對亞洲地區戰後的處理方針發表〈開羅宣言〉(The Cairo Declaration),共同表示:「三大盟國此次進行戰爭之目的,在於阻止及懲罰日本之侵略,三國絕不為自身圖利,亦無擴張領土之企圖,三國參戰之宗旨,在於剝奪日本自公元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以來,在太平洋地區所強取豪奪佔領之一切島嶼……」台灣、澎湖地區是因為日清戰後的賠償問題,所衍生的《馬關條約》,被清朝割讓給日本,而變日本合法的國土,國際上都承認。二戰後,原先參戰的﹝中華民國變﹞成 “流亡政府”,失去中國合法代表性,更何況〈開羅宣言〉是明白說一九一四年後,日本強佔的一切島嶼才在考慮之中,台灣、澎湖並非被日本強佔,是日本依照「條約」而合法取得,但是後來在七月二十六日的〈波次坦宣言〉有一句話說:「日本之主權必須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之其他小島之內」,因此,「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條才會規定:日本放棄台灣主權,而沒有指定收受國。本次美國法院在裁判時,根本沒有提「開羅宣言」,可見,過去台灣人士談論台灣問題時,老提「開羅宣言」根本就是錯誤的誤導。 

美國自一七七六年立國以來,歷史上從來沒有出售或割讓領土給他國的紀錄,倒是購買或因武力征服他國,獲得不少領土。對處理這類領土,事實有許多的美國聯邦法院判例可以供參考。台灣是美國以武力征服日本而獲得的領土,只是因為想以「台灣」獲取更多的美國利益,而想犧牲台灣人民的人權問題,這種嚴重違反美國憲法第八條修正案的「殘忍對待國民」的事實,將會在這次的法院判決顯露出來,屆時一定會轟動全世界,而美國早就有相當準備;只是不懂法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國簽三個公報,一九七二年的〈上海公報〉、一九七九年的〈建交公報〉和一九八二年的〈八一七公報〉,公報中一再強調:「中美雙方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美國法院宣判後,美國行政單位必然遵守,中國也一定抗議或反對,只是對於司法獨立的美國中國絕對莫可奈何;這下美國聯邦法院的判決將可完全顯示「國際法」是事實存在的,也同時可以糾正部份人,以為「國際法」管不了第三國的錯誤認知;美國將經由法院的判決,讓美國與台灣人民了解雙方的互為「美國國民關係」,屆時不僅美國人民吃驚,全世界都會嚇一大跳,相信當年犧牲台灣人合法權益的有關主事人士都會受「懲罰」,讓我們共同等候這「世紀大懸案」的真相大白吧! 

(附註:本文有副文參考)


美國高院對領土之判決 

中國是令人厭惡的國家,一向都是如此。雖然,台灣人數百年以前確曾移民自中國,就像台灣人目前也移民去美國一樣,人民居住或遷徙的習慣,與這塊土地的歸屬,事實上是毫無關聯的,偏偏中國人還停留在「佔地為王」「武力統治」這種封建思想。台灣早在一八九五年就已經根據《馬關條約》由大清帝國割讓給日本,成為日本國的正式領土;美日太平洋戰爭在一九四一年開啟,﹝中華民國﹞雖為參戰之「同盟國」之一員,但二戰期間實際上對台灣之武力攻擊卻毫無能力,根據一九零七年《海牙第四公約》、與一九四九年《日內瓦公約》規定,對台灣這塊土地的「主要佔領權」,是交給直接對日本作戰的美國,後來在一九五二年《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十三條中得到證實。 

既然台灣的歸屬與美國之間有密切的關聯,我們勢必要將美國的法律有關這種「海外領土」研究透徹。首先,必須研究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或相關聯邦法院的判決作參考,其中有十個案例可為台灣參考, 

第一:United States v. Rice(1819年) 
第二:American Ins Co. v. 356 Bales of Cotton (1828年) 
第三:Fleming v. Page (1850年) 
第四:Cross v. Harrison(1853年) 
第五:Ex Parte Milligan (1866年) 
第六:DeLima v. Bidwell(1901年) 
第七:Downes v. Bidwell(1901年) 
第八:Neely v. Henkel(1901年) 
第九:Dorr v. United States(1904年) 
第十:Pearcy v. Stranahan(1907年)。 


1828年美國首席法官Marshall在判決中指出:
「美國憲法賦予美國政府宣戰與締約的絕對權力;因而美國政府『擁有』取得領土之權力,無論該土地取得是因為透過『征服而割讓』或者是因為『條約而割讓』給美國。……如果兩國間有軍事衝突而持有他國的領土(軍事佔領),只能被視為普通的軍事佔領,國際間只能依照慣例,在雙方締結和平條約時,才能決定該佔領地的前途及命運。果若條約決定割讓該「佔領地」,則條約所 “規定取得”該佔領地的行動,就確立合法與被承認,而該佔領地也會成為該國新附加的一部份;根據和平條約中的割讓條款,還是新的國家(新的擁有者)所公佈的相關規定,這類的領土的變動,其居民互相間的關係不會改變。居民與舊的國家間(割讓之一方)的關係已經瓦解,居民與取得新領土者(新的政府)建立新的關係,(國際法規定該地居民有一年以上思考期)」。


本案例可做為台灣人對美日太平洋戰後,台灣人對自己國際地位的重新思考,在日本正式管轄台灣之時期,台灣人沒有以「台灣民族」去力爭「台灣獨立」,顯然,台灣獨立時機已過;現在,既然歷經戰爭,台灣人應該以國際觀點去爭取「台灣建國」才對。 
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決定台灣戰後命運的《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日本無條件放棄台灣主權,而原先企圖把台灣交給﹝中華民國﹞的國際社會,因為﹝中華民國﹞已經在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被沒有參加二次大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消滅,﹝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因而不被國際社會所承認,所以,台灣的領土主權只好交由「主要佔領權國」的美國暫時管轄,這個事實在舊金山和平條約中第二十三條得到證實。 

一八四六年十月二十八日美國與墨西哥戰爭,Tampico港被美軍佔領,美國當時的軍事佔領地區Tampico港並不是屬於美國,只是被美國「征服」而暫時佔有;在法律上,必須認定該區域為美國領土的事實;在國際法上,美國暫時擁有該領土的有效所有權,同時也有專屬管轄權。因此,國際上有任何第三國之國民欲進入該區,皆須有美國之同意才可以進行。對於其他國家而言,該區已經成為美國一部份,正如同美國其他邊界內之領土;但是並不是屬於美國聯邦的ㄧ部分。美國後來在一八四八年二月二日,依據《美墨和平條約》之條件,將Tampico港歸還墨西哥。 

一八五零年美國最高法院曾對Fleming v. Page案作出判決:
「美軍雖然佔領該區域,但是「佔領不移轉主權」是國際法理,佔領中的區域形成獨立關稅區。」

事實上,早在一八一九年美國最高法院於United States v. Rice案例,也曾討論到,因為軍事佔領而產生獨立關稅區的情況。 


在一八五三年美國最高法院對Cross v. Harrison案例判決指出:
「加利佛尼亞的軍事政府是因為管理上的需要和目的所建立,不因為和平條約生效而消失,應該是持續存在,直到國會擬定相關法案取代該軍事政府,即在這領土上建立一般平民政府。」


美國最高法院在一八六六年針對Ex Parte Milligan判決:
「軍事政府是在美國領土外的外國地方執行,或是,針對叛徒在美國國內發生內戰時執行。」

軍事政府佔領只是「暫時狀態」,和平條約簽定以後,不表示軍事政府不存在,而是必須等到當地「平民政府」成立以後才解散。ㄧ九零七年海牙第四公約第四十二條:「佔領範圍只及於佔領者建立與實際控制的範圍。」軍事佔領並不是「併吞」,是國際法則,國際上都必須遵守。在美國陸軍戰場守則,第六章三五一條說明:「土地實際上被敵軍組織控制」,簡單地說,無論是否遭受抵抗,佔領者成功的以自己的權力,來代替本來運作的合法政府。根據一九一四年美國William E. Birkhimer出版「軍事政府與戒嚴法」對「軍事佔領」的解釋是:「在戰爭中,當佔領者全盤控制佔領地,而排除原有的政府,此為:軍事佔領。」同時,對於軍事政府作業截止日的陳述:「軍事政府會持續運作,一直到有法律效力之替代方案生效為止。」一九零七年美國最高法院於Pearcy v. Stranahan,205 U.S. 257 案例表示:「古巴成立平民政府後,美國軍事政府才結束。」一九四六年美國最高法院在Application of Yamashita,327 U.S.1案判決提出「軍事政府的要件」,再度強調因應戰爭時的需要,以及法理的根源。一九七六年美國國防部發行美國陸軍總署之野戰手冊,也說明「軍事政府的需要」的明確規定。 

一八九九年四月十一日美國與西班牙戰後簽署《巴黎和平條約》,西班牙隨後退出古巴,美國的軍事政府,在古巴的地位顯然只是軍事佔領,古巴的主權是戰爭法中的「懸空割讓」,與《舊金山和平條約》中台灣的地位完全一樣。美國於一九零一年最高法院在DeLima v. Bidwell 182 U.S.1 明確出:「美西戰後,古巴是美國管轄下的海外領土。」而且,美國最高法院在一九零一年有兩個判例討論到古巴,分別是Neely v. Henkel以及Downes v. Bidwell,高院指出:「美國與西班牙停戰並簽署《巴黎和平條約》後,美國視古巴為被征服地(佔領區);就美國與古巴關係而言,基於古巴人民的福祉,美國只是古巴的管理者,古巴居民才是將來的所有人,如果透過自主行動建立穩定平民政府後,美國將歸還古巴的管轄權。」後來,古巴共和國平民政府於一九零二年五月二十日成立,「美國軍事政府」隨即退出古巴。在一九零四年美國最高法院於Dorr v. United States 195 U.S.1曾經引用該判例:「獨立國家政府的權力,藉由征服、締約以及割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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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近代史簡介與大綱






