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米已經煮成熟飯! 再大的錯誤, 人民奈何?
聯合報社論
公投綁大選:既屬違法,總該有人負責吧!
最高法院在國親「當選無效」案上訴的判決中,明確認定「公投綁大選」違法。本案既不得提起再審,則審判機關判稱上次總統選舉遭陳水扁指令同日舉辦防禦性公投乃違法之舉,已屬最終見解。
接下來要探究者,是此一違法事實的認定,對尚未定讞的「選舉無效」的官司將有何影響?
最高法院認定公投綁大選違法,但又說陳水扁以總統身分致函行政院指定總統選舉日辦理公投僅係建議性質;並認定決定公投與總統選舉同日辦理的是中選會,而非「當選人」陳水扁,故仍判國親敗訴。最高法院如此為陳水扁開脫,社會自有公論。但依其見解,既然公投綁大選為違法,且係中選會的決定,自應由中選會負責;然則,在「選舉無效」上訴案中,最高法院又當如何為該案的被告中選會開脫呢?
選舉無效訴訟,依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一○二條的規定,其要件是「選舉罷免機關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
國親陣營所提中選會之其他違法事由姑且不論,僅就公投綁大選的部分而言,最高法院在這次「當選無效」的判決中既已認定違法,則除非最高法院竟然在「選舉無效」案中自打嘴巴,否則「辦理選舉違法」的要件應已具備。
因為,法律既規定總統公投不得綁在總統選舉上,而中選會竟違法同日舉辦,當然就是辦理選舉違法。這麼一來,可供最高法院作文章的,只有「足以影響選舉結果」的要件了。
想當然耳,最高法院或許會以「公投綁大選雖然違法但不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來為中選會開脫。因為,最高法院必然會如同高等法院那樣,宣稱選舉官司按民事訴訟程序進行,故應由原告即國親舉證;亦即,中選會公投綁大選就算違法,但國親仍須舉證證明其足以影響選舉結果。
然而,要「證明」公投綁大選影響選舉結果,談何容易?陳水扁和行政院、中選會炮製出公投綁大選的選舉花招,目的就是要藉著宣傳防禦性公投,大規模地影響選民的態度;甚至藉著公投和選舉同時進行,所造成的強迫表態效果,裹脅相當數量的選民。這些效果可以說都屬於「總體性作用」,幾乎不可能找到特定的選民,舉為「已影響選舉結果」的「個體證據」。只要最高法院使出這一招,即可注定國親未審先敗;而最高法院是否真的如此容易被輿論看破手腳,且容我們拭目以觀。
然而,審判機關既已認定公投綁大選違法,則違法舉辦了花費大筆公帑,且毫無意義、行政部門事後又完全不尊重(否決軍購照推三大軍購案)的公投,總該有人負起行政和政治責任吧?這應是政府對民眾最起碼的負責態度。首先,當然是最高法院認定「決定防禦性公投和總統選舉同日舉行」的中選會,應負起責任。但當時中選會的主委已經下台,中選會又是合議制,則能否由當時任委員且極力為公投綁大選護航的現任主委張政雄負責呢?張政雄恐怕會抗辯:這是中選會的決議,且係遵奉公投主管機關行政院的命令行事。但當時的行政院長游錫堃也已下台,不過目前仍為公職人員,或可為追究行政和政治責任的對象。然而,游錫堃會不會一肩扛起指令中選會同日舉辦的責任?還是他會辯稱「是尊重總統來函指定的日期」?倘係如此,陳水扁的責任又該如何認定?從高院到最高法院,率爾斷定陳水扁不必負責,一旦有人認真追究起來,恐怕也要提心吊膽吧!
應當追究責任的憲政機關監察院目前仍然難產,而總統和立法院對抗的焦點是要不要重新提出名單。別的問題姑且不論,僅就追究公投綁大選的責任而言,就亟需不受總統控制的監察院人員方有可能做到;由此亦可見,立法院為監院人事發動朝野角力,確實具有重要的政治意義。如果任由總統為自己量身裁製一個「監察內閣」,則像公投綁大選這樣的憲政罪行亦根本不可能找到公道。這是最高法院判決帶來的另一層省思。
【2005/06/27 聯合報】