前言:甲午戰爭以後,清廷割讓台灣給日本。而日本自1895年馬關條約簽訂後便對台灣行使主權並擁有台灣的領土所有權。中華民國於1912年建國,建國初始由孫中山先生擔任臨時大總統。由於台灣自1895年起便受日本統治,因此二十世紀初,台灣並不屬於中華民國的領土。 

由美國、大英帝國、法國、義大利以及日本於1922年2月6日在美國華府所簽訂的軍備限制條約,其中第十九條已經明確地將台灣與澎湖界定為日本領土。 


林志昇、何瑞元     著



(1) 美國於1941年12月8日加入太平洋戰爭並對日本帝國宣戰,當時攻打日本四座島嶼以及(日屬)台灣的所有軍事行動都是由美軍所策動,這在許多史料皆有記載。在這場戰爭中,美國無庸置疑是「征服者」,因此也是所謂的「主要佔領權國」。 

(2) 中華民國政府受託管理台灣的權力係來自於1945年9月2日(即日本投降之日)所發布的一般命令第一號。麥克阿瑟將軍所發布的一般命令第一號中明白指示:「日本國在中國(滿州除外)、台灣、及北緯十六度以北、法屬中南半島之高級指揮官,以及一切的陸上、海上、航空及補助部隊,必須向蔣介石元帥投降」。截至今天為止,不論是舊金山和平條約或中華民國與其他同盟國之間的其他任何條約,對於這項安排並沒有任何的改變。 

(3) 日軍在台灣的投降儀式於1945年10月25日在台北舉行。從這一天開始,台、澎地區的軍事佔領即告開始。 

(4) 1945年10月25日的投降儀式表面上雖然是以同盟國之名義來舉行,但是接下來的台、澎地區軍事佔領則是代表主要佔領權國-美利堅合眾國來進行。 

(5) 蔣介石的中華民國政府代表在台灣接受日本軍隊的投降以後,台灣在法律上仍屬於日本領土。麥克阿瑟將軍在1951年5月的美國國會聽證會上說過:「在法律上,台灣仍屬於日本帝國之一部分。」。中華民國政府係代表「主要佔領權國」受託佔領台灣。台灣的法律地位必須待戰後與日本的和平條約簽訂生效後才能作進一步的規範。換言之,日軍在台灣的投降儀式並不表示台、澎地區的主權已移轉給中華民國。 

(6) 1907年的海牙公約規定:「強迫佔領區的人民宣示效忠敵軍是禁止的」。因此中華民國軍方在1946年元月12日所發布有關將台灣本地人民集體歸化為中華民國公民的軍事命令,在國際法上是屬於違法的。而且由於中華民國的法律(包含國籍法)自1945年戰後一直沒有重新修訂過,以確認台灣人民的「中華民國公民」身份,因此仍有一些重要的條約規定在這五十多年來一直懸而未決。 

(7) 在1945年10月25日的投降儀式之後,美國政府對台灣在法律上的地位維持一貫的態度,即「不確定」。這個說法在1950年6月27日的杜魯門聲明中有明白的表示,而且這種說法也出現在1971年7月13日美國國務院的一份備忘錄裡。 

(8) 中華民國政府在1949年12月撤退到佔領中的台灣,就已經成為流亡政府。 

(9) 領土的割讓是以條約為依據。台灣在1895年割讓給日本就是以條約為依據。而日本割讓台灣給任何其他國(包括中國)當然也必須以條約為依據。 

(10) 更具體地來說,1943年12月1日的開羅宣言、1945年7月26日的波茨坦宣言以及1945年9月2日的日本投降書中所談及有關台、澎地區之安排,都是基於中國與同盟國未來一定要簽訂一個和平條約,而其中務必清楚地闡明所有相關條件與細節。 

(11) 美國為「主要佔領權國」的身份,可直接從1945年9月2日所發布的一般命令第一號來推斷。 

(12) 依據國際法,台灣一直到1952年4月28日止仍屬於日本的領土。 

(13) 日本在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時,放棄對台灣的主權與台灣領土的所有權。舊金山和平條約第 2 條 b 項規定:「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之一切權利、所有權與請求權。」。不過,此次的領土割讓並沒有指定一個收受國家。 

(14) 中國並沒有參與舊金山和平條約的簽訂。無論是代表「主要佔領權國」佔領台灣的﹝流亡﹞中華民國政府,或者是1949年10月1日建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均沒有簽署或批准舊金山和平條約。 

(15) 舊金山和平條約第 25 條特別規定:「本條約所謂之同盟國,謂與日本進行戰爭之國家,或依據第 23 條所列舉先前為該國一部分領土的國家,而此國家已經簽署並批准本條約者。除了第 21 條的相關規範以外,本條約不授與任何權利、所有權或利益予非前述聯盟國之任何國家。」 是故,中國非作為舊金山和平條約所指之聯盟國,除了第 21 條的相關規範以外,並不享有該條約項下的任何權利、所有權或利益。 

(16) 特別是,中國非屬該條約所指之同盟國家,因此無權獲得有關舊金山和平條約第 2 條 b 項對台灣和澎湖之任何權利、所有權或請求權。依據同盟國家所簽訂之舊金山和平條約,中國並未獲得台灣和澎湖之任何權利、所有權或請求權。 

(17) 舊金山和平條約第 2 條 b 項雖然未指定「台灣與澎湖之權利、所有權和請求權」之收受國,但該條約第 23 條為其所規範的地理範圍確定美國為「主要佔領權國」,此地理範圍也包括台灣與澎湖。 

(18) 舊金山和平條約第四條b項進一步確認美國軍事政府對台灣的管轄權。軍事政府是佔領軍對於被佔領地區執行政府職權的管理當局型態。 

(19) 1952年4月28日簽署並於同年8月5日生效之中日和平條約,其內容亦沒有把台灣的所有權移轉給中國。 

(20) 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以後,四十八個國家主張沒有一個國家可以單獨取得台灣的主權或是台灣領土的所有權。舉例來說,美國國務卿杜魯斯在1954年12月美國參議院的會議上曾表示:「嚴格來說,台、澎地區的主權問題,尚未解決。那是因為在日本的和平條約裡,日本僅放棄對台灣的一切權利與所有權。但是在該條約中,台灣和澎湖的所有權歸屬並沒有作出一個決定。而且中華民國與日本簽訂的和平條約中也沒有作出這一方面的決定。」。英國外交部長艾登也曾在下議院中表示:「1952年4月的和平條約,日本正式放棄對台、澎的一切權利、所有權與請求權,但是並不因此將台、澎地區移轉給中國,不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是中華民國。所以,以英國女皇政府的立場而言,台灣和澎湖在法律主權上係屬未定的領土。」。 

(21) 同樣地,法國總理龐皮杜在1964年表示:「在舊金山和平條約裡,台灣自日本脫離,但是並不附屬於任何一個國家。」。因此,主要同盟國都一致認為依據舊金山和平條約,中國並未取得台灣的主權或台灣領土的所有權。 

(22) 然而美國與中華民國之間有關佔領與管理台灣之主從關係,並沒有因為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而結束。該條約第 23 條為其所規範的地理範圍確定美國為「主要佔領權國」。 

(23) 在美國參議院通過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的過程中,其外交關係委員會曾於1955年2月8日提出的一項聲明,聲明中提及:「參議院認為本條約之內容並不影響或更改其中所規範領土之現有法律地位或主權狀況。」 

(24) 再者,從1950年6月27日的杜魯門聲明以及舊金山和平條約之內容可證實美國政府從未承認台灣強行併入中國的作法。自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以來,中華民國對台灣沒有行使主權也不擁有台灣的領土所有權。 

(25) 依據美國憲法第六條之規定,參議院所通過的舊金山和平條約內容是屬於美國最高法律的一部份。 


台灣的「國際承認」問題 

(26) 依據蒙特維多國家權利及義務公約,在台灣的中華民國並無「國家」的資格,因為中華民國並未在台灣行使主權,亦未曾擁有台灣領土的所有權。此外,中華民國軍方在1946年元月12日所發布有關將台灣本地人民集體歸化為中華民國公民的軍事命令,是觸犯國際法的。 

(27) 在1971年10月底以前,聯合國一直承認蔣介石的中華民國為中國的合法政府。但是聯合國從未承認中華民國是台灣的合法政府。(換言之,「台灣」本身從未擁有聯合國的會籍。) 

(28) 接著,在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在2758號決議中將蔣介石的代表從聯合國及所有相關組織中除名,並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是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 

(29) 中華民國憲法在1990年代歷經多次修改,並且在2000年完成政黨輪替,結束了國民黨在台灣五十多年來的統治。但是這些事實並不會改變台灣在國際上的地位。依據國際法之規範,沒有任何的程序和舉動能使一個流亡政府就地合法,並成為一個國際承認的合法政府。 

(30) 「一個中國」政策是正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唯一的法政府。台灣是美國的佔領地。中華民國是:(1)一個次要佔領權國(自1945年10月25日以來);以及(2)一個流亡政府(自1949年12月以來)。 

(31) 直到2006年秋天為止,聯合國已經連續十四年拒絕台灣的入會申請案。 
 
[表 #1]
哪一個政府擁有台灣的主權?
日期歷史事件中華民國擁有?日本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擁有?
1895馬關條約
是(新取得)
1912中華民國建國
1937.07.07蘆溝橋事件
1941.08.14發布大西洋宣言
1941.12 ~ 1945.08美日太平洋戰爭期間
1943.12.01發布開羅宣言
1945.07.26發布波茨坦宣言
1945.08.15日本皇帝宣布投降
1945.09.02麥克阿瑟委託「蔣介石代表」來台接受日軍投降
1945.10.24聯合國成立
1945.10.25日軍在台灣投降典禮
1947.02.28 ~ 1950.04.30228事件
1949.10.0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
1949.12中華民國遷台
1952.04.28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
否(割讓)
1952.08.05中日和平條約生效
1955.03.03中美雙邊防衛條約生效
1971.10.25中華民國被聯合國驅逐
1972.02.28中華人民共和國與美國發布上海公報
1978.12.16中華民國收通知美國欲斷交
1979.01.01中華人民共和國美國發布「建交公報」
1979.01.01美國之台灣關係法〈追溯〉生效
1980.01.01中美雙邊防衛條約取消
1982.08.17中華人民共和國與美國發布「八一七公報」
2000.05.20政黨輪替﹝民進黨執政﹞
    今天


(32) 從1930年代到1978年12月31日止,美國承認中華民國為中國的合法政府。但是在這一段期間內,美國並沒有承認中華民國為台灣之合法政府。 
 
[表 #2]
中華民國三種「現狀」之比較
日期
歷史事件
中華民國的身份:依據聯合國的認定中華民國的身份:依國際法的認定中華民國的身份:依美國政府的認定
1895馬關條約
X
X
X
1912中華民國建國
X
中國之合法政府
X
1937.07.07蘆溝橋事件
X
"
(從1930年代初) 被承認中國之合法政府
1941.08.14發布「大西洋宣言」
X
"
"
1941.12 ~ 1945.08美日太平洋戰爭期間
X
"
"
1943.12.01發布「開羅宣言」
X
"
"
1945.07.26發布「波茨坦宣言」
X
"
"
1945.08.15日本皇帝宣布投降
X
"
"
1945.09.02麥克阿瑟委託「蔣介石代表」來台接受日軍投降
X
"
"
1945.10.24「聯合國」成立中國唯一之合法政府
"
"
1945.10.25日軍在台灣投降典禮
"
"
"
1947.02.28 ~ 1950.04.30228事件
"
"
"
1949.10.0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
"
"
"
1949.12中華民國遷台
"
中國之流亡政府被承認中國之流亡政府
1952.04.28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
"
"
"
1952.08.05中日和平條約生效
"
"
"
1955.03.03中美雙邊防衛條約生效
"
"
"
1971.10.25中華民國被聯合國驅逐被驅逐
"
"
1972.02.28中華人民共和國與美國發布上海公報
"
"
1978.12.16中華民國收通知美國欲斷交
"
"
"
1979.01.01中華人民共和國美國發布「建交公報」
"
"
不被承認中國之流亡政府
1979.01.01美國之台灣關係法〈追溯〉生效
"
"
"
1980.01.01中美雙邊防衛條約取消
"
"
"
1982.08.17中華人民共和國與美國發布「八一七公報」
"
"
"
2000.05.20政黨輪替﹝民進黨執政﹞
"
"
"
    今天
"
"
"


(33) 在1972年的上海公報,〈身為舊金山和平條約主要佔領權國的〉美國僅認知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地位問題的立場,但是並未正式同意此立場或承認此立場。 

(34) 美國於1978年12月31日正式與中華民國斷交以後,正式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 

(35) 美國不承認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根據1979年台灣關係法,該法具體呈現了美國國會對台灣的政策,美國與台灣之間沒有國對國的關係。相反地,「美國人民」維持與「台灣人民」的「貿易、文化及其他關係」。台灣關係法第3301條反映出美國的立場是「台灣前途」仍然「未決」。 

(36) 依據台灣關係法,美國自1979年元月1日以後便不再承認「中華民國」這個稱號。 

(37) 美國於1982年7月向台灣當局提出「六項保證」,包括「美國不改變台灣關係法的內容」、「不改變對台灣主權的立場」、以及「不正式承認中國對台灣的主權」。 

(38) 2004年10月25日,﹝前﹞國務卿鮑爾重申美國對台灣的一貫立場。他說:「台灣不是獨立的,台灣並不享有一個國家的主權,這一直是我們的政策,我們堅定的政策」。 


台灣為美國軍事政府的管轄下的一個地區 

(39) 比較美國墨西哥戰爭後的古巴以及美日太平洋戰爭後的台灣,有助於進一步的瞭解。1899年4月11日簽訂的巴黎條約第一條指出:
西班牙放棄對古巴的主權以及領土所有權。而且在西班牙撤離後,由美國佔領該島,因而在美國佔領的期間中,美國將依據國際法來承擔並執行佔領期間的一切義務,以期保護人民的生命與財產。
Notes: 事實上古巴自1898年7月17日以來,一直被美國佔領。因此本條約第一條的內容說明了對於領土割讓來說,從和平條約生效到(主要)佔領權國的軍事政府結束,這一段時間也稱為「軍事佔領」。 

(40) 而〈主要〉佔領權國的軍事政府結束之依據必定是當地合法的「平民政府」已經開始啟動。 
(41) 詳細地分析舊金山和平條約可以發現內容中對台灣的安排與「巴黎條約對古巴的安排」幾乎是如?一轍。 
 
[表 #3]
古巴與台灣在和平條約處置之比較
項目「巴黎條約」對古巴之規範「舊金山和平條約」對台灣之規範
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第一條第二十三條
原來持所有權之國確實有割讓這個領土第一條第二條(b)
條約沒有指定「收受國」 (即「懸空割讓」)第一條第二條(b)
美國軍事政府對該領土有處分與支配權第一條第四條(b)
軍事政府在運作中,而且軍事佔領的事實確實存在第一條第四條(b)與海牙公約 (1907年)


(42) 暫且不論1945年10月25日到1952年4月28日交戰國佔領的這段期間,當台灣在法律上仍歸屬於日本主權之時,從美國憲法的軍事管轄來看,從1952年4月28日至今,很明顯地,依照舊金山和平條約之規範,台灣一直是美國的佔領地,美國則是「主要佔領權國」。 
 
    [表 #4]


(43) 目前為止,台灣仍是美國的佔領地,無論是舊金山和平條約、中日和平條約或其他1952年以後的法律文件,對台灣之法律地位並未有所改變。台灣仍處於軍事佔領中,台灣尚未進入一個「最後政治狀態」。 

(44) 直到有其他法律上有效的替代方案出現為止,軍事政府仍持續存在。主要佔領權國(美國)從未把台灣的主權或台灣領土的所有權移轉給其他國家政府。 

(45) 綜觀波多黎各、關島、菲律賓以及古巴的軍事歷史,顯然可見對領土割讓而言,「(主要)佔領權國的軍事政府並沒有隨著和平條約生效而結束」。從二次大戰後至今,沒有任何一項條約或法律終止美國政府對台灣的管轄權。相較之下,美國對波多黎各、關島、菲律賓及古巴的管轄權,皆是經過條約或美國政府的其他具體行動而終止。 
 
[表 #5]
被美國軍方征服、因而在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後來經和平條約割讓之地方
地方和平條約生效日期美國軍事政府結束替代美國軍事政府之平民政府
加里福尼亞美國墨西哥和平條約第五條1848.07.041849.12.20加里福尼亞之平民政府(美國)
波多黎各巴黎條約第二條1899.04.111900.05.01波多黎各之平民政府(美國)
菲律賓巴黎條約第三條1899.04.111901.07.04關島之平民政府(美國)
關島巴黎條約第二條1899.04.111950.07.01關島之平民政府(美國)
古巴巴黎條約第一條1899.04.111902.05.20古巴之平民政府(古巴共和國)
琉球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三條1952.04.281972.05.15琉球之平民政府(日本)
台灣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條b項195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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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論及美國軍事政府在加里福尼亞、波多黎各、菲律賓、關島、古巴以及琉球群島等之結束,各個地區已經變成(a)一個主權國家,或(b)另一個主權國家的一部份。很重要的是,每一個地區都有自己的一個完整的「平民政府」在運作中。台灣是唯一例外。
自1945年以來,美國政府對二次大戰後台灣地位所持的正式立場為:「這是一個尚未決定的問題。」




結論: 今天正如美國其他海外領土的人民一樣,台灣人民有權利享有美國憲法的「基本人權」保障。 





英文版本



台灣平民行動黨、台灣平民民主黨、
建國黨及農民黨  編輯




台灣國際地位基石的聲明 

來自福爾摩莎法理建國會成立的宣言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聲明

我們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全體會員接受歷史事實,那就是美日太平洋戰爭結束後,一直到現在,台灣的地位一直是「未能決定」。不過,我們相信,所謂未定狀態的基本結構,可以完整而詳細地列出來,如能善用這樣的方式,台灣問題的所謂「策略性模糊」也可以排除,本土台灣人的人權問題,將會給予更進一步的保障。 


以下法律與歷史項目,極需給予正確釐清:
  1. 1894年甲午戰爭,中國被日本打敗,戰後馬關條約在1895年5月8日生效。依據該條約的第二條,中國永久割讓台澎群島給日本。 

  2. 馬關條約把台灣澎湖地區﹝以下簡稱台灣﹞割讓且過戶給日本,不僅是軍事佔領,而且是主權移轉的一種安排。是故,從1895年5月起,日本對台灣執行主權,並擁有台灣的所有權。 

  3. 蔣介石政府在1930年代與1940年代,多次宣布把1895年馬關條約取消或作廢,這種宣告在法理上並沒有任何意義。 

  4. 1943年12月1日的開羅宣言、1945年7月26日的波茨坦宣言,以及1945年9月2日,日本投降書的內容僅是一種未來意向表達,並不能達成台灣領土過戶給中華民國,因為不是過戶的條約文件。 

  5. 查閱歷史記載,可以證明中華民國的軍官與軍人在1945年10月,是經美國命令批准,用美國的船隻和飛機載運送到台灣的。所以中華民國在台灣的時代,是從1945年10月開始,是經美國完全的協助與指導。 

  6. 1945年10月25日的日本投降典禮,並沒有代表台灣的領土主權過戶給中華民國。所謂「台灣光復節」其實是不存在的,在戰爭法理上,只是台灣軍事佔領開始而已。 

  7. 台灣在1945年10月25日開始軍事佔領,國際法規定「軍事佔領不移轉主權」。在法律上的佔領者,就是「征服者美國」,因為在美日太平洋戰爭期間,美國是單獨攻打台灣地區的軍隊。 

  8. 佔領台灣的管轄權是委託給中華民國辦理。換句話說,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中華民國只是「次要佔領權國」。 

  9. 軍事佔領在「軍事政府」命令下執行佔領,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因此,美國軍事政府對台灣有管轄權(分配權與支配權)。 

  10. 1946年元月十二日,中華民國行政院將本土台灣人集體違法歸化為中華民國國民,而且在1945年的秋天一直到1946年中,也有類似的宣布事項,但是這些在國際法上是完全缺乏法理依據的。 

  11. 領土主權的移轉﹝過戶﹞必須用國際條約來指定與規定。台灣是日本主權領土,一直到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平條約給予放棄為止。依據該條約內容,台灣的領土主權並沒有移轉給中華民國或其他國家。 

  12. 依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的安排,台灣是懸空割讓。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而美國軍事政府對台灣有管轄權(分配權與支配權)。 

  13. 法律上,1952年4月28日以後,日本無法對於台灣領土處置給予任何安排。因此,沒有法理根據,將1952年8月5日台北條約解釋為把台灣的領土主權過戶給中華民國。實際上,台北條約也沒有類似的條款。台北條約是完全承認舊金山和平條約對台灣領土的處置。 

  14. 台北條約第十條的安排,僅是為了本土台灣人到日本去旅行方便而定的。這一條款無法解釋為世界上其它國家應該給予本土台灣人的「國籍」認定。無論如何,台北條約於1972年已經廢棄。 

  15. 對於戰後和平條約的領土割讓,主要佔領權國的軍事政府並不會因為和平條約生效而結束佔領,而會持續到有正式的法律替代方案生效為止。而從1952年4月28日到現在,美國總統還沒有宣布任何「平民政府」已經將美國軍事政府對台灣的管轄權給予取代。因此,中華民國在台灣不被視為主權獨立的國家。 

  16. 美國與流亡中華民國間1955年3月3日的雙邊防禦條約,只是承認中華民國對台灣地區的「有效統治」,不是「主權」。 

  17. 在美日太平洋戰爭的交戰結束以後,「台灣地位未定」的意思是表示台灣尚未達到一個「最後政治狀態」:(a)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或(b)其它主權國家的一部分。 

  18. 台灣被日本放棄以後,法律上的情況有多種方式可以加以形容。現在2009年,台灣仍然是美國的佔領地,因此,台灣可以說是「美國統治下的外國領土」。如此,台灣是美國軍事政府下的「獨立關稅區」,而且是具有軍事政府的美國列島區。要特別注意的是台灣尚未有自己的平民政府。 

  19. 美國憲法規定:居住於美國列島區的個人與公司行號,目前並不需要負擔美國政府聯邦所得稅。台灣既然是美國的列島區,美國在台灣的公民、公司行號等、以及本地台灣人、台灣公司行號等,應是無須負擔美國聯邦所得稅。 

  20. 「台灣」是地理名詞。「中華民國在台灣」不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只是現在台灣地區的佔領事宜,仍然被委託給中華民國。但中華民國也是次要佔領權﹝1945年10月25日起﹞以及流亡政府﹝1949年12月中旬起﹞。 

  21.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中華民國國防部的活動完全符合被美國列為「恐怖組織」的三大要素。據我們所了解,ROC國防部「恐怖活動」的詳細報告,已經在2009年9月2日提供給美國在台協會,副本致美國國務院。 

  22. 至於中華民國在台灣的真實身分,以及其國防部的恐怖活動,美國國務院從來沒有提出詳細的解釋與說明。這點可以從國務院網站上的BACKGROUND NOTE: TAIWAN網頁得以了解。特別重要的是,從這個英文網頁所包含的一切內容,本土台灣人完全無法理解,為什麼「中華民國在台灣」被視為非主權獨立的國家?這樣不清不楚的描寫,令人非常地憂愁與焦慮。 

  23. 美國總統在1952年4月28日後,依照國際法,就應該發布中華民國在台灣解散的一個命令。直到今天本土台灣人仍然有權利要求美國總統,進行這方面一切所需的補救動作,也就是說,應該發布中華民國在台灣的時代結束。 

  24. 依據國際法、美國憲法以及美國政府管理其它列島區的前例,本土台灣人有權利組織自己的平民政府。本土台灣人這方面的組織任務應該得到美國的協助來進行。中華民國的國旗應該降下來,而台灣平民政府的國旗應該升起。 

  25. 美國行政部門的「一個中國政策」的內容,是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唯一的合法政府。但是,美國國會的研究部門所提出來2007年7月的一個報告,是有關一個中國政策在歷史上的演變,其中聲明:「美國從來沒有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有執行主權」。以上所述也證明,台灣是美國的佔領地。 

  26. 做為美國佔領地,台灣是由美國軍事政府所統治的美國列島區,這是日本放棄後的情形。今天,在台灣的街道上看不到美軍走來走去,但是,這不是很重要的一個觀點。美國是委託中華民國來處理台灣地區的佔領事宜。這是一個主從關係。 

  27. 做為本土台灣人的代表,以下簽署的各位要求美國軍事政府停止委託中華民國來管理台灣地區的一切任務。 

  28. 本土台灣人誠摯的宣布:依據國際法與美國憲法,美國軍事政府對台灣的直接管轄應該立即﹝重新﹞啟動。美國行政部門必須停止用台灣本地人民的生命、自由與財產來玩遊戲。

後記:以上很重要的法律與歷史事實,是從來沒有被展現給台灣地區居民知道,導致本土台灣人民對於自己1930年末到今天的歷史是一團迷霧。這種情形,應該早日釐清。 


建議項目: 

(A) 美國國務院網站上的BACKGROUND NOTE: TAIWAN網頁應給予重新編輯,以便完完整整地釐清台灣最近八十多年的歷史與法律事實。該網頁必須很清楚地解釋,為何中華民國在台灣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B) 美國總統應該宣布「中華民國在台灣」的時代結束。 

(C) 台灣為美國的一個列島區的身分應給予確認。在台灣的美國公民與公司行號,應該無須負擔美國聯邦所得稅。美國的稅務署應該發布相關的規章。 

(D) 美國行政部門的官員應該與本土台灣人的代表進行協商來開始組織一個「台灣平民政府」。 

(E) 中華民國的國旗應該降下來,美國國旗以及台灣平民政府的國旗應該升起。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發布 

2009年9月6日


                    城仲模、林志昇等三十八位代表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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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自我認知危機與戰爭慣例法


何瑞元      

美日太平洋戰爭結束六十多年以來,兩個議題讓台灣社會一直熱烈地討論:(一)台灣未來發展的正確方向,(二)台灣意識的促進。近幾年,李前總統登輝先生在這些議題上花很多時間,特別是提倡「正名與制憲」,這方面的努力與成果是令人敬佩的。 

台灣人雖然經過三十多年的研究、協商、檢討,只是在台灣境內引起熱烈的迴響,可是,國際社會主要成員並沒有任何正面反應。學者們都認為台灣最重要的夥伴美國,一直說:「台灣與中國都不可以單獨改變台海現狀」。 

面對這種難題,台灣人民面對的最重要議題是:必須對自己的歷史認識,有一個國際公認正確的「版本」,而且,這個版本必須符合一切國際法的規定,如此就可以「釐清台灣現在的國際地位」。這樣的釐清工作,並不是要改變現狀,而是要明確說明現在的「兩岸現狀」到底是甚麼?要以正確的國際史觀,來研究近一百多年的台灣歷史,因此我們急迫地需要去探討:「拿破崙時代後的戰爭慣例法」。 

戰爭慣例法的來源包含一八六四年、一九二八年、一九二九年以及後來一九四九年的日內瓦公約,還有一八九九年與一九零七年海牙公約,除此之外,還有許多的各國判例、國際法庭判例、學者、法官、軍事專家等的著作,以及研讀軍事歷史所能發現的戰爭前例。 

從一九四零年代以來(美日戰爭),審閱台灣的軍事歷史,台灣人會發現,所有攻打台、澎地區的軍事行動都是美軍單獨所為,主要是海軍與空軍。在國際戰爭慣例法內,這個動作被稱為對敵軍的侵略,事實上,也是導致美國產生對台灣的「管轄權」,這個管轄權的執行單位稱作美國軍事政府﹝USMG﹞。 

台灣地區的投降事宜,是美軍麥克阿瑟將軍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一般命令第一號」所發布的,但是,麥克阿瑟將軍或美國杜魯門總統,在國際法裡都「沒有權利」來做台灣領土最後處置的「決定」。國際的慣例是:「領土的過戶相關條件都是在國際條約裡規定的」。蔣介石集團來到台灣,投降典禮雖然是代表同盟國所舉辦,但是,台灣人不應該把「投降典禮與軍事佔領」的事宜混為一談,或者把「軍事佔領與和平條約」的內容混為一談。特別是,台灣人不應該把「軍事佔領與和平條約」這兩個議題,置之不理或不去研究,當作根本不存在。 

一九四零年代、一九五零年代,日本、美國、「中華民國」是對「台灣、澎湖」絕對有影響力的「國家或政權」,但是,台灣人對「中華民國」認識搞不清楚,以為「中華民國在台灣」是符合「蒙特維多公約」,是符合成為主權國家的四個要素的規定。不過,身為美國人,我必須嚴肅指出,「蒙特維多公約」的結構是有一些嚴重的缺陷與盲點,不夠嚴謹。例如,有關「領土」的界定:「領土」是否有無「時效原則」?或是,原來的主權者已經給予「獨立」?甚至該「領土」是軍事佔領的領土,這些情況,都沒有做區分與斟酌,是不正確的。對一個和平條約所規定「領土割讓」情況來說,有無明確的過戶手續?或,有無指定收受國?這些都不給予分別的,也是不正確的,才會造成困擾。有關「永久人口」也是一樣讓人迷糊不解,例如:台灣人之國籍是否依據國際法既定原則來認定?或者台灣人的國籍是依照「軍事命令」來賦予?這兩種不同的情形,也沒有給予分別。再談有關「政府」的認定:是否為當地人民依據當地基本法所組成的政府?或是從別的地方逃亡過來的流亡政府?都沒有給予明顯而正確地分別,也是令人困擾。從各國憲法的法理來說,也依據國際慣例法,流亡政府對於當地實施其自己的憲法,並不能使該「流亡憲法」成為當地的基本法,我講的是「流亡中華民國」。 

台灣的情況確實涉及這些種種複雜問題,在戰爭慣例法裡﹝是大部份研究台灣地位學者所忽視的領域﹞,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投降典禮結束之時,只能解釋為台灣地區「交戰國佔領」的開始。國際戰爭法規定:「軍事佔領不移轉主權」,所以,沒有任何盟軍可以認定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台灣領土有「過戶」給中國或中華民國,或在其他的日期有領土過戶給中國的情事發生。因此,在一九四六年元月十二日,台灣人被集體歸化為中華民國國籍,是缺乏任何國際法裡依據的。事實上,當時有關集體歸化的軍方命令,事後也沒有被中華民國的立法院所追認,或另外完成成為法律的程序。後來中華民國中央政府在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因逃難而遷移到佔領中的台灣,成為一個事實的流亡政府。在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的「舊金山和平條約」裡,日本雖然放棄對台灣的一切所有權、權利與主張,中華民國並非被指定的收受國。一九五二年八月五日的「台北和平條約」,對於這種安排也是給予確認。同時,告訴大家好消息,台灣還沒有被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的規定,被併入「中華民國國家領土」,況且一九四六年「中華民國憲法」實施時,台灣還是日本國土,說該「憲法」在台灣地區實施,是沒有法理根據的。 

對於如何解決台灣自我認知危機的情形,身為美國人,想提出一些觀點以供參考,如果台灣人主張「中華民國在台灣」已經符合「蒙特維多公約」成為主權國家,這是會鬧國際笑話,對台灣人沒有幫助的。現今國際主要國家的官員,也都體會到「蒙特維多公約」所列四個要素,是包含某程度的模糊性和不正確性,即使這些官員沒做如此公開的聲明,但是他們都心知肚明。 

今天台灣的國際地位,是美日太平洋戰爭期間所留下來的議題。台灣領土的法理關係,並非去考慮哪一國軍隊在台北接受日本投降,而是要思考戰爭慣例法的認定,哪一國才是扮演「主要佔領權國」的角色?台灣人應該了解台灣地區的「軍事佔領」一直是「征服者與主要佔領權國」所舉辦,就是美國。「中華民國」軍隊在台灣只不過是一個美國的代理單位。 

眾所皆知,美國國務院從來不認為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台灣關係法」明文規定,依據美國法律,台灣被「視同外國」,這樣的立場對台灣人似乎是矛盾的,但是台灣人可以很容易找到一個解釋的道理,我們正確的立場是:在美國法律體系裡,台灣是美國國內法內的所謂「外國地區」,這樣的形容與一八九八年美西戰爭後,美國所「獲得」的波多黎各、菲律賓、關島與古巴等四個領土的「形容」是一樣的。這四個地區都是在美國「軍事政府」管轄長達數年或數十年之久。 

軍事政府的開始雖然不需要美國政府正式發布,但是,這個「管轄體系」的結束必須由美國總統正式宣布。這是因為「軍事政府」會持續到被承認的「平民政府」civil government 給取而代之為止。美國總統發布美國「軍事政府」在以上四個地區結束的日期可以列出如下:波多黎各一九零零年五月一日;菲律賓一九零一年七月四日;古巴一九零二年五月二十日;關島一九五零年七月一日。況且,「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三條,琉球群島也曾經是在美國「軍事政府」管轄,而被美國總統宣布一九七二年五月十五日結束。很重要的是,很多司法判決已經承認:美國「軍事政府」對於所管轄領土,是有一種信託者的義務關係存在。同時,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十三條a,指定美國為該條約所涉及地理範圍的「主要佔領權」國。這個身分的適用,在第四條b給予說明,即美國「軍事政府」對第二條與第三條領土範圍,均有處分與支配權,不過,到今天為止,美國總統尚未發布美國「軍事政府」對第二條b的台灣領土,結束管轄。 

綜合以上,要解決台灣自我認知危機,必須理解到戰爭慣例法的結構,再去詳細研讀「舊金山和平條約」。從這個立場來看,再參考美國許多最高法院的判例,台灣人可以了解到:台灣人民有權利獲得一個明確有關台灣國籍的認定,以及該國籍所包含的權利。這其中,特別重要的事,會有美國憲法基本人權保障,其中包括旅行權、持有某一種美國的護照權、以及持有其他美國所核發的身分證明文件。這些都包含在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的「自由」裡頭。 

為了詳細地擬出對應政策,來解決台灣自我認知危機,台灣人有急迫的需要,要美國國會議員召開聽證會,來探討台灣國際地位與台灣人民在美國憲法裡頭應享受的權利。在「一個中國政策」、「三個雙邊公報」、「台灣關係法」、「美國憲法」、「舊金山和平條約」與「戰爭慣例法」這六種重要的法理與政策依據,應該已經告訴台灣人,如何以台灣人自己的「名稱」,參與國際組織、台灣人民制定「台灣人的新台灣憲法」、「台灣國防體系」要怎麼組織、台灣人民在海外投資應受到甚麼樣的保護措施、台灣與美國之間雙邊貨品關稅的問題、台灣法律體系的提升與改革,等等議題,以及台灣新的「平民政府」要如何組織,這些都可以一步一步去完成。 



發布於全球李登輝之友大會 

2008年10月5日








台灣正名之新觀點


城仲模      

在北京奧運2008年8月8日開幕的前幾個月,台灣各界熱烈討論的議題是,台灣的隊伍能不能用台灣的名義來參與奧運。可是,與北京當局和奧運官員協商以後,最後所選擇的名稱是中華台北。 

多年來本人一直提倡台灣正名,所以對本人來說台灣隊伍不能用台灣本身的名稱來參與奧運是非常遺憾的。 

美國一直聲明台灣沒有主權、無論台灣或中華民國都不是國際社會中的國家、台灣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等等,這些聲明來自鮑爾國務卿於2004年10月25日、國家安全委員會亞洲事務官員衛德寧於2007年8月30日以及美國國務院正式給聯合國祕書長的立場說明於2007年九月。 

但,同時我們知道,波多黎各不是一個國家,它是美國管轄下的「自治邦聯」self-governing commonwealth。雖然缺乏國家地位,波多黎各並不使用自己首都的名稱來參與奧運,﹝例如「美國San Juan」﹞,然而它是直接用波多黎各這個名字來參加奧運。 

因此,有關正名的議題,最近幾年本人一直在動腦筋,我們台灣人能不能學習波多黎各近代史而得到一些重要的教訓?說真的本人認為有一些教訓我們可以學到,為了研究此議題,我們必須回到一八九八年的美西戰爭,然後來與美日太平洋戰爭做一個比較。 

第一,所有攻打西屬波多黎各與日屬台灣的軍事行動都是美國軍方所為,﹝本人必須特別指出中華民國的軍隊並沒有攻打過台灣地區﹞。再者,西班牙軍隊在波多黎各的投降日期通常在歷史書上所寫的是一八九八年八月十二日,而且無論前面的任何宣言、公報、新聞稿,或其他發布事項,國際社會並不認為投降之日就有波多黎各的主權直接過戶給美國。同樣地,同盟國也不同意說台灣的主權在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投降典禮當天是已經過戶給中國。 

第二,再來就是在1899年4月11日美西和平條約裡,波多黎各雖然割讓給美國,但是當地並沒有一個「平民政府」civil government是已經成立而可以管理當地政治的事務。因此,波多黎各是停留在美國軍事管轄體系裡面。後來是1900年五月一日的美國國會所通過的佛艾克法案生效的時候是建立波多黎各平民政府的條件與內容。這個平民政府在五月一日啟動以後,美國軍事的管轄對波多黎各就結束了。 

現在談到台灣,我們可以看到基於國際法上的「征服原則」美國軍方對台灣有管轄權,但是到底該管轄權是甚麼時候結束的呢?我們面對的議題就是這個。我們知道,美國承認中華民國為中國唯一的合法政府是一直維持到1978年12月31日為止。如果是美國政府在美日太平洋戰後已經承認中華民國為台灣地區的合法「平民政府」,那麼,從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的1952年4月底左右,美國政府一定會有一個「一中一台」的政策。而且1978年12月底根本不需要有甚麼斷交的情形發生。綜觀這樣子的一個歷史與法律發展,可見台灣的命運仍然在美國的手裡。所以依本人的淺見,美國政府一定要支持台灣當地人民組織自己平民政府的權利。本人的顧問群分析說,台灣是個領土割讓,有關其法理情形,在尊重美國一切憲法原則、舊金山和平條約的內容、美國的相關政策﹝包含一直反對台灣正式宣布獨立﹞等等,如此的組織台灣的一個平民政府,並不能視為「美國定義之下的改變現狀」。實際上這乃是台灣的政治治理有更深民主化的發展。 

對於台灣拓展國際空間,波多黎各的歷史提供很多重要的參考點。但是到底我們弄錯了在哪裡?為什麼台灣不能被叫做台灣?實際上舊金山和平提約之簽署國,並沒有遺棄台灣而使其成為「無主土地」可供任何國家併吞。相反地,這些簽署國在考慮到戰爭期間美國征服台灣的事實,在舊金山和平條約裡面確認美國的角色為「主要佔領權國」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因此,對於擁有台灣法律上的「國家主權」者的議題,我們可以剖析如下:哪一個國家有比較強的理由可以主張擁有台灣,而此擁有權包含「所有權狀」與其他一切法律上所衍生的相關權利? 

綜合上述,有關中華民國在台灣的角色:﹝一﹞一八九五年到一九五二年,台灣在法律上是日本領土﹝國土﹞,中華民國一九四五年十月起,來到台灣執行的管轄則是交戰國佔領,而如此的佔領不能移轉主權;﹝二﹞無論是舊金山和平條約或是台北條約,都沒有給中華民國任何有關台灣的權利;﹝三﹞中華民國在台灣一直是依賴美國的支持,所以其佔領與有效統制只不過是美國政府權利的延伸;﹝四﹞美國自1979年元月一日不再給中華民國外交承認,也一直強調台灣非獨立;﹝五﹞美國認為台灣領土是有高度策略性,而且是屬於美國可以單獨運用軍事力量來保護與管理,此管理措施包含培養與支持當地軍隊的訓練;是美國運用過半個世紀鉅大軍事方面的財力資源。 

更甚者,有關美國一九五二年起對台灣的角色:﹝一﹞美國高度和全盤對台灣的軍事運用以及經濟和財務所給予軍方的統治;﹝二﹞多次為了保護自己對台灣的權利,面臨對其他國的大規模軍事衝突;﹝三﹞提供了巨大的、全盤的資源給一個經濟上十分依賴的台灣,和軍事與政治上十分倚賴的中華民國,又對於台灣處置:在國際社會上一切談論,直接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相對國,更重要的是,對於台灣的國防也一直形容為自我防衛;﹝四﹞又比較聯合國託管領土的模式,是單獨指定台灣領土未來處置的方式,而且對於任何相關未來處置、提議等都保留否決權;﹝五﹞對於美國本身的角色,理論上形容為有限制,但是在實際上是無限期延續;﹝六﹞一直阻擋台灣領土的成為主權獨立的國體,也否決任何相關的正式協議、聲明、或公約的擬出或發布。以上這些動作是代表美國擁有台灣目前的主權,因為假使其他國握有台灣主權,在國際上是完全忍無可忍美國如此的表現。 ﹝至於台灣未來的主權,本人暫且不論。﹞ 

最後,本人要強調的是,台灣跟美國之間的關係實際上是比所有的研究學者所想像的更為接近。本人希望促使美國國務院面對美日太平洋戰爭後其管理台灣所採取的不良措施,特別是其完全忽略了美國參議院所通過舊金山和平條約的內容。在這些種種的複雜法律議題給予妥善整理以後,本人有信心,台灣將來參與奧林匹克、世界衛生組織以及其他的國際組織都可以使用「台灣」這個名稱。 



發布於全球李登輝之友大會 

2008年10月5日





台灣地位宣言   Declaration of Taiwan Status

2006年03月29日

公元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一日,美國眾議院國際關係委員會舉行台灣問題聽證會,主管東亞洲和太平洋事務的美國副國務卿,重申美國對台灣基本政策,這些主要政策包括:
  • 美國繼續維持一個中國政策是基於中美的三個公報和台灣關係法。
  • 美國政府不支持台灣獨立或單方面改變現狀,而所謂的現狀,則是美國所定義的現狀。
  • 對北京而言,這表示中國不能以武力威脅台灣;對台灣而言,這表示台灣必須小心謹慎並且以智慧處理兩岸問題;對兩岸而言,這表示雙方都不要有挑釁行為,或單方面企圖改變台灣地位現狀的動作。
不論如何,此政策立刻產生新的問題:什麼是台灣地位現狀?這是一個謎題,困惑所有的研究人員幾十年,美國國務院自從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來,從來也沒有講清楚。

但是,在此刻,我們可以很明確地得到台灣地位謎題的解決訣竅,根據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Marshall先生,在他所判決一八二八年著名的美國保險公司案例中,可以發現並且得到分析結論:
【美國憲法賦予聯邦政府戰爭權以及締結條約權,所以,聯邦政府有獲得新領土的權力,無論是因征服而獲得,或因條約而獲得。】

還有更明確的陳述,在一八七二年美國的United States v. Huckabee的案例中有一位大法官 Justice Clifford先生提到
【因為征服或條約獲得領土的權力是美國憲法所賦予聯邦政府的權力,但是已經征服的領土,通常是被置於美國軍事佔領管轄下,一直到被征服的國家命運被最終處理與決定……】

更進一步,一八二八年「美國保險公司」的判例內容被大法官 Joseph Story先生在一八三三年出版的『憲法評論』中提示,這位大法官解釋憲法中『領土條款』(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
【美國國會有權力處置和制定所有法律或規定來規範屬於美國的領土或其他財產……】的歸納範圍
而且「美國保險公司」判例後來在最高法院判例中多次被引用,例如在一八五零年Fleming v. Page案、一九零一年Downes v. Bidwell案、一九零四年Dorr v. US案以及後來多起判例。

詳細研讀過去歷史紀錄,日本攻擊珍珠港後,美國在一九四一年十二月八日對日本帝國宣戰,戰爭期間所有對日本台灣軍事攻擊全部來自美國,美國很明確「獲得」日本台灣,是依據美國是台灣地區的征服者。

美國是日本台灣領土的「征服者」,依照拿破崙時代以後的戰爭慣例法,美國確定就是台灣的「主要」佔領權國。

依據美國最高法院定義,一八六六年在Ex parte Milligan案提起,美國憲法對美國的『軍事管轄權』共有三種,特別是對「軍事政府」的定義:
  『軍事政府的運作是在外國的戰爭,在美國以外的領土才執行 ……』
換言之,以現代的措辭,所謂「軍事政府」就是佔領權國對佔領地的合法管理型態。

美國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將台灣的軍事佔領委託給蔣介石集團(所謂的中國國民黨或中華民國)。日本台灣在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舉行投降典禮,因此,美國軍事政府在當天正式在台灣開始運作,很重要的是,美國在佔領日本四島的「軍事政府」與美國在日本台灣的「軍事政府」是不一樣而分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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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孫中山,就沒有正統!

(2009/10/02 00:24)

中國邀台貴賓,天安門觀國慶。圖為胡錦濤穿中山裝搭乘檢閱車。(圖/翻拍CCTV-4畫面)

馬賽克 

中共在建政60周年的國慶慶典上,擺出了國父孫中山的巨幅畫像,且領導人也捨軍裝或西裝不穿,穿起中山裝閱兵。除了表達對「革命先行者」的推崇、統戰等因素之外,最重要的還是要爭正統! 

中共所爭的正統,有兩個層面。一是傳統以來「國共不兩立」的立場。這就是為什麼他們一直堅持「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這個主張。因為國民黨仍然在台灣「遙奉」中華民國正朔,造成不小困擾。如果這個堅持動搖了,就會名不正言不順,很難鎮得住內部民族主義、外部分裂主義的雜音。所以這是一定要的啦。 

不過,由於大多數國家都跟中共建交,所以這個「正統」不會受到多少人質疑;只差中共沒有奉中華民國「正朔」(曆法與年號)而已。 

相對的,還在奉中華民國「正朔」的中華民國,自從進入「中華民國在台灣」時期後,雖然迄今尚未正式宣布放棄中國的「正統」,還在繼續使用中華民國的年號,只不過,爭正統的聲音已愈來愈小,形同放棄。反之,中共在這方面卻愈來愈積極。那就是以下所說的「正統」的第二個層面。 

中共1949年在中國大陸取代蔣介石的國民黨政權後,形同改朝換代,照理說正統地位已被認可,問題是,中共並不想「繼承」蔣介石。 

他們要爭取的認同是:在「走向共和」的過程中,他們是繼承孫中山創建的「共和國」而來,並非繼承自蔣介石的政權而來。這等於是跳過蔣介石掌權這一幕,直接連結孫中山「聯俄容共」這一段。 

如此一來,中共就不必老是跟在蔣介石的後面,就算在近代史的主軸發展過程中不能擠走老蔣,至少也是跟他平起平坐!所以一定要抬出孫中山! 

中共官方近年正在積極編修「清史」。根據以往歷史經驗,新政權的官方史館一定會編修官方版的上一代「正史」。這也是一個爭正統的明顯動作。台灣呢?好像已經沒力氣也沒能力管這檔事了。 

●NOWnews「今日論壇」徵稿區→http://www.nownews.com/write/ 

●來稿或參與討論的文章也可寄至public@nownews.com 

(●作者馬賽克,北縣汐止,編譯。本文為NOWnews.com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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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CHF狗爺分享看法。很精彩!
坦然的自信
拍拍手 在 新浪部落 於 2009/09/25 05:07 PM 回應

我的態度
我半生走過,都是很謙虛的人。我從來也沒有忘記檢討自己的弱點。學生時代到了美國,美國人講話有一大半聽不懂。我回台灣後連續十年都作生字簿成長自己的字彙基礎。我教英文發現了字尾子音的模糊造成聽力困難後,不但要學員都買MP3播音機,反覆聽取我從媒體弄出來的英語檔案,我自己率先買了這種機器,每天也聽幾十遍錄音。我甚至沒看原文就聽寫Blowing
in the Wind。曝露了我聽力的錯誤,寫在這裡給大家也看過。我做的一些聽寫曝露的錯誤同時就是我上課教材。我在學員面批評我自己聽錯的地方,並研究為何聽錯。我自己就是教材。我想很多老師沒我這個膽在學生面前批判自己。然而我從來也不心虛,認為自己不能當他們的老師。這是我的自信和自我期許。我的學員也從來不認為我曝露的弱點使我沒資格教他們高階英文。事實上他們收穫滿滿,非常感激我這樣真的老師。

我這種好個性可以介紹給台灣鄉親。我們只有用這種態度才能贏得對手對我們的尊敬。我們也因此使我們日日強大,強大的因素在於自信。坦然的自信,以及不斷的檢討進步。那種專講大話是被被對手擊斃的。我不喜歡批評別人。就像談兩岸,我批評台灣多些。我去批評中國有何用?那是我的國家嗎?我才沒這閑功夫去打字批評中國呢!

四年級部落格我也坦然留下我對兩岸看法。此處臥虎藏龍,朋友可以指正我看法偏差。使我能修正錯誤。我是不怕別人批評的人。談晶圓廠,其實很心痛。門生就在晶圓廠任主管。我的了解來自於他們和我的討論。我心痛我們的政府自大,從不培育晶圓和IC的主要產業。只會吹牛。現在變得讓韓國人來操縱我們。回想二十年前,韓國是什麼水準呢?

寫到這裡戰告一段落。有緣再談
CHF狗爺 在 新浪部落 於 2009/09/25 03:38 PM 回應

"我想這種態度是找死的。", 馮兄真是快人快語,用詞俐落·說話痛快。
阿甲 在 新浪部落 於 2009/09/25 03:14 PM 回應

加工
我想我們應該痛恨過去二十年的台灣政府。蔣經國死前最在意的就是轉型。不轉型,台灣只是加工。李登輝以來到陳水扁,台灣依然是加工,從來也沒掌握技術開發。

以晶圓為例。陳水扁時代把12吋晶圓不准移往大陸新聞炒的很大,使台灣人產生錯覺的虛榮。好像大陸很落後,台灣很先進一樣。真實情況是:台灣從蔣經國以來確實是學會了生產標準化和管理,但是從來也不會研發。晶圓廠不是和日本合作就是和德國合作。只要這些合作人一旦撤手,這些廠就慌了。其中一個廠找到韓國合作取代德國人。換句話說,韓國現在可以取代德國的技術了。

我們看看,技術不在自己手上的晶圓廠移到大陸和不移到大陸有何差別?把這些廠封在台灣,合作者帶著技術到大陸另外找中國廠合作,照樣生產不管幾吋的晶圓。

這段文字是要大家知道李登輝和陳水扁的過錯!也同時希望大家看清真實情況。我們學會謙虛,才能改掉這幾年只會講大話的惡習。扭轉劣勢才有機會。我們要聽李登輝的胡扯,什麼大陸軍隊很落後,什麼美國會保護台灣等,準把我們都害死!然而這裡也不是說大陸很行,我們該投降。我們真正的古氣勢,就算你很行,我還是堅持我的原則。然而每天講大話,還去看不起一個可怕的對手。我想這種態度是找死的。
CHF狗爺 在 新浪部落 於 2009/09/25 02:57 PM 回應

美國態度
二戰快結束時,美國的策略就是歐洲優先於亞洲。由於戰爭時期,中國對日本存在有抗戰事實,美國對中國採取有限度支援。希望中國能夠牽制日本就可以了。美國絕不會幫助中國搞洛漫地登陸。中華民國在中國的內戰失敗,美國發表白皮書,把過錯都歸咎給中華民國,並且認為應該中斷支援中華民國。台灣這個過去日本的佔領區在二戰結束時,唯一的中國合法政權就是中華民國。接收台灣對於美國而言毫無損失。當然沒有意見。後來中華民國從大陸撤退到台灣,美國沒有意思支援台灣。對於美國來講,獨霸日本就已經足夠了。韓戰爆發時,使美國注意到台灣也許還可以利用作為預備。和台灣又建立了關係。但是沒到必要時絕不讓台灣參加韓戰。台灣為何沒受到美國青睞,那是因為台灣沒有利用價值。
然而就在韓戰時期,周恩來幾度和台灣聯絡,希望能在第三國談判。我想談判內容該是互不侵犯,請台灣宣布獨立等。這也證明中國在環境需要時,也可以改變的。(這件事情,朗格Langer的世界史年表是有紀錄的。台灣過去歷史書一字不提)。這個歷史過去說明台灣要獨立不是和美國談。台灣獨不獨立,美國並不關心。台灣集體人權美國也不關心,不然不會和中共聯手不准台灣獨立。對美國來講,南韓和日本那個區域才是最重要的美國在亞洲的立足點。所以台灣不必談人權給美國聽。美國重視過台灣的民主人權嗎?自己都沒人權了,還取扯西藏和新疆的人權。我覺得荒唐。
從韓戰和越戰看來,只要是美國亞洲的境外戰爭都要綁住戰爭區域的政權,不管炸死多少當地人都無所謂。在別人領土上開戰對美國是可進可退的好算盤。台灣人別想美國來保衛台灣。那是幻夢。更別想自己不死,讓美國士兵為台灣而死。
我由這些七七八八的往事看美國,認為美國對台灣也沒多大意義。台灣反過來說,也不必被美國鎖死了。這是對台灣有利的一面。日本從這個角度來看,比台灣地位還低一級,可憐極了。李登輝說亞洲最優秀的國家就是日本。我看李登輝老眼昏花了。他本身十足具備台灣殖民地文化的奴才意識。今日台灣人早就不是誰的奴才了。想必大家在這點有共識。
目前根本不可以輕易惹中國。台灣產業在加工而非研發上品質很好,但是全世界根本沒行銷管道。必須利用中國為轉手才能行銷。中國這幾年作的就是控制市場和分配。根本不很注意小小加工業。兩岸依賴性當然是台灣依賴大陸大於中國依賴台灣。正因台灣過去二十年根本沒轉型。當前無力開發國際市場。台灣若是轉型成功,自己確實可以開發一些外國市場。南韓的Samsung不就能行銷到台灣和北美嗎?就算這樣,也要和中國有某種程度的合作。我甚至認為亞洲金融中心在未來會是上海而非東京。這也是南韓想和美國脫鉤的原因。就算南韓轉型成功了,也要和中國合作。
CHF狗爺 在 新浪部落 於 2009/09/25 01:46 PM 回應

緣起. 因莫拉克風災如何輔導原住民利用簡易設施從事農事維生一文已見鴻海郭總裁實際處理並進行相關後續災後重建,值此921震災10周年之際,身為災區受災當事人再略抒淺見,希望國人及相關單位正視.
謝謝!

壹. 因應台灣地區越來越多的天然災害(地震,海嘯,颱風,水災,土石流,山林火災,大面積丙建坡地滑動..),,國家應視天然災害為隨時可發生之事,並成立永久性"天然災害應變處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貳. 本中心由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立法院院長為當然負責人員,上列各單位副座或祕書長(含主秘)為職務代理人.在各級首長因晨跑,晨泳,婚喪喜宴,慶生喝粥,理髮美容,心肌梗塞因而無法視事時,職代應立即充員補足,執行預設職務.

叁. 本中心應於本島北中南東各分區籌建大型鐵皮倉庫,由專人駐守管理,列管儲存下列救援物資,並於災害發生後立即運作.當鄰近國家或地區發生災害時,亦可發揮人道精神立即加以援助.

一,簡易型組合屋(含簡易生活設施),最少5000組,並不定期舉行組裝抽檢評比測試.

二,可攜式發電機2500組(含油料).

三,手動型鑽破設備2500組(含口罩,護目鏡,手套,各式鑽頭,千斤頂,3D影像偵測器..)

四,中小型清運特種車輛50台(如小山貓者).

五,維生物質25000組,包括乾糧,手電筒,瓶裝水,防寒衣,緊急備用3G手機(內含萬用型統一晶片),為避免救災物資重複分配不均,救災物質可集中各分區倉庫統籌分配.

六,醫療物質及人員因台灣各區已有眾多大型醫院及各級醫事專業人員,僅劃分責任區並由本中心醫責單位全責調度.

七,各分區倉庫內應有電腦與通訊設施,負責彙整災情與上報各災區實際需要.

八,人情世故與實質就災等同重要,故應備廣擦型強效拭淚手絹數百打,香燭銀紙打火機各若干,以便各級長官分赴災區時伺機配合媒體使用.

P.S.本文作者放棄著作權,歡迎轉載.
(2 cents by Adam-tho,治標only, 治本 則 more vegans! Reasons as:
http://godsdirectcontact.us/sm21/cnews/www/204/ms_41.htm ^_^)

審思及應對 在 新浪部落 於 2009/09/25 11:46 AM 回應

回應1056
我們比較特殊的看法在於:我們不但不反對民進黨,還擔心民進黨把自己玩光了。沒有民進黨的牽制,台灣制度並非從前。少了制衡,那危險可大了。所以我們發言指責一群民進黨人只搞小動作,沒有大勇。不是給馬英九穿小鞋,而是給台灣製造中共干預的機會。陳水扁去惹中共,把中共多年來不願意明朗化的反分裂弄成了法,用來對抗美國的台灣關係法。美國可以片面發布一個法,中國照樣也可以。更可怕的是美國只是稍微抗議。中國這個法坐定了。陳水扁從這個角度看,還真是中共的同路人了。我們提醒已經不是很有力量民進黨,別把自己搞死了。陳菊上次半個運動會很成功,我們都高興。可不能因此驕傲了,又去搞小板眼爭取選舉,把台灣的脖子讓中國扣的更緊。有些愚民不知利害,喜歡看偷走一步的次殖民地意興,陳菊可以糊塗嗎?監督馬英九政府的兩岸談判很有必要。直接去激發中共報復台灣,那陳菊就是陳水扁的同路人。以傳統邏輯的三段論,陳局不是共產黨的同路人了嗎。
* 鄧小平曾說:台灣問題百年不解決沒關係。事實上台灣不是中國迫切必須侵略的國家。併吞台灣造成的副作用也很大。這正是我們的狹縫。還要惹中共像對付西藏和新疆那樣手段嗎。西藏比新疆的戰略地位還重要。中共為了安全,管你什麼國際人權不人權。民進黨是想把台灣也形成這種重要性嗎?台灣像美國下跪請求建立
ICBM核彈基地試試看。甘迺迪當年怎樣對付赫魯雪夫的那套,中國就會用來對付台灣和美國。從某個角度看,美國不願意和台灣結盟,也在台灣沒有基地,等於幫助台灣了。真是那樣發生事情了,只要沒侵犯美國本土,美國就拿台灣人當芻狗,在台灣和中共發生有限度戰爭。一些台灣人還希望自己沒事,美國人來幫台灣人打仗。這種心態既可憐又愚蠢。我們的看法不是一般人的觀念。To
a degree,我們看得更清楚。

個人是山林野人,沒資格在廟堂上當策士。卻也發表看法。希望搏取台灣鄉親共識。台灣人傳統上具有淳厚和善良天性卻同時因為非計畫性移民和淪為多年殖民地多年的背景,具有某些壞習慣。由於非計畫移民,滋生鄉黨惡習,從無群體共識,由於殖民地環境形成沒有大勇,也沒有大是大非。優劣的兩種台灣性格終將引導台灣成為大陸一部分或者獨立的不同結果落實一種。要得到後者,必須改了積習,在善良淳厚善徳上追加大勇,這種自我改造,盡其在我。
區區愚意本在此。
CHF狗爺 在 新浪部落 於 2009/09/25 06:07 AM 回應

我覺得像馮兄這樣的史學家﹐飽覽群籍﹐又下了一輩子的功夫在“美國問題研究”與“中國問題研究”上﹐這樣寶貴的學有專精﹐應該被延攬成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為未來台灣﹑大陸之間的關係﹐發揮實質的影響力﹔如能因馮兄的建言而免除了兩岸之間的衝突﹐導張力為合力﹐該是多少老百姓的福氣﹖
1056 在 新浪部落 於 2009/09/25 04:54 AM 回應

補充說明報復
中國對於民進黨地方官所管的縣市只要弄得那些地區人民沒法賺中國的錢就能使民進黨勢力立刻萎縮。方法很多。影響小的做法就是大陸遊客和投資者一律不在這些縣市投下一文錢。比較嚴重的是只要是出自這些縣市的實業轉移大陸投資時,一律封殺。臨時把戶籍放到別的縣市也一樣調查清楚不留情。中國對付日本人全看高興,日本人在大陸投資得心驚膽跳。不少日本事業就和台灣合作,由台商出面到大陸,這是時有耳聞的。所以中國不是不懂怎樣扼殺台灣。尤其這是半人治半法治的國家,正行和逆行都靈活得很。上面一個決策要對付台灣,那就是全國矛頭都指向台灣。沒人敢說一個不字。

我想這些大板眼還有很多。足以使中國把他的那隻紅手深入台灣,重創依然挺扁的民進黨。陳菊確實不要高興得太早。高雄民生和高雄是台灣的一部分的原則不要忘記。高雄人和台北人都是台灣人。只有最終堅持,不玩偷跑一步的小玩藝。小板眼,和把自己降級成疆獨和藏獨正好讓中國操欉。以馬英久的個性,一急之下,忘記談判分際,作了不洽當的讓步,損失的是台灣全體,不是高雄一個縣市。
CHF狗爺 在 新浪部落 於 2009/09/25 03:28 AM 回應

嘴臉
陳水扁再度被高院羈押。個人感到欣慰。對於台灣法律的羈押究竟是否得當,持保留意見。然而我們想到陸正案的殺人兇手因為有條證據依然被質疑。一個被押二十年,一個被押13年。對於重罪的陳水扁,具有危害大眾的潛伏可能,卻被高院用有逃亡之虞的理由持續羈押,對照陸正案,擺明的是兇手,卻長期不能結案的兩人,羈押似乎就是台灣唯一手段。把陸正案兇嫌交保,可以嗎?

我們可以說台灣的羈押手段和美國法律不一樣。也許以後會作某些修正吧。但是不管陳水扁或陸正案,羈押在某方面也是Justice。具有國法不可犯的警告意義。推斷法院和檢查機構的用心在於你們這家人不把錢還給國家,就把家長陳水扁一直關起來,兒女以及媳婦女婿就一直纏訟官司。休想出國去消遙。官司沒打完,就限制出境。叫你有錢也無法享用。錢全部吐出來後才能了斷官司。司法部門運用台灣法律的特性逼迫陳水扁一家吐錢。判馬永成等重形,在高院哩,除非作證咬死陳水扁,不然就坐牢20年。若是照美國法律來作。貪污的贓款永無追回的可能了。

台灣格於無法獨立,無法引渡逃亡的犯人。使用羈押和限制出境,不就是變通辦法嗎?美國沒有這個顧慮,當然法律不同。美國犯人逃到大多數國家都有可能被引渡回美。可以不需要羈押。法律是有因地制宜的。美國昔日是革命政權,擁槍自衛成了權利,在美國形成槍殺案問題比較小,這是人民性格。在台灣繼殺人刀具(如使用高碳的藍波刀)開放以後`還要開放槍枝自由嗎?現在台灣殺人案,被害者往往是一刀致命。開放槍械後呢?這也說明不同國家有不同包袱,也有不同狀況。法律是不能援引他國法條的。

我想法官也不需要馬英九指使,馬英九希望撇的乾淨,那會去指使法官,但是法官不也是和我們一樣的人民嗎?我們怎樣想,他們也大致怎樣想。除非碰到和陳水扁同樣想的法官,我想機會是很少的。

所謂陳水扁的嘴臉,也就是前面講的那些人的嘴臉。一種我先偷跑一步看你反應,若是鎮壓,全部都成順民。若是寬,就得寸進尺。台獨如果是這種德行,那能堅持什麼呢?我希望自己和所有台灣同鄉只堅持台灣的獨立,別翻小花樣。到了面臨一翻兩瞪眼時,我願意回到台灣,拿起鏽菜刀和鄉親站一排,我們沒武器,至少還有鐮刀,鋤頭,菜刀,也要和侵略者拼了。就算死了,也讓侵略者從此別想成為以德服人的亞洲領導國。我不屑於玩沒膽的小板眼。我極厭惡陳水扁和類似於他的台灣人那種殖民地人民投機劣品。台灣更不是美國的或日本的或中國的。台灣人具有高貴的獨立風骨。

想到譚嗣同的我自橫刀朝天笑。不屑於逃跑,想到中共早期領導人瞿秋白,就算蔣中正憐惜他,要他登報聲明脫離共產黨就能回上海教書。瞿秋白願意赴死,也不登報。這些人才是真正能夠搞台灣獨立的。文天祥的風簷展書讀,古道照顏色,常使我低吟很久。
CHF狗爺 在 新浪部落 於 2009/09/25 02:29 AM 回應

有種
台灣民進黨在88災難當期,邀請達賴來訪,現在接著有搞新疆的熱比亞來訪。其中目的也不用分析了。
個人認為達賴來訪的邀請者用心極為可惡。不是說給馬英九製造麻煩,或給民進黨增加選舉機會就不可以。可惡處在於時間問題。這是把操弄放在人民災難之上。細節也就不用分析了。司馬昭之心,誰都知道。這次又搞個熱比亞。以三十年賽局的長程來看,其間製造一些不愉快,稱之為背叛。那也是正常事情,招致對方報復,也很正常。雙方(貨單方)吃了虧以後,總會謀求另一次合作。根據這種模式。我對掀動熱比亞沒有意見。我對這種自貶身價的做法很有意見。
台灣從沒有被中共統治過,中國人來台,必須得到台灣同意。中國進軍西藏和新疆不用通知西藏人和新疆人。因為兩地是中國領土。把台灣和新疆和西藏綁在一起,分明承認台灣地位和新疆和西藏一樣。這叫做自貶身價。
百多年來,在清國統治台灣時,台灣就是採用我先越線一小步,看你怎樣反應。如果來鎮壓,就變成順民,稍加寬容就得寸進尺。讓日本統治,日本實施高壓。台灣就是乖乖的。蔣中正時代除雷震外,沒人敢出聲。蔣經國末期,為政以寬,台灣一些人民又開始越線試探。這種行為模式到底有種沒有,我們都思考一下吧。
如今對中共,還是採用這種方法。我身為台灣人,沒這個性,也被拖連,讓外人看到這種沒種的做法,實在無奈。我不希望這種做招致報復。有時卻很想讓這些民進黨的人看看報復的可怕,看看中共只要掐住台灣經濟的咽喉以後,還能支撐多久?我想看到這些人的前後嘴臉。估計這兩次中共不至於全面報復。也不會有大危險。有報復也是輕微的。
我沒說台灣要全面投向中共。記得漢代匈奴有個大酋長面對鄰近強敵強索女人和糧食都是委屈不出聲,等到對方要求匈奴割讓土地時,大酋長拒絕了,把整軍多年的戰士聚集。準備開戰,一舉滅掉敵人。在我心中這叫有種。那種試探一步的小板眼是小頭小臉的人幹的。
台灣當然沒有辦法一舉滅掉中共。但是可以盡量用談判和合作來進行磋商。只要對方強行要台灣土地時,全國人民站起來拒絕。對我而言,這也是有種。我估計反分裂對西藏和新疆是一定執行的,對台灣並沒有迫切。甚至在三十年內可能有轉變。把台獨和藏獨疆獨綁在一起,最終引起中國採用一次解決三個個體。那就是用兵。問問民進黨這些人,有膽打仗嗎?沒感到自己的做法是自侮嗎?這和陳水扁沒事就去惹中國來掩飾自己的貪污沒兩樣。
中國對這些民進黨的對策很簡單,使用經濟報復,報復台灣全國,就能激起非民進黨的一群人的反對,形成政黨對立,人民對立。對於高雄等縣市實行縣市級報復,使這些區域的人民賺不到中國的錢。使這些區域人民反對民進黨。這就是民進黨這些人給中國機會,讓中國操縱台灣內部衝突。這次偷走一兩步大致不會遭到報復,等到得寸進尺時,那可說不定了。
這個熱什麼的新疆回族女子來來我不認為會有極大後果。也無正面意義。對於下次選舉,民進黨可能多幾票吧。但是潛伏的意義和危險卻是有的。
原因何在?在於台灣有求於中國,中國不必求台灣。
CHF狗爺 在 新浪部落 於 2009/09/24 05:05 PM 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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